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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A(050011)

博时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信用 债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1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于2009年4 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09]332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人 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 实 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 本基金 的特定 风险等 等。 投资者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基金 合同》。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招募说 明书自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每6 个月更新一 次,并于 每6 个月 结束之日 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 容截至每6 个 月的最后1日。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12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 ........................................ 4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依 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以及《 博时信 用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信用债 券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 基金” 或“本 基金” )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 料申请募集 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基 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 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资 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即用 于公 开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 相关 服务机构 、 基金 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 金份额的 交易、基 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 产、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基 金收益与分 配、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风险揭 示、 基金的 终止与清 算、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 基金 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 金合同 指 《博时信 用债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合同的 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 仅为 《 基金合同 》 目的不 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 部门 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依据《基 金合同》 所募集的 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签订的 《博 时信用债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博时信 用债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及 其补充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 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同 》 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 理本基金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其他 基金业 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或其委 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为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 准设立的 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 于中国境 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 的基金管 理机构 、 保险公 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期 限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 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 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 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 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 单个开放 日, 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给 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 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 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 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 一交易账 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 (转出 基金) 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 并在 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处登记 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的行 为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 认购、 申 购时收取 前端认购 、 申购 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 B 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 赎回时收 取后端认 购/ 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 用的基金 份额 C 类份额


