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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保本(210006)

金鹰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0一一年四月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五、基金备案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八、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2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十一、基金的托管 36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7 十三、基金的保本 38 十四、基金保本的担保 40 十五、基金的投资 43 十六、基金的财产 61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63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二十二、保本周期到期 7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二十四、业务规则 85 二十五、违约责任 86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7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88 二十八、其他事项 89 二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0 三十、附件一: 《担保函》 118 三十一、附件二: 《担保合同》 121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 仅能收回本金(即实际净认购金额)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 出时不能获得保本担保,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 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担保合同 (见 《基金合同》 附件二) 、 担保函(见《基金合同》附件一)、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 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 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 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保本、 基金保本的担保、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 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其所认购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 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 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 个工作日(含第3 个工作日) 实际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 收入(税后)=认购份额×1.00元人民币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额 本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保本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1.00 元人民币的乘积 保本赔付差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额的金额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 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担保 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担保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 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保本周期结 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 额、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转换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换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行为 担保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 保合同》 担保函 担保人出具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 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申购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采用改进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 , 引入收益锁定机制,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在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基金募集金额上限 人民币 19 亿元(包括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 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基金保本的担保 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保本额的金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金额上限 人民币 19 亿元(包括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参 见 《发售公告》 )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逆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 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 募说明书》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具 体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 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基金合同》第二十二条“保本周期到期”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或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 298 号江湾商业大厦 22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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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0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 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 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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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5 八、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09 号建银大厦 25楼, 邮政编码:510045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509号建银大厦 25楼 法定代表人:关易波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月 6 日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常文彦 联系电话: (020)83606813/15/52/52-201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担保人简介 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注册资本 20亿元人民币,其中,经审计的实收 资本为 20 亿元人民币,具备法人资格。是以橡胶轮胎和纯碱无机化工为主导,区域优势突 出,行业特点鲜明的大型实业集团。荣获 2007 年度中国广州“十大最具竞争力国有企业” 和“十大最具诚信度国有企业”的荣誉称号。 集团属下有轮胎、纯碱、橡胶制品、金融、房地产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核心企业 为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橡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背景 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为其唯一的股 东。 财务状况 截至 2009 年12 月 31日,本公司净资产为7,601,047,974.85 元人民币,其中,实收资 本净额为 2,591,175,562.67 元人民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2009、2008、2007年度合并 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4,081,006.96、 40,398,650.47、 267,952,346.54 元人民币。 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的说明 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如下: (一) 、截至 2010年 11 月 2 日,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提供的担保限额为 40 亿元人民币, 不超过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09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10 倍; 鉴于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19亿元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民币,无论何时,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金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募集规模上限,即 19 亿元人民币。除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提供担保外,未向其他任何保本基金的保本责任提供担保; (二) 、除了对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担保之外,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 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如下: 1、 截至 2010年 9月 30 日,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属下控股企业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 总额为 8.9亿元。 2、没有对非控股企业及其他企业的担保事项。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执行;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十三、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详细赔付程序 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担保”之第(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担保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均适 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等于或高于 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十四、基金保本的担保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的担保人为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条“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 (二)担保人出具《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募集规模上限。