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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增长(260104)

景顺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一)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4]37 号文件批准发起设立 , 批准 日期为 2004 年 3 月19 日。基金合同于 2004 年6 月25 日正式生效 。 (二)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五)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 接 受 , 并按 照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 (六)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高 于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如对 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 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 的财 务意见。 (七)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 为 2010 年 12 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9 月30 日。 本招募说明 书中的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9 六 、 基 金的 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 29 七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38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39 九 、 基 金的 融 资 .................................................................................................................................... 44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44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45 十 二 、 基金 财 产估 值 ............................................................................................................................ 46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51 十 四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52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4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5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58 十 八 、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算 .................................................................................................................... 59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60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69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75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76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其 查 阅 方式 ............................................................................................ 78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78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景顺 长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 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基金 :














指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景顺长城 内需增 长 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该合 同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指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试点 办法 》 :








指 《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 《运作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 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基 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指 接 受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注册登记 人: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 机构,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人为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 托的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基 金 募集期 结束并 达到合同 生效条件 后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合 同 备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设立募集 期:








指自 招募说明 书公告 之日起 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的时间 段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 认购:

















指 在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 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本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 管理人购 回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

















指 在 基金存续 期间, 基金投 资 者按基金 销售网 点规定 的 手续,在 同一 销售机构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公司旗下另一基金 基 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 种业务 模式 ; 巨额赎回 :








指在 单个开放 日内, 本基金 净 赎回申请 份额( 赎回申 请 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的情 形; 销售代理 人:








指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 托代为 办 理本基金 的认购 、申购 、 赎回、非 交易 过户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及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投 资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资 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资 者: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基金账户 :








指注 册登记人 为基金 投资者 开 立的记录 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余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 止,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 之 期限; 工作日 :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 为 投资者 办理 基 金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 ; 元:

















指 人 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 金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股 票分红、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 价值总 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指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推出的一 只基于 全市场 角 度衡量国 内债 券市场 价格 总体 变动 水平 的指标 ; 不可抗 力 :





