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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标普(096001)

大成标普: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一 年 二 月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2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4 五、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和 托管 职责 ............................................................................... 5 六、 基 金资 产 的 保管 .......................................................................................................................... 6 七、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8 八、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9 九、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 计核 算 ................................................................................................. 12 十、基 金收 益分 配 ............................................................................................................................ 15 十一、 基金 信息 披露 ........................................................................................................................ 15 十二、 基金 费用 ................................................................................................................................ 17 十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8 十四、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19 十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境外 托管 代理人 的选 任 ............................................. 19 十六、 禁止 行为 ................................................................................................................................ 20 十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 20 十八、 违约 责任 ................................................................................................................................ 21 十九、 争议 解决 方式 ........................................................................................................................ 22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22 二十一 、其 他事 项 ............................................................................................................................ 23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23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10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王 圣明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以 下简 称《 试行 办法 》 ) 、 《 关 于实 施 〈 合 格境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 外证 券投资 管 理试 行办 法 〉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订 立。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大成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之间在 基 金 资产 的 保管 、投 资 运作 、 净值 计 算、 收益 分 配、 信 息披 露 及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确 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 人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 若 因境外 托管 人的 过错 、 疏 忽等原 因 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本 协议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本协 议的规 定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中实 际应当 监 控 事项的 约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等各投 资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的 变 化, 对各 投 资品 种 的具 体 范 围予 以 更新 和 调整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上述 投 资范 围对 基 金的 投 资进 行监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及基 金合 同 中 有关投 资限 制 的约 定, 对 基 金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中有 关 禁 止行 为 的约 定 ,对 本托 管 协议 第 十 六 条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和 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 督。 为对 基 金禁 止 从事 的 关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相 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均 有责 任保 证 所提 供 名单 的 真实 、准 确 和完 整 性, 并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对 方 ; 4、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 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 手组成 。 基金 托管 人只 对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 借贷 、 回购 交 易之 交易 对 手作 出 监督 。 监 督 范围 并 不包 括 一般 证 券买 卖之 券 商。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 时 对交 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新 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金 融 衍生 品、 证 券借 贷 、回 购 交易 时, 交 易对 手 应符 合 交易 对手 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管 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 定 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行 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据 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中实 际可以 监控事 项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 核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或 其 投资 顾 问 的违 规 行 为, 应 及时 以 电话提 醒 或 书面 提 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由 基金 管 理人 责 成投 资 顾问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进行 核 对确 认 并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未予 纠正 或 基金 管 理人 未 责成 投资 顾 问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和 核查 , 包括 但 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制 度等。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 投 资 管理人 对 基 金资 产 的 投资 运作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 进行 交 易后 的投 资监控 和 报告 。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投资监 督 报 告的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受 限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其 投资顾问 及 其 他 中介 机 构提 供 的数 据和 信 息, 基 金托 管 人对 这些 机 构的 信 息的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不 作 任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或其 投资顾问 的投 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其投 资策略及决 定) 及其 投资 回报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 协 议的 有 效期内 , 在 不违 反 公平 、 合理原 则 以 及不 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遵 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求 的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本协 议 的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资产 、 开设 基金 资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托 的 境外托 管 人 擅自 挪 用 基 金 资产、未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 由未 执 行或 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 电 话或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境外 托 管人 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 或境 外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上述 情况 中 属于 境 外托 管 人存在 违 规 事项 的 ,基 金 托管 人有 义 务负 责 规范 境外托 管人 的相 关行 为 ,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境外 托管人 的行 为造 成的 后果 承担责 任 。