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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创新(160910)

大成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 年 一 月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重 要 提 示 大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景博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基 金转型 经 2007 年5 月15 日 景 博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获 中 国 证监 会2007 年6 月4 日证 监 基金 字[2007]155 号 文核 准 。 自2007 年6月12 日 起, 由 《景 博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修 订而 成的 《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0 年 12 月 1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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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4 六、基金 的沿革 .................................................................................................................................... 49 七、基金 的存续 .................................................................................................................................... 49 八、基金 份额补 偿 ................................................................................................................................ 49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50 十、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58 十一、基 金份额 的非交 易过 户 ............................................................................................................ 60 十二、基 金 份额 的登记 、系 统内转托 管和跨 系统转 托管 ................................................................. 60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61 十四、基 金的业 绩 ................................................................................................................................ 70 十五、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71 十六、基 金财产 .................................................................................................................................... 71 十七、基 金资产 估值 ............................................................................................................................ 72 十八、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7 十九、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9 二十、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0 二十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81 二十二、 风险揭 示 ................................................................................................................................ 84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清 算............................................................................. 86 二十四、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五、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六、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9 二十七、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111 二十八、 招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 112 二十九、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13 三十、备 查文件 .................................................................................................................................. 113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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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绪


言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大 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以下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本基 金由景 博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景博基 金: 指景博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基金合 同: 指 《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基金合同 由《景博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 《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集 中 申 购期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托管 协议由《景博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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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交易所 或证 券交 易所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根 据 基金合 同 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转 型: 指景博 基金由封闭式基 金转为开 放式基金,调 整 存续期限 , 终止上 市,调整投资目 标、范围 和策略,修订基 金合同和 更 名为“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 等 一 系 列 事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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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系统;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规 定 的条件 ,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合法设立 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召 集、召开 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 表 决的会 议;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 始日 , 基 金合 同 自 景博基 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景 博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日起 失效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按照 基 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存 续期 : 指自《 景博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至《大成 创 新 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且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 限; 集中申 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仅开 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 段时间, 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向基金 管理人申 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要求基 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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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市交 易: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另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证券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证券 的 账户, 包括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A 股 账户 )和 证 券投资 基 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 的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申购、赎 回和其他 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 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申购和 赎 回等的 场所 ;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的会员 单位进行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上 市交 易等 的场 所;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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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 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 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 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所得 的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 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等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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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4 月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 东为中 泰信托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48% ) 、 中国 银河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持 股25 %) 、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持股25 %) 、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持股2 %) 四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总经理 :王 颢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十 七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委 托 投资部 、 研究 部、 交易 管 理部 、 金 融工 程部 、 信 息 技术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市 场部 、 总 经理 办 公室 、 董 事会 办公 室 、 人 力资源 部 、 计 划财 务部 、 行政部 、 基金 运 营部、 监察稽 核部 和国 际 业务部 。 公司 在北 京、 上 海、 西 安、 成 都、 武 汉、 福州 、 沈阳和广 州 等地 设立 了 八 家分 公司 ,并在 香港 设立 了子 公司 。 此外 ,公司 还 设立 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 略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 委员 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理 念 , 坚持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 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 公 司所 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2010 年12月12 日,本 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3 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 景宏 证 券投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1只 创新型基 金:大 成景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15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 资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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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金 、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沪 深3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财 富管理2020 生命 周期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创新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策略 回报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中 证 红利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大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财 经 大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 员;2008 年 11 月 起同 时 担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王颢先 生 , 董 事总 经理 ,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 委国土 局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资金 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主 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 团) 公司 战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规 划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 ;2007 年 8 月至今 ,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 杨赤忠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历 任深 圳蓝 天基金 管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 理; 长盛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 金经 理;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 光 大证 券证 券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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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光大 证券助 理总 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读 ,中国 注册会 计师,注册 资产评 估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 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蔺春林先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科。1970-1971 年 ,解放军信 阳坦克师 锻炼 ;1971 - 1987 年, 任兵 器部 5107 、5137 厂生 产会 计员 、财 务 处长;1987 年-1998 年 , 任湖北 省财 政厅中 央企 业处 副处 长、 财政部 驻湖 北省 专员 助理 ;1998 年-2005 年, 任财 政部驻 江西 专 员办专 员助 理、 副专 员、 专员、 党组 书记 ;2005 年 8 月, 任中 央纪 委、 中 组部金 融巡 视组 局长;2007 年 1 月 退休 。 于绪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环 太平 洋律师 协会会 员 、 全 国律 协金融 证券委 员会 委员 、 华 中科 技大 学兼 职 教授及 研究 生导 师 、 北 京 工商大 学客 座教 授 、 华 北 电力大 学客 座教 授。1990 年-1995 年, 任 河北省 保定 市中 级人 民法 院助理 审判 员 ;1995 年-1998 年 , 北 京 大学法学硕 士学习 ;1999 年,香港大 学法律 学院访 问学者、香 港法律 教育信 托基金访问 学 者;1999 年-2001 年, 北 京大学 法学 博士 学习 ;2001 年起 任大 成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高级 合 伙人、 管委 会委 员。 万曾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研究 员, 曾 任上海 市政 府发 展研 究中 心处长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综 合规 划土 地局党 组书 记 、 局 长, 浦 东新区 发展 计划 局党 组书 记, 上海 浦东 发 展集团 和上 海浦 东投 资建 设有限 公司 筹建 负责 人和 法人代 表 , 上 海市 公积 金管 理中心 党委 书 记、主 任, 上海 市政 府特 聘决策 咨询 专家 ,现 任浦 东改革 与发 展研 究院 院长 。 