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亚太(050015)

博时亚太: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大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目


录 1. 绪言 ........................................................................................................................... 1 2. 释义 ........................................................................................................................... 2 3. 风险揭示 .................................................................................................................... 6 4. 基金的投资 ................................................................................................................ 9 5. 基金的业绩 .............................................................................................................. 20 6. 基金管理人 .............................................................................................................. 20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0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9 10. 基金的财产 .............................................................................................................. 42 11. 基金资产估值 .......................................................................................................... 4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56 16. 基金托管人 .............................................................................................................. 58 17. 境外托管人 .............................................................................................................. 62 18. 投资顾问 .................................................................................................................. 64 19. 相关服务机构 .......................................................................................................... 65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7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0 25. 备查文件 ................................................................................................................ 121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0 年 1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0]45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境外 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在 投 资本基金前, 投 资者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对认 购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 作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 金投资 收益, 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风险, 一是 市场 风险, 包括 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 利率风 险、 汇 率风险、 大宗 交易风险 、 购买力 风险、 上 市公司经 营 风险、 所投资 国家或地 区政治及 市场 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 二是 衍生品 风 险, 包 括 衍生品 市场风险 和衍生品 模型 风险 ; 三是 管理 风险 ; 四是流动性 风险 ;五 是国家 及 地区风险 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招募 说 明书。 投资 者在办理 基 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 (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 投资者提 交的申请 经注 册登记人确 认(或不 被确认) 的后果由 投资者承 担。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 容截至每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 内 容截止日为2011年1 月27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0 年12月31 日(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 博时大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 《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 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以下简 称《通知 》以及《 博 时 大中华亚 太 精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指《 博时大中 华亚太 精 选股票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试行办法 》 指《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 《通知》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博时 大中华亚 太 精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即 供 基 金 投 资者 选 择并 决 定 是否 提 出基 金 认购 或 申 购申 请 的 要 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的 《 博时 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其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 指《博时大中 华 亚太 精 选 股票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及 其补充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 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 根 据基 金 托管 人 与 其签 订 的 合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 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境外投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其签 订 的 合 同, 为本基金境 外证券投 资提供证 券买卖建 议或投资 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 构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基金运 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 , 并与 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基 金销 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 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指 博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 件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 政府 有 关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投 资对象为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其投资 组合 主要 由各种基 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期 限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 日 估值日























指 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 金投资主要 市场的交 易日对基 金















































资产 进行估值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 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 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基 金的日常 申 购自 《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 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根 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基 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给 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 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转托 管 等业务 而 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 将 其在 某 一销 售 机构 交 易 账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部 或 部分 转 出 并转 入 另一 销 售机 构 交 易账 户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按 规 定申 请 将所 持 有的 本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 并 在 同一 注 册登 记 人处 登 记 的其 它 开 放 式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过 博 时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指 定的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 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 程 与中国证监 会签订了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 和地区 截至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 , 与中 国证监会 签 订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和地 区 包括美 国、 加拿 大、 巴西、 阿 根廷、 中国香 港、 新加 坡、 日本 、 马来西 亚、 韩国 、 印度尼西 亚、 越南 、 印度 、 约旦 、 阿联酋 、 泰国 、 蒙古 、 英国 、 乌克兰、 法国、 卢森堡、 德国、 意大 利、 荷兰、 比利时、 瑞 士、 葡萄牙、 罗马尼亚、 土 耳其、 挪 威、 列支 敦士登、 埃及、 南 非 、 尼日利 亚、 澳大利亚、 新 西兰、 俄罗 斯、 迪拜、 爱尔 兰、 奥 地利、 西 班牙、 中国台 湾 、 马耳 他、 科威 特 等等 。 如与中国 证 监会签订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发生变更, 则 从其变更 公司行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人 所 公告 的 会 或将 会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 的价 值 及 权 益的任何未 完成或已 完成的行 动, 及其他与 本基金持 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 公司有关 的重大信 息, 包括但 不限于权 益 派发、 配 股、提前赎 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 露 的全 国 性 报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或 因素, 包 括但不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他自 然灾害 、 战争 、 疫情、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恐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 易等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 3. 风险揭示 风险管理是 基金管理 中相当重 要的一环 , 由于基 金在 其资产运作 和内部组 织管理 等多 方面均可能 蕴含风险, 因 此, 基金管理 人将在总 结、 借鉴本公司 旗下已有 的封闭式 基金和开 放式基金风 险管理成 熟经验基 础上, 针对本 基金特点 , 建立相应的风 险管理体 系, 保证本基 金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 同时,为 基金持有 人谋取长 期稳 定回报。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投 资的主要 是在美国 、伦敦、 东京、香 港、 台湾、新加 坡、澳大 利亚、韩 国、 印度等证券 市场上市 的 亚太 国 家或地区 企业发行 的股 票或存托凭 证, 证券价格 可能会因 为国 际政治环境、 宏 观与微观 经济因素、 国 家政策、 投资 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 场流动程 度等各种 因素的变化 而波动, 从而产生 市场风险 ,这种风 险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波 动 而影响基金 收益所产 生的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国 家或地区 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 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 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 到证券市 场走势。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 指由于利 率变动而 导致的证 券价格和 证券 利息的损失。 利 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 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 率水 平都将影响 债券的利 率风险水 平。 4 、汇率风险 本基金核心 配置部分 所投资的 标的主要 是在香港 、 新 加坡、 美国 等 证券市 场上市的 大中 华地区企业 发行的股 票或存托 凭证, 因此, 本基 金绝 大部分为美 元挂钩资 产或美元 资产。 由 于本基金的 记账货币 是人民币, 基金净值 也是用人 民 币表示, 因此 在投资美 元挂钩资 产或美 元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 损失外,人民 币的 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 而对基金净 值和投资 者收益产 生影响。 5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 成交价格 并非完全 由市场供 需关系形 成, 可能与市场 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 从 而导致大宗 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 常损益。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其 购买力下降 。 7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经营 决策 、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 级专业人才 流动等风 险。 如果收 益资产所 投资的上 市 公司基本面 或发展前 景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的股票 价格下跌, 或 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 使收益资产预 期的投资 收益下降。 虽 然收益资产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 统风 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 8 、所投资国家或 地区政治 及市场 风险 海外证券市 场可能由 于对于负 面的特定 事件、该 国或 地区特有的 政治因素 、法律法 规、 市场状况 、 经济发 展趋势的 反应较境 内证券市 场有诸 多不同。 并 且投资 市场如 : 美国 、 英国 、 香港的证券 交易市场 对每日证 券交易价 格并无涨 跌幅 上下限的规 定, 因此这些 国家或地 区证 券的每日涨 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 以上所述 因素可能 会 带来市场的 急剧下跌, 从而带来 投资风 险的增加。 9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 指债券或 其他金融 产品发行 人是否能 够实 现发行时的 承诺, 按时足 额进行到 期支付的风 险。 一般认为: 国 债的信用 风险可以 视为 零, 而其他债券 及金融产 品的信用 风险 可按专业机 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 信 用等级的 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 用等级水 平下预期 收益率的 变化都会迅 速地改变 债券及金 融产品的 价格,从 而影 响到基金资 产价值。 二、衍生品风险 1 、衍生品市场风 险 本基金管理 中为规避 系统性风 险、 个股风 险和汇率 风 险将使用股 指期货和 期权、 股票 期 货、期权和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衍生工具 。因此, 各种金融衍 生品的价 格波动将 直接影响 本基金资 产的 价值。 2 、衍生品模型风 险 本基金在组 合避险和 汇率风险 规避时采 用套期保 值方 式, 将计算组合 套期保值 比例以调 整金融衍生 品的头寸。 由 于资本市 场的剧烈 波动, 或 不可抗力, 按模 型结果调 整衍生品 的持 仓比例或难 以实现套 期保值的 目标,将 给本基金 的收 益带来影响 。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 管理技术等 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 益 水平。 例如资产 配置、 类属配 置因市场 原因不能 符合 基金合同的 要求, 不能达 到预期收 益目 标;也可能 表现在个 券个股的 选择不能 符合本基 金的 投资风格和 投资目标 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 面临的 证券 市场 流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 金, 或变现成本 很高; 不能应 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 人大 额赎回的风 险; 证券投资 中个券和 个股 的流动性风 险等。这 些风险的 主要形成 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 动性相对 不足。证 券市场的 流动性受 到市场行情 、投资群 体等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 某 些时期成 交活跃, 流动性非 常好; 而 在 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 交稀少, 流动性 差。 在市场流动 性相对不 足时, 交易变 现都有可 能因 流动性问题 而增加变 现成本, 对本 基金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 的资产净值 造成不利 影响。这 种风险在 发生大额 赎回 时表现尤为 突出。 2 、证券市场中 流动性不 均匀,存 在个股和 个券流动 性风险。由 于流动性 存在差异 ,即 使在市场流 动性比较 好的情况 下, 一些个 股的流动 性 可能仍然比 较差, 这种 情况的存 在使得 本基金在进 行个股和 个券操作 时, 可能难 以按计划 买 入或卖出相 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 出行为 对个股和个 券价格产 生比较大 的影响, 增 加个股和 个 券的建仓成 本或变 现 成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个股和 个券停牌 和涨跌停 板等情况 时表现得 尤为 突出。 五、国家 及 地区风险 本基金受到 各个国家 或地区宏 观经济运 行情况 、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 产业 政策、 税法、 汇率、 交易规 则、 结算 、 托管以 及其他运 作风险等 多 种因素的影 响, 上述因 素的波动 和变化 可能会使本 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此外, 本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 或地区也 存在采取 某些管制 措施的可能 ,如资本 或外汇管 制、对公 司或行业 的国 有化、没收 资产以及 征收高额 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 收益以及 基金资产 带来不利 影响。 此外, 由于各个国 家或地区 适用不同 法律、 法 规 的原 因,可 能导致 本基 金的某 些投资 行为 在部分 国家 或地 区受到 限制或 合同 不能正 常执 行,从而使 得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 性。 本基金可能对大 中华国家或 地区的投资 比例相对较高 (65% 左右) ,系统性投资风 险相 应较大。 本基金将在 内部及外 部研究机 构的支持 下, 密切关 注 各国、 特别是 大中华国 家或地区 的 政治、经济 和产业政 策的变化 ,适时调 整投资策 略以 应对国家或 地区风险 的变化。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 4.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对亚 太国 家或地区 企业的深 入分析, 运 用 价值与成长 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 力 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亚 太国家或 地区 企业的相关 金融工具 。 投资范围具 体包括: 一 是大中华 地区企 业, 包括中 国 大陆、 香港特 别行政区 、 澳门特 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企 业在 境外 几个主要 证券市场 (如 美国证券市 场、伦敦 等欧洲证 券市场、 东京、 香 港、 台 湾、 新 加坡证券 市场) 发行的股 票、 存托凭证及 其他衍生 产品等 ; 二是其 他 亚太国家或 地区企业, 包括日 本、 韩国、 澳大利亚 、 新加坡、 印度 等众多亚 太国家 或地区企 业在亚太区 证券市场 发行的普 通股、 优先股、 存 托凭 证及其他衍 生产品等; 三 是亚太国 家或 地区的房地 产信托凭 证等其他 权益类证 券; 政府 债券 、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 券、 住 房 按揭支 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类证 券; 银行存 款 、 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 市场工具 ; 基金 如 ETFs 等、 结构性投 资产品、 金融衍生 产品,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所指 的亚太国 家或地区 企业包括: 一是大中 华 地区企业, 即 指企业注 册地或企 业 主营业务收 入主要来 源地属于 中国大陆、 香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 区区域 范畴内; 二是其 他亚太国 家或地区 企业, 即指企 业注 册地、 证券交易 所在地或 企业主营 业务 收入来源地 属于日本、 韩国、 澳 大利亚、 新加坡、 印 度等众多亚 太国家或 地区的企 业。 本基 金所指的亚 太国家和 地 区是指 亚洲和 大 洋洲 国家 和地 区。 本基金采用“核心- 卫星” 配 置 策 略 , 对 “ 核 心” 部 分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0%-75% , 对 “卫星” 部 分的资产 配置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20%-55% , 对固定收益 类证券 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 核心” 加 “卫星” 股 票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60%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与 成长相结 合的 投资 理念。 通过 深入分析、 挖掘亚太国 家或地区 企业的投 资价 值, 动态把握 资产在不 同国别、 不同地区 、 不同行 业 及不同风格 上的适度 配置, 追求 基金资 产获得长期 稳定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核心- 卫星” 配置策略 。 “核心” 配置 策略是指 本基金将 基金资产 的 40%-75% 投资于大中 华地区企 业, 包括中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 国大陆、 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地 区企业在 境外 几个主 要证券市 场 (如美 国证券市场 、伦敦等 欧洲证券 市场、东 京、香港 、台 湾、新加坡 证券市场 )所发行 的股票、 存托凭证(DR, Depositary Receipts)及其他衍生产 品等。


