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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定B(050006)

博时稳定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 页 共 102 页


博 时稳 定价 值债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1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2 页 共 102 页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05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5】116 号文 核准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 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 的最后1 日。 博时稳定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07 年 8 月 1 日-8 月 16 日以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2007 年 9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 《关于核 准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245 号) ,同意博时稳定 价值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 2007 年 9 月 6 日起原《博时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为新的 《博时稳 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2 月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3 页 共 102 页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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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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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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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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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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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 5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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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 9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募 募 集 集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生 生 效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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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0 0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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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1 1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转 转 换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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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9 9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非 非 交 交 易 易 过 过 户 户 与 与 转 转 托 托 管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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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0 0 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冻 冻 结 结 、 、 解 解 冻 冻 及 及 质 质 押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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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1 1 十 十 一 一. . 定 定 期 期 定 定 额 额 投 投 资 资 计 计 划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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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1 1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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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2 2 十 十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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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3 3 十 十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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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4 4 十 十 五 五.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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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5 5 十 十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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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7 7 十 十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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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9 9 十 十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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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2 2 十 十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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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2 2 二 二 十 十. .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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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5 5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清 清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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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7 7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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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8 8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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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0 0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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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 7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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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 9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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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1 1 二 二 十 十 七 七.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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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1 1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 页 共 102 页


一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和 相关法律法规 及《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 页 共 102 页


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 的 《博 时稳定价值 债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 协议当事人对 其不时作出的 补充 及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 《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招募 说 明书 是基金向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基金 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 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每6 个月更 新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 页 共 102 页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 记 、 基金交 易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人是 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和代销 人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 售服务业务 的 机构, 简 称代销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 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公 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 、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 规定的 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 并 且其投资 额 度 已 经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 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 书取得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 并且本基 金的备案 材 料 及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资 金 验 资 报 告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终止基金 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 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 资 者有效申请 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博 时 开 放 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及 其变更情况的 账户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 页 共 102 页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通 过 该 销 售 人 买 卖 博 时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 额、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 者通过销售人 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并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登 记 的 其 它 开放式基金份额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出 并 转 入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基 金行销广 告费、 促销活动费、 持 有人服务费等, 该笔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扣除,属于基金 的营运费用 A 类份额 指收取申购、赎回 费的基金份额 B 类份额 指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 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 类证券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 值, 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公允价 指资产和负债按照 在公平交易中 , 熟悉 情况的交易 双方自愿 进行资产交换或者 债务清偿的金 额计量 成本法 计价对象按不含利 息的实际成本 确认账面金额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 互 联网网站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8 页 共 102 页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不能避免、无 法克服的事件 或因 素包括: 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 章的变更; 国际、 国内金融市 场风险事 故的发生; 自 然或无人为 破坏造成的交 易系统或交 易场所无 法正常工作、战争 、动乱或瘟疫 等 三 三. .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雪松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6%; 璟安实业有 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丰益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2%。 注册资本为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 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 分别是: 总裁办公室、 股票投资 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 研究部、 交易部、 产品规划部、 市场部、 基金运 作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监察法律部、 风险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零售业务和机 构业务。 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 研究、 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董 事会、 党办及工会工作。 股票投资部负 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 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 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 监督。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 页 共 102 页


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 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 品牌推广等工 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 信息 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 网络运行及维护。 监察 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 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 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 制。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 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人事信息管 理工作。 零售业务下辖北京区域、 上海区域、 南 方区域、 客户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 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其中, 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 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 询工 作;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 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 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 道开拓、 销售推广服务工作, 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 机构业务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 机构理财部-上海、 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 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 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 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 部-南方分 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券商 渠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 另设北京分公司 、 上海分公司 、 沈阳分公司 和郑州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驻京、沪 、沈阳和郑州 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 、 沈阳和郑州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 此外, 还 设有海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 限公司 。 截止到2011 年 2 月24 日, 公司总人数327 人 , 其中64.5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 建立 健全投 资管理 制度 、风险 控制制 度、内部 监察 制度、 财务管 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事长。1983 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香港中银 集团、 招商银行证券部、 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肖风先生, 博士, 副董事长。 历任深圳康佳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股证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 副处长, 深圳市 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证管办副主任 。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 深圳天极光电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上海同济大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0 页 共 102 页