指 任 何无法 预见 、 无法 避免 和 无法克 服的 事件 或因 素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 法律、法规的变更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 停止交 易; 指定媒体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纸 和互联 网 网站,包 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证券 日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org.cn)。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55 联系人 : 杨 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设 立的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由长 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 限公司 共同 发 起设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各 家出 资比 例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 7 个一 级部 门 , 分别是 : 投资 部 、 市 场部 、 运营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 行政部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专户 理财 部 、 国际投 资 部 4 个 二级 部门 ; 市 场部 下设 渠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服 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4 个二 级部 门; 运营 部下 设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交 易管 理部 3 个 二级 部门。 各部 门的 职责如 下: 1、 投资部 1) 投资研 究部 : 负 责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国 内股 票选 择和 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2) 固定收 益部 : 负责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国 内债 券选 择和 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专户理 财部 : 负 责完 成一 对一 、 一对 多等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4) 国际投 资部 : 主要 负责 与QDII 、QFII 等国 际业 务相 关的基 金产 品设 计 、 投 资 管理、 国际合 作和 培训 等业 务。 2、 市场部 1)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2) 机构客 户部 :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户 , 并使 其认 识并 了 解 本公 司在 企业 年 金 、 社 保等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3)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营部 1)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2)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 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4、 人力资源部 : 负责 公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 包括招 聘 、 薪 资福 利 、 绩 效管理 、 培训 、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务行政部 : 负责 公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管理和 基金 运作合 规性进 行全方 位的 监察稽 核,并 向公 司 管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核 报告 。 7、 总经理办公室: 主 要 受 总经理 委托 , 协 调各 部门 的工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常 办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现 有员 工 114 人, 其 中 72 人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历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赵如冰 先生 , 董事 长 , 武 汉水利 电力 学院 ( 现武 汉 大学 ) 动 力系 本科 毕业 , 辽宁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葛 洲坝 水 力发电 厂主 任 、 研 究员 级 高级工 程师 , 葛洲 坝至 上 海超高 压直 流输 电葛洲 坝站 站长 、 书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任 , 华能 南 方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住地产 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 党组书 记 ,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副董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等 职。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Babson 学院 ,获 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 分析 师、 花旗 银行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裁 、 Capital House 亚 洲分 公司的 董事 总经理 。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 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员 会成 员 ,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会 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担任 香港 联交 所委 员会成 员, 并 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证 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杨平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国 际 MBA 学历 。 历 任 北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外 汇部首 席交 易员 、 加 拿大 蒙特 利尔 银 行北京 分行 资金 部和 市场 部高级 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 险公司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银行/ 外 汇业务部副 总经理、中国 人民保险( 香港)有 限公司 投资 部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等 , 现任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许义明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香 港大 学社 会科 学学 士及香 港城 市大 学金 融工 程学硕 士 。 曾先后 就职 于前 美国 大通 银行香 港 、 台 湾及 伦敦 分行 财资部 , 汇丰 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市 场部 ; 之前曾 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兼总 经理 、 景 顺香 港大 中 华区业 务拓 展 总监等 职务 。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现任北 京师 范大 学校 学术 委员会 副主 任 , 经 济与 资 源管理 研究 院院长 ,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 生院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教育部 社会 科学 委员会 经济 学部 召集 人。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香 港大学 文学 士 (1972 年 毕 业) ,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S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行 ” 所有者 。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 以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 国际知 名会 计师 楼“ 毕马 威会计 师行 ”[KPMG] 。 靳庆军先生 ,独立 董事,1982 年毕 业于安徽 大学外 语系英语专 业,获 文学学 士,1987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担 任中 信 律师事 务所 涉外 专职 律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 师行 、 英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 1993 年发 起设 立信 达律 师 事务所 ,担 任执 行合 伙人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毕 业于 武汉 大学 。 现任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 深圳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事 、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经理 及工 程管 理部经 理。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英 国 曼彻斯 特大 学会 计及 计算 机科学 学士 学位 , 英国 伦 敦政治 经济 学院管 理理 学硕 士学 位 。 曾任伦 敦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核数 师 , 历 任景 顺香 港 有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业 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发展 部经 理, 现任 景顺 投 资管理 亚太 有限 公司 亚太 区监察 总监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邵媛媛女士 ,监事 ,1999 年毕业于安 徽财贸 学院会 计学系,获 管理学 硕士学 位。 现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营 部下 属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曾 任职 于深 圳市 天 健 ( 信德 ) 会 计 师事务 所、 福建 兴业 银行 深圳分 行计 财部 。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人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机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裁 助 理 。2003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蔡宝美 女士 , 副 总经 理, 英国克 兰非 尔德 大学 商学 硕士。 曾担 任摩 根富 林明 投资信 托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汇丰 银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台 湾分公 司国 际投 资部 副总 裁兼基 金经 理 , 香港涌金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等职务 。2008 年加入本 公司,现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基 金经理 。 Patrick Song Liu (刘颂) 先生, 副总 经理 , 英 国牛 津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先后任 职 于路透 香港 上海 办事 处 、 路透香 港 、 路 透伦 敦有 限 公司及 伦敦 洛希 尔父 子有 限公司 ; 于2006 年加入 香港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担 任景 顺大 中 华区机 构业 务拓 展部 总监 一职 ; 其 后被 派 往香港 景顺 驻北 京代 表处 ,担任 首席 代表 。2009 年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4、督 察长 刘焕喜 先生 , 督察 长, 华 中农大 经贸 学院 投资 与金 融系博 士 。 曾 任武 汉大 学 教师工 作处 副科长 、 武汉 大学 成人 教 育学院 讲师 、 《 证券 时报 》 社编辑 记者 、 长城 证券 研 发中心 研究 员、 长城证 券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司 督察 长。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王鹏辉 先生 , 华中 理工 大 学 工学 学士 、 经济 学硕 士 。 曾 先后 担任 深圳 市农 村 商业银 行资 金部债 券交 易员 、 长 城证 券研究 部 研 究员 、 融 通基 金 研究 策划 部 行 业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加入本 公司 。具有 9 年证 券、基 金 行 业从 业经 验 。 杨鹏先 生 , 北 京大 学经 济 学学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职 于融 通 基金研 究策 划部, 担任 宏观 研究 员、 债券研 究员 和货 币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职务 ;2008 年 3 月 加入 本 公 司。