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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债券A(160602)

鹏华普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2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0一一 年二月 
 
















































鹏华普天系列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3年 4月 28日证监基字 [2003]61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普天系 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 于 2003年 7月 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 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请 投资 者 根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产 品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1月 11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0年 12月 31日。 ( 本 报告 中财 务数 据 未 经 审计)















































鹏华普天系列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 绪


言 ....................................................................................................................................4 二 、 释


义 ....................................................................................................................................4 三 、 基金管理人 ............................................................................................................................8 四 、 基金 托 管人 ..........................................................................................................................16 五 、 相关 服务机构 ......................................................................................................................19 六 、 基金 份额 的 场外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43 七 、


基金 份额 的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52 八 、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和 转托 管 .............................................................................................52 九 、


基金的投资 ........................................................................................................................53 十 、


基金的 业绩 ........................................................................................................................67 十 一 、


基金的财产 ....................................................................................................................70 十 二 、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71 十 三 、


基金的收益 分配 .............................................................................................................77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78 十 五 、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82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83 十七 、


风险 揭 示 ........................................................................................................................85 十八 、


基金合同的 终 止 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87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89 二 十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100 二 十 一 、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服务 .......................................................................................108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110 二 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与查 阅 方 式 ...................................................................................113 二 十 四 、 备查 文件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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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 式 >》、《鹏华普 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的 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招募说明书,并根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 合 自己 的基金产 品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 出 任何解 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 下 列 词语具 有 以下 含 义 : 本基金 或 本系列基金 : 指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下 设相 互独 立的 两只 基金, 分 别 为 : 普天 债 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普天 债 券基金 ” ) 和普 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普天收益基金 ” );


基金合同 :














指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 托 管 协议 》: 指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该 协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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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新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每 6个 月更新 1次 ,并于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 后 的 45日内 公 告 ,更新内容 截 至每 6个 月的 最 后 1日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时有 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件、 地 方 法规、 地 方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件 ;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指 2004年 6月 1日 施 行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销售办 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运作 办 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 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交 通银 行 ” ); 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 为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办 理 注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等 ; 巨 额赎回 :











指 在 单个 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 旗 下任 一 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 基金 赎回申请 总 份额 扣除 申购申请 总 份额 之 余 额) 与 净转出申请 份额( 该基金 转出申请 总 份额 扣除 转 入 申请 总 份额 之 余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情形; 代 销 机构 : 指 接 受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系列基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及 转托 管 等 业务 的 机构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代 销 机构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年 满 18 周岁 的合法 持 有现时有 效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居 民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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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 军 人证、 武警 证、 护 照 等 合法 身份 证件的中国 居 民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的 企 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 法人 或 其 他 组织; 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 办 法》规 定 的 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 场 ,并 取得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额 度 批准的中国 境 外 基金管理 机构 、保 险 公司 、证券 公 司 以及 其 他 资产管理 机构 ; 募集 期: 指遵循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后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法 定 程序 进行 验 资,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得 到 基金合同生效批准的日 期; 存 续 期: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 存 续 的不 定 期 之 期限; 基金 份额 分 类 : 普天 债 券基金 分 设 两 类 基金 份额 , 即 A类 基金 份额 和 B类 基金 份 额 。 两 类 基金 份额 分 设不同的基金 代 码 ,并 分 别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 A类 基金 份额 : 缴纳 申购 、 赎回 费 而 不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的普天 债 券基金基金 份额 ; B类 基金 份额 : 指 在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而 不 缴纳 申购赎回 费 的普 天 债 券基金基金 份额 ; 销售 服务 费 : 指 从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的, 用 于基金 市 场 推广 、 销售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务 的 费 用 ; 日 / 天 : 指公 历 日 ; 工 作日 :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 开放日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日 ; T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 转换或 其 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T+n日 : 指 T日起 第 n个 工 作日 ; 认购 : 指 在 本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者申请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 指 基金 存 续 期 间 投资 者申请购 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 指 基金 存 续 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请 卖 出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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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请 将 其 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开放式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场 内 申购 :








指 投资 者 通 过 具 备办 理证券 交易 所场 内 申购业务 资 格 的会 员单 位 和 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 交易 系 统 , 购 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场 内 赎回 : 指 投资 者 通 过 具 备办 理证券 交易 所场 内 赎回业务 资 格 的会 员单 位 和 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 交易 系 统 , 申请 卖 出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非交易 过 户 : 指 不 采 用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方 式, 将 一定数 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转 移到 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基金 账 户 : 指注册登 记 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金收益 :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卖 证券已实 现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 已实 现 的其 它 合法收 入; 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所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本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款 项 和其 他 应 收 款 项以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扣除 基金 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 程 ;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 不 可抗 力 : 指 任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件 或 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地 震 、 洪水 等 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 没 收,相关法律、法规的 变 更,证券 交易 场所 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它 突 发 事 件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证券投资基金 用 于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纸 、 互 联网站 等 媒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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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第 43层 3、设立日 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5、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第 43层 6、 电话 : 0755-82021102























传 真 : 0755-82021155 7、 联 系人 : 罗娜 8、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1.5亿元 9、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人 名 称 出 资 额( 万元 ) 出 资 比例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7,500 50%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董 事 长 ,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 子器 件 公司 深圳 公司 副 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 委 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行 长 助 理、 副 行 长 、 党 委委 员 、 副董 事 长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胡继 之 先 生, 董 事 ,金 融 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武 汉 市 分 行 办 公 室科 长 、金 融 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所 长 ,中国人 民 银 行 深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主 任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策 划 总 监、 纪 委 书 记 、 党 委委 员 、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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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孙煜扬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府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中 共 深圳 市 委 政 策 研究室副处 长 、 深圳 证券 结 算 公司 常 务 副 总 经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总 监、 香港 深 业( 集 团 )有 限公司 助 理 总 经理、 香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 业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总 裁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 Massimo Mazzini先 生, 董 事 ,经 济 和 商 学学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 管理和资产管理 工 作, 历 任 CA AIPG SGR投资 总 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首席执 行 官 和投资 总 监、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 份有 限公司 ( CAAM SGR) 投资 副 总 监、 农 业信 贷 另 类 投资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 案 部 投资 总 监、 Epsilon 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首席执 行 官 和 总 经理,同 时 兼 任 欧 利 盛 AI 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 行 官 。 Alessandro Varaldo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和 商 业 管理 博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任 米兰 德 意 志 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债 券基金和 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级 经理, IMI Fideuram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固 定 收益 组 合和 现 金管理 业务 负 责 人, 圣 保 罗 银 行投资 公司 (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财 务 及 营 销策 划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S.p.A.) 产 品 和 销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投资管理 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风 险 管理 部 意 大 利 企 业 法人 风险 管理 业务 负 责 人,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 市 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 堡 ) 董 事 。 史 际 春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安徽 大 学讲师 、中国人 民大 学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院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特殊津贴专 家 , 兼 任 中国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和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府 顾问 。 李 相 启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高级 经 济师 、 研究 员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陕西省 委办 公 厅秘 书、 省 委 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处处 长 、 副主 任 , 陕西省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 员 会 副 书 记 、 副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主 任 , 陕西省 证券监管 委 员 会 主席 ,中国证监会 济南 证管 办 党 委 书 记 、 主 任 、 济南稽 查 局局长 , 山东 证监 局局长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理 事 会理 事 、产 品 委 员 会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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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宋泓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问学 者 , 并 在 陕西省 社 科院 工 作,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 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主 任 、 研究 员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会 计 学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籍 : 中国。 现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大 学副 校 长 兼 国 际商 学院院 长 ,国 务 院特殊津贴专 家 , 全 国 MBA教 育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 FCCA) , 澳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 2、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 成 员 孙 枫 先 生,监 事 会 主席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 国。 历 任 武 汉 市 经 济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武 汉 市 轻 工 业 局 副 局长 , 武 汉 友谊 复 印 机 制 造 公司 副 经 理, 深圳 市 财 政局企 财 处处 长 、 办 公 室主 任 、 副 局长 , 深圳 市 商 业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总 支 书 记 ,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事 会 主席 。 Andrea Vismara先 生,监 事 ,法 学学士 ,律 师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所 担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国 农 业信 贷 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 份有 限公司 ( CAAM SGR) 法 务 部 、产 品 开发 部 工 作, 现 在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黄俞 先 生,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正 大 财 务 公司 工 作, 曾 任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高 鹏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博 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法律 部 监 察 稽 核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 部总 经理。 刘慧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本 科学 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国 工商 银 行 深圳 分 行、 平 安 证券 公司 工 作, 1998年 12月 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登 记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3、 高级 管理人 员情 况 何 如 先 生,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前 。 邓召 明 先 生,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 讲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 兵 器 工 业 总公司 主 任 科 员 、中国证监会 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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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学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CFA,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债 券投资经理, 博 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博 时 价值 增 长 基金基金经理、 固 定 收益 部总 经理、基金 裕泽 基金经理、基金 裕隆 基金经理、 股 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 ,中国 人 民 银 行 深圳 中 心 支 行 副主 任 科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市 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监、 渠道 部总 监,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 吴伟 先 生, 督 察 长 ,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深圳 市 分 行法律 部 副科 长 。 2001年 3月 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 公司 法律 顾问 、 社 保基金 独 立 稽 察 员 、 监 察 稽 核 部总 经理, 现 任 公司督 察 长 。 4、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 ( 1) 普天 债 券基金 阳 先 伟 , 硕士 , 8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自 2006年 12月起 担任 普天 债 券基金经理。 先 后 在民 生证券、国 海 证券 等 机构 从 事 债 券 研究 及 投资 组 合管理 工 作, 历 任 研究 员 、 高级 经理 等 职务 。 2004年 9月 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从 事 债 券 及 宏观 研究 工 作, 曾 任 普天 债 券基金基金经 理 助 理。 2008年 5月起, 兼 任 鹏华 丰 收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阳 先 伟 先 生 具 备 基金 从 业 资 格 。 普天 债 券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 2003年 7月 至 2003年 11月











黄钦 来 先 生 2003年 11月 至 2006年 12月











江 明 波 先 生 2006年 12月 至 本更新招募书 截止 日





阳 先 伟 先 生 本 报告 期 内本基金基金经理 未 发生 变 更。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 它 基金 情 况 : 阳 先 伟 先 生于 2008年 5月起 至 今 担任 鹏华 丰 收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阳 先 伟 先 生于 2010年 12月起 至 今 担任 鹏华 丰润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普天收益基金 张卓 先 生,管理 学硕士 , 6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自 2009年 1月起 担任 鹏华普天收益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4年 6月 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工 作, 2007年 1 月起 担任 动 力 增 长 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助 理,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1月 担任 鹏华 优 质 治 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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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基金经理。 张卓 先 生 具 备 基金 从 业 资 格 。 普天收益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 2003年 7月 至 2003年 11月














曹 海 先 生 2003年 11月 至 2005年 9月














黄钦 来 先 生 2005年 9月 至 2007年 8月

















管文 浩 先 生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1月

















林宇坤 先 生 2009年 1月 至 本更新招募书 截止 日





张卓 先 生





本 报告 期 内本基金基金经理 未 发生 变 更。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未 兼 任 其 他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和 职务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成 员组 成 :公司总 裁 邓召 明 先 生、 副 总 裁高 阳 先 生、 机构 投资 部总 经理 杨俊 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冀 洪 涛 先 生、基金管理 部总 经理 程 世杰 先 生、 固 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初 冬女 士 、鹏华 动 力 及 中国 50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6、 上 述 人 员 之间 均 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7、 上 述 为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 2011年 1月 11日 ) 前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人 员情 况 。 今 后 若 发生 变 更,本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时 公 告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收益 ; 5、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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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2、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 的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法》、《基金法》 及 其 他 法律法规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行 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 禁 止 行 为 :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利用 基金财产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者承 担 损失 ; ( 5) 法律法规 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本基金合同其 他当事 人的合法 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务 规 则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9)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0) 其 他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 为 。 4、基金经理 承 诺 ( 1)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得 利用职务 之 便 为自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第 三者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不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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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 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证券 交易及 其 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 1) 健全 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 应 当 包括公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节 ; ( 2)有 效 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序 , 维 护 内 控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其 他 资产的运作 应 当分 离 ; (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 位 的设 置 应 当权责分 明、相 互 制 衡 ; (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内 部 控制 效 果 。 2、 制 订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遵循 以下 原则 : ( 1) 合法合规 性原则 : 基金管理人内 控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全 面 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经 营 管理的 各 个 环节 ,不 得 留 有 制 度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审慎性原则 : 制 定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以 审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为出 发 点 ; ( 4)适时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 当 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内 部 控制 体 系 ( 1) 董 事 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 与 合规 审计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 风险 控制 战 略 和 控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大 风险 等事项 。 ( 2) 公司督 察 长 负 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业务 环节 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 检 查 , 组织 、 指 导 基金管理人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并 可 向 董 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 直 接 报告 。 ( 3) 公司 定 期 召 开 全 体 中 层 及以 上 管理人 员 会 议 对 各类 风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务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在 的 风险 进行 通 报 、 讨论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制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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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4)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门 的 风险 控制 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门 内 部 控制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循 国 家 法律、法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 检 查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并监 督 整 改 。 ( 5)业务 部门: 对本 部门 业务 范 围 内的 业务风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报告 的 义务 。 ( 6) 员 工 : 依照 公司 “全 面 风险 管理、 全 员 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 公司每个员 工 均 负 有一 线 风险 控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司 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务 环节 当 中,并 负 有 把 业务过 程 中发 现 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 题 及 时 进行 报告 、 反 馈 的 义务 。 4、内 部 控制 措 施 ( 1) 公司通 过 不 断 健全 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监 督 职能 , 力 争从 源 头 上 杜绝 不正 当 关 联 交易 、 利 益 输送 和内 部 人 控制 现 象 的发生,保 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 法 权 益。 ( 2) 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 着 力 培养 全 体员 工 的合规 及 风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文 化 氛围 ,保证 全 体员 工 及 时 了解 国 家 法律法规和 公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合规 及 风险 意 识贯穿 到 公司 各 个部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节 。 ( 3) 公司 依 据 自身 经 营特 点 建 立 了 包括 岗 位 自 控 、相关 部门 和 岗 位 之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权责 统 一 、 严密 有 效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建 立并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制制 度: 自 成 立 来 , 公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织 架 构 、 控制 程序 、 控制 措 施 以及 控制 职 责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制 体 系。 通 过 不 断 地 对内 部 控制 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更新, 公司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建 立 健全 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 业务 规 章:公司建 立 了 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 信 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及 包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的 业务 流 程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 业务 流 程 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 6)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相 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 公司 会 计 与 基金会 计 等 业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风险 。 ( 7) 建 立 健全 了 岗 位 责任 制 :公司通 过 健全 岗 位 责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 自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险 管理 责任 。 ( 8)构 建 风险 管理系 统 :公司通 过 建 立 风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告 、 控制 以及 监 督 程序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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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经 过适 当 的 控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险 进行 评 估 、 预 警 、监 督 , 从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运作 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制 , 使 部门 和管理 层 即 时 把握 风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速 作 出风险 控制 决策 。 ( 9)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制 系 统 :公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易 系 统 以及 自 行开发的投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控制 系 统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 “禁 止 买 入股 票 名单 ”、 交 叉 交易等方 面 进行 电 子 化 控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作 风险 和 操 守风险 。 ( 10) 不 断 强化 投资 纪 律, 严 格 实 施股 票 库 制 度:公司 不 断 强化 投资 纪 律, 加强 集 体 决策 机 制 , 各 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比例 、基金经理 个股 投资 授权 、基准 仓 位 等 由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资 股 票 制 度 ,并 由 研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有 股 票 投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择 。 公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金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合规 控制 书的 声 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 立、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 2)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和内 部 控制制 度 。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 况 (一) 基金 托 管人 概 况 公司 法 定 中文 名 称 : 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简称 : 交 通银 行 ) 公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仙霞 路 18号


