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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选(150002)

大成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优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1 年 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一 年 三 月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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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7]190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07 年8 月1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金 ,属 于较 高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证券 投资 基金品 种 。 本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合 同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 取得基金 份额 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得 基 金投资 收益 ,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托管人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的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绩 中的 数据 进行 了复 核。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1 年 2 月 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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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 管理人 ...................................................................................................................................... 6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3 六、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6 七.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27 八.基金 的登记 结算、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 29 九. 基金 的投资 .................................................................................................................................... 31 十.基金 的业绩 .................................................................................................................................... 39 十一.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39 十二.基 金财产 .................................................................................................................................... 39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41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44 十五.业 绩风险 准备金 ........................................................................................................................ 47 十六. 基 金的转 换运作 方式 条件及相 关事项 .................................................................................... 48 十七.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49 十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49 十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49 二十.风 险揭示 .................................................................................................................................... 53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清 算............................................................................. 55 二十二.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57 二十三.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8 二十四.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7 二十五 .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78 二十六 . 招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 79 二十七 .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80 二十八 . 备查文 件 ................................................................................................................................ 79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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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绪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优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 基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优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 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大 成优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 指《大 成优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 人民共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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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 , 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 为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 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登记 或经有权 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 存 续并依 法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条 之规定召 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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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结束 ,基金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募 集金额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 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5 年;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 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会员单 位: 指经相 关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场内销 售: 指交易 所会员单位作为 代销机构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 销售系 统办理 基 金份 额认 购等业 务; 场外销 售: 指销售 机构不使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基金销售系统 而通过自 身 的柜台 或其 他交 易系 统办 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等业 务;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 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 购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以及 以其他资 产 等形式 存 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总 和;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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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 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股 48 %) 、 中 国银 河 投 资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持 股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持股 25 %) 、 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持 股 2%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总经理 :王颢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十 九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 资部 、 社 保 基金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委 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易管 理部 、 金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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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融工程 部 、 信 息技 术部 、 客 户服务 部 、 市 场部 、 总经 理 办公室 、 董事 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计划财 务部 、行 政部 、基 金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和 国际业 务部 。公 司 在 北京 、上海 、西 安 、 成都 、 武 汉、 福州 、 沈阳 和广州 等地 设立 了 八 家分 公司 , 并 在香港 设立 了 子 公司 。 此 外, 公 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理 念 , 坚持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 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 公 司所 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2011 年2月1日 , 本 基金 管理人 共管 理3 只封 闭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宏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景福 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只ETF 及1只ETF 联接基金:深 证成 长 40ETF 及大成深证 成长40ETF 联接基金, 1 只创 新型 基 金: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及15只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沪 深300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财富管 理2020 生命周 期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积 极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大 成创 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景 阳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策 略 回报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财 经 大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 员;2008 年 11 月 起同 时 担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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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颢先 生 , 董 事总 经理 ,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 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 委国土 局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资金 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主 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 团) 公司 战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规 划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 杨赤忠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历 任深 圳蓝 天基金 管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 理; 长盛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 金经 理;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 光 大证 券证 券 投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光大 证券助 理总 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读 ,中国 注册会 计师,注册 资产评 估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蔺春林先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科。1970-1971 年 ,解放军信 阳坦克师 锻炼 ;1971 - 1987 年, 任兵 器部 5107 、5137 厂生 产会 计员 、财 务 处长;1987 年-1998 年 , 任湖北 省财 政厅中 央企 业处 副处 长、 财政部 驻湖 北省 专员 助理 ;1998 年-2005 年, 任财 政部驻 江西 专 员办专 员助 理、 副专 员、 专员、 党组 书记 ;2005 年 8 月, 任中 央纪 委、 中 组部金 融巡 视组 局长;2007 年 1 月 退休 。 于绪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环 太平 洋律师 协会会 员 、 全 国律 协金融 证券委 员会 委员 、 华 中科 技大 学兼 职 教授及 研究 生导 师 、 北 京 工商大 学客 座教 授 、 华 北 电力大 学客 座教 授。1990 年-1995 年, 任 河北省 保定 市中 级人 民法 院助理 审判 员 ;1995 年-1998 年 , 北 京 大学法学硕 士学习 ;1999 年,香港大 学法律 学院访 问学者、香 港法律 教育信 托基金访问 学 者;1999 年-2001 年, 北 京大学 法学 博士 学习 ;2001 年起 任大 成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高级 合 伙人、 管委 会委 员。 