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 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下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担保合同》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 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保本周期内,产生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在当前保本周期到期前 3 个月,由基金管理人提名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开董事会,对被提名的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形成董事会决议,该决议 需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含 2/3)的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关于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担保合同》 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管理人与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 签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下 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签订的、 下一 保本周期的《担保合同》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兹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 担保责任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 ) ,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3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 书》(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通知书》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 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 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 额部分向担保人追偿。无论何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募集规模上限。 (七)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担保函的约定 履行担保责任。除本条第(四)款之第6 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 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 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等于或高于 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担保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 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金 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九)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0.1%年费 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度支付。 (十)担保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担保函》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采用改进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 ,引入收益锁定机制,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在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投资理念 坚持“深入研究、稳健投资、严控风险、保护本金”的投资理念,在注重投资组合安全 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4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此外,在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 内,本基金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新债的申购。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 3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 ;并随着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选择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 (1) 与本基金的保本期相同。本基金的保本期为 3年,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将持有到 保本期结束时的收益率与另一个可替代的投资方向——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税后) 相比较,可以反映出二者之间的优劣; (2)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 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将其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 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投资策略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1)投资策略依据 1) “自上而下”为主, “自下而上”为辅 本基金的可投资标的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名义利率 是影响上述三大类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关键变量之一,故而,利率预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 基金运作过程当中的第二个关键变量是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 下,加权平均久期越长,则投资组合收益率的利率敏感性越大。 短期名义利率的预测、加权平均久期的确定,都离不开“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所谓 “自上而下” ,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审慎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运行趋 势的基础上,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对利率尤其是中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根据预测结果,决定本基金组合在各类属资产(债券与央票,股票,现金、存款、回购)上 的配置比例、期限结构与品种构成。而“自下而上”是指当某一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持续上 升或下降时,本基金将审慎研判:此种上升或下降是否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持,是否可持续。 如果研判的结果认为该类资产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具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撑,可持续,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地重新调整个券、类属资产、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 2)本金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





就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而言,大致可分为两类:风险偏好程度很低的投资者 与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风险偏好程度很低的投资者购买保本基金之目的在于:在确 保本金的安全性的同时,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购买保本基金之 目的在于:规避其他高风险资产在较长时段内的持续下跌风险。 显然,对于以上两类投资者而言,保本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与流动性是第一位的,收 益性是第二位的。为此,本基金坚持本金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的投资原则。 (2)保本策略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的方法,发挥定量分析的决策辅助作用, 以期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及时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本 基金的保本策略为改进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改进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是本基金在传统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的基础上经过改进而得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是本基 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核心策略。该策略根据基金净资产、价值底线,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运 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性,灵活动态地选取适当的风险乘数,以期对 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进行优化调节。 1)传统的CPPI策略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的核心策略是改进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CPPI),该策略的基本原理如下: 假设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的保本额度为: V tur ,当前时点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时间长 度为T期,期间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连续时间收益率为r,则本基金组合的价值底线(Cushion) 为:V=V tur ×e -rT 再假设本基金的风险乘数为m,则t期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额度为: S t = m t ×( V t -V )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额度为:B t = V t -S t m t 为t时刻的风险乘数,反映了本基金的风险特征。 2)改进的CPPI策略——引入收益锁定机制 传统的CPPI策略存在一个重要的缺陷:缺乏收益锁定机制。为了弥补经典CPPI策略的 上述缺陷,本基金作出如下的改进: a.价值底线的计算 假设截止t时刻单位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为d t ,t时刻基金资产净值为 t V 、基金份额为E t , 单位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1元,则: V =max[(1-p)*E t *(1-d t )*e -rT +p*V t ,E t *(1-d t )*e -rT ] 在上式当中,p为收益锁定比率,p大于0且小于1,一般情况下p不低于0.8。 再假设本基金的风险乘数为m t ,则t期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额度为: S t = m t ×( V t -V )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额度为:B t = V t -S t b.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风险乘数的具体数值 首先,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以及上市公司 盈利的未来增长,再结合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这四个子类债券的存量规模/(本基 金的净资产规模×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的中值)、日均成交量/(本基金的净资产规模×本 基金债券投资比例的中值)、日均换手率等参数进行定性分析,决定风险乘数是增加、不变 还是降低;其次,本基金对上述考量因素进行审慎的定量分析,以进一步明确风险乘数的具 体数值。 c.收益锁定比率的确定 p大于0且小于1,一般情况下p不低于0.8。