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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市值(162209)

泰达市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3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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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 宏利市 值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泰 达 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4 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8 月 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资人赎 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整 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 风 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 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投资人在 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应 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 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2 月 3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 达 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生 效 ...................................................................................................................... 34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6 八 、 基 金 的 转 换 ..................................................................................................................................... 4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44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55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57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58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63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税收 ................................................................................................................. 65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6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69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7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7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79 二 十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9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02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0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04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05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泰达 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泰达宏 利市 值优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 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泰达 宏利市值优 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 指, 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 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 《泰达 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 宏利 市值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 宏利 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 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 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泰达 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额度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 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泰达 宏 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泰达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 登记结算 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 泰达宏利 市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具体时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 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 邢颖 注册资本: 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49%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 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6 年 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01 年起担任天津泰达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 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 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 董事。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 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士学位, 律师、 经济师、项目数据分析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 部副部长。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孙泉先生, 董事。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1989 年任职天津开 发区管理委 员会政策研究室; 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 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现任天津泰 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 董事, 美国国籍。自 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2 月间 在宏利金融有限公司策划开拓中国内地、 澳门、 台湾地区及越南市场, 并 自 2000 年起掌管宏 利台湾;在 2002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负责宏利金融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 、台湾地区以及 越南的业务,同时也负责宏利金融有限公司的区域人力招聘及发展计划;自 2004 年起至今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作为宏利金融有 限公司高层 管理委员会 成员负责 在 中国内地与台 湾地区的业 务,同时亦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 , 并 自 2005 年起担任中宏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董事 长。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生, 董事, 加拿大国籍。自 1978 年至 2005 年间在宏利 金融有限公司分 别于美国、 加拿大国际 及企业业务 部出任多个管 理要职,在 策略性规划、保 险及年金产品管理、销售及市场推广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在 2005 年至 2006 年间,为美国 保险业务部的行 政副总裁, 负责管理恒 康人寿保险 、恒康长期护 理及恒康金 融网络等业务单 位; 自 2007 年起掌管宏利金融有限公司于亚洲的保险及财富管理业务 , 以及 于日本、 中国内 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印 尼、菲律宾、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泰国的业务运作。 王裕闵先生, 董事, 美国国籍。 自 1987 年起分别在 M&T Bank New York, USA 、 FGIC New York, USA 、 General Reinsurance Stamford, USA 、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New York, USA 、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New York, USA 担任分析员及投资组合经理的职 务; 自 2000 年 至 2009 年, 在美国美联证券公司担任董事总 经理兼结构信贷产品主管及亚洲 资本市场和投资 银行主管的职务; 自 2009 年加入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担任北亚洲区投资主管之 职。 汪丁丁先生,独 立董事 。 毕 业于北京 师范学院数 学系,中国 科学院数学 力学 部理学硕士 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 国科学院系统科 学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美国 东西方中心 人口研究所 访问学者、博 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 与金融学院助理 教授、德国 杜依斯堡大 学经济系客 座教授、北京 大学中国经 济研究中心副教 授及美国夏威夷 大学经济系 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 京大学及浙 江 大学教授, 兼任《财经》杂 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 。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5 年 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清 华大学经管学院 和国家会计 学院副教授 、安信信托 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 曾担任全国人大 常委会财经委员 会《信托法》 、 《证券投 资基金法》 起草小组成 员。 目前担任 中国人民大学信 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师。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 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 港 Livasari&Co. 律师行 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 毕业于南 开大学金融 学系,经 济学博士 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国际金融研 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南开经济研究》副主编。2005 年起 任中国金融学会 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计师。1995 年至 1997 年任天 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津经济 开发区财政局。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杜汶高先生, 监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 学位。 