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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多利(160718)

嘉实多利: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嘉 实 多 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嘉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一 年 二 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目


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9 四、基 金份 额分 级 ............................................................................................................................ 10 五、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4 六、基 金备 案 .................................................................................................................................... 16 七、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上市 与交易 ......................................................... 17 八、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19 九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 28 十、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30 十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3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9 十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6 十四、 基金 的托 管 ............................................................................................................................ 48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49 十六、 基金 的投 资 ............................................................................................................................ 50 十七、 基金 的财 产 ............................................................................................................................ 57 十八、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8 十九、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4 二十、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6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折 算..................................................................................................................... 67 二十二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终止运 作 ..................................................... 75 二十三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77 二十四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78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4 二十六 、违 约责 任 ............................................................................................................................ 87 二十七 、争 议的 处理 ........................................................................................................................ 88 二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89 二十九 、其 他事 项 ............................................................................................................................ 90 三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91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一、前 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1.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是 保护 投资 人 合 法权 益 , 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 基金运 作 。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3.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是 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 人 合法 权益 。 ( 二) 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基 本 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基金 相 关 的 涉 及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义 务 关系 的 任何 文件 或 表述 , 如与 基 金合 同有 冲 突,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投资 人 自 依本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三) 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 监会 ”) 核准 。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 做 出实质 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在 本 基金 合同 之外 披露 涉及 本 基金 的信 息 , 其 内 容涉及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二、释 义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嘉实 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嘉实 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发 售公告 :指《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 8.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 的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人 证 件 等有 效 身份 证 件的 中国 公 民, 以 及 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投 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 自 然人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18.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机构 :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嘉实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 办理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本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8. 注 册登 记系 统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29.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30.基金账户 :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1.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基金合同终止 日:指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4.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6.基金份额结构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 。基础份额是基金组合 份 额, 简称 “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分 为场 外份 额和 场 内份额 。 分级 份额 包括 两 类, 稳健 收益 类 份额 (简 称“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额 ” ) 和积 极收 益类 份 额( 简称 “嘉 实多 利进 取 份额” ) 。 嘉实 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8∶2 的 比例 不变 37.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或 基 础份额 :嘉实 多利 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基础 份额 38.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 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 益类基金份额 ,是本基 金 两 类 分 级份 额中 的一 类 39.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 : 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 益类基金份额 ,是本基 金 两 类 分 级份 额中 的另 一 类 40.分 级份 额: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合 称 41.分 拆: 指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场 内的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按照 8∶2 的 基金 份 额配 比 分拆 成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行 为 42.合 并: 指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按 照 8∶2 的基金 份额配 比合 并成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场 内份 额 的 行为 43.场内份额 配对 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 同 约定, 场内的基础份额 与分级份额 之间进行转 换 的行为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44 约定 年收 益率 :指 本基 金为每 份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设定 的每 年应 获得 的收 益率,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为 5% 45.约 定收 益: 指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或 嘉实 进取 份额 的份额 净值 超 出 1.0000 元 的部分 4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48.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4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50.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1. 《业 务规 则》: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52.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3.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54.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 换为现 金 的 行为 55.上市交易:指 基金存续期间 投资人 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 嘉实多 利 优先份 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行为 56.场外: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申购 和 赎 回的 场 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 额 申购 和 赎 回也 称 为场 外认购 、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57.场内: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 金份额认购、 嘉实多利 基 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与 嘉 实多 利进 取 份额 上 市交 易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位和 场所 58.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9.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60.系统内转托管 : 投资人 将其持有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61.跨系统转托管 : 投资人 将其持有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65.基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69.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0.不可抗力 : 指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签署 之 日后 发 生的 , 使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无 法 全部 或部 分 履行 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恐 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 播 、 法 律 法规 变 化、 突发 停 电或 其 他突 发 事件 、证 券 交易 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 公众 通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 一) 基金 的名称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二) 基金 的类别 债券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 保持适 当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持续 稳定 增值 。 (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 总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规模 为 2 亿份基 金份 额 。 ( 六) 基金 份额 面值 和认 购费 用 基金份 额的 初 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具 体费 率情 况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 中 列示 。 (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基金的 存续 期限 为 不 定期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 四、基 金份额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包 括基础 份 额 及分 级 份额 。 基础份 额 是 基金 组 合份 额 , 简称 “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 , 分为 场外 份 额 和场 内份 额 。分 级份 额 包括两类,稳 健收 益类 份 额 ( 简称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 )和 积极 收 益类份 额 (简 称“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额 ” ) 。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 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始 终保 持 8 ∶2 的比 例不变 。 (二) 基金 运作 概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认购所 得 的份额 , 将 被确 认为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场 内认购 所得 的份 额, 将按8 ∶2 的 基金份额配 比分拆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认购所得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 2、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资产 合并 投资 运作。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对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开 放场 外申购 、 赎回及场内申购、赎回,不对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单独开放场 内 申购、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 件的情况下,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与 交易, 交易 代码 不同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与分级份额 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场内申购 的嘉实多 利 基金份 额 , 按 8 :2 的基 金 份额配 比 , 申 请 分 拆为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和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 按8 :2 的基金 份 额配 比 , 申请合 并为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 场外 的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场外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 内后, 可按 照场 内 的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规 则进行 操作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 优 先份额 、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除 分级份 额终 止运 作的 份额 折算 ( 详 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外, 基金份额 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及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 的 份额 配比 不变 。 (三) 分级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计算 概要 1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与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 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 净 值关系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 本基 金8 份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2 份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构 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 该份额 组 合 的 份额 净值 之和 等 于10 份 嘉实多 利基 金 份 额的 份额 净值之和 。 2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的 份 额净值 计算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为 5%。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除以 365 得 到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的 约定 日 简单 收 益率 。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的份 额 净值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起至 第1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期 间 、 或 自上 一个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到 期折 算 日或到 点折 算日 ) 后的下 一个 日历 日起 至下 一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期 间 ,以1.0000 元 为基 准 ,采 用嘉实 多利 优 先 份额的 约定 日简 单收 益率 单利累 计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也 不 保 证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得 最 低 收 益 或 不 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 失的情 形下 ,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能 损失 本金 。 3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 份 额净值 计算


计算出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 份 额 净值 后 ,根 据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 与 嘉 实 多利优 先 份 额 、 嘉实多 利进 取份额 之 间的 份额 净 值关 系 , 可以 计算 出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


4 、有 关本 基金 分级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计 算, 详见 基金 合同第 十 八 章第 (五 )条 第 2 款的 约定 。 5 、有 关本 基金 基础 份额 与 分级份额 份额 净值 的 公告 ,详 见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四 章第 (六) 条的约 定。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概要 除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的份 额折算 ( 详见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二 章的 约定 ) 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折 算分为 基 金份 额 到 期折算 和 基 金份 额 到 点折 算。 1 、基 金份 额的 到期 折算 和 到点折 算 (1)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第 12 个自然 月的 对应 日( 若该 对应日 不是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 一 个工作 日) , 是 第一 个到 期 折算日 。 自第 一个 到期 折 算日起 , 每个 到期 折算 日 后第 12 个自 然月的 对应 日 (若 该对 应 日不是 工作 日 , 则 顺延 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是 后续 的 到期折 算日 。 以到期 折算 日为 基准 日实 施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 是 基 金份额 到期 折算 。 到期 折 算日的 具体 日 期,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公告 。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的 频率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满一 年, 进行 一次 。 (2)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于 0.4000 元, 则基 金管 理 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 确定该 日后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为到 点折 算日 。以 到点 折算日 为基 准日 实施 的基 金份额 折 算 , 为基金 份额 到点 折算 ( 如 果发生 极端 变化 , 到点 折 算日折 算前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的 份额 净 值 大于 或等 于1.0000 元 , 本基金 不实 施到 点折 算 ) 。 到点折 算日 的具 体日 期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的 频率 为不定 期。 2 、到期 折算 和 到点 折算 方 法概要 (1)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 1)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 1.0000 元, 则 : ①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每 10 份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 按 8 份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的约 定收 益及 2 份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约定收 益, 获得 新增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的份 额分 配 : 折算 不改 变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持有 的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份额 净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相应 折算 增加 ; ② 折 算前 的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持有 人,以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的约定 收益 ,获 得新增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分配 : 折算 不改 变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资产 净值 ,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 份 额数 量不 变, 相应 折算增 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内 份额 ; ③ 折 算前 的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持有 人,以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约定 收益 ,获 得新增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分配 : 折算 不改 变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持有 的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 份 额数 量不 变, 相应 折算增 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内 份额 。 2)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于 或等 于1.0000 元,则: ①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每 10 份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 按 8 份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额的 约定 收益 ,获 得新 增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分 配 :折算 不 改变 嘉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份额 净值 折算 减少、 份额数 量相 应折 算增 加 ; ② 折 算前 的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持有 人,以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的约定 收益 ,获 得新增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分配 : 折算 不改 变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 份 额数 量不 变, 相应 折算增 加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内 份额 ; ③ 折算 不 改变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持 有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 的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3 份额净 值 、 及份 额数 量不 变 。 (2)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于 0.4000 元, 则基 金管 理 人 确定该 日后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为到 点折 算日 ( 如果 发 生极端 变化 , 到点 折算 日 折算前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或等 于1.0000 元 ,本 基 金不实 施到 点折 算) 。到 点 折算后 : ① 折算 不 改变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 的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份 额数 量相 应折 算调整 ; ② 折 算不 改变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持 有人 的 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 的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折算 调整 , 相应 折 算增 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③ 折算 不 改变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持 有人 的 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 的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份 额数 量相 应折 算调整 。 ④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保 持 8 ∶2 的比 例不 变 。 3、分 级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的 份额折 算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 除非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另 有规定 的,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将全部 折算 成场 内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 额 。