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周长青先生,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银行支行负责人, 中国民族 信托投 资公司 理财总 部副总 经理, 银 河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督 察员( 长) 、董 事会秘书等职。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英国大使馆、 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国 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2001 年4 月起任博时公 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 硕士, 独立董事。1978 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家经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英国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2001 年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 事。 姚钢先生, 硕士, 独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 大学、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 年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夏永平女士, 硕士, 监事。1984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中国长城信托投 资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00 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先后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珠海证券 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监。 郑波先生 , 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窦广清先生, 监事。 1987 年起先后在海军后勤 学院、 中国银行塘沽分行工作, 2006 年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总经理。 卢培德先生, 监事, CFA 。 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 亚大学伯克莱分校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 , 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95 年起先后在霸菱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Barings) 、富达投资管理公司(Fidelity ) 、美林 公司(Merrill Lynch ) 工作。2008 年至今,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之职。 林琦先生, 硕士、 监事。1998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计算机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8 年起先后在南天信息系统集 成公司、 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6 年 8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2007 年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 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 2000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1 页 共 102 页


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 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副总经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博时 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 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 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学者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2006 年 5 月至今担任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 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混合组投资总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 )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 ,MBA ,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上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特定 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 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李雪松先生, 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88 年 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科、日 本大和证券综合研究所、中信证券、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 市场部南方区域销售主 管、 市场部南方大区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零售业务 部董事总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 助理、 债券组合经理、 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 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 本基金 历任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工商管理学硕 士,美国注册金融 分析师协会会员(CFA)。 1995 年 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市分行、 美国 GE 资产公司、 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 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经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办公会批准, 本公司聘请张勇先生 担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不再担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北清支行、南京市商业银行 资金营运中心工作。2003 年 12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交易员、 债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2 页 共 102 页


券交易员兼任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博时现金收益货币、 博时策略混 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肖风 委员: 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张志峰 、王政、 张峰。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上 。 夏春先 生,1975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系。 1996 年至1998 年在上海永道(现为普华永道 )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工作,任审计员。 1998 年至2001 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宏观与金融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4 年, 在招商证券 研发中心策略部任高级分析师。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研究部宏观与策略研究员。2007 年1 月任研究部 副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12 月任研究 部总经理, 兼任策略分析师、 博时价值增长基 金基金经理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 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 博士。 1996 年 5 月起先后在摩根 士丹利集团、 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 王政先生,1966 年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博士学位。 1995 年至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1997 年起先后在美国新泽西州道 琼斯公司、 美国新泽西州彭博公司研发部、 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工作。2009 年5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ETF 及量化 投资组 投资总监、上 证超级大盘ETF、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ETF 联接基 金 和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 (QDII ) 的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TIMCO 资 产 管理 部、 摩根 士丹 利投 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 和 博时沪深300 基金基金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3 页 共 102 页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 律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4 页 共 102 页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法律部 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 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 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管理和 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 门总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5 页 共 102 页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四 四. .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6 页 共 102 页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 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 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 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 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 行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33,689,084,000 股( 包括 224,689,084,000 股H 股及9,000,000,000 股 A 股)。 截至2010 年 9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 利润1106.41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31.47%。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86.81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36.12%。 年化平均资 产回报率为1.46%,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7% ;净利息收益率为2.45%。 信贷资产 质量继 续稳定 向好, 不良贷 款较上 年 末实现“ 双降” ,拨备 覆盖率 大幅提高 至213.48%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 万余个分支 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 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 在悉尼设有代表处, 设立 了安徽繁昌建信村 镇银行、 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 陕 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4 家村镇银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 全行 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 台, 拥有员工约30 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 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50 多个 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 杂志公布 的 “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 列第 2 位, 为中资银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值50 强”列第3 位 ;荣获 英国《 金融时 报》颁 发的“ 中国最 佳 渠道银行 ” ;被 《亚洲 金融》 杂志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三年被香港 《 资本》 杂志评为 “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7 页 共 102 页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 处、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 处室, 现有员工130 余人。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 协 会(AICPA) 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 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 事务所为 此提交 了“业 内最干 净的无 保留意 见 的报告” ,中国 建设银 行成为 取得国际 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 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 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 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178 只证券 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 只,开放 式基金172 只。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0 年初 ,中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 国内最 佳托 管银 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 年 被 香 港《 财资》 杂志 评为“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8 页 共 102 页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 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 开发的 “托管 业务综 合系统 ——基 金 监督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 资运 作比例 控制指 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9 页 共 102 页


