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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ETF(510070)

民企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3月)查看PDF公告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三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年 6月 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证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74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10年 8月 5日基金部函 [2010] 号文件《关于上证民营企业 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 金合同已于 2010年 8月 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 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即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运作 办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 的 各类风险 , 包括但不限 于 :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 技术风险 、本基 金 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 等等 。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本 基金 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 表现 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 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 认真 阅 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与 基金 托 管人相关 信息更新 部 分 已经本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2月 4日, 有 关财 务 数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0年 12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21 七、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2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十、基金的投资 .............................................................32 十一、基金的业绩 ...........................................................39 十二、基金的财产 ...........................................................4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4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47 十八、风险揭示 .............................................................52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1 二十三、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82 二十四、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8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84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 以 及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同)的 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 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的 必要 事 项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 人 提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即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下 列词语具 有 以 下 含 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上证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 对本合同的 任何 有 效的 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金合同》 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国 现 时 有 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件 《基金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运作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招募说明书 元 中国法 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 或 本基金 依 据《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定 义 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 即 经 依 法募集的,投资 特 定 证券指数 所 对 应 组 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 ,其 基金 份额 用 组 合 证券进行 申 购 、 赎回 ,并 在 上 海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简称 ETF ETF 联 接 基金














是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 跟踪 同 一标 的指数的 ETF ( 以 下 简称目标 ETF), 紧密跟踪 标 的指数 表现 , 追求跟踪偏 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放式运作 方 式的基金 ,简称 联 接 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 用 于 公 开 披露 本基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投资 者 选择 并 决 定是 否 提 出 基金认 购 或 申 购 申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 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订 的《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其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发 售 公告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监管 机 构 中国 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 经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根据《基金合同》 及 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个 人投资 者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资 者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府 有 关部 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 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符 合《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中国 境外 的基金管理 机 构 、保 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 及其他 资产 管理 机 构 投资 者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销售 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及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基金 销售 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代 理本基金发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办 理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的证券 公司 , 又 称 为 代 办 证券 公司 登 记 结算 业 务 指《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定义 的基金 份额 的 登 记 、 托 管 和 结算 业 务 基金 登 记 结算机 构 指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并 办 理完 毕 基金备案 手 续 , 获 得 中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 募集 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期 限 基金 存 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合法 存 续 的 不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 历 日 月 公 历 月 工 作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 机 构 办 理本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日 T日 申 购 、 赎回 或办 理 其他 基金业 务 的 申请 日 T+n日 自 T日起 第 n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日) 认 购 在 本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 售 在 本基金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向 投资 者 销售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 购 在 本基金 存 续期 内,基金投资 者 根据 申 购 、 赎回 清单 规 定 的 条 件, 向 基金管理人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在 本基金 存 续期 内,基金投资 者 根据 申 购 、 赎回 清单 规 定 的 条 件, 向 基金管理人 卖 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 购 、 赎回 清单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 用以 公告 申 购 对 价 、 赎回 对 价等 信息 的 文件 申 购 对 价




















指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 按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规 定应 交 付 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及其他 对 价 赎回 对 价




















指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合同》 和 《招 募说明书》规 定应 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及其他 对 价 组 合证券




















指本基金 标 的指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券 标 的指数




















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编 制 并发 布 的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 及其 未 来 可 能 发生的 变更 完 全 复 制 法

















一 种 跟踪 指数的 方 法。 通 过 购 买标 的指数中的 所 有成份 证券, 并 且 按照 每种 成份 证券 在 标 的指数中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例 以构 建 指数 组 合, 达到 复 制 指数的 目 的 现 金 替 代




















指 申 购 、 赎回 过 程 中,投资 者按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 定 , 用 于 替 代组 合证券中部 分 证券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现 金 差 额




















指 最 小 申 购 、 赎回 单位 的资产 净值 与 按 T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回 单位 中的 组 合证券 市值和现 金 替 代 之 差; 投资 者 申 购 、 赎回时 应 支付 或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据 最 小 申 购 、 赎回 单位 对 应 的 现 金 差 额 、 申 购 或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 计 算 最 小 申 购 、 赎回 单位





指本基金 申 购 份额 、 赎回 份额 的 最低 数 量 ,投资 者 申 购 、 赎回 的基金 份额应为 最 小 申 购 、 赎回 单位 的 整 数 倍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








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在 交易 时 间 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申 购 、 赎回 清单 和 组 合证券内 各 只 证券的实 时 成 交数据 计 算 并发 布 的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 , 简称 IOPV 预 估 现 金部 分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及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预 先冻 结 申请申 购 、 赎回 的投资人的相 应 资金, 由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并 公布 的 现 金数 额


基金 份额 折 算














指本基金 建仓 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 将 投资 者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变更 登 记 的行 为 指 定 交易




















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全面 指 定 交易 制 度 试 行 办 法》中 定义 的 “ 全 面 指 定 交易 ” 基金 账户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份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 账户 各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 所引 起的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及 结 余情 况 的 账户 转 托 管 投资 者 将 其持有 的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从某 一 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招募说明书 基金 收益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证券投资 收益 、证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允 价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以 及其他收 入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 所 拥 有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基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 总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扣 除负 债 后 的 净 资产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计 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 负 债 的 价值 ,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过 程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余 期 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 以 内 (含 三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期 限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购;期 限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 行认可的 其他 具 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指 定 媒 体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 联网网 站 不 可 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观 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概况 1、 名 称 :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3、 设立 日 期 :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6、 电 话 :( 0755) 82021102








传 真 :( 0755) 82021155 7、 联 系 人 : 罗娜 8、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1.5亿 元 9、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例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7,500 50% 意大 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 市 北 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限 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先 生, 董 事 长 ,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 子器 件 公司 深圳 公司







































































招募说明书 副 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副董 事 长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 胡继 之 先 生, 董 事 ,金 融 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 武汉 市 分 行 办 公 室科长 、金 融 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所 长 ,中国人民 银 行 深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责 人,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策 划 总 监、 纪 委书 记 、 党 委委员、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孙煜扬 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府 经 济 体 制 改革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中 共 深圳 市 委 政 策 研究室副处长 、 深圳 证券 结算公司 常 务 副 总 经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总 监、 香港 深 业(集 团 ) 有限 公司 助 理 总 经理、 香港 深 业 控 股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兼 行 政总 裁 、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 Massimo Mazzini先 生, 董 事 ,经 济 和 商 学学士 。国 籍 : 意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理 和 资产管理 工 作, 历 任 CA AIPG SGR投资 总 监、 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 行 官 和 投资 总 监、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 CAAM SGR)投资 副 总 监、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资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 执 行委员会委员、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 方 案部投资 总 监、 Epsilon 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首席执 行 官 和 总 经理,同 时 兼 任 欧 利 盛 AI资产管 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 行 官 。 Alessandro Varaldo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和 商 业管理 博士 ,国 籍 : 意大 利 。 曾 任 米兰德 意 志 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部 债 券基金 和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 级 经理, IMI Fideuram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部 固 定收益 组 合 和现 金管理业 务 负责 人, 圣 保 罗 银 行投资 公司 (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 务及 营 销策 划 部 负责 人, Capitalia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S.p.A.)产 品和 销售 部 负责 人, Capitalia 投资管理 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风险 管理部 意大 利 企业法 人 风险 管理业 务 负责 人,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 席 市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董 事 。 史 际 春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安徽 大 学讲师 、中国人民 大 学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兼 任 中国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 长 、 北京 市 人 大 常 委会 和 法 制 委员会委员、 北京 市 人民 政府 顾问 。 李 相 启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高级 经 济师 、 研究 员,国 籍 : 中国。 历 任 陕西省 委 办 公 厅秘 书、 省 委 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处处长 、 副 主 任 , 陕西省 经 济 体 制 改革 委员会 副 书 记 、 副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主 任 , 陕西省 证券监管委员会 主 席 ,中国证监会 济南 证管 办 党 委书 记 、 主 任 、 济南稽 查







































































招募说明书 局局长 , 山东 证监 局局长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理 事 会理 事 、产 品 委员会 主 任 。 宋 泓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 问学 者 , 并 在 陕西省 社 科 院工 作,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 院 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 主 任 、 研究 员、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会 计 学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籍 : 中国。 现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 大 学副 校 长兼 国 际 商 学 院院 长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全 国 MBA教 育 指 导 委员 会委员, 英 国 特 许 公 认会 计 师 ( FCCA), 澳 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2、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 成 员 孙 枫 先 生,监 事 会 主 席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 国。 历 任 武汉 市 经 济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武汉 市 轻 工 业 局副局长 , 武汉 友谊 复 印 机 制 造 公司 副 经 理, 深圳 市 财 政 局 企财 处处长 、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局长 , 深圳 市 商 业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总 支 书 记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ndrea Vismara先 生,监 事 ,法 学学士 ,律 师 ,国 籍 : 意大 利 。 曾 在 意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 ( CAAM SGR)法 务 部、产 品 开发部 工 作, 现在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黄俞 先 生,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正 大 财 务 公司工 作, 曾 任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圳 市 北 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 高 鹏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 法律 部监 察 稽 核经理, 现 任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总 经理。 刘慧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本 科学 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国 工商银 行 深圳 分 行、 平 安 证券 公司工 作, 1998年 12月 加盟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登 记 结算 部 副 总 经理。 3、 高级 管理人员 情 况 何 如先 生,同上。 邓召 明 先 生,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 讲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北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 院 讲师 、中国 兵 器 工 业 总公司主 任 科 员、中国证监会 处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经 验 , CFA,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 公司 债 券投资经理, 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博 时 价值 增 长 基金基金经理、 固 定收 益 部 总 经理、基金 裕泽 基金经理、基金 裕隆 基金经理、 股 票 投资部 总 经理, 现 任 鹏 华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中国







































