刘大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家开 发银 行顾问, 高 级 经济师 ,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家 。 中 国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导 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 易大学 兼职 教授 , 清华 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高级研 究员。 先后在 北京市人民 政府研 究室( 副处长、 处长) ,北 京市第 一商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监事会 : 胡学光 先 生 , 监事 长,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广东 省 高级经 济师 评审 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湖 北金融 高等 专科 学校 任教 , 广 州金 融高 等专 科学 校 任金融 系副 主任 ; 1992 年-2003 年 4 月, 在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先后任 “ 广 证基 金 ” 、 “ 广 证 受益 ” 经理 、 部 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兼 任中 山大 学岭 南 学院兼 职教 授 、 中 天证 券 研究院 副院 长 , 广 东证 券 博士后 科研 工作 站指导 导师 ;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宁加岭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1983 年 2 月-1987 年 6 月, 任财 政部 人教 司 副处长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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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处长;1987 年 6 月-1994 年 6 月 , 任 财政 部行 政司 副司长 、 司 长;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任 财政 部德 宝实 业总 公司总 经理 、法 人代 表;1999 年 6 月起 ,任 职于 财 政部离 退休 老 干部局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江 苏北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中国 银 河投资 管理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上 海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 -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 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监。 杨 春明先生 ,副总经 理 ,经 济学学士 。曾先后 任职于 长春税务 学院、吉 林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 运 营部总 监、 市场 部总 经理 、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部总 监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营销主 管。2004 年3月加 入大成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市 场部总监、 综 合管理 部总 监、 公 司董 事 会秘书。 2010 年11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倪明先 生 , 基 金经 理, 厦 门大学 金融 系博 士研 究生 , 澳 门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六 年证 券 从业经 验 。 2004 年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后先 后任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小组 信用分 析师 、 大 成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 金融 行 业研究 员 , 2008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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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1月12 日 起任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王维钢 2007 年 6 月 12 日—2008 年 8 月 23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9 名 成员组 成,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1 名, 其他 委员8 名。名 单 如下: 刘明 , 助 理总 经理 , 投 资 总监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杨建 华, 股票 投 资部总 监 , 负 责公 司股票 投资业 务 , 大 成景 阳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陈 尚前 , 固 定 收益部 总监 , 负责 公司 固 定收益 证券 投资 业务 ,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 丰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 曹 雄飞 , 研 究 部总监 , 大成 财 富管理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邓韶 勇 , 交 易管 理部 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施 永辉 , 股 票投 资部 副 总监 ,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王立,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曹 志刚, 金融 工程 部首 席金 融工程 师,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孙 蓓琳 , 研究部 总监 助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登 记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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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和 直接 经营 管理 ; 13、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5、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因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1、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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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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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 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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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 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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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确保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授 权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 获 授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 和评价 ,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订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 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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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 库。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 重 要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 有决 策 记录。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况 、 是否 符合 基金 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内 容。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向 交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进 行 交易。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 确 认其 合法 、 合 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 如 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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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 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 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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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过 凭 证设计 、 登录 、 传 递 、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 确 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 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办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 制度和 财经 纪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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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 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农业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 行设 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举 、 联 通国 际、 功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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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能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 承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 审慎 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 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 策 略,着 力打造 “ 伴你成 长 ” 服务品牌,依托覆 盖全 国的分支机构、庞 大的电 子化网络和多元化 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 广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 值、共 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国 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 心、委 托资 产 托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合 管 理处 、 风 险管 理 处,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0 年 12 月 12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 85 只, 包括 大成 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益 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分 红增 利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荷 银货 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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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荷 银首 选企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收 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内需 精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景顺长城 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信用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 丰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兴 业沪 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工银瑞 信深 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富 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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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 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肇栋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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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5558 (免长 途固 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 上 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 直销 业务 : (1) 名称 :大 成基 金深 圳 投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1)东 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5 号中 青旅 大厦105 室 联系人 :李宁 2)平 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28 号光 大国 际中 心1601 室 联系人 :廖 红军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1)广 东路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 券大 厦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南 京西 路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580 号 南证 大厦102 、103 室 联系人 :朱 君 电话:021-62185377 、62185277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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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21-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蔺 洁溪 联系电 话:027-85565889 传真:027-85552869 2、场外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滕 涛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 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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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田 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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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客服电 话: 010-96169 (北 京) 、 022-96269 (天 津) 、 021-53599688 ( 上海 ) 、 029-85766888 (西安 ) 、0755-23957088 (深圳 ) 、0571-86590900 (杭州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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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3)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8811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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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15)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17)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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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9)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20)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21)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2)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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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5)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区 中心广 场香 港中旅大 厦第 五层(01A 