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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A(180008)

银华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简称:银华货币 
基金代码: A级基金份额代码 180008、 B级基金份额代码 180009 
 
(2011年第 1号 )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公开募集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4号 本基金公开募集核准日期: 2005年 1月 11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5年 1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投资 者购买 货币市场基金并不 等 于 将 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 行 或 存款类 金 融机 构 。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1月 31日,有 关财务数据 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0年 12月 31日 (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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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 、 绪言 ....................................................................................................................3 二 、 释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 托 管人 ......................................................................................................14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 、基金份额的 交易 ..............................................................................................45 七 、基金的投资 ......................................................................................................53 八 、基金的 业绩 ......................................................................................................57 九 、基金 财产 ..........................................................................................................60 十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62 十一 、基金的收益 分配 ..........................................................................................66 十二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68 十三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70 十四 、基金的 信息披露 ..........................................................................................71 十五 、风险 揭示 ......................................................................................................75 十六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77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79 十八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89 十九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96 二十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97 二十二 、 备查 文件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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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暂 行 规 定 》( 以下 简称 “《暂 行 规 定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及《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必 要 事项 ,投资 者在作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即成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 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下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 ; 2.基金合同: 指《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合同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充 ; 3.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 5.银 行 监管 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及 /或中国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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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证 券法》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7.《 合同 法》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8.《 基金 法》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9.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10.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 11.基金管理人: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12.基金 托 管人: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13.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代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等 ; 14.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 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1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即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 就 有 关 本基金的简 介 、投资 组 合 公 告 、经 营 业绩 、 重 要 变 更 事项 和其 他按法律法规规 定应披露 的 事项 对招募说明 书 进 行 的更新 ; 16.投资 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17.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 法律法规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投资 者 ; 18.机构 投资 者 : 指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或经有 权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和 有效 存 续 并依 法 可 以 投资本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它组织 ; 19.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管理 暂 行 办法》及 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设立 的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 20.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按 照基金合同 之规 定 参加 的会 议; 21.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两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两亿元 人 民 币,同 时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两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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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基金管理人依 据 《 基金 法》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续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即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 22.基金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合同 终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程序 终止 基金合同的日期 ; 23.存 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 24.工 作 日: 指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 25.申购 : 指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 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26.赎回 :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 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 27.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是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时 间 、 扣 款 金额、 扣 款 方式 , 由 指 定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长 期投资 方式 ; 28.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资 产 进 行 投资 时 ,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29.销售 代理人: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 30.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销售 代理人 ; 31.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的代 销 网点 ; 32.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息披露 的 报纸 、 互联 网网 站 或 者 其 它 媒 体 ; 33.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注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动 情况 的 账户 ; 34.开 放 日: 指 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 工 作 日 ; 35.T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 的日 期 ; 36.T+n日: 指自 T日 起 第 n个工 作 日 ; 37.销售 服务费用 : 指 本基金 用 于 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用 。 本基金对 各 级基金份额 按 照不同的 费 率 计 提销售 服务费 , 该笔 费用 从各 级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 中 扣 除 , 属 于基金的 营 运费用 。 38.基金份额 等 级: 指 本基金 根 据 投资 者认(申)购 本基金的金额 等 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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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 者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按 照不同的 费 率 计 提销售 服务费用 , 因此形 成 的不同的基 金份额 等 级。本基金 各 基金份额 等 级 单独 公 布 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 39.基金份额的 升 级: 指当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某 级基金份额 达到 上 一 级基金份额的 最低 份额 要 求 时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投资 者在 该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该 级基金份额 转换 成 上 一 级基金份额 等 级 ; 40.基金份额的 降 级: 指当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某 级基金份额不 能 满 足 该 级基金份额 最低 份额 限 制 时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投资 者在 该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该 级基金份额 转换 成 满 足 最低 份额 限 制 的 下 一 级基金份额 等 级 ; 41.A级基金份额: 指按 照 0.25%年 费 率 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等 级 ; 42.B级基金份额: 指按 照 0.01%年 费 率 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等 级 ; 43.摊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余 期 限 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益 ; 44.基金日收益: 指 每 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 45.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 指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益 所 折 算 的年收益 率; 46.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利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 其 他 收益 ; 47.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购买 的 各 类 证 券 、银 行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及 其 他 投资 等 的价值 总 和 ; 48.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 49.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 50.法律法规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现行 有效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司 法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以及 有 权 机构 发 布 的对本合同 当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议 、 通 知 等 ; 51.不 可 抗力 : 指 本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署 之 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全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协议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没收、 法律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 件、证 券 交易 场 所 非 正常 暂 停 或 停 止交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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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层 法 定 代表人: 彭越 成 立 日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 形 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2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刘晓雅 电 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 是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证监基 金字 [2001]7号文 )设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公 司 。公 司注册 资本 为 2亿元 人 民 币,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为 西 南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出资 比例 : 29%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出资 比例 : 29% ) 、 东北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出资 比例 : 21% )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出资 比例 : 21% )。公 司 的 主 要业务 是 基金募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业务 。公 司注册 地 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 运作 规 范 , 能 够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薪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2个 专 业 委 员 会,有 针 对性 地 研 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应 的 政 策 ,并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职 能 , 切 实 加 强 对公 司 运作 的监 督 。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3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务 以及 对公 司 董 事 、 高 级管理人 员 的 行为 进 行 监 督 。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理 由总 经理 负 责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作 需 要 设 置 投资管理 部 、 量 化 投资 部 、 研究 部 、市场 营 销部 、 高端客 户 部 、国 际 合 作与产 品 开 发 部 、 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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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 交易 管理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 业务 部 、 运作 保 障 部 、 信息 技术 部 、 总 经理 ( 董 事 会 )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务 部 、 深圳 管 理 部 、监 察稽 核 部 等 18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 京 分 公 司 和 上海 分 公 司 2个 分 支 机 构 。 此 外 ,公 司 还 设 有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境外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特 定 资 产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三 个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分 别 负 责指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的 运 作 ,确 定 基本的投资 策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彭越先 生: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 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 ; 并 曾 任 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王珠林先 生, 副董 事 长 ,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院 财 会 系讲师 ; 甘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蓝星 清 洗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委 员 、 副 总 裁 ;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 员 、并 购 重 组 委委 员 ; 证 券 业 协 会投资银 行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国银 河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 中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林 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 业财务 处副处 长 ( 正 处 级 ); 吉林 省 长 岭县副县 长 ; 吉林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务 处处 长 ; 吉林 省 财 政 厅副厅 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 局局 长 ; 吉林 省 政府 秘 书 长 兼 办 公 厅 主 任 、 副 省 长 , 兼吉林 市代市 长 、书 记 。 现 任 东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李 兆 会 先 生: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 担任 运 城 市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副 会 长 、 运 城 市 工 商联 副 会 长 、 运 城 市 民 营企 业 协 会会 长 、中国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 九 届 全 国 工 商联 执 委委 员 、 山西 省 运 城 市人 大 常 委委 员 、 山西 省 民 营企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山西 省 工 商联 副 会 长 、 山西 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 员 、 全 国 工 商联 常 委委 员 、 十一 届 全 国 政 协委 员 等 职 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王 立 新 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金 部 副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研究 开 发 部 、市场 拓展 部 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代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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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郑秉 文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培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院 长 。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 王 恬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分行行 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 董 事 ,中国国 际 财务 有 限 公 司 ( 深圳 ) 董 事 长 , 首 长 四 方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法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副 主 任 ,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委 员 , 海 问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现 任 浩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汪贻祥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法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民法 室 主 任 科 员 。 现 任 北 京 至元 律 师 事 务所 合 伙 人、 主 任 、 律 师 。 周兰女 士 :监 事 会 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货币银 行 学专 业 研究 生 学历 。 曾 任 北 京 建 材 研究院 财务 科 长 ; 北 京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 司 计财 部 经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李 丹女 士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曾 任 职于 长 春 师范学院 , 深圳 蛇口 建 筑装饰 工 程 公 司 , 深圳 经 济 特区 证 券 公 司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深圳后海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理。 现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投资银 行 部 董 事 。 李 欣 先 生: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 务所 高 级 审计 员 ; 上海 泾 华 联 合会 计 师 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审计 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行 政 财务 部 总 监 助 理。 鲁颂宾 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 通进 出 口 总 公 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证监会 信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 公 厅 主 任 科 员 、 副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凌宇翔 先 生: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重 庆 国 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理,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金管理 部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 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健 先 生, 硕士学位 。 曾 在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太平 人 寿 保险有 限 公 司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从 事 行业 研究 和投资管理 工 作 。 自 2007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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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4日 至 2008年 11月 10日 担任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11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自 2009年 2月 18日 起 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0年 6月 29日 起 兼 任 银华 信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许 炜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5年 1月 31日 至 2005年 7月 9日。 王 华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5年 7月 9日 至 2006年 10月 21日。 李 武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6年 10月 21日 至 2008年 1月 8日。 姜永康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8年 1月 8日 至 2009年 2月 18日。 3.A股 基金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成 员


委 员 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 员 : 上 官亦武 、金 斌 、 姜永康 、 王 华、 况 群峰 王 立 新 先 生: 详 见 主 要 人 员 情况 。 陆 文 俊 先 生, 学士学位 。 曾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主 管、 交易 部 经理, 上海 华 创创 投管理 事 务所 合 伙 人,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交易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投资经理、资 产 管理 部 副 总 , 长 信 基金管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研究 员 等 职。 自 2006年 7月 6日 至 2008年 6月 10日 担任 长 信 金 利 趋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银华和 谐 主 题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同 时 兼 任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A股 基金投资 总 监。 上 官亦武 先 生, 大 学学历 。 曾 任 江苏 国 家 安 全 厅 科 员 , 深圳发 展 银 行 海 南 证 券部 职 员 , 海 南 国 信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君 安 证 券 北 京 知 春路 营 业 部 机构服务 部 经理。 1999年 11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筹 ), 曾 任 公 司 投资 管理 部 交易 主 管。 现 任 公 司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金 斌 先 生, 硕士 。 曾 在 国 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从 事 行业 研究 工 作 。 2004 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 理、 研究 主 管 等 职。 现 任 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 司 研究 部 总 监。




