有 关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折算, 详见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 一 章 、第 二十 二章 的约 定。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 五、基 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发 售面 值发 售。 (一) 募集 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 招募 说明 书》 及《 发售 公 告 》 。


(二) 发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及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的首次 募 集规 模上 限,详见 《 招募 说明 书 》 或《发 售公 告》 的 有 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规模 不受 上述 首次 募集 规模的 限制 。 (四) 发售 方式 和销 售渠 道


本 基 金 通过 场 外、 场 内两种 方 式 公开 发 售。 基 金发售 结 束 后, 投 资人 场 外认购 所 得 的全 部份额 将确 认为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 投 资人 场内 认 购所得 的全 部份 额将 按8 ∶2 的 基金 份额 配 比 分拆 为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 本 基 金 认购 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 的 方式 。 在募 集 期内, 投资人 可 对 本基 金 进行多 次 认 购, 认 购 申请 一 经受 理 不得 撤销 。 本基 金 的具 体 发售 方式 和 发售 机 构见 《 招募 说明 书 》或 《 发售 公告》 。 基 金 发 售机 构 认购 申 请的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仅 代 表发 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 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 场外 认 购以 认 购金额 为 基 数采 用 比例 费 率计算 认 购 费用 , 认购 费 率最高 不 超 过认 购金额 的 5% ,具 体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场内 会员 单位 参 照场 外认 购费 率设 定 投资 人场内认 购 的 认购 费 用。 基 金认 购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 于基 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六)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前 , 投资 人 的 认购 款 项只 能 存入商 业 银 行, 不 得动 用 。认购 款 项 在募 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将折 算为 基 金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 其中 利 息转 份额 以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七)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基金 的认 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最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5 终 认 购的 份 额是 认 购金 额扣 除 了认 购 费的 净 认购 金额 加 上认 购 资金 相 应利 息后 计 算所 得 ,具 体 计算 公式 以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2 、 基 金场 内 认购 采 用份 额认 购 的 方式, 认购 期 利息 折算 为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具体 计算 公式 以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3、本 基金 具体 认购 费率 及 认购份 额计 算 详 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 《发 售公告 》 。


(八)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和 持有限 额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对 每 个账户 的 认 购和 持 有基 金 份额进 行 限 制, 具 体限 制 请参见 《 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6 六、 基 金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并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或 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法 律法 规及 招 募说 明 书决 定 停止 基金 发 售, 且 基金 募 集达 到基 金 备案 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资 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认 购资 金 在 募 集期 形 成的 利 息在 本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折 成投 资 人 认 购的 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 人 所有 。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2.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 基金募 集 期 届满 后 30 日 内 返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200 人,或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出 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7 七、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上市与交易 (一)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本基金 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规 定 的上 市 条件的 情 况 下,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分 别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与交 易 , 交易代 码不 同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嘉 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 额 上市 后 ,登记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场 内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的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 利进 取 份额 可直 接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 登记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注 册登 记 (TA ) 系统 中的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 理跨 系 统转 托管 业 务将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转 至场 内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 并 分拆 成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三 个月内 ,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与嘉 实 多 利进 取 份额 开 始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在 确 定 上市 交 易的 时 间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依 据 法律法 规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嘉 实 多利 优先份 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上 市首 日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 2、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或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首 个开 盘参考 价 (即 时行 情显 示 的前收 盘价 ) 为其前 一交 易日 的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或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3、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规则 》 及 相关规 定。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嘉 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 额 上市 交 易的费 用 , 按照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 市 开放 式基金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嘉 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 额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 交 易, 交 易行情 通 过 行情 发 布 系统 揭 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 同时 揭 示 嘉 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 与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额 前 一交 易 日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 份额净 值。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 嘉 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 额 的停 复 牌、暂 停 上 市、 恢 复上 市 按照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应同 时终 止上 市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 生 上 述终 止 上市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 报经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终 止 嘉 实 多利优 先 份 额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九)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 规则等 相 关 规定 内 容 进行 调 整的 ,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相 应予 以 修改 。 且 此 项修 改 无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决 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修 改的 内容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9 八、 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一) 场外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1.申 购、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场外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时 除外 ) ,投资人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日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3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 理。 (3) 申购 、赎 回的 公告 在确定 申购 、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于开始 日 前2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报 刊和 网站上 公告 。 3.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0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 须根 据 销售机 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日 的 业 务办 理 时间 向 基金销 售 机 构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申 请 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的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购 、赎 回确 认 T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起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购 、赎 回款 项的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 资人 账户 。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回 款 项在T+7 日 内支 付。 在发 生 延期支 付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4)T 日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申 购、 赎回 的金 额


(1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人 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最 低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2)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人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余额 ,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上限 ,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6.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用 途


(1)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 份额净 值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1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日的 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以 申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 比例 费率计 算申 购费用 。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通 过场 外方 式申购 的 ,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 计 入基 金财 产。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 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 位为元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6)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的5% ,赎 回费 率最 高 不超过 赎回 金额的5%。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申 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和收 费方 式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 并在 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或 调低 赎回费 率 ,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2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7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7.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或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转 入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 情况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2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除第(4) 小项 外 的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8、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统 、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9、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3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①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 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②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③ 暂停 赎回 : 连续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 通过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 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10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日 但少 于2周 , 暂停 结 束,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 告,并 公告 最近1个 开放 日 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1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2个 月 时,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视 情况 调整 。暂 停结 束,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二) 场内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对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开放 场内 申购 、赎 回,但 不对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单 独开 放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 1、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具体 名单 见相关 公 告) 。 2、申 购、 赎回 账户


投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 、赎 回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 的人 民币 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账户 开立 的具体 事项 参见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认购开 户相 关内 容) 。


3、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赎回 开放 日。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时 间外 提交的 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申请处 理。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在 确定 申购 、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放 日 2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 公 告。 4、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申购和 赎回 申报单 位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规 定为 准;


