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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070010)

嘉实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根据2006 年6 月12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同 意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2006]117 号 )和2006 年6 月15日 《关 于嘉 实主 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2006]131 号)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7 月21 日 起生 效, 自该 日起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 本 招募 说明 书是 对 原 《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 更 新, 原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 以 本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恪 尽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 慎、 有效地 管理 和运用 本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五)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 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1 年1 月21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0 年12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8 九、基金转换 .............................................................. 45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三、基金的融资、 融券 .................................................... 5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0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 配 ...................................................... 6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6 二十、风险揭示 ............................................................ 69 二十一、差错处理 ..........................................................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2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7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八、备查 文件 .......................................................... 96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指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记 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和 有效 存续 并依 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行 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合法 设立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指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分 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 集期 指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 月。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 期满 , 基 金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和 募集金 额超 过核 准的 最低 募 集份 额总 额及 最低 募集金 额,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者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从一 个销 售机 构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投资指 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财 产进 行投 资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申 购款 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服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 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30%,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 亚洲) 有限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成 立, 是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 上海 , 总部设 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都 、 杭 州、 青 岛 、 南 京、 福州 、 广州 分 公司 。 公司 获得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情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 机 构投资 部 、 研究部 、 交易 部、 投资 流 程与风 险管 理部 、 监察 稽 核部 、 法 律部 、 产 品管 理 部、 机构 理财 团 队 、渠 道发 展部 、 营 销策 划部、 客户 服务 部、 电子 商务部 、 运 营部 、 信 息技 术部、 财务 部 、 人力资 源部 、战略 发 展部 等部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定 量投 资部 、 结 构产 品 投资部 和机 构投 资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 进行 基金投 资 。 研 究部 负责 行 业、 上市 公司 研究 和投 资 策略研 究 。 交 易 部负责 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 指令 。 投 资流 程与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投 资风 险分 析与管 理 、 投 资 流程 、 绩 效考 核。 监察 稽 核部和 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 及其员 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 进行 监督和检查。产品管 理部 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 相关 的市场营销研 究、 法律 环境 研究 和理 财 策略研 究等 。 机构 理财 团 队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户 、 机构客 户及 高端 个人基 金销 售的 开发 与维 护 。 渠道 发展 部、 营销 策 划部 、 电 子商 务部 、 客 户 服务部 负责 市场 推广 、 基 金销 售 、 客 户服 务、 销售 渠道 管理 等业 务 。 运 营部 、 信息 技术 部 负 责公司 信息 系统 的日常 运行 与维 护, 跟 踪研 究新技 术, 进 行相 应的 技术 系统规 划与 开发 、 基 金会 计核算 、 估 值、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 登记 和 清算等 业务 。 财务 部负 责 公司财 务工 作 , 人 力资 源 部负责 公司 企业 文化建 设 、 文 字档 案、 后 勤服务 、 人力 资源 管理 、 薪酬制 度 、 人 员培 训、 人 事档案 等事 务等 综合事 务管 理。 战略 发展 部负责 公司 经营 战略 规划 、新业 务发 展等 。 3. 管理 基金情 况 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2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1 只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具 体包 括 嘉实泰和 封闭、 嘉实 丰和 价值封 闭 、 嘉 实成 长收 益 混合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嘉 实货 币、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 (LOF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主题 混合 、 嘉实策 略 混合、嘉实优质 企业股票 、嘉实海外 中国股 票 (QDII ) 、嘉 实研 究精选 股票 、嘉实 多元 债 券 、嘉 实量 化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回报 混 合 、嘉 实基 本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 价值 优势股 票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票 。 其中 嘉实 增 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实债 券基 金 3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只开放 式基 金属 于嘉 实理 财通系 列基 金 。 同 时, 管 理 多个 全国 社保 基金 、 企 业年金 、 特定 客 户资产 投资 组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本情 况 王忠民 先生 , 董事 长 。 大 学专科 。 曾任 北京 矿务 局 财务处 会计 , 煤炭 部财 务 司会计 、 副 处长 , 中 国统 配煤 矿总 公 司财务 局处 长 , 煤 炭部 财 务公司 筹备 组负 责人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2002 年3 月 至今 任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 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 外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 易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 、北 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 至今 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 1990 年至 今, 担任海 问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1994 年至 今, 担任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2001 年 11 月至 今, 担任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 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 。 1996 年9 月 至今历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 理、副 总裁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Ingo Gefeke 先生 , 董事 , 德国籍 , 康斯 坦斯 (Constance ) 大学 国际 经济 学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球交 易银 行首 席运 营官 及国际 投资 银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公 司 (法 兰克 福 ) 董 事会 成员 ,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公司 ( 纽约 ) 董事 总经理 兼首 席行 政管理 官、 全球 交易 总监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 澳 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 纽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纽 约)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在 北 京大学 法 学学科 从事 博士 后研 究工 作,2000 年 7 月至 今历 任 清华大 学法 学院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清 华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党 员 , 教 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国 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 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朱成刚 先生 ,监 事 , 法学 博士。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资 产保全 部、 法律 事务 部;2002 年 1 月 至今 ,就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法 律部。 宋振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中共 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道滨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经 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 任职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 于中 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术 合作 公 司。2000 年 10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市 场部 副总监 、 总监 、 总经 理 助理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中 共党员 、 硕士 。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 曾任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 京 焦女 士, 副总 经理 ,武 汉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加拿 大 大不 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安 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3 月加盟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邹唯先 生 , 硕 士研 究生 ,10 年证 券 、 基 金从 业经 历。 曾任职 于长 城证 券研 究发 展中心 , 2003 年 6 月 进入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工作 ,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 任嘉 实稳 健混合 基 金经 理 、 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7 年 12 月 7 任嘉 实浦 安 保本基 金经 理, 2006 年 12 月 13 至 2008 年 2 月 27 任嘉 实策 略混合 基金经 理,2007 年 7 月 21 至今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6 年7 月21 日至2007 年7 月20 日 , 王贵 文先 生 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07 年7 月21 日至2008 年7 月21 日 , 窦玉 明先生 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成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 公司 副 总经 理 戴 京焦 女士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邵健 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詹 凌蔚 先 生 、 总经 理助 理 陶荣辉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李凯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为; 12、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反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发 生。