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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增强A(100035)

富国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优化 增 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二 0 一 0 年第 二号)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4 月10 日证监许可 【2009】296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6 月10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等。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 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2010 年12 月 10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0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七、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1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优化增 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富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 投 资者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必要 事 项 , 投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 指《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 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 指2005 年10 月27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 之目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 放 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 : 指《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销 售 服务 费 :























指 从 基金 资产中 计 提的 , 用于 本基 金市 场 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基金份额类别 :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赎回 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或有不同;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 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68597788 传真: (021)68597799 联系人: 李长伟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0 年12 月10 日)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三个分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 收益部 、 另类投资部 、 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 专 户 投资部 、 机 构 业务 部 、 零售业 务 部 、 营 销 策 划 与 产品 部 、 客服与 电 子 商 务部 、 战 略发展 部 、 监 察稽 核 部 、计划 财 务 部 、 人力资源部 、 行 政 管理部 、 信 息 技术 部 、 运营 部 、 北 京 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 司 和 成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 都分公司。 权 益 投 资部: 负 责 权 益类 基 金 产品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益部 : 负 责 固 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 负责 FOF、PE 、 定量 类产品等的研 究 与 投 资 管理 ; 研 究部: 负 责 行 业研 究 、 上市公 司 研 究 和宏 观 研 究等;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资 交 易 和风险 控 制 ; 专户 投 资 部:在 固 定 收 益部 、 权 益投资 部 和另类 投 资 部 内 设立 的 虚 拟部门 , 独 立 负责 年 金 等专户 产 品 的 投资 管 理 ; 机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帐 户 、 社保以 及 共 同 基金 的 机 构客户 营 销 工 作; 零 售 业务部 : 管 理 华 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深圳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中心 ( 成 都 分公 司 ) 、 华北 营 销中心 , 负 责共 同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策划 与 产 品部: 负 责 产 品开 发 、 营销策 划 和 品 牌建 设 等 ;客服 与 电 子 商 务部: 负 责电 子 商 务与客 户 服 务 ; 战 略 发 展部: 负 责 公 司战 略 的 研究、 规 划 与 落 实 ; 监 察 稽核 部 : 负责监 察 、 风 控、 法 务 和信息 披 露 ; 信息 技 术 部: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护 等 ; 运营 部 : 负 责 基金 会 计 与清算 ; 计 划 财务 部 : 负责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人 力 资 源部: 负 责 人 力资 源 规 划与管 理 ; 行 政管 理 部 :负责 文 秘 、 行 政后勤等 。 截止到 2010 年12 月10 日,公司有员工177 人,其中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生 于 1969 年, 硕士。 历任 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员; 深 圳 君 安 证券 公 司 投资经 理 ;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经 理 助 理;嘉 实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大 注 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 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 兼任加中贸易 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会 计 处 副处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市 中 心 支行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处 处长;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长、 国 有 银 行监 管 处 处长。 现 任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BMO 投 资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BMO 金融集 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 葛航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大学本科, 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 经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36 年,会计学博士。1962 年至 1966 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 大 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 。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 中心总经理;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3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投 资 有限公 司 财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 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处 会 计 ;厦门 金 达 通 信电 子 有 限公司 财 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营 销 策划经 理 、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讲 师 。 历 任河 南 省 政府发 展 研 究 中心 干 部 ;中央 党 校 经 济学 部 讲 师;申 银 万 国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经营 管理层人员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4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 曾在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4 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1972 年, 硕士研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 任 新 华 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 公 司 企业 年 金 管理中 心 总 经 理, 泰 康 养老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钟智伦,生于 1968 年,经济 学硕士, 自 1994 年开 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 历 任 平安证 券 部 门 经理 ; 上 海新世 纪 投 资 服务 有 限 公司研 究 员 ; 海 通证券投资经理 ;2005 年5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06 年6 月 至2009 年 3 月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10 月至今任富国天丰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窦玉 明 先 生 , 公 司主 管 投研 副 总 经理 陈戈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 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饶刚先生等人员 。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5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 依法监管;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6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7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 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8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组 织 、 指 导 公司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监督 、 检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情 况 和 公 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情 况 。当 发 现 公司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违 法 违 规行为 、 重 大 经营 风 险 或者隐 患 等 情 形时 , 督 察长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应 当 密切 跟 踪 后续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情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9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经 营 历史 , 其 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 设 银 行”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 成 立 , 承继 了 原 中国建 设 银 行 的商 业 银 行业务 及 相 关 的资 产 和 负债。 中 国 建 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9,000,000,000 股 A 股)。 截至 2010 年6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 利润 707.79 亿元, 较 上年同期 增长26.7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336.4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3.63% ,在营 业收入中的占比提高至 21.9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43%,年化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为24.00%,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09 个百分点和1.46 个百分点; 净 利息收益率为2.41%, 呈现企稳回升态势。 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 不良贷款 较上年末实现“双降” ,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 204.72%。