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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保本(090013)

大成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 成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 重 要 提 示 大 成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3 月 4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321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 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 金, 但是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 融机构, 在出现保证风险或不可抗力风险等极端情况下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的约定。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 5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64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第十五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9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00 第十九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10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4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67 附件: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 合同 ............................................ 168







































































3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大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大成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4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 一、本 合同 、 《基 金合 同》 : 《大 成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二、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三、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四、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五、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六、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七、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八、元:中国法定货币人 民币元。 九、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十、 招募说明书: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 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十一、 《托管协议》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十二、 《发售公告》 :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三、 《业务规则》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十四、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五、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5 构。 十六、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十七、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 担保人: 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承担保 证责任的机构。 十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二十、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二十一、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二十二、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二十三、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十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十五 、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六、 个人投资 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二十七、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十八、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二十九、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6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三十、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三十一、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三十二、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三十三、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在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 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三十四、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十五、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基金合 同》 中若 无特别 所指即 为当 期保 本周期 届满 日。 三十六、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十七、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 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


三十八、 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 的到期处理规则中 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 前不超过 30 个日历日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三十九、 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四十、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四十一、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 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 和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







































































7 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四十二、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四十三、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 期申购费用之和。 四十四: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十五、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四十六、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 四十七、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投资金额。 四十八、保本金额: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四十九、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五十、保本赔付差额: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五十一、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 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依 据 《保证合同》 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8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当期有效的 《保 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五十二、 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届时签订 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十三、日/ 天:公历日。 五十四、月:公历月。 五十五、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五十六、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五十七、T 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五十八、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五十九、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六十、 发售: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六十一、 申购 :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六十二、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六十三、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9 六十四、 基金账户: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六十五、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六十六、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六十七、 基金转换: 投资者按照本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六十八、 《保证合同》 :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 六十九、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七十、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下一保本周期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七十一、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七十二、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七十三、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七十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七十五、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七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10 净值的过程。 七十七、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七十八、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 基 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七十九、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选择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八十、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八十一、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 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泰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股48 % ) 、 中 国 银 河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2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25 %) 、 广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下设十九个部门, 分 别是股票投资部、 数量投资部、 社保基金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委托投资部、 研 究部、 交易管理部、 金融工程部、 信息技术部、 客户服务部、 市场部、 总经理办 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 行政部、 基金运营部、 监察稽 核部和国际业务部。 公司在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州、 沈阳和广州 等地设立了八家分公司, 并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 此外,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 责任 、回报 、 专业、进 取” 为经营 理 念,坚 持“ 诚 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企业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 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 优、 高成长的投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 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 宏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 :深证成长 40ETF 及大成深证成长 40ETF 联接基金,1 只







































































12 创新型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 1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创新成 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大 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和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任 中央财 经大学财政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大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任职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起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理, 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 总经理、 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 博士 , 高级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 计委国 土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主持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任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计划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 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改革部总经理; 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高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今,任人







































































13 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2009 年 11 月起, 兼任中国 华闻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杨赤忠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 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光大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于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部;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蔺春林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 本科 。1970 -1971 年, 解放 军信 阳坦 克师锻 炼;1971-1987 年, 任兵器部 5107、5137 厂生产会计员、 财务处长;1987 年- 1998 年, 任湖 北省 财 政厅中 央企 业处 副处 长 、财政 部驻 湖北 省专 员 助理;1998 年-2005 年, 任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专员助理、 副专员、 专员、 党组 书记;2005 年 8 月,任中央纪委、中组部金融巡视组局长;2007 年 1 月退休。 于绪刚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会员、 全国律协金融 证券委员会委员、 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及研究生导师、 北京工商大学客座教授、 华北电力大学客座教授。1990 年-1995 年,任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1995 年-1998 年,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习;1999 年, 香港大学法律学 院访问学者、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访问学者;1999 年-2001 年,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学习;2001 年起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万曾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研究员, 曾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 心处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党组书记、 局长,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 党组书记,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和上海浦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筹建负责人和法人代 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党委书记、 主任, 上海市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现 任浦东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 刘大为先生, 独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行顾问, 高级经济师, 享受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副处长、 处长) ,北京 市第 一商 业局( 副局长 ) , 中国 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 , 中国投资银行(行长) ,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工作。 监事会:







































































