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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标普(096001)

大成标普: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大 成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一 年 二 月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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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7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7 五、基 金备 案 ................................................................. 8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9 七、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14 八、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 15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1 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26 十一、 基金 的托 管 ............................................................ 28 十二、 基金 的销 售 ............................................................ 28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28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 29 十五、 基金 的融 资和 融券 ...................................................... 35 十六、 基金 的资 产 ............................................................ 36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7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0 十九、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2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3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43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 46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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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违 约责 任 ............................................................ 48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 49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49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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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 订立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本 基 金合同 ” )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的运 作,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信 托法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2006 年 4 月 13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发 布的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告 (2006)第 5 号》 、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 证监 会 发布并 于 2007 年 7 月 5 日 起施行 的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 ( 以 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和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批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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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相关 的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 如 与本 基金合 同不 一 致或相 冲突 , 均以本 基 金 合同为 准 。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本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本 基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应按 照《 基金 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四 ) 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确认份 额和 赎回 基金 确认 份额均 以 人 民币 元计 算, 在本基 金存 续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汇率 变动 风险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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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 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 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 境 外资 产托 管 业 务的 境外金 融机 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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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 问: 是指符 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根据合同为 基金管理 人 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 买卖建议 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 得收入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大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 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日: 月: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指公历 日;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以及美国主 要证券交 易 所同时 交易 的 正 常交 易日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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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 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 基金 资产 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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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 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 资 产净 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标的指 数: 法律法 规: 指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以 及未来 可能 发生 变更 的其 他指数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 病 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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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指数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 实 现基金 投资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的有 效 跟踪,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 (五) 基金 的最 低 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具体 费率 由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 示。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披露 。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 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 法规和 有 关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者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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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不超 过 5% 。 (五) 发售 规模 本基金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外 管局 核准 的境外 投资 额度 , 对 基金 发售规 模进 行限制 。 具 体规模 限制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约 定。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规 模不受 上述 募集 规模 上限 的限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金 的外汇 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并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 六)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五、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 具备 上 述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募 集期 限届 满之日 起十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基 金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当存入专 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结 束 前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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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三十日内 返还 投资者 已缴 纳的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五 千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 因及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美 国主 要证 券交 易所同 时交 易的 正常 交易 日 为本基 金的开 放日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日期 和时 间之 外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具 体开 放时 间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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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开 始申 购或 赎回 的 两 日前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折算 为 人民币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两日 前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应 在 T+3 日 (包 括该 日)后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因 投资 者未 及时进 行该 查询 而造 成的 后果由 其自 行 承担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如 果交 易所 等基金 投资 市场 休市 , 赎 回款项 将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 十三 个工 作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有关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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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两日 前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调整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各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赎回 净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净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本基金 的赎 回 净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额 =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用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实 际执行 的申 购费 率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 笔 分别计 算。