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交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 性,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 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 就基 金 管 理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 信息 的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不 作任 何担保 、 暗示 或表 示,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的 信息 的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所 引起 的损 失不负 任何 责 任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5 五 、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受托人 职责 : 1、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 投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施 监督 , 如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外 管局 报告; 2、 安 全保 护 基 金资 产 ,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 收取所 有应 得收入 ; 3、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4 、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执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事宜 ; 5、 确 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6、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申 购 、认 购、 赎回 等 日常交 易; 7、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确定 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8 、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以受 托人 名 义 或其 指 定的 代理 人名 义 登 记资 产; 9、 每 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0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审 慎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对基 金 的境 外 财产, 基金托管 人 可授 权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代 为履 行 其承担 的 受 托人 职 责 。境 外 托管 人 在履 行职 责 过程 中 ,因 本 身过 错、 疏 忽等 原 因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受损 的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托管职 责: 1、 安 全保 管 基 金资 产 , 开 设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2、办理 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3、保存 基金 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 汇 、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 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 据审慎 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应当 将其 自有 资产和 基金 的财 产严 格分 开。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6 六、基金资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资 产 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安 全保 管 基金资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 基金 资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资 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 基 金资 产 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 基 金资 产 安全 保管 和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过 户有 关 的 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 三方机 构履 行 。 6、 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按照有 关 市 场的 适用 法律 、法 规和 市场 惯例 ,支 付 现金 、办理 证券登 记 等 托管 业务 。 7、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 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金托 管人 将 不 保证 其 或其 境 外托 管人 所 接收 基 金资 产 中的 证券 的 所有 权 、合 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 括 是否 以良好 形式 转让 ) 。 8、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在因依 法解 散 、撤 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终止 清算 时,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但 投资 运作 地法律 法规 或行 业惯 例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 并管理 。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验 资完 成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 资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并 指定 的 基金 托 管银 行账 户 中, 并 确保 划 入 的 资金 与 验资 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生效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7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 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3、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所 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处, 按照 该 交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规 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以 及 各自 委 托代 理人 均 不得 出 借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 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 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资产 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七) 与 基 金资 产 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及有 关 凭 证。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有 关重 大 合同 后应 及时 将 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提 交 给基 金 托管 人 。 除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委托 的 第三 方机 构 在代 表 基金 签 署与 基金 资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时 一 般应 保 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20 年。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8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 第三 方 机 构在运用 基 金 资产 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或 境 外资产 托 管 人发 送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收 付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第 三方机 构 的 指令 、 办理基 金的 资金 往来 等有 关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事先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 下称 “授 权通 知” ) , 载明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 名单 (以 下称 “指 令发 送 人员”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 限 范围 。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 令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 预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 2、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 公章并 由法 定 代 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 人 签 署 ,若 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应 附 上法 定 代表 人的 授 权书 。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授权 通 知后 以电话 确认 ,授 权于 通知 载明的 时间 生效 。 3、若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第 三 方机构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授权 通知 ,方 法参 照上 述约定 处理 。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通知 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 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 作 基金 资产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投 资指令 。 