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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优质(070099)

嘉实优质: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 本基 金 由 嘉实 浦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到 期日 后投 资转 型而 成。 依据中 国证监 会2007年11月22 日 《 关于核 准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 基金字[2007]320 号) ,嘉 实 浦安 保本 基金 由保 本型 基金到 期日 后 投资转 型变 更转 为股 票型 基金 , 并 更名 为 “ 嘉实 优 质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7 年12 月8日起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六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 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 (七)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0 年12 月8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 未经 审计 ) 截 止 日为2010年9月30日 (特 别 事项注 明截止 日 除外 )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5 四、 基金托管人...........................................................................................................................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35 七、 基金的存续........................................................................................................................... 36 八、 基金份额的集中 发售 ........................................................................................................... 36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7 十、 基金的转换........................................................................................................................... 4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45 十二、 基金的业绩....................................................................................................................... 53 十三、 基金财产........................................................................................................................... 55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 6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清算 ....................................................................................... 69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71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89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91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六、 备查文件目录 ............................................................................................................... 92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合 同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招 募说 明书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托 管协 议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5、 发 售公 告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集 中发 售期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6、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7、 中 国银 监会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8、 基 金法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9、 运 作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10 、销 售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12 、法 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行政 规 章及规 范性 文件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13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4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15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20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21 、注 册登 记业 务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2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3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日 , 原 《 嘉 实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起 失 效 。 24 、申购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25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26 、代 销机 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 的机 构 27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28 、投资 转型 指根据 《 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通 知》 所 附议 案及 嘉实 浦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程 序和 表决 结果 , 嘉实 浦安 保本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到 期日 后的 投资 转型 变更为 “ 嘉 实优 质 企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变更 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 称、 基 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资理 念 、 投 资策 略、 业 绩比较 基准 、 分红 条款等 事项 。 29 、集 中发 售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发售 本基 金的一 段时 间 30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1 、存 续期 指基金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开 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3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 日 期 35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6 、元 指人民 币元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37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38 、基 金净 收益 指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3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4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4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所得的 价值 43 、持 有期 自投资 者获 得该 基金 份额 之日起 不间 断持 有的 期间 44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对招 募说 明书 进 行更新 , 并 在公 告时 间 15 日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将登载 在公 司网 址上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但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等特殊 事项 除外 ) 。 45 、不 可抗 力 是指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包括但 不限 于国 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及重 大政 策调 整 、 地震 、 台 风 、 水 灾、 流行病 等自 然灾 害 , 以 及 罢工 、 国 家紧 急状 况、 政 治动乱 、 戒严 、 战 争、恐 怖主 义行 为等 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号 华 润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年3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30%,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 洲)有 限公 司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 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 理公司 之一 , 是中 外合 资 基金管 理公 司 。 公 司注 册 地上海 , 总部 设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州 、 广 州 分 公司 。 公 司获 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务 资 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部门 设置 情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提 出防 范措 施。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 机 构投资 部 、 研究部 、 交易 部、 投资 流 程与风 险管 理部 、 监察 稽 核部 、 法 律部 、 产 品管 理 部、 机构 理财 团 队 、渠 道发 展部 、营 销策 划部、 电子 商务 部, 客户 服务部 、运 营部 、 信 息技 术部、 财务 部 、 人力资 源部 、 战 略发 展部 等部门 。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3. 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2010 年12月31日,基 金管理人共 管理2只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21 只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具 体包 括嘉实 泰和 封闭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 闭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票、 嘉 实货币 、 嘉实 沪 深300 指数 (LOF)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策略 混合 、 嘉 实海 外中国 股票 (QDII ) 、 嘉 实 研究 精 选股票 、 嘉实多 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股 票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价 值 优 势股票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 券、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 主 题新动力 股票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稳 健 混合 、嘉实债 券3只开 放式基金 属于嘉实 理 财 通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同 时,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保 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 特 定 客户资 产 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王忠民 先生 , 董事 长 。 大 学专科 。 曾任 北京 矿务 局 财务处 会计 , 煤炭 部财 务 司会计 、 副 处长 , 中 国统 配煤 矿总 公 司财务 局处 长 , 煤 炭部 财 务公司 筹备 组负 责人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2002 年 3 月至 今任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 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 外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 易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 、北 京证 券有 限公 司、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 至今 任 嘉实基 金管 理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士 研究生 。1990 年至 今 任海问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Ingo Gefeke 先生 , 董事 , 德国籍 , 康斯 坦斯 (Constance ) 大学 国际 经济 学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球交 易银 行首 席运 营官 及国际 投资 银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公 司 (法 兰克 福 ) 董 事会 成员 ,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公司 ( 纽约 ) 董事 总经理 兼首 席行 政管理 官、 全球 交易 总监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 澳 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 纽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纽 约)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在 北 京大学 法 学学科 从事 博士 后研 究工 作,2000 年 7 月至 今历 任 清华大 学法 学院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清 华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年 至 今任万 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党 员 , 教 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国 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 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集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朱成刚 先生 ,监 事 , 法学 博士。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资 产保全 部、 法律 事务 部;2002 年 1 月 至今 ,就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法 律部。 