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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景稳债A(261001)

顺景稳债: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 月 21 日证 监 许可【2011 】126 号文核准 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和/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38 九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非 交易 过户及 转托 管 ........................... 47 十 、基 金的投 资 ................................................... 48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55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56 十 三、 基金财 产估 值 ............................................... 58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2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4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9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0 十 八、 风险揭 示 ................................................... 7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清算 ................................. 76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9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6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7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109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10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 顺 长 城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以及 基金合同 等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 管 理 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景 顺长 城 稳 定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












































及 其定 期更 新 ; 基金合 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 会 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景 顺长 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景顺长 城 稳定 收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





























指《 景顺长 城稳定 收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银 监会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管 理人


























指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国 银行 ” )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 代为办 理本 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及转 托管 等 基 金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 理本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 的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景 顺长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权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 管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指按 照 基金 合同 第 九部分之 规定召 集、召 开 并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 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基 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 续后, 中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 基金 募 集期


























指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基 金合同 终止 之间 , 基 金存 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限; 日/ 天



































指公 历日 ;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指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 资者 向销 售机 构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申请 的开 放 日 ;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含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N 指自 然数 ; 开放日





























指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存 续期 间 , 投资 者申 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 存续 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按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条件 , 申请将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运 用 基金财产 进行投 资时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 基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 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






































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巨额赎 回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本基 金赎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购 申请






































总 份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之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情 形;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 财 产总 值














指基 金持有 的 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以 及 以






































其他 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 基 金财 产 价 值总 和; 基金 财 产净 值














指基 金 财 产总 值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 计算 日基 金财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 的 单






































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 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 财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 有效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司法解 释 、 地









































方 法规 、 地方 规章 、 部 门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 该 法






































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 充;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 避免和 无法 克服 的事 件 和 因素, 包括






































但 不限 于地 震 、 洪 水 及 其他 自 然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疫情 、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 、电 脑系统 或 数