在具体数值的设定上,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 所处的投资时钟的象限、 政府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态势、 债券市场定价与股票市场估值状况、 运行趋势及其收益率的波动性、 单位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 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时间长度, 以确定收益锁定比率的数值。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一般而言,在宏观经济所处的投资时钟的“衰退”象限、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 “复 苏”象限, “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并预期在短期内不会采取紧缩性政策 的情况下, 以及股票市场的估值状态并未处于历史上估值水平的较高区间并预期估值下行空 间较小的情况下,将收益锁定比率 p 维持在较低水平;在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且政府已 采取紧缩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 以及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处于历史上估 值水平的较高区间并预期较高的估值水平难以持续的情况下,将逐渐提高收益锁定比率 p; 在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且政府紧缩性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在投资时钟的“滞胀”象限 并预期宏观经济将进一步滑向“衰退”象限的情况下,或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已呈现下行趋 势以修复其“高估”状态并预期估值的此种下行趋势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将收益锁定比率 p 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 另外,如果单位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较大,可将收益锁定比率 p 维持在较低水平;如 果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较近,应将收益锁定比率 p 维持在较高水平,以锁定收益。 (3)资产配置策略 1)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配置 风险乘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风险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额,故而,本基金将风 险乘数的设定作为风险资产 (以权益类资产为代表) 与安全资产 (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代表) 配置的关键变量。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视角,根据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 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性、基金净资产、价值底线,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灵活动态 地选取适当的风险乘数,以期对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额进行优化调节,力争 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2)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尤其是未来利率的变化趋 势) ,分析判断市场时机,合理确定基金在债券、股票、货币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 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货币市 场工具的比例与期限结构。 a.大类资产的比例配置 借鉴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 结合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 上市公司未来整体盈利增长状况、 股票市场估值状况与未来可能运行区间的审慎研判,确定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资产配置 的大致比例。 在投资时钟的“衰退”象限、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在投资时钟的“复苏”象限, 在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并预期在短期内不会采取紧缩性政 策的情况下, 以及股票市场的估值状态并未处于历史上估值水平的较高区间并预期估值下行 空间较小的情况下,将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债券类、货币类资产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的配置比例随之而定;在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紧缩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紧 缩性政策的情况下, 以及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处于历史上估值水平的较高区间并预期较高的 估值水平难以持续的情况下,将逐渐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本基金对于未来利 率变化趋势的预判,合理确定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 且政府紧缩性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在投资时钟的“滞胀”象限并预期宏观经济将进一步滑 向“衰退”象限的情况下,或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已呈现下行趋势以修复其“高估”状态并 预期估值的此种下行趋势仍将持续的情况下,根据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取向、股票市场的 估值水平与运行状况,严格控制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同时,将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 持在较高水平,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之而定。 b.大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根据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值,确定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 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期限之目标范围(股票资产不存在期限的问 题)。 在确定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的过程中, 必须针对债券市值相对于利率变化 的敏感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根据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 置方案。 3)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为实现保本期结束时的本金保障目标,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中相当大一部分将会采取买入 并持有的策略;对于此类配置,债券的信用风险、到期收益率、以及剩余期限是否与剩余保 本期匹配等因素将着重考虑。同时为了保证基金的流动性并追求更高的收益,本基金债券类 资产的一小部分将采取主动灵活的配置策略,积极布局于各类债券资产,以追求更高的收益 率。 a.债券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及其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CPI与利率变化趋势以及预测值、 未来 1~3年央行可能的加减息幅度, 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 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 一般而言,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紧缩性政策或预期政府将采取紧缩 性政策的情况下、在投资时钟的“滞胀”象限且预期短期内还会进入“衰退”的象限的情况 下,将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在宏观经济的“滞胀”象限、 “衰退” 象限且政府已采取宽松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宽松政策的情况下,加权平均久期可适当增大; 在“复苏”象限,视申购赎回的情况、相关券种的流动性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加权平均久期, 原则上,维持加权平均久期基本不变。 b.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类资产的加 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在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下确定久期为 1年以下、 1~3年、 3~5年、 5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c.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情况、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 公司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基金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且政府已采取宽松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宽松政策 的情况下、“复苏”象限、“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并预期在短期内不会采 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以及股票市场的上行阶段,将可转债的配置比例保持在一个较高的 水平,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将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配置比例维持在一个较 高的水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净赎回与基金转换;当宏观经济处于“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 取紧缩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 “滞胀”象限,以及股票市场的下行阶段, 降低企业债、公司债(尤其是可转债)的配置比例,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配置比 例。 如果基金连续处于净赎回状态,则应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配置比例,以提升 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的流动性、换手率、配置比例的目标区间、投资组合加权平均 久期的目标区间以及基金净申购与净赎回的情况,确定各类属债券的期限构成。 4)存款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名义利率的运行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行 情况,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各期限货币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配置在现 金、活期存款及1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含1年期),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上的资金量占货币 类资产总量的相对比例。 在确定各期限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相对比例时,必须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严格 的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并随着前述决策变量的变化,实 时动态地调整配置比例,严格控制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5)债券品种选择 由于货币类资产的品种选择相对简单,故而,此处集中分析债券类资产的品种选择。 本基金对于债券品种的选择坚持如下原则:非政策性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企业债与公 司债(无论是否含权) 、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在进入债券二级重点库、债券一级重点 库之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内部评级。 