14 胡学光先生, 监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委 员。曾在湖北金融高等专科学 校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 1992 年—2003 年 4 月, 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 广证基金” 、 “ 广证受益” 经理、 部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副总裁, 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 中天 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导师;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加岭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83 年 2 月—1987 年 6 月,任财 政部人教 司副处长、处长;1987 年 6 月—1994 年 6 月 ,任财政部行政司副司长、司长; 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任财政部德宝实业总公司 总经理、法人代表;1999 年 6 月起,任职于财政部离退休老干部局。 黄建农先生, 监事, 大学本科。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 路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 部董事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江南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 年-2006 年,历任江南证券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期间 还任江南宏富基 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 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 省信托 咨询 公司 证券 部 驻上交 所出 市代 表、 上 海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广东华 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筹建 ;1999 年 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 监。 杨春明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曾先后任职于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15 限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市场部总经理、 公司助理总经理。2010 年 11 月 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助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 总监 、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销 主管。2004 年3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董事会秘书。2010 年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拟任基金经理 陈尚前 先生 ,南 开大 学 经济学 博士 ,12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曾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债券投资室主任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策 略部经理。 2002 年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6 月至 2009 年 5 月担任 大成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8 月 6 日至 今担任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0 年 10 月 15 日至今担任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同 时担 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 设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8 名。名单如下: 刘明,助理总经理 、首席投资官、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 杨建华, 股票投资部总监, 负责公司股票投资业务, 大成 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陈尚前, 固定收益部总监,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 务,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曹雄飞, 研究部总监, 大成财富管理2020 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邓韶勇, 交易管理部总监, 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施永辉, 股票投资部副总监,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立,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曹志刚, 金融工程部首席金融工程师, 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蓓琳 ,研究部总监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16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1 .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规 ,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21.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8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9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 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20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涵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21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 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 据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各 级 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 立 严 谨 、 有 效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1 ) 确 保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22 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 适 当 授 权 , 建 立 授 权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包 括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公 司 资 产 与 基 金 财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公 司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 的研究方法。 3 )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3 2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 资 决 策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 交 易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投 资 指 令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 ) 公 司 在 审 慎 经 营 和 合 法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力 求 金 融 创 新 。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 广 告 宣 传 行 为 规 范 , 建 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 定 详 细 的 登 记 过 户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登 记 过 户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24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 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经过业务、 运营、 监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 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 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25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 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 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 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 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 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6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0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33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1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98 只,其中 封闭式 8 只,开放式 190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28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3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2010 年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获 得 《 财 资 》 设 立 的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托 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 管 行业 的优 势 地位 。这 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 托管 部“ 一 手 抓业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控 建设” 的 做法是 分 不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 常重 视改 进 和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 年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一 次性通 过了 评估组 织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成为国内 首个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9 (2) 完整 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 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 性原 则。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家 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 则。资 产托管 部托 管的基 金资 产、托 管人 的自有 资产 、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30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通 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 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了 基于数 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31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的 《 大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或 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021-53599588 ,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 北京、 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 并在 武汉分公司开通了直销业务。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1)东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05 室 联系人:李宁 2)平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 中海国际中心 1601 室







































































33 联系人:廖红军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1)广东路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9 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南京西路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102、103 室 联系人:朱君 电话:021-62185377 、62185277 传真:021-62185233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218 号浦发银行大厦 15 楼 联系人:蔺洁溪 联系电话:027-85565889 传真:027-85552869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蒋松云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34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滕涛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35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睿 网址:www.shrcb.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36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刘雨喻 联系电话:010-6650613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郭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1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5)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6)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38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1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19)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法人代表:于宏民 客服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网址:www.daton.com.cn (2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雅筠、杨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39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俞会亮







































































40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2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2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41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9)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徐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42 网址:www.cs.ecitic.com (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45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4008-698-698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4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 层 (01A 、02 、 03、04)、 17A、18A、24A、25A、26A







































































46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服电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47)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48)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欣







































































47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1)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客服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5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周晖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48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54)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49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5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3 月 4 日证监许可 【2011】321 号文核 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 ( 或称为认购期、 首发期 或募集期) 为 2011 年 3 月 15 日-2011 年 4 月 15 日, 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募集 规模上限为 人民币 50 亿元(不 包括募 集期利 息) ,并 由 担保 人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担 保。 募集 期内超 过募 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51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九、认购原则及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 金投 资者 在基金 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但已受 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市场情 况, 调整认 购的 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十、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 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 监管机 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 并可能 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的程序, 并及时公告。 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







































































52 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十二、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注: 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即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 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举例说明 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1.00% , 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 +100)÷ 1.00=99,109.90 份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 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53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54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基 金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果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后进先出” 原 则 , 即 对 该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 管 的 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 时,认购/ 申购 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后赎 回,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56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7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基金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 资者 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3、本 基金 目前 开通前 端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发 展状 况和 法 律法 规、监 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 并 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的程序, 并及时公告。 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 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4、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1000 元/ 笔 5、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Y<1 年 2.00% 1 年≤Y<2 年 1.60% 2 年≤Y<3 年 1.20% 3 年≤Y 0% 6、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58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 保本 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 金依 据 本《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约定 可变 更为 “ 大 成 竞 争优 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或 者 转入下 一 保本 周期 。 申购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式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59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金 资 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 必要暂停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60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保 本 周期 到 期” 中 约 定的 情 况, 即 基 金 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含转换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61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同时 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62 十三、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处理规 则, 允许投 资人 在下一 保本周期开 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 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 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将根 据担保 人提 供的下 一保 本周期 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 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63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6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担保人依据 《保证合同》 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 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 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 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 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投 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 的保本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案例