据 传输 系统 非正 常停 止以及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 交易场 所 非正






































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 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或 其它 媒体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 杨 皞阳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设 立的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由长 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 限公司 共同 发 起设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 出资 比例分 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7 个一 级部 门 , 分别是 : 投资 部 、 市 场部 、 运营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 行政部 、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专户 理财 部 、 国际投 资 部4 个 二级 部门 ; 市 场部 下设 渠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服 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4 个二 级部 门; 运营 部下 设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交 易管 理部3 个 二级 部门。 各部 门的 职责如 下: 1、 投资部 1) 投资研 究部 : 负责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国 内股 票选 择和 组合 的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2) 固定收 益部 : 负责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国 内债 券选 择和 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专户理 财部 :负 责完 成一 对一、 一对 多等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4) 国际投 资部 : 主要 负责 与QDII 、QFII 等国 际业 务相 关的基 金产 品设 计 、 投 资 管理、 国际合 作和 培训 等业 务。 2、 市场部 1)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2) 机构客 户部 :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户 , 并使 其认 识并 了 解本公 司在 企业 年金 、 社 保等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3)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营部 1)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2)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4、 人力资源部 : 负责 公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 包括招 聘 、 薪 资福 利 、 绩 效管理 、 培训 、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务行政部 : 负责 公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管理和 基金 运作合 规性进 行全方 位的 监察稽 核,并 向公 司 管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核 报告 。 7、 总经理办公室: 主 要 受 总经理 委托 , 协 调各 部门 的工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常 办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现 有员 工 114 人, 其 中 71 人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历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事 长 , 武 汉水利 电力 学院 ( 现武 汉 大学 ) 动 力系 本科 毕业 , 辽宁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葛 洲坝 水 力发电 厂主 任 、 研 究员 级 高级工 程师 , 葛洲 坝至 上 海超高 压直 流输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电葛洲 坝站 站长 、 书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任 , 华能 南 方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住地产 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 党组书 记 ,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副董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等 职。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Babson 学院 ,获 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 分析 师、 花旗 银行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裁 、 Capital House 亚 洲分 公司的 董事 总经理 。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 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员 会成 员 ,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会 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担任 香港 联交 所委 员 会成 员, 并 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证 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杨平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国 际 MBA 学历 。 历 任 北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外 汇部首 席交 易员 、 加 拿大 蒙特 利尔 银 行北京 分行 资金 部和 市场 部高级 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 险公司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银行/ 外 汇业务部副 总经理、中国 人民保险( 香港)有 限公司 投资 部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等 , 现任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许义明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香 港大 学社 会科 学学 士及香 港城 市大 学金 融工 程学硕 士 。 曾先后 就职 于前 美国 大通 银行香 港 、 台 湾及 伦敦 分行 财资部 , 汇丰 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市 场部 ; 之前曾 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兼总 经理 、 香港 景顺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大中华 区业 务拓 展总 监等 职务。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现任北 京师 范大 学校 学术 委员会 副主 任 , 经 济与 资 源管理 研究 院院长 ,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 生院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教育部 社会 科学 委员会 经济 学部 召集 人。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香 港大学 文学 士 (1972 年 毕 业) ,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S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行 ” 所有者 。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 以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 国际知 名会 计师 楼“ 毕马 威会计 师行 ”[KPMG] 。 靳庆军先生 ,独立 董事,1982 年毕 业于安徽 大学外 语系英语专 业,获 文学学 士,1987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担 任中 信 律师事 务所 涉外 专职 律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 师行 、 英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 1993 年发 起设 立信 达律 师 事务所 ,担 任执 行合 伙人 。 2、基 金管 理 人 监事 会成 员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黄海洲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毕 业于 武汉 大学 。 现任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 深圳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事 、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经理 及工 程管 理部经 理。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英 国 曼彻斯 特大 学会 计及 计算 机科学 学士 学位 , 英国 伦 敦政治 经济 学院管 理理 学硕 士学 位 。 曾任伦 敦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核数 师 , 历 任景 顺香 港 有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业 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企 业发展 部经 理, 现任 景顺 投 资管理 亚太 有限 公司 亚太 区监察 总监 。 邵媛媛女士 ,监事 ,1999 年毕业于安 徽财贸 学院会 计学系,获 管理学 硕士 学 位。现担 任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运 营部 下属 基金 事务 部总监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师事 务所 、福 建兴 业银 行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人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 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蔡宝美 女士 , 副 总经 理, 英国克 兰非 尔德 大学 商学 硕士。 曾担 任摩 根富 林明 投资信 托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汇丰 银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台 湾分公 司国 际投 资部 副总 裁兼基 金经 理 , 香港涌 金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经理 等职 务。2008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Patrick Song Liu ( 刘颂 ) 先生, 副总 经理 , 英 国牛 津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先后任 职 于路透 香港 上海 办事 处、 路透香 港、 路 透伦 敦有 限 公司及 伦敦 洛希 尔父 子有 限公司; 于 2006 年加入 香港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担 任景 顺大 中 华区机 构业 务拓 展部 总监 一职 ; 其 后被 派 往香港 景顺 驻北 京代 表处 ,担任 首席 代表 。2009 年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4、督 察长