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3 )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 体情况 , 公司 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 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 息 技术管 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 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 察 稽核 、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 变等制 度 。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互制 约原 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 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有 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 成本效 益原 则: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理 方法 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和 维持 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为公 司投资 管理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由 公司 总经理 、副 总 经理、 总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经理助 理 组 成, 负责 指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3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由 公司 总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助理 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 全面 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 并 提 出防范 化解 措施 。 (4 ) 督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 务的合 法合 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 监察稽 核部 :公 司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保 证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务部 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风 险控 制 第一责 任人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 岗位员 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管 理 理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 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员 工在 其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 充 分 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 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位 职责明 确,有 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 估 和分析 , 及 时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 立完 善的 基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估 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 其 他委 托资 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确 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和 交 易、交 易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投资、研究、交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 立和 维护 信息 管理系 统, 严格 信息管 理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息 安 全、真 实和 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 道的畅 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 领导 、 部 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 立 和完 善客户 服 务标 准 ,加 强基 金销售 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介 , 不得 有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 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 由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 岗 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 分析 , 并 由监 察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 督 察长发现公 司存在重大风 险或者有违 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 理 和其他有关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 日 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行 使中 央银 行 、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 服务 大 众、 振兴 民族 金 融业为 己任 , 稳健 经营 , 锐意进 取 , 各 项 业 务取 得 了长足 发展 。 新中 国成 立 后, 中国 银行 成 为国家 外汇 外贸 专业 银行 , 为 国家 对外 经贸 发展 和 国内经 济建 设作 出了 重大 贡献 。1994 年, 中国银行改 为国有 独资商 业银行。2003 年 ,中国 银 行开始股份 制改造 。2004 年 8 月,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2006 年6 月、7 月 , 先后 在香 港联 交所 和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成功挂 牌上 市 , 成 为首 家 在内地 和香 港发 行上 市的 中国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 是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港、 澳门 及 29 个国 家为 客户 提供 全面的 金融 服务 。 主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附 属机构 中银 国际 控股 集团 开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 全 资子公 司中 银集 团保 险有 限公司 及其 附 属和联 营公 司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 通 过全 资 子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 有限 公司从 事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中银 航空 租 赁私人 有限 公 司经营 飞机 租赁 业务 。 按 核心资 本计 算 ,2009 年中 国银行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 “ 世 界 1000 家大银 行” 排名 中列 第十 一位。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 营的 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到 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可 和赞 誉 , 树 立了 卓越 的品牌 形象 , 中国银 行 被The Banker ( 英国 《银 行家》 ) 评 为 “2009 年中 国年 度银 行” , 被Euromoney ( 《欧 洲货币 》 ) 评为 “2009 年 度最佳 私人 银行 ” , 被Global Finance ( 《 环球 金融》 )评为 “2009 年度中国最 佳外汇 交易银 行” ,被 Trade Finance ( 《贸易金融》 )评选为 “中 国本土最佳 贸 易服务银行” ,被 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贸易融 资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 中国 最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佳 贸 易 融资 银行 、 中 国最 佳外 汇 交易银 行” 。 面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 银行将 坚持 可持 续发 展, 向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不 断 迈 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 生, 自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自2003 年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行 长,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 期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 货 币政 策 司司长 、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 10 月至1996 年 10 月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总裁、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 等 职。 肖 先生 出生 于1958 年8 月,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任 海南 省副 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9 月担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1988 年至 1994 年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 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 金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 京大学光 华管理 学院金融 学专业博 士研究 生学历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加 入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中国银 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 任职 于 中国建 设银 行, 曾工作于 多个岗位 ,先后 担任分行 行长、总 行多个 部门的总 经理及副 行长。1978 年毕 业于 南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 6 月 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 2007 年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 2005 年9 月 起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 司业 务处 处 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助 理 、 党 委委 员等 职。 董先 生 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 的情 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根 据 不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中国 银 行于 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 部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 析及监 督服 务 、 风 险管 理 与内控 、 核算 估值 、 信 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另外 , 中 国银 行在 北京 市 分行 、 上 海市 分行 、 深 圳 市分行 、 广东 省 分行、 江苏 省分 行等 重点 分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四)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 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 封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 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 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 选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 景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 信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天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优 质 生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 股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 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 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工 银全 球 股票(QDII) 、 嘉实 海外 中 国股票(QDII) 、 银 华全 球 优选(QDII-FOF) 、 长盛 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股票型(QDII) 、华泰柏瑞亚洲领 导企业股票型(QDII) 、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QDII) 等 9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市场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和 理财品 种,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 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 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 定了 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 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 0 ) 65215588 传真 (010 ) 6518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 旦国 际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 1 ) 38789658 传真 (021 )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段 86 号城市 之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 86202100 传真 (028 )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附 楼二 楼