、02、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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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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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3)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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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3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7) 华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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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38)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39)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4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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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4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43)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96336 、021-962336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4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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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6)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8)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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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电话:010-58328752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 :谢 亚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5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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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5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54)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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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www.jhzq.com.cn (5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7)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 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5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9) 中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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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0)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1)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客服电 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6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6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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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潘 鸿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6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7)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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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6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6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0)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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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71)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72)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3) 西南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7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5)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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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490208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7)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8)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9)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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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0)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网址:www.daton.com.cn (8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2)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平 路 96 号 二层 202-203 房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客服电 话:0750-31603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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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网 站(www.szse.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A 座4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 字楼A 座40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联系人 :宋 萍萍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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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联系人 :金 毅 六、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 由景 博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 景博 基金 ” )转型 而来 。 自2007 年6 月12 日景博 基 金终 止 上 市 之 日 起 , 原 《 景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失 效 ,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 效, 基 金正 式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 存续期限调整为无 限期, 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和策 略调整,同时基金 更名为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景博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申 请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申请 ,进行 基金 份额 更名 以及 必要的 信息 变更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上市开 放式 3、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限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如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和解 决 方案。 八、基金份额补偿 对于原 景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为鼓 励其 长期 持有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 自有 资金 提供份 额 补偿, 具体 安排 如下 。 (一) 补偿 对象 :限 于持 有由原 景博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型而 来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二) 补 偿 安排 : 在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 满3个 月之 日 (如 该日 为节 假日, 则顺 延至 最近 一个 开 放日)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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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各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由 原 景博基金基金份额转型 而 来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加 上当 日尚 未赎 回的 在此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该 基金 份额 通过 红利 再投资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 ( 若有 ) , 按0.5% 的比例 增加 其基 金份 额 ( 按四舍 五入 保留 至整 数位 ) , 同时 扣减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根 据上 述补 偿安排 , 对截 至2007 年10 月18日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登 记在 册的 原景 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施了 一次 性份额 补偿 , 于2007 年10 月22日进 行了 份 额变更 登记 。具 体情 况详 见相关 公告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 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 委托的代销机 构。 销 售机 构的 名单 和联 系方式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条第 (一 )款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者。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方式 投资者可以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账 户 通 过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 申购和赎回 (称为 “ 场内申购和赎回 ”); 也可以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 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本 基 金直销机构和 场外代销机构进行申购和 赎回(称为 “ 场外申购和赎回 ” ) 。已购买过本公司其 他开放式基金 的投资 者 , 其 持有 的由 本 公司开 立的 普通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不能 用于 本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 需 通过直 销网 点或 代销 机构 办理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账户的 开立 和使 用详 见相 关公告 。 (五)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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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 基 金 为 投资 者 办 理场 内申 购 与 赎 回等 基 金 业务 的时 间 即 开 放日 为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工 作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2、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申 购和赎回 申报单 位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规 定为 准;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权益 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但 最迟应 于新 原则 实施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3、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需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规 则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投 资 者 在申 购 本基 金 时须按 业 务 办理 单 位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购 资 金。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以交 易时 间 结 束 前收 到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并在 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通 常情 况下,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者 可在 T+2 日到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 单位 或以其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购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 关规 定处 理。 4、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场 内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最高 不超 过 99,999,999.99 元。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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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累计 申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2)本基金 不对投 资者每 个交易账户 的最低 基金份 额余额进行 限制, 亦不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上 限进行 限制 。 (3)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前 提下 , 调整 上述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予 以 调整的 , 最迟 应 于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申购份 额、余 额的处 理方式:本 基金的 申购份 额由申购金 额扣除 申购费 用后除以 申购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确 定 。 基 金份 额份 数 保留到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部分将 以现 金形 式直接 退还 给投 资者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由赎 回份额 乘以 赎回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扣除 赎回 费 用 后确 定。 赎 回金 额计 量单 位为 人 民币元 , 赎 回金 额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 计 算所得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者 资 金账户 。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5% ,且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 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11 份 , 整数位 后 小数部 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 9,611 份, 退款 0.94 元。