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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内需(161810)

银华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由 天华证 券投资基 金转 型而成 。依 据中国 证
监会2009 年6 月18 日 证 监 许可[2009]530 号 文 核 准 的 天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天华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 终 止上市 、 调 整投
资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修订 基金合 同, 并更 名为 “ 银华 内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自2009 年7 月1日 起, 由 《 天华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 订而 成的 《银 华内 需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开 放 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
时,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了 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有关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0 年12 月31 日 ,所 披 露的投 资组 合 为 2010 年第 4 季度 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38 
七、基 金的 存续 ............................................................................................................................. 39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40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41 
十、基 金的 投资 ............................................................................................................................. 4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0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1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八、 风险 揭示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87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8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8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银华 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及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银华 内需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应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银华 内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天华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而 成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银华 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本基 金合 同由 《天 华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修 订 而成 5 、托管 协议或 本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内需 精 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本 托管 协议由 《天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修 订而 成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银华 内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银华 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集 中申 购期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业务 规则: 指《银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发 布实施 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申 购 赎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及 代销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实 施细则 9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0 、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月1 日起 实施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作 出的修 订 11、《销 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月25 日颁 布、同年7月1日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2、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运 作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月29 日颁 布、同年7月1日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本基 金合 同目 的,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 或中 国人 民银 行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可 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9、 机 构投 资者: 指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权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和有 效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于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 基 金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指 按照 有 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之规 定召 集、 召开并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24 、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天华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封闭 式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期 限 , 终止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并更 名为 “银 华内 需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等 一 系列事 项的 统称 25 、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及 交易 场所, 分别 简称 “场 外” 和“ 场 内 ” 26 、 场 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的 会员 单位 外的 销售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申 购和赎 回 的场所 27 、 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内 的会 员单 位进 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 上市交 易的 场所 28 、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通 过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29、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30 、 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指 以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且具 有场 内基 金申购 赎回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作为 代销 机构 ,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业务 31 、 场 外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指 销售 机构 不使 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通 过自 身的柜 台或 其他 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3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33 、直 销机 构: 指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4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以 及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会员单 位 3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6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37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38 、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 过 场外代 销机 构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39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申 购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40 、会 员单 位: 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41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投资 者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即A股 账户 )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42、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43、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44、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 《银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生 效 起始日 , 本基 金合同 自天 华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起 生效 , 原 《 天华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45、 集 中 申 购期 : 指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间 , 最长 不超 过一个 月 46、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间 4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8、日 :指 公历 日 49、月 :指 公历 月 50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的工 作日 51、T+n 日 :指 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52、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53、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4、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本 基金基 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6、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届时有 效的 业务 规则 在本 基金份 额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57、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58、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9、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0 、巨额 赎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61、元 :指 人民 币元 62、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3、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7、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8、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 易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国 性基金管 理公 司。公 司注 册资本为2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比 例: 29% ) 、 第 一创 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出 资 比例: 29%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 资比例 : 21% ) 及山 西海 鑫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 资 比 例: 2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3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 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养老 金业 务部、 运作 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总 经 理 (董 事会)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部 、 深 圳管 理部 、 监 察稽核 部等18个 职能 部门 ,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和 上海 分公 司2 个分 支 机构 。 