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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宏观A(050016)

博时宏观: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1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10 年 5 月 24 日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证监许可[2010]665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 金 的特定风险 等。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之
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 内 容截止日为2011年1 月27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0 年12月31 日(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5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19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2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43 第八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6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66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7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73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74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77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 六部分


风险 揭示 .............................................. 81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 清算 .................. 84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86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6 第二 十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04 第二 十一部分


其 它应披露的 事项 ................................... 106 第二 十二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09 第二 十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10 招募 说明 书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管 理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管 理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以及《 博时 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博时 宏 观回报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 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 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日/ 天 : 指公历日; 月 :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者向 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 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收 取 后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指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认 购/申购 费用、 对于持 有期限 不 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 额的 赎回亦 不收取赎回 费 , 但对持 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 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 回费的基 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等。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 公司股东 为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持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股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份 6 %; 璟安实 业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6 %; 丰益 实 业发展有限 公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 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持有 股份 2 %。注 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四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产品规划 部、 市场 部、 基金运作 部、 总裁办 公室、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术 部、 监 察法律部 、 风险 管理 部、 零售 业务和机 构业务 。 研究部 负责 完成对宏观 经济、 投资策 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市 场的 研究。 特定资产 管理部负 责特定资 产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 金经理的 交 易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固 定收益部负 责进行固 定收益证 券的研究、 选择和组 合 管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管理。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产品报 批 、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 金方案设计 与精算等 企业年金 咨询工作。 市 场部负责 基金营销策 划、 品牌推广 等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总裁 办 公室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 研究、 行 政后勤支持 、 会议 及文件管 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外 事 活动管理 、 档 案管 理、 董 事会、 党办及 工会工作。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 展、薪酬福 利、绩效 评估、员 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 作。 财 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 、 财务核算 、 成本控 制、 财务分析 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 据备份等工 作。监察法 律部负责对 公司投资 决策、 基金 运作、 内 部管理、 制 度执行等方 面进行监 察, 并向公 司管理 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 客观、 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 与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 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 与控制。 零 售业务下 辖零售 区域、 客户 服 务中心、 电子 商务部和 渠道产品 组, 负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7 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的 零售客户、 渠道销 售、 直销运 作 和服务工作。 其中, 零 售区域负 责公司 全国范围内 零售客户 的渠道销 售和服务。 客户服务 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电 子商务部负 责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的发展、 各 部门使用 公司官方网 站营销资 源的归口 管理和公 司直销网上 交易平台 的建设与 管理工作。 渠道产品 组 负责公司的 银行渠道 开拓、 销售 推广服 务工作, 以及 公司产品 销售前包 装整合工 作。 机构业 务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机构 客户销售 和服务工作。 机构业务 下辖养老 金业务 部、 战 略客 户 部、 机构理财 部-上海 、 机构理 财部- 南方和券商 渠道组。 养老 金业务部 负责养老 金业务的 研究、 拓展和服 务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 区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机构 理财部-上 海和机构 理财部- 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 华东 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域 的机 构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券商渠 道组负责 券商渠道 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 另设 非独立核 算盈亏 的北京分公 司和上海 分公司, 分别 负责对驻 京、 沪人 员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京、 沪处理 公务 人员给予协 助。 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 数 323 人,其 中 64%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事长。1983 年起先后在中国 银行 国际金融研 究所、 香港中 银集团、 招商银行证 券部、 深圳 中大投资 管理公司 、 长盛基 金管 理公司、 中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 肖风先生, 博士, 副 董事长。 历任 深圳康佳 电子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兼股 证委 员会主任, 中国 人民银 行 深圳经济 特区分行 证券管理 处科长、 副处长, 深 圳市证券 管理办公 室副处长、 处长,证 管办副主 任。现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成都探 矿工艺研究 所、深圳 天极光电 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 深圳中大 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中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 现 任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上海同 济大学、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工 作,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 周长青先生, 硕士。 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银 行司主任 科 员, 中信银行 支行负 责 人, 中国 民 族信托投资 公司理财 总部副总 经理,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 员 (长 ) 、 董事会 秘书等职 。 现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 。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参 谋部、中 华人民共 和国 驻英国大使 馆、 北京国际 战略问题 研究学会、 亚 龙湾 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8 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 董事。 赵榆江女士 ,硕士, 独立董事 。1978 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交部 、国家经 济体 制改革委员 会、 英国高诚 证券 (HK )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 法国兴 业证券 (HK ) 有限 公 司、康联 马洪 (中 国)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 事。 姚钢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中国 人民大学、 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 所微观研究 室、 中国社会 科学院农 村发展研 究所、 海 南汇通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 中国社 会科 学院经济文 化研究中 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夏永平女士 ,硕士, 监事。1984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 、中国长 城信托投 资公 司、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 作。2000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先后在郑州航 空工业管理 学院、珠 海证券有 限公 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总 部工作。 现任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 总监。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 窦广清先生 , 监事 。1987 年起先后在海 军后勤学 院、 中国银行塘 沽分行工 作,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 务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卢 培 德 先 生 , 监 事 ,CFA 。 毕 业 于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伯 克 莱 分 校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 , 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95 年起先后在 霸菱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Barings ) 、 富达投 资管理 公司 (Fidelity ) 、 美林 公司 (Merrill Lynch ) 工 作。2008 年至今,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之职 。 林琦先生 , 硕士 、 监 事。1998 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计 算 机专业, 获硕士 学位 。1998 年起 先后在南天 信息系统 集成公司、 北 京万豪力 霸电子科 技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东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6 年 8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信息技 术部副总 经理。2007 年任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 。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 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工 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电脑部 副经理及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 总裁。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曾 供职于广 东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现任公司 督察 长兼监察法 律部总经 理。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 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兼策略 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 学者 ,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 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现 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兼首席 策略分析 师, 混 合组投资总 监、 博时平衡 配置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大 中华亚太精 选股票 (QDII ) 基金经 理。 董良泓先生,CFA ,MBA ,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 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 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88 年起先后 在北京市财 政局统计 科、 日本 大和 证券综合研 究所、中 信证券、 北京玖方 量子软件 技术 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金融 工程小组 金融工程 师、 市场 部南方区域 销售主管、 市 场部南方 大区 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零售业务 部董事总 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任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皮敏先生, 硕士。1998 年 9 月至 2002 年 6 月在中 国科学技术 大学数学 系学习, 获学 士学位。2000 年至 2002 年辅修管理科学专业课程 ,并获得双 学士学位 。2002 年至 2005 年在中国科 学技术大 学金融学 专业学习 ,获硕士 学位 。2005 年 6 月至 2009 年 6 月在国信 证券经济研 究所工作 ,任分析 师。2009 年 6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固 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研 究员。