具 有 6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7、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王 鹏辉 先生和杨鹏先生 目 前 同时 兼 任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贰 号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8、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孙延群 2004 年 6 月 25 日—2005 年 6 月 14 日 岑伟昌 2005 年6 月 15 日—2005 年12 月15 日 李学文 2005 年12 月 16 日 —2007 年9 月14 日 王鹏辉 2007 年 9 月 15 日( 公告 日) — 至今 杨鹏 2010 年 8 月 21 日( 公告 日) — 至今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 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总监 、 专 户理 财部 投资 总监 、 国际 投资 部负 责人 等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蔡宝美 女士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投 资总 监; 唐咸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Menglin Luo ( 罗孟 林) 先 生,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总监 ; 戴春平 先生 ,专 户理 财部 投资总 监; 陈爱萍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 人。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财产而 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他 权利 ; (9)担任 注册登 记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额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他 业 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5)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构 代 理 该项业 务; (6)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和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受 理并办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2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8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5)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代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6)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7) 不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 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 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 操 作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1 ) 董 事会 审计 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负 责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合规 性控 制, 并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 计工 作进行 审核 监督 。 该委 员 会主要 职责 是 : 审 议并 批 准公司 内控 制度 和政策 并检 查其 实施 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 度 的实施 ; 向董 事会 提名 外 部审计 机构 ; 负 责内部 审计 和外 部审 计之 间的协 调 ; 审 议公 司的 关 联交易 ; 对公 司的 风险 及 管理状 况及 风险 管理能力 及水平进 行评价 ,提出完 善风险管 理和内 部制度的 意见、 制定公司 日常经营 、 拟 募集基 金及 运用 基金 资 产 进行投 资的 风险 控制 指标 和监督 制度 , 并 不定 期地 对 风险控 制情 况 进行检 查和 监督 , 形成 风 险评估 报告 和建 议 , 在 例 行董事 会会 议上 提出 公司 上半个 年度 风险 控制工 作总 结报 告; 监督 和 指导经 理层 所设 立的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的工 作及 董事 会赋予 的其 他 职责。 (2)风险 管理委 员会:是 公司日常 经营中整 体风险 控制的决 策机构, 该委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 制的非 常设 机构 由公 司督 察长 、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及各部 门负 责 人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是 : 评估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 度本身 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 这些制 度在 执行 过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 并 负 责审定 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 况分析 报告 , 基 于风险 与回 报对 业务 策略 提出质 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 务方向 ;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 授权方 案 ; 负 责 协调处 理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 定业 务风 险损 失 责任人 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 各项风 险与 内控 状况的 评价 报告 ; 审定 公 司内控 管理 组织 实施 方案 , 检 查评 估公 司内 控制 度 的健全 性 、 合 理 性和有 效性 ;对 其他 未涉 及的风 险进 行评 估, 并提 出相应 的处 理方 案。 (3)投资 决策委 员会:是 公司投资 领域的最 高决策 机构,以 定期或不 定期会 议的形式 讨 论 和 决定 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 公 司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 总经理 、 投资 总 监、 投资 研究 部研 究总 监 、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总监 、 专户理 财部 投资 总监 、 国 际投资 部负 责人 等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包 括 : 确 立基 金的 投资 方针 、 投资方 向以 及投 资原 则和 策略 ; 审 定基 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财产的 配置 方案 , 对投 资 部提出 的重 要事 项进 行讨 论决定 ; 制订 基金 投资 授 权方案 ; 对超 出 执行委 员权 限的 重大 投资 项目做 出决 定 ; 批 准基 金 经理的 年度 计划 , 考核 基 金经理 的工 作绩 效; 定 期审 议基 金经 理的 投 资检讨 报告 , 并 形成 决议 ; 遇到重 大事 件及 时调 整投 资决策 方案 。 (4)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制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 察长 全权 负责 公司 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可列席 公司 任何 会议 , 调 阅公司 任何 档案 材 料 , 对 基金运 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及遵 规守 法情况 进行 内部 监察 、稽 核;每 月独 立出 具稽 核报 告,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和董 事长。 (5)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并 保 证 其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权 对 公司各 类规 章制 度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完备性 、 合理 性、 有效 性 进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 和建议 , 并将 意 见和建 议上 报公 司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 察 稽核部 组织 对全 公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 答公司 各部 门提 出的 法律 咨询 , 并 对公司 出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对 公 司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出现 的风 险 问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或总 经理 办公 会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 监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 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检 查;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 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 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F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 行 设在北 京。 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 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 高 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0 年10 月 11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共 80 只, 包括 景顺 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源平 衡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平 稳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 阳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同 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裕 阳证 券 投资基 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 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福证 券投 资 基金 、 鸿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成长 价值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益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 银河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利 精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 选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荷银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资 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海弹性 市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益 民货 币市 场基 金、长 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 荷银首 选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价 值成 长 双动力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益 民创 新优 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复 兴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 优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深 化价 值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新 华 优选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 成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天 治稳 健 双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金元 比联 丰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先 锋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 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收 益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内 需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 上证 180 公 司 治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景顺长 城能 源 基建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 核心 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吴 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创 业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汇 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 会 总体 负责 中国 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评 价 。 基 金托 管部 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有 关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违反 基金 合 同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2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5)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不得 运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2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 -1661 传