a.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申购赎回的情况, 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的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 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 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未来利率的变 化趋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 之目标范围等因素,审慎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c.普通企业债与公司债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并结合债券 的信用评级(外部评级与本基金内部评级) 、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 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该债券内部评级的结果,决定是否将 其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d.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有两类: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相关定价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之期权调整利差(OAS) ,作为此类债券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又可在 一定期限之后转换为股票以分享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 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 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 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来鉴 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在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下行周期的后半段与上升周期的前半段,优先 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获取投资收益。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基础性资产池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审慎测算其基础性资 产的违约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到期收益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 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之到期收益率的风险溢价与流动性溢价, 严格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f.回购 结合利率走势、回购收益率、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综合评估其收益性与违约风险,审 慎分析品种间收益率的期限结构, 以短期品种为主, 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回购品种进行投资。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g.金鹰债券综合评价模型 为了综合评价债券品种的比较优势,本基金根据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区间收益率、信用 评级、历史上的违约记录、到期收益率,以及本基金的资产规模等因素,开发了“金鹰债券 综合评价模型”,为债券品种的遴选提供数量化依据。 根据“金鹰债券综合评价模型”的得分值,将久期为1年以下、1~3年、3~5年、5年 以上的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分类排序,分别 选取7个子类债券、4种期限范围内得分值居于前1/2的品种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品种。 6)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a.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本基金将利用公司自主开发的“金鹰行业评价 模型” 、 “金鹰企业评价模型” ,对新股所属行业属性与成长空间、新股的基本面做出定量分 析,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新股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二级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并参 考类似新股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给出合理的询价;根据新股发行价,估算新股上市后的 合理定价;根据二级市场的运行情况、新股发行的频度、近期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平均 资金规模、拟参与申购的新股之实际发行规模,估计中签率,并据此测算该次新股申购的预 期收益率,作出是否参与该次新股申购的决定。 b.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a)进取与防御的抉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判断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作出防御或者 进取的抉择。在“衰退”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扩张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扩张性政策的情况下, “复苏”象限,“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并预期在短期内不会采取紧缩性政 策的情况下,采取进取优先的策略;在“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紧缩性政策或预期将采取 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采取进取与防御并重的策略;在投资时钟的“过热”象限且政府紧缩 性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在投资时钟的“滞胀”象限并预期宏观经济将进一步滑向“衰退” 象限的情况下,或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已呈现下行的趋势以修复其“高估”状态并预期估值 的此种下行趋势仍将持续的情况下,采取防御优先的策略。 b)行业配置 确定了防御或者进取的投资取向之后, 本基金审慎遴选重点配置的行业——根据进取优 先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强周期行业、高贝塔值的行业;根据防御优先的策略,本基金 将重点配置弱周期行业、生活必需品行业、生物医药行业;根据防御与进取并重的策略,本 基金将在强周期与弱周期行业、高贝塔值与低贝塔值的行业之间寻求某种程度的折衷与平 衡,随着宏观经济逐渐由“过热”象限滑向“滞胀”象限,投资组合渐近地偏向弱周期行业、 低贝塔值行业、生活必需品行业、医药生物行业。 本公司自主开发了 “金鹰行业评价模型” , 该模型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定量化依据,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避免了行业配置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c)风格追踪 本基金将密切追踪股票市场风格(大盘股与中小盘股、成长股与价值股、低价股与高价 股、低PB与高PB)的切换与板块(地理区域板块、投资类与消费类板块)的轮动,随着市 场行情风格的转换与板块的轮动,适时、适度地调整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板块构成与风格 特征。 d)个股选择 基于行业配置策略与市场行情风格,本基金在各行业内遴选相应的投资标的。 根据防御原则,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地位 等方面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 核心竞争力的稳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根据进取原则,本基金将努力发掘那些可持续、可预见的成长型公司,重点在于对公司 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不仅仅需要关注增长率之类的数量指标,同时还要关注成长的 质量以及成长的可持续性。


为了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本公司建立了“金鹰企业评价模型”, 该模型可为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提供定量化依据,避免了个股选择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另外,对行情风格的密切追踪,可为个股选择提供新的视角,有利于提升个股选择的 有效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 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理念 坚持“深入研究、稳健投资、主动管理、严控风险”的投资理念,在注重投资组 合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定)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货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为维持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 发。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全价) 。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综合指数(全价)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 (1)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广。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 债券指数,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 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且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亦进入指数样本券,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 市场整体状况。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与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类属基本一 致。 (2)时间序列完整。其全价指数序列、净价指数序列、平均市值法到期收益率等一系列 指标的起始时间点均为 2002年 1月 4日,较长的时间序列有利于本基金更加深入地研究和 分析债券市场。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1) “自上而下”为主, “自下而上”为辅 本基金的可投资标的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名义利率 是影响上述三大类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关键变量之一,故而,利率预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 基金运作过程当中的第二个关键变量是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 下,加权平均久期越长,则投资组合收益率的利率敏感性越大。 短期名义利率的预测、加权平均久期的确定,都离不开“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所谓 “自上而下” ,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审慎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运行趋 势的基础上,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对利率尤其是中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根据预测结果,决定本基金组合在各类属资产(债券与央票,股票,现金、存款、回购)上 的配置比例、期限结构与品种构成。而“自下而上”是指当某一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持续上 升或下降时,本基金将审慎研判:此种上升或下降是否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持,是否可持续。 如果研判的结果认为该类资产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或下降具有基本面因素的支撑,可持续,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地重新调整个券、类属资产、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 2)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