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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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净 赎回 金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从 深交 所场 内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费 率为 0.5%,且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3)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 +1 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基 金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公式 T 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6、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结 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7、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六)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场外 申购与 赎 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即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办理 时间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或销 售机 构发布 的公 告 或通知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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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当 日开 放时 间结 束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权益 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但 最迟应 于新 原则 实施 前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 转 换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并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通 常情 况下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 赎 回 款项应在自 受理投 资者有 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 内划往 投资者银行 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但 基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 回申请 之日 起3 个工作 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4、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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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场 外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2)本基金 不对投 资者每 个交易账户 的最低 基金份 额余额进行 限制, 亦 不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行 限制 。 (3) 同一 基金 账户 自最 近 一次申 购之 日 起 ,如 在 3 个月内 赎回 规模 过大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要 求提 前预 约或 采取 相应限 制措 施。 (4)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 质权益 的情况下可 以根据 市场情 况对以上 限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于调 整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按 四舍五 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设 对应 费 率为 1.5% , 且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数=4,926.11÷ 1.128 =4,367.12 份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367.12 份 基金 份额 。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一年 后决 定赎 回, 假设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25% ,且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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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一年 后( 未满 2 年) 赎 回,假 设 赎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51.30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 +1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份额净 值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公式 T 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 四舍五 入。 6、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 含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2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净赎 回申 请为 赎回 申请 总数与 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总 数 之和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申 请转 入份 额总 数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总 份额 数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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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 延 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办 理完 毕全 部赎 回申 请为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部 分延期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在3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办 法。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和扣 款方 式, 由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约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接 受某 些 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 应 当 在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或 通知。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或 通知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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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约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赎回 申 请的延 期办 理最 迟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 2、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及时 公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一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天 但少 于2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1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1个 工作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2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2 周至少重 复刊登 暂停公 告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 超过2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连 续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1个 工作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注 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3个 月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有关 规定 ,申 请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 基金 上 市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在深 圳证 券交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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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易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登 记业 务将基 金份 额 转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再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上市 前2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本基 金于2007 年10 月25日 上市 交易 。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其 他相 关规 定。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 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 并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八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 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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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 不采 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 金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包 括继承 、捐 赠 、 强制执 行等 , 及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等。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 有社会公益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律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自 申请受理 日起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具体 条件 、 程 序及 收 费标准 以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 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 托管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本 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原景 博基 金份额 变更 登记 为本 基金 的份额 以 及本基 金场 内申 购或 上市 交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 人证券 账户 下 ; 场外 申 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2、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也可 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3、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 (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 兑的 ,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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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三) 跨系 统转 登记 1、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2、本基金跨 系统转 登记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证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 准, 寻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40 %-95% ; 现金和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 资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的5%-60 % , 其 中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比例范 围为0-20 % , 现 金 和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修改基 金投 资品 种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相 应 程序后 , 可 以依据 新的 规定 修订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投资 的比 例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可相 应调 整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 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 投资 理念 通过对 内在 价值 和安 全边 际的全 面分 析 , 降 低投 资 风险 ; 通 过对 盈利 能力 和 增长潜 力的 深入挖 掘 , 获 取投 资超额 收益 ; 通 过有 效处 理资产 价值 、 盈 利能 力价 值、 增 长性价 值之 间的 权重分 配, 实现 基金 财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股 票投 资为 主 , 采用积 极的 投资 策略 , 精 选具备 持续 增长 能力 , 价 格处于 合理 区间的 优质 股票 构 建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 以固 定收 益 品种投 资为 辅 , 确 保投 资 组合具 有良 好的 流动性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在 经 济 因 素 分 析 、 经 济 周 期 分 析 、 经 济 政 策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完 成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SAA ) 。 其中: 经济因素 分析主要包 括利率 分析、 汇率分析和 通货膨 胀率分 析;经济周 期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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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分析主 要通 过对 国民 生产 总值 、 工 业生 产总 值、 消 费总量 、 投资 总量 等宏 观 统计数 据的 周期 性波动 的定 量分 析完 成 ; 经济政 策分 析包 括存 款准 备金率 、 再贴 现率 和公 开 市场操 作等 货币 政策分 析以 及政 府购 买水 平、政 府转 移支 付水 平和 税率变 动情 况等 财政 政策 分析。 本基金 在通 过战 略资 产配 置确定 各类 别资 产权 重后 , 根据对 投资 组合 中各 类资 产短期 收 益率变 化的 预测 , 确定 资 产类别 定价 差异 , 实现 从 相对较 高估 值资 产到 相对 较低估 值资 产的 再配置 ,即 战术 资产 配置 (TAA ) , 以获 得更 高的 投 资收益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包 获取超 额收 益和 控制 风险 两个层 面。 (1) 收益 层面 盈利的 增长 是支 持股 票价 格快速 、 长期 上涨 的动 力, 而盈利 增长 水平 是众 多因 素共同 作 用的结 果 , 其 中行 业因 素 是影响 企业 增长 性的 主要 外部因 素 ; 科 技创 新、 消 费趋势 等则 是影 响企业 增长 性的 主要 内部 因素 。 本 基金 将主 要通 过行 业分析 和企 业研 究进 行股 票投资 的收 益 性选择。 ①行业 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行 业发 展现 状分析 、 行业 竞争 结构 分 析和行 业发 展趋 势分 析 , 评价行 业增 长潜力 : A . 行业 发展 现状 分析 , 主要包 括: (A )行 业增 长率 、产 品 集中度 、企 业地 域分 布分 析; (B )发 达国 家行 业发 展状 况及行 业梯 度转 移趋 势分 析; (C )政 府政 策导 向分 析等 。 B . 行业 竞争 结构 分析 ,主 要包括 : (A )行 业价 值链 分析 及 行业内 主导 竞争 作用 力分 析; (B )行 业内 主要 竞争 者财 务状况 及其 竞争 策略 分析 ; (C )行 业所 处周 期及 需求 状况分 析等 。 C . 行业 未来 发展 趋势 分析 ,主要 包括 : (A )行 业未 来需 求趋 势 及行业 演变 规 律 分析 ; (B )行 业内 购并 整合 的可 能性分 析等 。 ②企业 研究 本基金 通过 对企 业利 润增 长水平 的定 量分 析和 企业 创新能 力 、 管 理水 平的 定 性分析 , 评 价企业 的增 长潜 力: A . 利润 增长 水平 分析 , 主要包 括: (A )企 业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长率 分析 ; (B )企 业净 利润 增长 率分 析; (C )企 业净 资产 收益 率分 析;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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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D )企 业资 产负 债水 平 分析等 。 B . 企业 创新 能力 分析 ,主 要包括 : (A )企 业主 营产 品是 否 符合产 业升 级趋 势, 是否 顺应大 众消 费潮 流; (B ) 企业 是否 采取 了不 易 被模仿 和不 易受 到竞 争对 手反击 的创 新, 确保企 业 在较长 一 段时间 内独 享创 新带 来 的 超额利 润, 并扩 大市 场占 有率; (C )企 业是 否具 有品 牌优 势、资 源独 占等 核心 竞争 优势等 。 C . 企业 管理 水平 分析 ,主 要包括 : (A )企 业是 否具 有明 确 的发展 战略 ; (B )企 业是 否具 有较 高的 资源配 置效 率; (C )企 业管 理团 队是 否重 视股东 权益 等。 (2) 风险 层面 在风险 控制 方面 , 本基 金 通过相 对价 值法 和贴 现现 金流法 的综 合运 用 , 在 横 向和纵 向比 较的基 础上 , 客 观评 价企 业 的估值 水平 , 选 择价 值被 市 场低估 或者 处于 合理 估值 区间的 股票 , 作为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重要 手段, 主要 考察 指标 包括 : ①资产 重置 价格 ②市盈 率(P/E ) ③市净 率(P/B ) ④贴现 现金 流(DCF ) ⑤经济 价值/ 息税 折旧 摊销 前利润 (EV/EBITDA ) 本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状 况、 收益 实现 情况 合理 分 配收益 层面 和风 险层 面的 权重 , 做 到 可攻可 守、 进退 有度 ,以 期在合 理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财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3、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和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品种 投资 将采取 较为 积极 的策 略, 通 过利率 预测 分析 、 收 益率 曲 线变动 分析 、 信用度 分析 、 收益 率利 差 分析等 , 力求 在保 证基 金 资产总 体的 安全 性 、 流 动 性的基 础上 获取 一定的 收益 。 