假设A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以1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资 金 募 集 期 利 息 为10 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为9,910.99 份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见“ 基金的募集”)。A 投资者将







































































65 认购份额持有到期,期内本基金每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为0.20元/ 份,则:


A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 募集期利息 =9910.99+89.01+10=10010.00 元 (1)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75 元 A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 (0.75+0.20 ) × 9,910.99 =9415.44 元 < A 投资者 的认购保本 金额(10,010.00元)。 即第一个保 本保本周期到期日,A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认购保本 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 任。


(2)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95元 A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 (0.95+0.20 ) × 9,910.99 =11397.64 元 > A 投资者的认购保本 金额(10,010.00元)。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A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属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 对于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当期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66 乘积加上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四)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情 形; (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六) 在保本周期内,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 同意继续承担其相关保本保障责任的除外; (七)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67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一、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 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本节以下内容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基金保本的保证的相关约定, 之后保本周期相关内容详见届时公告及相关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1、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 投资及担保的评审、 策划、 咨询服务; 投资及投资相 关的策划、 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 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新产品的 开发、 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织、 主 办会议及交流活动; 上述范围涉及 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 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 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 经国务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 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 通 过 向 投 资 人 增 发 注 册 资 本 , 将 中 投 保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增 至 35.21 亿元。2009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68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 天津) 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 北京) 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09 年, 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 保 机 构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 截至 2010 年 9 月底, 公司拥有 9 家银 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 793 亿元人民 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 1290 亿元。 2、担保人资产与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担保两只保本基金, 分别为 “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 交银 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截 至 2010 年 12 月底,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 42.68 亿。 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 334.01 亿(包含保本基金资产规模)。 二、 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 的具体内容见本 合同附件: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以 《保证合同》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 《基金合同》 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 《保 证合同》的约定相符。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51 亿元人民币。 三、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 《保证合同》 项下保证责任能 力情形 的, 应在该 情形 发生之 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通 知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69 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且担保 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 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增加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新增加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 知履行保证责任,并办 理相关的手续(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履 行 保 证 责任通知书》以及代收 相关款项等) 。 如 果 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 全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 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保本周期到 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基金管 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 《保证合同》 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 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 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 证期间内提出。 六、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 本合同及 《保证合 同 》 的约 定履 行 保证 责任 。 除本 部分 第 四条 所指 的“ 更换 担保 人 的,原 担 保人 承 担 的 所有 与本 基 金保 证责 任 相关 的权 利 义务 由继 任 的担 保人 承 担” 及本 部 分第 六







































































70 条约定的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的;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未经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 保本周期届满时,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本基金保本期 限内的担 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该担保人应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 《保证合同》 。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大 成 竞 争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担 保 人 不 再 为 该 股 票 型 基 金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八、 保证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 0.2% 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按月支付。 担保费计算方式:每日担保费=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 当年实际 天数







































































71 九、担保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双方签署的《保证合同》。 十、《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7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保本周期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依照保证合同, 本基金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 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 额提供保本保障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40% , 其中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 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100% ,其 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采用 VPPI 可变组合保险策略(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VPPI 策略 是国际投资管理领域中一种常见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 将 基金资产分配在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上;并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来调整、 修正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 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 不 超过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的基础上, 参与分享 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收益, 从而保证本金安全, 并实现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保本 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 回购、 央行票据、 可转 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风







































































73 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等高风险资产。 因此,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通过 VPPI 将基金资产在 保本资 产和风险资产上的资产配置和风险资产下的各类资产的配 置。 (1)VPPI 将基金资产 在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上的资产配置 第一,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 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cushion); 第三, 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 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 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 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第四,适时调整资产配置: ① 本 基金 将根 据数量 分析、 市场 波动等 对风 险资产 与保 本资产 的比 例进行 适时调整, 同时通过设立调整阀值 (即调整资产比例所能接受的最高冲击成本与 交易费用) 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 以减少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 ② 为 降低 市场 急剧变 化对于 基金 投资的 影响 ,本基 金对 于安全 垫放 大倍数 进行适时调整。 (2)风险资产下的各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分析、 经济周期判断及其对于各类资产的影响, 研究各 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势,配置和调整股票、 权证等各类风险资产。 举例说明 VPPI 策略: 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50 亿元, 假定第一个保本周期三年无 风险利率 为 11.00% , 保本周期内未进行分红: 则期初组合价值底线为 5,000,000,000 / (1+11%) = 4,504,504,504.50 元, 安全 垫金额为 5,000,000,000 -4,504,504,504.50=495,495,495.50 元, 假设基金管理人根 据数量分析、 市场波动等确定放大倍数的阀值为 4, 在不超过阀值的范围内基金 经理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 数量化研究市场等确定初始放大倍数为 3,则 期初本基金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金额为 495,495,495.50× 3= 1,486,486,486.50 元投 资于风险资产,剩余的 5,000,000,000 - 1,486,486,486.50 = 3,513,513,513.50 元投 资于保本资产。







































































