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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沪深300(481009)

工银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4月)查看PDF公告

工 银瑞 信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 年四月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 0 0 9 年1 月5 日 证监 许 可 [ 2 0 0 9 ] 6 号 文核 准募 集 。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 0 0 9 年3 月5 日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 市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 于股 票 型 基 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跟 踪 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 为获 取市 场
平 均收 益 , 是 股票 基金 中 处 于中 等 风 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 品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净值 1 元 。 在 市场 波
动 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1 年 3 月 4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0 年1 2 月 3 1 日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十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二、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附 件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附 件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 工银 瑞信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或 “ 招
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 银瑞 信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瑞 信沪 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工银 瑞信 沪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工银 瑞信 沪深 3 0 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工 银瑞 信沪 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银 瑞信 沪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 0 . 《 销 售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 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 2 . 《 运 作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 3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 4 .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 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6 . 个 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 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 证、
军 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投
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 人
1 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 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
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 9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 0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 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2 .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2 3 .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包括 直销 中心 及 网 上交 易系 统)
2 4 . 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 5 .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 6 . 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 7 . 注 册登 记机 构 : 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2 8 . 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 9 . 基 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 0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 2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 3 .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 4 .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 5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 6 . T + 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 包含 T 日 )
3 7 .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 8 .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3 9 . 《业 务规 则 》 : 指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 守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 0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 1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
4 2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 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 4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基 金账 户内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销 售机 构
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4 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 6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4 7 . 元 :指 人民 币元
4 8 .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 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 0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5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 2 . 基 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过 程
5 3 . 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 4 . 不 可抗 力 :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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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联 系人 : 朱 碧艳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 5 % ; 瑞 士 信 贷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的 2 5 %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 0 %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李 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 博士 。 自 2 0 0 5 年 1 0 月 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行长 。 1 9 8 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 银行 , 2 0 0 4 年 9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 拉木 图)
股 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东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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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 i l H a r v e y 先 生: 董事 。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 港工 作, 负责 资产 管理 部的
环 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 贷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1 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 e n a i s s a n c e G r o u p ) , 最 后担 任复 兴集 团的 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 在 2 0 0 6 年 加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 H a r v e 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
B e n n e l o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H a r v e y 先 生 1 9 9 3 年 初次 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
间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 是香 港投
资 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 业务 的负 责人 。此 外, 他创 立并 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 日本 )的
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 洲、 土耳 其和 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D a v i d P e t e r W a l k e r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8 年 至 1 9 8 3 年 任 职 于 J . P . M o r g a n , 负 责 跨
国 企业 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 推广 及进 行 , 以 及推 广及 执行 债务 融资 ; 1 9 8 3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职 于 B a n k e r s T r u s t , 先后 担任 资本 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行 董事 及美 国资 本市 场部 主管 、 负
责 亚太 区 ( 日 本除 外 ) 的 银行 及证 券业 务 ; 1 9 9 0 年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
士 顿 ,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证 券 产 品 业 务 主 管 、 投 资 银 行 部 主 管 等 职 ; 2 0 0 3 年 6 月 至 今 , 成 立
物 业发 展业 务公 司 , 并兼 任几 家英 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 晓 燕 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1 9 8 2 - 1 9 8 4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发 局 。 1 9 8 4 - 1 9 8 6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 处处 长 。 1 9 8 6 - 1 9 9 8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银 行 卡 部 主 任 。 1 9 9 9 - 2 0 0 1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 务部 总经 理。 2 0 0 9 年 7 月 至今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 兼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 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 济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学 教授 , 北 大光 华
卫 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医药 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博 士生 导师 。曾
执 教美 国南 加利 福尼 亚大 学( 1 9 9 5 - 1 9 9 9 ) 、 美国 北卡 大学 ( 2 0 0 0 - 2 0 0 6 , 获终 身教 职 ) ; 曾
担 任中 国留 美经 济学 会 2 0 0 4 - 2 0 0 5 届 主席 以及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目前 担
任 国务 院城 镇居 民医 疗保 险试 点评 估专 家组 成员 等职 ,同 时承 担了 包括 国家 发改 委、 世界
银 行等 直接 立项 资助 的重 大课 题。
牛 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1 9 9 5 - 2 0 0 0 年 A S I A N M E R C H A N T S P T E L T D 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1 9 9 9 - 2 0 0 0 年 M E R C H A N T S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副 总裁 (兼 ) 。2 0 0 0 年
至 今 P H Q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执 行总 裁。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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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昀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1 9 9 0 - 1 9 9 3 年 任 职 于 中 远 总 公 司 审 计 处 。 1 9 9 3 - 1 9 9 4 年 任 职
于 中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审计 处 。 1 9 9 4 - 1 9 9 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 国公 司 。 1 9 9 6 - 1 9 9 8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处 处长 。
1 9 9 9 - 2 0 0 6 年 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1 1 月 至今 任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 经理 。
赵 跃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1 9 8 7 - 1 9 9 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 1 9 9 4 - 1 9 9 8
年 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 作, 1 9 9 8 . 0 1 - 1 9 9 8 . 0 9 任 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1 9 9 8 - 2 0 0 2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 理 。 2 0 0 2 - 2 0 0 4 年 任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2 0 0 4 年 至 今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原 企
业 年金 中心 )总 经理 。
郭 特华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博士 。 1 9 8 9 -1 9 9 8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1 9 9 8 - 2 0 0 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 经理 。
2 . 监 事会 成员
张 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 。 1 9 9 7 . 5 - 1 9 9 8 . 8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记 。 1 9 9 8 . 8 - 2 0 0 0 . 1 1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 0 0 0 . 1 1 - 2 0 0 5 . 1 0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 2 0 0 5 . 1 0 - 2 0 0 8 . 5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S a r a h P e a r s o n 女 士: 监事 ,法 学学 士。 拥有 英格 兰、 香港 和澳 大利 亚( 新南 威尔 士
州 )的 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 任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兼首 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 球新