“卫星” 配置 策略是指 本基金将 基金资产的 20%-55% 投资于其他 亚太国家 或地区企 业, 包括日本、 韩 国、 澳大 利亚、 新 加坡、 印度 等众多亚 太国家或地 区企业在 亚太区证 券市场发 行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 证及其他 衍生产品 等。 本基金“核 心”加“ 卫星”股 票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 本基金主要 投资市场 包括: 香港 交易所、 新加坡交 易 所、 纽约股票 交易所、 美国股票 交 易所及那斯 达克市场 。 此外, 本基金 亦可投资 于亚太国 家或地区 的房地产 信 托凭证等其 他权益类 证券; 政府 债 券、 公司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住 房按揭支 持证券、 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 ; 银行存 款、 短期政府 债券等 货币市场 工具; 基 金如 ETFs 等 、 结构性投资 产品、 金 融衍生产 品; 以 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其中,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35%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将主 要采取 “自下而 上, 精 选个股 ” 和 “ 价值 策略为主 , 成长策 略为辅 ” 的股票 投资策略, 辅 助以金融 衍生品投 资进行套 期保值和 汇 率风险规避, 以获得长 期、 稳定的 收益。 本 基金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 投资以 保证组 合流 动性的 品种 投资 为主, 作为股 票投 资的辅 助手 段,而非以 承担高风 险为代价 来追求高 额回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依 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 投资的前 提; 2 、全球宏观经 济发展态 势、区域 经济发展 情况,各 国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 和证券市 场走 势等因素是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基础; 3 、投资对象收 益和风险 的配比关 系。在充 分权衡投 资对象的收 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 作 出 投资决策, 是本基金 维护投资 者利益的 重要保障 ; 4 、团队投资方 式。本基 金在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由基金管 理人和境 外投资顾 问组 成投资团队, 通 过投资团 队的共同 努力与分 工协作, 由基金经理 具体执行 投资计划, 争 取良 好投资业绩 。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 的股票投 资强调将 定量的选 股模型与 定性 的公司研究 相结合, 并运 用适当的 风险 评价手段进 行组合调 整。总体 上,本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构建的具体 流程如下 : 1 、品质过滤阶 段——初 筛样本股 阶段。在 本基金所 设定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限制的 基础 上,利用 DataStream,


Bloomberg, CEIC 等资讯 系统采集的 财务信息 和价格信 息等,按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 照价值投资 策略选股 标准对上 市公司的 财务品质 进行 过滤, 并且对 比个股的 市场价格, 筛选 出主营业务 风险较低、 价 值相对被 低估或成 长性较好 的个股, 建立基 本股票池。 在 筛选以及 建立股票池 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 会对公司 财务质量、 上市公司在 各具体市 场以及市 场之间的 相对估值水 平等给予 重点关注 。





2 、价值精 选阶段—— 对上市 公司进行 定性定量 相结合的全 面分析阶 段。研究 部利用投 资研究平台 ,根据其 对 亚太 国 家或地区 整体经济 、行 业及上市公 司进行的 深入研究 与分析, 采用定量与 定性相结 合的 方法, 对 上市公司 进行财务 诊断、 竞争力分 析、 盈利能力 分析和成 长性分析, 并运用最 合适的价 值评估手 段进行估 值, 找出跟市价 比较最有 投资机会 的公司, 建立精选股 票池。





3 、构建投 资组合阶 段—— 研 究部和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限制 的要求, 结合股价 波动,资 金进出和估 值信息的 变化,在 股票池中 进行股票 选择 ,构建模拟 投资组合 ,进行超 额收益、 流动性指标 检验和组 合流动性 检验,并 以此为基 础, 构建目标投 资组合。





4 、交易部 依据基金 经理小组 的指令, 制定交易 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 投资组合 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 的交易。 基金经理 必须遵守 投资组合 决定 权和交易下 单权严格 分离的规 定。





5 、风险控 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 变化对投 资组合计 划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 , 风险管 理部负责 建立和完善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制度与流 程, 组织实 施 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司各类 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 制 , 监察法律 部对投资组 合计划的 执行过程 进行日常 监督和实时 风险控制 ,基金经 理依据基 金申购和 赎回 的情况控制 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实 际需要 对上 述投 资 程序做出调 整。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4 、购买不动 产;





5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6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7 、购买实物 商品;





8 、除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借 入现金;





9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产 的卖空交 易;





11 、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





12 、直接投资与 实 物商品 相关的衍 生品;