万曾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研究 员, 曾 任上海 市政 府发 展研 究中 心处长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综 合规 划土 地局党 组书 记 、 局 长, 浦 东新区 发展 计划 局党 组书 记, 上海 浦东 发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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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展集团 和上 海浦 东投 资建 设有限 公司 筹建 负责 人和 法人代 表 , 上 海市 公积 金管 理中心 党委 书 记、主 任, 上海 市政 府特 聘决策 咨询 专家 ,现 任浦 东改革 与发 展研 究院 院长 。 刘大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家开 发银 行顾问, 高 级 经济师 ,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家 。 中 国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导 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 易大学 兼职 教授 , 清华 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高级研 究员。 先后在 北京市人民 政府研 究室( 副处长、 处长) ,北 京市第 一商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 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监事会 : 胡学光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广东 省 高级经 济师 评审 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湖 北金融 高等 专科 学校 任教 , 广 州金 融高 等专 科学 校 任金融 系副 主任 ; 1992 年 —2003 年 4 月, 在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先后任 “ 广 证基 金 ” 、 “ 广 证 受益 ” 经理 、 部 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兼 任中 山大 学岭 南 学院兼 职教 授 、 中 天证 券 研究院 副院 长 , 广 东证 券 博士后 科研 工作 站指导 导师 ;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宁加岭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1983 年 2 月 —1987 年 6 月, 任 财 政部 人教 司 副处长 、 处长;1987 年 6 月—1994 年 6 月 , 任 财政 部行 政司 副司长 、 司 长;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任 财政 部德 宝实 业总 公司总 经理 、法 人代 表;1999 年 6 月起 ,任 职于 财 政部离 退休 老 干部局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江 苏北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中国 银 河投资 管理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上 海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 任 广东 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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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监。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学士 。 曾先 后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 理。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部总 监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营销主 管。2004 年3月加 入大成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市 场部总监、 综 合管理 部总 监、 公 司董 事 会秘书。 2010 年11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 2.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明先 生, 硕士, 18 年 金融 证券从 业经 历 。 曾任 厦门 证券公 司鷺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 厦 门 产权交 易中 心副 总经 理及 香港时 富金 融服 务集 团投 资经理 ,2004 年 3 月 加盟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4 年 10 月 22 日-2008 年 1 月 12 日 曾 任景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07 年 8 月 1 日起 担任 大成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同时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助 理总经 理、 首席 投资 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成员 组成 , 设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他 委 员 8 名 。 名 单如下 : 刘明 , 助 理总 经理 、 首 席 投资官 、 大成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 杨 建华 , 股 票 投资部 总监 , 负责 公司股 票投资 业务 , 大成 景阳领 先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核心 双动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陈尚 前,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 , 负 责公 司 固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业 务 ,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曹雄 飞, 研 究部总 监 , 大 成 财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邓韶 勇,交 易管 理 部总监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施 永辉 , 股 票投 资 部副总 监 , 大 成蓝 筹稳健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王 立, 大成 债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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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曹 志刚 ,金 融工 程部 首席金 融工 程师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孙蓓琳 ,研 究部 总监 助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 配 ; 7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2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13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 行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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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为;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1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证券 法》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场 所 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 场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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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秩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内 部控 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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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人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依据 《 证券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公司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司 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在 充 分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管 理方 法 、 实 施操 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成 的系 统 。 公 司建立 科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制定科 学完 善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公司 管理 层对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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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随着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订 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 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 ) 公司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 互制 约的 原 则, 各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 分工, 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细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岗 前均 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 公司 内外 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 估和 分 析,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建 立健 全公 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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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立 授权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包 括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的反 馈和 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 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 )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公 司资 产与 基金 财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 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 和 清算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 计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 有效 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 置督 察长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监 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 制度落 实 。 公 司定 期评 价 内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融 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新 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适 时 改 进 。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求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 选库。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符 合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投 资依 据, 重要 投资 有详细 的研 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支 持, 并有 决 策记录 。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包 括投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 合基金 产品 特征 和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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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制 度, 基金 经理 不得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 资指令 或者 直接 进 行交易 。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投 资指 令, 确认 其合 法、合 规与 完整 后方 可执 行,如 出现 指令 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⑦ 根据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制定场 外交 易 等 特殊 交易 的流程 和规 则。 (5 )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 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基金投 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 ) 公司 在审 慎经 营和 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 ) 制 定详 细的 登记 过户 工作流 程, 建 立登 记过 户 电脑系 统、 数 据定 期核 对 、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强 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 法, 对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格 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开 发符 合国 家、 金融 行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 要求 ,编写 完整 的技 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 时,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的 可稽 性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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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信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 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禁 制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 管理措 施,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 房、设 备、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 行和维 护整 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16) 公司 软件 的使用 充分 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性 、可 靠性 、稳 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具 备 身份验 证 、 访问 控制 、 故 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 分 权 制约等 功能 。