包 括各类 付款 指令( 含赎 回、 分红付 款指 令) 、 实物 债券 出入库 指令 以及 其他 资金 划拨指 令等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指 令类 别、 款项 事由 、 支 付时 间、 到账时 间、 币别、 金额 、账 户等 ,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如 另有 需要还 须 加 盖预 留印 鉴。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指 令 由 “授 权 通知 ” 确定的 指 令 发送 人 员代 表 基金管 理 人 用加 密 传真 的 方式或 其 他 双方 确 认 的方 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对 于 被授 权 人依 约定 程 序发 出 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否认 其 效 力。 但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已 经撤 销 或更 改 对交 易指 令 发送 人 员或 机 构的 授权 , 并且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本 协议 确 认后 ,则 对 于此 后 该交 易 指令 发 送 人 员或 机 构无 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 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 但未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的情 况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资产 托管 人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发送 指 令时, 应 为 基金 托 管人 留 出执行 指 令 所必 要 的时 间 。 指令 传 输 不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9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划 款 时间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 到账所 造成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下 达 指 令时 , 应确 保 基金的 银 行 存款 账 户有 足 够的资 金 余 额, 确 保 基金 的 证券 账 户有 足够 的 证券 余 额。 对 超头 寸的 指 令, 以 及超 过 证券 账户 证 券余 额 的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不予 执行 , 但应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责任 。 2、指 令的 确认 和执 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指定 专 人接收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预先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其 名单, 并 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 接 受指令 时 ,应 对投 资指 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 鉴 是否 与 被授 权 人预 留的 授 权 通知相符 等 进行 表面 真 实性 的 检查 , 对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得 不合 理拖 延。 (四)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正 确 执行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合 规 的指令 , 致 使本 基 金的 利 益受到 损 害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除此 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 及时 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的 合 法合 规 指令 对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五)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若 对授 权 通知的 内 容 进行 修 改( 包 括但不 限 于 指令 发 送人 员 的名单 的 修 改,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 少提 前 1 个 工作 日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 的文件 应由 基金 管 理 人加 盖 公章 并 由法 定代 表 人或 其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若由 授 权签 字 人签 署, 还 应附 上 法定 代 表 人的 授 权书 。 基金 管理 人 对授 权 通知 的 修改 应当 以 加密 传 真 或 其 他双 方确 认 的形 式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同 时电 话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变 更通 知 后应 立即 向 基金 管 理人 电 话 确认 。 基金 管 理人 对授 权 通知 的 内容 的 修改 经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后 于通 知载 明 的生 效 时间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 权通 知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 金 的 交易 及 清算 交 收指基 金 在 交易 过 程、 申 购赎回 过 程 和基 金 现金 分 红过程 中 的 结算 交收。 (一)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基 金 买卖证 券 的 清算 交 收。 资 金汇划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交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0 易成交 结果 和交 易成 交形 式 具体 办理 。 如 果 因 为基 金 托管 人 自身 过错在 清算 上 造成 基 金资产 的 损 失, 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赔偿 基 金 所遭 受 的直 接 损失 ;如 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市 场 操作 规 则的 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 卖 等原 因 造 成基 金 投资 清 算困 难和 风 险的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后 应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确 保在 资金 结算 前有 足够的 资金 头寸 用于 交易 资金结 算。 2、 在 账户 现金 不足 的情 况 下,基 金托 管人 (或 其境 外托管 人) 将根 据不 同国 家或地 区 、 市 场 以及 投 资品 种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相应 账 户中 现金 不 足的 情 况, 由 基金 管理 人 补足 所 需现 金 缺 额或 者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垫付 交 易所 需现 金 ,但 基 金托 管 人 并没 有 义务 为 基金 资产 垫 付交 易 所需 现 金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境 外 托管 人对 托 管账 户 中与 已垫付 现金 和相 关合 理费 用额度 相当 的基 金资 产拥 有( 并有 权行 使) 留 置权 。 留 置权的 效力 应 持 续 至 在本 协 议项 下 产生 的对 基 金托 管 人的 债 务得 以清 偿 为止 。 前述 债 务是 指在 履 行本 协 议过 程中所 产生 的应 由基 金承 担并由 境外 托管 人垫 付的 款项及 垫付 款产 生的 费用 等。


3、抵 销


除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法 律享有 的 任 何其 它 补救 外 ,在法 律 法 规许 可 的范 围 内,基 金 托 管人 可 事 先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后, 用 本协 议 项下 基 金对 基金 托 管人 所 负的 任 何付 款义 务 ,抵 销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协议 项下 对基 金所负 的任 何付 款义 务, 而 不论各 项义 务的 付款 地和 币种( 为 此目 的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进行 任何 必要的 货币 兑换) 。 4、资 金和 证券 账目 核对 的 时间和 方式 (1)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2)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核 对证 券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 量。 (二)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 2、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于 每个 开放日 的 T+2 日 15:00 前 将申购 、赎 回 开 放式 基 金的 数 据传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对传 递 的申 购 、赎 回开 放 式基 金 的数 据 准 确、 完 整性 负 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查 收申 购资 金 的到 账 情况 并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款项 。 3、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托 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送 有关 数据( 包括 电子 数据和 盖 章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1 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 无 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 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4、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5、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 满 足 申购 、 赎回 及 分红资 金 汇 划的 需 要, 由 基金管 理 人 开立 资 金清 算 的专用 账 户 ,该 账户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管理 。 6、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资 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 基金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 金 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 人 未 及时 履 行 通知 义 务给 基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7、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 基金 托管 账 户 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基金 托管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 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垫 款义 务。 