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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小盘(550009)

信诚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 诚 中小 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09 年12 月14 日证 监 许可2009[1357]号文 核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 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
决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为2011年2 月1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0 年12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于2011年3 月9 日复 核 了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1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 2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2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3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4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4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4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4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 算 ........................................................... 5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5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6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7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7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74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信 诚 中 小 盘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 的。本招募 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人解 释。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信诚 中小盘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 :指《信诚 中小盘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信 诚中小盘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信诚 中小盘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信诚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月25 日颁布 、 同年7月1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 月8 日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月29 日颁布 、同年7月1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指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仅为本基金合同之目 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 指 依 法 可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 局外 汇额 度批 准的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 金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信诚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 代销机构 : 指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基金账户 : 指 注 册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 开 立 的 、 记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定验 资机构 进行验 资并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完 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3.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期限 。本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为 不 定期 35.日/ 天: 指公 历日 36.月 :指 公历 月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 《 业务规则》:指《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 共 同遵 守 4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投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45. 赎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 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9.巨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金利润:指 基 金 投 资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 息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 负 债 的 价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6.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7. 不可抗力 : 指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全部或 部分 履行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 何事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地 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 恐 怖 袭击、 传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变 化、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世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世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


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





隋 晓炜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硕 士学位。历 任中信银 行总 行营业部副 总经理、 综合 计划部总经 理,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济 师,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马春光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历任中 信公司业 务部 会计、中信 兴业信托 投资 公司财 务经 理、 总会计 师等 职。2002 年10 月起担 任中 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一松先生 ,董事, 金融 学硕士。历 任中信实 业银 行资金部科 长、中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总 裁 办主任 、长城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 秘书、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行 长秘书 兼行长 办公 室副主 任。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 ,董事 ,南 非籍 ,保 险精 算专业 学士 。历 任南 非公 募基金 投资 分析 师、南 非 Norwich 公司 基 金经理 、英 国保 诚集 团( 南非) 执行 总裁 。现 任英 国保诚 集团 亚洲 区总 部基金 管理 业务 执行 总裁 。 叶小琪女士 , 董事, 中国 香港籍, 高 级工商管 理硕 士。历任汇 丰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副总 监、 保 德信集团 亚洲 资产管 理亚 洲区区 域总监 、法国 兴业 资产管 理(香 港)有 限公 司首席 市场总 监、 法国兴 业证 券董 事总 经理 。现任 英国 保诚 集团 亚洲 区总部 基金 管理 业务 零售 业务总 监。 郑美美女士 ,董事, 新加 坡籍, 工商 管理硕士 。历 任新加坡金 融管理局 金融 市场发展规 划部 处长。 现任 保诚 基金 管理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何德旭先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 国社 会科学院财 贸所副所 长、 研究员。现 任中 国社会 科学 院数 量经 济与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副所 长、 金融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夏执东 先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 政部 财政科学研 究所副主 任、 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 国际部 副处长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 副总经 理、 北京天 华中兴 会计师 事务 所首席 合伙人 。现 任北京 京都 天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2.监事 李莹女士, 监事会主 席,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 国建 设银行沧浪 办事处信 贷科 长、中国建 设银 行 苏州分 行中间 业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北京 证券投 行华 东部一 级项目 经理、 中新 苏州工 业园区 创业 投 资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苏州工 业园区 银杏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现 任苏州 创业 投资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解晓然女士 , 监事, 双学 位,历任上 海市共青 团闸 北区委员会 宣传部副 部长 、天治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察稽 核 总 监。 詹朋先生, 职工监事 ,经 济学学士。 历任上海 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计划财 务部 主管、万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营 总监 。 3.经营 管理 层人 员情 况 王俊锋先生 ,总经理 、首 席执行官,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场部 副总 监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总监、 瑞银环球 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司 北京代 表处首席 代 表、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首席 执行 官。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隋晓炜先生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 计师 。历任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高级经 理、 中 信控股 有限责 任公司 高级 经理、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总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公司 首席 市场官 。 黄小坚先生 ,副总经 理、 首席投资官 、股票投 资总 监,经济学 硕士。历 任申 银万国证券 公司 研 究所行 业分析 师,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投 资管理 部组合 经理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现任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投资官 、股票 投资 总监、 信诚 优胜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督察 长 唐世春先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历 任北京天 平律 师事务所律 师;国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 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友 邦华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部 总监、 总经理 助理 兼董事 会秘书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5.基金 经理 闾志刚先生,MBA , 八 年 证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世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行部 高 级 经 理 、 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行 事业部 项目经 理、平 安资 产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股票 投资部 投资经 理。 加 盟 信 诚 基 金 后 , 曾 担 任 保 诚 韩国 中 国 龙A 股 基 金 (QFII ) 投 资 经理 ( 该 基 金 由 信 诚 基 金 担 任 投 资 顾 问 ) 。 现 任 职 于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2010 年5 月25 日 起 兼 任 信 诚 四 季 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黄小坚 先生 , 副 总经 理/ 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投资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 胡喆女 士, 研究 总监 ; 董越先 生 , 交易 总监 ; 刘浩先 生, 股票 投资 副总监 ; 张锋先 生, 股票 投资 副总监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 《证 券法》、《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销售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 法》等 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为了保 障业务正 常运 作、实现既 定的经营 目标 、防范经营 风险 而 设立的 各种内 控机制 和一 系列内 部运作 程序、 措施 和方 法 等文本 制度的 总称 。内部 控制的 总体 目 标是: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营运 高效、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使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可 能免受 各种 不确定 因素 或风 险的 影响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 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 门、岗 位和 各级 人员 。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 部控 制制度必须 符合国家 和主 管机关所制 定的法律 法规 和规章,不 得与 之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约原 则:在公 司的 各个部门之 间、各业 务环 节及重要岗 位体现相 互监 督、相互制 约, 做到 公司 决策、 执行、 监督 体系的 分离以 及公司 各职 能部门 中关键 部门、 岗位 的设置 分离( 如交 易 执行部 门和基 金清算 部门 的分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 成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的 局面 ,并 通过 切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降 低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 生。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 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 部环 境的变化而 不断 修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 将充 分发挥各机 构、各部 门及 广大员工的 工作积极 性, 尽量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 控 制效果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 金投 资、基金交 易、投资 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 估等 相关部门, 应当 在 空间和 制度上 适当分 离, 以达到 防范风 险的目 的。 对因业 务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的人 员,应 制定 严格的 审批 程序 和监 管措 施。 2.风险 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 金管理的 业务 特点设置内 部机构, 并在 此基础上建 立层层递 进、 严密有效的 多级 风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下设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对公 司经营管 理与 基金运作的 合规性进 行全 面和重点的 分析 检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 可能出 现 的 风险 ,并 提出 改进方 案。 公司设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察稽 核和风险 管理 工作,监督 检查 基 金及公 司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和 公司的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并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向董 事会或 者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 风险管理委 员会、投 资决 策委员会 、 监察稽核 部 和 风险管理部 层次 对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防 和控制 。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 、评估 ,制定 相应的 风险 管理 制 度并监 督制度 的执 行,全 面、及 时、有 效地 防范公 司 经营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总经理下设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研究并 制定公司 基金 资产的投资 战略和投 资策 略,对基金 的总 体投资 情况 提出 指导 性意 见,从 而达 到分 散投 资风 险,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性的目 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在 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 计划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本 部门的工 作流 程及风险控 制措 施 ,达到 :一线 岗 位双 人双 职双责 ,互相 监督; 直接 与交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支 票、 业 务用章 接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属 于单人 、单 岗处理 的业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本公司确知 建立内部 控制 系统、维持 其有效性 以及 有效执行内 部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准 确, 并承 诺根 据市 场的变 化和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 易名 为“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行 于 2004 年9 月分 立 而成立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商 业银 行 业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又 作为 第一 家H 股公 司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为 :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1106.41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1.47%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 入486.81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6.12% 。年 化平 均资 产 回报率 为 1.46% ,年 化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为 24.87%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 2.45%。 信贷 资产 质量 继续稳 定向 好, 不良 贷款较 上年 末实 现“ 双降 ”,拨 备覆 盖率 大幅 提高 至 213.48%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 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内 斯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及胡志 明市 设有 分行 ,在 悉尼设 有代 表处 ,设 立了 安徽繁 昌建 信村 镇银 行、浙 江青 田建 信华 侨村 镇银行 、浙 江武 义建 信村 镇银行 、陕 西安 塞建 信村 镇银 行 4 家 村镇 银 行,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 金、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行已 安装 运行 自动 柜员 机(ATM)37,487 台, 拥有 员工 约 30 万人 ,为 客户 提 供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 年 上半 年共 获 得50 多个国 内外 奖 项。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公 布的 “全 球商 业银行 品牌 十强 ”列 第 2 位,为 中资 银行 之 首;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公布 的“2010 中 国品 牌 价值 50 强 ”列 第3 位; 荣获英 国《 金融 时 报》颁 发的 “中 国最 佳渠 道银行 ”; 被《 亚洲 金融 》杂志 评 为2010 年 度“ 中国最 佳银 行” ;连 续三年 被香 港《 资本 》杂 志评为 “中 国杰 出零 售银 行”;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总 会授予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奉 献奖 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 管处、 基金 核算 处、 基金 清算处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 资托管 团队 、涉 外资 产核 算团队 、养 老金 托管 服务团 队、 养老 金托 管市 场团队 、上 海备 份中 心 等12 个 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130 余 人。2008 年,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次性 通过了 根据 美国 注册 会计 师协会(AICPA) 颁布 的审 计 准则公 告 第 70 号 (SAS70) 进 行的 内部 控制 审 计,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为 此提交 了“ 业内 最干 净的 无保留 意见 的报 告”, 中国 建设 银行 成为 取得国 际同 业普 遍认 同并 接受 的 SAS70 国 际专 项认 证的托 管银 行。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营运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 司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 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 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已 托 管178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 封闭式 基 金6 只 ,开 放式 基金 172 只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2010 年初 ,中国 建设 银行 被 总 部设 于英国 伦敦 的《 全球 托管 人》杂 志评为 2009 年度“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 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 管规 章和本 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 构