此 外, 公司 还设 有A 股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境外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特定 资产投 资决 策委员 会3个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分 别负责 指导基 金及 其他投 资组合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彭越先 生: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最高 人民检 察院 ; 并 曾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珠林 先生 , 副 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甘 肃省 职工财 经学 院财 会系 讲师 ; 甘肃 省证 券公司 副总 经理 ; 蓝 星清 洗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 理;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副总裁 ; 中 国证 监会 发审 委委员 、 并 购重 组委 委员 ;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 委员会 委员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总裁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 副处 长 ( 正处 级) ; 吉 林省 长岭 县副 县长 ; 吉林 省财 政厅 文教 行政 财务处 副处 长、 处长; 吉林 省财 政厅 副厅 长、厅 长兼 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吉林 省政 府秘 书长 兼办公 厅主 任 、 副省长 , 兼 吉林 市副 市长、 代市长 、 市 委副 书记、 书记 。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党委书 记。 李兆会 先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担 任运 城市 光彩事 业促 进会 副会 长、 运城市 工商 联副会 长 、 运 城市民 营企 业协会 会长 、 中国光 彩事 业促进 会常 务理 事、 第九 届全国 工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 西省 运城 市人 大常委 委员 、山 西省 民营 企业协 会副 会长 、山 西省 工 商联 副会 长 、 山西省 青联 副主 席、 全国 青联委 员、 全国 工商 联常 委委员 、 十 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等 职务 。 现 任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海 鑫钢 铁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代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汪贻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全 国人大 常委 会法 制工 作委 员会民 法室 主任科 员。 现任 北京 至元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主任 、律师 。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李丹女 士, 监事 , 大 学学 历。 曾 任职 于长 春师 范学 院, 深 圳蛇 口建 筑装 饰工 程公司 , 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后海路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董事。 李欣先 生: 监事 , 大 学学 历, 注 册会 计师 。 曾 任信 永中和 会计 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员;上 海泾华 联合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经 理、 审计 部经 理助 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财务 部总监 助理 。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交 通进出 口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 证监 会信息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 处 长。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凌 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业 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徐子涵先 生: 金融学 硕士 ;毕业于 清华 大学、 英国 帝国理工 大学 ;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就职于 英国 保诚集 团M&G 基金管理 (国 际)公 司, 任商业拓 展分 析师; 曾就 职于海富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交 易员、 股票 分析 师、 海富 通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海富 通 强 化 回 报 混合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助 理 以 及 海富 通 风 格 优 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助 理。2010 年1 月加 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自2010 年6 月21 日起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齐海滔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为2009 年7 月1日起 至2010 年12 月27 日。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 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上官 亦武 、金 斌、 姜永康 、王 华、 况群 峰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行政 主管 、 交 易 部经理 , 上海华 创创 投管 理事 务所 合伙人 ,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员, 东吴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经理 、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 长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员 等职 。 自2006 年7月6 日至2008 年6月10 日 担任 长信 金利 趋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08 年6月 加盟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 任银 华核 心价 值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经 理 及 银 华成 长 先 锋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同 时 兼 任公 司 总 经 理助 理、A 股基 金投 资总 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上官亦 武先 生, 大学 学历 。曾任 江苏 国家 安全 厅科 员,深 圳发 展银 行海 南证 券部职 员 , 海南国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君安 证券 北京知 春路 营业 部机 构服 务部经 理。1999 年11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 , 曾 任投 资 管理部 交易 主管 。 现 任交 易管理 部总 监 。 金斌先生 ,硕 士。曾 在国 泰君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从事行业 研究 工作。2004 年8月加 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 研 究主 管等 职。 现任银 华优 势 企 业基金 基金 经理 、公 司研 究部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2001 年至2005 年 就职 于中 国平 安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员、 组合 经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 理职务 。 曾 担任 银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 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银华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王华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员 。 曾任 职于西 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2000 年10 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 在研 究策 划部 、 基 金经理 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 况群峰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职 于招 商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担 任资本 市场 策划部 项 目 经理及战 略部 高级研 究员 ;2004 年4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曾任 银华 核心 价值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银华 领先 策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06 年9月14 日 至今 ,任 银华 优 质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基金 的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上 述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 性与权 威性 。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 内部风险 控制 工作必 须从 实际出发 ,主 要通过 对工 作流程 的 控制, 进而 实现 对各 项经 营风险 的控 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 投资管理 、基 金运作 、计 算机技术 系统 等相关 部门 ,在物 理 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制 定,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 公 司设 有督察 长 ,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公司 和基 金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理 性进 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 公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生 重大风 险事 件 时 向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 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录 , 制 定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 9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 20 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 09 年1 月15 日依 法 成立。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全 部资 产、 负债 、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自己 的努 力赢得 了良 好的信誉 ,每 年位居 《财 富》世界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为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 备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着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 4年 被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20 07年 中国 农业 银行通 过了 美国 SA S7 0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S AS 70 审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 的 全面认 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 民银行批 准 成立 , 2 00 4年 9月 更名为 托管 业务 部, 内设 养老金 管理 中心 、 技 术保 障处、 营运 中心、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保 险资 产托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综合 管理 处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风险管 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级 经济师 、 高 级工程 师、 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 服 务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20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0 年12 月 31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87 只, 包 括银 华内 需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富 国天 源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夏平 稳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积 极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 