真 : (0755 )22381325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28号 凯晨 世贸 中心东 座F9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 全 国)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传真:0591-7845504 联系电 话:0591-7844211 联系人 :陈 丹 (5) 深圳发 展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深南 中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周 林 客服电 话:95501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6) 中国光 大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服电 话:95595


(全 国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cebbank.com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资 本:102.72 亿元 人 民币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电话:95555 联系人 :刘 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广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注册资 本:35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020-38322730 、38322974 联系人 : 罗环 宇 张 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运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北京 ) 022-96269 (天 津) 021-53599688 ( 上海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电话: (010 )65541585


传真: (010 )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5)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军阳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霍 兆龙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热 线:40066-99999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17)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0577 -88990089 客服热 线:0579-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22 -5831 6666 客服热 线: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9)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黎 晓宏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 (010 )651860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 免长 途费 ) (2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53594566 -4125 联系人 :金 芸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朱 利 电话: (010 )66568613 、66568587 联系人 :赵 荣春 、郭 京华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2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 :高 峰 网址:www.cc168.com.cn (2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海 滨路 光大 国际 贸易 中心 26 楼 2611 室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 :肖 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5)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 :范 雪玲 咨询电 话:400-8888-555, 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 82943296 联系人 :童 婕 传真:0755-82960141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电 话:800-810-8809 联系人 :马 泽承 网址:www.guodu.com (28)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 黄维 琳