招募说明书 人民 银 行 深圳 中 心支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监、 渠道 部 总 监, 现 任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 吴伟 先 生,督 察 长 ,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深圳 市分 行法律部 副科 长 。 2001年 3月 加盟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公司 法律 顾问 、 社 保基金 独 立 稽 察 员、 监 察 稽 核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 南 先 生, MBA, 8 年证券 从 业经 验 。 曾 任职 于 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 新 利 多 数 字 技术有限 公司 。 2001年 11月 加盟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金 融 工 程 部 研究 员、 金 融 工 程 部 总 经理 助 理、 鹏 华 沪 深 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 现 任 鹏 华 中证 500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 历 任 的基金经理 : 2010年 8月基金合同生效 至今 由 方 南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其 它 基金 情 况 : 2010年 2月 至今 由 方 南 先 生 担 任 鹏 华 中证 5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8月 至今 由 方 南 先 生 担 任 鹏 华 上证民营企业 50ETF联 接 基金基金经理。 本 报 告期 内本基金基金经理 未 发生 变更 。 5、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情 况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公司总 裁 邓召 明 先 生、 副 总 裁高 阳 先 生、 机 构 投资部 总 经理 杨俊 先 生、 研究 部 总 经理 冀洪涛 先 生、基金管理部 总 经理 程 世杰 先 生、 固 定收益 部 总 经理 初 冬女 士 、 鹏 华 动力 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6、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7、上 述 为 本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2011年 2月 4日) 前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今 后 若 发生 变更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及 时公告 。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募集、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3、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 5、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招募说明书 7、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对 价 ; 8、 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职责 。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 办 法》、《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行 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 禁 止 行 为: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 ( 3) 利 用 基金财产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外 的 第三 人 牟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 5)法律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营 ; ( 2) 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8) 除 按 本基金管理人 制 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 外 , 直 接或间接 进行 其他 股 票 投资 ; ( 9) 协 助 、 接受 委 托 或 以 其他 任何 形 式 为其他 组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交易 ; ( 10) 违反 证券交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 11) 贬 损 同行, 以提 高 自 己 ; ( 12) 在 公 开 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招募说明书 ( 13) 以 不 正 当 手 段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4)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 15) 其他 法律、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4、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2) 不得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三 者 谋 取利益 ; ( 3) 不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4) 不 从 事 损害 基金财产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的证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则 : ( 1) 健 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 应当包括 公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监督、 反 馈 等各 个 环节 ; ( 2) 有 效 性 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责 应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 离; ( 4)相 互制 约 原则 : 公司 内部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 明、相 互制 衡 ; ( 5) 成 本效 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营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 控 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内部 控 制 效 果 。 2、 制 订 内部 控 制制 度 应当 遵 循 以 下 原则 : ( 1)合法合规 性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内 控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 定 ; ( 2)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 度 应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 各 个 环节 , 不得 留 有 制 度 上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 审慎 性 原则 : 制 定 内部 控 制制 度 应当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为出 发 点; ( 4) 适 时 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基金管理人经 营 战 略 、经营 方 针 、经营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化 进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内部 控 制 体 系 ( 1) 董 事 会下 设 合规 与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主 要负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 风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突 发 重大 风险等事 项 。 ( 2) 公司 督 察 长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业 务 环节 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 检 查 , 组织 、指







































































招募说明书 导 基金管理人内部监 察 稽 核 工 作,并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证监会 直 接 报 告 。 ( 3) 公司 经营管理 层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部、 公司 各 部 门总 经理 定 期 召 开会 议 对 各类 风险 予 以 充分 的 评估 和 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 中 潜 在和 存 在 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论 ,并 及 时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监 察 稽 核部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 门 的 风险 控 制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定 期 不定 期 对业 务 部 门 内部 控 制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律、法规 及其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 检 查 ,并 适 时 提 出整 改 建 议 。 ( 5)业 务 部 门 : 对本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的业 务风险 负 有 管 控 和及 时 报 告 的 义务 。 ( 6)员 工 :依照 公司 “全面风险 管理、 全 员 风险 控 制 ”的理 念 , 公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险 控 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 的 风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每 一 个 业 务 环节 当 中,并 负 有 把 业 务过 程 中发 现 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 题 及 时 进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务 。 4、内部 控 制 措 施 ( 1) 公司 通 过不断 健 全 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充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和 监 事 会的监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易、 利益 输 送 和 内部人 控 制 现 象 的发生,保 护 投资 者利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 2)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 着 力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 意 识 ,营 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文 化 氛围 ,保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解 国 家 法律法规 和 公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险 意 识贯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节 。 ( 3) 公司 依 据 自身 经营 特 点 建 立 了包括 岗 位 自 控 、相关部 门 和 岗 位 之间 相 互 监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部监督的、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建 立 并 不断 完 善 内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部 控 制制 度 :自成 立 来 , 公司 不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责 ,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 更新 , 公司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 不断 走 向 完 善 。 ( 5) 建 立 健 全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司 建 立 了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 信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 及 包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责 、 操 作 流程手 册 在 内的业 务 流程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程 上进行 风险 控 制 。 ( 6)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相 互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 公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实 现了 基金投资 与 交易、交易 与 清 算 、 公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险 。 ( 7) 建 立 健 全了 岗 位 责任 制 : 公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任 制 使 每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责 和风险 管理 责任 。 ( 8) 构 建 风险 管理 系 统 : 公司 通 过 建 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督 程 序 ,







































































招募说明书 并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流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 、 评估 和 预 警 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运作 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 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督、管理、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理 层 即 时 把握 风险 状况 并 及 时 、 快速 作 出风险 控 制 决策 。 ( 9) 建 立 自动 化 监督 控 制 系 统 : 公司 启 用 了 恒 生交易 系 统 以 及自 行开发的投资指 标 监 控系 统 等 计 算机 辅 助控 制 系 统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 “ 禁 止买 入 股 票名单 ” 、交 叉 交易 等 方 面 进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作 风险和 操 守 风险 。 ( 10)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严 格 实 施股 票 库 制 度 : 公司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加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金的行业 配 置 比例 、基金经理 个股 授 权 、基准 仓位 等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限 制 投资 股 票制 度 ,并 由 研究 小组 负责 维护 , 所 有 股 票 投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择 。 公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风险 评估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金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评估 , 防 范 契 约风险 。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 控 制 书的 声 明 ( 1)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部 控 制制 度 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 2)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上关于内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断 完 善 内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部 控 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 立时 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清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334,018,850,026元 联 系 电 话 :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松云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 至 2010年 12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部 共 有 员 工 133人, 平均 年 龄 30岁 , 95%以 上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级 技术 职 称 。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招募说明书 作 为 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中国 工商银 行 自 1998年 在 国内 首家 提供托 管 服 务 以来 , 秉 承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宗旨 , 依 靠 严 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先 进的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资产 托 管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产管理 机 构 和 企业 客户 提供 安 全 、 高 效、 专 业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场 形 象 和 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 托 管 银 行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保 险 资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产、 股 权 投资基金、证券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 划 、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产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 QDII专 户 资产、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0年 12月, 中国 工商银 行 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198只 , 其 中 封闭 式 8只 ,开放式 190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 连 续 七 年 获 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券 时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3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2010年,本行资产 托 管部 总 经理 获 得 《财资》 设立 的年 度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家 个 人 大 奖 。本行 是 获 得 奖 项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品质 获 得 国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 持 续 认可 和 广 泛 好评 。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部 自成 立 以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在 资产 托 管行业的 优 势 地 位 。 这些 成绩 的 取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分不 开的。资产 托 管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 作,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同 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目 全过 程 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 工 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年 两次顺 利 通 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 准 第 70号) 审 阅 后 , 2009年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第三 次 通 过 SAS70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性和有 效 性 的 全面 认可。 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SAS70 审 阅 已经 成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一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目标








保证业 务 运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行业监管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规 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 和 经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 完 整 ;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 保 障 资产 托 管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稳 健 运行。


二 )内部 风险 控 制 组织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部 风险 控 制 组织结 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内 控







































































招募说明书 合规部、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 资产 托 管部 各 业 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责 制 定全 行 风险 管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行指 导 、监督。 资产 托 管部内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的内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各自 职责 范 围 内实 施具体 的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三 )内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1、合法 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穿 于 托 管业 务 经营管理 活 动 的始 终 。


2、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 的 各 项 经营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规 范 程 序 和 监督 制 约 ; 监督 制 约应 渗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 全过 程 和各 个 操 作 环节 , 覆 盖 所 有 的部 门 、 岗 位 和 人员。


3、 及 时 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 经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生 时 能 准确 及 时地 记 录 ;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则 , 新 设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关的规 章 制 度 。


4、 审慎 性 原则 。 各 项 业 务 经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 托 资 产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有 效 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据国 家 政 策 、法律 及 经营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修 改 完 善 ,并保证 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 间 、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 外 。


6、 独 立 性 原则 。资产 托 管部 托 管的基金资产、 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其他 资产 应当分 离;直 接 操 作人员 和 控 制 人员 应 相对 独 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和 执 行部 门 。


四 )内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产 托 管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职责 、 科 学 的业 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人员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 火墙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保资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人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行 领 导与 部 门 高级 管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业 务 政 策 和 策略 的 制 定者和 管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营管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产 托 管部 在 实 现 内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 查 情 况提 出 内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理部 门 改 进。


3、人 事 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绩 效 考 核 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 的内 控 文 化 , 增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 向 的业 务 与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经营 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 的。


5、内部 风险 管理。资产 托 管部 通 过 稽 核监 察 、 风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 或







































































招募说明书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 查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行 风险 识 别 、 评估 , 制 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 全 控 制 。 我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对 独 立 、数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据 传 输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施 的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据 安 全 。


7、 应 急 准备 与 响 应 。资产 托 管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中 心 , 制 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完备的 灾难恢 复 方 案,并 组织 员 工 定 期 演练 。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产 托 管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 预 订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 随 机 演练 ” 。 从 演练 结 果 看 ,资产 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 灾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小时 内 恢 复业 务 。


五 )资产 托 管部内部 风险 控 制情 况


1、资产 托 管部内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 全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完 善 组织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理。完 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样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面 、 有 效。资产 托 管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 制 责任 落 实 到 具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责 范 围 内的 风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内部 组织结 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制 衡 的 组织结 构 。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产 托 管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入 岗 位 职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产 托 管部已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包括: 岗 位 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 制 度 、 信息披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过 程 , 形 成各 个 业 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