先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 成长 价值证 券投 资 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信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 精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分红 增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货 币市 场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信诚四 季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弹 性 市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货 币市 场基金 、 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 心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价 值成长 双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 策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 天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深 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联 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丰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先锋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德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上 证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创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信用添 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汇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兴业 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 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可转 换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 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 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参 数设 置将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投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 、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 面 警示 。 对本 基 金投资 比 例 接近 超 标、 资 金头寸 不 足 等问 题 ,以 书 面方式 对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提 示;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C2办 公楼10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 :李 夕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营销 中心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 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702 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 :孙 为君 2. 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联系人 :滕 涛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 全 国)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全国 ) 网址:www.boc.cn 5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7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8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健一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99999 公司网 站:bank.pingan.com 11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宁 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热 线:96528 , 上 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 站 :www.nbcb.com.cn 13)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公司网 站:bank.ecitic.com 14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1 公司网 站:www.sdb.com.cn 15 )广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 广发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6 )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5 公司网 站: www.cebbank.com 18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乌 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0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07 联系人 :楼 斯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1)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2)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6 号京 城大 厦3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23)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25)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卢 长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 :张婷 网址:www.csco.com.cn 26)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26层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8)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 :周 璐


联系电 话:0755-2262617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9)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 市 湖东路99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 五 道口 广 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0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23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31)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中 国银 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19、36 、38 、41 和42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岚 网址:www.gf.com.cn 34)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 钟 康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6)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7)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3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站:www.ebscn.cn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39)华泰 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 宗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40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1)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36号 证券 大厦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金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42)国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7074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 :武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43)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4)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022-284555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45)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6)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李涛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 免长 途费 )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东 莞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金源 中心2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 张 巧玲 网址:www.dgzq.com.cn 48)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大 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49)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50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联系人 : 俞 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51)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999或95579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52)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户服 务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53)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亭8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 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 :水晨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54)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5)东 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56)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7)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8)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郁 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人 :张 瑾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59)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0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 -2272100 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61)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联系人 :匡婷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62)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13号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津 客户服 务电 话:0351-4167056 网址:www.dtsbc.com.cn 63)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清 真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64)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5)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 :吴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6)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7)方 正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1 电话:0731-8583234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68)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客户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9)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徐 世旺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 