8、资 金指 令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基 金管 理人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下达 指令 。 资 金 指 令的 格 式、 内 容、发 送 、 接收 和 确认 方 式等除 与 投 资指 令 相同 外 ,其他 部 分 另行 规定。 (三)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2 日 15:00 前,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 和 转 换 基金 的 份额 , 并将 清算 确 认的 有 效数 据 和资 金数 据 汇总 传 输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据 此进 行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的基 金会 计处理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要求 注册 登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专门 用于办 理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款项清 算 的 “基金 清算 账户 ” 。 基金 托 管账户 与 “基 金清 算账 户 ”间 的资 金清 算遵 循“ 净 额清算 、 净额 交 收”的 原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应 收资 金( 包 括 T+3 日申购 资金 及基 金转 换转 入款) 与托 管 账 户应付 额 ( 包括 T +7 日 赎 回资金 及扣 除归 基金 资产 的赎回 费、 T+7 日 基金 转 换转出 款及 扣除 归 基金 资产 的转 换费 )的 差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3、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将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在 当 日 15:00 前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2 “ 基 金清 算 账户 ” 划到 基金 的 托管 账 户, 托 管人 在资 金 到账 当 日通 过 加密 传真 或 其他 双 方约 定方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将 有关 收 款凭 证 传真 给基 金 管理 人 进行 账 务管 理; 当 存在 托 管账 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 日 15:00 前划到“基 金 清算账 户” ,托 管人 当日 通 过加密 传真 或其 他双 方约 定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将有 关书 面凭 证交给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理 。 (四) 基金 现金 分红 的资 金清算 1、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披露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 要的 划款 时间 。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一) 资产 定价 基 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负 责 按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约定 的 定价 原 则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定 价。 在 进行 资 产定 价时 ,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有权 本 着诚 意 原则 , 依 赖 本协 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 定价 服务 机 构或其 他机 构的 定价 信息 ,但 在不 存在 过错 的前 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 托管 人 对上 述 机构 提供 的 信息 的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不 作任 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 构的 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资 产 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和复 核 1、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估值 日 对基 金 进 行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 合 《基 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 个 开放 日 14 :30 之前 ,基 金 管理人 将前 一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估值 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 送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传 真 后对 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当 日 18 :00 之前 盖章 或签 字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对外 公 布。 基 金月 末 、年 中和 年 末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计 账 目的 核 对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3 时进行 。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产 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 含第 三位 )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 基 金 份额 净 值估 值 错误 。当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估值 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 述 内容 另 有规 定的 , 按其 规 定处 理。 6、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 偏 差并 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围 内 , 基金 份 额净 值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为准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管 费也 应 以基 金 管理 人的净 值计 算结 果计 提。 7、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 基 金资 产 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实际 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 对此 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不 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值 数 据也 不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 人也 应 承担 未 正 确履 行 复核 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 述错 误 造成 了 基 金 资产 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已 各自 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不 当 得利 之 主体 主张返 还 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 金额 不 足以 弥 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已 承担 的 赔偿 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8 、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其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消除 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履行 追偿 义务 。 9、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按 照 其对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布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4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应 按 照 双方 约 定的 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记 和保 管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 对双 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 , 互相 监 督, 以 保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 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定 期 就会 计 数据 和 财务指 标 进 行核 对 。如 发 现存在 不 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 六个 月 更新 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 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编 制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并 于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公 告 ;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5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于会 计年 度 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 告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70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于 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 ,将 报 表盖 章 后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 立 即进 行 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机构 在 季度 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半 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 账 务处 理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 的 月度 报 告 上加 盖 业务 章 , 季度 、 半年 度 、年 度报 告 上加 盖 托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 或者 出 具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书 , 双方 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不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 其编 制的 报 表对 外 发布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5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是指 将 该基金 的 可 分配 收 益根 据 持有该 基 金 份额 的 数量 按 比例向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进 行分 配 。