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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300(166007)

中欧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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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一 年 二 月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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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 核准中欧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588 号文)
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 申 )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机、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票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的 较高风险、较 高收益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认 ( 申 ) 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明
书》 和 《基金合同》 。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0 年 12 月 23 日 (特别事项注 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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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 4 二、释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36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 、转换与赎回 ..................................... 37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 与赎回 ........................................... 46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和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登记 ..... 5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0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2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4 二十、风险揭示 ........................................................ 89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 与清 算 .............................................. 9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0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 / 130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 称“ 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 / 130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 / 130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场 外 或 柜 台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以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3 、 场 内 或 交 易 所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并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4、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机构 26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 / 130 31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4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 / 130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管的行为 48、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媒体 58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 / 130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 法定代表人:唐步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 68609600


11、 传真:021-33830351 12、 联系人:陈亮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1.2 亿元 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 出资 5,8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49%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64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7% ;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4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 ;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 12,000 万元人民币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19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 任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部 总 监 、 监 察 部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 / 130 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 理。 Gianluca Trombi 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意大利意联银行国 际 业 务 部 主 管 , 意 大 利 籍 。 曾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 米 兰 )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监 、 意 大 利 金 融机构小组主管; 摩根士丹利 (伦敦/米兰) 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监; 瑞士联合银行 ( 苏 黎 世 ) 金 融 机 构 小 组 副 总 裁 ;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咨 询 业 务 ? 米 兰 ) 公 司/ 战略金融服务资深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米兰)资深审计师。 Guido Masella 先 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商 务拓展主 管 , 意 大 利 籍 。 曾 任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罗 马 ) 国 际 研 究 处 、 国 际 金 融 机 构部经济师;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 (北京) 财务 专员; 意大利中央银行 (布鲁塞尔) 本 地 代 表 办 事 处 经 济 师 ;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维 罗 纳 ) 银 行 和 金 融 系 统 监 管 署 分 析 师。 陈 金占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籍。 历任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 北京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 先生, 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 英 国 籍 ,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高 级 分 析 员 、 国 际 证 券 咨 询 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 咨询师、新加坡 联合银行高级 经理、Morgan Grenfell 亚洲区经理助理、中银国际助理董事,欧中金融服务合作 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桓先生,中欧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 籍 , 中央 财经 大学 副院 长/ 教授 。 肖 微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籍,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 硕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海 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 中国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博 士 后 , 历 任 深 圳 市 深 华 工 贸 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广 东 钧 天 律 师 事 务 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中伦金通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 / 130 刘 中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籍 , 工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核 仪 器 设 备 总 公 司 干 部 ; 华 夏 证 券 发 行 部 市 场 营 销 处 处 长;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 玫女 士, 中欧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职工 监事,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 监 , 加 拿 大 籍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北 京 掌 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 监 、 成 都 市 政 府 外 商 投 资 促 进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加 拿 大DESROSIERS-LOMBARDI-DOLBEC 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GENERAL EASTERN TRADING 公司财务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籍 。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 14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马 文胜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原任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20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技术部 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经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马文胜先生辞去公司督察长职务 ,该决定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朱彦先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作出之日起生效 。朱彦先生的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证监许可[2011]102 号文) 。 上述变更事 项已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报告 ,并于2011 年1 月22日予以公告。) 朱 彦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 学学士,15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长阳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 (经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二届董事会 审议批准 , 同意聘任朱彦先生为公司新任督察长, 该决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朱彦先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作出之日起生效 。朱彦先生的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证监许可[2011]102 号文) 。 上述变更事项已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报告 ,并于2011 年1 月22日 予以公告 。)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 / 130 徐 红 光 先 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分管市 场 副总经理, 中国籍。 北 京大 学 管理学硕士,1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 证券部研究员, 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市场业务部总监助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上海销售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总监。 黄 桦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中国籍。 复旦大学经济 学硕士,20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上海爱建信托公司、上海 万国证券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 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总监及信息技术部总监。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林 钟斌 先生, 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中国籍。 北 京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学 硕 士 ,11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招 商 证 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分 析 师 、 研 究 员 、 行 业 研 究 主 管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总 监 助 理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现 任 中 欧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09年12月15日起至今) 、 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2010年6月24日起至今) 、研究部总监并代行投资总监职责。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为 :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监 林 钟 斌 先 生 ( 代 行 投 资 总监 职责) 、 公司总经理刘建平先生、 基金经理沈洋先 生、 基金经理苟开红女士、 基金 经理聂曙光先生。 其中公司研究部总监林钟斌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代行)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独 立 运用基金财产;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3 / 130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得 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 注 册登 记 机 构,获 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并 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 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4 / 130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5 / 130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6 / 130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 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各 个 业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7 / 130 (1 )董 事会 :负 责制定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政策, 对 内部 控制 负完 全的和 最 终 的 责任。 (2 )监 事会 :对 公司的 经 营情 况进 行检 查,并 对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履行 职 责 的 情况进行监督。 (3 )督 察长 :独 立行使 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 负责 ;就 内部 控制制 度 和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 责指 导基 金财 产的运 作 ,对 基金 投资 的所有 重 大 问 题进行决策。 (5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协 助确 立公 司风 险控制 的 原则 、目 标和 策略, 并 就 风 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 其他 部门 和业 务活动 ,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 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 )业 务部 门: 具体执 行 公司 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政 策, 确保 各项业 务 活 动 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 明 书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授 权 标 准 和 流 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 容和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 位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 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8 / 130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 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 效的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9 / 13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注册资本:50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部设于福建 省福州市, 注册资本 50 亿元。 开业 21 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 同发展、共成长” 和“ 服务源自 真诚” 的经营理 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 融服务。 截至 2009 年 9 月末, 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为 12663.12 亿元, 股东权益为 558.48 亿元, 不良贷款比率为 0.61% 。 今年 1 至 9 月累计实现税后利润 95.72 亿元。 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0 年 7 月发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 93 位,按一级资本 排名 97 位。 根据美国 《福布斯》 发布的 2010 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兴业银 行综合排名第 245 位,在 113 家上榜的中国内地企业中排名第 14 位。 2、 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 设综合处、 核算管理处 、 稽核监 察处、市场处、产品研发处等处室,共有员 工 40 余人,平均年龄 30 岁,100% 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0 / 13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2010 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 基金12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光 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全球视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有机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欧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346.66 亿元。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 与合规部、 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 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 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1 / 130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 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 律及经 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 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2 / 130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3 / 13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时间: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陈亮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曾鸣