兴 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P e a r s o n 女 士 于 1 9 9 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F i n a n c i a l P r o d u c t s ) , 1 9 9 6 年 至 2 0 1 0 年 年 中 曾 先 后 派 驻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和
悉 尼 。 出 任 现 有 职 务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 曾 任 亚 太 区 区 域 总 顾 问 六 年 , 并 在 2 0 0 6 年 至 2 0 1 0
年 期间 担任 瑞士 信貸 澳洲 區首 席运 营官 以及 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在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王 妍敏 女士 :监 事, 硕士 ,会 计师 。 1 9 9 7 . 0 8 - 1 9 9 9 . 0 4 中 远( 集团 )总 公司 资产 管理
中 心员 工 。 1 9 9 9 . 0 4 - 2 0 0 9 . 0 2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员 工 。 2 0 0 9 . 0 2 至 今任 中远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 副经 理。 2 0 1 0 年 7 月 起兼 任中 远慈 善基 金会 监事 。
江 明 波 先 生 : 监 事 , 毕 业 于 复 旦 大 学 , 获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 2 0 0 0 年 7 月 至 2 0 0 1 年 1 2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研 究 员 。 2 0 0 1 年 1 2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 任 职 于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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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2 0 0 1 年 1 2 月 至 2 0 0 3 年 7 月 担任 债券 研究 员 ; 2 0 0 3 年 7 月 至 2 0 0 3
年 1 1 月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0 3 年 1 1 月 2 6 日 至 2 0 0 7 年 1 月 2 0 日 担 任 普 天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债 券组 合和 回购 组合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8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担任 机构 理财 部总 监助 理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担任 固定 收
益 小组 负责 人。 2 0 0 8 年 4 月 1 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2 0 1 1 年 2
月 1 0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8 年 1 1 月 起 , 担 任专 户投 资部 副
总 监。 2 0 0 9 年 1 1 月 起, 担任 专户 投资 部固 定收 益总 监。 2 0 1 0 年 6 月 起, 担任 专户 投资 部
总 监。 2 0 1 1 年 2 月 起, 担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刘 坤女 士: 监事 ,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会 员、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
2 0 0 2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 2 0 0 0 年 至
2 0 0 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 络电 视有 限公 司, 担任 高级 财务 经理 ; 1 9 9 8 年 至 2 0 0 0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方 龙 马 系 统 集 成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经 理 。 1 9 9 5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拓 科 技 开 发 集 团 总 公 司 , 担 任 主 管 会 计 。 1 9 9 1 年 至 1 9 9 4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捷 电 子 工 程
有 限公 司 , 担 任主 管会 计 。 2 0 0 7 年 1 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 任高 级经 理 。
2 0 1 0 年 8 月 起担 任财 务部 业务 主管 。
3 .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 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 1 9 9 7 -1 9 9 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 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
经 理。
夏 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 。1 9 9 9 年 至 2 0 0 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副 总 裁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
曾 担 任 C S F B / T r e m o n t 对 冲 基 金 指 数 的 数 量 分 析 员 、 基 金 经 理 、 副 总 裁 。 2 0 0 6 年 加 入 瑞 士
信 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 总裁 、董 事。
肖 在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毕 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 。 1 9 8 0 年 至 1 9 8 2 年 任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1 9 8 4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历 任 储 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处 长 , 零
售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樊 智先 生, 毕业 于天 津大 学, 获博 士学 位。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任 职于 中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 担 任高 级研 究员 。 2 0 0 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 场营 销部 从事 产品 开发 工作 ; 2 0 0 5 年 1 2 月 至 2 0 0 9 年 9 月 , 任 职于 风险 管理 部 , 历 任业
务 主管 、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监 。 2 0 0 9 年 9 月 8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沪 深 3 0 0 基 金和 工银 瑞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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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上 证 央 企 E T F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1 1 月 5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深 证 红 利 E T F 基 金
基 金经 理。 2 0 1 0 年 1 1 月 9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 E T F 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胡 文彪 先生 , 2 0 0 9 年 3 月 5 日 至 2 0 1 1 年 2 月 1 0 日 管理 本基
金 。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主 任: 总经 理郭 特华 女士 。
成 员 : 权 益投 资总 监何 江旭 先生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江 明波 先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陈 超
先 生 ,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曹冠 业先 生 , 国 际业 务总 监郝 康先 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杜海 涛先 生 。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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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有价 证券 ;
(8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9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禁 止的 行为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
当 利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金 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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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 检 验 ,
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 险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 事会 下设
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独 立董 事
资 格进 行审 查 , 拟 定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 准 。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 员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活
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
控 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 性和
合 理性 进行 审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 ) 董事 会下 属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围 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 识别 和评 估。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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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 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授 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 关部 门和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 察长
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 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
立 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 公司 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 等部
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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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 立时 间: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肆 仟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人 :尹 东
联 系电 话: ( 0 1 0 ) 6 7 5 9 5 0 0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 有悠 久的 经营 历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 9 5 4
年 成 立 , 1 9 9 6 年 易 名 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中 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 0 0 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股 票 代 码 : 9 3 9 )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2 7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
2 0 0 6 年 9 月 1 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 股 公 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 0 0 7 年 9 月 2 5
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份 总数 为: 2 3 3 , 6 8 9 , 0 8 4 , 0 0 0 股 ( 包 括 2 2 4 , 6 8 9 , 0 8 4 , 0 0 0 股 H 股 及 9 , 0 0 0 , 0 0 0 , 0 0 0 股 A
股) 。
截 至 2 0 1 0 年9 月 3 0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1 1 0 6 . 4 1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 1 . 4 7 %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4 8 6 . 8 1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 6 . 1 2 % 。 年化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为 1 . 4 6 % ,
年 化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 2 4 . 8 7 %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 . 4 5 % 。 信 贷资 产质 量继 续稳 定向 好 ,
不 良贷 款较 上年 末实 现 “双 降 ” , 拨备 覆盖 率大 幅提 高至 2 1 3 . 4 8 % 。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 . 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 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 内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及 胡志 明市 设有 分行 , 在 悉尼 设有 代表 处 , 设 立了 安徽 繁昌 建
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青 田建 信华 侨村 镇银 行 、 浙 江武 义建 信村 镇银 行 、 陕 西安 塞建 信村 镇银 行
4 家 村镇 银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 行伦 敦、 建信 基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行 已安 装运 行自 动柜 员机 ( A T M ) 3 7 , 4 8 7 台 ,拥 有员 工约 3 0 万 人, 为客 户提
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中 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 的支 持和 广泛 认可 , 2 0 1 0 年 上半 年共 获得 5 0 多 个国 内外
奖 项 。 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公 布的 “全 球商 业银 行品 牌十 强 ” 列 第 2 位, 为 中资 银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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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之首 ; 在 美国 《福 布斯 》 杂 志公 布的 “2 0 1 0 中 国品 牌价 值 5 0 强 ” 列 第 3 位 ; 荣 获英 国 《 金
融 时报 》 颁 发的 “中 国最 佳渠 道银 行 ” ; 被 《 亚 洲金 融 》 杂 志评 为 2 0 1 0 年 度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连 续三 年被 香港 《资 本》 杂志 评为 “ 中 国杰 出零 售银 行 ” ;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总 会授 予 “中 国
红 十字 杰出 奉献 奖章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资 产 托 管 处 、
Q F I I 托 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资 产核 算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 2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1 3 0 余 人 。 2 0 0 8 年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次性 通过 了根 据美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 A I C P A ) 颁 布的 审
计 准则 公告 第 7 0 号 ( S A S 7 0 ) 进 行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为 此提 交了 “ 业 内最
干 净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报告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成 为取 得国 际同 业普 遍认 同并 接受 的 S A S 7 0 国 际
专 项认 证的 托管 银行 。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营 运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营
运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 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
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