2009 年 12 月 8 日起, 担任博时 平衡配置混 和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博时 宏观回报债 券型基金 (2010 年 7 月 27 日起 任职)和 博时平衡配 置混和基 金 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肖风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张 志峰 、王 政 、 张峰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0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 简历同 上。 夏春先生, 经济学硕 士。1996 年起先后在上海永道 (现为普华 永道)会 计财务咨 询公 司、招商 证 券研发中 心策略部 工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研究部 宏观与策略 研究员、 研究部副 总经理, 兼任策略 分析 师、博时平 衡配置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研究部 总经理, 兼 任策略分 析师、 博 时价值增 长基 金、 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 基金基金 经理。 张志峰先生 , 数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先后于摩根 士 丹利集团、 巴克莱全 球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 投资组投 资总监。 王政先生, 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 普林斯 顿大学 ,获得博士 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 学从事地 球物理博 士后研究 工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道琼斯投资 公司工作 ,任高级 顾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彭博资讯 研发部工作 ,任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加州 巴克莱全 球投资公 司工作, 任高级研究 员。 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现任 ETF 及 量化 投资组投 资总监 、 博时上证超 大盘 ETF 和 博时上证 超大 盘 ETF 联接基 金 、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基金(QDII) 基 金经理 。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22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成 长组投资 总监、博 时裕富沪 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1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2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3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 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 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 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4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5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 记日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伍佰叁 拾捌亿叁 仟玖佰壹 拾陆 万贰仟零玖 元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总经理: 董杰 托管部门联 系人: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中山 先生批准 ,中国银 行正式成 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后行 使中央银 行、 国际汇兑 银行和外 贸专业银 行职能, 坚持以 服务大众、 振 兴民族金 融业为己任, 稳健经营 , 锐意进 取, 各项 业务取得 了 长足发展。 新 中国成立 后, 中国 银行成 为国家外汇 外贸专业 银行, 为国 家对外经 贸发展和 国 内经济建设 作出了重 大贡献。1994 年, 中国银行改为国 有独资商业银 行。2003 年,中国银 行开始股份制改 造。2004 年 8 月,中 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 , 先后在香港 联交所和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成功挂牌上 市, 成为首 家在内地 和香港发 行上市的 中 国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 是中国国 际化和 多元化程度 最高的银 行, 在 中国内地 、 香港 、 澳门及29 个国家为 客户提供 全面的金 融服务。 主要经营商 业银行业 务, 包括公司 金融业务、 个 人金 融业务和金 融市场业 务, 并通过全 资附 属机构中银 国际控股 集团开展 投资银行 业务, 通过全 资子公司中 银集团保 险有限公 司及其附 属和联营公 司经营保 险业务, 通 过控股中 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从 事基金管 理业务, 通 过全资 子公司中银 集团投资 有限公司 从事直接 投资 和投 资管 理业务, 通过中 银航空租 赁私人有 限公 司经营飞机 租赁业务 。 按 核心资本 计算 ,2009 年 中国 银行在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 “世界 1000 家大银行” 排名中列 第十一位 。 在近百年的 发展历程 中, 中国银行 始终秉承 追求卓越 的精神, 稳健经 营的理念, 客 户至 上的宗旨和 严谨细致 的作风, 得 到了业界 和客户的 广 泛认可和赞 誉, 树立了 卓越的品 牌形象, 中国银行被 The Banker (英国 《银 行家》 ) 评为 “2009 年中国年度 银行” , 被 Euromoney ( 《欧 洲货币》 )评 为“2009 年度最 佳私人银 行” ,被 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融》 )评为“2009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6 年度中国最佳外 汇交易银行” ,被 Trade Finance ( 《 贸易金融》 )评选 为“中国本 土最佳贸 易服务银行” ,被 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中国 最佳贸易融资银 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亚洲 》 ) 评为 “中 国最佳 私人银行、 中国最佳 贸 易融资银行、 中国最佳 外汇交易 银行” 。 面对新的历 史机遇, 中国银行 将坚持可 持续发展 ,向 着国际一流 银行的战 略目标不 断迈进。 (二)主要 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 自2004 年8 月起任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 自 2003 年 3 月起任中国 银行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行长 , 自 1996 年10 月起任 中国人民 银行行长 助理, 期 间曾兼任中 国人民银 行计划资 金司司长、 货币政策 司 司长、 广东省 分行行长 及国家外 汇管理 局广东省分 局局长。1989 年 10 月至1996 年10 月, 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政 策研究室 副主任、 主任、 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总 裁、 计划 资金司司 长等职 。 肖先生出 生于 1958 年8 月,1981 年 毕业于湖南 财经学院 ,1996 年 获得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 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党 委副书记 、行 长。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 担任海南 省副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 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 长。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任中 国工商 银行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 新 加坡代表 处 首席代表、 福 建省分行 副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毕 业于厦门 大学经 济系财政金融专 业,1999 年获得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金融学专业 博士研究生 学历和经济 学博士学位 。 李早航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加入 中国银行并 自此担任 中国银行 副行长。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 曾工作于多个岗 位,先后担 任分行行长 、总行多个部 门的总经理及副 行长。1978 年毕业于 南京信息工 程大学。2002 年 6 月起担任 中银香港 控股 非执行董事 。 董杰先生,自 2007 年11 月27 日起担任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托管及投 资者服务 部总 经理。自 2005 年9 月 起任中国 银行天津 市分行副 行 长、党委委 员,1983 年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任中国 银行深 圳市分行 沙头角支 行行长 、 深圳 市分行信贷 经营处处 长、 公 司业务处 处 长、 深圳市分 行行长助 理、 党委 委员等职 。 董先生 出 生于 1962 年11 月, 获 得西南财 经大学 博士学位。 (三)基金 托管部门 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 基金 托管 部,为进 一步树立 以投资者为 中心的服 务理念; 根据 不断丰富和 发展的托 管对象和 托管服务 种类, 中国银 行于 2005 年3 月 23 日正式将 基金托管 部更名为托 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下设覆 盖集合类 产品 、 机构类产品 、 全球托 管产品、 投资分 析及监督服 务、 风险管 理与内控 、 核算估 值、 信息 技 术、 资金和证 券交收等 各层面的 多个团 队, 现有员工110 余人。 另外 ,中国 银行在 北京市 分行 、上海市 分行、 深圳市 分行、 广东省 分 行、江苏 省分行 等重点 分行已 开展托 管业务 。 (四)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7 截止2010 年12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 混合、长盛同盛 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 )、大成2020 生命 周期混合、 大成蓝筹 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封闭、 大成景宏 封闭、 工银 大盘蓝筹 股票、 工 银核心价 值股票、 国泰 沪深300 指数、 国泰金鹿 保本混合 、 国 泰金鹏蓝筹 混合、国 泰区位优 势股票、 国投瑞银 稳定 增利债券、 海富通股 票、海富 通货币、 海富通精选 贰号混合、 海 富通收益 增长混合、 海 富通 中证100 指数 (LOF )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 华 宝兴业动 力组合股 票、 华宝 兴业先进 成 长股票、 华夏 策略混合 、 华夏大 盘精选 混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 夏回报混 合、 华夏行业 股票(LOF) 、 嘉 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成 长 收益混合 、 嘉 实服务增 值行业混 合、 嘉实沪深300 指数(LOF) 、 嘉 实货币 、 嘉实 稳健混合、 嘉实研究精 选股票、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 实 主题混合、 嘉 实回报混 合、 嘉实 价值优 势股票型、 金鹰成份 优选股票 、金鹰行 业优势股 票、 银河成长股 票、易方 达平稳增 长混合、 易方达策略 成长混合、 易方达策 略成长 二号混合、 易 方达积极成 长混合、 易 方达货币 、 易方 达 稳健收 益债券 、易方 达深证100ETF 、 易方 达中小盘 股票、 易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 万 家180 指数、 万家稳健 增利债券 、 银华 优势企业 混合 、 银华优 质增长股 票、 银 华领先策 略股 票、 景顺长 城动力 平 衡混合 、 景顺长 城优选股 票、 景 顺长城货币 、 景顺长 城鼎益股 票(LOF) 、 泰信天天收 益货币、 泰 信优质生 活股票、 泰信蓝筹 精 选股票、 泰信 债券增强 收益、 招 商先锋 混合、 泰达宏 利精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利 债券、 泰 达 宏利中证财 富大盘指 数、 华泰柏 瑞盛世 中国股票、 华 泰柏瑞积 极成长混 合、 华泰 柏瑞价值 增 长股票、 华泰 柏瑞货币 、 华泰柏 瑞量化 现行股票型、 南 方高增长 股票(LOF) 、 国富潜 力组合 股票、 国富强化 收益债券、 国富成长 动 力股票、 宝盈核心 优势混合 、 招 商行业领 先股票 、 东方 核心动力股 票、 华 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强收 益债券型、 诺 德中小 盘 股票型、 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股 票型、 博时宏 观回 报债券型、 易方 达岁丰添 利债券型、 富 兰克林国 海中 小盘股票型、 国 联安上证 大宗商品 股票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国 联安上证 大宗商品 股票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工 银全球股票(QDII) 、嘉实海 外中国股票(QDII) 、 银华 全球优选(QDII-FOF) 、长盛环球 景气行 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 、 华 泰 柏 瑞 亚 洲 领 导 企 业 股 票 型(QDII) 、信诚金砖四国积 极配置 (QDII) 等95 只证券 投资基金 , 覆盖了 股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型、 货币市场 型等多种 类型的 基 金和理财品 种,满足 了不同客 户 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 求,基金托 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 列。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 办各类基 金托管业 务均获得 相应的授 权, 并在辖内实 行业务授 权管理和 从业 人员核准资 格管理。 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 托管业 务以来严格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 的监管要 求, 以控制和 防范基金 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线, 制 定并逐步 完善了包 括托 管业务授权 管理制度 、 业务 操作规程 、 员 工职业道 德 规范、 保 密守则等 在内的各 项业务管 理 制度, 将 风险控制 落实到每 个工作环 节; 在敏感部 位 建立了安全 保密区和 隔离墙 , 安装了 录 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 基金信息 的安全; 建 立了有 效核 对和监控制 度、应急 制度和稽 查制度 , 保证托管基 金资产与 银行自有 资产以及 各类托管 资产 的相互独立 和资产的 安全; 制定了内 部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8 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 遵循基金 信息披露 规定和要 求, 及时准确地 披露相关 信息。 最近一年内, 中国银行 的基金托 管业务部 门及其高 级 管理人员无 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未 受到中国证 监会、中 国银监会 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 处罚 。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的相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9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 务热线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90 联系人: 林艳洁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0 法定代表人 :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联系人: 侯燕鹏 传真: 010 -6659494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66688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1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 联系人: 徐伟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2584109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2 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 -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73 客户服务电 话: 010-96169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 区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 区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客户服务电 话: 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666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3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 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 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2667819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省 外) 、96588( 安徽省 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08;0571-96523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4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徐玲 电话: 025 -84551162 传真: 025 -8454412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1)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7-96558;4006096558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3)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5 (2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联系人: 曾明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37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961200.net (25)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 新区开元 大道与通 济街交叉 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 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6)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 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133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7)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 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 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 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 -66045446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3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30236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30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7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 18、19、36 、37、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路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 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3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顾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 -23219275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8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3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区中心 广场香港中 旅大厦第五 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中 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55 ;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3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 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3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2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4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大 厦 A 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传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3)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中河南 路 11 号万凯 庭院商务 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 -85776115 传真: 0571 -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4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1551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0 网址: http://www.xcsc.com/ (4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广东电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广东电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4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 话: 全国统一热 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4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军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4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李杰 电话: 025 -84457777 传真: 025 -8457976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1 (4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5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66555383 传真: 010-6655539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5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 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5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0985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5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2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5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5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明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3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58)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 -83364032 传真: 025 -8332006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5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 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 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国)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 0571 -87901053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4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6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3)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5161821 传真: 0551 -5161672 客户服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64)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竹子林 光大银行 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65)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1130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5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6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 路 15 号广 汇国际贸 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 发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6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 -68604866 -8309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6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6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 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6 (70)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7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7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7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 户服务电 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7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7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75)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 -82707888 传真: 0755 -8270785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02888 或致电各 地营业部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7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77)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278701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7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8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79)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36 (上海 地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8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8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2943750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8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39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8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84)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 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8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8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40 客户服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8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 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 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8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8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中山区 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2189 传真:








010-65187068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41 联系人:





王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汪 棣、张鸿招募 说明 书 42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0 年5 月24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许可 [2010]665 号文 核准募集。 本 基金 募集期从2010 年6 月28 日 起至2010 年7 月23 日止,共募集 2,149,021,240.10 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户 数为13,473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7 月 27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43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具 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 他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 并开始运 作 。 根据 《 博时宏 观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和 《博时 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 定, 本 基金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 赎 回和转换业 务 ,基金 代码 :050016 (A 类),051016 (B 类),050116 (C 类) 。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 开放日 对投 资者的业务 办理时间 是 9 :30-15 :00 , 具体以销售 网点的公 告和安排 为准。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 但此项 调整 应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 申购和份 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基 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 先认购 、申 购的份额先 赎回,按 照份额持 有期确定 适用的赎 回费 率 ; 4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结束前 撤销,在 基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间结 束后不得 撤销; 5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44 1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备 足申 购资金 。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 。 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 请。申 请是 否有效应 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2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 的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 投资者申 购、 赎回申请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投资者可 以在 T+2 日 后(包括该 日)到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3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款项 支付 基金申购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全 额缴款, 申购 不成功或无 效的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 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 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 构按规定 向投 资者支付赎 回款项, 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不 超过 7 个工 作 日 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 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申购 费用 、赎回费 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其 中: 1 、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 时收取前 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 赎回 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 2 、 在投资者赎回时 收取后 端认购/ 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称为 B 类基 金份额 。 3 、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 亦不收 取赎回费 , 但 对 持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的 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 码。由 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 数。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 互相 转换。 七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 额 申购费 率最高不 超过申 购金额的 5 %, 投 资者可以 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 独计算。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45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 额采用前 端收费模 式或后端 收费模式收 取基金申 购费用。 在申 购时收取的 申购费称 为前端申 购费,在 赎回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称为 后端申购 费。