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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动力(160610)

鹏华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2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0一一年二月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6年 12月 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6]245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7年 1月 9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 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即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 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风险。 请 投资 者 根据 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谨慎选择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产 品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保 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1月 8 日,有关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0年 12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 目


录 一、 绪 言 ....................................................................2 二 、 释 义 ....................................................................2 三 、 基金管理人 ...............................................................7 四 、 基金 托 管人 ..............................................................14 五 、 相关 服 务 机构 ............................................................17 六 、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生效 ................................................37 七 、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交易 ......................................................38 八 、 基金 份额 的 场外 申购 、 转换与赎回 ..........................................39 九 、 基金 份额 的 场 内 申购 与赎回 ................................................45 十 、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和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 系统 内 转托 管 和 跨系统转登记 ............49 十 一、 基金的投资 ............................................................50 十二 、 基金的 业绩 ............................................................60 十三 、 基金的财产 ............................................................62 十四 、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62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67 十六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69 十七 、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71 十八 、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72 十九 、 风险 揭 示 ..............................................................76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78 二十 一、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79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89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99 二十四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100 二十五 、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102 二十六 、 备 查 文 件 ...........................................................102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 它 有关的规 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 项 ,投资人 在做 出 投 资 决策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谨慎选择适 合 自己 的基金产 品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并 对 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即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 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指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基金管理人 :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或 本基金 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


指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 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 明书》,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社 会 公 开发 售 时对基金 情 况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每 6个 月更新 1次 , 并 于 每 6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 个 月 结束 之 日 后 的 45日 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 6个 月的 最 后 1日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发 售 公告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有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 约 束 力的 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基金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 届 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 修订 《 销售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 修订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 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个 人投资 者 :


指 年 满 18周岁 ,合法 持 有 现 时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居 民 身份 证 、 军 人证 件 等 有效 身份 证 件 的中国 公 民 , 以 及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 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自 然 人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 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 织 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 办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 法》规 定 的 条 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 场 , 并取得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额 度 批准的中国 境 外 基金管 理 机构 、保 险 公司 、 证券 公司 以 及其他 资产管理 机构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的合 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务 销售机构 :








指直 销机构 和 代 销机构 直 销机构 :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代 销机构 :


指符 合《 销售 办 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 登记机构 :


指 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鹏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 为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基金 账 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 投资人开立的 、 记 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 户 基金 交易 账 户 :


指 销售机构 为 投资人开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该 销售机 构 买 卖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 的 账 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规 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并 经证监会书 面 确 认的日 期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金财产 清算 完 毕 ,中国证监会对 清算 结 果 核准 并 予 以 公告 的日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 期 基金募集 期限: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至 发 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 超 过 3个 月 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定 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T日 :








指 销售机构 确 认的投资人有效申 请 工 作日 T+n日 :








指自T 日起 第 n个 工 作日 (不 包含 T日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的 工 作 日 交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基金 接受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 间 段 , 具 体 时 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业务 规 则 :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登 记 运作 等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间 ,投资人 通 过 场 内或 场外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 定 通 过 场 内或 场外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 通 过 场 内或 场外要 求 基金管理人购 回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销售场所 :








指 场外销售场所 和 场 内 交易场所 , 分 别 简称场外 和 场 内 场外 :


指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外 的 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场所 场 内 :


指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 具 有相应 业务 资 格 的会员 单 位 利用 交易所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系统 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上市交易 的 场所 发 售 :








指 场外 认购 和 场 内 认购 场外 认购 :


指 基金募集 期 内 投资 者 通 过 场外销售机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场 内 认购 : 指 基金募集 期 内 投资 者 通 过 场 内 具 有相应 业务 资 格 的 会员 单位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场 内 申购 :


指 投资人 通 过 具 备 办 理证券 交易所场 内 申购 业务 资 格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 的会员 单位 和 交易所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系统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场 内 赎回 :


指 投资人 通 过 具 备 办 理证券 交易所场 内 赎回 业务 资 格 的会员 单位 和 交易所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系统 ,申 请 卖 出 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注册 登记系统 :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登记 结 算系统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日 常 交易 :


指 场外 申购 和 赎回 、 转换等场外 基金 交易 , 以 及 场 内 申 购 和 赎回 和 上市交易等场 内 基金 交易 上市交易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员 单位 以 集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系统 内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 同 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 席位 )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登记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系统 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的 公告 在 本基金 份额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间 的 转换 行 为 巨 额 赎回 :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元 :








指人民 币元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现 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金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 收 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 和 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 基金 份额 的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产 净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过 程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没收、 法律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 止交易等 情 形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3、 设立日 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6、 电话 : 0755-82021102























传 真 : 0755-82021155 7、 联 系 人 : 罗娜 8、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1.5亿元 9、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例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7,500 50%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董 事 长,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 子器 件 公司 深圳 公司 副 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 长 助 理 、 副 行长 、 党 委委员 、 副董 事 长 、 行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胡继 之 先 生, 董 事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武汉 市 分 行 办 公 室科 长 、 金 融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所 长,中国人 民 银 行 深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 理 事 会 秘 书长 、 策 划 总 监 、 纪 委书 记 、 党 委委员 、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孙煜扬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府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圳 市 委 政 策 研究室副处 长 、 深圳 证券 结 算 公司常 务 副 总 经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港 深 业 (集 团 )有 限公司 助 理 总 经理 、 香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 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 业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 Massimo Mazzini先 生, 董 事 ,经 济 和 商 学学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管理 和 资产管理 工 作, 历 任 CA AIPG SGR投资 总 监 、 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 份 有 限公司 ( CAAM SGR)投资 副 总 监 、 农 业信 贷 另 类 投资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 执 行委员会委员 、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 方 案 部 投资 总 监 、 Epsilon 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psilon SGR)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理,同时 兼 任 欧 利 盛 AI资产管 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AI SGR) 首 席 执 行 官 。 Alessandro Varaldo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和 商 业 管理 博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任 米兰德 意 志 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债 券基金 和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 级 经理, IMI Fideuram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固 定收益 组 合 和现 金管理 业务 负 责 人, 圣 保 罗 银 行投资 公司 (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 务及 营 销策 划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S.p.A.)产 品和 销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资管理 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 风险管理 部 意 大 利 企 业 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 负 责 人,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 席 市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董 事 。 史 际 春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安徽 大 学讲师 、 中国人 民 大 学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院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特殊津贴专 家 , 兼 任 中国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长 、 北京 市 人 大常 委会 和 法 制 委员会委员 、 北京 市 人 民 政府 顾问 。 李 相 启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高级 经 济师 、 研究 员,国 籍 : 中国。 历 任 陕西省 委 办 公 厅秘 书 、 省 委 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处处 长 、 副 主 任 , 陕西省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副 书 记 、 副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主 任 , 陕西省 证券监管委员会 主 席 ,中国证监会 济南 证管 办 党 委书 记 、 主 任 、 济南稽 查 局局 长, 山 东 证监 局局 长,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理 事 会理 事、 产 品 委员会 主 任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 宋泓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 问学 者 , 并 在 陕西省 社 科院 工 作,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 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 主 任 、 研究 员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会 计 学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籍 : 中国。 现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 大 学副 校 长 兼 国 际商 学院院 长,国 务 院特殊津贴专 家 ,全国 MBA教 育 指导 委员 会委员, 英 国 特 许公 认会 计 师 ( FCCA), 澳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 成 员 孙 枫 先 生,监 事 会 主 席 ,国 际 金 融专 业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 国。 历 任 武汉 市 经 济研究 所 副 所 长, 武汉 市 轻 工 业 局 副 局 长, 武汉 友谊 复 印 机 制 造 公司 副 经 理, 深圳 市 财 政局企 财 处处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局 长, 深圳 市 商 业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总 支 书 记 ,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ndrea Vismara先 生,监 事 ,法 学学士 ,律 师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国 农 业信 贷 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 份 有 限公司 ( CAAM SGR)法 务 部 、 产 品 开发 部 工 作, 现 在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黄俞 先 生,监 事 , 研究 生 学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 正 大 财 务 公司 工 作, 曾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高 鹏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 法律 部 监 察 稽 核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理。 刘慧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本 科学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国 工商 银 行 深圳 分 行 、 平 安 证券 公司 工 作, 1998年 12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登记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3、 高级 管理人员 情况 何 如 先 生, 董 事 长, 简 历 同 前 。 邓召 明 先 生,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 讲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北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司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CFA,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债 券投资经理, 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博 时 价值 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 总 经理 、 基金 裕泽 基金经理 、 基金 裕隆 基金经理 、 股 票 投资 部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中国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 人 民 银 行 深圳 中 心 支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监 、 渠道 部 总 监,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 吴伟 先 生,督 察 长,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深圳 市分 行法律 部 副科 长。 2001年 3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公司 法律 顾问 、 社 保 基金 独 立 稽 察 员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理, 现 任 公司 督 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工 学硕士 , 8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在民 生证券 公司 证券投资 部 、 长 城 证券 公 司 研究 所 从 事 研究 工 作 ; 2004年 10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工 作, 曾 担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 理财 部 理财经理 助 理 和 理财经理。 2007年 8月 至 今 担 任 鹏华 中国 50 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10月 至 2010年 7月 担 任 鹏华 盛 世创 新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基金经理。 2010年 7月 26日 至 今 担 任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具 备 基金 从 业 人员资 格 。 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 2007年 1月 9日 至 2009年 1月 17日 由 管文 浩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 1月 17日 至 2010年 9月 4日 由 林宇坤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7月 26日 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 日 由 黄鑫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其 它 基金 情况: 黄鑫 先 生于 2007年 8月 至 今 担 任 鹏华中国 50 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10月 至 2010年 7月 担 任 鹏华 盛 世创 新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0年 7月起 兼 任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根据 2010年 7月 26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经理 变 更的 公告 》, 黄 鑫 与 林宇坤 共 同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根据 2010年 9月 4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关于基金经 理 变 更的 公告 》,本 报 告期 内 林宇坤 不 再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 继 续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 理。 5、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的 姓 名 和职务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公司 总 裁 邓召 明 先 生 、 副 总 裁高 阳 先 生 、 机构 投资 部 总 经理 杨俊 先 生 、 研究 部 总 经理 冀 洪 涛 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总 经理 程 世杰 先 生 、 固 定收益 部 总 经理 初 冬女 士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 和 鹏华中国 50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在 近亲属 关 系 。 7、 上述 为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2011年 1月 8日) 前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人 员 情况 。 今 后 若 发生 变 更,本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及 时 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募集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有关的 信 息披露 事 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行 为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行 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 禁 止 行 为 :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 ( 3) 利用 基金财产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 牟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本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 ; ( 7)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 则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 9)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 导 、 欺诈 成 分 ; ( 10) 其他 法律 、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 为 。 4、 基金经理 承 诺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 (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己、受 雇 人 或 任何第三 者 谋 取利益 ; ( 3) 不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产 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 内 部 控制 遵 循 以 下 原则 : ( 1) 健 全 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 应 当 包括公司 的 各 项 业务、 各 个部门 或 机构 和 各 级 人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 、 监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有效 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 立, 公司 基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作应 当 分 离 ; ( 4)相 互 制 约原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 位 的设 置 应 当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 果 。 2、 制 订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则 : ( 1)合法合规 性原则 : 基金管理人 内 控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全 面 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经 营 管理的 各 个 环 节 , 不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 审 慎性原则 : 制 定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以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为出 发 点 ; ( 4) 适 时 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基金管理人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化 进行 及 时的 修 改 或完 善 。 3 、内 部 控制 体 系 ( 1) 董 事 会下设风险 控制 与 合规 审计 委员会,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 战 略 和 控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大 风险 等 事 项 。 ( 2) 公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业务 环 节 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 检 查 , 组织 、 指 导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并 可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证监会 直 接 报 告 。 ( 3) 公司 定 期 召 开全 体 中 层 及 以上 管理人员会 议 对 各类 风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在 的风险进行 通 报 、 讨论 , 并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制 措 施 。 ( 4)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情况 进行 检 查 , 定 期 不定 期 对 业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3 务 部门 内 部 控制制 度 执 行 情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律 、 法规 及其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况 进行 检 查 , 并适 时 提 出整 改 建 议 并 监督 整 改 。 ( 5) 业务 部门: 对本 部门 业务 范 围 内 的 业务 风险 负 有管 控 和及 时 报 告 的 义务 。 ( 6)员 工 : 依照 公司 “全 面 风险管理 、 全员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 公司每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司 的风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务 环 节 当 中, 并 负 有 把 业务 过 程 中发 现 的风险 隐患 或 风险 问 题 及 时进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务 。 4、内 部 控制 措 施 ( 1) 公司通 过 不断 健 全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和 监 事 会的监督 职能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易 、利益 输 送 和内 部 人 控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 投资 者利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 2)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内 控 优 先 的风险管理理 念 , 并 着 力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合规 及 风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厚 的风险管理文 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解 国 家 法律法规 和 公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合规 及 风险意 识贯穿 到 公司 各 个部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公司 依 据 自身 经 营特 点建 立 了 包括 岗 位 自 控 、 相关 部门 和 岗 位 之间 相 互 监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督的 、权 责 统 一、 严密 有效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建 立 并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及内 部 控制制 度: 自成 立 来 , 公司 不断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制 程 序 、 控制 措 施 以 及 控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体 系 。 通 过 不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 更新, 公司 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不断 走 向 完 善 。 ( 5)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业务 规 章:公司建 立 了 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 及 包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手 册 在 内 的 业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务 流 程 上 进行风险 控制 。 ( 6)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公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现了 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 公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等 业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险。 ( 7)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公司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自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险管理 责 任 。 ( 8) 构 建 风险管理 系统 :公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 估 、预 警 、 报 告 、 控制 以 及 监督 程 序 , 并 经过 适当 的 控制 流 程 , 定 期 或实 时对风险进行 评 估 、预 警 、 监督, 从 而识 别 、 评 估 和预 警 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明 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 控制 , 使 部门 和 管理 层 即 时 把握 风险 状 况 并及 时 、 快速 作 出 风险 控制 决策 。 ( 9) 建 立 自 动 化 监督 控制 系统 :公司 启 用了 恒 生 交易系统以 及自 行开发的投资 指 标 监 控 系统等计算机 辅 助控制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交 叉 交易等方 面 进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4 行 电 子 化 控制 ,有效 地 防 止 了 运作风险 和 操 守 风险。 ( 10)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严 格 实 施股 票 库 制 度:公司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加 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 , 各 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比例 、 基金经理 个股 投资 授 权、 基准 仓 位 等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 定 。同时,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择 。 公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情况 进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 部 合规 控制 书的 声 明 ( 1)基金管理人 确 知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 ( 2)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上 关于 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 实、 准 确 ; ( 3)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和内 部 控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号 凯晨 世 贸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俊 波 成 立日 期: 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 资本 : 2700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话 : 010-63201510 传 真 : 010-63201816 联 系 人 : 李 芳菲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是 中国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设 在 北京 。经国 务 院 批准,中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制 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年 1月 15日 依 法 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承 继 原 中国 农 业 银 行全 部 资产 、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 成为 国 内 网点 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务 功 能 齐 全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 之一 。 在 海 外 ,中国 农 业 银 行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了 良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财 富 》 世界 500强 企 业之 列 。作 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立 足县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 差 异 化竞争 策略 , 着 力 打 造 “伴你 成 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国的 分 支 机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金 融 产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5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供 优 质 的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共 创 价值、 共 同 成 长。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国 第 一 批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国 内 商 业 银 行,经 验 丰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绩 突 出 , 2004年 被 英 国《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2007年中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内 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审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三方 对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作 流 程 的风险管理 、内 部 控制 的 健 全有效 性 的全 面 认 可 。 中国 农 业 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人 民 银 行批准 成 立, 2004年 9月更 名 为 托 管 业务 部 , 内 设 养 老 金管理中 心 、 技术 保 障 处 、 营 运中 心 、 委 托 资产 托 管 处 、保 险资产 托 管 处 、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产 托 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险 管理 处 , 拥 有 先 进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金 托 管 业务 系统 。 2、 主 要 人员 情况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务 部 现 有员 工 130名 , 其 中 高级 会 计 师 、 高级 经 济师 、 高级 工程 师 、 律 师 等 专 家 10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业务 素 质 好 、 服 务能 力 强 , 高级 管理 层 均 有 20年 以上 金 融从 业 经 验 和 高级技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券 市场 的运作。 3、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况 截止 2010年 7月 8日,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 共 77只 , 包括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 夏 平 稳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 成 积极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 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 成 创 新 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 裕阳 证券投资基金 、 汉盛 证券投资基金 、 裕隆 证券投资基金 、 景 福 证券投资基金 、 鸿 阳 证券投资基金 、 丰 和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 、 久嘉 证券投资基金 、 长 盛 成 长 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 、 宝 盈 鸿 利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 、 大 成价值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大 成 债 券投资基金 、 银 河稳 健 证 券投资基金 、 银 河 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 、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投资基金 、 长 信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长 盛 动 态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长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 、 万 家 增 强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 成 精 选 增 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富 国 天瑞 强 势 地区 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 优 选 分 红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 泰 达 荷 银 货 币 市场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 成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信诚 四 季 红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富 国 天 时 货 币 市场 基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 货 币 市场 基金 、 长 城 安 心 回 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长 贰 号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 盛 中证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 泰 达 荷 银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 吴 价值成 长 双 动力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宝 盈策略 增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6 投资基金 、 华 夏 复 兴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 万 巴黎 竞争 优 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 优 选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 元 比 联 成 长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 治 稳 健 双 盈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海 蓝筹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 元 比 联 丰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 锋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 吴 进 取 策略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建 信收益 增 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 华 内 需精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 成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 上 证 180公司 治 理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 上 证 180公司 治 理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 300指 数 增 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南 方 中证 5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景顺 长 城 能 源 基 建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势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 银 瑞 信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东 吴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 博 时 创 业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托 管 业务 的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管规 章 和 行 内 有关管理规 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保业务 的 稳 健 运行 ,保 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 的真 实、 准 确、完整、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 责 中国 农 业 银 行的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管 理 和内 部 控制 工 作进行监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险管理 处 , 配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 督人员 负 责 托 管 业务 的 内 控 监督 工 作, 独 立行 使 监督 稽 核 职权 。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系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务 管理 实 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实现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和 禁 止 投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统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 通 过 基金资金 账 户 、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其他 行 为 。 当 基金 出现 异 常 交易 行 为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况 进行 以 下 方 式的 处 理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7 1、 电话 提 示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中的 问 题 , 电话 提 示 基金管理人 ; 2、 书 面 警 示 。对本基金投资 比例 接 近 超 标 、 资金 头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 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资 比例 超 标 、 清算 资金 透 支 以 及其他 涉嫌 违 规 交易等 行 为 ,书 面 提 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电话 : ( 0755) 82021102 传 真 : ( 0755) 82021155 联 系 人 : 罗娜 网 址 : www.phfund.com.cn 2、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号 502室 电话 : ( 010) 88082426 传 真 : ( 010) 88082018 联 系 人 : 赵晓蔚 3、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33号 801B室 电话 : ( 021) 68876878 传 真 : ( 021) 6887682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武汉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武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4312 室 联 系 电话 : ( 027) 85557881 传 真 : ( 027) 8555797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珠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0号 富 力中 心 24楼 07单元 电话 : ( 020) 38011004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8 传 真 : ( 020) 38010789 联 系 人 : 袁桢 (二)代销机构 : 1、 场外 代 销机构 ( 1)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俊 波 传 真 : 010-85109219 联 系 人 : 滕 涛 客 服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 2)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树 清 电话 : 010-66275654 联 系 人 : 王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 3)中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联 系 人 : 何 鹏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4) 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怀邦 电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 021) 58408842 联 系 人 : 曹 榕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9 热 线 电话 : 95559 (5)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电话 :( 010) 58351666 传 真 : 010-5856079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8 联 系 人 : 吴 海 鹏 网 址 : www.cmbc.com.cn (6)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丹 电话 : 0755-65541405 传 真 : 010-65541281 联 系 人 : 秦莉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ecitic.com (7)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阎冰竹 联 系 人 : 王光 伟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北京 ) 022-96269( 天 津 ) 021-53599688( 上 海 ) 029-85766888( 西安 )








