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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蓝筹(260110)

景顺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景 顺长城 精选 蓝 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或 “本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2007 年 6 月 4 日证 监基 金 字【2007】159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金 合
同于2007 年 6 月 18 日正 式生效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七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 获 得基 金 投资收 益 , 亦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 : 证 券市 场 整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 大 量
赎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 因 交收 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 基 金投 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 等等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责 。 
(八)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0 年12
月1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0 年9 月30 日。 本招募 说 明 书中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管 理 人 .......................................................................................................................... 6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 16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 其 他注 册 登记 业务 ............................................................ 31 第 七 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0 第 八 部 分、 基 金的 融 资 ........................................................................................................................ 49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9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 财 产 ........................................................................................................................ 50 第 十 一 部分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1 第 十 二 部分 、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55 第 十 三 部分 、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56 第 十 四 部分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57 第 十 五 部分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58 第 十 六 部分 、 风险 揭 示 ........................................................................................................................ 62 第 十 七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清 算 .................................................................................... 64 第 十 八 部分 、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 65 第 十 九 部分 、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79 第 二 十 部分 、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 90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其 它 应披 露事 项 ........................................................................................................ 91 第 二 十 二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其 查 阅方 式 ............................................................................ 93 第 二 十 三部 分 、备 查 文件 .................................................................................................................... 93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 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 精选蓝筹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由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景顺长 城 精选蓝 筹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或“本基 金 合 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募 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以及 《基 金合 同 》等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景顺 长城 精 选蓝 筹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当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第 二 部分、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仅 为 《基 金 合同 》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章 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募 集的 景 顺长 城精 选蓝 筹股 票型证券投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景顺 长 城精 选 蓝筹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服 务 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的财产 、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招 募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件 等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购 或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 景 顺 长 城 精 选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 规则 》 指《景 顺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代 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的规定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中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转换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 金投资 者按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旗 下 另 一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而 不 需 要 先 赎 回 已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再 申购 目标 基金 的一 种业务 模式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 转 出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 转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金 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中心 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1 座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1 座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55 联系人 : 杨 皞阳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设 立的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由长 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开滦 ( 集团 )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 团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设 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 出 资比例 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 7 个一 级部 门 , 分别是 : 投资 部 、 市 场部 、 运营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 行政部 、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专户 理财 部 、 国际投 资 部 4 个 二级 部门 ; 市 场部 下设 渠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服 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4 个二 级部 门; 运营 部下 设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交 易管 理部 3 个 二级 部门。 各部 门的 职责如 下: 1、 投资部 1) 投资研 究部 : 负责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国 内股 票选 择和 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2) 固定收 益部 : 负责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国 内债 券选 择和 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专户理 财部 : 负 责完 成一 对一 、 一对 多等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4) 国际投 资部 : 主要 负责 与QDII 、QFII 等国 际业 务相 关的基 金产 品设 计 、 投 资 管理、 国际合 作和 培训 等业 务。 2、 市场部 1)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2) 机构客 户部 :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户 , 并使 其认 识并 了 解 本公 司在 企业 年金 、 社 保等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3)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营部 1)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2)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 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4、 人力资源部 : 负责 公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 包括招 聘 、 薪 资福 利 、 绩 效管理 、 培训 、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务行政部 : 负责 公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6、法律监察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管理和 基金 运作合 规性进 行全方 位的 监 察稽 核,并 向公 司 管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核 报告 。 7、 总经理办公室: 主 要 受 总经理 委托 , 协 调各 部门 的工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常 办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现 有员 工 114 人, 其 中 72 人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历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事 长 , 武 汉水利 电力 学院 ( 现武 汉 大学 ) 动 力系 本科 毕业 , 辽宁 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葛 洲坝 水 力发电 厂主 任 、 研 究员 级 高级工 程师 , 葛洲 坝至 上 海超高 压直 流输 电葛洲 坝站 站长 、 书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任 , 华能 南 方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住地产 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 党组书 记 ,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副董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等 职。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Babson 学院 ,获 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 分析 师、 花旗 银行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裁 、 Capital House 亚 洲分 公司的 董事 总经理 。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 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员 会成 员 ,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会 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担任 香港 联交 所委 员会成 员, 并 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证 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杨平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国 际 MBA 学历 。 历 任 北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外 汇部首 席交 易员 、 加 拿大 蒙特 利尔 银 行北京 分行 资金 部和 市场 部高级 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 险公司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银行/ 外 汇业务部副 总经理、中国 人民保险( 香港)有 限公司 投资 部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等 , 现任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许义明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香 港大 学社 会科 学学 士及香 港城 市大 学金 融工 程学硕 士 。 曾先后 就职 于前 美国 大通 银行香 港 、 台 湾及 伦敦 分行 财资部 , 汇丰 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市 场部 ; 之前曾 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兼总 经理 、 景 顺香 港大 中 华区业 务拓 展 总监等 职务 。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现任北 京师 范大 学校 学术 委员会 副主 任 , 经 济与 资 源管理 研究 院院长 ,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 生院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教育部 社会 科学 委员会 经济 学部 召集 人。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香 港大学 文学士( 1972 年 毕 业) ,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S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行 ” 所有者 。