13 、向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14 、买 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5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股 票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60% ,其 他投资工 具不 高于基金资 产的40% , 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以保证流动 性需要 ; 2 、本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 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 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 或地 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 5 、本基金与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 机构具有投 票权的证 券总量不 超过 该机构发行 的具有投 票权证券 总量的10% 。 同一机 构 境内外上市 的总股本 将合并计 算, 同时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 所代表的 基础证券 将 一 并计算, 并假设 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6 、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7 、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前项非 流动性资 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 8 、本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持有 货币市场 基金 可不受此限 制。 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 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 不 得超过该 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 ( 三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3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 本基金的金 融衍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 支 付的初 始保证金 、投资期 权支付或收 取的期权 费、投资 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 远期合约 、互换 等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 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并且基 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 公允 价值终止交 易 ; (3 )任一交易对 手方的市 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不得直 接投资与 实物商 品相关的 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会 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 生品 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 报告。 ( 四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担保 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 基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担 保物可以 是以下金 融工具或 品 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 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的不 可撤 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 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 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 五) 本基金 可以 根据正 常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 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 于已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4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 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 红 ; 4 、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 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 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 相应 责任。 ( 六) 基金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还 证券 总市值 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产的 50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或 设定 其他本基金 须遵循的 比例限制 的, 从其规定。 若基金超过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 成立后的 六个月内 应达到上 述 比例限制。 因 基金规模 或市场的 变 化导致投资 组合暂时 未能达到 或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30 个工作日内 采用 合理的商业 措施 调整 ,以达到 比例限制 的要求。 七 、业绩比较基准 65%× MSCI Zhonghua +35%× MSCI AC Asia Pacific ex Zhonghua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亚 太 国 家 或 地 区 企 业 的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MSCI Zhonghua 指数是 MSCI 中国系列 指数的一 个成员, 于 1995 年 1 月对外发布,其代表性 涵 盖 H 股、B 股 、红筹股 、P 股(属 于中国大 陆在香港 上市的企业 但不属于 H 股) 及香港本 地股票 。MSCI All Countries Asia Pacific 指 数于 1988 年 1 月发布, 成为亚太 地区投资 的重 要基准指数 。目前上 述两只指 数已经得 到海外股 票市 场的全球机 构投资者 的广泛认 可。 未来, 如本基金 变更投资 范围、 或市场 中出现其 它代 表性更强、 投资 者认同度 更高的指 数、 或原指数 供应商变 更或停止 原指数的 编制及发 布 , 本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 整 。 业绩比较基 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实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高风险/ 高收 益的品种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5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按 照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 照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 人权利,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 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 为应 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十 一 、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 应作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代 理人, 行使 所 投资股票的 投票权。 基 金管理人 将 本着维护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勤 勉尽职地 代理基金 份 额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 在履行代 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操 作需要, 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境外 资产托管 人或其他 专业 机构提供代 理投票的 建议、 协助 完成代理 投票的程 序 等, 基金管理 人应对代 理机构的 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并承 担相应责 任。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 、经纪商选择标 准 (1 )交易执行能 力:能 够公平对 待所有客 户,实现 最佳价格成 交,可靠 、诚信、 及时 成交,具备 充分流动 性,交易 差错少 等 ; (2 )研究支持 服务:能 够针对本 基金业务 需要,提 供高质量的 研究报告 和较为全 面的 服务,包括 举办推介 会、拜访 公司、及 时沟通市 场情 况、承接专 项研究、 协助交易 评价等; (3 )财务实力 :净资产 、总市值 、受托资 产等指标 处于行业前 列,或具 有明显的 安全 边际; (4 )后台便利 性和可靠 性:交易 和清算支 持多种方 案 ,软件再 开发的能 力 强 ,系 统稳 定 安全等 ; (5 )组织框架 和业务构 成:具有 战略规划 和定位, 能够积极推 动多边业 务合作, 最大 限度地调动 整体资源 ,为基金 投资赢取 机会; (6 )其他有利于 基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业合 作考虑。 2 、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上 述标准对 经纪商进 行综合考 察, 选取最适合 基金投资 业务的经 纪商 合作,并根 据综合考 察结果分 配基金在 各个经纪 商的 交易量。 3 、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经 纪商提供 的服务内 容和服务 质量 , 按照最佳市场 惯例原则 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或返 还,应归 入基金资 产。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6 十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建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 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金 相关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作 假; (5 )拒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 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7 (3 )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4,318,228.20 66.95 其中:普通 股 74,318,228.20 66.95