邮 政 编 码 : 200336 注册 时 间 :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 资本 : 562.59亿元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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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联 系人 : 张 咏 东 电话 : 021-32169999 交 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年, 是 中国 历 史 最 悠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国发 钞 行 之 一 。 交 通银 行 先 后 于 2005年 6月和 2007年 5月 在 香港 联 交 所 、 上 交 所 挂牌 上市 , 是 中国 2010年 上 海 世 博 会 唯 一 的 商 业 银 行 全 球 合作 伙伴 。根据 英 国《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布 的 2009年 全 球 1000家银 行 排 名 , 交 通银 行 总 资产 排 名 位 列 第 56位 , 一 级 资本 排 名 位 列 第 49位 。 截止 2010年 6月 末 , 交 通银 行资产 总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3.7万亿元 , 2010年 上 半 年实 现净利 润 人 民 币 203.57亿元 。 交 通银 行 总 行设资产 托 管 部 。 现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基金、证券和 银 行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及 经 济师 、会 计 师 、 工程 师 和律 师 等 中 高级专 业 技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理, 职业 技 能 优 良 , 职业 道 德 素 质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勉 、 积极 进 取 、开 拓 创 新、 奋 发 向 上 的资产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伍 。 (二 )主 要 人 员情 况 牛锡 明 先 生, 交 通银 行行 长 , 哈尔滨 工 业 大 学 经 济学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 2009年 12月起 担任交 通银 行 副董 事 长 、行 长 。 王滨 先 生, 交 通银 行 副 行 长 , 主 管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业务 , 南 开 大 学 经 济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交 通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银 行天 津 分 行行 长 、 交 通银 行 北 京 分 行行 长 。 2006年 1月 至 今 任交 通银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委 员 兼 北 京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谷 娜 莎 女 士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总 经理。 大 学学 历 ,经 济师 。 曾 任交 通银 行 研究 开发 部 主 任 科 员 、 交 通银 行 信托 部代 理 业务 处副处 长 、 交 通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规 划处副处 长 、 交 通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内 控 巡 查 处处 长; 2001年 1月 任交 通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总 经理 助 理, 2002年 5月起 任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理, 2007年 12月起 任交 通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总 经理。 (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10年 10月 末 , 交 通银 行 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50只 , 包括 博 时现 金收益 货 币 、 博 时 新 兴 成 长股 票 、 长 城久富 股 票 (LOF)、 富 国 汉 兴封闭 、 富 国天益价值 股 票 、 光 大 保 德 信 中 小 盘 股 票 、国 泰 金 鹰 增 长股 票 、 海 富 通 精 选 混 合、华 安安 顺封闭 、华 安 宝 利 配 置 混 合、华 安 策 略 优 选 股 票 、华 安 创 新 股 票 、华 夏蓝筹 混 合 (LOF)、华 夏 债 券、 汇 丰 晋 信 2016周期 混 合、 汇 丰 晋 信 龙腾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动 态 策略 混 合、 汇 丰 晋 信 平 稳 增 利 债 券、 汇 丰 晋 信 大 盘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低 碳 先 锋 股 票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封闭 、金 鹰 红 利 价值 混 合、金 鹰 中 小盘精 选 混 合、 大 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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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货 币 、 农 银 恒 久 增 利 债 券、 农 银 行 业 成 长股 票 、 农 银 平 衡 双 利 混 合、鹏华普 惠封闭 、鹏华普 天收益 混 合、鹏华普天 债 券、鹏华中国 50混 合、鹏华 信用 增 利 债 券、 融 通 行 业 景气 混 合、 泰 达 宏 利 成 长股 票 、 泰 达 宏 利风险预 算 混 合、 泰 达 宏 利 稳 定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周期股 票 、天 治 创 新 先 锋 股 票 、天 治 核 心 成 长股 票 (LOF)、 万 家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 (LOF)、 易方 达 科 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易方 达 科 瑞封闭 、 易方 达 上 证 50指 数 、 易方 达 科 讯 股 票 、 银 河 银 富货 币 、 银 华 货 币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混 合、 兴 业 磐稳 增 利 债 券、华 富 中证 100指 数 、 工 银 瑞 信 双 利 债 券。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保 险 资产、 企 业 年金、 QFII、 QDII、 信托计 划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 计 划 、 ABS、产 业 基金、 专 户 理财 等 12类 产 品 , 托 管资产规 模 超 过 七 千 亿元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一) 内 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律法规、行 业 规 章 及 行内相关管理规 定 , 加强 内 部 管理,保证资产 托 管 部 业务 规 章 的 健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通 过 对 各 种 风险 的 梳 理、 评 估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务风险 的监 控 和管理,确保 业务 稳 健 运行,保 护 基金 持 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 内 部 控制 原则 1、 全 面 性原则 :通 过 各 个 处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处室 的 风险 监 控 的内 部 控制 机 制 覆 盖 各 项 业务 、 各 个部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节 , 建 立 全 面 的 风险 管理监 督 机 制 。 2、 独 立 性原则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独 立 负 责 受托 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 交 通银 行的 自有 资产相 互独 立,对不同的 受托 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 3、 制 衡 性原则 : 贯 彻 适 当授权 、相 互 制 约 的 原则 , 从 组织结 构 的设 置 上 确保 各 处室 和 各 岗 位 权责分 明、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有 效的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4、 有 效 性原则 : 在 岗 位 、 处室 和内 控处室 三 级 内 控 管理 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 控制 决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的 控制 流 程 、 控制 措 施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 程序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 有 效 执 行。 5、效益 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 与 基金 托 管规 模 、 业务 范 围 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 风险 控制 要 求 相 适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 本实 现最 佳 的内 部 控制 目标 。 (三) 内 部 控制制 度 及 措 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商 业 银 行法》 等 法律法规,基金 托 管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密 、 高 效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管理规 章 制 度 ,确保基金 托 管 业务 运行的规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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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安 全 、 高 效, 包括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业务 管理 暂 行 办 法》、《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项目 开发管理 办 法》、《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业务 从 业 人 员 守则 》、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业务 资 料 管理 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监 察 守则 》 等 ,并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基金 业务 的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做 到 业务 分 工 合理,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业务 管 理 制 度 化 ,核 心 作 业 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 关 信 息披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基金 托 管 业务 各 环节 风险 的 事前揭 示 、 事 中 控制 和 事 后 稽 核的 动 态 管理 过 程 来 实 施 内 部 风险 控制 , 为 了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 有 效 执 行,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 托 管 业务 运行进行内 部 控制 评 审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和 有 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的 到 账 与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 行 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 进行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等 有 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 , 应 当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予 以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进行 调 整。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及 时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须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须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四 、其 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内 交 通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产 托 管 业务 的 高级 管理人 员 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 未受 到 中国人 民 银 行、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的 处 罚 。 负 责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高 级 管理人 员 在 基金管理 公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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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直 销 机构 : ( 1)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第 4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电话 : ( 0755) 82021102 传 真 : ( 0755) 82021155 联 系人 : 罗娜 网址 : www.phfund.com.cn ( 2)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北 京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甲 9号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02房 电话 : ( 010) 88082426 传 真 : ( 010) 88082018 联 系人 : 赵晓蔚 ( 3)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33号 801B室 电话 :( 021) 68876878 传 真 : ( 021) 68876821 联 系人 : 李 化 怡 ( 4)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武 汉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68号新 世界 国 贸 大 厦 I座 4312室 电话 : ( 027) 85557881 传 真 : ( 027) 85557973 联 系人 : 祁 明 兵 ( 5)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0号 富 力 中 心 24楼 07单 元 联 系 电话 : ( 020) 38927993 传 真 : ( 020) 38927990 联 系人 : 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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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 代 销 机构 : ( 1) 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 021) 58408483 联 系人 : 曹 榕 网址 : www.bankcomm.com 热 线 电话 : 95559 ( 2)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电话 : 010-66275654联 系人 : 王 琳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www.ccb.com (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波 传 真 : 010-85109219 联 系人 : 蒋 浩 客 服 电话 : 95599 网址 : www.abchina.com ( 4)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5047号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504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遂宁 电话 : 0755-82088888-8811 传 真 : 0755-82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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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 系人 :周 勤 热 线 电话 : 95501 网址 : www.sdb.com.cn ( 5)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秦晓 电话 : ( 0755) 83198888 联 系人 : 丰 靖 客 服 电话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 6) 平 安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 行 大 厦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建 一








电话 : ( 0755) 25859591 联 系人 : 霍兆 龙 客 服 电话 : 40066-99999或( 0755) 961202 网址 : www.18ebank.com ( 7) 中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联 系人 : 何 鹏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www.icbc.com.cn ( 8)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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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电话 : ( 010) 58351666 传 真 : 010-58560794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联 系人 : 吴 海 鹏 网址 : www.cmbc.com.cn (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电话 : 0755-65541405 传 真 : 010-65541281 联 系人 : 秦莉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www.ecitic.com ( 10) 北 京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丙 17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 系人 : 王光 伟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北 京 ) 022-96269( 天 津 ) 021-53599688( 上 海 ) 029-85766888( 西安 ) 公司 网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双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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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 系人 : 胡 蓉 电话 : 010-68098783 客 服 电话 : 95595


公司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 12)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门 内 大 街 131号 注 定 代 表人 : 刘 安东 客 户 服务 电话 : 11185 联 系人 : 陈 春 林 传 真 : 010-66415194 网址 : www.psbc.com ( 13) 宁 波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华 裕 电话 : 021-63586189 传 真 : 021-63586215 联 系人 : 钱庚旺 客 户 电话 : 96528( 上 海 地 区 962528) ( 14) 浙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号


办 公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达 洋


电话 : 0571-87659084


传 真 : 0571-87659188


联 系人 : 吴 军 阳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105665 ( 15)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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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 定 代 表人 : 吉晓辉 电话 : ( 021) 61618888 传 真 : ( 021) 63604199 联 系人 : 徐 伟 、 虞 谷 云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公司 网站 : www.spdb.com.cn ( 16)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若 虹


联 系人 : 詹 全鑫 、 张 大 奕


电话 : 020-38322542、 38322974


传 真 : 020-87311780


公司 网址 : http://ebank.gdb.com.cn


( 17) 杭 州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 3 2 号 办 公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 3 2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 系人 : 江波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508 网址 : www.hzbank.com.cn ( 1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联 系人 : 郑 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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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 真 : 010- 85238680 客 服 电话 : 95577 网址 : www. hxb. com. cn ( 19)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2-6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顾 伟 国 客 户 服务 电话 : 800-820-1868


传 真 : 010-66568536


联 系人 : 田 薇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20)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广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6、 38、 41、 42 楼 联 系 电话 : ( 020) 87555888 传 真 : ( 020) 87557985 联 系人 : 黄 岚 网址 : www.gf.com.cn ( 21)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国 电话 : ( 021) 53594566-4125 传 真 : ( 021) 53858549 联 系人 : 李 笑鸣 客 户 服务 电话 : ( 021) 962503 网址 : www.htsec.com ( 22)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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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135号 电话 : ( 021) 62580818— 213 传 真 : ( 021) 62569400 联 系人 : 芮敏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 23) 中 信 建 投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君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88号 电话 : ( 010) 65186758 传 真 : ( 010) 65186621 联 系人 : 权 唐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免 长 途 费 ) 网址 : www.csc108.com ( 24) 国 信 证 劵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 劵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开放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800-810-8868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133302 联 系人 : 齐 晓 燕 联 系 电话 : 0755- 82133066 公司 网址 : www.guosen.com.cn ( 25)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号中保 大 厦 电话 : ( 021) 684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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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 真 : ( 021) 68419867