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实际 执行 的赎 回费率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 基 金资 产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用 在扣除 手续 费后 余额 不得 低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当归 入 基 金资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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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两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3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两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金 资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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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开放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本 基金主 要投资 市场 的交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 (6) 本基 金已 经达 到监 管 机构核 定的 本基 金的 募集 规模;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本 基金主 要投资 市场 的交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 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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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转 换 的 程 序 及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十二 )基 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未来若 条件 允许 , 在 不损 害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份额 可在 交易 所交 易 、 进行 场 内申购 、赎 回, 不需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 法强制 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其中: 1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其 他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体 ; 3 、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 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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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网点 ) 。 (五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并 冻结 。 (六)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 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资 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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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投 资顾问 ,委 托境 外投 资顾 问协助 投资 管理 等业 务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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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 基 金资 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 法接 受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并配 合基金 托管 人收集与 本基 金有关 的基 金资产 投 资所在 国家 及地 区法 律的 相关规 定及 限制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帐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 基 金资 产 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 的投 资顾 问 及 其他 第三 方机构 的行为 承 担责 任 ; (23)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当 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4)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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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 款;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 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 全保管 基金资 产 , 准时将公 司行 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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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 金资 产 境 内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 基 金资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 帐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基 金 资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资 产 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资 产托管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定期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21)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 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局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按 相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 (22)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 的 有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 人民 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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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 的 资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托及 成交 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 (21)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资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 基金 资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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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在 不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 额 在 交易 所交易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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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 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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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它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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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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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 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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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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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 准并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核 准并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资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资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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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 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十一、基金的托管 (一 ) 本 基金 资产 由 基金 托管人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订 立 《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基 金资 产 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保 基 金资 产 的安 全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委 托符合 《 试行 办 法 》 规 定 条件的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境外 资产 托管业 务。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根据 托管 人的 委托 履行 其相应 职责 。 托 管人 与境 外资产 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协 议, 用以 规范 基金托 管人 与境 外资 产托 管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业 务。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 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机 构应 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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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二 十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7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为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 必要 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 实施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 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 实 现基金 投资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的有 效 跟踪,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 与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相 关的公 募基 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 、 结 构性 产品 等,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 行存 款、 现 金等 货币 市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以及 与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相 关 的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型 基金 、 结构 性产 品 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95% , 其中 投资 于与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相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 型基金 、 结 构性 产品 的比 例 不超过 10% ; 投资于 现金 、 银 行存 款、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20% ,其 中投 资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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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 三) 投资 理念 通过指 数化 投资 最大 限度 的分享 美国 经济 长期 增长 的稳定 收益 。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但在 因特 殊情 况 (如 股票 停牌 、 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无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本基金 还可 能将 一定 比例 的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相关 的公 募基金 、 上 市交易 型基金 以 及结 构性 产品 , 以优 化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达到 节约 交易 成本 和有效 追踪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目的 。 