2001 年加入宏利,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于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 之后掌管宏利亚 洲区(香港除外 )的投资事 务,现为宏 利金融环球 投资管理(亚 洲)的亚洲 投资部 主管,掌 管亚洲区投资事务,拥有 22 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公司 工作,历任基金 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 运营 部副总经理、基金 运营 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 总 经理。 毕业 于复旦大 学和香港城 市大学,获 得理学学士 、经 济学硕士和 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 刘青山先生, 副总 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史学学士和管 理学硕士。 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 作。2001 年起 参与筹建湘财合 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前身)并 工作至今,期间 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傅国庆先生, 副 总经理。 毕 业于南开 大学和美国 罗斯福大学 ,获文 学 学 士和 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 管理 工作, 期间 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部经 理、信托业 务总部总经 理、董事会 秘书以及公 司 副总经理。2006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年 9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 长。毕业于 中国人民 大学和中国 科学院,管 理学和理学 双硕 士。先后任 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 金经理 吴俊峰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5 年 5 月至 2005 年 8 月期间就职于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任研究员。2005 年 8 月加盟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研究主管等职务。6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史博先生,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9 月管理本基金;李 泽刚先生,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6 月管理本基金 ; 魏延军先生, 2007 年 8 月至 2008 年 8 月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包括公 司总经理 缪钧伟,副 总经理兼投 资总监及基 金经 理刘青山,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 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交易部负责人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 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 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结构是 一个分工 明确、相互 牵制的组织 结构,由最 高管 理层对内部 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险 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直 接对董事会 负责;及时 向 董事会及/或 董事会下设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 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 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 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 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 工,确保各 项业务活动 有恰当的组 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 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 中,形成不 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 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 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 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 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 程序,确认 和评估与公 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对 风险隐患进 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 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 投资 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数量化的 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 业及个股的 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 有效的措施,对 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 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 国建设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截至2010年9月30日,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06.41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31.47%。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86.81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36.12%。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46% , 年化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7%;净利息收益率为2.45%。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 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 ,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13.48%。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 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 在悉尼设有代表处 , 设立了 安徽繁昌建信村 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4家村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镇银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等多家子 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 台,拥有员工约30 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 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50 多个国内外奖 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 列第2 位, 为中资银行之 首;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公布的 “2010 中国品牌价值50 强 ” 列第3 位; 荣 获英国 《金融时 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 ;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 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 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 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 算处、基金 清算处、监 督稽核处和 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 现有 员工 130 余人。 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 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 “业内最干 净的无保留意见 的报告” ,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 东省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会 计结算、营运管 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南 通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 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 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的商业 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 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 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178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 6 只,开放式基金 172 只。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 ,中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 《全球托管人》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年 被 香港《财资》杂志 评为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 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 有风险与内 控管理委 员会,负责 全行风险管 理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 指导。投资 托管服务部 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 服务部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 理制度、控 制制 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 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 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 管基金的投 资运 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 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报 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 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 标等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 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 -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 延慧 、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 电话:010-85109211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浩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8) 深圳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 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 网址:www.s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9622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11)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21 -63586210 传真:021 -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3)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 -85238667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14)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 