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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标普(096001)

大成标普: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一 年 二 月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12 月 20 日证 监 许可 【2010 】 1876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为 美国 股票 指数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风险 与预期 收 益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基金以 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预 期风 险较 高的 产品 。 本 基金 投资 于 美国 证 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 除了会因 美国 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之 外 , 还需面 临汇 率风 险等投 资海 外市 场的 特殊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 金前 ,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 断基金 是否 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充 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慎 决策 , 获得基 金 投 资收 益 , 亦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操作 或 技术 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 交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提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 额净值 可 能低于 份额 初始 面值 , 投 资者 存 在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风 险揭 示 ................................................................. 8 四、基 金的 投资 .............................................................. 11 五、基 金管 理人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九、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3 十、基 金的 资产 .............................................................. 45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6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9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0 十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0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 53 十六、 基金 托管 人 ............................................................ 55 十七、 境外 托管 人 ............................................................ 59 十八、 相关 服务 机构 .......................................................... 59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 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8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98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及 《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 成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 者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详细 查阅《 大成标 普 500 等权重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境 外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金 融机 构; 投资顾 问: 是指符 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根据合同为 基金管理 人 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 买卖建 议 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 得收入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 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日: 月: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指公历 日;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美国主 要证券交 易 所同时 交易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资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 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标的指 数: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以 及未来 可能 发生 变更 的其 他指数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 病 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投 资于 美国 市场 的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 其 主 要面临 以下 三类 风险 : 一 是境外 投资 的特殊 风险 , 包括 海外 市 场风险 , 汇率 风险 、 政 府 管制风 险 、 法 律风 险、 政 治风险 以及 税务 风险 ; 二 是指 数化 投资的 特殊风 险 , 包 括对 指数编 制方法 的认 知风 险 、 指数 授权风 险 、 金 融 模型风 险 、 跟 踪误 差风险 ;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投资的 一般风 险 , 包 括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 、 大 宗交易 风险 、 会 计核算 风险 、 交 易结 算风 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以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 。 (一) 境外 投资 的特 殊风 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海外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基 金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 场 , 因而会 受到 不同 国家 或地 区 ( 对本 基 金而言 , 主要 指美 国) 特 有的政 治因 素 、 法 律制 度 、 经 济周 期等 基本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 绩效面 临较 大的 波动 性和 存在潜 在损 失的 风险 。 例如 美国证 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交 易价 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 使 得证 券的 每日 涨跌 幅 有存在 较大 空间 的可 能性 。 另 外, 美国 的 会计准 则和 信息 披露 制度 与中国 相比 会有 较大 差异 ,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对公 司盈利 能力 和 投资价 值判 断产 生偏 差, 从而也 会给 投资 带来 潜在 的风险 。 2.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过 换汇 后投 资于 美 国市场 以美 元计 价的 金融 工具 。 美 元 相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 将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 民币 计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 面临潜 在风 险。 3. 政 府管 制风 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 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 对社会经 济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而使 基金资 产有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在境 外证 券投 资过 程 中, 基金 所投 资 的国家/地 区(对本 基金而 言,主要是 美国) 可能会 不时采取 某些管制 措施, 如资本或 外汇 管制 、 对 公司 或行 业的国 有化 、 没 收资 产以 及征收 高额税 收等 , 造成 相应的 财产受 损 、 交 易 延误等 相关 风险 ,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以 及基 金资 产带 来不利 影响 。 4. 法 律风 险 由于美 国的 法律 法规 与中 国不同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 本基金 在投 资运 作 、 交 易 结算以 及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 金汇出 入等 方面 受到 限制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的 可能 性。 5. 政 治风 险 美国因 政治 局势 变化 ( 如 罢工 、 暴 动、 战争 等 ) 或 法令的 变动 , 可能 导致 市 场的较 大波 动,从 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造 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6. 税 务风 险 由于美 国在 税务 方面 的法 律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 可 能会要 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 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税 金 , 该 行为 会使 基 金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美国 的税 收 规定 可 能发 生变 化 , 或 者 实施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 从而导 致基 金向 美国 缴纳 在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二) 指数 化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指数编 制方 法的 认知 风险 本基金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为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 该 指数是 在标 普500 指 数的 基础上 , 给 予每一个成 份股公 司初始 权重为 0.2%。由 于成份 股 价格的走势 导致了 成份股 权重可能发 生 变化,该指 数 每季 度 对 成 份股权重进 行调整 ,使其 重新回归 至 0.2% 。等权 重 指数并不意 味 着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 永远 相等 , 而 是在 兼顾 指数 换 手率与 等权 重特 征的 基础 上, 设定 了定 期 调整机 制 , 使 成份 股权 重 在某一 时刻 保持 几乎 相等 的状态 。 与市 值加 权指 数 相比 , 等 权重 指 数具有 以下 特点 :(1) 等 权 重指数 中小 市值 公司 所占 的比重 较高 ;(2) 等 权重 指 数中小 公司 行 业所占 的比 重较 高。 等权 重指数 的上 述特 点决 定了 其风险 收益 特征 高于 按市 值加权 的 指 数 。 2.指 数授 权风 险 本基金管理 人依据指 数授 权许可协议 依法取 得在中 国境内发行 跟踪标普 500 等权重指 数 基金 的权 利 。 未 来, 如果 标的指 数 提 供商 标准 普尔 公司终 止对 基金 管理 人继 续使用 该指 数 的授权 , 或者 是标 准普 尔 公司基 于其 独立 判断 停止 继续发 布该 指数 , 或者 有 更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准 的 股票指 数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护持 有人 合法 利益 的前提 下, 以不 损害 持有 人利益 为原 则 , 可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3. 金 融模 型风 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 指 数 基金的 管理 会借 用一 定的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投资 决策 。 然 而任 何 金融模 型都 是建 立在 一定 理论假 设的 基础 之上 , 理 论假设 是对 现实 情况 的高 度抽象 , 这使 得 金融模 型在 实际 运用 当中 可能会 产生 偏差 。 此外 , 在实际 运作 中 , 可 能因市 场结构 、 投资 者 行为模 式等 条件 发生 变动 , 导 致有 关模 型出 现重 大 偏离的 问 题 , 从而 引起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 险。 4. 跟 踪误 差风 险 指数基 金 的 跟踪 误差 是指 指数基 金的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 之 间的 偏差 。 在跟 踪指数 的 过程中 , 跟踪 误差 来源主 要有 : 实 际组 合与 标准指 数组合 构成 的差 异 , 指数 成份股 分红 、 配 股、 增发 , 指 数成 份股 的 调整以 及上 述过 程中 发生 的交易 成本 、 基金 的管理 费、 申购 赎回 带 来的调 整成 本等 。 (三) 基金 投资 的一 般风 险 1.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 术 更新 、 财 务 状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 通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 非系统 性风 险, 但并 不能 完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的下 降风 险。 3. 信 用风 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 息,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的 风险。 4.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的 变动导 致证 券价 格波 动, 由此给 基金 的收 益带 来不 确定因 素 。 利率与 证券 的价 格一 般呈 反方向 变化 。当 市场 上的 利率普 遍提 高时 ,证 券价 格会下 降( 包括 股票和 债券)。 