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稳 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 Q F I 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
已 托管 1 7 8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 中封 闭式 基金 6 只 ,开 放式 基金 1 7 2 只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2 0 1 0 年 初 , 中 国建 设银 行被 总 部
设 于英 国伦 敦的 《全 球托 管人 》杂 志 评 为 2 0 0 9 年 度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 行 ” ( D o m e s t i c T o p
R a t e d ) , 并 连 续第 三年 被香 港《 财资 》杂 志 评 为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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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 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 、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 发的 “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
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 监督 流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 对手
等 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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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 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 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 销 中 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0 1 0 - 6 6 5 8 3 1 1 1
联 系人 : 杨 光
公 司网 站: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2 . 代 销机 构
(1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8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6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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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w w w . b o c . c n
(3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郭 树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w w w . c c b . c o m
(4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9
网 址: w w w . 9 5 5 9 9 . c n
(5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 曹 榕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6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 5 5 5 5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7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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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 系人 :李 伟
电 话: 0 1 0 - 6 8 0 9 8 7 7 8
传 真: 0 1 0 - 6 8 5 6 0 3 1 2
客 服电 话: 9 5 5 9 5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8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 系人 :王 曦
电 话: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9 5 5 2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9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总 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 服电 话: 9 5 5 6 8
联 系人 :董 云巍
网 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1 0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邮 政编 码: 5 1 8 0 0 1
联 系人 : 周 勤
传 真电 话: 0 7 5 5 - 8 2 0 8 0 7 1 4
客 服电 话 : 9 5 5 0 1
公 司网 址 : w w w . s d b . c o m . c n
(1 1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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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 孔 丹
客 服电 话: 9 5 5 5 8
联 系人 :金 蕾
电 话: 0 1 0 - 6 5 5 5 7 0 1 3
传 真: 0 1 0 - 6 5 5 5 0 8 2 7
网 址: h t t p : /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1 2 )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1 1
联 系人 :王 宏
联 系电 话: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0 2 2 - 5 8 3 1 6 2 5 9
网 址: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1 3 )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 服电 话: 9 5 5 7 7
网 址: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1 4 )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 1 0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 乔 瑞
联 系人 :王 薇娜
联 系电 话: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6 3 2 2 9 4 7 8
客 服电 话: 9 6 1 9 8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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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1 5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1 6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6 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 系人 :芮 敏祺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1 6 1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1 6 1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6 6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g t j a . c o m
(1 7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 系人 :李 洋
电 话 : ( 0 1 0 ) 6 6 5 6 8 0 4 7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1 8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内 大街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1 0 )6 5 1 8 2 2 6 1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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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 魏 明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1 9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 8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 系人 :黄 健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6 5 、4 0 0 8 8 8 8 1 1 1
公 司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2 0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8 4 6 8 3 8 9 3
联 系人 :陈 忠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c i t i c . c o m
(2 1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9 9 号 标力 大厦
办 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 1 9 9 弄 证大 · 五 道口 广场 1 号 楼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 服电 话: 4 0 0 8 8 8 8 1 2 3
业 务联 系电 话: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业 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 站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2 2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 8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0 0 1 、 0 2 1 - 9 6 2 5 0 3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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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 系电 话: 0 5 3 2 - 8 5 0 2 2 2 7 3
传 真: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 系人 :刘 光明
公 司网 址: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客 户咨 询电 话: 0 5 3 2 - 9 6 5 7 7
(2 4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 话: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2 5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5 3 3 3
客 服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w w w . s w 2 0 0 0 . c o m . c n
(2 6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法 定代 表人 :刘 汝军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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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 4 7 1 - 4 9 1 3 9 9 8
传 真: 0 4 7 1 - 4 9 3 0 7 0 7
联 系人 :常 向东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4 7 1 - 4 9 6 1 2 5 9
网 址: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2 7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陈 剑虹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5 5 8 3 0 5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2 8 )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 系人 :程 维
联 系电 话: 0 5 5 1 - 2 2 0 7 9 3 6
传 真电 话: 0 5 5 1 - 2 2 0 7 9 6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 4 0 0 8 8 8 8 7 7 7
安 徽省 : 9 6 8 8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2 9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 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3 0 2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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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1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0 1 A 、0 2 、0 3 、0 4 ) 、
1 7 A 、1 8 A 、2 4 A 、 2 5 A 、 2 6 A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 、 1 7 层 、 1 8 层 、 2 4 层 、
2 5 层 、 2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 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 0 7 5 5 - 8 2 4 9 2 0 0 0
传 真: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公 司网 站: w w w . l h z q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5 5 1 3 ,4 0 0 - 8 8 8 8 - 5 5 5
(3 0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 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 6 8 号
办 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 、 7 楼
联 系人 :袁 丽萍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8 8 8 5 2 8 8 , 0 5 1 0 - 8 2 5 8 8 1 6 8
公 司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3 1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 - 9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负 责 人 :赵 大建
投 诉电 话: 4 0 0 - 8 8 9 - 5 6 1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3 2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 8 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1 8 、1 9 、3 6 、 3 8 、 4 1 和 4 2 楼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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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黄 岚
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7 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 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 t t p : /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3 3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 0 0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 系人 :匡 婷
电 话: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传 真: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4 0 0 6 6 6 6 8 8 8
长 城证 券网 站: w w w . c c 1 6 8 . c o m . c n
(3 4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3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陈 林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8 2 0 9 8 9 8
公 司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3 5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 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 系人 : 王 兆权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
公 司 网 址 :w w w . b h z q . c o m
(3 6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人 : 吴 阳
电 话: 0 5 3 1 - 8 1 2 8 3 9 0 6
传 真: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3 8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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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5 9 号 常信 大厦 1 8 楼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5 9 号 常信 大厦 1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 系人 :李 涛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公 司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5 1 9 - 8 8 1 6 6 2 2 2 0 2 1 - 5 2 5 7 4 5 5 0 0 3 7 9 - 6 4 9 0 2 2 6 6
免 费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 8 5 8 8