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 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 克 福 、 约翰 内 斯 堡、东 京 、 首 尔、 纽 约 及胡志 明 市 设 有分 行 , 在悉尼 设 有 代 表 处 , 设 立 了安 徽 繁 昌建信 村 镇 银 行、 浙 江 青田建 信 华 侨 村镇 银 行 、浙江 武 义 建 信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1 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 4 家村镇 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 行 伦 敦 、 建信 基 金 、建信 金 融 租 赁、 建 信 信托等 多 家 子 公司 。 全 行已安 装 运 行 自 动柜员机(ATM)37,487 台,拥有员工约30 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 场 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 认 可,2010 年 上 半 年 共获 得 50 多个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 列第2 位, 为中资银行之首;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公布的 “2010 中国品牌价值 50 强”列第3 位;荣获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 ;被《亚 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 为 “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 “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 章”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制 度 处 、 基 金市 场 处、 资 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 外 资 产 核算 团 队 、养老 金 托 管 服务 团 队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 团 队 、上海 备 份 中 心 等12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130 余人。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 号(SAS70)进 行的内部控制 审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 “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 中国建 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 中 涛 , 投 资 托管 服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国家 统 计 局 、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 行 评 估 、 信 贷、 委 托 代理等 业 务 部 门并 担 任 领导工 作 , 对 统计 、 评 估、信 贷 及 委 托 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 投资托管服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 划 部 、 筹资 储 蓄 部、国 际 业 务 部, 对 商 业银行 综 合 经 营计 划 、 零售业 务 及 国 际 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服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的 客 户 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2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 之一。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69 只证券投 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 6 只,开放式基金 163 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 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 于英国伦敦的 《全球托管人》 杂志 评为2009 年度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续第三年 被香港《财资》杂志 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投 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3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 监 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控 制 指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 资比例 超 标 等 异常 情 况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书 面通知 , 与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 指 令 后 , 对 涉及 各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象 及 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性、 投 资 独 立性 和 风 格显著 性 等 方 面进 行 评 价,报 送 中 国 证 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 书 面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 统一咨询 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5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王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0532-85709793 客服电话:0532-96588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40596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 昭明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7 联系人: 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 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 、36、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3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 匡婷 客户服务热线: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璐 客服 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8 (14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 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 (025 )8445777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5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510)82831662、( 0510)8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 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咨询电话: (021)6882368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18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17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9 联系电话: (021)50586660 传真: (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 邵一明 客服热线:400-8888-588 (全国) 、 (021)32024658 (上海) 、0519-88166222 (常州) 、 0379-64902266(洛阳) 公司 网站:www.longone.com.cn (18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 (0755)83025913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 张友德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1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0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业务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 网站:www.wtzq.com.cn (21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 公司 网站:www.gfhfzq.com.cn (2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5161671 业务传真: (0551)5161672 联络人: 甘霖 客服热线:0551-96518/400 80 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3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联系人: 张治国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161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0431-96688 公司网址 :http://www.nesc.cn (25 )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服务热线: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cn (2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 话 : (010 )59226788 传 真 : (010 )59226799 联系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 话 : (0755 )82825555 传 真 : (0755 )82825560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 (010)66223248 客户服务电话: (010 )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3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 (0731)4403319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3 传真: (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 (0731 )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393-1035 68419974 联系人: 杨盛芳 传真: (021)68419867 客服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3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电话: (021)68604866-8309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热线: (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4 (3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 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邮政编码:518001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3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 (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3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8 层-5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8 层-5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 话 : (0755 )82026521 传 真 :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5 (37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3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邮政编码:200001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 (021)62580818 传真: (021)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4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6 联系人: 王斌 电话: (010)65542337 传真: (010)65541281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www.ecitic.com (41 )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电话: (0551)2207936 传真: (0051)2207935 联系人:程维 客服热线 :95578、400-8888-777(全国) 、96888(安徽) 公司 网站:www.gyzq.com.cn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7 客户服务 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4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 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71)4961259、( 021)6840527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同亮 联系电话: (021)6840527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4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95565、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021)38784525 (4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8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2024197 联系人: 付咏梅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49) 长江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 新华下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下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咨询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5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9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62267799 -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5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话: 0755-26982993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5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联系电话 :