4、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充分 考虑 收益 性、 流动 性和 风险 特征 的 基础上 , 积极 运用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以期降 低组 合风 险 , 锁 定 既有收 益 , 在 一定 程度 上 实现基 金财 产的 保值、 增值 。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投 资组 合管 理原 则 (1) 积极 成长 原则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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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管 理人 以专 业技 能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经 过 综合分 析判 断 , 选 择最 具 成长潜 力的 行业及 该行 业中 最具 成长 潜力的 上市 公司 作为 投资 对象 , 在 有效 规避 风险 的 情况下 , 争取 基 金财产 的快 速增 值。 (2) 重点 投资 和分 散投 资 相结合 原则 通过对 最具 成长 潜力 的行 业和公 司的 透彻 把握 、 分 析 , 集中 对其 中的 少数 公司 重 点投资 , 以实现 资源 的优 化和 投资 回报的 最大 化 。 同 时, 对于 其他具 有成 长潜 力及 未来 成长相 对不 确 定的公 司, 采取 分散 投资 的策略 ,以 利于 更好 地分 散风险 、把 握机 遇。 (3) 长期 稳定 增值 原则 在积极 主动 投资 的同 时 , 基金管 理人 更注 重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 通 过对 未 来几年 中国 宏观经 济形 势 、 行 业及 公 司成长 性的 跟踪 分析 , 实 行中长 期投 资为 主 、 阶 段 操作为 辅的 投资 策略, 以实 现基 金财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2、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的 决策程 序 (1) 资产 配置 宏观研 究员 就政 治形 势 、 政策趋 势 、 宏 观经 济形 势 、 利 率走 势以 及证 券 市 场 发展趋 势等 进行分 析,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交 研究 报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相关 报告 , 对 市场 中长 期发 展 趋势做 判断 , 向基 金经 理 提出资 产配 置指导 性意 见。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并 结合 自己的 研究 分析 结果 , 拟定 基金资 产 配置建 议书 ,提 交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资 产配置 建议 书的 可行 性进 行分析 , 形成 投资 决议 并授 权基金 经 理执行 。 (2) 行业 配置 基金经 理综 合各 行业 研究 员的研 究成 果 , 根 据不 同 行业景 气的 周期 变化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行 业配 置建 议书 。 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 后, 基金 经理 制定 详 细 的 行业配 置计 划并 经授权 后执 行。 3、投 资品 种选 择的 决策 程 序 (1) 股票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必须已 经进 入本 基金 股票 投资备 选库 , 进入 备选 库的 股票必 须 经过股 票投 资基 本库 、股 票投资 初选 库和 股票 投资 备选库 的筛 选程 序, 具体 过程如 下: ①研究 员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 判 断股 票 是否存 在明 显风 险 , 确 定 股票投 资基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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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本库; ②研究 员通 过大 量研 读券 商研究 报告 , 根据 自己 的 综合分 析判 断 , 在 股票 投 资基本 库的 基础上 确定 股票 投资 初选 库; ③研究 员选 择初 选库 中的 股票 , 进 行深 入分 析和 实 地调研 后 , 提 交投 资研 究 联席会 议讨 论。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经 过充分 讨论 和论 证, 确定 该股票 是否 进入 股票 投资 备选库 ; ④基金 经理 从股 票投 资备 选库中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2) 债券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基金经 理根 据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的资 产配 置计 划, 向债 券投 资研 究员 提出 债券投 资 需求 , 债 券投 资研 究员 在 对利率 变动 趋势 、 债券 市 场发展 方向 和各 债券 品种 的流动 性 、 安 全 性和收 益性 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析 的基 础上 , 提出 债 券投资 建议 。 基金 经理 根 据债券 投资 研究 员的债 券投 资建 议, 制定 债券投 资方 案。 4、交 易指 令的 下达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 基 金经 理下 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据 有关 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5、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风 险的日 常监 管 监察稽 核部 通过 交易 系统 检查包 括投 资集 中度 、投 资组合 比例 、投 资禁 止、 投资限 制 、 投资权 限等 交易 情况 。 (2) 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 小组 , 定期 向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 理会议 提 交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 理报告 。 基金 经理 根据 基金 绩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 会议 的意见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调 整 。 (六) 投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 1、投 资限 制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证券 投资 ,需 遵守 以下 限 制 : (1)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时,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 超过基 金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不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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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 投资于 股权分 置改革中发 行的权 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2)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以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2、禁 止行 为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 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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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其他活 动。 3、如果法律 法规对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限制 和禁止 行为进行变 更的, 本基金 将相应变 更或取 消上 述强 制性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七) 证券 交易 席位 选用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 租 用其 专用 交 易席位 作为 本基 金买 卖证 券专用 。 选 择使用 交易 席位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标 准为 : 1、资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 2、财 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 务指标 显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 营行 为规 范。 4、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5、具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高 效、安全的 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合 代理基 金进行 证券交易 的 需求 ,并 能为 基金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6、研究实力 较强, 有固定 的研究机构 和专门 的研究 人员,能及 时为基 金提供 高质量的 咨询服 务, 并能 根据 基金 投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 门研究 报告 。 选用交 易席 位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上 述标准 考察 后确 定。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70 %+ 中国 债券总 指数× 30%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于 外部 投资 环境 或法 律法规 的变 化而 使得 调整 业绩比 较 基准更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适当调 整 , 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公告 并予以 实施 。 (九)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风 险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 属 于 中高风 险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2、所有参与 行为均 应在合 法合规和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 进行, 并谋求基 金财产 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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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 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数据 截止 到 2010 年 9 月 30 日, 其 中的 财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454,710,655.25 86.54 其中: 股票


10,454,710,655.25 86.5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6,808,861.20 1.63 其中: 债券


196,808,861.20 1.63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70,000,495.00 1.4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59,012,756.15 9.59 6 其他资 产


99,774,439.30 0.83 7 合计 12,080,307,206.90





100.00 2、报 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52,052,479.29 3.80 B 采掘业 - 0.00 C 制造业 6,812,022,970.93 57.33 C0 食品、 饮料 1,809,730,001.93 15.23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298,959,055.00 2.52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104,509,325.80 0.88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867,413,477.18 7.30 C5 电子 183,863,479.61 1.55 C6 金属、 非金 属 394,786,515.10 3.32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588,196,015.38 13.37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564,565,100.93 13.17 C99 其他制 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159,118,725.64 1.34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05,222,328.24 1.73 G 信息技 术业 398,409,727.59 3.3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04,473,308.40 5.09 I 金融、 保险 业 484,293,320.82 4.08 J 房地产 业 267,837,053.04 2.25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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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K 社会服 务业 477,227,941.49 4.02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58,907,344.81 2.18 M 综合类 335,145,455.00 2.82 合计 10,454,710,655.25 87.9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132 重庆啤 酒 12,779,919 677,335,707.00 5.70 2 600315 上海家 化 12,769,059 515,359,221.24 4.34 3 600887 伊利股 份 11,319,224 474,615,062.32 3.99 4 600690 青岛海 尔 19,248,311 452,527,791.61 3.81 5 600079 人福医 药 19,362,650 437,983,143.00 3.69 6 000538 云南白 药 5,069,103 353,215,097.04 2.97 7 002344 海宁皮 城 5,952,850 335,145,455.00 2.82 8 000826 桑德环 境 11,726,646 295,628,745.66 2.49 9 000423 东阿阿 胶 5,812,968 286,463,063.04 2.41 10 600880 博瑞传 播 13,576,683 258,907,344.81 2.18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195,860,000.00 1.65 3 金融债 券 - 0.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0.00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可转债 948,861.20 0.01 7 其他 - 0.00 8 合计 196,808,861.20 1.66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001072 10 央 行票 据 72 2,000,000 195,860,000.00 1.65 2 128233 塔牌转 债 6,980 948,861.20 0.01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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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无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951,322.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0,0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29,643.28 5 应收申 购款 93,473.1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9,774,439.3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6.12 -2007.12.31 25.71% 1.89% 24.67% 1.51% 1.04% 0.38% 2008.1.1 -2008.12.31 -57.77% 2.18% -49.72% 2.13% -8.05% 0.05% 2009.1.1 -2009.12.31 68.75% 1.80% 61.77% 1.44% 6.98% 0.36% 2010.1.1 —2010.9.30 -1.38% 1.27% -11.41% 1.06% 10.03% 0.21% 2007.6.12 -2010.9.30 -11.65% 1.85% -10.17% 1.64% -1.48% 0.21%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大成创 新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7 年 6 月 12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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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为建 仓期 。截 至本 报告 期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到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比 例 要 求 。 十五、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六、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持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固有财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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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在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 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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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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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6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进行 。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字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在下列 情形 中, 暂停 基金 财产估 值: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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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及托 管协议 的规 定予 以承 担。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下 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值 差错 。