公司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5047号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504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遂宁 电话 : 0755-82088888-8811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 传 真 : 0755-82081020 联 系 人 :周 勤 网 址 : www.sdb.com.cn 热 线 电话 : 95501 ( 9)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电话 : ( 0755) 25859591 联 系 人 : 霍兆龙 客 服 电话 : 40066-99999或 ( 0755) 961202 网 址 : www.18ebank.com ( 10)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晓 电话 : ( 0755) 83198888 联 系 人 : 丰 靖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客 服 电话 : 95555 (11)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胡 蓉 电话 : 010-68098783 客 服 电话 : 95595


公司网 址 : www.cebbank.com ( 12)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电话 : 021 63586189 传 真 : 021 63586215 联 系 人 : 钱庚旺 客 户 电话 : 96528( 上 海地区 962528)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1 网 址 : www.nbcb.com.cn ( 13)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号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达 洋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 真 : 0571-87659188





全国 统 一 服 务 电话 : 95527 ( 14)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若 虹 联 系 人 : 詹 全 鑫 客 服 电话 : 95508 网 址 : www.gdb.com.cn (15)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晓辉 电话 : ( 021) 61618888 传 真 : ( 021) 63604199 联 系 人 : 徐 伟 、 虞谷云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28 公司网 站 : www.spdb.com.cn (16)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 3 2 号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 3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 江 波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 17)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2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联 系 人 : 郑 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 真 : 010- 85238680 客 服 电话 : 95577 网 址 : www. hxb. com. cn (18)广 发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广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志 伟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6、 38、 41、 42 楼 电话 : ( 020) 87555888 传 真 : ( 020) 87557985 联 系 人 : 肖 中 梅 网 址 : www.gf.com.cn ( 19)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2-6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关金


客 户服 务 电话 : 800-820-1868


传 真 : 010-66568536


联 系 人 : 李 洋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20)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湖贝 路 1030号 海 龙王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办 公 地址 : 北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电话 : ( 010) 84864818— 63266 传 真 : ( 010) 84865560 联 系 人 :陈 忠 网 址 : www.citics.com ( 21)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广 东 路 689号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国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63410456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 金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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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www.htsec.com ( 22)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13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幼 一 电话 : 021-62580818-213 传 真 : 021-62569400 服 务 热 线 : 4008888666 联 系 人 : 芮敏祺 公司网 址 : www.gtja.com ( 23)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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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君 电话 : 4008888108


业务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话 : 010-85130577 网 址 : www.csc108.com ( 24)国 信 证 劵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 劵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800-810-8868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133302 联 系 人 : 齐 晓燕 联 系 电话 : 0755- 82133066 公司网 址 : www.guosen.com.cn ( 25)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4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号中 保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电话 : 021-68419974


传 真 : 021-68419867


联 系 人 : 杨 盛 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 021) 68419974


网 址 : www.xyzq.com.cn ( 26)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025-84457777-538


联 系 人 : 舒萌 菲


客 户 咨询 电话 : 025-845798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 27) 湘 财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958号华 能 联 合 大 厦 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学 荣


电话 : 021-68634510-8503


传 真 : 021-68865938


联 系 人 : 钟康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68865020


网 址 : www.xcsc.com ( 28)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0294


联 系 人 : 曹 晔 客 户服 务 电话 : ( 021) 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 29)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5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5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昭 明 电话 : 0755-82493870


传 真 : 0755-82492062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555, 0755-25125666


联 系 人 : 盛 宗凌 公司网 址 : www.lhzq.com ( 30) 山 西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山 西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址 : 山 西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巍 联 系 电话 : 0351-8686703 联 系 人 : 张治 国 网 址 : www.i618.com.cn ( 31)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 0755-83516199


联 系 人 : 匡婷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 0755) 82288968


公司网 站 : www.cc168.com.cn ( 32)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山 东省济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话 : ( 0531) 82024184 传 真 : ( 0531) 82024197 联 系 人 : 傅咏 梅 客 户服 务 电话 : ( 0531) 82024184 网 址 : http://www.qlzq.com.cn ( 33)国 都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安 外 大 街 2号 安 贞 大 厦 3层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6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安 外 大 街 2号 安 贞 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电话 : ( 010) 84183389 传 真 : ( 010) 64482090 联 系 人 : 黄 静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800-810-8809


网 站 : http://www.guodu.com ( 34)国 盛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管 荣升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9395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网 址 : www.gsstock.com ( 35)财 通 证券经 纪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路 111号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路 11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电话 : 0571-87828088 传 真 : 0571-87828033 联 系 人 : 乔骏 联 系 电话 : 0571-87925129 网 址 : www.goodyou.com.cn ( 36)金 元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时 代 金 融 中 心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 联 系 人 : 金 春 联 系 电话 : 0755-83025666 传 真 : 0755-83025511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228 网 址 : www.jyzq.com.cn ( 37)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7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游锦 辉 联 系 人 : 梁 建 伟 电话 : ( 0769) 22100159 公司网 址 : www.dgzq.com.cn (38)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册 地址 :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宏 源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汤 世 生


联 系 人 : 李 威


电话 : 010-88085338


咨询 电话 : 010-62267799-6789


网 址 : www.ehongyuan.com.cn ( 39) 东北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人 民 大 街 1138号


办 公 地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号证券 大 厦 1005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中 联 系 电话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0431-5680032 联 系 人 : 潘锴 网 址 : www.nesc.cn ( 40) 上 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1468号中 欣 大 厦 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元 真


联 系 电话 : 021-62470157


联 系 人 : 黄枫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公司网 址 : www.962518.com ( 41) 东 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 大 厦 18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区 世 纪 大 道 1589号长 泰 金 融 大 厦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电话 : ( 021) 50586660-8644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8 传 真 :( 021) 50586660-8880 联 系 人 : 霍晓 菲


