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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强债(233005)

大摩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利华 鑫 强 收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更新) 
(2010 年 第2号)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于2009
年10 月14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1086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2009 年12 月29 日正 式生效 。本 基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前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0 年12 月2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0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8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与冻 结解 冻 ............................................................................. 35 十、基 金的 投资 ............................................................................................................................. 3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1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2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八、 风险 揭示 ............................................................................................................................. 5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83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做 出 任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摩根 士丹利华 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申 购: 指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 定 每月扣 款 时间、扣款金 额,由指 定的销售机构于 每月约定 扣 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 金申购申 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办 理申购、 赎回的工作日, 最长不超 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 和 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 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存续期 间:50 年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36% ) 、 摩 根士 丹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4% ) 、 汉唐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5% ) 1 、 深圳市 招融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10% ) 、 深圳 市中 技 实业 ( 集团) 有限公 司(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王文学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2000 年12 月至 今任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董事 长。1993 年7 月至2000 年12 月任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董 事长 。 曾 于人 民银 行西 安分 行担 任体改 、外 汇管 理、 稽核 副处长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 生, 西班 牙巴 塞罗 那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国 宾夕法 尼 亚大学 沃顿 商学 院商 业管 理硕士 。2007 年6月 至今 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及 中国首 席营 运官 , 曾 任瑞 士信贷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及金 融机 构部 主管。 现任 本公 司 副董事 长 。 Navtej Singh Nandra 先 生 ,印度 管理 学院MBA 。目 前 任摩根 士丹 利董 事总 经理 和摩根 士 丹利投 资管 理国 际业 务主 管,曾 担任Nuveen 投 资公 司董事 ,Edelweiss Tokio 人寿保 险( 印 度)有 限公 司董 事,DTZ 控 股公司 资深 顾问 ,Booz Allen & Hamilton 全 球金 融 服务业 务合 伙 人,美 林证 券全 球投 资银 行首席 运营 官、 全球 资产 管理部 首席 运营 官及DFS 负 责人。 现任 本 公司董 事。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比 利时 鲁汶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金融 博士 , 美国 注册 金融分 析师 (CFA ) 。曾 任 英国里 丁大 学经 济系 金融 财务讲 师, 加拿 大魁 北克 大学管 理学 院 金融终 身教 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综合 研究 所所 长, 加拿大 鲍尔 集团 亚太 分公 司基金 与保 险业 务副总 裁 , 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险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表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摩根 士丹 利投 资管 理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业务主 管。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总 经理 ;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业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 国际 资产管 理协 会董 事。 洪家新 先生 , 华东师 范大 学金融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研究生 , 同济 大学EMBA 研 究生 。2000 年10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监 事长 、 副 总裁 、 总 裁。 曾任 飞乐 音 响证券 投资 公司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公告,汉唐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进入破 产清算 程序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总经理 , 西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筹 委会 组长 。 现 任本 公 司董事 。 宋斌先 生,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研 究生 。2001 年 至今 任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等职 。 曾任 首钢 总公 司、 首钢 机电公 司、 首钢 设计 院等 部门负 责人 , 国 家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办 公厅 信息调 研处 处长 、委 主任 办公室 副主 任。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洪小源 先生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澳大 利 亚 国立 大学科 学硕 士。2007 年5 月 至今任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兼任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 招 商能 源运 输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 长 城证 券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并任 招商 局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海 达远 东保 险顾问 有限 公司 、 招 商局 保 险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 招融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深圳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和招 商局 ( 英国 )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就 职于国 家经 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综 合规 划司 、 深 圳龙 蕃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张嵩涛 先生 ,英 国兰 开夏 大学文 学学 士, 拉夫 堡大 学 文学 硕士 。2007 年9月 至 今任深 圳 市中技 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 融事 业部 经理 助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宋文琪 女士 , 台湾东 吴大 学外文 系文 学士 , 台 湾政 治大学 商学 院商 学硕 士。 曾任怡 富 证 券投资 顾问 公司 行政 经理 、 基金 部经 理、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董事 长、 台 湾 区负责 人及 大中 华区基 金营 销总 监, 怡富 证券投 资信 托公 司执 行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汇丰 投 资管理 集团 台湾 区负责 人暨 亚太 区共 同基 金资深 顾问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董 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英 国南 安普 顿大 学 社会科 学理 学士 。曾 任Coopers & Lybrand会 计事 务所 (英 国 伦敦) 审计 师,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香 港 ) 审计 经理 , 汇丰银 行集 团 ( 香港 ) 财 务会计 师、 香港 区会 计经 理、 亚 太区 首席 会计 师、 亚太区 财务 策划 主管。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兼 任杭 州工 商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5 月至今 任中 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司 顾 问。 曾 任内 蒙古 商业 局、 计委科 长, 中国 社科 院技 术经济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国务 院技 术经 济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国务 院办公 厅副 局长 , 外 经贸 部办公 厅主 任 ,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 室 局长, 中国 人寿 保险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执行副 总裁 , 中 国人寿 保险 集团 公司 副总 裁。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陈宏民 先生 , 加 拿大 英属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后 。 现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经济 与管理 学院 副院长 , 博 士生 导师。 曾任 教于上 海新 联纺 织品 进出 口公司 职工 大学 。 现 任本 公 司独立 董事 。 何斐先 生 , 美 国南方 卫理 会大学 法学 博士 。 现 任北 京市海 问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任 教 于北京 大学 法律 系。 现任 本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南 开大 学 经 济学 学 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9 年6月 至 今任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 , 曾 任天 津市 住房 公积 金管理 中心 主管 会计 , 厦 门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天 津证 券营 业部 部门 副经理 , 天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兴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客户资 产存 管中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心总经 理。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长。 顾慧文 女士 ,加 拿大 约克 大学文 学士 。2007 年4月 至 今任摩 根士 丹利 投资 管理 执行董 事 及营运 风险 经理 。 曾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有 限公 司私 人财富 管理 销售 助理 、 私 人财富 管理 分行 经理。