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英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 中国 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李洋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8)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9)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20)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www.PINGAN.com 21)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 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2)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3)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4)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26)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程高峰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7)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8) 华泰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 02、 03 、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9)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0)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1)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2)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33)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4)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5)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36)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7)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 ,96326 (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38)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39)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0)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1)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人代表人 :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42)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3) 财富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4) 宏源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45)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6) 方正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47) 民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9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8) 国金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 600109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 三)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人 :刘惠文 联系人: 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银华、 单峰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生 效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一)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4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股票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4 号文核准 ,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起向全社会公 开募集,并 于 2007 年 8 月 3 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7]205 号文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四)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 网点 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 投资 者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 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 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 ;通 过 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 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投资人可将全部 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 照份额进行 赎回,申请 赎回 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 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 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单个交易账户 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 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 的剩余 基金份额 全部赎 回 。 4、本基金不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与托管人协商后,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50000 /(1+1.5 %)=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50000 -49261.08 =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49261.08 /1.0160 =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 10000× 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50.8=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 购费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 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 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50 万 1.20% 250 万≤M<500 万 0.75 % 500 万≤M<1000万 0.50 % M≥1000万 每笔1000 元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赎回费率 具体 如下表所示: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365 天 0.5 % 366 天(含)~730 天 0.25 % 731 天(含)以上 0 9、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1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范 围、特定地 域、特定时 间、特定交易 方式等的基 金投资 人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 赎回费率和 基金 转换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 登记结算 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 相应的登 记结算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 述 登记结算 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受的赎 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 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 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是指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 、 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 登记结算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机构认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 合格的 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结算 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转托 管的销售机 构因技术系 统性 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 通 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投 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 资计 划,投资者 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发表于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以 及公司网站 上的《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开 通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及日后其他相关公告 。 (十 四)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 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 登记结算 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 关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以及 登 记结算 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 的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基 金份额所产 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 红和红利再投 资,其中现 金分红全部强制 转为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 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 冻结状态时 , 登记结 算 机构或其 他相关机构 有权拒绝基 金份 额的赎回申 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八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登 记结算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兼顾大盘 股和中小盘 股,把握 不同市值的 股票在不同 市场环境下 的投 资机会,投 资于其中的优质股票,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不同市值的股票 ,在整个股 票市场发 展的不同阶 段,处于不 同的领导地 位, 从而呈现出 显著的市场轮动 效应。单纯 投资于大盘 股,或者投 资于中小盘股 票,难免会 错过不同市值股 票在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基于基金 管理人对市 场有效性 和市场结构 的认识,进 行主动性管 理, 兼顾大盘股 和中小盘股,以 资产混合策 略建立动态 资产组合, 努力克服单一 市值股票所 带来的局限性, 同时发挥基金管 理人的选股 优势,运用 纪律化的投 资流程来挑选 优质股票, 争取获得主动投 资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通 过实施“市 值轮换” 和“优选个 股”的策略 ,实现基金 资产 的长期稳定 增值的目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投资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35 %,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 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 的股票资产,投 资在具有领 先规模优势 、拥有良好 财务结构、收 益稳定的大 市值公司股票, 和具有领先创新能力、良好发展空间、并有可能在未来成为行业龙头的中小市值公司股票。 (四)投资 策略 1. 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股票债券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最高可以达到 95%, 最低保持在 60%以上, 债券资产比例最高可以 达到 35 %,最低为 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以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本基金将使用成功运用的 MVPS 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 。MVPS 模型主要 考虑 M (宏 观经济环境) 、V (价值) 、P (政策) 、S (市场气氛)四方面因素,具体因素 如下: MVPS 模型作为本基金管理人持续一致的资产配置工具,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有效结 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 2. 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股票投资组 合,本基金 首先运用 科学的数量 分析方法将 股票基础库 中的 股票划分为 大盘股和中小盘 股,其次进 行 战术性资 产配置确定 大 盘股和中小 盘股在股票 投资组合中的比 例,同时运用定 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挑 选出不同市值 的优质股票 ,最后构建实际 股票投资组合。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1 )划分大盘股和中小盘股 本基金的股票基础库涵盖中国 A 股市场中的所有上市公司股票, 按总市值由大至小排列, 并计算各公司所 对应的累计 总市值占全 部公司累计 总市值的百分 比,将所对 应的累计总市值 百分比处在〔0 %,60%〕 的公司定义 为大市值公 司,处在〔60 %,100%〕 的公司定义为中 小市值公司。这 两类上市公 司的股票分 别定义为大 盘股、中小盘 股,从而将 基础库划分为大 盘股基础库和中 小盘股基础 库 。基金管 理人定期回 顾上市公司股 票的市值, 更新大盘股基础 库和中小盘股基础库。 未来,随股票市 场发展和个 股市值差 异的变化, 基金管理人 可在保持大 盘股 和中小盘股 风格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大盘股和中小盘股的划分标准,并及时公告。 (2 )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大盘股和中小盘股的比例 根据大盘股和中 小盘股的风 险收益状 况,确定股 票资产在这 两类不同市 值股 票之间的配 置比例。 其中大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 20% -100% , 中小盘股在整个 股票资产中占比 为 0% -80% 。 若因新股发行等因素导致 A 股市场的市值规模分布发生较大变动,而导 致本 基金股票组 合在大盘股或中 小盘股的投 资比例超出 配置比例时 ,本基金将根 据市场情况 ,本着基金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在战术性资产配 置的过程中 ,本基金 综合考虑长 期和短期、 基本面和技 术面 的因素。从 长期来看,大盘 股和中小盘 股在股票市 场发展的不 同阶段具备不 同的特性, 本基金对当前股 票市场所处的阶 段进行判断 ,合理配置 股票资产在 大盘股和中小 盘股之间的 比例,从而使股 票组合表现出不同的风格: 市场状况 投资目标 组合表现 市场阶段 市场状态 Beta 相对全市场涨幅 市值比例 风格表 现 牛市加速期 市场加速上涨 >1 高于全市场涨幅 小盘股为主 进攻性 牛市稳定期 市场平稳上涨 >1 高于全市场涨幅 大盘股为主 防御性 牛熊转换期 市场面临变化 =1 等于全市场幅度 均衡配置 平衡性 熊市加速期 市场加速下跌 <1 低于全市场跌幅 大盘股为主 防御性 熊市稳定期 市场平稳下跌 <1 低于全市场跌幅 小盘股为主 进攻性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牛熊转换期 市场面临变化 =1 等于全市场幅度 均衡配置 平衡性 从短期来看,本 基金主要从 基本面、 技术面和风 险三个方面 进行深入分 析, 充分考虑大 盘股和中小盘股 在估值水平 、势头强弱 、风险程度 等方面的差异 ,运用基本 面指标和技术指 标,判断和预测 不同市值股 票在未来一 段时间的表 现,从而合理 配置基金在 大盘股和中小盘 股之间的比例。 本基金在不同市 值的股票资 产之间进 行相机地周 期性轮替操 作,把握不 同市 值的股票在 不同市场环境下的投资机会。 (3 )选择优质股票,建立股票优选库 本基金将采用定 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法 来进行建立 股票优选库 。第 一步:运用 定量指标对大盘 股和中小盘 股基础库进 行排序、筛 选,形成基金 备选库;第 二步:运用“行 业文档”和“积 分卡”对备 选库股票进 行分析,挑 选出优质 的大 、中小盘股 票,建立股票优 选库。 a. 定量筛选 对于已划分出来 的大盘股基 础库和中 小盘股基础 库,结合不 同市值的股 票特 点,运用不 同的定量指标进行分析:对大盘股,主要选用市盈率(P/E) 、市净率(P/B )等指标;对中小 盘股,主要选用市盈率与增长比率(PEG ) 、净资产收益率(ROE )等指标。 对大盘股和中小盘股基础库股票, 分别采用以上的不同定量指标, 进行综合排 序、 筛选, 形成大盘股备选库和中小盘股备选库。 b. 定性分析 对大盘股和中小盘股, 针对各自不同的特点, 本基金采用不同的选股策略。 对 于大盘股, 本基金的考察因 素主 要包括 :公司在行 业中具备规 模优势;公司 具有良好的 市场知名度和品 牌效应;公司具 有良好的盈 利能力、财 务结构稳健 。对于中小盘 股,本基金 的考察因素主要 包括:公司具有 独特的经营 模式或竞争 策略;公司 在行业中地位 不断上升, 产品的市场占有 率不断增长;公司毛利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具有创新能力,不断推出新产品。 本基金管理人的 投研团队利 用从外方 股东引进并 且已经成功 运用的“行 业文 档”等分析 工具,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股票所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同时投研团队采 用“积分卡 ”等分析 工具,根据 外部研究报 告和实地调 研情 况对股票备 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深入研究。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通过以上的选股 流程,投研 团队进一 步挑选出备 选库中的优 质股票,从 而建 立股票优选 库。 (4 )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战 术性 资产 配 置所确定 的大盘股和 中小盘股票 的比例,结 合投 研团队建立 的股票优选库,最终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 观经济变化 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 的收益率水 平、 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 运用利率预 期、久期管 理、收益率 曲线等投资管 理策略,权 衡到期收益率与 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久期策略是指通 过对宏观面 、货币和 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 化等的分析 ,可 以预测整个 债券市场的下一 步趋势,确 定债券组合 的久期;类 属配置是分析 不同的债券 类别包括国债、 企业债、 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 同时可以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 易的不同类型、 不同到期年限债 券的预期价 值,据此可 以发现市场 的失衡情况, 确定债券的 类属配置;个券 选择是指通过对 比个券的久 期、到期收 益率、信用 等级、税收因 素等其他决 定债券价值的因 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 ,进行权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 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 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 进行分析, 评估权证投资价 值;同时结 合对未来走 势的判断, 充分考虑权证 的风险和收 益特征,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上证国债指数衡量债券 投资部分的 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1、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 数,该指数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市场八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2、上证国债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 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如果 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 适用本基金 时,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其投 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决定 了本基金属 于高 风险、高收 益的基金产品 ,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 投资依据 (1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 2、 投资管理流程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 行战略性资 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确定股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和大盘股/ 中小盘股的 投资比例, 形成 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执行交易计划 , 交易进行 过程中, 交 易员及时反馈市 场信息。交 易完成后交 易员以电子 文档或书面形 式向基金经 理汇报交易执行 情况。 (5 )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控、 评估和风险构 成的度量预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 导致的现金 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 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 略上兼顾投 资原则以 及开放式基 金的固有特 点,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大盘 股在整个股 票资产中占比为 20% -100% ,中小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 0% -80% 。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35%,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 -20 %,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外,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 督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本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1 年2 月 28 日复 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 投资 6,242,357,469.91 84.95 其中:股票


6,242,357,469.91 84.95 2 固定收益投资


17,160,604.60 0.23 其中:债券


17,160,604.60 0.2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1,645,885.73 14.72 6 其他资产


7,086,529.29 0.10 7 合计





7,348,250,489.5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25,826,688.72 3.11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246,563,017.73 58.53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C0 食品、饮料 291,200,000.00 4.01 C1 纺织、服装、皮毛 77,252,800.00 1.06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528,041,555.24 7.28 C5 电子 586,168,605.00 8.08 C6 金属、非金属 998,239,112.38 13.76 C7 机械、设备、仪表 1,197,449,767.33 16.50 C8 医药、生物制品 568,211,177.78 7.83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280,431,752.97 3.8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91,342,466.64 2.64 I 金融、保险业 232,802,062.20 3.21 J 房地产业 827,622,347.08 11.41 K 社会服务业 27,872,287.69 0.3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209,896,846.88 2.89 合计 6,242,357,469.91 86.04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2106 莱宝高科 8,847,828 586,168,605.00 8.08 2 600256 广汇股份 12,800,000 536,704,000.00 7.40 3 600585 海螺水泥 11,999,953 356,158,605.04 4.91 4 600031 三一重工 16,363,200 353,936,016.00 4.88 5 000012 南