一般 债券 对 利率的 变化 反应 较快 ,方 向基本 是反 向的 ;而 股票 的反应 相对 慢 一些 , 同 时股 票价 格的 变 化在短 期和 长期 对利 率变 动的反 应方 向可 能是 相反 的。 利率 风险 是 固定收 益证 券、 债券 的主 要风险 ,利 率变 动对 长期 债券的 影响 大于 短期 债券 。 5.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是 指单 笔交 易规 模远大 于市 场平 均单 笔交 易规模 的交 易 。 大 宗交 易价 格的形 成 并非完 全是 由市 场供 求关 系决定 的 , 可 能与 市场 价 格存在 一定 差异 , 从而 导 致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非 正常 损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 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是 指由 于会 计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失误 或违规 操作 形成 的风 险 , 如 基金管 理 人在计 算 、 整 理、 制证 、 填单 、 登 账、 编表 、 保 管 及其相 关业 务处 理中 , 由 于客观 原因 与非 主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 失,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的 风险 。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交易结 算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投资交 易的 过程 中 , 因 交易 对手方 无法 履行 支付 义务 而使基 金 资产有 遭 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8.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境 外投资 顾问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 注 册 登记机 构 、 销售 机构 、 证 券交易 所 、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9.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 托管人 、 证券 交易 所、 注 册登记 机构 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 从 而 影响基 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 实 现基金 投资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的有 效 跟踪,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 成份股 , 与标 普 500 等 权 重指数 相 关的公 募基 金 、 上 市交 易 型基金 、 结构 性产 品等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 款、 现金 等货 币 市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金 融工具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 投资 于标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以及 与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相 关 的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型 基金 、 结构 性产 品 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95% , 其中 投资 于与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相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 型基金 、 结 构性 产品 的比 例 不超 过 10% ; 投资于 现金 、 银行 存款 、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工 具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20% ,其 中投 资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 投资 理念 通过指 数化 投资 最大 限度 的分享 美国 经济 长期 增长 的稳定 收益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 但 在因 特殊情 况 ( 如股 票停 牌、 流动 性 不足 ) 导 致无 法 获得 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本基金 还可 能将 一定 比例 的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相关 的公 募基金 、 上 市交易 型基金 , 以优 化投 资 组合的 建立 , 达 到节 约交 易 成本和 有效 追踪 标的 指数 表现的 目的 。 本基金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 由 于必须 保有 一定 比例 的现 金资产 , 导 致在 市场 上涨 的 过程中 ,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表现 可能 会落后 于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另 外, 由于 基金 投资 组合 权重与 目标 指 数成份 股权 重的 不一 致 、 股票买 卖价 格与 股票 收盘 价的差 异 、 指 数成 份股 的 调整与 指数 成份 股权重 的调 整所 产生 的交 易费用 、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的 各项费 用与 开支 都会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产 生跟踪 误差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 为 基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目 标 指数偏 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决 策依 据 。 在 正常 情 况下 , 本 基金 力争 控制 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5% ( 以美 元资 产计价 ) 。 未来 , 随 着跟 踪标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投资 工具 的增 加,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和 更新相 关投 资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公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全 收益 指 数) 未来 , 如 果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的 提供 商标 准普 尔公 司终止 对基 金管 理人 继续 使用该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3 数的授 权 , 或 者是 标准 普 尔公司 基于 其独 立判 断停 止继续 发布 该指 数 , 或 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 的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保 护持 有人 合法 利益 的前提 下, 以不 损害 持有 人 利益为 原则 , 可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 时 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美 国股 票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风 险与 预 期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 债券基 金以 及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预 期风险 较高 的产 品。 (七) 投资 决策 流程 1.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 为 3 步 : 确 定目标 组合 、 确定 建仓 策 略和逐 步调 整。 (1)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完全 复制 方法 确定目 标组 合。 (2) 确定 建仓 策略 :基 金 经理根 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的分析 ,确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3)逐步调 整:通 过完全 复制法最终 确定目 标组合 之后,基金 经理在 规定时 间内采用 适当的 手段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的 时间 内达 到这一 投资 比例 。 此后 , 如 因标的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 、 基 金申 购 或赎回 带来 现金 等因 素导 致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2.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1) 每日 投资 组合 管理 1)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的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如 : 增 发、 配股 、 拆股 、 缩股 、 分红 、 停 牌 、 复 牌、 暂 停交易 等 ) 信 息, 以及 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进而 进行 组 合调整 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提供依 据。 2)成 份股 的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不定 期的 调整 公告 , 基金 经理依 据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 策, 在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生 效前 , 分 析并 确定 组合 调 整策略 , 尽量 减少 变更 成 份股带 来的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变化 , 确 定指 数变 化是 否 与预期 一致 , 分析 是否 存 在差异 及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4 异产生 的原 因, 为投 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4)每 日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 踪与分 析 根据本 基金 每日 申购 和赎 回信息 ,分 析由 此对 组合 产生的 系列 影响 。 5)组 合持 有证 券、 现金 头 寸及流 动性 分析 : 基金经 理分 析实 际组 合与 目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其 原因 ,并进 行成 份股 调整 的流 动性 分 析 。 6)组 合调 整: ① 利 用数 量化 分析 模型 , 确定将 实际 组合 调整 到目 标组合 的最 优方 案和 组合 交易计 划 。 ② 如发生 成份股 变动、成 份股公司合 并及其 他重大 事项,及时 提请境 外投资 决策委员 会召开 会议 ,决 定基 金的 操作策 略。 ③ 调 整组 合, 达到 目标 组 合的持 仓结 构。 (2) 定期 (每 月) 投资 组 合管理 1)每月末, 根据基 金合同 中基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等的支付 要求, 及时检 查组合中 现金的 比例 ,进 行支 付现 金的准 备。 2)每月末, 在基金 经理会 议上对投资 操作、 组合、 跟踪误差等 进行分 析。分 析最近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间 的跟 踪偏离 度情 况, 找出 未能 有效控 制 较 大偏 离的 原因 。 3)每月末, 公司境 外投资 决策委员会 对基金 的操作 进行指导与 决策。 基金经 理根据公 司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开 展下 一阶 段的 工作 。 3.投 资组 合调 整 (1) 投资 组合 调整 原则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金 所构建 的投 资组 合将 根据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进 行 相应调 整。 同时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申 购赎 回变 动情况 等变 化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时 调整 , 以 保证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基 准指 数间 的高 度正 相关和 跟踪 误 差最小 化。 (2) 投资 组合 调整 方法 1)成 份股 变动 的调 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指数 化投 资组合将根 据 所跟 踪的标普 500 等权重指 数 对其 成 份股的调 整而进 行相 应的 跟踪 调整 。 ①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的 审核、 公布 与调 整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委员 会不定 期举 行会 议, 决定 成份股 的变 动, 即将 某只 (某几 只 ) 股票新 纳入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或将 某只 ( 某几 只) 股票自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成份 股中 剔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5 除。 ②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调整 期 间 根据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的审核 公布 与调 整频 率 , 本 基金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期间 原 则上为 不定 期调 整。 具体调整期 间原则上 定为 :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调 整决定公布 日起至 该股票 正式纳入 (剔除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后 的五 个交 易日 之内 。 ③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调整 方 法 本基金 将按 照标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 对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调 整方 案 , 结 合本 基金 投资组 合 的构造 原则 和权 重, 在考 虑跟踪 误差 风险 的基 础上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2)成 份股 权重 的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每季 度对 成 份股的 权重 进行 调整 , 使 每一个 指 数成份 股的 权重 重新 回至 0.2% 。 本基 金将 根据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成 份股 权 重变动 公告 , 及时进 行相 应调 整 。 