电话


(07 55 ) 25870686 传真 ( 0755 )2 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 和国 际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 32 ) 66777766 传真 ( 0532 )6 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 3 室


电话


(05 71 ) 87759328 传真 ( 0571 )8 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福 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 91 ) 88013673 传真 ( 0591 )8 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 66671118 传真 (025 )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中国工商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5) 招商银行 (6) 交通银行 (7) 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07727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8) 中国光大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华夏银行 (11) 兴业银行 (12) 深圳发展银行 (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吴 海鹏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 全国 )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 (010 )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梁曦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4) 北京银行 (15) 平安银行 (16) 广东发展银行 (17) 青岛银行 (18) 宁波银行 (19) 东莞银行 (20) 杭州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010 )95526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 路1099 号 平 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晓鹏 电 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 (0532 )85709787 传真 (0532 )85709799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住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地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0769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1) 徽商银行 (22) 南京银行 (23) 临商银行 (24) 温州银行 (2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6) 浙商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 )2667857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 )84544021 传真 (025 )84544129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27) 江苏银行 (28) 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行 (29 ) 渤海银行 (30) 洛阳银行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3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曾明 、 宋永 成 电话 (0755 )25188371 、 (0755 )25188611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961200.net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9 号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3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863893 传真 (010 )84865560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010 )8458888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住 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4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4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04)、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港 中旅 大厦 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 话 9551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46)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4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8) 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住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0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5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3) 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4)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5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5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6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61)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6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金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垚艺 电话 (0571 )85783750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64)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四路 光大银 行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73972 传真 (0791 )62886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6283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 )87406488 传真 (029 )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70) 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71)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3) 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74)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6)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旅 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水晨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瑾 联系人 常向东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7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8)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8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219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6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王佳佳 电话 (0755 )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8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8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 ( 0931 ) 4890208 、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42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9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3)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94)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9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电话 (010 )58328752 传真 (010 )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294375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 )66045446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jijin.com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9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9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博 爱大 厦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9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9)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 )83007069 传真 (0755 )83007167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网址 www.ydsc.com.cn (10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 (023 )63786464 传真 (023 )63786311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陈康菲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10)88086830-730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8086830 (10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0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 )66555202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10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171188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 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卢 湾区 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银 华 、陈 宇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06 年6 月12 日 《关 于同 意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证 监基 金字[2006]117 号 )核 准募 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混 合 型基金 (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1 . 募集期 限: 自2006 年6 月19 日起 至2006 年7 月18 日止 。 2 .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 基 金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和 中 国 银行 以及 其他 代销 机 构 。