(2) 收 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督报 告,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基 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五. .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5 层 电话:0755-83169999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20 页 共 102 页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代销机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刘业 伟 传真 : 010-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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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7)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徐伟 电话 : 021-61618888 传真 : 021-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8)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肖遂 宁 联系 人: 张青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真 : 0755 -258410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1 网址 : http://www.sdb.com.cn/ (9)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李伟 电话 : 010-68098778 传真 : 010-685603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22 页 共 102 页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57092615 传真 : 010-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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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 东路 294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 东路 294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21-63586210 传真 : 021-635862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地区 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5)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23 页 共 102 页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38576666 传真 : 021-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6)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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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马时 雍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24 页 共 102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0)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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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骆芸 电话 : 027-82656224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2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m.cn (23) 江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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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曾明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371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961200.net (25)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 地址 :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建 甫 联系 人: 胡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真 : 0379-659218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9-96699 网址 :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6)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庄永 辉 联系 人: 姚华 电话 : 0535-6691337 传真 : 0535-66913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27)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2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潘鸿 电话 : 010-66045446 传真 : 010-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2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26 页 共 102 页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祝幼 一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真 : 021-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30)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佑 君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65130236 传真 : 010-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北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场 18 、19 、36 、37 、41 和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志 伟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真 : 020-87555305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27 页 共 102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网址 : http://www.gf.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真 : 010-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3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顾伟 国 联系 人: 李洋 电话 : 010-66568047 传真 : 010-665685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275 传真 : 021-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37)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昭 明 联系 人: 盛宗 凌 电话 : 0755 -82492000 传真 : 0755 -82492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55 ;95513 网址 : http://www.lhzq.com/ (38)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28 页 共 102 页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54033888 传真 : 021-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3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真 : 021-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4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 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4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4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 国际 大厦 A 幢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 国际 大厦 A 幢 法定 代表 人: 王珠 林 联系 人: 米兵 电话 : 023-63786922 传真 : 023-638104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29 页 共 102 页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43)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军 联系 人: 俞会 亮 电话 : 0571 -85776115 传真 : 0571 -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598 网址 : http://www.96598.com.cn/ (44)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4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罗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真 : 020-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46)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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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军 联系 人: 王兆 权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30 页 共 102 页


电话 :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4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李杰 电话 : 025-84457777 传真 : 025-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4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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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0985 传真 : 010-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5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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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 13 号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60)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国联 大厦 7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徐欣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61)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黄 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谢项 辉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33 页 共 102 页


电话 : 0571 -87901053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6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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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64)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光 大银 行大厦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65)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 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66)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经 三路 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34 页 共 102 页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中原 广发 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石保 上 联系 人: 程月 艳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67)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唐新 宇 联系 人: 张静 电话 : 021-68604866 -8309 传真 : 021-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6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69)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70)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金达 勇 电话 : 0755 -83025723 传真 : 0755 -8302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35 页 共 1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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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建设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88085338 传真 : 010-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72)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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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张婷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7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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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段文 清 联系 人: 杨玲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36 页 共 102 页


电话 : 0755 -82707888 传真 : 0755 -827078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02888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部 客服 电话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7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77)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278701 传真 : 0591 -878411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 0591 ) 网址 : http://www.gfhfzq.com.cn (7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79)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65051166 传真 : 010-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80)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 111 号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37 页 共 102 页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81)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弘 联系 人: 谢亚 凡 电话 : 010-5922 6788 传真 : 010-5922 68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82)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辉 联系 人: 杨瑞 芳 电话 : 0755-82026511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8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2943750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84)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38 页 共 102 页


(8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宇 宏 电话 : 0451 -82336863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86)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8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徐方 亮 电话 : 021-50122222 传真 : 021-501222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88)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89)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0 -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林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32229888 传真 : 021-62878783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39 页 共 102 页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90)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文 安 联系 人: 王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真 : 0755-830071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http://www.ydsc.com.cn (91)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传真 : 0311-660062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92)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 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0 页 共 102 页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233 号 汇 亚 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 华永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张鸿 六 六. .