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0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敏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71)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先烈 中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72)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 景 国际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73)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74)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潘鸿 联系电 话:010-66045446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 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www.txjijin.com 75)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6)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联系传 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77)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8)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刘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9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龙 世 纪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80 )天 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 楼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81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王 伟光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系人 :任 瑞新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 层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银城 中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安永 大楼 (即 东3 办 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王珊 珊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王 珊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 由天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银华 天华 封闭” )转 型而 成。 银华天 华封 闭前 身为 “光 大国库 券再 投资 受益 券” , 于 一九 九四 年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四 川 省分行 批准 发行 , 并 于一 九九五 年经 批准 将 “ 光大 国库券 再投 资受 益券 ” 更 名为 “ 四川 国债 投资基 金”。 光大国 库券 再投资 受益券 首期发 行2 亿 个基金 单位, 于一九 九四 年八月 九日发 行足额 并正 式成 立。 在首 期发行 时, 中国 光大 银行 作为基 金发 起人 认购 了2000 万个 基金 单位 (占发行 总额 的10% )。后 中国光大 银行 在光大 国库 券再投资 受益 券更名 为四 川国债投 资基 金时,将 所持 的2000 万个 基金单位 全部 兑付, 同时 转让了其 持有 的40% 的四川 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的 股份 , 使本基 金已 没有发 起人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基金 , 截 止到1999 年 基金 单位 总份额 为526307000 单位。 根据国 务院 文件 精神 , 四 川国债 投资 基金 于1999 年7 月由开 放式 转 为封闭 式基 金 , 同年11 月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股 东帐 户下进 行确 认 、 登记 。 根 据四川 国债 投资 基金2000 年 临时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四 川国 债投 资基 金更名 为天 华证 券投 资基 金, 增 设基 金发 起人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和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为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 并 于2000 年10 月31 日进 行了 基金规 模调 整和 转换,每 一单 位的四 川国 债投资基 金转 换为1.6 个天 华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的 总规模由 原来 的52630.7 万 份调整 为84209.12 万 份。根 据原四 川国 债投资基 金2000 年临 时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及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1 ]24 号文 批复, 银华 天华封 闭上 市后 进行 了扩 募, 扩 募至25 亿份基 金份 额。 2009年4月29 日至2009 年5 月25日 ,银 华天 华封 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召 开 ,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了 《 关于 天华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议 案内 容 包括银 华天 华封 闭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2009 年6 月18 日 证 监 许 可 [2009]530号文 核 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依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 管理人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基 金终 止上 市, 自基 金终止 上市 之日 起, 原 《 天华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失效, 《银 华内需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 合同》 生效,基 金正 式转型 为开 放式 基金 , 存 续期限 调整 为不 定期 , 基 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和 策略 调整, 同时 基金 更名为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银华天 华封 闭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取 得终止 上市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并 进行 基金份 额更 名 以及必 要的 信息 变更 之后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提 供的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登记 。 (二) 集中 申购 结束 后的 验资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集 中申购 期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 得动用,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在 集中 申购 期结束 后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者所 有。 集中 申购 期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在10日 内 聘 请 法定 验 资 机 构 进行 集 中 申 购款 项 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一)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 ( 二)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 三)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基 金份 额面 值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如 基金 份额 进行拆 分, 其面 值将 发生 变动。 (五) 集中 申购 期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为2009 年7月6 日至2009 年7 月31 日。 (六) 集中 申购 结果 本次集中 申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109,366 户,按 照每份 基金份额 初始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 , 本 次 集 中 申 购 有 效 净 申 购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4,437,014,189.20 份。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九、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9 年10 月16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100份 的部 分可 以卖 出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为0.001 元 人民 币 ;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规定 。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6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7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具有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且 具有 场 内 基 金申 购 赎 回 资 格的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会 员单 位。 其 中, 深 圳证 券账 户是 指投资 者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投资者 还可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深 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过基 金 管理人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营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业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和场 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 购和 赎 回 。 本 基金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构 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相关 内容 或其他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三) 基金 销售 对象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四)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 场内 开放 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日 交易 时间 , 场 外开 放时间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时间外 提交 的申 请按下 一交 易日 申请 处理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于2009 年9 月30 日 起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基 金采 用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其 中,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申报 单位 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规定 为准; 3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认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T+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 项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办理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不得 低于1000 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 准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单笔赎 回申 请不得低 于5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50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投资 人将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须 按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有关 规定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额 在500 万元 以上的 适用固定 金额 的申购 费, 即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申 购 费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场内申购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采用 截位 法保留 至整 数位,不 足1 份 额对应 的申 购资金 返 还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 购费 率 日常申 购费 存续期 单笔 申购 金额 (M, 含申 购费 ) 日常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的 场内 赎回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 段设置 赎回 费率 。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0.5% 注:1年指365天。 