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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ETF(510260)

新兴ETF: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前


言 3 释


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2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新兴产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 同》 ” )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3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新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即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 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 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简 称ETF 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6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上证新兴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 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 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 指数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现金替代




















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 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 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











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7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交易时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分)的实时市值计算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 定交易”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 率差额之日 8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净值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 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 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9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新兴产业指数。 10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1、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认购。 2、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11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 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 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 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 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 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 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七、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八、 募集期利息和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 的专门账户。募集的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12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 冻。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3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1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15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规定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业务开始日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 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2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16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 T+1日和T+2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 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 17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编制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如申购、赎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可申请基金交易的临时停牌或暂 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一定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 招募说明书。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赎回;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在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 18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并予以公告。 八、集合申购及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 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 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 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9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0266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20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1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 额或赎回的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2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发售代理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23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5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2) 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 及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 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经折算后可 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数折算为参会份额数的 方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当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 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


每一参会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7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8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9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30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31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2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参会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33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选举三名监票人, 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从出席会议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选举产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3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5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6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7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8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9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业务是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 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 算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40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1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同时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 融衍生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该 部分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投资理念 新兴产业代表产业发展的未来方向,在一国的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承担着 重要作用。历史经验证明,及时选择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行新旧产业之间 的更新换代是所有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必然选择。 战略性新兴产业将逐步成 为未来中国经济的主导力量,相关行业和企业将在这一过程中得到长期快速成 长。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的方式投资于新兴产业的上市公司,更为有效地分散新兴 产业企业较高的非系统风险,获取长期的投资回报。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新兴产业指数 上证新兴产业指数具有与众不同的行业特点, 旨在反映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 深度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股票的发展变化。目前上证新兴产业指数覆盖 10 个 42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兴行业,包括信息产业、生物医药、生物育种、新能源、电动汽车、高端制造 业、国防及航天、现代服务业、新材料、海洋产业。而这些行业并不是一成不变 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行业也在逐渐演化。上证新兴产业指数对战略性新兴 行业的选择有三条原则:一是产品要有稳定并有发展前景的市场需求;二是要有 良好的经济技术效益;三是要带动一批产业的兴起。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 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 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合, 但在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 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其他合理原因导 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43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 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 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 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 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 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 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控经理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 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 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 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 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4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4、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 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 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根据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 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将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 基金申购或赎回导致现金头寸提高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组合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 作下一交易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及 权重,确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合理的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成份股定期调整及临时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成份股变更 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成份股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45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据以确 定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替代投资 对个别成份股,若其存在投资受限、严重的流动性困难、财务风险较大、面 临重大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 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或者选择与其行业相 近、定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他股票来代替,即采用“替代投资 策略”应对。采用替代投资策略的原则是使得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误差最小化,以利于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5、衍生品投资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 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资于 衍生工具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 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拟投资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6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 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 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7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 合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8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对价;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49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50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1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52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53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5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6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 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成立当季)人民币5万元。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57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58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本基金可进 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 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 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 59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 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的 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0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62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3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6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65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66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67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8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9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70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1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72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73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7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75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76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 额或赎回的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发售代理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77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78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79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80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他人参会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 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经折算后可 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数折算为参会份额数的 方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当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 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


每一参会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1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 82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83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8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85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86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87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参会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选举三名监票人, 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从出席会议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选举产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88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监票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89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本基金可进 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 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 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 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的 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 90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91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 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成立当季)人民币5万元。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92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93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值的90%,同时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 融衍生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该 部分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 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 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 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9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5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96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7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8本页无正文,为《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 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20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