基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第 116 号文 批准募集发售。 募集期从 2005 年 7 月 18 日至2005 年8 月19 日止,共募 集4,579,053,361.9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为30,850 户。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5 年 8 月24 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1 页 共 102 页


七 七.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 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 和赎回份额, 也可通过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 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 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 投资 者 可于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2) 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前,15 :00 以后提交的申请, 按 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 本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2)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前,15 :00 以后提交的申请, 按 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有效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 方为有效。 4. 当 日 的 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在基 金 管 理人 规 定的 时 间 以 前按 照 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 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2 页 共 102 页


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追加 购买最低金额为100 元。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 为100 份,若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同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 金额、 赎回份额和账户最 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 15:00 以前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赎回款项 T +7 日内 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 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不迟于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 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 或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的, 称为 A 类; 不收取前端或后端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最高申购费率不超 过 3%,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3 页 共 102 页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 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在申 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 金额 M 、持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最高 赎回费率不超 过 3%,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见下表 。 表


基金的赎回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持 有年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 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4 页 共 102 页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 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 式,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 收费模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 ,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50×(1+0.8%)=1.0584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84=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 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 得到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 采用后端收费方式, 假设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 份额 ,采用后端收费方式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 得到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5 页 共 102 页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基 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 结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之前采用前端申购费率模式 ,持 有时间为 两 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 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 赎回金额=12,500-0=12, 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 元。 (2)后端收费模式下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6 页 共 102 页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 回份额×本次赎回份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 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之前采用后端申购费率模式 , 申 购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 持有时间 为 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0.5%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 额=10,000×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50 ×0.5%=52.5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 赎回金额=12,500-52.5-0=12,44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2,447.5 元。 2)B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7 页 共 102 页


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不迟于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某 笔 申购 申 请 会影 响 到其 他基 金 持 有 人利 益 时, 可 拒绝 该 笔 申购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 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 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清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8 页 共 102 页


2.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赎回 时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 总份额, 并 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当日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单个账户 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3 个交易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通知投资者,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 并且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决定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时,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期 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 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 过 一 日但 少 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49 页 共 102 页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八 八. .


基金的 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业务。


(一)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博时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前收费代码: 050001 , 后收费代码: 051001 ) 、 博时裕富沪 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050002)、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3)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050004 ) 、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07 )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券投资基金 (前收费代码:050201 、 后收费代码:051201 )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050008) 、 博时新兴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050009)、 博时特许 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收费代码:050010 、后收费代码:051010) 、 博时信用债券基金 (A 类代码:050011 ,B 类代码:051011 ,C 类代码:050111) 、 博 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2) 、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代码:050013 ) 和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前收费 代码:050014 , 后收费代码051014 ) 、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6 (A 类),051016 (B 类),050116 (C 类))、博时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8 ) 和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9 (A 类),050119(C 类)) 之间的转换。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三)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 转出基金赎回费 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其中, 申购费补差具 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 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 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持有人承担。


(四)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0 页 共 102 页


2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 , 后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 其它基金。


3 、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 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 、基金转换以申 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 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取消部分或全部当日已 申请的基金转换业务并 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六)重要提示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 稳定价值债券 基金在内的 两只以上 (含 两 只)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九 九.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 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1 页 共 102 页


(2)“ 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 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 关依据 生 效的法律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直接向基 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投 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十.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及质 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二)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十 一 一.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业务。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 金额 M 、持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2 页 共 102 页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费 Y <1 年 1.0% 0%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 和最低限额 的规定, 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 期 扣 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 元(含100 元)。


(四)重要提示


1 、凡申 请办理 本基金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的投资者 须首先 开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金 基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 期 实际扣款日 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申购份 额。投 资人 可以从T+2 日起通 过本计 划办 理网点、 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 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份 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3 、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 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 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 也可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 十 二 二. .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管理的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济分析和债券 等固定收 益 市场分析, 对 基金投资 组合做出相应的 调整,力 争为投资者 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 投资回报。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3 页 共 102 页