玻A 15,000,000 296,250,000.00 4.08 6 002304 洋河股份 1,300,000 291,200,000.00 4.01 7 600518 康美药业 12,983,585 255,906,460.35 3.53 8 600458 时代新材 3,799,820 242,504,512.40 3.34 9 002167 东方锆 业 5,011,633 233,943,028.44 3.22 10 002223 鱼跃医疗 4,549,951 229,272,030.89 3.16 注:以上股票名称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布的股票简称为准。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17,160,604.60 0.24 7 其他 - - 8 合计 17,160,604.60 0.24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94,570 10,389,460.20 0.14 2 113002 工行转债 41,160 4,862,642.40 0.07 3 128233 塔牌转债 6,980 1,052,444.40 0.01 4 110007 博 汇转债 7,240 856,057.60 0.01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权证。 ( 八)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 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484,632.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7,188.59 5 应收申购款 394,707.73 6 其他应收款 -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86,529.29 4 、本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10,389,460.20 0.14 2 110007 博汇转债 856,057.60 0.0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518 康美药业 255,906,460.35 3.53 配股 认购 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7 年8 月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 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泰达宏利市值 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8.3 ~2007.12.31 7.55% 1.41% 15.55% 1.46% -8.00% -0.05% 2008.1.1 ~2008.12.31 -57.87% 2.13% -53.39% 2.28% -4.48% -0.15%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2009.1.1~2009.12.31 74.58% 1.92% 68.15% 1.54% 6.43% 0.38% 2010.1.1~2010.12.31 6.86% 1.49% -8.29% 1.19% 15.15% 0.30% 合同生效以来至 2010.12.31 -15.47% 1.82% -16.95% 1.71% 1.48% 0.1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变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市值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 8 月 3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注: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5%,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20 %,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 金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 账户,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 登记结算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 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 分。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 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 第(1)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 券 交易 所市 场 未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 的 应 收利息( 自债券 计息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日 至估值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 估 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 第(1) -(5)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 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 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开放日闭 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 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 资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 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 损方”) ,则 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 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 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 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的第(3) 项 、债 券估值方法 的第(6) 项或 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 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 5、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 围内按照公 允的市场价 格 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 金管理费按基金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 率计提,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 金托管费按基金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或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调低 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公告,此项 调整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 费率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 万 1.20 % 50 万≤M<250 万 0.75 % 250 万≤M<500 万 0.50 % 500 万≤M<1000 万 0.25 %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 费率 M<50万 1.50 % 50 万≤M <250 万 1.20 % 250 万≤M <500 万 0.75 % 500 万≤M<1000万 0.50 %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M≥1000万 每笔1000元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 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购 的登记 结算 日; 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登记 结算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 赎回费率为 0.25% ; 连续持有期 限超过 730 天 ,赎回费率为零。 ③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本基 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 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 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 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 关销售机构 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 着国债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 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 股票,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 些都会导致 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 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 中可能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所投资 债券的发行 人违约、拒 绝支 付到期本息 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经验 、判断、决 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 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 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 管理人的管 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 此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由于应 对基金赎回 和基金间转 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 股票市场波动性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较大,在市场下 跌时经常出 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 况,如果在这 时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 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股票的配置比例在 60 %~95 %,其中大盘股在股票资产中的比 例为 20%~100 %, 中小盘股票 在股票资产中的比例为 0%~80%。 当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较 高时,个股选择 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会比 较大,但本 基金通过投资 大盘股来降 低整个组合的风 险,提供组合的 流动性。所 以总体来说 ,本基金兼 顾大盘股和中 小盘股票, 组合的总体风险 接近于市场平均水平。 (六 )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 ,可能使相 关的基金 的规模发生 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 和转 入基金的原 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 )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变更基金类别;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 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将 终止: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组 ,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价 和变现;