联 系人 : 谢 高德


客 户 服务 电话 : ( 021) 68419974 网址 : www.xyzq.com.cn ( 26)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圳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4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电话 : ( 0755) 82943511 传 真 : ( 0755) 82943237 联 系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 0755) 26951111 网址 : www.newone.com ( 27) 长 江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 汉 市 新华 下 路 特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办 公地 址 :上 海 汉 口 路 130号


电话 : ( 021) 63291352


传 真 : ( 021) 33130730


联 系人 : 李 良


客 户 服务 电话 : ( 027) 65799883 网址 : www.cz318.com.cn ( 28) 齐鲁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山东省济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电话 : ( 0531) 82024184 传 真 : ( 0531) 82024197 联 系人 : 王 霖 客 户 服务 电话 : ( 0531) 82024184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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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9) 长 城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魏 云 鹏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 0755-83516199


联 系人 : 匡婷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话 : ( 0755) 82288968


公司 网站 : www.cc168.com.cn ( 30) 华 泰 联 合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 大 道 4011 号 香港 中 旅 大 厦 24楼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 大 道 4011 号 香港 中 旅 大 厦 24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电话 : 0755-82493870


传 真 : 0755-82492062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555, 0755-25125666


联 系人 : 庞 晓 芸 公司 网址 : www.lhzq.com ( 31) 山西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山西省 太 原 市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地 址 : 山西省 太 原 市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晋 安 联 系 电话 : 0351-8686703 联 系人 : 张治 国 网址 : www.i618.com.cn ( 32) 中 信 万 通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香港东 路 316号 办 公地 址 : 青岛 市 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史 洁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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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 : ( 0532) 85022026 传 真 : ( 0532) 85022026 联 系人 : 丁韶燕 客 户 服务 电话 : ( 0532) 96577 网址 : www.zxwt.com.cn ( 33) 东 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 大 厦 18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区 世 纪 大 道 1589号 长 泰 金 融 大 厦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电话 : ( 021) 50586660-8644 传 真 : ( 021) 50586660-8880 联 系人 : 霍晓 菲


客 服 热 线 : ( 021) 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 网站 : www.longone.com.cn ( 34)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电话 : ( 021) 68816000 传 真 : ( 021) 68815009 联 系人 : 刘 晨 客 户 服务 电话 : 10108998 网址 : www.ebscn.com (35) 东 莞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办 公地 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联 系人 : 张 巧玲 电话 : ( 0769) 221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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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 网址 : www.dgzq.com.cn ( 36) 中 信 金 通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 庭 院 楼 A座


办 公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 庭 院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电话 : 0571-85776115 传 真 : 0571-85783771


联 系人 : 俞 会 亮 客 户 服务 电话 : ( 0571) 96598


网址 : www.bigsun.com.cn ( 37) 平 安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楼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宇 翔 联 系 电话 : 0755- 22627802 传 真 : 0755-82433794 联 系人 :周 璐 客 服 电话 : 0755-95511 网站 : www.pa18.com ( 38) 东 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人 民大 街 1138号


办 公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号证券 大 厦 1005室 法 定 代 表人 : 矫 正中 联 系 电话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0431-5680032 联 系人 : 潘锴 网址 : www.nesc.cn ( 39) 财 通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路 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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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办 公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路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继 宁 电话 : 0571-87828088 传 真 : 0571-87828033 联 系人 : 乔骏 联 系 电话 : 0571-87925129 网址 : www.goodyou.com.cn ( 40) 金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时 代 金 融 中 心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涛 联 系人 : 金 春 联 系 电话 : 0755-83025666 传 真 : 0755-83025511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228 网址 : www.jyzq.com.cn ( 41) 中 航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象 山 北路 2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孟祥 泰 联 系 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电话 : (0791)6789414 联 系人 : 戴蕾 客 服 电话 : (0791)6768763 公司 网址 : www.scstock.com ( 42) 宏 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册地 址 : 新 疆乌鲁木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宏 源 大 厦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 系人 : 李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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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 : 010-88085338


咨询 电话 : 010-62267799-6789


网址 : www.ehongyuan.com.cn ( 43) 上 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1468号中 欣 大 厦 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 系 电话 : 021-62470157


联 系人 : 黄枫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公司 网址 : www.962518.com ( 44) 西 部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陕西省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16-17层


办 公地 址 : 陕西省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武 电话 : 029-87406172


传 真 : 029-87406387


客 服 热 线 : 029-87406132


联 系人 : 冯萍 网址 : www.westsecu.com.cn ( 45) 华 安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安徽省 合 肥 市长 江 中 路 357号 办 公地 址 : 安徽省 合 肥 市长 江 中 路 35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汪永 平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 真 : 0551-5161672


联 系人 : 甘霖


咨询 电话 : 0551-5161670 公司 网址 : www.ha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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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46) 安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电话 : 0755-82825555


传 真 : 0755-82558003


联 系人 :余 江 客 服 电话 : 0755- 82825555 网址 : www.axzq.com.cn ( 47) 渤 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 第 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军 联 系人 : 王 兆 权 开放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 022) 284555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 022) 28451892 网址 : www.ewww.com.cn ( 48) 财 富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层 办 公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27层 法 定 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 : 0731-4403343 传 真 : 0731-4403439 联 系人 : 郭 磊 联 系 电话 : 0731-4403319 网址 : www.cfzq.com (49)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6003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座 19楼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6003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座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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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小 阳 电话 : 0755-82026521 传 真 : 0755-82026539 联 系人 : 刘 权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600-8008 网址 : www.cjis.cn


(50)万联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军 开放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 接 收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联 系人 : 罗 创 斌 联 系 电话 : 020-37865070 网址 : www.wlzq.com.cn (51) 第 一 创 业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办 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学 民 联 系人 : 王 力 洲 客 服 电话 : 0755-25832583 网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52) 中 山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6009号新 世界 中 心 29层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6009号新 世界 中 心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泳 良 联 系人 : 李 珍 咨询 电话 : 0755-82493750或 拨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询 电话 网址 : www.zszp.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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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53) 广 州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 广 场 主 楼 5楼 办 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6号 东山 广 场 主 楼 5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志 明 联 系人 : 林 洁茹 联 系 电话 : 020-87322668-347 网址 : www.gzs.com.cn (54) 国 联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办 公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建 辉 电话 : 0510-82832919 传 真 : 0510-82833124 联 系人 : 袁丽萍 联 系 电话 :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 : www.glsc.com.cn (55) 世 纪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0-42楼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0-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 真 : 0755- 83199545 联 系人 : 刘 军 辉 、 王 飞 咨询 电话 : 0755- 83199511 网址 : www.csco.com.cn ( 56) 东 吴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 州 市 石 路 爱 河 桥 路 28号 办 公地 址 : 苏 州 市 石 路 爱 河 桥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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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 : 0512-65588088 传 真 : 0512-65581101 联 系人 : 方 晓丹 联 系 电话 : 0512-65581136 网址 : www.dwzq.com.cn (57) 浙 商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座 6-7楼 办 公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座 6-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承 根 联 系人 : 刘 虹 联 系 电话 : 0571-87902080 网址 : www.stocke.com (58) 华 林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珠 海 市 拱 北 夏 湾 华 平 路 96号 二 层 202-203房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民 田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5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段 文 清 联 系 电话 : 0755-82707855 传 真 : 0755-82707850 联 系人 : 杨 玲 网址 : www.chinalions.com (59) 日 信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8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洪 明


联 系人 : 张 利 军


电话 : 010- 88086830-652 网址 : www.rxzq.com.cn (60) 方 正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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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公司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杰 联 系人 : 彭 博 联 系 电话 : 0571-5832343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址 : www.sunsc.com.cn (61) 江 海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办 公地 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电话 : 0451-82269280-221 传 真 : 0451-82269286


联 系人 : 郭 玲 全 国 统 一 热 线 : 4006662288 公司 网站 : www.jhzq.com.cn ( 62) 国 都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常 喆 电话 : ( 010) 84183389 传 真 : ( 010) 64482090 联 系人 : 黄 静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800-810-8809


网站 : http://www.guodu.com ( 63) 国 盛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管 荣 升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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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 系人 : 徐 美 云 网址 : www.gsstock.com ( 64) 湘 财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邮 编 : 410001 办 公地 点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俊波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 系人 : 钟康莺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公司 网址 : www.xcsc.com


( 65) 华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025-84457777-538


联 系人 : 李 杰


客 户 咨询 电话 : 025-84579897


网址 : www.htsc.com.cn ( 66)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0294


联 系人 : 曹 晔 客 户 服务 电话 : ( 021) 962505


网址 : www.sw2000.com.cn ( 67) 华 西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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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册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西 街 239号 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8楼 ( 深圳 总部 )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炯 洋


电话 : 0755-83025046 传 真 : 0755-83025991 联 系人 : 王 京 红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www.hx168.com.cn ( 68) 红 塔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办 公地 址 :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况 雨 林


联 系人 : 刘 晓 明 电话 : 0871-3577011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871-3577930 网址 : www.hongtazq.com ( 69) 厦 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厦 门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办 公地 址 : 厦 门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 毅 辉 联 系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 70) 银 泰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8 楼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8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颂 联 系人 : 曾 敬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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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联 系 电话 : 0755-83703759 咨询 电话 : 0755-83710885 公司 网址 : www.ytzq.net ( 71) 华 宝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 系人 : 翟 立 权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 72) 爱 建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法 定 代 表 : 张 建 华 联 系人 : 陈 敏 电话 : 021-62171984 传 真 : 021-62878783 服务 热 线 : 021-63340678 公司 网站 : www.ajzq.com ( 73) 国金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办 公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法 定 代 表 : 雷 波 联 系人 : 金 喆 电话 : 028-86690126 传 真 : 028-86690126 服务 热 线 : 4006-600109 公司 网站 : www.china598.com ( 74)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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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 : 张 志 刚 联 系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476 传 真 : 010-88656290 服务 热 线 : 400-800-8899 公司 网站 : www.cindasc.com ( 75) 华 龙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 公地 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 李 晓 安 联 系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服务 热 线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公司 网站 : http://www.hlzqgs.com ( 76) 民 生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法 定 代 表 : 岳献 春 联 系人 : 赵 明 电话 : 010- 85252656 服务 热 线 : 400- 619- 8888 公司 网站 : www.mszq.com ( 77) 广 发华 福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天 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 黄 金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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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联 系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服务 热 线 : 96326( 福 建 省 外请 加 拨 0591) 公司 网站 : www.gfhfzq.com.cn ( 78) 东 兴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 崔 海 涛 联 系人 : 黄英 电话 : 010-66555835 服务 热 线 : 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 网站 : www.dxzq.net ( 79)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湖 贝 路 1030号 海 龙王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电话 : ( 010) 84864818— 63266 传 真 : ( 010) 84865560 联 系人 : 陈 忠 网址 : www.citics.com (二) 注册登 记 机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金 颖 电话 : ( 010) 58598839 传 真 : ( 010) 58598907 联 系人 : 朱 立 元 (三) 律 师 事 务所 与 经 办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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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律 师 事 务所 :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12层 负 责 人 : 王 丽 电话 : ( 010) 66575888 传 真 : ( 010) 65232181 联 系人 : 苏 文 静 经 办 律 师 : 陈 静茹 、 苏 文 静 (四)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 称 : 普华 永 道 中天会 计 师 事 务所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普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话 : ( 021) 23238888 传 真 : ( 021) 23238800 联 系人 : 陈 熹 经 办 会 计 师 : 薛竞 、 陈 熹 六、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6年 5月 9日发 布 的相关 公 告 , 自 2006年 5月 16日开始,本 系列基金 下 的普天 债 券基金 分 设 两 类 基金 份额 : A类 基金 份额 和 B类 基金 份额 。 A类 基金 份额 指 缴纳 申购 、 赎回 费 而 不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的基金 份额 ; B类 基金 份额 指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而 不 缴纳 申购赎回 费 的基金 份额 。 2006年 5月 15日 登 记在 册 的普天 债 券基金基金 份额自 动 归 为 A类 基金 份额 。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与 B类 基金 份额 分 别 设 置 基金 代 码 , A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代 码 保 持 不 变 , 为 160602; B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代 码 为 160608。 普天系列基金 与 本 公司旗 下 其 它 基金 之间 开 通 转换业务 的, 具体 事项 请 投资 者 查 询 相关 公 告 。 (一)投资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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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法规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禁 止 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除 外) 以及 合 格 的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设 在 深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 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2、 交 通银 行、 深圳 发 展 银 行、招 商 银 行 等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 营 业 网 点 ; 3、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 具体 业务 规 则 与 说明 参 见 相关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办 理本基金 申购 、 转换 与 赎回 的 场所 , 并 予 以 公 告 。 (三)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在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开放日 办 理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代 销 机构 约 定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述 开放日 及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并 公 告 。 (四)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进行 计 算 ; 2、 “ 金 额申购 , 份额转换 和 赎回 ”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 额申请 , 转换 和 赎回 以 份额申请 ; 3、 办 理基金 转换业务时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转出 、 转 入 基金 份额 只 能 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进 行, 且 办 理基金 转换业务 的 代 理 销售 机构 须 同 时 具 备 拟 转出 基金 及 拟 转 入 基金的合法 授权 代 理资 格 ,并开 通 了 相 应 的基金 转换业务 。 4、基金 转换业务 开放日 当 日的 转换申请 可 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 定 的 时 间 (现定为申请 当 日 15: 00) 以前 予 以 撤 销 。 业务申请一 经 注册登 记 机构 确 认 后 不 得 撤 销 。 5、 仅 在 转出 的基金正 常 开放 赎回 , 以及 转 入 的基金正 常 开放 申购 的 前提下 , 方 可 实 现 投资 者 的 转换申请 。 6、 转换 的 业务 规 则 等 相关 事 宜 详 见 2010年 3月 12日《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业务 规 则 的 公 告 》 7、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请转出 其 账 户 内鹏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份额 , 转 入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普天 债 券基金 或 普天收益基金 时 , 注册登 记 机构 将 自 动 结 转 投资 者 待支 付 的收益,该收益 将 一 并 计 入 转出 金 额 并 折 算 为转 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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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8、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 况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的 前提下 更 改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新 原则 开始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 (五)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必 须 根据基金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放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向 基金 销 售 机构 提 出申购 、 转换或赎回 的 申请 。投资人 在 申购 本系列基金 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人 在提交 转换或赎回申请时 , 账 户 中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2、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申请 的确 认 注册登 记 机构 以 收 到 有 效 申购 、 转换或赎回申请 的 当 天作 为申购 、 转换或赎回申请 日 ( T 日 ) 。投资 者申购 、 转换或赎回 基金 成 功 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权 益 增 减 或转换 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 通 常可 自 T+2日 ( 含 该日 ) 后 向 业务 办 理 网 点 查 询 申购 、 转换或赎回业务 的确 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3、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 所 产生的 利 息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转换 以 份 额申请 ,投资 者转换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将 根据 转换 结 果 对投资 者 的 权 益做 出 相 应转换 。投资 者赎回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指 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规 定 将 赎回 款 项在 自 受 理基金投资 者有 效 赎回申请 之 日起不 超 过 7个 工 作日内 划 往赎回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4、关于 转换 的其 他约 定 ( 1) 基金 份额 在 转换 成 功 之 日起, 按 照 注册登 记 机构最 新的 业务 规 则计 算 转 入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 期 间 ,并 按 转 入 基金的 费率 计 收管理 费 、 托 管 费等 相关基金 费 用 。 ( 2) 基金 转换 的 具体 业务 步骤 和 转换 完 成 时 间等 应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或 其 他 文件 中 公 告 。 (六)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构场外申购 本系列基金, 单 笔 最低申购 金 额为 1,000元 。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直 销 中 心 场外申购 本系列基金, 首 次 最低 金 额为 10万元 , 追 加 申购 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1万元 (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申购 本基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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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 转换 的 最低份额为 2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转 换 。 3、 账 户 最低 余 额为 30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 笔 转换或赎回 将 导 致 投资 者 在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 30份时 ,该 笔 转换或赎回业务应 包括账 户 内 全 部 基金 份额 , 否 则 , 剩 余部 分 的基金 份额 将 被 强 制 赎回 。 4、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构 以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方 式 申购 本基金 每次 最低 扣 款 额为 100元 ( 含 ) , 客 户在 各 代 销 机构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时应 遵循 各 代 销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 定 。投 资 者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最低 扣 款 额 等 相关 事 宜 以 本基 金管理的 最 新 公 告为 准。 5、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首 次 申购 的金 额 、 转换 和 赎回 的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6、 申购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份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基金财产 ; 7、 转换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转 入 基金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基金财产 ; 8、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转换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系列基金 自 2007年 5月 18日起对 申购 费 用 及 申购份额 的 计 算方 法进行 了 调 整, 调 整 后 的 申购 费 用 及 申购份额计 算 如 下 : 1、基金 申购份额 的 计 算 普天收益基金 及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 其中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 (1)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元 申购 鹏华普天收益基金,对 应 的 申购 费率 为 1.4%, 假 设 申购 日本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5000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计 算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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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净申购 金 额 =10000/( 1+1.4%) =9861.93元 ; 申购 费 用 =10000-9861.93=138.07元 ; 申购份额 =9861.93/1.50=6574.62份