74 假设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 t 日, 本基金资产净值为 5,500,000,000 元, 组合价 值 底 线 变 为 4,800,000,000 , 则 安 全 垫 金 额 为 5,500,000,000-4,800,000,000=700,000,000 在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根据数量分 析 、 市 场 波 动 等 对 风 险 资 产 与 保 本 资 产 的 比 例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 本 基 金 采 取 VaR 方法作为杠杆系数及杠杆系数阀值设定的参考: 1 t M R ? 这里 R 表示给定置信度下风险资产收益的 VaR 值,Mt 表示放大倍数 。 假设 置信度为 99% ,则 R 表示一个调整周期内权益类资产的损失小于 R 的概率为 99% 。假设参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的 放大倍数为 2,则第 t 日本基金 风险资产为 700,000,000× 2= 1,400,000,000 元 , 保 本 资 产 为 5,500,000,000 -1,400,000,000 = 4,100,000,000 元。 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为 60 亿元,此时组合价 值底线为 50 亿元, 安全垫 金额为 10 亿元, 本基金保本周期收益率为 12% , 实现 保本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 考虑国际行业联动关系, 把握中 国经济发展周期、 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方式, 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 行业 竞争结构、 行业盈利模式、 行业景气度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确定和动态调 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在经济发展中会出现具有公司治理、 管理、 技术等持续竞争优势 特征企业,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特征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① 建立初选股票库 为控制风险, 本基金首先剔除存在重大违规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公 司、 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于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 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企 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发展能力,建立初选股票库。







































































75 ② 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特征的上 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库。 A .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的完善、 有效、 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程度, 也是 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性因素。 一个处于无效或软弱公司治理机制下的企业对 于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于治理透明、 制衡、 高效、 具有 良好激励约束机制、 重视并愿意增加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具有持续公 司治理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B .管理竞争优势 在国内外市场日趋一体化、 竞争日益残酷的形势下, 公司管理水平如何不仅 影响着公司内部运作效率的高低, 而对于公司能否在外部激烈竞争下生存、 发展 壮大具有重要作用。 具有持续管理优势的上市公司不仅能有效开拓市场, 控制成 本, 节约费用, 而且能 在经济环境恶化 的情势下, 形成紧密的凝聚力 , 团结一致, 为公司持续创造优秀业绩。 C .技术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 不仅是看公司现阶段是否拥有领先的 不可复制或者难以复制或者短期难以追赶的技术优势、 拥有的现代技术设施和软 件的数量, 更要看公司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并拥有自 主创新机制等使公司能够保持持续技术竞争优势的根本性因素。 D .品牌竞争优势 品牌竞争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差异化能力, 是企业所独具的优势, 是竞争对 手不易甚至是无法模仿的。 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牌拥有高知名度和忠诚度, 构建较 高的竞争壁垒 , 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品牌溢价能力, 具有使企业能够产生持续赢 利的能力。 E .两端竞争优势 在自然资源供应和争夺日益紧张以及“ 终端为王” 的商业环境下, 企业能否在 生产资料和最终客户的产业链两端上, 拥有持续竞争优势显得非常重要。 在自然 资源的开采、 提炼、 加工等方面具有垄断竞争优势的企业, 会在自然资源的长期







































































76 性价格上涨趋势中受益, 享受超额回报。 企业通过拥有众多销售网点或者对于广 大销售渠道具有较强持续控制和影响力, 无疑在最终客户资源的争夺上占据持续 竞争优势, 非常有利于快速便捷的把企业产品或服务推广给最终客户, 最终形成 企业的 持续高额利润。 ③ 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最终进入股票投资组合中, 还需要经过安全边 际、 流动性等考核。 安全边际是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 的顺差, 即内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相比被低估的程度或幅度。 根据上市公司的 行业特征、 发展阶段等因素, 选择具体适用的估值方法对于上市进行估值。 本基 金将进入备选库的上市公司按照安全边际和流动性进行排序, 选择具有足够的安 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④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合建立后,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经济发展、 上市公司的竞争 优势和 估值水平等变化,适时调整,以不断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被动组合投资策略和积 极组合投资策略。 被动组合投资主要采取资产负债管理策略, 将保本周期的投资者赎回视作基 金负债, 构建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作为被动式组合资产, 主要按买 入并持有方式操作, 不排除在极端情况下转为现金。 为规避利率风险, 被动式组 合资产在考虑交易成本以及久期偏离度下,适时调整个券比例。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等研究和收益率分析, 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互换策略, 以及运用子弹式策 略、 两级策略、 梯形策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 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 提高整 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 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 下,将敏感度指标(Delt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 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 运用转换套利、 溢折价、 一级市场申购、 纯债券 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77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 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 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 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 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 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 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保护组合成本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买入跨式投资策 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 增 强收益,规避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新的保本周期开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单位为 百 分数) 计算 的与当 期保 本周期 同期 限的税后收益率。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 保 本周期为 3 年。以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二、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股票型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 值。







































