(3) 当日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当 日 的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5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需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所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 规则,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投资 人 在申 购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时须 按业 务办 理单 位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应 确 保账户 内有 足够 的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注册登 记机 构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并 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通 常情况 下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 应在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到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办理单 位或 以其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 将 退回 投资人 账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6、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人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的 最 低 金额 以及 单笔 赎回的 最 低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人 单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余额 , 可以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3)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前 提下 ,调 整上 述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调整 上述 限制, 最迟 应于 调整日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7、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位 ,小 数点 后第5位 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6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以 申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 比例 费率计 算申 购费用 。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通 过场 内方 式申购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算 所得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人 资 金账 户( 返还资 金的 计算 公式 及方 法见招 募说 明书 )。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 位为元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嘉 实多 利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 (6)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场内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金 额的5% ,场内 赎 回 费率最 高不 超过赎 回金 额的5% 。本 基 金 场内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费 率 、申 购份 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或调低 赎回 费率 ,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2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8、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9、办 理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场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应 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10 、有 关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及处 理方 式及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巨 额赎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7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等,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中关 于 “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 部 分的 相关规 定以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 ,并据 此执 行。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届 时发 布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8 九、基 金份额的登记、转 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份额 的 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 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 购或申 购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持 有人 的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 内认购 、申 购 的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 或上 市交易 的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 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 回 , 但不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 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回 ,但 可按8:2 的份 额数配 比申 请合 并为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后 ,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3)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 中的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 既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也 可以 在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后 ,转 至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按8 :2的 份额 数配 比分拆 为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2、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转托 管包 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3、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间 进行 转 登 记 的行 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 办理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时 , 可 办理 已持 有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在变 更办 理 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场内 赎回 、或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和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的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及 深圳证 券 交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9 易所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转托 管费 。 (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并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手续、 冻结 方式 按照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 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 解冻等 业务 , 并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四) 如法 律法 规、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有 关规 则发 生变 化, 本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冻 的有 关规 则将 相应 调整。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0 十、场 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 理场内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与分级 份 额之间 的场内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一)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1、 场 内份 额 配 对转 换: 指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场内的 基础 份额 与分 级份 额之 间进行 转换 的行为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 2、 分 拆: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 场内 的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按照 8 ∶2 的基 金 份额配 比分 拆 成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行为 。 3、 合 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按照8 ∶2的 基金 份额配 比合 并成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场 内份 额 的 行为 。 4、场 外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 不进 行份 额配 对转 换 。 在场外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通过跨 系统 转托管 至场 内后 ,可 按照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规 则进 行操作 。 (二) 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见《 招募 说明书 》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在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办理 场内 份额 配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注册 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该 业务 的办 理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三) 业务 办理 时间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自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不 超过6 个月 的 时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 理该 业务 前2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予 以公 告。 (四)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则 1、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2、 如果申 请 场 内份 额的 分拆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数 , 必须 是 相 关业 务公告 规 定份额 的 正 整数 倍。 3、 如果申 请 场 内份 额的 合并 ,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必 须同 时配 对申请 , 且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数 必须分别 为 相关 业务 公告 规定份 额的 正整 数倍 、 份额 数配 比为8:2 。 4、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 行 场 内份 额的 分 拆, 须跨 系统 转托 管为嘉 实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1 多利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可 进行 。 5、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 应遵 循届时 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 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五) 业务 办理 程序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 序 ,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 六) 暂停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的 情形 1、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注册登记结 算机 构 、业 务办 理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该业务 的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基 金 届时投 资运 作 、 交 易的 实 际情形 可决 定是 否暂 停接 受配对 转换 。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况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就暂停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予 以公 告。 当恢复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时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予以 公告 。 ( 七) 业务 办理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 该业 务的办 理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具体 见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 业务 公告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2 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忠民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伍 仟万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 服 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 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 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 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3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 资 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 书取 得 基金 份 额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 有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其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的 完 全 承认 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 合同 上书 面 签章 或 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本基金除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 的份 额 净 值计 算 、 收 益 分配、 基 金 份额 折 算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时 的 基金 清 算财 产 分配 、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 终 止 运 作后 的 份额 折 算 及 本合 同 对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嘉实 多 利进 取 份额 的 其 他特 别 约定 外 ,本 基金 每 份基 金 份额 具 有同 等的 合 法权 益 。如 果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出 现终止 , 则在 终止 嘉实 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的运 作后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 管等 业 务的 规则 , 在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决定 和调 整 基金 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 更 换注 册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4 10.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依据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及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 嘉 实多 利 进取份 额的份 额 净值 ,确 定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5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 人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六)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 对 基金 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 时呈 报 中国 证监会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七)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6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 嘉实 多 利优先 份额 、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和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7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本基金除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 的份 额 净 值计 算 、 收 益 分配、 基 金 份额 折 算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时 的 基金 清 算财 产 分配 、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 终 止 运 作后 的 份额 折 算 及 本合 同 对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嘉实 多 利进 取 份额 的 其 他特 别 约定 外 ,本 基金 每 份基 金 份额 具 有同 等的 合 法权 益 。如 果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出 现终止 , 则在 终止 嘉实 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的运 作后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转让 其持 有的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 , 依 法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 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 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除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8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 所 改变。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9 十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审议 事项 应 分 别由 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分别 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级 别内 拥 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 终止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 运作; (10 )代 表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嘉 实多 利优 先 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各该 级基金 份额 总 数 10% 以上 (含 10% , 每一 级份额 均应 占各 该级 份额 总数的 10% 以上 ,对 每一 级份额 而言 , 包 括单独 或合 计持 有该 级基 金份额 的 10%以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议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提 案 、 提 名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时 ,应 包 括基 础 份额 及两 种 分级 基 金份 额 的持 有人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提议 时 ,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 收费方 式、 调整 嘉实多 利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0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根据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变动基 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 规 定 ,本 基金修 改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的 上市 与交 易 规定 ; (7) 在不 变更本 基金合同 其他 约定的条 件下,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本基金 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嘉 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与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10% 以 上( 含 10% , 每一 级 份额均 应占 各该 级份 额总 数的 10% 以上 ,对 每一 级 份额而 言, 包括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该级 基金 份额总数的10% 以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 议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提 案 、 提名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时, 应 包括 基础 份额 及两种 分级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人 。本 合 同以 下 相 同表 述 与此 具 有相 同含 义 )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 嘉 实 多 利 优先 份 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 取 份额 各 该级 基金 份额 总 数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 份 额 各 该 级基金 份 额 总数 10%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 代表 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 多利 进取 份 额 各 该 级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1 金 份 额 总数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 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2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总数 50% 以上( 含 50%)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授权 委托 代 理手 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 文件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占 权益 登记 日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 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表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 取份额 各该 级基 金份 额总 数 10% 以上 (以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的 份额 数量 为准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3 可 以 在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代表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各该 级基 金份额 总 数 10% 以 上( 以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的份 额数 量为 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代表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 额 、 嘉 实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 利进 取份 额 各该 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以 上( 含50% ) 共同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身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4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份额 级别内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嘉 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 额 与 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 持 有人各自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每 一级 基 金份额 应独 立表 决 ,每 一 级份额 均应 占出 席持有 人大 会的 各该 级份 额总数 的 50%以上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嘉 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 额 与 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额 持 有人 各自 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每一级基金份额应独立 表 决,每一级份额 均应占出席持有人大会 的 各该级份额总数的三分 之 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 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终止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 取份 额 的运 作、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 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5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核 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中 国证监 会对 核准 或备 案事 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执行 。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6 十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 (2)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托管 人或者 由代表 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 嘉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与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各 该级基 金份 额总 数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件 ; (3) 核准 :新任 基金管理 人产 生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管 理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4) 交接 :原基 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 管 理 业 务的 移 交手 续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 时 接 收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5) 审计 :原基 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6) 公告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新任基 金管理人 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 告; (7) 基金 名称变 更:基金 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要 求,应按 其要求 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任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1) 基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7 (2)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 基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管 人由 基金管理 人或者 由代表 嘉 实多利基 金份额 、 嘉实多 利优先 份 额 与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各 该级基 金份 额总 数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件 ; (3) 核准 :新任 基金托管 人产 生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托管 人,更换 基金托 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4) 交接 :原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及 时 办 理 基金 财 产和 托 管业 务移 交 手续 , 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5) 审计 :原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6) 公告 :基金 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新任基 金托管人 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 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代表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 嘉实多 利优 先份额 与嘉 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各 该 级基 金 份额 总数 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名 新 的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 四)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收 基金 管理业 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接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前 , 原 基 金 管理 人 或原 基 金托 管人 应 继续 履 行相 关 职责 ,并 保 证不 做 出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造 成损害 的行 为。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8 十四、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订立 《 嘉实 多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 托 管 人与 基 金管 理 人之 间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登记 、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基金 财 产的 管 理和 运作 、信 息 披露 及 相互 监督 等 相关 事 宜中 的 权利 义务 及 职责 ,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基 金托 管 人的 托 管职 责以 《 嘉实 多 利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协议 》 的 约定 为准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9 十 五、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一)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二)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 他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 ,应 与代 理人 签 订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 确基 金 管理 人 和代 理 机 构 在注 册 登记 业 务中 的权 利 义务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1.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 2.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1.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人或 基金 带 来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形 除外 ; 5.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 服 务 ; 6.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0 十六、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 保持适 当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持续 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股票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及 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 的股 票 ) 、 债券 、 货币 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可 转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 可转债 ) 、 短期 融资 券、 政 府机构 债 、地 方政 府债 、 政策性 金融 债 、商 业银行 金融债 、 非银 行 金 融 机构 金 融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央 行票 据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 所有 一 级、 二级 市 场股 票 等权 益 类资 产、 权 证 ,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 金 融工具 或 金 融衍 生 工具 ,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资 产配置 范 围 为: 债 券( 含 可转换 债 券 )等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超 过 20 %, 持 有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 三) 投 资理 念 本 基 金 利用 多 元化 的 低风险 赢 利 模式 , 在控 制 基金组 合 下 行波 动 幅度 和 保持适 当 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追求 收益 最大 化 。 ( 四) 投资 策略 为持续 稳妥 地获 得高 于存 款利率 的收 益 ,本 基金 首 先运用 “ 嘉实 下行 风险波动 模型 ” , 控 制 基 金组 合 的年 下 行波 动风 险 。在 此 前提 下 ,本 基金 综 合分 析 宏观 经 济趋 势、 国 家宏 观 政策 趋 势 、行 业 及企 业 盈利 和信 用 状况 、 债券 市 场和 股票 市 场估 值 水平 及 预期 收益 等 ,挖 掘 风险 收 益 优化 、 满足 组 合收 益和 流 动性 要 求的 投 资机 会, 力 求持 续 取得 达 到或 超过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收益 。 1、 嘉 实下 行风 险波 动模 型 嘉 实 下 行风 险 波动 模 型从组 合 层 面以 及 个券 层 面分别 度 量 组合 潜 在的 下 行风险 , 并 根据 宏 观 环境 以 及证 券 市场 表现 , 设置 一 定的 阀 值, 将组 合 的可 能 亏损 控 制在 低风 险 偏好 投 资人 可接受 的范 围内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1 在组合 层面 , 本 基金 将使 用下方 波动 率、CV AR ( 条 件在险 价值 ) 等 指标, 结 合情景 分析 和压力 测试 的方 法 ,评 价 组合在 未来 一段 时间 发生 亏损的 可能 性 ,以 及可 能 遭受的 亏损 金额 。 在 个 券 层面 , 本基 金 将对股 票 等 权益 类 资产 和 债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 采用不 同 的 分析 方 法 。对 股 票等 权 益类 资产 , 本基 金 通过 不 同板 块的 估 值情 况 以及 历 史波 动率 等 指标 , 限制 组 合 在高 估 值以 及 历史 波动 率 过高 的 股票 的 投资 比例 。 对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 基 金将 通 过 凸度 分 析法 , 将债 券的 凸 度与 宏 观环 境 相联 系, 当 预期 未 来进 入 加息 通道 、 债券 市 场收 益 率 水平 持 续上 移 时, 本基 金 根据 期 限结 构 和类 属配 置 目标 , 通过 凸 性分 析选 择 波动 特 性 最 优的债券 , 从而 降低 组合 可能面 临的 下行 风险 。 2、资 产配 置 本 基 金 根据 对 宏观 经 济趋势 、 国 家宏 观 政策 趋 势、行 业 及 企业 盈 利和 信 用状况 、 债 券市 场 和 股票 市 场估 值 水平 及预 期 收益 等 方面 的 动态 分析 , 在限 定 资产 配 置范 围内 , 决定 债 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和 股票 等权 益 类资 产 的配 置 比例 、并 跟 踪影 响 资产 配 置策 略的 各 种因 素 的变 化,定 期对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采取 “总 收益 策略 ” (Total Return Strategy ) ,以 信用 较好 的中 短期 债 券为核 心 资 产 配置 , 运用 定 性定 量模 型 ,动 态 分析 比 较本 基金 投 资范 围 内的 各 子市 场中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 以满 足 基金 组 合下 行波 动 风险 既 定阀 值 和流 动性 需 求的 条 件下 收 益最 大化 为 目标 , 在各 类 投 资工 具 中优 化 选择 ,配 置 和调 整 组合 的 卫星 资产 。 从而 , 本基 金 在谋 求持 续 稳定 收 益的 基 础 上, 顺 应证 券 市场 变化 , 以 低 风 险偏 好 投资 人 可 接 受的 安 全边 际 ,力 争在 投 资利 率 或信 用 工 具中 , 或在 少 量择 机投 资 股票 等 权益 类 资产 中, 或 在各 类 工具 套 利投 资中 , 持续 获 得增 强收益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构建组 合 本基金 以信 用较 好的 中短 期债券 为主 ,构 建本 基金 组合的 核心 资产 配置 。 本基金 在单 个债 券选 择上 ,首 先 , 根据 个券 的剩 余 期限 、 久 期、 信用 等级 、 流动性 指标 , 决 定 是否 将 该债 券 纳入 组合 的 债券 备 选池 ; 其次 ,根 据 个券 的 收益 率 (到 期收 益 率、 票 面利 率 、 利息 支 付方 式 、利 息税 务 处理 ) 与剩 余 期限 的配 比 , 对照本基 金 的收 益要 求 决定 是 否纳 入 组 合; 最 后, 根 据个 券的 流 动性 指 标( 发 行总 量、 流 通量 、 上市 时 间) ,决 定 个券 的 投资 总量。 (2)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在 利 率 风险 控 制上 , 本基金 主 要 从组 合 层面 、 个券层 面 、 及交 易 场所 选 择等方 面 , 防范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2 和控制 价格 波动 风险 。 在 组合层 面 ,本 基金 根据 对 市场利 率变 动趋 势的 主动 预测及 模型 测试 , 调 整 和控 制 组合 久 期。 在个 券 层面 , 本基 金 通过 凸性 分 析, 在 债券 备 选池 中选 择 波动 特 性较 优 的 单个 债 券。 在 交易 场所 选 择上 , 本基 金 根据 对影 响 流动 性 因素 的 动态 分析 , 适当 控 制在 同 一 交易 场 所上 市 交易 、且 现 券价 格 波动 幅 度较 大的 现 券资 产 的配 置 比例 。此 外 ,在 预 测利 率 走 势、 控 制基 金 资产 净值 波 动幅 度 、保 持 组合 适当 流 动性 的 基础 上 ,本 基金 优 化组 合 的期 限结构 ,以 适当 降低 机会 成本风 险和 再投 资风 险。 在 信 用 风险 控 制上 , 本基金 根 据 国家 有 权机 构 批准或 认 可 的信 用 评级 机 构的信 用 评 级, 依 靠 嘉实 信 用分 析 团队 、及 嘉 实中 央 研究 平 台的 其他 资 源, 深 入分 析 挖掘 发债 主 体的 经 营状 况、现 金流 、发 展趋 势等 情况, 严格 遵守 嘉实 信用 分析流 程、 执行 嘉实 信用 投资纪 律。 在 流 动 性风 险 控制 上 ,日常 运 作 中, 本 基金 优 先由现 金 和 到期 的 短期 债 券逆回 购 提 供一 级 流 动性 保 障; 由 现券 或个 股 提供 二 级流 动 性保 障, 本 基金 通 过适 当 配置 流动 性 较好 的 类属 品种、 控制 个券 信用 等级 、分散 化组 合投 资, 保持 二级流 动性 保障 。 (3) 优化组 合 在 嘉 实 债券 组 合风 险 控制措 施 下 , 本 基 金根 据 对宏观 经 济 趋势 、 货币 及 财政政 策 趋 势、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 、信 用 息差水 平等 因素 的动 态分 析, 还可 对部 分资 产, 适 当运用 久期 调整 、 期 限 结构 调 整、 互 换、 息差 等 积极 的 主动 投 资策 略, 挖 掘生 息 资产 的 内在 价值 , 优化 组 合的 风险收 益和 流动 性。 ① 久期调 整策 略 本 基 金 根据 对 市场 利 率变化 趋 势 的预 期 ,可 适 当调整 组 合 久期 , 预期 市 场利率 水 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② 期限结 构调 整策 略 本 基 金 通过 考 察市 场 收益率 曲 线 的动 态 变化 及 预期变 化 , 可适 当 调整 长 期、中 期 和 短期 债 券 的配 置 方式 , 以求 适当 降 低机 会 成本 风 险和 再投 资 风险 , 或从 长 、中 、短 期 债券 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③ 互换策 略 本基金可 同 时 买入 和 卖出具 有 相 近特 性 的两 个 或两个 以 上 券种 , 利用 不 同券种 在 利 息、 违约风 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 和衍 生条 款等 方 面 的差别 ,赚 取收 益率 差。