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 以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识 ,1972-1977 年 受训 于国际 知名 会计 师楼 “毕 马威会 计师 行” [KPMG]。 靳庆军 先生 ,独 立董 事,1982 年 毕业 于安 徽大 学外 语 系英语 专业 ,获 文学 学士 ,1987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担 任中 信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律师事 务所 涉外 专职 律师 , 在香 港马 士打律 师行 、 英 国律师 行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师 事务所 ,担 任执 行合 伙人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毕 业于 武汉 大学 。 现任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 深圳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事 、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经理 及工 程管 理部经 理。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英 国 曼彻斯 特大 学会 计及 计算 机科学 学士 学位 , 英国 伦 敦政治 经济 学院管 理理 学硕 士学 位 。 曾任伦 敦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核数 师 , 历 任景 顺香 港 有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业 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企 业发展 部经 理, 现任 景顺 投 资管理 亚太 有限 公司 亚太 区监察 总监 。 邵媛媛女士 ,监事 ,1999 年毕业于安 徽财贸 学院会 计学系,获 管理学 硕士 学 位。 现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营 部下 属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曾 任职 于深 圳市 天 健 ( 信德 ) 会 计 师事务 所、 福建 兴业 银行 深圳分 行计 财部 。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人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 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蔡宝美 女士 , 副 总经 理, 英国克 兰非 尔德 大学 商学 硕士。 曾担 任摩 根富 林明 投资信 托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汇丰 银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台 湾分公 司国 际投 资部 副总 裁兼基 金经 理 , 香港涌金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等职务 。2008 年加入本 公司,现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基 金经理 。 Patrick Song Liu (刘颂) 先生, 副总 经理 , 英 国牛 津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先后任 职 于路透 香港 上海 办事 处 、 路透香 港 、 路 透伦 敦有 限 公司及 伦敦 洛希 尔父 子有 限公司 ; 于2006 年加入 香港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担 任景 顺大 中 华区机 构业 务拓 展部 总监 一职 ; 其 后被 派 往香港 景顺 驻北 京代 表处 ,担任 首席 代表 。2009 年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4、督 察长 刘焕喜 先生 , 督察 长, 华 中农大 经贸 学院 投资 与金 融系博 士 。 曾 任武 汉大 学 教师工 作处 副科长 、 武汉 大学 成人 教 育学院 讲师 、 《 证券 时报 》 社编辑 记者 、 长城 证券 研 发中心 研究 员、 长城证 券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司 督察 长。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蔡宝美 女士 , 台湾 国立 清 华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 英 国 克兰非 尔德 大学 商学 硕士 。 曾 任摩 根 富林明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汇 丰银 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台 湾分 公司 国际投 资部 副 总裁 兼 基金 经理 ,香 港涌 金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等 职务 ;2008 年5月 加 入本公 司。 具 有13年 证券 、基 金 行 业从 业经验 。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7、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无 8、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王新艳 2007 年 6 月 18 日—2009 年 3 月 16 日 蔡宝美 2009 年3 月17 日— 至今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总监 、专 户理 财部 投资 总监 、 国际 投资 部负 责人 等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蔡宝美 女士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投 资总 监; 唐咸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Menglin Luo ( 罗孟 林) 先 生,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总监 ; 戴春平 先生 ,专 户理 财部 投资总 监 ; 陈爱萍 女士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人 。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 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 认为基 金 代销机 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集 而 产生 的债务 和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 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 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 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由公 司督察 长 、 总 经理 、 副 总 经理 、 及 各部 门 负责人 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 是: 评估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制度 本身 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这 些制 度在 执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 并 负 责审 定风 险控 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 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析 报告 , 基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出 质疑 , 需要 时指 导 业务方 向 ; 审 定公 司的 业 务授权 方案 ; 负 责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 大事 件; 负责 界定 业务 风险 损 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各项 风险 与内 控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 审 定 公司内 控管 理组 织实 施方 案, 检查 评估 公司 内控 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对其 他未 涉及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并 提出相 应的 处理 方案 。 (iii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是公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决 策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议的 形式 讨 论和决 定公 司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 本 公司 的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由公 司总 经理 、 分 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投资 研究 部研究 总监 、 固定 收益 部 投资总 监 、 专 户理 财部 投 资总监 、 国际 投 资部负 责人 等组 成。 其主 要 职责包 括: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 方针、 投资 方向 以及 投资 原 则和策 略; 审定基 金财 产的 配置 方案 , 对投资 部提 出的 重要 事项 进行讨 论决 定 ; 制 订基 金投 资授权 方案 ; 对超出 执行 委员 权限 的重 大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批 准基金 经理 的年 度计 划 , 考核基 金经 理的 工作绩 效 ; 定 期审 议基 金 经理的 投资 检讨 报告 , 并 形成决 议 ; 遇 到重 大事 件 及时调 整投 资决 策方案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全 权负 责公 司的 监察稽 核 工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何 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案 材 料,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及 遵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 察、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具 稽核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组织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 )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独 立 性原 则 : 公 司 设立独 立的 法律 、 监察 稽 核部 , 法 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iv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v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管 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 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 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序 , 并 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 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 预警 、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 管 理、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用 了电子化 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进 行限制, 在“股票 黑名单” 、交叉交 易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0 年9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21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硕士 以上学 位 或 高级 职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开 展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业 务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为 广 大 投 资 者 、 众 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取 得 了 优 异 业 绩 。 建 立 了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收 支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等 门 内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截 至 2010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77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8 只 , 开 放 式 169 只。 2010 年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凭 借 在 2009 年 国 内 外 托 管 领 域 的 杰 出 表 现 和 品 牌 影 响 力 , 先 后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财 资 》和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评 选 为 “2009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本 届 《 财 资 》 评 选 首 次 设 立 了 在 亚 太 地 区 证 券 和 基 金 服 务 领 域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年 度 行 业 领 导 者 奖 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周 月 秋 总 经 理 荣 获 “ 年 度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家 ” 称 号 , 是 仅 有 的 两 位 获 奖 人 之 一 。 自 2004 年 以 来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已 经获得23 项 国 内 外 大 奖 。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 手抓 业 务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法 是分 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 托管 业务的 同时 , 把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 化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年 两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阅后 ,2009 年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 部第三 次通 过 SAS70 审 阅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 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 内 部 控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 的 内控体 系 ; 防 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 有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 规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部、内部 审计局)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 室共同 组成。总 行 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 , 对 各业 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 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 察人员 , 在总 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 关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 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穿 于托 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督 制约 ;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按 照“内 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 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 制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完 善 , 并 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资 产 托管部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 托管人 的自 有资 产 、 托 管 人托管 的其 他资 产应当 分离 ; 直接 操作 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 能 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 环 境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 网 络 独立。