指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 用, 但对 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 额的赎 回收取赎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 回费的基金 份额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 约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的股 票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 价、 银 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 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 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发行 在外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的过 程 信用债券 指政府机构 债、 政策性金 融机构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 金融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换 债券及可 分离转债等 非国家信 用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指现金;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 额 存单; 剩 余期限在三 百九十七 天以内 ( 含三百九 十七天 )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 (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 为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持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持有股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 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璟安实 业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 丰益实 业发展有限 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 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持有 股份 2% 。注册 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定基 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四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总裁办公室、 股 票投资 部、 特 定资产管理 部、 固定收 益部、 研究 部、 交易部、 产品 规划部、 市场 部、 基金运 作部、 财务 部、 信息技术部、 监 察法律部、 风险管理 部、 人力资 源部 、 零售业务和机 构业务。 总 裁办公室 专 门负责公司 的战略规 划研究、 行政 后勤支持、 会议及 文件管理、 公司 文化建设、 外事活动 管 理、 档案管理、 董 事会、 党办 及工会工 作。 股票投 资 部负责进行 股票选择 和组合管 理。 特定 资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管 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 固 定收益部负 责进行固 定收益证 券的选择 和组合管理 。 研究部 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 济、 行 业公司 及市场的研 究。 交易 部负责执 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指 令并进行 交易分析 和交易监 督。 产 品规划 部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产品报 批、 主 管 部门沟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计与 精算等 企业年金咨 询工作。 市场部 负责基金 营 销策划、 品牌推 广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 、 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 财务 部负责公 司 财务事宜。 信息技术 部负责系 统开发、 网络运行 及维 护。监察法 律部负责 对公司投 资决策 、 基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 执行等方 面进行监 察, 并 向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 独立、 客 观、 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 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 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 析工作 , 确保公 司各类 投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和控 制。 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 培训 发展、 薪酬福 利、 绩 效评估、 人事信 息管理工 作。 零售业 务 下辖北京区 域、 上海区域、 南方区域、 客 户服务中 心 和电子商务 部,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 零售客户、 渠道销售 和服务工 作。 其 中, 零售 区域负 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零 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客 户服务中 心负责 零售客户 的服务和 咨询工 作; 电子商 务部负责 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 的发展、 各部门使 用公司官 方网站营 销资源的 归口管 理和公司直 销网上交 易平台的 建设与管 理工作; 渠 道产品组 负责公司 的银行渠 道开拓 、 销售 推广服务工 作, 以及 公司产品 销售前包 装整合工作 。 机构业 务负责 公司全国 范围内的 机构客 户销售和服 务工作。 机构业 务下辖养 老 金业务部、 战略客户 部、 机 构理财部 -上海和 机构理 财部-南方 和券商渠 道组。 养 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老 金业务的 研究、 拓展和服 务等工作 。 战略 客户部负责 北方地区 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 直接管辖企 业以及该 区域机构 客户的销 售与服务 工作 。 机构理 财部-上 海和机构 理财部- 南 方分别主要 负责华东 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 域的机构客 户销售与 服务工作;券 商 渠 道组负责券 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 售服务 。 另设北 京分公 司和上海分 公司, 分 别负责 对驻京沪 人 员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京沪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协 助。 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9 日, 公司总人 数 321 人 ,其中 64.5%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控制 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 务管理制 度、 人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 硕士 , 董事长 。1983 年起先后在中 国银行 国际金融研 究所、 香港中银 集团、 招商银行证 券部、 深圳中大 投资管 理公司 、 长盛基 金管 理公司、 中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工 作。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 肖风先生, 博士, 副董事长 。 历任深 圳康佳电 子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兼股 证委 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 分行证 券管理 处科长、 副 处长, 深圳市证 券管理办 公 室副处长、 处长,证 管办副主 任。现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 成都探 矿工艺研究 所、深圳 天极光电 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 深圳 中大投资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 。 现任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 上海同 济大学、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工 作,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 周长青先生, 硕 士。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银行司 主任科 员, 中信银行支 行负责人, 中国民 族信托投资 公司理财 总部副总 经理, 银 河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督察 员 (长) 、 董事会 秘书等 职。 现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 。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 国人民 解放军总参 谋部、中 华人民共 和国 驻英国大使 馆、 北京 国际战略 问题研究 学会、 亚龙湾 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标准国际 投资管理 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 董事。 赵榆江女士 ,硕士, 独立董事 。1978 年起先后在中 华人民共和 国外交部 、国家经 济体 制 改革委 员会、 英国高诚 证券(HK) 有限 公司北京 代表处 、法国 兴业证 券(HK) 有 限公司 、康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 联马洪(中国)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 独立董事 。 姚钢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 在中国 人民大学、 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 所微观研究 室、 中国 社会科学 院农村发 展研究 所、 海 南汇通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文 化研究中 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夏永平女士 ,硕士, 监事。1984 年起先后在 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 、中国长 城信托投 资公 司、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 作。2000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先后在 郑州航 空工业管理 学院、珠 海证券有 限公 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总 部工作。 现任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 总监。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 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 窦广清先生 , 监事。1987 年起先后在 海军后勤 学院、 中国银行塘 沽分行工 作,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 务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卢培德先生,监事,CFA 。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获工商管理学 士学位。1995 年起先后在 霸菱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Barings) 、 富达 投资管理 公司(Fidelity)、美 林 公司(Merrill Lynch) 工作。2008 年至今, 任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之职 。 林琦先生 , 硕士、 监事。1998 年毕业于 清华大学 计算 机专业, 获硕士学 位。1998 年起 先后在南天 信息系统 集成公司 、 北京万 豪力霸 电子科 技公司、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东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6 年 8 月再次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信息技 术部副总 经理。2007 年任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后 任北京清 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电脑部 副经理及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 总裁。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曾 供职于广 东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现任公司 督察 长兼监察法 律部总经 理。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 业于南开 大学国际 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兼策略 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 公司派往 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 学者, 期间 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2007 年后曾兼 任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价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 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兼首席策 略分析师, 混 合组投资总 监、 博 时平衡配 置混合基 金经理 、 博时大 中华亚太精 选股票 (QDII) 基 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 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 理, 研究 部总经理兼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 社 保股票 基金经 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 任特定资 产 管理部总经 理、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股 票基 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行政与 人力资源 部副总 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济学 硕士,副 总经理。1988 年起先 后在北京市 财政局统 计科、日 本大 和证券综合 研究所、 中信证券 、北京玖 方量子软 件技 术公司工作 。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小组金 融工程 师、 市 场部南方区 域销售主 管、 市场 部南方大 区总经理、 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零售业 务部董事 总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 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 部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任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过钧先生, 工商管理 学硕士, 美国注册 金融分析 师协 会会员(CFA )。1995 年起先后 在上海工艺 品进出口 公司、 德累斯顿 银行上海 市分行 、 美国 GE 资 产公司 、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博时 稳定价值 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2005 年 8 月 24 日至 2010 年 8 月 3 日期间) 、 博时 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09 年 6 月 10 日起任职) 。现任博 时转债 增强债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兼 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肖风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张 志峰、王 政、 张峰 肖风先生( 同上)。 杨锐先生( 同上) 。 邵凯先生( 同上) 。 董良泓先生 (同上) 。 夏春先生, 硕士。1996 年毕 业于上海 交通大学 管理工 程系。1996 年起先后在上海 永道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 (现为普华 永道)会 计财务咨 询公司、 招商证券 研发 中心策略部 工作。2004 年 2 月加入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研 究部宏观 与策略研 究员 、研究部副 总经理, 兼任策略 分析师 、 博时平衡配 置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 , 兼任策略分 析师、 博时价值 增长基 金、 博时价值增 长贰号基 金基金经 理。 张志峰先生,博士。1996 年 5 月 起先后于摩根士 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 资集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 投资组投 资总监。 王政先生, 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 普林斯顿 大学 , 获博士学 位。1995 年至 1997 年 在哈佛大学 从事博士 后研究工 作。1997 年起先后在 美国新泽西 州道琼斯 公司、美 国新泽西 州彭博公司 研发部、 美国加州 巴克莱全 球投资公 司工 作。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现任 股票投资 部 ETF 组投资总监、 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博 时 上证 超 级大 盘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和 博时 大 中华 亚太 精 选股 票 (QDII)基金基 金经理。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22 日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成 长组投资 总监、博 时裕富沪 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法 》行为的 发生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 立 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 反基金合 同行为的 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证 券法规规 定禁止从 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法律部 , 监察法 律部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负 责对公 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 立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使 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2 、风 险管理和 内部 风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 由最高 管理层 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 个业务 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 风险评 估和监控, 监察法律 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 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行 。