78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权证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 货币金融运行状况及 其政策动态、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及其政策动态等因素“ 自上而下” 的定 量和定性分 析, 评估各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研究各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势,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股票型基金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考虑国际行业联动关系, 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周期、 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方式, 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 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盈利模式、 行业景气度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确定和动 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在经济发展中会出现具有公司治理、 管理、 技术等持续竞争优势 特征企业,这些企业能 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① 建立初选股票库







































































79 为控制风险, 本基金首先剔除存在重大 违规 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公 司、 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于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 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企 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发展能力,建立初选股票库。 ② 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特征的上 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库 。 A .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的完善、 有效、 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程度, 也是 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性因素。 一个处于无效或软弱公司治理机制下的企业对 于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于治理透明、 制衡、 高效、 具有 良好激励约束机制、 重视并愿意增加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具有持续公 司治理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B .管理竞争优势 在国内外市场日趋一体化、 竞争日益残酷的形势下, 公司管理水平如何不仅 影响着公司内部运作效率的高低, 而对于公司能否在外部激烈竞争下生存、 发展 壮大具有重要作用 。 具有持续管理优势的上市公司不仅能有效开拓市场, 控制成 本, 节约费用, 而且能 在经济环境恶化的情势下, 形成紧密的凝聚力 , 团结一致, 为公司持续创造优秀业绩。 C .技术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 不仅是看公司现阶段是否拥有领先的 不可复制或者难以复制或者短期难以追赶的技术优势、 拥有的现代技术设施和软 件的数量, 更要看公司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并拥有自 主创新机制等使公司能够保持持续技术竞争优势的根本性因素。 D .品牌竞争优势 品牌竞争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差异化能力, 是企业所独具的优势, 是 竞争对 手不易甚至是无法模仿的。 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牌拥有高知名度和忠诚度, 构建较 高的竞争壁垒, 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品牌溢价能力, 具有使企业能够产生持续赢 利的能力。







































































80 E .两端竞争优势 在自然资源供应和争夺日益紧张以及“ 终端为王” 的商业环境下, 企业能否在 生产资料和最终客户的产业链两端上, 拥有持续竞争优势显得非常重要。 在自然 资源的开采、 提炼、 加工等方面具有垄断竞争优势的企业, 会在自然资源的长期 性价格上涨趋势中受益, 享受超额回报。 企业通过拥有众多销售网点或者对于广 大销售渠道具有较强持续控制和影响力, 无疑在最终客户资源的争 夺上占据持续 竞争优势, 非常有利于快速便捷的把企业产品或服务推广给最终客户, 最终形成 企业的持续高额利润。 ③ 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最终进入股票投资组合中, 还需要经过安全边 际、 流动性等考核。 安全边际是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 的顺差, 即内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相比被低估的程度或幅度。 根据上市公司的 行业特征、 发展阶段等因素, 选择具体适用的估值方法对于上市进行估值。 本基 金将进入备选库的上市公司按照安全边际和流动性进行排序, 选择具有足够的安 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 合。 ④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合建立后,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经济发展、 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和 估值水平等变化,适时调整,以不断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采取积极组合投资策略,力求在保证基金资产总体的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稳定收益。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等研究和收益率分析, 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互换策略, 以及运用子弹式策 略、 两级策略、 梯形策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 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 提高整 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 本面、 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 下,将敏感度指标(Delt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 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 运用转换套利、 溢折价管理、 一级市场申购、 纯 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81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投 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 型对权证进行定价, 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 估值, 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 利用权证衍 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 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杠 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保护组合成本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买入跨式 投资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 增 强收益,规避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 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用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比例区间 为 60%-95% , 债券资产比例区间为 0%-40% , 选择 75% 作为基准指数中股票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选择 25% 作为债券 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 因此,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确定为 75 %× 沪深 300 指数+25%× 中债综合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3 9、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8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份额申购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86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87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含 第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金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估值错误金额达 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88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 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89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9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9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等。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利润。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转型后: 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93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 大 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







































































9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96 将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保证合同》 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并随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二)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97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100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 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本基金可







































































101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下降的 风险。 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 市场的流动性较低, 从而使投资者在 买卖证 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 若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使基金 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债券本息, 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风险。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 VPPI 可变 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目的, 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 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 连续的调 整, 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 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等原因影响到 VPPI 可变组合保险机制的 保本功能, 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本金 不能偿付,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在保本期内 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 及偿付能力发 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102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 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完成;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103 第 十九 部分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 《大成竞 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一)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 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 个期限, 加上保本周期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 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 (自保本周 期到期日开始计算) ; 如本基金变更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 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二) 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 到期 期间 内将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已公告 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本 基金 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 ,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根 据届时 基金 管理人 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04 4、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 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 基金份额。