3 、本基 金申购 费在投 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 基金的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 担,其 中25% 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计 算 方式。 费率 或计 算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6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并 另行 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经 相 关销售 机构 同意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十)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登记 结 算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相应 的 登记结 算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有 关规 定予 以公告 。 (十一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 外 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持 有 人证券 账户 下。 2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请 赎回 , 但 不可 上市交 易 。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上市 交易, 也可 直接 申请 赎回 。 ( 十二)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 生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基金 管理 人认为 会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 十三)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基 金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 上述 第3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投资 者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 十四)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先权并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相 应规 则进 行处 理; 基金转 换中 转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 届时开 展转 换 业 务的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2日 内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或代 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并 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 个工作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2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 ( 十五)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 告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4.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2 周,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2 周至少 刊登暂 停公 告1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及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六)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制 定,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七) 基金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本 基金跨 系统托 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八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冻 等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的手 续费 用。 ( 十九)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 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 二十) 其他 特殊 交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还 可办理 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特 殊 交易业 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十、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重点 投资 于内 需增长 背景 下具 有持 续竞 争力的 优势 企业 , 在控 制投 资组合 风 险的前 提下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持 续增 值。 ( 二)投 资理 念 内需增 长驱 动行 业的 优势 企业, 往往 具有 更加 持续 的业绩 增长 能力 , 从 而具 有长期 投资 价值 。 投 资于 内需增 长驱 动行业 , 特别 是坚定 持有 其中业 绩优 良 、 成长 性 明 确的内 需驱 动 优 势企业 ,能 够分 享我 国经 济增长 成果 。 (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 、 上市 交易 的股票 、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权 证、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范 围为: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为60%-95% ,现金 、债券 资 产、 权证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的5%-40% , 其 中, 基金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百 分之 五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积 极、 主动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 重 点投 资内需 增长 背景 下具 有持 续竞争 力的 优势企 业,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以 股票投 资为 主 ,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不会 积极追 求 大 类资产 配置 , 但为进 一步 控制投 资风 险 , 优化 组合 流动性 管理 , 本基金 将适 度从事 防御 性 资 产配置 ,进 行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品种 投资 。 在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操 作方 面, 本 基金 在分 析内 需驱 动行业 利润 增长 情况 的基 础上, 遴选 具备综 合竞 争实 力、 估值 吸引力 和增 长潜 力显 著的 优势公 司完 成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并结 合宏 观经济 形势 、政 策环 境以 及市场 因素 变化 ,进 行主 动的资 产配 置。 (2) 行业 配置 中国经 济预 期仍 将保 持较 快的增 长态 势 , 不过 , 由 于世界 经济 减速 , 发 达经 济体需 求减 弱, 其 产业 结构 也将 发生 巨大变 化, 由此 引发 对我 国出口 产品 需求 的减 弱以 及我国 出口 产品 结构的 变化 。 在外需 减弱 的背景 下 , 我 国的经 济增 长模式 调整 已经 迫在 眉睫 , 消 费以 及由 此 引发的 投资 需求 将成 为拉 动我国 经济 持续 快速 增长 的主要 动力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以地方为单位的大规 模 出口 制 造 业 的 发 展 是 我国 二十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以 来经 济增 长 的 重 要推动 因素 , 但随着 国际 经济形 势的 变化 , 产 能过 剩与退 出是 我国 经济 面临 的重大 挑战 , 未 来我国 经济 增长 模式 将向 内需主 导、 节能 降耗 的可 持续发 展道 路转 变, 未来 一个较 长时 期的 投资策 略应 该是 以经 济转 型为主 线来 进行 行业 配置 , 内需驱 动的 行业 和公 司是 本基金 的重 点 投资标 的。 本 基金 将采 取 “自上 而下” 与 “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在内 需驱动 行业 分析 的基础 上, 选择 具有 可持 续竞争 力和 增长 前景 的优 势企业 , 综 合考 虑企 业的 估值水 平以 及市 场预期 变化 ,挖 掘投 资机 会,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实 现基 金 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内需驱 动行 业可 以分 为以 下三大 类型 : ①内需 增长 由于居民可支配收入 增长 从而自然产生消费需 求的 内需受益行业可以定 义为 “内需增 长”行 业。 与陷入 金融 危机 中的 发达 国家相 比, 中国 的刚 性需 求空间 巨大 。 在 目前 我国GDP 构成 中, 消费支 出占 比远 低于 其他 国家 , 随 着我 国经济 结构 的调整 , 经济 发展重 点将 转为内 需 , 消 费 支出比 例也 必然 随之 逐渐 上升 。 伴 随着 我国经 济的 快速增 长 、 居 民可支 配收 入提高 , 我国 城 镇居民 存在 明显 的消 费升 级倾向 , 农 村市 场则 提供 了另外 一个 巨大 的潜 在消 费市场 。 通 过降 息、 扶 持 “三 农” 、 推 进 社会主 义新 农村 建设 、 深 化收入 分配 制度 改革、 逐 步完善 城乡 社会 保障体 系建 设以 及进 一步 完善消 费政 策、 拓宽 服务 消费领 域等 政策 和措 施, 提升了 居民 的消 费能力 , 而 消费 能力 的提 升将对 相关 行业 的上 市公 司形成 业绩 驱动 , 进 而为 本基金 提供 投资 机会。 根据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标 准,本 基金 定义 的“ 内需 增 长 ”行业 包括 : 房地 产、 交 运设备 、 食品饮 料、 家用 电器 、纺 织服装 、餐 饮旅 游、 医药 生物。 ②内需 服务 居民可 支配 收入 增长 ,带 来消费 能力 和水 平的 提高 ,必然 要求 一些 行业 为“ 内需增 长 ” 行业提 供配 套服 务, 本基 金将这 部分 行业 定义 为“ 内需服 务” 行业 。 例如, 为提 高我 国居 民消 费 水平 , 必 然要 加快 农村 基础设 施建 设; 必然 要加 快铁路 、 公 路和机 场等 重大 基础 设施 建设; 必然 要加 强生 态环 境建设 和节 能环 保投 入; 为了支 持系 统性 的升级 , 必然 要提高 软件 投入 ; 必 然要 加大金 融对 内需增 长的 支持 力度 等等 。 这 些为 支持 内 需增长 而加 强的 投入 , 将对 相关行 业的 上市 公司 提供 业绩驱 动 , 进 而为 本基 金带 来投资 机 会 。 根据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标 准, 本基 金定 义 的“ 内需 服 务 ”行业 包括 : 金融 服务 、 公用事 业、 信息服 务、 交通 运输 、商 业贸易 。 ③内需 拉动 由于居 民可 支配 收入 增长 带来的 消费 需求 增长 以及 为支持 “ 内需 增长 ” 而 形 成的 “内 需 服务” , 必然 会拉 动为 之配 套的上 游产 业, 本基 金将 这些上 游产 业定 义为 “内 需拉动 ” 行 业。 这些行 业基 本是 “内 需增 长” 以 及 “ 内需 服务” 的 上游行 业, 根据 申银 万国 行业分 类标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准, 本基 金定 义 的“ 内需 拉 动 ”行业 包括 : 采掘 、 化 工 、 机 械设 备、 建筑 建材 、 黑色金 属 、 有 色金属 、电 子元 器件 、信 息设备 。 2 、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具 体流 程如下 图所 示: (1 ) 宏观机 会/ 风险判 断


①调用 基础 股票 库、 选择 属于内 需增 长范 围的 股票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团队 进行针 对性 的实 地调 研、 集中研 讨 、 委 托课题 、 实 证 分析 等多 种形式 的系 统研 究, 结合 卖方研 究机 构的 覆盖 调查 , 根 据股 票的 流动性 和估 值指标 , 运用 数 量化的 方法对A 股所 有股票 进行筛 选,经 过风险 管理 组审核 无异议 后形成 股票 基础库 ,并经 由上述 程序 和标 准对 股票 库进行 管理 和维 护。 本基金 通过 调用 该基 础股 票库 , 既 可有 效分享 本基 金管理 人投 资 、 研究 资源 , 充 分利 用 多年投 资管 理的 成功 经验 和技能 ,又 可以 有效 提高 股票选 择的 针对 性和 投资 运作的 效率 。 在基础 股票 库的 范围 内, 本基金 将选 择其 中属 于内 需驱动 范围 的股 票, 以其 为基础 建立 初级股 票库 ,构 成本 基金 股票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 ②“基 本面 —> 估值 ->市场 预期 ”层 级式 分析 和和 评级 在该阶 段, 本基 金将 严格 遵循 “ 基本 面 —> 估值 -> 市场预 期” 层级 式分 析和 研究, 即依 次经过 基本 面增 长趋 势识 别和评 估、 估值 分析、 市场 对本基 金评 估结 论的 认同 程度三 个层 次 的考察 ,确 认成 长性 与估 值。 股票投资流程 调用基础股票库 选择内需驱动范围的股票 “基本面 —> 估值-> 市场预期 ”评级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调 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自 身 研 究 投 资 经 验 和 优 势 所 建 立 和 维 护 的 银 华 基 础 股 票 库 , 确 定 本 基 金 股 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 在 基 础 股 票 库 内 , 根 据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 选 择 属 于 内 需 驱 动 范 围 的 股 票 , 作 为 本 基 金 继 续 研 究 的 对 象。 ? 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 估值分析、 市 场 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评 估 结 论 的 认 同 程 度 三 个 层 次的考察,确认成长性与估值。 ? 根 据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确 定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和 核 心 股 票 库 的 流 动 性 、 行 业 分 布 、 市 值 比 例 等 构 建投资 组合。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基本面 是公 司价 值的 基础 , 这 是任 何投 资分析 的前 提。 