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计 、 软件开 发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业 务操 作。 用户 使用 的密码 口令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他 人透 露 。 数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 口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行 严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数 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 、 准确地 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门 ;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 数据的 授权 修订 程序 , 并 坚持电 子信 息数 据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定 期稽 核检 查, 完善 业务数 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行 排除 故障 、 灾难恢 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靠 、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融 企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 算办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制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 财务制 度 、 会 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 统控 制。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需 要相 互监 督 的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2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 主体, 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证 设计 、登 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值 方法 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有 价证 券在 估 值时点 的价 值。 (24) 规范 基金 清算交 割工 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算 ,确 保基 金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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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财产的 安全 。 (2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 业务用 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严格 制定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运 作管 理办 法, 自觉 遵守国 家财 税制 度 和财经 纪律 。 (28) 公司 设立 督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根据 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公司 设立 监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管 理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司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30) 明确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 体职 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严 格 监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确保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 会和管 理层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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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行 使中 央银 行 、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 服务 大 众、 振兴 民族 金 融业为 己任 , 稳健 经营 , 锐意进 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 了长足 发展 。 新中 国成 立 后, 中国 银行 成 为国家 外汇 外贸 专业 银行 , 为 国家 对外 经贸 发展 和 国内经 济建 设作 出了 重大 贡献 。1994 年, 中国银行改 为国有独 资商 业银行。2003 年 ,中国 银 行开始股份 制改造 。2004 年 8 月,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 , 先后 在香 港联 交所 和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成功挂 牌上 市 , 成 为首 家 在内地 和香 港发 行上 市的 中国商 业 银 行 。 中 国银 行 是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 在中国 内地 、 香港 、 澳门 及 29 个国 家为 客户 提供 全面的 金融 服务 。 主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附 属机构 中银 国际 控股 集团 开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公 司中 银集 团保 险有 限公司 及其 附 属和联 营公 司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 通 过全 资 子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 有限 公司从 事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业 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 赁私人 有限 公 司经营 飞机 租赁 业务 。 按 核心资 本计 算 ,2009 年中 国银行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 “ 世 界1000 家大银 行” 排名 中列 第十 一位。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 营的 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 到了 业界 和客 户的 广 泛认可 和赞 誉, 树立 了卓 越 的品牌 形象 , 中国银 行 被The Banker ( 英国 《 银行 家》 ) 评 为 “2009 年中 国年 度银 行” , 被Euromoney ( 《 欧 洲货币 》 ) 评为 “2009 年 度最佳 私人 银行 ” , 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评为 “2009 年度中国最 佳外汇交 易银 行” ,被 Trade Finance ( 《贸易金融》 ) 评选为 “中 国本土最佳 贸 易 服务银行” ,被 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中 国 最佳贸易融 资银行” , 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中 国 最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佳 贸 易融资 银行 、 中 国最 佳外 汇 交易银 行” 。 面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 银行将 坚持 可持 续发 展, 向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不 断 迈 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 生, 自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自 2003 年3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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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 行 长,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 期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 货 币政 策 司司长 、 广东 省 分 行行 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 10 月至1996 年 10 月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总裁、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等 职。 肖 先生 出生 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任 海南 省副 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9 月担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1988 年至 1994 年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 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金 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京 大学光 华管理 学院金融学 专业博 士研究 生学历和经 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加 入 中国银 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 任职 于 中国建 设银 行, 曾工作于多 个岗位 ,先后 担任分行行 长、总 行多个 部门的总经 理及副 行长。1978 年毕 业于 南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 6 月 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起 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 司业 务处 处 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助理 、 党 委委 员等 职。 董先 生 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 的情 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根 据 不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 部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 析及监 督服 务 、 风 险管理 与内控 、 核算 估值 、 信 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另外 , 中 国银行 在北 京市 分行 、 上 海市分 行 、 深 圳 市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江苏 省分 行等 重点 分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四)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 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 封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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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 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二 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嘉实成长收 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 债 券、 嘉实 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选 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景 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工 银全 球 股票(QDII) 、 嘉实 海外 中 国股票(QDII) 、 银 华全 球 优选(QDII-FOF) 、 长盛 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 选 股 票 型(QDII) 、 华 泰 柏 瑞 亚 洲 领 导 企 业 股 票 型(QDII) 、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QDII) 等 95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市场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和 理财品 种,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 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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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树 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 上 海设 有投资 理财 中心 并在 武汉 分公司 开 通了直 销业 务。 (1 )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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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1)东 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 室 联系人 :李 宁 2)平 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 28 号 光大 国际 中 心 1601 室 联系人 :廖 红军 (3 )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1)广 东路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南 京西 路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580 号 南证 大 厦 102 、103 室 联系人 :朱 君 电话:021-62185377 、62185277 传真:021-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蔺 洁溪 联系电 话:027-85565889 传真:027-85552869 2.场 内代销 机构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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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场 内认 购通 过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办 理,包 括: 主承 销 商中信 证券 、银 河证 券、 海通证 券、 光大 证券 ;副 主承销 商 申 银万 国证 券、 国泰君 安证 券 ; 一般代 销商 广发 证券 、 国 信证券 、 招商 证券 、 联 合 证券 、 安 信证 券 ( 限原 广 东证券 营业 部) 、 西南证 券、 华龙 证券 、大 同证券 、民 生证 券、 山西 证券、 北京 证券 、长 江证 券、万 通证 券 、 广州证 券 、 兴业 证券 、天 同证券 、华 泰证 券、 渤海 证券、 金通 证券 、万 联证 券、国 元证 券 、 湘财证 券、 东吴 证券 、东 方证券 、天 一证 券、 上海 证券、 国联 证券 、浙 商证 券、平 安证 券 、 华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天 和证券 、南 京证 券、 长城 证券、 东海 证券 、泰 阳证 券、国 海证 券 、 第一证 券 、 中 原证 券、 中 银国际 证券 、 财富 证券 、 国都证 券 、 恒 泰证 券、 华 西证券 、 东莞 证 券、 西 北证券 、 国 盛证券 、 新时 代证券 、 齐 鲁证券 、 华林 证券、 宏源 证券、 中金公 司、 广 发 华福证 券 、 世 纪证 券、 德 邦证券 、 第一 创业 证券 、 信泰证 券 、 金 元证 券、 江 南证券 、 西部 证 券、中 信建 投证 券、 财通 证券等 证券 公司 。 