姜永康 先 生, 硕士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于中国 平 安 保险 ( 集 团 )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究 员 、 组 合经理 等 职。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养老 金管理 部 投资经理职 务 。 曾 担任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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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公 司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王 华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于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2000年 10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筹 ), 先 后 在 研究 策 划 部 、基金经理 部 工 作 , 曾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 券 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11月 16日 起 任 银华 富 裕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现 兼 任 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总 监。 况 群峰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招 商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担任 资本市场 策 划 部项目 经理 及 战 略部 高 级 研究 员 ; 2004年 4月 加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 理。 曾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银华 领 先 策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9月 14日 至 今 , 任 银华 优 质 增 长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 述 人 员 之间 均 不 存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 4.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6.编 制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披露 事项; 9.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1.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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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严 格 遵 守 《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法规 ,并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上 述法律法规 行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诺 防 止 以下 禁 止 性 行为 的 发 生: ( 1)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 券 投资 ; ( 2) 不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 3)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3.基金经理 承诺 ( 1) 依照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利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代理人、代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息 ; ( 4) 不 以任何 形 式 为 其 它组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 的 原则 ( 1) 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制 度覆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人 员 ,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 2) 独 立 性 原则 。公 司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 3)相 互制 约 原则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制 衡措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 盲 点 。 ( 4) 有效性 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 制 , 进 而 实 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的 控 制 。 ( 5) 防 火 墙 原则 。公 司 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 、 计算机 技术系 统 等相关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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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对 因 业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息 的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序 和监 督 处 罚措施 。 ( 6) 适 时 性 原则 。公 司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相应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2.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容 ( 1)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立 完 善 的公 司 治 理 结 构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本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立 了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针 对公 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作 中的风险 进 行 研 究 并 制 定相应 的 控 制制 度 。 在 特 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其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的同 时 ,对公 司 业务 进 行一定 的 干 预 。 公 司 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 制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立 了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境外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特 定 客 户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就 基金投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此 外 ,公 司设 有 督 察 长 , 负 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 的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对公 司 和基 金 运作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及 合理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大 风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2) 风险 评 估 公 司 风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险 状 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 目标 产 生 负 面 影响 的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些 因 素 对公 司总体 经 营 目标 产 生 影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 员 。 ( 3) 操 作 控 制 公 司 内 部 组织结 构 的 设 计 方面 , 体 现 部 门 之间 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 、市场 等业务 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相 互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 部 门 之间 相 互 核 对、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理、职 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弊 或 差 错 发 生的风险,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应 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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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每 项 业务 操 作 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完 整的 业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 4)信息与 沟 通 公 司建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 动 化 信息 系 统 与业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 流渠 道 ,保证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管理人 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职 责 相关 的 信息 ,保 证 信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人 员进 行 处 理。 ( 5)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 司设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务 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 揭示 公 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中的风险,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 员 具 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 期出 具 监 察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督 察 长 、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 本公 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本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2) 上 述 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 本公 司 承诺 将 根 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 管人 概 况 公 司 法 定 中文名称: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简称: 交 通 银 行) 公 司 法 定 英 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 定 代表人: 胡怀邦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仙霞 路 18号


邮 政 编 码: 200336 注册 时 间 :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 资本: 562.5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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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 系 人: 张咏 东 电 话 : 021-3216999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年, 是 中国 历 史 最 悠久 的银 行 之 一 ,也 是 近 代中国 发 钞 行 之 一 。 交 通 银 行 先 后 于 2005年 6月和 2007年 5月 在 香港 联 交所 、 上 交所 挂牌 上 市, 是 中国 2010年 上海 世 博 会 唯 一 的 商 业 银 行 全 球 合 作 伙 伴 。 根 据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2009年 全 球 1000家 银 行 排 名, 交 通 银 行 总 资 产 排 名 位 列 第 56位 , 一 级资 本 排 名 位 列 第 49位 。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托 管 部 。 现 有 员工 具 有 多 年基金、证 券 和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备 基金 从 业 资 格 , 以及 经 济师 、会 计 师 、 工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术 职称, 员工 的 学历 层 次较 高 , 专 业分 布 合理,职 业 技 能 优 良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勉 、 积极 进 取 、开 拓 创 新、 奋 发向上 的资 产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伍 。 (二 )主 要 人 员 情况 牛锡 明 先 生, 交 通 银 行行 长 , 哈尔滨 工 业 大 学 经 济学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2009 年 12月 起 担任 交 通 银 行 副董 事 长 、 行 长 。 王 滨 先 生, 交 通 银 行 副 行 长 , 主 管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 南 开 大 学 经 济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分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天 津 分行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分行行 长 。 2006年 1月 至 今 任 交 通 银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委 员 兼 北 京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谷娜莎 女 士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总 经理。 大 学学历 ,经 济师 。 曾 任 交 通 银 行 研究 开 发 部 主 任 科 员 、 交 通 银 行信托 部 代理 业务 处副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部规 划 处副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内 控 巡 查 处处 长 ; 2001 年 1月 任 交 通 银 行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总 经理 助 理, 2002年 5月 起 任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副 总 经理, 2007年 12月 起 任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总 经理。 (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况 截止 2010年 12月 末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证 券 投资基金 52只 , 包括 博 时现 金 收益货币、 博 时 新 兴 成 长股 票 、 长 城 久 富 股 票 (LOF)、 富 国 汉兴封闭 、 富 国 天 益 价值 股 票 、 光 大 保 德 信 中 小盘 股 票 、国 泰 金 鹰 增 长股 票 、 海 富 通 精 选混 合、华 安 安 顺封闭 、华 安 宝 利配 置 混 合、华 安 策略 优选 股 票 、华 安创 新 股 票 、华 夏 蓝 筹混 合 (LOF)、华 夏 债 券 、 汇 丰晋 信 2016周 期 混 合、 汇 丰晋 信 龙腾 股 票 、 汇 丰晋 信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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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态 策略 混 合、 汇 丰晋 信 平 稳 增 利 债 券 、 汇 丰晋 信 大 盘 股 票 、 汇 丰晋 信低 碳 先 锋 股 票 、 汇 丰晋 信 消 费 红 利 股 票 、 建 信 优势 动 力 封闭 、金 鹰 红 利 价值 混 合、金 鹰 中 小 盘精 选混 合、 大 摩 货币、 农 银 恒久 增 利 债 券 、 农 银 行业 成 长股 票 、 农 银 平 衡 双 利 混 合、 鹏 华 普惠封闭 、 鹏 华 普 天 收益 混 合、 鹏 华 普 天 债 券 、 鹏 华中国 50混 合、 鹏 华 信用 增 利 债 券 、 融 通 行业 景气 混 合、 泰 达 宏 利 成 长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风险 预算 混 合、 泰 达 宏 利 稳 定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周 期 股 票 、 天 治创 新 先 锋 股 票 、 天 治 核 心 成 长股 票 (LOF)、 万 家 公 用 事 业行业 股 票 (LOF)、 易 方 达 科 汇 灵活 配 置 混 合、 易 方 达 科 瑞封闭 、 易 方 达 上 证 50指 数 、 易 方 达 科 讯 股 票 、银 河 银 富 货币、银华货币、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混 合、 兴 全 磐稳 增 利 债 券 、华 富 中证 100指 数 、 工 银 瑞 信 双 利 债 券 、 长 信 量 化 先 锋 股 票 。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保险资 产 、 企 业 年金、 QFII、 QDII、 信托计 划 、证 券 公 司 集合资 产计 划 、 ABS、 产业 基金、 专 户 理 财等 12类产 品 , 托 管资 产 规 模超 过七 千 亿元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一) 内 部 控 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律法规 、 行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关 管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理,保 证资 产托 管 部 业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规 章 的 贯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险的 梳 理、 评 估 、监 控 ,有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务 风险的监 控 和管理,确保 业务 稳 健 运行 ,保 护 基金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 部 控 制 原则 1、 全 面 性 原则 : 通 过 各 个 处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处室 的风险监 控 的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盖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人 员 ,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立 全 面 的风险管理监 督 机 制 。 2、 独 立 性 原则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独 立 负 责受 托 基金资 产 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 产与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同的 受 托 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3、 制 衡 性 原则 : 贯彻适 当授权 、 相 互制 约 的 原则 , 从 组织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处室 和 各 岗 位 权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有效的 相 互制 衡措施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 盲 点 。 4、有效性 原则 : 在 岗 位 、 处室 和内 控处室 三 级内 控 管理 模 式 的基 础 上 ,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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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成 科 学 合理的内 部 控 制 决策 机 制 、 执 行机 制 和监 督 机 制 , 通 过行 之 有效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施 , 建立 合理的内 控 程序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 执 行 。 5、效益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与 基金 托 管 规 模 、 业务 范 围 和 业务运作 环 节 的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以 合理的 控 制 成 本实 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目标 。 (三)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施 根 据 《 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等 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密 、 高 效的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管理 规 章制 度 ,确保基金 托 管 业务运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管理 暂 行 办法》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项目 开 发 管理 办法》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信息披露 制 度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业务 从 业 人 员 守则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业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监 察 守则 》 等 ,并 根 据 市场 变 化 和基金 业务 的 发 展 不断 加 以 完 善 。做 到 业务分 工 合理, 技术系 统 完整 独 立 , 业务 管理 制 度 化 ,核 心 作业 区 实 行 封闭 管理,有 关信息披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基金 托 管 业务 各 环 节 风险的 事前 揭示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稽 核 的 动 态 管理 过 程 来 实 施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为 了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 执 行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金 托 管 业务运行 进 行 内 部 控 制评 审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序 根 据 《 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 证 券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的 到 账 与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 关 证 券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行为 , 应 当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予 以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须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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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四 、其 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托 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人 员 无 重大 违 法 违 规 行为 , 未 受 到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机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人 员 在 基金管理公 司 无 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 机构 : ( 1)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深圳 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电 话 : 0755-83515002 传 真: 0755-83515082 联 系 人: 饶艳艳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678-3333 ( 2)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0层 电 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010-58162951 联 系 人: 李 夕 ( 3)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 话 : 021-50817001 传 真: 021-50817055 联 系 人: 孙 为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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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代 销 机构 : ( 1)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表人: 胡怀邦 联 系 人: 曹榕 电 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021-58408483 客 户 服务 统 一 咨询 电 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2)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 定 代表人: 郭树 清 客 户 服务 统 一 咨询 电 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 3)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 定 代表人: 傅 育宁 联 系 人: 邓炯 鹏 电 话 : 0755-83077278 传 真: 0755-83195050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公 司网 站 : www.cmbchina.com ( 4) 深圳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表人: 肖遂宁 联 系 人: 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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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电 话 : 0755-82088888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01 公 司网 站 : www.sdb.com.cn ( 5) 平 安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法 定 代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蔡 宇 洲 电 话 : 0755-22197874 传 真: 0755-2587945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669-9999 公 司网 站 : bank.pingan.com


