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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债A(161216)

双债A: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投 瑞银 双债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 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财产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 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 并对基 金资产、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 )基金合同生效满12 个月后的封闭期内,若 A 类基金份额折价率连续 60 个交易日超过10%; 4 )变更基金类别; 5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12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 费方式、调低申购费率或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由基金管理人 选择确 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以下简 称“召 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 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 授权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统计显 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下同);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代理 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备,到会 者出具 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权益登 记日单独 或合并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 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 的通知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基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的,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讯表决开 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 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本基金 依据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 有 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 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 督,则大 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关于本章 第(二 )条所规定的第 1)-9 )项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关于本章第(二 )条所 规定的第 10)-12 )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 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 金额高于 0.05 元(含),则基金在次月 10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可分配收益的 50%; 5 )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最少 1 次; 6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已实现 收益的90%; 7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开放式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再投资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 由于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 额类 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 )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 除权后 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4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每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90% 。 5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收益分配基 准日以 及该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在本基金转为开放后将向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 于支付销售机构 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 行销广告费、促 销活动 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除管理费、托 管费、 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 稳定增 值、有效控制风 险的基 础上,通过积极 主动的 投资管理,力求 获得高 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是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可转债( 含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信 用债( 即企业债、公司 债、次 级债、短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证券、地 方政府 债、金融 债等非国家信用 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国 债、央行票据、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 股票( 含创业板 和中小板)、权证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可以参与 一级市 场 (含创业板和 中小板 ) 首发新股或增 发新股 的申购,并可持 有因可 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不主动买入二级 市场的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80% ,其 中,可转债、 信用债合 计投 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 金 封 闭 期 结 束 转 为 开 放 式 后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3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含 3 年)的时间内封闭运作、封闭 期结束后转为开 放式 的 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 统性风险,保持 基金组 合良好的 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其中, 可转债、 信用债合计 投资比例不低于 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 80%; 本基 金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20% ; 2 )本基金转为开放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经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 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 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调低申购费率或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 时,应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 基 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履行和 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