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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 小 企 业 板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0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中小企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06 年5月11 日证
监基金 字[2006]92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6 月8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 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 风险。本基金投资 中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 政
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属 股票基金 ,风险 与收益高于混合基 金、债 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 基
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策略 , 跟踪反 映中 小企 业板 市场 的标的 指数 , 是股 票基 金 中风险 较高 的产 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 年12 月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 日 为
2010年9月30日。 (本 招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1 
十、基 金的 转托 管和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 45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7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5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5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6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0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九、 风险 揭示 ....................................................................................................................................... 6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2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4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3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4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中小 企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 以下 简称 “本 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以及 《中 小企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 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中小 企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基金合 同 : 指 《 中 小 企 业 板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托管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之 《 中 小企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基 金托 管 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中 小企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招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向 社 会 公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情 况 进 行说 明
的法律 文件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 6 个月 更 新 1
次,并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 中 小 企 业 板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及 其 他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有 约 束 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自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自 同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自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 作 出的 修订 。 
《证券 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 经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第 九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六次 会 议 通 过 并 颁布 实 施 的 《证
券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指 《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金 业 务 实施 细
则》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 合 法 持 有 现 时有 效 身 份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以 及 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可 投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其他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记 并 存 续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门 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国 证 券 市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管 理 局 额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外 基 金 管理 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他 投
资者的 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发售代 理机 构 :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机构,
其 中 , 基 金 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代
理 机 构 限 于 具 有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公 司 , 又称 为
代办证 券公 司。 
销售代 理机 构 : 指发售 代理 机构 和/ 或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直销机构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销售机 构 : 指直销 机构 和/ 或 销售 代理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销售代 理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登记结 算机 构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结
算”) ,其 中, 本基 金份 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认 购、
上 市 交 易 以 及 申购 、 赎 回等 相 关 业 务 的 登记 结 算 由中 国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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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简 称 “ 中国 结
算深圳 分公 司 ” )负 责办 理。 
登记结 算业 务 : 指 根 据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关 于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基 金 登 记结 算 业 务实 施
细 则 》 以 及 相 关业 务 规 则定 义 的 基 金 份 额的 登 记 、托 管
和结算 业务 。 
深圳证 券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 简 称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简 称 “ 基金 账户 ”) , 投资
者 参 与 本 基 金 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场 内 认 购、 股 票 认购 、
上市交 易以 及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需 具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投 资 者 以 深 圳证 券 账 户为 基 础 、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 的 开 放式 基 金 账 户 , 投资 者 参 与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开 放 式 基金 账
户。 
募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本 基 金达 到 法 定 的 基 金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完 毕 , 并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存续期 :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 指 本 基 金 在 规 定的 开 放 时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有效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 指 T 日后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 
申购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内 , 投 资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
申购将 导致 本基 金份 额总 数的增 加。 
赎回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要 求 基 金管 理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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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购 回 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赎 回 将 导 致 本 基金 份 额 总数 的
减少。 
申购赎 回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 用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赎 回 对价 等
信息的 文件 。 
申购对 价 : 指 投 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 额 时,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和/ 或其 他对
价。 
赎回对 价 : 指 投 资 者 赎 回 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交 付 给 赎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现 金 替代 、
现金差 额和/ 或其 他对 价。 
组合证券 :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
(指数 代码 为 399005 ,简 称为 “ 中小 板 指 ”) 及其 未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更, 或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需 要更 换 的 其他 代
表中小 企业 板市 场的 指数 。 
现金替 代 :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程 中 , 投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代 组 合 证券 中 部 分 证 券 的一 定 数 量的 现
金。 
现金差 额 : 指 最 小 申 购 、 赎回 单 位 的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当日 收 盘 价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回 单 位 中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和 现 金 替代 之