中 国建 设银行 设有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责 全行风 险管 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服 务部专 门设 置了监 督稽核 处 ,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 措施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具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 理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严 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 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 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监督 所托 管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行开 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 监督报 告,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控 ,发现 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实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 监 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 世 纪大 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 殷 宇飞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 开户、认购、申购及赎 回 等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销 机构 :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客服电 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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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地区 :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21 -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7)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8)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83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8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9)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秦晓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10)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65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俞 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14)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苗 岭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人 :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0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1)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0 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联系人 :刘 权 联系电 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22)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环 球企 业园2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5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王 伟光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2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19 、36 、38 、41 和42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http://www.gf.com.cn (26)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或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2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28)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 8号 2号 楼2 2层 -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 8号 2号 楼2 2层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 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 同 上)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 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务所 住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萧 伟强 电话:8621 5359 4666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售 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经2009 年12月14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09[1357]号文 件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的实 际募 集期 为 2010 年 1 月 8 日至 2010 年 2 月 5 日。 本次 募集 的净认 购金 额为 603,788,107.27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130,795.78 元 人民币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7,352 户。 按照 每份 基 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 ,募 集发 售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603,788,107.27 份 基金 份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 130,795.78 份基 金 份额。 两项 合计 共603,918,903.05 份基 金份 额, 已 全部计 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归投 资者 所有 。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于2010 年2 月10 日正 式生 效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明 书或 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 告。投 资人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话 、传 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 是指 为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 业务的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参见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开始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理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开始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理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与 销售机 构约 定,在 开放日 的其他 时间 或非开 放日受理 或者 拒绝 投资人 的申购 、赎 回 申请, 届时以 基金管 理人 或者销 售机构 的公告 为准 。如果 本基金 接受 投 资人 在非开 放时间 提出 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或 转换价 格为下 一开放 日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与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 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 上述 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 原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T+2 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 , 如投资 人未进 行前 述查询 ,因申 请未得 到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业务 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公 告。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资 人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申购 最低金 额为 单笔1,000 元 。 本基金 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 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 转入 直销网点进 行 交易要 受直 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投资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 金按 照份额进行 赎回,申 请赎 回份额精确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单 笔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1,000 份 。 基 金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 购金额和赎 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2 日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费率 M<100 万 1.5% 100万≤M<200 万 1.2% 200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元/笔 (注:M: 申购 金额 ;单 位 :元)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2.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Y<1年 0.5% 1年≤Y <2 年 0.25% Y≥2年 0 (注:Y: 持有 时间 ,其 中1年为365日,2 年为730日) 3. 网 上交 易的 有关 费率


为进一步方 便投资人 通过 网上交易方 式投资本 公司 旗下开放式 基金,本 公司 与中国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为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为 “ 农 业 银行 ” )和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为 “ 招商银 行 ”) 合作, 面向 中国建 设银行 龙卡 持 卡人、 农业银 行金穗 卡( 借记卡 、准贷 记卡) 持卡 人和招 商银行 一卡通 持卡 人推出 基金网 上交 易 业务。 持有以 上银行 卡的 投资人 ,通过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按照网 上交易 栏目 的相关 提示即 可办 理开放 式基 金的 开户 、交 易及查 询等 业务 。


持有以上银 行卡的投 资人 通过网上 交 易方式认 购本 基金时,按 照基金的 认购 费率标准执 行; 持 有以上 银行卡 的个人 投资 人通过 网上交 易方式 申购 本基金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实行优 惠费率 ,具 体费率 请参 见基 金相 关公 告。


赎回费 率依 照基 金相 关公 告中的 规定 执行 ,相 关费 率与网 下( 柜台 模式) 相同 。


本公司可根 据基金合 同以 及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 规定 调整申购费 率及调低 赎回 费率 ,并依 据相 关法规 的要 求进 行公 告。 4.基金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投资人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其中: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定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1.100 元 , 申 购 金 额为10,000 元,申购费率为1.5 %(非网上 交易) ,则 需负 担的 申购 费用和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00=8,956.56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可 得到8,956.56 份 基金 份额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5.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1 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 , 对 应 的 赎 回费 率 为0.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00 元 ,则 其赎 回费 用 和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1 0,00 0×1 .100 = 11,000 元