(四) 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 均无需就其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 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 购 费 补差 ,下 同 )等 交易 费 用。 转换 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或转 为“ 大成 竞 争 优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后 的其 他 费用, 适 用其 所转 入 基金 的费 用 、费 率 体系。


(五)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 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 , 则基 金管 理 人将 默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 择了 继 续持 有变 更 后的“ 大 成 竞争 优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六) 在到期期间内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 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一)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 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变更为“ 大 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大成竞争优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三)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一) 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105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大 成 竞 争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 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二) 第一个保本周期,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 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依据 《保证合同》 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 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 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 并由当期有效 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三)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 期后进行基金转换,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依据 《保证合同》 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 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 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四) 第一个保本周期,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







































































106 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保本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的差额部分支付给投资者, 担 保人依据 《保证合同》 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 期后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 入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五) 第一个保本周期,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 变更后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将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 “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入金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 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保本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担 保 人 依 据 《保证合同》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 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 变更后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入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 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一)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 在 发生 保 本 赔付 的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后二 十个 工 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107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 书》后 的5 个工 作日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 2、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查 收资 金是 否到账 。如 保本周 期到 期后10 个工 作日内 相应款项仍未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进行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一) 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下一 保本周 期起始 日之 前不 超过30 天的一 段期 间 ,具体 日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二)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过 渡期内 使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金 形式, 且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过渡期内的基金收益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2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估值” ,在 过渡 期 内 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处理规 则, 允许投 资人 在过渡 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在此限 定期限内, 投资人可按 申购当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 申 购份 额, 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见 《招 募 说明 书》 第 八部 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4、折 算日 为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的前一 工作 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折算日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108 基金份额, 以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三) 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 人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四) 对于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分 别按其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 或折算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七、转为变更后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资产的形成


保 本 周期 届 满时 , 若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转 为 变更 后 的“ 大 成竞 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一)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份额的乘积, 确定为本基金变更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资产。


(二)变更后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10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1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相应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 (2)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5)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6)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依据 本合 同的约 定变更 基金 类别并 由此 变更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理 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及风险收益特征等;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10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111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委 托、更 换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13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定期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114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 本赔付差额, 并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如基金管理人 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 则应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并要求 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 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保本周 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 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115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 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116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117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8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保本 周期 内更换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但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大 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119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但在 保本到 期后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 力的情形;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5)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6)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依据 本合 同的约 定变更 基金 类别并 由此 变更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理 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及风险收益特征等;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0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121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 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22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表决 截止 日前公 布 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123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124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125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126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等。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利润。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 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27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转型后: 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 大 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28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129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保本周期的投资







































































130 1、投资目标 依照保证合同, 本基金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 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 额提供保本保障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40% , 其中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 本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60% -100% ,其 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采用 VPPI 可变组合保险策略(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VPPI 策略 是国际投资管理领域中一种常见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 将 基金 资产分配在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上;并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来调整、 修正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 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 超过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的基础上, 参与分享 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收益, 从而保证本金安全, 并实现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保本 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 回购、 央行票据、 可转 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风 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 等高风险资产。 因此,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通过 VPPI 将基金资产在 保本资







































































131 产和风险资产上的资产配置和风险资产下的各类资产的配置。 1)VPPI 将基金资产在 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上的资产配置 第一,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 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cushion); 第三, 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 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 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 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第四,适时调整资产配置: ① 本 基金 将根 据数量 分析、 市场 波动等 对风 险资产 与保 本资产 的比 例进行 适时调整, 同时通过设立调整阀值 (即调整资产比例所能接受的最高冲击成本与 交易费用) 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 以减少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 ② 为 降低 市场 急剧变 化对于 基金 投资的 影响 ,本基 金对 于安全 垫放 大倍数 进行适时调整。 2)风险资产下的各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分析、 经济周期判断及其对于各类资产的影响, 研究各 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势,配置和 调整股票、 权证等各类风险资产。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 考虑国际行业联动关系, 把握中 国经济发展周期、 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方式, 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 行业 竞争结构、 行业盈利模式、 行业景气度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确定和动态调 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在经济发展中会出现具有公司治理、 管理、 技术等持续竞争优势 特征企业,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① 建立初选股票库 为控制风险, 本基金首先剔除存在重大违规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公







































































132 司、 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于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 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企 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发展能力,建立初选股票库。 ② 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特征的上 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库。 A .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的完善、 有效、 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程度, 也是 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性因素 。 一个处于无效或软弱公司治理机制下的企业对 于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于治理透明、 制衡、 高效、 具有 良好激励约束机制、 重视并愿意增加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具有持续公 司治理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B .管理竞争优势 在国内外市场日趋一体化、 竞争日益残酷的形势下, 公司管理水平如何不仅 影响着公司内部运作效率的高低, 而对于公司能否在外部激烈竞争下生存、 发展 壮大具有重要作用。 具有持续管理优势的上市公司不仅能有效开拓市场, 控制成 本, 节约费用, 而且能 在经济环境恶化的情势下, 形成紧密的凝聚力 , 团结 一致, 为公司持续创造优秀业绩。 C .技术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 不仅是看公司现阶段是否拥有领先的 不可复制或者难以复制或者短期难以追赶的技术优势、 拥有的现代技术设施和软 件的数量, 更要看公司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并拥有自 主创新机制等使公司能够保持持续技术竞争优势的根本性因素。 D .品牌竞争优势 品牌竞争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差异化能力, 是企业所独具的优势, 是竞争对 手不易甚至是无法模仿的。 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牌拥有高知名度和忠诚度, 构建较 高的竞争壁垒, 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品牌溢价能力 , 具有使企业能够产生持续赢 利的能力。 E .两端竞争优势







































