4、内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产 托 管业 务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部 从 成 立 之 日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作,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着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断出现 ,资产 托 管部始 终 将 风险 管理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 简称“一 级 交易 商 ” ) ( 1)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0号国 际 信托大 厦










































































招募说明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客户服 务 电 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 2) 兴 业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客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 3)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志 伟 客户服 务 电 话 : 020-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 4) 渤 海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军 客户服 务 电 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 5) 齐 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山东省济南 市 经 十路 1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客户服 务 热 线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 6) 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地 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 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客户 咨询 电 话 : 025-845798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 7)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武汉 市 新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客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 www.95579.com ( 8)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顾 伟 国 客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9)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 址 : www.htsec.com ( 10)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客户服 务 热 线 : 95565、 4008888111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 11)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浩 明 客服电 话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 12)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地 址 :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13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幼 一 客服电 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 13) 安 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6009号 新 世界 商 务 中 心 2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冠 兴 客户服 务 电 话 : 0755- 82825555 网 址 : www.axzq.com.cn ( 14) 方 正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公司地 址 : 湖 南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招募说明书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客服电 话 : 95571 网 址 : www.sunsc.com.cn ( 15) 东 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崔 海 涛 服 务 热 线 : 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 站 : www.dxzq.net ( 16)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客户服 务 电 话 : ( 021) 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 17) 湘 财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省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办 公地 址 : 湖 南省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客户服 务 电 话 : 021-68865020


网 址 : www.xcsc.com ( 18)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楼 办 公地 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晋 安 联 系 电 话 : 0351-8686703 联 系 人 : 张治 国 网 址 : www.i618.com.cn 2、 二 级 市场 交易 代 理券 商 包括 具 有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及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会员资 格 的 所 有 证券 公司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 求 , 选择 其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招募说明书 ( 二 ) 登记 结 算机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北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办 公地 址 : 北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联 系 电 话 : 021-58872625 传 真 : 021-68870311 联 系 人 : 刘 永卫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名 称 : 北京 市 竞 天 公 诚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外 大 街 20 号 联 合 大 厦 15 层 负责 人 : 张 绪 生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外 大 街 20 号 联 合 大 厦 15 层 联 系 电 话 : 010- 65882200, 0755-23982200 传 真 : 010- 65882211, 0755-23982211 联 系 人 : 黄 亮 经 办 律 师 : 孔雨泉 、 黄 亮 (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限 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地 址 : 上 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 ( 021) 23238888 传 真 :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一 ) 基金的募集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字 [2010]747号文批准募集 发 售 。募集 期 从 2010年 7月 1日起 到 7月 29日 止 , 共 募集 1,007,002,863.00份 基金 份额 , 募集 户 数 为 13792户 。 本基金 为 交易型开放式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间为不定 期 。 ( 二 )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年 8月 5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根据《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有 关规 定 ,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 决 定 2010年 10月 13日 为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与 2010年 10月 13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 的 千 分之 一 基本 一致 。 2010年 10月 13日,上证民营企业 50指 数 收 盘 值为 1249.525点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净值为 1,078,496,888.72元 , 折 算 前 基金 份额 总 额为 1,007,002,863.00份 , 折 算 前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71元 。


根据《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折 算公 式,基金 份额 折 算 比例 为 0.85712318(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8位 ), 折 算 后 基金 份额 总 额为 863,124,067.00份 , 折 算 后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元 。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 述 折 算 比例 ,对 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了 折 算 , 并 由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于 2010年 10月 14日进行 了 变更 登 记 。 折 算 后 的基金 份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部 分 舍去 ,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产)。投资 者 可 以 自 2010年 10月 15日起 在其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证券 账户 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查 询 折 算 后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具 备下 列条 件的,基金管理人可 依 据《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 则 》, 向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申请 基金 份额 上 市: 1、基金募集金 额 ( 含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所 募集的 股 票 市值 ) 不 低 于 2亿 元 人民 币;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不 少 于 1,000人 ; 3、《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 规 则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签订 上 市 协议 书。基金 份额 获 准 在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上 市 日的 3个工 作日 前 发 布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本基金于 2010年 10月 29日 在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 ( 二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 份额在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的上 市 交易 需 遵 照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规 则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 规 则 》、上交 所 《业 务细 则 》 等有 关规 定 。 包括但不限 于 : 1、本基金上 市 首 日的开 盘参 考价为前 一 工 作日基金 份额净值 ; 2、本基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份或其整 数 倍 , 不 足 100份 的部 分 可 以 卖 出 ; 3、本基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位 为 0.001元; 4、本基金可 适 用大 宗 交易的相关规 则 。 ( 三 )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后 ,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可 终 止 基金的上 市 交易,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不 再 具 备本部 分 第 一 款 规 定 的上 市 条 件 ; 2、《基金合同》 终 止 ;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上 市 ; 4、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认 为应当 终 止 上 市 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终 止 基金上 市 的 决 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 布 基金 终 止 上 市 公告 。 除 因 上 述 第 2项原 因 使 本基金 终 止 上 市 外 ,本基金 将 由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变更 为 契 约 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 ( 四 ) 参考 基金份额 净 值 (IOPV)的计算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一 交易日开 市前 向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提供 当 日的 申 购赎回 清单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在 开 市 后 根据 申 购赎回 清单 和 组 合证券内 各 只 证券的实 时 成 交数据, 计 算 并发 布 参 考







































































招募说明书 基金 份额净值 (IOPV), 供 投资 者 交易、 申 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参 考 。 1、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 式 为: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 =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券的数 量 与最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和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禁 止用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券的数 量 与最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和 + 申 购 、 赎回 清单 中的 预 估 现 金部 分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 2、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 算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 位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调 整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 式,并 予 以 公告 。 ( 五 ) 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或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 规 定 内容 进行调整 的 ,本《 基金合同 》 相 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投资 者应当在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办 理基金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的营业 场 所 或按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申 购 和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并 予 以 公告 。 在 相关 条 件许 可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 或 调 整 申 购赎回代 理 机 构 ,并 予 以 公告 。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 投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等 业 务 的开放日 为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的交易日,开放 时 间为 上 午 9:30-11:30和 下 午 1:00-3:00。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 购 、 赎回时 除 外 。 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情 况 需 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 购 、 赎回时 间 进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应在 实 施 日 前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 2、 申 购 、 赎回 的开始日 及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0年 10月 29日开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


( 三 ) 申购和赎回的 原则


1、本基金 采 用 份额 申 购 和份额 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 购 和 赎回 均 以 份额 申请 。 2、本基金的 申 购 对 价 、 赎回 对 价包括 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及其他 对 价 。 3、 申 购 、 赎回 申请提 交 后 不得 撤 销 。 4、 申 购 、 赎回 应 遵 守 上交 所 《业 务细 则 》的规 定 。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 况 并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实 质利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实 施 前按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 定在







































































招募说明书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购和赎回的 数 额 限定


投资 者 申 购 、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需 为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的 整 数 倍 。 本基金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为 50万 份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对 其 进行 更 改 ,并 在 调 整 生效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必 须 根据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日的业 务办 理 时 间 向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 申 购 本基金 时 须 根据 申 购 、 赎回 清单 备 足 申 购 对 价 ;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和现 金。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 购 、 赎回 的 申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金投资 者 申 购 、 赎回 申请 在受 理 当 日进行确认。 如 投资 者 未 能 提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 则申 购 申请 失 败 。 如 投资 者持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不 足 或 未 能 根据 要 求 准备 足 额 的 现 金, 或 本基金投资 组 合内 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赎回 对 价 , 则 赎回 申请 失 败 。 3、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清 算 交 收 与 登 记 本基金 申 购赎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股 票 和 基金 份额 交 收 适 用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和 登 记 结算机 构 的 结算 规 则 。 投资 者 T日 申 购 、 赎回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算机 构 在 T日 收市 后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份额 与 组 合证券的 清 算 交 收 。 申 购 、 赎回 发生的 现 金 替 代 款 和现 金 差 额分 别 于 T+1日 和 T+2日交 收 ,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登 记 结算机 构 的 结算 通 知 和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通 知 办 理资金的 划 拨 。 如 果 登 记 结算机 构 、基金管理人、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之间在 清 算 交 收 时 发 现不能 正 常 履 约 的 情形 , 则 依 据《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规 定和其他 相关 约定 进行 处 理。 如 登 记 结算机 构 相关的 结算 交 收 规 则 发生 变化 , 则 按 最 新 规 定办 理。 登 记 结算机 构 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清 算 交 收和 登 记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进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开始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公告 。 ( 六 ) 申购、赎回的对 价及 费用 1、 申 购 对 价是 指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应 交 付 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及其 他 对 价 。 赎回 对 价是 指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及其他 对 价 。 申 购 对 价 、 赎回 对 价 根据 申 购 、 赎回 清单 和 投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数 额 确 定 。 2、 申 购 、 赎回 清单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 T 日的 申 购 、 赎回 清单 在当 日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招募说明书 开 市前 公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适 当 延迟 编 制 或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申 购 、 赎 回 清单 产生 差 错 ,基金管理人可 申请 基金交易的 临 时 停牌 或 暂停 基金的 申 购 、 赎回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 者在 申 购 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可 按照不 超 过 申 购 或 赎回 份额 0.5%的 标 准 收取 佣 金, 其 中 包 含 证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 机 构 等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4、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 计 算公 式 为 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 日发 售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赎回清 单 的内容与 格式 1、 申 购赎回 清单 的内容 T 日 申 购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 包括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 的 组 合证券内 各成份 证券数 据、 现 金 替 代 、 T日 现 金 替 代 的 溢 价 比例 、 T日 允 许 现 金 替 代 的 最 高 比例 、 T日 预 估 现 金部 分 、 T-1日 现 金 差 额 、基金 份额净值及其 它 相关内容。 2、 申 购赎回 清单 组 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 合证券 是 指本基金 标 的指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券。 申 购赎回 清单 将公告 最 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 的 各成份 证券 名 称 、证券 代 码 及 数 量 。 3、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是 基金 申 购赎回 的 最 基本 单位 。 4、 申 购赎回 清单 现 金 替 代 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回 过 程 中,投资 者按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 用 于 替 代组 合证券中部 分 证券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1) 现 金 替 代 分为 三种 类 型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 禁 止”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 允 许 ” ) 和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必 须 ”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 证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作 为 替 代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作 为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份 证券的 替 代 , 但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 证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作 为 替 代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 证券 必 须 使 用 现 金作 为 替 代 。 ( 2)可 以 现 金 替 代 1) 适 用 情形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 一 般 是 由 于 停牌 等 原 因 导致 投资 者 无 法 在 申 购时 买 入 的证券, 或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可 以 采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其他 情形 。 2) 替 代 金 额: 对于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公 式 为: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券数 量 × 该证券 参 考价 格 × ( 1+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例 ) 其 中, “ 该证券 参 考价 格 ” 的确 定 原则 为: ( i)该证券正 常 交易 时 , 采 用最新 成 交 价 ;










































