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吕联贺 先生 , 香 港中 文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2005 年 至今任 招商 局中 国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经 理、 高级 投资 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网络 资本 有限公 司、 肖特 吉有 限公 司、 可 口可 乐中 国有限 公司 、墨 克沙 东药 厂、Chemtron Technology Limited 。现 任本 公司 监 事。 成立立 女士 , 英国兰 开夏 电子工 程学 士 , 英国 兰卡 斯特大 学金 融专 业硕 士。2005 年 至今 任深圳 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经 理。现 任本 公司 监事 。 张力女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动经 济专 业硕 士。2008 年10月 加入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综合 管理 和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 曾就 职于深 圳达 能益 力饮 品有 限公司 , 深圳 益 力康源 饮品 有限 公司 和联 合饼干 (中 国) 有限 公司 。现任 本公 司职工 监 事。 梅萍女 士, 武汉 理工 大学 第三产 业经 济专 业经 济学 硕士。2006 年6 月加 入摩 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市场 发展 部副 总监 兼客 户服务 中心 主任 。 曾 就职 于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武汉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现 任本公 司职 工监 事。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于华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生 , 北 京大学 经济 管理系硕 士、 具有法 律职 业资格证 书,17 年 证券基 金行业 监 管工作 经历 。 先 后在 中国 证监会 深圳 监管 局政 策法 规处、 市场 处、 机 构监 管处 、 基金 监管 处、 机构监 管二 处等 部门 工作 ,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等职 务。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秦红女 士, 北京 大学 国民 经济管 理学 学士 ,具 有 12 年基金 从业 经历 。曾 任职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 政管 理部 经理 、 市 场发 展部经 理 、 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渠道销 售部 总监 。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中 央财 大理 财规 划师 培训班 基金 讲师 。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研究 生 。13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曾就职 于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历 任交 易管 理总 部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助理, 资产 管理部 理财 部副经理 、经 理,研 究 所 研究员;2003 年 起 就职于 本公司, 曾任 基金运 营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运营 部总监 。现 任本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钱辉先 生, 北京 大学 技术 物理系 学士 , 美 国耶 鲁大 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金 融类MBA ) ,美 国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5年 国外 证券 从业 经历 ,9年国 内证 券从 业经 历。自1995年 起先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后在美 国雷 曼兄 弟公 司、 美国再 保险 金融 产品 公司 、 美国Barra 投资 咨询 公司 从事证 券交 易、 投资咨 询、 投资 风险 与回 报分析 、金 融产 品设 计等 。2004 年9 月起 担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金融 工程 部总 监,2005 年6月至2007 年1 月担 任大 成货币 基金 经理 ,2007 年6 月至2008 年11 月担任 大成 精选 基金 经理 。2008 年12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金 融工程 和风 险 控制 部 总监 及固 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监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于华 先生 ,本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委员: 陈晓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兼 投资 总监 ; 钱 辉先 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金 融工 程 和风 险控 制 部总 监 及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监 ; 袁 航女 士, 研究 管理部 总监 ; 何 滨女 士, 基金投 资部 副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遵 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以 下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故 意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 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财务 和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臵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董事 会 加 强对 公司 经理层 人员 履行 职责 情况 和公司 经营 运作 情况 的有 效监督 , 保 证公司 经营 的合 法合 规性,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的 设臵 和基 本管 理制 度,对 确保 基 金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 适当 而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 有最 终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 控制和 审计 委 员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 和基金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等事 项, 并向 董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 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 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金融 工程 和风 险控 制 部为投 资业 务提 供数 量化 分析服 务, 同时 跟踪 和报 告投资 管 理中的 市场 风险 , 评 价基 金投资 业绩 , 并根据 风险 收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为投 资业 务 的稳健 发展 提供 保障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与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 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具体负 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念 和控 制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题 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进 的 义 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能够 贯穿 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 经营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行 使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大 众、 振兴 民族 金 融业为 己任 , 稳 健经 营, 锐意进 取, 各项 业务 取得 了长足 发展 。 新 中国 成立 后, 中 国银 行成 为国家 外汇 外贸 专业 银行 , 为国 家对 外经 贸发 展和 国内经 济建 设作 出了 重大 贡献。1994 年, 中国银行 改为 国有独 资商 业银行。2003 年, 中国银 行开始股 份制 改造。2004 年 8 月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 , 先后 在香 港联 交所 和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成功挂 牌上 市, 成为 首家 在内地 和香 港发 行上 市的 中国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是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 在中国 内地 、 香港 、 澳门 及 29 个国 家为 客户 提供 全面的 金融 服务 。 主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 务, 包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个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附 属机构 中银 国际 控股 集团 开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公 司中 银集 团保 险有 限公司 及其 附 属和联 营公 司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 过控 股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通过 全资 子公司 中 银 集团 投资 有限 公司从 事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业 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 赁私人 有限 公 司经营 飞机 租赁 业务 。 按 核心资 本计 算,2009 年 中 国银行 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 “世 界 1000 家大银 行” 排名 中列 第十 一位。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到 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可 和赞 誉 , 树 立了 卓越 的品牌 形象 , 中国银 行被 The Banker ( 英国《 银行 家》 )评 为“2009 年 中国 年度 银行 ”, 被 Euromoney (《欧 洲货 币》 )评 为“2009 年 度最 佳私 人银 行” ,被 Global Finance ( 《 环球金 融》 ) 评为 “2009 年 度中 国最 佳 外汇交 易银 行” , 被Trade Finance ( 《贸 易金 融》 ) 评选为 “中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国本土 最佳 贸易 服务 银行 ”, 被 The Asset ( 《财 资》) 评为 “中 国最 佳贸 易融资 银行 ” , 被 Finance Asia (《金 融 亚洲》) 评为 “中国 最佳 私人银行 、中 国最佳 贸易 融资银行 、中 国最佳 外汇 交易 银行 ” 。 面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 银行将 坚持 可持 续发 展, 向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战 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肖钢先 生, 自 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自 2003 年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行长 ,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期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货币 政策 司司长 、 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 10 月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 总裁 、 计 划资 金司 司长 等 职。 肖先 生出 生于1958 年 8 月,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 任海 南省 副省 长 。1994 年 7 月至2002 年9 月担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副行 长。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 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 金融 专业,1999 年获得北 京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金融 学专 业博士 研究 生学历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 加入 中国银 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任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 曾工 作于 多个 岗位, 先后 担任分行 行长 、总行 多个 部门的总 经理 及副行 长。1978 年 毕业于 南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6 月 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2005 年 9 月 起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司 业务 处处 长、 深 圳市 分行 行长 助理 、 党委 委员 等职 。 