就债券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而言,大致可分为两类:风险偏好程度很低的投资 者与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风险偏好程度很低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基金之目的在于: 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而不必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风险偏好程度较高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型 基金之目的在于:暂时规避其他高风险资产的下跌风险。 显然,对于以上两类投资者而言,债券型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与流动性都是第一位的,收 益性是第二位的。为此,本基金坚持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的投资原则。 (2)投资策略方法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的方法,充分发挥金融工程与数量化方法 的决策辅助作用,以期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及时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 大化。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方法由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分析工具(市场利率预测、投资时 钟所处象限的判断)与交易性策略。 本基金分别采用定性与定量的方法来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与变化量。另外,本基金借鉴 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通过对过去 7年间投资时钟各象限内股票、债券、货币资产平均收益 率的审慎考察,为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提供新的分析视角。 本基金的交易型策略包括:收益率曲线分析、期限结构滚动配置与现金流管理、无风险 套利、流动性管理、加权平均久期管理、利率波动策略、正回购放大、利率免疫、一级市场 参与、信用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走势、CPI与未来 利率的变化趋势,灵活选择恰当的交易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 下,获取投资收益。 (3)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成:投资组合加权平均久期的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 配置、债券品种的选择这四个层面。在每一个层面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各不相同。 1)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及其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CPI与利率变化趋势以及预测值、 未来 1~12 个月央行可能的加减息幅度,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 久期。一般而言,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当预期利率 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过热”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 “滞胀”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象限且预期政府短期内不会采取扩张性政策的情况下, 将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维持在较 低的水平;而在“滞胀”象限或“衰退”象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扩张性政策的情况 下,将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复苏”象限,视申购赎回的情况、 相关券种的流动性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加权平均久期,原则上,维持加权平均久期基本不变。 2)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视角,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 环境,政策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尤其是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 ,分析判断市场时机,合理 确定基金在债券、股票、货币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 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与期限结构。 A、大类资产的比例配置 借鉴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结合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股票市场估值状况与未来可能的 运行区间,大致确定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资产配置的大致比例。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复苏”象限、“过 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以及股票市场的上行阶段,将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维持在较高水平,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之而定;在“过热”象限且政府 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滞胀”象限并预期滞胀状态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将债券 类、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均维持在较低水平,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之而定;在“滞胀” 象限并预期将滑入“衰退”象限、“衰退”象限,根据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取向、股票市 场的估值水平与运行状况,确定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同时,将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维 持在较高水平,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之而定。 B、大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根据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加权平均久期的目标范围,确定本基金债券类资产 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期限之目标范围(股票资产不存在期限的 问题)。 在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期限结构的过程中, 必须针对债券市值相对于利率变化的 敏感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根据压力测试与情景模拟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 方案。 3)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A、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类资产的加 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在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下确定久期为 1年以下、 1~3年、 3~5年、 5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B、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情况、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定性与定量因素的分析,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与 公司债这四个子类债券市值占基金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当宏观经济处于投资时钟“衰退”象限并预期“衰退”即将结束、“复苏”象限、“过 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以及股票市场的上行阶段,将可转债的相对比例保持 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将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相对比例 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净赎回与基金转换;当宏观经济处于“过热”象 限且政府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滞胀”象限,以及股票市场的下行阶段,降低 企业债、公司债(尤其是可转债)的配置比例,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相对比例。 如果基金连续处于净赎回状态,则应提高国债、央票、金融债配置的相对比例,以提升 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的流动性、换手率、相对配置比例的目标区间、投资组合加权 平均久期的目标区间以及基金净申购与净赎回的情况,确定各类属债券的期限构成。 4)存款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名义利率的运行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 行情况,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各期限货币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配置在 现金、活期存款及1年期以下定期存款(含1年期),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上的资金量占货 币类资产总量的相对比例。 在确定各期限货币类资产配置的相对比例时,必须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严格 的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并随着前述决策变量的变化,实 时动态地调整配置比例,严格控制货币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5)、债券品种选择 由于货币类资产的品种选择相对简单,故而,此处集中分析债券类资产的品种选择。 本基金对于债券品种的选择坚持如下原则:非政策性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企业债与公 司债(无论是否含权) 、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在进入债券二级重点库、债 券一级重点库之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内部评级。 A、国债与央票 对于国债与央行票据,本基金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在持有过程中会结 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申购赎回的情况, 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的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 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 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未来利率的变 化趋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之目标范围等因素,审慎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C、普通企业债与公司债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并结合债券 的信用评级(外部评级与本基金内部评级) 、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 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该债券内部评级的结果,决定是否将 其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D、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有两类: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相关定价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之期权调整利差(OAS) ,作为此类债券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又可在 一定期限之后转换为股票以分享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 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 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 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来鉴 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在宏观经济与股票市场下行周期的后半段与上升周期的前半段,优先 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获取投资收益。