( 6) 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表人: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董 云巍 传 真: 010-83914283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 7)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表人: 姜 建 清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 8)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法 定 代表人: 吉晓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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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公 司网 站 : www.spdb.com.cn ( 9) 北 京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表人: 闫冰竹 联 系 人: 王 曦 电 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010-66226045 客 户 服务 热线 : 010-96169 公 司网 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0)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表人: 肖 钢 电 话 : 010-66596688 传 真: 010-66594946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66( 全 国 ) 网 址 : www.boc.cn ( 11)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表人: 唐 双 宁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95


网 址 : www.cebbank.com


( 12) 宁波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 江 东区 中 山 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表人: 陆 华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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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 系 人: 胡 技 勋 电 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021-63586215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网 址 : www.nbcb.com.cn ( 13) 华 夏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表人: 吴 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77 网 址 : www.hxb.com.cn ( 14) 青 岛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 代表人: 郭 少 泉 联 系 人: 腾 克 电 话 : 0532-85709787 传 真: 0532-85709799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 网 址 : www.qdccb.com ( 15) 上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表人: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 联 系 人: 周 睿 客 服 电 话 : 021- 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 16) 东 莞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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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 定 代表人: 廖玉 林


客 户 服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17) 上海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 代表人: 宁黎 明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21-962888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18) 杭州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杭州 市 庆春路 46号 杭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表人: 马 时 雍 电 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严 峻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 19) 乌 鲁 木齐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新 疆乌 鲁 木齐 市新华 北 路 8号 法 定 代表人: 农惠 臣 联 系 人: 何 佳 电 话 : 0991-8824667 传 真: 0991-8824667 客 服 电 话 : 96518 网 址 : www.uccb.com.cn ( 20) 渤 海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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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 定 代表人: 刘 宝 凤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811 联 系 人: 王 宏 联 系 电 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网 址 : www.cbhb.com.cn ( 21)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表人: 项 俊 波


联 系 人: 滕涛 传 真: 010-85109219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 22) 东 吴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表人: 吴永 敏 电 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0512-65588021 联 系 人: 方 晓 丹 客 户 服务 热线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 23) 广 发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东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 定 代表人: 王 志 伟 统 一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各地 营 业 网点 传 真: 020-8755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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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 系 人: 黄岚 网 址 : www.gf.com.cn ( 24) 国 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 行 大 厦 29楼 法 定 代表人: 万 建 华 电 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38670666 联 系 人: 芮敏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 25) 国 信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 券大 厦 16-26层 法 定 代表人: 何如 联 系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0755-82133952 联 系 人: 齐 晓 燕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 26) 海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广东 路 689号 海通 证 券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 021-23219000 联 系 人: 李 笑鸣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 话 :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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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7)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华 泰 证 券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华 泰 证 券大 厦 法 定 代表人: 吴 万 善 电 话 : 025-83290834 传 真: 025-84579763 联 系 人: 程 高 峰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 28) 中 信 建 投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表人: 张 佑 君 传 真: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 29) 西 南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办 公 地址 : 重 庆 市 江 北区 桥 北 苑 8号 西 南 证 券大 厦 法 定 代表人: 王珠林 传 真: 023-63786311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09-6096 网 址 : www.swsc.com.cn ( 30)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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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 定 代表人: 林 俊 波 电 话 : 021-68634510 传 真: 021-68865680 联 系 人: 钟 康 莺 开 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 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 31) 兴 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层 法 定 代表人: 兰 荣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 32) 招 商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 代表人: 宫 少 林 电 话 : 0755-82943666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8111, 95565 传 真: 0755-82943636 联 系 人: 林 生 迎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 33) 中国银 河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表人: 顾伟 国 电 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010-66568536 联 系 人: 田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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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34) 中 原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表人: 石 保 上 电 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0371-65585665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67218, 400-813-9666 网 址 : www.ccnew.com ( 35)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1-42层 法 定 代表人: 卢 长 才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55-83199545 开 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 话 : 0755-83199511 联 系 人: 张 婷 网 址 : www.csco.com.cn ( 36)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号 澳柯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法 定 代表人: 张 智 河 联 系 电 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 咨询 电 话 : 0532-96577 联 系 人: 吴 忠 超


网 址 : www.zxw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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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7) 东 方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 定 代表人: 潘 鑫 军 电 话 : 021-63325888-3108 传 真: 021-63326173 联 系 人: 吴宇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 38)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 办 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22楼 法 定 代表人: 张 运 勇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769-961130


电 话 : 0769-22116557 传 真: 0769-22119423 联 系 人: 张 巧玲 网 址 : www.dgzq.com.cn ( 39)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法 定 代表人: 杨 宇翔 全 国 免 费业务 咨询 电 话 : 400-881-6168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55-82400862 全 国 统 一 总 机 : 400-886-6338 联 系 电 话 : 0755-22626172 网 址 : http://www.pingan.com ( 40)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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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 地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办 公 地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表人: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武斌 开 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 话 : 0771-83707413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71-83700205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63


公 司网 站 : www.ghzq.com.cn ( 41)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罗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 26层 法 定 代表人: 刘学 民 联 系 电 话 : 0755-25832852


传 真: 0755-82485081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1888 公 司网 站 : www.firstcapital.com.cn ( 42) 光 大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表人: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刘 晨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19134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公 司网 站 : www.ebscn.com ( 43) 金 元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 券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 定 代表人: 陆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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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 话 : 0755-83025695 传 真: 0755-83025625 联 系 人:金 春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8228 公 司网 站 : www.jyzq.com.cn ( 44) 渤 海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经 济技术 开 发 区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号 法 定 代表人: 王 春峰 电 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022-28451616 联 系 人: 王 兆 权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22-28455588 公 司网 址 : http://www.ewww.com.cn ( 45) 中银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表人: 许 刚 电 话 : 400-620-8888 联 系 人: 张 静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 46) 东北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表人: 矫 正 中 开 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 话 : 0431-85096709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联 系 人: 潘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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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 址 : www.nesc.cn ( 47)申 银 万 国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表人: 丁 国 荣 电 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021-54038844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电 话 委 托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 ( 48)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浙 江 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9、 20楼 法 定 代表人: 刘 军 电 话 : 0571-85783737 传 真: 0571-85106383 联 系 人: 俞 会 亮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6598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 49)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延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 大 厦 18-19楼 法 定 代表人: 朱 科 敏 电 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0519-88157761 联 系 人: 李 涛 免 费服务 热线 : 400-888-8588( 免 长 途 费) 网 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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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50) 南 京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 大 钟 亭 8号 法 定 代表人: 张 华 东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28-5888 传 真: 025-52310586 联 系 人: 水 晨 公 司网 站 : www.njzq.com.cn


( 51)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 代表人: 姚 文 平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8128 电 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021-68767981 网 址 : www.tebon.com.cn ( 52)财 通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杭州 市 解 放 路 金 钱 大 厦 111号 法 定 代表人: 沈继 宁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电 话 : 0571-87915129 联 系 人: 乔骏 网 址 : www.ctsec.com ( 53) 长 江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武 汉 市新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 券大 厦 法 定 代表人: 胡 运 钊 联 系 电 话 : 027-657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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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8-999、 95579 联 系 人: 李 良 网 址 : www.95579.com ( 54)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东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东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 代表人: 常 喆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 55) 宏 源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新 疆乌 鲁 木齐 市文 艺 路 233号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太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 代表人: 冯戎 电 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010-88085195 联 系 人: 李 巍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cn ( 56) 上海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表人: 郁 忠 民 电 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021-53519888 客 服 电 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联 系 人: 张 瑾 网 址 : http://www.9625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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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57) 山西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山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 代表人: 侯 巍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666-1618 联 系 人: 郭 熠 联 系 电 话 : 0351- 8686659 传 真: 0351- 8686619 网 址 : www.i618.com.cn ( 58) 安 信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凤 凰 大 厦 1栋 9层 法 定 代表人: 牛 冠 兴 电 话 : 0755-82555551 传 真: 0755-82558355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 59) 方正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表人: 雷杰 开 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 话 : 95571 电 话 : 0731-85832343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31-85832214 网 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 60)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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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 定 代表人: 杜航 电 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0791-6789414 联 系 人: 余 雅 娜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 61) 国 元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路 179号 办 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路 179号 联 系 人: 祝丽萍 电 话 : 0551-2272100 传 真: 0551-2272100 法 定 代表人: 凤 良 志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8-777 网 址 : www.gyzq.com.cn ( 62)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表人: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匡 婷 电 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0755-83516199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公 司网 站 : www.cgws.com ( 63) 大 同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 大 同市 大 北 街 13号 办 公 地址 :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 定 代表人: 董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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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 话 : 0351-4130322 联 系 人: 薛 津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351-4167056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 64)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民 田 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5、 6楼 法 定 代表人: 段 文 清 业务 联 系 人: 杨玲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热线 : 北 京 : 010-64405618