具体而 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责批 准每一个 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对 董事会负 责; 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 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3 、风险管 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 控结构 , 高管人 员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监 察活动是 独立的, 并 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 项制度, 做 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交 易集中, 形 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 将各自 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 风险隐患 进行层 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 的人员 及时掌握 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 投资监控系统, 对 可能出 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术 化的风险 控制手 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 用以 提示指数 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便 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 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 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0 年 9 月末, 中国工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共有 员工 121 人, 平均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 历,高管 人员均拥 有硕 士以上学位 或高级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 中国工 商银行自 1998 年开展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宗旨, 严 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 的 责任和义务, 依 靠严密科 学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业务 管理模式 、 先进 的业务 营运系统和 专业的托 管服务团 队, 为广 大投资者、 众多 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取 得了优异 业 绩。 建立了 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 险资产 、 社会保障 基金、 收 支账户资 金、 企 业 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 理计划、 银行理财 产品等门内 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 系。截 至 2010 年 9 月,中国工 商银行共 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177 只,其中封闭式 8 只,开放式 169 只。2010 年 ,中国工商 银行凭借在 2009 年国内外 托管领域的 杰出表现 和品牌影 响力, 先后被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 资》 和美国 《环 球金融》评 选为“2009 年度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本届《财资 》评选首 次设立了 在亚太地 区证券和基 金服务领 域有突出 贡献的年 度行业领 导者 奖项, 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周月 秋 总经理荣获 “年度 最佳托管 银行家 ” 称号 , 是仅有 的 两位获奖人 之一。 自 2004 年以来, 中 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服务已经 获得 23 项国内外 大奖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 各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 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 资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 在积极 拓展各 项托管业 务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 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 继 2005、 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 部控制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4 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第三次 通过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 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 告, 表 明独立 第三 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 内部 控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也 证明中国 工 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 托管 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 , 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 作手段 。 1 、内部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 、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 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 原则 。 托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策、法 律 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 部托管的 基金资产、 托 管人的自有资 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应当 分离; 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 应相对独 立, 适当分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评 价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 度。资产 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5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 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 制。资产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位责任 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 线, 健 全绩效考 核和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人为 本” 的 内控文化 , 增强 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 竞争力 。 并通 过进行定期 、 定向的 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 念。 (4 )经营控制。资 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编制 预 算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资产 托管业务 建立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 ,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 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门,配 备 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资 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 产托管部 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6 (4 )内部风险控制 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将 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务 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 ,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 人签署的 《博时 信用债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 金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 例、 基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金费用 的支 付、 基金申 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 划付、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金的融资 条件等行 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其中对基 金投资的 监督 和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后开 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 或有 关基金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过失 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北京 建国门内 大街 18 号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 继源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 28 号久 事大厦 25 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史迪 3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35 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林艳 洁 4 、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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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联系人: 侯燕鹏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66688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9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 联系人: 徐伟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31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73 客户服务电 话: 010-96169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5)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农林 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农林 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电话: 020-38322542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gdb.com.cn/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1 (1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 区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 区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 话: 96528(上海 地区 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15-23 层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8)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 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 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2667819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 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2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徐玲 电话: 025-84551162 传真: 025-8454412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3)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7-96558;4006096558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马场道201-205 号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3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5)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6)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 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 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133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7)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 区中心路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 区中心路105 号 法定代表人 :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 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66045446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3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30236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5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18、19、36、37、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路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 新源南路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3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顾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6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3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区 中心广场 香港中旅 大厦第五 层(01A、02、 03、04)、 17A 、18A、24A、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中 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 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55 ;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3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 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3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7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2222 号安 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凤凰 大厦 1 号楼7 层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4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大 厦 A 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传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3)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中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4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8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4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广东电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广东电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4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 话: 全国统一热 线 4008888777,安 徽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4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宾水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军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4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李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4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苗岭路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5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66555383 传真: 010-6655539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5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5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中 商 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8899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0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5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5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1 (5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3735 传真: 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58)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5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国)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0)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6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2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阜南路166 号润 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63)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竹子林 光大银行 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64)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6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 路 15 号广 汇国际贸 易大厦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3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 发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6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68604866-8309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6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6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 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69)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8 楼(深 圳总 部)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 : 张慎修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83025723 传真: 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7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建设路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7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7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7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 