④ 息差策 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4、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3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可转 债 的底价 溢 价 率和 到 期收 益 率来判 断 其 债性 , 根据 可 转债的 平 价 溢价 率和 Delta 系数 大小 来判 断其股 性强 弱。 当可 转债 类属资 产的 债性 较强 时, 将参照 债券 类 资 产 的 投资 策 略予 以 管理 ,当 可 转债 类 属资 产 的股 性较 强 时, 将 参照 股 票类 资产 的 投资 策 略予 以管理 。 5、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新 股申购 、公 开增 发等 一级 市场投 资和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1) 新股 申购 、公 开增 发等一 级市 场投 资 在 参 与 股票 一 级市 场 投资的 过 程 中,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全 面 深入 地 把握 上 市公司 基 本 面, 运 用 嘉实 基 金的 研 究平 台和 股 票估 值 体系 , 深入 发掘 新 股内 在 价值 , 结合 市场 估 值水 平 和股 市投资 环境 ,充 分考 虑中 签率、 锁定 期等 因素 ,有 效识别 并防 范风 险, 以获 取较好 收益 。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本 基 金 将依 据 自上 而 下的动 态 研 究, 发 挥时 机 选择能 力 , 通过 流 动性 较 高的分 散 化 组合 投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系统 性风 险。 本 基 金 运用 嘉 实研 究 平台, 配 置 行业 和 个股 , 优化组 合 。 本基 金 重点 关 注已经 或 即 将进 入 成 长期 但 距离 成 熟期 和衰 退 期较 远 的行 业 ,辅 之以 “ 行业 轮 换 ” 策 略, 同时 关 注 嘉 实 研究 平台构 建 的 动态 “ 主题 型 企业群 ” , 精选 流动 性高 、 安全边 际高 、 具有 上涨 潜 力的个 股 ,力 求 增强组 合的 当期 收益 。 (3) 套利 策略 本 基 金 依托 嘉 实研 究 平台, 采 用 定性 定 量方 法 ,分析 企 业 兼并 收 购中 的 风险收 益 , 寻找 低风险 的套 利机 会 ,择 机 运用并 购套 利等 策略 适当 操作 ,及 时跟 踪市 场反 映 ,更 新评 估分 析, 动态调 整组 合, 力争 在保 持组合 较低 波动 幅度 的前 提下获 得稳 定收 益。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其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于 基 金 资产 增 值。 本 基金权 证 投 资将 以 价 值分 析 为基 础 ,在 采用 数 量化 模 型分 析 其合 理定 价 的 基 础 上, 立 足于 无风 险 套利 , 尽力 减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 求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7、投 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宏 观经 济、 微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 政策执 行状 况 ,货 币市 场 和证券 市场 运行状 况;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4 3)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和不定期 召开会议,根 据基金投资 目标和对市场 的判断决定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 批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资产 配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 2)相 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 宏观经 济主 要是 利率 走 势 等进行 分析 ,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参 考研究部门 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金 申购和 赎 回 的情 况 控制 投 资组 合的 流 动性 风 险, 制 定具 体资 产 配置 和 调整 计 划, 进行 投 资组 合 的构 建和日 常管 理。 4)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控基金的 运作管理是否 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 同和公司相 关管理 制 度 的规 定 ;风 险 管理 部门 运 用风 险 监测 模 型以 及各 种 风险 监 控指 标 ,对 市场 预 期风 险 进行 风 险 测算 , 对基 金 组合 的风 险 进行 评 估, 提 交风 险监 控 报告 ;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根 据市 场 变化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与 监控 。 ( 五)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5 (1) 债券(含可转换债券)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股票 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2)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6)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合 计规 模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级 以上(含BBB) 或相 当 于 BBB 级 , 在 本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0)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1)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 投 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 政策等 对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6 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基 金 不受 上 述限 制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 9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 10%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易于广 泛地 被投 资人 理解 ,因而 较为 适当。 如 果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比 较 基 准推 出 , 经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本 基 金可 以在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 业 绩比 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其 预期风险 和预期 收 益 低于股 票 型 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嘉 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具 有本基 金 组 合份 额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和 嘉 实 多利 进 取 份额 , 具有 与 本基金 组合份额 不 同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 。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较 低 风险 、 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 ;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 较 高风 险、 预期 收益相 对较 高。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7 十七、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 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8 十 八、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 自 债券 计 息起 始日 或 上一 起 息日 至 估值 当日 的 利息 )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9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入 。 每个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 资产净 值 及 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净值与 嘉 实 多利 进取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 额 、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 取份 额 的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管 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0 NAVt =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额 数 量。 NAVt :T 日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 的份 额净 值 T 日基 金份 额数 量 :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 嘉 实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数量之 和 。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下 一日 内公 告 。 遇 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计算 (1) 本基 金 8 份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与 2 份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构 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该 份额 组合的 份额 净值 之和 等 于10 份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之和 。