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基础性资产池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审慎测算其基础性资 产的违约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到期收益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 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之到期收益率的风险溢价与流动性溢价, 严格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F、回购 结合利率走势、回购收益率、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综合评估其收益性与违约风险,审 慎分析品种间收益率的期限结构, 以短期品种为主, 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回购品种进行投资。 G、金鹰债券综合评价模型 为了综合评价债券品种的比较优势,本基金根据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区间收益率、信用 评级、历史上的违约记录、到期收益率,以及本基金的资产规模等因素,开发了“金鹰债券 综合评价模型”,为债券品种的遴选提供数量化依据。 根据“金鹰债券综合评价模型”的得分值,将久期为1年以下、1~3年、3~5年、5年 以上的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分类排序,分别 选取7个子类债券、4种期限范围内得分值居于前1/2的品种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品种。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6)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A、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本基金将利用公司自主开发的“金鹰行业评价 模型” 、 “金鹰企业评价模型” ,对新股所属行业属性与成长空间、新股的基本面做出定量分 析,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新股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二级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并参 考类似新股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给出合理的询价;根据新股发行价,估算新股上市后的 合理定价;根据二级市场的运行情况、新股发行的频度、近期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平均 资金规模、拟参与申购的新股之实际发行规模,估计中签率,并据此测算该次新股申购的预 期收益率,作出是否参与该次新股申购的决定。 B、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A)进取与防御的抉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判断所处投资时钟的象限,作出防御或者 进取的抉择。在“衰退”象限且政府已经采取或预期将采取扩展性政策的情况下,“复苏” 象限, “过热”象限但政府并未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采取进取优先的策略;在“过热” 象限且政府已经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紧缩性政策的情况下, 采取进取与防御并重的策略; 在 “滞 胀”象限或“衰退”象限且预期政府短期内不会采取扩展性政策的情况下,采取防御优先的 策略。 (B)行业配置 确定了防御或者进取的投资取向之后, 本基金审慎遴选重点配置的行业——根据进取优 先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强周期行业、高贝塔值的行业;根据防御优先的策略,本基金 将重点配置弱周期行业、生活必需品行业、生物医药行业;根据防御与进取并重的策略,本 基金将在强周期与弱周期行业、高贝塔值与低贝塔值的行业之间寻求某种程度的折衷与平 衡,随着宏观经济逐渐由“过热”象限滑向“滞胀”象限,投资组合渐近地偏向弱周期行业、 低贝塔值行业、生活必需品行业、医药生物行业。 本公司自主开发了 “金鹰行业评价模型” , 该模型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定量化依据, 避免了行业配置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C)风格追踪 本基金将密切追踪股票市场风格(大盘股与中小盘股、成长股与价值股、低价股与高价 股、低PB与高PB)的切换与板块(地理区域板块、投资类与消费类板块)的轮动,随着市 场行情风格的转换与板块的轮动,适时、适度地调整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板块构成与风格 特征。 (D)个股选择 基于行业配置策略与市场行情风格,本基金在各行业内遴选相应的投资标的。 根据防御原则,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地位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等方面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 核心竞争力的稳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根据进取原则,本基金将努力发掘那些可持续、可预见的成长型公司,重点在于对公司 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不仅仅需要关注增长率之类的数量指标,同时还要关注成长的 质量以及成长的可持续性。


为了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本公司建立了“金鹰企业评价模 型”,该模型可为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提供定量化依据,避免了个股选择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另外,对行情风格的密切追踪,可为个股选择提供新的视角,有利于提升个股选择的有 效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 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级;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值的 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同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1)在保本周期内(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保本周期内 的申购,红利再投资的金额不保本,也不收取申购费。 (2)保本周期届满后,若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金 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在(1) 、 (2)两种情形下,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均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发生保本赔付,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 3)过渡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 期、保本及担保安排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5)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持续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持续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二十二、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变更。上述变更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 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 调整至1.00元;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 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也可以部 分选择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 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 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 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操作。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基金份额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 (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基金份额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 (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作为转出金额,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金鹰持 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基金份额在持有期 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入变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担保。 5、在到期操作期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或默认继续持有的, 可按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基金份额在持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 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担保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 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 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 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 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 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 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 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低出的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 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 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 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持续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赔付责任的承担,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担保”之第(五)条。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二十四、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 。