本基金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 , 由 于必须 保有 一定 比例 的现 金资产 , 导致 在市 场上 涨的 过程中 , 基金 投 资组 合的 表现 可能 会落后 于标 的指 数 的 表现 。 另外, 由于 基金 投资 组合 权重与 目标 指 数成份 股权 重的 不一 致、 股票买 卖价 格与 股票 收盘 价的差 异、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整与 指数 成份 股权重 的调 整所 产生 的交 易费用 、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项费 用与 开支 都会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产 生跟踪 误差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 为 基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目 标 指数偏 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决 策依 据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力 争控 制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5% (以美 元资 产计价 ) 。 未来, 随着 跟踪 标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投资 工具 的增 加,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相 关投 资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公告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全 收益 指 数) 未来 , 如 果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的 提供 商标 准普 尔公 司终止 对基 金管 理人 继续 使用该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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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授 权 , 或 者是标 准普 尔公司 基于 其独 立判 断停 止继续 发布 该指 数 ,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 的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保 护持 有人 合法 利益 的前提 下 , 以 不损 害持 有人 利益为 原则 , 可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美 国股 票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基 金以 及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预 期风险 较高 的产 品。 ( 七)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 为 3 步 : 确 定目标 组合 、 确 定建 仓策 略和逐 步调 整。 (1)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完全 复制 方法 确定目 标组 合。 (2) 确定 建仓 策略 :基 金 经理根 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的分析 ,确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3)逐 步调整 :通过 完全 复制法最 终确 定目标 组合 之后,基 金经 理在规 定时 间内采 用 适当的 手段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的 时间 内达 到这一 投资 比例 。 此 后, 如 因标的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 基金 申购 或赎回 带来 现金 等因 素导 致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2 、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1) 每日 投资 组合 管理 1 )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的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如 : 增发 、 配 股 、 拆股 、 缩 股 、 分 红、 停 牌 、 复 牌 、 暂 停交易 等) 信息 , 以 及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进 而进 行组 合调整 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提供依 据。 2 )成 份股 的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不定 期的 调整 公告 , 基金 经理依 据 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决 策, 在指 数成 份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 析并 确定组 合调 整策略 , 尽量 减少变 更成 份股带 来的 跟 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 )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变化, 确定 指数 变化 是否 与预期 一致 , 分 析是 否存 在差异 及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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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产生 的原 因, 为投 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4 )每 日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 踪与分 析 根据本 基金 每日 申购 和 赎 回信息 ,分 析由 此对 组合 产生的 系列 影响 。 5 )组 合持 有证 券、 现金 头 寸及流 动性 分析 : 基金经 理分 析实 际组 合与 目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其 原因 ,并进 行成 份股 调整 的流 动性 分 析 。 6 )组 合调 整: ① 利 用数 量化 分析 模型 , 确定将 实际 组合 调整 到目 标组合 的最 优方 案和 组合 交易计 划 。 ② 如发 生成份 股变 动、成 份股公司 合并 及其他 重大 事项,及 时提 请 境外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召开 会议 ,决 定基 金的 操作策 略。 ③ 调 整组 合, 达到 目标 组 合的持 仓结 构。 (2) 定期 (每 月) 投资 组 合管理 1 )每月 末,根 据基金 合同 中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等的支 付要 求,及 时检 查组合中 现金的 比例 ,进 行支 付现 金的准 备。 2 )每月 末,在 基金经 理会 议上对投 资操 作、组 合、 跟踪误差 等进 行分析 。分 析最近 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间 的跟 踪偏离 度情 况, 找出 未能 有效控 制较 大偏 离的 原因 。 3 )每月 末,公 司 境外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对 基金的 操作 进行指导 与决 策。基 金经 理根据 公 司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 决策开 展下 一阶 段的 工作 。 3 、投 资组 合调 整 (1) 投资 组合 调整 原则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金 所构建 的投 资组 合将 根据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进 行 相应调 整。 同时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申 购赎 回变 动情况 等变 化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时 调整 , 以 保证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基 准指 数间 的高 度正 相关和 跟踪 误 差最小 化。 (2) 投资 组合 调整 方法 1 )成 份股 变动 的调 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指数 化投 资组合将 根据 所跟踪 的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对其成 份股的 调 整而进 行相 应的 跟踪 调整 。 ①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的 审核、 公布 与调 整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委员 会不定 期举 行会 议, 决定 成份股 的变 动, 即将 某只 (某几 只 ) 股票新 纳入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或将 某只 (某 几只) 股票自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成份 股中 剔 除。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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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调整 期 间 根据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的审核 公布 与调 整频 率 , 本 基金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期间 原 则上为 不定 期调 整。 具体调整 期间 原则上 定为 : 标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调 整决定公 布日 起至该 股票 正式纳 入 (剔除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后 的五 个交 易日 之内 。 ③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调整 方 法 本基金 将按 照标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 对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调 整方 案 , 结 合本 基金 投资组 合 的构造 原则 和权 重, 在考 虑跟踪 误差 风险 的基 础上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2 )成 份股 权重 的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每季 度对 成 份股的 权重 进行 调整 , 使 每一个 指 数成份 股的 权重 重新 回至 0.2% 。 本基 金将 根据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成 份股 权 重变动 公告 , 及时进 行相 应调 整。 当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成 份股 因增发 、 送 配等 股权 变动 而需进 行成 份股 权重调 整时 , 本基 金将 根据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公司 的股 权变 动公 告及 时计算 需要 调 整的权 重比 例, 并适 时进 行相应 调整 。 调整期 间原 则上 定为 : 对 于每季 度的 成份 股权 重的 定期调 整 , 在 调整日 ( 通 常为每 季度 末的最 后一 个 月 的第 三个 周五收 盘后 ) 之 前 5 个交 易日与 之后 的 5 个交 易日 内完成 。 对 于因 公司行 动进 行成 份股 调整 时, 在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调整决 定公 布日 起至 该股 票除权 日后 的 5 个交 易日 之内 进行 调整 。 3 )其 它调整 ① 限 制性 调整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针对 基金 投资比 例的 相关 规定 , 当基 金投资 组合 中按 基准 权重 投资的 股 票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 过规定 限制 时, 本基 金将 对其进 行实 时的 被动 性卖 出调整 , 并 相应 地对其 他资 产类 别或 个股 进行微 调, 以保 证基 金合 法规范 运行 。 ② 大 额赎 回调 整 由于本 基金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点 , 当 发生 大额 赎回 超 过最高 现金 保有 比 例 5% 时 , 本 基金 将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同 比例的 被动 性卖 出调 整, 以保证 基金 正常 运行 。 ( 八) 投资 限制 1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2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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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3 、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此项 非流 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4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但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