(2) 、 高 层检 查 。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 控 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 文化 , 增 强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 培 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 编 制 预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活 动 、 处 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 风险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 , 定 期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 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 、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通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传输 线路 的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据 、应 用 、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提 高演练 标准,从 最初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 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 健康 、 稳 定地 发 展。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 风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 横 向多 部 门 制的 内部 组 织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 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 控制度 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 把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 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 管业 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立 一 个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对象 和范围 、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资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和 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费的 计提比 例和 支付 方法 、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 金财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 收 益分 配以 及其 他 有关基 金投 资运 作的事 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业 务监 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 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违 法违 规投 资指令 , 不予 执行 , 并 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后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涉 嫌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时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 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 公 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 全 国)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5)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6) 深圳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林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汪小 苗 网址:www.sdb.com.cn (7)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福 州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44211 联系人 :陈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电话:95555 联系人 :刘 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运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联系人 :徐 伟、 汤嘉 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北京 ) 022-96269 (天 津) 021-53599688 ( 上海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电话: (010 )65541585


传真: (010 )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3)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4)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军阳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15)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0577 -88990089 客服热 线:0579-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6) 名称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022 -5831 6666 客服热 线: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深 圳特 区 报业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魏 云鹏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8)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400888811 、0755-26951111 联系人 :王 玉亭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黎 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免 长途 费) 网址: 中信 建投 证券 网 www.csc108.com (20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朱 利 电话:010-66568613 、66568587 联系人 :赵 荣春 、郭 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平 联系人 :王 序微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网址:http://www.sw2000.com.cn (23)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明权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823685 网址:www.ebscn.com (2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海 滨路 光大 国际 贸易 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7985 联系人 :肖 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5)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电 话:800-810-8809 联系人 :马 泽承 网址:www.guodu.com (2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5359456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7)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208888 (28)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282555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003 联系电 话:0755-82558332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95578 ,400 888 777 ,96888 ( 安徽 省内 ) 网址: www.gyzq.com.cn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30)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西 安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网 址:www.cicc.com.cn








电 话:010 -65051166








客 户服 务电 话: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传 真:010 -65051156 (32)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邮 政编 码:200120











注 册资 本:5 亿 元人 民币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021-50122222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联 系人 :徐 方亮











业 务联 系电 话:021-5012212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联 系人 :陈 敏