(3 8 )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 路 2 3 3 号 宏源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甲 4 3 号 金运 大厦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 汤世 生
联 系人 :李 巍
联 系电 话: 0 1 0 - 8 8 0 8 5 3 3 8
传 真: 0 1 0 - 8 8 0 8 5 2 4 0
公 司 网 站: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客 服电 话: 4 0 0 8 - 0 0 0 - 5 6 2
(3 9 )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 第 1 8 层 至 2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6 5 2 1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联 系人 :刘 权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6 0 0 - 8 0 0 8
网 址: w w w . c j i s . c n
(4 0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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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 5 1 8 0 4 8 )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 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 4 0 0 8 8 1 6 1 6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 2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办 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 系人 :余 雅娜
联 系电 话: 0 7 9 1 - 6 7 6 8 7 6 3
联 系传 真: 0 7 9 1 - 6 7 8 9 4 1 4
公 司网 址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6 6 - 5 6 7
(4 1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 3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 址: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1 8
(4 2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崔 海涛
联 系人 :汤 漫川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d x z q . n e t . c n
(4 3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 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 服电 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联 系人 :张 治国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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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7 0 3
网 址: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4 4 )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 5 1 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 福山 路 5 0 0 号 城建 大厦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 话: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0 2 1 - 6 8 7 6 7 9 8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2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4 5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 系人 :吴 宇
电 话: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0 2 1 - 6 3 3 2 6 1 7 3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0 3
公 司 网 站: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4 6 )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 : 0 5 9 1 - 8 7 8 4 1 1 6 0
传 真 : 0 5 9 1 - 8 7 8 4 1 1 5 0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f h f z q . c o m . c n
(4 7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1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吴 志明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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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联 系人 :樊 刚正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4 8 )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 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联 系人 :俞 会亮
联 系电 话: 0 5 7 1 - 8 5 7 7 6 1 1 5
公 司网 站: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0 5 7 1 - 9 6 5 9 8
(4 9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 静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5 0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 系人 :王 雪筠
(5 1 )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 系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
客 服电 话: 9 5 5 7 1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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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 国际 大厦 A 幢
法 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 系人 : 徐 雅筠
联 系电 话: 0 2 3 - 6 3 7 8 6 0 6 0
传 真: 0 2 3 - 6 3 7 8 6 2 1 5
客 服电 话: 4 0 0 8 0 9 6 0 9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5 3 )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 系人 :卢 金文
联 系方 式: 0 5 9 2 - 5 1 6 1 6 4 2
网 址: w w w . x m z q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9 2 - 5 1 6 3 5 8 8
(5 4 )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 系人 : 李 昕田
联 系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1 1 8
客 服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5 5 )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 东省 惠州 市下 埔路 14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徐 刚
联 系人 :丁 宁
电 话: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0 1 0 - 6 4 4 0 8 2 5 2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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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8 - 9 2 9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5 6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1 - 1 1 7 7
网 址: w w w . x z s e c . c o m
(5 7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 6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 系人 :梁 宇
联 系电 话: 0 1 0 -5 8 5 6 8 0 0 7
联 系传 真: 0 1 0 -5 8 5 6 8 0 6 2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客 服电 话: 0 1 0 - 5 8 5 6 8 1 1 8
(5 8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 系人 : 潘 锴
电 话: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6 0 0 0 6 8 6
网 址: w w w . n e s c . c n
(5 9 )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 服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3 0
联 系人 :刘 晓明
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4 2
(6 0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4 4 5 7 7 7 7
联 系人 :樊 昊
客 服电 话: 0 2 5 - 9 5 5 9 7 ( 江苏 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 址: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6 1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 0 号
办 公地 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 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 系电 话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联 系传 真 0 3 7 1 - - 6 5 5 8 5 6 6 5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6 7 2 1 8 4 0 0 - 8 1 3 - 9 6 6 6
(6 2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和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注 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 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西环 中路 地盛 南街 1 号 国光 高科 大厦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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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人 :朱 辉毅
(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 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负 责人 :王 丽
电 话: (0 1 0 )6 6 5 7 5 8 8 8
传 真: (0 1 0 )6 5 2 3 2 1 8 1
经 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静 ,王 珊珊
联 系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人 :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9 年 1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6 号 文核 准。
( 二) 基金 类型
股 票型 指数 基 金 。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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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约型 、开 放式 。
( 四) 标的 指数
沪 深 3 0 0 指 数。
( 五 )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 六 ) 基金 的面 值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 . 0 0 元 。
( 七 ) 募集 资金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0 9 年 3 月 5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 0 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到 2 0 0 人 ,或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 0 0 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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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 基金 已于 2 0 0 9 年 4 月 3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 算;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 请。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 +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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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不超 过 T +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代 销 网 点 和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直 销 中 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 0 0 万 元人 民币 ,已 在直 销 中 心 有 申购 本
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 0 0 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申 购费
本 基金 的 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过 5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
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费 用种 类 费 率标 准
申 购费
M <1 0 0 万 1 . 2 %
1 0 0 万≤ M < 3 0 0 万 0 . 9 %
3 0 0 万≤ M < 5 0 0 万 0 . 6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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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5 0 0 万 按 笔收 取, 1 , 0 0 0 元 / 笔
注 : M 为 申购 金 额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 赎 回费
本 基金 的 最 高 赎 回 费 率不 超过 5 %。 赎 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 所示 。
基 金的 赎 回 费 率结 构
费 用种 类 赎 回费 率
赎 回费
Y < 1 年 0 . 5 0 %
1 年 ≤ Y < 2 年 0 . 2 5 %
2 年 ≤Y 0 %
注 : Y 为 持 有 期限 , 1 年 指 3 6 5 天。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其 中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 5 % 归 入 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0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额 = 5 0 , 0 0 0 / ( 1 + 1 . 5 % ) = 4 9 , 2 6 1 . 0 8 元
申 购费 用= 5 0 , 0 0 0 -4 9 , 2 6 1 . 0 8 =7 3 8 . 9 2 元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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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份 额= 4 9 , 2 6 1 . 0 8 / 1 . 0 5 = 4 6 , 9 1 5 . 3 1 份
即 : 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0 5 0 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 6 , 9 1 5 . 3 1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赎 回
金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 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0 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 金额 = 1 0 , 0 0 0 × 1 . 2 5 = 1 2 , 5 0 0 元
赎 回费 用 = 1 2 , 5 0 0 × 0 % = 0 元
净 赎 回金 额 = 1 2 , 5 0 0 - 0 = 1 2 , 5 0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两 年 六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 2 , 5 0 0 元 。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T 日登 记在 册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登 记在 册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