即 : 某 投资人 申购 普天收益基金,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净 值 是 1.5000, 申购 费率 为 1.4%, 则 其 可 得 到 申购份额为 6574.62份 。 (2)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元 申购 鹏华普天 债 券 A类 基金,对 应 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 日本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000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计 算 如 下 : 净申购 金 额 =10,000/( 1+0.8%) =9920.63元 ; 申购 费 用 =10,000-9920.63=79.37元 ; 申购份额 =9920.63/1.10=9018.75份


即 : 某 投资人 申购 普天 债 券 A类 基金,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净 值 是 1.1000, 申购 费率 为 0.8%, 则 其 可 得 到 申购份额为 9018.75份 。 ( 3)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无 申购 费 用 , 申购 费率 为 零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申购份额 =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 5,000元 申购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28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为 : 申购份额 = 5,000/1.028 = 4,863.81份 即 : 投资 者 投资 5,000元 申购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28元 , 则 可 得 到 4,863.81份 基金 份额 。 2、基金 转换份额 的 计 算 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费 用 管理规 定 》的 最 新相关规 定 , 具体 转换 费率 和相关 业务 规 则请 见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业务 规 则 的 公 告 》。 转换 公 式 如 下 : 基金 转换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转出 金 额 = 转出份额 × 转出 基金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转出份额 × 转出净 值 ×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率 补 差 费 (外 扣 ) = (转出 金 额 -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 补 差 费率 /( 1+ 补 差 费率 ) 转换 费 用 =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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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转 入 金 额 = 转出 金 额 - 转换 费 用


转 入 份额 = 转 入 金 额 /转 入 基金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转换业务 规 则 、 转换份额计 算等 发生 变 化 的, 以 本基金管理人 最 新 公 告为 准。 3、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1)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及 普天收益基金的 赎回 金 额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回 费 =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 费 例如 , 某 投资 者 持 有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10,000份一 年 后 (未 满 2年内 )决 定赎 回 , 赎回 费率 为 0.3%,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4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 费 用 = 1.148× 10,000× 0.3%= 34.44元 赎回 金 额 = 1.148× 10,000- 34.44= 11,445.56元 即 : 投资 者赎回 其 持 有一 年 多 未 满两 年的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10,000份 , 假 设 赎回 当 日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4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11,445.56元 。 ( 2)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无 赎回 费 用 , 赎回 费率 为 零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回 金 额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份额 例如 , 某 投资 者 欲 赎回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10,000份 ,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4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 金 额 = 1.148× 10,000= 11,480元 即 : 投资 者赎回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10,000份 , 假 设 赎回 当 日普天 债 券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4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11,480元 。 4、 T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 算 ,并 在 T+1日内 公 告( 普天 债 券基金 A、 B 两 类 基金 份额 分 别 计 算 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 ) 。 遇 特殊 情 况 ,基金 份额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 公 式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 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日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八)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增加 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后 ( 含 该日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转换 基金 成 功 之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权 益 转换 的 注册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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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 含 该日 )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除 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 以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开始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或 拒绝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 ( 1) 基金财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 从而 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 ( 2) 不 可抗 力 ;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情 况 ; ( 4)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停 市; ( 5)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暂 停 申购 情形; ( 6)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某 笔 申购申请 会 影响 到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可 拒绝 该 笔 申购申请 。 发生 上 述 ( 1) 到 ( 5) 项 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发生 上 述第 ( 6) 项 拒绝 申购 情形 时 , 申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生的 利 息等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发生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金 申购 ,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实 施; 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申购 的 方 式 包括: ( 1) 拒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数 笔 申购申请 ; ( 2) 拒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 工 作日的 全 部 申购申请 ; ( 3) 按 比例 拒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 工 作日的 申购申请 ; ( 4) 法律法规 未 明文 禁 止或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方 式。 在 上 述 暂 停 或 拒绝 的 情形 消 除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 办 理。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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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的 转换或赎回申请 : ( 1) 不 可抗 力 ; ( 2)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停 市; ( 3)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而 出现 连 续 巨 额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现 困 难 ;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 有 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的基金 转换或赎回 行 为 ; ( 5) 发生本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情 况 ; ( 6)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本基金发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当 日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 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 有能力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额转换 的,基金管理人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部 予 以 转换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部 予 以 转换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 转换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 、 转换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申请 人,其 余部 分在 后 续 开放日 予 以 兑 付 ( 基金 间 转换申请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的本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投资 者 在 申请转换 、 赎回时 可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发生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金 转换 、 赎回 ,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实 施; 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刊 登暂 停 公 告 。 (十一)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指 在 单个 开放日内,本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本基金 赎回申请 总 份额 扣除 申购申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与 净转出申请份额( 本基金 转换转出申请 总 份额 扣除 转换转 入 申请 总 份额 之 余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情形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1) 全 额转换或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办 理投资 者 提交 的 转换或赎回业务申 请时 , 按 正 常 转换或赎回 程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办 理投资 者 提交 的 转出 、 赎回业务申请有 困难 , 或认为 办 理投资 者 的 转出 、 赎回业务申请 而 进行的资产 变 现 可 能 对基金的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转出 、 赎回 比例 之 和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请 延 期 办 理 ( 基金 转出申请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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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于 当 日的 转出 、 赎回申请 , 按 单个账 户 转出 、 赎回申请 量 占 净转出 和 净赎回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转出 、 赎回份额 ; 当 日 未受 理的 赎回申请 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交 申请时 可 选择 延 期 或 取 消 , 选择 延 期 的, 将 自 动 转 到 下 一 个 开放日 办 理。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日的 赎回申 请 不 享 有 优 先 权 ,并 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若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或选择 矛盾 的,基金管理人 可将 其 按 自 动 延 期 赎回 方 式 办 理,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为止 。投资 者 在 申请赎回时也 可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3、 巨 额赎回 的 公 告 : 当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三 日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或 销售 机构 的 网站 刊 登公 告 , 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 两个 开放日 或 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进行 公 告 。 (十二) 重新 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 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一 天, 暂 停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或赎回 公 告 ,并 公 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一 天但 少 于 两周 , 暂 停 结束后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 1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 换或赎回 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或赎回 日 公 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周 , 暂 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两周至 少 刊 登暂 停 公 告一 次;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个 月 时 , 可将 刊 登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束后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或赎回 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或赎回 日 公 告最 新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七、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的普天收益基金已于 2005年 9月 12日开 通 了 深 交 所场 内 申购 、 赎回业 务 , 具体 业务 规 则 、 办 理 单 位 及终 止 条 件 等 相关 情 况 请 参 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5年 9月 9 日 公布 的关于开 通 深 交 所场 内 申购赎回业务 的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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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的普天 债 券基金 A、 B类 基金 份额 均 暂 未 开 通 深 交 所场 内 申购 、 赎回业 务 。 八、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是 指 不 采 用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方 式, 将 一定数 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 一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 者 账 户 转 移到 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的行 为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执 行和经 注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的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 户 。其中, “ 继 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死亡 ,其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只 受 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合法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形;“司 法 执 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相关 资 料 并 按 照 注册登 记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 则 办 理。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业务 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 销售 机构( 网 点 ) 之间 不 能 通 买 通 卖 的, 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转托 管。 (三)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和转托管 业 务的 办 理 办 理 以 上 业务 必 须 提供 相关资 料 , 且 办 理的 具体条 件、 程序 及 收 费标 准 应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相关 业务 规 则为 准。 九、