上海 : 021-52045595


深圳 : 0755-83040288


广 州 : 020-38372715


长 沙 : 0731-82329088


合 肥 : 0551-2883033


江 门 : 0750-3160388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55-82707850 网 站 : http://www.chinalions.com/ ( 65) 恒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新华 东 街 111号 办 公 地址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新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表人: 庞 介 民 电 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0471-4930707 联 系 人: 常向 东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 66) 万联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表人: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罗 创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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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电 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020-22373718-1013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 67)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济 南 市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址 : 济 南 市经 七 路 86号 23层 法 定 代表人: 李 玮 电 话 : 0531- 68889155 传 真: 0531- 68889752 联 系 人: 吴 阳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 68) 中 信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城 大 厦 3层 法 定 代表人: 王 东 明 电 话 : 010-84683893 传 真: 010-84865560 联 系 人: 陈 忠 网 址 : www.ecitic.com ( 69) 中国 建 银投资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1层 法 定 代表人: 杨 明 辉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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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70) 瑞 银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 定 代表人: 刘 弘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7-8827 网 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71)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办 公 地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表人: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张 宇 宏 联 系 电 话 : 0451-82336863 联 系传 真: 0451-82287211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 72)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南 京西 路 758号 24楼


法 定 代表人: 张 建 华 电 话 : 021-32229888 联 系 人: 陈 敏 业务 联 系 电 话 : 021-32229888 网 址 : www.ajzq.com ( 73) 厦 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表人: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卢 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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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电 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服 电 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 74)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外 甲 6号 SK大 厦 3层 法 定 代表人: 李 剑阁 电 话 : 010-85679265 联 系 人: 王 雪筠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 址 : www.ciccs.com.cn ( 75)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陆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表人: 陈 林 电 话 : 021-50122107 联 系 人: 楼 斯 佳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 76)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 广 场 主 楼 17楼 法 定 代表人: 吴志 明 电 话 : 020-87322668 传 真: 020-83725036 联 系 人: 林 洁茹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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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77)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10层 法 定 代表人: 黄 金 琳 电 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 78)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表人: 林 义相 联 系 人: 潘 鸿 联 系 电 话 : 010-66045446 客 服 电 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010-66045500 天 相 投 顾 网 -网 址 : http://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 -网 址 : http://www.txjijin.com ( 79)信 达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办 公 ( 注册 )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表人: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10-63081000 联 系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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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80)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表人: 李晓安 联 系 人: 李 昕 田 联 系 电 话 : 0931-4890208 联 系传 真: 0931-4890628 客 服 电 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 81) 西 部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 代表人: 刘 建 武 联 系 电 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029-87406387 联 系 人: 冯萍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 82) 华 泰 联 合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 定 代表人: 马 昭 明 电 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0755-82492962 联 系 人: 盛宗 凌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13 网 址 : www.lhzq.com ( 83) 红 塔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云 南省 昆 明市 北 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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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 定 代表人: 况 雨 林 电 话 : 0871-3577942 传 真: 0871-3578827 联 系 人: 刘晓 明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871-3577888 网 址 : www.hongtastock.com ( 84) 浙 商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浙 江 省 杭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世 纪 广 场 A6/7 法 定 代表人: 吴 承根 联 系 人: 谢 项 辉 电 话 : 0571-87901053 传 真: 0571-87901913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0571-967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 85) 天 风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湖 北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法 定 代表人: 余 磊 联 系 人: 翟璟 电 话 : 027-87618882 传 真: 027-87618863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86711410/027-87618882 网 址 : www.tfzq.com ( 86) 西 藏 同 信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北 京 中 路 101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永 和 路 118弄 24号 楼 法 定 代表人: 贾绍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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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 系 人: 王 伟 光 电 话 : 021- 36533016 传 真: 021- 36533017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400-881-1177 网 址 : www.xzsec.com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 及 时 公 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法 定 代表人: 彭越 联 系 人: 龚飒 电 话 : 010-58163000 传 真: 010-5816302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 京 市金 杜 律 师 事 务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外 SOHO A座 31层 负 责 人: 王 玲 电 话 : 0755-22163307 传 真: 0755-22163380 联 系 人: 宋 萍萍 经 办律 师 : 靳 庆 军 、 宋 萍萍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 务所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 办 公 楼 ) 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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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 定 代表人: 葛 明 电 话 :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 真: 010-85188298 签章 注册 会 计 师 : 张小 东 、 王 珊珊 联 系 人: 王 珊珊 六 、基金份额的交 易 (一) 申购 、 赎回和转换办 理的场所 本基金 通 过 销售 机构 办 理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 销售 机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式 见 本招 募书 第 五 章第 (一) 条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 据 情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 用 的 销售 渠 道 以 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 公 告 为 准。 (二) 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 日: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 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2.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时 间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以销售 机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直 销 网点 在 开 放 日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午 9: 30-下 午 3: 00。 若 出 现 新的证 券 交易 市场、证 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 要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 行相 应 的 调 整并公 告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 所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若 出 现 新的证 券 交易 市场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并公 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申购 的开 放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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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基金 自 2005年 2月 18日 起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4.赎回 的开 放 日 本基金 自 2005年 2月 23日 起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5.在 基金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6. 转换 的开 放 日 本基金 自 2007年 6月 12日 起 开 始 办 理 转换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限制 1.申购 金额的 限 制 ( 1)机构 投资 者 首 次 申购 A级基金份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追 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元 人 民 币 ; 个 人投资 者 首 次 申购 A级基金份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元 人 民 币, 追 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元 人 民 币 ; ( 2) 投资 者 首 次 申购 B级基金份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万 元 人 民 币, 追 加 申 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10万 元 人 民 币 ;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 机构 对 最低申购 限 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规 定 的, 以 其 业务 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份额不 设上限限 制 ,但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根 据 市场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认(申)购 本基金份额 最低 金额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的 3个工 作 日 之前 至少 在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赎回 数 额的 限 制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 赎回 时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机构 投资 者 每 次 赎回 A级份额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00份基金份额, 个 人投资 者 每 次 赎回 A级份额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份基金份额, 机构 投资 者 及 个 人投资 者 每 次 赎回 B级份额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00份基金份额。 3.在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各 级基金份额 数 量 限 制 机构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A级基金份额 最低 余 额 为 500份, 个 人投资 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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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A级基金份额 最低 余 额 为 100份,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 赎回后 在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上 述 余 额的, 余 额 部 分 基金份额 在 赎回 时 需 同 时 全部 赎回 。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A级基金份额 超 过 500万 份 ( 包 含 500万 份 )时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销售 机构 持 有的 A级基金份额 升 级 为 B级基金 份额。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B级基金份额 最低 余 额 为 500万 份 ( 包 含 500万 份 ), 否 则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销售 机构 持 有的 B级基金份额 降 级 为 A 级基金份额。 如 果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日对投资 者 持 有的基金份额 进 行 了 升降 级 处 理, 那么 投资 者在 该 日对 升降 级 前 的基金份额 提 交 的 赎回 、 转换 出和 转 托 管 等交易申 请 将 被 确 认 失 败 ,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失 。 从 T+ 1日 起 ,投资 者 可 以 正常 提 交 上 述 交易申 请 。 根 据 市场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在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各 级基金份额的 最低 份额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的 3个工 作 日 之前 至少 在一 种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本基金 采 用 “ 确 定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基金的份额价 格 以 一 元 人 民 币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本基金 采 用 金额 申购 和份额 赎回 的 方式 ,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3.投资 者在 全部 赎回 本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自 动 将 投资 者 待 支 付 的收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回 款一 起 支 付 给 投资 者 ; 投资 者 部 分 赎回 时 , 若 该 投资 者 当前 累 计 收益 为 负 , 则 按 比例 结 转 当前 累 计 收益 ; 4.当 日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易时 间 结束 以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 结束 以 后 不 得 撤 销; 5.本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 情况 , 在 不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的 情况 下 更 改 上 述 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于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之 日的 3个工 作 日 之前 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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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五) 申购与赎回 的 程序 1.申 请 方式 基金投资人 必 须 根 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申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否 则所 提 交 的 申购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所 提 交 的 赎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与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收 到 在 规 定时 间 内的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申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并 在申 请 日 后 的 1个工 作 日内对 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投资 者应 在 2个工 作 日 之 后 ( 包括 该 日 ) 向 基金 销售 网点 查 询 申购与 赎回 的 成 交 情况 。 3.申购与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的 方式 与时 间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 相关 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 则 该笔 申购 不 成 功 。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指 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 规 定将 赎回 款 于 T+ 1日 从 基金 托 管 账户划 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按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4.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以前 撤 销 。 ( 六 ) 申购与赎回 份额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


