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央企ETF(510060)

央企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4月)查看PDF公告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6月26日证监许可[2009]577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8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 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 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2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0年12月31日。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6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3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十一、基金的投资....................................................................................................................46 十二、基金的业绩....................................................................................................................53 十三、基金的财产....................................................................................................................54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5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3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7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3 二十六、备查文件....................................................................................................................73 附件一 .......................................................................................................................................74 附件二 .......................................................................................................................................93


2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 或者“ETF 基金” ,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24、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5、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27、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证中央企业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28、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29、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3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3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3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33、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34、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35、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 定交易” 36、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40、销售代理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4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2、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43、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指自然数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业务实施细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是 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当事机构在基金运作过程的业务 规则。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 基准日 60、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61、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 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体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 1984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 2004年 9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 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 股份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中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 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负责资产管理部的 7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兼任瑞士信贷亚 太地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2010 年重返瑞士信贷工作, 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 (Renaissance Group) ,最后担任复兴集团的副首席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 2006 年加盟复兴集团之前, Harvey 先生合作创立了以亚太地区市场为主的多策略对冲基金——Bennelong 资产管理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初次加入瑞士信贷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间,分别在投资银行 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的职务、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资银行部和客户拓展 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立并管理了瑞士信贷在亚洲(除日本)的固定收益业务,并担 任了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全球负责人,管理中东、非洲、土耳其和 拉丁美洲的业务。 David Peter Walker先生:独立董事,1978 年至 1983 年任职于 J.P.Morgan,负责跨国企 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 年至 1990年任职于 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责亚太 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 年至 2003年 5 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担任执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 年 6 月至今,成立物业发 展业务公司,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 -1999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 理。2001 年 1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7月至今 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 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医药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曾 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 、美国北卡大学(2000-2006,获终身教职) ;曾 担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 届主席以及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目前担 任国务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成员等职,同时承担了包括国家发改委、世界 银行等直接立项资助的重大课题。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1995-2000 年 ASIAN MERCHANTS PTE LTD 副总经 理、 总经理。 1999-2000 年 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副总裁 (兼) 。 2000 年至今 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执行总裁。


蔡昀先生:董事,学士。1990-1993 年任职于中远总公司审计处。1993-1994 年任职于 8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远(集团)总公司审计处。1994-1996 年任职于中远英国公司。1996-1998 年任中远(集 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室副主任。1998-1999 年任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处处长。 1999-2006 年任中远英国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 11 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 赵跃女士:董事,硕士。1987-1994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4-1998 年在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 1998.01-1998.09 任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 总经理。1998-2002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2-2004 年任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2004 年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原企业 年金中心)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总经理,博士。1989-1998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 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 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 书记。1998.8-2000.11 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员。 Sarah Pearson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拥有英格兰、香港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州)的执业事务律师资格。现任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负责亚太区及全球新 兴市场的资产管理业务。Pearson 女士于 1994 年加盟伦敦瑞士信贷金融产品 (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 1996年至 2010 年年中曾先后派驻香港、新加坡、东京和悉尼。出任现 有职务前, Pearson 女士曾任亚太区区域总顾问六年,并在 2006 年至 2010年期间担任瑞士 信貸澳洲區首席运营官以及亚太区副信誉风险核准人。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Pearson女士曾 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伦敦银行部门担任事务律师。 王妍敏女士:监事,硕士,会计师。1997.08-1999.04 中远(集团)总公司资产管理中 心员工。1999.04-2009.02 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员工。2009.02 至今任中远(集团) 总公司监督部财务审计室副经理。2010 年 7 月起兼任中远慈善基金会监事。 江明波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 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职于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 12 月至 2003 年 7 月担任债券研究员;2003年 7 月至 2003年 11 月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03年 11 月 26日至 2007年 1月 20日担任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2004 9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债券组合和回购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 8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固定收益小组负 责人。2008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1 月起,担 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 11 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总监。2010 年 6 月起, 担任专户投资部总监。 刘坤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 2002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0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环球太阳海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1998 年至 2000 年, 任职于北京东方龙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1995 年至 1998 年,任职于北京 康拓科技开发集团总公司,担任主管会计。1991 年至 1994 年,任职于北京康捷电子工程 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2007年 11 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 2010年 8 月起担任财务部业务主管。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 2003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 公司,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2006 年加入瑞士 信贷集团资产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事。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 年至1982 年任职于 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 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樊智先生,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博士学位。2003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任职于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担任高级研究员。2005 年7 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营销部从事产品开发工作;2005 年12 月至2009年 9 月,任职于风险管理部,历任业 务主管、风险管理部副总监。2009年 9 月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 300 基金和工银瑞 信上证央企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 ETF 基金 基金经理。2010 年11月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胡文彪先生,2009 年8月 26 日至 2011年 2月 10日管理本基 10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总经理郭特华女士。 成员: 权益投资总监何江旭先生, 专户投资部总监江明波先生, 首席经济学家陈超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监曹冠业先生,国际业务总监郝康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杜海涛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本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1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1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1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A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 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 股,9月 22 日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 股。 截止 2010 年09月 30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2.359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 8.03%。 2002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 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 工 52 人。2002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 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 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被 境内外权威媒体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中国资产托管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 1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品牌” 6S 资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经过八年发展,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 2010 年, 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利润 8.11 亿元,托管费收入 3.21亿元,托管资产突破 3200 亿元,托管日均存款突破 300 亿元,托 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基金托管新增规模居行 业首位,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 SAS70 国际认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 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 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 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 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经 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1999 年9 月、 2003 年9 月、 2007 年11 月及2008 年 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 2002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 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 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 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 年5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 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 年4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 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 16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92 年至 1999 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处 长,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 长(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 年至 2005 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部门 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 7 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 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 教师”(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 科学成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 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 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 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 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 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1年1月31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 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 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 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28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 17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资产为 3144.84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 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 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18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 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 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 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 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 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 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 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 19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2)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2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2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1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2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393转 1098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14)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1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1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2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1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2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26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2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2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27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2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6794744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81119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2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3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人代表: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52574550、0519-88166222、0379-64902266、400-888-8588 (3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客服电话:4008-000-562 (3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30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3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37)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3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3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10-66555835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39)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注册资本:5.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人代表人:王珠林 3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徐雅筠 联系电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3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刘永卫