电 话:021-32229888














传 真:021-62878783














客 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 址:www.ajzq.com (34)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热 线: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www.gfhfzq.com.cn (3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霍 兆龙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热 线:40066-99999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3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http://www.ydsc.com.cn (3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热 线: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9)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热 线:95513 网址:www.lhzq.com (4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4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人 :周 璐 电话:0755-2262617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平安证 券网 站: http://www.pingan.com 、 (4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宏源证 券客 服热 线: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 网址 :www.hysec.com (44)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5)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静 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服电 话:96668 ,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46) 兴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服电 话:400 8888 123 网址:www.xyzq.com.cn (4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二、注 册登 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杨波 三、律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11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


话:010-85237766 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东 方经 贸城 法人代 表: 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张 晓东 周刚 联系人 : 李妍 明 第 六 部分 、 基 金的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及 其 他 注 册登 记 业 务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4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 】159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合 同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正式 生效。 一、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二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 三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于2007 年 9 月3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及赎 回业务 , 并 于2009 年10 月30 日开 通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旗下部 分基 金在 直销 机构 和部分 代销 机构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转 换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 开 放日 )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的相应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交易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四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原则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先前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 每笔 交易的具体 时间来计算持 有期限,系统 会采取先进 先出法,即先 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会先赎 回 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费 ; 5、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 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 6、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转 换后 赎回的 处理 原则 ; 7、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程序 1、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转 换 申请 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的 数额限 制 1、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追 加申 购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 额的限制 (具体申 购金额 以各家 代 销机构公 告为准) 。直销中 心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最 低 金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额为 50 万 元, 已在 任一 直 销中心 有认 (申 )购 本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0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赎 回。 3、 本基 金单 笔转 换转 出的 最低申 请份 额 为 1000 份, 基金转 换转 出后 剩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 金额和 赎 回 、 转换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 、申 购费 用 、 赎回 费用 和转换 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 的赎回 费 用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收 取,扣除 用于市场 推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 的转换费用 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差费 组成, 转出时收 取赎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4、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 转换费率 最高不 得超过法 律法规规 定的限 额。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 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公 告 。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和 基金转 换费 率 。 八 、申 购份 额 、 赎回 金额 与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 18 个月 , 对 应赎回 费为 0.25 %, 申购 费为 1.5 %,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3 元, 申 购 费为 1.5 % ,则 投资 者转 换 后可得 到的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 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5、申 购 、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 转入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 入 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6、赎 回 、 转出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 转 出 金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 出 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九 、申 购、 赎回 、转 换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4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十 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 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十 二、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转 出或转 入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本公 司无法计 算当日转 出或转 入基金 资 产净值 。 3、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它 原因而出 现连续巨 额赎回 ,本公司 认为有必 要暂停 接受该 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 形或其他 在《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已载明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公 司将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公 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十 三、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 规 定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十四 、 其他 暂停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或 《招 募说明 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由 认为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 转换 的 , 可 以经 届时 有效 的 合法程 序宣 布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申请 。 