(4 )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 公布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 (9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十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 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发售基金份额; (4 )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 其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 )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由基 金管理人选 择确定。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 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 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 确定,但 决定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 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显 示,全部有 效凭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 完备,到会 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或/ 和 基金管理 人( 分别或 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④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表面 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 出决 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2 )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规 定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 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 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 人的,其授 权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②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 并予以公 告。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8、 计票 (1 ) 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未 出席,则大会 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 表决结果。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 行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 结果 ,但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当至 少提前两 个工作 日通知召集 人,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 接利害关系的 第三方担任 监督计票人员,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均有约束力。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或与 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 解决。不愿 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 责,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本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 构和 登记结算 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长 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对 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回购、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35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 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 的股票资产,投 资在具有领 先规模优势 、拥有良好 财务结构、收 益稳定的大 市值公司股票, 和具有领先创新能力、良好发展空间、并有可能在未来成为行业龙头的中小市值公司股票。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大盘 股在整个股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票资产中占比为 20% -100% ,中小盘股在整个股票资产中占比为 0% -80% 。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35%,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 -20 %,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 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 及有关关联 方交易证券 名单 。双方 有责任确保 上述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 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 交易 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 人就相关事项签 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 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行 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 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 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 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 券 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银行 存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 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 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 金份额持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有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 求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 报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进行 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 服务。以下 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服务 1、 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人 应 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 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登记 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 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登记结算 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 时,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将 所获红利再 投资于本基 金, 登记结算 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本 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同一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请详见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的公告。 (四)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已通过销售 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定额 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 以 定 时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请 见 详 公 司 网 站 www.mfcteda.com 的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 公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投资策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略分析报告以及 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 问)的定期 在线交流的服 务。在技术 条件成熟时,基 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有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 卡、 农业银行金穗卡、 兴业银行卡 、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 浦发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民 生银行卡 的客户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 户与交易。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05 年 10 月 18 日起, 对通过本公司银联平台网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公 司旗下基金的客户实行优惠费率。 (七 )资讯 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 净值、基金 账户 信息、基金 产品介绍等 情况,人工 座席在工作时 间还将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 人工答疑服务。


(八 )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泰达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8888 、 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0 年8 月27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市值优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2010 年 半年度报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9 月1 日发布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网上 直销农行卡客户开展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4 4 .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方 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发布《泰达 宏利市值优选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 2010 年度第 3 季度报告》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1 月 5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客服电 话停机维护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 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参与深圳发展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推广活动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参与 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 月 22 日发布《泰达 宏利市值优选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 2010 年度第 4 季度报告》 。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 月 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提请投 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 印件。对投资 者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明 书。 泰 达宏利市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5 二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泰达 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泰达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 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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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