董 先生 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情 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根 据 不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 部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设 覆盖 集合 类产 品、 机 构类 产品 、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 资分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析及监 督服 务、 风险 管理 与内控 、 核 算估 值、 信息 技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另外, 中国银 行在 北京 市 分行、 上 海市 分行、 深圳 市分行、 广东 省 分行、 江苏 省分 行等 重点 分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四)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 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封 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大成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成景 宏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数 (LOF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 选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大 盘精 选混 合、华夏 回报 二号混 合、 华夏回报 混合 、华夏 行业 股票(LOF)、 嘉实超 短债债 券、嘉实 成长 收益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嘉 实货 币、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题 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票 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银河 成长 股票 、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货 币、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 易方 达 深证 100ETF 、 易方 达中 小 盘股票 、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 接、 万家 180 指 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顺长城 动力 平衡混 合、 景顺长城 优选 股票、 景顺 长城货币 、景 顺长城 鼎益 股票(LOF)、泰 信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 信优 质生活 股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 商先 锋混 合、 泰 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宏 利集 利债 券、 泰达 宏利中 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票 、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合 、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票 、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柏 瑞量 化现 行股票型 、南 方高增 长股 票(LOF) 、国 富潜力 组合股 票、国富 强化 收益债 券、 国富成长 动力 股票、 宝盈 核心 优势 混合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东 方核心 动力 股票 、华 安行 业轮动 股票 型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 诺 德中 小盘股 票型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长 股票 型、 博时 宏观 回 报债券 型 、 易 方达岁 丰添 利债券 型 、 富 兰克林 国海 中小盘 股票 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宗 商品 股 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工 银全球 股票(QDII) 、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 银 华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盛环 球景 气 行 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 股票型(QDII) 、 信 诚金 砖四 国 积 极 配 臵 (QDII) 等 9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混 合型 、货 币市 场型 等多种 类型 的 基金和 理财 品种 ,满 足了 不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列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五)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 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联系人 :张建 电话: (0755)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联系人 :朱勇 电话: (010 )66155568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卢 湾区 西藏南 路218 号 永银 大厦1202 室 联系人 :柴 阳 电话: (021 )63343311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招 商银行 “一 卡通 ” 借 记卡 、 光大 银行 卡、中 信银 行卡 、兴 业银 行银联 卡 和 浦发 银行 卡。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 ( 申) 购金 额超 过100 万元 (含100 万 元) 人民币 以上 的,可 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话 进行 预约 ,本 公司 将提供 上门 服务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 址:http://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 (0755 )2585959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 -6699 -999 网址:bank.pingan.com (9)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0)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联系人 :杨 小江 电话: (0755 )8208378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第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电话: (010 )84683893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 中信 建 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851305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 网址:www.csc108.com (1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胡 关金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010 )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 )886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5)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外大 街 16 号中 国人 寿大 厦 1901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27622 网址:http://www.mszq.com (16)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建设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宏 源证 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客 户服 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 )23219000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 厦29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gtja.com (1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 (021 )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新区民 生路1199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40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联系人 :张 静 联系电 话: (021 )686048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4)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 李 梦诗 电话: (021 ) 6863451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李杰 电话: (025 )832908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2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十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霖 电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 (0351 )86867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8)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 )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0)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层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558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0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杨 瑞芳 电话: (0755 )82026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3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0755 )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际 信托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5 层、17 层、18层、24 层、25 层、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庞 晓芸 电话: (0755 )8249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0755 )2262617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7)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18号 光大银 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www.ghzq.com.cn (3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人代 表: 卢长 才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 (0755 )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9)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38、41和42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40)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 )87841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站: http://www.gfhf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七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17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联系人 :邢 思宁 电话: (0755 )8831872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U A 座3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U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宋 萍萍 电话: (010 )58785588 、(0755 )22163333 经办律 师: 宋萍 萍、 靳庆 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 -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湖滨 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 系 人: 张鸿