3 .募集对 象: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 和有关 规 定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五)募集目标:本 基 金 不设定 发售 规模 上限 。 ( 六)认购时间:2006 年 6 月 19 日到 2006 年 7 月 18 日 ( 七) 基金的面值、 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2 、认 购费 率 认购 金额 (含 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元 1.0%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每份基 金份 额认 购价 格为 人民币1 元 。计 算方 法如 下 : (1 )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2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认 购费 用 (3 ) 认购 份额 =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八)募集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7 月 21 日 起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 管 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五 千万 元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原 因 及报送 解决 方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百 人 或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 , 终止本 基金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以及 本基 金 开通的 网 上交易 系统 。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及网点 ,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 告。 条件 成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熟时, 投资 者还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申购和 赎 回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投 资者 在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日 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 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 价 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业务 自 2006 年 8 月 21 日起 开 始办 理 。 本基金 的赎 回业务 自 2006 年 8 月 31 日起 开 始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即 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 日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时 间结 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 金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七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 首 次申购 单 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50000 元 ; 首次 申购 或 认购后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000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 导致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对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三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 越大,所适用 的申购费 率 越低。投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 和 电话交 易系 统 申 购本 基金 实行申 购 费率优 惠, 其申 购 费 率不 按申购 金额 分档 ,统 一优 惠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但 招商银 行借 记 卡 、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 中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持卡 人 ,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优惠 按照 相关 公告规 定的 费率 执行 ; 机 构投资 者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 基金 ,其 申 购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优惠 后费 率如 果低 于0.6% ,则 按 0.6%执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 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时间递 减,即 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 长,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三个 工作 日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但本基 金 申 购金 额 在 500 ( 含) 万元 以上 , 适 用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 每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 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二 : 某 投资 者提 出申 购 请求 , 申 购金 额分 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 购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5% 1.2% 申购费 用(C =A -D ) 1,625.62 13,043.48 净申购 金额 〔D=A/(1+B ) 〕 108,374.38 1,086,956.52 申 购份 数(=D/1.100) 98,522.16 988,142.29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各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三:假定 三笔赎回 申请 的赎回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时 间长短不 同, 其中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其计 算公 式 为: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接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兑 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三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4 ) 暂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本基 金连 续两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2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 其持 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6 年11 月15 日起 。 办理基 金间 转换 的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以 在 当日交 易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时 销 售拟转 出基金 及转 入基 金 的销售 机构处 办理 基金 转 换。基 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 都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注册 的 基 金;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 况下更 改上述 原则 ,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 的 申请 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 日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 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工 作日 及之后 查询 成交 情况 。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用 于支 付有 关手 续费和 注册 登记 费。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按照 如下 方式收 取: 1 、嘉 实货币 市场 基金 、嘉 实超短 债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多 元收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B 类 转换 为嘉 实 主 题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时, 转换费 率 均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率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转换 费 率)+M 转换费 用= (转 出份 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 费 率 )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2 、嘉 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与嘉实 成长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稳 健证券 投 资基金 、 嘉 实增 长证 券投 资 基金、 嘉实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优 质企 业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策 略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嘉实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价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 稳 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间互 转 ; 嘉实 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出转 至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 嘉 实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B 。 采用“ 赎回 费 + 申购费率 补 差” 算法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 净转入 金额 /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申购 补差 费 率 G 为 零;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赎 回费 的 25% 归 入转 出基金 资产 (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券 基金 除外 ) ; 根 据嘉 实稳固 收 益债券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该基金 的赎 回费 全部 归入 该基金 资产 ( 注: 在运 作 期和间 歇期 , 该 基金按 不同 的方 式收 取赎 回费) 。 注: 自 2010 年5 月26 日 起,暂 停嘉 实主 题混 合的 转入业 务; 自2011 年 1 月7 日 起暂 停嘉实 增长 混合 的转 入业 务; 自2010 年8 月 11 日 起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单日 每个 基金账 户的 累 计申购 ( 含转 入及 定投 ) 金额不 得超 过 50 万 元; 自2011 年1 月7 日起 嘉实 策 略混合 实施 暂 停转入 业务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基 金转 换费 率,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在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上 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还 应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实施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六)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投 资 者申 请基 金转 换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减 少 转出 基 金份 额、 增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手 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者 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七)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 对 未确 认的 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 八)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转 入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入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4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或流动 性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的情 形;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转出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 项,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 .基金 暂停 转换 或暂停 后 重新开 放转换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 式, 将一 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遗 赠、 自愿 离婚 、 分 家析 产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 资 产售 卖 、 机 构清 算、 企 业破产 清算 、 强制 执行 , 及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行 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 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体 。 3 、 “遗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立遗 嘱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赠 给法 定继 承人 以外 的其他 人 ;


4 、“ 自愿 离 婚” 指 原属夫 妻共 同财产 的基金 份额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愿离婚 而使 原在某 一方名 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分家 析产” 指 原属家 庭共 有(如 父子共 有、兄 弟共 有等) 的基金 份额从 某一 家庭成 员名下 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下 的行 为; 6 、 “ 国有资产无 偿划转” 指 因管理体 制改革、 组织形 式调整或 资产重组 等原因 引起的 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7 、 “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指 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8 、 “ 资产售卖” 指一 企业出 售它的下 属部门( 独立部 门、分支 机构或生 产线) 的 整体 资 产给另 一企 业的交 易, 在 这种交 易中 , 前者 持有的 基金份 额随 其他 经营性 资 产一同 转让 给 后者,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9 、 “ 机构清 算” 是 指机 构因 组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现 其他 解散 事由 , 或 因其权 力 机关作 出解 散决 议 , 或依 法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散 , 或因 其他原 因解 散, 从而 进 入 清算程 序( 破产清 算程 序 除外) , 清算 组( 或类似 组织, 下 同) 将该 机构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分配 给该机构的 债权人以清偿 债务, 或将清 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中的 基金份额分 配给机构 的股东 、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人 ;