段文清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5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82707888 传真: 0755-8270785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02888 或致电各 地营业部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7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75)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278701 传真: 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26(福建 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7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7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6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7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36(上海 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7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电话: 010-5922 6788 传真: 010-5922 68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8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至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至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8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943755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7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2943750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8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 :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8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84)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 市长江路53 号汇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8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8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8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8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中山区 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 内大街 18 号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电话:(010)65171166-2189 传真:(010)65187068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9 联系人:王 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 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 38 号泰康金 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 38 号泰康金 融大厦 9 层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 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昌路 5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 湾区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 棣、张鸿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 金, 并于 2009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33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募集 期从 2009 年 5 月 11 起至 2009 年 6 月 5 日止 , 共募集 2,406,615,423.68 份基金份额,有效 认购户数 为 16,219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9 年6 月 10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 并予以 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09 年 6 月 10 日基金合同生效 并开始运 作 。 根据 《 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和《博时 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 和转换业 务,基金 代码为 050011(A 类),051011(B 类),050111(C 类)。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基金 管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开放 日对 投资者的业 务办理时 间是 9 :30-15: 00,具体以销售网点 的公告和 安排为准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 申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1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基金 份额余 额为 100 份, 若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 和市场情 况, 调整 申购金额、 赎 回份额和 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为销售人 确认的 投资者有 效申请工 作日,T 日规 定时间受理 的申请, 正常情况 下,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 日)投资者 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 基金销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 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2 投资者到销 售机构办 理申购申 请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 申 购不成 功或无效的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用 、 赎回费 用收取方 式的不 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 在 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收 取前端认 购、 申购费用 , 在 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额, 称为 A 类; 在投资者 赎回时收 取后端 认购/ 申购费 用 和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 额, 称为 B 类。 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不收 取认购/ 申 购 费用, 但对持 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 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 码。由 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 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的 最高申购 费率不超 过 5 %,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 收费模式 或后端 收费模式收 取基金申 购费用。 在申 购时收取的 申购费称 为前端申 购费,在 赎回时收 取的 申购费称为 后端申购 费。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见下 表: 表: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 300 万 0.50% 300 万≤ M < 5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后端申购费 率 Y <1 年 1.0%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3 1 年≤ Y< 2 年 0.70% 2 年≤ Y< 3 年 0.50% 3 年≤ Y< 5 年 0.30% 5 年≤Y 0%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的最 高赎回费 率不超 过 5 %,赎回费率见 下表: 表: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 类/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 Y< 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 内的基金 份额,赎 回费率为 0.10% ; 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金 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 用。 赎回费总额 扣除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必要 的手续 费后余额计 入基金 财产, 赎回 费计 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调 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即前端收 费模式 下基金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 选择缴纳 前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价格=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1 +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4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某投资 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 额,采用前 端收费方 式,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价格=1.050× (1 +0.8% )=1.0584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84=47,241.11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采用前端 收费方式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 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 即后端收 费模式 下基金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 : 如果投资人 选择缴纳 后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某投资 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的 B 类 基金份 额,采用后 端收费方 式,假设 申购 当日 B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的 B 类基 金份额 ,采用后端 收费方式 ,假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 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3 )C 类基金 份额 如果投资人 选择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则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某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计算公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5 差计入基金 财产。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即前端收 费模式 下赎回 金额的计算 举例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之 前采用前端 申购费率 模式,持 有时 间为两年六 个月,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假 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 期限为两年 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2,500 元。 (2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 即后端收 费模式 下赎回 金额的计算 举例 例: 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 持有时间为 两年六个 月,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 为 0.5%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设赎 回 当日 B 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 用=10,000×1.050×0.5%=52.5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52.5-0=12,447.5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两年 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2,447.50 元。 (3 )C 类基金 份额举例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 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2,487.50 元。 3 、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为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行 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金 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 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6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不 迟于 T +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 在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 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 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 的,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发 生上述(1 )到(4 ) 项暂停 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 项; 2 、证券交易场所 依法决定 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他 原因而出 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申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7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 上述第(3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 定的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照其申 请赎回份 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单 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 选 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至下 一个开 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 个开放日 的 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 点刊 登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同 时以邮寄 、 传真 或 《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8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 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 人网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 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连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 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四、基金转换 自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1 、转换业务适用 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 的博时 价值增 长证券投资 基金( 前收费代 码: 050001, 后收费代码: 051001) 、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代 码: 050002)、 博时现金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 : 050003) 、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 : 050004)、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 资基金 (A 类代码:050106 (前收费) 、051106 (后收费) 和 B 类代 码:050006) 、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代码:050007)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券投资基 金 (前收费 代码:050201、 后收费代码:051201)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 证 券投资基金 (代 码:050008) 、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050009 ) 、 博 时特许价值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050010 (前收费) ,051010 (后收费) ) 、 博时策略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12)及博时上证 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代码:050013)之间的转换、博时创 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收费代 码: 050014, 后收费代码 051014) 和博时宏观回报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A 类代码 : 050016, B 类代码:051016,C 类代码:050116)之间的转换。 2 、适用投资者范 围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所有已 持有上述 任一只基 金的 投资者。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申购 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 申购 费补差具 体收取 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基 金的费率 的差异情 况而 定。基金转 换费用由 基金持有 人承担 , 扣除转出基 金赎回费 应归资产 部分后的 余额归注 册登 记机构所 有。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9 (1)申购费 补差 A 、 两只前端收费基金 (包 括申购费 为零的基 金) 之 间的转换, 按照 转出金额 分别计算 转换申请日 的转出基 金和转入 基金的前 端申购费 , 由 前端申购费 低的基金 转到前端 申购费高 的基金时, 收取申购 费差价 ; 由前端 申购费高 的基金 转到前端申 购费低的 基金时, 不收取 差 价; B 、 对于后端收 费基金向 前端收费 基金的转 换, 基于 每份转出基 金份额在 转换申请 日的 适用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计算转出 基金的后 端认/ 申购 费; 基于转 出金额计 算转换申 请日转入 基金的前端 申购费。 除收取转 出基金的 后端认/ 申 购费 外, 当转出 基金的后 端认/ 申购费 低于 转入基金的 前端申购 费时,收 取申购费 差价,否 则不 收取差价; C 、 对于两只后 端收费基 金之间的 转换, 基于 每份转 出基金份额 在转换申 请日适用 的后 端认/ 申购费率 , 计算转 换申请日 的转出基 金后端 认/ 申购费; 基 于转入基 金的零持 有时间适 用的后端申 购费率, 计算转换 申请日的 同等金额 转入 基金后端申 购费。由 后端认/ 申购 费高 的基金转到 后端申购 费低的基 金时, 收 取后端认/ 申购 费差价; 由 后端认/ 申购 费低的基 金转 到后端申购 费高的基 金时,不 收取差价 。 (2)转出基 金赎回费 基于每份转 出基金份 额在转换 申请日的 适用赎回 费率 ,计算转换 申请日的 转出基金 赎 回费。