当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成 份股 因增发 、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 而需进 行成 份股 权重调 整时 , 本基 金将 根据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公司 的股 权变 动公 告及 时计算 需要 调 整的权 重比 例, 并适 时进 行相应 调整 。 调整期 间原 则上 定为 : 对 于每季 度的 成份 股权 重的 定期调 整 , 在 调整 日 ( 通 常为每 季度 末的最 后一 个月 的第 三个 周五收 盘后 ) 之前 5 个 交 易日与 之后 的 5 个交 易日 内完成 。 对于 因 公司行 动进 行成 份股 调整 时, 在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调整决 定公 布日 起至 该股 票除权 日后 的 5 个交 易日 之内 进行 调整 。 3)其 它调 整 ① 限 制性 调整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针对 基金 投资比 例的 相关 规定 , 当基 金投资 组合 中按 基准 权重 投资的 股 票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 过规定 限制 时 , 本 基金 将 对其进 行实 时的 被动 性卖 出 调整 , 并相 应 地对其 他资 产类 别或 个股 进行微 调, 以保 证基 金合 法规范 运行 。 ② 大 额赎 回调 整 由于本 基金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点, 当发 生大 额赎 回超 过最高 现金 保有 比例 5% 时 ,本基 金 将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同 比例的 被动 性卖 出调 整, 以保证 基金 正常 运行 。 (八)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6 2.本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 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 以外的 其他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 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此项 非流 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4.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5.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任何一 只境外 基金,不超 过该境 外基金 总份额的 20 %。


6.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九) 禁止 行为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资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应付 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 现金。该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10)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2.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有下 列 行为: (1)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2)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3)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十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现 行法 律 法规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7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三 )代 理投 票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 应行 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勉 尽责 的代 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实际 操作 需要 , 委 托基金 托管 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 保留投 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 (十四 )证 券交 易 1.券 商的 选择 标准 (1)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经 营 行为规 范; (3)内部管 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 的内控 制度 ( 包括但不限 于公平 交易制 度及保密 制度) ,并 能满 足 本 基金 运 作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4) 针对 本基 金需 要能 及 时、定 期、 全面 地提 供各 方面研 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务 ; (5) 具备 本基 金 运 作所 需 的 交易 执行 能力 ; (6) 具备 本基 金运 作所 需 的后台 清算 执行 能力 ; (7) 能够 提供 本基 金运 作 、管理 所需 的其 他服 务。 2.券 商的 交易 量分 配程 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完 善证券 投资 基金 交易 席位 制度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一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年交 易佣金 , 不得 超过 其当 年所 有基金 买卖 证 券交易 佣金 的 30 % ”的规定 。


对券商 服务 的评 价主 要由 以下几 个方 面组 成: (1)交易服 务能力 :包 括 券商所能够 提供的 交易方 式、所能覆 盖的交 易市场 范围及在 该交易 市场 的交 易执 行能 力、交 易前 后的 交易 执行 分析评 价能 力等 ; (2)交易执 行质量 :包括 但不限于成 交价格 、数量 是否符合指 令要求 ;交易 成本最小 化、交 易回 报的 及时 性和 准确性 、公 平交 易安 排以 及保密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等 ; (3) 研究 服务 水平 :包 括 但不限 于研 究报 告、 研究 资源及 路演 服务 等质 量; (4) 清算 协作 表现 : 包 括 清算、 交收 服务 的及 时性 和准确 性; (5) 其他 协作 评价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每季 度对 券商 进行 综合 评价 , 并 根据 评价 结果 分配 基金在 各 家券商 的交 易量 。 3.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按 规定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有 关情况 、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 经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 露, 同时 将本 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原 则 , 对 券商 选择 和分 仓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 益冲 突进行 妥善 处 理,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五 )基 金的 融资 和融 券 1.为了应付 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 途,可 以借入 现金。该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为 了应 付交 易清 算等 临 时用途 , 可以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并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 与交易 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现 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9 2)存 款证 明; 3)商 业票 据; 4)政 府债 券; 5)中资商业 银行或 由不低 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 外 金融 机构(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基金 有权在 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限 内要求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本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3.本基金可 以根据 正常市 场惯例,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参 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有参 与正回 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与正 回购交 易,应 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 调整以 确保现 金不低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 一旦买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方应 当在正 回购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 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 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 回购交 易,应 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已 购入证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金管 理人应 当对本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失负 相应责 任。 4.本基金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正回购 交 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 总市值 或所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 本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 得计入 本基 金总 资产 。 5.本基金如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规定 建立适 当的 内控 制度 、操 作程序 和进 行档 案管 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0 五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十 九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 资部 、 社 保 基金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委 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易管 理部 、 金 融工程 部 、 信 息技 术部 、 客 户服务 部 、 市 场部 、 总经 理 办公室 、 董事 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计划财 务部 、行 政部 、基 金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和 国际业 务部 。公 司 在 北京 、上海 、西 安 、 成都 、 武 汉、 福州 、 沈阳 和广州 等地 设立 了 八 家分 公司 , 并 在香港 设立 了子 公司 。 此 外, 公 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理 念 , 坚持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 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 公 司所 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2011 年1月16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共管理3只 封闭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景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1 只ETF 及1只ETF 联接基金 :大 成 深证成长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及联接 基金,1只 创新型基 金:大 成景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15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货币 市场 证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1 投资基金、 大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财 富管理2020 生命 周期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创新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策略 回报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中 证 红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大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财 经 大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总经理 ;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大 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 职 中国人 保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 2008 年 11 月 起同 时担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颢先 生 , 董 事总 经理 ,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 委国土 局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资金 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主 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 团) 公司 战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规 划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2 杨赤忠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历 任深 圳蓝 天基金 管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 理; 长盛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 金经 理;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 光 大证 券证 券 投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光大 证券助 理总 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读 ,中国 注册会 计师,注册 资产评 估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蔺春林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 学本科 。 