10、“ 企 业破 产清 算” 是 指 企业法 人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 试行 ) 》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 十九 章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 算组依 法将 破产 企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11、 “ 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 有 权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二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 向基 金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 应 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可 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体 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 对 于有 效的 基金 转 托管申 请 , 基 金份 额将 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五)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并 冻结 。 (六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把 握中 国崛 起过 程中 的投资 机会 ,谋 求基 金资 产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资产 30% ~95% , 债 券 0 ~70% , 权 证 0 ~3%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把握证 券市 场发 展的 结构 性机会 ,运 用主 题投 资方 法追求 超额 收益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主题 投资 策略” (Thematic Investment Approach ) ,依 托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研团队 ,借 鉴外 部合 作方 的研究 成果 ,构 建投 资组 合,动 态把 握市 场投 资机 会。 1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将从 宏观 面 、 政 策 面、 基本 面和 资金 面等 四 个角度 进行 综合 分析 , 根 据市场 情况 灵活配 置大 类资 产, 减小 基 金的系 统性 风险 。 在 资产 配 置上, 将优 先考 虑股 票类 资 产的配 置, 在确定 证券 市场 主题 之后 构造股 票组 合, 剩余 资产 将 配置 于 固定 收益 类和 现金 类等大 类资 产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股票投 资部 分, 将从 主题 发掘、 主题 配置 和个 股精 选三个 层面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1 ) 主题 发掘 投资主 题是 影响 经济 发展 和企业 盈利 的关 键性 和趋 势性因 素, 它具 有以 下特 点: ? 前瞻性 ; ? 动态变 化; ? 主题所 涉及 的企 业不 局限 于某一 具体 的行 业或 地域 ; ? 主题之 间相 对独 立; 中国的 发展 具有 多层 次 、 多样化 、 动态 变化 的特 点 , 不 同主 题下 的企 业两 极 分化的 特点 更加明 显 ; 中 国的 崛起 也 是一个 多层 次 、 长 周期 的 历史性 进程 , 不同 特点 的 企业发 展顺 序有 先有后 , 发展 速度 和获 益 程度各 不相 同 , 新 旧投 资 主题将 出现 更替 。 投资 主 题所影 响的 企业 不仅仅 局限 于行 业 、 地 域 这一传 统的 划分 范围 之内 , 具 有跨 行业 、 跨 地域 特 点的投 资主 题将 为市场 带来 新的 投资 机会 。 各主 题之 间具 有相 对独 立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存在“ 多主题 驱动” 的 投资机 会。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托基 金管 理人的 投研 团队 , 立足 于“ 嘉实 TOP-DOWN 研究模型” , 根 据 嘉实宏 观经 济 、 政 策制 度 和其他 领域 的相 关研 究报 告以及 外部 合作 方的 研究 成果 , 采 用定 性 和定量 模型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从 宏观 经济 、 政 策 制度 、 技 术进 步和 社会 文 化等多 个角 度出 发, 动态 分析 影响 经济 发 展和企 业盈 利的 关键 性 、 趋势性 因素 , 前瞻 性发 掘 在中国 崛起 过程 中所不 断涌 现出 来的 投资 主题。 (2 ) 主题 配置 在主题发掘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嘉 实“ 企业 投 资价值评估体系” , 对 不同 主题进行 分析和评估, 根据主题与 企业的关联度 , 确定明确 受惠于相关主题 的企业, 形成“ 主题企 业 群” , 根据 不同主题因 素对 企业 EPS 和企业价值 的影 响幅度, 确定主 题企业群 的受益程度; 根据企业群所涵 盖的企业 数目、 市值 等指标, 确定 主题企业群的市 场容量; 根据证券市场 的情绪、主题企业群在证 券市场近一个月的表现, 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反 应 速度 。根据 上述三 个关 键变 量, 确定“ 主题企 业群” 的配 置权 重。 对 于受 益程 度高 、 市 场容 量大、 反应 时 间快的 主题 企业 群, 基金 将加大 配置 力度 。 (3 )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在个 股选 择层 面, 采用“ 研 究驱 动” 的 模式, 基 于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的 独立研 究, 精选受 益于 相关 主题 的个 股,并 在此 基础 上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个股选 择的 标准 为: ? 属于主 题企 业群, 并且 根 据嘉实“ 企业 投资 价值 评估 体系”,从EPS 增长、 企业 经济 价值等 指标 评估 看, 受惠 程度居“ 主题 企业 群”中前1/2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 考虑到 企业 未来 的成 长性 , 未 来一 至三 年企 业的EPS 、 EVA 等财 务指 标预 计有 较大 幅度增 长, 从PEG 、PCF 等指标 比较 ,目 前的 估值 水平明 显 低 估或 者相 对合 理; ? 根据上 市公 司股 权结 构 、 公司组 织框 架 、 信 息透 明 度等角 度定 性分 析 , 选 择 公司治 理结构 良好 的上 市公 司; ? 兼具有 中长 期成 长性 及中 短期市 场表 现的 催化 剂。 3 、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的债 券组 合主 要作 为基金 流动 性管 理的 工具 。 债券投 资采 取“ 自 上而 下” 的 策略,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 素, 以价 值发 现为 基础 , 采取以 久期 管理 策略为 主 , 辅 以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等 , 确 定和 构造 能 够提供 稳定 收益 、 较高 流 动性的 债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 组合 。 (1 ) 久期 策略 在分析 宏 观 经济 指标 (主 要包括 :市 场资 金供 求、 利率水 平和 市场 预期 、通 货膨胀 率 、 GDP 增长 率、 货币 供应 量 、就业 率水 平、 国际 市场 利率水 平、 汇率 )和 财政 货币政 策等 的 基础上 , 对未 来较 长的 一 段时间 内的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进 行预 测 , 决 定组 合 的久期 , 并通 过 不同债 券剩 余期 限的 合理 分布 , 有 效地 控制 利率 波 动对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影响 , 并 尽可 能提 高 基金收 益率 。 (2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是基 于对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特征 的分 析,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 化趋势 , 并 据此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有 两方 面的内 容, 一是 收益 率曲 线本身 的变 化 , 根据收 益率 曲 线 可能 向上 移动或 向下 移动 , 降低 或 加长整 个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 二 是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上不 同年 限收益 率的 息差 特征 , 通过 骑乘策 略 , 投 资于 最有 投资 价值的 债 券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 和我国 证 券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 策略包 括 : 杠 杆策 略、 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 价差 策略 、 双向权 证策 略 、 卖 空有 保 护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 买 入 保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略 等。 (五)投资决策程序 1 、主 题研 究与 个股 研究 研究员 通过 宏观 研究 、 市 场策略 研究 、 定量 研究 和 个股研 究等 手段 , 从宏 观 经济 、 政 策 制度 、 科 技进 步、 社会 文 化等角 度进 行综 合分 析 , 为基金 经理 提供 主题 选择 和主题 企业 群选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择的建 议。 基金 经理 综合 上述判 断, 确定 投资 主题 和主题 企业 群, 并上 报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 ; 2 、投 资决 策 在主题 和主 题企 业群 确定 的基础 上, 基金 经理 根据“ 主题企 业群” 的市 场容 量、 受益程 度 和市场 反映 速度 , 做出 本 基金的 资产 配置 决策 , 包 括对主 题和 主题 企业 群的 资产配 置以 及债 券和现 金类 资产 的配 置决 策。 研究 员根 据个 券选 择 标准 , 提 供个 券选 择建 议 。 基 金经 理根 据 研究员 的建 议, 完成 组合 构建, 下达 投资 指令 。 3 、组 合风 险控 制 组合控 制员 按照 风险 控制 标准 , 对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 投资指 令进 行事 前审 核 。 符合风 险控 制标准 的指 令将 交由 中央 交易室 执行 。 4 、交 易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中 央交易 室 , 通 过严 格的 交 易制度 和实 时的 一线 监控 功能 , 保 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地执 行。 5 、动 态的 组合 管理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证券 市场 和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 化, 结 合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导 致的 现金流 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和流 动 性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动 态的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增长 率× 95% +同 业存 款收 益率× 5% 如果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 更科学 的复 合指 数权 重比 例, 在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调 整或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4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 益。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则按 照取 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 行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不得 有下 列情 形: ?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额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千分 之五 。 ?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5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十)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1 年1 月17 日 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0 年12 月31日(“ 报告期 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589,383,015.58 84.52 其中: 股票