(2)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为5% 。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率除 以 365 得 到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约 定 日简 单 收益 率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的 份 额净 值,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起至第 1 个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期间 、 或 自上 一个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到 期折 算日或 到点 折 算 日) 后的 下一 个日 历日 起 至下一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期间 ,以 1.0000 元 为基 准 ,采 用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的 约定 日简 单收 益率单 利累 计计 算。 (3)计算出 嘉 实多利优先份 额的 份额净值后, 根据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 、 嘉实多利进 取份 额 和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各 自份额 净值 之间 的关 系 , 计算出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4)基金份额 折算(到期折算或 到点折算)后 ,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 、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 各自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方法保 持不 变。 (5)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假设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仅适 用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 第1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或 上 一 个基 金份 额 折 算日 (到 期折算 日或 到点 折算 日) 后的 第 t 个 日历 日, 嘉实 多利基 金份额、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 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 为 NAVt 、NAV(A)t 、NAV(B)t , 因为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为5% ,则第t 个日历 日, 365 % 5 1 ) ( t A NAV t ? ? ? 2 . 0 ) ( 8 . 0 )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行 更 正 , 因更 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 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2 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 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向 差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 其 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现 过 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 补偿 由 此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的 直接 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 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3 已 决 定延 迟 估值 ; 如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 于紧 急事 故 的任 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或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基 金 净值 的 非工 作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 变 更、 市 场规 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4 十 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5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的 律 师费、 会 计 师费 和 信息 披 露费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此 项调整 不 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6 二 十、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该 部分 收益 不得 用于支 付基 金的 利润 分配 )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 金 (包 括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嘉 实 多利 优 先 份额 、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 ,并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后 ,如 果 终止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 与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的 运作 , 本基 金 将根 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调整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7 二十一 、基金份额折算 除 分 级 份额 终 止运 作 的份额 折 算 (详 见 基金 合 同第二 十 二 章的 约 定) 外 , 基金 份 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不 变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配比不 变 。 (一 ) 基金 份额 折算 类别


除分级 份额 终 止运 作 的份额 折 算 (详 见 基金 合 同第二 十 二 章的 约 定) 外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折 算分为 基 金份 额 到 期折算 和 基 金份 额 到 点折 算。 1、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 第 12 个 自然月 的对 应日 ( 若该 对 应日不 是工 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是 第一 个 到 期折 算 日 。自 第一 个到 期折 算日 起,每 个到 期折 算日 后 第 12 个 自然 月的 对应日 ( 若该 对应 日不 是 工作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 是 后 续的 到期 折 算日 。以 到期 折 算 日 为基 准 日实 施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 , 是 基 金 份额 到期 折 算。 到 期折 算 日的 具体 日 期, 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的 频率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满一 年, 进行 一次 。 2、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4000 元 ,则 基金 管理人 确 定 该 日 后的 第 二个 工 作日 为到 点 折算 日 。以 到 点折 算日 为 基准 日 实施 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 为 基金 份 额 到点 折 算 ( 如 果发 生极 端 变化 , 到点 折 算日 折算 前 嘉实 多 利进 取 份额 的份 额 净大 于 或等 于 1.0000 元 ,本 基金 不 实施到 点折 算)。 到 点折 算 日的具 体日 期,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的 频率 为不定 期。 (二)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 和到点 折算 的 折 算对 象


到期折 算日 或到 点折 算日 登记在 册的 本 基 金所 有份 额。


(三 )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 方法





1 、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大 于 1.0000 元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 1.0000 元, 则: ①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每 10 份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按 8 份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 收益 及 2 份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约定 收益 , 获得 新增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分 配: 折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持 有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相应 折算 增 加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8 ②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持有 人, 以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的约 定收 益, 获得 新增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分 配 : 折 算 不 改 变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其 持有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份 额数 量不 变, 相应折 算增 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场内 份额 ; ③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持有 人, 以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的约 定收 益, 获得 新增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分 配 : 折 算 不 改 变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其 持有 的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份 额数 量不 变, 相应折 算增 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场内 份额 。 按照 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一章 第(三 )条 第1 款第 (1 ) 项、第 (2 )项 所述 的折 算 方法, 可 能会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净 值造 成 微 小误 差, 视为未 改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资 产净 值。 (1)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方法 如果 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 1.0000 元, 本 基金 先计算 “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 , 再计 算“ 到期 折算 日 折算后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额 数” , 将 到期折 算日 折算 后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0 元, 计 算公 式 如下: 0000 . 1 / 量 到 期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数 资 产 净 值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基 金 算比例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








元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0000 . 1 ? 到期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数量 : 是 指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数 量之和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比例 ”的 计算 结果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9 位。 场外 “到期 折 算 日 折 算后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的 份额 数 ” 的 计 算结 果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小 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场 内“ 到 期折 算 日折 算后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的 份额 数” 的计 算结 果 中,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各个 零 碎份 从大 到小 的 排序 ,依 次 向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有 零碎 份 的合计 份 额 分配 完毕 。 到 期 折 算日 折 算前 的 场外嘉 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将 按 前述 折 算方 式 ,获得 新 增 场外 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的分 配。 到 期折 算 日折 算 前的 场内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将按 前 述折 算方式 ,获 得新 增场 内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分 配。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9 (2)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折算 方法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1.0000 元, 本基 金 先计算 “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 或嘉 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的 折算 比 例” , 再计 算“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额 ( 或嘉 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的 约定 收 益折算 为新 增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 , 将 到期折 算日 折算 后嘉 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 或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 的份 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0 元,计算公 式 如 下 : 0000 . 1 净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嘉 实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折算比例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 ) 的 折 算 比 例 或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数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嘉 实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份 额 数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约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1 ? ? ?








元 净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 的 份 额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 或 嘉 实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0000 . 1 ?








的份额数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的份额数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 (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 或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 折 算比例 ” 的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或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约定 收益 折算 为新 增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数” 的 计 算结 果 中, 不 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各 个 零 碎份 从大 到小 的排序 ,依 次 向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 2 、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于 或等 于1.0000 元 , 则: ①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每 10 份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按8 份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约 定收益 ,获得新增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分配: 折 算不 改 变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资产净值,其持有 的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份额 净值折 算 减少、 份额 数量 相应 折算 增加 ; ②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 优先份 额持有人 , 以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的 约 定 收 益, 获 得新 增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的份 额分配:折算不改 变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持有 人的资 产 净值 ,其 持有 的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份 额净 值折 算调 整为 1.0000 元 、份 额数 量 不 变,相 应折 算增 加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场内 份额 ; ③ 折算不 改 变 嘉 实 多利 进取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 净值, 其持有的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 的份额 净值 、及 份额 数量 不变 。 按照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一章 第(三 )条 第 2 款第 (1 )项、 第(2) 项所 述的 折 算方法 , 可 能 会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净 值造 成 微 小误 差, 视为 未 改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资 产净 值。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0 (1)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方法





如果 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小于 或等 于1.0000 元, 本基 金先 计 算 “ 到期 折 算日折算 后 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 ,再 计 算“ 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新增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数”, 计算 公式 如下 :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0000 . 1 ( 10 8 ? ? ? ? ?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份 额 数 人 新 增 的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 0000 . 1 ( 10 8 ? ? ? ?











“到期 折算 日折 算 后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场外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数 ” 的 计 算 结果 ,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 金 财产 。 场内 “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新增 的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数” 的计 算 结果 中 ,不 足 1 份的 零碎 份, 按各 个 零碎份 从大 到小 的排 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记 增 1 份, 直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 额分配 完毕 。 到 期 折 算日 折 算前 的 场外嘉 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将 按 前述 折 算方 式 ,获得 新 增 场外 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的分 配。 到 期折 算 日折 算 前的 场内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将按 前 述折 算方式 ,获 得新 增场 内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分 配。 (2)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折算 方法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份 额净 值小于 或等 于1.0000 元 , 本基金 先 计 算 “ 到期 折 算日折算 后 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 ,再 计 算“ 嘉 实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 约定 收 益 折算 为 新增 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的 场内 份 额数 ”, 将 到期 折 算日 折 算后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份额 净值 调整 为1.0000 元、份 额数 量不 变 , 计算 公式如 下: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0000 . 1 ( 10 8 ? ? ? ? ?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净值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额数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约 1 ? ? ?











元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0000 . 1 ?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到期 折算 日折 算 后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1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收 益折 算为 新增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的 场内份 额数 ”的 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 份的 零碎 份, 按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 排序, 依次 向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记 增 1 份, 直到 所有 零碎 份的 合计份 额分 配完 毕 。 (3)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折算 方法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于 或等 于1.0000 元 , 则到期 折 算 不改变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额 数量 和份 额净 值。 3 、到 期折 算后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的总 份额 数





(四 ) 基金 份额 到点 折算 方法 1、 到 点折 算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4000 元 ,则 基金 管理人 确 定 该 日 后的 第 二个 工 作日 为到 点 折算 日 (如 果 发生 极端 变 化, 到 点折 算 日折 算前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额的 份额 净 值 大于 或等 于 1.0000 元, 本基 金不 实 施到点 折算 )。 ① 折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份 额数 量相 应折 算调整 ; ② 折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折算 调整 ,相应 折算 增加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③ 折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份 额数 量相 应折 算调整 。 ④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保 持 8 ∶2 的比 例不 变 。 按照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一章 第( 四) 条第2 款 第(1 ) 项、 第(2 )项 、第 (3 ) 项所述 的折 算 方 法, 可能 会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资产 净 值造 成 微 小 误差 , 视为 未 改变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资产净 值。 2 、到 点折 算方 法 (1)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折算方 法 额 数 ( 如 有 )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约 额数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约 数 额 数 及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含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份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数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 ?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 本基金 先计 算 “嘉 实多 利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再 计算 “ 到 点折 算后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的份额 数” , 进行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到点 折算 , 将 到点折 算日 折算 后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 份 额净值 调整 为1.0000 元, 计算公 式如 下: 0000 . 1 / 量 到 点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数 金 资 产 净 值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的 基 算比例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 算比例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后 嘉 实 多 利 基 ? ?