1970—1971 年 , 解 放军信 阳坦 克师 锻炼 ; 1971—1987 年, 任兵 器部 5107 、5137 厂生产 会计 员 、 财 务处 长 ;1987 年—1998 年 , 任湖 北省财 政厅 中 央企业 处副 处长 、财 政部 驻湖北 省专 员助 理;1998 年—2005 年, 任财 政部 驻 江西专 员办 专 员助理 、副 专员 、专 员、 党组书 记;2005 年 8 月, 任中央 纪委 、中 组部 金融 巡视组 局长 ; 2007 年 1 月退 休。 于绪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环 太平 洋律师 协会会 员 、 全 国律 协金融 证券委 员会 委员 、 华 中科 技大 学兼 职 教授及 研究 生导 师 、 北 京 工商大 学客 座教 授 、 华 北 电力大 学客 座教 授。1990 年—1995 年, 任 河北省 保定 市中 级人 民法 院助理 审判 员 ;1995 年—1998 年 , 北 京 大学法学硕 士学习 ;1999 年,香港大 学法律 学院访 问学者、香 港法律 教育信 托基金访问 学 者;1999 年—2001 年, 北 京大学 法学 博士 学习 ;2001 年起 任大 成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高级 合 伙人、 管委 会委 员。 万曾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研究 员, 曾 任上海 市政 府发 展研 究中 心处长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综 合规 划土 地局党 组书 记 、 局 长, 浦 东新区 发展 计划 局党 组书 记, 上海 浦东 发 展集团 和上 海浦 东投 资建 设有限 公司 筹建 负责 人和 法人代 表 , 现 任上 海市 公积 金管理 中心 党 委书记 、主 任, 上海 市政 府特聘 决策 咨询 专家 。 刘大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家开 发银 行顾问, 高 级 经济师 ,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家 。 中 国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导 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 易大学 兼职 教授 , 清华 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高级研 究员。 先后在 北京市人民 政府研 究室( 副处长、 处长) ,北 京市第 一商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监事会 : 胡学光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广东 省 高级经 济师 评审 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湖 北金融 高等 专科 学校 任教 , 广 州金 融高 等专 科学 校 任金融 系副 主任 ; 1992 年—2003 年 4 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3 在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先后任 “广 证基 金 ” 、 “广 证受益 ”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 副总裁 , 兼任 中山 大学 岭 南学院 兼职 教授 、 中天 证 券研究 院副 院长 , 广东 证 券博士 后科 研工 作站指 导导 师;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宁加岭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1983 年 2 月—1987 年 6 月, 任财 政部 人教 司 副处长 、 处长;1987 年 6 月—1994 年 6 月 , 任 财政 部行 政司 副司长 、 司 长;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任 财政 部德 宝实 业总 公司总 经理 、法 人代 表;1999 年 6 月起 ,任 职于 财 政部离 退休 老 干部局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江 苏北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中国 银 河投资 管理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上 海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监。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学士 。 曾先 后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 理。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部总 监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主 管。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部 总监 、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2010 年 11 月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董 事会秘 书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4 2.拟任 基 金经 理 张英辉 先生 , 毕 业于 英国 埃克斯 特大学 , 硕士 学历 , 具有 19 年以 上境 外证 券 从业经 验 。 2010 年 5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职于 国际业 务部 , 负 责 QDII 基 金的筹 备工 作 以及海 外经 济研 究工 作。 3.公司 境外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公司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3 名 成员 组成 ,设 主席 1 名, 其他 委员 2 名 。名 单如下 : 刘明 , 助 理总 经理 , 投 资 总监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境 外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 ;曹 雄飞 ,研 究部 总监, 大 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境外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委 员; 连少 冬,国 际业 务部 总监 ,境 外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 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帐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并配 合基金 托管人 收集与本基 金有关 的基金 资产投资 所在国 家及 地区 法律 的相 关规定 及限 制; 10.编 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5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帐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大 合同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7.依据《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的投资 顾问 及其 他第 三方 机构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6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资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资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 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8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9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资 产 、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 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0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 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1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 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 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2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 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 基 金资 产 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 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3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六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0 年 12 月 20 日证 监许 可【2010 】1876 号文 核准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指 数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为认 购期 、首 发期 或募 集期) 为 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 起到 2012 年 3 月 18 日 , 本基 金 于该期 间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 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此类 变 更适用 于所 有销 售机 构。 基金发 售募 集期 若经 延长 ,最长 不得 超过 前述 募集 期限。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相关 公告 、通 知。 (四)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 法规和 有 关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者 。 (五)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上 述销 售机 构办 理开 放式基 金 业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 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 参 见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当地 代销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4 机构的 公告 、 通知 。 除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 何 与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六)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发售 募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或者 通知 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 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 同, 若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 自行 决 定日常 业务 办理 时间。 (七) 认购 原则 及持 有限 额 1.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3.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单 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的 累计认 购 规模没 有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认 购的 数额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于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4. 对 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性 进 行确认 。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 的确认 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募集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到 各销 售网 点或 以其 规定 的其他 合法 方式 查询 最终 确认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构 不承 担 对确认 结果 的通 知义 务, 投资者 本人 应主 动查 询认 购申请 的确 认结 果。 (八) 基金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九)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 基 金资产 ,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5 认购金 额 M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十) 基金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1.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注 : 认 购金 额在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适 用绝 对数 额的认 购费 金额 , 即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 所适用 的认 购费 率为 1.20% ,认 购 期利息 为 100 元 ,则 该投 资者认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 +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 +100 )/ 1.00=98,914.23 份 2.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认 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认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 金资 产 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 基 金资 产 所 有。 (十一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 折算 成基 金 份额计 入基 金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十二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十三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 基 金资 产 中列支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具备 上 述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募 集期 限届 满之日 起十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在基金合 同生效 前,基 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 当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 募集结束 前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三十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 纳的认购款 项,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五 千万 元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 因及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和 美 国主 要证 券交 易所 同时交 易的 正常 交易 日 为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日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具 体开 放时 间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开 始申 购或 赎回 的两 日前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人民币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8 的原则 实施 两日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应 在 T+3 日 (包 括该 日)后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因 投资 者未 及时进 行该 查询 而造 成的 后果由 其自 行 承担。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如果 交易 所 等基金 投资 市场 休市 , 赎 回款项 将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 十三 个工 作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有关规 定处 理。 4.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详 细程序 或手 续, 以开 放申 购和( 或) 赎回 的相 关公 告为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9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 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在 扣除手 续费 后, 余额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25 % 的部 分 ,应当 归入 基金 资产 。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体 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4.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并 依法 公告 。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 转换费 率和 调低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 金 额在 扣除相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0 点后 第 3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赎回净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赎 回净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本基金 的赎 回净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净 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3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两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 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三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 或两个 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本基金 主要投 资市场 的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 而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6) 本基 金已 经达 到监 管 机构核 定的 本基 金的 募集 规模;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 者 的 申 购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投 资 者 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本基金 主要投 资市场 的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2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至 少 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基 金 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 规定制定并公 告。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未来若 条件 允许 , 在不 损 害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本基金 份额 可在 交易 所交 易、 进行 场 内申购 、 赎 回, 不需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3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 括继 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其中 :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 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2.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必 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 料,并 向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3.符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 起二个 月内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4.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金申 购与赎 回等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 点)时 ,应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 步或两 步完 成 , 具 体按 各 销售机 构要 求办 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 管申请 ,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 托管业 务确 认成 功后 转入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网 点) 。 5.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冻 结。 6.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金管 理人将 可以办 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 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 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4 7.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 手续费 、汇 款费 等; 10.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费与 指数 数据费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投 资 顾问 , 包 括投 资顾 问费 )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 资产托 管人 , 包括 向其 支 付的相 应服 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5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十、基金的资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在境 内开 立 基金资 金账 户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资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境 外资产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资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境外资 产托管 人因基 金资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资 产。 4.基金托管 人或境 外资产 托管 人按照 规定或 境外市 场惯例开设 基金资 产的所 有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自 身相应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理人 和境 外投 资顾 问 、 基金托 管人 和 境 外托管 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资 产不 属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6 其清算 范围 。 7.非 因基 金资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资产 强制执 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基 金 的估值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美 国主要 证券 交易所 同时 交易 的正 常交 易日。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 按估值 日当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次发 行且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 发 行且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于上 市流通 的债券 ,证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证 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若债券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 及 时通 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7 书面形 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3.基金 估 值方 法: (1)上市交 易型基 金的估 值按估值日 当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市场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2)未上市 交易的 基金按 照可取得的 最近估 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若基 金份额净 值无法 通过 公开 渠道 获得 ,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按照 最 能反映 基金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3)若某只 基金同 时存在 上市交易型 部分和 未上市 交易部分 , 则区分 上市 交 易型 部分 和 未上 市交 易 部 分后 分别 按上述 方法 估值 4.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流通 受限 、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 应 参照 上述 估值 原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 估 值。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4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4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对于按照 中国法 律法规 和基金投资 所在地 的法律 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 各项税 金,本基 金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 调 整。 7.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8.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欧元 、 日 元 、 英 镑对 人民币 汇率 的 , 采 用当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 涉及 其 他货币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 , 采用美 元作 为中 间货币 进行 换算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不改 变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承 担的 责任 。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按 本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8 复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外 资产托 管人、 投资顾问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人民 币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 位 (含第三 位) 内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估 值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交易 机构或 独立价 格服务商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以 及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9 十二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部分的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3.