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在小 数点 后 四位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 +1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
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 册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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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九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转 入申 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第 4 条 以外 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此
时 ,本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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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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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十 二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请参 照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 、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 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 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如 果涉 及转 换
的 基金 有一 只不 处于 开 放日 ,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截 至 2 0 1 1 年 3 月 4 日 , 我 公司 已开 通了 本基 金与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中
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
金 份额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具 体业
务 办理 机构 和相 关规 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 告。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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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 换费
转 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
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2 、 申购 费率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 于正 常申 购费 率 , 计 费方 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 如
遇 有调 整, 另见 相关 公告 )
3 、 办理 场所
截 至 2 0 1 1 年 3 月 4 日 , 本 基金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 易渠 道及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银行 股份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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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公 司、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 南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恒 泰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 网点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请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开办 该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 通 过控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相 对于 标的 指数 的偏 离度 , 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 有效 跟踪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 二) 投资 理念
本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策略 进行 指数 化投 资 , 以 达到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目 标 。 通 过跟
踪 中国 股票 市场 具有 代表 性的 指数 ,使 投资 者充 分分 享中 国经 济增 长和 证券 市场 发展 的成
果 。
(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沪 深 3 0 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
成 份股 、 新 股 ( 一 级市 场首 次发 行 ) 、 债 券 ,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
它 金融 工具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如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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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 0 % - 9 5 %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票 、 备
选 成 分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 0 % ( 但 因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原 因 , 导 致 本 基 金 不
能 投资 相关 股票 , 而 致使 本基 金不 能达 到上 述比 例的 情形 除外 )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 % - 1 0 %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原 则上 采 取完 全复 制 策 略 , 即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构 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
票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因特 殊情 况导 致 基
金无 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运 用其 他合 理的 投资 方法 构建 本基 金的 实际
投 资组 合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目标 指数 的表 现 。 本基 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目 标是 :力 争使 得
基 金日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日收 益率 偏离 度的 年度 平均 值不 超过 0 . 3 % , 偏 离度 年化 标准
差 不超 过 4 % 。
1 . 标 的指 数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为 沪深 3 0 0 指 数 。 沪 深 3 0 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开 发的 中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 的 样本 选 自沪
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 其 成 份股 票 为中 国 A 股 市场 中 代表 性 强 、 流 动
性 高的 股票 , 能 够反 映 A 股 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
2 . 股 票资 产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原 则 上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的 方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通 常 情 况
下 ,本 基金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票 在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成 分股 票的 买卖 数量 。
在 特殊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选择 其它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对 标的 指数 中的 股票 加以 替换 , 这
些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情形 : (1 )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 ( 2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严重 不
足; (3 ) 本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导 致本 基金 持有 该股 票比 例过 高 ; ( 4 ) 成份 股上 市公 司存 在
重 大虚 假陈 述等 违规 行为 、 或 者面 临重 大的 不利 行 政处 罚或 司 法诉 讼 ; ( 5 ) 有 充分 而合 理
的 理由 认为 其市 场 价 格被 操 纵等 。
进 行 此 等 替 换 遵 循 的 原 则 如 下 : (1 ) 用 以 替 换 的 股 票 与 被 替 换 的 股 票 属 于 同 一 行 业 ;
(2 ) 替 换后 , 该 成份 股票 所在 行业 在基 金股 票资 产组 合中 的权 重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行业 权重
相 一致 。 (3 ) 用 以替 换的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与 被替 换的 股票 在 考 查期 内日 收 益 率序 列 风 险收
益 特征 高度 相关 , 能 较好 地 代 表被 替代 股票 的收 益率 波动 情况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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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的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采 用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体 系 ( G I C S , G l o b a l I n d u s t r y
C l a s s i f i c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 。G I C S 分 类标 准是 摩根 斯坦 利资 本国 际公 司( M S C I ) 和标 准普
尔 ( S & P ) 共同 推出 的全 球行 业分 类标 准。
3 . 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日常 投资 组合 管理
( 1 ) 标的 指数 定期 调整
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 整公 告 , 本 基金 在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生效 前 , 分 析并 确定
组 合调 整策 略, 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优 化调 整, 减少 流动 性冲 击, 尽量 减少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变动 所带 来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 2 ) 成份 股公 司信 息的 日常 跟踪 与分 析
跟 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如: 股 本变 化 、 分 红 、 配 股 、 增 发 、 停 牌 、 复 牌等 ) ,
以 及成 份股 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分 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并根 据这 些信 息确 定基 金投
资 组合 每日 交易 策略 。
( 3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临时 调整
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 内 ,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 调整 的情 形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密 切关 注样 本股 票的 调整 ,并 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 4 )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与 分析
跟 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 结 合基 金的 现金 头寸 管理 , 分 析其 对组 合的 影响 , 制 定
交 易策 略以 应对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 5 )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管 理
每 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 的偏 离度 , 每 月末 、 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 际组
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并 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 理方
案 。
4 .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 性投 资的 需要 , 将 投资 于国 债 、 金 融债 等期 限在 一年 期
以 下的 债券 ,债 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 收益 。
5 .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 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 本 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 、 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工 具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管 理基 金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 以更 好地
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上述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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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减 少交 易成 本、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不得 应用 于投 机交 易目 的, 或用 作杆 杠工 具放
大 基金 的投 资。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1 . 投 资决 策依 据
( 1 )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 在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构 成及 其权 重, 形成 基金 投资 建议 ,供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策参
考 。
( 2 ) 遵守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3 )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准 则 。
2 . 投 资程 序
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和 严格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 究 、
投 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 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的 全过 程。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 险管 理
图 1 -1 投资管理流程
(1 ) 投资 研究
研 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 在 借鉴 外部 研究 成果 的基 础上 ,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分析 、
债 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分 析,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统 一的
投 资决 策支 持平 台。 本基 金采 取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金 融工 程研 究人 员在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构 成及 其权 重, 形成 基金 投资 建议 。
(2 ) 投资 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决 定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及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审 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并 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重
大 问题 。
基 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 的指 导下 ,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及 投
资 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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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在权 限范 围内 ,评 估证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 择证
券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 ) 交易 执行
