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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核心(163503)

天治核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3月)查看PDF公告

--1-- 
天治核心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1 年 3 月) 
 
基金管 理人: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天 治 核 心 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下 简 称 “ 本基金” ) 于2005 年8
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34号文核准公开 募集。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除特
别说明 外, 本次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1年1月2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目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4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7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27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8 十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 登记 ......................................... 36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37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48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48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9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3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4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6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6 十 九、 风险揭 示 ......................................................................................................... 59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61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62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71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76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77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79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79 -1-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 及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天 治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投 资目标、理念、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指天治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 同 :指《天治 核 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及合同当事人 对其做出的修订; 招 募说 明书 :指 《天治 核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天 治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2- 《 基金 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 指2004 年8 月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17 日起施 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深 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根 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 法规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可 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 法规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可 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者; 注 册登 记机构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持 有 人 基 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销 售机 构: 指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业务的机构 ; -3- 会 员单 位: 指具有开放 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易的场所 ;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 购截止日 的时 间段, 最 长不超过 三个 月;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 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规 定 条 件 后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系 统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 包 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不可抗力: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的 事 件 或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疫病传播、 恐怖主义 行为、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变化、 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元: 指人民币元; -4-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31023 室 3、成立日期:2003 年5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5、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6、电话:021-64371155 7、联系人:张丽红 8、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46.16% ; 中国 吉 林 森 林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资5000 万 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的38.46% ; 吉 林 市 国 有 资 产 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38%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 总经理、 代理 董事长, 硕士, 历 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 务部交易部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市代表、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代理董事长。 王铁锋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后, 教授, 历任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董事会秘书、 海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资产管理部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首都机场集团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公司执行董事、 财务总监、 香港沿海国际控股公 司、 上海丰华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上海丰华董事长, 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首席顾问、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中心主任、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5- 高福波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科长、 办 公室主任、 副行级助理稽察员, 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 资金信贷处负责人、副主任,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 党委书记, 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延边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延边 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 1991 年7 月至 2007 年12 月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政府工作。 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州长、 常务副州长, 分管过政法、 经 济、金 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刘星星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博士学位, 高级咨询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系讲师、 The Monitor Company 管理顾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顾问,现任北京威兰德企业 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 武雷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合伙人, 现任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侯丹宇女士: 监事会主席, 学士, 历任吉林省 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 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长。 邱荣生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员、 科长、 副处长, 香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办公室主任、 财务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姚世家先生: 监事, 硕 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财务处会 计、 处长、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 副局长、 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林业局局长、 吉 林省敦化市市长,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唐庆敏先生: 监事, 本 科学历, 历任 吉林市国资局工交科科长、 吉林市财政局企业二 处处长、吉林市国资公司董事。 白宇先生: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职称,2003 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 交易部副总监 。 闫译文女士 : 副总经理,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曾就职于吉-6- 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行政主管、业务部经理、党委委员、 职工董事等职务,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刘伟先生: 督察长, 学 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 自 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现任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华东理工大学毕业,证券从业经验12年,曾任职于上海世基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2007年5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证券研究和基金投资管理工作,2008年4月11 日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7月15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秦海燕女士:理学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经验5年。2006年6月 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5 月28日起任天治 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12月31日起兼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6 年1 月20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08 年10 月31 日, 余明元先生任基金经理;2006 年 9 月 14 日至 2007 年 4 月 12 日,吴鹏先生任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 投资管理部总监兼 天治创 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龚炜先生 、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谢京先生、 研究发展部总监吴战峰先生、 天治核心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涛先生 。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 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8-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 其中 内 控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内控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行 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臵、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 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在以上原 则的基础上, 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其主要职能是:-9- 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构设臵、 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董事会批准; 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检查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 完善性; 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公司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定、 完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 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 督察长: 督察长 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对 公司的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 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 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 客 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 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监控防线; 内部监察稽核 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 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 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 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10-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度以 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 的相关工作, 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织架构, 以及 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 的投资、 研究、 交易、 投资表现评估、 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 程序 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投资管理部、 交易 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 制度, 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 职责、 业务 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 《投资手册》 、 《交易手册》 、 《研究手册》 等,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 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会计政策和制度, 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以如实反映 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 独立核算, 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 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 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 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11-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 月30日 注册资本:562.59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 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2010年上 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根据 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公 布的2009年全球1000 家银行排名,交 通银行总资产排名 位列第56位, 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49位 。