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最多 不超 过 12 次 , 全年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期末可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4.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 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执 行。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境 外资产托管 人相独 立的、 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机构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及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 2 日内 披露 。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赎 回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指 定媒体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公 历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公历 日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 起九十日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六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资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更 换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 27. 基金 运作 期间 如遇 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该事 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有关基 金交 易管 理 、 佣 金 返还安 排 、 代 理投 票政 策 、 流 程、 记录 等文 件 , 应 当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十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的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资产 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对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三十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资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资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资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资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十 六、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 王 圣明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中国银 行业 务涵 盖商 业银 行、 投资 银行 和保 险三 大 领域 , 其 中, 商业 银行 业 务是中 国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 行的传 统主 营业 务 , 包 括 公司金 融业 务 、 个 人金 融 业务及 金融 市场 业务 。 中 国银行 提供 的公 司金融 业务 包括 存款 业务 、 贷 款业 务、 国际 结算 及 贸易融 资业 务 , 以 及银 行 汇票 、 本 票、 支 票、 汇兑 、 银 行承 兑汇 票 、 委 托收 款、 托收 承付 、 集中支 付 、 支票 圈存 及票 据托管 等其 他公 司金融 业务 ; 个 人金 融业 务包括 储蓄 存款 业务 、 个 人贷款 业务 、 个 人中 间业 务、“ 中 银理 财” 服务 、 私 人银 行业 务和 银 行卡业 务等 ; 金融 市场 业 务主要 包括 本外 币金 融工 具的自 营与 代客 业务 、 本 外币 各类 证券或 指数投 资业 务 、 债 务资本 市场业 务 、 代 客理 财和资 产管理 业务 、 金 融代理 及托 管业 务等 。 多年来 中国 银行 围绕 客户 需求所 做的 不懈 努力 , 得 到了来 自业 界 、 客 户和 权 威第三 方的 广泛认 可 。 在 与国 际同 业 和国内 同业 的激 烈竞 争中 , 凭 借雄 厚的 实力 和优 良 的服务 , 中国 银 行脱颖 而出 , 成为 北京 2008 年奥 运会 唯一 的银 行合 作伙伴 ; 自 1990 年 以来 , 中国银 行一 直 荣登 《财 富》500 强排 行榜 ;2004 至 2008 年 , 中 国银 行连续 被 《环 球金 融》 杂 志评为“中国 最佳外 汇银 行” , 并 评 为 2008 年 度中 国最 佳债 券和 现 金管理 银行 ; 2008 年 , 中 国银行 在 《银 行家》 杂志“世界 1000 家 大银行” 中 排名 第 10 位;2008 年中 国银行 被《 财资 》评为 中国 最 佳贸易融资 银行;2008 年 中国银行被 《金融 亚洲》 评为最佳贸 易融资 银行、 最佳外汇交 易 银行、 最佳 派息 政策 承诺 奖、 亚 洲最 佳公 司 ( 最佳 股利政 策) ;2008 年 中国 银行被 《亚 洲货 币》 杂 志和 《 贸易 融资》 杂 志分别 评为 中国 最佳 外汇 服务银 行和 中国 本土 最佳 贸易服 务银 行; 2008 年 中国银行 被《欧 洲 货币》评为 中国区 最佳商 业银行、中 国区债 务资本 市场最佳投 资 银行、 香港 区最 佳商 业银 行和中 国区 最佳 外汇 服务 奖;2008 年 中国 银行 再次 荣获“ 优信 咨询 (Universum )” 评选的“ 最 理想雇 主奖”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肖钢先 生, 自 2004 年 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自 2003 年 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 行 长,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 期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 货 币政 策 司司长 、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总裁、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等 职。 肖 先生 出生 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 海南 省副 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 1952 年 5 月,1977 年 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 济系财政金 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京 大学光 华管理 学院金融学 专业博 士研究 生学历和经 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 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2000 年 11 月加 入 中国银 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 1980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 任职 于 中国建 设银 行, 曾工作于多 个岗位 ,先后 担任分行行 长、总 行多个 部门的总经 理及副 行长。1978 年毕 业于 南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 6 月 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起 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 司业 务处 处 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助 理 、 党 委委 员等 职。 董先 生 出生 于 1962 年 11 月,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情 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根 据 不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 部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产 品、 机 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 析与监 督 、 风 险管 理与 内 控、 核算 估值 、 信 息技 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 行 政 管理等 各层 面的 多个团 队, 现有 员 工 110 余人。 另外 ,中 国银 行在 北京市 分行 、上 海市 分行 、深圳 市分 行、 广东省 分行 、江 苏省 分行 设有托 管业 务团 队。 (四)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09 年 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 封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 银核心 价值 股票 、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 国 泰金 鹿保 本混合 (二 期) 、 国泰金 鹏蓝 筹混 合 、 国投 瑞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 海富 通股票 、 海富 通货 币、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 益增 长混合 、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 成长股 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 华 夏大 盘精 选混 合、 华 夏回报 二号 混合 、 华夏 回 报混合 、 华夏 行 业股票(LOF) 、 嘉实超短 债 债券、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沪 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货币 、嘉 实稳健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 选股票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实债 券、 嘉 实主题 混合 、 金鹰 成份优 选股票 、 银河 成长 股票 、 易方达 平稳 增长 混合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混 合、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混 合、易 方达 货币 、易 方达 稳健收 益债 券 、 易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方 达中小 盘股 票、 万 家 180 指数、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银华 优质 增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 长股票 、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景 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长 城货 币 、 景顺长 城鼎 益股票(LOF) 、 泰信天 天收 益货币 、泰 信 优质生 活股 票、招 商先 锋 混合、 泰达 荷 银精选 股票 、 泰达 荷银集 利债券 、 友邦 华泰 盛世中 国股票 、 友邦 华泰 积极成 长混合 、 友邦 华 泰价值 增长 股票、 南方 高 增长股 票(LOF) 、国富潜力 组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 债券、 宝盈 核 心优势 混合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票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友 邦华 泰货 币、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 、 招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 东方 核心动 力股 票 、 金 鹰行业 优势股 票 、 泰 信债 券增强 收益 、 万 家稳 健 增利债 券、 嘉实 回报 混合 、海富 通中 证 100 指 数(LOF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摩根 士丹利 华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工银 全球股 票(QDII) 、 嘉实海 外中国 股票(QDII) 、银华 全球优 选 (QDII-FOF) 等 81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市 场型 、 指 数型、 行业型 、 创新 型等 多种 类 型的基 金和 理财 品种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五)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工 职业 道 德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实 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 在 敏感 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 安 装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七、境外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香港 )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1 号 中银大 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1 号 中银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和 广北 成立时 间:1964 年10 月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黄 晚仪 联系电 话:+852-3419-3753 中国银行(香港 ) 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 )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 更改名称为中 国银行 ( 香港 )有限公司 ,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 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 香港 ( 控股 )有限公司- 则于2001 年2 日在香港 注册成立,并于2002 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 联 合交易所主 板上市 ,2002 年12 月2日 被纳入为 恒生指 数 成份股。 中银香 港目前 主要受香港 金 管局、 证监 会以 及联 交所 等机构 的监 管。 截至2009 年12月31 日 , 中 银香港 的总 资产 为1,288 亿 美元 , 资 本总 额为101.8 亿 美元 , 其 中实收 资本 为55.2 亿 美元, 资本充 足比 率达16.85% , 托管资 产规 模达3,920 亿 美 元。 2009 年12 月31日 评级 如下 : 长期




















