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金利(150030)

银华金利: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0 
 
 
 
 
银华中证 等 权重 90 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 
银 华 金利 与 银华 鑫 利 基 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1 年4 月8 日


公告日期:2011 年4 月1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0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17 七、基金财务状况...................................................................................................... 34 八、基金投资组合...................................................................................................... 36 九、重大事件揭示...................................................................................................... 3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40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41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42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42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银华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银华金利与银华鑫利 基金份 额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 ( 以下 简称 “本公 告 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 第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的规定编制,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 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 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 银华金利 与银华鑫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 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1 年 2 月 18 日《 中国证券报》 的 《 银 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二、基 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 式:契约型开放式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 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 简称“银华中证等权90指数分级”, 场内简称 “ 银华90” ) 、 银华 中证等权 重9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 简称“银华金利”) 与银华 中证 等权重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 简称“银华鑫利 ”) 。 其中, 银华金利 份额、银华鑫利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 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 银华9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 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 银华金利份额和 银华鑫利份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银华9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银华金利 份额与银华鑫利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 银华90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银华90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银华9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 开放式 基金账户办理 银华90 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银华9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 银华90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 银华金 利 与银华鑫利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与赎回。 8、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 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银华90份额与银华金利 份额、 银华鑫利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 和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银华金利 份额与一 份 银华鑫利 份额的行为。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银华金利 份额 与一份 银华鑫利 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 银华9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 换 业务将于2011年4 月8日开始办理。 9、 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金利 份额、 银华9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本基 金 的银华金利 份额、 银华90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对于银华金利份额期末的约 定应得收益,即 银华金利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 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 银华90份额分配给银华金利 份额持有人。 银华90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2份银华90 份额将按1份银华金利份额获得新增 银华90份额的分配。 持有 场外 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银华90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内 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银华90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银华金利 份额和银华90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将相应调整。 有关 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 公告。 10、 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 元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对本基金 全部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银 华金利 份额和 银华鑫利 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为1:1, 份额折算后银华金利 份额、 银 华鑫利 份额和 银华9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银华鑫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 元后,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对本基金 全部份额进行不定期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银华金利 份额和银华鑫利 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为1:1, 份额折算后银华90份额、 银 华金利 份额和 银华鑫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有关 不定期份额 折算 的具体规定 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1、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1年3月30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240,381,015.21 份,其中, 银华90为1,684,736,759.21 份,银华金利 为 777,822,128.00 份, 银华鑫利为777,822,128.00 份。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12、基 金份额净值:截至2011年3月30日, 银华90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8 元, 银华金利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元,银华鑫利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4元。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 银华金利 、银华鑫利 14、 本次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总额: 银华金利777,822,128.00份; 银华鑫利 777,822,128.00 份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银华金利为150030;银华鑫利 为 150031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4月8日 18、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三、基 金 份额的募集 与上 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 募集情况 1、本基金 募集 申请的 核准机构 和核准 文号: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1]179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4、 本基金发售日期:2011 年2 月23 日至 2011 年3 月11 日 5、 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份额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包 括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北京直销中心和上海分公司。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公告书 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爱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广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 不分先后) 。 (2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9、募集 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 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 3,239,893,021.62 元, 确认份额 (不含利息转份额)3,239,893,021.62 份, 利息 结转份额487,993.59 份,总确认份额为3,240,381,015.21 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其已结的银行利息已于2011年3月17日全额划入 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 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确认为 银华90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按1∶ 1 的比例 确认为银华金利 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 含本息共募集3,240,381,015.21 份基金份额, 其中场外认购的基 金份额确认为1,684,736,759.21份银华90份额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按1∶1 的 比 例确认为777,822,128.00 份银华金利份额 和777,822,128.00份银华鑫 利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1年3月17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上市交易公告书 7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3月17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3月17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240,381,015.21份, 其中, 银华90 为1,684,736,759.21 份、银华金利为777,822,128.00份、银华鑫利为 777,822,128.00份。 (二 )银华90 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银华 90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 理 , 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银华金利 与银华鑫利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 基金的银华金利 与银华鑫利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1]101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4月8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上市交易份额 简称:银华金利、银华鑫利 5、 交易代码: 银华金利为150030、银华鑫利 为150031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银华金利为777,822,128.00 份、银华鑫利 为 777,822,128.00 份 7、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华90、银 华金利 与 银华鑫利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银华90、 银华金利与 银华鑫利 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 ,深交 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 银华90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 选择将 银华 90 分拆为 银华金利和 银华鑫利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安排: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决定自2011年4月8日起, 开通银华 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配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对转换业务,即 银华90与银华金利、 银华鑫利 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 “分拆” 和 “ 合并” 两个方面。 “合并”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投资者 在业务 办理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 “合并 ”或“分拆 ”每笔申报份额的最低数量限制, 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 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 )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四、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 人情况 (一)基 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1年3月30日,银华90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为22,534户,平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74,764.21份;银华金利为26,731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29,098 份;银华鑫利 为26,73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9,098 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银华金利 与银华鑫利的基金份额分别为 148,679,715份和148,679,672 份, 分别占本次 银华金利与银华鑫利上市交易基金 份额比例为19.1149%和19.1149%;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银华金利与 银华 鑫利 的基金份额分别为629,142,413份和629,142,456份, 分别占本次 银华金 利 与银华鑫利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80.8851%和80.8851%。 (二)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上市交易的 银华金利、银华鑫利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银华金 利份额 占 银华金 利 份额比 (%) 持有银华鑫 利份额 占银华鑫 利份额比 (%) 1 海南洋浦海悦 药业有限公司 40,003,111