宋振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道滨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经 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 任职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 于中 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术 合作 公 司。2000 年 10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市 场部 副总监 、 总监、 总经 理 助理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中 共党员 、 硕士 。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 曾任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 副 总经 理 ,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安 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 平 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3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08 年7 月4 日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 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刘天君 先生 ,1978 年出 生 , 毕 业于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 理学院 , 获经 济学 硕士 学 位。9 年证 券基金 从业 经验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 招 商证券 研发 中心 行业 研究 员 ;2003 年 4 月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行业 研究 员 、 研 究部副 总监 , 现 任 股 票投 资 部总监 。 2006 年 8 月 3 日 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 任嘉实 泰和 封闭 基 金经理 ,2007 年 4 月 17 日至 2009 年 7 月 14 日 任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 5 日 至今 任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基金 经 理 。2007 年 12 月 8 日 至 今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4 年 12 月1 日 至2006 年 8 月2 日 ,田 晶女 士 任 嘉实浦 安保 本 基 金经 理 ;2006 年8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月3 日至 2007 年 12 月 7 日,邹 唯先 生任 嘉实 浦安 保本基 金经 理 。 3、本基金 采取集体 投资决 策制度,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成员包 括: 公司 总经理 赵学军 先 生 、 公司 副总 经理 戴京 焦 女士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邵 健先生 、 总经 理助 理 詹 凌 蔚先生 、 总经 理 助理李 凯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陶荣 辉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按 照 《 招募 说明 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从 事任何 形式的证 券承销或 者从事 除国家债 券以外的 其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 (11)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秩 序;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 受 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利 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范 和 化解风 险 , 促 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 体情况 , 公司 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 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 息 技术管 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 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 察 稽核 、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 变等制 度 。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内部 控 制 的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互 制约原则 :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各部 门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本 效益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 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司 董事会对 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 任。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最高 决策机 构,由公 司总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经理助 理以 及投 研体 系部 门 总监 、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 成,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3)风险 控制委员 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 决策机 构,由公 司总经理 、 副总 经理、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助理 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 全面 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 并 提 出防范 化解 措施 。 (4)督察 长负责 对 公司各 项制度、 业务的合 法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察 稽核部: 公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稽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务 部门: 部 门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 险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 部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 时报 告的义 务。 (7)岗位 员工: 公 司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员 工在 其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 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 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 财务核算 与基金资 产估值 系统和资 产分离制 度,基 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 资 产 、 其 他委 托资 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度, 明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投 资和交 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 人员的 重叠。投资、研究 、交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 管理系统 ,严格信 息管理 ,保证客 户资料等 信息安 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 道的畅 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 领导 、 部 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强 基金 销 售管理 ,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 介, 不得 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 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 由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 岗 位 共同识 别风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 分析 , 并 由监 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1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辉


成 立 时 间 : 1992 年10月19 日


经 营 范 围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经 营 的 其 他 业 务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14.7906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3]105 号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联 系 人 : 朱 萍


联 系 电 话 : (021 )6161888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经 过 十 多 年 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 业 务 发 展 一 直 保 持 较 快 的 增 长 , 各 项 经 营 指 标 在 新 兴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中 处 于 领 先 水 平 。 截 止 到2010年6 月30日, 全 行 总 资 产 规 模 已 达17,812,61 亿 元 人 民 币 , 各 项 存 款 余 额14,446.93 亿 元 人 民 币 , 各 项 贷 款 余 额10,506.10 亿 元 人 民 币 , 实 现 净 利 润90.81 亿 元 人 民 币 , 每 股 收 益0.791 元。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市 场 发 展 部 、 托 管 运 作 部 、 技 术 保 障 部 、 内 控 管 理 部 四 个 职 能 部 门 , 现 有 员 工 37 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 ,1955 年出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浦 东 分行行 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兼浦 东分 行行 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分行 副行长、 党委副 书记(主 持工作) ;中国工 商银行上 海市分行 行长、 党委书记 ; 上 海市政 府副 秘书 长 、 上 海 市金融 工作 党委 副书 记 、 上海市 金融 服务 办公 室主 任。 现任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党委 书记 , 上 海 国际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上 海汽车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第 十届 、 十 一届 全国 政 协委员 , 中共 上海 市第 九 届委员 会候 补委 员。 傅建华 , 男 ,1951 年 出生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西 省分 行副行 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 行信 贷管 理部总 经理 , 中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 上海 银行 党委 书 记、 行长 、 副董 事长 、 董 事长 。 现 任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副 董事 长、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刘信义 ,男 ,1965 年出 生 ,研究 生学 历,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空港 支 行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上 海地 区总 部副总 经理 、 党 委委 员。2002 年 10 月 上海市 金融 服务 办挂 职任 机构处 处长 、市 金融 服务 办主任 助理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副行 长 ,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副 行长、 财务 总监 。 刘长江 , 男 ,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基 金托 管部 , 对 银行业 务 、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业务具 有丰 富的 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获得 基金 托管 资格 ,截 止到 2010 年 6 月 30 日, 共托 管国 泰 金龙行 业精 选基 金、 国泰 金龙债 券基 金、 天治 财富 增长基 金、 嘉 实优质 企业 基金 、 广发 小 盘成长 基金 、 汇添 富货 币 基金 、 长 信金 利趋 势基 金 七只开 放式 证券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投资基 金, 托管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规模 为239.96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 禁止 行为 1、以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规定 之方 式保管 基金 资产 ; 2 、 除《 信托 法 》 、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明 确 规定 的情形 之外 ,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资 产; 3、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常 指 令拖延 和拒 绝执 行; 4 、 除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 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定的 , 自行 运用 、处 分 和分配 基 金资 产; 5 、 将基 金 资产 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将 自有 财产 与 基金资 产 进行 交易 ,或 者 将不同 基 金资 产进行 相互 交易 ; 6、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将基 金 资产用 于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 7、提 供虚 假的 或者 隐瞒 重 要事实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统计报 告、 定期 报告 ; 8、 从 事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规定 所禁 止的 其它任 何 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公司董 事会 一贯 重视 履行 建立健 全并 有效 实施 内部 控制的 责任,治 理结 构和 议 事规则 规 范,决 策、 执行 、监 督等 方面的 职责 权限 明确 ,为 公司实 施内 部控 制奠 定了 坚实基 础。 公司通 过开 展风 险评 估 , 能够识 别与 实现 控制 目标 相关的 内部 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确定 相 应的风 险承 受度 , 采取 审 慎的风 险偏 好策 略 。 本 报 告期 , 公 司以 监管 政策 为 指引进 行了 系 统 性风险 评估 , 以新 资本 协 议为抓 手开 展了 信用 、 市 场和操 作风 险评 估 , 以 规 章制度 为依 据组 织了合 规风 险评 估, 以应 对本外 币流 动性 压力 强化 了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公司在 各项 控制 活动 中 ,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建 设, 优化 内部 控制 措施 , 强化内 部控 制制度 执行 力, 确保 业务 流程和 风险 处于 受控 状态 。