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申购 费率见下 表: 表: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 3 0 0 万元 0.50% 300 万元≤ M < 5 0 0 万元 0.30% 500 万 元≤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后端申购费 率 Y <1 年 1.00% 1 年≤ Y < 2 年 0.70% 2 年≤ Y < 3 年 0.30% 3 年 ≤Y 0%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 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额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 的 5 %, C 类份 额对持 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不少于 0.75 % , 前述费用不与 其他的短 期交 易赎回费重 复收取 。 赎回费率 见下表: 表: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 类/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 Y < 3 年 0.05% 3 年≤Y 0% C 类基金份额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46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赎回 费率为 0.75% ; 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 费用。 注 :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对于所 收 取的 A 类、B 类基金 份额赎回 费, 基金管理人将不 低于其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 续费。对于 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 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但如基金管 理人分别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30 日的 A 、B 类 基金份额 收取短期 交易 赎回费,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收 取短期交易 赎回费, 则短期交 易赎回费 应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即前端收 费模式 下基金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 选择缴纳 前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某投 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费 方式,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50 =94,482.24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 采用前 端收费方 式, 假 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 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 即后端收 费模式 下基金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 : 如果投资人 选择缴纳 后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当投资人提 出赎回时 ,后端申 购费用的 计算方法 为: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47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数×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率 例: 某投 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 B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后端收费 方式, 假设申购 当 日 B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的 B 类基金 份额 , 采用后 端收费方 式, 假 设申购当 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 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两年六个月后全部赎回,对应 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0.30% ,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05% ,假设赎回 当日 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95,238.10× 1.250=119,047.63 元 后 端申购费 用=95,238.10× 1.050× 0.30%=300.00 元 赎回费用=119,047.63× 0.05%=59.52 元 净赎回金额=119,047.63-300.00-59.52=118,688.11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95,238.10 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两年六 个月,假 设赎 回当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18,688.11 元。 (3 )C 类基金 份额 如果投资人 选择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则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某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 额,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赎 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1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48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之 前采用前端 申购费率 模式,持 有时 间为两年六 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05% ,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两年六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12,493.75 元。 (2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数×T 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 )购费用 =赎回份 数× 认 (申)购 日 B 类 基金份额净 值× 后 端认(申 )购费 率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后 端认(申 )购费用 -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 某投 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 份额 , 申购 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 持有时间为 两年六个 月,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为 0.30%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05% ,假设 赎回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 用=10,000× 1.050× 0.30%=31.5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50-6.25=12,462.25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为两年 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2,462.25 元。 (3 )C 类基金 份额赎回 金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数×T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持 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C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49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75%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93.75 =12,406.25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2,406.25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 额总数。 各类别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各 类别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别 T 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各类 别 基 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净值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保留在 小 数点 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 T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不迟 于 次日 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 证 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6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并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 用。 7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 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0 迟于开始实 施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受理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 金资产 估 值情况; 4 、基金资产 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回投资者 账户。当发 生 1 、2 、3 、4 、6 项时,应当 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形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 告。 十 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在以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支付赎 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 金资产 估 值的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及时公告。 除 非发 生巨额赎回, 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如暂 时不能足 额 支付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 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 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 的处 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 至少一家 指定的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出 申 请 (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1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接受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 净值 发生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 份 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未 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 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 , 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 先权,以 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3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2 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予以上 公告; (4 )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 付:本基 金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的为 连续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 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 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一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提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 四 、基金转换 自 2010 年 8 月 27 日起 , 本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一)转换 业务适用 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 金与本公 司已募集 和管理的 博时价值 增长 证券投资基 金 (代 码: 050001 (前 收费) ,051001 (后收费) ) 、 博时 裕富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02 ) 、 博时 现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代码 :050003 )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050004)、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2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 资基金(A 类代 码:050106 (前 收费) 、051106 (后收费)和 B 类代 码:050006 ) 、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代码:050007 )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201 (前收费) 、051201 ( 后 收费 )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 (代 码:050008 ) 、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代码:050009 ) 、 博时特 许价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050010 (前 收 费) ,051010 ( 后收费) ) 、博时信用债 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1 (A 类) ,051011 (B 类) ,050111 (C 类) ) 、博时策略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12 )、 博时上 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代码:050013 ) 、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14 (前 收费) ,051014 (后收费) ) 、 博 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050019 (A 类) ,050119 (C 类) ) 和博时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050018 )之间的转换。 (二)适用 投资者范 围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所有已 持有上述 任一只基 金的 投资者。


(三)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四)业务 规则


1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人代理的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一注 册登记人 处注册登 记的 基金。