联系电 话:021-2323328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09 年10 月14 日证 监许 可 【2009 】1086号 文件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09 年11 月17日至2009 年12 月25日 , 已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有 限公司 普华 永道 中天 验字(2009) 第297 号验 资报 告予 以验证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计算 ,本 基金 募集 期共募 集361,002,285.55 份基金 份额 ,其 中认 购资 金利息 折合 61,257.72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2,98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09 年12 月29 日 获书 面 确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封 闭期 结束后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调 整 上述原 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受 理的 申请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在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购 与赎 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 申 请或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 过7 个 工作 日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每 个账户 每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元;


2 、直 销中 心每 个账户 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 万元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 基金记 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1000元; 3 、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0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 某笔 赎 回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10份 时,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4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前 两日 至少 在1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 购费用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算 申购 费 , 具体 申购 费率结 构 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100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年 0.10% 1年≤Y <2 年 0.05% Y≥2年 0% 注:1 年指365天。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扣 除计入 基金 财产 部分, 赎 回 费的其 他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外 扣 法)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 投 资者 在基金 存续 期间分 别投 资5 万元 、15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 该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1.0800 元 ,投 资者 的申 购费用 及可 获得 的申 购份 额分别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50,000.00





1,500,000.0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适用费 率 0.80% 0.50% 净申购 金额