交 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5 ) 风险 分析 及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水平 及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抄 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 建议 。
法 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 进行 合规 性监 控, 并对 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合规 风险 向基
金 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 六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9 5 % + 商 业 银 行 税 后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5 % 。
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沪 深 3 0 0 指 数 , 同 时考 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 0 % - 9 5 % ,
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 % - 1 0 % , 因此 本基 金设 定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 述标 的指 数不 适用 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进 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并同 时更 换
本 基金 的基 金名 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 中,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指 数更 名等 )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应至 少提 前 3 0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
( 七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属 于股 票 型 基 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
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跟 踪 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 为获 取市 场平 均收 益, 是 股票 基金 中 处 于
中 等 风 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 品。
( 八) 投 资组 合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 组 合限 制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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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的 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 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9 0 % - 9 5 % , 持 有的 债券 、现 金等 其它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 % - 1 0 % ;
( 2 ) 本 基金 投 资于 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 0 % ( 但 因法
律 法规 限制 原因 ,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投资 相关 股票 ,而 致使 本基 金不 能达 到上 述比 例的 情形
除 外 ) ;
( 3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但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 4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5 % ;
( 7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信 用级 别不 低于 B B B 级 ;
( 9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 1 0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 及其 它金 融衍 生工 具
时 ,投 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 1 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1 2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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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 销证 券;
(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6 个 月内 使基 金投 资组 合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 基金
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 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符合 有关 限制 规定 。
( 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3 .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
不 当利 益。
( 十 一 )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政 策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为 2 0 1 0 年 1 0 月 1 日 起至 1 2 月 3 1 日 止。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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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
1 权 益投 资 4 , 5 3 0 , 8 8 5 , 8 3 9 . 2 3 9 4 . 5 8
其 中: 股票 4 , 5 3 0 , 8 8 5 , 8 3 9 . 2 3 9 4 . 5 8
2 固 定收 益投 资 - -
其 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 4 0 , 2 2 5 , 1 9 3 . 4 8 5 . 0 1
6 其 他资 产 1 9 , 2 9 3 , 3 0 0 . 1 0 0 . 4 0
7 合 计 4 , 7 9 0 , 4 0 4 , 3 3 2 . 8 1 1 0 0 . 0 0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 1 )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1 5 , 9 4 2 , 6 7 5 . 0 0 0 . 3 3
B 采 掘业 5 7 0 , 9 9 3 , 8 5 3 . 8 8 1 1 . 9 4
C 制 造业 1 , 5 8 9 , 4 9 1 , 9 5 7 . 0 0 3 3 . 2 5
C 0 食 品、 饮料 2 5 3 , 6 3 1 , 0 2 5 . 9 6 5 . 3 0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1 5 , 9 6 9 , 7 7 3 . 6 8 0 . 3 3
C 2 木 材、 家具 - -
C 3 造 纸、 印刷 - -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 0 8 , 9 2 0 , 7 5 2 . 4 1 2 . 2 8
C 5 电 子 2 3 , 6 9 0 , 1 1 6 . 0 0 0 . 5 0
C 6 金 属、 非金 属 4 0 4 , 2 2 7 , 6 4 9 . 2 0 8 . 4 5
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5 6 8 , 8 1 0 , 0 4 3 . 9 3 1 1 . 9 0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1 9 6 , 6 6 0 , 0 0 2 . 3 4 4 . 1 1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1 7 , 5 8 2 , 5 9 3 . 4 8 0 . 3 7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1 2 1 , 0 8 9 , 9 0 0 . 3 3 2 . 5 3
E 建 筑业 1 3 8 , 9 7 4 , 7 2 3 . 2 7 2 . 9 1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2 0 4 , 9 2 7 , 4 0 2 . 0 5 4 . 2 9
G 信 息技 术业 1 5 2 , 9 7 5 , 4 6 3 . 6 8 3 . 2 0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1 3 9 , 4 8 9 , 0 7 2 . 2 8 2 . 9 2
I 金 融、 保险 业 1 , 2 1 4 , 0 4 3 , 8 8 7 . 3 6 2 5 . 3 9
J 房 地产 业 2 2 4 , 3 9 6 , 9 1 5 . 5 2 4 . 6 9
K 社 会服 务业 4 1 , 2 5 9 , 4 7 2 . 2 0 0 . 8 6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6 , 8 3 6 , 2 5 0 . 0 0 0 . 1 4
M 综 合类 1 0 5 , 9 5 1 , 5 0 1 . 0 6 2 . 2 2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合 计 4 , 5 2 6 , 3 7 3 , 0 7 3 . 6 3 9 4 . 6 7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 2 )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 掘业 - -
C 制 造业 - -
C 0 食 品、 饮料 - -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 -
C 2 木 材、 家具 - -
C 3 造 纸、 印刷 - -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 5 电 子 - -
C 6 金 属、 非金 属 - -
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 -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 -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 筑业 - -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 息技 术业 - -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 融、 保险 业 4 , 5 1 2 , 7 6 5 . 6 0 0 . 0 9
J 房 地产 业 - -
K 社 会服 务业 - -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 合类 - -
合 计 4 , 5 1 2 , 7 6 5 . 6 0 0 . 0 9
3 、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股票 投资 明细
(1 )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 0 0 0 3 6 招 商银 行 1 2 , 6 9 1 , 9 2 5 1 6 2 , 5 8 3 , 5 5 9 . 2 5 3 . 4 0
2 6 0 1 3 1 8 中 国平 安 2 , 8 7 4 , 1 8 3 1 6 1 , 4 1 4 , 1 1 7 . 2 8 3 . 3 8
3 6 0 1 3 2 8 交 通银 行 2 5 , 0 3 2 , 4 5 5 1 3 7 , 1 7 7 , 8 5 3 . 4 0 2 . 8 7
4 6 0 0 0 1 6 民 生银 行 2 0 , 4 2 4 , 3 1 9 1 0 2 , 5 3 0 , 0 8 1 . 3 8 2 . 1 4
5 6 0 1 1 6 6 兴 业银 行 3 , 5 9 8 , 4 9 4 8 6 , 5 4 3 , 7 8 0 . 7 0 1 . 8 1
6 6 0 0 0 0 0 浦 发银 行 6 , 1 5 5 , 5 3 7 7 6 , 2 6 7 , 1 0 3 . 4 3 1 . 6 0
7 6 0 0 0 3 0 中 信证 券 5 , 8 5 8 , 7 0 1 7 3 , 7 6 1 , 0 4 5 . 5 9 1 . 5 4
8 6 0 1 0 8 8 中 国神 华 2 , 8 2 9 , 8 2 2 6 9 , 9 2 4 , 9 0 1 . 6 2 1 . 4 6
9 0 0 0 0 0 2 万 科 A 8 , 3 0 4 , 7 4 8 6 8 , 2 6 5 , 0 2 8 . 5 6 1 . 4 3
1 0 6 0 1 6 0 1 中 国太 保 2 , 6 9 6 , 5 9 2 6 1 , 7 5 1 , 9 5 6 . 8 0 1 . 2 9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2 )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 0 0 8 1 6 安 信信 托 3 3 1 , 8 2 1 4 , 5 1 2 , 7 6 5 . 6 0 0 . 0 9
4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8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 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5 0 0 , 0 0 0 . 0 0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1 3 , 8 1 5 , 9 2 4 . 3 7
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5 6 , 6 9 6 . 9 9
5 应 收申 购款 4 , 9 2 0 , 6 7 8 . 7 4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9 , 2 9 3 , 3 0 0 . 1 0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未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流 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
流 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 0 0 8 1 6 安 信信 托 4 , 5 1 2 , 7 6 5 . 6 0 0 . 0 9 重 要事 项停 牌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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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 0 0 9 年 3 月 5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截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 段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 值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9 . 3 . 5 - 2 0 0 9 . 1 2 . 3 1 4 2 . 7 9 % 1 . 7 8 % 5 3 . 3 2 % 1 . 8 5 % - 1 0 . 5 3 % - 0 . 0 7 %
2 0 1 0 年 - 1 1 . 7 9 % 1 . 5 2 % - 1 1 . 7 8 % 1 . 5 0 % - 0 . 0 1 % 0 . 0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 5 . 9 5 % 1 . 6 4 % 3 5 . 2 6 % 1 . 6 8 % - 9 . 3 1 % - 0 . 0 4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较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9 年 3 月 5 日 生效 ,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起六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投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 0 % - 9 5 %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分 股 票 、 备 选 成 分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 0 % ( 但 因 法 规 限 制 原 因 , 导 致 本 基 金 不 能 投 资 相 关 股 票 , 而
致 使本 基金 不能 达到 上述 比例 的情 形除 外 )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 % - 1 0 %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以及 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二 )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 作 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 ,精 确到 0 . 0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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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 4 )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 7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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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4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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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或登 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3 .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 . 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应 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 .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除 息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6 次 ;
4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 式 , 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 配;
8 . 在 符 合 上 述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前 提 下 , 每 季 度 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 超 过 0 . 0 1
元 时, 至少 分配 一次 ,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可分 配收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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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的 6 0 % ;