申购 份额 = 申购 金额 /每 基金份额 申购 价 格


申购 份额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二 位 , 剩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表的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额 × 每 基金份额 赎回 价 格 赎回 金额保 留 小 数 点后 二 位 , 剩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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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投资 者 全部 赎回 本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自 动 将 投资 者 待 支 付 的收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回 款一 起 支 付 给 投资 者 ; 投资 者 部 分 赎回 时 , 若 该 投资 者 当前 累 计 收益 为 负 , 则 按 比例 结 转 当前 累 计 收益。 ( 七 )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不 可 抗力 ; 2.证 券 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 3.基金 财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基 金 业绩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笔 申购 ; 5.基金管理人有 正 当 理 由 认为 需 要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 6.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情形 。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 1.不 可 抗力 ; 2.证 券 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 3.因 市场 剧 烈 波 动 或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暂 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 请; 4.基金管理人有 正 当 理 由 认为 需 要 暂 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 请 的 ; 5.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兑 付 ;如暂 时 不 能足 额 兑 付 ,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已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其 余 部 分在 后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并 以 后续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投资 者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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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九 ) 暂停申购和赎回 的公 告 暂 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暂 停 期 间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 告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提前 1个工 作 日 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两 周 至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 个工 作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 收益和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时 , 为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受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接受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进 行 的资 产 变 现 可 能使 基金份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提下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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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转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明 书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 在三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其 他 相关 媒 体上 予 以 公 告 。 本基金 连 续两个 开 放 日 以 上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回 基金份额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5%的,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按 照 《 运作 办法》 的 相关 规 定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 ( 十 一)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已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开 通 本基金 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部 分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 则 已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已 公 告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更新基金 转换 业务 规 则 并 及 时 公 告 。 ( 十 二) 其他 1.申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


投资 者申购申 请受 理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的 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2日 起可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登 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 迟 于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 日 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 2.非 交易过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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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受 理 因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等原 因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投资 者 或 机 构 投资 者 。 继 承是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 指受 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 申 请自 申 请受 理日 起 2个 月内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 3.基金份额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变 更 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 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的, 可 在 能 接受 转 托 管 业务 的 销售 机构 间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 相关 规 定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4.基金份额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 相关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5.基金份额的 升 级和 降 级 当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某 级基金份额不 能 满 足该 级基金份额 最低 份额 限 制 时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投资 者在 该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该 级基金份额 转 换 成 满 足 最低 份额 限 制 的 下 一 级基金份额 等 级。 当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某 级基金份额 达到 上 一 级基金份额的 最低 份额 要 求 时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投资 者在 该 销售 机构 保 留 的 该 级基金份额 转 换 成 上 一 级基金份额 等 级。 在 投资 者 持 有的 某 级基金份额 满 足升降 级 条 件 后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为 其 办 理 升降 级 业务 ,投资 者 持 有的基金份额 等 级 在 升降 级 业务 办 理 后 的 当 日 按 照新 的基金份额 等 级 享 有基金收益。 根 据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 业务 规 则 , 如 果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该 日对投资 者 持 有的基金份额 进 行 升降 级 处 理, 那么 投资 者在 该 日对 升降 级 前 的基金份额 提 交 赎回 、 转 托 管 转 出、基金 转换转 出、 非 交易过 户 过 出 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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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申 请 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失 ; 从 下 一 日 起 ,投资 者 可 以 正常 提 交 上 述 交易申 请 。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办 理 升降 级 业务 以 后 的 5个工 作 日 之 内 通 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基金份额 升降 级的 相关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制 定 并公 告 。 6.其 他 的 特 殊 交易 在相关 法律法规 有明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基金管理人 还 可 以办 理 除 上 述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 特 殊 交易业务 。 七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 保 持 本金 低 风险的 前提下 , 力 求 实 现 高 流 动 性和 高 于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 方向 本基金 为 货币市场基金, 仅 投资于货币市场 工 具 。 (三)投资 策略 1.投资 原则 合 规 性 原则 :本基金 将 严 格 按 照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暂 行 规 定 》 和基金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 选 择 监管 当 局 批 准的、 适 合投资的货币市场金 融 工 具 构 建 投资 组 合。 同 时 对 组 合的投资 比例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 平 均 剩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80天 ; 流 动 性 侧 重 原则 : 根 据 可 投资金 融 品 种 期 限结 构 的 分 析 和投资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者 不同的 流 动 性 偏好 , 通 过 对 未来现 金 流 的 预 测 , 在构 建组 合 时应 侧 重 流 动 性的 需 求 ,实 现 本基金 流 动 性 高 的 特征 , 最 大 限 度 地 保证投资 者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主动 性 原则 : 通 过 对 可 投资 短 期金 融 工 具 的 组 合 操 作 , 在 考虑 本金的 安 全 性 和资 产 流 动 性的同 时 , 通 过 积极 主动 地 操 作 , 如 寻 求 市场 间 和 品 种 间 的 套 利 操 作 , 最 大 限 度 地 增 加 当 期投资收益。 2.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 市场价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以 主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管理 为 手 段 , 把握 宏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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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与 微观脉搏 , 通 过 以 久 期 为 核 心 的资 产配 置 、 品 种 与类 属 选 择 , 充 分 考虑各 类 资 产 的收益性、 流 动 性 及 风险性 特征 , 追 求 基金资 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战 略 资 产配 置 :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指标 、 财 政 与 货币 政 策 、金 融 监管 政 策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和市场资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研究 与分 析 ,对 未来一 段 时 期的 短 期市场 利 率 的 走 势 进 行 判断, 由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决 定 或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 久 期和 品 种 配 置 策 略 。 战 术 资 产配 置 : 在 对 交易 市场 选 择 、投资 品 种 选 择 、 时机 选 择 、 回 购 套 利等 战 术 性资 产配 置 上 , 在 保证 流 动 性的 前提下 ,合理 分配 基金的 现 金 流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变 化 寻找 价值 被 低估 的投资 品 种 和 无 风险 套 利机 会,实 现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优 化 配 置 。 本基金的资 产配 置比例范 围 为 : 央 行 票 据 : 0%- 80%; 短 期 债 券 : 0%- 80%; 债 券 回 购 : 0%- 70%; 同 业存款 /现 金: 0%- 70%。 (四) 业绩比较 基 准 银 行一 年期 定 期 存款 的 税 后 利 率 :( 1- 利息税 率 ) × 银 行一 年期 定 期 储蓄 存 款利 率 。 本基金 选 取 银 行一 年期 定 期 储蓄 存款 的 税 后 利 率 作为业绩 比 较 基准的理 由 如下 : 1.本基金 为 货币市场基金,其 自身 的 特 性 决 定 了 它 的 业绩 收益 与 股 票 型 或 债 券 型 基金不 具 有 可 比 性。 由 于 主 要 投资 品 种 均 为 货币市场 工 具 , 先 天 决 定 了 其 低 风险、 高 流 动 性 与 稳 定 收益的 业绩 收益 特征 。 2.由 于 存款 人 能 取得 的 利息 是 税 后 收益, 所 以 一 年期 定 期 存款 的 税 后 利 率 与 本基金的 业绩 有更 好 的 可 比 性。 3.市场同 行一 般 采 用一 年期 定 期 存款 的 税 后 利 率 作为业绩 比 较 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本基金 可 以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 时 公 告 。 (五)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证 券 投资基金中 高 流 动 性、 低 风险的 品 种 ,其 预 期风险和 预 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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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益 率 都 低 于 股 票 、 债 券 和 混 合 型 基金。 ( 六 )投资限制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暂 行 规 定 》 与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本 基金的投资 应 符 合 下列 限 制 条 件: 1.投资于同 一 公 司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存放在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4.存放在 不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5.除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外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中, 债 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在 每个 交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6.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80天 ; 7.遵 守 法律 、 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由 于基金 规 模 或市场的 变 化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合理期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为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列 行为 : ( 1) 承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担 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 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 券 交易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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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8) 投资 股 票 ; ( 9) 投资 可 转换债 券; ( 10) 投资 剩余 期 限 超 过 397天 的 债 券; ( 11) 投资 信用等 级 在 AAA级 以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12)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 七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方 法 本基金不投资于 股 票 。 ( 八 )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 算方 法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 限 采 用 以 基金 净 资 产为 权重 的 方 法 计算 , 按下列 公 式 计算 平 均 剩余 期 限 : ∑ 投资于金 融 工 具 产 生的资 产 × 剩余 期 限 -∑ 投资于金 融 工 具 产 生的 负债 × 剩余 期 限 +债 券 正回 购 × 剩余 期 限








投资于金 融 工 具 产 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 融 工 具 的 负债 +债 券 正回 购 其中:投资于金 融 工 具 产 生的资 产 包括 现 金 类 资 产 (含 银 行存款 、 清算 备 付 金、 交易 保证金、证 券 清算款 、 买 断 式回 购 履 约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 存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余 期 限 在 397天 以 内 (含 397天 )的 债 券 、期 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逆 回 购 、期 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 购 债 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 行认 可 的其 他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货币市场 工 具 。


投资于金 融 工 具 产 生的 负债 包括 期 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正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用摊余 成 本 法 计算 的 附 息 债 券成 本 包括 债 券 的 面 值和 折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括 债 券 投资 成 本和内 在应 收 利息 。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时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九 )投资 组合报告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载数据 取自 本基金 2010年 4季度 报 告 , 所 列 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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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 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固 定 收益投资 1,189,285,412.46 14.51 其中: 债 券 1,189,285,412.46 14.5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3,875,115,895.17 47.29 其中: 买 断 式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存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27,943,823.79 2.78 4 其 他 资 产 2,902,786,249.48 35.42 5 合 计 8,195,131,380.90 100.00


2. 报告期债 券 回购融 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 ) 1 报 告 期内 债 券 回 购融 资 余 额 0.48 其中: 买 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融 资 余 额 - - 其中: 买 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内 债 券 回 购融 资 余 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报 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净 值 比例 的简 单 平 均 值。 债 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的说明 本 报 告 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 债 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净 值的 20%。 3. 期末 基金 组合剩余期 限 3.1 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 本 情况 项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42 报 告 期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最 高 值 153 报 告 期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最 低 值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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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 超过 180天 情况说明 本 报 告 期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未 有 超 过 180天 的 情况 。


3.2 报告期末 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 分布比例


序 号 平 均 剩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 %) 各 期 限 负债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 %) 1 30天 以 内 52.22