公司 持续 开展 各项 控制 活动, 表现 在 : 制度控 制持 续完 善 , 岗 位 控制持 续加 强 , 授 权控 制 持续强 化 , 流 程控 制持 续 优化 , 系 统控 制 持续提 升 , 应 急能 力持 续 增强 , 以 进一 步提 高内 部 控制的 充分 性 、 合 规性 、 有 效性和 适宜 性。 公司基 本建 立了 与业 务、 经营规 模相 适应 的检 查和 监 督机 制。 本报 告期,对 内 部控制 绩 效情况 实施 各项 监督 , 表 现在 : 业 务监 督力 度加 大, 风险监 督统 筹兼 顾 , 合 规 监督切 合实 际, 审计监 督突 出重 点, 监事 会监督 注重 规范 。 通过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自 我评估,尚 未发 现公 司存 在 内部控 制设 计或 执行 方面 的重大 缺 陷, 但仍 然存 在政 府融 资 平台贷 款增 长较 快 , 部 分 分支机 构负 债业 务发 展不 够稳定 , 个别 业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务制度 缺失 , 内控 措施 执 行力有 待提 高等 问题 , 尽 管这些 问题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目标 尚不 构成 严重负 面影 响或 潜在 严重 负面影 响, 公司 仍高 度重 视,并 采取 整改 措施 。 综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基 本健全 、 执行 有效 , 内 控 水平有 了进 一步 提高 , 内 控体系 日趋 完善。 公司 将根 据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以及 业务 发展 的需要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管理 。 (六)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 包括: (1)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4)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5)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监 督内 容 对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监督 是 指对基 金 的 资金 用途 、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行为 的监 督、 对基 金的运 作的 监督 ,具 体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资金 用途 ; (2) 投资 范围 ; (3) 投资 比例 ; (4) 投资 限制 ; (5) 基金 资产 估值 ; (6) 基金 投资 人的 权力 维 护; (7)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相 关监督 指标 。 3、监 督方 法 (1) 资 产托 管部 设置 核算 监督岗 位, 配备 相应 的业 务人员 , 在 授权 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 基金 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 在 日常 运作 中, 凡 可 量化的 监督 指标 , 由 核算 监督岗 通过 托管 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 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3) 对非 量化 指标 、 投资 指令 、 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 报表和 报告 等 , 采 取人 工 监督的 方 法。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监督 结果 , 采 取定 期和 不定 期报 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 报告 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违 法操 作 , 应 以提示 函的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指明违 规事 项 , 明 确纠 正期 限。 在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再对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进行 复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违 规事 项未予 纠 正 , 基金 托管 人 将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 果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运 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立即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3)针对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对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附 楼二 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丽丽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2. 代销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3) 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田耕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4) 中国建设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招商银行 (7) 交通银行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6415194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9) 中国民生银行 (10) 中国光大 银行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07727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吴 海鹏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 全国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11) 中信银行 (12) 兴业银行 (13) 深圳发展银行 (14) 北京银行 (15) 平安银行 (16) 青岛银行 (17) 宁波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 (010 )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梁曦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73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010 )9616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 路1099 号 平 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住 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 (0532 )85709787 传真 (0532 )85709799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住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18) 东莞银行 (19) 杭州银行 (20) 徽商银行 (21) 南京银行 (22) 临商银行 (23) 温州银行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地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0769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 )2667857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 )84544021 传真 (025 )84544129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2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5) 浙商银行 (26) 江苏银行 (27) 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行 (28 ) 渤海银行 (29) 洛阳银行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 58588167 传真 (025 )58588164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3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3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曾明 、 宋永 成 电话 (0755 )25188371 、 (0755 )25188611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961200.net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863893 传真 (010 )84865560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010 )8458888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 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香 港中 旅大 厦 第 五层 (01A 、02、03、04)、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港 中旅 大厦 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 话 95513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4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841160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4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7) 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6199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住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5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2) 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3)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5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 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 )82026511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梦诗 电话 (021 )68634518-8631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5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60)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6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2) 金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4403319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垚艺 电话 (0571 )85783750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63)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金春 电话 (0755 )83025695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00 、96100 (广 西 ) 住 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刘方 电话 (0791 )6273972 传真 (0791 )62886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6283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 )87406488 传真 (029 )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旅 大 厦18-21 层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70)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2) 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7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5)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水晨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 )87902080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瑾 联系人 常向东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 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魏颖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77)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7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240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门外 大 街16 号 中国人 寿大 厦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戴荻 电话 (010 )83561146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王伟力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 )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09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 83025723/ (028) 86150035 传真 (0755 ) 83025991/ (028 ) 86155733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 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8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4) 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8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8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 ( 0931 ) 4890208 、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42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 17703 号华 特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9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3)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94)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9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0351 )416705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电话 (010 )58328752 传真 (010 )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294375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 )66045446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jijin.com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9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9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9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9)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 )83007069 传真 (0755 )83007167 客服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10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 )63786922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730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8086830 (10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0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 )66555835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10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办公地 址 中 国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方经 贸城 东三 办 公楼 16 层 负责人 葛明 联系人 杨勃 电话 (010 )65246688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会计 师 杨勃、 王珊 珊 六、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根据 《嘉实浦安 保本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 嘉 实浦安保本混 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公告 》 ,嘉 实优质 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由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 到期日 后投 资转 型而 成。 