刘焕喜 先生 ,督 察长 , 华 中农大 经贸 学院 投资 与金 融系博 士。 曾任 武汉 大学 教师工 作处 副科长 、 武 汉 大学 成人 教 育学院 讲师 、 《 证券 时报 》 社编辑 记者 、 长城 证券 研 发中心 研究 员、 长城证 券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 公司 督察 长。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佘春宁 先生 , 武汉 大学 经 济学学 士 、 硕 士、 博士 。 曾 任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圳 特区分 行、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深圳 分局 深圳外 汇经 纪中 心 , 也 曾 担任大 鹏证 券资 金结 算部 资金经 理 、 招 商 基金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分析 师和基 金经 理等 职务 ;2010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具 有 11 年证 券、 基金 行 业从 业经 验。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总监 、 专 户理 财部 投资 总监 、 国际 投资 部负 责人 等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蔡宝美 女士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投 资总 监; 唐咸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Menglin Luo ( 罗孟 林) 先 生,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总监 ; 戴春平 先生 ,专 户理 财部 投资总 监; 陈爱萍 女士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人 。 7、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 管 理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 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 准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采 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 基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有 关 费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 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 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 关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其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 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 操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作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1 ) 董 事会 审计 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负 责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合规 性控 制, 并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 计工 作进行 审 核 监督 。 该委 员 会主要 职责 是 : 审 议并 批 准公司 内控 制度 和政策 并检 查其 实施 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 度 的实施 ; 向董 事会 提名 外 部审计 机构 ; 负 责内部 审计 和外 部审 计之 间的协 调 ; 审 议公 司的 关 联交易 ; 对公 司的 风险 及 管理状 况及 风险 管理能 力及 水平 进行 评价 , 提 出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常经 营 、 拟 募 集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 行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 监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对 风 险控制 情况 进 行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风 险 评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例 行 董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 半个年 度风 险控 制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和 指 导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的 工作 及 董 事会 赋予的 其他 职 责。 (2)风险 管理委 员会:是 公司日常 经营中整 体风险 控制的决 策机构, 该委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 制的非 常设 机构 , 由公 司 督察长 、 总经 理、 副总 经 理及各 部门 负责 人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是 : 评估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 度本身 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 这些制 度在 执行 过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 并 负 责审定 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 况分析 报告 , 基 于风险 与回 报对 业务 策略 提出质 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 务方向 ;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 授权方 案 ; 负 责 协调处 理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 定业 务风 险损 失 责任人 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 各项风 险与 内控 状况的 评 价 报告 ; 审定 公 司内控 管理 组织 实施 方案 , 检 查评 估公 司内 控制 度 的健全 性 、 合 理 性和有 效性 ;对 其他 未涉 及的风 险进 行评 估, 并提 出相应 的处 理方 案。 (3)投资 决策委 员会:是 公司投资 领域的最 高决策 机构,以 定期或不 定期会 议的形式 讨 论 和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公 司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 总经理 、 投资 总 监、 投资 研究 部研究 总 监 、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总监 、 专户理 财部 投资 总监 、 国 际投资 部负 责人 等 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包 括 : 确 立基 金的 投资 方针 、 投资方 向以 及投 资原 则和 策略 ; 审 定基 金 财产的 配置 方案 , 对投 资 部提出 的重 要事 项进 行讨 论决定 ; 制订 基金 投资 授 权方案 ; 对超 出 执行委 员权 限的 重大 投资 项目做 出决 定 ; 批 准基 金 经理的 年度 计划 , 考核 基 金经理 的工 作绩 效; 定 期审 议基 金经 理的 投 资检讨 报告 , 并 形成 决议 ; 遇到重 大事 件及 时调 整投 资决策 方案 。 (4)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制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 察长 全权 负责 公司 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可列席 公司 任何 会议 , 调 阅公司 任何 档案 材料 , 对 基金运 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及遵 规守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法情况 进行 内部 监察 、稽 核;每 月独 立出 具稽 核报 告,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和董 事长。 (5)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并 保 证 其工作 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权 对 公司各 类规 章制 度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完备性 、 合理 性、 有效 性 进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 和建议 , 并将 意 见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 察 稽核部 组织 对全 公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 答公司 各部 门提 出的 法律 咨询 , 并 对公 司 出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对 公 司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出现 的风 险 问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或总 经理 办公 会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 监督整 改。 II 、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 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检 查;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 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 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 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行 使中 央银 行 、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 服务 大 众、 振兴 民族 金 融业为 己任 , 稳健 经营 , 锐 意进 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 了长足 发展 。 新中 国成 立 后, 中国 银行 成 为国家 外汇 外贸 专业 银行 , 为 国家 对外 经贸 发展 和 国内经 济建 设作 出了 重大 贡献 。1994 年, 中国银行改 为国有 独资商 业银行。2003 年 ,中国 银 行开始股份 制改造 。2004 年 8 月,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2006 年6 月、7 月 , 先后 在香 港联 交所 和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成功挂 牌上 市 , 成 为首 家 在内地 和香 港发 行上 市的 中国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 是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港、 澳门 及 29 个国 家为 客户 提供 全面的 金融 服务 。 主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附 属机构 中银 国际 控股 集团 开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 全 资子公 司中 银集 团保 险有 限公司 及其 附 属和联 营公 司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 通 过全 资 子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 有限 公司从 事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中银 航空 租 赁私人 有限 公 司经营 飞机 租赁 业务 。 按 核心资 本计 算 ,2009 年中 国银行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 “ 世 界 1000 家大银 行” 排名 中列 第十 一位。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 营的 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到 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可 和赞 誉 , 树 立了 卓越 的品牌 形象 , 中国银 行 被The Banker ( 英国 《银 行家》 ) 评 为 “2009 年中 国年 度银 行” , 被Euromoney ( 《欧 洲货币 》 ) 评为 “2009 年 度最佳 私人 银行 ” , 被Global Finance ( 《 环球 金融》 )评为 “2009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年度中国最 佳外汇 交易银 行” ,被 Trade Finance ( 《贸易金融》 )评选为 “中 国本土最佳 贸 易服务银行” ,被 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贸易融 资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 中国 最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佳 贸 易融资 银行 、 中 国最 佳外 汇 交易银 行” 。 