购 及银行存款 等。 (三) 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今后如果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四)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 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 ,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包括在新 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及 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 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 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 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1 .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 做出分 析。 自上而下:通过对基本面 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 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 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 主要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性特征, 对收益率 的未来变化趋势 做出判断, 从而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以获取稳健的超越市场的 投资收益。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4 页 共 102 页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我们将缩短 组合久期,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 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稳定的收 益。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 结合 税收差异、 信用风险分析、 期权定价分析、 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 判 断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基于当前债券市场的状况,本基金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 利差策略等。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 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 持有期 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 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 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 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 资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 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 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 本 (即回 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 势 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 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 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 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5 页 共 102 页


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 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 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 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 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 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 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本基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 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 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对发行 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做出价值分析,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 合。 3.股票等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 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本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 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我们将 利用公司的研究体系,对新股的行业属性和基本面 做出判断,利用财务分 析对公司的投资价值 做 出评估, 确定公司上市后的合理定价, 做出合理的询价。 然后 结合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和可能的中签率, 得出新股申购 预期 收益率, 最后 做出是否参 与新股申购的投资判断。 (六) 投资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面自上而下的分析以及对微观面自下而上的分析,对未来收益 率曲线形变 做出判断, 做出资产配置、 券种配置, 进而 做出久期选择及凸性挖掘, 同 时根据流动性分析及信用分析等, 进行组合构建。 在股票市场上,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 司的基本面分析, 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而 决定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投 资策略。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6 页 共 102 页


1. 自上而下的分析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和股票市场走 势 做出判断或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 率走势进行 判断。 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 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并据此做出参与股 票一级市场申购的决策。 2. 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 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 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对股票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分红率、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及未来成长性等 多种指标或方法,做出 股票投资判断。 3. 资产配置 综合上述各种分析之后, 对债券市场 未 来 期 限 结 构 形 变 和 股 票 市 场 走 势 做 出 判 断,从而确定整体资产配置,即现金、债券、股票及回购的比例。 4. 久期选择与凸性管理 根据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分析, 可以对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做出判断, 从而 进行久期选择与凸性管理。 (1) 久期选择 基于未来期限结构形变进行久期选择,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可以适当提高 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可以适当降低 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我们对久期选择主要参考两方面的指标, 一方 面是来自宏观研究员综合当前宏观 经济及金融数据得出对债券市场的评价指标, 另一方面是来自固定收益部门综合债券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7 页 共 102 页


市场指标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得出的对债券市场的评价指标。 (2) 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可以提高组合凸性, 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 获利。 也就是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可以构造哑铃型 (Barbell ) 组合; 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可以降低组合凸性, 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 也 就是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可以构造 子弹型(Bullet )组合。 影响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因素有多种, 既有宏观经济及金融的因素, 也有市 场微观结构的因素。因此,在对组合构建中究竟是采取哑铃型组合还是子弹型组合, 需要综合以上各种因素进行分析。 5. 个券选择 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 交易市场 状况 、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特点等 , 挖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 充分把握 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 6. 股票 选择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从而决定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投资策略。 7. 组合构建与调整 通过 1 -6 的流程后, 就可以初步完成组合构建 了。 基于基金的投资风格, 在组合 构建时,需要 遵循以下原则 : (1)根据市场判断,灵活决定组合久期; (2)根据利差分析,流动性分析和信用分析,决定债券信用等级; (3) 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票市场走向 决定是否参与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等及 股票 买卖的合理时机;


(4)将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 在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将 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 管理的要求,对 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 调整。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8 页 共 102 页


8. 风险管理 (1) 市场风险管理 针对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组合将对宏 观经济数据等进行 及时 动态跟踪, 并相应的调整组合久期,以规避利率变动所带来的市场风险。股票投资以稳健投资、 组合投资为原则, 主要选取基本面好、 流动性高、 业绩比较稳定、 具有较高净资产收 益率和较高分红率的 股票 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 同时 , 本基金 管理人将定期提供风险管 理报告,以便清楚 地了解组合的风险暴露程度。 (2) 信用风险管理 针对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对 信用产品投资 时, 将对信用产品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 行业背景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密切跟踪及分析, 并依据本 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 信用分析系统对信用产品进行 定量与定性 分析, 严格控制信用风 险暴露。 另外, 本 基 金 管理人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严格挑选。 (3) 流动性风险管理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流动性较低的信用产品的投资比例, 同时保持适度的短期债券比例 ,以应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日常流动性要求。 (4) 操作风险 管理 针对操作风险,本 基金管理人 构建了风险监控系统。本 基金管理人 将与基金托管 人一起 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监控每日 基金资产市值及资产配置比例 ; 本基金 管理人的 监 察 部门将每日监控所有上述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 (七)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低风险 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59 页 共 102 页