赎回费 用=11,0 0 0×0 .5%= 5 5 元


赎回金 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 资人 赎回10,000 份 基金, 可得 金额 为10,945 元。 6.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有或承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7.申购份额 的计算、 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 用以 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 算结 果按照四舍 五入 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 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 单 位为份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享有 或 承 担。 8.赎回金额 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赎回 费用以人 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赎 回金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赎 回费用 的金额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 承担 。 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公 式为: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3位 ,小数 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 享有或 承担 。 10.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1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2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 促 销计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作 或者因 不 可抗 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管理 人 合理判 断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的时,除以上第4 项 情 形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 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情 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支付 给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延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 并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为 巨 额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按 照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事 先 选 择 的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区 别 处 理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暂停赎 回:连续2 日以 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可暂停 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但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开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间 超 过1日但少于2 周 (包括2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2日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 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 近1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间 超 过2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 人应每2 周 至 少 刊 登暂 停 公告1 次。暂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执 行 而 产生的非交 易过 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的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是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 机 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在 届时发布公 告或 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每 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 五、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一、 注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 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注册 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 务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负责办理 。基 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构 办理 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 应与代 理人签 订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注册 登记业 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权利 1.建立 和管 理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2.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义务 1.配备 足够 的专 业 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册 登 记业 务; 3.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录15年 以上 ; 4.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息 负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 对 投 资人 或基金 带来 的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 、行 政等 强制检 查情 形除 外; 5.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 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务 ,并 提 供其 他必要 服务 ; 6.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重点 投资 于具 有较高 成长 性或 具有 价值 优势的 中小 盘股 票, 追求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超 额收 益,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 的0-4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 将不 低于 80%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中小 盘 股票。 中小盘 股票 包括: 1 )中 国 A股主 板市 场( 不含 中小 板)的 中小 盘股 票;2)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中小板 市场 的所 有股 票;3 )创业 板市 场的 所有 股票 。主板 市场 (不 含中 小板 )的中 小盘 股票 的 界定如 下: 基金 管理 人每 半年末 对 A 股主 板市 场( 不含中 小板 )中 的股 票按 流通市 值从 小到 大排 序并相 加, 累计 流通 市值 达到 A 股主 板市 场( 不含 中小板 ) 总 流通 市值 三分 之二 的 这部 分股 票纳 入中小 盘股 票。 在此 期间 对于未 被 纳 入最 近一 次排 序范围 的股 票( 如新 股上 市等) ,如 果其 流通 市值可 满足 以上 标准 ,也 称为中 小盘 股票 。 一般情 况下 ,上 述所 称的 流通市 值指 的是 在国 内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的流通 股本 乘以 收盘价 。