面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 银行将 坚持 可持 续发 展, 向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不 断 迈 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 生, 自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自2003 年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行 长,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 期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 货 币政 策 司司长 、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 10 月至1996 年 10 月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总裁、 计 划 资金 司司 长等 职。 肖 先生 出生 于1958 年8 月,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任 海南 省副 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9 月担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1988 年至 1994 年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 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 金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 京大学光 华管理 学院 金融 学专业博 士研究 生学历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加 入 中国银 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 任职 于 中国建 设银 行, 曾工作于 多个岗位 ,先后 担任分行 行长、总 行多个 部门的总 经理及副 行长。1978 年毕 业于 南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 6 月 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 2007 年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 2005 年9 月 起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 司业 务处 处 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助 理 、 党 委委 员等 职。 董先 生 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 的情 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根 据 不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中国 银 行于 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 部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析及监 督服 务 、 风 险管 理 与内控 、 核算 估值 、 信 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 另外,中 国银行 在北京 市分 行、上海 市分行 、深圳 市分 行、广东 省分 行、江苏 省分行 等重点 分行 已开展托 管业务 。 (四)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 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 封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 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 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 合 、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 选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 景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优 质 生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 股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 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 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工 银全 球 股票(QDII) 、 嘉实 海外 中 国股票(QDII) 、 银 华 全 球 优选(QDII-FOF) 、 长盛 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股票型(QDII) 、华泰柏瑞亚洲领 导企业股票型(QDII) 、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QDII) 等 9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市场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和 理财品 种,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五)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 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 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 定了 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1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刘 亚东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 -57092615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虞 谷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深南 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 0755-25841098 客服电 话: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5859591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或(0755 )961202 网址:www. pingan.com (11)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12)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 王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广 州 天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gf.com.cn (17)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址:www.gfhfzq.com.cn (1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陕西 省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0)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668 ,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2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潘 鸿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陈 康菲 电话:021-50122222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杨 波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法定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宇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1 月 21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126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七) 募集 方式 和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 公 开发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 其 他代 销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八)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 体发售 时 间由 基金 管 理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九)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 金向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 售,具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中确 定 并披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3. 认购原则 和认购 限额:认 购以金 额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本基金 代销 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 统(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 开通)每个账户首次 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 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具体以 各家 代销 机构 公告 为准) 。 直 销中 心每个 账户 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 认 购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十一 )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的 ,称 为 A 类;不收 取认购/ 申购 费, 而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 A 类为 261001 、C 类为 261101 。 两类 份额 分别 计 算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在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合 适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提 供本 基 金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的转换 服务 。 基金 份额 类 别 间转 换的 数量 限制 、 转 换费率 等事 项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决定 并另 行公告 。 (十 二 )认 购费 用与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 资者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 ,C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购 时不 收 取认购 费。投 资者 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的认 购费 费率按 认购 金额 递减 ;投 资者如 果有 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万 0.05%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在 投资 人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基金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①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②认 购 C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间 利 息)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 有 效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 为准。 例如 : 某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 金 10 万元 A 类基 金份 额 , 所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为 0.60% 。 并假 定该笔 认购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利 息 100 元 。则 认购 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期间 利 息) /基 金 份额初始 面 值= (99403.58+100 ) /1.00 =99503.58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间 产 生利 息 100 元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时, 投资 者账 户登 记有本 基 金 99503.58 份。 例如: 某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10 万元 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购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利 息 10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间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始面值= (100,000+100 ) /1.00=100,10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间 产 生利 息 100 元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时, 投资 者账 户登 记有本基金 100,100 份。 (十三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定 并披 露。 2、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 (包 括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网点 ) 受理 申请 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认 , 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 收到 了认购申请。申请是 否有 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 准。 投 资者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最 终成 交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十四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资 者所 有 , 如 基金 合 同生效 , 则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计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账 户, 利息 和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 为 准 。 (十五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具 备 下列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 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备 案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具 备 上 述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募 集结 束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请求 报酬。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财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 )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金的开 放日为 本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 公告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 之日,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投 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的 3 个工 作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四 )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本基金 份额分为 不同类 别,适用 不同的申 购费率 或销售服 务费率, 投资者 在申购 时 可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6、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五 )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无 效 而不予 成交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 (包括 该日 )对 基金 投资 者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及时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 销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投 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申请 金额 代销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 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已 在任 一 网点有 认 ( 申) 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具 体以 各代 销机 构网 点公告 为准 ) 。 直销 中心 每 个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 已在任 一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申请 份额 本基金不 设最低赎 回份额 (代销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但某笔 赎回导 致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赎 回。 3、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数量或 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 作 日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份额 和 C 类份 额两 种。A 类份 额收 取申 购费 、并 对持有 期 限少 于 6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 费,C 类 份额 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并对 持有 期限 少 于 60 日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费 。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 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购费 。 投资者 在申 购 A 类 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申 购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申 购费 率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申 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500 万≤M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 C 类 基金 份 额,则 申购 费 为 0。 2. 赎 回费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均 收 取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A 类份 额赎 回费 C 类份 额赎 回费 60 天 以内 0.30% 60 天 以内 0.30% 60 天 以上 ( 含) 0 60 天 以上 (含) 0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费率如发 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八 )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 申 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算 , 计 算结 果按 尾数 舍去的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以申 请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10 万元 A 类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并 假 定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62 元。 则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99,206.35 /1.062 =93,414.64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62 元,则 可得 到 93,414.64 份。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10 万元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 =100,000/1.0160=98,425.19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 可得 到 98,425.19 份。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 份额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如 : 某 投资 者赎 回 1 万份 A (或 C 类)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小 于 60 天,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 0.3%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2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62=10,620 元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率=10,620 ×0.3%=31.86 元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 万份 A (或 C 类)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2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10,588.14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 承担 ,并应在 申购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6、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 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 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 履行 必 要手续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 赎回 费 率 , 并 在调整 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的 3 个 工作 日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无法 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 产 净值 ;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5.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 资者 帐户。 发生 上述 (1) 到 (5 ) 及第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予 以公告 。 ( 十一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 产 净值。 3.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 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 赎回,已接收的赎回 申请 可延期支付,但延期 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财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申请 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 赎回 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撤销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撤销 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 时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三)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一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三个 工作 日 , 在 指定 媒 体 上连续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十 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九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及转 托管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 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继 承”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 承 人继承; “ 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业务 规则 提交 相应 材料 并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 基金 份额 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服 务。 基 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转换费 率等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 最 迟应 于转换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 按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注 册 登记机 构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 业务规 则。 ( 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结 。 