曹晔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sw2000.com.cn (29)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www.96598.com.cn (30)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唐 新宇 客户服务 热线:4006208888 或各地 营业 网 点咨询 电话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3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282555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003 联系电 话:0755-82558332 网址:http://www.axzq.com.cn (3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95578 ,400 888 777 ,96888 ( 安徽 省内 ) 网址: www.gyzq.com.cn (3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南京 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联 系人 :陈 敏














电 话:021-32229888














传 真:021-62878783














客 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 址:www.ajzq.com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35)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热 线: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www.gfhfzq.com.cn (36) 华宝证 券 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徐 方亮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012212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http://www.ydsc.com.cn (39)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传真:010 -65051156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4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热 线: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1)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43)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人 :周 璐 电话:0755-2262617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平安证 券网 站: http://www.pingan.com (4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4.18 亿 元人 民币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光大证 券客 服热 线: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22169134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光大证 券网 站: www.ebscn.com


(4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宏源证 券客 服热 线: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服电 话:96668 ,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4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服电 话:400 8888 123 网址:www.xyzq.com.cn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电


话 : (0755 )82370388 -1668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杨波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 11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


话 : (010 )85237766 传


真 : (010 )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宇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 期。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 】37 号 文核 准募 集 。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与 转换 场所 1、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2、经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三)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于2004 年 6 月25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已于 2004 年7 月14 日起 开始 办 理日常 申 购业务 ,从2004 年8 月 27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 业务 , 并于2009 年 10 月30 日开 通了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部 分基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开 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目 前,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9 : 3 0- 11 : 3 0, 下 午1 : 0 0- 3: 00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日 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时间 所在开 放日的价 格。 基 金管理人 如果对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 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先前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 每笔 交易的具体 时间来计算持 有期限,系统 会采取先进 先出法,即先 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会先赎 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费 ; 5、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6、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转 换后 赎回的 处理 原则 ; 7、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在变 更上述 原 则时,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在新规 则实施日 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2、基金投 资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售机 构规定的 手续, 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 投 资人 在申 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 转换 申请 时, 账户 中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 转换 申 请无 效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不予成 交。 3、申 购、 赎 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 者可 在 T+2 工作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4、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 回款 项通 常 在 T+5 工作 日但 不超 过 T +7 工 作日 内划 往赎 回人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或延 期 支付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有 关条 款办 理。 5、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工作 日公 告。 遇 特殊 情 况, 基 金 份额净 值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限制 1、 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00 元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已在 任一网 点有认( 申)购本 基金记录 的投资 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代 销 网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 元, 已在 任一 直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 售机 构进 行某 笔赎 回后 , 若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低 于 1000 份 , 则余额 部分 基 金份额 需一 同全 部赎 回; 3、 本基 金单 笔转 换转 出的 最低申 请份 额 为 1000 份 , 基金转 换转 出后 剩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首次申 购的金 额、赎回 与转换份 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5、申购份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 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6、赎回、 转出 金额 的处理 方式:赎 回 、转出 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 转出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 、赎 回费率 和转换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收 取,扣除 用于市场 推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 的转换费 用 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差费 组成, 转出时收 取赎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 4、基金管 理人可按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程序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赎 回 费率, 调整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应在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特 定 地域范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业的 投资者 以及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 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67.11 份 基金 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 18 个月 , 对 应赎回 费为 0.25 %, 申购 费为 1.5 %,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3 元, 申 购 费为 1.5 % ,则 投资 者转 换 后可得 到的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 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5、申 购、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 转入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 入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 尾 数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6、赎 回、 转出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 转 出金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 出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九)申购、赎回、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 本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时 , 按 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基金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 为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的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 10%的前 提下,对 其余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基金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该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 申请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回申请 ;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后 的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本基 金出 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1 )不 可抗 力;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其 他情 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市场缺 乏合 适的 投资 机会 , 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对 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产生 损害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2 、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其 他情 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法 律、 法规 、规 章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将 足额 按时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 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份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以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赎回 ,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告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应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月 时 , 可 将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推 出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是申 购业 务的 一 种方式 , 投 资者可 通过 向代 销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时 间、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代销 机构 于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 投资 者在 办 理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行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顺 长 城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 (2) 办理 场所 : 自 2007 年 1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国农 业银 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中国农 业银 行受 理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包 括“ 定期定 额申 购 ” 及“定 期定 额赎 回” 。投 资 者可从 中任 选一 项或 两项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自2007 年2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浦发 银行 个人 网上银 行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并 自 2007 年8 月 16 日起 开通 了柜台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浦发 银行的 规定 。 自2007 年8 月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工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光大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中 国光 大银行 的 规定 。 自2008 年1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4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北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6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国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生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东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广 东发 展银 行的 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投 资 者可 通 过中 国建 设银 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建设 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1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深圳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自2009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4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兴 业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建投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1 月4 日 起投资者 可通 过 爱 建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3 月4 日 起投资者 可通 过 银 河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3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通 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本公司 网 上直 销 的 规定 。 自2010 年4 月20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国泰 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7 日 起投资者 可通 过 申 银万 国证 券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10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21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安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平 安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信 达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光 大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宏 源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海通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华泰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 证券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 的 规定 。 自2010 年11 月 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证 券的 规定 。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用费 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 再投资 ) 一并 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具 体执 行办 法由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约 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七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协议 离婚 、 国 有资产 无偿 转让 、 机构 合 并与分 立、 资产售 卖 、 机 构清 算、 企 业破产 清算 、 司法 执行 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它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中, “ 继承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 其他社会 团体 ; “协议 离婚 ” 指 原属 夫妻 共 同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协议 离婚 而使 原在某 一方 名 下的部分 或全部基 金份额 划转至另 一方名下 ; “国有 资产无偿 划转”指 因管理 体制改革 、 组 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 组等 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 资产 的基金份额在 不 同 国有 产权 主 体 之 间 的 无偿转 移;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指 因机 构的 合并 或分 立 而导致 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资产 售卖 ”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 价; “机构 清算” 是指机构 因组织文 件规定的 期限届 满或出现 其他解散 事由, 或因其权 力 机 关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依 法 被责令 关闭 或撤 销而 导致 解散 ,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 , 从 而进 入清 算 程序(破 产清算程 序除外) ,清算组 (或类似 组织, 下同)将 该机构持 有的基 金份额分 配 给 该机 构 的债 权人 以清 偿债 务,或 将清 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产 中的 基金 份额 分配 给机构 的股 东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成员、出 资者或开 办人; “ 企业破产 清算”是 指一企 业法人根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业 破 产 法(试行) 》或《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十 九章的有 关规定被 宣告破 产,清算 组 依 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 执行 ” 是指 根据 生 效法律 文书 , 有履 行义 务 的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 文书 之规定 主动 过户 给其 他人 , 或法院 依据 生效 法律 文书 将有履 行义 务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人。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 都是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和价 值投资 , 深 度挖掘 个股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最佳 风险 收益比 。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优先 投资 于内 需拉动 型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 享中 国经 济和 行业 的 快速增长 带来的 最大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可持 续的 稳定增 值。 (三)投资方向 在股票 行业 配置 方面 , 本 基金优 先投 资于 和经 济增 长最为 密切 的内 需拉 动型 行业中 的 优 势企业 。对 这些 行业 的投 资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投 资于 股票的 最大 比例 和最 小比 例分别 是 95% 和 70% ,投 资于债 券 的 最大比 例 是30% 。 (四)投资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构建 和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 主要 采取 “ 自 上 而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 着重在 内需 拉动型 行业 内部 选择 基本 面良好 的优 势企 业或 估值 偏低的 股票 。 基 于对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况 及 政策分 析 、 金 融 货 币运 行 状况及 政策 分析 、 产业 运 行景气 状况 及政 策的 分析 , 对 行业 偏好 进 行修正 ,进 而结 合证 券市 场状况 和政 策分 析, 做出 资产配 置及 组合 构建 的决 定。 股票投 资部 分以 “内 需拉 动型” 行业 的优 势企 业为 主, 以 成长、 价值 及稳 定收 入为基 础, 在合适 的价 位买 入具 有高 成长性 的成 长型 股票 , 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型股 票, 以及 能提 供 稳定收 入的 收益 型股 票。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着重 本金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综 合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并 对货币 政策 与财政 政策 以及 社会 政治 状况等 进行 研究 , 着重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预 测 , 建 立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预 测模 型 。 通 过 该 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确定 价 格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 同 时 , 计 算债 券投 资 组合久 期 、 到 期收 益率 和 期限等 指标 , 进行 “ 自下 而上 ” 的 选券 和债 券品 种 配置 。 如 果政 策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允许, 本基 金将 不做 债券 部分投 资。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地 进 行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投 资 组 合 回 顾 与 风 险 监 控 , 适 时 地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沪 深综 合指 数总市 值加 权指 数 ( 上证 综合指 数 和 深证综合 指数按照 总市值 权重加权 形成的指 数) ,本 基金债券 部分的业 绩比较 基准为中 国 债 券总指 数。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综 合指 数总 市值 加权 指数×80% +中 国债 券 总 指 数×20% 如果今 后有 更权 威的 、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本基 金将 按 照事先 预定 的程序 进行 基准 变更 。 如果法 律法 规允 许不 投资 国债, 那么 本基 金整 体业 绩比较 基准 为沪 深综 合指 数总市 值 加 权指数 。 (六)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中 至 少有 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5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6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9 )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建 仓期 为 3 个月 , 特 殊情况 下最 长不 超 过6 个 月达到 上述 比例限 制。