嘉 实 浦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51 号 文 批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准 募集 。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正 式 生 效 。





依据 中 国证 监 会 2007 年 11 月 22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320 号文 核 准, 嘉实 浦安保 本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自 2007 年 12 月 8 日 起, 《嘉 实 浦安保 本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失 效,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 七、 基金 的 存续 (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12 月8 日起 正式 生效 。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存续期 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金 份额 的 集 中发 售 (一) 集中 发售 集中发 售期 ;自2007 年11 月26日 起至2007 年12 月5 日止 (二) 销售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三) 销售 方式 及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各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购买本 基金 。 (四) 投资 者在 集中 发售 期购买 本基 金的 原则 1、投 资者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 足购 买金 额。 2、 集 中发 售 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购买 基金 份额 , 首 次最低 购买 金额 为 1 万元 人民币 (含 集中申 购费) , 追 加购 买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通过 直销中 心购买 的 最低 金额 为 5 万 元人 民 币(含 集中 申购 费) , 追 加 购买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五)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的费 用 集中发 售期 集中 申购 的费 用按如 下费 率结 构表 执行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 元 ≤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上述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六)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份数 的计 算 集中发售期本基金的集中 申购金额包括集中申购费 用和净集中申购金额。计 算方法如 下: (1) 净集 中申 购金 额= 集 中申购 金额/(1+ 集中 申购 费率) (2) 集中 申购 费用 =集 中 申购金 额- 净集 中申 购金 额 (3) 集中 申购 份数 =( 净 集中申 购金 额+ 利息)/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但在集 中发 售期 内, 本基金 集中 申 购 金额 在 500 万 元(含 )以 上 , 适用 绝对 数额的 集 中申购 费金 额( 每 笔 1000 元) ,即 净 集 中申 购金额= 集中申 购 金 额- 集中 申购 费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1.00元。 在集中 发售 期内 ,本 基金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价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加 上 相应的 申 购费 。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二)申购和赎回场 所 1、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2、 经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 即 代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3、投资者 可通过本 基金直 销机构或 指定的代 销机构 按照规定 的方式办 理本基 金的申 购 与赎回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代销机 构 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每 个 交易日 设为 开放 日 , 为 投 资者办 理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业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申 购 份额、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相 应 的调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日常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即 2007 年 12 月 8 日起 开始办 理正 常申 购 和 赎回 业务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 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下午 3:00 之前)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 对 申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投 资者 可从 T +2 工 作 日起直 接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网 点查 询 确认情 况, 打 印 确认 单。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方 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付 赎 回 款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赎 回 人银行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1 、 投 资者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 民币1000 元 ; 通过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5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但 已在 本基 金 集 中发 售期申 购或 嘉实 浦安 保本 基金转 型为 本 基金 并 仍持 有份 额的 除外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本基金的申购 费与 赎回费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按申购 金额采用 比例费率 ,投资 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可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 费 用 。





申购 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上交易 和 电 话交 易 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 申购费率 优惠,其 申购 费率 不按申 购金额分 档,统一 优惠 为 申购金额 的 0.6 %,但招 商 银行借记 卡 、 中国建 设银 行龙 卡 、 中国 农 业银行 金穗 卡 持 卡人 申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优 惠按 照相关 公告 规 定 的 费率 执行 。 机构 投资者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网 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 0.6% ,则按 0.6% 执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应公 告 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 购 费 。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赎 回 费用的75% 用于 注册 登记 费 及相关 手 续费,25% 归基 金财 产。 赎 回费率 表如 下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365 天 0.5% 365天≤M<730 天 0.25% ≥730 天 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嘉 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内 或转型期 内, 连续 地持 有部 分嘉 实 浦安保 本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 直 到投资 转型 为嘉 实优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 那 么这 部 分基金 份额 在嘉 实浦 安保 本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保 本期 内或转 型期 内的 持有 期, 将 被累加 进入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本 基金 的 持有期 内。 3、根据本 基金募集 和持续 营销的需 要,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部 分或全部 投资人 减免募 集 费用和 申购 费用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最新 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在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费 率如 发 生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将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基金 法》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特定 的交 易方 式 (如 网 上交易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八)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但本基 金申 购金 额 在 500 ( 含) 万元 以上 , 适 用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 每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一 : 假 定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 申 购金 额 为10万 元 , 那 么申 购负 担 的申购 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申购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适用费 率(B) 1.5% 申购费 用(C=A-D) 1,477.84 净申购 金额 〔D=A/(1 +B) 〕 98,522.16 申购份 数(=D/1.200 ) 82,101.8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二: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三笔 赎回份 数分 别 为5,000 份、5 万份、 50 万 份。 其中5000 份的 一 笔持有 期 <1 年,5 万份 的 一笔持 有期 ≥1 年、 <2 年,50 万份 的 一笔持 有期 ≥2 年。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5,000 50,000 500,000 适用费 率(B) 0.5% 0.25% 0% 赎回总 额(C) 6000 60,000 600,000 赎回费 用(D=B*C ) 30 150 0 赎回金 额(E=C-D) 5,970.00 59,850.00 600,000.00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市场 中断 事 件等特 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 投资 者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3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会 有损 于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其他 申购; (5)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 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 》或更 新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 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告最 新的 每一 基金 份额资 产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十一)巨额赎回的 认定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十、 基 金的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8 年7 月28 日。