在国 家有 权机 关做 出决定 之前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不要 惊涛 裂 岸。 本 基金 遵循 价值 投资 的 理念, 以严 谨的 研究 分析 为 基础, 积极把 握市 场失 衡中 蕴藏 的投资 机会 , 在严 格控 制 投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 追 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 (二)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者 提供 长期 稳定 的回报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行 票据、企 业(公 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A 股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它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不 主 动从二 级市 场买 入权 益类 资产, 仅限 于参 与和 持有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增发 、可转 债转 股 、 所持股 票配 售及 派发 、 权 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 以 及所持 股票 派发 和可 分离 债券分 离所 形成 的权证 等其 它所 有非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获得 的权 益资 产。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类资产 ( 含可 转换 债券 )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 于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依据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 金融 运行 数据 、 货币 政 策、 财政 政策 、 以 及债 券 市场和 股票 市场风 险收 益特 征 , 分 析 判断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和股 票市 场走 势 。 并 根 据宏观 经济 、 基 准利率 水平 、 股票 市场 整 体估值 水平 , 预测 债券 、 可转债 、 新股 申购 等大 类 资产下 一阶 段的 预期收 益率 水平 ,结 合各 类别资 产的 波动 性以 及流 动性状 况分 析, 进行 大类 资产配 置。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债 券部 分等 品种与 同 期限国 债或 央票 之间 收益 率利差 的扩 大和 收窄 的分 析, 主 动地 增加 预期 利差 将 收窄的 债券 类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属品种 的 投 资比 例 , 降 低 预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 以 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在 保证 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采取 利率 预 期策略 、 信用 策略 和时 机 策略相 结合 的积极 性投 资方 法, 力求 在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定的 收益 。 ① 利 率预 期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的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行 数据 , 分 析宏 观经 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 分 析金 融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 市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低 组 合的久 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 将下降 时 , 提 高组 合的 久 期。 并根 据收 益 率曲线 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弹 型组 合、 哑铃 型组 合 或者阶 梯型 组 合等。 ② 信 用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等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 差水 平, 结 合 各类券 种税 收状 况 、 流 动 性状况 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 同 债券类 属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个券选 择层 面 , 基 金管 理 人自建 债券 研究 资料 库 , 并对所 有投 资的 信用 品种 进行详 细的 财务分 析和 非财 务分 析 后 , 进 行 个 券选 择。财 务 分 析方面 , 以企 业财 务报 表 为依据 , 对企 业 规模 、 资 产负 债结 构、 偿 债能力 和盈 利能 力四 方面 进行评 分 , 非 财务 分析 方 面 ( 包括 管理 能 力、市 场地 位和 发展 前景 等指标 )则 主要 采取 实地 调研和 电话 会议 等形 式实 施。 ③ 时 机策 略 ⅰ 骑乘策 略。当收 益率曲 线比较陡 峭时,也 即相邻 期限利差 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随 着持 有期限 的延 长 ,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 而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 水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 通 过债 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ⅱ 息差策 略。利用 回购利 率低于 债 券收益率 的情形 ,通过正 回购将所 获得资 金投资 于 债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ⅲ 利差策 略。对两 个期限 相近的债 券的利差 进行分 析,从而 对利差水 平的未 来走势 做 出判断 , 从而 进行 相应 的 债券置 换 。 当 预期 利差 水 平缩小 时 , 可 以买 入收 益 率高的 债券 同时 卖出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缩小 获得 投资收 益 ; 当 预期 利差 水 平扩大 时 , 可 以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买入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同时 卖出收 益率 高的 债券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扩大 获得 投资收 益。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 前偿 还率 、 资产 池结 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 测资 产 池 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 并 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同时 , 管 理人将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 标的证 券收 益 率的影 响, 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以 及把 握市 场交 易机 会等积 极策 略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 管理 ,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4)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① 相 对价 值分 析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定期 公布 的宏观 和金 融数 据以 及对 宏观经 济 、 股 市政 策 、 市 场 趋势的 综 合分析 , 判断 下一 阶段 的 市场走 势 , 分 析可 转债 股 性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 过对 可 转债 转股 溢价率 和 Delta 系 数的 度量 ,筛选 出股 性或 债性 较强 的品种 作为 下一 阶段 的投 资重点 。 ② 基 本面 研究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内、 外部 研究成 果, 运用 景顺 长城 股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对可转 债 标 的公司 进行 多方 位 、 多 角 度的分 析 , 重 点选 择行 业 景气度 较高 、 公司 基本 面 素质优 良的 标的 公司。 ③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 对估 值 指标以 及 DCF 、DDM 等 绝对 估值 方 法对标 的公 司的 股票 价值 进行评 估。 并根 据标 的股 票的当 前价 格 和目标 价格 , 运用 期权 定 价模型 分别 计算 可转 债当 前的理 论 价 格和 未来 目标 价格 , 进 行投 资 决策。 3、权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1) 新股 申购 策略 ① 基 本面 研究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招股 信息 、 外 部研 究报 告、 公司 调 研等信 息 , 运 用景 顺长 城 股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对上 市公 司 进行多 方位 、 多角 度的 分 析, 其中 重点 关注 公司 的 业务价 值 、 公 司 治理情 况及 管理 能力 以及 自由现 金流 量状 况。 ②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 对估 值 指标以 及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DCF 、DDM 等绝 对估 值方 法对投 资标 的的 股票 价值 进行评 估。 ③ 申 购决 策 发行人 和承 销商 最终 确定 发行价 格后 ,基 金 管 理人 将参考 对投 资标 的合 理价 值的分 析 、 近期 新股/ 转债上 市涨幅及其他 因素,判断投 资标的上市 后的可能市场 价格。在此 基础上, 结合发 行市 场资 金状 况 , 大致测 算申 购中 签率 及收 益率等 数据 , 通过 对收 益 率与申 购资 金成 本的比 较, 从而 决定 是否 参与发 行申 购。 ④ 变 现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对投 资标 的实 行择机 变现 策略 , 即根 据 对新股 流通 价格 的分 析和 预测 , 结 合 股票市 场发 展态 势, 适时 选择获 配新 股变 现时 机, 以获取 较好 的股 票变 现收 益。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权 证等 衍生品 资产 , 但 有可 能持 有 所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或 因投资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而 产 生 的权 证等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 用 权证定 价模 型分 析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结合权 证的 溢价 率、 隐含 波动率 等指 标选 择权 证的 卖 出时 机 。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 金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部 是负 责 管 理基 金日 常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投 资总监 除履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 委员的 职责 外 , 还 负责 管 理和协 调投 资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是 投资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 负 责讨 论研 究计 划 、 投 资策 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基金 投资 组合 构建 或 调整方 案 、 基 金 资产运 作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投资 部负 责宏 观经 济 研究、 行业 研究 和投 资品 种 研究, 编制 、 维护股 票库 和买 进名 单等 投资证 券备 选库 , 建 立与 维护景 顺长 城 “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SRD)” 与债券 研究 资料 库 , 并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 投资 总监 和 基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策 依据 。 投资 部负 责 拟订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策 略 、 资 产配 置、 行业 和板 块 分布方 案 , 重 大 投资项 目提 案和 投资 组合 方案等 报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讨论 决定 , 其 中基 金经 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及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决议 具体 承担 本基 金的 日常管 理工 作。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作为 风险 管理的 决策 机构 , 由公 司 督察长 、 总经 理、 副总 经 理及各 部门 负责人 组成 , 负责 基金 运 作风险 的评 估和 控制 , 指 导业务 方向 , 并接 受、 审阅 监察稽 核报 告,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出 质疑 。 绩 效评 估与 风 险控制 室负 责投 资组 合风 险与绩 效的 定 期评估 。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基金 日常 运作 的合 规控制 。 本基金 的投 资流 程如 图 1 所示 图 1