0451-82336863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q.com.cn (5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5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0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http://www.cbhb.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1 名称: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 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集 时)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吴军娥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2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募 集 ,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4 月10 日证监许可【2009】296 号文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募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 效认购户数为 29,804 户 , 富国 优 化 增 强 债券 基 金 已收到 首 次 发 行募 集 (扣 除认 购 费 后 )的 实 收基 金( 本金) 为人 民币 5,818,891,210.29 元 。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1,631,813.32 元。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 5,820,523,023.61 元, 折合 5,820,523,023.61 份基金份额。 该资金已于 2009 年 6 月 9 日 全额划入在基 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立 的“富 国 优 化 增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账户”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6 月 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3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将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心 及 代 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进行 。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 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上 海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青 岛 银 行 、 海 通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申银 万 国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华泰联 合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广发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长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平 安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华 泰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国 联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 信 万 通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广发 华 福 证券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 山 西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东 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东 莞 银 行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信 建 投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瑞 银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北京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财 富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中 银 国 际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平 安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 建银 投 资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4 司 、 中 国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上 海浦 东 发 展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信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方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恒 泰 证 券股份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招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财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齐 鲁 证 券有限 公 司 、 中国 光 大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宏 源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英大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 江 海 证 券 有限 公 司 、信达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龙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是 指 为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申 购 和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为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间所 在 开 放 日 的价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或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更改 或 实 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开 放日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此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开始办 理日常申购业 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开始办 理日常赎回业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5 务。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于开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对于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 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 限 制 。 代销 网 点 的投资 者 欲 转 入直 销 网 点进行 交 易 要 受直 销 网 点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当 期 分 配的基 金 收 益 转购 基 金 份额时 , 不 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统办 理 基 金 申购 业 务 的不受 直 销 网 点单 笔 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6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 机 构对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请 。申购 的 确 认 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份 额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 得 影 响投资 人 实 质 的合 法 权 益,并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B 类和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在 赎回时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在赎回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7 时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但赎回持有期限少于30 天的基金份额应支付赎回费, 且 基金管理人将从该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1)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 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 额递减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 投资者在申购 B 类 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后 端申购费, 费率按持有时 间 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3) 投资者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 A 类、B 类及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 A 类、B 类及C 类基金份额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A 类、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8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30 天以下 0.1% 0.1% 30 天 (含) —1 年 (含) 0.1% 0 1 年—2 年(含) 0.05% 0 2 年以上 0 0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履行相 应程序后 调整 申购费率和 调低赎 回费率 , 最 新 的申 购 费 率和赎 回 费 率 在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费 率 如发 生 变 更,基 金 管 理 人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 开 始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申 请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计 算, 四 舍 五入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扣除 相 应 的 费用 , 四 舍五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 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申购 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 A 类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39,682.54 元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9 申购 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 份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申 购总 金额/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四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 数=申购总 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 =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2) 当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0 例六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 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 , 申购时 的B 类基金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0×1.0%=101 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 B 类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 赎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 , 申购 时的B 类 基金净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8.84 元。 (3)当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 30 日以内赎回费率为0.1% , 持有期 为30 日及 30 日以上赎回费率为 0)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找 到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1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申 购 情形 时 , 除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特定申 购 申 请 外,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并以后续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依 据 计 算赎 回 金 额。若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2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 接 受 基 金的赎 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赎 回 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 情 况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3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 转换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者 的 理财 需 求 , 本公司 开通 富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代码:A 类前端为 100035;B 类为100036 ;C 类为100037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适 用 于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已 发 行和 管 理 的 富国天源 平 衡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富国天源, 代码:前端为 100016;后端为 100017)、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富国天利, 代码:前端为100018 ;后端 为 100019 ) 、 富 国 天益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富 国 天 益,代码 : 前 端 为 100020 ; 后端为:100021 )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富国天瑞, 代码:前端为 100022;后端为 100023)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时, 代码:A 级为100025;B 级为100028) 、 富国天合稳健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富 国 天 合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6 ; 后 端 为 100027 ) 、 富国天成红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 为 100029;后 端为:100030) 、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 鼎, 代码: 前端为100032 ; 后端为:100033) 、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富国沪深300 增强, 代码: 前端为100038 ) 、 富国通胀通缩 主题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 代码: 前端为 100039 ) 。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 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5)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4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6)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 金 赎 回 费率 计 算 赎回 费 用 , 并 向转 出 方 收取; 按 照 需 转入 金 额 对应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计算 并 确 定 申 购补 差 费 用,并 向 转 入 方收 取 ; 对于后 端 转 后 端 的情况, 按照 需 转 出份额 对 应 的 转出 基 金 赎回费 率 和 后 端申 购 费 率 计算 赎回 费 和 后端申购 费,并向转出方收取; 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7) 本公司旗下的 基 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计算 。 (8)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 (9)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 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T +2 日 (含该日) 起向 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 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10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向 销 售 机 构 申请 基 金转 换 时 , 每 次 转换 申 请不 得 低 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1 ) 基 金 净 赎回 申 请份 额 ( 该 基 金 赎回 申 请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总 份 额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总份 额 后 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例 确 认 ; 在转 出 申 请 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2 ) 投 资 者 在全 部 转出 富 国 天时余 额时 , 将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计 收 益; 投 资 者 部 分 转 出富 国 天时 份额 时 , 剩 余的 基 金 份额需 足 以 弥 补其 当 前 累计收 益 为 负 值 时的损失 ; (13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5 (1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 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 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对 于前 端 转 前端模 式 , 转 出基 金 金 额所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申 购费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的 ,补差 费 率 为 转入 基 金 和转出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差额; 转 出 基 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如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基金 ,且 全部份 额 转 出账户 时, 则净 转入 金额 应加上 转出 货币 基金 的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 B 后端转后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和转出基金对应需收取的后端申购费 两部分构成。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 =转出份额×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6 净转入金额=转 出 金额-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 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 现 下列 情 况 之一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暂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转 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 律 、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 形 之一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立即向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于规 定 期 限 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最迟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的公告。


6、声明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 或调整 上 述 转 换的 程 序 及有关 限 制 , 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 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富 国 天 成 红利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和拟 转 换 基 金的 机 构 ,具体 开 通 转 换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7 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


(2) 由于各代销 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欲了解 其他情况, 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 富国基金客服热线 :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4)上 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 十三)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告 或 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确 定 。投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8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金 安 全、 保 持 资 产 流 动性 以 及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基 础 上,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投 资 管 理,力 争 为 持 有人 提 供 较高的 当 期 收 益以 及 长 期稳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工 具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 于 债 券 的 投 资, 本 基金 将 投 资 于 企 业主 体 债券 ( 包 括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离 债券、 可 交 换 债券 、 金 融债 券 、 短 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券 等以 企 业 为发债 主 体 的 固定 收 益 品种) , 以 及 国家 债 券 、中央 银 行 票 据 以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品种。 在 满 足 债 券 投 资比 例 要求 的 基 础 上 , 本基 金 可以 投 资 于 非 债 券类 金 融工 具 , 包 括 一 级 市场 的 新 股申购 或 增 发 新股 、 因 可转债 转 股 所 形成 的 股 票、因 持 仓 股 票 所 派 发 或 因投 资 可 分离债 券 而 产 生的 权 证 、二级 市 场 股 票和 权 证 等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投 资 的 其他非 债 券 类 品种 , 用 以强化 本 基 金 的获 利 能 力,提 高 预 期 收 益水平。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按 照 自 上而 下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动态 的 整 体 资 产 配置 和 类属 资 产 配置。