基金的投资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各 基金 在 投资运作 上 保 持 独 立 性 , 各 基金 均 需 遵 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单个 基金的投资 限 制 和 禁 止性 规 定 。 (一)投资 目标 普天 债 券基金 以分 享 中国经 济 成 长 和资本 长期 稳 健增 值 为 宗旨 , 主 要 投资于 债 券 及 新 股 配售 和 增 发, 在 充 分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实 现 基金财产的 长期 稳 定 增 值。 普天收益基金 以分 享 中国经 济 成 长 和资本 长期 稳 健增 值 为 宗旨 , 主 要 投资于 连 续 现 金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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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红股 票 及 债 券, 通 过 组 合投资, 在 充 分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实 现 基金财产的 长期 稳 定 增 值。 (二)投资理 念 1、普天 债 券基金投资理 念 : 债 券管理的 超 额 收益 来 源 于对 风险 因素 的 有 效管理。 而 债 券管理的 风险 因素 依 其对 超 额 收益的 贡献 大 小 分 析 依 次 为 久 期 、 期限结 构 、 类 属 配 置 和 个 券 选择 , 我 们 针 对 每 一 类 别 的 风 险 因素 设 计 相 应 的管理 方 法 即 形 成 投资 策略 ,并 将 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固 化 到 投资 流 程 的相 应 步 骤 , 为 投资 策略 的 贯 彻 执 行 提供 制 度 保证。 2、普天收益基金投资理 念 : 谋 求 安 全 利 润 是 投资 长期 增 值 之 道 , 优 先 投资于 连 续 分 红 的 优 质 企 业 , 力 争 在 熊 市 中规 避 风险 , 在 牛 市 中 分 享股市上 涨 , 在 振荡 市 中 则 获 取 稳 定 的 红 利 和新 股 配售 收益。 (三)投资方 向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仅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公 开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其中,普天 债 券基金投资于 债 券 和 参 与 新 股 配售 和 增 发 ; 普天收益基金投资于 连 续 分 红 的 股 票 和 债 券,对 连 续 分 红企 业 的投 资不 少 于 股 票 资产的 80%。 (四)投资 策略 1、普天 债 券基金投资 策略 ( 1)为 保证明确的投资 风 格 ,普天 债 券基金设 定 了 稳 定 的 仓 位比例 。 在 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债 券投资 比例 为 80% ~ 95%, 股 票 投资 比例 不 高 于 20%,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 2) 债 券投资 策略 : 鉴 于 久 期 风险为 债 券投资 所 面 临 的 最 大 风险 ,本系列基金 将 投资 组 合 久 期 严 格 限 定 于不 超 过 投资基准 久 期 的 140% 。 ① 确 定 债 券投资 组 合的 目标 久 期 利 率 水 平 的 变 化 对 债 券投资的 回报 会产生 巨 大 的 影响 ,但 我 们 认为没有 人 能 够 对其 趋 势 作 出 持 续 和 精 确的 预 测 。 鉴 于 利 率 预 测错 误 可 能 增加 投资 组 合的 风险 从而 导 致 业绩 表 现 恶 化 , 我 们 不对其作 赌 注 式的投资。 为 控制 风险 , 我 们 采 用 以 “目标 久 期 ”为 中 心 的资产 配 置 方 式。本系列基金 以 收益 率与 安 全 性为 导 向 进行 配 置 。 ② 确 定 期限结 构 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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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各类 债 券资产 在 期限结 构 上 的 配 置 是 我 们 所选择 的收益 率 曲 线 策略在 资产 配 置 过 程 中的 具体体 现 。其做法 是 ,根据 我 们 对收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预 期 , 采 用 总 收益 分 析 法 在下述 的 三 种 基 础 类 型 中进行 选择 : a.子 弹 组 合 : 即 使 组 合的 现 金 流 集中 在 投资 期 到 期 日 附 近 ;


b.杠铃 组 合 : 即 使 组 合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c.梯 形组 合 : 即 使 组 合的 现 金 流 在 投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均 分 布 。 ③ 确 定 类 属 配 置 债 券资产 在 类 属 间 的 配 置 是 收益 率 利 差 策略在 资产 配 置 过 程 中的 具体体 现 ,系根据国 债 、 金 融 债 、 政府 保证 公司债 券、其 它 高 质 量 的 公司债 券 以及 可 转换 债 券 之间 的相对价值 决 定 。 我 们 考 察 它 们 的相对价值 以等 价 税 后 收益 为 基 础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系的 数 量 分 析 为依 据,同 时 兼顾特 定 类 属 收益的基本 面 分 析 。 ④ 个 券 选择 由 基金 小 组通 过 “利 率 期限结 构 模 型 ”拟 合 出 市 场 即 期 利 率 曲 线 和 市 场预 期 的 远 期 利 率 曲 线 , 再 根据对 宏观 经 济 、 替 代市 场 、 利 差因素 以及 技术 因素 等方 面 的 分 析 预 测 不同 情 景 下 的 远 期 利 率 曲 线 , 然 后 对 债 券进行 绝 对收益和相对收益 分 析 并 归 类 , 最 后 得 出 普天 债 券基金 的投资 组 合。 ( 3) 股 票 投资 方 法 : 参 与 新 股 配售 和 增 发。 2、普天收益基金投资 策略 ( 1)为 保 持 明确的投资 风 格 ,普天收益基金设 定 了 稳 定 的 仓 位比例 。 在 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股 票 投资 比例 一 般 情 况 下 为 70%,国 债 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 20%,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 2) 债 券投资 方 法 : 普天收益基金 债 券投资的 目 的 是 降 低 组 合 总体 波 动 性 从而 改 善 组 合 风险构 成 。但 在 债 券 的投资 上 , 则 采 取 积极 主 动 的投资 策略 ,不对 持 续 期 作 限 制 。 持 续 期 、 期限结 构 、 类 属 配 置 以及 个 券 选择 的 动 态 调 整 都 将 是 我 们获 得 超 额 收益的 重要 来 源 。 ( 3) 股 票 投资 方 法 : 具 有 以下 特 点 的 上市公司 是 普天收益基金 重 点 关 注 的对 象 : ① 上市公司注 重分 红 , 三 年内已 有 两 年 分 红 记 录 ,其中 重 点 选择 连 续 两 年 分 红 的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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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② 上市公司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良 好 , 在 本行 业 内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


③ 上市公司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盈利能力 较 强 且 资产 质 量 较 好 , 业绩 真实并 且 具 有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 ④ 上市公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管理 水 平 较 高 , 有 较 强 的 技术 开发和 市 场 拓 展 能力 。 普天收益基金 建 立 了 一 套 收益 型 公司 选择 体 系, 将 股 票 选择 分 为四 个 步骤 : ① 收益 型 上市公司 初 选 。 重 点 选择 在 近 三 年内 有 两 年 分 红 记 录 的 上市公司 。 ② 财 务 评 级 。对 第 一 步 选出 的收益 型 上市公司 进行财 务 评 级 , 选出 资产 质 量 和 赢 利能力 较 好 的 上市公司 进 入 下 一 步骤 评 级 。 ③综 合 评 判 。 在 此 阶 段 侧 重 于基本 面 的 考 察 , 由 于财 务 评 级 更 多 的 是 代 表 公司 过 去 的经 营 状 况 , 因 此 通 过 财 务 评 级 筛 选出 的 上市公司 还 要 进行基本 面 的 考 察 。 ④ 投资 组 合 构 建:通 过 对 上市公司 财 务 评 级 和基本 面 考 察 之 后 就 基本 选出 了 基金的 股 票 备 选 库 , 总 数 约 为 350家 左右 。基金经理 小 组 再 进 一 步 分 析 其 二 级 市 场 情 况 , 主 要 考 察 P/E/G、 市 值、价 格等 因素 , 最 后 得 出 普天收益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总 数 约 为 100— 200家 。 普天收益基金 主 要 采 用 积极 管理的投资 方 式。 以 鹏华 股 票 池 中 连 续 两 年 分 红股 票 以及 三 年内 有 两 年 分 红 记 录 的 公司 作 为 投资对 象 , 适 当 集中投资。 所有 重 点 投资 股 票 必 须 经 过 基金 经理 /研究 员 的实 地 调 研 , 就 企 业 经 营 、 融 资 计 划 、 分 红 能力 、 绝 对价值、相对价值 给 出 全 面 评 估 报告 。 (五) 业绩比较 基 准 1、普天 债 券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 “中 信 标 普国 债指 数 涨跌幅 × 90%+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 10%”( 中 信 国 债指 数 于 2006年 4月 12日起更 名 为 中 信 标 普国 债指 数) 。 2、普天收益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 “中 信 综 指 涨跌幅 × 70%+ 中 信 标 普国 债指 数 涨跌幅 × 25%+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 5%”( 中 信 国 债指 数 于 2006年 4月 12日起更 名 为 中 信 标 普国 债 指 数) 。 选择 中 信 综 指 和中 信 标 普国 债指 数 作 为 本系列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原 因 是 : 中 信 综 指: 中 信 综 指 是 实 时 调 整的 全 样 本 指 数 ,作 为 按 流 通股 本 加 权 的 综 合 指 数 ,其 样 本 股 覆 盖 了 上 交 所 和 深 交 所 上市 的 所有 A股 ,并 且 新 股上市次 日 才 计 入指 数 调 整, 因 此 在 客 观 上 反 映 了 二 级 市 场 的真实 走 势 。 中 信 标 普国 债指 数 : 中 信 标 普国 债指 数 样 本 涵盖 了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所有 的国 债 品 种 。 交 易 所 的国 债 交易 市 场 具 有 参 与 主 体 丰 富 、 竞 价 交易 连 续 的 特 性 , 能 反 映 出 市 场利 率 的 瞬 息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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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化 , 也 使 得 中 信 标 普国 债指 数能 真实 地 标 示出利 率 市 场 整 体 的收益 风险 度 。 (六)基金投资 决策 1、 决策 依 据 ( 1)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 关规 定 ; ( 2) 国内国 际 宏观 经 济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利 率 走 势 及 通 货 膨胀 预 期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 3) 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市 场 波 动 和 风险 特 征 ; ( 4) 上市公司 研究 , 包括上市公司 成 长 性 的 研究 和 市 场 走 势 ; ( 5) 证券 市 场 走 势 。 2、投资 决策与交易 流 程 ( 1)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 确 定 本系列基金 总体 资产 分配 和投资 策略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会 议 , 由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或 指 定 人 员 召 集。 如 需 做 出 及 时 重大决策 或 基金经理 小 组 提议 , 可 临 时 召 开投资 决策委 员 会会 议 。 ( 2) 研究 部: 对于 宏观 经 济 、行 业 、 上市公司 、投资 策略 、金 融工程 、 可 投资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投资 风险 控制 与 基金 绩 效 评 估等与 投资 决策 有 关的内容进行 全 面 深 入 的 研 究 ,作 为 投资 决策 的 依 据。 ( 3) 基金管理 小 组: 构 建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 构 建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 要 考虑 的基本 因素 包 括:每 日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现 金 流 量 ; 基金合同的投资 限 制 和 比例 限 制 ; 研究 员 的投资 建 议 ; 基金经理的 独 立 判断 ; 绩 效 与 风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建 议等 。 ( 4) 集中 交易 室 : 基金经理 向 集中 交易 室 下 达 投资 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 经理 向 交易 员 分配 指 令 , 交易 员 执 行 交易 指 令 。 ( 5) 金 融工程 师 : 对开放式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评 估 , 向 基金管理 小 组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 6)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资、 交易 的合法合规 性 进行监 控 。 (七)基金的 运作 方式及 类型 1、基金运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放式 2、基金 类 型 : ( 1) 普天 债 券基金 ( A类 、 B类 ) :债 券基金 (2)


普天收益基金 : 混 合基金 (八)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普天 债 券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险品 种 ,其 长期 平均 的 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金,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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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普天收益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等 风险品 种 。 长期 平均 的 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低 于 成 长 型 基金, 高 于 指 数 型 基金、 纯 债 券基金和国 债 。 (九)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 票 、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总 值的 80%; 2、本基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3、本基金投资于国 家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4、本基金 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 的 股 票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5、本基金 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总 和,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6、本基金 股 票 资产中 至 少 有 80%属 于本系列基金 名 称 所 显 示 的投资内容 ; 7、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8、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 关对 上 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 建 仓 期 为三 个 月, 特殊 情 况 下 最 长 不 超 过 6个 月 达到 上 述 比例 限 制 。 由 于基金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合理 期限 内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十) 禁止行为 本系列基金不 得 进行 如 下 行 为 : 1、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2、 以 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将 基金资产 用 于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者 贷 款 ; 4、进行证券 承 销 ; 5、 从 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进行 房 地 产投资 ; 7、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资产 承 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8、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管理人 有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 ; 9、进行内 幕 交易 、 操 纵 市 场 , 通 过 关 联 交易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 10、 从 事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机 关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 为 。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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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不 谋 求 对 上市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市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2、 有利 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十二)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 未经审 计)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在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 个别 及 连 带 责任 。 本系列基金的 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 ,已于 2011年 1月 20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财 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本 报告 中 所 列财 务数 据 截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一) 普天 债 券基金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6,225,126.27 2.01 其中 :股 票 6,225,126.27 2.01 2 固 定 收益投资 282,396,261.00 91.17 其中 :债 券 282,396,261.00 91.17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7,444,062.84 5.63 6 其 他 资产 3,681,805.64 1.19 7 合 计 309,747,255.75


100.00 2、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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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C 制 造 业 5,419,498.59 1.79 C0








食 品 、 饮 料 - -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936,895.20 0.31 C5








电 子 25,770.00 0.01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 - C7








机 械 、设 备 、 仪 表 600,459.57 0.20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3,856,373.82 1.27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 技术 业 33,000.00 0.01 H 批发和 零 售 贸 易 772,627.68 0.25 I 金 融 、保 险业 - - J 房 地 产 业 - - K 社 会 服务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6,225,126.27 2.05 3、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十 名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300142 沃 森 生 物 21,616 2,879,251.20 0.95 2 300119 瑞 普生 物 13,854 977,122.62 0.32 3 300121 阳 谷 华 泰 33,296 913,975.20 0.30 4 601933 永 辉 超市 24,732 772,627.68 0.25 5 601126 四 方 股 份 18,887 587,574.57 0.19 6 300134 大 富 科技 500 33,000.00 0.01 7 002528 英 飞 拓 500 25,770.0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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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8 300135 宝 利 沥 青 500 22,920.00 0.01 9 002526 山东 矿 机 500 12,885.00 0.00 注:上 述 股 票 明 细 为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全 部股 票 。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债 券 18,598,000.00 6.13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99,232,000.00 32.73 其中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99,232,000.00 32.73 4 企 业 债 券 133,366,461.00 43.99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31,199,800.00 10.29 7 其 他 - - 8 合 计 282,396,261.00 93.14 5、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126017 08葛 洲 债 548,570 47,890,161.00 15.79 2 060229 06国开 29 400,000 39,388,000.00 12.99 3 122033 09富 力 债 309,000 32,352,300.00 10.67 4 098067 09黄 金 债 300,000 29,817,000.00 9.83 5 080309 08进 出 09 300,000 29,544,000.00 9.74 6、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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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1)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中 没有 发行 主 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股 票 。 ( 2)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没有 超 出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353,913.63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998,944.44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255,801.25 5 应 收 申购 款 73,146.3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681,805.64 ( 4)报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1 125709 唐 钢 转 债 18,618,400.00 6.14 2 113001 中行 转 债 5,493,000.00 1.81 ( 5)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流 通 受 限情 况 说明 1 300142 沃 森 生 物 2,879,251.20 0.95 新 股 锁 定 2 601933 永 辉 超市 772,627.68 0.25 新 股 锁 定 3 601126 四 方 股 份 587,574.57 0.19 新 股 锁 定 ( 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中 数 字 分项之 和 与 合 计 项之间 可 能 存在 尾 差 。 (二) 普天收益基金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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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序 号 项目 金 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2,004,685,093.97 70.49 其中 :股 票 2,004,685,093.97 70.49 2 固 定 收益投资 572,080,300.00 20.12 其中 :债 券 572,080,300.00 20.12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254,490,463.90 8.95 6 其 他 资产 12,523,844.68 0.44 7 合 计 2,843,779,702.55