客 服 热 线 :( 021) 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 : www.longone.com.cn ( 42)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 庭 院 楼 A座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 庭 院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军


电话 : 0571-85776115 传 真 : 0571-85783771


联 系 人 : 俞 会 亮 客 户服 务 电话 : ( 0571) 96598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 43)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明 权 电话 : ( 021) 68816000 传 真 : ( 021) 68815009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服 务 电话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 44)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宇 翔 联 系 电话 : 0755- 22627802 传 真 : 0755-82433794 联 系 人 : 袁 月 客 服 电话 : 0755-95511 网 站 : www.pa18.com ( 45) 西 部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省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西 信 托 大 厦 16-17层


办 公 地址 : 陕西省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西 信 托 大 厦 16-17层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9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电话 : 029-87406172


传 真 : 029-87406387


客 服 热 线 : 029-87406132


联 系 人 : 冯萍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 46)中 航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办 公 地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联 系 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电话 : 0791-6789414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s.com (47) 华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省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357号 办 公 地址 : 安徽省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35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永 平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 真 : 0551-5161672


联 系 人 : 甘霖


咨询 电话 : 0551-5161670 公司网 址 : www.hazq.com (48)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元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话 : 0755-82825555


传 真 : 0755-82558003


联 系 人 : 余 江 客 服 电话 : 0755- 82825555 网 址 : www.axzq.com.cn (49) 渤 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0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 第 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军 联 系 人 : 王兆 权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 022) 28455588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22) 28451892 网 址 : www.ewww.com.cn (50) 财 富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层 办 公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2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周 晖 电话 : 0731-4403343 传 真 : 0731-4403439 联 系 人 : 郭 磊 联 系 电话 : 0731-4403319 网 址 : www.cfzq.com (51)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 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6003号 荣 超商 务 中 心 A座 19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6003号 荣 超商 务 中 心 A座 1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小 阳 电话 : 0755-82026521 传 真 : 0755-82026539 联 系 人 : 刘 权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52)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37层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舫 金 联 系 电话 : 020- 37865070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网 址 : www.wlzq.com.cn (53)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1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王 力 洲 客 服 电话 : 0755-25832583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54) 中 山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泳 良 联 系 人 : 胡 蓉 咨询 电话 : 0755-82493750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 址 : www.zszp.com.cn ( 55) 广 州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广 场 主 楼 5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6号 东 山广 场 主 楼 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志 明 联 系 人 : 樊刚 正 联 系 电话 : 020-87322668-347 网 址 : www.gzs.com.cn ( 56)国 联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办 公 地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电话 : 0510-82832919 传 真 : 0510-82833124 联 系 人 : 袁 丽萍 联 系 电话 :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 址 : www.glsc.com.cn (57) 世 纪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0-42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0-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长 才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 真 : 0755- 83199545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2 联 系 人 : 刘 军 辉 、 王 飞 咨询 电话 : 0755- 83199511 网 址 : www.csco.com.cn ( 58) 东 吴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市 石 路 爱 河 桥 路 28号 办 公 地址 : 苏 州 市 石 路 爱 河 桥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电话 : 0512-65588088 传 真 : 0512-65581101 联 系 人 : 方 晓丹 联 系 电话 : 0512-65581136 网 址 : www.dwzq.com.cn (59) 浙 商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座 6-7楼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座 6-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吴 颖 联 系 电话 : 0571-87902080 网 址 : www.stocke.com (60) 华 林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珠 海 市 拱 北 夏 湾 华 平 路 96号 二 层 202-203房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民 田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段 文 清 联 系 电话 : 0755-82707855 传 真 : 0755-82707850 联 系 人 : 杨 玲 网 址 : www.chinalions.com (61) 日 信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8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明


联 系 人 : 张 利 军


电话 : 010- 88086830-652 网 址 : www.rxzq.com.cn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3 (62) 方 正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公司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彭 博 联 系 电话 : 0571-5832343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sunsc.com.cn (63) 江 海 证券经 纪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办 公 地址 : 哈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电话 : 0451-82269280-221 传 真 : 0451-82269286


联 系 人 : 刘 丹梅 全国 统 一 热 线 : 4006662288 公司网 站 : www.jhzq.com.cn ( 64)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香港东 路 316号 办 公 地址 : 青岛 市 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史 洁 民 电话 :( 0532) 85022026 传 真 :( 0532) 85022026 联 系 人 : 丁 韶 燕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32) 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 65)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4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511


传 真 : 0755-82943237


联 系 人 : 黄健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4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 66)华 西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西 街 239号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8楼 ( 深圳总 部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电话 : 0755-83025046 传 真 : 0755-83025991 联 系 人 : 王 京 红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 址 : www.hx168.com.cn ( 67) 红 塔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昆 明 市 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办 公 地址 : 昆 明 市 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况 雨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电话 : 0871-35770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71-3577930 网 址 : www.hongtazq.com ( 68)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办 公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 69) 银 泰 证券经 纪 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 8 号 光 大银 行 大 厦 1 8 楼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 8 号 光 大银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颂 联 系 人 : 曾 敬 宁 联 系 电话 : 0755-83703759 咨询 电话 : 0755-83710885 公司网 址 : www.ytzq.net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5 ( 70)华 宝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林 联 系 人 : 翟 立 权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 71)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法 定 代 表 : 张 建 华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话 : 021-62171984 传 真 : 021-62878783 服 务 热 线 : 021-63340678 公司网 站 : www.ajzq.com ( 72)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办 公 地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法 定 代 表 : 雷 波 联 系 人 : 金 喆 电话 : 028-86690126 传 真 : 028-86690126 服 务 热 线 : 4006-600109 公司网 站 : www.china598.com ( 73)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476 传 真 : 010-88656290 服 务 热 线 :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 www.cindasc.com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6 ( 74)华 龙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 公 地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服 务 热 线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公司网 站 : http://www.hlzqgs.com ( 75) 民 生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法 定 代 表 : 岳献 春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 85252656 服 务 热 线 : 400- 619- 8888 公司网 站 : www.mszq.com ( 76) 广 发华 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址 : 福 州 市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服 务 热 线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公司网 站 : www.gfhfzq.com.cn ( 77) 东 兴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 崔 海 涛 联 系 人 : 黄英 电话 : 010-66555835 服 务 热 线 : 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 站 : www.dxzq.net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 求 , 选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或 变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7 更 上述 代 销机构 , 并及 时 公告 。 2、 场 内 代 销机构 :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且 符 合风险 控制 要 求 的 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可 以 办 理本基金的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 具体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06年 12 月 5日发 布 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发 售 公告 》 及 相关 业务 公告 。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电话 : ( 010) 58598839 传 真 : ( 010) 58598907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四)律师事务所 名 称 : 北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务 所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凯 大 厦 B座 十二 层 负 责 人 : 王 丽 联 系 电话 : 010-65232180 65269781 传 真 : 010-65232181 联 系 人 : 苏 文 静 经 办 律 师 :陈 静 茹 、 苏 文 静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话 : ( 021) 61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陈 熹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245 号文批准募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8 发 售 。募集 期 从 2006年 12月 8日起 到 12月 28日 止 , 共 募集 11,014,840,003.30份 基金 份额 , 募集 户数 为 391,912户 。 本基金 为 混合型基金, 存 续期 间为不定 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7年 1月 9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 常 交易 包括 上市交易 和 申购 赎回 两种 方 式。本 章 仅 对有关基金的 上市交易 的 相关 事 宜 予 以 规 定 。基金 上市 后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通 过 办 理 跨系统转登记 业务 将 基金 份 额 转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 再 上市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年 3月 9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 者 可 在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使 用 相应 深圳 证券 账 户 通 过 各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的 营 业 网点 报 盘 买 入 和 卖 出 本基 金( 具体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07年 3月 6日发 布 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 上市 首 日的开 盘参 考 价为 前 一 交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2、 本基金 实 行 价 格 涨跌幅 限 制 , 涨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 日起 实 行 ;


3、 本基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份或其整 数 倍 ; 4、 本基金申 报 价 格最 小 变 动 单位 为 0.001元 人 民 币 ;


5、 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 则 》 及 相关规 定 。


(四)上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交易 的 费 用 比 照 封闭 式基金的有关规 定办 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 深圳 交易所 挂 牌 交易 , 交易 行 情通 过行 情 发 布 系统揭 示 。行 情 发 布 系统 同时 揭 示 基金 前 一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六)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 、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本基金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关规 定 执 行。 (七) 终止 上市的情 形 和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况 之一 时,本基金应 终止上市交易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9 ( 1) 自 暂 停 上市 之 日起 半 年 内未能 消 除暂 停 上市 原 因 的 ;


( 2)基金合同 终止 ;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上市 ;