在这 一层 次, 本基 金 将主要 考察 企业的 质地 (包 括企 业盈 利能力 分析 、 公 司治 理结 构、 公 司战 略以 及财 务分 析) 和 公司 的成 长性( 公司 竞争 优势 和盈 利能力 的持 续性 )。 估值是 否具 有吸 引力 是投 资决策 的核 心 , 必须 对此 做出合 理的 评估 。 在 这一 层次 , 本 基 金将综 合使 用P/E 、P/B 、PEG 、P/S 以 及利 润/ 营 运现 金流等 估值 指标 。 之所以 选择 市场 预期 这一 指标, 是因 为股 票价 格表 现并不 同步 于企 业业 绩表 现, 企 业业 绩增长 也未 必相 应推 动股 票价格 上升 , 而其 中的 关键 是股价 是否 已经 对业 绩增 长或业 绩增 长 预期作 出了 反映 ,因 此评 价市场 预期 成为 衡量 公司 估值是 否到 位的 先行 指标 。 本基金将在综合评估 上述 三个指标的基础上进 行投 资决策,这样有助于 避免 “价值陷 阱”, 即避 免仅 根据 单一 估值过 程而 作出 买入 或卖 出决策 。 ③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通过对 本基 金初 级股 票库 公司的 基本 面 、 估 值和 市场 预期变 化的 分析 , 筛选 出质 地优良 、 盈利持 续增 长、 估值 具备 吸引力 和市 场预 期持 续改 善的公 司, 结合 本基 金行 业配置 策略 确定 的行业 配置 比例 ,确 定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2) 权证 及其 他品 种的 投 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的 辅助 性投 资工具 ,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除了 运用 B- S模 型、 二叉树 模型 、 隐含波 动率 等方法 对权 证 估 值进行 测算 之外 , 还 在对 发行权 证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进行深 入研 究的 基础 上, 分析评 估权 证的 内在价 值 , 在 有效控 制权 证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进 行权证 的投 资 。 对于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 部 门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本基金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 投资。 3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自 上而下 的久 期配 置、 组合 期限配 置、 类属 配置 策略 和自下 而上 的个券 精选 相结 合的 积极 投资策 略, 发现 、确 认并 利用市 场失 衡实 现组 合增 值。 (1) 久期 配置 策略 利率是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核 心驱动 因素 , 久 期是 衡量 纯债价 格对 利率 敏感 性的 指标, 久期 配置策 略就 是在 利率 分析 和预测 的基 础上 对债 券组 合久期 做出 调整 , 在 预期 利率下 降时 , 适 当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 较多 地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益 , 同时 获得比 较高 的利息 收入 ; 在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缩 短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变 量、 宏观 经济 政策 (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汇率 政策等 ) 以及资 金供 求关 系, 预测 未 来的市 场利 率趋 势, 据此 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以 及固息 债、 浮息债 和含 权债 的配 置。 (2) 组合 期限 配置 策略 组合期 限配 置策 略是 在确 定组合 久期 后, 运用 统计 和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 益率期 限结 构的变 化方 式 , 通过 对收 益率曲 线形 状变 化的 预期 选择债 券组 合类 型 ( 子弹 型、 哑铃 型和 阶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梯型) , 确 定短、 中、 长期 债券的 配置 比例 , 以 期在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过程 中获得 债券 价 格变化 带来 的收 益。 (3)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指 国债 、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 等不 同类 属债 券间 的配置 。 本基 金通 过对 流动 性利差 、 税赋水 平、 信用 利差 分析 来评估 不同 类属 债券 (同 期限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以 及交 易所 和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 增 持相 对价值 高的 类属 债券 , 减 持相对 价值 低 的 类属债 券, 从而 获取 不同 固定收 益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4) 个券 精选 策略 个券精 选策 略指 基于 对信 用质量 、 期 限和 流动 性等 因素的 考察 , 重 点关 注具 有以下 特征 的债券 : 较 高到 期收 益率 、 较高 当期 收入 、 预 期信 用质量 将改 善、 期权 价值 被低估 , 或 者属 于创新 品种 而价 值尚 未被 市场充 分发 现。 通过 深入 研究, 发掘 这些 具 有 较高 当期收 益率 或者 较高升 值潜 力的 债券 ,可 为投资 者创 造超 额投 资回 报。 (5)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上,采 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 模型和 二叉 树期 权定价模 型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评定 其投 资价值 , 选 择其 中安 全边 际较高 、 发 行条 款相 对优 惠、 流 动性 良好 , 并 且其 基础股 票的 基本 面优良 、 具有 较好盈 利能 力或成 长前 景 、 股性 活跃 并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品 种, 以合 理价 格 买入并 持有 , 根 据内 含收 益率、 折溢 价比 率、 久期、 凸性等 因素 构建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投资 组 合, 获取 稳健 的投资 回报 。 此 外,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 析不同 市场 环境 下可 转换 公司债 券股 性和 债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 过对 标的转 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价 , 力求 选择被 市场 低估的 品种 , 来 构建本 基金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的投 资组 合。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若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市 场中 出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的、 更权威 的或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并 报证 监会 备案。 本基金 选择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由 : 1. 公允 性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为公允 体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管 理能 力, 在分 析本 基金投 资 范 围和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采 取复 合业 绩比 较基准 , 选用 市场 代表 性较 好的沪 深300 指数收 益率 和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加 权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由于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 例为60%-95% ,在实 际投资 运作中 , 其中间值80%为 本基 金在均 衡市场情 况下 的股票 投资 比例,在 此基 础上本 基金 再根据不 同市 场情况下 各项 大类资 产的 预期风险 和收 益水平 对该 比例进行 动态 调整, 故本 基金采取80% 作 为复合业 绩比 较基准 中衡 量股票投 资部 分业绩 表现 的权重, 相应 将20% 作为衡 量债券投 资部 分业绩 表现 的权 重。 总体而 言 ,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所 选择 的指 数及 其权 重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资产配 置 具有较 好的 一致 性, 可以 比较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管 理能 力。 2. 易于 观测 性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所 采用的 指数 是在 市场 上公 开披露 的 , 相 关的 数据 能够 以合理 的 频率获取 。其 中,沪 深300 指数通过 沪深 两个证 券交 易所的卫 星行 情系统 进行 实时发布 ;上 证国债 指数 则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行情 系统 进行 发布。 上述 两个 指数 都易 于观察 , 任 何投 资人都 可以 使用 公开 的数 据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 算获 得比较 基准 , 这保 证了 基金 业绩评 价的 透 明性。 3. 指数 发布 主体 的权 威性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联合编 制 、 共 同开 发的 中国A股市 场 指数, 它是 中国 第一 支由 权威机 构编 制、 发布 的全 市场指 数, 流动 性高 , 可 投资性 强, 综合 反映了 中国 证券 市场 最具 市场影 响力 的一 批优 质大 盘企业 的整 体状 况 , 其 中包 括的上 市公 司 对中国 经济 的发 展具 有举 足轻重 的作 用。2005 年9月 至今, 沪深300 指 数由 沪深 证券交 易所 共 同出资 设立 的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接手 管理 。 上证国 债指 数的 发布 主体 是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上 证国 债指数 是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 所有固 定利 率国 债为 样本 , 按照 国债 发行 量加 权而 成。 上 证国 债指 数是 上证 指数系 列的 第一 只债券 指数 , 它 的 推 出使 我国证 券市 场股 票、 债券 、 基金 三位 一体 的指 数体 系基本 形成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的目 的 是 反 映我 国 债 券 市 场整 体 变 动 状况 , 是 我 国 债券 市 场 价 格变 动 的 “ 指示 器”。 目前 ,该 指数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受托 管理 。 由此可 见, 上述 两个 指数 的发布 主体 在证 券市 场上 具有较 高权 威和 中立 性。 4. 指数 的知 名度 和认 同程 度 沪深300 指数和 上证 国债指 数在市场 上具 有较高 的知 名度及市 场影 响力, 被广 大投资 人 所认同 ,并 且已 被越 来越 多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使 用。 5 .指 数的 市场 代表 性 沪深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 易所第 一次 联合 发布 的反 映A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 它 覆盖 了沪深 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 值,其 走势 与交 易所 主要 指数相 关性 高, 具有 良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此外 , 该 指数 行业比 重与 沪深两 市高 度一 致, 体现 出较强 的行 业代 表性 , 能 有效分 散指 数 组 合的行 业风 险。 上证国 债指 数是 目前 国内 涵盖范 围最 广的 国债 指数 之一,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6. 不可 操纵 性 由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用 指数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代表 性, 遵循 客观 的编 制规则 , 具 有较强 的知 名度 和权 威性 , 指数 的编 制规 则合 理、 科学、 透明 , 也 保证 了该 指数的 不可 操纵 性。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 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基金 品种 。 (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2 、国 际国 内的 宏观 经济 发 展态势 和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区域 规划 与发展 政策 ; 4 、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水平 和 走势及 基金 业发 展状 况; 5 、货 币市 场、 资本 市场 资 金供求 状况 及未 来走 势; 6 、上市 公司的 行业发 展状 况、景气 指数 、持续 盈利 能力、竞 争优 势以及 综合 价值的 评 估; 7 、债 券市 场各 主要 收益 率 曲线到 期收 益率 数据 ; 8 、国 内外 权威 专业 机构 的 企业信 用评 级; 9 、发 债公 司财 务状 况、 行 业处境 、经 济和 市场 需求 状况; 10 、有 效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八)投 资决 策流 程 1 、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在A股 基金 投资 方 面的最 高决 策机 构。A 股基 金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根据基 金合 同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公 司有 关规 章制 度的规 定 , 负 责 指导A 股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确定 对基 金经理 的授 权, 审批超 过投 资权 限的 投资 计划, 评估 基金 投资 运作 的绩效 与风 险; 2 、 基金 经理 根据A 股 基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策, 在其授 权范 围内 构建 投资 组合并 负责 组织实 施、 追踪 和调 整 , 以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3 、研 究人 员提 供相 关的 投 资策略 建议 和证 券选 择建 议; 4 、交易 管理部 根据基 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 ,进行 基金 资产的日 常交 易,就 交易 情况及 时 作出反 馈。 A 股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有 权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实 际情 况,对 上述 管理 程序 作出 调整。 ( 九)投 资限 制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40% ; 4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6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8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 十)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 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三)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 进行 了复核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818,849,409.77 85.73 其中: 股票