100.00 2、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50,873,248.20 1.83 B 采 掘 业 123,900,266.32 4.45 C 制 造 业 1,472,898,571.69 52.86 C0








食 品 、 饮 料 278,300,101.13 9.99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23,653,700.00 0.85 C2








木 材 、 家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353,000.00 0.01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270,142,593.27 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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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C5








电 子 273,478,047.55 9.81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42,257,642.40 5.11 C7








机 械 、设 备 、 仪 表 370,483,717.12 13.30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114,213,595.22 4.10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16,175.00 0.00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6,667,978.58 0.24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14,610,000.00 0.52 G 信 息 技术 业 103,937,847.54 3.73 H 批发和 零 售 贸 易 71,118,911.20 2.55 I 金 融 、保 险业 43,768,455.96 1.57 J 房 地 产 业 1,501,266.00 0.05 K 社 会 服务业 52,168,883.84 1.87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31,878,581.34 1.14 M 综 合 类 31,361,083.30 1.13 合 计 2,004,685,093.97 71.94 3、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十 名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002106 莱 宝 高科 2,000,000 132,500,000.00 4.76 2 002129 中 环 股 份 2,899,887 80,993,843.91 2.91 3 002001 新 和 成 3,106,842 78,447,760.50 2.82 4 002013 中 航 精 机 2,200,000 71,588,000.00 2.57 5 600559 老 白干 酒 1,699,970 64,003,870.50 2.30 6 000876 新 希 望 2,955,241 61,912,298.95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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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7 600143 金发 科技 3,723,929 59,992,496.19 2.15 8 600859 王 府 井 1,099,980 57,132,961.20 2.05 9 600869 三 普 药 业 2,155,504 55,374,897.76 1.99 10 600870 ST厦 华 8,348,294 53,929,979.24 1.94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债 券 107,162,300.00 3.85 2 央 行 票 据 395,380,000.00 14.19 3 金 融 债 券 69,538,000.00 2.50 其中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69,538,000.00 2.50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 - 7 其 他 - - 8 合 计 572,080,300.00 20.53 5、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001047 10央 行 票 据 47 1,500,000 146,880,000.00 5.27 2 0801050 08央 行 票 据 50 1,000,000 100,400,000.00 3.60 3 1001011 10央 行 票 据 11 1,000,000 97,920,000.00 3.51 4 080219 08国开 19 700,000 69,538,000.00 2.50 5 0801044 08央 行 票 据 44 500,000 50,180,000.00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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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中 没有 发行 主 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股 票 。 ( 2)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没有 超 出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1,362,562.04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0,372,016.72 5 应 收 申购 款 789,265.9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2,523,844.68 ( 4)报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 5)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不 存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 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中 数 字 分项之 和 与 合 计 项之间 可 能 存在 尾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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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的投资 业绩 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示( 本 报告 中 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 经 审计) :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 A类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03年 7月 12日 至 2003年 12月 31日 4.39% 0.17% -1.55% 0.15% 5.94% 0.02% 2004年 1月 1日 至 2004年 12月 31日 -8.44% 0.55% -3.59% 0.20% -4.85% 0.35% 2005年 1月 1日 至 2005年 12月 31日 9.26% 0.38% 12.67% 0.13% -3.41% 0.25% 2006年 1月 1日 至 2006年 12月 31日 8.68% 0.16% 1.99% 0.07% 6.69% 0.09% 2007年 1月 1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9.55% 0.12% -0.24% 0.07% 9.79% 0.05% 2008年 1月 1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7.24% 0.10% 8.38% 0.09% -1.14% 0.01% 2009年 1月 1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4.33% 0.11% 0.92% 0.09% 3.41% 0.02%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5.97% 0.19% 2.56% 0.09% 3.41% 0.10% 自 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47.44% 0.27% 22.07% 0.12% 25.37% 0.15%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 B类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03年 7月 12日 至 2003年 12月 31日 4.39% 0.17% -1.55% 0.15% 5.94% 0.02% 2004年 1月 1日 至 2004年 12月 31日 -8.44% 0.55% -3.59% 0.20% -4.85% 0.35% 2005年 1月 1日 至 2005年 12月 31日 9.26% 0.38% 12.67% 0.13% -3.41% 0.25% 2006年 1月 1日 至 2006年 12月 31日 8.37% 0.16% 1.99% 0.07% 6.38% 0.09% 2007年 1月 1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8.48% 0.12% -0.24% 0.07% 8.72%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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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008年 1月 1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6.32% 0.10% 8.38% 0.09% -2.06% 0.01% 2009年 1月 1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3.51% 0.11% 0.92% 0.09% 2.59% 0.02%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5.45% 0.19% 2.56% 0.09% 2.89% 0.10% 自 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42.47% 0.27% 22.07% 0.12% 20.40% 0.15% 普天收益基金 : 普天收益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03年 7月 12日 至 2003年 12月 31日 10.53% 0.49% -7.00% 0.70% 17.53% -0.21% 2004年 1月 1日 至 2004年 12月 31日 0.24% 0.94% -12.30% 0.95% 12.54% -0.01% 2005年 1月 1日 至 2005年 12月 31日 3.20% 0.94% -4.74% 0.99% 7.94% -0.05% 2006年 1月 1日 至 2006年 12月 31日 126.76% 1.26% 70.58% 0.99% 56.18% 0.27% 2007年 1月 1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118.81% 1.75% 102.21% 1.59% 16.60% 0.16% 2008年 1月 1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51.75% 2.20% -47.89% 2.11% -3.86% 0.09% 2009年 1月 1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69.02% 1.45% 68.22% 1.42% 0.80% 0.03%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11.37% 1.22% -1.11% 1.10% 12.48% 0.12% 自 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415.29% 1.43% 132.33% 1.35% 282.96% 0.08% 2、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 况 ,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动 进行 比 较 :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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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0.00% -10.00% 0.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2003-7-12 2003-12-17 2004-6-4 2004-11-10 2005-4-21 2005-9-27 2006-3-15 2006-8-21 2007-01-26 2007-7-9 2007-12-11 2008-5-21 2008-10-24 2009-4-3 2009-9-8 2010-2-23 2010-7-30 鹏华普天 债 券 A 基金基准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 -20.00% -10.00% 0.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2003-7-12 2003-12-17 2004-6-4 2004-11-10 2005-4-21 2005-9-27 2006-3-15 2006-8-21 2007-01-26 2007-7-9 2007-12-11 2008-5-21 2008-10-24 2009-4-3 2009-9-8 2010-2-23 2010-7-30 基金基准 鹏华普天 债 券 B


普天收益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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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00.00% 0.0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2003-7-12 2003-10-28 2004-2-18 2004-6-4 2004-9-14 2004-12-30 2005-4-21 2005-08-08 2005-11-23 2006-3-15 2006-6-30 2006-10-16 2007-1-26 2007-5-21 2007-8-28 2007-12-11 2008-3-27 2008-7-11 2008-10-24 2009-2-12 2009-5-27 2009-9-8 2009-12-25 2010-4-15 2010-7-30 2010-11-19 鹏华普天收益 混 合 基金基准 注 1: 普天 债 券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 中 信 标 普国 债指 数 涨跌幅 *90%+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10%。 注 2: 普天收益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 中 信 综 指 涨跌幅 *70%+ 中 信 标 普国 债指 数 涨跌幅 *25%+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5%。 注 3: 中 信 国 债指 数 于 2006年 4月 12日起更 名 为 中 信 标 普国 债指 数 。 注 4: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6年 5月 9日 刊 登公 告 ,普天 债 券基金 于 5月 15日起 调 整基金 费率 , 自 5月 16日起开始 分 A、 B两 类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 额 5月 16日 之前 的 业绩 使 用 普天 债 券基金 未 分 级 之前 的相关 数 据。 注 5: 基金 业绩截止 日 为 2010年 12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 所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款 项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项以及 其 它 投资 所 形 成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 债后 的价值。 (二)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各 基金的财产相 互 完 全 独 立, 分 别建 立 账 户 , 单独 进行核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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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 按 有 关规 定 开立基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 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代 销 机构 、 注册登 记 机构自有 的资产 账 户以及 其 它 基金财产 账 户 相 互独 立。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与处 分 本基金财产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固 有 财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本基金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本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构 以 其 自有 的财产 承 担 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 依 《 信托 法》、《 试 点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本基金财产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本基金财产 强 制执 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 本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财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十二、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计 算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关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等 资产。 (四) 估 值 方 法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各 基金 分 别独 立进行 估 值。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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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1)上市 流 通股 票 按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2)未 上市股 票 的 估 值 : 1)首 次 发行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市后 , 按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第 ( 1) 小 项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行 估 值。 3)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方 式发行的 股 票 , 按估 值日该 上市公司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流 通股 票 的 以第 ( 1) 小 项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行 估 值。 4)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在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 4)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 业务 的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本 基金管理人进 一 步 明确 了 本基金 持 有 资产的 估 值 方 法, 具体 内容 详 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月 16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旗 下 基金 估 值 业务 的 公 告 》。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易 的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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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易 的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净 价 )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净 价 )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3)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4)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根据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5) 在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4)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1)- (4)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 动 性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6)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1)上市 流 通 权 证 按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2)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3) 停 止 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4) 因 持 有 股 票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以配 股除 权 日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则 按 收 盘 价和 配 股 价的 差 额 进行 估 值,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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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5) 在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4)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1)-(4)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 6)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4.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估 值 方 法 ( 1) 交易 所 以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2)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根据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3)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5、其 他 资产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产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进行 估 值。 6、 在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上 述估 值 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上 述估 值 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各因素 的基 础 上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约 定 的 方 法、 程序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进行 估 值, 以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基金管理人 有 权按 照 其对基金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五)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 一 同进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行。 (六)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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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 T日基金资产 净 值 /T日基金 总 份额 余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 七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金财产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 含 第 三 位 )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 财产 估 值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估 值 或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生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2、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 记 人、 代 理 销售 机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 力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3、 差 错 处 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予 以 承 担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任 , 有 权 向 责任 人 追 偿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下约 定 的 原则 处 理基金 估 值 差 错 。 ( 1) 差 错 已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由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失 有 差 错 责任方 和 未 更正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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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依 法 分 别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 2)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因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 5)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行 政 法规、 本基金合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向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进行 追 索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4、 差 错 处 理 程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的 当事 人 应 当及 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根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责任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 因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进行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确 认 ; ( 5)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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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八 ) 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 2、 因 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 估 基金财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如 出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 九 ) 特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的 第 (3)项 或 债 券 估 值 方 法的 第 (5)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的 第 (5)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等第 三 方 的 原 因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或 对基金财产、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损失 的,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三、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卖 证券已实 现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 其 它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金资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 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除 的 费 用 等项目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基金 分 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各 基金的收益 分配 各 自 独 立进行 ; 2、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 等分配权 ;


3、基金 当 年收益 先 弥 补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行 当 年收益 分配 ;


4、 如 果 基金投资 当 期 出现净 亏 损 , 则 不进行收益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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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5、基金收益 分配 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


6、 在 符 合基金 分 红条 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益 每 年 至 少 分配 一 次 ,但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 月,收益 可 以 不 分配 ; 7、本基金收益 分配 采 用现 金 方 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选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转 为 基金 份额 ; 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未 明 示选择 , 则 视 为选择 了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


8、普天 债 券基金的 A、 B类 基金 份额所 对 应 的 可 分配 收益 可 能有所 不同,同 一 类 别 基金 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 等分配权 ; 9、法律、法规 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其 它 规 定 。


(三)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 净 收益、基金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 原 则 、 分配 时 间 、 分配 数额 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 等 内容。


普天 债 券基金的 A、 B类 基金 份额所 对 应 的 可 分配 收益 可 能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 针 对该 两 类 基金 份额 相 应 制 定 不同的收益 分配方 案 。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经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公 告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 费用 收益 分配 时 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本系列 基金 下各 基金 发生 的 费用单独 计算和计 提,分别支付。 (二)与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 销售 服务 费 (适用 于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 4) 投资 交易费 用 ;


(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相关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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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6)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7)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相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律 师 费 ;