6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 九) 禁止 行为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 金资 产 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 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10)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有下 列 行为 : (1)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2)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3)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十)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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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五、基金的融资 和融券 (一) 为了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 途, 可以 借入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二 ) 为 了应 付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 , 可以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参与 证券借 贷 交 易。并且 应 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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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本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三 )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 基金支 付 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本 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四 ) 本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易 、 正回 购交易 ,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或 所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本基 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 得计入 本基 金 总 资产 。 ( 五) 本基 金 如 参与 证券 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规 定建立 适当 的内 控制 度、 操作程 序和 进行 档案 管理 。 十六、基金的 资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的 应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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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基金资金 账户 及 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资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基金 管 理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 金资 产 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 金资 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因 基 金资产 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资 产 。 4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资产 托管人按 照规 定或境 外市 场惯例开 设 基 金资产 的所 有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资 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 基 金资 产 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 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理人 和境 外投 资顾 问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管 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资 产 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7 、非 因 基 金资 产 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资产 强制执 行。 十七、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 美 国主要 证券 交易所 同时 交易 的正 常交 易日。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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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 按估值 日当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次发 行且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 发 行且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若债券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 及时 通过 书面形 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3 、基金 估 值方 法 : (1)上 市 交易 型基金 的估 值按估值 日当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市 场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2)未 上市交易 的基 金按 照 可取得 的最近 估值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估值 ; 若基 金份额 净 值无法 通过 公开 渠道 获得 ,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按 照最 能反映 基金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3)若 某只基 金同时 存在 上市交易 型部 分和未 上市 交易部分 ,则 区分上 市 交 易型部分 和 未上 市交 易 部 分后 分别 按上述 方法 估值 。 4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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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4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4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6 、对于 按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投 资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规定 应交 纳的各 项税 金,本 基 金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7 、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 8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 欧 元、 日元、 英镑 对 人民币 汇率 的, 采用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 涉 及 其 他货币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 采用美 元作 为中 间货币 进行 换算 。 (五) 估值 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不改 变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承 担的 责任 。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本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投资顾 问 无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 产 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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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 (含第 三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估值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交易机 构或独 立价 格服务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 、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 手续费 、汇 款费 等; 10、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费与 指数 数据费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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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投资 顾问 , 包 括 投 资顾问 费 )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基金 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资产 托 管人 , 包 括 向 其支 付的相 应服 务 费) 按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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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 润 中 已实 现部 分 的 孰 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3 、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不超 过 12 次 , 全年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期末可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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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执 行。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 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算 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 基 金 年 度财 务 报 表 及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 2 日内 披露 。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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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指 定媒体 ,披 露开放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公历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 公历 日后 两个 工作 日内,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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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资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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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 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 换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 27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 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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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资产清算 组, 在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 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资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资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资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 统一接 管 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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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 清 算组 优先 从 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 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 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资 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 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资 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 的规定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给 基金 资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 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资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二) 由于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给 基 金资产 或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 当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三)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或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在无 过错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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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 失或 潜在 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 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五 ) 本 合同 当事人 一方 违约后 , 其他 当事方 应当 采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 内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于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资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五)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资 者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 以下 无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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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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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