基 金可 分 配收 益 是该 基 金收 益扣 除 按国 家 有关 规 定可 以在 基 金收 益 中提 取的有 关费 用等 项目 后得 出的余 额。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收益 分配 原则 的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收益 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 定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审核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于 收到 收 益分 配方 案 后完 成 对收 益 分配 方案 的 审核 , 并将 审 核意 见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审 核通 过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同 时 ,对 外予 以公 告;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 于 收益 分 配日 之前 就 收益 分 配方 案 达成 一致 , 基金 托 管人 有 义 务将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相 关 情况 的 说明 提 交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在上 述 文 件提 交 完毕 之 日起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利 对 外公 告其 拟 订的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且 基 金托 管 人有 义务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实施 该收益 分配 方案 , 但有 证 据证明 该方 案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除外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 采用 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 者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的 方 式( 下 称“ 再投 资 方式 ” )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自 行 选择 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 红利 发 放 日 将分 红 资金 划 出。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及 时进 行 分红 资金 的 划付 。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再投 资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当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的 账务处 理 。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1、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试 行办 法》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中 产 生的 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获 得 的业 务 信息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6 应 予 保密 。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对本 基 金的 任何 信 息, 不 得在 其 公开 披露 之 前, 先 行对 双方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外 的任 何机 构、 组织 和个人 泄露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除 为 合法 履 行法 律法 规 、 《 基 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所 必 要之 外 ,不 得 为其 他目 的 使用 、 利用 其 所知 悉的 基 金的 保 密信 息 ,并 且应 当 将保 密 信息 限 制 在为 履 行前 述 义务 而需 要 了解 该 保密 信 息的 职员 范 围之 内 。但 是 ,如 下情 况 不应 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 会等监 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 应的 信 息 披露 职 责。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 督促 、 彼此 监督 , 保证 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定期 报告 、 临时 报告 、 基金 资产 净 值 公 告 及其 他必 要 的公 告 文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予 以公 布。 3、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必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 计。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的 公 告, 必须 在至 少一 种报 纸 指定的 媒体 发布 ;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必 要,还 可以 同时 通过 其他 媒体发 布。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将 基金 合 同、 首次 募 集 的 招募 说 明书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 定期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临时 公 告等 文 本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并 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查 询和 复 制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文 本存 放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查询 有 关文 件 提供 必要 的 场所 和 其他 便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 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对 于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信 息的 暂停 或延 迟披露 的 (如 暂停 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采取 补救 措施 。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失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 露。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7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 、 《 试 行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于每 个上 半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 、每 个会 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在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及年 度报告 中分 别出 具托 管人 报告。 十二、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基金 管 理费( 如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投资顾 问 , 包括 投 资顾 问 费)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基 金 托 管费( 如 基 金托 管 人委 托 境外资 产 托 管人 , 包括 向 其支付 的 相 应服 务费) 按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三) 其他 费用 证 券 交 易费 用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基 金 信息 披 露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的会计 师 费 和律 师 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基 金分 红 手续 费以 及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 可以 列 入的 其 他费 用等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关 合同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8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对于 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的基 金费 用 (包 括 基金费 用的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准 、 支付 方 式等) ,不 得从 任何 基金 资 产 中列 支。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此 项调整 不 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两 日 予以披 露。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如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妥善 保 存持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 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职 责。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负 有 保密 义 务。除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及其 中 的任 何 信息 以 任何 方式 向 任何 第 三方 披 露 ,基 金 托管 人 应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及其 中的 信 息限 制 在为 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9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资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20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正 本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其 委 托的 投资 顾 问在 代 表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资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一 般应 保 证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 原件 。