( 8)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 它费 用 。


2、基金 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普天 债 券基金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60%年 费率 计 算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 E ×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普天收益基金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年 费率 计 算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 E ×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每个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2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普天 债 券基金的 托 管 费按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8%的年 费率 计 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 E × 0.18%÷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普天收益基金的 托 管 费按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0%的年 费率 计 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 E ×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2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上 述 1中 第( 4)至( 7) 项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其 它 有 关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 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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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按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列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3、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 用 等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 。 4、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磋 商 酌 情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三)与基金 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购 费 ( 1)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普天收益基金的 申购 费 用 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发生的 各 项费 用 。 普天收益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场 内 与 场外 相同 ) 具体 如 下 表 所示 : 申购 金 额( 元 ) 申购 费率 1,000≤ M < 10万 1.4% 10万 ≤ M < 100万 1.0% 100万 ≤ M < 500万 0.5% M ≥ 500万 0.02%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 下 表 所示 : 申购 金 额( 元 ) 申购 费率 1,000≤ M < 10万 0.8% 10万 ≤ M < 100万 0.5% 100万 ≤ M < 500万 0.3% M ≥ 500万 0.01% 计 算 公 式 : 普天收益基金 及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 其中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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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2)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 , 申购 费率 为 零 。 2、 转换 费 具体 基金 转换 费率 、 适用 基金 及 转换业务 规 则 等 相关规 定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3 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业务 规 则 的 公 告 》。 3、 赎回 费 ( 1)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及 普天收益基金的 场外赎回 费率按下 表 所 列 持 有 年 限 逐 年 递 减 , 赎回 费 由 赎回 人 承 担 ,其中 60% 作 为 注册登 记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收 取 , 40%归 基金财产。 赎回 费率 具体 如 下 表 : 持 有 年 限 ( Y) 赎回 费率 Y< 1年 0.5% 1年 ≤ Y< 2年 0.3% 2年 ≤ Y< 3年 0.1% 3年 ≤ Y 0 普天收益基金的 场 内 赎回 费率 为 固 定 值 0.5%。 赎回 费 由 赎回申请 人 承 担 ,其中 60%作 为 注册登 记等费 用 , 40%归 入 基金财产。 计 算 公 式 : 赎回 费 =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 费 ( 2) 普天 债 券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赎回 费 用 , 赎回 费率 为 零 。 4、 销售 服务 费 普天 债 券基金的 B类 基金 份额 提取销售 服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用 于基金 市 场 推广 、 销 售 ( 包括 支 付 销售 机构 佣 金和基金 营 销费 用 等 ) 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务 费等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定 期 的 审计 和监 察 稽 核监 督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的 支 出 和 使 用 情 况 ,确保其 用 于 约 定 的 用 途 。本基金的年 度 报告 将 对该 项费 用 的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明。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普天 债 券基金的 B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 年 费率 为 0.30%。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30%÷ 当 年天 数 H为 B类 基金 份额 每 日 应计 提 的 销售 服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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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为 B类 基金 份额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的 前 两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划 出 , 划 付 予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相关 机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 述费率 。 上 述费率 如 发生 变 更,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调 整 后 的 上 述费率 还 将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 。 6、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资 者 以及以 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等 )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针 对 个别 或 特 定 投资 者适用 的 优 惠 措 施 不 构 成 对其 他 投资 者 的同 等 义务 。 (四)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的 各类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十五、


基金的 会 计与 审 计 本系列基金 下 各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独 立进行。 (一)基金 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任 人 ;


2、基金管理人 可 以委 托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具 有 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独 立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担任 基 金会 计 ,但该会 计 师 事 务所 不 能 同 时 从 事 本基金的 审计业务 ;


3、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则 :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4、基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 位 ;


5、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 关的会 计 制 度;


6、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7、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基金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原 始 凭 证 由 托 管行 保管 ) 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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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8、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相 独 立的、 具 有 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基金进行年 度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并 由 基金管理人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并 由 基金管理人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在事 件发生 后 2日内 公 告 。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 的形式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信 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编 报 规 则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进行。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 (二) 信息披露 的 种类 、 披露 时间和 披露 形式 1、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与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3年 5月 21日 公 告 了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发行 公 告 ,已于 2003年 7月 12日 公 告 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 2、 定 期 报告 本基金 定 期 报告 包括 年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公 告 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或 核准。 年 度 报告 : 本基金的年 度 报告 经 注册 会 计 师 审计 后 在 本基金会 计 年 度结束后 的 90日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本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在 本基金会 计 年 度 前 6个 月 结束后 的 60日内 公 告 。 季 度 报告 : 本基金 季 度 报告 每 季 度公 告一 次 , 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日内 公 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 公 告 :每 开放日的 次 日 披露 该开放日本系列基金中 各 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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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其中,鹏华普天 债 券基金的 A类 基金 份额 和 B类 基金 份额 分 设不同 的基金 代 码 ,并 分 别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有 关规 定 于 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起 45日内 编 制 并 公 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 按 规 定报 中国证监会 审 核,并 在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公 告 。 3、 临 时报告 与 公 告 基金 在 运作 过 程 中发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 益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须 按 照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 定 及 时报告 并 公 告 : (1)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提前终 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发生 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之 五 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百 分之 三 十 ;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百 分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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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9)变 更基金 销售 机构 ; (20)基金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21)开放式基金开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开放式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23)开放式基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开放式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赎回申请 ; (25)开放式基金 暂 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申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4、 澄 清 公 告 与 说明 在 基金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 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 放与 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半 年 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临 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公 告 等 文本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或 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 所 ,投资 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的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十七、


风险 揭示 (一) 市 场 风险 证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 化 ,产生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 宏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等 ) 发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 变 化 ,证券 市 场 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 性 变 化 。基 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市公司 的 股 票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 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 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股 票 ,其收益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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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上市公司 经 营 风险 。 上市公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 非 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的收 益 水 平 与 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放式基金, 在 基金的 所有 开放日, 除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外 ,基金管理人 都 有义务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和 赎回 。 由 于开放式基金 在 国内 尚 处 于发 展 初 期 阶 段 , 应 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国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现 交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 大 数额 的基金 赎回或转换申请 , 则 使 基金资产 变 现 困难 ,基金 面 临 流 动 性风险 。 (四) 债券 投资 久 期 风险 依 据对 超 额 收益的 贡献 大 小 , 债 券管理的 风险依 次 可 划 分 为 久 期 风险 、 期限结 构风险 、 类 属 配 置 风险 和 个 券 选择风险 ,国 外 和国内的 研究 表明 久 期 风险 占 总 风险 的 85%以 上 。 如 果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与 基准 久 期 相 差 太 多 , 一 旦 市 场利 率 发生明 显 不同于 预 期 的 变 化 , 将 导 致 组 合收益 率与 基准收益 率 出现 较 大 偏 差 。 (五) 本系列 基金 旗 下 任 一基金 合 同终 止 造 成 的 风险 本系列基金 旗 下任 一 基金合同 终 止 , 若 基金管理人 在 一 年内 未能 在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增 设 一 只 或 以 上 基金, 达到 系列 结 构 下 至 少 两只 基金的 要 求 , 则 本系列基金合同 终 止 , 继 续 存 续 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无 法 转换 其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六) 本系列 基金 旗 下 基金间转换 可能造 成 的 风险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普天收益基金 与 普天 债 券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鹏华中国 50基金、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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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货 币 市 场 基金、鹏华价值基金 及 鹏华 动 力 基金 之间 可 相 互 转换 , 可 能 使 相关基金的规 模 发生 较 大 改 变 , 从而 对 转 入 和 转出 基金的 原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产生 影响 。 (七) 上市 公 司 分 红 风险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 部 分 主 要 投资于 连 续 分 红 的 上市公司 。 由 于 上市公司 的 分 红政 策与 水 平 受 到 宏观 经 济 状 况 、证券 市 场 政 策等 多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存在 较 大 不确 定性 , 因 此 存在 因 连 续 分 红上市公司 数 量 减少 导 致 投资对 象 变 化 的 风险 。 (八) 增 发 、 配售收益 波动 风险 普天 债 券基金的 股 票 投资 方 式 主 要 为 参 与 增 发、 配售 , 以 期 获 得 风险 较 低 的 稳 定 收益。 但 是 增 发、 配售 的收益 率存在 随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出现 较 大 波 动 的 可 能性 ; 同 时 , 增 发、 配售 政 策 的 变 化 也 直 接 影响 其收益 率 。 (九)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 如电 脑 系 统 出现 问 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建 设、人 员 配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 等方 面 不完 善 而 产生 的 风险 ; 3、 因 人 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 为 等 产生的 风险 ; 4、对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 疾病 、 自 然灾害 等 不 可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险 。 十八、


基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本系列基金 旗 下任 一 基金 出现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 止 : 1、 存 续 期 内,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0个 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 或 连 续 60个 工 作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 将 宣 布 本基金合同 终 止 ;


2、基金合同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表 决终 止 的 ;


3、 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合同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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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4、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无 其 它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机构承 接 其 原有 权 利 及 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无 其 它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 机构承 接 其 原有 权 利 及 义务 ;


6、 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7、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它 情 况 。 (二) 若 本系列 基金 旗 下 所 有 基金 均已宣布终 止, 则 本系列 基金 合 同终 止。 若 本系列基金 仅剩 余 一 只 基金, 而 基金管理人 在 一 年内 未能 在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增 设 一 只 或一 只 以 上 基金, 达到 系列 结 构 下 至 少 两只 基金的 要 求 , 则 本系列基金合同 终 止 , 剩 余 的基 金作 为 单独 基金 存 续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1)自 基金合同 终 止 之 日起 3个 工 作日内 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 在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具 有 从 事 证券法律 业务 资 格 的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 清算 程序 ( 1) 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 2)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将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5) 公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 ( 6) 进行基金 剩 余 财产的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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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财产 扣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有 权 选择 将 其 清算分配 所 得 财产 转 入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它 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3个 工 作日内 公 告 。 6、 清算 的 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九、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每 份 基金 份额 代 表同 等 的 权 益和 义务 。 2、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 利 ( 1)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并行 使 表 决权 ; ( 2) 取得 基金收益 ;


( 3) 监 督 基金运作 情 况 , 知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有 关 信 息披露 内容 ; ( 4) 在 基金 避 险 周期 到 期后 要 求 履 行 避 险 条 款 的 权 利 ; ( 5) 申购 、 赎回 、 转 让 基金 份额 ,进行基金 间 转换 , 选择转 入 下 一 避 险 周期; ( 6) 提 请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基金合同规 定应尽 的 义务 , 因 基金管理人、 托 管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 代 销 机构 的 过 错 导 致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要 求 赔偿 的 权 利 ; ( 7) 取得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剩 余 资产 ;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权 利 。 3、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款 项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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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3)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 ( 4) 返 还 持 有 基金 过 程 中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5)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 用 本系列基金财产 ; ( 2) 决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 ( 3) 获 取 基金管理 费 ; ( 4) 在 符 合 有 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 和 调 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决 定 本系列基 金的相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 ( 5) 销售 基金 份额 , 获 取 认购(申购) 费 、基金 间 转换 费 ; ( 6) 选择 和更 换 代 销 机构 ,并对其 销售 代 理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 7) 代 表基金对其 所 投资的 企 业依 法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 8) 选择 和更 换 注册登 记 代 理 机构 ,并对其 注册登 记 代 理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 9)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情形 出现时 , 决 定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暂 停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 赎回 及 转换申请 ;


( 10)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11) 提议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2) 在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 ( 13)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 (3)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设 置 相 应 的 部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其 它 业务或 委 托 其 它 机构 代 理 这些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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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设 置 相 应 的 部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基金的 注册登 记 工 作 或 委 托 其 它 机构 代 理该 项 业务 ; (6)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 互独 立,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产运作、财 务 管理 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 (7) 除 依 据《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合同的规 定外 ,不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 依 法进行的监 督; (9) 按 规 定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和本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 受 理并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和本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和本基金合同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依 据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基金收益 ; (14) 不 谋 求 对 上市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15) 依 据《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和本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15年 以 上; (17) 确保 向 基金投资 者 提供 的 各 项 文件 或 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招募说明书 公 告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18)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消 、 破 产 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方 式 向 基金投 资 者 进行 赔偿 ,其 过 错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21) 因 估 值 错 误导 致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 错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 管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 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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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之 外 ,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连 带 责任 ; (23)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4)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 依 法 持 有 并保管基金财产 ; (2) 获 取 基金 托 管 费 ; (3) 监 督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 ; (4)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5) 在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6)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依 据本基金合同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3) 设 有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财产 托 管 事 宜 ; (4) 除 依 据《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5) 计 算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 (6)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 各 基金 之间在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 (7) 保管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8) 以 基金的 名 义 设立证券 账 户 、 银 行 存 款 账 户等 基金财产 账 户 , 负 责 各 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负 责 各 基金 名 下 的资金 往来 ; (9)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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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0) 按 规 定出 具 各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各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事项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 定 ; (12)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 计 算 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 ; (13)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 ; (14) 在 基金 定 期 报告 内 出 具 基金 托 管人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5) 按 有 关规 定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15年 以 上; (16) 按 规 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7)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8)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 银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应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方 式 向 基金投资人进行 赔偿 , 其 过 错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21) 基金管理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系列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3)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法的 授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1、 召 开 事 由 当 出现或 需 要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持 有 10%以 上 ( 不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修 改 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2) 提前终 止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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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 5)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7) 对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 8)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及 其 它 有 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事项 。 以下 情 况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变 更,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在 法律法规 ( 包括 证券监 督 管理 部门 的 要 求 , 下 同 ) 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 等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 ; ( 3) 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 应 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 更 ; ( 4) 对基金合同的 变 更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 化 ; ( 5) 对基金合同的 变 更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 6)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其 它 情形 。 2、会 议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规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 日、开会 时 间 、 地 点 由 基金管理人 选择 确 定 , 在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 2)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 不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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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前 三 十 日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3、 通 知 ( 1)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三 十 日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会 议 通 知 ,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信 息披露 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事项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登 记 日 ; 4)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人 姓 名 、 电话 。 6) 其 他 注 意 事项 。 ( 2)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场 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 2)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3) 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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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 定 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事 宜 必 须 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2)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条 件 1)现场 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场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a 对 到 会 者 在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的基金 份额应 当大 于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不 含 50%) ; b 到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身份 证明 及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授权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出 具 的相关文件 符 合 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a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 告 ; b 召 集人 在 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c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不 含 50%) ;


d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受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5、 议事 内容 与 程序 (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 本基金合同本 章 “ 1、 召 开 事 由 ”中 所 指 的关系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2)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 在大 会 召 集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4) 对于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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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a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 直 接 关系,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交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 当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 b 程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意 ; 原 提 案 人不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作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序 进行 审 议 。 (2)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序 及 注 意 事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在 公 证 机构 的监 督 下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 不 含 50%) 多 数选 举 产生 一 名代 表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或者 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 项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同 时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 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 在 公 证 机构 监 督 下 形 成决议 。 6、表 决 ( 1)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一 票 表 决权 。 ( 2)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1)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 不 含 50%) 通 过 方 为有 效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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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通 过 方 可 作 出 。 涉 及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终 止 基 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 的 方 式 通 过 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 3)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进行投 票 表 决 。 ( 4) 对于 通 讯 开会 方 式的表 决 , 除 非在 计 票 时有 充 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法规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无 效表 决 。 ( 5)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 计 票 (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名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三 名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 结 果 没有 怀 疑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其 他 人 员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有 权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 基金 托 管人 担任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8、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五 日内 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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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决 定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自 生效 之 日起 两个 工 作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信 息 披露 媒 体公 告 。 (五)基金 合 同终 止 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本系列基金 旗 下任 一 基金 出现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 止 : ( 1) 存 续 期 内,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0个 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 或 连 续 60个 工 作日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 将 宣 布 本基金合同 终 止 ;