-


其中: 剩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0天 (含 )-60天 1.22 - 其中: 剩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0天 (含 )-90天 4.77 - 其中: 剩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0天 (含 )-180天 2.92 - 其中: 剩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80天 (含 )-397天 ( 含 ) 5.74 - 其中: 剩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66.86 -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 品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39,982,702.28 0.49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749,306,417.45 9.15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 债 749,306,417.45 9.15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399,996,292.73 4.88 6 其 他 - - 7 合 计 1,189,285,412.46 14.52 8 剩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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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 前 十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码 债 券 名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余 成 本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080303 08进 出 03 2,500,000 250,519,521.83 3.06 2 080219 08国开 19 2,000,000 199,908,591.60 2.44 3 060202 06国开 02 1,000,000 99,976,866.31 1.22 4 100233 10国开 33 1,000,000 98,911,569.07 1.21 5 060208 06国开 08 500,000 50,067,106.94 0.61 6 1081308 10华 晨 CP01CE 500,000 50,001,507.92 0.61 7 1081377 10桂 交 投 CP01 500,000 50,001,054.02 0.61 8 1081268 10酒 钢 CP01 500,000 50,000,281.72 0.61 9 100221 10国开 21 500,000 49,922,761.70 0.61 10 1081367 10新中 泰 CP01 400,000 40,075,233.19 0.49


6.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本 法 ”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 离 情况


报 告 期内 偏 离度 的 绝 对值 在 0.25(含 )-0.5%间 的 次 数 - 报 告 期内 偏 离度 的 最 高 值 0.1461% 报 告 期内 偏 离度 的 最低 值 -0.1806% 报 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 偏 离度 的 绝 对值的简 单 平 均 值 0.0920%


7. 报告期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8. 投资 组合报告 附 注 8.1 基金计 价 方 法说明 。 本基金 所 持 有的 债 券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 进 行估 值,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或 折 价, 在 其 剩余 期 限 内 按 实 际 利 率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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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8.2 若 本报告期 内货币市场基金 持 有 剩余期 限 小于 397天 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 利 率 债 券 ,应声 明 本报告期 内 是否存在该 类 浮动 利 率 债 券的 摊余成本 超过 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情况 。 本 报 告 期内不 存在 剩余 期 限 小 于 397天 但 剩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余 成 本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的 情况 。 8.3 声 明 本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 体 本期 是否 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情 形 。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期 未 出 现 被 监管 部 门立案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形 。 8.4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其 他 资 产 金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 2 应 收证 券 清算款 184,236,133.36 3 应 收 利息 8,623,726.48 4 应 收 申购款 2,709,926,389.64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2,902,786,249.48


8.5 投资 组合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各 比例 的 分 项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内 无 需 要 说明的证 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 八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 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1) A级基金份额 净 值收益 率 与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基金 净 值 收益 率 ① 基金 净 值 收益 率标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① -③ ②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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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准 差 ② 率 ③ 率标 准 差 ④ 2005.1.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至 2005.12.31 2.1900%0 .0065% 1.6657%0.0000%0.5243%0.0065% 2006.1.1至 2006.12.31 1.7692% 0.0021% 1.8976%0.0003%-0.1284%0.0018% 2007.1.1至 2007.12.31 2.8993% 0.0052% 2.8240%0.0019%0.0753%0.0033% 2008.1.1至 2008.12.31 2.8949% 0.0052% 3.8443%0.0012%-0.9494%0.0040% 2009.1.1至 2009.12.31 1.0870% 0.0031% 2.2754%0.0000%-1.1884%0.0031% 2010.1.1-2010.12.31 2.2398% 0.0088% 2.3308%0.0003%-0.0910%0.0085% 2005.1.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至 2010.12.31 13.8011% 0.0058% 15.7694%0.0020%-1.9683%0.0038% ( 2) B级基金份额 净 值收益 率 与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基金 净 值 收益 率 ① 基金 净 值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5.1.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至 2005.12.31 2.4155% 0.0065% 1.6657% 0.0000% 0.7498% 0.0065% 2006.1.1至 2006.12.31 2.0144% 0.0021% 1.8976% 0.0003% 0.1168% 0.0018% 2007.1.1至 2007.12.31 3.1460% 0.0052% 2.8240% 0.0019% 0.3220% 0.0033% 2008.1.1至 2008.12.31 3.1404% 0.0052% 3.8443% 0.0012%- 0.7039% 0.0040% 2009.1.1至 2009.12.31 1.3313% 0.0031% 2.2754% 0.0000%- 0.9441% 0.0031% 2010.1.1-2010.12.31 2.4846% 0.0088% 2.3308% 0.0003% 0.1538% 0.0085% 2005.1.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至 2010.12.31 15.4277% 0.0058% 15.7694% 0.0020%- 0.3417% 0.0038% 九 、基金 财 产 (一)基金 财 产的构 成 本基金基金 财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购款 项 和其 他 应 收 款 项以及 其 它 投资 所 形 成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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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二)基金 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 基金的名 义 开 立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易清算 资金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的 形 式 开 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三)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资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消 或 者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 清算财产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 十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资 产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 交易所 的 正常营 业 日。 (二) 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 计 价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 , 即 计 价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余 期 限 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本基金对 持 有的 债 券 和 票 据 按 摊余 成 本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 债 券 回 购 以协议成 本 列 示 , 按 商 定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期内 逐 日 计 提 利息 。 3、银 行存款 以 本金 列 示 , 按 适 用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息 。 4、 由 于 按 摊余 成 本 法 计 价 可 能 会出 现 被 计 价对 象 的其 他 可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 标 和 摊余 成 本 之间 偏 离 , 为 消 除 或 减 少 因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背 离 导 致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权 益的 稀 释 或其 他 不公 平 的 结 果 ,基金管理人于 每 一估 值日, 计算 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 组 合 摊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标之间 的 偏 离 程 度 ,并 定 期 测 试 其 他 可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标 确 定 方 法 的有效性。 当 基金资 产净 值 与 按 其 他 可参 考 公 允 价值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 离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0%时 ,或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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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理人 认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大 偏 离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进 行 调 整,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价值,确保 以 摊余 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 实质性的 损 害 。 5、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方 法 估 值。 6、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估 值 ; 有国 家 最 新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估 值 对象 本基金依 法持 有的银 行存款 、 各 类 有价证 券 等 。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同 步 进 行 , 双 方 估 值人 员 根 据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分 别 进 行估 值,经核对 无 误 后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签章 确 认 。 (五) 估 值 错误 的 确认 与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和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估 值出 现 影响 基金收益的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估 值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偏 差达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本基金 采 用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基金日收益保 留 小 数 点后 四 位 ,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三 位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服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日收益 小 数 点后 四 位 或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小 数 点后 三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估 值 错 误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根 据过 错 原则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差 错 处 理 应将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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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代 销 机构 或基金投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力 。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 基金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失 ,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和 未 更 正方 根 据 各 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承 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因差 错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 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形 的 方式 ; ( 5)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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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8) 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当事 人,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责任 方 ;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处 理 原则 、 方式 适 用 基金管理 人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制 定 的 业务 规 则 中的 相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 责任 分 担按 照 相 互 间 签 订 的 托 管 协议 的 相关 约 定 。 (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及处 理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 2.因 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 值 时 ; 3.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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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并 征 得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的 ; 4.如 果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 事 件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经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的 ;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 七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5项 进 行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 资 产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2.由 于证 券 交易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战争 、 火灾 、 地震 、 洪水 等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 一、基金的 收益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用 基金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照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用等 项目 后 的 余 额。 (二) 各级 基金份额的基金 净收益 本基金的 当 日基金收益 在 扣 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及 基金合同 第 十七 节第 (一) 款 第 4至 第 8项 费用等 项目以 后 的 余 额, 在 各 级基金份额 间按 比例 分配 , 然后 分 别 扣 除 各 级基金份额 当 日 应计 提 的 销售 服务费 , 形 成 各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 净 收益。 各 级基金份额 按 照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相应 销售 服务费 率 计 提 。 (三) 收益分 配 基 本原则 1.本基金的 各 级基金份额 均采 用 人 民 币 1.00元 的 固 定 份额 净 值 交易 方式 ,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每 日 将 各 级基金份额实 现 的基金 净 收益 分配 给 该 级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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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额 持 有人 , 并于 分配 次 日 按 单 位 面 值 1.00元 记 入 持 有人 累 计未 支 付 收益 ,持 有人 累 计未 支 付 收益 参 与 基金 每 日收益 分配 ,基金 账面 份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1.00元 ; 2.本基金 各 级基金份额的 分 红方式 均 为 红 利 再 投资 ; 3.本基金收益 每 月集中 结 转 一 次 ,成 立 不 满 一 个 月不 结 转 ; 4.本基金同级基金份额中的 每 一 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5. 当 日 申购 的基金份额 自下 一 个工 作 日 起 享 有基金的 分配 权 益 ;当 日 赎回 的基金份额 自下 一 个工 作 日 起 不 享 有基金的 分配 权 益。 6.在 不 影响 投资 者利 益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酌 情 调 整基金收益 分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7.法律 、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分 配 方 案 的 确定 与 公 告 1.本基金收益 根 据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分配原则 进 行分配 ,收益公 告由 基金管理 人 编 制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于 每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管理人 网 站 上 披 露 开 放 日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 7日年 化 收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披露 节 假 日期 间 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的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以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 7日年 化 收益 率 。 遇 特 殊 情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2.计算 方 法 : 日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 当 日 该 级基金 净 收益 / 当 日 该 级基金 总 份 额 ]× 10000; 基金日收益 采 用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四 位 。 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 [ = + 7 1 ) 10000 / 1 ( i Ri ] 7 / 365 -1} × 100%;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 历 日 ( i=1,2 … ..7 ) 的 该 级基金日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三 位 , 如 不 足 七 日, 则 采 取 上 述 公 式 类 似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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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二、基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与 基金 运作 有 关 的 费用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 基金的证 券 交易费用 ;以及 其 它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它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3%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0.33%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33%÷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0%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0%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 H= E× 0.10%÷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其 它 与 基金 运作 有 关 的 费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金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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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基 金资 产 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二) 与 基金 销 售有关的 费用 1.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级基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 年 费 率 为 0.25%, B级基金份额的年 费 率 为 0.01%。 各 级基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计 提 的 计算 公 式 如下 : H= E× R÷ 当 年 天 数 H为 各 级基金份额 每 日 应计 提 的 销售 服务费 E为 前 一 日 该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 值