十五 、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 六、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顺 长 城精选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 (2) 办理 场所 : 自2008 年1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3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工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3 月2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北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生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建 设银 行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建 设银行 的规 定。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自2009 年1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光 大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4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兴 业 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信 建投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1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爱 建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3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银 河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04 月 2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国 泰君 安证 券 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5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深 圳发 展银 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申 银万 国证 券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安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信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平 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光 大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宏 源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海通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 证券 的规 定。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自 2010 年 9 月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华泰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 的 规定 。 自2010 年11 月 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中国 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证 券 的 规定 。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用费 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十 八、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 九、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期间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 分配 , 被 冻结 份额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第 七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具 有较 高内在 投资 价值 的大 型蓝 筹上市 公司 , 在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谋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股 票投 资 70%-95%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投 资 5%-30% ,权 证投 资 0-3% 。持 有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理 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无 论是 股票 还是 债 券投资 , 本基 金的 每个 投 资决策 都是 基于公 司的 基本 面和 估值 情况的 判断 , 并通 过系 统 化的风 险管 理机 制 , 力 求 在较低 的风 险水 平上给 投资 人带 来稳 健的 投资收 益 。 四、投 资策 略 1、投 资管 理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依据 以宏 观经 济分 析模型 (MEM ) 为基 础的 资产配 置模 型决 定基 金的 资产配 置 , 运用 景 顺长 城 “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SRD ) ” 等分 析系 统及 FVMC 等选 股模 型作 为个股 选择 的 依据, 同时 依据 景顺 长城 风险管 理系 统和 绩效 评估 系统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 2、投 资管 理的 方法 和标 准 (1) 资产 配置 基金经 理依 据定 期公 布的 宏观和 金融 数据 以及 投资 部对于 宏观 经济 、 股市 政 策、 市场 趋 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 )做出对 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 资制度 的要 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议 ,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审核后 形成 资产 配置 方案 。 本基金 为一只高持股的股票型基 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 于基金资产 的 70% ,持有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中所 谓之 蓝筹 股 , 是指那 些市 值较 大 、 业 绩 优良 、 在 行业 内居 于龙 头 地位并 对所 在证券 市场 指数 起到 相当 大影响 的上 市 公 司股 票 。 其中 , 按 照股 票风 格的 不 同又可 具体 划分 为稳健 蓝筹 股和 成长 蓝筹 股两类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遵循 “ 自 下而上 ” 的个 股选 择策 略 , 以 市值 规模 和流 动性 为 基础 , 重 点 投资于 在行 业内 居于 领导 地位、 具有 较强 的盈 利能 力 和分红 派现 能力 的稳 健蓝 筹公司 以及 在 行业内 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 、成长 性好 的成 长蓝 筹公 司。 针 对 上 述 两 类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驱 动 因 素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分 别 以 价 值 和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 原则 为基础 ,精 选出 具有 投资 价值的 股票 构建 股票 组合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利 率预期策略、 流 动 性 策 略和 时 机 策 略 相 结 合 的 积 极性 投 资 方 法,力 求在 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础 上为 投资 者获 取稳 定的收 益。 本基金采用 宏观经 济分析 模型(MEM) 对经济 数据评 分 ,分析经济 和金融 运行情 况,重点 关注利 率走 势 , 判 断收 益 率曲线 的变 动趋 势 。 在 此 基础上 , 确定 投资 组合 久 期。 本基 金依 市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场规模 、 收益 率 、 流 动性 等标准 , 评估 债券 的投 资 潜力和 回报 趋势 。 在风 险 控制上 , 利用 风 险评估 系统 适时 评估 投资 组合, 切实 控制 各种 风险 以优化 投资 组合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公司 将在 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的 前提 下 , 通 过对 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研究 , 并 结合 期 权定价 模型 估计 权证 价值 ,谨慎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具体投 资流 程如 下: (1 ) 研 究人 员对 权证 的标 的股票 运用 我公 司 FVMC 等 模型进 行分 析 , 并 得出 标 的股票 合 理目标 价。 (2)研究 人员根据 标的股 票的当前 价格和目 标价格 ,运用期 权定价模 型分别 计算权 证 当前的 理论 价格 和未 来目 标价格 。 (3)由投 资研究联 席会议 集体讨论 研究人员 对该权 证的投资 建议,讨 论通过 的列入 买 入名单,订 立目 标价 格和 止 损价格 ,并 设定 持有 时限 。 (4)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的决 议在 授权 范围内 实施 对该 权证 的投 资。 (5)本基 金投资 权 证必须 遵守《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所管 理的证 券投资 基 金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 权证 的公告 》中 的各 项规 定。 3、投 资管 理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 金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投 资总监 除履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 委员的 职责 外 , 还 负责 管 理和协 调投 资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是 投资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 负 责讨 论研 究计 划 、 投 资策 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基金 投资 组合 构建 或 调整方 案 、 基 金 资产运 作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投资 部负 责宏 观经 济 研究、 行业 研究 和投 资品 种 研究, 编制 、 维护股 票库 和买 进名 单等 投资证 券备 选库 , 建 立与 维护景 顺长 城 “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SRD)” 与债券 研究 资料 库 , 并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 投资 总监 和 基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策 依据 。 