电话: (021)58872625


传真: (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 (010)66575888 传


真: (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静,王珊珊 联系电话: (010)58152145 传真: (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26日证监许可[2009] 3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上证中央企业 50 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期间的利息归基金资产所有。 募集 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结构予以冻结。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九)基金募集结果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4,533,767,37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3,13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 (含募集股票市值)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 3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已于2009年8月26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 由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确 定 2009 年 9 月 28 日为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中央企业 50 指数收盘值为 1,476.15 点,基金资产净 值为 4,280,806,579.29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4,533,767,374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0.944 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0.63964039,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2,899,959,219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476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可以 36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自 2009年 9月 30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起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6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不足 100 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本基金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 37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 午 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 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38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和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9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 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


40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 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 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 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 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 款项。 4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 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n i1 % 100% IOPV i = × =× × ∑ 第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现金替代比例( )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 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 价相乘之和)


其中,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 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 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4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0-02-25 基金名称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061 2010 年02 月 24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10324.8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539556.82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540 2010 年02 月 25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0315.82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4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0005 武钢股份 3000 允许 10%


600011 华能国际 28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5100 允许 10%


600026 中海发展 6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40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空 1600 必须


10592.00 600030 中信证券 5000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100 必须


1555.00 600048 保利地产 1600 允许 10%


600050 中国联通 8200 允许 10%


600058 五矿发展 4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1300 允许 10%


600087 长航油运 9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舶 100 允许 10%


600320 振华重工 1700 允许 10%


600428 中远航运 6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400 允许 10%


600500 中化国际 700 允许 10%


600508 上海能源 300 允许 10%


600528 中铁二局 700 允许 10%


600550 天威保变 6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程 1300 允许 10%


600685 广船国际 2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屯河 5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力 26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气 300 允许 10%


600879 航天电子 6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4300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华 3200 允许 10%


4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1111 中国国航 15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建 3000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175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铁 5000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行 100 必须


483.00 601600 中国铝业 18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3300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寿 2500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筑 5700 允许 10%