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的损 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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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根据各 自的 差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 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当要 求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返还 不当 得利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按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 项 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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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由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 市场及 其登 记结 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7)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该项 费用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1.5% 的 年费 率计 提, 即本 基金的 年 管理费 率 为 1.5%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应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指令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该项 费用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即本 基金的 年 托管费 率 为 0.25% 。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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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托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应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指令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3) 上述“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第 3 至 7 项费 用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集中申 购期 申购 费率 与日 常申购 费率 一致 。 (1) 场外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200 万 1.00% 200 万≤M <500 万 0.60% M ≥5 0 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多次 申购 , 须按 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 当 需要 采取 比 例确认 方式 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 分 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 率 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 所 对应的费率计 算。 (2) 场内 申购 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的场外集中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 者的场 内集 中申 购费 率。 (3)本基金 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在 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额时 缴纳,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赎 回费 用 (1)场 外 赎回 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不含 1 年) 0.50% 1 年到 2 年(不含 2 年) 0.25% 2 年(含 2 年)以上 0 通过跨 市场 转登 记由 场内 转至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期限 自转 登记 至场 外的 份额确 认 日起计 算。 (2) 场内 赎回 费率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比 例 0.5% 。 (3) 赎 回费 的 25% 归入 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记 费、 销 售手 续费 等 各项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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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 。 (四) 费率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等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等 相 关费率 或改 变收 费模 式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提 高整 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下 改变 收 费模式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将来法 律法 规许 可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以 依法 提取 业绩报 酬和/ 或业 绩风 险准 备金。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模式 实施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应依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依法 纳税。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价 差;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期收 益弥 补上 期 亏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配 。 3、基 金投 资当 期亏 损, 则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不超 过 6 次 , 全年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5、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持 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的 基金份额, 可以选 择取得 现金红利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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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或将所 获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投 资者 选择 采取 红 利再投 资形 式的 , 红利 再 投资部 分以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基准 , 确 定再 投资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6、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持有人证 券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的分 红方式 为现金 红利,投 资者暂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 红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6、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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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本基金管 理人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 表以及 其他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应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 ,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在 2 日 内公 告 。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实施准 则、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开 始 3 日 前, 将招 募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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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 2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复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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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延长 或 提前终 止;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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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本基 金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 为方 便投 资者 ,可增 加信 息披 露的 范围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及本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的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存 放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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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拒绝 支付 债券 本息 , 导致基 金 财产损 失。 (三)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 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资产 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而不断 波 动,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五)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和成 长相 结合的 投资 理念 , 重视 股 票投资 风险 的防 范 。 但 是 基于投 资范 围的规 定, 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最 低将 保持 在 40% 以上, 无法 完 全规避 股票 市 场的下 跌风 险。 (六)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生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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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十二 条第 (一 ) 款 规定 的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形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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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依照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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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根据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获得基金 管理费 ,收取 或委托收取 投资者 申购费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3)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 申购 、 赎 回、 转托 管 、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以基 金的名 义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并以相应 基金财 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利 息的 义务 ; (8)选择、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对基 金代销 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 管理人 的任 何 及 所有 权利 和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 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等有 关规 定 , 代 表基 金 行使因 基金 投资而 获得 的任 何权 利; (11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并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并有权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或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12)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 以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登记 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 产 和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 金 在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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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8)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1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1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制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13)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5)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19)因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 规,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21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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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5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6)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保管 基金 的财 产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监督基 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 本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6) 有权 不予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的 违法 、违 规投 资指 令,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7)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以及 其他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本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 依 照 诚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 地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有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有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本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并 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 (7)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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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遵 守和 服从 司法 机构 、 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 决、 决定 、 命 令而 做出 的 披露不 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9)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及基 金申购 、赎回价 格;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 会 ; (11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2)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材 料 15 年 以上;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 理 人核 对; (14) 负责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 金保 管和清 算; (15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 违规 的, 不予 执 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6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7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 ) 