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适用 基金 范围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与 嘉实 旗下 其 他 15 只 基金 间互 转 , 15 只基 金为嘉 实 成长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增 长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嘉实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主 题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策略 增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 嘉 实 超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多元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价 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稳 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费用 1 、嘉 实货币 市场 基金 、嘉 实超短 债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多 元收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B 类 转换 为嘉 实优 质企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时, 转换 费 率均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率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转换 费 率)+M 转换费 用= (转 出份 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 费 率 )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2 、嘉 实优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与嘉实 成长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稳 健证券 投 资基金 、 嘉 实增 长证 券投 资 基金、 嘉实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 嘉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策 略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嘉实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价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稳 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间互 转;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出转 至嘉实 货币 市 场基金 、 嘉 实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多元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B 。 采用“ 赎回费 + 申 购费率 补差” 算法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 净转入 金额 /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申购 补差 费 率 G 为 零;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赎 回费 的 25% 归 入转 出基金 资产 (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券 基金 除外 ) 。 根 据嘉 实稳固 收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益债券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该基金 的赎 回费 全部 归入 该基金 资产 ( 注: 在运 作 期和间 歇期 , 该 基金按 不同 的方 式收 取赎 回费) 。 注:自 2010 年 5 月 26 日 起,暂 停嘉 实主 题混 合的 转入业 务;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 暂停嘉 实增 长混 合的 转入 业务; 自 2010 年 8 月 11 日起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单日 每个基 金账 户 的累计 申购 (含 转入 及定 投)金 额不 得超 过 50 万 元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 嘉实策 略混 合 实施暂 停转 入业 务。 具体 请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相关 公告 。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力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长期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股票 资产 、 衍生 工具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债券 资产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企业 ( 公司) 债券、 可转 债等) 、 债券 回 购、 现金 资产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现金、 债券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不超 过 3% 。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基金 投资 权证 的比 例有 新的规 定, 适用 新的 规定。 股票 指 数 期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三) 投资 理念 投资优 质企 业, 获取 长期 回报; 适度 均衡 配置 ,控 制组合 风险 。 (1)企业 的内在 价值取 决 于其制度 、人力 、资产 等 资源的合 理有效 配置。 优 质企业往 往具有 完善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清 晰的 发展 战略 和卓 越的执 行力 。 (2)证券 投资的 超额收 益 主要来自 于企业 价值超 过 市场平均 水平的 持续增 长 ,长期投 资于优 质企 业能 够分 享企 业价值 增长 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3) 在股 票组 合中 , 适度 均衡配 置各 行业 中的 优质 企业 , 减 少熟 悉度 偏误 (familiarity bias ) ,从 而控 制组 合风 险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上 , 在具 备足 够多 预期 收益 率良好 的投 资标 的时 , 优 先考虑 股 票 类资产 的配 置, 剩余 资产 将配置 于债 券类 和现 金类 等大类 资产 上。 除主要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外 , 本基金 还可 通过 新股 申 购策略、 债券 投资 策略、 及衍 生 工 具 投资策 略 , 如 : 可 转债 投 资策略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投 资策 略等 辅助 投资 策略 , 进 一步 为 基金组 合规 避风 险、 增强 收益。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策 略为 主, 结合 行业 配 置适度 均衡 策略 , 构 造和 优 化组合 , 力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长期 超额 收益 。 首先, 在个 股选 择上 ,本 基金采 用自 下而 上 的 个股 精选策 略, 通过 “ 投 资备 选 库流程 ” , 强化投 资纪 律, 保护 组合 质量, 生成 作为 主要 买入 备选股 票的 “ 优 质企 业群 ” 。 进而,在行业配 置上,本 基金采用行业配 置适度均 衡策略,通过滚 动执行 “ 行 业配置流 程 ” , 确定 或调 整个 股配 置 比例, 从而 构建 组合 、优 化组合 。 1 )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精选 策略 。 自 下而 上的 投资策 略相 信, 无论 经济 环境或 行 业 环境如 何变 化, 总是 有一 些 优质企 业能 超越 其竞 争组 , 获得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回报。 因而 , 自下而 上的 研究 方法 , 就 是非常 密切 地关 注公 司的 管理 、 历 史、 商业 模式 、 成 长前景 及其 他 特征。 在个股 选 择 上, 本基 金执 行 “ 投 资备 选库 流程 “ ,包 括: 第一步 , 在内 部和 外部 的研 究范围 内 , 通 过估 值筛 选和 特殊环 境分 析 , 建 立投 资备 选库 : ? 估值筛 选: 分 析 PE ,PB ,PCF ,EV/EBITDA ,ROE ,ROA 等 指标 ,选 择估 值 水 平较低 或较 合理 的公 司; ? 特殊环 境分 析 : 分 析经 济 周期或 经济 结构 趋势 、 管 理变化 、 经营 环境 变化 , 寻找 从








中受益 的公 司 第二步,从公司层面和股 票层面,深度分析投资备 选库内的股票,精选 “ 优质企业群 ” 作为本 基金 组合 的主 要买 入备选 股票 : ? 从公司 层面 看, 一般情 况下 , “ 优 质企 业群 ” 应覆盖 所有 影响 国民 经济 的重点 行业 和具 备成 长潜 力的 新 兴 行业 , 并 具备 较强 的行 业 代表性 ; 主要 由渡 过了 初 创期 、 具 有较 好业 绩记 录 的公司 组成 ; 其 中的大 部分 公司 从事 专业 化经营 。进 入 “ 优质 企业 群 ” 的公 司通 常具 备以 下特 征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 具备完 善的 法人 治理 结构 和有效 的激 励机 制; ? 拥有优 秀的 企业 家或 管理 层, 具有 良好 的业 绩记 录 , 管理层 对所 属行 业有 深刻 理解和 较强 的前 瞻性 , 形 成 了清晰 的发 展战 略及 有利 于提升 投资 者价 值的 盈利 模式; ? 基本面 正在 改善 ; ? 比较包 括 ROIC 、 企业 加权 平均资 本成 本 (W ACC ) 、 企业成 长(G) 等核 心指 标, 具有中 长期 成长 性; ? 从股票 层面 看, 进入“ 优质 企业 群 ” 的 个股 , ? 比较动 态市 盈率 、PEG 等 指标, 目前 的估 值水 平明 显偏低 或相 对合 理, 或 ? 具有中 短期 市场 表现 的催 化剂。 在个股 调整 上, 本基 金将 动态跟 踪研 究优 质企 业的 基本面 , 结 合行 业配 置比 例和个 股 动 态估值 水平 ,进 行组 合层 面的优 化配 置。 2 )行 业配 置 在以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 策略为 主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采取 适度 均衡 的行 业配 置策略 。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的核 心方 法是: 全 面覆 盖主 要行 业 , 适度均 衡配 置。 充 分借 鉴内部 和 外 部研究 观点 , 动态 跟踪 行 业景气 度和 估值 水平 , 确 定或调 整行 业配 置比 例 , 构建组 合 , 并 推 进个股 在组 合层 面的 不断 优化。 在行业 配置 上, 本基 金执 行 “ 行 业配 置流 程 ” , 包括 : 第一步 ,通 过持 续的 行业 研究, 形成 行业 配置 比例 : ? 建立行 业景 气度 跟踪 模型 , 找出 各行 业的 核心 驱动 因素, 对这 些核 心因 素进 行敏 感 性分析 和持 续跟 踪, 找 出 景气度 最高 和景 气度 变化 最大的 行业。 其中, 本公 司定 量 分析小 组将 根据 季度 环比 和同比 的毛 利率 变动 , 外 部分析 师盈 利预 测调 整, 资金 流 向等指 标提 供景 气度 变化 的相关 信息 ; ? 全面跟 踪行 业估 值水 平, 比较各 行业 的平 均估 值指 标 (动 态市 盈率 ,PEG , 分 红 收 益率等 ) , 找出 估值 水平 相 对较低 的行 业; ? 结合行 业景 气度 和估 值水 平,确 定阶 段性 重点 关注 的行业 ; ? 形成行 业配 置比 例。 第二步 , 根据 行业 配置 比 例, 以个 股选 择形 成的 “ 优 质企业 群 ” 为主 要买 入备 选 股票 , 确 定个股 在组 合中 的配 置权 重,从 而构 建组 合。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在行业 配置 调整 上, 本基 金认为 ,持 续的 行业 研究 有利于 减少 投资 盲点 和行 业偏离 度 。 因而 , 本 基金 通过 滚动 执 行行业 配置 流程 , 带动 重 点行业 配置 的动 态调 整 , 促进投 资备 选库 股票及 “ 优 质企 业群 ” 个股 的相应 调整 ,从 而推 动个 股选择 在组 合层 面的 不断 优化。 (2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进 行套 利 、 避 险交 易 , 控 制基 金 组合风 险,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 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 模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杠 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 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 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 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 证策略 等 。 (3 )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在对可 转债券条款和发 行债券公 司的基本面进行 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利用 期权 定价模 型和 正股 估值 模型 等数量 化工 具 进 行估 值分 析; 通 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 境 下可转 债股 性 和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选择 相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的稳定 回报 。 (4 )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采 取“ 自 上而 下” 的 策略,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 素, 以价 值发 现为 基础 , 采取以 久期 管理 策略为 主 , 辅 以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等 , 确 定和 构造 能 够提供 稳定 收益 、 较高 流 动性的 债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 组合 。


(5 ) 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新股 发行 人的 基本情 况 、 对 认购 中签 率 和新股 上市 后表 现的 预期 , 择 机参 与 新股申 购, 以取 得比 较稳 定的收 益增 强。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 = 沪深 300 指数× 95% + 上证国 债指 数× 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市场 中出 现更 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将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予 以调 整。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更需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且及 时 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七)投资程序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1、 公 司研 究部 通过 内部 独 立研究 , 并借 鉴其 他研 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成 宏 观、 政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供决 策 依 据 。 2、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指 导下 , 基 金经 理小 组和 资 产配置 小组 综合 对国 内外 宏观经 济、 货币环 境 、 证 券市 场发 展 趋势等 要素 的分 析判 断 ,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提 出下 一阶 段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制订 基金 在重要 股票 资产 类别 上的 具体配 置 计 划 。 3、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对市 场的判 断决定 本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4、基金经 理小组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所做的 决议, 参考本公 司研究部 和其他 研究机 构 的研究 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目 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 5、基金经 理将投资 指令下 达给集中 交易室, 交易主 管在复核 投资指令 合法合 规的基 础 上,将 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分 离。 6、风险控 制委员会 根据 市 场变化对 基金投资 组合进 行风险评 估与监控 ,并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7、基金经 理小组将 跟踪证 券市场和 上市公司 的发展 变化,结 合基金申 购和赎 回导致 的 现金流 量变 化情 况 , 以 及 组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对 投资 组 合进行 动态 调整 。 8、基金管 理人在确 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有权根 据环境变 化和实 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八)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本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使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 5. 本基 金投 资权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该 权证的 10% 。其 它权证 的 投资比例 ,遵从 法 规或监 管部门的 相关 规定;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6.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九)禁止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约 定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和 禁止 行为被 修改 或取 消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 调整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和 禁止行 为 规 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4、 所有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规 的前提 下维 护基 金投 资 者 利益并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和 增 值 。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0 年10 月19 日 复核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保 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 报 告期末” ),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241,517,682.08 77.68 其中: 股票


