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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利(16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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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 理人: 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一年 四 月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 务。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 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 、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 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5 、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 建信 双利 基 金份额 净值 、 建 信稳 健 份额与 建信 进取 份额的 份额参考 净值,确定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14)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 、 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 、 基金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 说明 基 金托 管 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12) 复 核 、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 建 信 双利 基金 份额 净 值、 建 信稳 健 份 额与建信 进 取 份 额的 份 额 参考 净值和 建 信双 利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 益 和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 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 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20)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8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建 信 稳 健 份 额 与 建 信 进 取 份 额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有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及 其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处 获得 的 不 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 稳健 份额与建信进取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建 信双利 基金 份额 、 建信 稳健 份 额与 建信进 取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法 律 法规要 求增加基金费用收取; 2)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收费 方式 、 调整 建信 双利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 照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就同一事项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建信双 利基 金份额 、建 信稳健 份额 与 建信 进取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 份额与建信 进取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建信双 利基 金份额 、建 信稳健 份额 与 建信 进取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建信双利 基金份额 、建信稳健 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 理投 票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 会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额的50%以上(含50%); b、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 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 建信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份额的50%以上(含 50%); e、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 日 建信 双利 基金份 额 、建信稳健份额与 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提 案,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案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类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建 信双利 基金 份额 、 建信 稳健 份 额与 建信进 取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 份额与建信 进取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 方式、程序 (1) 建信 双利基 金份 额 、建 信稳 健 份额 与 建 信进取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为 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8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共同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三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的 一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及交易 所的 有关规 则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 照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11)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 信 进 取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 建 信 双 利 基 金 份 额 、 建信稳健 份额与 建信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