元 值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0000 . 1 ? 到点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数量 : 是指 到点 折算 日 折 算前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嘉实 多利优 先 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数 量之和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比例 ”的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9 位。 场外 “ 到点 折算 后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数” 的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 内 “到点 折 算后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的份 额数 ” 的计算 结果 中, 不 足 1 份 的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到 小的 排序 ,依 次向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碎 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到点折 算日 折算 前的 场外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将按 前述折 算方 式, 折算 调整 为场外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到点 折算 日折算 前的 场内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 折算 调整 为场内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2)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折算方 法 本基金先计 算 “嘉 实 多利 进取份 额到 点 折算 比 例”, 再 计 算“ 到点 折算 日折算 后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将 到点折 算日 折算 后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0 元 , 计算公 式如 下: 0000 . 1 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折算比例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到 点 ? 折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到 点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





元 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0000 . 1 ?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到点 折算比 例”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 “ 到点折 算日 折 算后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 份额数 ”的 计算 结果 中, 不足 1 份的 零碎 份, 按各 个零碎 份从 大 到 小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记 增 1 份 ,直到 所有 零碎 份的 合计 份额分 配完 毕 。 (3)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的 折算方 法 本基金依次 计算 “ 嘉实 多利 优 先 份额 到 点折 算比 例 ” 、 “ 到 点折 算 日折 算 后 嘉 实多 利 优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3 份额 的 份额 数” 、 “ 嘉实 多 利优先 份额 到点 折算 为新 增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数” , 再 将 到点折 算日 折算 后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0 元 ,计 算公 式 如下: 0000 . 1 值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折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到 点 折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点 ? ? 折 算 比 例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点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 0000 . 1 0000 . 1 0000 . 1 ? ? ? ?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嘉 实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数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多 利 基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点





元 值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0000 . 1 ?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到点 折算比 例 ”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 到点折 算日 折 算后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份额数 ” 、 及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到点 折算 为新 增嘉 实多利 基金 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数” 的 计 算结 果 中, 不 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 到小 的排序 ,依 次 向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3 、到 点折 算后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的总 份额 数 (五)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 和到点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 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金 份 额 到期 折算 和 到 点 折算 期 间本 基 金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相 关业 务 规定 , 暂停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 取份 额 的上 市交易 和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申 购或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见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六)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 和到点 折算 的公 告


1 、 在 到期 折 算 日 前 三十 个工 作 日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后 不 满 三十 个 工作 日 的 情形 除 外 ) , 遵 循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的 业务 规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就 暂 停 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暂停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 等相 关业务 , 及基 金份 额到 期 折算 等 有关 事项 , 进行提 示性 公告 。 2、如 果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份额 净值 在某 一开 放日 高于 0.4500 元, 但在 下 一开放 日不 高于 0.4500 元的;基 金管 理人将 就基 金份 额 实 施到 点折算 的可 能性 及有 关事 项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和管 理人 网站 进行 提示性 公告 。


3、 如 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等 于 0.4000 元, 则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 该日 后 的第 二 个工 作日 为 到点 折 算日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就 实 施基 金 份额 到点 折 算的 有 关事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数 折 算 为 新 增 嘉 实 多 利 基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到 点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数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到 点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嘉 实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4 项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公告 。


4、基 金份 额到 期 折 算( 或 到点折 算 )结 束后 ,或因极端变 化 ,到 点折 算日 折 算前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大于 或等 于 1.0000 元, 本基 金 未实施 到点 折算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 风险 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也 不 保 证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得 最 低 收 益 或 不 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 失的情 形下 ,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能 损失 本金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5 二十二 、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 与 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 的终止运作 ( 一 )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嘉 实 多利优 先 份 额 与 嘉 实多 利 进取份 额 可 申请 终 止 运作 。 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须 经 本基 金所 有 份额 以 特别 决 议的 形式 表 决通 过 ,即 须 经 参加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与 嘉实 多 利进 取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上 ( 含2/3 )通 过方 为有效 。 (二)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终止 运作后 的份 额折 算 嘉 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 额 终止 运 作后, 除 非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另有 规定的 ,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将 全部折 算成 场内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 1、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份 额 折 算基 准 日为 分 级份额 终 止 运作 日 ,即 嘉 实多利 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 额 终止 运作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2、份 额折 算方 式 分级份额 终 止 运作 日 , 嘉实 多 利 优先 份 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 取 份额 按 届时 各 自份额 净 值 与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比 折算为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3、份 额折 算计 算公 式: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折 算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数= ( 折 算前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数 ×NAVA )÷ NAVt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折 算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数= ( 折 算前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数 ×NAVB )÷ NAVt 折算前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数:指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闭市 后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数 折算前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数:指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闭市 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数 NAVt : 终止 运作 日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NAVA : 终止 运作 日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NAVB : 终止 运作日 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嘉 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 额 折算 成 的 嘉实 多 利 基金 份 额 数 , 场内份 额 数 保留 至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 4、份 额折 算后 的基 金运 作 嘉 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 额 全部 折 算为场 内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 额 后, 本 基 金 转 型为嘉 实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接 受场 外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5、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不 迟于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前 2 日,就 分 级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6 份 额 终止 运 作及 份 额折 算事 宜 ,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公 告。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7 二 十三 、基金的会计和审 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 会计报 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8 二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9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本基金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 实 多利 进 取份 额 获准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 易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在 上市 交易 日前 3 个 工作 日 ,将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 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 嘉 实多 利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至 少每 周 公告 一 次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嘉实 多 利基 金份 额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净值 、嘉 实 多利 进取份 额 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在开 始办 理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 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额 、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嘉 实 多利 进 取份 额 各自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述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 各 自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七)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 明 嘉实 多 利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 需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0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九) 基金 运作 相关 公告 1 、 在 到期 折 算 日 前 三十 个工 作 日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后 不 满 三十 个 工作 日 的 情形 除 外 ) , 遵 循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的 业务 规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就 暂 停 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暂停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 等相 关业务 , 及基 金份 额到 期 折算 等 有关 事项 , 进行提 示性 公告 。 2、如 果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份额 净值 在某 一开 放日 高于 0.4500 元, 但在 下 一开放 日不 高于 0.4500 元的;基 金管 理人将 就基 金份 额实 施到 点折算 的可 能性 及有 关事 项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和 管 理人 网站 进行 提示性 公告 。


3、 如 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等 于 0.4000 元, 则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 该日 后 的第 二 个工 作日 为 到点 折 算日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就 实 施基 金 份额 到点 折 算的 有 关事 项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公告 。