4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的两 只基金必须 都是该销 售人代理 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处注 册登 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模 式的开放 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 费模式的其 它基金( 申购费为 零的 基金视同为 前端收费 模式), 后端收费 模式的基 金可 以转换到前 端或后端 收费模式 的其它 基金。


(3 )基金转换的 目标基金 份额按 新交易计 算持有时 间。基金转 出视为赎 回,转入 视为 申购。基金 转换后可 赎回的时 间为 T +2 日。


(4 )基金分红时 再投资的 份额可 在权益登 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 换” 的 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


5 、暂停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基金 转换 业务:


(1 )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0 (3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份额 及净转换 转出申请 份额之和超 出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时,为巨额 赎回。发 生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取 消部分或 全部当日 已申请 的基金转换 业务并暂 停基金转 换业务。


(4 )法律、法规 、规章规 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已载 明并获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特殊 情形。 6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可以 销售包括 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基 金在内的 两只以上 (含 两只),且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同一机 构的博时 旗下 基金的销售 机构。


(2 )本公司管理 基金的转 换业务 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 。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 投资者 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 具体办理 方法参 照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 , 本 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机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定期 定额计划 投资 业务。 1 、适用投资者范 围


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 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3 、扣款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 须遵循各 销售机构 有关扣款 日期的规 定, 并与销售机 构约定每 月固定扣 款金额, 但最低每次 不少于人 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4 、重要提示


(1 )凡申 请办理本基金“ 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的每 月实际扣款 日即 为基金申购申 请日,并 以该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 额。投资 人可 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 致电博时公 司客服电 话或登录 博时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 次申购申请 的确认情 况。 申 购份额将 在 确认成功后 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 www.bosera.com 参阅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 也可拨打 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 或咨询相 关情 况。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 人继承;“捐赠”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 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 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持有 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的条件。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 料。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本基金 销售机构 中有资格 受理 此类业务 , 且经过 销售机构 合法授 权的销售网 点,可以 受理非交 易过户申 请,并须 提供 上述机构要 求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本基金 销售机构 中有资格 受理 此类业务 , 且经过 销售机构 合法授 权的销售网点 所办理的 冻结与解冻 只包括司 法、行政 冻结/ 解冻(以上 统称有权 部门冻结/ 解 冻 )。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第 八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公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政府机 构债、 政 策性金融 机构金融 债、 商 业银行 金融债、 资 产支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及可 分离转债 、 回购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或金融 衍生工具。其中,对 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对投资级别以上 的信 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债券资 产的 80% 。对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 本基金还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 以及在二 级市 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证券。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三、投资理念 1 、最大化债券收 益为选券 原则。 2 、分散投资于不 同品种、 行业的 债券上, 降低非系 统性风险。 3 、主动式管理寻 找价值被 低估的 投资品种 。 四、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基金 的资产配 置比例范 围为: 本基金对债 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对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投 资比例 不高于 20% ,并保 持现金及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以 符合基 金资产 流动性 的要 求。 在以上战略 性资产配 置的基础 上, 本 基金通过 自上而 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 定性 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在债 券、股票 和现金等 资产 类之间进行 相对稳定 的动态配 置。 1 、 固定收益类 品种投资 策略 灵活应用各 种期限结 构策略、 信 用策略、 互换 策略、 息差策略、 期权 策略, 在合 理管理 并控制组合 风险的前 提下,最 大化组合 收益。 (1 )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 测收益率 曲线的形状 和 变化趋势,对 各类型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 走势难以 判断时 , 参考基 准指数 的样本券久 期构建组 合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 准收益。 具体来 看, 又分 为跟踪收 益率曲 线的骑乘策 略和基于 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 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 及梯式策 略。 (2 )信用策略。信 用债收益 率等于基 准收益率加 信 用利差,信用 利差收益 率主要受两 个方面的影 响, 一是 该信用 债对应信 用水平的 市场信 用利差曲线 走势; 二 是该信 用债本身 的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 信用变化。 基于这两 方面的因 素,我们 分别采用 以下 的分析策略 : 1 )基于信用利差曲 线变化策 略:一是 分析经济周 期 和相关市场变 化对信用 利差曲线的 影响, 二是分析 信用债市 场容量、 结 构、 流动性等 变 化趋势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 最 后综 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 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 分行业走 势, 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及 分行业投 资比例 。 2 )基于信用债信用 变化策略 :发行人 信用发生变 化 后,我们将采 用变化后 债券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 曲线对公 司债、 企 业债定价 。 影响 信用债信用 风险的因 素分为行 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 险、 资 产负债风 险和其他 风险等 五个方面。 我们主要 依靠内部 评级系统 分析信用债 的相对信 用水平、 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 用利 差。 (3 )互换策略。不 同券种在 利息、违 约风险、久 期 、流动性、税 收和衍生 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 投资管理 人可以 同时买入 和卖出具 有相近 特性的两个 或两个以 上券种 , 赚取收 益 率差。互换 策略分为 两种: 1 )替代互换。判断 未来利差 曲线走势 ,比较期限 相 近的债券的利 差水平, 选择利差较 高的品种, 进行价值 置换。 由于利差 水平受流 动性和 信用水平的 影响, 因 此该策略 也可扩展 到新老券置 换、 流动 性和信用 的置换 , 即在相 同收益 率下买入近 期发行的 债券, 或 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 同外部信 用级别和 收益率下 ,买 入内部信用 评级更高 的债券。 2 )市场间利差互换 。一般在 公司信用 债和国家信 用 债之间进行。 如果预期 信用利差扩 大, 则用国 家信用债 替换公司 信用债 ; 如果预 期信用 利差缩小, 则用公司 信用债替 换国家信 用债。 (4 )息差策略。通 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高 于 回购成本的债 券,从而 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5 )期权策略。我 们投资的 主要含权 债为可转换 债 券,因此该策 略主要适 用于可转换 债券。 由于 可转换债 券兼具债 性和股性 特征, 我们采 用自上而下 的宏观、 行业分析 和自下而 上的转债特 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 法, 选 择债性和 股性表 现与经济周 期相适宜 且流动性 较好的转 债品种进行 投资。 2 、 权益类品种 投资策略 (1 )一级市场申购 策略。我 国现行新 股、可转债 及 可分离债的发 行制度为 基金等机构 投资者发挥 资金优势 和专业估 值优势提 供了机会 。申 购决策主要 考虑一、 二级市场 溢价率 , 中签率和申 购机会成 本三个方 面。 可 转债的定 价关键 是选取合适 的定价模 型和参数 (主要 分 析波动率、正股价格 等) ,在定价 过程中充分考 虑对 应市场的平均估值水 平和近期发行 的可 转债估值水 平,以契 合当期的 投资环境 。 (2 )二级市场股 票投资策 略