5.14 40,003,111


5.14 2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5,000,833


3.21 25,000,833


3.21 3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25,000,833


3.21 25,000,833


3.21 4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5,000,500


1.93 15,000,499


1.93 5 徐东福 10,000,778


1.29 10,000,777


1.29 6 株洲千金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10,000,667


1.29 10,000,666


1.29 7 张柏岩 5,000,778


0.64 5,000,777


0.64 8 中核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 5,000,167


0.64 5,000,166


0.64 9 上海浦东发展 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 4,999,333


0.64 4,999,333


0.64 10 上海瑞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3,500,350


0.45 3,500,349


0.45 合计


143,507,350


18.44 143,507,344


18.44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 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五、基 金主要 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本信息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越


总经理:王立新


设立日期:2001 年5月28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22602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东 及其出资比例: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1%


合计


100%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2、 经营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十 八只基金, 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 模约855.46 亿元。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十八 只证券投资基金如下: 银华优势企业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 投资基金 (QDII)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银华信用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QDII-FOF-LOF) 。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2月23日——3月11 日发售了本 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3月17日生效,实际募集规模为32.4 亿元。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 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高端客户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 境外 投资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 养老金业务部、 运作保障 部、 信息技术部、 总经 理 (董事会)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 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和上海分公司2个分支机 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 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 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 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投资管理部:根据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量化投资部: 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指数基金、 ETF及主动量化基金的管理) 、 数量化投资策略和模型研究与开发、 量化产品的设计和创新、 为其他部门提供金 融工程支持。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市场营销部: 负责营销策划、 客户服务 、 市场推广、 基金销售、 销售渠道管 理等工作。


高端客户部: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包括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产 品营销、 公募基金的高端客户直销、 公司大客户服务、 协助公司新业务的策划及 营销等工作。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负责开展对外合作及新产品的开发工作。


境外投资部: 负责公司QDII产品的投资管理, 并协助QDII产品的设计、 发行 等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包括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 协助组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和市场营销工作; 企业年金基 金投资管理;理财产品投资顾问; 社保基金产品投资管理;QFII投资顾问。


交易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


养老金业务部: 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市场开发、 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 负责 全国社保基金和地方社保基金等养老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


运作保障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电脑信息技术的开发、 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总经理 (董事会) 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 负责文档、 印鉴管理, 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调研以及其 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行政、后勤等相关工作。


深圳管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税务报送, 与主管机关及相关 单位的联络沟通,以及其他行政工作等。