3.场 外代 销机 构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电 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本 基金 是封 闭式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其 基 金份额 只能 通过 场内 交易 机构 在 交易 所 市场上 市交易 , 不 能通 过 直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进行 申购 、 赎 回 。 本基 金场 内 交易机 构是 指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认可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具体 名 单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www.szse.cn)。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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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 :宋 萍萍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 定 办理验 资和 基金 备 案手续 :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3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 32 亿元 人民 币;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具 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期 限届 满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 监会提 交验 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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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不 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的上 市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依 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上市 规则 》 , 向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申请 上市 交易 。 1.基 金合 同期 限为 5 年 ; 2.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个 月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基金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 3 个工 作 日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 金上 市后 ,登 记在中 国结 算深 圳分 公司 场内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中 国结 算 TA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至 场内 系统 后, 方可 上市交 易。 自 2007 年 9 月 7 日 起, 本 基金 登 记在 场内 的 份 额开 始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 基金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照 《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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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适用 大宗 交易 的 有关规 则。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行 情发 布系 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七)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后,应 立即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上市公 告。 (八)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 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请 ,经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 可恢 复 本基金 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恢 复上 市公 告。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合 同期 限届 满未 获 准续期 的;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形 时,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其 上市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报 经中 国证 监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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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会备案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等 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八 .基金的登记结算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 与质押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结 算 1.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 (1 )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本 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 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 基金 份额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 )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内认 购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 在 持有 人深圳 证 券账 户下 ;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持 有人 中国 结 算 TA 基金账 户下 。 (3 ) 登记 在场 内系 统中 的 基金份 额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2.登 记结 算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其 他相关 服务 机构 ,应 与登 记结算 机构 友好 协 商、 互相 配合 , 采 取必 要 的措施 , 保 证 登记 结算业 务的顺 利进 行及 其合 理改 进,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3.登 记结 算机 构权 利 (1 )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者 基 金账户 ; (2 ) 取得 登记 结算 费; (3 )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4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 迟于开 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登 记结 算机 构义 务 (1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 (2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基金的 登 记 结算 业务 ; (3 )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 督; (4 )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及 相关 业务 记 录 15 年 以上;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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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基金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者 或 基金或 其他 任何 方带 来的 损失 , 须 以其 自身 财产 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但 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 ) 按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法 律文件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和提 供其他 必 要的服 务; (7 ) 如因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 原因而 造成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依法 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登 记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其他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 基 金会 或 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三) 转托 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中国结 算 TA 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场内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或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 份额 登记 在中 国结 算 场内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跨 系统 转托 管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中 国结 算深 圳分 公司 场内系 统和 中国 结 算 TA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本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结算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 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一 并冻 结。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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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五)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 则,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等业务 ,并 收取 一 定的手 续费 用 。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追求基 金资 产长 期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限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60%-100% , 其中 , 权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和 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0-40% , 其中 ,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 现 金和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等短期 金融 工 具的比 例最 低可 以 为 0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1. 本基 金将 在全 球视 野下 , 基于宏 观经 济研 究 , 确 定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通 过上市 公 司基本 面分 析 , 主 要采用 优选个 股的 主动 投资 策略 , 获 取超 额收 益。 优选 个 股是指 积极 、 深 入、 全面 地了 解上 市公司 基本面 , 动态 评估 公司价 值, 当股 价低 于合 理价值 区域时 , 买入并 持有; 在股 价回 复到 合理 价值的 过程 中, 分享 股价 提升带 来的 超额 收益 。 2.大 类资 产配 置 将 根据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情况 、国 内外 证券 市场估 值水 平阶 段性 不断 调整权 益类 资产 和 其他资产之 间的大 类资产 配置比例。 其中, 全球主 要股市的市 盈率比 较、GDP 增速、 上市 公司总 体盈 利增 长速 度 、 债 市和股 市的 预期 收益 率比 较和利 率水 平是 确定 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的主要 因素 。 3.个 股优 选策 略 (1 ) 建立 初选 股票 池 本基金 通过 建立 初选 股票 池,避 免投 资于 具有 较大 风险的 股票 。非 ST 、*ST 股票可 进 入基金 的初 选股 票池 ,已 公告资 产重 组或 基本 面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ST 、*ST 股 票,经 过基 金 投资团 队严 格评 估后 合格 的,仍 可进 入基 金初 选股 票池。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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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 ) 建立 备选 股票 池 在初选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将按 照以 下 5 个因 素, 对 初选 股票 池成 份股 进行筛 选 , 确定备 选股 票池 。 上市公 司是 否有 易于 理解 而且稳 定的 盈利 模式 ; 财务状 况是 否良 好; 上市公 司的 行业 地位 ; 上市公 司对 上下 游的 定价 能力; 是否具 有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用定 量分 析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式对以 上 5 项因 素进 行分 析。 其 中 ,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主要 通过其 过 去 3 年 主营 业务 收入占 营业 收入 比例 、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长 率等指 标衡 量 ; 财 务状 况 主要通 过其 过 去 3 年 资产 负债比 例 、 毛 利率 和净 资 产收益 率等 指标 衡量 ; 行 业地 位主 要通 过 其过 去 3 年 在行 业中 的市 场占有 率等 指标 衡量 ; 对 上下游 的定 价能 力主要 通过 其过 去 3 年经 营性现 金流 占净 利润 的比 例等指 标衡 量 ; 治 理结 构主 要通过 其股 东 结构、 董事 会成 员构 成、 管 理层过 往表 现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投 资团 队实 地调 研结 果等情 况考 察 。 (3 ) 实地 调研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团队将 通过 案头 分析 、公 司实地 调研 等方 式, 深入 了解备 选股 票池 成 份股基 本面 数据 的真 实性 , 确 保对 上市 公司 内在 价 值估计 的合 理性 。 研究 员 将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能 力与 国际 、 国内同 行业的 公司 作比 较 , 调研 与公司 有关 的供 应商 、 客 户、 竞争 对手 等 各方的 情况 ,通 过行 业主 管机关 、税 务部 门、 海关 等机构 进行 第三 方数 据核 实。 (4 ) 建立 投资 组合 本 基金 以备 选股 票池成 份股 的动 态性 价比 作为选 择其 进入 投资 组合 的重要 依据 ,动 态 性价比 主要 根据 上市 公司 未来两 年的 动态 PE 衡 量 。未来 两年 的动 态 PE 由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团队根 据内 外部 研究 资料 并结合 实地 调研 结果 , 在对 备选股 票池 成份 股未 来两 年业绩 预测 的 基础上 ,结 合当 前市 场价 格计算 。 