招募说明书 ( ii)该证券正 常 交易中 出现 涨停 /跌停 时 , 采 用 涨停 /跌停 价 格; ( iii)该证券 停牌 且 当 日 有成 交 时 , 采 用最新 成 交 价 ; ( iv)该证券 停牌 且 当 日 无 成 交 时 , 采 用 前收 盘 价 ( 考虑当 日的 除 权 除息 等因素 )。 如 果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参 考价 格 确 定 原则 发生 变化 , 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价 格 为 准。 收取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是 ,对于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需 随 后买 入 , 而 实 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相关交易 费用后与申 购时 的 参 考价 格 可 能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基金管理人 在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预 先 确 定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例 ,并据 此 收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取 的金 额 高 于基金 购 入 该部 分 证券的实 际 成 本, 则 基金管理人 将 退 还 多 收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取 的金 额 低 于基金 购 入 该部 分 证券的实 际 成 本, 则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投资 者收取 欠缺 的 差 额 。 3) 替 代 金 额 的 处 理 程 序 T日,基金管理人 在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公布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例 ,并据 此 收取 替 代 金 额 。 在 T日 后 被 替 代 的 成份 证券 有 正 常 交易的 2个 交易日( 简称 为 T+2日)内,基金管理 人 将 以 收 到 的 替 代 金 额 买 入 被 替 代 的部 分 证券。 T+2日日 终 , 若 已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证券, 则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券的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易 费用 )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 交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证券, 则以 替 代 金 额 与所 购 入 的部 分 被 替 代 证券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照 T+2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部 分 被 替 代 证券 价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 应 补 交的 款 项 。 特 例情 况 : 若 自 T日起( 不 含 T日),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正 常 交易日已 达到 20日 而 该证 券正 常 交易日 低 于 2日, 则以 替 代 金 额 与所 购 入 的部 分 被 替 代 证券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部 分 被 替 代 证券 价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 应 补 交的 款 项 。 若 现 金 替 代 日( T日) 后 至 T+2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 则 为 T日起 第 20个 交易日) 期 间 发生 除息 、 送 股 ( 转 增 )、 配 股 等权益 变 动 , 则 进行相 应 调 整 。


T+2日 后 第 1个工 作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 则 为 T日起 第 21个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明 细及 汇 总 数据发 送 给 相关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和 基金 托 管人,相关 款 项 的 清 算 交 收 将 于 此 后 3个工 作日内完 成 。 4) 替 代 限 制 :为 更 有 效 控 制 基金的 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 投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申 购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 一 定 比例 。 现 金 替 代 比例 的 计 算公 式 为:










































































招募说明书 )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 ( 申 购 基金 份额 该证券 参 考价 格 只替 代 证券的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 比例 ( IOPV · · · = = n 1 i % 100 i %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 目 前为 最新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如 果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方 式发生 变化 , 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为 准。 ( 3)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1) 适 用 情形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 一 般 是 由 于 标 的指数 调 整 , 即 将 被剔 除 的 成份 证券, 或 基金管理人 出 于保 护 持有 人 利益等 原 因 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成份 证券。 2) 替 代 金 额: 对于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 在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公告 替 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即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方 法 为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该证券 的数 量 乘 以 其 T日 预计 开 盘 价 。 5、 预 估 现 金部 分 相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部 分是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及 申 购赎回代 理 机 构预 先冻 结 申请申 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的相 应 资金, 由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 现 金数 额 。 本基金 T日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公告 预 估 现 金部 分 计 算公 式 为: T日 预 估 现 金部 分 = T-1日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值 - (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券的数 量 与 T日 预计 开 盘 价 相 乘 之和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禁 止用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券的数 量 与 T 日 预计 开 盘 价 相 乘 之 和 ) 其 中, T日 预计 开 盘 价 主 要 根据交易 所提供 的 标 的指数 成份 证券的 预计 开 盘 价 确 定 。 另 外 , 若 T日 为 基金 分 红 除息 日, 则计 算公 式中的 “ T-1日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 需 扣 减 相 应 的 收益分 配 数 额 。 预 估 现 金部 分 的数 值 可 能为 正、 为 负 或为 零 。 6、 申 购赎回 清单 现 金 差 额 相关内容 T日 现 金 差 额在 T+1日的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公告 , 其 计 算公 式 为: T日 现 金 差 额 = T日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净值 - (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券的数 量 与 T日 收 盘 价 相 乘 之和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禁 止用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券的数 量 与 T日 收 盘 价 相 乘 之和 ) T日投资 者 申 购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需 按 T+1日 公告 的 T日 现 金 差 额 进行资金的 清 算 交 收 。 现 金 差 额 的数 值 可 能为 正、 为 负 或为 零 。 在 投资 者 申 购时 , 如 现 金 差 额为 正数, 则 投资 者应 根据 其 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支付 相 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为 负 数, 则 投资 者 将 根据 其 申 购 的 基金 份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资 者 赎回时 , 如 现 金 差 额为 正数, 则 投资 者 将 根据 其 赎回 的 基金 份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为 负 数, 则 投资 者应 根据 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支付 相 应







































































招募说明书 的 现 金。 7、 申 购赎回 清单 的 格 式 申 购赎回 清单 的 格 式 举 例如 下 : 基本 信息 最新 公告 日 期 T日 基金 名 称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公司 名 称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一 级 市场 基金 代 码 510071 T-1日 信息 内容 现 金 差 额 (单位 : 元 )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 元 ) 基金 份额净值 (单位 : 元 )


T日 信息 内容 预 估 现 金部 分 (单位 : 元 )


现 金 替 代 比例 上 限


是 否 需 要 公布 IOPV


是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单位 :份 )


500,000 申 购 、 赎回 的 允 许 情 况 允 许 申 购 、 允 许 赎回 T日 成份 股 信息 内容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简称 股 票 数 量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例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600016 民生 银 行


允 许 10%


600031 三 一重 工


允 许 10%


600067 冠 城 大 通


允 许 10%


600078 澄 星 股 份


允 许 10%


600089 特 变 电 工


允 许 10%


600109 国金证券


允 许 10%


600110 中 科 英 华


允 许 10%


600122 宏图 高科


允 许 10%


600143 金发 科 技


允 许 10%


600162 香 江 控 股


允 许 10%


600177 雅戈尔


允 许 10%


600196 复 星 医药


允 许 10%













































































招募说明书 600208 新 湖 中 宝


允 许 10%


600210 紫 江 企业


允 许 10%


600216 浙 江 医药


允 许 10%


600220 江苏 阳 光


允 许 10%


600246 万 通 地 产


允 许 10%


600256 广 汇 股 份


允 许 10%


600276 恒 瑞医药


允 许 10%


600295 鄂尔 多 斯


允 许 10%


600300 维维 股 份


允 许 10%


600308 华 泰 股 份


允 许 10%


600311 荣 华 实业


允 许 10%


600331 宏 达 股 份


允 许 10%


600352 浙 江 龙 盛


允 许 10%


600380 健 康 元


允 许 10%


600408 安 泰 集 团


允 许 10%


600438 通 威 股 份


允 许 10%


600439 瑞贝卡


允 许 10%


600478 科 力 远


允 许 10%


600481 双 良 股 份


允 许 10%


600499 科 达 机 电


允 许 10%


600516 方 大 炭 素


允 许 10%


600517 置 信 电 气


允 许 10%


600518 康 美 药 业


允 许 10%


600584 长 电 科 技


允 许 10%


600586 金 晶 科 技


允 许 10%


600588 用 友 软 件


允 许 10%


600595 中 孚 实业


允 许 10%


600596 新 安 股 份


允 许 10%


600655 豫园 商 城


允 许 10%


600660 福 耀玻璃


允 许 10%


600770 综艺 股 份


允 许 10%


600779 水 井坊


允 许 10%


600804 鹏 博士


允 许 10%


600811 东 方 集 团


允 许 10%


600836 界 龙 实业


允 许 10%


600884 杉杉 股 份


允 许 10%


600978 宜 华 木 业


允 许 10%


601877 正 泰 电 器


允 许 10%


(八)暂停 申购、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除非 出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 不得 暂停 基金投资 者 的 申 购 、 赎回 申请 :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 2) 因特 殊 原 因 ( 如 上 海 证券交易 场 所 在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招募说明书 ( 3)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 、 登 记 结算机 构 因 异 常情 况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4)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情形 ; ( 5) 申 购 、 赎回 清单 产生 差 错 ,基金管理人 为 维护 基金 利益 决 定 暂停 申 购 、 赎回; ( 6)法律法规、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可 暂停 申 购 、 赎回 的 情 形 ; 发生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情形 之 一 时 ,本基金的 申 购 和 赎回 可 能 同 时 暂停 。 发生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停 申 购 、 赎回 的 公告 。 在 暂停 申 购 、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告 ( 但 相关 暂停 申 购 、 赎回公告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执 行)。 ( 九 ) 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 申 购 , 即 允 许 多 个 投资 者 集合 其持有 的 组 合证券,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 购 、 赎回 单位 或其整 数 倍 ,进行 申 购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 制 定 集合 申 购 业 务 的相关规 则 。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基金管理人 也 可 采 取其他 合理的 申 购 、 赎回方 式,并于 新 的 申 购 、 赎回 方 式开始 执 行 前 的 至 少 三 个工 作日 予 以 公告 。 根据投资 需 要 ( 如 变更标 的指数) 或为 提 高 交易 便 利 ,基金管理人可 向 登 记 结算机 构申 请 办 理基金 份额 折 算 与变更 登 记 。基金 份额 折 算 由 基金管理人 办 理,并 由 登 记 结算机 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 变更 登 记 。 折 算 后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与 折 算 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 的对 应 关 系 参见 届 时 的 公告 和 招募说明书的 定 期 更新 。对基金 份额 折 算 后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归 入 基金资产。基金 份额 折 算 的 具体方 法 参 见 招募说明书。 基金 份额 折 算 后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 额 将 发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占 基金 份额 总 额 的 比例 不 发生 变化 。基金 份额 折 算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益 无 实 质性 影响 。基金 份额 折 算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 按照 折 算 后 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 并 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 应 就 其 具体 事 宜 进行 必要 公告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代 理 机 构 可 依 据本《基金合同》开 展 其他 服 务 , 双 方 需 签订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协议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 基金的 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等 其他业务 登 记 结算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 转 托 管、 非 交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并 收取 一 定 的 手 续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 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 主 要 投资于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的 成份 股 及其 备 选 成份 股 (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此 外 , 为 更 好 的实 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将 少 量 投资于 非 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 成份 股 、 新 股 ( 首 次 发行 或 增 发 等 ) 以 及 法律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它 金 融 工具 。