客服电话:95561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4 / 130 网址:www.cib.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613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 010-66599805 传真: 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5 / 130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王斌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6 / 130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61133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 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 17A 、18A、24A、25A 、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7 / 130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庞晓芸 客服电话: 400-8888-555,95513


网址:www.htlhzq.com 1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正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8 / 130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9 / 130 1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67799-6416


传真:010-62294601 联系人:张智红


客服电话:4008-000-562 、010-62294600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2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0 / 130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联系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95578 ,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联系人电话:010-66045529 网址: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热线:4008888666 传真:021-62566568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网址:www.gtja.com


24)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1 / 130 客服热线:0591-96326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网址:www.gfhfzq.com.cn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热线: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网址:www.cindasc.com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热线:95597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2 / 130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网址:www.htsc.com.cn 2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热线: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徐可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 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 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 三) 律师事 务所 与经办 律师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3 / 130 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吕红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会计师: 薛竞 张鸿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4 / 130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5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0]588 号文核准募 集发售。 募集期为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 2010 年 6 月 18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 集 1,202 ,197,493.3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6,112 户。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5 / 13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4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6 / 130 八 、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三)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四)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七)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 规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本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7 / 130 九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场外申 购与 赎回业 务办 理的场 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 2、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 ( 二)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 办 理时 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 三)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8 / 130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4、“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 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法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 四)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为 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时 间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把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9 / 130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赎 回 的 处 理 办 法 请 参 见 本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关 条款处理。 ( 五) 场外申 购和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限 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具体规 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 将与该次赎回份额 一起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场外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0 / 130 1、 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赎 回人承担 ,赎回 费的 25%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 收费标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变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八) 场外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及计 算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1 / 130 2、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 +1.20%)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 =38005.47 份 即: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005.47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赎 回 总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 =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 0.50% =50.80 元 赎回金额 =10160-50.8=10109.2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2 / 130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此 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3 / 130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4 / 130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对于场 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 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5 / 13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6 / 130 十 、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投资人 范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使用账 户 投资人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使 用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三)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办理 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的 名 单 ( 有 可 能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 可 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办理 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7 / 130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 五)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 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8 / 130 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人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 关于“ 巨额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参照 第九 章相关内容规定。 ( 七)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 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 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有效 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9 / 130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投资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0%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九) 场内申 购份 额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 =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 份, 整数位后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0 / 130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 1.025=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1-118.58=0.4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40 份,退款 0.42 元。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0%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十) 场内申 购与 赎回的 登记 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一 )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应 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1 / 130 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将按 新规定 执行 。 ( 十二 ) 有关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业 务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参 见本 招募 说 明书 第 九章 中关 于 “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 ” 的相 关内 容以 及深 交所有 关 规定 ,并据 此执 行。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2 / 130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和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转 登记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按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 定 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可上市交易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 记后方能实施。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 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 赎回或上市交易,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 三) 系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场外基金赎回业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应 依 照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规 定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系 统 内 转 托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3 / 130 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上市交易或 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跨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4 / 130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 以沪深300指数作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 的指数。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被动投资基础上,结合增强型的主动投资,力 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误差不超过0.5% ,年化跟 踪误差不超过7.75% ,以实现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股票、债券、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其中被动 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三)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通过将基本面分析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相结合的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弥 补纯指数化投资的缺陷,在有效控制与 业绩比较基准 的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 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辅以增强型投资策略, 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 会。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 作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 数 。 结 合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数 量 化 投 资 技 术 , 在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基 础 上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适 度 优 化 调 整 , 在 控 制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偏 离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求 取 得 超 越 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5 / 130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以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收 益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为 宗 旨 , 在 股 票 市 场 上 进 行 指 数化 被 动 投 资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现 金 等 各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适度主动投资的调配。 在资产配置类别上,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 被动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被 动 投 资 组 合 采 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的 方 法 进 行 组 合 构 建 ,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不 能 投 资 的 股 票 挑 选 其 它 品 种 予 以 替 代 。 主 动 投 资 依 据 国 内 股 票 市 场 的 非 完 全 有 效 性 和 指 数 编 制 本 身 的 局 限 性 及 时 效 性 , 综 合 考 虑 交 易 成 本 、 交 易 冲 击 、 流 动 性 、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等 因 素 对 指 数 标 的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进 行 优 化 ; 同 时 , 根 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挑选少数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 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 )指数跟踪部分的构建策略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 按照沪深 300 指数各成 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有效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 2 )指数增强部分投资策略 ①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增强型策略 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依据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 精 选 行 业 景 气 度 趋 于 改 善 或 者 长 期 增 长 前 景 看 好 且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行 业 进 行 增强型配置。 由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多为大盘蓝筹股, 公司经营状 况稳定, 因 而 选 择 其 中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进 行 个 股 增 强 型 配 置 。 