投资 部 负 责 拟订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 行业 和板 块 分布方 案 , 重 大 投 资项 目提 案和 投资 组合 方案等 报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讨论 决定 , 其 中基 金经 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及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决议 具体 承担 本基 金的 日常管 理工 作。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作为 风险 管理的 决策 机构 , 由总 经 理、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各部 分 负责人 等组 成 , 负 责基 金 运作风 险的 评估 和控 制 , 指导业 务方 向 , 并 接受 、 审阅监 察稽 核报 告,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对 业 务策略 提出 质疑 。 投资 部 绩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室负 责投资 组合 风险 与绩效 的定 期评 估。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作 的合 规控 制。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由基 金经理依 据宏观 经济、股 市政策、 市场趋 势判 断, 结合基金 合同、 投资制 度 的要求 提出 资产 配置 建议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案 。 (3)投资 部依据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 ,按流程 筛选出 个股,由 投资研究 联席会 议集体 决 定个股 配置 方案 。 (i) 构建 初级 股票 库。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范 围的 主体 组成部 分为 沪深 300 指数 成分股 。 此外 , 投 资部 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可以 按照 我们 主动 选股的 标准 加入 部分 上市 公司 , 二 者结 合 形成 初 级股 票库 。 (ii ) 构 建二 级股 票库 。 针对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的两 类蓝筹 型上 市公 司股 票 , 我们从 其各 自不同 的表 现特 征出 发, 对股票 备选 投资域 中 的上 市公司 进行 甄选 , 构 建蓝 筹股股票 库。 (iii)确 定买入 名单。 对 于进入蓝筹 股股票 库的股 票 ,运用景 顺长城 “股票 研究数据 库( SRD ) ” 当中 的标 准分 析 模板 对 上市 公司 的品 质和 估值水 平进 行鉴 别, 重点 考 察业务 价值 、 估值水 平、 管理 能力 和现 金流, 结合 必要 的合 理性 分析, 制定 股票 买入 名单 。 (4)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审 核投资 组合 方案 , 如无 异 议, 由基 金经 理具 体执 行 投资计 划。 五、投 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5% 以上 ; 5、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和 投资比例 的约定 ; 即,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 投资70%-95%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资5%-30% ,权 证投 资0-3%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7、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数 ×80%+ 中国 债 券总指 数×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 风 格的 一致 性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推出 的以 上海 和深圳 证券 市场 规模 最大 、 流动性 良 好 的 300 只 A 股 为样 本编 制的成 分股 指数 ,与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定 位具 有一 致性。 2、 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是一 只高持 股率的 基金,股票 投资比 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 的 70-95% ,其 中市场中 性时的 股票 仓位 为80% 。 本 基金股 票和 债券 投资 的比 较基准 分别 使用 具有 充分 市场认 同度 的 沪深300 指 数和 中国 债券 总指数 , 股 票和 债券 投资 的 比较基 准在 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占 比按照 市场 中性 时两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确 定, 可以 比 较公允 地反 映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管理 能 力。 3、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 何投 资人 都可 以使 用 公开的 数据 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算 获 得比较 基准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可 以在与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备 中国 证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 合 理的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代 替原 有 指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基金 的 管 理人 可以 在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风 险程 度高 的投 资品种 。 (一) 各类 别风 险定义 1、投 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投 资组 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包括以 下几 种: (1)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行 业配 置风 险: 基 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 (3) 证券 选择风 险:基 金中 某只 股票的 持仓比 例出现 与基 准的较 大偏差 而可能 产生 的 风险; (4) 风格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风格 上与基 准之间 产生偏 差, 偏重于 某种风 格而产 生的 风 险。 2、个 股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类 风 险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财务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过程 中,由 于对上 市公司 基本 面特别 是财务 状况判 断出 现 失误,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 成现 金,或 者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 价格 风险: 在一定 时间 期限 内,当 基金中 某只证 券的 二级市 场股票 价格波 动幅 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衍 生工 具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目前 , 此类风 险主 要指由 权证 投资 引发 的风 险。 4、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运 营部 及法 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监控 。 此 类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者 交易 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二) 风险 管理 措施 1、投 资组 合风 险 本公司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以 跟踪 误差 为核心 ,建 立一 整套 评估 指标测 量 、 分析跟 踪误 差的 构成 , 判 断风格 因素 、 行业 因素 、 个股因 素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同时 , 运用 国际通行 的回报分 析系统 将基金的 超额回报/风险分 解为时机 选择、风 格选择 、行业选 择 、 个股选 择四 类回 报 , 有 效 地帮助 基金 管理 人了 解超 额回报 来源 以及 相应 承受 的风险 水平 , 为 基金管 理 人 资产 调整 提供 参考性 的指 引, 以实 现在 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的情 况下 获取更 高的 超 额收益 。 2、 个 股风 险 (1)财务 风险。本 公司投 资以基本 面为基础 ,个股 的挑选不 仅注重盈 利的成 长动能 以 及价值 评估 , 还重 视个 股 的财务 风险 。 通过 景顺 长 城 “ 股 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 , 详 尽评 估 公司的 财务 状况 , 包括 资 产负债 结构 、 现金 流状 况 、 营 运状 况 、 盈 利能 力等 , 并 通过 对所 投 资品种 的实 地调 研及 公司 业绩的 合理 性分 析, 有效 规避可 能的 财务 风险 。 (2)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管理 的 具体指 标是行 业集中度 、个股集 中度和 流动性 比 率。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3)价格 风险。 建 立并执 行实 时价 格异常监 控机制 ,任何异 常变化将 通知相 关研究 人 员分析 调查 。 3、 衍 生工 具风 险 对权证 投资 风险 所采 取的 风险管 理措 施主 要包 括: (1) 制定 权证 投资 管理 制 度,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更新调 整。 (2) 严格 执行 公司 的投 资 管理制 度。 (3) 对权 证市 场进 行充 分 研究并 定期 对权 证投 资进 行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4、 作 业执 行风 险 作业执 行风 险识 别与 衡量 的具体 指标 是法 规限 制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本公 司信 息 系统除 定 期进行 数据 备份 之外 ,并 定有灾 难回 复计 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 ) ,确 保 公司操 作系 统 可以在 重大 灾难 发生 后, 迅速回 复运 作, 以确 保客 户权益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 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财 务数据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0,342,699,478.85 93.56 其中: 股票 10,342,699,478.85 93.5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 : 买断 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 金 -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融资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95,250,721.99 6.2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7,011,140.41 0.15 7 合计 11,054,961,341.25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8,938,317.87 1.08 B 采掘业 618,001,185.93 5.61 C 制造业 6,173,349,590.93 56.04 C0