本 基金 在 债 券投资 过 程 中 突出 主 动 性的投 资 管 理 ,在 对 宏 观经济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中 长 期发 展 趋 势进行 客 观 判 断的 基 础 上,通 过 合 理 配置 收 益 率相对 较 高 的 企 业债、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风险收益特征优异的可转换债、 可分离债券、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9 可 交 换 债 券等 债 券 品种, 加 以 对 国家 债 券 、金融 债 券 、 中央 银 行 票据以 及 回 购 等 高 流 动 性 品种 的 投 资,灵 活 运 用 组合 久 期 调整、 收 益 率 曲线 调 整 、信用 利 差 和 相 对 价 值 等 策略 , 在 保证基 金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积 极 把 握 固定 收 益 证券市 场 中 投 资 机会,获取各类债券的超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实 施 稳 健 的整 体 资产 配 置 , 通 过 对国 内 外宏 观 经 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 险 预 算 和有 关 法 律法规 等 因 素 的综 合 分 析,预 测 各 类 资产 在 长 、中、 短 期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情况 , 进 而在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 权益类 资 产 以 及货 币 资 产之间 进 行 动 态 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 同 类 型 的 债 券在 收 益率 、 流 动 性 和 信用 风 险上 存 在 差 异 , 有必 要 将债 券 资 产 配 置 于 不同 类 型 的债券 品 种 以 及在 不 同 市场上 进 行 配 置, 以 寻 求收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险 补 偿 间的最 佳 平 衡 点。 在 整 体资产 配 置 策 略的 指 导 下,本 基 金 根 据 资 产 的 风 险来 源 、 收益率 水 平 、 利息 税 务 处理以 及 市 场 流动 性 等 因素, 将 市 场 细 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附权债券(含 可 转 换 公 司债 、 各 类附权 债 券 等)、 资 产证 券化 产 品 、 金融 创 新( 各类 金 融 衍 生 工 具等)四个子市场, 采 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 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 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上 , 首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的 剩 余期 限 、 资 产 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 要求决定是否 纳 入 组 合 ;最 后 , 根据个 别 债 券 的流 动 性指 标( 发 行 总 量、 流 通量 、上 市 时 间) , 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券 的 投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 货 币 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0 以 及 对 宏 观经 济 的 动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 控 制下的 主 动 性 投资 策 略 ,主要 包 括 :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收益率 曲 线 以 及各 种 债 券价格 的 变 化 进行 预 测 ,相机 而 动 、 积 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 据 对 宏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金 融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因 素 的分 析 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 期 限 结 构 配 置是 在 确定 组 合 久 期 后 ,针 对 收益 率 曲 线 形 态 特征 确 定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构 , 包 括采用 集 中 策 略、 两 端 策略和 梯 形 策 略等 , 在 长期、 中 期 和 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 信 用 风 险 控 制是 管 理人 充 分 利 用 现 有行 业 与公 司 研 究 力 量 ,根 据 发债 主 体 的 经 营 状 况和 现 金 流等情 况 对 其 信用 风 险 进行评 估 , 以 此作 为 品 种选择 的 基 本 依 据。 ④ 跨 市 场 套 利 根据 不 同债 券 市 场 间 的 运行 规 律和 风 险 特 性 , 构建 和 调整 债 券 债组合, 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 相 对 价 值 判 断是 根 据对 同 类 债 券 的 相对 价 值判 断 , 选 择 合 适的 交 易时 机 ,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 权 债 券 指 对 债券 发 行体 授 予 某 种 期 权, 或 者赋 予 债 券 投 资 者某 种 期权 , 从 而 使 债 券 发行 体 或 投资者 有 了 某 种灵 活 的 选择余 地 , 从 而增 强 该 种金融 工 具 对 不 同 发 行 体 融资 的 灵 活性, 也 增 强 对各 类 投 资者的 吸 引 力 。当 前 附 权债券 的 主 要 种 类 有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分 离 交 易 可转 换 公 司债券 以 及 含 赎回 或 回 售选择 权 的 债 券 等。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券 不 同 于一 般 的 企 业(公司) 债券, 其 投 资 人 具有 在 一 定条 件 下 转 股 和 回 售的 权 利 ,因此 其 理 论 价值 应 当 等于作 为 普 通 债券 的 基 础价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内含 期 权 价值, 是 一 种 既具 有 债 性,又 具 有 股 性的 混 合 债券产 品 , 具 有 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最 大 的优 点 在 于 , 可 以用 较 小的 本 金 损 失 , 博取 股 票上 涨 时 的 巨 大 收 益。 可 以 充分运 用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在风 险 和 收 益上 的 非 对称性 分 布 , 买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1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 债 券可 以 按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为 上 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因此 在 日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会 出 现 可转换 公 司 债 券市 场 与 股票市 场 之 间 的套 利 机 会。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可以转 换 成 股 票。 基 金 管理人 在 日 常 交易 过 程 中,会 密 切 关 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②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利 用 债 券市 场 收益 率 数 据 , 运 用利 率 模型 , 计 算 含 赎 回或 回 售选 择 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 是 认 股 权 证和 公 司债 券 的 组 合 产 品, 该 种产 品 中 的 公 司 债 券和 认 股 权证可 在 上 市 后分 别 交 易,即 发 行 时 是组 合 在 一起的 , 而 上 市 后 则 自 动 拆分 成 公 司债券 和 认 股 权证 。 本 基金因 认 购 分 离交 易 可 转换公 司 债 券 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3)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 券 化 是 将 缺 乏流 动 性但 能 够 产 生 稳 定现 金 流的 资 产 , 通 过 一定 的 结构 化 安 排 , 对 资 产中 的 风 险与收 益 进 行 分离 组 合 ,进而 转 换 成 可以 出 售 、流通 , 并 带 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的 定 价受 市 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标 的 资 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 产 证 券化 产 品 的交易 结 构 风 险、 信 用 风险、 提 前 偿 还风 险 和 利率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包 括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信 用 利 差曲线 策 略 、 预期 利 率 波动率 策 略 等 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回购套利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现 债 券市 场 明 显 投 资 机会 的 情况 下 , 或 债 券 市场 存 在套 利 机 会时,通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 深入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挖掘公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2 司的内在价值, 根据当时 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 定价水平, 发行折 价水平及一、 二 级 市 场 间资 金 供 求关系 , 在 有 效控 制 风 险的前 提 下 制 定相 应 的 新股认 购 策 略 。 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判 断 市场 出 现 明 显 的 趋势 性 投资 机 会 时 , 本 基金 可 以直 接 参 与 股 票 二 级市 场 投 资,努 力 获 取 超额 收 益 。在二 级 市 场 投资 过 程 中,本 基 金 主 要 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 借 鉴 外 方 股 东 加 拿 大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 集 团 (BMO Financial Group )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 的特征,利用数 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 以下三类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 ①现金流充沛 、行 业 竞争 优 势 明 显 、 具有 良 好的 现 金 分 红 纪 录或 现 金分 红 潜 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 ②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③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权证投资策略 在 确 保 与 基 金 投资 目 标一 致 以 及 风 险 可控 的 前提 下 , 本 基 金 可适 度 进行 谨 慎 的 权 证 投 资。 基 金 对权证 投 资 的 目标 首 先 是控制 并 降 低 组合 风 险 ,其次 是 令 基 金 资产增值。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 采用市场 认可 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并根据 研究人员对公司基本面等因素 的分析 , 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 对标的股票进行价值判断, 结合权证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决策权证的 买入、持有或沽出操作; (3)本基金权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 5.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3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6.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本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9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10% 。 本基金采用 中债综合指数 及沪深300 指数作为 衡量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 其主要原因如下: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由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编 制 , 其 样 本范 围 涵盖 银 行 间市场和交 易 所 市 场,成 份 债 券 包括 国 家 债券、 企 业 债 券、 央 行 票据等 所 有 主 要 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 300 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走势的指数。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变 化 导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不 再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合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根 据 市 场 发展 状 况 及本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和 投资策 略 , 调 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4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 较 低风险品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开 放 式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5%;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债 券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 含含 权 债 券)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5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6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 人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125,470,231.48 13.63 其中: 股票 125,470,231.48 13.6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54,716,030.08 71.10 其中: 债券 654,716,030.08 71.1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058,122.26 3.16 6 其他资 产 111,621,037.28 12.12 7 合计 920,865,421.10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3,503,059.45 0.43 B 采掘业 2,341,800.00 0.29 C 制造业 64,201,901.57 7.91 C0 食品、 饮料