( 4)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认 为 须 终止上市 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 上述终止上市 情 形 时, 由 证券 交易所终止 其 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 报 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终止上市 公告 。 ( 八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 的规 则 等 相关规 定 内容 进行 调 整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并 在 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八 、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 、 转换 与 赎回 本 章 内容 仅 适用 于本基金的 场外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业务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办 理 场外 申购 、 转换与赎回等场外 基金 业务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通 过 办 理 跨系统转登记 业务 将 基金 份额 转登记 到 注册 登记系统 中, 再 办 理 场外 申购 、 转换与赎回等场外 基金 业务 。 (一) 场外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业 务 办 理的 场 所 1、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设 在 深圳 、 北京 、 上 海 、 武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具体 地址 及 联 系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关 服 务 机构 ” 部 分 相关 内容 ) ; 2、 中国 农 业 银 行的 指 定 网点 以 及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其他 代 销机构 营 业 网点 ( 具体 地址 及 联 系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关 服 务 机构 ” 部 分 相关 内容 )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的基金 网 上交易系统 。( 具体 业务 规 则 与 说明 参 见 相关 公告 )。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 或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等 公告 中 列 明。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金 销售机构 或办 理本基金申购 、 转换与赎回 的 场所 , 并 予 以 公 告 。 (二) 场外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的 开放日 及 办 理时间 本基金 在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开 放 日 办 理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由 基金管理 人 与 代 销机构 约定并按 规 定 公告 。 基金的 转换费率 及 转换 业务 规 则 等 相关规 定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务 规 则 的 公告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进行相应的 调 整并 公告 。 (三) 场外申购限 制 1、 本基金对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购金 额 限 制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0 2、 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机构场外 申购本基金, 单 笔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元 。 通 过 我 公司直 销 中 心 场外 申购本基金, 首 次 最低 金 额为 50万 元 , 追 加 申购 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1万 元 ( 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网 上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金 暂 不受 此 限 制 )。 3 、 转换 的 最低 份额为 2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转 换 。 4、 账 户最低 余 额为 30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笔 转换 或 赎回 将 导 致 投资 者 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 单 只 基金 份额 余 额不 足 30份 时,该 笔 转换 或 赎回 业务 应 包括账 户 内 全 部 基金 份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基金 份额 将 被 强 制 赎回 。 5、 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机构以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方 式申购本基金 每次 最低 扣款 额为 100元 ( 含 ) , 客 户在 各 代 销机构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时应 遵 循 各 代 销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 定 。投 资 者 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系统 定 期 定额 投资本基金的 最低 扣款 限 额 等 事 项以 其他 相 关 业务 公告 为 准。 6、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 场外 申购 、 转换 、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相关 业 务 规 则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四) 场外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的 原 则 1、 本基金 采 用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 申购, 份额 转换 和 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转换 和 赎回以 份额 申 请 。 赎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照 投资人申 (认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3、 仅 在转 出 的基金正 常 开 放赎回 , 以 及 转 入 的基金正 常 开 放 申购的 前 提 下, 方 可 实现 投资 者 的 转换 申 请 。基金 转换 后 ,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 期 将 自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 确 认 之 日 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4、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时,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转 出、 转 入 基金 份额 只 能 在 同 一 销售机构 进 行, 且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代 理 销售机构 须 同时 具 备 拟 转 出 基金 及 拟 转 入 基金的合法 销售 代 理资 格 , 并 开 通 了 相应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5、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 转 出其 账 户 内 鹏华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 转 入 本 基金时, 注册 登记机构 将 自 动 结 转 投资 者 待支 付 的 收益 。 6、 基金 份额 在转换 成 功 之 日起, 按照 注册 登记机构最 新的 业务 规 则 计算转 入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 期 间 , 并按 转 入 基金的 费率计 收 管理 费 、 托 管 费等 相关基金 费 用 。 7、当 日的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申 请 可 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 定 的时 间 以前 撤 销 。 8、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 实 际 情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1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五) 场外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 者 申购本基金, 须 按 销售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金, 否 则 申购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投资 者 提 交转换 、 赎回 申 请 时, 其 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转换 、 赎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申购 、 转换与赎回 的 确 认 与 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 时 间 结束 前 收 到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 转换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日 ), 并 在 T+1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 通常情况 下, 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 T+2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3、 申购 、 转换与赎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机构 将 投资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资人,该 退 回 款 项 产生的 利 息等 损失 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担 。 转换以 份额 申 请 ,投资 者 转换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将 根据 转换 结 果 对投资 者 的 权益 做 出 相应 转换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关规 定 将 在 T+7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 款 处 理。 (六) 场外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的 数 额和 价格 1、 申购 份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 净 申购金 额 除 以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计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2、 转换 份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 转换所 得份额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金资产。 3、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为按实 际 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应的 费 用 , 赎回 金 额 单位 为 元 。 上述计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七) 场外申购 份额、 转换 份额与 赎回 金额的计 算公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以 申购金 额为 基 数 采 用 比例 费率计算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2 和 净 申购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购金 额 = 申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 5,000元 申购本基金,对应 费率 为 1.5%,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28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净 申购金 额 = 5,000/( 1+1.5%) = 4,926.11元 申购 费 用 = 5,000- 4,926.11= 73.89元 申购 份 数 = 4,926.11/1.128= 4,367.12份 即 : 某 投资 者 投资 5,000元 申购本基金,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份 基金 份额 。 2、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 计算 转换 公 式 如 下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 基金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出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转 出份额 × 转 出 净 值 × 转 出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率 补 差 费 ( 外 扣 )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 补 差 费率 /( 1+ 补 差 费率 ) 转换费 用 = 转 出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换费 用 转 入 份额 = 转 入 金 额 /转 入 基金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如 :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鹏华中国 50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份 基金 份额一 年 后 (未 满 2 年 )决 定 转换 为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假 设 转换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1.638 元 , 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 值是 1.060元 ,对应 赎回费率 为 0.30% ,申购 补 差 费率 为 0.2%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换 份额为 : 转 出 金 额 = 500,000× 1.638= 819,000元 转 出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500,000× 1.638× 0.30%= 2,457元 补 差 费 ( 外 扣 ) = ( 819,000-2,457) × 0.2% /( 1+0.2% ) = 1,629.83元 转换费 用 = 2,457+1,629.83= 4,086.83元 转 入 金 额 = 819,000-4,086.83=814,913.17元 转 入 份额 = 814,913.17/1.060= 768,786.01份 即 :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500,000 份 鹏华中国 50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决 定 转换 为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假 设 转换 当 日 转 出 基金 份 额 净 值是 1.638 元 , 转 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06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换 份额为 768,786.01份 。 3、 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3 本基金 以赎回 总 额为 基 数 采 用 比例 费率计算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 总 额 扣 减 赎回费 用 。 其 中,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用 例 :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金 10,000份 基金 份额一 年 后 (未 满 2年 )决 定 赎回 ,对应 的 赎回费率 为 0.25%,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14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 总 额 = 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0.25%= 28.70元 赎回 金 额 = 11,480- 28.70= 11,451.30元 即 :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10,000份 本基金基金 份额一 年 后 ( 未 满 2年) 赎回 , 假 设 赎回 当 日本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14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11,451.30元 。 4、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 在 T+1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 以 适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5、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 = 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 八 ) 场外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增 加 权益并办 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后 ( 含 该日)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转换 基金 成 功 之 后 ,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权益 转换 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投资人 自 T+2日( 含 该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或 就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再 行 办 理 转换 业务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扣 除 权益 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 注册 登记机构 可 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 或未 明 确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业务办 理时 间 进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开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 九 )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此 时,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转 入 申 请按 同 样 的 方 式 处 理 : ( 1)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 2)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4 (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5)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其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情 形 。 ( 6)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 ( 1) 、 ( 2) 、 ( 3) 、 ( 5) 项 暂 停 申购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等 不承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生的 利 息等 损失 。 在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并按 规 定 公告 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十 ) 暂停转换 、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转 出 申 请、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 不 可 抗 力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2)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 ( 3)发生 巨 额 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 可 以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的 情况 。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 ( 5)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已 接受 的 赎回 、 转换 申 请 基 金管理人有 能 力 足 额 兑付 或 全 额 转换 的,基金管理人 足 额 兑付 或 全 部 予 以转换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兑付 或 全 部 予 以转换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账 户 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 、 转换 申 请 量占 已 接受 的 赎回 、 转换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 、 转换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基金 间 转换 申 请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能 延 期 办 理), 并 以 后续 开 放 日的本基金 份额 净 值为依 据 计算赎回 金 额 , 但不得 超 过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日, 并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投资 者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转换 、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转换 、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 ( 十 一)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日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基金 当 时的资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1)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5 行。 (2)部 分 顺 延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行的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赎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赎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3) 连 续 2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得 超 过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 个 工 作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 延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在 2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 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 站 或 销售机构 的 网点 刊 登 公告 ,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 十 二) 重新开放申购 、 转换或赎回 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为 1日, 第 2个 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布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3、 如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 过 1日 但 少 于 2周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4、 如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 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 2周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九 、基金份额的 场 内 申购 与 赎回 本 章 内容 仅 适用 于本基金 通 过 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办 理的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办 理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通 过 办 理 跨系统转登记 业务 将 基金 份额 转登记 到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 再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回 业务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6 (一) 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 法规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 禁 止 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二) 使用账户 投资 者 通 过 深 交所场 内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应 当 使 用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的人 民 币 普 通股 票 账 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 账 户 ( 账 户 开立的 具体 事 项 详 见 本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三)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 办 理 场 所 具 有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风险 控制 要 求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 位( 具体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07年 3月 6日发 布 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关于开 放 申购 、 赎回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深 交所场 内 申购 赎回 业务办 理 单位 的 名 单 (有 可 能 进行 调 整或 变 更) 可 在 深 交所 网 站 查 询 ,本基金管理人 将 不 就 此 事 项 进行 公告 。 (四)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基金的 场 内 申购 赎回 开 放 日 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工 作日。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易 时 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公告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不 在 开 放 日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场 内 申购 或 赎回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或者 赎回 申 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赎回 时 间 所在 开 放 日的 价 格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2、 申购的开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7年 3月 9日起开始 办 理 场 内 日 常 申购 业务 。 3、 赎回 的开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7年 3月 9日起开始 办 理 场 内 日 常 赎回 业务 。 4、 本基金 场 内 暂 时 未 开 通 基金 间 的 转换 业务 , 若 届 时开 通 的,本基金管理人 将 及 时 公 告 。 (五)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 原 则 1、 “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和 赎回 价 格以 受 理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以 金 额 申 报 ,申 报单位 为一 元 人 民 币 ; 赎回以 份额 申 报 ,申 报单位 为一份 基金 份额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7 3、当 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可 以在 当 日 交易 结束 时 间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六)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需 遵 循 深 交所场 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 规 则 , 在 开 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 者 在 申购本基金时 须 按业务办 理 单位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金。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应 确保 账 户 内 有 足 够 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赎回 申 请 无 效。 2、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以交易 时 间 结束 前 收 到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 日 (T日 ), 并 在 T+1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 通常情况 下, T日 提 交 的有效申 请 , 投资人 可 在 T+2日 到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办 理 单位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 。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 效,申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等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关规 定 将 在 T+7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况 下,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场 内 赎回 将 自 动 撤 销 。 (七)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机构场 内 申购本基金, 单 笔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元 , 最 高 无 限 制 。 2、 基金管理人 、 深 交所 或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不 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述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要 求予 以 调 整 的,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 申购 份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申购 份额 由 申购金 额 扣 除 申购 费 用 后除 以 申 购申 请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确定 。基金 份额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后部 分 将 以 现 金 形 式 直 接 退 还 给 投资人。 4、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由 赎回 份额 乘 以赎回 申 请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扣 除 赎回费 用 后 确定 。 赎回 金 额 计 量 单位 为 人 民 币元 , 赎回 金 额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 八 ) 场 内 申购 份额和 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方 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净 申购金 额 = 申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手 续 费 = 申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 申购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8 场 内 申购 份额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算所 得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额 对应的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 者 资金 账 户 。 例 1: 某 投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投资 10,000元 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25元 , 则其 申购 手 续 费 、 可 得 到 的申购 份额及 返 还 的资金 余 额为 : 净 申购金 额 = 10,000/( 1+ 1.5%) = 9,852.22元 申购 手 续 费 = 10,000- 9,852.22= 147.78元 申购 份额 = 9,852.22/1.025= 9,611.92份 因 场 内 申购 份额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资 者 申购 所 得份额为 9,611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的资金 返 还 给 投资 者 。 具体 计算 公 式 为 : 实 际 净 申购金 额 =9,611× 1.025=9,851.28元 退 款 金 额 = 10,000- 9,851.28- 147.78= 0.94元 即 : 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 从 场 内 申购本基金,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25元 , 则其 可 得 到 基金 份额 9,611份 , 退 款 0.94元 。 2、 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净赎回 金 额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则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例 : 某 投资 者 从 深 交所场 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率 为 0.5%, 假 设 赎 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48元 , 则其 可 得 净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 总 金 额 = 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0.5%= 57.40元 净赎回 金 额 = 11,480- 57.40= 11,422.60元 即 : 投资 者 从 深 交所场 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4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为 11,422.60元 。 3、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 在 T+1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可 以 适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4、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九 ) 场 内 申购 与赎回 的 登记 结 算 本基金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 与 过 户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 十 ) 办 理本基金 份额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应 遵 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9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有关 业务 规 则 。 若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对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规 则 有新的规 定 ,将 按 新规 定 执 行。 ( 十 一) 有关 拒 绝 或 暂 停 基金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参 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 章 中关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基金申购 、 赎回 业务 ” 的相关 内容 以 及 深 交所 有关规 定 , 并 据 此 执 行。 十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和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系统转 登记 (一)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受 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生的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上述 何 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 继 承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 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受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要 求 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自 申 请受 理日起 2个 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具体条 件、 程 序 及收 费标 准 以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 登记 结 算 业务 指 南 》 为 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 份额 采 用 分系统登记 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 申购 买 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持 有人开 放 式基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购 、 申购 或 上市交易 买 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持 有人证券 账 户 下。 2、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既 可 在 深 交所上市交易 , 也 可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回 。 3、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 申 请 场外赎回 。 (三) 系统 内 转 托管 1、 系统 内 转托 管 是 指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 同 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 席位 )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变 更 办 理基金 赎回 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 网点 )时, 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系统 内 转托 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市交易 或 场 内 赎 回 的会员 单位 ( 席位 )时, 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系统 内 转托 管。 (四) 跨系统转 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 是 指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系统 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之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0 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 2、 本基金 跨系统转登记 的 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 理。 十 一、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精 选 具 有 高 成 长 性和持 续 盈 利 增长 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中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 股 票 ,进行 积极 主 动的投资管理, 在 有效 控制 投资风险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求 长 期 、 稳 定 的 资本增 值 。 (二) 投资 方 向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行的 各类 股 票 、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权 证 、 资产证券 化 产 品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若 有投资 需 要 可 参 与 有 价值 的新 股 配售 和 增发。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股 票 投资 方 向: 本基金 股 票 的 主 要 投资 方 向 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和持 续 盈 利 增长 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中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增长型 股 票 ,本基金对 这 部 分 股 票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本基金 股 票 资产 的 80%。



































































































































































































