49,603.17





1,492,537.31


申购费 用








396.83











7,462.69


申购份 额


45,928.86





1,381,978.99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金 额 减 去赎回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15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05% ,该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800 元 ,则 其获 得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 =12,800 元 赎回费 用 =12,800 ×0.05% =6.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 -6.40=12,793.60 元 5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收 市后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采用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位,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于 次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份额余 额 )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上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发生 上述 (1 )、 (2)、 (3)、 (4)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连续2 个或2 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 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 转托管与冻结解冻 (一) 非交 易过 户 1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转托 管在 转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一次完 成 。 投 资者于T日 转 托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 托管份 额于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资 者可于T+2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审慎 投资、 主动 管理, 寻求 最大 化的总 回 报,包 括当 期收 益和 资本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票 、 权 证以 及法律 、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基 金可 以 投资的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浮 动 利率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 大 额存 单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还可 以通 过一 级市 场股票 、 可转 换债 券 等 参与 权益类 投资 , 持有 因一 级市 场购入 、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持有 股票 派发 或可 转换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 但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购 入股 票或 权证。 本基 金投 资于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 权 证等)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20% ,持 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以相 对价 值挖 掘为基 础的 固定 收益 投资 理念, 通过 深入 细致 的投 资研究 , 寻 找市场 中最 有相 对价 值的 投资机 会,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作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臵以 投资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为 主, 并着 重投 资于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证 券和适 当投 资低 风险 非固 定收益 证券 , 在 综合 考虑 基金组 合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金安 全和 投资 风险控 制的 基础 上, 根据 市场中 投资 机会 的相 对价 值和风 险决 定现 金类 资产 、 非现 金类 固定 收益 资 产和 低风 险非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具 体比 例。 对于固 定收 益投 资, 本基 金通过 分析 经济 增长 、 通 货膨胀 、 收 益率 曲线 、 信 用利差 、 提 前偿付 率等 指标 来发 现固 定收益 市场 中存 在的 各种 投资机 会 , 并 根据 这些 投资 机会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构建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着 重投 资于 承载 一定 信用风 险、 收益 率相 对较 高的投 资级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证券 , 以 增强 基金的 收益 。 此外 , 本 基 金还可 以利 用回 购进 行无 风险套 利和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适当 使用杠 杆以 获取 增强 收益 。 对于非 固定 收益 投资 , 本 基金根 据对 股票 市场 趋势 的判断 , 积 极寻 找和 仔细 评估可 转换 债券和 一级 市场 股票 的投 资机会 ,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基础 上审 慎投 资, 通过权 益类 投资 获取额 外的 增强 收益 。 1 、固 定收 益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主动 投资 的策 略, 通过 评估 货币政 策 、 财政政 策和 国际 环境 等因 素, 分析 市 场价格 中隐 含的 对经 济增 长、 通 货膨 胀、 违约 概率、 提前偿 付速 度等 因素 的预 测, 根 据固 定 收益市 场中 存在 的各 种投 资机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和 相关风 险决 定总 体的 投资 策略及 类属 ( 政 府、企 业/ 公司 、可 转换 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和期 限(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等部分 的投 资 比例, 并基 于价 值分 析精 选投资 品种 构建 固定 收益 投资组 合。 当各 种投 资机 会预期 的风 险调 整后收 益发 生变 化时 , 本 基金 对 组合 的策 略和 比例 做相应 调整 , 以 保持 基金 组合的 最优 化配 臵。 本基金 采用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投资 策略 包括 : 利 率预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 用利 差 策略、 公司/企 业债 券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资产 支持证 券策 略等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固定 收益证 券的 价格 一般 会下 跌; 反 之, 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固 定收 益证券 的价 格一 般会 上涨 。证券 的久 期越 长, 证券 价格随 市场 利率 变动 的幅 度一般 也越 大 。 固定收 益证 券久 期衡 量证 券价格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的 敏感度 , 主要 决定 于证 券的 到期期 限和 票 面利率 ;其 它条 件等 同的 情况下 ,到 期期 限越 长, 固定票 面利 率 越 低, 久期 越长。 