如 果排 序时 股票 暂停交 易或 停牌 等原 因需 要对流 通市 值进 行修 正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取停 牌前 收盘 价或 最能体 现投 资者 利益 最大 化原则 的公 允价 值计 算流 通市值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调 整。 三、 投 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基 于 MVSR 分 析框 架来 制定 。MVSR 分析 框架 包括 四个 部 分:M- 宏观 经 济情况 ,V- 估值 水平 ,S- 市场情 况,R-风 险状 况。 关于宏 观经 济情 况, 本基 金将重 点分 析国 内外 的宏 观经济 政策 和宏 观经 济数 据。宏 观经 济政 策主要 包括 财政 政策 和货 币政策 ,财 政政 策会 重点 关注国 家的 产业 政策 ,货 币政策 会重 点关 注信 贷政策 、利 率政 策和 汇率 政策; 宏观 经济 数据 主要 包括 GDP 以 及投 资、 出口 和消费 的情 况、CPI 和PPI ,以 及其 他一 些领 先和同 步指 标。 关于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将 重点分 析目 前市 场整 体的 估值水 平、 盈利 状况 、未 来一年 的盈 利预 测情况 以及 外 推12 个月 的 风险溢 价水 平情 况。 关于市 场情 况, 本 基 金将 重点研 究三 个方 面, 一是 主要指 数情 况, 包括 国内 的主要 指数 (沪 深300 指数 、中 小板 指数 等)和 国外 主要 市场 的指 数情况 ;二 是资 金的 供给 情况; 三是 行业 分类 指数的 表现 情况 。 关于风 险状 况, 本基 金将 重点分 析宏 观经 济政 策和 产业发 展政 策的 变化 、经 济数据 (包 括宏 观数据 、行 业数 据和 单个 公司经 营业 绩) 的变 化、 资金供 给的 变化 、以 及外 围市场 的变 化等 。 对上述 四个 部分 ,本 基金 会进行 最近 三个 月和 未 来12 个 月的 分析 和预 测, 从 而得出 乐观 、 中性、 谨慎 和悲 观的 看法 ,在这 些分 析的 基础 上, 得出对 市场 、行 业的 整体 判断和 指数 运行 空间 的判断 ,并 根据 这 些 判断 来决定 本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和 行业 配置 策略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通过 重点 投资 中小 盘股票 ,以 期把 握中 小企 业两类 投资 机会 :高 速成 长预期 所带 来的 上升动 量以 及由 于低 关注 度所带 来的 价格 回归 。 一方面 ,中 小型 企业 伴随 三十多 年中 国经 济的 飞速 发展, 已从 单纯 的数 量扩 张的粗 放型 增长 进入到 一个 技术 进步 和管 理创新 的科 学可 持续 发展 阶段, 中小 企业 的生 存、 经营环 境获 得了 巨大 改善。 当前 ,国 内乃 至全 球的产 业转 移、 产业 升级 机遇亦 将为 国内 中小 企业 的高速 成长 带来 战略 机遇期 。 另一方 面, 相对 于大 盘蓝 筹股, 投资 者对 中小 市 值 股票关 注较 少, 从而 忽略 了一批 具有 良好 基本面 和较 强盈 利预 期的 上市公 司。 因而 ,这 些上 市公司 的股 价可 能被 长期 低估, 因而 蕴含 着价 格回归 价值 的超 额收 益。 (2) 选股 策略 鉴于此 ,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将以 “自 下而 上” 的精 选策略 为主 ,同 时结 合“ 自上而 下” 的分 析对公 司成 长性 进行 逻辑 性判断 ,以 甄别 具有 较高 成长性 抑或 具有 价值 优势 的中小 盘股 票。 1 )具 有较 高成 长性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高于市 场平 均的 成长 前景 是市场 给予 溢价 的一 大驱 动因素 ,因 此, 追踪 成长 性股票 有利 于基 金获得 超额 回报 。 首先, 本基 金将 综合 分析 行业发 展前 景、 国家 产业 政策等 方面 ,区 分出 成长 期行 业 和成 熟行 业。处 于成 长期 的行 业中 的公司 ,考 察公 司是 否受 益于国 家关 于所 属行 业发 展的积 极政 策、 公司 是否具 备行 业发 展所 需的 驱动因 素、 公司 在行 业中 的地位 和未 来可 能的 演变 趋势等 ,从 而精 选成 长期行 业内 具有 竞争 优势 的优质 公司 。对 于成 熟行 业,本 基金 将精 选具 有或 者能够 具有 行业 领先 优势的 公司 ,即 “大 行业 、小公 司” 的行 业结 构中 具有领 先竞 争力 的公 司。 其次, 本基 金将 对公 司的 持续竞 争能 力进 行分 析。 包括: 一、 对公 司在 客户 、竞争 对手 、上 游供应 商等 方面 的竞 争优 势分析 ;二 、考 察管 理层 的企业 家精 神和 公司 成长 的核心 驱动 因素 ,包 括公司 的激 励机 制和 管理 层的未 来预 期情 况, 以甄 别拥有 优秀 管理 能力 、拥 有自我 实现 期望 的管 理团队 以及 具备 完善 的激 励机制 的公 司; 三、 分析 公司的 历史 发展 情况 和未 来发展 战略 ,历 史发 展情况 验证 了公 司过 去的 成长轨 迹和 公司 管理 团队 的能力 ,未 来发 展战 略则 决定了 公司 的发 展方 向和发 展空 间。 通过 历史 参照和 对其 发展 战略 及其 实施可 能性 的分 析和 判断 ,优先 选择 历史 发展 已经证 明、 发展 战略 清晰 和发展 要素 已经 或者 即将 具备的 公司 。 除了上 述定 性分 析之 外, 本基金 还将 运用 定量 分析 进行辅 助判 断, 考察 的财 务指标 包括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 、净 利润 增长率 、销 售毛 利率 、净 资产收 益率 等 , 通过 横向 或者纵 向地 比较 和分 析,再 结合 未来 盈利 预期 ,从而 对公 司的 持续 成长 性作出 全面 的评 估 。 2 )具 有价 值优 势 若上市 公司 股价 低于 其股 权真实 价值 ,则 该上 市公 司股票 具有 价值 优势 ,本 基金将 会重 点关 注个股 估值 水平 、公 司分 红情况 及公 司治 理情 况等 ,择时 投资 于这 类价 值型 股票。 - 识 别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 中 小 盘 股 票 由 于 较 低 的 曝 光 率 和 受 关 注 度 , 市 场 往 往 无 法 及 时 嗅 察 企 业由于公 司治理 改善或经 营管理创 新所带 来的经营 成果,亦 存在低 估企业 某 项有形 资 产 或 专 利 、 专 有 技 术 、 品 牌 、 特 许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能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运 用 绝 对 估 值 ( 股利折现 模型估 值、 自由 现金流折 现模型 估值 )和 相对估值 (市盈 率、市净 率、市 销 率 以及其它 基于现 金流的相 对估值指 标), 并根据上 市公司的 行业特 征、经营 模式及 盈 利质量 ,选 取适 当的 估值 指标。 -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分 红 情 况 , 包 括 历 史 分 红 的 连 续 性 , 分 红 政 策 的 一 致 性 等 等 。 投 资 分 红 预 期 较高的上 市公司 不仅可以 增强当期 收益, 同时,现 金分红意 味留存 收益减少 ,企业 扩 张所需 的再 投资 资本 减少 ,从而 企业 成长 预判 存在 下行压 力, 导致 估值 偏低 。 (3)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通过广 泛深 入的 实地 调研 和细致 严谨 的案 头分 析,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中小 盘股 票的成 长性 及其 可持续 性、 行业 前景 及行 业 地位 ,结 合估 值水 平, 进行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 考虑到 中小 盘股 票在 市场 深度和 市场 敏感 度上 的特 性,在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中 ,将会 充分 考量 其流动 性( 日均 成交 量, 年换手 率等 )以 及波 动性 ,注意 控制 风险 和分 散风 险。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投 资方法 ,通 过战 略配 置、 战术配 置和 个券 选择 三个 层次进 行积 极投 资、控 制风 险、 增加 投资 收益, 提高 整体 组合 的收 益率水 平, 追求 债券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1) 战略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收 益率 预期 ,进行 有效 的久 期管 理, 从而实 现债 券的 整体 配置 。 (2) 战术 配置 本基金 的战 术性 类属 配置 策略包 括: A. 跨市场 配置 策略 B.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C. 信用利 差策 略 (3) 个券 选择 个券选 择策 略注 重收 益率 差分析 和个 券流 动性 分析 。 本基金 还将 特别 关注 发展 中的可 转债 市场 ,主 动进 行可转 债的 投资 。可 转债 投资采 用公 司分 析法和 价值 分析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等 衍生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主要 以对 冲投 资风险 或无 风险 套利 为主 要目的 。