4,241,517,682.08 77.6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5,908,919.90 5.60 其中: 债券


305,908,919.90 5.6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94,931,010.18 16.39 6 其他资 产


17,598,707.75 0.32 7 合计





5,459,956,319.9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90,024,360.67 1.66 B 采掘业 23,655,000.00 0.44 C 制造业 3,054,104,139.08 56.20 C0 食品、 饮料 714,597,930.35 13.15 C1 纺织、 服 装 、皮 毛 44,259,982.15 0.81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63,196,165.76 1.16 C5 电子 241,062,152.48 4.44 C6 金属、 非金 属 59,050,000.00 1.09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913,133,554.25 16.80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988,009,354.09 18.18 C99 其他制 造业 30,795,000.00 0.57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43,055,579.75 2.6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253,911,796.20 4.67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427,402,123.58 7.87 I 金融、 保险 业 127,500,000.00 2.35 J 房地产 业 119,792,722.80 2.20 K 社会服 务业 2,071,960.00 0.04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241,517,682.08 78.05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423 东阿阿 胶 6,080,048 299,624,765.44 5.51 2 000858 五 粮 液 8,507,645 292,067,452.85 5.37 3 600031 三一重 工 8,000,000 234,080,000.00 4.31 4 000651 格力电 器 15,000,000 212,700,000.00 3.91 5 000538 云南白 药 2,808,044 195,664,505.92 3.60 6 600859 王府井 3,985,350 181,413,132.00 3.34 7 002241 歌尔声 学 4,708,399 180,049,177.76 3.31 8 002007 华兰生 物 3,000,000 153,000,000.00 2.82 9 600518 康美药 业 8,005,394 149,380,652.04 2.75 10 600016 民生银 行 25,000,000 127,500,000.00 2.3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227,469,000.00 4.19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78,439,919.90 1.44 7 其他 - - 8 合计 305,908,919.90 5.6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001021 10 央 行票 据21 1,000,000 98,040,000.00 1.80 2 113001 中行转 债 567,450 59,729,787.00 1.10 3 0801014 08 央 行票 据14 500,000 50,415,000.00 0.93 4 1001015 10 央 行票 据15 300,000 29,415,000.00 0.54 5 1001019 10 央 行票 据19 300,000 29,415,000.00 0.54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30,005.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98,815.39 5 应收申 购款 11,769,886.9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598,707.75 (4 )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二、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0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阶段 净 值增长 率 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7-12-8 至 2007-12-31 2.90% 1.32% 5.63% 1.63% -2.73% -0.31% 2008 年 -47.72% 2.11% -63.70% 2.89% 15.98% -0.78% 2009 年 52.79% 1.63% 90.74% 1.95% -37.95% -0.32% 2010 年上 半年 -9.85% 1.32% -26.96% 1.51% 17.11% -0.19%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 情况并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变 动 比 较 图: 嘉 实优 质 企 业股 票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7 年12 月8 日至2010 年9月30 日) 注1: 本基 金由 嘉实 浦安 保 本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 自2007 年12 月8日 ( 含当 日)起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嘉实 浦安 保本 基金 基金合 同失 效。 注2: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3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 结束时 本基 金的各项 投资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第 十八条( (二)投 资范围和 (八)投 资组合 比例限制 ) 的 规定: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量 ; (4)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十 三、 基 金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包 括 银行存 款账 户 、 证 券交 易 清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国债 托 管账户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本 基金 资产 的 账户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 关规定 开设 ,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 构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资产 账户 严格分 开、 相互 独立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和 其他 权 利。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基金 资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三)估值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③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④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5)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 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国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根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5.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 解 决。 6.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对 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4.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差 价;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 但每 年至多 分 配六次 。 6、本基金 收益分配 采用现 金方式和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事 先选择 将 所获分 配的 现金 收益 按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基金 份 额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事先 明确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的 ,则 默认 为采 用现金 方式 进行 分配 。 7、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基 金净 收益 的 20% ; 8、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为 基数 计提 。如 费率 为 1.5% ,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帐 户,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与 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主要包 括证 券交 易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该 等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2、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 费 本基金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 式和收 取方 式 , 详 见 “ 基 金份额 的集 中发售 ”一 节 。 (2) 申购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节。 (3) 基金 赎回 费 本基金 赎回 费 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节。 (4) 基金 转换 费 有关基 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和费率 安排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相 关公 告。 (5)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 于基金 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3、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 。 (三)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后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基金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6、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应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独立、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 应 予 披露的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 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 合同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5) 基金 募集 情况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7)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8)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0) 临时 报告 ; (1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3)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澄清 公告 ; (1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成立 公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 披露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4.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6.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7.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9.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3.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4.