4、基 金份 额到 期 折 算( 或 到点折 算 )结 束后 ,或因极端变 化 ,到 点折 算日 折 算前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大于 或等 于 1.0000 元, 本基 金 未实施 到点 折算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十)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 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事 件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1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22.本 基金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28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终 止运 作; 30 、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与嘉 实 多 利进 取 份额 终 止运作 后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嘉 实 多 利进 取份额 的份 额折 算; 31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上 市交 易;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2 32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息可 能 对 嘉实 多 利 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四)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 行政 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净值、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净值、 嘉 实 多利 进 取 份额 净 值、 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价格 、基 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 中出 具 基金 托 管人报 告 。 托管 人报告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履 行基 金合 同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披 露 信息 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公 共 媒体 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体 披 露信 息 ,并 且在 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 十五)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额 净 值与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额 净值 公 告 等文 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 所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所 在 地, 供公 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3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4 二 十五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 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终止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根据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变动基 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 规定 ,本 基金修 改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的 上市 与交 易 规定 ; (7) 在不 变更本 基金合同 其他 约定的条 件下,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本基金 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嘉 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5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托 管 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如 果 本 基金 合 同终 止 ,本基 金 将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嘉 实 多利 进 取份 额 全部折 算 为 场内 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份 额折 算 基准 日 为本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 如 该日 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 份额 折算 方 式和份 额折 算计 算方 式 , 适用本 基金 第二 十 二 章第 (二 ) 条 第 1 款 至第3 款的 约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成 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6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嘉实 多 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7 二十六 、 违约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 反 《基 金法 》 规 定 或者 本 基金 合 同 约定 , 给基 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 分别 对 各自 的行 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因 共同 行 为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 责 任 。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不可 抗力 ; 2. 基 金管 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当时 有 效的 法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定作 为 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行 使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 而造 成的 损 失 等 。 4、资 产托 管人 对于 不在 其 能控制 范围 内的 基金 财产 中证券 、 债券 等有 价证 券 等实物 的毁 损造成 的损 失。 (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给 其他 当事 人造 成经济 损失 的,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 在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 履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 本基 金合 同一方 当事 人 造成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 人 应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 采取 适 当措 施 致使 损失 扩 大的 , 不得 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 赔 偿。 守 约方 因防 止 损失 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四) 因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而导 致其他 当事 人损 失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 受损方 获 得 赔偿。 ( 五)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基 金 财 产或 投 资人 损 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8 二十七 、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9 二十八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在基 金 募集 结 束, 基金 备 案手 续 办理 完 毕, 并获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日 生 效。 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0 二十九 、其他事项 本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解 决。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1 三 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本 基 金 除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额 与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的份 额 净 值计 算 、收 益 分配、 基 金 份额 折 算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时 的 基金 清 算财 产 分配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终 止 运 作后 的 份额 折 算及 本合 同 对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嘉实 多 利进 取 份额 的 其 他特 别 约定 外 ,本 基金 每 份基 金 份额 具 有同 等的 合 法权 益 。如 果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出 现终止 , 则在 终止 嘉实 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的运 作后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转让 其持 有的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 , 依 法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 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除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2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 管等 业 务的 规则 , 在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决定 和调 整 基金 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 更 换注 册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依据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3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及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 嘉 实多 利 进取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确 定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 人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 人;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4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 对 基金 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 时呈 报 中国 证监会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还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5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 嘉实 多 利优先 份额 、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和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6 (7)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 终止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运作; (10 )代 表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各该 级基金 份额 总 数 10% 以上 (含 10% , 每一 级份额 均应 占各 该级 份额 总数的 10% 以上 ,对 每一 级份额 而言 , 包 括单独 或合 计持 有该 级基 金份额 的 10% 以 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提 案 、 提 名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时 ,应 包 括基 础 份额 及两 种 分级 基 金份 额 的持 有人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提议 时 ,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收费 方式、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根据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变动基 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 规定 ,本 基金修 改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的 上市 与交 易 规定 ; (7) 在不 变更本 基金合同 其他 约定的条 件下,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本基金 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嘉 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7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 嘉 实 多 利 优 先 份 额 与 嘉 实 多 利 进 取 份 额 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10% 以 上( 含 10% , 每一 级 份额均 应占 各该 级份 额总 数的 10% 以上 ,对 每一 级 份额而 言, 包括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该级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10% 以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提 案 、 提 名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时, 应 包括 基 础份 额及 两 种分 级 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人 。本 合 同以 下 相 同表 述 与此 具 有相 同含 义 )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 嘉 实 多 利 优先 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 取 份额 各 该级 基金 份额 总 数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4 代 表 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 利 进取 份 额各 该 级基金 份 额 总数 10%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 代表 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 多利 进取 份 额各 该 级基 金 份 额 总数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 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期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8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决 结果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总数 50% 以上( 含 50%)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授权 委托 代 理手 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 文件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9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占 权益 登记 日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表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 取份额 各该 级基 金份 额总 数 10% 以上 (以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的 份额 数量 为准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代表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各该 级基 金份额 总 数 10% 以 上( 以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的份 额数 量为 准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0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代 表嘉 实多 利 基 金份额 、 嘉 实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 利进 取份 额 各该 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以 上( 含50% ) 共同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 表决 1.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份额 级别内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嘉 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 持 有人各自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每 一级 基 金份额 应独 立表 决 ,每 一 级份额 均应 占出 席持有 人大 会的 各该 级份 额总数 的 50%以上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 议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1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嘉 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实多 利 优 先份 额 与嘉 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 持 有人 各自 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每一级基金份额应独立 表 决,每一级份额 均应占出席持有人大会 的 各该级份额总数的三分 之 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 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终止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 取份 额 的运 作、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 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本 基 金 (包 括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嘉 实 多利 优 先 份额 、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额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 如果 终止 嘉实 多 利优先 份额 与 嘉 实 多利 进 取 份 额 的运 作, 本 基金 将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调 整基 金的 收 益分 配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2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的 律 师费、 会 计 师费 和 信息 披 露费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此 项调整 不 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 目标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3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 保持适 当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持续 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股票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及 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 的股 票 ) 、 债券 、 货币 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可 转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 可转债 ) 、 短期 融资 券、 政 府机构 债 、地 方政 府债 、 政策性 金融 债 、商 业银行 金融债 、 非银 行 金 融 机构 金 融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央 行票 据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 所有 一 级 、 二级 市 场股 票 等权 益 类资 产、 权 证 ,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 金 融工具 或 金 融衍 生 工具 ,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资 产配置 范 围 为: 债 券( 含 可转换 债 券 )等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超 过 20 %, 持 有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 三) 投 资理 念 本 基 金 利用 多 元化 的 低风险 赢 利 模式 , 在控 制 基金组 合 下 行波 动 幅度 和 保持适 当 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追求 收益 最大 化 。 ( 四) 投资 策略 为持续 稳妥 地获 得高 于存 款利率 的收 益 ,本 基金 首 先运用 “ 嘉实 下行 风险 波 动模型 ” , 控 制 基 金组 合 的年 下 行波 动风 险 。在 此 前提 下 ,本 基金 综 合分 析 宏观 经 济趋 势、 国 家宏 观 政策 趋 势 、行 业 及企 业 盈利 和信 用 状况 、 债券 市 场和 股票 市 场估 值 水平 及 预期 收益 等 ,挖 掘 风险 收 益 优化 、 满足 组 合收 益和 流 动性 要 求的 投 资机 会, 力 求持 续 取得 达 到或 超过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收益 。 1、 嘉 实下 行风 险波 动模 型 嘉 实 下 行风 险 波动 模 型从组 合 层 面以 及 个券 层 面分别 度 量 组合 潜 在的 下 行风险 , 并 根据 宏 观 环境 以 及证 券 市场 表现 , 设置 一 定的 阀 值, 将组 合 的可 能 亏损 控 制在 低风 险 偏好 投 资人 可接受 的范 围内 。 在组合 层面 , 本 基金 将使 用下方 波动 率、CV AR ( 条 件在险 价值 ) 等 指标, 结 合情景 分析 和压力 测试 的方 法 ,评 价 组合在 未来 一段 时间 发生 亏损的 可能 性 ,以 及可 能 遭受的 亏损 金额 。 在 个 券 层面 , 本基 金 将对股 票 等 权益 类 资产 和 债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 采用不 同 的 分析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4 方 法 。对 股 票等 权 益类 资产 , 本基 金 通过 不 同板 块的 估 值情 况 以及 历 史波 动率 等 指标 , 限制 组 合 在高 估 值以 及 历史 波动 率 过高 的 股票 的 投资 比例 。 对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 ,本 基 金将 通 过 凸度 分 析法 , 将债 券的 凸 度与 宏 观环 境 相联 系, 当 预 期 未 来进 入 加息 通道 、 债券 市 场收 益 率 水平 持 续上 移 时, 本基 金 根据 期 限结 构 和类 属配 置 目标 , 通过 凸 性分 析选 择 波动 特 性最 优的债券 , 从而 降低 组合 可能面 临的 下行 风险 。 2、资 产配 置 本 基 金 根据 对 宏观 经 济趋势 、 国 家宏 观 政策 趋 势、行 业 及 企业 盈 利和 信 用状况 、 债 券市 场 和 股票 市 场估 值 水平 及预 期 收益 等 方面 的 动态 分析 , 在限 定 资产 配 置范 围内 , 决定 债 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和 股票 等权 益 类资 产 的配 置 比例 、并 跟 踪影 响 资产 配 置策 略的 各 种因 素 的变 化,定 期对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采取 “总 收益 策略 ” (Total Return Strategy ) ,以 信用 较好 的中 短期 债 券为核 心 资 产 配置 , 运用 定 性定 量模 型 ,动 态 分析 比 较本 基金 投 资范 围 内的 各 子市 场中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 以满 足 基金 组 合下 行波 动 风险 既 定阀 值 和流 动性 需 求的 条 件下 收 益最 大化 为 目标 , 在各 类 投 资工 具 中优 化 选择 ,配 置 和调 整 组合 的 卫星 资产 。 从而 , 本基 金 在谋 求持 续 稳定 收 益的 基 础 上, 顺 应证 券 市场 变化 , 以 低 风 险偏 好 投资 人可 接 受的 安 全边 际 ,力 争在 投 资利 率 或信 用 工 具中 , 或在 少 量择 机投 资 股票 等 权益 类 资产 中, 或 在各 类 工具 套 利投 资中 , 持续 获 得增 强收益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构建组 合 本基金 以信 用较 好的 中短 期债券 为主 ,构 建本 基金 组合的 核心 资产 配置 。 本基金 在单 个债 券选 择上 ,首 先 , 根据 个券 的剩 余 期限 、 久 期、 信用 等级 、 流动性 指标 , 决 定 是否 将 该债 券 纳入 组合 的 债券 备 选池 ; 其次 ,根 据 个券 的 收益 率 (到 期收 益 率、 票 面利 率 、 利息 支 付方 式 、利 息税 务 处理 ) 与剩 余 期限 的配 比 , 对照本基 金 的收 益要 求 决定 是 否纳 入 组 合; 最 后, 根 据个 券的 流 动性 指 标( 发 行总 量、 流 通量 、 上市 时 间) ,决 定 个券 的 投资 总量。 (2)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在 利 率 风险 控 制上 , 本基金 主 要 从组 合 层面 、 个券层 面 、 及交 易 场所 选 择等方 面 , 防范 和控制 价格 波动 风险 。 在 组合层 面 ,本 基金 根据 对 市场利 率变 动趋 势的 主动 预测及 模型 测试 , 调 整 和控 制 组合 久 期。 在个 券 层面 , 本基 金 通过 凸性 分 析, 在 债券 备 选池 中选 择 波动 特 性较 优 的 单个 债 券。 在 交易 场所 选 择上 , 本基 金 根据 对影 响 流动 性 因素 的 动态 分析 , 适当 控 制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5 同 一 交易 场 所上 市 交易 、且 现 券价 格 波动 幅 度较 大的 现 券资 产 的配 置 比例 。此 外 ,在 预 测利 率 走 势、 控 制基 金 资产 净值 波 动幅 度 、保 持 组合 适当 流 动性 的 基础 上 ,本 基金 优 化组 合 的期 限结构 ,以 适当 降低 机会 成本风 险和 再投 资风 险。 在 信 用 风险 控 制上 , 本基金 根 据 国家 有 权机 构 批准或 认 可 的信 用 评级 机 构的信 用 评 级, 依 靠 嘉实 信 用分 析 团队 、及 嘉 实中 央 研究 平 台的 其他 资 源 , 深 入分 析 挖掘 发债 主 体的 经 营状 况、现 金流 、发 展趋 势等 情况, 严格 遵守 嘉实 信用 分析流 程、 执行 嘉实 信用 投资纪 律。 在 流 动 性风 险 控制 上 ,日常 运 作 中, 本 基金 优 先由现 金 和 到期 的 短期 债 券逆回 购 提 供一 级 流 动性 保 障; 由 现券 或个 股 提供 二 级流 动 性保 障, 本 基金 通 过适 当 配置 流动 性 较好 的 类属 品种、 控制 个券 信用 等级 、分散 化组 合投 资, 保持 二级流 动性 保障 。 (3) 优化组 合 在 嘉 实 债券 组 合风 险 控制措 施 下 , 本 基 金根 据 对宏观 经 济 趋势 、 货币 及 财政政 策 趋 势、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 、信 用 息差水 平等 因素 的动 态分 析, 还可 对部 分资 产, 适 当运用 久期 调整 、 期 限 结构 调 整、 互 换 、 息差 等 积极 的 主动 投 资策 略, 挖 掘生 息 资产 的 内在 价值 , 优化 组 合的 风险收 益和 流动 性。 ① 久期调 整策 略 本 基 金 根据 对 市场 利 率变化 趋 势 的预 期 ,可 适 当调整 组 合 久期 , 预期 市 场利率 水 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② 期限结 构调 整策 略 本 基 金 通过 考 察市 场 收益率 曲 线 的动 态 变化 及 预期变 化 , 可适 当 调整 长 期、中 期 和 短期 债 券 的配 置 方式 , 以求 适当 降 低机 会 成本 风 险和 再投 资 风险 , 或从 长 、中 、短 期 债券 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③ 互换策 略 本基金可 同 时 买入 和 卖出具 有 相 近特 性 的两 个 或两个 以 上 券种 , 利用 不 同券种 在 利 息、 违约风 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 和衍 生条 款等 方面 的差别 ,赚 取收 益率 差。