基 金将 在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 的前 提下, 通过 对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研究 ,结 合衍 生工 具定价 模型 预估 衍生 工具价 值或 风险 对冲 比例 ,谨慎 投资 。 在符合 法律 、法 规相 关限 制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按谨慎 原则 确定 本基 金衍 生工具 的总 风险 暴露。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标 准 为40%× 天相 中盘 指数 收益 率 +40% ×天 相小 盘指 数收 益 率 +20% × 中 信标普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天相中 盘指 数和 天相 小盘 指数是 由天 相投 资顾 问公 司发布 的三 个规 模风 格指 数之其 二。 该系 列指数 ,以 流通 市值 排名 筛选规 模风 格股 票, 并采 用了缓 冲区 技术 以降 低样 本调整 冲击 ,被 广泛 用作投 资业 绩比 较基 准及 投资策 略的 基础 参考 。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是 按市 值加权 法编 制的 债券 价格 指数, 该指 数涵 盖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大 债券 市场 ,指 数样 本覆盖 了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债 ,能 完整 反映 中国 债券市 场的 总体 运行 特征, 符 合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情况 。 如果今 后市 场中 出现 更 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或者 更科 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比 例,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予以 调整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 险、高 收益 品种 。 六 、投 资决策 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久 期配 置和 具体 证券 的买卖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公司 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 国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 国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 各行业 、地 区发 展状 况; ? 上市公 司财 务状 况、 行业 环境、 市场 需求 状况 及其 当前市 场价 格; ?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走 势。 七、 投 资决策 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定了 严格 的投资 研究 流程 和投 资决 策制度 ,以 保证 本基 金产 品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策略 的贯 彻实施 。 (1) 投资 研究 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 投资研 究流 程充 分体 现团 队的智 慧, 最大 限度 地降 低对上 市公 司基 本面判 断错 误带 来的 风险 。本基 金的 投资 研究 流程 见下图 : 1 )注 重基 本面 的研 究流 程 研究员 首先 确定 股票 研究 初选库 。然 后进 一步 从股 票初选 库中 按备 选库 标准 和本基 金的 选股 策略选 取有 潜在 投资 机会 的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 的研 究和调 研。 该调研 和研 究的 过程 包括 产业分 析、 公司 分析 、实 地拜访 和跟 踪、 财务 模型 的建立 、盈 利预 测和价 值评 估过 程等 。最 后研究 员将 研究 报告 提交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由投 资研究 团队 讨论 决定 是否进 入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必 须在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中。 备选库 形成 后, 由研 究员进 行日 常和 定期 维护 ,并根 据基 本面 的变 化和 估值水 平进 行出 库和 入库 的 建议 。 2 )集 中团 队智 慧的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制度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 投资 研究团 队进 行讨 论沟 通的 重要平 台之 一。 投资 研究 联席会 议定 期举 行,出 席人 员为 首席 投资 官、基 金经 理、 研究 总监 、研究 员、 其他 投资 相关 人员, 遇特 殊情 况可 股票研究初选库 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 投资一般备选 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 库 备选库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召集举 行临 时会 议。 主要 职责是 对宏 观经 济、 行业 公司基 本面 和企 业投 资价 值的定 期回 顾; 确定 和维护 基金 股票 投资 备选 库;按 投资 价值 和投 资预 期回报 水平 ,对 基金 个股 仓位的 调整 建议 。 研究员 将详 细的 公司 研究 报告提 交给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讨 论, 并就 涉及 公司 投资价 值和 投资 风险的 主要 问题 进行 答辩 。研究 团队 对所 提交 个股 的基本 面 、 估值 、风 险以 及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进行充 分讨 论后 ,决 定个 股是否 进入 或剔 出备 选库 。 (2) 投资 决策 制度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包 括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资 产配置 会议 制度 以及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过 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 定 期召 开投 资决策 会, 检讨 资产 配置 建议以 及基 金经 理的 基金 投资报 告, 监督 基金经 理对 基金 投资 报告 的执行 。 2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讨 论过 的基 金投资 报告 ,遵 循基 金合 同,遵 循投 资禁 止及 限制 制度, 听取 研究 员投资 建议 ,依 据基 金投 资风格 ,从 股票 备选 库中 选取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最后利 用数 量等 方法 对投资 组 合 进行 优化 。投 资组合 的构 建过 程见 下图 : 八、 投 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金 财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5%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 合 优化的 投资 组合 投资组 合动 态调 整与 风险 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6)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 的0-4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4)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及中小 盘股 票范 围调整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基金 的 资产配置比 例 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 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 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 当利 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一、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报 告期 为2010 年10 月1 日至2010 年12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32,874,991.42 82.46 其中: 股票 232,874,991.42 82.4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637,505.71 17.22 6 其他资 产 892,498.64 0.32 7 合计 282,404,995.7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4,232,727.40 1.51 C 制造业 152,925,101.36 54.45 C0 食品、 饮料