存托 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6,576,914.90 32.95 8 其他各项资 产 111,587.82 0.10 9 合计 111,006,730.92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 个国家( 地区) 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 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中国香港 53,347,354.49 53.62 日本 6,267,990.10 6.30 澳大利亚 3,457,130.97 3.47 新加坡 2,941,756.61 2.96 中国台湾 2,294,368.39 2.31 印尼 1,929,656.81 1.94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8 韩国 1,488,343.02 1.50 泰国 1,438,519.22 1.45 马来西亚 1,153,108.59 1.16 合计 74,318,228.20 74.69 3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及 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原材料 20,757,388.80 20.86 工业 20,718,700.13 20.82 非必需消费 品 7,758,197.46 7.80 信息科技 7,208,489.14 7.24 能源 5,731,864.48 5.76 医疗保健 4,844,459.66 4.87 必需消费品 3,887,210.21 3.91 金融 3,411,918.32 3.43 合计 74,318,228.20 74.69 注:以上分 类采用全 球行业分 类标准(GICS)。 4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 票及存 托凭证投 资明 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名 称 (中文)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033 HK SINOPEC YIZHENG CHEMICA L-H 仪征化 纤股份 香港 中国 2,000,000 6,739,365.60 6.77 2 2883 HK CHINA OILFIEL D SERVICE S-H 中海油 田服务 香港 中国 400,000 5,731,864.48 5.76 3 515 HK TC INTERCO NNECT HOLDING S LTD 达进精 电 香港 中国 1,500,000 4,914,120.75 4.94 4 358 HK JIANGXI COPPER CO LTD-H 江西铜 业 香港 中国 200,000 4,348,252.30 4.37 5 753 HK AIR CHINA LTD-H 中国国 航 香港 中国 500,000 3,714,309.45 3.73 6 921 HK HISENSE KELON 海信科 龙 香港 中国 800,000 3,505,831.60 3.52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9 ELEC HLD-H 7 1133 HK HARBIN POWER EQUIPME NT CO-H 哈尔滨 动力股 份 香港 中国 300,000 3,129,720.54 3.15 8 317 HK GUANGZH OU SHIPYAR D INTL CO-H 广船国 际 香港 中国 200,000 2,934,006.64 2.95 9 2866 HK CHINA SHIPPIN G CONTAIN ER-H 中海集 运 香港 中国 1,000,000 2,927,199.20 2.94 10 338 HK SINOPEC SHANGHA I PETROCH EM-H 上海石 化 香港 中国 800,000 2,743,398.32 2.76 注:所用证 券代码采 用当地市 场代码。 5 、报告期末按债 券信用等 级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 的前五名 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基金 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0 3 应收股利 22,124.18 4 应收利息 1,033.41 5 应收申购款 88,430.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587.82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5.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 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7 月27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3.10% 0.85% 10.19% 0.86% -7.09% -0.01% 6.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 目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 股 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持 有股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 有 限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璟安实 业有限公 司, 持有股份 6%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1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丰益 实 业发展有限 公司, 持 有股份 6% ;广厦 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持有 股份 2% 。注册 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四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产品规划 部、 市场 部、 基金运作 部、 总裁办 公室、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术 部、 监 察法律部 、 风险 管理 部、 零售 业务和机 构业务 。 研究部 负责 完成对宏观 经济、 投资策 略、 行业 上市 公司及市 场的 研究。 特定资产 管理部负 责特定资 产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 金经理的 交 易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固 定收益部负 责进行固 定收益证 券的研究、 选择和组 合 管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管理。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产品报 批 、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 金方案设计 与精算等 企业年金 咨询工作。 市 场部负责 基金营销策 划、 品牌推广 等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总裁 办 公室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 研究、 行 政后勤支持 、 会议 及文件管 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外 事 活动管理 、 档案管 理、 董 事会、 党办及 工会工作。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 展、薪酬福 利、绩效 评估、员 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 作。 财 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 、 财务核算 、 成本控 制、 财务分析 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 开发、网络运行 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 法 律部负责对 公司投资 决策、 基金 运作、 内 部管理、 制 度执行等方 面进行监 察, 并向公 司管理 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 客观、 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 与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 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 到良好监督 与 控制。 零 售业务下 辖零售 区域、 客户 服 务中心、 电子 商务部和 渠道产品 组, 负 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的 零售客户、 渠道销 售、 直销运 作 和服务工作。 其中, 零 售区域负 责公司 全国范围内 零售客户 的渠道销 售和服务。 客户服务 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电 子商务部负 责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的发展、 各 部门使用 公司官方网 站营销资 源的归口 管理和公 司直销网上 交易平台 的建设与 管理工作。 渠道产品 组 负责公司的 银行渠道 开拓、 销售 推广服 务工作, 以及 公司产品 销售前包 装整合工 作。 机构业 务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机构 客户销售 和服务工作。 机构业务 下辖养老 金业务 部、 战略客 户 部、 机构理财 部-上海 、 机构理 财部- 南方和券商 渠道组。 养老 金业务部 负责养老 金业务的 研究、 拓展和服 务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 区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机构 理财部-上 海和机构 理财部- 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 华东 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域 的机 构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券商渠 道组负责 券商渠道 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 另设 非独立核 算盈亏 的北京分公 司和上海 分公司, 分别 负责对驻 京、 沪人 员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京、 沪处理 公务 人员给予协 助。 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 数 323 人,其 中 64%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2 学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事 长 。1983 年起先后在中国 银行 国际金融研 究所、 香港中 银集团、 招商银行证 券部、 深圳 中大投资 管理公司 、 长盛基 金管 理公司、 中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 肖风先生, 博士, 副 董事长。 历任 深圳康佳 电子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兼股 证委 员会主任, 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 特区分行 证券管理 处科长、 副处长, 深 圳市证券 管理办公 室副处长、 处长,证 管办副主 任。现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成都探 矿工艺研究 所、深圳 天极光电 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 深圳中大 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中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 现 任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上海同 济大学、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工 作,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 周长青先生 ,硕士 , 董事 。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银 行司 主任科员 , 中信银行 支行负责 人, 中国民族信托投 资公司理财 总部副总经 理,银河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长) 、 董事会秘 书等职。现 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管理部 副总 经理。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参 谋部、中 华人民共 和国 驻英国大使 馆、 北京国际 战略问题 研究学会、 亚 龙湾 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 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 董事。 赵榆江女士 ,硕士, 独立董事 。1978 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交部 、国家经 济体 制改革委员 会、 英 国高诚证 券 (HK) 有限 公司北 京代 表处、 法 国兴业证 券 (HK) 有限 公司、 康联马洪 ( 中国) 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 董事。 姚钢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中国 人民大学、 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 所微观研究 室、 中国社会 科学院农 村发展研 究所、 海 南汇通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 中国社 会科 学院经济文 化研究中 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夏永平女士 ,硕士, 监事。1984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 、 中国长 城信托投 资公 司、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 作。2000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车 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先后在郑州航 空工业管理 学院、珠 海证券有 限公 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总 部工作。 现任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 总监。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3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 窦广清先生 , 监事 。1987 年起先后在海 军后勤学 院、 中国银行塘 沽分行工 作,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 务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卢 培 德 先 生 , 监 事 ,CFA 。 毕 业 于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伯 克 莱 分 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获工商管理 学士学位 。1995 年起先后在 霸菱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Barings) 、 富达投 资管理公 司(Fidelity) 、 美林公 司(Merrill Lynch) 工作。2008 年至今, 任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之职 。 林琦先生 , 硕士 、 监 事。1998 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计 算 机专业, 获硕士 学位 。1998 年起 先后在南天 信息系统 集成公司、 北 京万豪力 霸电子科 技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东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6 年 8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信息技 术部副总 经理。2007 年任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 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 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工 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电脑部 副经理及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 总裁。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曾 供职于广 东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现任公司 督察 长兼监察法 律部总经 理。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兼策略 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 学者 ,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 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现 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兼首席 策略分析 师, 混 合组投资总 监、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 (2006 年 5 月 31 日起任职 ) 、博 时大中华 亚 太精选 股票 (QDII )基金 经理 (2010 年 7 月 27 日起任职 ) 。 董良泓先生,CFA ,MBA ,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 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4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88 年起先后 在北京市财 政局统计 科、 日本 大和 证券综合研 究所、中 信证券、 北京玖方 量子软件 技术 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金融 工程小组 金融工程 师、 市场 部南方区域 销售主管、 市 场部南方 大区 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零售业务 部董事总 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任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王政先生, 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 普林斯 顿大学 ,获得博士 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 学从事地 球物理博 士后研究 工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道琼斯投资 公司工作 ,任高级 顾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彭博资讯 研发部工作 ,任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加州 巴克莱全 球投资公 司工作, 任高级研究 员。 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现任 ETF 及 量化 投资组投 资总监, 上证超大盘 ETF 、博时上 证超大盘 ETF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2010 年 1 月 5 日起 任职)和 博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 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 7 月 27 日起任职)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肖风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张 志峰、王 政 、 张峰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 简历同上 。 。 董良泓先生 , 简历同 上 。 夏春先生, 经济学硕 士。1996 年起先后在上海永道 (现为普华 永道)会 计财务咨 询公 司、招商证 券研发中 心策略部 工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研究部 宏观与策略 研究员、 研究部副 总经理, 兼任策略 分析 师、博时平 衡配置 混合 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研究部 总经理, 兼 任策略分 析师、 博 时价值增 长混合 、 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张志峰先生 , 数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先后于摩根 士 丹利集团、 巴克莱全 球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 投资组投 资总监。 王政先生, 简历同上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5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 9 月起先后在 HAUGEN 金融系统顾 问公司、 花旗集团 资产 管理部门、 摩 根士丹利 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从事投资管 理工作。2010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成 长 组投资 总监 和博 时裕富沪 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按 照招募说明 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策 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 基金的投 资。 2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 的行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用基金财产 承销证券 ; (6 )用基金财产 向他人贷 款或提 供担保; (7 )用基金财产 从事无限 责任的 投资; (8 )用基金财产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 ; (9 )以基金财 产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6 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10 )以基 金财产买 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11 )用基金财产从 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12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超过 基金的总 财产,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3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4 )本基 金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15 )违反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投 资策略和 投资 比例等约定 ; (16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 合同禁止 的其 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 化职业操 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金 相关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 )在包括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 资料中进 行虚假信 息披露; (5 )拒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 )除按本公 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协助 、接 受委托或以 其他任何 形式为 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 交易; (9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贬损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 的其他行 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代 理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 当利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7 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 式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 标 (1 )保证公司 经营运作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 觉形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理 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 和其他 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 。 2 、内部控制的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 包括公司 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性原 则。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 部控制 效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组成。 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公 司章程规 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是 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 揽, 内部 控制大纲明 确了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控 制环境、 内 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度包 括风险 控制制度、 投 资管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度 、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 资 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业绩评估 考 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 度。 部门业 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要职 责、 岗位设置、 岗 位责任、 操作守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定内 部控制制 度遵循了 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 原则。公 司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规章和 各项规定 ; (2 )全面性原 则。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涵盖 公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 的空白或漏 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 部控制 制度应当 以审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8 (4 ) 适时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 当随着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行及 时的 修改或完善 。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 控制系统 是一个分 工明确、 相互 牵制、 完 备严密的系 统。 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承担 最终责任, 各 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内部 控制, 督 察长和监察 法律部负 责检查公 司的内部 控制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内部 控制大纲 ,对公司 内部控制 负完 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 其业务运 作的监 察 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 部 控制的执行 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督 察长对董事 会负责, 将 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 公 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 况, 并定期 向中国 证监会呈送 监察稽核 报告。 (4 )监察法律部 监 察法 律部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内部 控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监察 法律 部对 总经理 负 责, 将定期和不 定期对各 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和遵 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 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 ,并适时 提出修改 建议。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5 、基金管理人关 于内部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内部控制 系统、 维持其 有效性以 及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 事会 及管理层的 责任, 董事会 承担最终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 准 确,并承诺 根据市场 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9 7.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经中国证 监会2010 年1 月18 日证监许可 字[2010]45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 金 募集 期从2010 年6 月21 日起至2010 年7 月23 日止, 共募集554,725,884.96 份基金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为2,342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7 月 27 日正式生 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0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 运作 。根据 《 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 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博 时大中华 亚太 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 定 期定额投 资 业务, 基金代码:050015 。 2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上海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 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 应当在开 放日的开 放时间 办理 申购和赎回 申请。 3 、如遇下列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决 定是否顺 延至下一 开放日:


(1 )境外主要市 场 的节假 日 及非 正常停市 日 ;


(2 )基金所投 资的主要 市场 或外 汇市场 暂 停交易。 一般情况下 ,如由于 一个或多 个市 场暂停交易,致 使本基金资 产净值 20% 以上的资产 无法交易或估值 ,本基金将 决定是否暂 停申购或赎 回。 资产净值 比例以本 基金在决 定暂停申 购或赎回前 一个估值 日的投资 组合为基 础。


4 、 基金管理 人可与销 售机构约 定, 在 开放日的 其他时 间受理投资 者的申购 、 赎回 申请, 但是对于投 资者在非 开放时间 提出的申 购、 赎回申请 , 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格。 5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 金管理人 可对 申购、赎回 时间进行 调整,但 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先进先出原 则,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金份 额进行赎 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 期 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认购、 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以确定 所适用的 赎回 费率;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1 5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在 T +2 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 效性进行确 认, 在 T +3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投 资者在办 理基金业 务时提交的 资料信息 须真实、 有效。 于 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 请,投 资者应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资者提 交的申请 经注册登 记人确认 (或不 被确认) 的后 果由投资 者承担。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 账户 ,但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除外。国 家 外 汇 管理 相关 规 定有 变 更或 本 基金 所投 资 市场 的交 易 清 算规 则有 变 更时, 赎 回款 支付 时 间将相应调 整。 在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形 时, 款项的 支 付办法参照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和本招 募说明书 的 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首次单笔最低 购买金额 不低于 500 元, 追加 购买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 请见当地 销售机构公 告。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 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 前 2 个工作日 内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及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2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日常申 购 的费率 结构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6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80%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1000 元 2 、 本基金赎回费率 不高于 0.50% , 随申请份额 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 减。 具体如下 表所示 :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 ≤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 、基金申购采 用金额申 购的方式 ,投资者 在申购时 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 费率随 申 购金 额的不同而 有所不同 。 计算公式为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85 元,其对应 申 购费率为 1.60% 。该投资 者可得到 的 申 购份 额为: 净 申 购 金额=100,000/ (1+1.60% )=98,425.20 元 申 购费用=100,000-98,425.20 =1,574.80 元 申 购份额=98,425.20/1.085 =90,714.47 份