在 各 行 业 内 部 根 据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价 值 因 子 的 对 比 情 况 , 将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分成三类 ——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正 超 额 收 益 预 期 的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 估 值 较 合 理 的 无 超 额 收 益 预 期 的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以 及 价 值 被 高 估 的 负 超 额 收 益 预 期 的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 在 综 合 考 虑 交 易 成 本 、 交 易 冲 击 、 流 动 性 、 投 资 比 例 限 制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6 / 130 等 因 素 后 , 有 限 度 地 增 加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以 及 有 限 度 地 减少价值被高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权重。 A. 定量分析方面, 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 市场估值) 、 行业相对 利润增长率( 行业利润增长率/ 市场利润增长率) 、 行业 PEG( 行业估值/ 行业利润增长 率) 三项指标进行筛选,超配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均较好的行业。 B. 定 性 分 析 方 面 , 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和 经 济 景 气 周 期 监 测 为 基 础 , 结 合 对 我 国 行业 周 期 轮 动 特 征 的 考 察 , 从 经 济 周 期 因 素 、 行 业 发 展 政 策 因 素 、 产 业 结 构 变 化 趋 势 因 素 以 及 行 业 自 身 景 气 周 期 因 素 等 多 个 指 标 把 握 不 同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变 化 情 况 和业绩增长趋势,超配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②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股票增强型策略 A. 进行一级市场股票投资 本 基 金 适 当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股 票 的 投 资 , 以 在 不 增 加 额 外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提 高收 益水平。 B. 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旨 在 通 过 依 托 专 业 的 研 究 力 量 , 综 合 采 用 定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相 结 合 的 研 究 方 法 , 以 “ 自 下 而 上 ” 的 方 式遴选 出 估 值 合 理 ,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的 股 票 ,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组 合 ,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高 速 增长的收益,力争实现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a . 行业精选 本 基 金 依 据 行 业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结 果 , 精 选 行 业 景 气 度 趋 于 改 善 或 者 长期 增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在行业内部进行个股精选。 i. 定量分析方面, 主要 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 市场估值) 、行业相对 利润增长率( 行业利润增长率/ 市场利润增长率) 、 行业 PEG( 行业估值/ 行业利润增长 率) 三项指标进行筛选,超配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均较好的行业。 ii. 定性分析方面 , 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 结合对我国行 业 周 期 轮 动 特 征 的 考 察 , 从 经 济 周 期 因 素 、 行 业 发 展 政 策 因 素 、 产 业 结 构 变 化 趋 势 因 素 以 及 行 业 自 身 景 气 周 期 因 素 等 多 个 指 标 把 握 不 同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变 化 情 况 和 业绩增长趋势,超配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b. 个股精选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7 / 130 本 基 金 的 非 成 份 股 选 择 策 略 旨 在 通 过 依 托 专 业 的 研 究 力 量 , 综 合 采 用 定 量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相 结 合 的 研 究 方 法 , 在 精 选 的 行 业 内 部 遴 选 出 估 值 合 理 ,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的 股 票 ,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组 合 。 选 股 程 序 包 括 历 史 财 务 数 据数量选股和基本面选股。 i. 历史财务数据数量选股 本基金将使用上市公司过往 3 年的历史财务 数据,选取主营收入增长率、净 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股息率 5 个具有代表 性的指标,力 图获得高质量的成长股。 在以上指标的计算过程中,4 月底时使用年报数据;8 月 底 时 , 存 量 指 标 ( 如 总 资 产 ) 使 用 半 年 报 数 据 , 流 量 指 标 ( 如 净 利 润 ) 使 用 当 年 上半年与前一年后半年相加的数据。 ii. 基本面选股 本 基 金 对 备 选 股 票 池 的 股 票 进 行 基 本 面 分 析 , 着 重 分 析 其 成 长 性 , 将 主 要从 短 期 业 绩 成 长 性 、 成 长 可 持 续 性 、 公 司 治 理 、 风 险 因 素 和 投 资 价 值 五 个 方 面 来 对 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分析。 最 后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内 部 、 外 部 的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自 己 的 综 合 判 断 , 集 合 投研 团 队 的 集 体 智 慧 , 对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的 股 票 做 出 合 适 的 投 资 判 断 , 重 点 选 择 那 些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的 公 司 , 并 在 其 价 值 被 市 场 低 估 时 进 行 投 资 , 追 求 有 效 控 制 跟 踪 误差条件下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 (2 )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 新 股 增 发 因 素 等 变 化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 力 争 使 基 金 净 值 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采用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调整。 1 ) 定期调整: 本基金 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 成 份 股 票 的 预 期 调 整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合 理 把 握 组 合 调 整的节奏和方法,以尽量降低因成份股调整对基金跟踪效果的影响。 2 )不定期调整: ①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送配等情况而影响其在指数中权重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8 / 130 指 数 公 司 在 股 权 变 动 公 告 日 次 日 发 布 的 临 时 调 整 决 定 及 其 需 调 整 的 权 重 比 例 , 进 行相应调整; ②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业绩比较基准 ; ③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考 虑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和 投 资 者 利 益 , 决 定 部 分 持 有 现 金 或 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④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 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并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辅 之 以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投 资 管 理 等 , 最 终 使 跟 踪 误 差 控 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 、跟踪误差调整策略 本 基 金 以 指 数 化 投 资 为 主 , 增 强 型 投 资 为 辅 , 为 控 制 因 增 强 型 投 资 而 导 致的 投 资 组 合 相 对 指 数 标 准 结 构 的 偏 离 , 本 基 金 选 择 以 跟 踪 偏 离 度 为 标 准 , 对 积 极 投 资行为予以约束,以控制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以日跟踪偏离度为测算基础, 将该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 0.5%,以 每周为基金投资效益评价的单位时间,n 选定为 30 个交易日,计算区间为每周最 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 (含当日) 。 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 0.5% , 则基金经 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将跟踪误差分解,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如 果 跟 踪 误 差 源 于 积 极 投 资 的 操 作 , 则 在 适 当 时 机 行 进 行 必 要 的 组 合 调 整, 以 使 跟 踪 偏 离 度 回 归 到 最 大 容 忍 值 之 内 。 当 跟 踪 偏 离 度 在 最 大 容 忍 值 之 内 时 , 由 基金经理对最佳偏离度的选择做出判断。 综 上 所 述 , 在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指 数 基 金 的 跟 踪 误 差 进行 分析、计算和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1) 确定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控制目标值;