16,435,567.00 5.8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6,538,682.88 2.33 C5








电子 38,712,243.34 13.78 C6








金属 、非 金属 20,422,613.88 7.27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56,090,794.26 19.97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8,338,400.00 2.97 C99








其他 制造 业 6,386,800.00 2.27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5,574,192.70 1.98 G 信息技 术业 35,893,419.56 12.78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9,566,150.40 3.41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10,901,800.00 3.88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6,067,400.00 2.16 M 综合类 7,714,200.00 2.75 合计 232,874,991.42 82.91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585 海螺水 泥 394,976 11,722,887.68 4.17 2 600406 国电南 瑞 159,930 11,524,555.80 4.10 3 002106 莱宝高 科 173,796 11,513,985.00 4.10 4 600887 伊利股 份 295,000 11,286,700.00 4.02 5 600256 广汇股 份 260,000 10,901,800.00 3.88 6 600276 恒瑞医 药 140,000 8,338,400.00 2.97 7 600261 浙江阳 光 191,443 8,099,953.33 2.88 8 000009 中国宝 安 460,000 7,714,200.00 2.75 9 002123 荣信股 份 160,000 7,600,000.00 2.71 10 600761 安徽合 力 420,000 7,513,800.00 2.6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本期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6,021.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224.88 5 应收申 购款 378,252.1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92,498.6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因四 舍五 入原 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在 尾差 。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业 绩数 据截 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2 月 10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62% 1.21% 8.42% 1.35% 2.20% -0.14% (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注:1、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披露时 点不 满一 年。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2 、本基金建仓期自2010 年2 月10 日至2010 年8 月10 日, 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含 各项有 关的 税收 ) 后 的价 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 财产以 基金 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开立 证券交易清 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金 账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财 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费用。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以 其 自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 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 以 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 估 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 金的 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 确到0.001元 ,小 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 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构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 下述 “ 差 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系 统故 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 投 资人 的交易 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 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 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 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 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 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 的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 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 决定延 迟估 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5 项 进行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 变 更、市 场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本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 孰低 数。 三 、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具体 日期以 本 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具体 日期 以本 基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 明 收益分配 基准日以 及该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 订、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 支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以 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 费,具体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 参 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 确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二 、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理费 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 费 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五 、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 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履行纳税义 务 ;根据 法律 法规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代扣 代缴 义务 。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 历每年的1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 金募集所在 的 会计年度, 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6.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 规定编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金 年度 财 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后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生 不 一致 或 有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 额 发售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站 上 ;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法》、《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 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 基金公司网 站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 理人将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 过基金 公司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3.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合 称“ 基金 定期 报告 ”) 1.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 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披 露;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不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5.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 响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 募说 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季 度报 告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 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市 场风 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 素 、国 家 政策、 市场变 动、 行业与 个股业 绩的变 化、 投资人 风险收 益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到本 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 化,国家经 济、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 市公司的 盈利 水平也可能 呈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的各 项政策, 如财 政政策、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 等发 生变化,导 致证 券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 资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 响 到基 金业绩 。 (4) 信用 风险 当证券发行 人不能够 实现 发行时所做 出的承诺 ,按 时足额还本 付息的时 候, 就会产生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险主 要来自 于发 行人和 担保人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 为零, 而其他 债券 的 信用风 险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用 评级确 定。当 证券 的信用 等级发 生变化 时, 可能会 产生证 券的 价格变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 (5) 再投 资风 险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再投资获得 的收益又 被称 做利息的利 息,这一 收益 取决于再投 资时的市 场利 率水平和再 投资 的 策略。 未来市 场利率 的变 化可能 会引起 再投资 收益 的不确 定性并 可能影 响到 基金投 资策略 的顺 利实施 。 (6)购 买 力风 险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益 将主 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 因素而使其 购买 力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的影 响,如经 营决 策、技术变 革、新产 品研 发、竞争加 剧等 风 险。如 果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面 或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可 能导致 其股 价的下 跌,或 者可 分 配利润 的降低 ,使基 金预 期收益 产生波 动。虽 然基 金可以 通过分 散化投 资来 减少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2、管 理风 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 管理 人的管理水 平、手段 和技 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这 种风 险 可能表 现在基 金整 体 的投 资组合 管理上 ,例如 资产 配置、 类属配 置不能 达到 预期收 益目标 ;也 可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 险 随着中国证 券市场不 断发 展,各种国 外的投资 工具 也将被逐步 引入,这 些新 的投资工具 在为 基 金 资 产 提 供 保 值 增 值 功 能 的 同 时 , 也 会 产 生 一 些 新 的 风 险 , 例 如 利 率 期 货 带 来 的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期权 产品带 来的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也可能 因为对 这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投 资错 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3、估 值风 险 本基金采用 的估值方 法有 可能不能充 分反映和 揭示 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 发 生重大变化 时, 在 一定时 期内可 能高估 或低 估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 共同 协商,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使 调整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更 公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确保 基金 资产净 值不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实质 性的 损害 。 4、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面临 的流动性 风险 主要表现在 几个方面 :建 仓成本控制 不力,建 仓时 效不高;基 金资 产 变现能 力差, 或变现 成本 高;在 投资人 大额赎 回时 缺乏应 对手段 ;证券 投资 中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券市场的 流动性受 到价 格、投资群 体等诸多 因素 的影响,在 不同状况 下, 其流动性表 现是 不 均衡的 ,具体 表现为 :在 某些时 期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常 好,而 在另一 些时 期,则 可能成 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在市场 流动 性出现 问题时 ,本基 金的 操作有 可能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或 变现困 难的 情况。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突 出。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同投 资品种受 到市 场影响的程 度不同, 即使 在整体市场 流动性较 好的 情况下,一 些单 一 投资品 种仍可 能出现 流动 性问题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本 基金在 进行投 资操 作时, 可能难 以按 计 划买入 或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价 格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增 加基金 投资 成本。 这种 风险 在出 现个 股和个 券停 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中小 盘股 票,相对大 盘股票而 言, 中小盘股票 的流动性 相对 较低,可能 增加 投资的 交易 成本 。 5、特 定风 险 本基金为主 要投资于 具有 较高成长性 或具有价 值优 势的中小盘 股票 ,投 资人 面临的风险 主要 为: (1) 投资 品种 风险 较之大盘股 票,中小 盘股 票往往具有 高波动性 与低 流动性的特 征。首先 ,中 小市值企业 ,尤 其 成长型 企业, 资本投 资较 为密集 ,经营 风险较 大, 抵御宏 观经济 下 行的 能力 较差, 因此, 其价 格 及 收 益 率 波 动 较 大 ; 其 次 , 中 小 盘 个 股 的 市 值 较 小 , 市 场 深 度 欠 缺 ; 交 易 量 及 交 易 额 可 能 较 小,致 使交 易连 续性 受挫 。这些 都会 给基 金操 作带 来更大 的流 动性 风险 。 (2) 股票 市场 的整 体风 险 本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 ,基 金资产主要 投资于股 票市 场,因此股 票市场的 变化 将影响到基 金业 绩的表 现, 当股 票市 场收 益变动 、波 动提 高时 ,本 基金的 收益 可能 会受 到影 响 。 