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资 比例 , 或 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纳 入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 三 ) 标 的 指 数 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 在出现 以 下 两 种情 况 时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适 当 程 序 更 换 标 的指数 : 1、 如 果 标 的指数可 能 存 在 的 不 合理 性 可 导致 其不能 很 好 地代 表 上 海 证券 市场 上 市 的民 营企业的 整 体 表现 , 随着 中国 市场 的进 一 步 发 展 和 完 善 , 未来 如 果 有 更 合理、 更 具代 表性 的 股 票 指数 推 出 时 ,基金管理人可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 法 变更 本基金的 标 的指数。 2、 当 标 的指数 出现 下 列 问 题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依 据 维护 投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 法 变更 本基金的 标 的指数 : ( 1) 证券交易 所 停 止 向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提供标 的指数 所 需 的数据、 限 制 其 从 该交易 所 取得 数据 或 处 理数据的 权利 ; ( 2) 标 的指数 被 相关的交易 所 停 止 发 布; ( 3) 标 的指数 由 其他 指数 替 代; ( 4)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停 止 编 辑 、 计 算 和 公布 标 的指数 价值或 停 止 对基金管理人的 标 的 指数 使 用授 权 ; ( 5) 标 的指数 由 于指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大变更导致 该指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指数 ; ( 6) 任何 直 接或间接 地 针 对 标 的指数 或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而 产生的 诉讼 或 行 动 已经开 始, 或 任何 此 类 诉讼 行 动 已 威 胁 到 并 且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合理 地 认 为 此 类 诉讼 或 行 动 可 能 对 标 的指数 或 授 权 基金管理人 使 用标 的指数的 能力 产生 重大 不利 影响 。 标 的指数 更 换 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需 要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 名 称 中 与原标 的指数相关的 商 号 或 字 样 。 ( 四 )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为 标 的指数, 即 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标 的指数 变更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随 之 变更 并 公告 。 ( 五 ) 投资理 念 民营企业 是 中国 最 具 创 新 精神 、 最 为 活 跃 的经 济 因素 , 孕 育 着 中国经 济 崛 起的 未来 。 ( 六 )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 用 被 动 式指数投资 方 法, 原则 上 按照成份 股 在 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中的基准 权 重构 建 指数 化 投资 组 合,并根据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及其权 重 的 变化 进行相 应 调 整 。 当 预 期 成份 股 发生 调 整和成份 股 发生 配 股 、 增 发、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或因 基金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对本基金 跟踪 标 的指数的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响 时 , 或因 某 些 特 殊 情 况导致 流 动性不 足 时 , 或其他 原 因 导致 无 法 有 效复 制 和 跟踪 标 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投资 组 合管理进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并 辅 之 以 金 融 衍 生产 品 投资管理 等 , 力 求 降 低 跟踪 误 差 。 本基金 力 争 日 均 跟踪偏离度 的 绝 对 值不 超 过 0.1%,年 跟踪 误 差 不 超 过 2%。 如 因 指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 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基金管理人 应 采 取 合理 措 施 避免 跟踪偏离度 、 跟踪 误 差 进 一 步扩 大 。 1、投资 决策 依 据 ( 1) 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等 的相关规 定 ; ( 2)经 济 运行 态 势 和 证券 市场 走 势 ; ( 3) 标 的指数的 编 制 方 法 及其 变更 。 2、投资 决策 程 序 ( 1)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投资 计 划 、投资 原则 及其 它 重大 事 项 等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策 , 负责 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调 整和 日 常 管理 等 工 作 ; ( 2)基金经理根据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 成份 股 名单 及权 重 , 考虑 本基金资产规 模 及 需 保 留 现 金 比例 等因素 , 拟 定 本基金指数 化 投资的 初 始 方 案 ; ( 3)基金经理根据 标 的指数 变 动 情 况 、实 际 交易 情 况 、 申 购赎回 情 况 、对 跟踪 误 差 的 监 控 结 果 和风险 监 控 的 评估 结 果 , 采 用 相 应 的投资 策略 、 优 化 方 法对投资 组 合进行 动 态 调 整 , 密 切 跟踪 标 的指数 ; ( 4)交易 执 行相关部 门 根据基金经理下 达 的交易指 令 制 定 交易 策略 ,完 成 具体 证券 品 种 的交易 ; ( 5) 风险绩 效相关部 门 根据 市场 变化 定 期 和不定 期 对基金进行投资 绩 效 评估 并 提供 相 关 绩 效 评估报 告; ( 6)监 察 稽 核相关部 门 对投资合规 性 进行监 控 ; ( 7)本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 有权 根据 市场 环 境 变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并 在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 予 以 公告 。 ( 七 ) 投资 组 合管理










































































招募说明书 1、 构 建 投资 组 合 构 建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过 程 主 要 分为 三 步 : 确 定 目标 组 合、 制 定 建仓 策略 和 逐步 调 整 组 合。


本基金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确 定 目标 组 合, 其 投资于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本基金 将 对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的 流 动性和 交易 成 本 等因素 进行 分 析 , 制 定 合理的 建仓 策略 ,并 在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3个 月内 达到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 此 后 , 如 因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调 整 、基金 申 购 或 赎回 带 来 现 金 等因素 导致 基金 不 符 合 这 一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将 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 。 2、日 常 投资 组 合管理 ( 1)可 能 引 起 跟踪 误 差 各 种 因素 的 跟踪 与 分 析 : 基金管理人 将 对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的 调 整 、 股 本 变化 、 分 红 、 停 /复 牌 、 市场 流 动性 、 标 的指数 编 制 方 法的 变化 、基金 每 日 申 购赎 回 情 况 等因素 进行 密 切 跟踪 , 分 析 其 对指数 跟踪 的 影响 。 ( 2)投资 组 合的 调 整:利 用 数 量 化 分 析 模 型, 优 选组 合 调 整 方 案,并 利 用 自动 化 指数 交易 系 统调 整 投资 组 合, 以 实 现 更 好 的 跟踪 标 的指数的 目 的。 ( 3) 制 作并 公布 申 购 、 赎回 清单 : 以 T-1日基金 持有 的证券 及其 比例 为 基 础 ,根据上 市 公司公告 , 考虑 T 日可 能 发生的上 市 公司 变 动 情 况 , 设 计 T日的 申 购赎回 清单 并 公告 。 3、 定 期 投资 组 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 将 定 期 ( 每 月 或 每 半 年)进行投资 组 合管理, 主 要 完 成 下 列 事 项 : ( 1) 定 期 对投资 组 合的 跟踪 误 差 进行 归 因分 析 , 制 定 改 进 方 案 ; ( 2)根据 标 的指数的 编 制 规 则 及 调 整 公告 , 制 定 组 合 调 整 方 案 ; (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等 的 支付 要 求 , 及 时 检 查 组 合中 现 金的 比例 ,进行 每 月 支付 现 金的准备。 4、投资 绩 效 评估 ( 1) 每 日对基金的 绩 效 评估 进行, 主 要 是 对 跟踪偏离度 进行 评估 ; ( 2) 每 月 末 ,金 融 工 程 小组 对本基金的运行 情 况 进行 量 化 评估 ; ( 3) 每 月 末 ,基金经理根据 量 化 评估报 告 , 重 点 分 析 本基金的 偏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产生 原 因 、 现 金的 控 制情 况 、 标 的指数 调 整成份 股 前 后 的 操 作、 未来 成份 股 的 变化 等 。 ( 八 ) 投资 限制 1、 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供 担 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招募说明书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 8) 当 时 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 行 为 。 对于 因 上 述 ( 5)、( 6 ) 项 情形 导致 无 法投资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或 备 选 成份 股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跟踪 误 差 的 前 提 下, 结 合 使 用 其他 合理 方 法进行 适 当 替 代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投资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 2)本基金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所申 报 的金 额不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得 超 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3)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 投资 比例 的 约定 ; ( 4)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资 限 制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 约定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 , 以 达到 标 准。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九 )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股 票 型基金, 其 预 期 的 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 高 预 期 风险 、 较 高 预 期 收益 的 品 种 。本基金 为 指数型基金, 主 要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跟踪 标 的指数的 表现 , 具 有 与标 的指数、 以 及 标 的指数 所 代 表 的 股 票 市场 相 似 的 风 险收益特 征 。 ( 十 )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 求 对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所 投资上 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 于基金资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 ( 十一 )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 以 根据 届 时 有 效的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政 策 的规 定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十二 )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内容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 连 带 责任 。 本基金的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 ,已于 2011年 1月 20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 指 标 、 净值表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 存 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据 截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1 、 报 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 投资 607,959,979.18 99.41 其 中 : 股 票 607,959,979.18 99.41 2 固 定收益 投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算 备 付 金合 计 3,600,820.34 0.59 6 其他 资产 8,731.72 0.00 7 合 计 611,569,531.24 100.00 注 : 上 表 中的 股 票 投资 项 含 可 退 替 代 款估 值 增 值 , 而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的合 计项 不 含 可 退 替 代 款估 值 增 值 。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380,549,577.90 62.34 C0 食 品 、 饮 料 23,926,241.96 3.92










































