差 。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时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的 现 金 差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 赎回 单 位 对应 的 现 金 差 额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数 计算 。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 本 基 金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份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投 资者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申 购 、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在 交 易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组 合 证 券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时 成 交 数据 计
算并发 布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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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 金部 分 :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回 代 理 机构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投 资 者 的 相 应 资金 , 由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在 T 日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 差额
预估值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因 运 用 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 指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与 基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之
比减 去 100% ( 期间 如发 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则 以基 金 份额
折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 
标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 指 当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 与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之比 减 去 100% ( 期间 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 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报 刊 、 互联 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 预见 、 无 法 抗 拒 、无 法 避 免且 在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 全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金 合 同 的任 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 火 灾 、 政府 征 用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变 化 、 突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交 易
等。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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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3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中
信集团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助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
事、中 信资 本市 场控 股有 限公司 董事 、中 信证 券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中 信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董事, 北京 华远 经济 建设 公司副 总经 理, 加拿 大枫 叶银行 证券 公 司
部门副 经理 ,华 夏证 券公 司发行 部副 总经 理, 南方 证券公 司副 总裁 等职 务。 
范勇宏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博 士。 曾任 华夏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华北业 务 总
监、华 夏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北京 东四 营业 部总 经理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干部 。 
王连洲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已 退休 。中 国《 证券法 》 、 《 信托 法》 、 《基 金法》 三部
重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 主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曾 在全国 人大 财经 委员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 总
行印制 管理 局工 作。 
龙涛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现 任海 问投 资咨 询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中央 财经大 学 会
计系副 教授 。曾 在毕 马威 国际会 计纽 约 分 部从 事审 计和财 务分 析工 作。 
涂建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现 任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曾任 中国国 际 贸
易促进 委员 会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资 产管 理中 心主 任。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滕天鸣 先生 :执 行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和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等。 
王亚伟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现任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夏策 略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周伟明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发 展中 心高 级 研 究员、 市 场
研究部 经理 、 副总 经理 。 曾 任江苏 联合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研 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 上海分 部经 理 。 
张鸣溪 先生 :监 事, 学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会 员。 曾任 北京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执 行总 经理 、 财务 总监 , 华夏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购业 务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
计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 会计 师。 
瞿颖女 士: 监事 ,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员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稽核部 总经 理助 理。 曾就 职于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方军先 生 , 硕 士 。1999 年 加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 华 夏成 长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兴 华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担任上证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4 年 12 月 30 日 起任职 ) 、 中 小
企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2006 年 6 月 8 日 起任 职) 、 华夏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09 年 7 月 10 日起 任职)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 员 
范勇宏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王亚伟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夏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文动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 华 夏蓝 筹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 华夏 优势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 
程海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总经 理、 国际 投资总 监 ,
华夏 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巩怀志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华 夏优 势增 长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郭树强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总监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 理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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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 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 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但若 该证 券为标 的指 数 成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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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或 备选 成份 股, 则不 受此限 ) 。 
(7) 从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 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由 一系 列 业务 管理 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操 作控 制、信 息沟 通 、
内部稽 核等 要素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
文化。 
(1 ) 公 司建 立了 科学 的公 司治理 结构 , 在业 界最 早 引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 目 前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委 员会 、薪 酬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其 中审 计 委
员会负 责评 价与 完善 公司 内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管理 层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 作 , 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 形成了 合理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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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织 结构 。 
(3) 公司 坚持 稳健 经营 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 的职 业道德 的培 养, 制定 和颁 布了 《 员工
合规 行 为守 则》 ,并 进行 持 续教育 。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业务 部门 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评估 相关 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操 作控 制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保存 和严 格 的
检查、 复核 ;在 岗位 责任 制度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 理、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 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例 , 在
债券基 金投 资方 面,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制订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 属配 置政策 ,基 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 与实 施投资 策略 、进 行具 体的 证券选 择、 构 建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负责 交易 执行 。 