食品 、饮 料 1,018,707,447.93 9.2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90,247,104.11 1.73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46,924,320.00 0.43 C4








石油 、 化学 、 塑胶 、 塑料 212,126,720.30 1.93 C5








电子 330,208,982.91 3.00 C6








金属 、非 金属 1,460,955,038.85 13.26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913,449,469.81 17.37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881,742,666.99 8.00 C99








其他 制造 业 118,987,840.03 1.08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24,187,006.35 1.1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54,720,943.55 1.40 G 信息技 术业 489,393,428.27 4.44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868,828,658.20 7.89 I 金融、 保险 业 1,194,347,410.34 10.84 J 房地产 业 401,004,764.48 3.64 K 社会服 务业 112,568,399.43 1.02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4,869,358.50 0.04 M 综合类 82,490,415.00 0.75 合计 10,342,699,478.85 93.88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8,093,533 428,066,960.37 3.89 2 002024 苏宁电 器 18,343,985 292,953,440.45 2.66 3 601607 上海医 药 12,932,779 289,047,610.65 2.62 4 600660 福耀玻 璃 19,625,302 231,774,816.62 2.10 5 600036 招商银 行 16,708,506 216,375,152.70 1.96 6 000063 中兴通 讯 8,685,074 214,087,074.10 1.94 7 600550 天威保 变 7,792,652 206,739,057.56 1.88 8 600519 贵州茅 台 1,224,470 206,604,823.10 1.88 9 600600 青岛啤 酒 4,942,150 196,648,148.50 1.78 10 000338 潍柴动 力 2,502,797 189,461,732.90 1.72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 未出现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 编制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703,161.3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4 应收利 息 132,197.19 5 应收申 购款 175,781.8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011,140.41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第 九 部 分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 (3) (2)-(4 )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8.00% 1.52% 24.24% 1.72% 3.76% -0.20% 2008 年 -52.66% 2.24% -55.74%


2.44%


3.08%


-0.20%


2009 年 65.02% 1.86% 72.85% 1.65% -7.83% 0.2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16.90 % 1.43% -13.59 % 1.21 % -3.31 % 0.22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16.90 % 1.86% -17.87% 1.87% 0.97% -0.01% 2、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 史走势比较 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备注: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股 票投 资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70% 至 95% ;债 券投 资和现 金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至 30% 。 本 基 金自 2007 年 6 月 18 日合 同生效 日起 至 2007 年 12 月 17 日 为建 仓 期。建 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比例 均达 到上 述要求 。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交纳 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 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第 十一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估值 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 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人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第 十二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 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H =E× 2.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7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 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的 50%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 弥 补 上一期 累计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当 期收 益分 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第 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第 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务。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 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五、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基金 的后 台运 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甚至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注 册 登记人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六、合 规性 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因重 点投 资于 大型 蓝筹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并 采用 “自 下而 上” 进行 个 股选择 的投 资策略 ,存 在由 于投 资对 象和投 资策 略而 产生 的特 有风险 ,包 括: 1.风格 风险 。 风格 风险 指由 于基金 在投 资风 格上 与市 场整体 产生 偏差 , 偏重 于 某种风 格 而产生 的风 险 。 本 基金 重 点投资 于大 型蓝 筹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 而 市场 整体 不 仅包括 大型 蓝筹 公司 , 也 包括 众多 的中 小 型公司 。 大型 蓝筹 公司 与 中小型 公司 的投 资特 性具 有一定 区别 。 在 特定的 投资 期间 之内 , 大 型蓝筹 公司 的收 益率 可能 会低于 或高 于中 小型 公司 , 从 而令 本基 金 的收益 率与 市场 整体 产生 偏差。 2. 模 型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的 投 资 策 略 , 运 用 景 顺 长 城 “ 股 票 研 究 数 据 库 (SRD) ” 等分 析系 统及 FVMC 等 选股 模型 作为 股票 选择的 依据 ,可 能因 为模 型计算 的误 差 或模型 中变 量因 子不 完善 而导致 判断 结论 的失 误, 从而导 致投 资损 失。 八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范围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低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 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 认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交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低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5)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议 召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 集 人 提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 并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的 50%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期 累计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当 期收 益分 配;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2.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 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比 例范 围为:股票 投资 70%-95%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5%-30% ,权 证投资 0-3%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以上; (5)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 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 和投资比 例的约 定;即,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股 票投 资 70%-95%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资 5%-30% , 权证 投资 0-3%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7)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6 个月;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范围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低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第 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和上 市交 易 的公 司 股票 和债券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股票 投资 70%-95%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投资 5%-30% ,权 证投资 0-3% 。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 基 金 为 一 只 高 持 股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 股 票 投 资 70%-95%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5%-30% , 权证 投 资 0-3% 。 因 基 金规 模 或市 场变 化 等因 素 导致 投 资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开始。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季度 按 照双 方 约定 的 形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精 选蓝 筹股 票 库, 并 有责 任 确 保该 股票 库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据此 股票 库监 督本 基金 投 资于 该类 上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 。