股 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 0%~ 65%,本基 金 持 有的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3%,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年 期 以 内 政府 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5%。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的 主 动投资管理 策略 , 主 要分 为 三 个 层 次: 第 一 层 次 是 “ 自 上 而 下 ” 地 进行 战 略 性 资产 配 置 和 动 态 资产 配 置 , 以 控制 或 规 避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险 ; 第二 层 次 是 “ 自 下 而 上 ” 的 选 股 策略 。 在 有效 控制 个股 投资风险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求 尽 可 能 高 的投资 回 报 。 第三 层 次 为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的行 业 配 置 策略 。同时,本基金投资 策略 将 兼顾 “ 动力 ” 和 “ 增长 ”两 方 面 。 其 中 “ 动力 ” 包含 本基金 在 资产 配 置 方 面 的 考 虑 , 指 本基金 将 通 过动 态 资产 配 置 策略 , 灵 活 地 配 置 股 票 、 债 券 这 两 大 类 资产 之间 的投资 比例 。 而 “ 增长 ” 则 指 本基金管理人 在 个股 选择 方 面将 以 高 成 长 性和持 续 盈 利 增长 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中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 股 票 作 为 主 要 的 股 票 投资对 象 。 1、 投资 决策 依 据 ( 1)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 ( 2)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国 家政 策 和 市场 周期 分 析 ; ( 3) 上市 公司 的 成 长 性、 盈 利能 力 和 资产 质 量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1 2、 战 略 性 资产 配 置 策略 本基金 主 要 根据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环 境 、利 率 走 势 、 市场 技术 指 标 、 市场 资金 构 成及 流 动 性 情况 分 析 来 全 面评 估 证券 市场 现 阶 段 的 系统 性 风险 和预 测 中长 期 预 期 收益 率 , 在 此 基 础 上 , 制 定 本基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现 金 等 大 类 资产 之间 的中长 期 配 置 比例 、 调 整原则和 调 整 范 围 。 本基金 战 略 性 资产 配 置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 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最终 确定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大 类 资产 之间 的中长 期 配 置 比例 。 3、 动 态 资产 配 置 策略 本基金 将 通 过对 股 票 市场 和 债 券 市场 未来 走 势 的 判断 以 及 重大政 策 变 动的 预 测 ,力 争 把 握 投资时 机 , 审 时 度 势 地 根据 市场 变化 动 态 地 调 整 基金投资 组 合中 股 票 和 债 券 这 两 大 类 资产 之间 在 相对 较 短 的 一 段 时 期 内 的 配 置 比例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同时 获 取 更 高 的投资 收益 。 基于基金投资中时 机 选择 的 重 要 性 , 我 公司 还 自 行开发 了 动 态 资产 配 置 的 量 化 模 型, 以 此 作 为 制 定 动 态 资产 配 置 决策 的 辅 助 性 工 具 。 我 公司 的动 态 资产 配 置 的 量 化 模 型 是 基于 股 票 价 格 将 围 绕 着 股 票 价值 中 枢 上 下 波 动的 特 征 而 构 建 的。更 具体 来 说, 就 是 在 股 票 价 格 表现出 超 涨 或 超 跌 时, 我 们 预 期 ,该 股 票 以 后 的 价 格 走 势 将 会 趋 向 于 价值 回 归 。 股 票 是一 种 高 风险 、 高 收益 的资产,相对于 股 票 而 言 , 债 券 则是一 种 低 风险 、 低 收益 的资产。 当 股 票 市场 处 于 超 跌 状 态 时, 我 们 预 期股 票 市场 的 价 格 走 势 将 趋 向 于 上 升 , 所以在 该 阶 段 可 以 按照一定 的 原则 增 持 股 票 , 减 持 债 券, 以 求 在 有效 控制 投资风险的同时 获 得 更 多 的 股 票 收益 ; 当 股 票 市场 处 于 超 涨 状 态 时, 我 们 预 期股 票 市场 的 价 格 走 势 将 趋 向 于下 跌 , 所以在 该 阶 段 可 以 按照一定 的 原则 减 持 股 票 ,增 持 债 券, 以 规 避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的风险,力 争 保 证基金资产的 安 全。 因 此 ,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判断 市场 的 超 涨 或 超 跌 状 态 以 及 基金投资 组 合中 具 有 较 高 风险的资产 部 分 ( 即 股 票 )的 收益 风险 特 征 来 动 态 调 整 基金投资 组 合中 股 票 和 债 券 这 两 大 类 资产 之间 在 相对 较 短 一 段 时 期 内 的 配 置 比例 。 4、 股 票 投资 方 法 ( 1)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深 度 挖掘 具 有 高 成 长 性和持 续 盈 利 增长 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中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 股 票 , 以 此 作 为 股 票 投资 部 分 的 主 要 投资对 象 。 这 里 所 说的 “ 价值 相对 低估 ” 指 的 是 上市 公 司 的 高 成 长 性 以 及 盈 利 增长 速 度 由 于 尚 未 被 投资 者 所 充 分 认 识 以 至 于 没 有 在 股 价 上 充 分 反 映 出来 , 也 就 是 说 公司 的 盈 利 增长 速 度 快 于 股 价 的 反 映 速 度 , 股 价 对 公司 的 盈 利 增长的 反 映 存在 着 明 显 的 滞 后 。 除 此 以外 ,本基金 还 将 高 度重 视 和 跟踪那 些 过 去 基本 面 情况 差 但现 在 已 有明 显 好 转 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 深入 分 析 其 基本 面 发生 转 变 的根本 性原 因 ,同时 采 用 多 种 价值 评 估 办 法 多 角 度 地 对 其 进行投资 价值 分 析 , 甄 选出 那 些 基本 面 已 得 到 改 善 ,同时 具 有 潜 在 高 盈 利 增长 趋 势 的 个股 作 为 投资对 象 。 ( 2)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构 建 方 法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2 根据 前 面 阐述 的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 从 两 条 路 径甄 选 股 票 进 而 构 建股 票 备 选 库 。 第 一 条 路 径 就 是 首先 通 过 股 票 的 历史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票 的 市场 表现 甄 选出成 长 性 良好 的 股 票 , 然后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研究 员 从 影响 股 票 所 属 上市 公司 的 成 长 性、 盈 利性 以 及 投资 价值 的 各 个 方 面 进行 综 合 评 估 , 甄 选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和持 续 盈 利 增长 潜 力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进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 第二 条 路 径 就 是 通 过 研究 员对基本 面 已有 改 善 的 个股 的 深入 分 析 , 从 那 些 过 去 基本 面 情况 差 但现 在 已有明 显 好 转 的 上市 公司 中发 掘 具 有 潜 在盈 利 增长 预 期 的 个股 进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对于新 股 , 我 们 将 根据 研究 员 提供 的有关 研究 报 告 , 单 独 考 虑 是 否 纳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 1)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来自 于 第 一 条 路 径 的 股 票 的 甄 选办 法 : 剔 除 ST等 限 制 和 禁 止 基金投资的 股 票 名 单 上 的 股 票 以 及 过 去 两 年 0 £ EPS 的 股 票; 基于 股 票 的 历史 财 务 数 据 和 市场 表现 ,同时 借 助 我 公司 的 股 票 成 长 性 评 估系统 将 沪 深 两 市 的 所 有 A股 ( 将 在上 一 步骤 中 剔 除 的 股 票 除 外 ) 从高 到 低 进行 成 长 性 排 名 , 并选取 前 500支 股 票 构 成 本基金 重点 关 注 的 股 票 。 其 中 成 长 性 评 估系统 中 成 长 性 排 名 的 方 法 是 借鉴 新华 富 时 600成 长 指 数 中的有关 成 长 性 排 名 的 方 法 构 建 的, 但 构 建 中 所 选取 的 指 标 却 是不尽 相同的 7个指 标 , 包括 4个 价值 因 子 指 标 和 3个 成 长 因 子 指 标 。 价值 因 子 指 标分 别 是 净 资产 与市 值 比 率 ( B/P)、 每股 盈 利 /每股 市 价 ( E/P) 、 年 现 金 流 /市 值 ( cashflow-to-price) 以 及 销售 收 入 /市 值 ( S/P); 成 长 因 子 分 别 是 ROE·(1-红 利 支 付 率 )、 过 去 2年 每股 收益 复合增长 率以 及 过 去 2 年 主 营 业务收 入 复合增长 率 。 在上述 几 个 步骤 的基 础 上 ,行 业 研究 小 组 的 研究 员 从 影响 股 票 所 属 上市 公司 的 成 长 性和 盈 利性 的 各 个 方 面 进行 综 合 评 估 , 其 中 “ 未来 两 年的 预 期主 营 业务收 入 复合增长 率 ” 以 及 “ 未来 两 年的 预 期每股 收益 复合增长 率 ” 将 是 研究 员 评 估 股 票 的 “ 成 长 性 潜 力 ” 的 主 要 考 量 指 标 。根据 综 合 评 估 的 结 果 ,行 业 研究 小 组 将 筛 选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和持 续 盈 利 增长 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中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 股 票 构 成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一 部 分 。 研究 员的 综 合 评 估 主 要 包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收益预 期 和 趋 势 分 析 : 研究 员对 股 票 的 收益 增长 预 期 、收益预 期 的 调 整 的 精 准 评 估 以 及收益预 期 的 趋 势 分 析 , 是能 否 筛 选出 具 有 良好 成 长 性 股 票 的关 键 一 步 。 股 票 估 值 : 对 成 长 类 股 票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衡 量 股 价 中 所 反 映 出 的 市场 预 期 的合理 程 度 。 适 合 成 长 股 的 估 值 方 法中 常 见 的 主 要 有 两种 : 一 种 是 根据 隐 含 增长 率 评 估 成 长 股 内 在 价值 的本 杰 明 · 格 雷 厄姆 ( Benjamin Graham) 方 法, 另 一 种 是 根据 价 格 增 长合理 性 进行 估 值 的 PEG方 法 ; 行 业 评 估 :主 要 了解 股 票 所 属 公司 的行 业 前 景 以 及 在 竞争 市场 中的 地位 , 以 便 所 筛 选出来 的 股 票 具 有行 业 竞争 优 势 和 领 先 地位 的 特 征 。 主 要方 法 是 考 察 未来 两 年行 业 和 个股 的 预 期 年 收益 增长 率 、 行 业 集中 度 、 股 票 在所 属 行 业内 的 竞争 对 手 等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3 公司 业务 模 式 、业务 计 划 分 析 :主 要 是 评 估 可 能 影响 公司 发 展 和成 功 的 业务 计 划 质 量 。 评 估 主 要 包括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 品 牌 认 知 、 进 入 壁垒 分 析 、 分销 模 式 、 产 品 使 用 周期 / 产 品价 格 、原 料供 应 / 供 应 厂 商 、 可 预 期 收 入 流 、 客 户数 量 、 产 品 周期 、 产 品和 市场 的 多 样 性 分 析 、 公司 的增长 原 因 分 析 (如 : 是 正 常 增长 还 是 通 过 收 购 实现 增长 ); 公司 管理 层 素 质 分 析 :主 要 包括公司 高 管 和 公司 董 事 会 成 员 素 质 分 析 、 账 目 明 晰 情 况 以 及收益 增长的 稳 定性 分 析 、 公司 高 管 持 股 状 况 分 析 等 ; 公司 财 务 健 康 状 况 分 析 : 根据 公司 负债程 度 的 高 低 , 要 对 不 同 类 型的 公司 采 取不 同 的 方 法 和 量 化 指 标 来 进行财 务 健 康 状 况 的 评 估 , 以 便 确保 所 筛 选出来 的 公司 的财 务 状 况 健 康 ; 公司 赢 利能 力的 趋 势 分 析 :结 合 公司 过 去 业绩 的 历史 数 据,对 股 票 的 赢 利 趋 势 、收 益 前 景 进行 分 析 , 筛 选出 那 些 能 够 达到 、 最 好 是能 够 突 破 市场 收益 增长 预 期 的 股 票 。 这 是成 长型投资 成 功 的关 键步骤 。对于 公司 赢 利能 力的 趋 势 分 析 , 我 们 主 要 基于 : 销售 收 入 增长 趋 势 分 析 、利 润 率 趋 势 分 析 、现 金 流 趋 势 分 析 等 几 个 方 面 进行 分 析 。 2)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来自 于 第二 条 路 径 的 股 票 的 甄 选办 法 行 业 研究 员会 高 度重 视 和 跟踪那 些 过 去 基本 面 情况 差 但现 在 已有明 显 好 转 的 上市 公司 股 票 , 深入 分 析 其 基本 面 发生 转 变 的根本 性原 因 ,同时 采 用 多 种 价值 评 估 办 法 多 角 度 地 对 其 进行投资 价值 分 析 , 甄 选出 那 些 基本 面 已 得 到 改 善 ,同时 具 有 潜 在 高 盈 利 增长 趋 势 的 个股 纳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 对进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中的 股 票 ,行 业 研究 员进行 定 期 跟踪 和 维护 。 至 少 每 半 年 一 次 对 公司 进行 深 度 调 研 或 访 谈 并 提 交 调 研 简 报 ; 伴 随着 股 票 盈 利预 测 的 调 整和 股 票 市场 表现 的 变化 , 股 票 备 选 库 中的 股 票 也 将 随 之 进行 调 整 。 ( 3)行 业 配 置 策略 本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将 以 经 济 周期 的 不 同 阶 段 , 不 同行 业或 产 业 的发 展 所 呈 现出 的 差 异 性 以 及不 同行 业 分 享 经 济 增长 所 呈 现出 的 差 异 性 作 为 配 置 的 出 发 点 。 在非 均 衡 高 速 发 展 的中国 经 济 中, 市场 需 求 、 技术 进 步 、 政 策 变 动 、 行 业整 合 等 因 素 均 对 各 行 业 带 来了不 同的 机 遇 和 挑 战 ,行 业 的 周期 性成 长 和 结 构 性 分 化 是 中长 期 现 象 , 在 股 票 市场上 就 表现为 行 业 投资 收益 的中长 期 轮 动, 把握 各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市场 波 动 特 征 , 并 对行 业 资产进行 科学 配 置 , 是 基金 控制 风险 、 获 取 稳 定收益 的有效 方 法。 本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以 行 业 景 气 预 测 为 基 础 , 结 合对产 业 政 策 、 行 业 相关 特 征 指 标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分 析 ,对行 业 进行 综 合 评 价 , 在 此 基 础 上 进行行 业 配 置 , 其 中,对行 业 景 气 度 的 精 准 判断是 行 业 配 置 决策 是 否 正 确 的关 键 性 因 素 。行 业 研究 小 组 将 定 期提 交 行 业 景 气 预 测 报 告 和 行 业 配 置 建 议 。基金经理 小 组 在 股 票 备 选 库 的基 础 上 , 通 过对 个股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 市场 状 况 的 分 析 , 结 合对 个股 的 价 格 趋 势 和 市场 时 机 的 判断 , 再 结 合行 业 研究 小 组 的行 业 评 估 报 告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4 和 行 业 配 置 建 议 , 确定 各 行 业 配 置 比例 和 个股 权 重 , 完成 股 票 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再 通 过 BARRA AEGIS风险管理 系统 的 优 化 分 析 以 及 基金经理 小 组 的 判断 对 组 合进行进 一 步 的 调 整 优 化 。 5、 债 券投资 方 法 本基金 债 券投资的 主 要目 的 是 规 避 股 票 投资 部 分 的 系统 性 风险, 在 股 票 市场 处 于 上 升 阶 段 时, 加 大股 票 部 分 的投资 比例 , 减 少 债 券 部 分 的投资 比例 ; 而 在 股 票 市场 处 于下 跌 阶 段 时, 相应 地减 少 股 票 部 分 的投资 比例 ,同时 加 大 债 券 部 分 的投资 比例 。 在 股 票 和 债 券 这 两 大 类 资 产 之间 的 灵 活 配 置 中, 债 券 部 分所 起的作 用 主 要 是为了保 证本基金投资的 安 全 性和 基金资产 的 高 流 动 性 , 以 便 在 股 市 下 跌 时 通 过 减 少 股 票 投资 部 分 仓 位 、 加 大 债 券投资 部 分 仓 位 而 规 避 股 市 的 系统 性 风险, 在 股 市 快速 上 升 时 能及 时 地 获 得 资金, 迅 速 地加 大股 票 部 分 的投资 比例 。 鉴 于 上述 考 虑 ,本基金 在 甄 选 个 券 构 建 债 券投资 组 合时, 将 会 把 个 券的 流 动 性和 久 期 作 为 重 要 的 参 考 指 标 。 本基金 在 债 券投资的过 程 中, 将 综 合运 用 多 种 投资 策略 , 包括 久 期 策略 、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流 动 性 策略 、 相对 价值 挖掘 策略以 及 跨市场 、 跨 品 种 套 利 策略等 , 以 使债 券投资 组 合 能 起 到 保 证本基金投资的 安 全 性和 基金资产的 高 流 动 性 。 6、权 证投资 方 法 本基金 将 权 证 看 作 是 辅 助 性 投资 工 具 , 其权 证的投资 原则为 有 利 于基金资产增 值 ,有 利 于 加 强 基金风险 控制 。 本基金 在 权 证投资中 将 对 权 证 标 的证券的基本 面 进行 研究 ,同时 综 合 考 虑 权 证 定价 模 型 、 市场 供 求 关 系 、 交易 制 度 设 计等 多 种 因 素 对 权 证进行 定价 , 主 要 运 用 的投资 策略 为 : 杠 杆 交易策略 、 对 冲 保 底 组 合投资 策略 、保 底套 利 组 合投资 策略 、 买 入 跨 式投资 策略 、 Delta 对 冲 策略等 。 7、 投资 决策 程 序 本基金的投资 主 要 参 照 以 下 流 程 进行运作, 在 有效 控制 投资风险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求 长 期 、 稳 定 的资本增 值 : 行 业 研究 小 组 研究 人员 通 过 自身 研究 以 及 借 助 外 部 研究 机构 的 研究 成 果 , 形 成 宏 观 、 策略方 面 的 研究 报 告 , 为 基金资产 配 置 提供 决策 支 持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首先 确定 基金投资的 战 略 性 资产 配 置 比例 。 基金经理根据 市场 短 期 因 素 的 影响 在 战 略 性 资产 配 置 预 先 设 定 的投资 比例 范 围 内 确定 股 票 、 债 券 之间 的 大 类 资产 配 置 比例 。 行 业 研究 员 通 过 个股 的财 务 评 级 、 所 处 行 业 的 定 位 分 析 、 市场 和 经 济 环 境 分 析 等 途 径 ,对 上市 公司 成 长 性和 盈 利性 以 及 投资 价值 的 各 个 方 面 进行 综 合 评 估 , 自 下 而 上 地 筛 选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和持 续 盈 利 增长 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 研究 部 定 期 或不定 期 的 提 交 动 态 资产 配 置 的 数 量 化 分 析 报 告 ,同时 借 助 公司 的 股 票 成 长 性 评 估系统 定 期 呈 交 有关 股 票 成 长 性 的 数 量 化 分 析 报 告 ,作 为 决策 支 持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5 行 业 研究 小 组 构 建 和 维护 股 票 备 选 库 。 本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以 行 业 景 气 预 测 为 基 础 , 结 合对产 业 政 策 、 行 业 相关 特 征 指 标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分 析 ,对行 业 进行 综 合 评 价 ,行 业 研究 小 组 将 定 期提 交 行 业 景 气 预 测 报 告 和 行 业 配 置 建 议 。 基金经理 及 助 理 依 据 股 票 备 选 库 以 及 行 业 研究 员的投资 建 议 报 告 , 再 结 合 自己 对 市 场 时 机 的 判断 , 确定 行 业 配 置 比例 以 及 个股 权 重 , 构 建股 票 投资 组 合, 再 通 过 Barra Aegis风险管理 系统 的 优 化 分 析 以 及 基金经理 小 组 的 判断 对 组 合作进 一 步 的 调 整 优 化 。 固 定收益 小 组 与 基金经理 在 充 分 考 虑 基金投资的 安 全 性和 基金资产的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构 建 债 券 组 合。 交易 室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 执 行 交易 指 令 , 并 将 有关 信 息 反 馈 给 基金经理。 行 业 研究 小 组 对 股 票 备 选 库 中的 股 票 进行 分 析 和 跟踪 , 并定 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经理 提 交 投资 建 议 报 告 。 分 析 和 跟踪 的 重点主 要 是 投资 品 种 的 市场 价 格 是 否 被 低估 。 研究 部 负 责 对基金 持 仓 的 品 种 进行风险监 控 、 风险 预 警 以 及 投资 业绩 评 估 。 金 融 工程 师 定 期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总 监 、 基金经理 提供 基金 业绩 评 估 报 告 , 基金经理对于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 风险管理人员认 为 具 有 较 大 风险的投资 品 种 拟 定 改 进 方 案 , 并 必 须 在 规 定 的时 间内 调 整 投资 组 合。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资 流 程 的合法合规 性 进行监 控 。 (四) 业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70%+ 中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30% 在 合理的 市场 化 利 率 基准 推 出 等 客 观 情况 的 影响 下,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投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略 , 确定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此 项 变 更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 应 及 时 公告 。本 公司 于 2009年 5月 22日 公布 了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修 改 旗 下动力增长基金基金合同中 “业绩 比 较 基准 ”定义 的 公告 》, 自 2009年 5月 22日起, 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修 改 为 上 述 基准。 沪 深 300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 选取 300只 A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 成 的 成份 股 指 数 ,该 指 数市场 代 表性 强 ,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透 明 、 样 本 股 票 调 整 规 则 清 晰 , 因 此 本基金 选择 沪 深 300指 数 作 为 股 票 投资 部 分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中证 综 合 债 指 数 的 选 样 债 券的 信用 类别 覆 盖 全 面 , 期限 构 成 宽泛 ,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 因 此 选择 该 指 数 作 为 衡 量 基金 债 券投资 部 分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 充 分 考 虑 本基金 各 资产投资 比例 要 求 从 而 构 建 上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五)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混合型( 偏 股 型)基金, 其预 期 风险 和收益 高 于 货 币 型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基金 类 中的 偏 债 型基金, 低 于 股 票 型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等 风险 品 种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6 (六) 基金的 投资限 制及 禁止 行 为 1、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略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 式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统 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2)本基金 持 有的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 超 过该证券的 百 分 之 十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 过该 权 证的 百 分 之 十 ; (5)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十 ; (6)本基金 股 票 、 债 券 等 的投资 比例 应 符 合下 述要 求 : 股 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 0%~ 65% (7)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8)基金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9)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千 分 之 五 ; (10)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限 制 ; (11)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 (1)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担 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买 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 务 院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7 (7)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依照 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活 动。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投资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的,本基金 可 不受 上述 限 制 。 (七) 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金行 使股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 则 1、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上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2、 有 利 于本基金财产的 安 全 和 增 值 ; 3、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代 表 本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 力,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利益 。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 未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在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基金的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 ,已于 2011年 1月 20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 指 标 、 净 值表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1 、 报 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 投资 7,307,695,076.22 85.19 其 中 :股 票 7,307,695,076.22 85.19 2 固 定收益 投资 399,801,453.00 4.66 其 中 : 债 券 399,801,453.00 4.66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 回 购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841,590,173.77 9.81 6 其他 各 项 资产 29,301,407.72 0.34 7 合 计 8,578,388,110.71