按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消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因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法 规,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 的,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 活动 ; (24)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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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按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2)按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5) 参与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6)要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 规、 本 基金合同 以 及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7)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9)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10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11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 以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本基 金合 同 ; (2)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等 ,并承 担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 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修改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中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 无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除外 ) ; ②变更 基金 类别 ; ③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④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⑤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⑥终止 基金 合同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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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⑦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⑧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⑨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⑩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有以下 情形之 一的, 经基金合同 约定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方 式 (1)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可以定 期或不 定期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有关 基金 运作 的重 大事 项。 (2)在正常 情况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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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至 少 提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等 。 4、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终止 基金 合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参加方 可召 开。 (1) 现场 开会 。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 理 人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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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①本人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授权 委托书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②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为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召集 人应 按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②大 会召集人 按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或/ 和基 金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地 称为 “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③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⑤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在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 以上 ; ⑥会议 通知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不论现 场开会 或通讯 方式开会, 若该次 会议不 符合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开 会条件, 则该次 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中 的各 项议 题 , 但 召集 人可以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方 式和 程 序,对 于同 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发 生变 化 ; 再 次召 开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满 足上述 现场 开 会或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各项 条件方 为有 效。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 项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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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 提 案涉 及事 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召 集人 可以 就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 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提 案的 提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后按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的 程序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处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6、表 决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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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 权,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委托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②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方可 做 出。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 意见为 有效表 决。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为无 效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 进 行表决 。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 2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 的 1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 3 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记 票、 表决 结果仍 然有 效。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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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次为限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于重新 清点 后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④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2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 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 公 证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属 于 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二条第 (一 )款 规定 的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形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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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算 程序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⑤制作 清算 报告 ; ⑥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⑦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⑧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⑨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⑩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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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六) 争议 的处 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之 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 生的或 与 本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是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存 放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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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建 立相关 的技术 系统,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股票 投资比 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 的 40 %-95 % ;现金和固 定收益 类证券 投资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5%-60 %, 其中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比例 范围 为 0-20 % , 现金和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等 短期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修改基 金投 资品 种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相 应 程序后 , 可 以依据 新的 规定 修订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投资 的比 例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可相 应调 整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 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①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时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②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③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④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发行 的权 证 ,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⑤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⑥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⑦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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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⑧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⑨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⑩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⑾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⑿遵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以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强制 性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 更或 取消上 述 强制性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对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关联 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 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交易对手 库,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手 库进 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方 式 ( 如见 券付 款、 见款 付 券) 的控 制是 否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5)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基金 如投 资 银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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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 后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 2 项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 变 更和 管理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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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托 管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变更 原封闭 式基金 的银行账户 资料。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 ,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 银行账 户 的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银行账户 的管理 应符合《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票据法》 、 《 人民币结 算银 行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管 理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3、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本托管 协议第三 条所述 存款 银行 名单 中的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 设 存款账 户 ,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 及 银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专 人 协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 在 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 料,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变 更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变 更证 券账户 的资 料。 (2)本基金 证券账 户的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 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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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本托 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证 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 本基 金 从其规 定。 5、债 券交 易账 户和 托管 专 户的变 更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中 心变 更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交 易账 户的 资料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但 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但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的除 外 。 