12,589,383,015.58 84.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92,177,903.60 9.35 其中: 债券


1,392,177,903.60 9.3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5,810,673.04 5.41 6 其他资 产


108,469,881.28 0.73 7 合计





14,895,841,473.5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080,904,214.32 14.01 B 采掘业 153,236,066.84 1.03 C 制造业 7,432,109,491.23 50.04 C0 食品、 饮料 654,850,855.12 4.41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53,496,651.53 0.36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12,609,349.30 0.08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2,982,554,557.03 20.08 C5 电子 229,756,276.92 1.55 C6 金属、 非金 属 390,667,456.54 2.63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484,933,736.26 10.00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623,240,608.53 10.93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23,238,355.36 1.5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2,103,816,620.72 14.1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2,067,769.60 0.42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26,781,022.62 0.18 K 社会服 务业 262,433,000.28 1.77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244,796,474.61 1.65 合计 12,589,383,015.58 84.7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406 国电南 瑞 19,720,877 1,421,086,396.62 9.57 2 600518 康美药 业 64,688,953 1,275,019,263.63 8.58 3 000792 盐湖钾 肥 12,880,548 853,207,499.52 5.74 4 002123 荣信股 份 13,579,894 645,044,965.00 4.34 5 600096 云天化 15,644,851 417,873,970.21 2.81 6 000876 新 希 望 18,949,459 396,991,166.05 2.67 7 600038 哈飞股 份 11,720,876 333,810,548.48 2.25 8 002093 国脉科 技 17,957,334 324,668,598.72 2.19 9 600251 冠农股 份 10,261,437 291,732,653.91 1.96 10 600354 敦煌种 业 7,985,039 289,856,915.70 1.9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52,070,903.60 0.35 2 央行票 据 556,834,000.00 3.75 3 金融债 券 783,273,000.00 5.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83,273,000.00 5.2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1,392,177,903.60 9.37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0201 10 国开 01 2,800,000 280,196,000.00 1.89 2 0801047 08 央 行票 据 47 2,600,000 261,014,000.00 1.76 3 080221 08 国开 21 2,600,000 256,802,000.00 1.73 4 1001017 10 央 行票 据 17 2,000,000 195,700,000.00 1.32 5 090301 09 进出 01 1,500,000 149,445,000.00 1.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85,586.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4,426,638.0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259,480.66 5 应收申 购款 1,198,175.8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469,881.2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518 康美药 业 1,275,019,263.63 8.58 配股申 购期 间停 牌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0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7.21-2006.12.31 57.62% 1.22% 48.71% 1.28% 8.91% -0.06% 2007 年 120.07% 2.10% 150.20% 2.18% -30.13% -0.08% 2008 年 -52.49% 2.61% -63.85% 2.89% 11.36% -0.28% 2009 年 82.49% 1.75% 90.72% 1.95% -8.23% -0.20% 2010 年 19.11% 0.96% -11.77% 1.50% 30.88% -0.54%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变 动 比较 图: 嘉 实主 题混合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6 年7 月21 日至2010 年12月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第 十四 条 ( (二 ) 投 资 范围、 (八 )2. 投资 组合 比 例限制 ) 约定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1) 资产 配置 范围 为: 股 票资 产 30% ~95% , 债券 0 ~70% , 权 证0 ~3%,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2 )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3)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4)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千 分之 五; (5)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6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限制 。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 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 金收益 包括 :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 金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投资 者可选 择将 获 取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情 况下 ,基金 可以 进 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收 益 每季度 至 少分配 一次 , 每季 度不 超 过三次 , 每年 不超 过十 二 次。 在每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 收益占 基金 份额 面值的 比例 超过 中国 人民 银行执 行的 三年 期居 民定 期储蓄 存款 利率 (税 后) 水 平的 120 %时 , 基金应 当分 配收 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若中国 人民 银行 存款 利率 发生重 大变 化而 影响 上述 标准时 , 基金 管 理 人将 相 应调整 , 并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公 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 本条 第 (一) 款第 3 ) 至第 7 ) 项所 列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5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 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两 日内公 告。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1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二 十、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发展 历史 不长 , 应 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 加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 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主题选择风险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主题判 断失 误所 带来 的风 险。 本 组合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研究平 台中 研究 流程 的相 关规定 最 大限度 的提 高对 相关 因素 的把握 ,以 及对 公司 业绩 和关键 触发 因素 判断 的准 确率。 (五)其他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十 一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本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予以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 向过 错 人追偿 。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 金估值 差错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 ) 基金管 理人 对估 值差 错承担 责任 。如基 金管 理 人的估 值结 果与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结 果不一 致 , 且 基金 托管 人 的估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此 估值 差错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的估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2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 此造 成 或扩大 的损 失有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3 )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 )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5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 )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估 值错误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错误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基金 管理 人 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要求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三 条 第(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1 项中 的第 (4 )小项 条 款、 第 2 项 中的 第 (5 ) 小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4 )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或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1)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成 立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组 作出 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 6 、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 以 上。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 ) 根据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本 基金 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 取认 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 人,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协 议对 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构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2 )按 照 法律 法 规, 代表 基 金 对被 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 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 其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 择 、更 换 律师 、审 计 师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17 )根 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订、 修改 并 公 布有 关 基金 募集 、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18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 人 的义 务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的 其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11 )采 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 算开 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指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 人,如 认为 基金管 理人 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8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19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 (20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职 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投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发 