招募说明书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38,617,992.86 6.33 C2 木材 、 家 具 4,809,340.00 0.79 C3 造 纸 、 印 刷 4,166,913.30 0.68 C4 石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51,722,566.17 8.47 C5 电 子 12,487,439.13 2.05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35,689,460.44 5.85 C7 机 械 、 设 备、 仪 表 121,352,500.29 19.88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74,260,919.49 12.17 C99 其他 制 造 业 13,516,204.26 2.21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26,566,402.25 4.35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14,867,239.95 2.44 I 金 融 、保 险 业 111,229,943.56 18.22 J 房 地 产业 42,218,378.62 6.92 K 社 会 服 务 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32,523,756.90 5.33 合 计 607,955,299.18 99.60 3、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600016 民生 银 行 21,316,951 107,011,094.02 17.53 2 600031 三 一重 工 1,946,448 42,101,670.24 6.90 3 600089 特 变 电 工 1,948,713 36,362,984.58 5.96 4 600256 广 汇 股 份 714,317 29,951,311.81 4.91 5 600518 康 美 药 业 1,340,960 26,430,321.60 4.33 6 600276 恒 瑞医药 360,050 21,444,578.00 3.51 7 600655 豫园 商 城 1,105,371 14,867,239.95 2.44 8 600252 中 恒 集 团 398,600 14,130,370.00 2.31










































































招募说明书 9 600177 雅戈尔 1,282,582 14,005,795.44 2.29 10 600660 福 耀玻璃 1,347,824 13,828,674.24 2.27 4、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 券。


5、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 券。 6、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7、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报 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 证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 的、 或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股 票 。 ( 2) 报 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 股 票 没有 超 出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备 选股 票 库 。 ( 3)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 2 应收 证券 清 算 款 8,042.31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89.41 5 应收 申 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8,731.72 ( 4) 报 告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


( 5) 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名 称 流通 受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 流通 受限 情 况 说明 1 600518 康 美 药 业 26,430,321.60 4.33 配 股 缴 款 期 内 停牌










































































招募说明书 ( 6)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 告 中数 字 分 项 之和 与 合 计项 之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 定 盈 利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 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 的投资业 绩 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示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据 未 经 审计 ) : 成 立时 间 净值 增 长 率 1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10年 10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7.39% 1.79% 8.70% 1.83% -1.31% -0.04% 自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9.11% 1.45% 15.94% 1.69% -6.83% -0.24% 2、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变 动 情 况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进行 比 较 : 注 1: 本基金业 绩 比 较 基准 = 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 收益 率 ;










































































招募说明书 注 2: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 8月 5日生效 ; 注 3: 本基金业 绩 截止 日 为 2010年 12月 31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的 应 计 利 息 和 基金 应收 的 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 总 和 。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1、 银 行 存 款 及其应 计 利 息 ; 2、 清 算 备 付 金 及其应 计 利 息 ; 3、根据 有 关规 定 缴 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利 息 ; 4、 应收 证券交易 清 算 款 ; 5、 应收 申 购 款 ; 6、 股 票 投资 及其 估 值 调 整 ; 7、 债 券投资 及其 估 值 调 整和应 计 利 息 ; 8、 权 证投资 及其 估 值 调 整 ;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 值 调 整 ; 10、 其他 资产 等 。 ( 二 )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 三 ) 基金财产的 账 户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 业 务 ,并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民 银 行备案。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金 登 记 结算机 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财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 或其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 归 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 记 结算机 构 和 基金 代 销 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 权 人 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 除 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得 对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 不得 与 其 固 有 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 互 抵 消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经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 而 计 算 出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是 计 算 基金 申 购 对 价 与 赎回 对 价 的基 础 。 ( 二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 非 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产 和 负 债 。 ( 四 )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 序 进行复核,复核 无 误后 ,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行。 ( 五 )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 下 方 式进行 估 值: 1、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 1)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2)交易 所 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3)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招募说明书 ( 4)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日 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 公 开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 开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有 股 票 而 享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起 到 配 股 确认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为 零 。 4、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6、 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进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 规 定 估 值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 六 )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基金 估 值出现 影响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 责任 , 有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 当事 人 按照 以 下 约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 记 结算机 构 、 或 代 理 销售







































































招募说明书 机 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 错 、数据 传 输 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 的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 按 下 列 有 关 不 可 抗 力 的 约定 处 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 者 的交易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 其他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发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已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可 能 导致 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责 , 不 对 第三 方 负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 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给 差 错 责任 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行 政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的 当事 人 应当及 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招募说明书 ( 1) 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事 人,并根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结算机 构 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进行 更 正,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与 本基金投资 有 关的证券交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 八 ) 特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 法的 第 6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券交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算公司 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当 基金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超 过 标 的指数同 期 增 长 率 达到 1%以 上 时 ,本基金可 以 进行 收 益分 配 ; 2、基金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为收益 评 价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与 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 比 减 去 1 乘 以 100%( 期 间 如 发生基金 份额 拆 分 , 则以 基金 份额 拆 分 日 为 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 ; 标 的指数同 期 增 长 率 为收益 评 价 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 与 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之 比 减 去 1 乘 以 100%( 期 间 如 发生基金 份额 拆 分 , 则以 基金 份额 拆 分 日 为 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 3、 在 符 合 有 关基金 收益分 配 条 件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 比例 根据 以 下 原则 确 定: 使 收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指数 同 期 增 长 率 。基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 点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不 须 以 弥 补 亏 损 为前 提 , 收益分 配







































































招募说明书 后 基金 份额净值有 可 能 低 于 面值 。 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可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 4、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式 为现 金 分 红 ; 5、 每 一 基金 份额享有 同 等分 配 权 ; 6、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二 )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三 )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公告 并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上 市 费 及 年 费 ; 9、《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的指数 使 用费 ; 10、基金 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用 ; 11、 按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 止 清 算时 所 发生 费用 , 按 实 际支 出额 从 基金财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5%÷ 当 年 天 数










































































招募说明书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的年 费率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1%÷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3、 标 的指数许可 使 用费 本基金的 标 的指数许可 使 用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3%的年 费率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03%÷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标 的指数许可 使 用费 E为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标 的指数许可 使 用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季季 末 ( 当 季 不 足 50,000元 的, 按 50,000 元 计 算 ), 按 季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标 的指数许可 使 用费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季 前 2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 中 除 1、 2、 9项 之 外 的 费用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 三 )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下 列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 事 项 发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括但不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息披露 费用 等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4、 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 定不得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 ( 四 )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等 相关 费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等 费率 ,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等 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实 施 日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告 。 (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 其 纳 税 义务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法规 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则 :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3、基金核 算 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 关会 计 制 度; 5、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招募说明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等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自 然 人、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 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查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不得 有 下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 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 5、 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 的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 保 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 致 。 两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除特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 位为 人 民币元 。 ( 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 1)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 开发 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 办 法》、基金合同 编 制 并已于 2010年 6月 25日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具体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6月 25日 公告 的《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起 45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 2)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年 6月 25日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登 载 在各自 网 站 上。( 具体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6月 25日 公告 的《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上证







































































招募说明书 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2 .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具体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6月 25日 公告 的《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3 .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年 8月 6日 刊 登 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0年 8月 5日生效。 4. 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折 算结 果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年 10月 12日 及 2010年 10月 15日 分 别 刊 登 了 《关于上证民营 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的 公告 》 及 《关于上证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折 算结 果 的 公告 》。 5 . 基金开始 申 购 、 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申 购 开始日、 赎回 开始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具体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10月 26日 公告 的《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暨 开放日 常 申 购赎回 业 务 公告 》) 6 .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 份额 获 准 在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前 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将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具体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0月 26日 公告 的《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暨 开放日 常 申 购赎回 业 务 公告 》) 7 .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易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8. 申 购 、 赎回 清单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开放日, 通 过 网 站 以 及 其他 媒 介 公告 当 日的 申 购 、 赎回 清单 。 9.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招募说明书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10. 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 件, 有 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称重大 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权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 ( 2) 终 止 《基金合同》 ; ( 3) 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生 变更 ;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更 超 过 百 分之 五 十 ;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 三十 ;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诉讼 ;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部 门 的 调 查 ;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 项 ; ( 15)基金 收益分 配 事 项 ;










































































招募说明书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 式 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净值 百 分之 零 点 五 ;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 构 ; ( 20) 更 换 基金 登 记 结算机 构 ; ( 21)本基金开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 方 式发生 变更 ; ( 23)本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 赎回 申请后重新 接受 申 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事 项 。 11. 澄 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1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当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 少 提 前 4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事 项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依 法 履 行 信息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 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13.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信息 。 ( 六 ) 信息披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建 立 健 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理 信息披露 事务 。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 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的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回 对 价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择 披露信息 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披







































































招募说明书 露信息 ,并 且 在不 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出 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0年。 ( 七 ) 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供 公 众 查阅 、 复 制 。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 属 于 股 票 型基金, 其 预 期 的 风险和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高 风险 、 较 高 收益品 种 。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 技术风险 、本基金 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 一 ) 市 场 风险 证券 市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化 。 基金投资于上 市 公司 的 股 票 ,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也 影响着 企业的 融 资 成 本 和利 润 ,基金 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 影响 。 4、上 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质等 , 这些 都 会 导致 企业的 盈 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险 , 但不能 完 全 规 避 。 5、 购 买 力风险 。 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货币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 二 ) 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 判断 、 决策 、 技能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 三 ) 技术 风险










































































招募说明书 当 计 算机 、 通 讯 系 统 、交易 网 络 等技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息 网 络 支 持出现 异 常情 况 ,可 能 导 致 基金日 常 的 申 购赎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结算 系 统 瘫痪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生 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风险 。 ( 四 )本 基金 特 有风险 1、 标 的指数的 风险 ( 1) 标 的指数 回 报 与 股 票 市场 平均 回 报 偏离 的 风险