2 、前端收费模 式的开放 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 前端收费 模式的其它 基金(申 购费为零 的基 金视同为前 端收费模 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 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3 、基金转换的 目标基金 份额按新 交易计算 持有时间 。基金转出 视为赎回 ,转入视 为申 购。基金转 换后可赎 回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 投资的份 额可在 权益登记 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基金转换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 ” 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五)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六)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可以销 售包括 博 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在内的 两只 以上 (含两 只) ,且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 同一机 构的 博时旗下基 金的销售 机构。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3 2 、 转换业务的收费 计算公式 及举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 3 、本公司管理基 金的转换 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十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在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 行等 非交 易 情况下发 生的基金 份额所有 权转 移的行为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 必须是合格 的投资人 。 (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 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 户。其中 :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仅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体的情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非交易过户 业务必须 根据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有关 业务 规则办理, 并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相 关资料。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或有 资格受理 此类业务 且经过销 售机构合法 授权的 销 售机构 网 点可 以受理非交 易过户申 请, 并须提 供上述机 构要求的 相 关资料, 销售 机构网点 只负责受 理在该 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如果非 交易 过户的基金 份额托管 在多个销 售机构, 则申请人必 须在各个 对应的销 售机构处 分别提交 申请 或直接通过 注册登记 机构提交 申请。 对 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 理日起二 个月 内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 经注册登记 机构授权 的销售机 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 过户 费用。 十 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办理其基 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 机构 的转托管手 续。 转托管在 转出方进 行申报,基 金份额转 托管一次 完成。投 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 后,转托 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 点,投资 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 部分基金份 额。 十 七 、定期投资计划 根据 《 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 《博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 定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起开 始办理基 金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基 金代码:050016 (A 类) ,051016 (B 类) ,050116 (C 类) 。 (一)适用 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 (二)申购 费率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4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1 )日常申购费 率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 3 0 0 万元 0.50% 300 万元≤ M < 5 0 0 万元 0.30% 500 万 元≤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后端申购费 率 Y <1 年 1.00% 1 年≤ Y < 2 年 0.70% 2 年≤ Y < 3 年 0.30% 3 年 ≤Y 0%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注:1 年指 365 天。 (三)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 但 最低每次不 少于人民 币 100 元(含 100 元) 。


(四)重要 提示


1 、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 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 以 从 T+2 日起通 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致电 本 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 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认情 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 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 五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 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 也可拨打 客户服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5 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 或咨询相 关情 况。 十 八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 册登 记机构 或有 资格 受理此 类业 务且经 过销 售机 构合 法授 权的销 售机 构网 点可以 受 理冻结/ 解冻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 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基金冻结解冻申请 自申请受理 日起二个 月内办理。 基 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 的权益 (包 括现金分红 和红利再 投资)一 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6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一定范 围内固定 收益类与 权益类资 产,以及 不同 久期固定收 益类资产 的灵活配 置, 获取不同时 期各子类 资产的市 场收益 , 力争获取 高于 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 上市的股 票和债券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 券, 包 括国债、 央 行 票据、 公司债 、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 券、 政府 机构债 、 政策性 金融机构 金融债 、 商业银 行 金融债、 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及可 分离转债、 回购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其中,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对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 以 及在二级 市 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理念 1 、通过一定范 围内固定 收益类与 权益类资 产,以及 不同久期固 定收益类 资产的灵 活配 置 ,最大化 组合收益 。 2 、分散投资于不 同品种、 期限的 债券指数 ,降低 固 定收益类资 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 3 、积极寻找价值 被低估的 券种, 利用优化 抽样复制 技术提高组 合收益。 4 、适度投资于 权益类资 产,利用 权益类资 产和固定 收益类资产 表现周期 的不一致 获取 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策略 (1 )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对股票、权 证等 权益类资产投资 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并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采用 以自上而 下分析为 主, 自下而上 分析为辅 , 定性分析、 定量分 析等各种 分析 手段有效结 合的方法 进行大类 资产配置。 分 析的内容 有: 影响经济中 长期运行 的变量, 包括 经济增长模 式、 中长期 经济增长 动力等; 影响宏观 经 济的周期性 变量, 包括 宏观政策 、 货币 供应、CPI 等 ; 市 场自身的 指标, 包括信用 利差、 期限 利差、 远 期利率等 。 在资 产配置方 面,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7 采用自上而 下的两层 资产配置 方法, 在 确定基金 资产 在固定收益 类资产 (债 券、 可转 债、 货 币)与权益 类资产( 股票)之 间的配置 比例后, 再确 定不同年期 债券的配 置比例。 债券投资必 须依赖于 对宏观经 济未来运 行趋势的 判断 , 而对宏观经济 运行趋势 的把握也 十分有利于 判断股票 市场的整 体走势。 本基 金将根据 主要的经济 信号指标 对国内外 经济形势 进行分析, 判断 经济所处 的经济周 期阶段、 景气 循环 状况和未来 运行趋势。 参 考所处的 不同 经济周期阶 段,选择 适合的资 产类别。 如判断经 济处 于衰退期, 则资产类 别中以债 券为主。 如判断经济 处于复苏 期,则尽 量提高权 益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 (2 )不同年期债 券 的配置 策略 本基金对不 同年期债 券的配置, 主要采取 期限结构 策 略。 通过预测 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 和 变化趋势, 对各 类不同年 期的债券 进行久期 配置, 力 争组合收益 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 具 体来看, 包括 跟踪收益 率曲线的 骑乘策略 和基于收 益 率曲线变化 的子弹策 略、 杠铃策 略及梯 式策略。 本 基金主要 通过以下 方法来确 定不同年 期的 债券配置比 例 :


方法一:博 时收益率 领先指标 模型。 该方法主要 通过将影 响债券收 益率的指 标进行定 量化 处理, 结合我国 的宏观经 济监测指 标体系以及 债券市场 自身的特 性, 本 基金选取 制造业 新订单、 股票指数 、M2 等 指标作为 编 制收益率领 先指数的 指标库, 计算 出一个债 券收益率 的领先指数。 从 历史检验 结果看, 该指 数的波动领 先于无风 险利率的 波动, 通过 计算该领 先 指数的运行 趋势, 能够 预测利率 产品的 整体走势。 方法二:宏 观经济指 标评价体 系。 该评价体系 的理念: 通过 预测宏观 经济指标 未来的趋 势, 并与现在进 行比较, 得出 债券 收益率在现 在基础上 的运行趋 势。 本基金 将考察的 时 间分为短期 与中长期, 确定每个 宏观经 济指标的评 分范围, 依 据这些指 标与收益 率的关系 进 行评分, 计算 出收益率 在未来短 期与中 长期的趋势 与压力。 本基 金再根据 中长期趋 势与短期 趋势得分的 差异进行 不同期限 的债券配 置 。 方法三:收 益率曲线 预测模型 。 该模型由两 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为远期的 即期利率 预 测, 第二部分 为未来考 察期限内 的 即期利率运 行趋势预 测。 将这两部 分结合就 能构建考 察期限内, 相应 时点的收 益率曲线。 本 基金将这些 预测的收 益率曲线 与当前收 益率曲线 进行 比较, 为当前投 资不同期 限的债券 指数 提供支持。 2 、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主要 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 (由于投资 对象和投 资方法的 特殊性, 不含可 转债) 的主要 投资 策略如下: 在以上大类 资产以及 不同年期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比例 确定的基础 上, 本基金主 要采取通 过抽样复制 技术模拟 中证分年 期债 券系 列指数的 走势 ; 同时, 灵活应用期 限结构策 略、 信用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8 策略、互换 策略以及 息差策略 等,在合 理管理并 控制 组合风险的 前提下, 最大化组 合收益。 (1 ) 通过抽样复 制模拟分 年期债券 指数走势 债券市场的 交易习惯 与股票市 场有很大 差异, 在复 制 债券市场指 数时, 本基 金将采用 抽 样复制的方 法, 综合考虑 指数中样 本的发行 规模、 流 动性、 代表性及 抽样组合 与对应指 数的 相关性选择 成份债券 。 分层抽样法 将标的指 数所有成 分证券按 某种标准 分为 若干层, 每一层 为总体中 的一个子 集, 各子集所 包含的个 体互不重 叠, 且至 少拥有一 种 共同的特性。 然后, 再 按一定的 抽样方 式在各层中 抽出若干 样本,各 层抽出的 样本,统 一组 成一个足够 多的总样 本。 能否找到合 适的标准 对标的指 数全部成 分证券进 行分 层, 使得各层的 样本至少 有一个与 其他各层不 同的属性, 是 分层抽样 法的一个 关键。 分 层抽样的标 准或方法 可以有多 种, 对于 国内债券市 场, 本基金 将以指数 样本券的 剩余年限 和 信用级别作 为一个二 维分类标 准, 即将 剩余年限与 信用级别 作为两个 坐标轴, 根 据坐标轴 的 数值, 将指数 成份证券 划分到坐 标系的 不同区域中, 按 每个区域 所含证券 总数或总 权数分配 各区域抽样 比例。 在每一 个区域内, 本 基金将通过 评分的方 法对样本 进行抽样 , 评分指 标体 系包括: 债 券 久期、 债 券收益率 、 债券 发行规模、 债券流动 性、债券 发行人属 性等因素 。 (2 ) 适当的主动 投资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 资产主要 采取分层 抽样的方 法模 拟相应年期 的债券指 数, 在个券投 资上,主要 运用信用 策略、互 换策略和 息差策略 ,进 行适当的主 动投资, 以增强收 益。 1 ) 信用策略 信用利差收 益率主要 受两个方 面的影响, 一 是债券对 应信用水平 的市场信 用利差曲 线走 势; 二是债券本 身的信用 变化。 本基金 依靠内部 评级 系统分析债 券的相对 信用水平、 违 约风 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 分析信用 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 行业 走势,确定 各类债券 投资比例 。 2 )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 利息、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和 衍生条款等 方面存在 差别, 投 资管 理人可以同 时买入和 卖出具有 相近特性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率差。 3 ) 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的债 券, 从而获得杠 杆放大收 益。 3 、 可转债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取 参考天相 可转债指 数 的方法 进行可转 债投 资。 由于可转换 债券兼具 债性和股 性特征, 本基金 将在 参考 天相可转 债指数 的 基础上, 采用自上而 下的宏观、 行 业分析和 自下 而上的转债 特性分析 相结合的 方法投资 可转债。 4 、 权益类品种 投资策略 (1 )一级市场申 购策略 本基金权益 类品种 申 购决策主 要考虑一、 二级市场 溢 价率、 中签率 和申购机 会成本三 个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59 方面。 一级市 场申购策 略的关键 是选取合 适的定价 模 型和参数, 在 定价过程 中充分考 虑对应 市场的平均 估值水平 和近期发 行的证券 的估值水 平, 以契合当期 的投资环 境。 (2 )二级市场股 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股 票类资产 作为整体 基金投资 组合管理 的辅 助工具, 为投资 者提供适 度参与股 票市场、获 取市场收 益的机会 。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将 主要 遵循 三个步骤: 一 是 重点关 注我们研究 团队长期 跟踪并且 有良 好业绩记录 的公司, 并将 此类公司 作为本基 金的基本 股票池, 同时关 注不同时 期的主题 ; 二 是对股票的 基本面素 质进行筛 选。 应用基本 面 分析方 法, 确定 实际的 估值水平 , 筛 选出投资 股票 池 名单; 三是 通过 预设指令 的方法, 在 市场的相 应时机以我 们认同的 具备一定 安全边际 的价格,对 个股予以 动态配置 ,追求在 可控风险 前提 下的稳健回 报。 5 、 投资决策流 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 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的 总投资思路 和投资原 则。 (2 )研究部宏 观策略分 析师基于 自上而下 的研究为 本基金提供 总的资 产 配置建议 ;研 究部行业研 究员为信 用债的信 用分析提 供研究支 持 ; 固定收益部 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定收 益类投资决 策提供依 据。 (3 )固定收益 部、股票 投资部定期 召开投 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定, 结合 市场 、个股 和个券的 变化,制 定具体的 投资策略 。 (4 )基金经理 依据投委 会的决定 ,参考研 究员的投 资建议,结 合风险控 制和业绩 评估 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 投资 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 交易员下 达指令 ,交易员 执行后向 基金经理反 馈。 (6 )监察法律部 对投资的 全过程 进行 合规 风险监控 。 (7 ) 风险管理 部通过行 使风 险管 理职能 , 测算、 分析 和监控投资 风险, 根据风 险限额管 理政策防范 超预期风 险 。 (8 )风险管理 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 风险调整 业绩评估 ,定期与基 金经理讨 论收益和 风险 预算 。 五、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 、本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 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作为最高 准则。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禁 止用本基 金财 产从事以下 行为: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60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 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对股票 、 权证 等权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 的 20% ; 2 、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 券总和的 10% ; 3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4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8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基金资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4 、 本基金 对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61 15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限 制。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七 、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 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 中 证全 债指数 是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的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市 场 的跨市场债 券指数。 该 指数的样 本由银行 间市场和 沪 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 及企业 债券组成 , 对 异常价格 和无价情 况下使用 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 地反映债 券的实际 价值和收 益率特征。 由于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 金, 在综合考 虑了 指数的权威 性和代表 性、 指数的编 制方 法以及指数 与本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理念 的吻合度 后 , 本基金选择 市场认同 度较高的 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 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该指数, 或 有更具权威、 更 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预 期收益和 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但低于 混 合型基金、 股 票型 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 收 益的产品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 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62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4,998,840.38 11.00 其中:股票 94,998,840.38 11.00 2 固定收益投 资 696,059,989.80 80.60 其中:债券 696,059,989.80 80.6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7,603,567.44 2.04 6 其他各项资 产 54,905,022.43 6.36 7 合计 863,567,420.0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1,877,586.30 0.24 B 采掘业 12,857,700.30 1.67 C 制造业 61,678,279.88 8.01 C0