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 基金从业资格 ,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 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 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 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 锡 明 先 生 , 交 通 银 行 行 长 ,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2009 年12 月起担任 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 王滨先生, 交通银行副行长, 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高 级经济师。 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 长。2006 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学历, 经济师。 曾任 交通 银行研究开 发部主任科员、 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 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2- 截止2010年12月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只, 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 博 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 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 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臵混合、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 混合、 汇丰晋信龙腾股票、 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汇丰晋信大 盘股票、 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 、 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 、 建信优势动力封闭、 金鹰红利 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 大摩货币、 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农银行业成长股票、 农 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宏利成长股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 混合、 泰 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 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臵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 指数、 易方达科讯股票、 银河银富货币、 银华货币、 中海优质成长混合、 兴 全磐稳增利债 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 。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QFII、QDII、 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计划、ABS、 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七千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 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 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通 过各个 处室 自我 监控 和 专门内 控处 室的 风险 监 控的内 部控 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 性原 则: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独 立 负责受 托基 金资 产的 保 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3) 制衡 性原 则: 贯 彻适当 授权 、相 互制 约 的原则 ,从 组织 结构 的 设臵上 确保 各处室 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在 岗位、 处室 和内 控处 室 三级内 控管 理模 式的 基 础上, 形成 科学合 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13-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益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 和业 务运 作 环节的 风险 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 等, 并根据 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 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 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 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须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14-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3102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718300 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宣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4800 、021-34064800 网址 :www.chinanature.com.cn 2、 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15-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联系人: 梁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16-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3734343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18- 网址:www.newone.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 、03、04)、17A、 18A、24A 、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03、04)、 17A、18A 、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19-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1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82485087 联系 人:梁大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s.com (2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8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 越秀区 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 越秀区 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21-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经十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272101 联系人: 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 号楼22-29楼 -22-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18、19 、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 务电话:020-87555888 网址:www.gf.com.cn (3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50826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ingan.com -23-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 厦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 厦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24-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潘鸿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40)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 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26-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签章会计师: 严盛炜 、戴维维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戴维维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于 2005 年8 月 3 日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5】 134 号文核准。 ( 二) 基金类 型及 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股票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存续期:不定期。 ( 三) 募集信 息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8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5]134号文批准,自2005年11 月21日起至2006年1月12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313,493,538.86 份,募集户数为4,095户。 2、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3、募集场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 的合法发售场所,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1 月20 日生效。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存续期间内,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自2007 年7 月30 日起上市交易, 并于 2007 年7 月24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 ( 三)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本 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一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4、本基金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 四)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28- 则执行。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场内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 。 2、申购、赎回 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3月31日起开始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申报单位为1 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 1 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率与 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 万元 1.5% 25 万元≤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收取1200 元 (2)赎回费 -29-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6、 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 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 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970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 际净申购金额=96970 ×1.016=98521.52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0 个月,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 -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可得 到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30-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二) 场外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见“ 五、相关服务机构 ” 部分相关内容); (2)经 基金管理人 委托, 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见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部 分相关内容); (3)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代销 机构进行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 赎回,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即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目 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为 交 易 日 上 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 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2 月15日 起 开 始 办理 场 外 申购业 务 , 具 体的 业 务 办理时 间 在 申 购开 始 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2006年3 月31日 起 开 始 办理 场 外 赎回业 务 , 具 体的 业 务 办理时 间 在 赎 回开 始 公告中规定。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1-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 基 金管 理 人 在不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权益 的 情 况 下可 更 改 上述原 则 。 在 变更 上 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 ) 投 资者 在 提 交申购 基 金 的 申请 时 , 须按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 式备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 申 购、 赎 回 的确认 与 通 知 :T 日 提 交的有 效 申 请 ,投 资 者 可在T+2 日 到 销 售网 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申购 、 赎 回 款项的 支 付 : 基金 申 购 采用全 额 缴 款 方式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赎回 申 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5 )T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 算,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 遇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申 购 、赎 回 的 数额约 定 : 投 资者 按 金 额申购 基 金 , 申购 基 金 最低金 额1000 元(含 申购费)。基金申购份额计算单位为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但某笔赎回导致该 投资者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基金份额时 ,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 赎回金额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 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实施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告。 6、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 万元 1.5% 25 万元≤M <100 万元 1.0% -3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收取1200 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 产。 (2)赎回费率 场外 赎回费率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 续费等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 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 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 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手续费=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 手续费 -33-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 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 年半,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赎回总 金额=10000×1.025=10250 元