基金投 资团 队将 对备 选股 票池成 份股 按行 业进 行动 态性价 比排 序, 同时 参考 PEG 、 PB 、 现金流 估值 等指 标以 及对 上市公 司的 定 性 分析 ,选 择各行 业中 动态 性价 比最 优的股 票买 入 , 构建股 票组 合。 (5 )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基 金投 资团 队在 买入个 股之 后, 将动 态跟 踪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变化 ,并根 据基 本面 变 化及时 调整 业绩 预测 及动 态性价 比排 序 ; 在 出现 新 的动态 性价 比更 优的 股票 时, 将以 动态 性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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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价比更 优的 股票 替代 现有 组合中 性价 比下 降的 股票 。 4.债 券选 择 本 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组 合风 险的 前提 下, 进行总 体的 战略 资产 配置 。同时 ,基 于收 益 的要求 , 在战 术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 置、 个券 选择 和 交易执 行层 面上 实施 积极 的策略 , 以期 在 承担有 限风 险的 前提 下获 得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 战 术 资产配 置上 , 本 基 金将 通 过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政 策影 响和 市场 信 用利差 结构 等各 种变 量并 参照市 场基 准久 期 , 确 定 出目标 久期 。 类 属配置 上 , 将 通过 各类 属 资产的 比例 配置 、 期限 配 置以及 市场 配置 实现 超额 收益 。 个 券选 择 和多样 化的 交易 策略 将成 为本基 金日 常获 取超 额收 益的重 要手 段。 5.其 他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在 控制 投资风 险和 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前提 下, 对权 证进 行投资 。权 证投 资 策略主要包 括以下 几个方 面:1)采 用市场公 认的多 种期权定 价模型对 权证进 行定价, 作为 权证投资的 价值基 准;2 ) 根据权证标 的股票 基本面 的研究估 值,结合 权证理 论价值进 行权 证趋势投资 ;3)利 用权证 衍生工具的 特性, 通过权 证与证券 的组合投 资,达 到改善组 合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目 的, 包括 但不限 于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保 护组 合策 略等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可以 依法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等衍 生工 具或 结构 性产 品, 并 发行 权证 等衍 生金 融 工具, 用于 基金 的风 险管 理 和增加 收益 。 (四) 投资 管理 流程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 利率 走势 与通 货膨 胀 预期。 (4 ) 地区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 (5 ) 上市 公司 价值 发现 。 2.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 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具 有丰 富证 券 投资经 验的 人员 担任 基金 经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 研究 分析 研 究员 将广 泛地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外部 的研 究成果 ,尤 其是 研究 实力 雄厚的 证券 经营 机 构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 并 经 常拜访 国家 有关 部委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走 访调查 上市 公司 , 通过 对 市场行 情和 上市 公司 价值 变化的 分析 研究 , 进行 上 市公司 的竞 争优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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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势分析 及价 值评 估, 挖掘 有投资 价值 的上 市公 司。 研 究员 经过 筛选 、归纳 、整 理, 撰写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行情报 告、 行业 分 析报 告 和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 公 司投 资研 究团 队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提供 研究 报告 。研究 报告 是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进行 投资 决策 的主要 依据 之一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期 分析 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根据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在 股票 、 国债 及现 金 等大类 资产 之间 的资产 配置 范围 比例 等。 (3 )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方 案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投 资计 划, 结合 自身 研究判 断, 参考 投 资研究 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 制定具 体投 资 组 合方 案 , 包括投 资结 构 、 具 体投 资 品种及 持仓 比例 等。其 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需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4 ) 交易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的 集中 交易 室, 由基 金经理 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交 易指 令。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据 有关 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5 ) 投资 风险 监管 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根 据市 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执 行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集中度 、 投资 组 合比例 、 投资 限 制 、 投 资 权限等 交易 情况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出总结报告,使得投 资 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 金 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 合 既定的投资策 略。 (6 )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 金管 理人 设有 基金绩 效评 估小 组, 定期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效 评估 报告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 (7 ) 组合 的调 整 基金还 将根 据经 济总 体状 况、证 券市 场趋 势, 调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使 之不 断优化 。 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有 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实 际需 要对 上 述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更 新 中予 以公 告。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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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沪深 300 指数 +20%×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在 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 于外 部投 资环境 或法 律法 规的 变化 而使得 调整 业绩 比 较基准 更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则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适当 调整 , 并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公告并 予以 实施 。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金 ,属 于较 高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证券 投资 基金品 种。 ( 七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 的其他 活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权分 置改革 中发 行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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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6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 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 八 )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2. 所 有参 与行 为均 应在 合 法 合规 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进 行, 并谋求 基 金财产 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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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883,753,456.22 92.61 其中: 股票 4,883,753,456.22 92.6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9,167,519.32 7.38 6 其他资 产 784,983.86 0.01 7 合计 5,273,705,959.40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掘业 40,231,181.10 0.81 C 制造业 3,136,734,020.63 62.79 C0 食品、 饮料 406,877,374.26 8.14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0.00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 0.00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403,034,672.20 8.07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 非金 属 - 0.00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010,438,188.21 40.25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316,383,785.96 6.33 C99 其他制 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55,800,000.00 1.12 E 建筑业 - 0.0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0.00 G 信息技 术业 3,084,048.00 0.0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412,584,792.44 8.26 I 金融、 保险 业 1,132,158,295.57 22.66 J 房地产 业 - 0.00 K 社会服 务业 - 0.0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03,161,118.48 2.07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4,883,753,456.22 97.76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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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值比例 (% ) 1 600690 青岛海 尔 17,501,841 493,726,934.61 9.88 2 000651 格力电 器 26,552,875 481,403,623.75 9.64 3 000527 美的电 器 26,984,261 469,526,141.40 9.40 4 002024 苏宁电 器 31,447,838 411,966,677.80 8.25 5 601318 中国平 安 7,313,029 410,699,708.64 8.22 6 600132 重庆啤 酒 7,340,382 406,877,374.26 8.14 7 600703 三安光 电 9,130,270 358,164,182.20 7.17 8 002202 金风科 技 15,506,827 345,802,242.10 6.92 9 600036 招商银 行 21,443,834 274,695,513.54 5.50 10 000566 海南海 药 6,796,155 201,709,880.40 4.04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无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7,549.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7,434.7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4,983.86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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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00703 三安光 电 168,750,000.00 3.38 非公开 发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金的业绩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78% 4.91% 15.90% 3.30% 4.88% 1.6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4.49% 5.26% -56.15% 5.17% 1.66% 0.09%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6.88% 3.30% 73.37% 3.55% 3.51% -0.25%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5.78% 2.59% -9.34% 2.60% 25.12%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 12.57% 4.07% -20.13% 4.10% 32.70% -0.03%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大成优 选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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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60% -40% -20% 0% 20% 40% 07-8-1 08-9-19 09-11-13 10-12-24 大成 优选 封 闭 业绩比较基 准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截至 报告日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的各 项 比 例 。 十一 。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 存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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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三 。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是 准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相 关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的 公允 价值 。 