6、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 易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 统或 信息网络支 持出现异 常情 况,可能导 致基 金 日常的 申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系 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按 正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是开 放式基金 ,基 金规模将随 着投资人 对基 金单位的申 购与赎回 而不 断变化,若 是由 于 投资人 的连续 大量申 购而 导致基 金管理 人在短 期内 被迫持 有大量 现金; 或由 于投资 人的连 续大 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售 所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金 赎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能 使基金 资产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3)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4)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有遭 受损失的风 险,以及 证券 市场、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代销机 构可能 因不 可抗力 无法正 常工作 ,从 而产生 影响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风 险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二 、声 明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投 资 本 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 资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 代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金 合 同 》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提高 赎回费率。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或 费率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 变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降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 管 人 因 解 散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继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 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 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9)公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 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 基金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以 及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3.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管理 费率 及赎 回费 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依 据《 基金 法》 等的 规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七)本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 的权利义务 以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不 因基金财 产账 户名称 变更 而有 所改变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 一基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 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下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提 议 时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金 合 同 》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及 提 高赎 回 费 率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准 或费 率 的 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 金 合同或其他相关法 律文件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基金 管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项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 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会 议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务 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并 在会 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表决 方式亦 可采 用网 上表 决、 电话表 决等 其他 表决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经 有效通 知而 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 不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止日 以前提 交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或 系统。 通讯 方式开 会 应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 开。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和 基 金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3)召集人在 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有 效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5)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 定。如将其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前30日及 时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会 议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 持。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 份 证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 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通 过 方 为 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 在五 日内 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并 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 表 面符合法律 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但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 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 的授 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通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9) 、(10)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 内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 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 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尽 量 通过协 商、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机构 办公 场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 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 业务 监督 、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象 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投 资品种 池发 生变化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 类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0-4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权证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本基 金将 不低 于80%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中小盘股票 包括: 1 ) 中国 A股主板市 场(不含 中小 板)的中小 盘股票;2)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中 小 板 市 场 的 所 有 股 票 ;3 )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所 有 股 票 。 主 板 市 场 ( 不 含 中 小 板 )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界 定 如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半 年 末 对A 股 主 板 市 场 ( 不 含 中 小 板 ) 中 的 股 票 按 流 通 市 值 从 小 到 大 排 序 并 相 加, 累 计 流 通 市 值 达 到A 股 主 板 市 场 ( 不 含 中 小 板 ) 总 流 通 市 值 三 分 之 二 的 这 部 分 股 票 纳 入 中小盘 股票。 在此期 间对 于未被 纳入最 近一次 排序 范围的 股票( 如新股 上市 等), 如果其 流通 市值可 满足 以上 标准 ,也 称为中 小盘 股票 。 一般情况下 ,上述所 称的 流通市值指 的是在国 内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股票 的流通股本 乘以 收 盘价。 如果排 序时股 票暂 停交易 或停牌 等原因 需要 对流通 市值进 行修正 的, 本基金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取停 牌前 收盘 价或 最能体 现投 资者 利益 最大 化原则 的公 允价 值计 算流 通市值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当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 定变 更时,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 资产 配置比例进 行调 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4)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0-40%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 的10%;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9)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本基金 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8% 。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本 基金 可变 更或 取消 上 述第12) 条限 制, 而无 需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 及中小盘股 票范 围 调整 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 款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和 关 联交易 进行监 督。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交 易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 联 方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 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事 后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 结算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 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负 责解 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 律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相 应损失 先行予 以 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 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 的比例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 并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 保证登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 下,基金管 理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金 托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产 的责任 与损失 ,及 因受限 证券存 管直接 影响 本基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 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 批准。 风险 处 置 预案应 包括但 不限于 因投 资受限 证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资 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有 关异常 情况的 处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金 运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 因而导 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足 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并 承担 所 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 有 关 书面资 料,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准 确、完 整。有 关资 料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人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体 披露 所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 比例如违反 有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期 限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7 ) 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资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8 ) 基金管 理 人 有 义 务配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9 ) 若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已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10)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 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管 理 人 发 现 基金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3 ) 基金管 理 人 发 现 基金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 的“基金募 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 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 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金资 产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理 人应 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 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 凭证由基 金托 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合同 、基金 信息 披 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的 重大合 同,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时 以加密 方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 人,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 的,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 册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年 报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 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除 非法 律、法 规、规 章另 有规定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 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托 管协议的 修改 与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 利 用以 下方 式进 行修 改: 到 原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销售网 点, 登录 信诚基 金网 站进 行或 投资 者本人 致电 客服 中心 。在 从销售 机构 获取 准确 的客 户地址 和邮 编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 送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1 月份 )向所 有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一 次对 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12 月 份)结 束后 的 7 个工 作日 内寄出 。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信 诚基 金网 站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 回、 撤单、 转换 、修 改分红 方式 等业 务。