即:投 资 人申购 本基金 10 万元, 可得到基 金份 额为 90,714.47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率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3 赎回金额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 份额-赎 回 费用 例 : 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10 万份基金份 额, 赎回费 率 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是1.153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1.153× 100,000× 0.50% = 576.50 元 赎回金额 = 1.153× 100,000 -576.50 = 114,723.5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0 万份,则其 可得到的 净赎 回金额为 114,723.5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应当在 估值日 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本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4 、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上述涉及 基金份额 的计算结 果均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后 第三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上述涉及 金 额的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3 日(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 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 出现如下 情形,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本基金进行 交易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4 3 、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外汇 市场的公 众节假日, 并可能影 响本基金 正常 估值时 ; 4 、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因 技术保障 或人员伤 亡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 无法正常运 行 ; 6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7 、基金资产规 模或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外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 8 、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 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某笔申 购; 9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如 出现如下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 项; 2 、本基金进行 交易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遇公众 节假 日,可能影 响本基金 投资,或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外汇 市场的公 众节假日、 休市,并 可能影响 本基 金正常估值 与投资时 ; 5 、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赎回 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因 技术保障 或人员伤 亡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 无法正常运 行时;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5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 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 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 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 , 并在 指定媒体 公告。 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指定媒体 刊登 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 当 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 回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个 开 放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 并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 )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 指 定媒体 或基 金代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时以 邮寄 、 传真或 《招 募说明书 》 规定的 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并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6 并应当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明的 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 赎回 的, 可以经届 时有效的 合法 程序宣布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 周(含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月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每 月 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 指定媒 体 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技术 条件和准 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 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基 金转 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 费率等具 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 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投资 者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易。 具体 办理方法 参照 《业 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业务规则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基 金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 (一)适用 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法 律、 法规和有关 规定禁止 购买者除 外 )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7 (二)申购 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6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80%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三)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


(四)重要 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 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 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 以 从 T+3 日起通 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认情 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 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


( 五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 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 也可拨打 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 或咨询相 关情 况。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持有 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的条件。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 料。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8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 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一并冻 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9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 2 、基金的托管费 ; 3 、基金信息披露 费用; 4 、证券交易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 律师 费 、 税务 顾问费等 根据有关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 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7 、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应 当缴纳的, 购 买或处置 证 券有关的任 何税收、 征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 易及其他 税收及预 提税 (以 及与前述 各项有 关的任何利 息、 罚金 及费用) ( 简称“ 税 收”); 8 、代表基金投票 或其他与 基金 投 资活动有 关的费用 ; 9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10 、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追索 费用 ; 11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 费包括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和境外投 资顾 问的咨询费 两部分, 其中 境外投资 顾问的咨询 费在境外 投资顾问 与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签订的《 顾问协议 》中进行 约定。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1.80% 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的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的管理 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 付日期顺延。 基金境外 投资顾问 的咨询 费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支付,具 体支付程 序在《顾 问协 议》中列示 。 2 、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0 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的 托管 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 -11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6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80%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1000 元 2 、赎回费用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 ≤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 调整 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和账 户最低持 有 余额的数量 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在调整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1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除 非基金合 同、 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 调低 基金管理 费 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 按 各个国家 或 地区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 行。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2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及其 应计利息 ; 2 、清算备付金及 其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规定 缴纳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利 息; 4 、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基金投资及收 益以及估 值调整 ; 7 、股票投资及其 估 值调整 ; 8 、债券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9 、其他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10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开立 基金资金 账户以及 证券 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 境外 投资顾问、 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 外投 资顾问、 境外托 管人和基 金代销机 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 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运 用或其他 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和基金 代 销机 构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3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并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4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投 资主要市 场的交易 日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三、估值截止时间 T+1 日上午 9 :00 (北京时间)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已上市流通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其中债 券为净价 (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增发 新股,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且处 于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4 )对于首 次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按成 本价估值 ;对 于非上市债 券, 参照主要 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 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其中成熟 市 场的债券按 估值日的 最近买价 估值; 新 兴市场的债 券按估值 日的最近 买价和卖 价的均值 估值 。 3 、开放式基金 的估值以 其在估值 日公布的 净值进行 估值,开放 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 日的 净值的,以 估值日前 最新的净 值进行估 值。 4 、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 估值为零。 5 、基金持有的 衍生工具 等 其他有 价证券,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5 交易的有价 证券按估 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 的,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 值;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有 价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9 、估值中的汇率 选取原则 : (1 )估值计算中 涉及美元 、港币 、日元、 欧元、英 镑等五种主 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 率, 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 币汇 率中间价为 准 ; (2 )其他货币 采用美元 作为中间 货币进行 换算 ,外 汇币种之间 的兑换汇 率将按照 彭博 (Bloomberg )金融 终端提 供的估值 日的兑换 价格为 准。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 以托管银 行或境外 托管人所提 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 市埸 交易价格为 准。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10 、估值中的税收处 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 交纳 的各项税 金,本基 金 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 对 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 的,基金 将在相关 税金实际 支付 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 整。 五、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 真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误后 在基金管 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在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 三方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6 机 构进 行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改 变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各 自承担 的责 任。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当基 金估值 出 现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 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估 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因基金 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 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 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 况,按下 列有 关不可抗力 的约定处 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基金 管理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根据 过 错原则, 向过 错人追偿 , 本协议 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 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2 )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 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 的措施后 仍不 能发现该错 误,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 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顺延错 误 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 偿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 场及登记结算公司 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 成交回报错误 或延误, 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7 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4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与 基金托管 人的计算结 果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 对,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为 准对外 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 任,基金 托管人不 负赔 偿责任 ; (5 )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 (6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 (7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 (8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 (9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 (10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如 果因 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除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 失, 并 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但该第 三 方是由 托管 人委托的情 况下,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赔偿并向 差错 方追偿 ; (11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12 )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原则处理 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8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主 要证券交 易所、市 场或外汇 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2 、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延迟估值 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保护 ; 4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9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 多为 4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 比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 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3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4 、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 、基金红 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期 末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至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基金 期 末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 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按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 ,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0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 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 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公告。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1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 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 证 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2 1 、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书 》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 文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发 售公 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 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估 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 1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 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 风险 分析年度报 告。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本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本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更 换或撤销境 外投资顾 问; 5 、对基金投资可 能产生重 大影响 的境外投 资顾问主 要负责人员 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8 、基金募集期延 长;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 五十 ; 1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 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3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或境 外投 资顾问受到 监管部门 的调查; 14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4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21 、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召集人 应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 义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行 相关信息 披露 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进 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5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 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6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 但出现下 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8 16.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 松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 年12月末, 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共 有员 工133人, 平均年 龄30 岁, 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 究 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 中国工商 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 进的营运 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 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安心账户 资金 、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系 , 同 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值服 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 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1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198 只,其中封 闭式 8 只,开放式 190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七年获 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 人》、香 港《财资 》、美国 《环球金 融》 、内地《证 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 体评选 的 23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 奖;2010 年,本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 理 获得 《财资》 设立的 年度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家个 人大 奖。 本行是获得 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 外金融 领 域的持续 认可 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 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9 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托 管部 “一 手 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培育 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 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 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第三次通 过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 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 性 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达 到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 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