在股票投资 方面, 本 基金遵 循三个投 资步骤: 一是重 点关注我们 研究团队 长期跟踪 并且 有良好业绩 记录的公 司, 重点 关注高派 现的公 司, 同 时关注不同 时期的主 题; 二是 对股票的 基本面素质 进行筛选 。 应用 基本面 分析方法 , 确定 实际 的估值水平 , 筛选 出投资股 票池名 单;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 三是通过预 设指令的 方法, 在市场的 相应时机 以我们 认同的具备 一定安全 边际的价 格, 对 个 股予以动态 配置,追 求在可控 风险前提 下的稳健 回报 。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 、本基金 合同、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 法 规为决策依据,并以 维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作为最高 准则。 2 、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 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基 金投资 做方向性 指导。 基金 经理、 研究员、 交 易员各施 其责, 相互 制衡。具体 的投资流 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 研究部宏 观策略 分析师基 于自上而 下的研究 为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 研究 部行业研究 员为信用 债的信用 分析提供 研究支持 ; 固 定收益部数 量及信用 分析员为 固定收益 类投资决策 提供依据 。 3 、固定收益部、股 票投资部 每周、每 月召开投资 例 会,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 个券的变 化,制定 具体的投 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投 委会的决 定,参考 研究员的投 资 建议,结合风 险控制和 业绩评估的 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的投 资组 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风险监 控。 7 、产品规划部对 基金投资 进行业 绩评估并 反馈给基 金经理。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 、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及开 放式基金 的固 有特点, 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 基金资 产的非系统 性风险, 以保持组 合良好的 流动性。 本基 金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对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 的投 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2 、本基金对投资 级别以上 的信用 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债券资产 的 8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 ,并按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4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5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6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7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基金资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如果出 现本基 金所投 资的债 券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等情况, 本基金 将 在信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减持 。 如遇流动性 问题等不 可抗力影 响, 本基 金无法在规 定时期减 持不符合 信用标准 的债券, 由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协 商解决; 15 、 本基金 对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16、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各 项规 定的投资比 例,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如 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政 策等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的, 本 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 督与 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中 国债券总 指数收益 率×9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 如果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停止计 算编制这 些指数或 更改 指数名称 , 今后如 果市场出 现更具 代表性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或者 更科学的 复合指 数权重 比例, 在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本 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或 变更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证券市场 中的中低 风险品种 , 预期 收益和 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普 通债券 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 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 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5,408,428.90 12.11 其中:股票 245,408,428.90 12.11 2 固定收益投 资 1,667,870,831.14 82.31 其中:债券 1,667,870,831.14 82.31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7,794,821.63 3.35 6 其他各项资 产 45,284,841.16 2.23 7 合计 2,026,358,922.83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3,022,093.15 0.17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7,411,458.09 2.10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13,300.00 0.00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7,727,236.44 0.43 C5








电子 1,520,298.00 0.09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18,281,893.10 1.03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8,547,238.26 0.48 C99