本基金 采用 特有 的利 率预 测模型 , 对 经济 增长 和通 货膨胀 等经 济因 素进 行研 究分析 , 判 断经济 运行 的周 期特 征, 结合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资金 供求 、国 际环 境等其 它因 素 , 在当前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基 础上预 测将 来一 段时 间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动趋 势 , 在 市场利 率水 平 上升前 降低 固定 收益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以规 避利 率风险 , 下 降前 提高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 以 获取额 外的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其它参 数完 全相 同而 到期 期限不 同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在同一 时点 会有 不同 的到 期收益 率 (即证 券的 市场 利率 ) , 这种到 期收 益率 和到 期期 限之间 关系 被 称 市场 利率 的期限 结构 , 而 收益率 曲线 为其 图示 。 一 般情况 下, 期限 越长, 利率 越高, 从而 显示 向上 倾斜 的收益 率曲 线。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反 应不同 期限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 本基金 采用 特有 的利 率预 测模型 , 通 过对 市场 利率 期限结 构历 史数 据的 分析 检验, 把握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周 期特 征和结 构特 征 , 在 当前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的基 础上 预测 将来收 益率 曲 线的形 状 , 据 此在短 期 、 中期和 长期 固定 收益 证券 中合理 配臵 , 建立不 同类 型的组 合期 限构 成(子 弹型 、哑 铃型 或阶 梯型等 ), 以获 取风 险优 化的超 额期 限结 构收 益。 (3) 信用 利差 策略 对于非 国家 发行 或 担 保的 固定收 益证 券 , 由 于存 在发 行机构 无能 力按 期偿 付本 金和利 息 的信用 风险 , 其 市场 利率 会高于 同等 条件 的无 信用 风险证 券, 这部 分利 率的 差额被 称为 信用 利差。 信用 利差 会随 发行 机构偿 付能 力市 场预 期的 变化而 变化 , 导 致有 信用 类风险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市场 价格 的波 动。 权威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评级 对信用 利差 有重 要影 响。 本基金 参考 权威 评级 机构 的信用 评级 , 根据经 济 、 行业和 发行 机构 的现 状和 前景 , 采 用 特有的 信用 分析 模型 对各 种有信 用风 险的 固定 收益 证券的 发行 机构 及证 券本 身进行 信用 评 估, 分 析违 约和 损失 的概 率变化 趋势 。 同 时, 本基 金结合 信用 利差 的历 史统 计数 据 , 判 断当 前信用 利差 的合 理性 、 相 对投资 价值 和风 险, 相应 地优化 投资 组合 的信 用质 量配臵 , 选择 最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品种 ,通 过信用 利差 获取 额外 的投 资收益 。 (4) 公司/ 企业 固定 收益 证券策 略 公司/ 企业 固定 收益 证券 是 信用类 证券 的主 要部 分, 包括公 司债 、企 业债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等。 公司/ 企 业 固定收 益证 券相 对于 国债 或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 类证 券由于 额外 的 信用风 险、 系统 性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赋税 等原 因, 其 利率高 于流 动性 良好 的非 信用类 证券 。 本基金 对上 述公 司/ 企业 证 券特有 的风 险进 行综 合分 析和评 估 , 结 合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 久期配 臵 、 市 场供 需 、 组 合总体 投资 策略 和组 合流 动性要 求等 因素 , 选 择相 对投资 价值 较高 的证券 投资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对于含 有附 加期 权债 券, 本基金 采用 期权 调整 后的 利差(OAS )的 方法 对债 券 进行合 理 估值。 (5)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并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对于 公司 基本面 良好 、 具备良 好的 成长空 间与 潜力 、 转 股溢 价率和 投资 溢 价 率合理 并有 一定 下行 保护 的可转 债, 本基 金将 予以 重点关 注。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信 贷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企 业资 产支 持证券 。根 据目 前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基金只 能投 资信 用评 级在BBB 及以 上的 资产 支持 债券 ,并且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净值 的20% 。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资 产的 质量 和构 成、证 券的 条款 、利 率风 险、信 用评 级 、 流动性 和提 前偿 付速 度的 基础上 , 评 估证 券的 相对 的投资 价值 并作 出相 应的 投资决 策。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也 是本 基金 增强收 益的 策略 之一 。 (7) 回购 杠杆 放大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融入和 滚动 短期 资金 作为 杠杆 , 投 资于 收益 率高 于融 资成本 的 其它获 利机 会 ( 包括 期限 较长或 同期 限不 同市 场的 逆回购 ) , 以获 取额 外收 益。 本 基金 进入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净资 产的40% 。 (8) 其它 辅助 策略 除了以 上所 述的 主要 投资 策略外 , 本基 金积 极寻 找固 定收益 市场 其它 有吸 引力 的辅助 投 资机会 , 在考 虑投 资组 合总 体策略 和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上 采用 适当 的方 法获 取额外 的增 强 收益。 可利 用的 辅助 投资 策略包 括但 不限 于: 1 )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收益率 曲线 向上 倾斜 的情 况下购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顶 端的 债券 ,通 过随 期限缩 短 、 收益率 下降 而导 致债 券价 格的上 涨 获 取额 外资 本利 得。 2 )跨 市场 套利 利用同 一债 券在 不同 市场 ( 银行或 交易 所市 场、 一级 或 二级市 场) 交易 价格 的差 异 套利。 3 )跨 品种 套利 通过期 限相 近的 品种 由于 某些特 性 (市 场供需 、 流 动性或 赋税 等 ) 不同 而导 致的收 益率 差异套 利。 2 、非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可转 换债 券和一 级市 场股 票进 行权 益类投 资, 投资 非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股票 、权 证等 )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具 体比例 取决 于组 合的 总体 资产配 臵策 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和权益 类市 场中 的投 资机 会。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可转 换债券 ( 包括 可分离 交易 品种 ) 间 接投 资权证 , 可 持有股 票派 发或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的权证 , 但 持有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净值 的3% 。 可 转换 债券实 际上 是普 通公司 (企 业) 债 券和 认股 权证的 合成 品; 转股 价为 权证的 行权 价, 权证 的数 量为转 股比 例, 而转股 期限 即为 权证 的期 限。 本基金 对可 转换 债券 权证 部分发 行主 体的 基本 面、 标的股 票的 价格 和转 换条 款 (包 括回 售和赎 回等 ) 深入研 究分 析, 利用 期权 估值模 型对 权证部 分进 行估 值; 同时 对其债 券部 分 根 据固定 收益 分析 方法 进行 估值 ; 在 考虑 组合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基础 上选 择相 对投 资价值 较高 的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 在转股 期限 内, 本基 金密 切监视 所投 资可 转债 权证 的目标 股票 的基 本面 和价 格, 并 选择 适当时 机出 售一 级市 场购 入的股 票、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后的 股票 或售 出可 分离 交易的 权证 , 在 控制组 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获 取额 外的 权益 增值 。 (2) 一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一 、 二 级市 场之间 存在 一定 的价 差是 是受股 票发 行政 策 、 市 场供 求环境 、 上市公 司发 展预 期与 发行 定价策 略等 多种 因素 影响 的一种 市场 现象 。 在 特定 的市场 阶段 , 部 分上市 公司 股票 发行 与上 市过程 中存 在低 风险 的投 资机会 。 本基金 在考 虑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 通过 分析各 阶段 的股票 发行 政策 、 市 场供 求环境 、 上 市公司 发展 预期 与发 行策 略, 并对 拟发 行股票 的内 在 价值 、 上市 后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以及 认 购拟发 行股 票的 锁定 期、 中签率 、认 购收 益率 进行 分析和 预测,在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 制定和 实施 拟发 行股 票认 购策略 ,并 于锁 定期 后在 控制组 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择 时出 售 , 以增强 基金 资产 的收 益率 水平。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5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6 )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 的其他 因素 。 (2)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上市 公司 研究报 告以 及个 券研 究报 告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 外部研 究 成 果 。 (3)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用 途 投资决 策依 据主 要用 于资 产配臵 策略 、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策 略、 权益 类投 资策 略等投 资决 策,最 终决 定证 券具 体的 交易行 为。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1) 决策 架构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基金 的 投资原 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臵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授 权范围 内行 使投 资管 理权 限。 (2) 决策 支持 “研究 决定 投资 ” 是 本基 金的投 资原 则。 公司 所有 的投资 决策 建立 在科 学、 客观、 充分 和独立 的研 究的 基础 上。 研究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为 投资 组合 构建提 出建 议, 为重 大突 发 事件提 供评 估意 见和 决策 建议。 3 、投 资管 理流 程 (1) 研究 团队 充分 利用 外 部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 提供 研究成 果, 挖掘 投资 机会 ,为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及基 金投 资组 合管理 提供 研究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依据 研究团 队及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各类 研 究 报告 、 投资 策略或 组合 方案 , 以 及金 融工程 团队 提供的 风险 监测 指标 等, 制定基 金的 投 资 原则 、 投 资目 标及整 体资 产配臵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 略。 如遇 重大 事项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议。 (3)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定 ,参考 金 融工程 团队 的建 议和 市场 销售团 队适 时提 供的 申购 赎回预 测 , 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方案并 组织 实 施。 超过 基金 经理权 限的 , 经 履行 批准 程序后 实施 。 每 位基 金经 理可配 备若 干名基 金经 理 助 理协助 其开 展工 作。 (4) 本基 金实 行集 中交 易 制度。 基金 经理 将指 令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由交 易团 队交易 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完成 交易 指令的 执行 。交 易团 队同 时承担 一线 风险 监控 职责 。 (5) 投资 风险 管理 团队 由 金融工 程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组 成, 金融 工程 团队 定期或 不 定期地 对基 金投 资风 险进 行评估 ; 监 察稽 核团 队对 基金投 资的 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控 ;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根 据 投 资风 险管 理 团队 提供 的报 告及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 并 提 出风险 防范 措施 。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证券 市 场变化 、基 金申 购、 赎回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各种 风险 的监控 和 评估结 果对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7)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需要 调 整上 述投 资流 程。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债 综合 指数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是以2001 年12 月31 日为基 期 , 基点为100 点, 并于2002 年12月31 日起 发布 。中 债综 合指数 的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 银行 间市场 、 交 易所 市场 等) 、 不同 发行 主体 ( 政府、 企业等 ) 和 期限 (长期 、 中 期、 短期 等) , 能够很 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由 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布 、 市场 中有 更科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外部 投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等 情形 发生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可 以在 与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和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浮动利 率债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股 票、 权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证等 )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且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5) 本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 本基 金持 有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超 过 该权益 人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十二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1年1月18日 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9,497,957.43 9.92 其中: 股票 79,497,957.43 9.9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54,935,984.88 81.75 其中: 债券 654,935,984.88 81.7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110,364.15 2.3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47,563,216.94 5.94 7 合计 801,107,523.40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64,344,425.50 9.67 C0