(一)内部 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二)内部 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三)内部 风险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营 管理活动 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 确及时地记 录; 按照 “内控优 先” 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 他委 托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 面落实执 行,不得 有任何空 间、时限 及人 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 管部托管 的基金资 产、托管 人的自有资 产、托管 人托管的 其他 资产应当分 离; 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 员应相对 独立 ,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0 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 门。 (四)内部 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 离制度 。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 实行严 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严 格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 并采取了 良好 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 人员独立、 业 务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 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 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 别 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 的进展, 并根据检 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 制措 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 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 产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控防 线”、“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 控制防线 , 健全 绩效考核 和激励机 制 ,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 化, 增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 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 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 效地控制 和配置组 织资源, 达到 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 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 监控, 指 导 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排查风险 隐患。 6 、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 据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 的运用和 保障等措 施来保障 数据 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 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境四 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预 订时 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 从 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全 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 的情 况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 业务。 (五)资产 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 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 总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 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 控 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与 , 只有这 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 施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 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 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 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 织 结构, 形成不 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 构。 3 、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 ,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 范和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1 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 责、 制度建设 和工作流 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 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包括: 岗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盖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 , 形成各个业务 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持 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 之 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统、 高 效的风险 防范和控 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 点 。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 情况不断 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发展 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 基金的 投 资对象、 基 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的 核 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 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 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 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证 券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2 17.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 、 名称: 渣打银行 (香港 ) 有 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2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四至四 A 渣 打 银 行 大 厦 三 十 二 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3 、法定代表人: 洪丕正先 生/Ben Hung 4 、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 司 5 、成立时间:2004 年 7 月 1 日完成在香 港本地注 册 手续 6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7 、实收资本:港 币 32,655,000,000 元(港币 327 亿 元)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 、渣打银行在 1853 年获得英国皇 家特许状 注册成立 ,至今已有 超过 150 年的历史。 渣打集团的 业务遍及 全球增长 最快的市 场, 拥有超过 1700 个经营网点 (包括子公司、 关联 公司和合资 公司) ,涉 及亚太地 区、南亚 、中东 、非 洲、英国和 美国等 70 多个国家 。渣打 银行 现有超 过 75000 名雇员, 来自 115 个国家 , 遍布 70 多个市场。 渣 打集团标 准普尔中 长 期评级为 A+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的 证 券 资 产 托 管 规 模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 220,226,678,582.49 美元,标准普尔中长期 评级为 A+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渣打银行证 券托管部 是渣打银 行的核心 业务之一 ,主 要提供托管 和投资组 合会计服 务, 机构客户群 广泛分布 在北美, 欧洲及亚 洲。渣打 银行 在香港有超 过五十年 的证券托 管经验, 在亚洲区是 其中一家 最强大的 托管银行 ,也是全 球笫 一家拿到 ISO 国际认证 的银行。 证券 托管服务是 渣打银行 的核心业 务之一, 也是 主要的利 润来源部门。 本 着银行的 业务目标, 渣 打银行对业 务进行全 面的战略 性评估, 以 确定银行 提 供给客户的 核心价值。 渣打集团 董事会 对整个业务 提供了很 大的支持 和承诺, 并 按照战略 的 执行, 为业务 发展提供 相应的财 政支持。 渣打银行 (香港 ) 有限 公司作为 渣打银行 的地区托 管 运作中心 , 支持银 行在美国 、 欧 洲、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和渣打亚 洲网络的 业务 。 渣打银 行 也在以在亚 洲 16 个国家和地 区和国家 通过分行或 次级托管 银行提供 托管服务 。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 财产; 2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 及时办 理受托 资 产的清算 、交割事宜 ; 3 、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定 和所适用 国家、地 区法律法 规的规定, 开设受托 资产的资 金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4 、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 提供与 受托资产 业务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5 、保存受托资产 托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3 6 、其他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 其履行 的职责。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4 18. 投资顾问 一、基本情况 1 、名称:富敦资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敦 公司”) 2 、 注册/ 办公地址:60B Orchard Road #06-18 Tower 2, The Atrium@Orchard, Singapore [ 新加坡乌 节路 60B 号 Atrium@Orchard 办公楼 2 号楼#06-18] 3 、法定代表人: 廖青山 4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11 日 5 、注册资本:1,000,000 新元 6 、资产管理规模 : 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资产 管理规模 逾 100 亿美元。 7 、主要联系人 : 张锦宏 8 、联系电话:( 65 )68286835 9 、传真:( 65 )68286484 10 、电子邮箱 :patrickchong@fullerton.com.sg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人数 103 名, 其中投资 人员占 35 名, 平均 国际投资 经验为 11.1 年。在投 资团队中 ,持有特 许金融 分析 师或相等资 格 17 人、硕士 以上资 格 16 人。 主要负 责人员情 况 如下 : 1 、 詹嘉琳女士 , 哈佛大 学 硕士 , 富敦公 司投资总 监。1986 年-1996 年在新加坡金融管 理局任 高级 助理署长 ;1996 年-2000 年在 荷兰银行 任 亚洲日本外 策略与经 济部主管 ;2000 年在 淡马锡 控股有限 公司任资 金管理组 股票投资 部主 管;2002 年 5 月至今富敦资金管 理有 限公司投资 总监。 2 、 张儒华先生 , 新加坡 国立大学 学士, CFA , 富敦公 司 股票部主 管。 1988 年 4 月-1992 年 5 月在星展银行 任助理 资金专员;1992 年 5 月在淡马锡控股 有限公司 任资金管 理部门股 票投资组主 管 ,2003 年 12 月至今在富敦资金 管理有 限公司股票 投资组主 管。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5 19.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 务热线 : 95105568 (免长途 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90 联系人: 林艳洁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联系人: 侯燕鹏 传真: 010 -6659494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66688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7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 联系人: 徐伟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2584109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 -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 区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 区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客户服务电 话: 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15-23 层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9 办公 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7)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7-96558;4006096558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19)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0 法定代表人 :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联系人: 曾明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37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 话 :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961200.net (21)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 新区开元 大道与通 济街交叉 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 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 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133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3)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 区中心路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 区中心路105 号 法定代表人 : 杲传勇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1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 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2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30236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30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2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18、19、36 、37、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 :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路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 新源南路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顾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 -23219275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3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3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区 中心广场 香港中旅 大厦第五 层 (01A 、 02、 03、 04)、 17A、18A 、24A 、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中 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55 ;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3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 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3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3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4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大 厦 A 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传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3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3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广东电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广东电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4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 话: 全国统一热 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4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宾水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军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4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李杰 电话: 025 -84457777 传真: 025 -8457976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43) 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苗岭路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 0532-96577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6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4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66555383 传真: 010-6655539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4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288 网 址: http://www.dwjq.com.cn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0985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7 (4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4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5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51)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 -83364032 传真: 025 -8332006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52)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8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 市大北街13 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5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国) ,0510-82588168 (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54)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 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5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56)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长江中 路 357 号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9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阜南路166 号润 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5161821 传真: 0551 -5161672 客户服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5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5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 路 15 号广 汇国际贸 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 发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 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5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 -68604866 -8309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6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0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6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 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62)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6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建设路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6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1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6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66)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 -82707888 传真: 0755 -8270785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02888 或致电各 地营业部 客服电话 网 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6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68)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2 电话: 0591 -87278701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6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70)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36 (上海 地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71)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943755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3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2943750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7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 :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电 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7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75)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 市 长江路53 号汇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7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77)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7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 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 西路 758 号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7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中山区 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 定代表人 :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2189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5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王健 三、律师 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 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 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 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 湾区湖滨 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 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棣 、张鸿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6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 一 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 及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决 定基 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业务 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 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7 )选择、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 (1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7 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同 》 、 基 金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和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8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第 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 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 和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定期 或不定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 外托管 人; (5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7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9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固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确保基金 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方 法进行计 算,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基金 管理人就 管理本 基金的资 金汇出、 汇入、兑 换、收汇 、付汇、 资金往 来、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 , 其保存 的时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其它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相 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应 不少于 15 年;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0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对基 金的境外 财产, 基金托管 人可授权 境外托管 人代为履 行其承担 的职责 。