1,208,011.20 0.1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 塑 料 9,705,628.65 1.20 C5








电子 27,833,623.35 3.43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7 C6








金属 、非 金属 4,639,918.05 0.57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9,178,404.84 2.36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636,315.48 0.20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4,754,939.05 1.82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40,668,531.41 5.0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25,470,231.48 15.4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71 七星电 子 300,010 21,660,722.00 2.67 2 002375 亚厦股 份 200,611 14,754,939.05 1.82 3 002153 石基信 息 343,710 13,765,585.50 1.70 4 002161 远 望 谷 399,923 9,398,190.50 1.16 5 300103 达刚路 机 190,016 7,256,711.04 0.89 6 002465 海格通 信 129,914 5,223,841.94 0.64 7 002376 新北洋 110,000 4,720,100.00 0.58 8 300107 建新股 份 68,809 4,026,014.59 0.50 9 002468 艾迪西 141,760 3,755,222.40 0.46 10 002296 辉煌科 技 60,000 3,312,000.00 0.4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81,144,000.00 10.00 2 央行票 据 39,220,000.00 4.83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40,145,019.40 41.93 5 企业 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194,207,010.68 23.94 7 其他 - - 8 合计 654,716,030.08 80.7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8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10203 02 国债 ⑶ 800,000 81,144,000.00 10.00 2 113001 中行转 债 765,230 80,548,109.80 9.93 3 113002 工行转 债 550,000 61,396,500.00 7.57 4 0980100 09 常 高新 债 500,000 50,105,000.00 6.18 5 088029 08 峰 峰债 400,000 42,424,000.00 5.2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有 在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股 票 库之 外 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8,505.9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540,954.51 5 应收申 购款 103,771,576.8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1,621,037.2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9 1 110008 王府转 债 13,805,000.00 1.70 2 110003 新钢转 债 11,763,000.00 1.45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103 达刚路 机 4,690,343.04 0.58 新股认 购 2 300107 建新股 份 4,026,014.59 0.50 新股认 购 3 002468 艾迪西 3,755,222.40 0.46 新股认 购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投 资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占 净 值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与 合 计可 能 存 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A/B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6.10-2009.12.31 0.20% 0.30% 2.20% 0.20% -2.00% 0.10% 2010.1.1-2010.6.30 2.40% 0.33% -0.67% 0.16% 3.07% 0.17% 2010.1.1-2010.9.30 8.35% 0.31% 1.55% 0.16% 6.80% 0.15% 2009.6.10-2010.9.30 8.56% 0.31% 3.78% 0.18% 4.78% 0.13% (2)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6.10-2009.12.31 0.00% 0.30% 2.20% 0.20% -2.20% 0.10% 2010.1.1-2010.6.30 2.10% 0.33% -0.67% 0.16% 2.77% 0.17%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0 2010.1.1-2010.9.30 7.96% 0.32% 1.55% 0.16% 6.41% 0.16% 2009.6.10-2010.9.30 7.96% 0.31% 3.78% 0.18% 4.18% 0.1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 A/B 级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 C 级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1 注:截 止日 期 为2010 年9 月30 日。 本基金 于2009 年6 月 10 日成立 , 建仓 期6 个月 , 从 2009 年6 月10 日至 2009 年 12 月9 日,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 配置比 例均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存 款 账户 ,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算 资 金 的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 和 本基 金 联 名的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银 行 间 债券托 管 账 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 有 的 财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2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自有 资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处 分 外 , 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 分 。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3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4 ( 三)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估值日 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估值 复 核 与 基金 会 计 账目的 核 对 同 时 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受损方”) 的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5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差 错 负 责。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全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 益 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6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转 变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 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7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估 值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 银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可将 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 按红 利 发放 日投 资 人 所 持有 的 、 实施收 益 分 配 的 基金份额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的25%,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8 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对A 类、 B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 类 别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红资金 将 按 红 利发 放 日 该类别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转成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份 额 ; 若投资 人 不 选 择, 本 基 金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现金 分 红 ; 持 有 A 类和 B 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 购 费 或 后 端申 购 费 。同一 投 资 者 持有 的 同 一基金 类 别 的 基金 份 额 只能选 择 一 种 分 红 方 式 , 如投 资 者 在不同 销 售 机 构选 择 的 分红 方 式 不 同 ,则 注 册 登记机 构 将 以 其 处理的最后一次分红方式为准;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指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 分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 支付方式 和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等内容。 由 于 不 同 基 金 份额 类 别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利 润 不同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相 应制 定 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 方案 公 布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支 付 的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与 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9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本 基 金 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4)、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9)、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2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3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0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4%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4 )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4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日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1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 三) 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基金 的 审计