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 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 ,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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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6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 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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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7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二十八、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二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 号江湾商业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设立日期: 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18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 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 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详细赔付程序 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担保”之第(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担保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等于或高于 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四、基金保本的担保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的担保人为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招募说明书》 。 (二)担保人出具《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 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 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 (五)保本周期内,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须经基金管理人提名、召开董事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兹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 担保责任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额” ) ,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3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 书》(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 通知书》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 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 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 额部分向担保人追偿。无论何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七)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担保函的约定 履行担保责任。除本条第(四)款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 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等于或高于 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承诺提供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保本期间内的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人另行出具担保函;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 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 金承担担保责任。 (九)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0.1%年费 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度支付。 (十)担保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担保函》 。 五、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变更。上述变更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 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 调整至1.00元;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 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也可以部 分选择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 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 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 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操作。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基金份额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 (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基金份额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 (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作为转出金额,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金鹰持 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基金份额在持有期 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入变 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担保。 5、在到期操作期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或默认继续持有的, 可按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基金份额在持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 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担保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 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 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 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 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 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 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低出的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 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 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 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持续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赔付责任的承担,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担保”之第(五)条。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1)在保本周期内(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保本周期内 的申购,红利再投资的金额不保本,也不收取申购费。 (2)保本周期届满后,若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金 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在(1) 、 (2)两种情形下,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均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同上。 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目标 采用改进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 , 引入收益锁定机制,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在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4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此外,在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 内,本基金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新债的申购。 (三)保本周期内的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级;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变更后的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变更后的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定)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货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为维持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 发。 九、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三十、附件一:《担保函》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致: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保函由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 本保函是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认购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 )并持有到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保函规定之前提下,认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 效地享有本保函的利益。 在《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约定了保本条款(见《基金合同》 )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 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除非本保函另有约定,本保函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及本担保人与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 同含义。