境 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 过程中, 因本 身过错、 疏忽 原因 而导致的基 金财产受 损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担相应责 任; (23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按 照规定对 基金日常 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 况实 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入 违法、违 规, 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外管 局报告; (24 )安全 保护基金 财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 息通知基 金管理人 ,确保基 金及时 收取 所有应得收 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和 外管局报告 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 资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26 )办理 基金管理 人就管 理本基金 的有关结 汇、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务 ; (27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以及中 国证监会 和外管局 根据审 慎监 管原则规定 的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1 2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 机构 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 二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的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 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2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 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3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2 、采取通讯开 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 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利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 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4 (2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 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5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 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6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第 三 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 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7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第 四 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裁 决失 败一方承担 。 第 五 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 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基金 合同》正 本为准。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8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 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蒋 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银证 转账); 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 ( 有效期 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 务; 保 管箱服务 ; 发行 金融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 业年金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 管理服 务; 年金账 户 管理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 记、 认 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 ;资信调 查、咨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诺; 企业、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 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汇 票据承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9 兑和贴现; 外 汇借款; 外汇担保 ;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 融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 业务;办 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 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亚 太国家或 地区 企业的相关 金融工具 。 投资范围具 体包括: 一 是大中华 地区企 业, 包括中 国 大陆、 香港特 别行政区 、 澳门特 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企 业在 境外 几个主要 证券市场 (如 美国证券市 场、伦敦 等欧洲证 券市场、 东京、 香 港、 台 湾 、 新 加坡证券 市场) 发行的股 票、 存托凭证及 其他衍生 产品等 ; 二是其 他 亚太国家或 地区企业, 包括日 本、 韩国、 澳大利亚 、 新加坡、 印度 等众多亚 太国家 或地区企 业在亚太区 证券市场 发行的普 通股、 优先股、 存 托凭 证及其他衍 生产品等; 三 是亚太国 家或 地区的房地 产信托凭 证等其他 权益类证 券; 政府 债券 、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 券、 住房 按揭支 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类证 券; 银行存 款 、 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 市场工具 ; 基金 如 ETFs 等、 结构性投 资产品、 金融衍生 产品,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所指 的亚太国 家或地区 企业包括: 一是 大中 华 地区企业, 即 指企业注 册地或企 业 主营业务收 入主要来 源地属于 中国大陆、 香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 区区域 范畴内; 二是其 他亚太国 家或地区 企业, 即指企 业注 册地、 证券交易 所在地或 企业主营 业务 收入来源地 属于日本、 韩国、 澳 大利亚、 新加坡、 印 度等众多亚 太国家或 地区的企 业。 本基 金所指的亚 太国家和 地区是指 亚洲和 大 洋洲 国家 和地 区。 本基金采用“核心- 卫星” 配 置 策 略 , 对 “ 核 心” 部 分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40%-75% , 对 “卫星” 部 分的资产 配置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20%-55% , 对固定收益 类证券 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 核心” 加 “卫星” 股 票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60%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变 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 行相关 程 序后, 可相 应 调整本基金 的投资比 例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0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 金对“ 核心” 部分 的资产配 置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40%-75%,对 “卫星” 部 分的资产 配置比例 为 基 金资产的 20%-55% , 对固定 收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35% , 对现金或 者到期 日 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核心” 加“ 卫星” 股票 投资比例 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60%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 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60% ; 其他投 资工具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以保证流 动性需要 ; 2 ) 本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 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5 )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6 ) 本基金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 7 ) 本基金持有境外 基金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持有货 币市场 基金可不 受此限制。 8 )本基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9 )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 期权费、 投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基金 投资金融 衍生品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11 ) 本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担保 物市值不 低于 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12 ) 本基金 参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 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 值 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 赔需要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1 13 )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 已购入 证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 102 %。 一旦卖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 14 ) 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正回购 交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还 证券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 因 参与 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现 金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15 ) 为应付赎 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 借 入现金的 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 作日内进 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大 比例分红 等集中 持续营销 活 动引起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 加 10 亿元以上的 情形, 而导致证 券投资 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基金管理 人 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及时 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后 , 可 将调整时限 从 30 个工作日延 长到 3 个月。 若本基金超 过上述 1 )-15 ) 项投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合 理的商业措 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 )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 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调整上述 限制的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可依据 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 理地调整 上述 限制。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 属或代表 贵重金 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 品; (8 )除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借入 现金。该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2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利用融资购 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 础资产的 卖空交易 ; (11 )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 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3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债券; (14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前 述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 交 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 的, 其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 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 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除 提供的 存款 银行名单 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 款银 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 的 损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 偿 ,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 遵循上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3 述监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 失, 不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 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 整。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权 投 资机构 的投资运作和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或电 话或 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 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 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如 基金管理 人未 予纠正,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监 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或其 授权投资机 构有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有关 监管机构,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有关机监 管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基金管 理人认可 ,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的合规监管系 统的准确 性和完整 性受限于基 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 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 用 于该系统的 数据和信 息, 合规投 资责任 方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对这些 机构的信息 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 或表示, 并对这些 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 性和 完整性所引 起的损失 不负任何 责任。 (五) 无投 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 理解,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 的交易监 督服务是一种 加工应用 信息的服 务, 而非投资 服务。 除 下列第 ( 六) 项外,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将 不会因为 提供交易 监督服务而 承担任何 因基金管 理人违规 投资所产 生的 有关责任, 也没 有义务去 采取任何 手段 回应任何与 合规分析 服务有关 的信息和 报道, 除非接 到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 权机构要 求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针对某个 信息和报 道 作回应 的书 面指示。 (六)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应本着诚 实尽责的 原则,采取合 理 的手段 、方法和 实施工具, 来提 高交易监 督服务的 质量, 除非基 金托 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因疏忽、 过失 或故 意而未能尽 职尽责, 造成 交易监督 结果不准 确, 并进 而给基金管 理人造成 损失, 否则基 金托 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不应就交 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 何责 任。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查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4 (一) 在本协 议有效期 内, 在不 违反公平 、 合理原 则 , 以及不导致 基金托管 人的接受 基 金管理人监 督与检查 与相关法 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 求相冲突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 的监督与 检查 。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须向基金托 管人 作出书面提 示;基金托 管人在接到 提示后, 应立 即对提示 内容予以 确认, 如 无异议, 应在基 金管理人 给定的合 理期 限内改进, 如有异议 ,应作出 书面解释 。 (三)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第 四 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4 、除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 协议约定 外,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或第三 方谋取利 益, 违反此 义务所得 利 益归于基金 财产, 由此 造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该 等责任包 括但不限 于恢复基 金 财产的原状、 承担因此 所引起的 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 任; 5 、基金托管人 自身,并 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托管证券 ; 6 、除非根据基 金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在任何托管 资产上设 立任何担 保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 、 质押、 留置等 , 基 金托管人 将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 托管资产 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但根 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 规定而产 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 7 、对于因为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下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 因基金持有 的资产所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作为 资产持有 人,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账日 没有到达 托管账户 的, 基金托管 人及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 此给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5 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 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 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确认 文件 ;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事宜 。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同意, 现金账 户中的现 金将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 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 的银行身 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 人按指令 程序发送 的指令另 有规定, 否 则 , 基金托管人 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 在 收 到被授 权人的指 令后, 按下述 方式收付 现金、 或收付 证券: (a ) 按照 交易发 生的司 法管 辖区或市场 的有关惯 常和既定 惯例和程 序作出; 或 (b ) 就通 过证券系 统进行的 买卖而 言, 按照管辖该 系统运营 的规则、 条 例和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和其 境外托管 人应不时 将该等有 关惯 例、程 序、规则 、条例和 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清盘或破 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 清算 时,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清 算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应 自身 ,并 尽商业 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建立 安全 的数 据管理 机 制,安全完 整地保存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财产相关 的业 务数据和信 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基金托 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 人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或其境 外托 管人开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 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 管人的 营业机构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 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相关 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 定 。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所 投资市场 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 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基 金开立以 基金 名 义或 基金托 管人名 义或 其境外 托管人 名义 或境外 托管 人的 代理人 的名义 或以 上任何 一方 与基金联名 名义的证 券账 户。 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 人负责 办理与开 立证券账 户有关的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6 手续 ;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以及 境外托管 人均不得 出借或未 经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 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证券账 户相关证 明文件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 4 、基金管理人 投资于合 法合规、 符合基金 合同的其 他非交易所 市场的投 资品种时 ,在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以 及国家 或地 区 的相 关规 定, 开立进行 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 需要的各 类证券和 结 算账户, 并协 助办理与 各类证券 和结算 账户相关的 投资资格 ; 5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投 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 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 责 开立, 基金管 理人应提 供所有必 要协助 ;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 册登记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 2 、基金托管人 应确保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始终是 以所有证 券的 实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基金 财产 中的所有证 券 ; 3 、基金 托管人应该: (a )在其账目 和记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基金的证 券,并且 (b ) 要 求和 尽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其境外 托管 人在其 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清楚 列记 证券不 属于 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 以何人的 名义登 记。 而且, 若 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以无记 名方式实际 持有,要 求和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其 境外托管人 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 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 人自有资 产、任何 其他人的 资产分别 独 立 存放 ; 4 、除非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 失、疏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 为,基金 托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 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 5 、存放在证券 系统的证 券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 指示为 基 金的实益 所有 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例 和条 件 ; 6 、 由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为 基金的利 益而持有 的证券( 无 记名证券 和在证 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 除外) 应 按本协 议约定登 记 ; 7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其为 基 金利益而 持有证券的 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 方式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 基金管理 人要求改 变 本协议约定 的证券登 记方式, 基 金托管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7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此予以 充分配合 。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保 管 库。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授 权的境外 投资顾问 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 运作 的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相 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自 文件保管部 门, 保存时 间应符合 相 关法 律、法规要 求。 第 五 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一 ) 资产 估值 在进行资产 估值时, 基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有 权本 着诚意原则, 依 赖本协议 所约定的 经纪人、 定价 服务机构 或其他机 构的定 价信息, 但 在 不存在过错 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 人、 境 外托管人对 上述机构 提供的信 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 性不 作任何担保, 并 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 的准 确性和完整 性所引起 的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财产损 失不 负任何责任。 对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违反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约定的 估值 原则 所引 起的直接损 失, 由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承担赔 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会计核算和估 值的处理 原则 (1 )托管资产 的会计责 任主体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对本 基金的资 产净值计 算进 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本基金 的净值计 算复核和 本基金进 行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 相关信息。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据与 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 会计原则和 会计准则 进行会计 处理 ; (2 )基金托管 人负责按 照中国会 计准则及 双方认可 的会计处理 方法,为 基金提供 会计 核算服务 ; (3 )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应 按国家规 定和基金 管理人要求 对托管资 产中的证 券账 户和现金账 户进行帐 实核对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8 (4 )基金管理 人有权委 托第三方 独立机构 进行会计 核算,并认 可其委托 的第三方 独立 机构所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第 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 算的资产 净值进行复 核。 2 、基金托管人的 会计核算 处理 (1 )在遵守相 关会计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基金托管 人应按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定的会 计核算方 法和处理 原则进行 会计核算, 并 对基金单独 建账、 独立核 算, 并应指定 专门人员负 责会计核 算与会计 资料保管。 属于基 金 财 产的收益应 全额计入 会计账簿, 不得与 其他托管资 产的收益 相混淆 ; (2 )托管资产 核算的内 容包括但 不限于: 证券买卖 业 务的核算 、持有资 产的付息 、兑 付、 分红等业 务的核算 、 证券发 行认购业 务的核算 、 货币市场产 品买卖业 务的核算、 银行存 款计息、存 款账户间 的资金划 付业务的 核算、支 付费 用的核算、 汇兑损益 的核算等 。 3 、净值计算 (1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 。