短期 惠誉/Fitch Ratings














A























F1 穆迪/Moody’s

















Aa3























P-1 标普/Standard & Poor’s








A-























A-2 十八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0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梁靖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梁 靖、 瞿宗 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1)东 直门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 室 联系人 :李 宁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2)平 安里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 28 号 光大 国际 中 心 1601 室 联系人 :廖 红军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1)广 东路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南 京西 路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580 号 南证 大 厦 102 、103 室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1 联系人 :朱 君 电话:021-62185377 、62185277 传真:021-62185233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 刘 亚东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滕 涛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2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9)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区 中心广 场香 港中旅大 厦第 五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4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1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1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5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7)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1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6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0)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2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2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7 (2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25)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26)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752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 :谢 亚凡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8)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2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9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3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4) 中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0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3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3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潘 鸿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38)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1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1)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2 网址:www.csco.com.cn (42)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4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44)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5)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490208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3 网址:www.hlzqgs.com (4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7)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48)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网址:www.daton.com.cn (4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4 (5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联系人 :宋 萍萍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5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资 产;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 取认 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 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对基 金代销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6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资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 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投 资顾问 ,委 托境 外投 资顾 问协助 投资 管理 等业 务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并 配合基 金托管 人收集与本 基金有 关的基 金资产投 资所在 国家 及地 区法 律的 相关规 定及 限制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7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帐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据 《基金 法》 、 《 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资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的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 方机构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当 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保 管基金 资产, 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 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确保 基金及 时收取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8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资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资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管( 或委托 境外资 产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定 期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 还应 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 责任 ; (21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国 家 外 管局 报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 情况 , 并 按 相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22)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 的 有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 人民 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23 ) 保存 基 金管 理人 的 资金汇 出 、 汇 入、 兑换 、 收汇 、 付 汇、 资金 往来 、 委托及 成交 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9 (21)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 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资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资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遵 守基金管理 人及其 代理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0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在 不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在 交易 所交易 ; 7、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1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则载明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 但 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2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它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作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3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4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指 定 ) 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通 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规定表 决通过的事 项,召 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5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资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的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资产 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对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三十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资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6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资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资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资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7 四、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 起 60 日 内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 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 本 基金 合同 是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于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资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五 )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投资 者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10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8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 王 圣明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中 实际 应当 监控 事项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 股票库 等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 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中 有关投资 限制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3、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中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9 有关禁 止行 为的 约定 ,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十 六条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为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 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均有 责任保 证所 提供 名单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性, 并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 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托管 人只 对进 行 金融衍 生品 、 证券借 贷 、 回 购交 易之 交 易对手 作出 监督 。 