2,818,849,409.77 85.7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455,040,943.40 13.84 6 其他资 产


14,149,568.53 0.43 7 合计





3,288,039,921.70





100.00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60,212,848.69 4.90 B 采掘业 57,913,787.80 1.77 C 制造业 1,924,670,877.45 58.84 C0 食品、 饮料 115,220,403.78 3.52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288,091,730.49 8.81 C5 电子 101,547,945.10 3.10 C6 金属、 非金 属 325,391,674.76 9.95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020,135,654.52 31.19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74,283,468.80 2.27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64,246,199.06 1.96 G 信息技 术业 296,289,032.32 9.0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286,186,664.45 8.7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9,330,000.00 0.90 M 综合类 - - 合计 2,818,849,409.77 86.1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70 恒生电 子 8,000,000 162,000,000.00 4.95 2 300024 机器人 2,210,158 127,680,827.66 3.90 3 000012 南


玻A 5,500,000 108,625,000.00 3.32 4 000598 兴蓉投 资 5,206,579 107,411,724.77 3.28 5 300055 万邦达 657,781 88,997,769.30 2.72 6 600703 三安光 电 1,700,000 77,962,000.00 2.38 7 000792 盐湖钾 肥 1,068,944 70,806,850.56 2.16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8 300002 神州泰 岳 1,250,300 69,879,267.00 2.14 9 002407 多氟多 899,713 69,718,760.37 2.13 10 000630 铜陵有 色 1,944,791 68,164,924.55 2.0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 有债 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不 存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2


本基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04,914.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8,753.22 5 应收申 购款 9,885,900.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49,568.53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9.07.01-2009.12.31 9.53% 1.32% 10.92% 1.70% -1.39% -0.38% 2010.01.01-2010.06.30 -21.25% 1.39% -22.77% 1.27% 1.52% 0.12% 2010.07.01-2010.12.31 34.56% 1.72% 17.68% 1.24% 16.88% 0.48% 2010.01.01-2010.12.31 5.96% 1.58% -9.12% 1.26% 15.08% 0.3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0.12.31 16.06% 1.49% 0.80% 1.43% 15.26% 0.06%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持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进行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或双 方约 定的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 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 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据 的, 由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3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当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 公司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经 必要 的计 算和 核对, 仍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 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12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3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场内申 购和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红 方 式,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 定; 3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至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过15个 工作 日;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依 据具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有 权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再 投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8)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 月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按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为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为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3)上 述(一) 中3到9 项费 用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 费、 转换 费等, 上述费 用 具体的 费率 、 计 算公 式、 收 取使用 方式 等内 容请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的 集中申 购” 、 “九、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 三)基 金税 收 基金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以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信 息披 露有 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本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集中 申购 期开始3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6个 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集 中申 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集 中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的3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2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6)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7)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2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召 集 人 应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 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及其 他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与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 买力 风险 一方面 ,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 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另一 方面 , 基 金收 益 的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也会 造成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本基金 力求 通过 深入 研究 、 投 资分 散化 以 及在构 建股 票备 选库 时剔 除此类 股票 等措 施来 降低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 不能完 全 规 避 。 6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7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中 必将 面临 来自 国际 市场上 具 有同类 技术 、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争 而导 致业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本基 金可 能会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1 、在某 些情况 下如果 基金 持有的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佳 、交 易量不 足, 将会导 致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例如该 投资 品种 的买 入成 本提高 , 或 者不 能迅 速、 低 成本地 变现 , 从而对 基 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本基 金的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开放 式, 基金规 模将 随着基金 投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由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国 内刚 刚起 步, 应对 基金 赎回的 经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 股票市 场波 动性 较大 ,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若由 于基金 投资 人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券 , 将 会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 范和 控制, 但基 金管 理人 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四) 合规 性风 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为股 票型基 金, 其中,股 票投 资部分 重点 投资于内 需增 长背景 下具 有持续 竞 争力的 优势 企业 。 在 具体 投资管 理中 , 本基金 可能 面临特 定类 型股 票所 具有 的特有 风险 , 也 可能由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较 高而带 来较 高的 系统 性风 险。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2 、本基 金将在 集中申 购期 结束后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上市 ,由 于上市 期间 可能因 信 息披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 投 资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 产生 风险 ; 同 时, 可 能因上 市后 交 易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份 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导 致场 内 的基金 份额 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上 市条 件 时 ,本 基金 存在暂 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的可能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商违 约、托 管行 违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 、公司 主要业 务人员 (如 基金经理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程 度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可能 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5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5)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的。