由 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化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在风 险较 高的 股票 型基金 中属 于中 低风 险基 金 ,依 据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管理方 法 的特征 对投 资组 合风 险进 行控制 , 力 争使 本基 金的 平 均单位 风险 收益 值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 平均单 位风 险收 益值 。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 则: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 本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 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经复 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数 据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403,186,169.35 92.78 其中: 股票 2,403,186,169.35 92.7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387,000.00 1.17 其中: 债券 30,387,000.00 1.1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1,091,275.58 5.83 6 其他各 项资 产 5,454,941.63 0.21 7 合计 2,590,119,386.5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781,719,966.35 69.85 C0








食品 、饮 料 131,580,958.44 5.16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12,481,239.92 4.41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 塑料 66,563,737.50 2.61 C5








电子 573,062,162.93 22.47 C6








金属 、非 金属 24,813,256.50 0.97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453,252,739.66 17.77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407,135,972.70 15.96 C99








其他 制造 业 12,829,898.70 0.50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2,089,879.90 0.87 G 信息技 术业 280,324,367.69 10.9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89,688,704.00 7.44 I 金融、 保险 业 5,038,310.00 0.20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24,324,941.41 4.87 M 综合类 - - 合计 2,403,186,169.35 94.21 3、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707 彩虹股 份 9,860,468 175,516,330.40 6.88 2 600518 康美药 业 7,442,370 138,874,624.20 5.44 3 002106 莱宝高 科 3,475,440 128,243,736.00 5.03 4 000829 天音控 股 7,733,277 126,980,408.34 4.98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5 002422 科伦药 业 948,591 116,449,031.16 4.57 6 600880 博瑞传 播 6,067,913 115,715,100.91 4.54 7 600690 青岛海 尔 4,575,320 107,565,773.20 4.22 8 600535 天士力 2,612,484 91,071,192.24 3.57 9 002073 软控股 份 4,311,606 90,586,842.06 3.55 10 002045 广州国 光 4,220,188 89,467,985.60 3.51 4、 报告 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30,387,000.00 1.19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30,387,000.00 1.19 5、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801041 08 央行 票据41 300,000 30,387,000.00 1.1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 有权证投资。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 期内未出现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 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 门 立案调查 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 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票。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3)其 他各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37,212.2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76,162.29 5 应收申 购款 1,241,567.1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54,941.6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 的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九 、基 金的融 资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1、 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1 )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3) (2)- (4) 2004 年 6 月 25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2.20% 0.72% -9.59% 1.11% 11.79% -0.39% 2005 年 6.47% 0.98% -5.27% 1.12% 11.74% -0.14% 2006 年 182.27% 1.41% 92.74% 1.07% 89.53% 0.34% 2007 年 106.97% 1.96% 79.80% 1.76% 27.17% 0.20%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2008 年 -55.13%