④ 息差策 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4、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可转 债 的底价 溢 价 率和 到 期收 益 率来判 断 其 债性 , 根据 可 转债的 平 价 溢价 率和 Delta 系数 大小 来判 断其股 性强 弱。 当可 转债 类属资 产的 债性 较强 时, 将参照 债券 类 资 产 的 投资 策 略予 以 管理 ,当 可 转债 类 属资 产 的股 性较 强 时, 将 参照 股 票类 资产 的 投资 策 略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6 以管理 。 5、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新 股申购 、公 开增 发等 一级 市场投 资和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1) 新股 申购 、公 开增 发等一 级市 场投 资 在 参 与 股票 一 级市 场 投资的 过 程 中,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全 面 深入 地 把握 上 市公司 基 本 面, 运 用 嘉实 基 金的 研 究平 台和 股 票估 值 体系 , 深入 发掘 新 股内 在 价值 , 结合 市场 估 值水 平 和股 市投资 环境 ,充 分考 虑中 签率、 锁定 期等 因素 ,有 效识别 并防 范风 险, 以获 取较好 收益 。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本 基 金 将依 据 自上 而 下的动 态 研 究, 发 挥时 机 选择能 力 , 通过 流 动性 较 高的分 散 化 组合 投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系统 性风 险。 本 基 金 运用 嘉 实研 究 平台, 配 置 行业 和 个股 , 优化组 合 。 本基 金 重点 关 注已经 或 即 将进 入 成 长期 但 距离 成 熟期 和衰 退 期较 远 的行 业 ,辅 之以 “ 行业 轮 换” 策 略, 同时 关 注 嘉 实 研究 平台构 建 的 动态 “ 主题 型 企业群 ” , 精选 流动 性高 、 安全边 际高 、 具有 上涨 潜 力的个 股 ,力 求 增强组 合的 当期 收益 。 (3) 套利 策略 本 基 金 依托 嘉 实研 究 平台, 采 用 定性 定 量方 法 ,分析 企 业 兼并 收 购中 的 风险收 益 , 寻找 低风险 的套 利机 会 ,择 机 运用并 购套 利等 策略 适当 操作 ,及 时跟 踪市 场反 映 ,更 新评 估分 析, 动态调 整组 合, 力争 在保 持组合 较低 波动 幅度 的前 提下获 得稳 定收 益。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其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于 基 金 资产 增 值。 本 基金权 证 投 资将 以 价 值分 析 为基 础 ,在 采用 数 量化 模 型分 析 其合 理定 价 的基 础 上, 立 足于 无风 险 套利 , 尽力 减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 求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7、投 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宏 观经 济、 微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 政策执 行状 况 ,货 币市 场 和证券 市场 运行状 况; 3)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和不定期 召开会议,根 据基金投资 目标和对市场 的判断决定 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7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 批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资产 配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 2)相 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 宏观经 济主 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行 分析 ,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参 考研究部门 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金 申购和 赎 回 的情 况 控制 投 资组 合的 流 动性 风 险, 制 定具 体资 产 配置 和 调整 计 划, 进行 投 资组 合 的构 建和日 常管 理。 4)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控基金的 运作管理是否 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 同和公司相 关管理 制 度 的规 定 ;风 险 管理 部门 运 用风 险 监测 模 型以 及各 种 风险 监 控指 标 ,对 市 场 预 期风 险 进行 风 险 测算 , 对基 金 组合 的风 险 进行 评 估, 提 交风 险监 控 报告 ;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根 据市 场 变化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与 监控 。 (五)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债券(含 可转换 债券) 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2)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 票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除法律 法 规另有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8 定外; (3) 本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 该 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 遵从其规 定; (6)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 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 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 或 相当 于 BBB 级, 在本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9) 本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1)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或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 投 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 政策等 对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基 金 不受 上 述限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9 制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 9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 10%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反映 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易于广 泛地 被投 资人 理解 ,因而 较为 适当。 如 果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比 较 基 准推 出 , 经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本 基 金可 以在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 业 绩比 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其 预期风险 和预期 收 益 低于股 票 型 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嘉 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具 有本基 金 组 合份 额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和 嘉 实 多利 进 取 份额 , 具有 与 本基金 组合份额 不 同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较 低 风险 、 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 ;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较 高风 险、 预期 收益相 对较 高。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0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 自 债券 计 息起 始日 或 上一 起 息日 至 估值 当日 的 利息 )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1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入 。 每个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 资产净 值 及 嘉实 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 实 多利 优 先份 额 净值与 嘉 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并 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 额、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 取份 额 的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管 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NAVt =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额 数 量。





NAVt :T 日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T 日基 金份 额数 量: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 嘉 实多 利优 先 份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数量之 和 。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下 一日 内公 告 。 遇 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计算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2 (1) 本基 金 8 份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与 2 份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 额构 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该 份额 组合的 份额 净值 之和 等 于10 份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之和 。


(2)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为5% 。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 率除 以365 得 到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的约 定 日简 单 收益 率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的 份 额净 值,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起至第 1 个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期间 、 或 自上 一个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到 期折 算日或 到点 折 算 日) 后的 下一 个日 历日 起 至下一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期间 ,以 1.0000 元 为基 准 ,采 用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的 约定 日简 单收 益率单 利累 计计 算。 (3)计算出 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 的 份额净值后, 根据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 、 嘉实多利进 取份 额 和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各 自份额 净值 之间 的关 系 , 计算出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4)基金份额 折算(到期折算或 到点折算)后 ,嘉实 多利 优先份额 、嘉 实多利进取 份额 各自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方法保 持不 变。 (5)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假设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仅适 用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 第1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或 上 一 个基 金份 额 折 算日 (到 期折算 日或 到点 折算 日) 后的 第 t 个 日历 日, 嘉实 多利基 金份额、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 为 NAVt 、NAV(A)t 、NAV(B)t , 因为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为5% ,则第t 个日历 日, 365 % 5 1 ) ( t A NAV t ? ? ? 2 . 0 ) ( 8 . 0 )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3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行 更 正 , 因更 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 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 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向 差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 其 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现 过 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 补偿 由 此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的 直接损 失。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4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 已 决 定延 迟 估值 ; 如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 于紧 急事 故 的任 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或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基 金 净值 的 非工 作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5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 变 更、 市 场规 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 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终止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6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根据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变动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 规定 ,本 基金修 改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的 上市 与交 易 规定 ; (7) 在不 变更本 基金合同 其他 约定的条 件下,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本基金 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嘉 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如 果 本 基金 合 同终 止 ,本基 金 将 嘉实 多 利优 先 份额、 嘉 实 多利 进 取份 额 全部折 算 为 场内 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份 额折 算 基准 日 为本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 如 该日 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 一个 工 作日 ) , 份额 折算 方 式和份 额折 算计 算方 式 , 适用本 基金 第二 十 二 章第 (二 ) 条 第 1 款 至第3 款的 约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成 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7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8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 场所 查 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 工本 费 购买 《 基金 合同 》 复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内 容 应以 《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本页无 正文 ,为 《 嘉 实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 签字 盖章 页。 基金管 理人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地点: 深圳 签 订 日:二〇一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