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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聚利(162215)

泰达聚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泰达 宏利 聚 利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重要提 示]


1 、 泰达 宏利聚利 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 称 “本基金” ) 的募 集 已 获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1 】271 号文 核准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的核准 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为五年 (含五年) , 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本基金封 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封闭 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 个工作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 满足 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成契 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名称变更为“ 泰达宏利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3、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总认购份额自动按 7: 3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优先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 聚利A” )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 聚利B” ) , 两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4、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 由初始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 聚利A 和聚利B 将 同 时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5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5、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银行” ) , 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本基金自 2011 年 4 月 6 日起至 2011 年 5 月 6 日止,通过直销机 构和各 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 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2 本基金。 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 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系统。 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 不使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帐户 下,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 投资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 持有人基金帐户下, 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但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 可以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 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场内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 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系统, 场外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3 (不包括募集期孳生的利息) 。具体规模控制措施详见“一、5 募集规模上限及 规模控制措施” 。 9、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 通 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进行认购(称为 “ 场内认购” ) 。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 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A系统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 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 ” ) , 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 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认购 (称 为 “ 场外认购” )。


(1 )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 中国结算TA 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 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2 )已有深圳A 股账户的投资者,可持有前述账户到基金管理人或场外代 销机构处申请注 册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3 ) 尚无深圳A 股账户 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 TA 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 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4 )已通过直销网点或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的投资者, 拟通过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 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5 )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 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10、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已 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认购 申请不 允许撤销。 认购费按每次认购金额计算。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4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进 行 认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 销说明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 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12、 销售机构 (指本公司的直销 中心、 网上直销 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对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 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 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3、 本公告仅对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 的有关事项 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1 年 3 月 30 日 《中国证券报》 ,2011 年 3 月 31 日刊 登在 《上海证券报》 和 2011 年 4 月 1 日刊登在 《证券 时报》 上的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 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在本公 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发布。


14、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 等业务。 各销售 机构的 业务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 详见各 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 15、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 各代销机构可能适时增加部 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 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 增加新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 查询。


16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咨询购买事宜。 17、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即通过向社 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管理人 (即基金管理公 司) 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 从事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并将投资收益按基5 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除保本基金外, 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 置, 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 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 行情而上下波动。 因此,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作 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 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聚利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聚利 B 份额则表现出 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 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 过 正 规 的 途 径 , 如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 , 泰达宏利基金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 或者 通过其他代销 渠道,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收益 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 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 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 益,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 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19、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2215, 基金简称: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 场内简称: 泰达6 聚利 )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为五年 (含五年) , 封 闭 期 届满 后 转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 (LOF ) 。 本 基 金 封闭 期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至五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 作日。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措施 (1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 。募集期内,在 当日本基金认购 (包括场外与场内) 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 达到或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 止本基 金的认购 (包括场外和场内) 业务。 认购期内本基金认购的有效申请的总 金额 (包括场内与场外) 若不超过 30 亿元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有效认购申请 将全部获得确认, 若超过 30 亿元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 有效认 购申 请将 全部 获 确认, 最后 一个 认购 日 的有效 认购 申请 采用 “ 末日比 例配 售原则 ” 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2 )投 资者对 本基金 的认购申 请可能 全部确 认或部分 确认, 认购申 请成功 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 )当 需要采 取比例 确认方式 对有效 认购进 行部分确 认时, 投资者 认购费 用按照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 6、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售对 象为个 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基金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0.6 % 7 50 万份(含)-100 万份 0.5 % 100 万份(含)-300 万份 0.4 % 300 万份(含)-500 万份 0.2 % 500 万份(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 50 万元(含)-100 万元 0.5 %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4 %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8、募集时间安排与 基金合同生效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1 年4月6日起至2011 年5月6 日进行发售。 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的 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 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 设立募集期。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具 备下列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照规 定办理 基金验 资和备案手续:


a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3 )基金合同生效 8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 )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 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发售。 2、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 假定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99,403.58 +50)/1.00 =99,453.58 份 9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帐户 登记有本基金 99,453.58 份。 (2 )场内认购金额/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1+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 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 分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 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 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份, 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 0.6%,假 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认购金额=1.00× 100,000× (1+0.6% )=100,6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 / 1.00 =50 份


即:投资者认购 10 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0,600 元,若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50 元, 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为 50 份, 最终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 额为 100,050 份。 (3 )聚利 A 与聚利 B 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 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聚利A 和聚利B ,则 聚利A 和聚利B 份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聚利A 认购份额= 认购 份额总额×0.7


聚利B 认购份额= 认购份 额总额 - 聚利A 认购分 额


其中,聚利A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场外认 购本基金10,000.85 份, 则其可自动得到的聚利A 和聚10 利B 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