食品 、饮料 2,138,805.68 0.28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1,676,801.30 0.22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2,484,000.00 0.32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15,723,348.65 2.04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39,655,324.25 5.15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110,522.00 0.01 E 建筑业 2,165,037.00 0.28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3,009,956.00 0.39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63 G 信息技术业 1,021,315.00 0.13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2,472,489.80 0.32 I 金融、保险 业 5,514,226.10 0.72 J 房地产业 4,291,728.00 0.56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94,998,840.38 12.34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531 天顺风能 1,150,00 0 29,118,000.00 3.78 2 601958 金钼股份 349,919 8,482,036.56 1.10 3 601890 亚星锚链 233,907 5,029,000.50 0.65 4 000878 云南铜业 150,000 4,125,000.00 0.54 5 000960 锡业股份 125,000 4,087,500.00 0.53 6 600549 厦门钨业 79,994 3,806,914.46 0.49 7 000983 西山煤电 124,446 3,321,463.74 0.43 8 600048 保利地产 251,460 3,193,542.00 0.41 9 601177 杭齿前进 162,825 2,610,084.75 0.34 10 000792 盐湖钾肥 37,500 2,484,000.00 0.32 4、 报告期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8,112,616.00 1.0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67,262,000.00 34.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7,262,000.00 34.71 4 企业债券 159,421,052.40 20.7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9,939,000.00 19.47 6 可转债 111,325,321.40 14.46 7 其他 - - 8 合计 696,059,989.80 90.39 5、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13002 工行转债 749,720 88,571,920.80 11.50 2 100401 10 农发 01 800,000 79,392,000.00 10.31 3 100301 10 进出 01 700,000 68,614,000.00 8.91 4 122033 09 富力债 550,000 57,585,000.00 7.48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64 5 122020 09 复地债 500,000 52,395,000.00 6.80 6、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未持有权 证。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 (2) 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 没 有投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 基 金的其他 资产包括 :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2,019,614.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591,119.04 5 应收申购款 31,044,288.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905,022.43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65 (4) 报 告期末 持 有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6) 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分 项之和与 合计项之 间可 能存在尾差 。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的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531 天顺风能 29,118,000.00 3.78 新股冻结 2 601890 亚星锚链 5,029,000.50 0.65 新股冻结 3 601177 杭齿前进 2,610,084.75 0.34 新股冻结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66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的 比较 : 1、 博时宏观 回报债 券 A/B 类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10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31 日 -1.00% 0.41% -2.26% 0.14% 1.26% 0.27% 2010 年7 月 27 日-2010 年12 月31 日 -0.6% 0.31% -1.64% 0.11% 1.04% 0.20% 2、 博时宏观 回报债 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10 月1 日-2010 年 12 月31 日 -1.10% 0.42% -2.26% 0.14% 1.16% 0.28% 2010 年7 月27 日-2010 年 12 月31 日 -0.8% 0.32% -1.64% 0.11% 0.84% 0.21%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67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开 立 基金资 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 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5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 招募 说明 书 68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 实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 、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 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四 、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 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 )有明确锁定 期股票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 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的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且 处于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的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2 、固定收益证券 的估值办 法 (1 )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 盘净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证券交易 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自债 券计息起 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 至估 值当日的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69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按 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 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 估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 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权 证的估值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认 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 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 权,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 本基金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列示 ,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 、本基金持有的 银行存款 和备付 金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按 国家最 新规定进 行估值。 五 、 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 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70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 人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八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赔偿 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 错已得到更 正 。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71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 基 金资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九 、 特殊情形的处理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72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 条第 (四) 款有 关估值 方法规定 的第 6 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73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金利润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资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 中已实现 收 益的孰低 数。 二 、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 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选 择红利再 投资 的, 现金红 利则按除 权日经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2 、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3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4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 收益分 配每年最多 为 4 次; 每次基 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期末 (收 益分配基准 日) 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基金的收益分 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 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以 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为 准。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 三个月,收 益可不分 配; 5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时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收益分配权 ,但由于 本基金 A 类 及 B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 额收 取销售服务 费, 因 此 A 、B 两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 对应的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将 有所不 同。 三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五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 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 可将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 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 份额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74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从 C 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资 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4 、因基金的证券 交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 税、证管 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 及其 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 5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信 息披露 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会 计师费 和律师费 ; 8 、基金资产的资 金汇划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资产 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资产 中 一次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75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资产 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4 、 本条第 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表: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 3 0 0 万元 0.50% 300 万元≤ M < 5 0 0 万元 0.30% 500 万 元≤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后端申购费 率 Y <1 年 1.00% 1 年≤ Y < 2 年 0.70% 2 年≤ Y < 3 年 0.30% 3 年 ≤Y 0%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注:1 年指 365 天。 2 、赎回费用 表: 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76 A 类/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 Y < 3 年 0.05% 3 年≤Y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赎回 费率为 0.75% ; 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 费用。 注 :1 年指 365 天。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 调整 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和账 户最低持 有 余额的数量 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在调整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 款 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 用, 以及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 、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招募 说明 书 77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 计核算制 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等 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 独 立的、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后 2 日内 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78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 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五、定期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79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80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81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 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在利率上 升时, 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 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 )债券市场流动 性风险。 