基金定 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十 九、 基 金的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 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资本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购 买力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因 素等都 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人 民 币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 《 基 金合同》 终止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许可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清 算小组 必须在 中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事 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 等中介 服务 机构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清算 组出 具清 算报 告 ; (6)清算 组出具的 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 产,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清 算的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并 在《基金 合同》规 定的时 间取得 有 效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6)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的 过错 导致 利益 受到损 害, 有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8)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的应 尽义 务; (9)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同 提前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2)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策 略; (3)获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收入;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4)办理 或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 、申购 和登记 事 宜,并 获取 认购 (申 购) 费; (5)作为 本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人 办理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记 业务并; 自行担 任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基金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费用 , 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对基金 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6)监督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行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或《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 利 益 ;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 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按照 《基 金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方 案; (9)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出 现时 ,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暂 停受 理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 (10 ) 按 照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11 ) 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行使 因运 营基 金财 产而 产生的 股 权、债 权及 其他 权利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 依 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会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7)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4)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5)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 及基金 报告( 包 括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 ; (6)办理 与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严 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7)按照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8)依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依法 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予 以配合 ; (9)负责 基金注册 登记, 并严格按 照《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 员办理 或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 (10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 按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办理 或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 足额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








(11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收 益; (1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3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14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 财 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15)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进行 的监 督; (16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 应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17)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8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其 他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9 ) 按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投 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另 有 约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2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21)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2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提 前15 天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23)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4)采 取所有必 要措施 对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的行 为进行 纠正 和补 救,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6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 任、 赔偿 责任 及 其他法 律责 任(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 (27)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8)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依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获取 基金托管 费、其 他法定收 入和其他 法律法 规允许 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收入 ; (3)依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监 督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认为本 基金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或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依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5)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4)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5)除依 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6)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 的 完整与 独立 ; (8)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9)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专户 和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以 基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1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复 核基 金业 绩报 告。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 构和 中国 证监会 ; (12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的 方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4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5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6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 宜; (17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 (18) 依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基金 的账 册、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 以 上; (20)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1)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22)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4)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5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履 行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7)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8 ) 接 受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进行 的监督 ; (29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在基 金管 理 人依法 召集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况下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予以 配合 ; (30)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 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6)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或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不含10 %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 5、开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A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B、经 核对 ,有 代表50% ( 不含50%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2)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B、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C、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 不含50% ) 以上; D、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它代表 ,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E、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6、议事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依照 本条 第 7 款和 第 8 款 的有 关约定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依照 本条 第 7 款和 第 8 款的有 关约 定进 行表 决。 7、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2/3 以上 ( 不 含 2/3)通 过。 B、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不 含 50%)通 过。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A、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人的 授权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B、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A、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计票员 在监督员 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任 监督员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代 表任监 督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B、由 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 证机关 的工 组人 员进 行计 票。 9、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的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之 日 起生效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基金合同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3)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人 民 币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 《 基 金合同》 终止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许可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的或 与本《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争议可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如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交 仲裁 时 该会的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 力 。 3、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当由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继 续履行 。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其中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两份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 将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企 业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注册资 本:


43.5488 亿 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 购 与赎回 、 基金 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监 督和 核查自 本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后开 始。 (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2)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托管协 议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立即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有 权利 并 有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赋 予、给予 、规定 的基金托 管人的任 何及所 有权利和 救 济 措施 , 以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代 表基金 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基 金管 理 人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符合 《 基金 合同 》 的合法 合规 的投 资指 令 、 是否将 基金 资产 和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 是 否按时 将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表基 金对因基金托管 人 的过 错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损失 向基 金 托 管 人 索 赔。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 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 产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全 稽 核控制 制度 和内 部风险 监控 制度 。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除依 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外, 不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该基 金 资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资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或 将不 同基 金 资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 违 背 此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 可行的 情况 下恢 复相关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基 金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 基 金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6)除依 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 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8)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 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催 收, 因基 金应 收 资产未 及时 到账 , 给 基金 造 成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 但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协助 追偿 。 2、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基金的 银行存 款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账户 , 并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 户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 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进 行。 (2)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银行 账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其 他相 关规 定。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本基 金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以本 基金和 基 金托管 人联 名的 名义 开立 证券账 户 , 用 于本 基金 证 券投资 的交 割和 存管 。 基 金托管 人代 表基 金以本 基金 和基 金托 管人 联名的 方式 办理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事宜 , 并 对证 券账 户 业务发 生情 况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发送 数据 进行 如实记 录。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该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 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本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4、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负责办 理本基 金 资金清 算的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积 极协 助。 (2)清算 备付金账 户按规 定开立、 管理和使 用。基 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 开户事 宜,该 帐 户用于 办理 本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 算 备付金 、 结算 互 保基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 时市场 的通 行做 法办 理 , 而 不限于 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本《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为 基金向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主管机 关 申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主管 机关、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 户,并代基金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 算。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按规 定同时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 主协议,正 本由 托管 人保 管,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它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 需要开 立的其它 账户,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协 助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上述 帐户 。 8、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9、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 可以存 入中 央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及其 他有 权保 管机 构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保管 费用按 证监 会及 有权 机关 的规定 执 行 。 10、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各 类合 同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与基金 资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保 管。由 于合同产 生 的 问题, 由合 同签 署方 负责 处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对 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并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相关 信息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 一方均 应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 该会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各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 争 议处 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送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后 的15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 纸 质 对 帐 单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寄 送 对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单 。 (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三)在线服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实 现基 金交 易查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 金信息 查 询 。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基金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 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网 上交 易服 务 和 电话 交 易 服务 投资者 可持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 农 行 金穗卡 、 交 通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民 生 银行借 记卡 、 广发 理财 通 卡、 北京 银行 卡、 兴业银 行卡 、 浦发 银行 东 方卡或 活期 一本 通账 户 、 中信银 行借 记卡 、 光大 银 行借记 卡 、 富 滇 商业银 行借 记卡 、 长沙 银 行借记 卡 、 金 华借 记 卡 、 杭 州银行 借记 卡 、 顺 德农 商 银行 社 借记 卡、 上海农 商行 借记 卡 、 南 京 银行借 记卡 、 温州 银行 借 记卡 、 齐 鲁银 行借 记卡 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办 理相 应网 上交 易和 电话交 易业 务 ; 持 建行 龙 卡储蓄 卡、 广发 银行 理 财 通卡 、 农 行金 穗 卡、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浦 发银行 东方 卡 、 中 行广 东 分行借 记卡 的投 资者 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办理 相应 基金 网上 交易 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 具体参 见相 应的 基金 公告 。 网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赎回 、 转 换所 持基 金份 额 , 持建行 龙 卡 储蓄 卡 、 农 行金穗 卡 、 广发银 行 理 财通 卡 、 中 行 广东分 行借 记卡 、 招行 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 东方 卡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系统购 买基 金。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推出 本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业务 ,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 交通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五)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果 想了 解 本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 基 金 账户余 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 费)、(010)85712266 , 或传真 (010 )85182266 。 2、网 址 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jsfund.cn , 电子 信箱 :service@jsfund.cn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的 事项 2010 年 6 月 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刊 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洛阳银行开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6 月 8 日 包括本 基金 2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申银万国证券 开办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6 月 24 日 包括本 基金 3 关于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嘉实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0 年 7 月 1 日 包括本 基金 4 关于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申购嘉 实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0 年 7 月 1 日 包括本 基金 5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国信证券开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7 月 7 日 包括本 基金 6 关于直 销电 话交 易开 通农 行金穗 卡、 建行 龙卡储 蓄卡 、 广发 理财 通 卡、 中行 广东 分 行卡认 购和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7 月 9 日 包括本 基金 7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东吴证券和日 信证券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7 月 21 日 包括本 基金 8 关于农行金穗卡持卡人通过直销网上和 电话交易系统在线 支 付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0 年 8 月 20 日 包括本 基金 9 关于嘉实基金网上直销汇款支付业务开 通范围 增加 中行 、 交行 、 招行及 广发 银行 借记卡 持卡 人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8 月 27 日 包括本 基金 10 关于增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嘉实旗下 2010 年 9 月 21 日 包括本 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11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中投证券开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9 月 30 日 包括本 基金 12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长江证券开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包括本 基金 13 关于增加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0 年 12 月 2 日 包括本 基金 14 关于嘉实基金网上直销汇款支付业务开 通范围 增加 邮储 银行 等 6 家银行 借记 卡持 卡人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12 月 3 日 包括本 基金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目录 (一) 嘉实 浦安 保本 混合 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公 告 ; (二 ) 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核 准 嘉实 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2007]320 号) ; (三)《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四)《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1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