(1) 本基金对 债券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总和的 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6)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因通过发行和二级市场购买、 要约收购类套利 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 (8) 基金 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 信用级别限制, 若基金合同未 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 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10)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 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 即 基金管理 人须于 基金合同生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0 页 共 102 页


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本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63,893,631.99 15.75 其中:股票 163,893,631.99 15.75 2 固定收益投 资 811,978,461.39 78.01 其中:债券 811,978,461.39 78.01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1 页 共 102 页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4,769,034.09 3.34 6 其他各项资 产 30,185,754.52 2.90 7 合计 1,040,826,881.99 100.00 2. 本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11,065,434.82 1.10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6,360,868.95 0.63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 - C5








电子 2,356,461.90 0.23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4,004,407.05 0.40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2,173,941.94 2.20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 I 金融、保险 业 124,293,386.28 12.36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63,893,631.99 16.29 3.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818 光大银行 16,951,616 67,128,399.36 6.67 2 601288 农业银行 21,330,219 57,164,986.92 5.68 3 601668 中国建筑 4,364,237 14,925,690.54 1.48 4 601118 海南橡胶 1,847,318 11,065,434.82 1.10 5 002482 广田股份 85,515 7,248,251.40 0.72 6 601299 中国北车 563,245 3,993,407.05 0.40 7 300127 银河磁体 84,461 2,356,461.90 0.23 8 002530 丰东股份 500 11,000.00 0.00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2 页 共 102 页


4. 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118,758,000.00 11.80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6,322,200.00 2.6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19,645,000.00 31.77 6 可转债 347,253,261.39 34.52 7 其他 - - 8 合计 811,978,461.39 80.71 (2) 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26630 铜陵转债 1,144,566 230,687,277.30 22.93 2 0801017 08 央票 17 600,000 60,072,000.00 5.97 3 1081217 10 京市政CP01 600,000 60,012,000.00 5.97 4 1081158 10 北电 CP01 600,000 59,958,000.00 5.96 5 1081227 10 北医药CP02 600,000 59,880,000.00 5.95 5.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 期内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中,没 有投资 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库之 外的股 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262,522.9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8,329,559.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704,156.39 5 应收申购款 2,889,516.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185,754.52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3 页 共 102 页


4、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07 博汇转债 35,179,947.20 3.50 2 125731 美丰转债 29,003,715.09 2.88 3 110009 双良转债 27,551,758.40 2.74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6、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7、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十 三 三.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转型前)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5.8.24-2005.12.31 0.80% 0.01% 0.77% 0.01% 0.03% 0.00% 2006.1.1-2006.12.31 2.04% 0.01% 2.27% 0.01% -0.23% 0.00% 2007.1.1-2007.9.5 1.25% 0.01% 1.95% 0.01% -0.70% 0.00% 2005.8.24-2007.9.5 4.15% 0.01% 4.96% 0.01% -0.82% 0.00%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转型后) 博时稳定价值 债券A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 ④ 2007.9.6-2007.12.31 6.51% 0.33% 0.05% 0.06% 6.46% 0.27% 2008.1.1-2008.12.31 11.16% 0.14% 9.69% 0.10% 1.47% 0.04% 2009.1.1-2009.12.31 -0.54% 0.14% 0.27% 0.06% -0.81% 0.08%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的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1118 海南橡胶 11,065,434.82 1.10 新股申购 2 300127 银河磁体 2,356,461.90 0.23 新股申购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4 页 共 102 页