② 投资 决策 权限 控制 。基 金经理 对单 只证 券投 资超 过一定 比例 的, 须提 交书 面报告 , 经
投资总 监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视 投资 比例 而定 )批 准后才 能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交易 管理 部对有 问题 的交 易指 令进 行预警 ,并 在投 资组 合中 各类资 产 的
投资比 例将 达到 法规 和公 司规定 的比 例限 制时 进行 预警。 有问 题的 交易 指令 包括有 操纵 股 价
嫌疑、 有与 市场 特定 价位 委托单 大量 对倒 嫌疑 的交 易指令 等, 交易 管理 部发 现该类 指令 时 ,
向投资 总监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及时 提出 警示 ,基 金经 理须及 时向 投资 总监 和监 察稽核 部门 说 明
情况, 投资 总监 和监 察稽 核部门 判断 是否 违规 及是 否停止 交易 。对 投资 比例 的预警 是通 过 交
易系统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 比例的 预警 线, 在达 到接 近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 数值 时,系 统自 动 预
警,交 易管 理部 及时 向基 金经理 反馈 预警 情况 。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定的 禁止 行为, 制定 证券 投资 限制 表,包 括 受
限制的 证券 和受 限制 的行 为。基 金经 理构 建组 合时 不能突 破这 些限 制, 同时 交易管 理部 对 此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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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 控, 通 过 预先 的设 定,交 易系 统能 对这 些情 况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一致 性控 制。 对基 金经 理下达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 交易员 输入 交易 系统 的交 易指令 和 基
金会计 成交 回报 进行 一致 性复核 ,确 保交 易指 令得 到准确 执行 。 
⑥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包 括上 述警 示性 控制和 禁 止
性控制 ) 。 交 易管 理部 本身 同时受 投资 总监 、 基金 经 理及监 察稽 核的 三重 监控 : 投 资总 监监 控
交易指 令的 正确 执行 和交 易管理 部监 控职 能的 有效 发挥 ; 基 金经 理监 控交 易指 令的正 确执 行 ;
监察稽 核部 门监 控有 问题 的交易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行相 关业 务的相 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 传 输与 网络安 全 管
理、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 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的法 律监 察部门 ,负 责公 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察 工作 。监 察制 度包括 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 和处 理制 度,以 及对 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 备反 洗钱 负责 人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确 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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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的 人员 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 的
权限。 
5 、内 部稽 核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内部 稽核 人员定 期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 相应的 修改 意 见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6759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 中国 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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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 为第一 家 H 股公 司晋 升 恒 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 在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发 行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的 已 发 行股 份 总 数 为:
233,689,084,000 股( 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截至2010 年06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707.79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26.75% 。
手续费 及 佣 金净 收入336.42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43.63% , 在营 业收 入中 的占 比提高 至
21.94% 。 年化 平均 资产 回 报率为1.43% , 年化 加权 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 为24.00% , 分别较 上年 同
期提高0.09 个 百分 点和1.46 个百 分点;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41% , 呈 现企 稳回 升态 势。 信 贷资 产
质量继 续稳 定向 好, 不良 贷款较 上年 末实 现 “ 双降 ”,拨 备覆 盖率 大幅 提高 至204.72%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翰
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及胡 志明 市设 有分 行, 在悉尼 设有 代表 处, 设立 了安徽 繁昌 建信
村镇银 行 、 浙 江青 田建 信 华侨村 镇银 行 、 浙 江武 义 建信村 镇银 行 、 陕 西安 塞 建信村 镇银 行4 家
村镇银 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银 国际 ,建 行伦 敦、 建信基 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建信 信托 等多
家子公 司。 全行 已安 装运 行自动 柜员 机(ATM)37,487 台, 拥有 员工 约30 万人 , 为客户 提供 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 年 上半 年共 获得50 多 个 国内外 奖
项。 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 家》 杂 志公 布的 “全 球商 业银行 品牌 十强 ”列第2 位 , 为中 资银 行之
首; 在美 国 《福 布斯》 杂志 公布的 “2010 中 国品 牌价 值50强 ”列第3 位; 荣 获英 国 《金融 时报 》
颁发的 “中 国最 佳渠 道银 行 ”; 被《 亚洲 金融 》杂 志评为2010 年度 “中 国最 佳银行 ”; 连续
三年被 香港 《资 本》 杂志 评为 “ 中国 杰出 零售 银行 ”;被 中国 红十 字会 总会 授予 “ 中国 红十
字杰出 奉献 奖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合 制 度处、 基金 市场处 、 资 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 金核 算处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 托 管市场 团队 、 上 海备 份中 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现有 员 工 130 余人 。
2008 年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次性通 过了 根据 美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AICPA) 颁布 的审计 准则 公 告
第 70 号(SAS70) 进行 的内 部控制 审计 , 安 永会 计师 事 务所为 此提 交了 “业 内最 干净的 无保 留
意见的 报告 ”, 中国 建设 银 行成为 取得 国际 同业 普遍 认同并 接受 的 SAS70 国际 专项认 证的 托
管银行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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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对 统计 、评 估、信 贷及 委托 代理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管 理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国 际业 务部 ,对商 业银 行综 合经 营计 划、零 售业 务及 国际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 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账 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 管 16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其 中封 闭式基 金 6 只, 开放 式基 金 163 只。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的 托管 服 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2010 年 初, 中国 建设 银行 被总 部 设于英 国伦 敦的
《全球 托管 人 》 杂 志评 为 2009 年度 “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 并 连 续第
三年被 香港 《财 资》 杂志 评为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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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 事
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 编 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场 内申 购、 赎回 代理 机 构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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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韩 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88 、400-888-8666 
(2)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0 号国 际信 托 大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 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营业 网点 
(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9)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 区中心广 场香港 中旅大 厦 第五层(01A 、02 、03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 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10)申 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1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419393 转 1098 
(1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1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1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777、安 徽地 区:96888 
(1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 :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68 、025-84579897 
(1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 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9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 李 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18)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1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2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 市 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 6-8 楼 
法定代 表人 :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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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22)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 :覃 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100、广 西:96100 