行的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的其 他合 法权 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分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公 告通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则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全 部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后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相 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 表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其 它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五 ) 款 第 2 项条 款规 定的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 围内的 事项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a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作 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 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含 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9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 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金 法》有 关规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等项 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应当 自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备案 后2 日 内 ,由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4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a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b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d )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于 本基 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行 修改 的 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对 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a )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b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c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六)争议的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产 生的 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 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 基金 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投资 者也 可在 支 付一定 工本 费后 获得 本基 金合同 复印 件 或复制 件,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理 人”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成立时 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管 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 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为对基 金禁 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库 ,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督 ; 基 金 托 管人对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方 式 (如 见券 付款 、 见款付 券 ) 的 控制 是否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5 ) 基金如 投资 银 行 存款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 )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二) 项的监 督和 核 查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 的 合法 合 规 指令 或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基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 民币 结算 银行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 理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营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用 。 基金 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 予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但 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基金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 关 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 署 有关 重大 合同后 应 在收 到 合同 正本 后30 日 内 将一 份正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 金财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 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 在盖 章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相应 的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 法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应及 时 进行 协商 和纠正 。 (5 )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三位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 公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 错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管 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 不承担 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 人的净 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基金 托 管人 也应 承 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 复核义 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 述错误 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不 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 承担了 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人 应 负责 向不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当 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 还不当 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足 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已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 复 核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 经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 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 保管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方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 督,以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若 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 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新 并公 告 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编 制 完毕并 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予以公 告;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 年度终 了后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 立即 进行 复 核,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10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15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 整,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 一致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告 上 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 具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复核 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不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之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 致,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分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后 的15 个 工作 日 内向 定制 纸 质 对账 单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人 发送 电子 对帐 单。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 2006 年 9 月 25 日 开始 正式 推出 本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与 中国银 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 、 交 通银 行 、 中 信证 券 、 海 通证 券、 广发证 券 等 代销 机构 就本 基金申 请开 办“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约定 每期 固定 申购 金额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费) 、( 010 )85712266 , 或 传真 (010 ) 65182266 , 也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 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 报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投资者 可持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 农 行 金穗卡 、 交 通银行 太 平 洋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民 生 银行借 记卡 、 广发 理财 通 卡、 北京 银行 卡、 兴业银 行卡 、 浦发 银行 东 方卡或 活期 一本 通账 户 、 中信银 行借 记卡 、 光大 银 行借记 卡 、 富 滇 商业银 行借 记卡 、 长沙 银 行借记 卡 、 金 华借 记卡 、 杭 州银行 借记 卡 、 顺 德农 商 银行 社 借记 卡、 上海农 商行 借记 卡 、 南 京 银行借 记卡 、 温州 银行 借 记卡 、 齐 鲁银 行借 记卡 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办 理相 应网 上交 易和 电话交 易业 务 ; 持 建行 龙 卡储蓄 卡、 广发 银行 理 财 通卡 、 农 行金 穗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卡、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浦 发银行 东方 卡 、 中 行广 东 分行借 记卡 的投 资者 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办理 相应 基金 网上 交易 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 具体参 见相 应的 基金 公告 。 网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赎回 、 转 换所 持基 金份 额 , 持建行 龙 卡 储蓄 卡 、 农 行金穗 卡 、 广发银 行 理 财通 卡 、 中 行 广东分 行借 记卡 、 招行 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 东方 卡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系统购 买基 金。 (六) 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购 与赎 回 的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 (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 )85712266,或 传真 (010 )65182266 2 、网站 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0 年 7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 月 21 日, 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东 吴 证 券 和 日 信 证 券 开 办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7 月21 日 含本基 金 2 关 于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实 施 暂 停 转 入 业 务 及 限 制 申 购 业务的 定期 更新 公告 (2010年8月) 2010年8月6 日