2010.1.1-2010.12.31 10.21% 0.31% 2.00% 0.07% 8.21% 0.24% 2007.9.6-2010.12.31 29.78% 0.22% 12.25% 0.08% 17.53% 0.14%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B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③ ②- ④ 2007.9.6-2007.12.31 6.41% 0.32% 0.05% 0.06% 6.36% 0.26% 2008.1.1-2008.12.31 10.79% 0.14% 9.69% 0.10% 1.10% 0.04% 2009.1.1-2009.12.31 -0.90% 0.14% 0.27% 0.06% -1.17% 0.08% 2010.1.1-2010.12.31 9.82% 0.31% 2.00% 0.07% 7.82% 0.24% 2007.9.6-2010.12.31 28.31% 0.23% 12.25% 0.08% 16.06% 0.15% 十 十 四 四. .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 注 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5 页 共 102 页


十 十 五 五.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 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 股票、银 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 和其它投资 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 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 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在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 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股票 估值方法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6 页 共 102 页


(1) 上 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 在 证券 交 易所的 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参考《中国 证券业协会 基金估值 工作小组关于 停牌股票 估 值的参考方 法》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 计量; 2)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新股 等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按 估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流 通受限 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 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7 页 共 102 页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确认 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造成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损失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 统设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战 争、 火灾、 地震、 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仍未能发现错误, 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十 六 六.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8 页 共 102 页


2. 银行存款利息; 3. 买卖证券差价;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扣 除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分红 默认 方式 为 现金分 红,投 资者可 以选 择现金分 红或 红利再 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 同的 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 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获现金 红利不 足支 付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注 册登记 机构 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 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核实。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 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 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69 页 共 102 页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十 七 七.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0.6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1)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0 页 共 102 页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不高于前 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 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 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 (一) 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 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 金额 M 、持有年 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后端申 购费 Y <1 年 1.0% 0%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1 页 共 102 页


1 年≤Y<2 年 0.7% 2 年≤Y<3 年 0.5% 3 年≤Y<5 年 0.3% 5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的赎回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持 有年限 Y )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365 天。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其中: 申购费补差具 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的两 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 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持有人承担。 (1) 申购费补差 对于两只前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按照转出金 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差价; 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率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两只后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基于每份转 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后 申购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后收申购费; 基于转入基金的零持有时间的适 用后申购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后收申购费。 由后收申购费高的 转到后收申购费低的基 金时, 收取后收申购费差价; 由后收申购费低的转到后收申购 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后端收费基金往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 基 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 的适用后申购费率, 计算转出基金的后收申购费; 基于转出金额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入 基金的前收申购费。除收取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外,当后收申购费低于前收申购费时, 收取申购费差价,否则不另外收取差价。 (2) 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 金赎回费。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2 页 共 102 页


(三)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 十 八 八.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 6. 基 金 托 管 人每 月 与 基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 书 面 方 式 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 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 十 九 九.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 的最后1 日。 基金管理 人按 照《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其实 施准则、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五号 ——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 与格式》 、基金 合同编 制并公 告招募说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3 页 共 102 页


明书。 (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 (四)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实施准则、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发布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五)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 发售期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 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 发售期截止后,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 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 生效。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 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赎回 前,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6. 每 半 年 及 年度 最 后 一个 交 易 日的 下 一 个工 作 日公 告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及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4 页 共 102 页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5 页 共 102 页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 此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bosera.com) 查 阅 和 下 载 上 述 文 件。 二 二 十 十. .


风险揭 示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 。 包括: (一) 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 工具 价格因 受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 引起 的波动, 将对 本基金 财产产 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对 债券 市 场产生 一定的 影响, 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 2. 经济周期风险 债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从而对基金收 益产生影响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 基金投 资于债券 市场 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稳定 增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债券 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增值 。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6 页 共 102 页


(二) 信用风险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 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和 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 购到期 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 回,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或者 变现为现 金时使 基金净 值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 会影响基 金运作 和收益 水平。 尤其是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 基金财 产变现 能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四)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 理运 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研 究水 平、投资 管理 水平直 接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势 和证券 市 场判断不 准确、 获取的 信息不 全、投资 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比如: 内 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 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于市 场 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 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八) 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追求基金资产的稳 健增值, 在降低组合波动率的同时, 投资组合收益可能会低于股票基金; 本基金的长 期回报可能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基金的流动性和赎回期均长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 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 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7 页 共 102 页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十)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 负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8 页 共 102 页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 顺序清偿, 在上 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 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公 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七、基金 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79 页 共 102 页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运用基金财产 ; (2) 获得管理人报酬 ;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 (7) 选择、 更换 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赎回 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80 页 共 102 页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及义务 如下: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81 页 共 102 页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及 义务如下: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82 页 共 102 页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 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 变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合 法 的授 权 代 表共同组成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83 页 共 102 页