并为基 金份 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 四 ) 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在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 应 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 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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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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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6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 六 ) 估值 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七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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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八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 额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 九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十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1 项 中的 第(3 )小 项条款 、 第 2 项 中的 第 (5) 小项 条 款、 第 3 项中的 第 (3) 小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 。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绩报 酬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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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1.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绩报 酬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同 时 满足以 下条 件的 前提 下, 提取业 绩报 酬: A .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得 低 于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B .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或其他 法定 要求 。 C .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可 提取业 绩报 酬的 收益 率 。 可提取 业绩 报酬 的收 益率 不得低 于 6% ,且需 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 长率 和同期可比的全部基 金 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上 浮 5% 二者 中的 最大 值。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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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D . 每 年提 取的 业绩 报酬 与 当年提 取的 基金 管理 费总 和不得 超过 期初 基金 资产 净值平 均 值的 5% 。 E . 未发 生基 金转换 运作 方 式。 (2 ) 业绩 报酬 的计 算方 法 在同时 满足 以上 业绩 报酬 提取条 件的 情况 下, 业绩 报酬的 计算 方法 为: 业绩报 酬=Delta× 期 初基 金资产 净值 平均 值× 业 绩报 酬比率 其中: Delta=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 可提取 业绩 报酬 的收 益率 。 基金净值增长 率=(期 末 基金资产净值 -期初基 金 资产净值+当 期收益分 配 )/ 期初基 金资产 净值 。 可提取 业绩 报酬 的收 益率=max (6% ,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同 期增 长率 , 同 期可 比的全 部 基金加权 平均 净 值增 长率 +5% ) ; 同期 可比 的基 金是 指其基 金合 同已 在当 期业 绩报酬 对应 时 间区间 之前 生效 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不 包括 指 数 基金 )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 和封闭 式基 金; 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是 指 全部同期可比基金按照 其 当期资产净值加权计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平均增 长率 ; 当期 资产 净值 是指同 期可 比基 金在 提取 业绩报 酬对 应时 间区 间的 期初资 产净 值 与期末 资产 净值 的算 术平 均值。 业绩报 酬比 率 为 10% 。 期初基 金资 产净 值平 均值= 期初 前 15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算 术平 均值 。 (3 ) 业绩 报酬 的提 取方 式 及公告 业绩报 酬每 年提 取一 次,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提取 前一 年业 绩报酬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的 , 不得 提 取业绩 报酬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提 取业 绩报酬 的至 少 15 个 工作 日 前,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登 载提取 业 绩报酬 的有 关公 告, 披露 提取业 绩报 酬的 具体 时间 、方式 和数 量等 信息 。首 次公告 发布 后 ,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发布 提示 性公告 。 4. 本条 第 ( 一 ) 款 第 4 至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第 (一 )款 约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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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五 。 业绩风险准备 金 1.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专门 的 业绩风 险准 备金 , 用 于在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低于 业绩 比较基 准 增长率 超过 5% 时弥 补持 有人损失。 在 符合 相关 条 件的前 提下 , 业绩 风险 准 备金用 于弥 补持 有人 损 失每 年最 多一 次, 在上一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2. 基金 管理 人每 月从 已提 取的上 一月 基金 管理 费中 计提 10% 作 为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划 入专门 的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账户。 3.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计算 公 式 V =E× 10% V 为 每月 需提 取的 业绩 风 险准备 金; E 为 已提 取的 上一 月基 金 管理费 。 4.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累计 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时 ,可不 再提 取。 5.若 基金 上一 年度 基金 净 值增长 率低 于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增长 率超 过 5 %, 基金管 理 人需在 上一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将业 绩风险 准备 金用 于弥 补持 有人损 失。 若 业绩风 险准 备金 超过 持有 人损失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与持有 人损 失相 等数 额的 业绩风 险准 备 金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资 金仍作 为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 若 业绩 风 险准备 金不 足以 弥补持 有人 损失 ,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全部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划入 基金财 产。 其中 , 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 率=80%× ( 沪深 300 指数 期末点 数- 沪 深 300 指数 期初点数 ) / 沪深 300 指数 期初点数+20 %× (中信标普 全债指数期末点数-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期初 点 数)/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期 初点数 ; 基金净值增长 率=(期 末 基金资产净值 -期初基 金 资产净值+当 期收益分 配 )/ 期初基 金资产 净值 ; 持有人 损失 =期 初 基 金资 产净值× (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 , 且业绩 比 较基准 增长 率- 基金 净值 增长率>5%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将 业 绩风险 准备 金划 入基 金财 产的至 少 3 个 工作 日前 , 在指定 报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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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刊和网 站登 载划 入业 绩风 险准备 金的 有关 公告 , 披 露划入 业绩 风险 准备 金的 具体时 间 、 方 式 和数量 等信 息。 7.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报等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 中 揭示业绩风险 准备金的 结 余、划转 和使用 情况 。 8.发生本招募 说明书第 十 六条第(一) 款规定的 需 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的情 形 后,基金 管 理人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同 意基 金转 换运 作方式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转 换运 作 方式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 将 业绩风 险准 备金 余额 一次 性划入 基金 财产 , 并在 基 金转换 运作 方式 后不再 提取 业绩 风险 准备 金。 9.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下,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余额 应作为 基金 管理 人资 产处 理。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本 基金 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期末 结余人 民 币 17,165,608.05 元。 注: 1)基金管理 人设立 专门的 业绩风险准 备金, 用于在 基金净值增 长率低 于业绩 比较基准 增长率 超 过 5% 时弥 补持 有人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每月 从已 提 取的上 一月 基金 管理 费 中 计提 10% 作为 业绩 风险 准 备金, 划 入专门 的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账户。 十六 。 基金的转换运 作方 式条件及相关事项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封闭式 基金 ,在 符合 一定 条件的 前提 下, 可以 转换 运作方 式, 成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一)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的条件 基金合 同生 效满 12 个 月后 ,若基 金折 价率 连续 50 个 交易日 超过 20% , 则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30 个工 作日 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有关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的事项。 其中, 当日 基金 折价 率=1 -当日 基金 份额 收盘 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二) 转换 运作 方式 后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转 换运 作方 式后 ,基金 份额 仍将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的 相关 事宜 并不 因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而发 生调整 。 (三)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失败 若 审议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满 足 基 金合 同和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召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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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开条件 ,基 金将 保持 封闭 式基金 运作 方式 。 若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批准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关 规定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公告。 十七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 包括 :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 配条件 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配 每年 至 少 2 次。 6.基 金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净收 益 的 60 %。 7.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 年 度基 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90%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第一个 会计 年度 满 3 个 月 但不 足 12 个月 的, 视同 1 年;不 满 3 个 月的 , 基 金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范围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基 金管理 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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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八 。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十九 。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还要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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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将基 金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周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日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 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基金 提取 业绩 报酬 和划入 业绩 风险 准备 金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提 取业 绩报酬 的至 少 15 个 工作 日 前,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登 载提取 业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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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绩报酬 的有 关公 告, 披露 提取业 绩报 酬的 具体 时间 、方式 和数 量等 信息 。