( 2) 基金合同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表 决终 止 的 ;


( 3) 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合同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 4)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 无 其 它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机构承 接 其 原有 权 利 及 义务 ;


( 5)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 无 其 它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 机构承 接 其 原有 权 利 及 义务 ;


( 6) 由 于投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 7)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它 情 况 。 2、 若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所有 基金 均 已 宣 布 终 止 , 则 本系列基金合同 终 止 。 若 本系列基金 仅剩 余 一 只 基金, 而 基金管理人 在 一 年内 未能 在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增 设 一 只 或一 只 以 上 基金, 达到 系列 结 构 下 至 少 两只 基金的 要 求 , 则 本系列基金合同 终 止 , 剩 余 的基 金作 为 单独 基金 存 续 。 3、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3个 工 作日内 公 告 。 (六) 争议 处理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本基金合同 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 与 基金合同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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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友 好 协 商 或者 调 解解决 , 协 商 或 调 解 未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华 南 分 会根据该会 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定 在 深圳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 性 的。 (七)基金 合 同存 放 地 与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 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一 式 十 份 ,其中 上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 各 两 份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 有 两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得 法律效 力 。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 阅 ; 投资 者也 可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理的 营 业时 间 内 获 得 本基金合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但内容 应 以 本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二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第 43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注册 资本 : 1.5亿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发起设立基金 ; 基金管理 业务 组织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营 业 期限: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交 通银 行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注册 资本 : 489.94亿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经中国 银 监会批准的 所有 相关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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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营 业 期限: 持 续 经 营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依据 、 目 的和原则


本 协议 依 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 以下简称 《 暂 行 办 法》 ) 及 其实 施 准 则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 点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试 点 办 法》 )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契 约 》 ( 以下简称 《基金 契 约 》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制 订 。


本 协议 的 目 的 是 明确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 基金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基金资产 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 申购 、 转换 、 赎回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关 事 宜 中的 权 利 、 义务 及 职 责 , 以 确保基金资产 安 全 ,保 护 基金 持 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用 的 原则 ,经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本 协议 。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 间的 业 务 监督 、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暂 行 办 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 契 约 》和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 被 托 管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方 法、基金管理人管理 费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基金收益 分配等 行 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 进行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 规行 为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 尽 快 改 正已确 认 错 误 。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若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2、基金管理人根据《 暂 行 办 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 契 约 》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对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资产、 是 否 及 时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向 注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对基金 托 管人进行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对基金 托 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 查 。 若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挪 用 基金资产、 或 因 基金 托 管人的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产 灭 失 、 减 损 、 及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任何 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予 以 纠 正和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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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取必要 的 补 救 措 施 ,同 时 基金管理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受 的 任何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行 为 违反 《 暂 行 办 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 契 约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 函 ,并 及 时 对已确 认 错 误 进行 改 正。 在 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若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有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进行监 督 、核 查 。 任何 一 方当事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 另 一 方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另 一 方 应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 产保 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 原则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基金资产, 应 安 全 保管 全 部 所 收 到 的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 应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及 其 他 资产。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设立 独 立的 账 户 。本基金资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资产 及 其 他 基金的资产实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 妥 善 地 保管 全 部 基金资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式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不 应 对 此 承 担任何责任 。


对于基金 申(认)购过 程 中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不 应 对 此 承 担任何责任 。


2、基金 成 立 时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基金募集 截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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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注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应 将 募 得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名 义 开立的 银 行 账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基金资产 接 收 报告 。


3、投资人 申购 、 转换 资金的 归 集和 赎回 资金的 派 发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查 收基金投资人已 到 账 的 申购 资金,并对 转换业务 中的 转出 、 转 入 资 金 及 时 进行 归 集,对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资金,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催 收。 因 申购 、 转出 、 转 入 资金 未 及 时 到 账 、 归 集 而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对 此 承 担任 何责任 。


投资人 赎回 的资金,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进行 划 拨 。


4、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设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全 权 负 责 。基金 托 管人 要 确保 所 收 到 的 全 部 基 金资产的 安 全 。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支 付 。本基金的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以备 日 后 查 核。本基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 仅 用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 借 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基金证券 账 户 和资金 账 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公司 开设证券 账 户 用 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 清算 和 存 管。基金 托 管人 要 负 责 管理证券 账 户及 对 账 户 业务 发生 情 况 进行 如 实 记 录 。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 用 于证券资金 清算 ;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公司 开立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用 于国 债 的 交易 和 清 算 。


根据 业务 发 展 需 要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同意,基金 托 管人 还 可 开设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资金 清算 账 户 和 托 管 账 户 。


6、国 债 托 管 专 户 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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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1) 基金 成 立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代 基金 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申请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上 海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开设同 业 拆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开设国 债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基金进行国 债 及 资金的 清算 。


( 2) 同 业 拆借 市 场 交易 账 户 和国 债 托 管 账 户 根据中国人 民 银 行、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签 订 协议 ,进行 使 用 和 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代 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 有 关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托 管 银 行的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金的其 他 实 物 证券 分 开 保管,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公司 或 交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司 或 其 他 由 托 管人 选定 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 指 令 办 理。


8、 与 基金资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资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合同 原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保管 期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执 行。


(五)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与 复核


本系列基金 旗 下 各 基金 分 别独 立进行 估 值。


(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1)上市 流 通股 票 按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2)未 上市股 票 的 估 值 :


① 首 次 发行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市后 , 按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行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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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③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方 式发行的 股 票 , 按估 值日该 上市公司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流 通股 票 的 以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行 估 值。


④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3) 在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4)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易 的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2)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易 的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净 价 )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净 价 )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3)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4)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根据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5) 在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4)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1)- 4)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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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价、 市 场报 价、 流 动 性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6)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 3)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1)上市 流 通 权 证 按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2)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3) 停 止 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4) 因 持 有 股 票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以配 股除 权 日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则 按 收 盘 价和 配 股 价的 差 额 进行 估 值,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5) 在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4)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1)-4)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6)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 4)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估 值 方 法


1) 交易 所 以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2)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根据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3)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 5) 其 他 资产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产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进行 估 值。


( 6) 在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 上 述估 值 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上 述估 值 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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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各因素 的基 础 上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约 定 的 方 法、 程序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进行 估 值, 以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基金管理人 有 权按 照 其对基金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2、基金 账册 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相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对,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 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3、基金财 务报 表 与 报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了 后 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 定 期 报告 文件 应 按 中国证监会 公布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要 求 公 告 。 季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季 度 终了 后 1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 6个 月 公 告一 次 ,于 截止 日 后 的 45日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告 在 基 金会 计 年 度 前 6个 月 结束后 的 60日内 公 告 ; 年 度 报告 在 会 计 年 度结束后 90日内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章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 2个 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表完 成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章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 5个 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20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内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行 调 整, 调 整 以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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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 章 ,相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份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财 务报 表、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 年 度 报告 复核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 的复核确 认 书, 以备 有 权 机构 对相关文件 审 核 时 提 示 。


(六)基金 持 有 人 名 册的登记与 保 管


基金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设立募集 期结束 时 的基金 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 基金 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 持 有 人 名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的基金 持 有 人 名册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注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处 取得 并进行保管。


(七) 争议 的处理和 适 用法 律


双 方当事 人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先 应 友 好 协 商 解决 。 协 商 不 成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根据该会 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 性 的。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 契 约 》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持 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八)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终 止 1、本 协议 双 方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 实 质性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生效。 2、发生 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 止 : ( 1) 基金合同 终 止 ; ( 2) 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财产 ; ( 3)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其基金管理 权 ; ( 4) 发生《基金法》规 定 的基金 托 管 协议终 止 事项 。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的 服务 。 以下 服务 内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资 者 提供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实 际 业务 情 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不 断 完 善 、 增加 和 修 改 服务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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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一) 营 销 创 新 及 网上 交易 服务 为 丰 富 投资 者 的 交易方 式和 渠道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 者 提供 包括 基金的 转换 、 定 期 定额 交易等 多 种 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 在 营 销 渠道 创 新 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 大 力 发 展 基金 电 子 商 务 ,并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投资 者 可 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phfund.com.cn),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基金 认购 、 申购 、 转换 、 赎回 及 信 息查 询 等 已开 通 的 各 项 基金 网 上 交易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有 技术 系 统 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 提供 更 加多 样 化 的 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 (二) 交易 资 料 的 寄送 服务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对 账单 。 2、其 他 相关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phfund.com.cn)、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交 信 息 定 制 申请 , 在 申请 获 基金管理人确 认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MAIL等方 式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定 制 的 信 息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每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每 笔 交易 确 认 、 账 户 余 额 、 公司 最 新 公 告 、新产 品 信 息等 ;通 过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基金 周 刊 、 每 季 度 投资 策略 报告 、财经资 讯 、 客 户 活 动 等 讯 息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业务 发 展 需 要 和实 际 情 况 , 适时 调 整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容。 (四) 在线咨询 服务 投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基金 公司 网站 进行 信 息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 户 号 (或 证件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易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对 账单 打 印 等 服务 。 投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行 业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 在 工 作日的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供 咨询 服务 。 (五)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话 服务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供 每周 7× 24小 时 基金 账 户 余 额 、 交易 情 况 、基金产 品信 息与 服务 等 信 息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供 每周 五 天, 每 日不 少 于 8小 时 的 座 席 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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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线 获 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服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务 。 (六) 客 户 投 诉 受理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构 网 点 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电话 、 电 子 邮 件、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 专 人 负 责 管理投 诉 电话 ( 0755-82825700) 和 邮 箱 。 现场 投 诉 和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充 投 诉渠道 , 由 各 代 销 机构 统 一 处 理。 对于 工 作日 期 间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由 客 户 服务 中 心 在 24小 时 之 内 回 复 ; 需 要 跨 部门 协 调 的投 诉 , 须由 客 户 服务 中 心 先 与 客 户 沟 通 , 原则 上 3个 工 作日内 协 同相关 部门 给 予 客 户 有 关投 诉 进 度 、 处 理 结 果 的 答 复 ; 确 有 合理 原 因 不 能 在 三 个 工 作日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的, 应 及 时 告 知 客 户 ,并说明 公司 的 处 理进 展 。 (七) “鹏友 会 ”俱乐 部 凡 购 买 公司 开放式基金的 份额 持 有 人 均 自 动 成 为 鹏华投资 者 俱乐 部“ 鹏 友 会 ” 的会 员 。 “ 鹏 友 会 ” 俱乐 部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 服务 , 请 登 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 进行 查 阅 与了解 。 (八)服务 质量监督 员 为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 公司通 过 聘 请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 建 立 服务质 量 监 督员 机 制 , 使 其 客 观 地 对 公司 客 户 服务 提 出 需 求 和 建 议 。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将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运作 办 法》、《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内容 与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 公告 内 容 报 纸 日期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2季 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7月 19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7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 的 股 票停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2010年 8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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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 告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旗 下 部 分 基金 申购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首 次公 开发行 A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8月 19日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8月 21日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8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9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9月 3日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 的 股 票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0月 20日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3季 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0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0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设立 广 州 分 公司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1月 12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旗 下 部 分 基金 申购 永 辉 超市股 份有 限公司 首 次公 开发行 A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2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开 通 开放式基金 网 上 直 销第 三 方 支 付 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2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工 行 “ 2011倾 心 回 馈 ” 基金 定 投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2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参 与交 通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继 续 参 与 邮 政 储蓄 银 行 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最低申购 金 额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继 续 参 与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开 展 的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浙 商 银 行开 展 的 网 上银 行 申购 和 定 期 定额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上 述披露事项 的 披露 期 间 自 2010年 7月 12日 至 2011年 1月 11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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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的 存 放与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代 销 机构 处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理的 营 业时 间 内 获 得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普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与 登 记 过 户委 托 代 理 协议 》 4、《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5、法律意 见 书 6、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 营 业 执 照 7、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地 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处 查 阅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理的 营 业时 间 内 获 得 复 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2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