基 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及 时将合 同正 本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除本 托管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一 般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 2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 1 份 正本 的原件 。上 述合 同的 保管 期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价 值。 (2)基金管 理人应 在每个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日对 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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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当相关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 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由于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 值数据 错误,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且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净值 数据 出具 了正确 的复 核意 见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或者没 有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净值数 据出 具正 确的 复核 意见 , 则 基金 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基 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 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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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理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管理 人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2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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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3) 每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持续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合 格机 构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时 , 可 委托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的持 续保 管义 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按 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相 关监管 机构 的要 求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本 基金续 存期 内 , 应 采用 电子 或者书 面 的形式 按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年 中持 有人 名册 和年度 持有 人名 册 。 当 年的 年中持 有人 名 册应于 当年 6 月 30 日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提供 ;当 年的年 度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当年 12 月 31 日后 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提供 。对于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应采 用电 子 或者书 面的 形式 在相 关名 册生成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 ,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 由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建 立基金 持有 人名 册档 案并 妥善保 管 , 保管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当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托管 人只 能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履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的目 的, 不得 为其 他任 何目 的使 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之间因本托管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托 管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托 管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和 文本 1、本托管协议由《景博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订而成。本托管协议经基 金管理人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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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和基金 托管 人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 代 表签字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景 博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自同一 日起 失效 。 2、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之日止 。 3、本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 对双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4、本 托管 协议 正本 一式 6 份,协 议双 方各 执 2 份 ,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各 1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九)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更 。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并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订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服务 内容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 管理人委 托注册登 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配 备安全 、完 善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管 理、 托 管与转 托管 , 持有 人名 册 的管理 ,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 的登记 、 派发 ,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持 有人当期 分配所 得基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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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金收益 将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基金 份额 ,且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理人已 开通部分 代销网 点为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额 投资的服 务。通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 金单 位,该 定期申购计划 不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以 另行 公告为 准。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4 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包 括满 意理 财热线 、 大成绿 色通 道、 基 金 E 点 通和财 富俱 乐部 。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 的人 工服务 和 7× 24 小 时自 助语 音查询 服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工作 时间选择人 工查询、咨询 、信息定制 、投诉建议服 务,也可 选择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自助语 音系 统查 询基 金净 值、账 户情 况、 公司 介绍 等服务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邮 寄对 账单 服务。 每季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人将向 在最近一季度 内发生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邮寄该 份额持有人最 近一季度 基金 交易对账单 ,记录该份额 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内所有 申购、赎回 、非交易过户 等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 额、 数 量 、 价格以 及当 前账 户的 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 理人 将向 所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账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 时提 供理 财期 刊 定期送 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出版 《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财 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订 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电 子对 账单 及电 子刊物 订 阅平 台、网站留 言互动平台和 网上交易平 台等。 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 讯技术,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 交易服 务、 及时 迅捷 的基 金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 财 富俱 乐部 ” 是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的高 端客 户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将为优 质客 户 提供专 项的 个性 化服 务。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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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0 年 6 月 13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2 日发 布 的公告 : 1、2010 年 6 月 2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成都分 公司 迁址 的公 告》。 2、2010 年 7 月 1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中国 平安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3、2010 年 7 月 20 日《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2010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4、2010 年 7 月 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5、2010 年 7 月 26 日《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 、 《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 摘要》。 6、2010 年 7 月 3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7、2010 年 8 月 3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深 发展 A ”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8、2010 年 8 月 1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新 增财 富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9、 2010 年 8 月 24 日《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2010 年半 年度报 告 》 以及《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2010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 要》 。 10、 2010 年 8 月 3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 11 、2010 年 9 月 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恢复旗 下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国平安 及 深发 展 A 市 价估 值方法 的 公告 》 。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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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12、2010 年 9 月 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 13、 2010 年 9 月 1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卡基 金 网上交 易优 惠费 率的 公告 》 。 14、 2010 年 9 月 1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武汉分 公司 开通 旗下 基金 销售业 务 的公告 》 。 15、2010 年 10 月 19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 公告 》 。 16、2010 年 10 月 2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分公 司成 立公 告 》 。 17、2010 年 10 月 21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西安 分公 司迁 址的 公告 》 。 18、 2010 年 10 月 25 日《 大成创 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010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 19、 2010 年 11 月 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长 江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20、 2010 年 11 月 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 21、 2010 年 11 月 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暂停呼 叫中 心和 网站 账户 查询服 务 的公告 》 。 22、2010 年 11 月 1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网上 直销 开通 定期 不定 额投资 业 务及调 整扣 款方 式的 公告 》 。 23、2010 年 11 月 13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任职 的公 告 》 。 24、 2010 年 12 月 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恢复旗 下基 金所 持有 的双 汇发展 市 价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 。 (四 ) 在 此之 前公 告的 招募 说明书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 要求, 对 2010 年 7 月 26 日公布 的《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第 1 期 ) 》 进 行了更 新 ,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营 活动 进 行了内 容补 充和 更新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情 况 ,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 的 “ (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部分 。 6、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四 、基 金的 业绩 ” 部分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 更新 了 “ 十七 、 基 金资 产估 值 ” 部 分。 8、根 据相 关公 告, 对 “ 二 十七、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进行了 更新 ,补 充了 2010 年 6 月 13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2 日发布 的公 告。 9、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八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 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三十、备查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景博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公告 (二)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核准景 博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批复》 (三) 《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四) 《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大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一年 一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