2.27%


-54.74%


2.28%


-0.39%


-0.01%


2009 年 89.68% 1.89% 64.78% 1.53% 24.90% 0.3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2.33% 1.43% -12.08% 1.12% 14.41% 0.31% 2004 年 6 月 25 日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453.70% 1.68% 94.51% 1.54% 359.19% 0.14% 2、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4 年 6 月 25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备注: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投 资的比例为 70%-95% ;投资于债 券投资的最大比例为 30% 。按照本基金基金 合 同的规定,本基金的 投 资建仓期为自 2004 年 6 月 25 日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 投 资组合达到本 基金合同第十八条之 ( 五)规定的比例限制 及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 例 范围。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 以 托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设证 券账 户 、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的银 行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它基金 资产 账户 相互 独立 。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 二、 基金财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 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发 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3)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 (3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 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其规定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 (3 )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基 金买 卖证 券价 差; 3、基 金银 行存 款利 息; 4、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其 他收 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投资者 可以选择 现金分 红方式或 分红再投 资的分 红方式, 以投资者 在分红 权益登 记 日前的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方 式为准 ,投 资者 选择 分红 的 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年度 分配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6、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可 将投 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 记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 照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务 规定 执行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的费率、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收取方式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1.5% ,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管理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 本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0.2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托管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基金 首次发行 中所发 生的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等 费用自基 金发行费 用中列 支,不 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与 基 金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按有关 规定 列支 ; 若本 基 金发行 失败 , 发 行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各项 费用按 有关 规定 列支 。 (4) 上述1、 基 金费 用 第3-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申 购费 用 (1) 本 基金 可适 用以 下申 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2、基金 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3 ) 本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 费 支 出 。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本基 金的 转换费 用包 括了基 金转 出时 收取 的赎 回费和 基金 转入 时收 入的 申购补 差 费, 其中 赎回 费的 收取 标 准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申购 补差 费的 收取 标 准为 : 申 购补 差 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 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 用,0 】 。 (2)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 将依 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四)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的各类纳税主体,依 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规则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业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各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后 在 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 包 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 、 临 时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查阅信息披 露 文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 风险 依据对 超额 收益 的贡 献大 小, 债 券管 理的 风险 依次 可划分 为久 期风 险、 期限 结构风 险 、 类属配 置风 险和 个券 选择 风险 , 国 外和 国内 的研 究 表明久 期风 险占 总风 险 的85% 以 上 。 如 果 债券组 合久 期与 基准 久期 相差太 多 , 一 旦市 场利 率 发生明 显不 同于 预期 的变 化, 将导 致组 合 收益率 与基 准收 益率 出现 较大偏 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刚刚 试点 , 应对 基 金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 加 之 中国股 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 较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五)特定风险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 为高 持股 比例 的基 金, 特点 为较 高风 险与 较 高收益 的对 应 。 因 此, 股 票市场 的任 何波动 对本 基金 的净 值均 有直接 影响 , 特此 提醒 投 资人注 意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通过 严谨 的选 股策略 , 并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险 控 制 BARRA 量 化模 型将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水平降 至 最 低 。 (六)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4、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基 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组 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基金的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时 间、组 成及 职责 :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及上 述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基 金 终 止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将 本方 参加 清算 小组的 具体 人 员名单 函告 其他 各方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后 , 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2、 清算 程序 : (1) 基金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 算公告 ; (2)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终 止后的 基金 财产 ; (3) 对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4) 对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5)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6)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7) 以自身 名义 参加 与基 金有 关的民 事诉 讼; (8) 公布终 止后 的基 金清 算结 果公告; (9) 进行终 止后 的基 金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基金 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终 止后 的基 金债 务; (4) 按终止 后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 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在 3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 依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 金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3)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 取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 和法定 的收 入 ; (4) 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后,制订 和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 费 方式 ; (5) 销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申)购 费; (6) 选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7) 代 表基金对 其所投资 的企业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或行使 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 所产生 的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权利; (8) 担 任注册登 记人或选 择和更 换注册登 记代理机 构,并 对其注册 登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9) 基 金合同规 定的情形 出现时 ,决定拒 绝或暂停 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暂 停受理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10) 监 督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1)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在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设 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5) 设 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 金的注 册登记工 作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6)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资产 相互独立 ,保证不 同基金 在资产运 作、财务 管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7) 除依据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 按照《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和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受理 并办 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严格 按照《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和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 露 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 等。除《 暂行办法 》 、 《 试 点 办法》和 本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 他 人泄露 ; (13)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暂行办 法》 、 《试点办法 》和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6)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17) 确 保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招募说 明书公告 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与基金 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得到 有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消、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因 估值错误 导致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损 失,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 过错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2)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为基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获取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设 有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4) 除依据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委托 其 他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 金 份额净 值;