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6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 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小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资讯 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注册登 记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应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http ://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 ://www.yhfund.com.cn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 电子 交易 与服 务 投资者 可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基金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直 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电 话 直销 交 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 关公 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基金管理 人于2011 年1 月8 日发布《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 于公 司副总 经理 离任的 公告》, 魏瑛 女士 已于2011 年1月7 日离 任 。 2、 基金管理 人于2011 年2 月1 日发布《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 于公 司副总 经理 离任的 公告》, 石 松鹰 先生 已于2011 年1 月31 日离 任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 华内 需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募集 的文 件; 2.《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合同》 ; 3.《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 协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余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 构或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 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于15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以 上” 含 本数,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③会议 形式 ; ④议事 程序 ;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⑥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⑦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⑨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召集 人需 要通 知 的 其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②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①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B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能满足 上述 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 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至 少应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②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会 议方 可举 行: A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B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 和统 计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C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D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4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 容以 及 会 议 提案权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②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召 开 日 前35日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对于 临 时 提 案 应当 在 大 会 召开 日 前30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隔 期。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30 日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2日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5 、决 议 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 效,除 下列 ②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6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管 人人 职责 终 止,而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②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③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②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④制作 清算 报告 ; ⑤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⑦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⑧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⑨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小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 本:2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700 亿 元 人民 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 托贷 款、 投 资 业务; 金融 租赁业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在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 外外汇 借款; 外汇 及外 币 票据兑 换; 外 汇担 保; 保 管箱业 务; 征 信调 查、 咨 询服务;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 社 保基 金托 管; 企 业年 金托 管; 委托 资产托 管; 信托 资产 托管 ; 基本 养老 保险 个人账 户基 金托 管; 农村 社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投资 连接保 险产 品的 托管 ;收 支账户 的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QFII )境 内证 券投 资托 管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交易 的股票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为 :股 票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60%-95%, 现金、 债券资 产、权 证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5%-40% , 其 中,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五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 融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①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②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③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④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⑤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⑥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⑦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⑧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6)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①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②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③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须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④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两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⑤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⑥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⑦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及 基 金 托 管人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的 赔 偿 。 因 投资 流 动 受 限证 券 产 生 的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的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 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方 案以 及投资 额度 和比 例限制 要求 的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风 险损 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实 际投 资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集中 申购 期申 购资 金的 验资和 入账 (1)集 中申购 期结束 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 停止集 中申 购时,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 上(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 并 确保 实收基 金金额 与 验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变更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变 更本基金 的资 金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变更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变更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变更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变 更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变更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变更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变更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更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他 账户 的变更 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变更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变 更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变更 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年6 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①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②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③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④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①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②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③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④编制 清算 报告 ; ⑤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⑦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⑧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⑨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① 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 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 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小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