9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1 0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在 收 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 他费 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0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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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 E ×0 . 1 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 基 金销 售费 用
本 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
明 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中 的 “ (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与 “ ( 七 ) 申 购份
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 的相 关规 定。
( 七 ) 基 金税 收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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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4 .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
5 .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
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按规 定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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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5 .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 招 募说 明书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 自 网 站上 。
( 三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公 告 、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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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六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 )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及 决议 ;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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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 4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 5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 6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 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
1 8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 销 机 构;
2 0 .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 1 .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 2 .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 4 .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 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 6 . 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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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十 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
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十 七 、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以 及其 他
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 险。
1 、 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 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 市场
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 1 )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 ,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受 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从
而 产生 风险 。
(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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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 5 ) 汇率 风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业 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 6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 投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 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 8 )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 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 、 信用 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
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 、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还
包 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4 、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 基金 是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原 则上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基 金在 多
数 情况 下将 维持 较高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在股 票市 场下 跌的 过程 中, 可能 面临 基金 净值 与标
的 指数 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5 、 跟 踪 误 差 风 险 。 尽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相 对于 标的 指数 的偏 离度 ,但 是, 因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及其 它限 制, 本基 金不 能投 资于 部分
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票 ; 此 外 ,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会产 生一 些管 理成 本 、 交 易成 本以 及其 它费 用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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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的每 日收 益率 将不 可避 免的 相对 标的 指数 产生 偏离 ,造 成跟 踪误 差。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要 求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 四) 操作 风险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2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 4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5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8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9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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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 改 ;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基 金财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1
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 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6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 ) 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 0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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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
二 十 一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客 户服 务热 线电 话
1 、 自助 服务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天 2 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 账 户 信 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2 、 人 工服 务: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工 作日 每 天 8 小 时 (9 :0 0 - 1 7 : 0 0 ) 的 人工 服务 。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 免长 途费 )
传 真: 0 1 0 - 6 6 5 8 3 1 0 0
( 二) 资 料寄 送
在 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 地址 和邮 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为 投资 人 寄 送
以 下资 料:
1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 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者寄 送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
2 、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当 季 有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若 基金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 易发 生, 不邮 寄该 季度 的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3 、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 随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不 定 期 寄 送 的 基 金 资 讯 材 料 , 如 基 金 新 产 品 或 新 服 务 的 相 关 材
料 、基 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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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收 益分 配方 式的 查询 与变 更服 务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选 择现 金分 红或 红利
再 投资 ,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售 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 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 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即
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 另行 公告 。
(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添 加电 子邮 箱地 址, 订制 各类 资讯 。
( 六) 短信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预 留准 确的 手机 号码 , 订 制各 类资 讯和
服 务。
( 七) 网上 客户 服务
1 、 网 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提 供查 询服 务及 业务 咨询 服务 。 投 资者 可以 咨询 热点 问题 ,
并 通过 “ 在 线客 服 ” 、 网站 论坛 、信 箱留 言等 提出 意见 、投 诉和 建议 。
2 、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人 可登 陆公 司网 站办 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包 括: 基金 开户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 询等 业务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电 子邮 件地 址: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八)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 信 函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投 资人 还可 以通
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
二 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在 本次 更新 期间 , 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发 布了 如下 公告 :
1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原证 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2 0 1 0 年 1 0
月 8 日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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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通 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 0 1 0 年 1 0 月 2 6 日 ;
3 . 工银 瑞信 沪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0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2 0 1 0 年 1 0 月 2 6 日 ;
4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华 夏银 行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2 0 1 0 年 1 0
月 2 8 日 ;
5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延 长网 上交 易工 行在 线支 付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6 . 工 银瑞 信沪 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四次 分红 公告 , 2 0 1 1 年 1 月 1 0 日 ;
7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通 过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业 务的 公告 , 2 0 1 1 年 1 月 1 2 日 ;
8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1 年 1 月 1 7 日 ;
9 . 工 银瑞 信沪 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0 年 第四 季度 报告 , 2 0 1 1 年 1 月 2 4 日 ;
1 0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 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2 0 1 1 年 2 月 1 2 日 。
二 十 三 、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 四 、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 工银 瑞信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 工银 瑞信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 律意 见书
(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以 上第 (一 )至 ( 五)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营业 场所 ,第 ( 六 )
项 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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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一 年 四月 十 六 日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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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 利义 务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为: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8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