R为 该 级基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对 各 级基金份额 计 提 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但 销售 服务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25%。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 日的 3个工 作 日 之前 至少 在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各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支 付 给 各 代 销 机构 。 2.基金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 取 认购费用 3.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 取 申购费用 4.不同基金 间 转换 的 转换 费 基金 转换 时所 需 要 的 费用 由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用 及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公 平 合理 原则所 确 定 的 转换 费用构 成 。


转 出基金 时 ,如 涉 及 的 转 出基金有 赎回 费用 ,收 取 该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 转入 基金 时 ,原则 上 从 申购费用低 的基金 向 申购费用 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 次 收 取 确 定 的 转换 费用 ; 从 申购费用 高 的基金 向 申购费用低 的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 转换 费用 。基金管理人 在 不同基金 间 设 置固 定 的 转换 费 率 。


不同 转换 方向 的 转换 费 率 设 置 以 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 公 告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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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5.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等 级 间 转换 的 转换 费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等 级 间 的 转换 不收 取 转换 费 。 (三)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可 在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按 照国 家 的有 关 规 定 增 加 其 他 种 类 的 基金 费用 。 如 本基金 仅 对新募集的基金份额 适 用 新的基金 费用 种 类 ,不 涉 及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四)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依照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 务 。 十 三、基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2.基金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3.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4.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5.本基金会 计 责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以 书 面方式 确 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机构 对基金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 行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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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3.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可 以 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须 在 2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 十 四、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 合 《 基金法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 报 刊 ”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资 料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2.对证 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预 测 ; 3.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4.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 5.登 载 任何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种 文本的内容 一 致 。 两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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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二)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本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 品 特 性、风险 揭示 、 信息披 露 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 2) 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律 文件 ; ( 3) 基金 托 管 协议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务关 系 的 法律 文件。 2.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3.基金募集 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 5.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的 3个工 作 日 前 , 将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6.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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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7.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如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个 月,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开 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8.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大事 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所 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 7) 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动 ;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业务 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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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 托 管 费等费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7) 基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8)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 19) 变 更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 ( 20) 基金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 21) 本基金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 22)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及 其收 费 方式发 生 变 更 ; ( 23) 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4) 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 25) 本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 赎回 ; ( 26)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9.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所 。 10.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少 提前 30日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方式 等 事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 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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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息披露义务 。 11.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信息 (三)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息披露 事 务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公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 面 文件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露信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 以根 据 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 一信息 的内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出 具 审计 报 告 、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0年 ;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的 住 所 和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及 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 持 文本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十 五、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 风险 短 期金 融 市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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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政 策 风险: 主 要 指 由 于中 央 政府 的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税 收 政 策 等 政 策 因 素 的 变动 导 致 短 期资金市场 波 动 所 引 发 的风险。 2.利 率 风险: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货币 政 策 、 短 期资金市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变动 导 致 利 率 波 动 时将 会 产 生 利 率 风险 ; 利 率 风险 主 要 体 现在 影响 本基金 持 有 未 到 期的 短 期 债 券 的资本 损失 以及 回 购等 的 机 会 成 本 损失 。 3.信用 风险: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本 息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用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对基金资 产 造 成 损失 的风险。 4.通 货 膨胀 风险: 由 于 通 货 膨胀 率提 高 , 现 金收益基金的实 际 投资价值会 因 此降 低 。 5.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证 券 和 回 购等利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证 券 和 回 购所 得 的 利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前 少 的收益 率 。 6.法律 风险: 由 于 法律法规 方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场 行为 受 到 限 制 或合同不 能 正常 执 行 , 导 致 了 基金资 产 损失 的风险。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此 ,本基金 可 能因 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 理 技术 等 因 素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1.市场 流 动 性风险 短 期资金市场金 融 工 具 的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好 ,但 是 在 特 殊 市场 情况 下 ( 加 息 或 是 市场资金 紧 张 的 情况 下 ) 也会出 现 部 分 品 种 的 交 投不 活 跃 、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额 较 大 , 可 能因 流 动 性风险的 存在 导 致 基金 净 值出 现 波 动 。 2.大 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 开 放 式 基金,基金 规 模 将 随着 投资 者 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投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回 而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被 迫抛 售持 有投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金 赎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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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顺 延 或 暂 停 赎回 风险 因 为 市场 剧 烈 波 动 或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回 ,并 导 致 基金管理人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难 ,基金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回 或 暂 停 赎回 等 风险。 (四) 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 策略 不同于 股 票 基金和 债 券 基金,基金投资对 流 动 性 要 求 较 高 , 这 种 确保 高 流 动 性的投资 策略 有 可 能 造 成 投资收益的 减 少 。 (五) 其 它 风险 1.技术 风险 计算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易 网 络 等 技术 保 障系 统 或 信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况 , 可 能 导 致 基金日 常 的 申购 赎回 无 法按 正常 时 限 完 成 、 注册登 记 系 统 瘫痪 、核 算 系 统 无 法按 正常 时 限 显 示产 生 净 值、基金的投资 交易 指 令 无 法及 时 传 输 等 风险。 2.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力因 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 券 市场的 运行 ,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3.金 融 市场 危 机 、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 接 控 制能力 之 外 的风险, 可 能 导 致 基金或 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受 损 。 十六 、基金的 终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终止 :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生效的 决议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 行为 ,基金合同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基金管理人职 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承接 的 ; 4.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 托 管 承接 的 ;


5.由 于投资 方向变 更 引 起 的基金合并、 撤 销; 6.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况 。 出 现 上 述 情况 之 一 后 , 须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对基金 进 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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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基金的 清 算 1.基金 清算 小 组 (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之 日 起 30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 基金 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资 产 之前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职 责 。 ( 2) 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基金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清算 程序 ( 1) 基金 终止 后 ,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资 产 ; ( 2) 基金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 3)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4)清算 组 作 出的 清算 报 告 需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5)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 6) 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 ( 7)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资 产清算 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资 产清算 后 的 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配 。 5.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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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6.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七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 谨慎 、有效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 2) 根 据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公 布 有 关 基金募集、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托 管、 非 交易过 户 、 冻 结 、质 押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 业务 规 则 ; ( 3) 根 据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 亲 自 或 委 托 其 他 机构 向 投资 者 收 取事 先 公 告 的合理 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费用 ; ( 4)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销售 基金份额 ; ( 5) 提议 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6)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7) 依 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国 家 有 关 法律规 定 ,并对基金资 产 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有 权提议 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或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8) 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 代理人,对基金 销售 代理人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律法规 、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行 使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基 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的 任何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施 , 以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和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9)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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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10) 自 行 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代理 机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代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 业务 ,并 按 照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 注册登 记 代理 机构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1)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前提下 依 法 为 基金 融 资 ; ( 12) 依 据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决 定 基金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 13) 按 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暂 行 规 定 》 代表基金 行 使因 投资于证 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 14)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 关费 率; ( 15) 法律 、 法规 、本基金合同 以及 依 据 本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 2)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3)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5) 依 法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6)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 定 ; ( 7)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8)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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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9) 按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和 分 红 款 项; ( 10)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1)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12)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3)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14)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构 代理 该 项 业务 ; ( 15)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进 行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构 代理 该 项 业 务 ; ( 16) 按 照 规 定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日收益和基 金 七 日收益 率; ( 17)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资 产分 别 设账 、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 编 制 基金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 18) 保管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15年 以 上 ; ( 19) 确保 向 基金投资人 提供 的 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内 发 出 ; ( 20)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21)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23) 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 24) 负 责 为 基金 聘 请 注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 25)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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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依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法律法规 允 许 或监管 部 门 批 准的收 入 ;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运作 ,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4)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 5)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6)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 依 据 本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 1)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产托 管 事 宜 ; ( 2)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3)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4) 按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 5)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6) 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施 ; ( 7)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 ( 8) 按规 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9)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0)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1)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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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12)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 ( 13) 基金 托 管人 将 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暂 行 规 定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基金 事 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 谨慎 、有效 地 持 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