(2) 计算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实际值: 以 每周为单位时间计算跟踪误差及 其 相 关 指 标 的 具 体 指 标 值 , 如 达 到 或 超 过 预 警 阀 值 , 就 发 出 警 戒 信 号 , 提 示 基 金 经理关注和调整;


(3) 将 跟 踪 误 差 及 其 相 关 指 标 的 实 际 值 与 控 制 目 标 值 进 行 比 较 , 若 符 合 条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9 / 130 件, 则根据实际情况判 断是否维持组合; 若不 符合条件, 则对投资组 合进行调整 。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等 流动 性 好 的 债 券 。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 在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不 看 好 的 前 提 下 ,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较 为 安 全 的 投 资 渠 道 , 从 而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 提 高 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在 综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及 市 场 结 构 等 因 素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基 金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 债 券 类 属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 五) 投资决 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 法 合 规 、 保 密 、 忠 于 客 户 、 资 产 分 离 、 责 任 分 离 、 谨 慎 投 资 、 公 平 交 易, 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研 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 中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最 高 机 构 , 主 要 负 责 评 价并 批 准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提 案 ; 协 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审 查 和 监 控 公 司 所 有 管 理 资产的业绩和风险,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 资 总 监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 协 调 所 有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 , 并监 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通 过 与 研 究 部 的 通 力 合 作 , 拟 定 资 产 配 置 提 案 提 交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 并 负 责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和 日 常 管 理 , 向 中 央 交 易 室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并 监 控 组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0 / 130 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 资决策体 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策 略、 战略资产配置、 投资范 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 讨论 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研究部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以及其他投资标的进行独立研究,并依据研究成果建立基金股票池。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划。 (4)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等参加。 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审查基金投资计划或基金资产配置和投资组 合, 分析基金投资风格和交易特征, 并对基金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当会议对所 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 可形成决议。 如果会议 对所议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投资总监做出最终决策或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的决议进行投资 组合构建或调整。 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从基金股票池中 选择投资标的,并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6)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 分析与绩效评估 数 量 分 析 师 负 责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就 投 资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 业 绩 归 因 分 析 、 跟 踪误 差 来 源 等 方 面 , 对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并 提 供 相 关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可 以 据 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宏观 经 济 状 况 和 发 展 预 期 以及股票市场 的 发 展 变 化 , 结 合基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1 / 130 金 当期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与 绩 效 评 估 的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采 用 股 票 加 现 金 的 混 合 形 式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其 中 股 票 部 分 比 较基 准采用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现金部分比较基准采用税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本 基 金 定 位 为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以 股 票 投 资 为 主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具 体 如下: 业绩比较基准=9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沪深 300 指数在 2005 年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该公司是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出 资 发 起 设 立 的 一 家 专 业 从 事 证 券 指 数 及 指 数 衍 生 产 品 开发服务的公司。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股票经过流动性和财务稳定性的筛选, 对沪深两市的覆盖率很 高, 并且不易被人为操纵, 能较全面地描述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具有很强的市场 代表性。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自由流通量计算单 只股票的权重,能更准确反映二级 市场实际状况。同时,中证指数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不定期的对指数样本 和权重进行调整来更准确地反映市场状况。 ( 七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 八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2 / 130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被动 投资于标的 指数-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7)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的 ,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3 / 130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关限制。 对于因上述(5)、( 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替代。 ( 九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4 / 130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 十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兴业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保 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0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96,589,911.08 56.15 其中:股票 396,589,911.08 56.1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0,000,150.00 16.9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89,508,254.19 26.83 6 其 他各项资产 221,245.60 0.03 7 合计 706,319,560.87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5 / 130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9,634,026.74 4.33 C0