3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汇 款 支 付 业 务 开 通 范 围 增 加中行 、 交行 、 招行 及广 发银行 借记 卡持 卡人 业务 的公告 2010 年8 月27 日 含本基 金 4 关 于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实 施 暂 停 转 入 业 务 及 限 制 申 购 业务的 定期 更新 公告 (2010 年9月) 2010年9月8 日


5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9 月21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中 投 证 券 开 办 定 投 业 务 的公告 2010 年9 月30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实 施 暂 停 转 入 业 务 及 限 制 申购 业务的 定期 更新 公告 (2010 年10 月) 2010 年10 月14 日 8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长 江 证 券 开 办 定 投 业 务 的公告 2010 年10 月22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实 施 暂 停 转 入 业 务 及 限 制 申 购 业务的 定期 更新 公告 (2010 年11 月) 2010 年11 月8 日 10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12 月2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1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汇 款 支 付 业 务 开 通 范 围 增 加邮储 银行 等6 家银 行借 记 卡持卡 人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12 月3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 于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实 施 暂 停 转 入 业 务 及 限 制 申 购 业务的 定期 更新 公告 (2010 年12 月) 2010 年12 月8 日 13 关 于 对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开 通 嘉 实 直 销 网上交 易和 电话 交易 业务 的公告 2010 年12 月31 日 含本基 金 14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交 通 银 行 开 办 定 投 起 点 金 额 调 整 的公告 2011年1月5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 于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暂 停 转 入 及 限 制 申 购 业 务 的 定 期更新 公告


(2011 年1 月) 2011 年1 月12 日 16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国 脉 科 技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2011 年1 月14 日 含本基 金 17 嘉 实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0 年 年 度 收 益分配 公告 2011 年1 月18 日 每10 份 基 金 份 额 发 放 红 利 0.05 元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 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嘉实 主 题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协 议》 ; 4. 法律 意见书 ; 5.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金 托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1 年3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