(7) 代表 10% 以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 2.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84 页 共 102 页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 授 权 委托 书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 理人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的期限、地点; (6) 表决方式; (7)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 议事程序;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五)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 应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85 页 共 102 页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 示,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应占 代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代 理人身 份证 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 上述 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开会 的时间,召集 人 应当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 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两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 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 它代 表,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持 有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或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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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括 临时提 案)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主持。在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87 页 共 102 页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通 过 的 一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议 , 召 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 定。 二十二、 基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88 页 共 102 页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89 页 共 102 页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 在上 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 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将及时 公告; 基金清 算结 果公告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四、 争议 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本合同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0 页 共 102 页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 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 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1 页 共 102 页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 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等, 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本 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因可转 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或因分 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九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2 页 共 102 页


条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 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 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 金管理 人应 事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与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3 页 共 102 页


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 6.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 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监督 、核查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4 页 共 102 页


1.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 产、 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 划 入专用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 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对 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资产保管 (一)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 定人数,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安全 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 部 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 除 依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外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 管 基 金 资 产。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5 页 共 102 页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 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时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6 页 共 102 页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重大合 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分别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本基金 A 类和 B 类资 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 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执行。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7 页 共 102 页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须 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 认单; 每月结束后, 本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 每季 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 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每 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博时快e 通”系统网上自助订阅; 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拨打全国 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在本基金收益分配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选 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8 页 共 102 页


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四) 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 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须为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 基金转换需遵守本公司关 于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 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 网站上的公告。 (五) 网上交易 有 关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 站(http://www.bosera.com) 查询 。 (六) 资讯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可 获得手机短信公共信息服务、 交易确认通知; 或投资者可以发送短信到指定号码查询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份额等信息。 2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电子邮件, 可 获得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如《博时资讯》 周刊、分红公告通知等信息。


投资者也可以自己在本公司网站订阅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只基金的公开信息等 内容。 (七) 客户服务中心 1. 语音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交易和持有信息等内容, 与博 时公司签订远程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 交易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 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个工作日、 每日 8 小 时的人工服务 (不含国庆及春节假 期) 。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 传真:010-65187032 2


信邮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平信、 电子邮件、 网站留言三种方式和本公司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 会有专人对客户的信邮进行回复。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99 页 共 102 页


(八) 帐户资料变更 为了便于客户及时得到博时提供的各项服务, 请客户及时更新联系信息。 客户可 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地址、电话、EMAIL 等)的变更 : 1.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帐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 2.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 ; 3. 通过本公司网 站网上交易 与查询系统 (网址:http://www.bosera.com )自助修改 联系信息 。 (九) 客户投诉和建议 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户 服务中心人工坐席、 平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其它应 披露 的事 项 ( 一) 2010 年 8 月 25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 二) 2010 年 8 月 31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三) 2010 年9 月3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四) 2010 年 10 月 8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2 号(摘要) 》 。 ( 五) 2010 年10 月15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 六) 2010 年10 月26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 七) 2010 年 11 月 4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八) 2010 年 11 月 8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00 页 共 102 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九) 2010 年 11 月 9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的公告》 。 ( 十) 2010 年11 月11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 十一) 2010 年 12 月 9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十二) 2010 年12 月13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汇付天天盈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 ( 十三) 2010 年12 月20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十四) 2010 年12 月23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申购业务与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五) 2010 年12 月29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及电话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六) 2010 年12 月31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与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七) 2010 年12 月31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及 手机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八) 2010 年12 月31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2011 倾心回馈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九) 2010 年12 月31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01 页 共 102 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二十) 2010 年12 月31 日 ,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二十一) 2011 年1 月17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稳定价值 债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 二十二) 2011 年1 月20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二十三) 2011 年1 月24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 4 季度报告》 。 ( 二十四) 2011 年2 月22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bosera.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书。 二 二 十 十 七 七. .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关于募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号( 正文 ) 第 102 页 共 1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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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 资者可 在营业 时间免 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