其他 制造业 1,321,492.29 0.07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5,649,120.90 0.32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153,485,830.36 8.63 G 信息技术业 10,160,000.00 0.57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 I 金融、保险 业 17,280,000.00 0.97 J 房地产业 18,399,926.40 1.03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 合计 245,408,428.90 13.80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1 601006 大秦铁路 18,250,396 153,485,830.36 8.63 2 000926 福星股份 1,999,992 18,399,926.40 1.03 3 600015 华夏银行 1,600,000 17,280,000.00 0.97 4 000651 格力电器 1,200,000 17,016,000.00 0.96 5 600050 中国联通 2,000,000 10,160,000.00 0.57 6 002470 金正大 289,268 5,692,794.24 0.32 7 002482 广田股份 85,515 5,649,120.90 0.32 8 300122 智飞生物 129,738 5,236,225.68 0.29 9 300119 瑞普生物 51,262 3,311,012.58 0.19 10 002477 雏鹰农牧 58,511 3,022,093.15 0.17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130,311,000.00 7.33 3 金融债券 71,449,000.00 4.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1,449,000.00 4.02 4 企业债券 1,078,141,178.34 60.6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9,904,000.00 11.80 6 可转债 178,065,652.80 10.01 7 其他 - - 8 合计 1,667,870,831.14 93.76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1,682,660 177,116,791.60 9.96 2 1081265 10 铁道CP05 1,200,000 119,844,000.00 6.74 3 1001069 10 央票69 1,000,000 99,870,000.00 5.61 4 1080091 10 中石油01 1,000,000 98,700,000.00 5.55 5 122931 09 临海债 650,000 72,676,500.00 4.09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没 有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2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 没有投资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十 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序号 名称 金额(人 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255,043.0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987,575.86 5 应收申购款 10,042,222.2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284,841.16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一、 流通受 限部分的公 允价 值(元) 占基金资产 的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470 金正大 5,692,794.24 0.32 新股冻结 2 002482 广田股份 5,649,120.90 0.32 新股冻结 3 300122 智飞生物 5,236,225.68 0.29 新股冻结 4 300119 瑞普生物 3,311,012.58 0.19 新股冻结 5 002477 雏鹰农牧 3,022,093.15 0.17 新股冻结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0 十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建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金 相关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作 假; (5 )拒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0)以不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1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的 比较: 1、博时信用 债券 A/B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6 月10 日 -2009 年12 月31 日


0.20% 0.12% 1.94% 0.20% -1.74% -0.08% 2010 年1 月1 日 -2010 年9 月30 日 9.22% 0.14% 1.99% 0.16% 7.23% -0.02% 2009 年6 月10 日 -2010 年9 月30 日 9.44% 0.13% 3.98% 0.18% 5.46% -0.05% 2、博时信用 债券 C: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6 月10 日 -2009 年12 月31 日


0.00% 0.13% 1.94% 0.20% -1.94% -0.07% 2010 年1 月1 日-2010 年9 月30 日 8.93% 0.17% 1.99% 0.16% 6.94% 0.01% 2009 年6 月10 日 -2010 年9 月30 日 8.93% 0.15% 3.98% 0.18% 4.95% -0.03%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 、银行存款及其 应计利息 ; 2 、清算备付金及 其应计利 息;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2 3 、根据有关规定 缴纳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利 息; 4 、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7 、债券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9 、其他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 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销 机 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3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加 盖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复核 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 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4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从配 股除权日起 到 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 份额 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 生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纠正 ,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 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 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5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6 (5 )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 有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本部 分“五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 费, 各基金 份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 不同,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 的 60%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期末 可 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由 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7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 分 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8 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 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计 算 方法,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从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财 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9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 以及 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 行销广告 费、 促 销活动 费、持有人 服务费等 。 销售服务费 不包括基 金募集期 间的上述 费用。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 -9 项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包 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律师 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托 管费率 、 赎回 费率等费 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赎 回费率 等费率 , 以及调整 基金申购 费率等 , 无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法律 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0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 在网站 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3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2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登载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4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5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6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7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 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在利率上 升时, 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 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 )债券市场流动 性风险。 由于银行 间债券市场 深 度和宽度相对 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 活跃,可能 增大银行 间债券变 现难度, 从而影响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的风险 。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 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 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以前较 少的收 益率, 这 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7 )信用风险。基 金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出现 违 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8 )新股价格波动 风险。本 基金可投 资于新股申 购 ,本基金所投 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9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提升 整体基金组 合 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 风险。 债券回购 的主要风 险包括信 用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 中, 信用风 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 不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 失 的风险; 投 资风险是 指在进 行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 致使 整个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 加大的 风险是指 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 大的同时 , 也对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 ( 标准差) 进 行了放大, 即基 金组合的 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 比例越 高, 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 高, 对基金 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8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因素 、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指 基金投资 的投资策 略制定、投 资 决策执行和投 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指 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 中,由于投 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 员工不遵 守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违 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 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 、本基金是债券 型基金, 投资收 益率受利 率波动影 响而波动。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 金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出 现 和发展,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中国工 商银行等 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 构都不能 保证 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四、基金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0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业务规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2 发售、 申购 、 赎回 和登记事 宜; 如认为 基金代销 机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 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3 (20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方 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金管 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定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 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 开 设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4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 金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5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 基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6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7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 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8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 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9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 临时提 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 符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序 性 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0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 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 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于提交 的 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1 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更换基金管 理人;