由于银行 间债券市场 深 度和宽度相对 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 活跃,可能 增大银行 间债券变 现难度, 从而影响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的风险 。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 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 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以前较 少的收 益率, 这 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7 )信用风险。基 金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出现 违 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8 )新股价格波动 风险。本 基金可投 资于新股申 购 ,本基金所投 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9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提升 整体基金组 合 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 风险。 债券回购 的主要风 险包括信 用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 中, 信用风 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 不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 失 的风险; 投 资风险是 指在进 行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 致使 整个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 加大的 风险是指 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 大的同时 , 也对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 ( 标准差) 进 行了放大, 即基 金组合的 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 比例越 高, 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 高, 对基金 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82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因素 、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指 基金投资 的投资策 略制定、投 资 决策执行和投 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指 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 中,由于投 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 员工不遵 守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违 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 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 、本基金是债券 型基金, 投资收 益率受利 率波动影 响而波动。 7 、本基金特有风 险 (1 )基于投资范围 的规定, 本基金 对 债券 等固定 收 益 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 体特别是企业 债、 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 造成 的信用风险 ; 如果债 券市场出 现整体下 跌,将无 法完 全避免债券 市场系统 性风险 ; (2 )本基金还可以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以及 在 二级市场上投 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证券。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证券 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这虽然提 升了预期收 益水平, 也增加了 一定的预 期风险水 平。 8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 金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出 现 和发展,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 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83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银 行等基金 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 销机构 都 不能保证 其收 益或本金安 全 。招募 说明 书 84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 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修改、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十大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 总额 超过基金总 份额 的 90% 的; 6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85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 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2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招募 说明 书 86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同类 别基金份 额的每份 基金 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各类 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 份 额净值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时 的可供 分配利润以 及参与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 数量 将可能有所 不同。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遵守基金管 理人、销 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7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8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 二 )基金 管理人 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87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运 用基金财 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获 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 认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及 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 用; (5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 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其他 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 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 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 资于 其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选择 、更换律 师、审 计师、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关费率 ; (16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88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 金财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 同及 其他相关资 料; (17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89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 ) 根据法律法 规及本合 同的约 定, 办 理与基金 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 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2 )建立并 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财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 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9 ) 因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20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组 成。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0 (二)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章 第(四 )条规定 的情形除 外;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及赎回 费率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7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事 程序、表 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务费 ;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四)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有以 下事由情 形之一时, 终 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3000 万元;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额 总额超过 基金总份 额的 90% 。 ( 五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1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 六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当于 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 主要事项 、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送 达时间 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 ,还应载 明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 七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 代表出席 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2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提供的注 册登记资 料相 符 ;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 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 表,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已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 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 保 持不变。 ( 八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 内的 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1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2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3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决开 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九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十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为召集 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 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4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 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 加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十一 )生 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按照《基 金法》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4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二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修改、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5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十大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 总额 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90% 的; 6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议 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三) 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6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中国 证监会许 可 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伍佰叁拾 捌亿叁仟 玖佰壹拾 陆万贰仟 零玖 元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 汇 担 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股 票库、债 券库 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本基金 对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对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 证券的投 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2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3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0 )基金 资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1 ) 本基金对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各 项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8 变更的,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 行 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 3 、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 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7 、对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99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 法规 及相关行业 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 金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 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 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 规的 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除依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或 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00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 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以基 金名义在 符合 本协议第三 条第 (一 )款第 6 项 规定的存款 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 责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 以及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 事 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 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01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同 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以计算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余额 所得 的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二) 基金管 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 布。 