一、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 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保本额的计算公式为:[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在 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税后)=认购份额×1.00元人民币,本担保函又称为“实际净认 购金额” )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或本金损失) 。 “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 申购的或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 40亿元人民币。鉴于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募集 规模上限为 19 亿元人民币,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时基金份额全部持有人总额不 超过第一个保本周期募集规模上限的实际净认购金额所对应的本金损失为限。 担保人对可担 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 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 调增可担保份额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 本周期为 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二、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一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未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保本赔付差额的, 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本担保人代偿的金额) 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应 代偿金额的核实, 并于核实完成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中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确认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本担保人未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的,基金持有人有权直接就该差额部分向本担保人追偿, 但必须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金鹰基金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 履行。


五、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等于或高于 1.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五)、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 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社会事件。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 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七、本保函自《基金合同》及《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合同》均生效之日起生 效。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三十一、附件二:《担保合同》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合同 甲方: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509号建银大厦 25楼


联系电话:020-83606813 乙方: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 298 号江湾商业中心 22层 联系电话:020-83282179 在《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与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约定了“保本”条款(详见 《基金合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向乙方所募集的金鹰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担保服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 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 担保范围 甲方为乙方所募集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保本 额的计算公式为:[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税后) =认购份额×1.00元人民币,本合同又称为“实际净认购金额”)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 付差额或本金损失),“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 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成立之 日起计算。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 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提供信用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等其他担保。 二、担保限额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担保限额为 40 亿元人民币。鉴于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19 亿元人民币,无论何时,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 超过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募集规模上限,即 19 亿元人民币。 三、担保期间 自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四、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甲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担保责任的发生与履行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保本额,则发生担保责任,在此情形下: (一) 、乙方应以自有资金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如果乙方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乙方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甲方代偿的金额),甲方将在收到乙方发 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 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 结算账户。 乙方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乙方自有资金和甲方的 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甲方代为清偿的数额,以持有到期时基金份额全部持有人总额不超过第一个保 本周期募集规模上限的实际净认购金额所对应的本金损失为限,超出甲方担保范围、担保期 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甲方根据“五、担保责任的发生与履行”之第(一)、第(二)两款履行担保 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具体追偿程序如下: 1、在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向乙方发出《确认函》,乙方应 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确认函》后 3个工作日内确认甲方代乙方清偿的金额并向甲方发出《< 确认函>回执》;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3 2、乙方在发出《<确认函>回执》后 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甲方代偿的金额和自身实际 情况制作《还款计划书》并发甲方确认; 3、在甲方确认乙方的还款计划后,乙方应按《还款计划书》列明的期限和金额向甲方 还款。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逾期超过五日,甲方将向乙方发出《催款函》催交欠款;逾期 超过十五日,甲方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乙方发出《律师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三十日,甲 方将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法定追偿权; 4、甲方向乙方追偿的范围包括甲方代乙方清偿的金额及其利息、甲方为行使追偿权所 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食宿 费等。 六、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等于或高于 1.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七、担保费率 在《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从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当中 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0.1%年费率计提担保费, 担保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4 按年度支付,由乙方于次年前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本合同约定的保本周期结 束后,甲方不再为乙方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的,乙方应在保本周期结束后的 5个工作日内 支付当年的担保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逾 期支付担保费的, 每逾期一天,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应付而未付担保费的 0.3%的违约金。 八、乙方应于定期报告(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公布之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向甲 方详细通报过去一段时期(季报公布之后通报过去的一个季度;半年报公布之后,通报第二 季度以及过去的半年;年报公布之后通报过去的第四季度以及过去 1 年)的投资运作,根据 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接受甲方的监督与质询。 九、声明与保证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的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 对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对方报备; 3、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进行投资管理,严控投资风 险,勤勉尽职。 4、保本周期内,甲方若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应在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十、因乙方或乙方人员违法操作、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法行为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 本额,在此情形下,乙方承担第一保本责任,甲方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履行 了保本基金《担保合同》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应负责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书面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依法加盖公章并在《金鹰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生效,于担保期间结束,担保责任未发生 或担保责任发生后甲方完全履行其承担的相应担保责任后终止。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甲方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若继续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承诺提供保本,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为此,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甲方是否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 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5 可续签担保合同,甲方享有优选担保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依法加盖公章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十二、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 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