标 的指数并 不能 完 全 代 表整 个股 票 市场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 率与 整 个股 票 市场 的 平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 在 偏离 。


( 2) 标 的指数 变更 的 风险


尽 管可 能性 很 小 , 但 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 , 如 出现 变更标 的指数的 情形 ,本基金 将 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 原标 的指数的投资 政 策 将 会 改 变 ,投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特 征 将 与新 的 标 的指数保 持 一致 ,投资 者 须 承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 与 成 本。


( 3) 标 的指数 波动 的 风险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受 到 政 治 因素 、经 济 因素 、上 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 指数 波动 , 从 而 使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2、基金投资 组 合 回 报 与标 的指数 回 报 偏离 的 风险


以 下 因素 可 能 使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收益 率与标 的指数的 收益 率 发生 偏离 :


( 1) 由 于 标 的指数 调 整成份 股 或 变更 编 制 方 法, 使 本基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度 与 跟踪 误 差 。


( 2) 由 于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发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致 成份 股 在 标 的指数中的 权 重 发生 变化 , 使 本基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生 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


( 3) 成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新 股 市值 配 售 收益 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 超 过 标 的指数 收益 率 , 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度 。


( 4) 由 于 成份 股 停牌 、 摘 牌 或 流 动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基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资 组 合 或承担 冲击 成 本 而 产生 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


( 5) 由 于基金投资 过 程 中的证券交易 成 本, 以 及 基金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存 在 , 使 基金 投资 组 合 与标 的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度 与 跟踪 误 差 。


( 6) 在 本基金指数 化 投资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能力 , 例如 跟踪 指数的 水 平 、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卖 出 的 时机选择 等 , 都 会对本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响 本基金对 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程 度 。


( 7) 其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 如 因受 到 最低买 入 股 数的 限 制 ,基金投资 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 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数中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不 完 全 相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对 冲 机 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基金 申 购 与 赎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 指数 编 制 错







































































招募说明书 误 等 , 由 此 产生 跟踪偏离度 与 跟踪 误 差 。


3、基金交易 价 格 与 份额净值 发生 偏离 的 风险 尽 管本基金 将 通 过有 效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金 份额 二 级 市场 交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但 基金 份额在 证券交易 所 的交易 价 格 受 诸 多 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 即 存 在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险 。 4、 参 考 IOPV决策 和 IOPV计 算 错 误 的 风险 证券交易 所 在 开 市 后 根据 申 购赎回 清单 和 组 合证券内 各 只 证券的实 时 成 交数据, 计 算 并 发 布 参 考 基金 份额净值 (IOPV), 供 投资 者 交易、 申 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参 考 。 IOPV 与 实 时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 IOPV计 算 可 能出现 错 误 ,投资 者 若 参 考 IOPV进行投资 决策 可 能 导致 损失 , 需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5、投资 者 申 购 失 败 的 风险 本基金的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可 能 仅允 许对部 分成份 股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 且 设 置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上 限 , 因 此 ,投资 者在 进行 申 购时 ,可 能 存 在因 个别 成份 股 涨停 、 临 时 停牌 等 原 因 而 无 法 买 入 申 购 所 需 的 足 够 的 成份 股 , 导致申 购 失 败 的 风险 。 6、投资 者 赎回 失 败 的 风险 投资 者在 提 出 赎回 申请 时 , 如 基金 组 合中 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条 件的 赎回 对 价 ,可 能 导致 赎回 失 败 的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可 能 根据 成份 股 市值 规 模 变化 等因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 由 此 可 能 导致 投资 者按 原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申 购 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可 能 无 法 按照 新 的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全 部 赎回 , 而 只 能在 二 级 市场 卖 出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 7、基金 份额 赎回 对 价 的 变 现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 价 主 要 为 组 合证券, 在 组 合证券 变 现过 程 中, 由 于 市场 变化 、部 分成份 股 流 动性 差 等因素 , 导致 投资 者 变 现 后 的 价值 与 赎回时赎回 对 价 的 价值有 差 异 , 存 在 变 现风险 。 ( 五 ) 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等 机 构 无 法正 常 工 作, 从 而 有 影响 基金的 申 购 和 赎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险 。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当 终 止 :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










































































招募说明书 3、《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 二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 算组 ( 1)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 算 。 ( 2)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 止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 和 确认 ; (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 7)对基金财产进行 分 配 ; 3、基金财产 清 算 的 期 限为 6个 月。 4、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5、基金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财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金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有 关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 、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 为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合同》上书 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 条 件。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 1) 分享 基金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余 基金财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 4) 按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 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对 价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用 ; ( 3) 在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 有限 责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 活 动 ; ( 5) 返 还 在 基金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 获 得 的 不当得利 ; ( 6)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 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 1) 依 法募集基金 ;










































































招募说明书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 费用 ;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 5)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6) 依 据《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 关法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委 托 、 更 换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对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相关行 为 进行监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 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 结算机 构 办 理基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 获 得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费用 ,并 从 登 记 结算机 构 获 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 册;


( 10) 依 据《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 决 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


( 12) 在 符 合 有 关法律法规、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机 构 相关业 务 规 则 和 《基金合同》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本基金业 务 规 则 , 决 定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率 之 外 的基金相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


(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 14)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


( 15)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 16)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7)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金 代 销 机 构 违反 《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 关法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 2)


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 产 ;










































































招募说明书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 和 运作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 理的基金财产 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 不得 委 托 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 ,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的 清单 ; ( 9)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 ( 14) 按 规 定受 理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对 价 ; ( 15) 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 提供 的 各 项 文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 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招募说明书 追 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 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受 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理 人 首 先 承担了 责任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 24)


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备案 条 件,《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日内 退 还 基金认 购 人,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将 已 冻 结 的 股 票 解 冻 ;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6)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 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收 入 ;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 4)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 5) 以 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 开 立 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 算; ( 6) 以 基金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负责 基 金投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 算; ( 7)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8) 在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9)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 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 1) 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持有 并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营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 独 立;







































































招募说明书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的基金 分 别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在 名 册登 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外 ,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 不得 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对 价 ;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 10) 对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基 金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2)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相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对 价 ; ( 15) 按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2)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 的 程序 和 规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以 凭 所 持有 的 联 接 基金 份额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本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并 参 与 表 决 , 其持有 的 享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和表 决 票 数 为: 在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权益 登 记 日, 联 接 基金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 联 接 基金 份额 占 联 接 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 计 算结 果 按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 要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1) 终 止 《基金合同》 ;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但因 基金 不 再 具 备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 别; ( 7)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终 止 基金上 市 , 但因 基金 不 再 具 备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12)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 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 13)对基金 当事 人 权利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事 项 ; (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资产 承担 的 费用 ; ( 2)法律法规 要 求 增加 的基金 费用 的 收取 ; ( 3)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者 变更 收 费 方 式 ; ( 4) 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 发生 变化 ; ( 6) 除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 其他 情形 。 (二 ) 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不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5、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有权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三 )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 开 前 40天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 决 形 式 ; ( 3) 有权出 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益 登 记 日 ; ( 4) 授 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 包括但不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等 )、 送 达 时 间和 地点 ; ( 5)会 务 常 设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招募说明书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备的文件 和 必 须履 行的 手 续; ( 7)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他事 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表 决 方 式,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止 时 间和收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可 通 过现场 开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 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 列 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或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出 示 的 在权利 登 记 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召 集人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 效 :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取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 3)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持有







































































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 份额不 小 于 在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4)上 述 第 (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与 基金 登 记 注册机 构记 录 相 符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 5)会 议 通 知 公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充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 表 决 视 为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面 符 合法律法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五 )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认 为 需 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讨论 的 其他事 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并 持有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应 当在 大 会 召 开日 至 少 35天 前 提 交 召 集人并 由 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的 修 改 应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日 30天 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不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交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的 应当在 大 会 召 开日 30天 前 公告 。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 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行 审 核 : ( 1)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 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当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上进行 解 释 和 说明。 (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 案人 不 同 意变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行 审 议 。 单 独 或 合并 持有权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招募说明书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 应当 最 迟 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公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2、 议 事 程 序 (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照 下 列 第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含 50%)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 2个工 作日内 在 公 证 机 关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 表 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 其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进行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充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 表 决 视 为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招募说明书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效 力 。 ( 2)监 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限 。 重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 果 。 (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八 ) 生效 与 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 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上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 事 由 、 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 方式










































































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以 下 变更 《基金合同》的 事 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但因 基金 不 再 具 备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 别; ( 6)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变更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终 止 基金上 市 , 但因 基金 不 再 具 备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10) 终 止 《基金合同》 ; ( 11) 其他 可 能 对基金 当事 人 权利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 项 。 但出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资产 承担 的 费用 ; ( 2)法律法规 要 求 增加 的基金 费用 的 收取 ; ( 3)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者 变更 收 费 方 式 ; ( 4) 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 发生 变化 ; ( 6) 除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当 终 止 :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










































































招募说明书 3、《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 算 。 2、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 清 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 止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 和 确认 ; (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 7)对基金财产进行 分 配 ; 5、基金财产 清 算 的 期 限为 6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 清 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财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 六 )基金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有 关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招募说明书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 与 《基金合同》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解 决 的, 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合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内容 应 以 《基 金合同》正本 为 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 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时 间: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 设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31号 注册 资本 : 1.5亿 元 人民 币 组织 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业 务 、募集基金 以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 业 务 存 续期 间:持 续 经营 电 话 : ( 0755) 82021132 传 真 : ( 0755) 82021146 联 系 人 : 丁 展 涛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清 电 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 010) 66105798 联 系 人 : 蒋松云 成 立时 间: 1984年 1月 1日










































































招募说明书 组织 形 式 :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334,018,850,026元 批准 设立机 关 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 院 《关于中国人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 [1983]146号) 存 续期 间:持 续 经营 经营 范 围 :办 理人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 务 ; 国内 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类 汇 兑 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 算; 提供信用 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销售 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府 债 券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账 ) ; 保 险 代 理业 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管 箱 服 务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金 融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 务 ;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 记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业、 个 人财 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 衍 生业 务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国 务 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 督 、 核 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 行 使 监督 权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 将 投资于 以 下金 融 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 主 要 投资于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的 成份 股 及其 备 选 成份 股 (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此 外 , 为 更 好 的实 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将 少 量 投资于 非 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 成份 股 、 新 股 ( 首 次 发行 或 增 发 等 ) 以 及 法律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它 金 融 工具 。