首 次公告 发布 后 ,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发布 提示 性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将 业绩 风险准 备金 划入 基金 财产 的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前, 在 指定报 刊 和网站 登载 划入 业绩 风险 准备金 的有 关公 告 , 披 露 划入业 绩风 险准 备 金 的具 体时间 、 方式 和 数量等 信息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事 件, 包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基 金的 扩募 ; 4.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5.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8.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9.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10.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1.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3.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机 构的 调查 ; 15.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 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6.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7.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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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8.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9.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20.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1.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 公开 澄清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证 券 交易 所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 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二 十。 风险揭示 ( 一 ) 市场 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受 政治 、经 济、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 而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发生 波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则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随宏观 经济 运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也 会影 响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 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资 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益 率 曲 线结 构, 若收 益率曲 线没 有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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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如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偏 差将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而 使购 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降 。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 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提 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然 要受 到国 际市 场同 类技术 或同 类 产品公 司的 强有 力竞 争 , 部分上 市公 司有 可能 不能 适用新 的行 业形 势而 业绩 下滑 。 尤 其是 中 国加 入 WTO 以后, 中国 境 内公司 将面 临前 所未 有的 市场竞 争, 上市 公司 在这 些因素 的影 响 下将存 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 新、 财务 状况 、 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上 市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变 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 但不能 完全 避免 。 (二) 信用 风险 基 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违 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发 行人 拒绝 支付 债券 本息,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三)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判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四) 折价 风险 本 基金 为封 闭式 基金 ,持有 人只 能通 过证 券市 场二级 市场 交易 卖出 基金 份额变 现。 在 证券市 场持 续下 跌 、 基 金 二级市 场交 易不 活跃 等情 形下 , 有 可能 出现 基金 份 额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低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基 金折 价交 易, 从而影 响持 有人 收益 或产 生损失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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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 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基 金合 同到 期且 不再 续 期的; 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权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给付 报酬、从 基金资 产中获得 补偿 的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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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 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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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二 。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 金 认购 、 转 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 配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等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 在 本基金 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 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 对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 (6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7 ) 自 行担 任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登记结 算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登 记 结算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9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1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2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选择 、更 换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14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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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分配; (7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8)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应 承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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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 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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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3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 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19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利 益 的活动 ;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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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合 法的 代理 人 组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基 金合 同第 十八 条第 ( 一)款 规定 的需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的 情况 发生 ; 9.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 审 议有 关 基金运 作的 重大 事项 , 但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6 个月 的, 可不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11 .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 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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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在本 条第( 二) 款 第 8 项规 定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需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情况发 生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审 议有 关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重大 事项 ; 在 本条 第 (二) 款 第 9 项规 定的 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作 日内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征集 持有 人大 会提 案, 并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审议 有 关基金 运作 的重 大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公告 通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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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 通 讯方 式 开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 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或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的 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间 (至 少 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且 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 权益登 记日应保持 不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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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变。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 程序 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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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2 )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或 提前 终 止基 金合同 应当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 定 ) 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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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基金 法》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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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接的; 4.基 金合 同到 期且 不再 续 期的; 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权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给付 报酬、从 基金资 产中获得 补偿 的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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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六 . 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 议可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容 之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继续 履 行。 七.