601766 中国南车 3800 允许 10%


601808 中海油服 6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3600 允许 10%


601866 中海集运 2300 允许 10%


601872 招商轮船 1300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1800 允许 10%


601918 国投新集 300 允许 10%


601919 中国远洋 22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行 224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行 202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电 7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行 8100 允许 10%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 4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 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 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 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 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 (三)投资理念 运用指数化投资,跟踪上证中央企业50股票指数,可以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低 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长期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 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调整。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 组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 46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2%,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2%。 1、股票资产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组合 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根据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 略。 3)组合调整:根据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在合理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作下一交易 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及权重,确定 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 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 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 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 47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 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现金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 理方案。 2、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央 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 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 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 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 大基金的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上证中央企业 50 指数(简称上证央企指数) 。上证 中央企业 5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 反映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中央企业股票价格走势的市场指数。该指数由 50 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 动性良好的中央企业股票组成。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标的指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 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 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48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上证中央企业 50指数,是股票基金中风险中 等、收益与市场平均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3)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9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0 年10 月1日起至 12 月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64,611,955.54 99.00 其中:股票


1,064,611,955.54 99.0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742,803.74 1.00 6 其他资产


2,578.59 0.00 7 合计





1,075,357,337.87 100.00 注: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73,489,136.53 16.17 C 制造业 153,253,741.81 14.29 C0 食品、饮料 - - 50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47,014,135.74 4.38 C7 机械、设备、仪表 106,239,606.07 9.90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5,700,265.07 5.19 E 建筑业 90,215,920.54 8.4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61,851,064.28 5.77 G 信息技术业 32,120,768.70 2.9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9,878,997.00 0.92 I 金融、保险业 467,282,380.11 43.57 J 房地产业 20,819,681.50 1.94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064,611,955.54 99.26 注:1、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积极部分 无。 3.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988 中国银行 25,703,350 83,021,820.50 7.74 2 601328 交通银行 14,780,377 80,996,465.96 7.55 3 601939 建设银行 16,989,522 77,981,905.98 7.27 4 600030 中信证券 4,951,654 62,341,323.86 5.81 5 601998 中信银行 11,281,829 59,229,602.25 5.52 6 601088 中国神华 2,334,160 57,677,093.60 5.38 7 601601 中国太保 2,239,955 51,294,969.50 4.78 8 600900 长江电力 4,671,800 35,365,526.00 3.30 9 600050 中国联通 6,003,882 32,120,768.70 2.99 10 601857 中国石油 2,659,762 29,842,529.64 2.78 5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78.5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78.5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8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8.26-2009.12.31 10.40% 1.55% 11.41% 1.95% -1.01% -0.40% 2010 年 -23.37% 1.49% -22.84% 1.52% -0.53%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5.40% 1.51% -14.04% 1.64% -1.36% -0.13%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0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5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5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56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57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58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基金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9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乘以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 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乘以 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即超额收益 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 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乘以收益分配比例,计算基金收 益分配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舍去。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0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交 纳一定的申购、赎回佣金。


6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费用计算公式为:


申购/赎回佣金=申购/赎回份额×佣金比率


本基金申购、赎回佣金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投资人申购、赎回确认时收取,用于市 场推广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6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6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 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 6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十)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6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发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 关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66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 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跟踪误差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 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I、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II、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III、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IV、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V、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VI、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7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VII、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VIII、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基金在多数 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 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 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票;此外, 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 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68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69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70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 7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呼叫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 小时的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登录网站后, 投资人可以查询基金相关信息;并可根据不同的客户分类,享受不同的资讯服务;投资人 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 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1、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0 年 9 月 30 日。 2、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0 年 9 月 30 日。 3、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3 季度报告,2010 年10 月 26 日。 4、关于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的公告,2010 年 11月5 日。 5、关于新增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一级交易商的公告,2010 年 12月23日。 5、2010 年12 月31 日基金净值公告,2010年 12月 31 日。 6、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报告,2011 年 1 月 24 日。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2011 年2 月12 日。 7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 (四)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七)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7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 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6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77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8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79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80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8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8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8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 第(10) 、 (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8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86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 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87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标准的除外; (7)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88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89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是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3、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基金收益分 配等其他服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90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 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 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9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 年06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9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1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 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满 3 个月后开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 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 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章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9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 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96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其上海分公司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并在募集期结 束后划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预先开立的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 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基金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97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和冻结股票的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98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99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100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101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估值方法等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过错程 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102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103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04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105 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