基 金 管理 人 对该 股票 库 的临 时 调整 应 事先 发函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并加 盖公 司 公章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发 函的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对该 股票库 的调 整自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 认之日 起 第 2 日 生效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 投 资限制 :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 本 基金 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共同 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过 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 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⑤ 本 基金 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⑥ 本 基金 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 同 》关 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和 投 资比 例的 约 定; 即,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 投资70%-95%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资5%-30% ,权 证投 资0-3% 。 ⑦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的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 投 资资 产 配置 比例 外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比 例 的监 督 和检 查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 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 联交 易的 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基 金 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 单 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单 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 进行 法律 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交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易 的 发生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对 手时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 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 在名 单内 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与 交 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 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 银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投 资 银行 存款 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 包括 存款 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 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 权 要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 银行 信 用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 二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 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 令违 反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必 须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 助 配合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 供基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 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 于 因基 金 认( 申) 购 、基 金 投资 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收 财 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 处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按 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 资 金 划入 基金 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 立并 管理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 户, 保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 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的名 义 申请 并取 得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 协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 托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 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 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后 ,盖 章并 以加 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上 市流 通的 有价 证 券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 一致 时, 相 关各 方 应本 着 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 公布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相 关 各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 法 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 对 账发 现 相关 各方 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 的,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 金 财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每月 分 别独 立 编制 。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成 当 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 章后 , 以加 密 传真 方式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相 关 各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 核 意 见书 ,相 关 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之 日 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托管 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报 告 、半 年 报告 或年 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 后, 需盖 章 确认 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 保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 以电 子版 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并 定 期刻 成光 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因 无法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 产 生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 间,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的 内 容进 行 变更 。 变更 后的 托 管协 议 ,其 内 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第 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持 有人 交易 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以书面 或电 子邮 件形 式 寄 送对账 单。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 向留 有完 整 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 发生 交易的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 邮件 形式寄送对账 单。 二、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本 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基 金转 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办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基 金转 换的 业务规 则 , 具 体业 务规 则 详见本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本 公司网 站上 的公 告。 五、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公司信 息 、 基 金产 品信 息 、 账 户查 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告 、 热点 问答 等服 务 。 投 资者 可以 登 陆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六、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 七、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收 到投 诉后下 一个 工作 日内 作出 回应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 的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就 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诉 人作 出定 期更 新。 第 二十一部分、其 它 应 披 露 事 项 2010 年12 月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华 泰联 合证券 网上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11 月25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兴业 证券 开通基 金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0 年 11 月 25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兴业 证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010 年 11 月 1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 加 渤海 银行个 人网 上 银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0 年 11 月 16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中 国银 行开 通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公告 》 2010 年11 月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国 泰君 安证券 网上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11 月5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华龙 证券 开通基 金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0 年11 月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新 增华 龙证 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11 月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新 增国 金证 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10 月 26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精 选蓝 筹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第 三 季度报 告 》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渤海 银行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的 代销机 构 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9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华 泰证 券网上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9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展直 销网 上交 易农 业银行 支付 渠 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9 月 9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海 通证 券基金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0 年 9 月 2 日发 布《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华泰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9 月 2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华 泰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光 大证 券申购 费率 优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兴 业 银行 定投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行 网 银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海 通证 券网上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海通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更 正 公 告 》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宏源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宏 源证 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光大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2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精选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0 年 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 及摘要 》 2010 年8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信 达证 券非现 场委 托 方式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12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信达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12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广发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精选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0 年第 2 号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及摘 要 》 2010 年7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平 安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7 月 29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平安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7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精 选蓝 筹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第 二 季度报 告 》 2010 年7 月 19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国信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7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国 信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7 月 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 金2010 年上半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 2010 年 7 月 1 日发 布《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票采 用指 数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收益法 进行 估值 的提 示性 公告 》 2010 年6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6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浦 发银 行电 子渠 道基金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6 月 22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010 年6 月 18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安信 证券 开通基 金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0 年6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安 信证 券网上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第 二十二部分、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 二十三部分、备 查 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景 顺长城 精选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精选 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一年 一月 二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