赎回 手续费=10250×0.30%=30.75 元


净 赎回金额=10250 -30.75=10219.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可得到10219.25 元赎回金额。 8、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 三)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34-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四)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 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支付时, 可支付部分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 五)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 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请 总数)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分别 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35-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 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顺延至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 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通过 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款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 六) 其他暂 停申 购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招 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七)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36-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八) 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 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推出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公告。 ( 十) 其他 特殊交 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 以外的其他特 殊交易业务。 十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 一)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 二) 系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7- ( 三) 跨系统 转登 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 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通过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品质优良、 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股票, 并 将部分资产用于复制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指数(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 的业绩表现,在控制 相对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追求中长期的资本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被动投资部分用于跟踪大型公司股票指数, 主动投资部分投资于中小型成长公 司股票, 通过 被动投资与主动投资 的 有效结合, 以及规模和风格的均衡配臵, 构建适度多 元化的投资组合以降低基金资产整体风险,实现 稳定与成长的统一。 ( 三) 投资方 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 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 以? 核心-卫星 ? 策略作为股票投资的总体策略。 ?核心-卫星? 策略是指将股票资产分为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 核心组合通过跟踪指数进 行被动投资, 控制投资组合相对 于市场的 风险; 卫星组合通过优选 股票进行主动投资, 追 求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本基金的核心组合用于跟踪大型公司股票指数(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 ) , 卫星组合用于 优选中小型成长公司股票。 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层 面: 1 、股票投资策略 (1)? 核心-卫星 ?策略 本基金 通过?核心-卫星 ?策略 将被动投资策略和主动投资策略有效结合起来,融 合被动 投资 (核心组合) 长期收益稳定、 低风险、 低成本和 主动投资 (卫星 组合) 具有获 取超额收益机会的优势。 核心组合对大型公司股票指数 ——富时中国A200 指数进行优化 复制, 通过低成本的指数化投资, 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下大型公司的长期稳定收益, 降低股-38- 票资产的整体风险; 卫星组合将积极选股对象限定为中小型成长股, 以获取优质高成长公 司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臵的范围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60% -95%, 其中, 核心组合 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 55%-65%, 卫 星组合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净值的 35%-45%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0%-40%, 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 。 (2)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指数投资 本基金的核心组合 选择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 作为跟踪标的, 进行指数化投资, 以期获 取该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平均收益 。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前身为2001 年7 月26 日开 始由新华富时 指数公司发布 的‘新华富时中国A200 指数’,于2010 年 12 月更名为‘富 时中国A200 指数’。 该指数 包含深沪两个市场中经过自由流通量和流动性检测合格的、 总市值排名前200 家的大型 上市公司,涵盖36 个行业 。 在剔除基本面恶化、 投资价值降低的成份股的基础上, 本基金采用有约束条件的最小 跟踪误差优化算法进行指数跟踪。 在投资的全过程中, 本基金对核心组合与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的偏离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力争将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3)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中小型成长股优选策略 本基金 的卫 星 组 合采 用 主动性 投资 策略 ,通 过 建立公司 成 长性 评估 系 统,在 深入研 究的基础上发现并投资 于 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型 公司股票, 以捕获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 获利机会。 本基金中小型成长股 组合构建流程如下: -39- 图 1 中小型成长股组合构建流程 ① 中小型公司选择 对于中国 A 股市场中的所有 上市公司 ,按其总市值升序排列,并计算各 公司所对应 的累计总市值占全部 公司 累计总市值的百分比,将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百分比处在 [0 %,40 %] 的公司定义 为中小型 公司。本基金选择上述定义的中小型 公司股票 ,建立一级 股票备选库 。 由于新股发行等因素导 致 A 股市场市值规模分布发生较大变动时,本基金可对 上述 定义的 中小型公司规模进行重新界定。 ② 财务健康状况评价 在剔除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包括涉及关联方交易的 公司、ST 公司、 *ST 公司、 出现 法律问题或财务问题以及存在股价操纵嫌疑等公司的基础上, 主要 通过考察上市公司利润结构、 持续性利润水平等, 剔除盈利质量和经营现金质量较差的上 市公司,选出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建立 二级股票 备选库。 ③ 成长性评估 一 级股 票备 选 库 三 级股 票备 选 库 成 长性 评估 建 立投 资组 合 财 务健 康状 况 评价 二 级股 票备 选 库 全部A 股上 市公 司 中 小型 成长 股 票组 合 中 小型 公司 选 择 -40- 在 财务健康状况评价 的基础上, 运用上市公司成长 性评估系统, 通过 对上市公司进行 深入分析和实地调研,筛选具有良好持续成长性的股票,建立 三级股票备选库 。 