监察稽核部: 负责揭示、 控制公司各项业务风险, 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 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 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处理日常法律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上海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直销和渠道的开发、维护。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凌宇翔;010-58163096。 截至2011年3月21日, 公司共有员工264 人, 其中128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8 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 大部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管 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 清华大学物理系理学学士, 经管学院数量经济学硕士, 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学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历任投资研究分析、 结构性期权产品投研分析、 投资组合管理等岗位, 并担任金融工程和衍生品分析 师。2010 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投资 交易策略的研发 ,现任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 建设银 行”于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月分立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 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10年9月30日,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06.41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31.47%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86.8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12%。年化平 均资产回报率为1.46%,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7%;净利息收益率为 2.45%。 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 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 “双降” , 拨备覆盖 率大幅提 高至213.48%。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 在悉尼设有代表 处, 设立了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 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 浙江武义建信 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4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 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 动柜员机(ATM)37,487 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 年共获得50 多个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 志公布的 “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 列第2 位,为中资银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 值50 强” 列第3 位; 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颁发的 “中国最佳渠道银行” ; 被 《亚 洲金融》 杂志评为2010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三年被香港 《资本》 杂志评 为 “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 “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 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 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 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 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中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 行。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 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78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 开放式基金172只。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 中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于英 国伦敦的 《全球托管人》 杂志 评为2009年度“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第三年 被香港《财资》杂志 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小东、王珊珊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六、基 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时间: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组织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8.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银华金利份额、 银华鑫利份额、 银华9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 额、 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 (3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各自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 份额、 银华鑫利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4.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 银华鑫利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多数 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 银华鑫利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 银华鑫利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 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 银华鑫利份额) 不 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2.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A.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 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I.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银华金利份额 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 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1.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T日 银华90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为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 利份额和银华90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 ? 银华金利 5 . 0 5 . 0 90 银 华 金 利 银华 银 华 鑫 利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 ??N;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 年初至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90 银华 NAV 为T日每份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金利 NAV 为T日银华金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鑫利 NAV 为T日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银华金利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两类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或者银华9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 值 ; 4.在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 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以 及银华90 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银华90份额、 银华金 利份额与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 额与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七、基 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列支 ,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 的费率或佣金 比例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 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 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银华 中证等权重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3 月30 日资产负 债表 (未 经审计) 如下: 银华中 证等 权 重90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3 月 30 日资 产负 债表 ( 除特 别注 明外 ,金 额单 位 为人民 币元)


资产


银行存 款 2,455,342,149.32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1,098,413,067.06 其中: 股票 投资 1,098,413,067.06








债券 投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收股 利 - 应收利 息


592,124.35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资 产 - 资产总计 3,554,347,340.73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318,299,597.17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1,154,303.99 应付托 管费 253,946.89 应付交 易费 用 919,444.97 应付税 费 - 应付赎 回款 - 其他负 债 13,275.78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负债合计 320,640,568.8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3,240,381,015.21 未分配 利润 -6,674,243.28 所有者权益合计 3,233,706,771.93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 计 3,554,347,340.73 截至2011 年3 月30 日, 银华 90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0.998 元, 银华金 利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2 元, 银 华鑫 利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0.994 元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八、基 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 即 2011 年 3 月 30 日,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 别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股票 1,098,413,067.06 30.90% 债券 - - 权证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银行存 款和 清算 备付 金合 计 2,455,342,149.32 69.08% 应收申 购款 - - 其他资 产 592,124.35 0.02% 合计 3,554,347,340.73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 “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二)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分 类 股票市 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87,987,973.10 5.81% C 制造业 384,585,914.63 11.89% C0 其中: 食品 、饮 料 49,147,603.28 1.52%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0,449,151.80 0.32%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160,093,481.52 4.95%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20,434,583.13 3.72%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44,461,094.90 1.37%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2,618,438.76 0.39% E 建筑业 37,787,970.00 1.17%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36,281,581.63 1.12% G 信息技 术业 25,895,312.00 0.8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1,893,796.10 0.37%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I 金融、 保险 业 314,622,875.33 9.73% J 房地产 业 60,822,049.99 1.88% K 社会服 务业 14,001,379.52 0.4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11,915,776.00 0.37%


合计 1,098,413,067.06 33.97%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三)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3 月30 日,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期末市 值( 元) 占净值 比例 1 601398 工商银 行 5,751,800 25,998,136.00 0.80% 2 000651 格力电 器 684,328 15,910,626.00 0.49% 3 600111 包钢稀 土 182,610 15,887,070.00 0.49% 4 600031 三一重 工 566,300 15,675,184.00 0.48% 5 000527 美的电 器 800,800 15,295,280.00 0.47% 6 601166 兴业银 行 491,800 14,419,576.00 0.45% 7 000937 冀中能 源 309,593 14,368,211.13 0.44% 8 000069 华侨 城A 934,048 14,001,379.52 0.43% 9 000960 锡业股 份 396,774 13,895,025.48 0.43% 10 601600 中国铝 业 1,184,301 13,832,635.68 0.43% (四)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3 月30 日,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3 月 30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3 月30 日,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3 月 30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3 月30 日,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3 月 30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本基金前 10 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 本基金2011 年3 月30 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交易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2,124.35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合计


592,124.35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 。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3 月30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 6、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1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持有的 前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九、重 大事件揭示 银华 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3 月17日正式 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 报》刊登《银华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 银华90份额的申购 、 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 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十、基 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 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四) 《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五)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 中证等权重9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