133 在自然资源供应和争夺日益紧张以及“ 终端为王” 的商业环境下, 企业能否在 生产资料和最终客户的产业链两端上, 拥有持续竞争优势显得非常重要。 在自然 资源的开采、 提炼、 加工等方面具有垄断竞争优势的企业, 会在自然资源的长期 性价格上涨趋势中受益, 享受超额回报。 企业通过拥有众多销售网点或者对于广 大销售渠道具有较强持续控制和影响力, 无疑在最终客户资源的争夺上占据持续 竞争优势, 非常有利于快速便捷的把企业产品或服务推广给最终客户, 最终形成 企业的持续高额利润。 ③ 建立股票投资 组合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最终进入股票投资组合中, 还需要经过安全边 际、 流动性等考核。 安全边际是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 的顺差, 即内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相比被低估的程度或幅度。 根据上市公司的 行业特征、 发展阶段等因素, 选择具体适用的估值方法对于上市进行估值。 本基 金将进入备选库的上市公司按照安全边际和流动性进行排序, 选择具有足够的安 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④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合建立后,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经济发展、 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和 估值水平等变化,适时调整, 以不断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被动组合投资策略和积 极组合投资策略。 被动组合投资主要采取资产负债管理策略, 将保本周期的投资者赎回视作基 金负债, 构建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作为被动式组合资产, 主要按买 入并持有方式操作, 不排除在极端情况下转为现金。 为规避利率风险, 被动式组 合资产在考虑交易成本以及久期偏离度下,适时调整个券比例。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等研究和收益率分析, 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互换策略 , 以及运用子弹式策 略、 两级策略、 梯形策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 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 提高整 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 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







































































134 下,将敏感度指标(Delt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 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 运用转换套利、 溢折价、 一级市场申购、 纯债券 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 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 模型对权 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 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 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 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保护组合成本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买入跨式投资策 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 增 强收益,规避风险。 5、业绩比较基准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 始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 单位为百分数) 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 的税后收益率。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 保 本周期为3年。以3年 期银行定期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有助 于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二) 变更后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股票型基金) 的投资







































































135 1、投资目标 本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 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股票型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95% , 权证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 货币金融运行状况及 其政策动态、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及其政策动态等因素“ 自上而下” 的定 量和定 性分 析, 评估各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研究各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势,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股票型基金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考虑国际行业联动关系, 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周期、 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方式, 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 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盈利模式、 行业景气度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确定和动 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在经济发展中会出现具有公司治理、 管理、 技术等持续竞争优势







































































136 特征企业,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 绩回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① 建立初选股票库 为控制风险, 本基金首先剔除存在重大违规嫌疑并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公 司、 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于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 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企 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发展能力,建立初选股票库。 ② 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特征的上 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库。 A .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的完善、 有效、 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程度, 也是 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性因素。 一个处于无效或软弱公司治理机制下的企业对 于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于治理透明、 制衡、 高效、 具有 良好激励约束机制、 重视并愿意增加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具有持续公 司治理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B .管理竞争优势 在国内外市场日趋一体化、 竞争日益残酷的形势下, 公司管理水平如何不仅 影响着公司内部运作效率的高低, 而对于公司能否在外部激烈竞争下生存、 发展 壮大具有重要作用。 具有持续管理优势的上市公司不仅能有效开拓 市场, 控制成 本, 节约费用, 而且能 在经济环境恶化的情势下, 形成紧密的凝聚力 , 团结一致, 为公司持续创造优秀业绩。 C .技术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 不仅是看公司现阶段是否拥有领先的 不可复制或者难以复制或者短期难以追赶的技术优势、 拥有的现代技术设施和软 件的数量, 更要看公司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并拥有自 主创新机制等使公司能够保持持续技术竞争优势的根本性因素。 D .品牌竞争优势 品牌竞争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差异化能力, 是企业所独具的优势, 是竞争对







































