100.00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8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359,928,538.80 4.24 B 采 掘 业 130,936,709.74 1.54 C 制 造 业 4,140,595,864.96 48.75 C0 食 品、 饮 料 1,196,657,563.20 14.09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具 10,629,117.71 0.13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422,282,937.26 4.97 C5 电 子 55,860,000.00 0.66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200,972,701.16 2.37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1,726,066,318.58 20.32 C8 医药 、 生 物 制 品 528,127,227.05 6.22 C99 其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35,610,000.00 0.42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66,719,666.40 0.79 G 信 息 技术 业 562,303,260.45 6.62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600,144,964.50 7.07 I 金 融 、保 险 业 696,004,017.34 8.19 J 房 地 产 业 360,657,870.16 4.25 K 社 会 服 务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26,376,846.40 0.31 M 综 合 类 328,417,337.47 3.87 合 计 7,307,695,076.22 86.03 3、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000527 美 的 电 器 32,406,886 563,879,816.40 6.64 2 600036 招 商 银 行 31,999,910 409,918,847.10 4.83 3 600887 伊 利 股 份 7,000,000 267,820,000.00 3.15 4 601989 中国 重 工 22,000,000 259,380,000.00 3.05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9 5 000963 华 东 医药 7,840,200 257,707,374.00 3.03 6 600079 人 福 医药 9,500,000 242,060,000.00 2.85 7 600354 敦煌 种 业 6,500,000 235,950,000.00 2.78 8 600271 航 天 信 息 8,000,000 220,080,000.00 2.59 9 000418 小 天 鹅 A 11,001,518 217,279,980.50 2.56 10 600805 悦 达 投资 13,999,817 204,817,322.71 2.41 4、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399,801,453.00 4.71 7 其他 - - 8 合 计 399,801,453.00 4.71 5、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13001 中行 转 债 3,273,280 359,602,540.80 4.23 2 113002 工 行 转 债 288,090 34,034,952.60 0.40 3 110007 博 汇 转 债 43,230 5,111,515.20 0.06 4 128233 塔 牌 转 债 6,980 1,052,444.40 0.01 注: 上述 债 券明 细为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全 部 债 券。 6、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7、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0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 权 证。 8、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报 告期 内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中 没 有发行 主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股 票 。 ( 2) 报 告期 内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 证金 3,854,203.17 2 应 收 证券 清算 款 22,953,729.92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984,552.09 5 应 收 申购 款 1,508,922.54 6 其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29,301,407.72 ( 4)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 转 债 359,602,540.80 4.23 2 110007 博 汇 转 债 5,111,515.20 0.06 ( 5) 报 告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 不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况 。 ( 6)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项 之和 与 合 计项 之间 可 能 存在 尾 差 。 十 二、基金的 业绩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的投资 业绩 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 成 立时 间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07年 1月 9日 至 112.70% 2.01% 82.70% 1.54% 30.00% 0.47%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1 2007年 12月 31日 2008年 1月 1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54.40% 2.55% -51.30% 2.12% -3.10% 0.43% 2009年 1月 1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79.24% 1.80% 61.23% 1.45% 18.01% 0.35%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3.51% 1.34% -7.67% 1.11% 4.16% 0.23% 自 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0年 12月 31 日 67.72% 1.99% 32.45% 1.62% 35.27% 0.37% 2、 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变 动 情况 , 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进行 比 较 : -40.00% -20.00%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2007-1-9 2007-3-8 2007-4-27 2007-6-26 2007-8-15 2007-10-10 2007-11-30 2008-1-22 2008-3-20 2008-5-15 2008-7-8 2008-8-28 2008-10-27 2008-12-17 2009-2-17 2009-4-10 2009-6-5 2009-7-28 2009-9-17 2009-11-17 2010-1-8 2010-3-9 2010-4-30 2010-6-28 2010-8-18 2010-10-20 2010-12-10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LOF) 基金基准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 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 1: 业绩 比 较 基准 : 截 至 2008年 12月 31日,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 新华 富 时 600成 长 指 数 ·70%+ 新华 巴克 莱 资本 债 券 指 数 ·30%。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修 改 为 “ 新华 富 时 600成 长 指 数 收益 率 × 70%+ 中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30%”。 自 2009年 5月 22日起,本基金 比 较 基准 修 改 为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70%+ 中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30%”。 上述 列 图 为 本基金 净 值 变 动 情况 与 各 期 间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比 较 情况 。 注 2: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7年 1月 9日生效。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2 注 3: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0年 12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十 三、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 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后 的 价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 开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开立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机构 和 注册 登记机构 自 有的财产 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及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代 销机构 的 固 有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 运 用或者其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费 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固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 清算 财产。 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得 对基金财产 强 制执 行。 十 四、基金 资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目的 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 依 据经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而 计算 出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是 计算 基金申购 与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债 券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等 资产 和 负债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3 (四) 估 值 方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 1) 上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果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 2) 未 上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①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价 估 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增发新 股 等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行 估 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行 估 值 ;