食品 、饮 料 4,418,474.06 0.66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8,695,458.57 1.31 C2








木材 、家 具 9,028,607.69 1.36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5,891,517.20 0.89 C5








电子 7,630,822.11 1.15 C6








金属 、非 金属 8,129,686.60 1.22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8,360,129.63 2.76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189,729.64 0.33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5,075,367.95 0.76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295,444.70 0.19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3,145,235.28 0.47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5,637,484.00 0.85 M 综合类 - - 合计 79,497,957.43 11.94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489 浙江永 强 238,159 9,028,607.69 1.36 2 002487 大金重 工 204,778 8,129,686.60 1.22 3 300133 华策影 视 48,599 5,637,484.00 0.85 4 002485 希努尔 203,097 5,605,477.20 0.84 5 002492 恒基达 鑫 242,261 5,075,367.95 0.76 6 300136 信维通 信 68,421 4,638,943.80 0.70 7 002495 佳隆股 份 139,958 4,418,474.06 0.66 8 300130 新国都 77,870 3,523,617.50 0.53 9 300137 先河环 保 91,907 3,511,766.47 0.53 10 002490 山东墨 龙 150,583 3,484,490.62 0.52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58,713,000.00 8.82 3 金融债 券 156,918,000.00 23.5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6,918,000.00 23.58 4 企业债 券 431,908,131.03 64.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7,396,853.85 1.11 7 其他 - - 8 合计 654,935,984.88 98.40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22020 09复地 债 588,900 61,710,831.00 9.27 2 126011 08石化 债 671,710 59,795,624.20 8.98 3 122927 09海航 债 569,600 59,261,184.00 8.90 4 122021 09广汇 债 503,620 53,333,358.00 8.01 5 070220 07国开20 500,000 49,570,000.00 7.4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在 本报 告期内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2) 基金 投 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955,636.29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266,958.51 5 应收申 购款 90,622.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563,216.9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489 浙江永 强 9,028,607.69 1.36 网下中 签新 股未 上市 2 002487 大金重 工 8,129,686.60 1.22 网下中 签新 股未 上市 3 300133 华策影 视 5,637,484.00 0.85 网下中 签新 股未 上市 4 002485 希努尔 5,605,477.20 0.84 网下中 签新 股未 上市 5 002492 恒基达 鑫 5,075,367.95 0.76 网下中 签新 股未 上市 6 300136 信维通 信 4,638,943.80 0.70 网下中 签新 股未 上市 7 002495 佳隆股 份 4,418,474.06 0.66 网下中 签新 股未 上市 8 300130 新国都 3,523,617.50 0.53 网下中 签新 股未 上市 9 300137 先河环 保 3,511,766.47 0.53 网下中 签新 股未 上市 10 002490 山东墨 龙 3,484,490.62 0.52 网下中 签新 股未 上市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2010 年12 月31 日, 本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阶段 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① 份 额净值 增 长率标 准 差②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 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0.04% 0.00% -0.04% 0.00%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36% 0.21% 2.05% 0.07% 8.31% 0.1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36% 0.21% 2.10% 0.07% 8.26% 0.14%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09 年 12 月29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属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 估值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含第4位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同时 遵循 下列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每 年度内 最多 分配12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60% ; 4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过15个 工作 日;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3) 本条 第( 一) 款第3 至第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算 申购 费 , 具体 申购 费率结 构 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年 0.10% 1年≤Y <2 年 0.05% Y≥2年 0% 注:1 年指365天。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扣 除计入 基金 财产 部分, 赎 回 费的其 他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 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 人 同意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 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臵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臵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八、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生 波动 , 从 而对 本基 金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 括: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宏观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 润,导 致证 券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进而 影响 着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以 及回 购到 期后可 能由 于市 场利 率下 降而导 致资 金再 投资 的收 益率低 于 原来利 率, 因此 基金 面临 再投资 风险 。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6 、公 司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对 应的公 司经 营不 善,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 无 法偿还 债券 本息的 风险 加大 , 导 致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 公 司经 营还可 能出 现 难 以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本基 金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 不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险 。 (二)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也 会影 响基金 的 收益水 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指由 于资 产变现 难易 程度 而导 致的 基金收 益率 变动 。 本基 金资 产规模 将 随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于 基金 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赎 回,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到不利 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信息 技术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六) 本基 金特 有的 投资 风险 1 、 基 于投 资范 围的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无 法完 全规避 发债 主体 特别 是企 业债、 公司 债的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 用风险 ; 2 、本 基金 虽不 直接 从二 级 市场购 入股 票, 但可 通过 一级市 场参 与股 票、 可转 换债券 等 参与权 益类 投资 , 持 有因 此而获 得的 相关 证券 。 这 些证券 在本 基金 流通 受限 期间如 无法 上市 交易, 导致 本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3 、本 基金 参与 低风 险权 益 类投资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的20% ,这 虽然 提升 了预期 收 益水平 ,也 增加 了一 定的 预期风 险水 平。 (七) 其他 风险 1 、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等 机构 无法正 常 完成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工 作而产 生的 风险 等。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1)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 座第十 七层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 2003 年3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3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存续期 间:50年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 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臵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 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调高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0 )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下 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5 、通 知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于 会议 召开前30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 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8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和 基 金管理人 (分 别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登记 结算 机构记 录 相 符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2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 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①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机 构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或 营业 执照 号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姓 名 ( 或机 构名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担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任监票 人的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不出 席或 不配合 的, 不影 响表 决的 效力;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人 在监 督人 派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不影响 表决 的效力 , 大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3名 监票 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 、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与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四)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 十 七层01-04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50年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对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 债、公 司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浮动利 率债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股 票、 权 证等 )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且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2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5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8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超过 该 权益人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 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 )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履行 内部 审批 程序 后方可 执 行。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 一)、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律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臵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 的 原件 , 若 只有 一份正 本原 件的 ,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重大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少15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均以电 子文 档方 式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 采 用 定 期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告 。 (二)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享受网 上交 易服 务。 具 体业 务 规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 。 (三) 网上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 “ 客户查 询” 栏目 , 可 享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多 项在 线服务 。 (四)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 人可在T+2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2 、在 基金 管理 人 能 获取 准 确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提 下,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 、每 年度 结束 后20 个工 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纸质 年度对 账 单。 4 、对 于新 成立 的基 金, 公 司将在 该基 金成 立之 日起20 个工 作日 内, 向认 购本 基 金的所 有投资 人寄 送基 金认 购确 认单。 (五) 免费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拨 打电 话 、 发送邮 件 、 网 站上预 订等 方式免 费定 制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可 通 过邮件 等方 式向 投资 者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交易 确 认、基金 视窗 、 基金 理财 刊物、 基金 公告 等信 息。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投 资者 可通过 该 热线 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及获 得其 他 业 务咨 询、服 务投 诉 、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七)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我公 司所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 见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八) 服务 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91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一 期二 座17 楼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交通银 行 网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06-3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 本 基金2010 年 第2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07-21 3 本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开通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及 参 与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08-05 4 本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0年第1 号) 《证券 时报 》 2010-08-12 5 本 基金2010 年 半 年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08-27 6 本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齐鲁证 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08-30 7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09-02 8 本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开通 华泰证 券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及 参与 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09-20 9 本 公司 关于 警惕 冒用 摩根 士丹利 的 名义进 行基 金销 售的 提示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09-27 10 本基金 第一 次分 红预 告 《证券 时报 》 2010-10-11 11 本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民生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10-14 12 本 基金 第一 次分 红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0-10-18 13 本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投资 控股股 东 分销证 券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0-10-21 14 本 基金2010 年 第3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10-27 15 本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烟台银 行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11-17 16 本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成 立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11-20 17 本 公司 关于 重申 警惕 冒用 摩根士 丹 利的名 义进 行基 金销 售的 提示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0-12-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1年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