137 手不易甚至是无法模仿的。 具有竞争优势 的品牌拥有高知名度和忠诚度, 构建较 高的竞争壁垒, 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品牌溢价能力, 具有使企业能够产生持续赢 利的能力。 E .两端竞争优势 在自然资源供应和争夺日益紧张以及“ 终端为王” 的商业环境下, 企业能否在 生产资料和最终客户的产业链两端上, 拥有持续竞争优势显得非常重要。 在自然 资源的开采、 提炼、 加工等方面具有垄断竞争优势的企业, 会在自然资源的长期 性价格上涨趋势中受益, 享受超额回报。 企业通过拥有众多销售网点或者对于广 大销售渠道具有较强持续控制和影响力, 无疑在最终客户资源的争夺上占据持续 竞争优势, 非常有利于快速便捷的 把企业产品或服务推广给最终客户, 最终形成 企业的持续高额利润。 ③ 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最终进入股票投资组合中, 还需要经过安全边 际、 流动性等考核。 安全边际是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 的顺差, 即内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相比被低估的程度或幅度。 根据上市公司的 行业特征、 发展阶段等因素, 选择具体适用的估值方法对于上市进行估值。 本基 金将进入备选库的上市公司按照安全边际和流动性进行排序, 选择具有足够的安 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④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合建 立后,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经济发展、 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和 估值水平等变化,适时调整,以不断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采取积极组合投资策略,力求在保证基金资产总体的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稳定收益。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等研究和收益率分析, 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互换策略, 以及运用子弹式策 略、 两级策略、 梯形策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 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 提高整 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 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







































































138 下 ,将敏感度指标(Delt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 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 运用转换套利、 溢折价管理、 一级市场申购、 纯 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投 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 型对权证进行定价, 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 估值, 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 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杠 杆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保护组合成本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买入跨式 投资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 增 强收益,规避风险。 5、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 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用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比例区间为 60%-95% , 债券资产比例区间为 0%-40% , 选择 75% 作为基准指数中股票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选择 25% 作为债券 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 因此,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确定为 75 %× 沪深 300 指数+25%× 中债综合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39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2) 本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40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41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份额申购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142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143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中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一项第 1 条规定的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相 应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 (2)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 (5)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6)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依据 本合 同的约 定变更 基金 类别并 由此 变更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理







































































144 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及风险收益特征等;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45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一) 《基 金合 同》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146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 金合 同》自 生效之 日起 对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47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8-555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梁靖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48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内 的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为:







































































149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40% , 其中 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 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 -100% ,其 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本基金变更为 大 成 竞 争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股 票 型 基 金),则本股票型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权证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50 6)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 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1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152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153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154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155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156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对 于因 基金 认(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 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57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变更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158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含 第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估值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159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 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160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161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和报告所需的合理时间, 及 时将相关报表和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相关报表和报 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基金管理人按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162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163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64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交易记录。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该定期申购计划可以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为准。 3.持有人专项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四个平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项理财服务, 包括满意理 财热线、大成绿色通道、基金 E 点通和财富俱乐部。 “ 满意理财热线”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的人工服务和 7× 24 小 时自助 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工作时间选择人工查询、咨询、信息定制、 投诉建议服务, 也可选择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查询基金净值、 账户 情况、公司介绍等服务。 “ 大成绿色通道”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邮 寄 对账 单 服 务 。 每 季度 结 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一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 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 记录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 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 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账户状况对账单。 “ 大 成绿色通道” 同时提供理财期刊定期送阅服务, 基金管理人







































































165 出版《大成理财》等专业理 财刊物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订阅。 “ 基金 E 点通”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通了短信服务定制平台、 电子对账单及电 子刊物订阅平台、 网站留言互动平台和网上交易平台等。 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 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 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 财服务。 “ 财富俱乐部” 是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 将为 优质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二)联系方式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5558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理财中心电话: 深圳:0755-83195090/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166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67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大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大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3 月 11 日







































































168 附 件: 大成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保证合 同 鉴于: 《 大 成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基金管理人对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无特别指明, 本 《保证合同》 中“ 保 本周期” 指 本 基 金 第 一个 保 本 周 期 ;“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指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的基 金 份额 承担 保 本 义 务( 见 《基 金合 同 》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保 本”)。 为保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为准, 如与法律法规相 冲突,以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购买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 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 基金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的基 金份 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 额即 保证范 围为 :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169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购,或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赎 回或 转换出 的部 分不在 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 金保 本周期 届满 的最后 一日 。本基 金的 保本周 期为三年,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但 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 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 金合同 》条 款,可 能加 重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170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 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的,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 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 载 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代偿的金 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 。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 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 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 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而保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 到账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 作 日起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第二 十四 部 分“ 争议 的 处理 和 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 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 保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后 ,即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归 还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 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171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 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 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 拍卖费、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 金管 理人 应自担 保人履 行保 证责任 之日 起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 支付上述款项、其他费用、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 保费 收取 方式: 担保费 从基 金管理 人收 取的本 基金 管理费 中列 支,按 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自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第一个日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并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 后一期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 计算公式=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 当年实际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 《保 证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理 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生效。







































































172 3、本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 双方 全面履 行了 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有关保本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 4、担 保人 承诺 继续对 下一保 本周 期提供 担保 的,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另行 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