④ 非 公 开发行的 且 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 3) 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 1) - (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 本 项第 ( 1) - (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 ( 4)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 1) 在 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 牌 交易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果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 2) 在 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 牌 交易 未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果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 3)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 4) 交易所以 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4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行 后续 计 量 。


( 5)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的 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 6)同 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市场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 7) 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 1) - (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 本 项第 ( 1) - (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


( 8)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3、权 证 估 值办 法 : ( 1)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 确 认日起 到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市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该 权 证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 价 格 。


( 2)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 3)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交易 、但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 4) 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 1) - ( 3)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 本 项第 ( 1) - ( 3)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


( 5)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4、其他 有 价 证券 等 资产 按 国 家 有关规 定 进行 估 值 。 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业务 的 指导 意 见 》规 定 ,本基 金管理人进 一 步 明 确了 本基金 持 有资产的 估 值 方 法, 具体 内容详 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年 9月 16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旗 下基金 估 值业务 的 公告 》。 (五)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程 序 进行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签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据本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予 以 公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5 (六)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认 和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 当 日的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本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 确性、 及 时 性 。


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 下 约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机构 或 代 销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按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 其他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不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发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 用 由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 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三方 负 责 ;


( 3) 因差 错 而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果由 于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 不当 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 任方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6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的行 为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因 基金 托 管人的行 为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产 生的有关 费 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产中 支 付 ;


( 6) 如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 据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事 人进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定 差 错 的 责 任方 ;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 因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差 错 的 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 ;


4、 基金 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和 方 法


( 1)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3位 以 内 ( 含 第 3位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 公 司 应 当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公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当 发生 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他当事 人 追 偿 。


( 2)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差 错 给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根据 实 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行 赔 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的 建 议 执 行, 由 此给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 认 后公告 , 而 且 基金 托 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7 人 未 对 计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理人书 面 说明, 份额 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 其 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 50%,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50%;


③ 如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重 新 计算 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申购 或 赎回 金 额 等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而 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有关会 计 制 度 变化 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而 产生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 果 为 准 ;


( 5)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双 方 当事 人应本 着 平 等 和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原则 进行 协 商 。 (七)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


3、 占 基金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 障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如 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产的 ;


5、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 八 ) 特 殊 情况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的 第 ( 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的 第 ( 7) 项 或权 证 估 值 方 法的 第 ( 4) 项 进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十 五、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2、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3、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8 4、 已 实现 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益 基金 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关规 定 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 本基金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能 低 于 面 值 ; 3、 基金 当 年 收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行 当 年 收益 分配 ; 4、 基金投资 当 期 出现 净 亏 损 ,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按照 有关规 定 制 订 。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基 金 收益 可 进行 分配 ,本基金 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配 12次 , 每 年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 低 于 当 年 可 分配 收益 的 70%; 6、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分 为 两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按 除 息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 金 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 是现 金 分 红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手 续 时 选择 的 分 红 方 式 无 效,投资 者 须 另 行 办 理 选择 分 红 方 式的相关 业务 。 场 内 认购 、 申购 和 上市交易 的基金 份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现 金 红 利 ,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 的 分 红 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 序 等 有关 事 项 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相关规 定 ; 7、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收益 每 年 至 少 分配 一 次 , 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个 月 则 可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8、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中应 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 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在分配方 案 公布后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进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六) 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 分配 时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担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9 十 六、基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 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基金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 ( 8) 按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 用 。 上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法律文 件 的规 定 , 按 费 用 的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 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5%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2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资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0.25%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2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资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本 条 第 1款 第 ( 3) 至 第 ( 8) 项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 章 及 相关 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二)与基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0 1、 申购 费 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 应 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等 各 项费 用 。 本基金 采 取 金 额 申购的 方 式, 场外 、 场 内 的申购 费率 相同, 具体 费率 如 下 : 申购 金额 M( 元 ) 申购费 率 M<50万 1.5% 50万 ≤ M <250万 1.2% 250万 ≤ M <500万 0.8%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投资 者 在 一 天 之内 如果 有 多 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算 。


场外 、 场 内 申购 计算 公 式 :: 净 申购金 额 = 申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场 内 申购 份额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算所 得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额 对应的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 者 资金 账 户 。 2、 转换费 本基金 目前 仅 可 办 理 场外转换 业务 , 场 内 暂 未 开 通 基金 间 转换 业务 。 具体 转换费率 、 计算 公 式 及 转换 业务 规 则 等 相关规 定请查 看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3月 12 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务 规 则 的 公 告 》。 3 、 赎回费 本基金的 场外赎回费率 按持 有年 限 逐 年 递 减 , 具体 费率 如 下 : 持有年 限 ( Y) 场外赎回费 率 Y< 1年 0.5% 1年 ≤ Y< 2年 0.25% Y≥ 2年 0 本基金的 场 内 赎回费率 为 固 定值 0.5%。 场外 、 场 内 赎回计算 公 式 :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1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 申 请 人 承担 ,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财产, 75%用 于 支 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 续 费 。 4、 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 相关法律 、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强 制 规 定 以 及不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前 提 下, 在 本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述费率 及 /或收取 方 式,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并 应 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调 整 后 的 上述费率 还 将 在最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5、 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当 调 低上述 基金申购 费率 、 基金 转换费率 和 基金 赎回费率 。 (三) 其他 费用 按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他 费 用 根据相关法律 及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列 支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 事 项 发生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募集 期 间 发生的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信 息披露费以 及其他 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据基金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率 ,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六) 税 收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根据国 家 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十 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 计 (一 )基金的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 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如果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制 度 ; 5、 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6、 基金管理人 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2 7、 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编 制 等 进行核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 )基金的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及其他 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 证 所披露 信 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 简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保 证基金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 、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四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 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一 致 。 两种 文本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位 为 人 民 币元 。


(五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3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登载在 网 站 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 大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 事 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 特 性、 风险 揭 示、信 息披露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2)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 权利、义务 关 系 ,明 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大 利益 的 事 项 的法律文 件 。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 权利、义务 关 系 的法律文 件 。


2、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3、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4、 基金开始申购 、 赎回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 赎回 开始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指 定 报刊 及 网 站 上 公告 。


5、 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基金 份额 获 准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 的 3 个 工 作日 前 ,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登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6、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周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申购 赎回 代 理 机构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登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7、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 季 度 报 告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4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登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登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 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 和 书 面报 告 两种 方 式。


8、 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日 内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 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发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财产 、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 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 项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5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等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销售 代 理 机构 ;


(20)基金更 换 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 理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 、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 申 请 ;


(24)本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重 新 接受 申购 、 赎回 申 请 ;


(25)基金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


(26)基金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或 终止上市 ;


(27)基金 推 出 新 业务或 服 务 ;


(28)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事 项 。 9、 澄 清 公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期限 内 ,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的,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 决方 式 等 事 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本基金管理人 、 本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 行相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


11、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信 息 。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的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 息 进行复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者 盖 章 确 认。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6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在 指 定 报刊 中 选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披露 信 息外 ,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 但是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披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披露 同 一信 息 的 内容 应 当一 致 。


为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 具 审计 报 告 、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0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议 、 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 有关 销售机构 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 查 阅。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 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公布后 , 将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的 住 所 和 基金 上市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行 查 阅。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十九 、 风险揭示 本基金 属 于混合型( 偏 股 型)基金, 其预 期 风险 和收益 高 于 货 币 型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基金中的 偏 债 型基金, 低 于 股 票 型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等 风险 品 种 。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有 市场 风险 、 投资风险 、 管理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 、 本基金 特 有风险 、 技术 风险 、 上市 交易 的风险 及其他 风险 等 。 (一)市 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 格 因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资 心 理 以 及 交易 制 度 等 因 素 的 影响 会产生 波 动, 从 而 对本基金投资产生 潜 在 风险,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 及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与 非 流 通股 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期 风险 证券 市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 影响 , 而 经 济 运行 具 有 周期 性 的 特 点 , 随着 宏 观 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对基金 收益 产生 影响 。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的 变化 直 接 影响着 债 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7 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并 在 一定 程 度 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上述 变化 都 将 直 接 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 4、 上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场前 景 、 行 业 竞争 、 人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深入 研究 和 投资 多 样 化 来 规 避 和 分 散这 种 非系统 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 避 。 5、 购 买 力风险。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而 导 致 购 买 力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6、 国 际竞争 风险 随着 中国 市场 开 放 程 度 的日 趋 提 高 , 我 国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 必 然 会 面 临 来自 于国 际 市场 具 有同 类 技术 、 同 类 产 品 上市 公司 的 强 有力 竞争 ,有 些 上市 公司可 能 会 因 这 种 竞争 而 导 致 业绩 下 滑 , 由 此 可 能 会 导 致 公司股 票 的 价 格 下 降 , 从 而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 (二) 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 受 到 所 投资证券的 市场 表现 的 影响 。 尽 管 债 券 尤 其是 国 债 的 表现 相对 稳 定 , 但 同 样 会 受 到 诸 如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以 及 市场 本 身 的 影响 从 而 造 成 债 券 价 格 变 动, 企 业 债 和 金 融 债 的投资 还 会 受 到债 券本 身信用 评 级 变化 的 影响 , 这 些 都 会 给 投资 者 带 来收益 变 动的风险。 (三)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结 构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投资 心 理 、 技 能 等 都 会 影响 其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券 市场 走 势 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 (四)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 放 式基金, 在 基金的 所 有开 放 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 义务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 和 赎回 。 由 于开 放 式基金 在 国 内 尚 处 于发 展 阶 段 ,应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国 股 票 市场系统 性 风险 较 大 , 在市场 下 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易 量 急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果 在 这 时 出现 较 大 数 额 的基金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产 变 现 困难 ,基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险。 ( 五 )本基金 特 有风险 本基金 属 于混合型基金, 通 过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现 金 等 各 大 类 资产 之间 进行 战 略 性 资产 配 置 与 动 态 资产 配 置 来 降 低 风险, 提 高 收益 。 如果债 券 市场 和 股 票 市场 同时 出现整 体 下 跌 ,本 基金的 净 值表现 将 受 到 影响 。基金 虽 然 采 用自 上 而 下进行资产 配 置 的投资 策略 , 但并不能完 全 抵御 两 个 市场 同时下 跌 的风险。 (六) 技术 风险 当 计算机 、 通 讯 系统 、 交易 网 络 等 技术 保 障 系统 或信 息 网 络 支 持出现 异 常情况 , 可 能 导 致 基金日 常 的申购 赎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成、 注册 登记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8 产生 净 值、 基金的投资 交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险。 (七)上市交易的 风险 本基金 在 基金合同生效 且 符 合 上市交易 条 件 后 ,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上市交易 。 由 于 上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披露 导 致 基金 停 牌 ,投资人 在 停 牌 期 间不能 买 卖 基金 ,产生风险 ; 同时, 可 能 因 上市 后 交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 另 外 , 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份额 转 向 场外 交易 后导 致 场 内 的基金 份额或持 有人 数 不 满 足 上市 条 件 时,本基金 存在 暂 停 上市 或 终止上市 的 可 能 。 ( 八 )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等机构 无 法正 常 工 作, 从 而 有 影响 基金的申购 和 赎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成 的风险。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 清 算 (一) 本基金 终止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 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接其原 有 权利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 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他适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接其原 有 权利义务 ; (4)基金合 并、 撤 销 ; (5)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 其他 情况 。 本基金 终止 后 , 须 按 法律 、 法规 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统 一接 管基金财产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9 (2)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 和确 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 现 ; (4)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7)参 加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民 事 诉讼; (8)公布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 (9)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 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4、 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经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3个 工 作日 内 公告 。 6、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存 15年 以上 。 二 十 一、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分 享 基金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分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者 申 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0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 9)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遵 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 2) 交 纳 基金认购 、 申购 款 项 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的 活 动 ; ( 5)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 获 得 的 不当得利 ; ( 7)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 3、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 2) 依照 基金合同 获 得 基金认购 和 申购 费 用、 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 入 ; ( 3)发 售 基金 份额 ;


( 4) 依照 有关规 定 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 5)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