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以宏观分析和行业分析作为评估的基础, 对 公司 内部因素进行深 刻理解和分析, 预测其未来的成长性, 从而优选出 品质优良、 成长潜力高于平均 的上市公 司。 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包括宏观环境分析、 行业 前景分析、 公司显在因素 分析和公司潜 在因素分析四个组成部分。 宏观环境分析: 通过分析 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宏观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因素, 判断公 司主业是否具有广阔的潜在成长空间。 行业前景分析: 通过分析 公司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 和是否具有稳定增长的市场需求, 对公司未来成长的关键驱动因素 进行考察。 公司显在因素 分析: 在考察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基础上预测其未来成长性。 主要 运 用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 益率、 每股自由现金流量等指标, 通过交叉分析, 对上市公司的历史成长性进行综合考察。 其中,主营业务利润率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均为 70%臵信度下过去 3 年 (包括年度与半年度)的增长率,即扣除了增长率中风险因素之 后、在下期有 70%把握 达到的可信增长率。 在历史成长性基础上, 预测公司未来两年的每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SG )等 指 标, 通 过与 行 业 平均 水平 和 市场平 均 水 平的 比较 来 判断公 司 未 来成 长性 , 并 根据预期的股价每股主营业务收入比(P/S ) 等指标确定最佳投资时机。 公司潜在因素 分析: 主要通过分析公司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成本控制力、 技术领 先性, 管理团队的历史业绩、 决策力、 开拓性、 稳定性以及公司的研发能力、 营销网络等 定性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将未来成长性转化为现实成长性的潜质。 图 2 天治上市公司成长性 评估体系 上 市公 司 成 长性 公司潜 在因 素 行业前 景要 素 公司显 在因 素 宏观环 境要 素 宏观经 济周 期 宏观政 策 产业政 策 行业生 命周 期 行业市 场潜 力 主导产 品 管理团 队 研发能 力 营销网 络 历史成 长性 预期成 长性 -41-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满足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 将小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品种。 债券投 资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和债券品种特征因素的基础上, 运用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收 益率利差分析 、 套利交易 等策略进行债券久期配臵、 类属配臵, 获取 债券市场的 长期稳定 收益。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富时中国A 全指× 75% +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25% 。 富时中国A 全指为本基金股票投资 的业绩比较基准, 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为 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富时中国 A 全指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法编制, 能够较为全面地反 映中国A 股市场的整体走势 。 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涵盖深沪两市挂牌的国债, 反映交易所国 债市场整体走势,是运用日渐广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的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具有中等风险、 中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介于大盘平衡型基金 和小盘成长型基金之间。 ( 七) 投资决 策流 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 的分层决策体 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基金 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 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管理部、 研究 发展部、 定量分析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 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 行业与 公司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以及 定量分析部定量分析师 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包括宏观经济、 市场、 行业、 投资品种和-42- 投资策略等分析)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 确 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 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 结合自 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析和判断, 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 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臵比例和股票、 债券的投 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臵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周的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 制 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成投资决定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要投资必 须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审 批 程 序 和 相 关 规 定 向 投 资 总 监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 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 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 经 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交易部 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易情况及 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执行时发生差异, 则需填写差 异原因,并呈报基金 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研究员与 定量分析师的投 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一 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 总结 , 并提出投资 总结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43- 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部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的组合 )的风险水平, 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确 保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 八)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违反基金 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2 项规定的比 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 其规定。 ( 九)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44-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2,876,801,568.85 92.01 其中:股票 2,876,801,568.85 92.01 2 固定收益投资 29,226,000.00 0.93 其中:债券 29,226,000.00 0.9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1,289,244.84 6.76 6 其他资产 9,371,287.59 0.30 7 合计 3,126,688,101.28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45-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9,690,000.00 1.27 B 采掘业 130,727,197.68 4.20 C 制造业 1,570,272,150.52 50.40 C0