1.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2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 二)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4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5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十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二)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 较 低风险品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货币 市 场 基金, 低 于 混 合型 基 金 和股票 型 基 金 。本 基 金 在追求 本 金 长 期 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6 ( 一) 投资于 富国 优化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7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金 管 理人 自 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 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招商 银 行 股 份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8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银行、 海 通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广 发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长 城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平 安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华泰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国联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光大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东海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华 西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上海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广 发华福 证 券 有 限公 司 、 华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山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东 北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银行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中 信建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瑞 银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安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北 京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财 富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兴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银国 际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发展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银投资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中 国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国 泰 君 安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信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 国元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国 信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 责 任 公司、 招 商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湘 财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司 、 中 国光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长江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宏源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英 大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江海证 券 有 限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华 龙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大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渤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代 销 机 构代 理 销 售,但 是 , 基 金并 不 是 代销机 构 的 存 款或 负 债 ,也没 有 经 代 销 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 容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9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 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变更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低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变更 基 金 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0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1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的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2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审 计 师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3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4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行 为, 对 基 金资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 及 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当 事 人 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5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6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7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和销 售 服 务 费 , 但法 律 法规 要 求 提高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 变 更 基 金 的 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8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9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b.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0 c.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 召集 人 有权 另 行 确 定 并 公告 重 新表 决 的 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1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2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 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 否则表 面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即 视 为 有效 的 表 决,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视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3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 规定的第 1)-8) 项 召 开 事 由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关 于 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 、 10) 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4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时 , 成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负 责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5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及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6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企业年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7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工 具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 于 债 券 的 投 资, 本 基金 将 投 资 于 企 业主 体 债券 ( 包 括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离 债券、 可 交 换 债券 、 金 融债券 、 短 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 、 次级债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 , 以及国家债券、 中 央银行票据以 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品种。 在 满 足 债 券 投 资比 例 要求 的 基 础 上 , 本基 金 可以 投 资 于 非 债 券类 金 融工 具 , 包 括 一 级 市场 的 新 股申购 或 增 发 新股 、 因 可转债 转 股 所 形成 的 股 票、因 持 仓 股 票 所 派 发 或 因投 资 可 分离债 券 而 产 生的 权 证 、二级 市 场 股 票和 权 证 等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投 资 的 其他非 债 券 类 品种 , 用 以强化 本 基 金 的获 利 能 力,提 高 预 期 收 益水平。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债 券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 含含 权 债 券)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8 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0.5%; (11)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10% ;


如果法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从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9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 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事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比 例, 制 订 严格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险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 险 、 法律风 险 和 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以 及相关 投 资 额 度和 比 例 等的情 况 进 行 监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0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 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限锁 定 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 证 券、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 董 事 会 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 案 应 包括 但 不 限于因 投 资 受 限证 券 需 要解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失 调 、 基金流 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损失 的 应 对 解决 措 施 ,以及 有 关 异 常 情况的处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预案。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 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合 理 的 时 间内 有 效 解决基 金 运 作 的流 动 性 问题。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市 场 发 生剧烈 变 动 等 原因 而 导 致基金 现 金 周 转困 难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原 因导致 本 基 金 出现 损 失 致使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连 带赔偿 责 任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负 责 登记 和 存 管,并 可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或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在 本 基金 名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 保 基 金 托管 人 能 够正常 查 询 。 