(2 )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5 )变更基金类 别; (6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程序; (9 )终止《基金 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2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3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 》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 基金与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 《基金合同》 经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 并经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 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 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 《基金合同 》 正本一 式六份 , 除上报 有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4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5 、 《基金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复 制件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 协商解 决。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40 联系人:李雪 松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 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6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公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政府机 构债、 政 策性金融 机构金融 债、 商 业银行 金融债、 资 产支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及可 分离转债 、 回购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或金融 衍生工具。其中,对 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对投资级别以上 的信 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债券资产 的 80% 。对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 本基金还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 以及在二 级市 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证券。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投资级别以上的 信用债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 券资产的 80% 。对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 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购, 以及在二 级市 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证券。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7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对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 的投 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2 )本基金对投资 级别以上 的信用 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债券资产 的 8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 ,并按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4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5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6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7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基金资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如果出 现本基 金所投 资的债 券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等情况, 本基金 将 在信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减持 。 如遇流动性 问题等不 可抗力影 响, 本基 金无法在规 定时期减 持不符合 信用标准 的债券, 由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协 商解决; 15 ) 本基金 对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16)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如 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政 策等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的, 本 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 督与 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8 (3 )法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各 项规 定的投资比 例,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 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 (5 )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 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可能使 基金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9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 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 需按交 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 ,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 (3 )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 心交易对 手名单 。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 由于 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任 。 6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本 基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中 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 , 先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0 人进行赔偿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 循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存款 银行信用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偿责 任。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应遵守 《 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指 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 )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人 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无法达成 一致,应 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如果 基 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 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1 (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进行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五、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2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 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 资产 托管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3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 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 合同原 件应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程 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会计核算 办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复核 后,签名 、盖章并 以加密传 真方式传 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公布 。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4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即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因 此,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如经相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5 (3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日 起 到配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 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 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 估值为零 。 (4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基 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 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 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为 准 对外公布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6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 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 报表加盖 公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在 半年报 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十六、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核 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止 :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7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基 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 他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 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 他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 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 项。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4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基金清算组 作出清算 报告; (5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基金清 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十八、争议 解决方式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8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9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 后, 投资 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确认 单;每季 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 管理人 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 所有持有 本 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对账单。 每月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向 所有订阅 电子邮件 对账单的 投资 者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2 、投资者可以登 录博时公 司网站 www.bosera.com“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助订 阅; 或发送“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拨 打全国统一 客 服热线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 阅。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以 在本公司 网站办理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三 、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 想查询认/ 申 购和赎回 等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 信息, 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 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费)或登录博时公司 网站(http://www.bosera.com )进行咨 询、查询 。 投 资者 可以 拨打 代销机 构和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 投诉直 销机 构 或 代销机构的 人员和服 务。 四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资者 可以选择 将当期分 配所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再 投资红 利按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人为投 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 投资 的服务。通 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投资者可以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额。本 公 司 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在三大证券 报上公告 了 《关 于博时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开放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对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的有关业务 规则,做 了具体陈 述。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http://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投资者也可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在“ 个 人投资者” 的“ 你问我答” 栏目中 , 直接 提出有 关本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0 基金的问题 和建议; 点击博时 网站首页“ 在线 客服” , 与客服代表 进行在线 咨询互动 。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一、2010 年 6 月 30 日,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参加交通 银行网上 银行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博 时 信用债券投 资基金收 益分配预 告》 ; 二、 2010 年 7 月 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 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 收益 分配的第一 次提示性 公告》 ; 三、2010 年 7 月 12 日,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 基金 收益分配的 第二次提 示性公告》 ; 四、2010 年 7 月 14 日,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天源 证券经纪 有限公司 增加代销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 基金的公 告》 ; 五、2010 年 7 月 15 日,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 基金收益 分配公告》 ; 六、2010 年 7 月 20 日,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 基金 2010 年第 2 季度报告》 ; 七、 2010 年 8 月 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关 于方正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 代销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下开 放式基金 的公告》 ; 2010 年 8 月 7 日 ,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副总经 理任职的 公告》 ;





八、2010 年 8 月 1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关于德邦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增加代销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 基金的公 告》 ;





九、2010 年 8 月 1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增加 日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





十、2010 年 8 月 2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增加 汉口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





十一、2010 年 8 月 24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信 用债券投 资基金 2010 年半年度报 告 (摘 要)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增加渤海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2010 年8 月25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郑 州分公司 成立的公 告》 ; 十二、2010 年 8 月 31 日,我公司 分别在中 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1 了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中 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十三、2010 年 9 月 3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增加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





十四、2010 年 9 月 16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开放式基 金参加渤 海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个人网 上银行申 购业务及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十五、2010 年 9 月 17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东 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 和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十 六、2010 年 10 月 1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博时信用 债券投 资基金大额 申购及转 换转入业 务限额的 公告》 ;





十 七、2010 年 10 月 15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 增加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告》 ; 十八、2010 年 10 月 26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博时信 用债券投 资基金 2010 年第 3 季度报告》 ; 2010 年 10 月 29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部 、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 于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南 京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南 京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与 网上银行 申购 业务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十九、2010 年 11 月 8 日, 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增加 齐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 二十、2010 年 11 月 9 日, 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增加烟台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于 设立博时 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的公 告》 ; 2010 年 11 月 11 日,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沈阳分公 司成立的 公告》; 二十一 、2010 年 11 月 12 日,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与 招商银行 合作进 行直销网上 交易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二十二、2010 年 12 月 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博 时信用债 券投资 基金恢复大 额申购及 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 告 》;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2 二十三、2010 年 12 月 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增加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投 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 件,基金 管理人保 证文 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3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博时信 用债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博时 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四) 《博时 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