食品、饮料 239,438,576.32 7.68 C1








纺织、服装、 皮毛 54,600,000.00 1.75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 塑胶、塑料 157,444,378.93 5.05 C5








电子 192,463,116.54 6.18 C6








金属、非金属 183,260,000.00 5.88 C7








机械、设备、 仪表 431,087,965.88 13.84 C8








医药、生物制 品 311,978,112.85 10.01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62,817,017.68 5.23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5,879,470.77 1.15 G 信息技术业 265,377,113.84 8.5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47,622,220.00 4.74 I 金融、保险业 313,656,271.68 10.07 J 房地产业 80,883,726.02 2.60 -46- K 社会服务业 41,112,048.66 1.3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412,000.00 0.05 M 综合类 87,352,352.00 2.80 合计 2,876,801,568.85 92.33 3、 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080 中材科技 2,900,000 120,060,000.00 3.85 2 601318 中国平安 1,700,000 95,472,000.00 3.06 3 601699 潞安环能 1,507,032 89,879,388.48 2.88 4 600690 青岛海尔 3,000,000 84,630,000.00 2.72 5 002376 新北洋 1,721,674 81,245,796.06 2.61 6 002449 国星光电 1,773,200 77,754,820.00 2.50 7 600869 三普药业 3,000,000 77,070,000.00 2.47 8 002358 森源电气 1,700,000 76,211,000.00 2.45 9 600068 葛洲坝 6,404,490 74,292,084.00 2.38 10 000925 众合机电 2,743,130 66,850,078.10 2.15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9,264,000.00 0.6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62,000.00 0.32 -47-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29,226,000.00 0.94 5、 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 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0007 10 附息国债07 200,000 19,264,000.00 0.62 2 1081237 10 富润CPO1 100,000 9,962,000.00 0.32 6、 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7、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25,258.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1,816.62 5 应收申购款 254,212.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71,287.59 (4)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48-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 - (3) (2) - (4) 2006 年 1 月 20 日- 2006 年 12 月 31 日 75.78% 1.32% 75.76% 1.07% 0.02% 0.25% 2007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6.33% 2.03% 120.24% 1.73% 6.09% 0.30% 2008 年 1 月 1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7.31% 2.13% -45.74% 2.30% -11.57% -0.17%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0.60% 1.61% 76.26% 1.53% -25.66% 0.08%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8% 1.48% -3.04% 1.17% 4.32% 0.31%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的 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49- 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不同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 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50-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低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 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高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 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 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的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 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确-51-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 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股指期货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52-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六) 估值错 误的 确认及 处理 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53- 告中国证监会; (3) 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因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7)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二) 款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4-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基金年度已实现收 益的50%;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6、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 红;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时, 分配的基金收益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自动 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7、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 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现金红利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 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方式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7、基金上市的费用; -55-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8 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 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6-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信息披 露的 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业务规则》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进行。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信息披露 的 种类、 披露 时间和 披露 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57-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同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半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3) 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前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 金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2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59-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还可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www.chinanature.com.cn) 的 网 站 查 阅 和 下 载 上 述文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九、 风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进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使基金运作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资的收益-60-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购买力风险 若发生 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导致基 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下降 。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公司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行业竞争、 管理 团队、 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 证券市场的判断有偏或获取的 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导致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也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 ( 三)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资中会因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或投资者大额赎回等原因面临流 动性风险, 使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证券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我国股票 市场在大幅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赎回申 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 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五) 技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上市交 易的 风险