因基 金 管 理人原 因 产 生 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6)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交 有 关 书面资 料 , 并 保证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 的有 关 资 料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资 料 如 有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提 供 调 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 面 资 料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1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本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 披 露 所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受 限 证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关 限 制规 定 , 在 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 进 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情 况 异常 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 和 协 助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到 通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回 函 ,说 明 原 因和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所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基 金 管 理 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2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期 限 内 及 时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3 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的 核 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理 人 核 查 托管 财 产 的完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4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金 财 产 的全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5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6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费 、 申购 费 、 赎 回 费 、销 售 服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的 类 别 ,各基 金 份 额 类别 分 别 设置代 码 , 分 别计 算 和 公告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公 式 为 计 算日 该 类 别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发 售 在 外 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估 值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估值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7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 在 第四季 度 有 交 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零 的 投 资者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8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 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 电子 对 账 单等, 基 金 管 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 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户 号 和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 公 司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栏 目,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公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8597979 公司网址 :http://www.fullgoal.com.cn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9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0 年 7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二O 一O 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 。 2、2010 年 6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在信 达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开 通 富 国 旗下 部 分 基金定 投 业 务 及 参加非现场委托方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3、2010 年 6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 金 持 有的相 关 停 牌 股票 估 值 方法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4、2010 年 7 月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持续开 展 网 上 直销 申 购及 定期 定 额 业 务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 告 》 、 《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相 关 停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 的 提 示 性公告 》 、 《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调整 旗下 基 金 最 低赎 回 份额 和最 低 持 有份 额 限 制 公 告》 、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旗下 部分 基 金 参 与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购 优 惠 的公告 》 、 《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在 浦东 发 展银 行开 通 旗 下 部 分基金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 5、2010 年 7 月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工商银行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 6、2010 年 7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 金 持 有的相 关 停 牌 股票 估 值 方法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在 渤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通 部 分基 金的 转 换 、 定 投 及 网 上 申购 优 惠 业务的 公 告 》 、 《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在 海 通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部 分基 金 的 定投与 网 上 申 购优 惠 业务 的公 告》、《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在 交 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开 通 部 分 基金 的 转换 及定 投 优 惠 业务 的 公告 》 、 《 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在 齐 鲁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通部分 基 金 的 转换 、 定 投优惠 和 网 上 申 购 优 惠 业 务的 公 告 》 、 《 富 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在 申 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开 通 部分基金的转换、定投及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0 7、2010 年 7 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在上 海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开 通 部 分 基金 的 转 换及定 投 业 务 的 公告 》 、《 富国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在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开 通 部分 基金 的 转 换 、 定投与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8、2010 年 8 月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与 华泰联 合 证 券 定投 及 网 上交易 费 率 优 惠 公告 》 。 9、2010 年 8 月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在海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开通 部 分 基 金的 定 投 申购优 惠 业 务 的 公告》。 10、2010 年8 月1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国 泰君安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网上 交 易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0 年8 月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在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开通 部 分 基金定 投 和 转 换 业务的公告》。 12、2010 年8 月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电 话 委 托交 易 实施 费率 优 惠 的 公告 》 、 《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基金 继 续 参 加中 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网 上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3、2010 年9 月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国平安、深发展 A 等股 票复牌后估值 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14、2010 年9 月2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旗下 部 分 基 金参 与 华 泰证券 网上交 易系 统 及 现场柜 台 系 统 基 金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0 年9 月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 农行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16、2010 年9 月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 站 发布 《 富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1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旗下 部 分 基 金参 与 中 国工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个人 电 子 银 行 基金申购费率活动的公告》。 17、 2010 年10 月14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 与安信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网上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2010 年10 月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转账汇款交易的公告》。 19、 2010 年11 月1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 金 最低 转换 份 额 限 制公 告 》 、 《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 2010 年11 月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21、2010 年12 月3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基 金持 有 的 双汇发 展 股 票 复牌 后 估 值方法 调 整 的 提 示性公告 》 、 《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 加 中国 银 行网 银申 购 及 定 投 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销 售 代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时间 查 阅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2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 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