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 0 . 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 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 2 .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 3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4 .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为: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7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 0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 项 ;
1 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 2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3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 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 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 6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7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 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 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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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追 偿;
2 2 .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 3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2 4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5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 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 7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为:
1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 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8 .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为:
1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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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 1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 2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 3 .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 4 .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 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 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 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 9 .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 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 1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2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 3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4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1 .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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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 决权 ;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权 利。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为:
1 .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 务以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
所 改变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 ) 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终 止 基 金合 同;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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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 0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
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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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 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 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 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 )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 方式 ;
( 2 )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 会 议形 式;
( 4 ) 议 事程 序;
( 5 )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登记 日;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 期限 等 )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 7 ) 表 决方 式;
( 8 )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9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1 0 )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效力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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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1 . 会 议方 式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3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 4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2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 件
( 1 )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同 ) ;
2 )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 册 登 记资
料 相符 。
( 2 )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 督人 ”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 力;
4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
5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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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 1 ) 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 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 0 日 及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 议 事程 序
(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由 召 集 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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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数 量 、 委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 七 )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开 会
(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6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
(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
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 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 于本 章第 ( 二) 条 所规 定的 第 ( 1 ) - ( 8 )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 于本 章第 ( 二 ) 条 所规 定的 第 ( 9 ) 、 ( 1 0 )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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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2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 4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5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8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9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 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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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 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6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 ) 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 0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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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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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组 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资 本: 2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编 码: 1 0 0 0 3 3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 立日 期: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肆 仟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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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核 查。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沪深 3 0 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
成 份股 、 新 股 ( 一 级市 场首 次发 行 ) 、 债 券 ,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
它 金融 工具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如 股票 指数 期货 ) ,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 0 % - 9 5 %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分 股 票 、 备
选 成 分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 0 % ( 但 因 法 规 限 制 原 因 , 导 致 本 基 金 不 能 投
资 相关 股票 , 而 致使 本基 金不 能达 到上 述比 例的 情形 除外 )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 % - 1 0 %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9 0 % - 9 5 % , 持 有 的 债 券 、 现 金 等 其 它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 % - 1 0 %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但 因 法
规 限制 原因 , 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投资 相关 股票 , 而 致使 本基 金不 能达 到上 述比 例的 情形 除外 )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标 的
指 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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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 0 %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5 % ;
(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信 用级 别不 低于 B B B 级 ;
(8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9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及 其 它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时 ,投 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1 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1 1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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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中, 当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交易 的对 手未 履行 或未
按 合同 约定 履行 合同 时,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 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 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子 邮件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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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和 法律 责任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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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 等事 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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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 金
资 产的 支付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 立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 运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
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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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 5 年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
2 、 复核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工银瑞信沪深 3 0 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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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 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