基金 投资 流程 示意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投 资部 制定 下一 阶段 投 资策略 。 2、由基金 经理依据 对宏观 经济、股 市政策、 市场趋 势分析以 及公司既 定的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制 度的 要求 提出 大类 资产配 置、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建 议。 3、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核基 金经理提 交的大类 资产配 置、债券 类属资产 配置建 议,并 最 终决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 4、投资部 按流程筛 选出可 投资品种 ,由基金 经理依 据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 资限制 以 及资产 配置 方案 ,制 订具 体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5.持续 在 投 资、 交易 、风 控等环 节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持续风 险管 理。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市 场代 表性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在市 场上 具有较 高的 知名 度, 该指 数 是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场 国 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组合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部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 交易/ 合规/ 风控 提出资产配置 建议 议 基金经理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短融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 债券指 数 , 其 选样 包括 银 行间市 场和 沪 深交易 所市 场的 国债 、 金 融 债券及 企业 债券 , 央 行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一 年期 以 下的国 债、 金融债 和企 业债 。 2、指 数样 本与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的 一致 性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 用指 数的成 分与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具有 较高 一致 性, 能够 比 较贴切 地 体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风险收 益特 征。 3、公 允性 和不 可操 纵性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 用指数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代 表性 , 遵 循客 观的 编制 规 则, 具有 较 强的知 名度 和权 威性 ,保 证了该 指数 的公 允性 和不 可操纵 性。 4、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何 投资 人都 可以 获 得和使 用公 开的 指数 数据 , 保 证了 基 金业绩 评价 的透 明性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 风险 程度 较低 的投 资品 种 ,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 (八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投资 于其他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0)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 九)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十 一、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金 的 应 收款 项 和其它 投资 构成。 (二) 基金 财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总 值包括 基金 所持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应收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 三) 基金 财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财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 四)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三、 基金 财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合同利 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时 ,也 可以 采用 合同 利率计 算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 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部分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自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 现 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2、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期 末可 供 分配利 润以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5、基 金红 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 资者 红利 再投 资 所 形 成的基 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开 始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 除 权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 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当 年天 数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4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4)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 第(4)- (9)项 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5)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中所 发生 的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及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定 信 息披 露 费 自 基 金 发行费 用中 列支 , 不 另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若本 基金 募 集失败 , 发 行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各 项费 用按有 关规 定列 支。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认 购费 (1)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 资者认购时 收取认 购费,C 类基金份 额在认购 时不收 取认购 费。投资 者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时 需交纳 的 认购费 费率按认 购金额递 减;投 资者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00 万≤M <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万 0.05%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在 投资 人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基金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①认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②认 购 C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间 利 息)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 有 效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2、 申 购费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 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购费 。 投资者 在申 购 A 类 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申购 费, 费率 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申 购费 率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申 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 C 类 基金 份 额,则 申购 费 为 0。 (2) 计算 公式: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 申 请当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按 尾数 舍去的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以申 请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A 类份 额赎 回费 C 类份 额赎 回费 60 天 以内 0.30% 60 天 以内 0.30% 60 天 以上 ( 含) 0 60 天 以上 (含) 0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2) 计算 公式: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 份额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用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协商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或改变 收费 模式 。 降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模式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模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 履 行。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的 ,须经基 金托管人 同意 , 同时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减 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包 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 、 临 时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查阅信息披 露 文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 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等在 偿 付 本息 后 或回购 到期 后获 得的 资金 可能由 于市 场利 率的 下降 面临再 投 资的收 益率 低于 原来 利率 ,由此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收益下 降的 局面 ,产 生再 投资风 险。 5、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债券 票据 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 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 以 及由 于 债券票 据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会 导致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可能 性。 (二)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 或 者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 指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 照正 常的市 场价 格交 易而 引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 金资产 需保 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从 而在 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响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 者是 指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低风 险 、 低 收 益的债 券 型 基金 , 风险 收 益特征 不同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长周 期调 整等方 面原 因造 成债 券类 资产的 收益 波动 , 由 此给 投 资带来 一定 的 不确定 性, 从而 形成 风险 。本基 金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有可能 不能 充分 地反 映和 揭示利 率风 险 , 或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时 , 在 一定 时期 内可 能 高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 的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共同 协商 ,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使调 整后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 确 保基 金资 产 净值不 会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 性的 损害。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或权 证 , 但可以 通过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 增 发 新股、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和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的 权证 等 。 股票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给投 资带来 一定 的不 确定 性 , 从而形 成风 险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优 势 , 加 强对 市场 、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产 品等 的深 入研 究 , 持续优 化组 合配 置,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并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而带 来风 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自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基 金合 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以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 的除外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 权 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 财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产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 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等 , 在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回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 管 理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 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 准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采 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 基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有 关 费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 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 关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19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 除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投 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变更基 金 合 同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调整 收 费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方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 在 不 提高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的 费率 的前 提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额 级别, 增加 新的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 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媒体 上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 内 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 如 采用 通讯 表 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开 会 。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 定以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在表 决截止 日前 公 布 2 次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 接出具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4、直接出 具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意见 的其他代 表,同 时提交的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 其授权 代表 进行 授权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 款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事 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 人 为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由 基 金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 (3)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 大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大 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4)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 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 部分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分 配 方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的 , 现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2、由于基 金费用 的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基 金 管 理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分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低于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以期 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为准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益 可不分 配;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 资者 红利 再投 资所 形 成的基 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 配时发 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4、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协商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或改变 收费 模式 。 降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模式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模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者 提供 长期 稳定 的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行 票据、企 业(公 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A 股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它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不 主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动从二 级市 场买 入权 益类 资产, 仅限 于参 与和 持有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增发 、可转 债转 股 、 所持股 票配 售及 派发 、 权 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 以 及所持 股票 派发 和可 分离 债券分 离所 形成 的权证 等其 它所 有非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获得 的权 益资 产。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类资产 ( 含可 转换 债券 )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 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 他 活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投 资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0)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若将来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六、基 金 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财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财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财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财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七、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资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二)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 基 金合 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 照其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基 金合 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如 冰 成 立时 间:


2003 年 6 月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3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 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建立 相关的 技术系统 ,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 ( 公司 ) 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 分离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A 股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它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不 主动 从二 级 市场买 入权 益类 资产 , 仅 限于参 与和 持有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 增 发 、 可 转债 转股 、 所持 股票 配售及 派发 、 权证 行权 所 形成的 股票 , 以 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 分离 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 证等 其它所有非直接从二 级市 场获得的权益 资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对基 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比例范 围为: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 类资产 (含 可转 换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的 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①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②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③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④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⑤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⑥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投 资于 其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 从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⑦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⑧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⑨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其 他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⑩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 由 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 级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 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定 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的 交 易中 , 应 尽力 争 取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赔偿 责 任 。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事 先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3、基金 托 管人在 上述第 ( 一) 、 (二) 款的监 督和核 查中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的规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定、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 反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 依照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时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时 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 议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 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 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 理 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 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 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及 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 用的规 定。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后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 定 处 理 (6)除本 协议和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 净值数 据 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方 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双方 商定 的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 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③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①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⑤ 制 作清 算报 告; ⑥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⑦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 付清 算费 用; ② 交 纳所 欠税 款; ③ 清 偿基 金债 务; ④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以下 服务 项目: (一)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 寄送服 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 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或 本年 度 内发 生本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寄 送对 账单 。每 季度 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向 本 季度内 发生 本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每月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向 定 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 本月 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 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以电 子邮件形式寄 送对账 单。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所 得 的红利 将按 照红 利发 放日 前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本基 金份 额, 并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以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期或 不定 期为 投资 者提 供 投资策 略分 析报 告以 及基 金经理 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可 拨 打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 自 动语 音 留言栏 目、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在 24 小 时之 内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 复。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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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 二 月 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