-61-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 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 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 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 七) 其他风 险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 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基金 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 可以留臵该基金财产或 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的 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2日内应当公告。 -62-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或分 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义务 -63-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 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64-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65-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帐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66-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7-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和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68- 1、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 条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2、议事内容及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 符 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3、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7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 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71-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3102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 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72-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理外汇 买卖;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分账管 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 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合理期限内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73-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 防范和减 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臵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 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 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其正常运行。 (4)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 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募集专户; 基金募集专户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进行 划付。 -74-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 办理资金的收 支。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 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的名义联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各 开 设 一 个 或 多 个 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二级清算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由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办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资业务,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合同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75-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签署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 以便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 且该正本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8、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申请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并代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 根据 《销售办法》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6、被授权发送基金净值数据的人员应适用第五条(一)款项下的规定。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登记人 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76- 2、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服 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 单包括月度对账单 和年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于每月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当月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 度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 如投资者需要重臵寄送方式或寄送 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 二) 网络在 线服 务 与网 上交 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 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77-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 网上交易、 帐户查询、 电子对帐单申请、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臵、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 三) 信息定 制服 务 在技术 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 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 交易确认查询、 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 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 四)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3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864800 、021-34064800 传真电话:021-64375409 ( 五) 投诉受 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以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0 年 7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 月 20 日期 间,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 告如下: 1、2010 年 7 月 30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航空动力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78- 2、2010 年 8 月 14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信达证 券 非 现 场 委 托 方 式 ( 含 基 金 定 投 网 上 业 务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天 治 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国泰君安证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2010 年 8 月 25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金 所持股票航空动力恢复采用收盘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 4、 2010 年8 月27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0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5、2010 年 8 月 30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齐鲁证 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6、2010 年9 月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0 年9 月)》。 7、2010 年 9 月 21 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2010 年10 月27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0 年第3 季度报告》 。 9、2010 年11 月1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双汇发展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0 、2010 年 11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调整的公告 》。 11 、2010 年12 月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海通证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2 、2010 年12 月3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旗下基金 所持股票双汇发展恢复采用收盘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 13 、2010 年 12 月 1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 14 、2010 年 12 月 18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治核心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因相关指数名称变更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15 、2010 年 12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79- 16 、2011 年1 月4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 (LOF ) 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注册登记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3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