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及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保证 上述 存放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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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该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 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本基金 投资于 股权分 置改革中发 行的权 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以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托 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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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交 易对 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如 见券付 款、 见款 付券 )的 控制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5.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主 要包 括以下 几种 : (1 )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 )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 照以上 方式 执行 交易 , 基 金经理 需报 本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总 监批准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 (二 )项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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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及 本 协议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在本 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 行必要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变更 和 管理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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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基金收 益 , 均 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 账户管 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 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银 行的 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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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本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 使 用 的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2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财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以及 相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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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且对 基金 管理人 的净 值数 据出 具了 正确的 复核 意见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 人的净 值数 据 也 不正 确或 者没有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净 值数据 出具 正确 的复 核意 见, 则基 金托 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已 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财 务指 标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存在 不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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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的 编制 ,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 满 后 45 日内 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表 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后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方 无 法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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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续存 期内, 对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用 给予 补偿 。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因 本 协议 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 有 关的争 议可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 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 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和文 本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向 中国 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协 议草 案, 应 经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本 协 议自 基金合 同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本协 议的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 起 5 年。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 6 份,协 议双 方各 执 2 份,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各 1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九 .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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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协 议 终 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 募集 客户 服务 相关准 备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客户 服务 电话 、公 司网 站、手 机短 信及 其他 服务 形式, 向投 资者 提 供关于 基金 募集 的信 息咨 询服务 ,并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募 集相 关业 务提 供协 助。 (二) 客户 服务 电话 和手 机短信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客 服热 线提 供每 周 7 天 、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和查 询服 务, 以及每 周 5 个工 作日 、 每 日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投资 者 可 通过 电话收 听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份 额净 值 等。客 户服 务中 心还 为投 资者提 供手 机短 信服 务。 1.客 服热 线:400-888-5558 2.传 真:021-63516199 (三) 公司 网站 公 司网 站为 投资 者提供 查询 服务 及相 互交 流平台 。登 录网 站后 ,投 资者可 查询 基金 募 集相关 资料 ; 投 资者 还可 以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 加入 “ 投资 者论 坛 ” 进行 讨论和 交流 , 并 提交投 诉和 建议 。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dcfund.com.cn 电子邮 箱:service@dcfund.com.cn (四) 投资 理财 中心 基 金管 理人 在北 京、深 圳、 上海 分别 设有 直销投 资理 财中 心。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直销 投 资理财 中 心 了解 和查 询基 金募集 相关 情况 。 (五) 邮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定 期为 投资者邮 寄相 关材料 ,以 及《大成 理财 》 、 《大 成投资 手册 》 、 《大 成 投资周 刊》 、 《 大成 财富资 讯》 等资 料, 帮助 投资 者 了解其 基金 投资 情况 , 并 为投资 理财 活动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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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提供相 关信 息 服 务 。 基 金 募集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将 通过邮 寄服 务 , 帮 助投 资 者了解 销售 安排 和基金 募集 后的 产品 特点 ,吸引 投资 者进 行投 资。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投 资者还 可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理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 的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0 年 8 月 2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发 布的 公 告: 1.2010 年 8 月 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深发展 A" 股票估值 调整的 公告》。 2.2010 年 8 月 24 日《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 半年 度报 告 》 、《 大成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0 年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 3.2010 年 9 月 3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恢 复旗下 基金 所持 有的 中国 平安及 深 发展 A 市价 估值 方法的 公 告》 。 4. 2010 年 9 月 14 日 《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0 年第 2 期》 及《大 成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0 年 第 2 期) 摘要》 。 5.2010 年 10 月 19 日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 公告》 。 6.2010 年 10 月 2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分公 司成 立公 告》 。 7.2010 年 10 月 21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西安 分公 司迁 址的 公告 》 。 8.2010 年 10 月 25 日《 大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0 年第 三季 度报 告 》 。 9.2010 年 11 月 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暂停呼 叫中 心和 网站 账户 查询服 务 的公告》。 10.2010 年 11 月 10 日《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销 开通 定期 不定 额投资 业 务及调 整扣 款方 式的 公告 》 。 11.2010 年 11 月 13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任职 的公 告》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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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2.2010 年 12 月 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恢复旗 下基 金所 持有 的双 汇发展 市 价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 13.2010 年 12 月 27 日 《 大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0 年第 1 次 分红 公 告》 。 14.2010 年 12 月 28 日 《 大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0 年第 2 次 分红 公 告》 。 15.2010 年 12 月 28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 公告》。


16.2011 年 1 月 6 日 《 大 成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关于 提 取 2010 年 度业 绩 报酬的 公 告》 。 17.2011 年 1 月 18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上海 家 化 ”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18.2011 年 1 月 22 日《 大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关 于提 取 2010 年 度业 绩报酬 的 提示性 公告 》 。 19.2011 年 1 月 24 日《 大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0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2011 年 1 月 27 日《 关 于征集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提 案的公 告 》。 (四 ) 在 此之 前公 告的 招募 说明书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对 2010 年 9 月 14 日 公布 的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010 年 第 2 期)进 行了 补充 和更 新, 主 要修改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部分 。 3.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投 资 ”部分 。 4.根据 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五 、基 金业 绩风 险准 备 金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五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六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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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八 。备查文件 备 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 关于 核准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的 批复 》 ( 二)《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一 年 三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