(6)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 相 互 独立;对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证 券账 户、 银行 存款 账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暂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0)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11) 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等事 项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 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在 基金定期 报告内出 具基金 托管人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5)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赎 回 等 款项 ;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议 召开或 自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3) 取得基 金收 益; (4) 监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5) 知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关 信息披 露内 容; (6) 获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况 的公开 资料 ; (7) 按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并 在规定 的时间取 得有效申 请的款 项 或基金 份额 ; (8) 取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资 产; (9) 因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注册登 记人的过 错导致 利益受到 损害,有 权要求 赔 偿; (10)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 担规定 的费 用; (3) 以投资 额为 限 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 召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须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上 述 通 过 事 项 如 无 需 监管 部 门 批 准,则 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后 生效 。 2、 召开事 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或 根据 法律 法规变 更做 出相 应更 改的 除 外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4)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6) 持 有本基金 百分之十 或以上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 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2)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3)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的变 化;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 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集方 式 (1) 在 正常情况 下,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开会时 间、 地点 及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未行 使召 集权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4)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均未行使 召集权的 情况下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权益登 记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日 百分之十 或以上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若就 同一事项 出现若 干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则 由提出该 等提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共同推选 出代表 召 集持有 人大 会。 (5) 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不召 集,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6)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 按照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七十 二条 第二 款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 (4) 会议的 表决 方式 ;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7)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会议 通知 中还 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5、 召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百 分之五十 以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 开,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应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关 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6、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金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 出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百 分之 五十 以上 (不 含百 分 之五十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②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 须经 代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不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 可做出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 定 终止基 金合 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但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非有 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其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②计票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有 权机 构 核 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的 终止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 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4) 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6)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基 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组 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及上 述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该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将本 方参 加清 算小组 的具 体 人员名 单函 告其 他各 方。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后 , 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工作 内 容 (1) 基金 终止 后, 发布 基 金清算 公告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 (3)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估 价;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与 基 金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8) 公布 终止 后的 基金 清 算结果 公告 ; (9) 进行 终止 后的 基金 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终止 后的 基金 债 务; (4) 按终 止后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该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该 基 金清算 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7、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代理 人 和注册 登 记人办 公场 所查 阅 ; 投 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赵 如冰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托管资 格的 批准 文号 :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1338.65 亿元 人民币 经 营 范围 : 人民 币 存款 、贷 款 、结 算 业务 ; 居民 储蓄 业 务; 信 托贷 款 、投 资业 务 ;金 融租赁 业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投资; 在 境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有 价证 券; 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 内 、外 外 汇借 款 ;外 汇及 外 币票 据 兑换 ; 外汇 担保 ; 保管 箱 业务 ; 征信 调查 、 咨询 服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企业 营业期 限: 永久 存续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 和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分别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暂 行办法》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契约 》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契 约》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契约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人 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 是 否将 基金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 给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 金契约 》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契 约》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契约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人 索赔 。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 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本基 金资产 的保管责 任,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 人将遵守 《信托 法》 、 《 暂 行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契 约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最 大 利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地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除依 据《信 托法》 、 《 暂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契 约》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 此义务 ,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 利益 归 于基金 资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 其固 有财产 , 不得 将 固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进行 交易 , 或 将不 同基 金资 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 违 背此 款 规定的 , 将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复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本 基金资产 与其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为本 基金 设立 独立的 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 账簿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 (6)除依 据《信 托法》 、 《 暂行 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契 约》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 金发起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全部资 金 存入该 基金 的基 金募 集专 户, 由 基金 发起 人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该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该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该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票据法》 、 《银行 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设证券账 户。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该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应 以其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资 金结算 账户, 用 于其托 管的 本基 金的 证券 资金清 算; 以基 金名 义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国 债 托管账 户, 用于 本基 金国 债的交 易和 清算 。 (4)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可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代 保管库 , 也可 由基 金托 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要 与非 本基 金的 其 他实物 证券 分开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6、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理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 7、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 成立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 行报 备。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本基 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 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单 位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单位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契约》 的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单 位 净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 基金 单位 净值 , 并在盖 章 后以 加密 传 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上 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进 行复 核, 若 核 对一 致, 则在 盖 章后 以 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复 核结果 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的 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 关情况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账 和 对 账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金 成立 后,应 按照双 方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 各自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方 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双 方应 每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 成;投 资组 合公 告在 本基 金成立 后每 季度 公告 一次 ,在该 等期 间 届满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在 本基 金成立 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 该等 期 间届满 后 后1 个 月内 公告 。 年中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以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日, 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 人 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 时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 人在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年中 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后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6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 以加密 传 真的 方式 进行。 (3)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 可的账 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 法达 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 务处理 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 报告 上加 盖 公 章,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公 告 之日 之前 就 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 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持有人 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 持有人 名 册、 每半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 日的 基金 持有人 名册 , 应 当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妥 善保 管之。 为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契 约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人)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 的协助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 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深 圳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议 之外 ,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 基金 契约 》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契约 》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 一、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以书面 或电 子邮 件形 式 寄 送对账 单。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 向留 有完 整 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 发生 交易的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 邮件 形式寄送对账 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该基 金份 额形 式进行 分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 分配所 得 的红利 将按 照 除 息日 当日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该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 时销售转 出 基金、转入基 金并开办 基 金转换业务的 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基 金转 换的 业务规 则 , 具 体业 务规 则 详见本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本 公司网 站上 的公 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期 或不 定期 为投 资者提 供 投资策 略分 析报 告以 及基 金经理 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 基金 管理人 还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七)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收 到投 诉后下 一个 工作 日内 作出 回应 , 对 于不 能及 时 解 决 的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就 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诉 人作 出定 期更 新。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0 年12 月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华 泰联 合证券 网上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11 月25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兴业 证券 开通基 金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0 年 11 月 25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兴业 证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010 年 11 月 1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渤海 银行个 人网 上 银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0 年11 月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 参 加国 泰君 安证券 网上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11 月5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华龙 证券 开通基 金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0 年11 月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新 增华 龙证 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11 月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新 增国 金证 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10 月 26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第 三 季度报 告 》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渤海 银行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的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9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华 泰证 券网上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9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展直 销网 上交 易农 业银行 支付渠 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9 月 9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海 通证 券基金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0 年 9 月 2 日发 布《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华泰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9 月 2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华 泰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光 大证 券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行 网 银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海 通证 券网上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海通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更 正 公 告 》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宏源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宏 源证 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光大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光 大证 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2010 年8 月 2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2010 年 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 及(摘 要) 》 2010 年8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 2010 年8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信 达证 券非现 场委 托 方式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12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信达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12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广发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2010 年第 2 号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及摘 要》 2010 年7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平 安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7 月 29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平安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7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第 二 季度报 告 》 2010 年7 月 19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国信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7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国 信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7 月 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 金2010 年上半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 2010 年6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6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浦 发银 行电 子渠 道基金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八)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景 顺 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一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