( 14)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确保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资 产与 其 托 管的其 他 基金 资 产相 互独 立 ; 对不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 ( 15)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暂 行 规 定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16) 负 责 基金投资于证 券 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并 负 责办 理基金名 下 的资金 往来 ; ( 17)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日 收益和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 1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 使 本基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等 事项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有 关 法律 文件的 规 定 ,并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 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 定 ; ( 19) 按规 定 保 存 有 关 基金 托 管 事 务 的完整 记 录 15年 以 上 ; ( 20) 按规 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21)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22)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2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24)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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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25)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26) 法律 、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 据 本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 1)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分配清算 后 的 剩余 基金资 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 ( 4) 依照 相关 法律法规 和本合同的 规 定 ,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5) 按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并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权; ( 6) 查 询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要 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 以及 依 据 本基 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的 规 定 履 行 其 义务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 ( 9)在 不同的基金 直 销 或代 销 机构 之间 转 托 管 ; ( 10) 法律 、 法规 、本基金合同 以及 依 据 本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本基金 除 对 各 级基金份额 计 提 不同的 销售 服务费用 外 , 各 级基金份额的 每 份 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交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款 项及规 定 的 费用 ; ( 3)在 持 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5) 返 还 持 有基金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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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6)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 议 事 及表 决 的 程序和 规 则 1、 召 开 事 由 有 以下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5) 变 更基金 类 别 ;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7) 变 更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序 ; ( 8)与 其 它 基金合并 ; (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以下 情形 不 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销售 服务费 ; ( 2) 调 整基金份额 等 级 数 量 以及 对 各 级基金份额 计 提 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 3)在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 费 方式 ; ( 4) 因 相应 的 法律 、 法规 发 生 变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7)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以 外 的其 它 情形 。 2、 召集 人 和 召集 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 2)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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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 召 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按 照 《 基金 法》 第 七十二 条 的 规 定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4)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碍 、 干 扰 。 ( 6)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3、 议 事内 容 与程序 (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并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内 的 重大事项 , 如 终止 基金合同、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 2) 议事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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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① 现 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的 方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相关 规 定 程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未 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代表 主 持;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以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不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② 通 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 日期 第 二 天 统 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构 监 督 下 形 成决议 。 4、 决 议 形成 的 条件 、 表 决 方式 、 程序 (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权 。 ( 2)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分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①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 不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列 ②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 ②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 不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方可 作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等 重大事项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3)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4) 采 取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无 效表 决 。 ( 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三)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的事 由 与程序 1.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终止 : ( 1)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生效的 决议决 定终止 ; ( 2) 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 行为 ,基金合同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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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3) 基金管理人职 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承接 的 ; ( 4)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


( 5) 由 于投资 方向变 更 引 起 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6)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况 。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进 行清算 。 2.基金 清算 (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之 日 起 30个工 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组织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资 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职 责 。 ( 2) 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基金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4)清算 程序 ① 基金 终止 后 ,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资 产 ; ② 基金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③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评 估与 基金 财产清算 的期 限 ; ④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 告 需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⑤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⑥ 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 ⑦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分配 。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1.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发 生 纠 纷 的,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解决 。基金合同 当事 人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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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3. 争 议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 托 管人的,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 托 管人 应 恪 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五)基金 合 同存 放 地 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营 业 场 所 ,投资人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 复 印 件。投资人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对投资人 按 上 述 方式 所 获 得 的文件 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十八 、基金托管 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邮 政 编 码: 518034 法 定 代表人: 彭越 成 立 日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1]7号 组织 形 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2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 公 司 法 定 中文名称: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简称: 交 通 银 行)


公 司 法 定 英 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 定 代表人: 蒋 超良 注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邮 政 编 码: 200120


注册 时 间 : 1987年 3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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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批 准 设立 机关 和 设立 文号:国 务 院 国 发 ( 1986) 字 第 81号文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40号文 注册 资本: 489.94亿元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组织 形 式 :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共 存款 ; 发 放 短 期、中期和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 政府 债 券; 从 事 同 业 拆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 管 箱 服务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代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价证 券; 买 卖 和代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价证 券;自 营外 汇 买 卖 ; 代理 外 汇 买 卖 ; 代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 基金 托 管 业务 ;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 督 、核 查 (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 证 券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申购 资金的 到 账 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 2)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 》 和有 关 证 券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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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监 督 、核 查 (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投资 指 令 、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部 资 产 、 按 时将 赎回 资金和 分 红 收益 划 入 专 用清算 账户 、对基金资 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对 擅 自 动 用 基金资 产等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 2)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 3)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在业务 监 督 、核 查 中的 配 合、 协 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监 督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监 督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监 督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1.基金资 产 保管的 原则 ( 1)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的 全部 资 产 。 ( 2) 基金资 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资 产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设立 独 立 的 账户 ,本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资 产 或其 他 业务 以及 其 他 基金的资 产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 ( 3) 基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除 证 券 交易所 的 清算 资金 外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 4) 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并 通 知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资 产 没有 到达 托 管人 处 的,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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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5)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人 员 ,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 事 宜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监 控 制 度 ,对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的 部 门 和人 员 的 行为 进 行 事 先控 制 和 事 后 监 督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 6) 除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2.基金 设立 募集期 间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 基金 设立 募集期 间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 行 的 营 业机构 开 立 的 “ 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备 案条 件 满 足 后 , 自 募集期 限届满 或 者 基金管理人 宣 布停 止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十 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由参加 验 资的 2名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 3)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资 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名 义 开 立 的基金银 行 账户 中。中国证监会 自 收 到 基金管理人 验 资 报 告 和基金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三 个工 作 日内 予 以 书 面 确 认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 案手 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件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 ( 4) 若 基金 未 达到 规 定 的募集额 度 不 能 成 立 ,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基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 1)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的名 义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银 行 账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和 使 用 。 ( 2) 基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基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 例 》、《 中国人 民 银 行利 率 管理的有 关 规 定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 知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以及 其 他 相关 规 定 。 4.基金证 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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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1) 基金 托 管人 以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的 形 式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 分 别 为 本基金开 立 证 券 账户 。 ( 2) 基金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基金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管理和 运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 4)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 负 责 办 理本基金资金 清算 的 相关 工 作 ,基金管理人 应 予积极 协 助 ; 清算 备 付 金 账户 按 规 定 开 立 、管理和 使 用 。 5.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申 请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进 行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银 行 监管 机构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代表基金 签 订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议 , 正 本 由 托 管人保管,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6.其 他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 1) 因 业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 、 法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银 行 的保管 库 ,但 要与 非 本基金的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保管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管 机 构 的代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8.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表基金 签署 与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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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如 上 述 合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 且该 正 本 先 由 基 金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将 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四)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后 的 余 额。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计算 得 到 的 每 份基金份额的资 产 价值 ( 本基金 通 过 每 日 计算 基金收益并 分配 的 方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 值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00元 )。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 具 的 估 值 方 法如下 : 1. 本基金 计 价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 , 即 计 价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余 期 限 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本基金对 持 有的 债 券 和 票 据 按 摊余 成 本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 债 券 回 购 以协议成 本 列 示 , 按 商 定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期内 逐 日 计 提 利息 。 3. 银 行存款 以 本金 列 示 , 按 适 用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息 。 4. 由 于 按 摊余 成 本 法 计 价 可 能 会出 现 被 计 价对 象 的其 他 可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 标 和 摊余 成 本 之间 偏 离 , 为 消 除 或 减 少 因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背 离 导 致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权 益的 稀 释 或其 他 不公 平 的 结 果 ,基金管理人于 每 一估 值日, 计算 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 组 合 摊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标之间 的 偏 离 程 度 ,并 定 期 测 试 其 他 可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标 确 定 方 法 的有效性。 当 基金资 产净 值 与 按 其 他 可参 考 公 允 价值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 离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0%时 ,或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大 偏 离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进 行 调 整,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价值,确保 以 摊余 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 实质性的 损 害 。 5.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方 法 估 值。 6.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估 值 ; 有国 家 最 新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的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将估 值 结 果 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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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面 形 式 报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与 程序 进 行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登记 与 保 管 注册登 记 人 负 责编 制 和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的 持 有人名 册 , 由注册登 记 机构 负 责编 制 并保 存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保管, 按 国 家 法律法规及 证 券 监 督 管理 部 门 的 要 求 执 行 。 ( 六 ) 争 议 解决 方式 因 托 管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决 争 议之 日 起 60日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七 )托管 协 议 的 修改 与 终止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生效, 须 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 后 生效。 发 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 终止 : 1.基金或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 生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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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十九 、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目 。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 料 寄 送


1.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 提供 , 在 每 季 结束后 的 10个工 作 日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后 15个工 作 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关 的 信息 资 料





(二)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本基金于 2005年 3月 4日开 通 定 期 定 额 业务 。投资 者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时 间 、 扣 款 金额、 扣 款 方式 , 由 指 定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基金 申购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 率 与 普 通 申购费 率 相 同, 最低 投资金额 遵 从 销售 机构 规 定 。 (三) 资 讯 服务 1、 信息 查 询 密 码 注册登 记 人 为 投资人 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资人开 户 证件号码的 后 6位 数 字,不 足 6位 数 字的, 前 面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资人 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 的 账户 和 交易信息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网 站 修 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 充 分 保 障 投资人 信息 安 全 ,新 密 码 应为 8位 数 字。 2、 信息 咨询 、 查 询 投资人 如 果 想 了解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等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基金 产 品 与服务等信息 , 请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网 站 进 行 咨询 、 查 询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 司网 址 : 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 线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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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基金管理人 利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或不 定 期 为 基金投资 者 提供 投资资 讯 及 基 金经理 ( 或投资 顾 问 )交 流 服务 。 (五) 电 子 交易与服务 投资 者 可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网上 基金 直 销 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上 直 销 交易 ,也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直 销 交易 系 统 进 行 电 话 直 销 交易 , 详 情 请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关 公 告 。 二 十 、 其他 应披露 事 项 1、 2010年 11月 26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银华货币 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 恢 复 办 理 大 额 申购业务 的公 告 》, 自 2010年 12月 1日 起 取 消 单 日 每个 基金 账户 累 计申购( 含 定 期 定 额投资 及 转换转入 业务) 本基金不 超 过 50万 元 的 限 制 。 2、 2011年 1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离 任 的公 告 》, 魏瑛 女 士 已 于 2011年 1月 7日 离 任 。 3、 2011年 1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银华货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金 暂 停 大 额 申购( 含 定 期 定 额投资 及 转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 自 2011年 1月 18日 起 恢 复 单 日 每个 基金 账户 累 计申购( 含 定 期 定 额 及 转换转入 业务) 本基金不 超 过 50万 元 的 限 制 。 4、 2011年 2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离 任 的公 告 》, 石 松 鹰 先 生 已 于 2011年 1月 31日 离 任 。 二 十 一、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代理人和 注册登 记 人的 办 公场 所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投 资人 按 上 述 方式 所 获 得 的文件或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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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 十 二、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4.法律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 执 照 6.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 执 照 7.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