(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 7)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 8)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 ( 9) 选择、 更 换 注册 登记机构 , 并 对 注册 登记机构 的 代 理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 10) 选择、 更 换销售 代 理 机构 , 并依 据 销售 代 理 协议 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 行 为 进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1 必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 11) 选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 ( 12)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3)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4)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4、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 投资 ; ( 6) 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得 委 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 的规 定 ; ( 10) 按 规 定受 理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1)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2)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3) 严 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4) 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不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 16)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7)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 18)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2 (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按 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 23)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4)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5)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 27)法律法规 、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 5、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 入 ;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 3)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 保 管基金资产 ;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提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 6)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7) 按 规 定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 8)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6、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 2)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4) 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得 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基金合同》 和 《 托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3 管 协议 》) 及 有关 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 7) 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对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适当 的 措 施 ; ( 9) 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 10)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有关的 信 息披露 事 项 ; ( 12)复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13) 按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4) 按 规 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6) 按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7)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19)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 20)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2)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 23)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 24)法律法规 、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共 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 事 由 ( 1) 当出现或 需 要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 议 时,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a.终止 基金合同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4 b.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c.变 更基金 类别 ; d.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 ; e.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 f.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g.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h.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i.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 2) 出现 以 下 情 形 之一 的, 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 改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a.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其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b.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 转换费率等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c.因 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或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 必 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d.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 发生 变化 ; e.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f.按照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3、 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开会时 间、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由 基金管理人 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 未按 规 定 召 集 或者 不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应 当自 行 召 集 并确定 开会时 间、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 3)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5 (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 项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得 阻 碍 、 干扰 。 4、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 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 简称 “ 召 集人 ” )负 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日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容 : a.会 议 召 开的时 间、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 b.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c.会 议 形 式 ; d.议 事 程 序 ; e.有 权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 f.代 理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和 地 点 ; g.表 决方 式 ; h.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i.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 续 ; j.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会 议方 式 a.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 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b.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c.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 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 表 决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6 d.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 定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 终止 基金合同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2)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a.现 场 开会 方 式 在 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现 场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1)对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计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含 50% ,下同) ; 2)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出 具 的相关文 件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b.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 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后 , 在 2个 工 作日 内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 告 ; 2)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的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经 通知 拒 不 参 加 收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 3)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 份额 应 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4)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他 代 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5)会 议 通知公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除 非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表 面 符 合法律法 规 和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6、 议 事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 事内容及 提 案 权 a.议 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容 以 及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 其他事 项 。 b.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益 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c.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 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7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 的,应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 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同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 出 决 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d.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应 当 最 迟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日 前 30日 公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 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 2) 议 事 程 序 a.现 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 决 ,经合法 执 业 的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的, 其 授 权 代 表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以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址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b.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天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个 工 作日 在 公 证 机构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议 。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行 表 决 。 7、 决议 形 成 的 条 件、表 决方 式 、 程 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一 基金 份额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a.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b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 其他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b.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8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终止 基 金合同 等 重大 事 项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进行投 票 表 决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8、 计 票 ( 1) 现 场 开会 a.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 任 监 票 人。 b.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c.如 会 议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对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主 持 人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重 新 清 点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如 基金管理人 拒 绝 按照 上述 规 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行监督 或 配 合,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完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金 托 管人 拒 绝 按照 上述 规 定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行监督 或 配 合, 则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完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 仍 拒 绝 派 代 表 监督 计 票 的, 不 影响 大 会会 议决议 的效力。 9、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告 时 间、 方 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的 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执 行。 (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9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应 自 生效 之 日起 3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告 。 ( 4)相关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取 消 上述 相关 限 制 或 变 更 上述 相关规 定 的, 按照 变 更 后 的规 定 执 行。 (三) 基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 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接其原 有 权利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 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他适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接其原 有 权利义务 ; (4)基金合 并、 撤 销 ; (5)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 其他 情况 。 本基金 终止 后 , 须 按 法律 、 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 清算 。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后 本基金合同 终止 。 (四) 争议解决 方 式 对于 因 基金合同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解 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 。 不 愿 或者不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五) 基金合同 存 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和 注册 登记机构 的 办 公 场所 查 阅, 并 同时 刊 登在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 供 投资 者查 阅。投资 者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理的时 间内 获 得 基金合同的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 但内容 应 以 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二 十 二、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0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日 期: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设立 机 关 及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31号 组织 形 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1.5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募集基金 以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 简称 中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俊 波 成 立日 期: 2009年 1月 15日 组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2700亿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号 凯晨 世 贸 中 心 联 系 电话 : 010-63201510 传 真 : 010-63201816


联 系 人 : 李 芳菲


经 营 范 围 :主 营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结 算 、 贴 现业务 ; 汇 兑 、 旅 行 支票 、信用 卡 业务 ; 代 理 收 付 和 资产 保 管 业务 ; 经 济 担保和信用 见 证 业务 ; 经 济 咨询 业务 ; 外 汇 有 价 证券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信 贷 等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督。基金 托 管人运 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督,对 存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为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行的 各类 股 票 、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权 证 、 资产证券 化 产 品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若 有投资 需 要 可 参 与 有 价值 的新 股 配售 和 增发。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股 票 的 主 要 投资 方 向: 本基金 股 票 的 主 要 投资 方 向 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和持 续 盈 利 增长 潜 力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1 的 上市 公司 中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 股 票 ,本基金对 这 部 分 股 票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本基金 股 票 资产 的 80%。 股 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 0%~ 65%,本基 金 持 有的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3%,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年 期 以 内 政府 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5%。 2、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限 进行监督 :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略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 式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统 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2)本基金 持 有的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 超 过该证券的 百 分 之 十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 过该 权 证的 百 分 之 十 ; (5)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十 ; (6)本基金 股 票 、 债 券 等 的投资 比例 应 符 合下 述要 求 : 股 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 0%~ 65%; (7)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8)基金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9)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千 分 之 五 ; (10)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限 制 ; (11)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3、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 协议第十五 条 第九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督。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督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名 单 、 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 成 交 的关 联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生, 只 能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2 进行 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4、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 在 基金投资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对 手 名 单 。基金 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更新,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对 手 名 单 ,应 在 与交易 对 手 发生 交易前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其 后 据 此 执 行。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纷 ,基金 托 管人 给 予 必要 的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监督。 5、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 和 核 查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未 经基金 托 管人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实 的 业绩表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托 管 银 行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6、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 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上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7、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8、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 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3 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上述 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 管的 原则 ( 1)基金财产应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规 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 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 可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 6)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 收 资产,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但 应 给 予 必要 的 协 助 。 ( 7) 除 依 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 间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基金募集 期 间 的资金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的 营 业 机构 开立的 “ 基金募 集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 管理。 ( 2)基金募集 期满 或 基金 终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 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基金资金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4 ( 1)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立基金的资金 账 户 , 并 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 2)基金资金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资金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有关规 定 。 ( 4) 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通 过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基 金资产的 支 付 。 4、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 户 。 ( 2)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证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相关规 定 负 责 处 理, 账 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5、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金进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时 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议 。 6、其他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 1) 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立的 其他 账 户 , 可 以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立。新 账 户 按 有关规 则 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相关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银 行 间 市场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按照实 物 证券相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 管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 协议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管 原件 。 在 基金运作中 签订 的 与 基金相关的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 托 管人的 要 求 , 定 期 或不定 期 的 将 该 重大 合同的 名 称 、 种 类 等 提供 予 基金 托 管人。 上述 重大 合同的 保 管 期限 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年。 (五) 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和会计 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复核 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 序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5 ( 1)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后 的金 额 。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 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并按 规 定 公告 。 ( 2)复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2、 基金资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1)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 2) 估 值 方 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① 上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果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② 未 上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A.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价 估 值 ; B.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增发新 股 等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行 估 值 ; C. 首 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行 估 值 ; D. 非 公 开发行的 且 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 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 本 项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


④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6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① 在 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 牌 交易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果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② 在 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 牌 交易 未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果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③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④ 交易所以 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行 后续 计 量 。 ⑤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的 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⑥ 同 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市场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⑦ 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① - ⑥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 本 项第 ① - ⑥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 ⑧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3)、 权 证 估 值办 法 : ① 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 确 认日起 到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市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该 权 证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 价 格 。 ②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③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交易 、但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④ 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① - ③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 本 项第 ① - ③ 小 项 规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7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 ⑤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 4)、 其他 有 价 证券 等 资产 按 国 家 有关规 定 进行 估 值 。 ( 3)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的 第 ③ 小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的 第 ⑦ 小 项 或权 证 估 值 方 法的 第 ④ 小 项 进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3、 基金 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和 方 法


( 1)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3位 以 内 ( 含 第 3位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 公司 应 当 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当 发生 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他当事 人 追 偿 。 ( 2)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差 错 给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 进行 赔偿 时,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根据 实 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行 赔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的 建 议 执 行,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 认 后公告 , 而 且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理人书 面 说明, 份额 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 50%,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50%; ③ 如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重 新 计算 和 核对,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申购 或 赎回 金 额 等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而 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有关会 计 制 度 变化 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而 产生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8 理人 计算 结 果 为 准 ; ( 5)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双 方 当事 人应本 着 平 等 和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原则 进行 协 商 。 4、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 ( 3) 占 基金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 障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 4) 如 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产的 ; ( 5)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5、 基金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关 部门 规 定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6、 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核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影响 到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和 公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的登记与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 别 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不能 妥 善 保 管, 则按 相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管理人 提供 资 料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规 定 建 立 并保 管。 在 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将 有关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供 。 (七) 争议解决 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 八 )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9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效。 2、 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出现 的 情 形 ( 1)本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发生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终止 事 项 。 二 十 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内容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情况 下 向 投资 者 提供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实 际 业务 情况 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化 , 不断完 善 、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目 。 (一)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交易服务 为 丰富 投资 者 的 交易方 式 和 渠道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 者 提供包括 基金的 转换 、定 期 定额 交易等 多 种 形 式的 交易服 务 。 在 营 销 渠道创 新 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 大 力发 展 基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交易系统 , 投资 者 可 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www.phfund.com.cn),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定 期 定额及信 息 查 询 等 已开 通 的 各 项 基金 网 上交易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也 将 不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术 系统 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 提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易方 式 和 手段 。 (二)交易 资 料 的 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不定 期 寄 送 开 户 确 认书 、 交易 对 账 单 、 《鹏 友 会》 通 讯 等 资 料 。 (三) 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cn)、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金管理人 确 认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E-MAIL等方 式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每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 笔 交易 确 认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司 最 新 公告 、 新 产 品信 息等 ; 通 过 邮 件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鹏 友 会 周 刊 、 财经资 讯 、 电 子 对 账 单 、 客 户 活 动 等 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业务 发 展 需 要 和实 际 情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容 。 (四) 在线咨询 服务 投资 者 可通 过 登 录 基金 公司网 站 进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 户 号(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易 查 询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查 阅 等服 务 。 投资 者 可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接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行 业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 在 工 作日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0 的 工 作时 间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供 咨询 服 务 。 (五) 客 户 服务 中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 语 音 系统 提供每周 7× 24小 时基金 账 户 余 额、 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信 息与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供每周 五 天 , 每 日 不 少 于 7小 时的 座 席 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业务 咨询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修 改 等 专 项服 务 。 (六) 客 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管理人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 和 销售机构所 提供 的 服 务 进行投 诉 。 电话 、 电 子 邮 件、 书 信、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 专 人 负 责 管理投 诉 电话 ( 0755-82825700)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充 投 诉渠道 , 由各 代 销机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我 公司 跟 进 处 理。 对于 工 作日 期 间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由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在 24小 时 之内 回 复 ; 需 要跨 部门 协 调 的投 诉 , 须 由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先 与 客 户 沟 通 , 原则 上 3个 工 作日 内 协 同相关 部门 给 予 客 户 有关 投 诉 进 度 、 处 理 结 果 的 答 复 ; 确 有合理 原 因 不能 在 3个 工 作日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的,应 及 时 告知 客 户 , 并 说明 公司 的 处 理进 展 。 (七) “鹏友 会 ”俱乐 部 凡 购 买公司 开 放 式基金的 份额持 有人 均 自 动 成为 鹏华投资 者 俱乐 部 “ 鹏 友 会 ” 的会员。 “ 鹏 友 会 ” 俱乐 部 旨 在 提供 一 个 良好 基金投资 互 动 平 台 , 通 过 举 办 丰富 多 样 的 客 户 活 动 促 进 投资 者 与 基金管理人 、 投资 者之间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 八 )服务 质量 监督员 为 主 动 接受 社 会 各 界 监督, 公司建 立 “ 服 务质 量 监督员 ” 机 制 , 聘 请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对 客 户服 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 十 四、 其他应披露 事 项 本基金的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照 《基金法》 、《运作 办 法》 、《 销售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内容 与格 式进行 披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公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0年 第 2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7月 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经理 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2010年 7月 26日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1 券 报 》、《证券时 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7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8月 3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8月 21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0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摘要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8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9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9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经理 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9月 4日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0月 20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0年 第 3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0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0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设立 广 州 分 公司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1月 12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部 分 基金申购 永 辉 超 市 股 份 有 限公司 首 次公 开发行 A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开 通 开 放 式基金 网 上 直 销第三方 支 付 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工 行 “ 2011倾 心 回 馈 ” 基金 定 投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 与交 通银 行基金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继 续 参 与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开 展 的基金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浙 商 银 行开 展 的 网 上 银 行申购 和定 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 惠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2 活 动的 公告 上述披露 事 项 的 披露 期 间自 2010年 7月 9日 至 2011年 1月 8日 止 。














二十五、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按 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代 销机构等 的 办 公 场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理时 间内 获 取 本招募说明书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投资 者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 内容完 全 一 致 。 二 十 六、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文 件 2、《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注册 与登记 过 户 委 托 代 理 协议 》 4、《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 协议 》 5、 法律意 见 书 6、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7、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二) 备查文件 的 存 放 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 方 式 : 1、 存放 地 点: 《基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处 。 2、查 阅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放 地 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2011年 2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