基 金 管理 人 在签 署该等 重大 合同 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并保存 至 少 20 年以 上。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 有关 文 件档案 均 负 有保 密 义务 , 任何一 方 不 得在 基 金 有关 文 件档 案 公开 披露 前 ,先 行 向双 方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之 外的 任何 机 构或 个 人披 露,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境外托管代理人的选任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 业 务资 料 , 并 与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 或 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及时 办理 基 金管 理 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给予 积极 配 合,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资 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料, 并 与 新任 基 金 托管 人 或临 时 基金 托管 人 及时 办 理 基 金 资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移 交手 续。 基 金管 理 人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和 净值。 (三) 境外 托管 代理 人的 选任: 1、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谨慎 、 尽责的 原则 选择 符合 以下 条件的 境外 托管 机构 担任 境外托 管 代 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0 (1) 在中 国大 陆以 外的 国 家或地 区设 立, 受当 地政 府、金 融或 证券 监管 机构 的监管 ;


(2)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实 收资本 不少 于 10 亿美 元或 等值货 币或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少于 1000 亿美元 或等 值货 币;


(3) 有足 够的 熟悉 境外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4) 具备 安全 保管 资产 的 条件;


(5) 具备 安全 、高 效的 清 算、交 割能 力;


(6) 最近 3 年 没有 受到 监 管机构 的重 大处 罚 ,没 有 重大事 项正 在接 受司 法部 门、 监管 机构 的立案 调查 。 2、基 金托 管人 应监 督境 外 托管代 理人 ,要 求其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处 理托 管事 宜。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本款 第 1 项 选择 了境 外托 管代 理人 ,即 可被 确认 为充 分 履行了 选择 境 外 托 管代 理 人的 义 务, 在此 种 情形 下 ,基 金 托管 人对 境 外托 管 代理 人 的破 产等 非 履约 行 为以 外的其 它情 形不 承担 责任 。 ( 四)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六、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一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 )除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或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动 用或处 分 基 金资 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 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 协 议 经双 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 以 书面 形 式对协 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1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本基金 的 财 产进 行清算 。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自 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法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或 本 托 管协 议 约定 , 给 基 金资 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害 的 ,应 当 分别 对各 自 的行 为 依法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 基金 资 产 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当 承 担连 带 赔偿 责任。 ( 二 ) 当事 人 违约 , 给另一 方 当 事人 或 基金 资 产 造成 损 失 的, 应 就直 接 损失进 行 赔 偿; 另一方 当事 人有 权利 及义 务代表 基金 向违 约方 追偿 。如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 1、不 可抗 力; 根据 不可 抗 力的影 响 ,违 约方 部分 或 全部免 除责 任 ,但 法律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2、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在 没有 故意 或过 失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资 或不 投资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或潜 在损失 等; ( 三 ) 当事 人 违约 , 另一方 当 事 人在 职 责范 围 内有义 务 及 时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 尽 力 防止 损失的 扩大 。 ( 四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五 ) 为明 确 责任 , 在不影 响 本 协议 本 条其 他 规定的 普 遍 适用 性 的前 提 下,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即 使 该人 员 下达 指令 并 没有 获 得基 金 管理 人的 实 际授 权 (例 如 基金 管理 人 在撤 销 或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2 更授权 权限 后未 能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但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明 知或 应当 知道 指令下 达人 员 所 下达的 指令 未获 得授 权或 超越授 权, 则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3、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4、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基金 资产 ( 包 括实物 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包 括委托 他人 保管 ) 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 应收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算 错误的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后 同意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 金托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计 算错 误的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同 意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 未正 确 履行 复核 义 务 的 相 应责 任;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 据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及 时 清 算 的, 由 责任 方 承担 由此 给 基金 资 产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及 受 损害 方 造成 的直 接 损失 , 若由 于 双 方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不能 依 据证 券 登记 结 算机 构的 业 务规 则 及时 清 算的 ,双 方 应按 照 各自 的过错 程 度 对造 成的 直接 损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由于 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 未正确 、 及时 执行 合法 合 规的指 令 所 产生 的责 任 ,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解决 , 但若 自 一方书 面 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提 交 仲裁 时该 会 现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应 各 自继 续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3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 人 签字 ,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双 方签署 之 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生效 。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 基 金资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四 ) 本协 议 一式 六 份,协 议 双 方各 持 二份 , 上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各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除 本 协 议有 明 确定 义 外,本 协 议 的用 语 定义 适 用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签 字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以下 无正 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4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基金管 理人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人:


签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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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地 :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