监督 范 围并不 包括 一般 证券 买卖 之券商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6、对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中 实际可 以监控 事项约定的 基金投 资的其 他方面进 行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投 资顾 问的 违规行 为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基 金管理 人责 成投 资顾 问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 行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 纠 正或基 金管 理人 未责 成投 资顾问 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投资 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 后,进 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报 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0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投 资顾问 及 其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和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其 投资策 略及 决定) 及其 投资 回报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资产 、 开设 基 金资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未 对基 金 资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 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 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电 话或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 管理人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或境外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上 述情况 中属 于境 外托 管人 存在违 规事 项的 ,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负责 规范境 外托 管人 的相 关行 为,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境外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的 后果承 担 责 任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 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不作 任 何担保 、 暗 示或 表示 , 并 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任 何责 任 。 四、基 金资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1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资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资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可将 基金资 产安全 保管 和办理 与基金 资产过户有 关的手 续等职 责委托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 按照有关市 场的适 用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支付 现金、办 理证券 登记 等托 管业 务。 7、除非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存 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 行为, 基金托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资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 合 法性 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8、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 人在因 依法 解散 、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时, 不得 将基 金资 产归 入 其清算 财产 , 但 投资 运作 地 法律法 规或 行业 惯例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二) 基 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验 资 完成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资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 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 生效条 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托管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托 管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2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投 资市场的交 易所或 登记结 算机构或境 外资产 托管人 处,按照 该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出借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相 关证明 文件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投 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 地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资产 投 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七)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时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 基金 托 管人 。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资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 少 20 年。 五、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一) 资产 定价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按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定价 。 在进 行资 产定价 时,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依赖本 协议 所约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3 定的经 纪人 、 定 价服 务机 构 或其他 机构 的定 价信 息, 但 在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资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开放 日 14 :30 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后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当日 18:00 之前 盖章 或签 字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定 期对外 公布 。 基金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 位(含第三 位)内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 估值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 按其 规 定处理 。 6、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偏 差并且 偏差在 合理的范 围内 , 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也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 7、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资 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 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4 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 的 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 了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不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8、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及 其他 中介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履行 追偿 义务 。 9、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 说明书 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 编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5 日内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70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5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章, 季度 、 半 年度 、 年 度报 告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 核意见 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的登 记与 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负 有保 密义 务 。 除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何 第三 方 披露 ,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终 止与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管理 、 托管 与 转托管 , 股东名 册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 录。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基 金份 额, 且不收 取任 何申 购费 用。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 期 申购计 划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具 体服 务事宜, 以 有关 公告 、 通知 为 准。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线 、 大 成绿色 通道 、基 金 E 点 通 和财富 俱乐 部。 “ 满意 理财 热线”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 的人 工服务 和 7× 24 小 时自 助 语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 工作时 间选 择人 工查 询 、 咨询 、 信 息定 制、 投诉 建 议服务 , 也可 选 择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自 助语音 系统 查询 基金 净值 、账户 情况 、公 司介 绍等 服务。 “ 大成 绿色 通道”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邮 寄对 账单 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 一 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邮寄该份额持 有 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 记录 该 份额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申 购 、 赎 回、 非交 易 过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账 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同时 提供 理财期 刊定 期 送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出 版《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 财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订阅。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8 “ 基金 E 点通”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 电子 对账 单及 电子 刊物订 阅 平台 、 网 站留 言互 动平 台 和网上 交易 平台 等 。 通 过 先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及时 迅捷 的基 金信 息和理 财服 务。 “ 财富 俱乐 部” 是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的高 端客 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 为 优质客 户提 供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021-53599588- #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四) 《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9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一 年 二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