份额净值 是指资产 净值除以 份额 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2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日为每 一基金开 放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收集 净值 计算日估值 价格截止 时点所估 值证券的 最近市场 价格 后, 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 方协 商确定的估 值方法和 处理原则 对各类估 值资产进 行估 值, 如监管有 相关规定 的, 按相关 规定 进行估值, 计算出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小 数点 后 3 位。当基 金份额净 值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 即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扩 大。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 错小于基 金份 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整, 不 做追溯 处理 ;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会 计核算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9 预见、 无法避免 并不能克 服的, 则按照 下述不可 抗力 处理。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基金 管理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根据 过 错原则, 向过 错人追偿 , 本协议 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 )如采用本 协议或基 金合同中 估值方法 进行处理 ,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 计算出错 ,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没 有发 现, 且造成 投资人损 失 的, 由双方根 据过错程 度按照管 理费和 托管费的比 例承担相 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 理人采用 规定估值 方法外的 方法确定 一个价格进 行估值的 情形并已 告知 基金托管人 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 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 发现或未 提出异议, 且 造成投 资 人损失的, 双方按照 管理费率 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不 能达成一 致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单 方面对外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结果时 注明未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将有 关情 况向监管机 构报告, 由此 给投资者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 责 任, 但因托 管人故意或 过失没有 尽到复核 义务的, 托管人承 担相 应责任 ; (4 )如基金管 理人未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单方面对 外公告基金 净值计算 结果应该 在公 告上标明未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因 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而单方 面对外公 布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结果或 公告的计 算结果与 基金托管 人( 最终)复核 结果 不一 致而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5 )由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场 及登记结 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商 发送的数 据错误, 经纪 商/ 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净 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6 )由于一方 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另 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 的措施后 仍不 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 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 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 起的投资 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 (7 )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 (8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0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 (9 )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予以赔偿 ,间接 损 失不予赔 偿, 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 责 ; (10 )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 任方 仍应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 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责 任方 ; (11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 (12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损 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但该第 三 方是由 托 管人委托的 情况下,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赔偿并向 差错方追 偿 ; (13 ) 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自行 或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 担了赔偿责 任, 则承担了 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有 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 受的损失 ; (14 )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原则处理 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 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基 金管理人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两日内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1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主 要证券交 易场所或 市场或外 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 因暂停交易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 的 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 值; 4 、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无 法评估基金 资产的情 形; 5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 6 、 监管机构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估值方法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 各家数据 服务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 人对本基 金 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基 金托管人 应向基 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本 基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 本基 金进行 信息披 露所 需要的 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相符。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托管人法 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监管机 构报 告相关信息, 包 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 容: (1 )自开设境外 结算账户 之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有关账户的 详情报告 外管局; (2 ) 每月结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 , 向中国 证监会和 外 管局报告基 金境外投 资情况, 并 按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2 相关监管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3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指令或 资金汇出 违法、违 规的,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或外 管局 报告 ; (4 )中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 管局规 定的其他 报告事项 。 上述报告应 同时抄送 基金管理 人, 对于基 金托管人 提 供上述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 支 持和配合。 2 、定期信息和报 告 (1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 本协议及 时向基金 管理人提 供与基金财 产托管业 务相关的 信息 报告, 包括但 不限于定 期报告的 基金财 产账户的 相关 评估报告、 会 计报表、 估值报告 、 监管 报告; (2 )应基金管 理人要求 ,基金托 管人及境 外托管人 可以就有关 法律规定 和市场惯 例等 事项向咨询 机构进行 咨询,但 应谨慎处 理该等咨 询事 项并向基金 管理人报 告有关结 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和准则 执行。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 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 制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 制。 基 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 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3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法律 法规规定 的期 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 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负有 保密义务。除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 何方式向 任何第三 方披露,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之目 的 而需要了解 该等信息 的人员范 围之内。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能妥 善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灭失, 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 基金份额 持有人信 息的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应对此 承担 法律责任, 赔偿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遭受的全 部直接损 失。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第 七 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托管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依照其 解释。 相关各方 当事人同 意, 因本 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 好 协商可以解 决的, 均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在 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 会 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 均有约束 力。 (二) 当任何争 议发生或 任何争议 正在进行 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 外, 双方仍有 权行使本 协议项下的 其它权利 并应履行 本协议项 下的其它 义务 。 第 八 部分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书面形 式对本协 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托管 协议》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 中国证监会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4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 一情况, 本协议终 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3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终止情 形。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5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次 交易结束 后, 投资者 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或 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电 话、网上服 务手段查 询交易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 者寄送交 易确认单 。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 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 快 e 通” 系统网 上自助 订阅; 或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拨 打全 国统一客服 热线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 阅。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 资者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将其所 得 红利按 除权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用。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 时间 、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者 持有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浦发 银行、民生 银行、中国 银行(广东 分 行) 、中信银行等 银行卡 可以 在本公司 网站上自助 开户并进 行网上交 易 业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所持 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联 络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利 用 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本 公司网站首页“ 在线 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 互动。也可以 在“您 问我答 ” 栏目中, 直接提出 有关 本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 五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6 六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 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七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时 WAP 网站 ,享受基 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时 WAP 网站地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 的申请, 博时公司 将以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送所 订制 的信息。 九 、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全国统一客 服热线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可享 有如下服务 : 1 、 自助 语 音服务: 客服 中心 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 易情况、 基金净值 等信息, 也 可以进行直 销交易、 密 码修改、 传真索 取等操作。 2 、人工电话服 务: 客服 代表可以 为投资者 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资 料修改、 投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7 23. 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2010 年 6 月 17 日、21 、22 、25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公 告了 《 关于博 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增 加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分别 为增加中国 工商银行 、 中国 农业银行 、 广州 证券、 华 龙证券、 中国建设 银行、 中信银行 、 上 海农商行、 申 银万国证 券; 厦门 证券、 中 银国际、 恒泰 证券、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 华宝 证券、 国联证券代 理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销售业务 ; (二)2010 年 6 月 3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三)2010 年 7 月 0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四)2010 年 7 月 13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 博时大 中华亚 太精 选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新增 汉口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 公 告 ; (五)2010 年 7 月 14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六)2010 年 7 月 15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 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延长 募集期的公 告 》; (七)2010 年 7 月 16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和博 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增加天 源证券经纪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八)2010 年 7 月 28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博时大中 华亚太精 选 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九)2010 年 8 月 03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方 正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增加代 销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开放 式基金的 公告 》; (十)2010 年 8 月 13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开通 直销网上交 易定期定 额申购业 务和对直 销网上个人投资 者交易费 率 优惠的公告 》 ;《关于 博时大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 公告 》 ;《 关于博时大 中华亚太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 ;《 关于博时 大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和定 期定 额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 关于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8 博 时大 中华亚 太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参加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等电 子渠 道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 ; 《 关于博时 大中华亚 太精 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个 人电 子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 关于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参加上 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与网上银 行申购业 务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 ; 《 关于博时 大中华亚 太精 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 《 关于博时大中 华亚太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参加杭州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与 网上银行 申购 业务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 关于博 时 大中 华亚太 精选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参 加深 圳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与 网 上及电话 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 关于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参加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 行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 《 关于博时大中 华亚 太 精选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参加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与 网上银 行申 购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十一)2010 年 8 月 17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德 邦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增加代 销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开 放式基金 的公告》 ; (十二 )2010 年 8 月 19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增加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十三)2010 年 8 月 25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郑州分公 司成立的 公告 》; (十四 )2010 年 8 月 31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 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十五 )2010 年 9 月 3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增 加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十六)2010 年 10 月 2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上公 告了《 博时 大中华亚 太精选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2010 年第 3 季度报告 》; (十七 )2010 年 11 月 8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渤海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个 人网上银行 申购业务 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增加齐 商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十八 )2010 年 11 月 9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增 加烟台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设 立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 司的 公告》; (十九)2010 年 11 月 1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上公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9 告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沈阳分公 司成立的 公告 》; ( 二十)2010 年 11 月 12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与招商银 行合作进 行 直销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二十一 )2010 年 11 月 15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浙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二十二 )2010 年 11 月 1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了 《关于博 时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浙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 银行 申购 业务与定 期定额申 购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二十三 )2010 年 12 月 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 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增加洛 阳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二十四 )2010 年 12 月 1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开 通 汇付天 天盈 直销网上交 易和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二十五 )2010 年 12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增加 深 圳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二十六 )2010 年 12 月 2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了 《 关于 博时大中 华亚太精 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 2010 年圣诞节假期 暂停申购 赎回、 定 期定额申购 及分红方 式变更业 务 的公告》 ; 《关于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开放 式基金参 加浙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 银行 申购 业务与定 期定 额申购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二十七 )2010 年 12 月 2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了 《关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开 放式基金 参加深圳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与网上及 电话银行 申购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二十八 )2010 年 12 月 3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了 《 博时大 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日 暂停申购 赎回 等交易类业 务 的公告 》; (二十 九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金参 加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与网 上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 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及 手机银行 申购业务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 ; 《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中国工 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2011 倾心回馈” 基 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 式基 金参加 杭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与网 上银行 申购业 务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 加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0 司 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三十)2010 年 1 月 12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大中华亚 太精选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分 红公 告》 ( 三十一 )2011 年 1 月 2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 报上 公告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深圳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三十二 )2011 年 1 月 24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 公告了 《博 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报告》 ;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1 25.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 准博时 大 中华亚 太 精选 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 2 、 《博时 大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 《博时 大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和 公司章程 ; 5 、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关于申请 募集 博时 大中 华亚太 精选 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 7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存放在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 ;其余 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 2 、查阅方式:投 资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