本公司 与 中 国建 设银 行、 农业银 行和 招商 银行 合作 ,面向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持卡人 、农 业银 行金穗 卡( 借记 卡、 准贷 记卡) 持卡 人和 招商 银行 一卡通 持卡 人 推 出基 金网 上交易 业务 。持 有以 上银行 卡的 投资 人,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登 陆网 上 交易, 按照 网上 交 易栏目 的相 关提 示即 可办 理开放 式基 金的 开户 、交 易及查 询等 业务 。有 关详 情可参 见相 关公 告。


在条件 成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网 上交 易业务 的发 展状 况, 适时 扩 大可用 于基 金 网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 支付的 银行 卡种 类, 敬请 投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 ( 三)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 红利 按 除权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具体 日期以 本基 金分 红公 告为准 )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公 告。 ( 五)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 (六 )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信诚 基 金免 长途 费客 服专 线 400-6660066 ,可 提供 安全高 效 自 动电 话语 音查 询, 或 转接 专人 服务。 ( 七)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 网上查 询、 网 上资讯 以及 在线 客服 服务 。 ( 八)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 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网 上留 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人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 化,但 不会 影响 本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 作。 自2010 年8 月10 日 以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1 、信 诚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0 年 8 月 28 日。 2 、信 诚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0 年 8 月 28 日。 3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信建 投网上 交易 费率 及定 投业 务优惠 活动 的 公告,2010 年8 月 30 日。 4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齐 鲁证 券网上 交易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0 年8 月30 日。 5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旗下基 金关 于增 加齐 鲁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期定 投及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8 月30 日。 6 、旗 下基 金参 加东 方证 券 网上交 易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 年8 月 31 日。 7 、关 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东 方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期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8 月 31 日 。 8 、信 诚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第 一次 分红 公告 ,2010 年9 月6 日。 9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光 大证 券网上 交易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0 年9 月17 日。 10 、信 诚中 小盘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0 年9 月 21 日。 11 、信 诚中 小盘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10 年 9 月21 日。 12、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广发 华福证 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 年9 月27 日。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13、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国银行 网上 交易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0 年9 月28 日。 14、信 诚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0 年 第3 季 度报告 ,2010 年 10 月 27 日。 15 、旗 下基 金关 于增 加长 江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11 月 19 日。 16 、信 诚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第二 次分 红公 告 ,2010 年11 月 19 日。 17 、信 诚基 金产 品2010 年12 月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2011 年1 月1 日。 18 、信 诚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0 年 第四 季 度报告 ,2011 年 1 月 21 日。 第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基 金投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信 诚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 信 诚中 小盘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信 诚中 小盘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中小盘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之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基 金 投资 人 可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