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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保本(210006)

金鹰保本: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四月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目





录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三、基金的保本 14 四、基金保本的担保 16 五、保本周期到期 18 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23 七、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24 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25 九、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7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29 十一、争议的处理 31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31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 号江湾商业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18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 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 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的保本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一)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详细赔付程序 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担保”之第(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担保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等于或高于 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四、基金保本的担保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的担保人为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招募说明书》 。 (二)担保人出具《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函项下担保责任能力 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 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 (五)保本周期内,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须经基金管理人提名、召开董事会决议通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下一保本周期拟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兹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 担保责任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 ) ,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 书》(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 通知书》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 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 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 额部分向担保人追偿。无论何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七)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担保函的约定 履行担保责任。除本条第(四)款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 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等于或高于 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承诺提供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保本期间内的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 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人另行出具担保函;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 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 金承担担保责任。 (九)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0.1%年费 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度支付。 (十)担保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担保函》 。 五、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变更。上述变更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 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 调整至1.00元;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 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也可以部 分选择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 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 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 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操作。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基金份额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 (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基金份额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 (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作为转出金额,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金鹰持 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基金份额在持有期 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入变 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担保。 5、在到期操作期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或默认继续持有的, 可按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基金份额在持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 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担保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1、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 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 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 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 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 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 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 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低出的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 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 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 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持续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赔付责任的承担,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担保”之第(五)条。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1)在保本周期内(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保本周期内 的申购,红利再投资的金额不保本,也不收取申购费。 (2)保本周期届满后,若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金 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在(1) 、 (2)两种情形下,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均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同上。 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目标 采用改进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 , 引入收益锁定机制,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在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4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此外,在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 内,本基金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新债的申购。 (三)保本周期内的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级;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货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为维持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 发。 九、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持续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0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1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0 一一年四月六日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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