食品、饮料 9,234,820.00 1.35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 塑料 3,164,000.00 0.46 C5








电子 4,251,000.00 0.62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12,984,206.74 1.90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6,606,000.00 0.9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497,041.00 0.51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9,737,067.74 5.81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6 / 13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94,354.11 0.19 B 采掘业 31,738,753.91 4.64 C 制造业 141,636,369.73 20.71 C0








食品、饮料 30,446,920.32 4.45 C1








纺织、服装、皮毛 1,288,886.50 0.19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434,828.58 0.06 C4








石油、化学、塑胶、 塑料 11,562,952.37 1.69 C5








电子 1,539,762.08 0.23 C6








金属、非金属 25,502,266.30 3.73 C7








机械、设备、仪表 48,954,243.11 7.16 C8








医药、生物制品 20,714,106.44 3.03 C99








其他制造业 1,192,404.03 0.17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10,228,609.02 1.50 E 建筑业 16,577,805.31 2.4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3,283,312.25 1.94 G 信息技术业 14,490,705.39 2.1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9,291,854.61 2.82 I 金融、保险业 81,123,267.09 11.86 J 房地产业 16,679,666.46 2.44 K 社会服务业 2,867,953.54 0.4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586,036.39 0.09 M 综合类 7,054,155.53 1.03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7 / 130 合计 356,852,843.34 52.17 3 、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股票投 资明 细 3.1 期末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行 1,327,065 17,185,491.75 2.51 2 002024 苏宁电器 819,874 13,093,387.78 1.91 3 000858 五 粮 液 318,047 10,918,553.51 1.60 4 000568 泸州老窖 299,595 10,872,302.55 1.59 5 600062 双鹤药业 294,722 9,009,651.54 1.32 6 000063 中兴通讯 319,475 7,875,058.75 1.15 7 600104 上海汽车 463,144 7,803,976.40 1.14 8 600016 民生银行 1,460,188 7,446,958.80 1.09 9 601328 交通银行 1,270,022 7,366,127.60 1.08 10 600820 隧道股份 670,922 7,158,737.74 1.05 3.2 期末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37 海通集团 263,852 9,234,820.00 1.35 2 600487 亨通光电 200,000 6,606,000.00 0.97 3 000559 万向钱潮 336,966 5,185,906.74 0.76 4 600563 法拉电子 150,000 4,251,000.00 0.62 5 002358 森源电气 80,000 3,944,800.00 0.58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8 / 130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库 之 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14,360.04 4 应收利息 77,225.78 5 应收申购款 3,167.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6,491.96 8 其他 - 9 合计 221,245.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9 / 130 (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 报 告 中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总 资 产 或 净 资 产 比 例 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0 / 130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6月24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0年9月30 日。 1.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0.6.24-2010.9.30 1.66% 0.30% 6.16% 1.35% -4.50% -1.05%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2. 基 金累 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1 / 130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设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即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和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2 / 130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3 / 130 (1 )送 股、 转增 股、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4 / 130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5 / 130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6 / 130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原 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 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7 / 130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8 / 130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的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以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基 准 计 算 。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利 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且基金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 本基金场外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9 / 130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 的划付。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0 / 130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 ; 9、 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1 / 13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指 数 许 可 方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约 定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的 费 用 及 支付 方式。 指数许可使用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其中,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固 定 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获 取 指 数 许 可 方 授 予 的 使 用 指 数 开 发 基 金 的 权 利 而 支 付 的 一 次 性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是 指 基 金 设 立 后 每 个 季 度 按 照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的 一 定 比 例 收 取 的 费 用 ,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根 据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点 费 每 季 度 支 付 一 次 , 指 数 许 可 使用 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整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 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 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2 / 130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 会计师费和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固 定 费 以 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五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3 / 130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 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4 / 130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5 / 130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6 / 130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7 / 130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8 / 130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 澄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十 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9 / 130 二十 、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与 对策 由 于 经 济 和 政 治 环 境 、 产 业 和 行 业 状 况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 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努 力 加 强 对 宏 观 经 济 与 国 家 政 策 的 分 析, 研 究 并 预 测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走 势 和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 以 此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和 证 券 选 择 的依据 ;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风险 控制 系统 实施 对 从个股/ 个券 到全 部组 合等风 险源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从 而 得 以 实 时 监 控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 及 时 识 别 风 险 源 