估值原则 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 《证 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三)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 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 价值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 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 商和 纠正。 (五) 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 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 行公告。 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 定处理。 (六)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 错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 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 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 如果 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 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 当得利。 如果 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 进行分配。 (七)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基 金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02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八) 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协商 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4 、每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 期结 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名 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 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03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招募 说明 书 104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 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 快 e 通” 系统网 上自助 订阅; 或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拨 打全 国统一客服 热线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 阅。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 资者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将其所 得 红利按 除权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用。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 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 时间 、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者 持有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浦发 银行、民生 银行、中国 银行(广东 分 行) 、中信银行等 银行卡 可以 在本公司 网站上自助 开户并进 行网上交 易 业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所持 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联 络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利 用 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本 公司网站首页 “ 在线 客服 ”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 互动。也可以 在“您 问我答 ” 栏目中, 直接提出 有关 本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 五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六 、 电子邮件 服务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05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七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时 WAP 网站 ,享受基 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时 WAP 网站地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 的申请, 博时公司 将以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送所 订制 的信息。 九 、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全国统一客 服热线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可享 有如下服务 :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客服 中心 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 易情况、 基金净值 等信息, 也 可以进行直 销交易、 密 码修改、 传真索 取等操作。 2 、人工电话服 务: 客服 代表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资 料修改、 投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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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招募 说明 书 106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 它 应披 露的 事项 (一)2010 年 7 月 28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博时宏 观回报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 二 )2010 年 8 月 3 日, 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 关于方正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增加代销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 基金的公 告 》 ; ( 三 )2010 年 8 月 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副总经理 任职的公 告》 ; ( 四 )2010 年 8 月 1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德 邦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增加代 销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开放 式基金的 公告》; ( 五 )2010 年 8 月 1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增 加日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六 ) 2010 年8 月25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关 于 博时 宏观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参 加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与 网上银行申 购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关于博时 宏观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参加中信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 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关于博时宏 观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参 加深圳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与网 上及电 话银行 申购 业务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关于博 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参加杭 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与网上银 行申购业 务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关于博时宏 观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参 加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与网 上银 行申购 业务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关于博时 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参加上 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与 网上银行 申购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关于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个人 电子银行 基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关于 博时 宏 观回 报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参 加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行 申购业 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关于博 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开放基 金转换和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 《关于 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 和赎回业 务的公告》 、 《 关于博时 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开通直销网 上交易定 期定额申 购、 定期 定额转换业 务和对直 销网上个 人投资者 交易费率 优惠 的公告》 和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郑 州分公司成 立的公告》 ; ( 七 ) 2010 年8 月2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关 于 博时 宏观回 报 债券 型基 金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及 定期 定额投资业 务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关于博时 宏观回报债 券型基金 参加中国 建设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上银 行等 电子渠 道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和 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和 《关于 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 型基金参 加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和 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07 ( 八 ) 2010 年9 月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增加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的公 告》 ; ( 九 )2010 年10 月2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0 年第3 季度报告》 ; ( 十 ) 2010 年11 月8 日, 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增加齐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的公 告》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渤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参 加个人 网上银 行申 购业务 和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和 《关于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 齐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 十一)2010 年11 月9 日, 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增加 烟台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和 《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设立博 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的 公告 》 ; ( 十二)2010 年11 月1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沈 阳分公司 成立的公 告》 ; ( 十三)2010 年11 月1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浙 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 十四)2010 年11 月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浙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行 申购业务 与定期定 额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 十五)2010 年12 月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增加 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十六)2010 年12 月1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开通汇 付天天盈 直销 网上交易和 费率优惠 的公告》 ; ( 十七)2010 年12 月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增 加深圳农 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 十八)2010 年12 月2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 基金参加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 行申购业 务与定期定 额申购业 务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十九)2010 年12 月2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 基金参加 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与网 上及电话 银行 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 ( 二十)2010 年12 月3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加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与网 上银行申 购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08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及 手机银行 申购 业务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和 《关 于博 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参 加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与 网上银 行申 购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二十一 )2011 年1 月20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 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加深圳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二十二 )2011 年1 月24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宏 观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0 年第4 季度报告》 ;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1 号 109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投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招募 说明 书 110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宏 观回报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博时 宏观回 报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博时 宏观回 报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 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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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