聚利A 认购份额=10,000.85 ×0.7=7,000.60 份


聚利 B 认购份额=10,000.85-7,000.60=3,000.25 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 金 确认金额对应的费 率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5、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含认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为10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 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通过场内 (深交所) 认购时, 每次申报的 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6、认购期间单个 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 场 内认购 的程 序 1、 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 场内) 认购本基金应 使用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 )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 )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 开户手续。 有关开设深圳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请到各开户网 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2、 场内认购流程 (1 ) 受理认购的时间:2011 年4月6日至2011 年5月6日(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 除外)9:30-11:30 和13:00-15:00 。 (2 )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营业部开立资金账11 户。 (3 )办理认购: ①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包括 A 股帐户或基金账户。 ②投资者 根据 自己的 计 划认购量 ,在 认购前 向 自己资金 账户 中存入 足 够的资 金。 ③投资者 可通 过填写 认 购委托单 、电 话委托 、 磁卡委托 、网 上委托 等 方式在 其开立资金账户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 可多次申报, 认购申报一经 受理不 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外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场外 认购程 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直销机构(含网上直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A 、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1 年4月6日至5月6日,9:30~16:30。 (周六、 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12 网上直销及电话交易时间:2011 年4月6日至5月6日, 网上直销提供7*24小时 服务,15 :00以后的交易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整,直销中心可根 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含认 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 销相关说明 。 (3)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 中国 护照、 军官证、 士兵证等) 原件及 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③填妥的 《开户 业务申 请表》 、 《个人投资者投 资状况调查表》 以及投 资者 本 人签名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注: 上述②项中 “ 指定 银行帐户 ” 是指: 在直 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 个银行帐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 帐户。 此帐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帐户, 帐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 格一致。 (4)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帐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 “ 汇款人 ” 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帐户时登记 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 号码 ( 基金名称: “ 泰达 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162215),13 并确保在2011年5月6日16:30 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帐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交易业务 申请表》 。


3、注意事项 (1 ) 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 , 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 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帐户上。 (2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帐户的,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帐日为准; 若由 于银行原因, 当日无法确认到帐资金的投资者信息,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 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 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 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 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入资 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募集期截止日16: 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帐户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 )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 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帐户划出。 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 其认购资金将 退回其来款帐户。 B、泰达 宏利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14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 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 工作日 15: 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 2.开立基金账户 ⑴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有: 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 行卡、 兴业 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和浦发银行卡。 ⑵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⑶ 选择客户类型。 ⑷ 选择银行卡。 ⑸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⑹ 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⑺ 开户成功。 3.提出认购申请 ⑴ 进入本公司线上交易系统网站 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etrading.jsp ,登陆网上交易。 ⑵ 选择认购基金。 ⑶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于申请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 工作日(T+2 )起在本 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金的认购不能进行撤单 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 遇开户不成功、 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帐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帐户。 C 、中国银行 1.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 周日 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 。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15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等 ); (2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3 )填妥的《 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 (4 ) 与中国银行签订的 《中国银行开放式 基金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份) 。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提出认购申 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 经本公司确认后, 投资者可在T+2日 (工作日) 在中 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 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D 、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E 、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 (周六、周 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16 3)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在各个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 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 )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 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 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 )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五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A 、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1年4月6日至5月6日,9:30~16:30。 (周六、 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整,直销中心可根 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加盖公司公章) ;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 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7 5) 指定银行帐户的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 原件及复印 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 《传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份 (采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 协议 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


7) 《开户业务申请表》一式 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


8) 《预留印鉴卡》 一式 两份 (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左侧盖交易用 印鉴章) ;


9) 《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


10) 填写完整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状况调查表》 ;


11 ) 经法人代表签名并 加盖公司公章的的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注:上述5)项中 “ 指定银行帐户” 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 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帐户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红款及无效认/ 申购 的资金退款 等资金结算汇入帐户。 此帐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帐户。 帐户名称必须 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3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帐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 “ 汇款人 ” 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帐户时登记 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 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 泰达宏利 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 “162215”) , 并确保在2011 年5月6日16:30 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帐户的开18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 交易业务 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 ) 若投资者 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帐户的, 则当 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帐日为准。 若由于 银行原因, 当日无法确认到帐资金的投资者信息,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 者信息确认后受理。 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 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 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 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帐户; 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 其认购 资金将退回其来款帐户。 B 、中国银行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9:00 至16 :00(周 六、周日 不受理)。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并只能指定一个人 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 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9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 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6) 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 “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 (一式两份) , 加盖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 “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 ”。 T+2日,机构投资 者在中国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中国银行为机构投 资者打印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 3、提出认购申请 (1 )机 构投资 者在开 立中国银 行交易 账户后 ,可提出 基金认 购申请 。机构 投资者应先从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 《开放式基金认、 申购申请书 (单位) 》 , 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 )中 国银行 代销网 点柜员对 机构投 资者提 供的资料 审核无 误后, 为其办 理认购并打印 “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机构投资者开 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 可在T+2日(工作日) 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C 、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D 、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20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 -11:30 和13:00—15:00 (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 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如果没有, 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 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的授权委托书(法定 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 )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 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6)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 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 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 相关工作人员;


(2 )机构投资者需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 )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21 (4 )机 构投资 者在代 销券商代 销网点 查询认 购确认情 况的方 式可能 有所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5 )其 他有关 在代销 券商代销 网点认 购本基 金的程序 ,若有 其它方 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六 、清 算与交 割 1、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 ,全部 认 购资金 将被冻 结在本基 金的募 集专户 中,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本基金 权益 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 合同生 效之前 发生的与 募集活 动有关 的费用, 包括信 息披露 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 一)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 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人 的认购 款项只 能存入专 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2 2.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和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客服电话:400-698-8888 联系电话: (010 )66577725 传真: (010)66577666


联系人: 邢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电话: (010) 6659 4855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23 联系人: 延蕙、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17 联系电话: (010 )66577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传真: (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农行卡、建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和浦发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25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 热线:96528(上海地区962528 )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6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27 网址:www.bhzq.com 13) 中国 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李洋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 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8 16)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 -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9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1) 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区 中心 广场香 港 中旅大厦 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18A 、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30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2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31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 :www.njzq.com.cn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32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9)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96326(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3 3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 ,0519-8166222,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34 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35 客户服务热线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9)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 600109 (四)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人代表: 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36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曹银华、单峰 九 、发 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基金募集失败, 募集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