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本 基金 将通 过构 建 多样化 组合 并限 制单 只 证券过 高持 仓以 避免 个 股/ 个 券过 度 风 险 ; 岗 位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小 组 自 行 开 发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并 将 定 期 出 具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 重 点 股 票 的 波 动 性 、 贝 塔 系 数 、 风险 值 、 跟 踪 误 差 和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凸 性 等 指 标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将负责实时 监 控 组 合 风 险 头 寸 并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每 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 二) 流动性 风险 与对策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设 置 了 预 警 和自 动 控 制 功 能 , 以 便 对 基 金 交 易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发 出 警 报 ; 基 金 运 营 部 将 与 代 销 机 构 、 托 管 行 保 持 高 效 沟 通 以 及 时 预 测 资 金 流 动 ; 基 金 经 理 将 每 日 依 据 基 金运营 部提 供的 信息 监 控基金 的净 现金 头寸 和 资金流 入/ 流 出情 况; 业绩和 风险评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0 / 130 价 小 组 定 期 计 算 流 动 性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 并 出 具 报 告 提 交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三) 管理风 险与 对策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及 判 断 等 主 观 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可 能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益水平。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发 挥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国 际化 和 本 土 化 方 面 的 双 重 优 势 , 吸 取 国 内 外 同 行 业 在 投 资 管 理 方 面 的 经 验 教 训 , 引 进 外 资 股 东 的 先 进 管 理 经 验 和 管 理 技 术 , 建 立 优 秀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团 队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积 极 的 人 才 战 略 , 通 过 外 部 引 进 、 内 部 培 训 、 科 学 考 核 、 有 效 激 励 等 多 种 方 式 不 断 提 高 团 队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投 资 研 究 能 力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引 进 新 的 管 理 技 术 和 方 法 , 努 力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带 来 更 好 的 投 资 回 报 ;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等 各 级 岗 位 的 基 金 投 资 分 别 实 施 不 同 的 投 资 交 易 限 制 以 及 重 要 交 易 的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从 而 确 保 实 现 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 四) 信用风 险与 对策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只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基 金的 交 易 对 手 , 只 投 资 于 具 备 较 高 信 用 评 级 的 债 券 并 尽 可 能 通 过 多 样 化 持 债 回 避 企 业 债信用风险。 ( 五)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与对 策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特 有 风 险 主 要 是 与 基 准 指 数 偏 离 的 跟踪 误差风险。 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基 础 , 本 基 金 按 日 测 算 跟 踪 偏 离 度 , 以 每 周 为 检 测 周 期, 计算 自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 的基金业绩偏离程度。 如果偏离程度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1 / 130 偏高, 则 基 金 经 理 必 须 通 过 归 因 分 析 , 找 出 造 成 跟 踪 偏 离 的 来 源 。 如 果 偏离程度 偏高源于 积 极 投 资 的 操 作 , 则 在 适 当 时 机 行 使 必 要 的 组 合 调 整 , 降 低 增 强 性 投 资 力度,以使跟踪偏离度回归到 可以接受的水平 。 ( 六) 其它风 险 1、 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科 学 、 严 密 、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了 交 易 前 的 自 动 限 制 和 控 制 功 能 , 以 防 止 主 观 和 客 观 的 错 误 交 易 和 违 规 交 易 。 中 央 交 易 室 每 日 提 交 交 易 报 告 以 便 投 资 总 监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时 发 现 操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予 以 修 正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重 提 高 员 工 专 业 水 平 , 并 加 强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 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册登记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 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及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 控 制 这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突 发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制 度 以 及 完 备 的灾 难恢复计 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2 / 130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且 符 合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后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市 交 易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人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金,产 生风 险; 同时,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手 不 足导 致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3 / 130 二 十一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4 / 130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5 / 130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6 / 130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 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7 / 130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8 / 130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9 / 130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本 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 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0 / 130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1 / 130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2 / 130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或 持 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3 / 130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实质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4 / 13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 负 责 选 择确 定 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托 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 会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5 / 130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 人确 定 , 但决 定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基金管 理 人 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 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其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 同 ) ; B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6 / 130 D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 议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7 / 130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 的 表 决截 止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集 人 统 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8 / 130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 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 票数 进行 重 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9 / 130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特 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0 / 130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1 / 130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2 / 130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3 / 130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财务顾问、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其中被动 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4 / 1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被动投资于 标的指数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的 ,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5 / 130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条第 七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6 / 130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规 范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证 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 约定 时间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 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 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7 / 130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8 / 130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9 / 130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0 / 130 (2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国银监会利率 管理的有 关规定》 、 《关于大 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账 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1 / 130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协 议 正 本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协 议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2 / 130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 金 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 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3 / 130 2) 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 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海 分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海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与 终止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 后生效。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4 / 130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5 / 130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意 愿 , 向 有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式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意 愿 , 对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若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三) 基金间 转换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 人 可 接受 本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申 请,将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具体 情况以 届 时发 布 的公告为准。 ( 四) 定期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渠道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定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6 / 130 期 投 资 计 划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定 时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情 况 以 届 时 发 布 的公告为准。 ( 五) 在线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 通过 本 基 金公 司 的 网站 www.lcfunds.com 订 制基金信息 资讯、 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 六) 查询与 咨询 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7 ×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 途话费) 的语 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lcfunds.com 查 询基金净值、 基金 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 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还将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 七) 投诉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 途话费)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 及其服务。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7 / 130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0 年 6 月 24 日至 2010 年 12 月 23 日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2010.6.25 2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0 年6 月 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2010.7.1 3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0.7.28 4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欧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开 放申 购、 赎回 及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的 公告 2010.8.11 5 中欧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2010.8.11 6 中欧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上 市 交易提 示性 公告 2010.8.16 7 中欧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通过各代 销机 构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0.8.16 8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旗下 中欧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转 换业 务的 公 告 2010.8.16 9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欧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参 与建 设银 行开 展 的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0.8.16 10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欧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参 与申 银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展的 基金 网上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0.8.16 11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欧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参 与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展的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8.16 12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欧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参 与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展的 基金网 上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8.16 13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欧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参 与中 信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开 展的 基金 网上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0.8.16 14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展的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9.21 15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展的 基金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9.21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8 / 130 16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0.9.21 17 中欧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10 年第3 季 度报 告 2010.10.27 18 中欧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第一 次 分红预 告 2010.11.9 19 中欧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第一 次 分红公 告 2010.11.13 20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旗下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0.12.13 21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0.12.13 22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开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0.12.13 23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德邦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展的 基金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12.13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9 / 130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 等办公 场所, 投 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 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30 / 130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包 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 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 的文件 2、 《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注册与登记过户 委托代理协议》 4、 《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人 查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