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资 比例 , 或 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纳 入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 规 章 及 《基金合同》 禁 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行监督 : ( 1) 按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 置 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 主 要 投资于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的 成份 股 及其 备 选 成份 股 (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此 外 , 为 更 好 的实 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将 少 量 投资于 非 上证民营企业 50指数 成份 股 、 新 股 ( 首 次 发行 或 增 发 等 ) 以 及 法律







































































招募说明书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它 金 融 工具 。


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资 比例 , 或 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纳 入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因 基金规 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以 符 合上 述 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投资 限 制 :


a、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b、本基金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所申 报 的金 额不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得 超 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c、本基金投资于 股 指 期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工具 的 有 关 比例 限 制 将 遵 循 届 时 有 效的规 定 执 行 ; d、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 投资 比例 的 约定 ; e、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资 限 制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除 投资资产 配 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和 检 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 3)法规 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 调 整 期 限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 约定 的 比例 , 不在限 制 之 内,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 , 以 达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 预 见 资产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个工 作日正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人实 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 以 按照 国 家 的 有 关规 定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5)相关法律、法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 和 检 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始。 3、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供 担 保 ; ( 3)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招募说明书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 8) 当 时 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 行 为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 加 盖 公章 并书 面 提 交,并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 整性 、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 责任 保管真实、完 整 、 全面 的关 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 时 更新 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工 作日内进行 回 函确认已 知 名单 的 变更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作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进行关 联 交易,并 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单 中 列 示 的关 联方 进行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对于交易 所 场 内已 成 交的 违 规关 联 交易,基金 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 和 交易 所 规 则 的规 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5、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面 临 的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对 手 的 名单 , 并 按照 审慎 的 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定各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 2个工 作日内 回 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 期 或不定 期 对 银 行 间市场 现 券 及 回购 交易对 手 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 增加 或 减少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对 手 时 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申请 ,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工 作日内 回 函确认 收 到 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书 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对 手 进行交易, 应及 时







































































招募说明书 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交易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发生 此 种情形 时 , 托 管人 有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市场 进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易 时 , 需 按 交易对 手名单 中 约定 的该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 约 定 的 有利 于 信用 风险 控 制 的交易 方 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与 交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易 方 式,经 提醒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的核 心 交易对 手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中国 银 行、中 国 建 设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易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 有 责任 控 制 交易对 手 的资 信 风险 , 在 与 核 心 交易对 手 以 外 的交易对 手 进行交易 时 , 由 于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其 后 有权 要 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作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6、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 银 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用 风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的 信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择方 面 的 风险 。本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中国 银 行、中 国 建 设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失 时 ,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 有权 要 求 相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 况 对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行 调 整 。 7、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 守 《关于规 范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 办 法》规 范 的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 公 开发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 押 券 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批准的 有 关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批准的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上 述 资 料 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资 额 度 和 投资 比例 控 制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投资指 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招募说明书 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内, 以 书 面或其他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确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书 面 信息 , 包括但不限 于 拟 发行证券 主体 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投资指 令 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 述信息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审 核。 ( 5)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法律法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行监督,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有 关书 面 信息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险 的, 有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 就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估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该指 令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 有权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没有 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 基金 出现风险 ,基金 托 管人 应承担 连 带 责任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 进行监督 和 核 查 。 ( 三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 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工 作日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 回 函,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有义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违反 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交易 程 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 违反 法律、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







































































招募说明书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进行 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 托 管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确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发 出 回 函。 在限 期 内,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 有义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进行 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


(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 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业 务 实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 与 独 立 。 5、 对于 因 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 过 程 中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招募说明书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 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 二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基金募集 期 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基金 法》、《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基金开 立 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确认文件。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该资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基金 托 管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 式下,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 级 结算 的 专 用 账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进行。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人民 币银 行 结算 账户 管理 办 法》、《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人民 币 利 率 管理规 定 》、《 利 率 管理 暂 行规 定 》、《 支付 结算 办 法》 以 及 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的 其他 规 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与 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 代 表 基金进行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







































































招募说明书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 算 。 2、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责 为 基金对 外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场 回购主协 议 ,正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六 )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订立 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根 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 使 用 并管 理。 (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 中实 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营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财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正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 在 合同 签 署 后 5个工 作日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同 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文件保管部 门 15年 以 上。 五、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 算 ( 一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1、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复核的 时 间和 程 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 计 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 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 后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布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 规 定 估 值 。 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 二 )基金资产 估 值 方 法 1、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产 及 负 债 。 2、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1)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① 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② 交易 所 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③ 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④ 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日 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 开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招募说明书 ③ 首 次 公 开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 ( 3) 因持有 股 票 而 享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 4)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 5)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 6) 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进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7)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三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 由 其承 担 的 责任 , 有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确认 后 公告 的, 由 此 造 成 的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率 的 比例 各自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由 于 一 方 当事 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 另一 方 当事 人 在 采 取了 必要 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顺 延错 误 而 引 起的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 失 , 由提供 错 误信息 的 当事 人 一 方 负责 赔偿 。 由 于证券交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算公司 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计 算结 果 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勉尽责 的 态 度 重新计 算 核对, 如 果 最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 算结 果 为 准 对 外公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以 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顺 延错 误 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 管人 不 负 赔偿 责任 。 ( 四 )基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按照 相关 各 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 和 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 册 ,对相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 册







































































招募说明书 定 期 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对 账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账 目存 在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保证相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核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影响 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和 公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册 为 准。 ( 五 )基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并 将 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告; 在 会 计 年 度结束 后 90日内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日内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关 各 方 认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核对 无 误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者出 具 加 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公章 的复核 意 见 书,相关 各 方 各自 留 存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 应当 发 布公告 之 日 之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公告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就 相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核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认 或出 具 相 应 的复核确认书, 以 备 有权 机 构 对相关文件 审 核 时 提示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当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 托 登 记 结算机 构 登 记 和 保管 份额持有 人 名 册 。 七、 争 议 解决 方式


相关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招募说明书 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对相关 各 方 均 有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关 各 方 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 和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 对 协议 的内容进行 变更 。 变更后 的 托 管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终 止 的 情形 发生 以 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 终 止 : 1、《基金合同》 终 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有其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有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生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情 况 下 向 投资 者 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 业 务 情 况以 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 不断 完 善 、 增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目 。 ( 一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 服务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发生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书 面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定 期 或不定 期 寄 送 对 账单 。 2、 其他 相关的 信息 资 料 。 ( 二 )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www.phfund.com.cn)、 短 信 平 台 、 呼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 信息 定 制 申请 , 在 申请 获 基金管理人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MAIL等 方 式 定 期 为 客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息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息 包括: 每 日基金 份额净值 、 每 笔 交易确认、 账户余 额 、 公司 最新 公告 、 新 产 品 信息 等 ; 通 过 邮 件 定 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周 刊 、 每 季 度 投资 策略 报 告 、财经资 讯 、 客户 活 动 等 讯 息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息 内容。 ( 三 ) 在线咨询 服务










































































招募说明书 投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基金 公司网 站 进行 信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件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户 , 享有 交易 查 询 、 信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对 账单 打 印 等 服 务 。 投资 者 可 通 过在 线 客服 、 短 信 接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具 进行业 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 在 工 作日的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供 咨询 服 务 。 ( 四 )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服务 呼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 音 系 统 提供 每 周 7× 24小时 基金 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 况 、基金产 品 信息与 服 务等 信息 查 询 。 呼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日 不 少 于 8小时 的 座 席 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五 ) 客 户 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点 柜 台 、基金管理人 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 和 销售 机 构所提供 的 服 务 进行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 设 专 人 负责 管理投 诉 电 话 ( 0755-82825700) 和 邮箱 。 现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渠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统 一 处 理。 ( 六 ) “鹏友 会 ”俱乐 部 凡 购 买 公司 开放式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 均 自动成为 鹏 华 投资 者 俱乐 部 “ 鹏 友 会 ” 的会员。 “ 鹏 友 会 ” 俱乐 部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 服 务 , 请 登 陆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进行 查阅 与 了解 。 ( 七 ) 服务 质量 监 督 员 为 主 动接受 社 会 各 界 监督, 公司 通 过 聘 请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 建 立 服 务质 量 监督员 机 制 , 使 其 客观 地 对 公司 客户服 务 提 出 需 求 和 建 议 。 二十三、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应 披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照 《基金法》、《运作 办 法》、《 销售 办 法》、《 信息披露 办 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的内容 与 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公告 内容 报 纸 日 期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 、 份额 发 售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0年 6月 25日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 、 份额 发 售 公告 《上 海 证券 报 》 2010年 6月 28日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6月 29日










































































招募说明书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 、 份额 发 售 公告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搬迁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7月 9日 关于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 售 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7月 22日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8月 6日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停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更 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9月 3日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停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更 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9月 3日 关于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0月 12日 关于上证民营企业 5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折 算结 果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0月 15日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股 票 停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更 的 提 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0月 20日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暨 开放日 常 申 购赎回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0月 26日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停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更 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0月 30日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设立 广 州 分 公司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1月 12日 鹏 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及 鹏 华 上证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1月 24日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4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月 22日 上 述披露 事 项 的 披露 期 间自 2010年 6月 25日 至 2011年 2月 4日 止 。 二十四、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按 相关法律法规,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代 销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在 支付 工 本 费后 在 合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招募说明书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应 以 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投资 者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一 )备查文件 包括 :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与 登 记 过 户 委 托 代 理 协议 》 4、《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5、法律 意 见 书 6、基金管理人业 务 资 格 批件、营业 执 照 7、基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 批件、营业 执 照 ( 二 )备查文件 的 存放 地 点 和投资 者 查阅方式 : 1、 存 放 地点 :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 2、 查阅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在 营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 查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011年 3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