(23)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24)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400-888-8588 
(25)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 :王 京红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26)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建 设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甲 43 号金 运 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汤 世生 
电话:010-62294608-6240 
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 : 李 茂俊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294600 
(2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28)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2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30)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华 三路 交界 处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8-5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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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 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3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5 号深 业大 厦 25 层 2512 、251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电话:021-64339000-826 、021-64374864 
传真:021-64374864 
联系人 :杨 小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3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8899 (34)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 11 号 万凯 庭院 商 务楼 A 座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 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2 、场 外申 购、 赎回 销售 机 构 (1)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3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办证 券 公司 具有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的 所有 证券 公 司 (投 资者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各 会员单 位 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二 级市场 交易 )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选 择其 他符 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2-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严 峰、 朱立 元 联系电 话:0755-25946013 、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 :李 永飞 经办律 师: 李永 飞 、 戴钦 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中小企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5 月 11 日证 监基 金字[2006]92 号文 核 准募集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为 1.00 元 ,认 购 价格 为 1.00 元。 本基金 自 2006 年 5 月 22 日至 2006 年 6 月 5 日进 行 发售。 其中, 场内 和场 外现 金认购 的 日期 为 2006 年 5 月 22 日至 2006 年 6 月 2 日 ,股 票 认购的 日期 为 2006 年 6 月 5 日。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 3,965,967,258.69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89,04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06 年 6 月 8 日 正式生 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 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下列 上市 条件, 经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 于 2006 年 9 月 5 日起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 交 易代码 :159902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募 集 股票市 值) 不低 于 2 亿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二)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等 有 关规定 ,包 括但 不限 于: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 、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的计 算与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算并 发布 基 金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 , 供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可 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 最新 成交 价乘 积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 乘积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的预 估现 金部 分) /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 位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四)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停 基 金 的上市 交易 : 1 、基 金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 一)款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 、基 金违 反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 上市 。 3 、基 金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暂 停基 金上 市的决 定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发 布基 金暂 停上市 公告 。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经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发 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告 。 (五)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 金 的上市 交易 : 1 、基 金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发 布基 金终 止上市 公告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 , 开 放时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在开 放日 的其 他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但 是 对 于投资 者在 非开 放时 间提 出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本基金 自 2006 年 9 月 5 日 起开始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 回及通 过场 外直 销机 构申 购、 赎 回业 务, 自 2006 年 9 月 11 日 起开始 办理 通过 场外 代销 机构申 购、 赎回 业务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 易时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 日、开 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 投资 者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采 用组 合证 券方 式 ,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系统办 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 (以 下简 称 “场内 申购 赎回 ”) 。 场内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为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又称 为 “ 代办 证券 公司 ” 。 2 、 投资 者可 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采用 现金 方式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外 申购 赎回代 理 机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 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以下 简称 “场外 申购 赎回 ”)。 本基金 场内 、场 外申 购赎 回代理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中 “( 一)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3 、 投资 者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场 内 、 场 外申 购赎 回 代理机 构办 理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场 外申 购 赎 回代 理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 和 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场 内申 购赎 回应 遵守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规 定 。 (1)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 2 、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须 遵 守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相 关业 务规 则的 规定。 (1)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2)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为现 金。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 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于受 理申 请当 日申 购赎 回清单 对应 组合 证券 的买 入成本 ( 包 括相关 交易 费用 )或 卖出 价值( 扣除 相关 交易 费用 )计算 ,与 受理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或有不 同。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 须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四)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投资者 场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最小 申 购 、 赎回 单 位为 50 万 份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其进 行更 改 , 并 在 更改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五)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代办 证券 公司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提 出场 内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根据当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应 数量 的股 票和 现金 。投资 者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 场内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 对 价,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 投资者 持有 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份 额 不 足或 未能 根据 要求准 备足 额 的 现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投资 者 应 在申请 当日 通过 其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场内申 购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与登记 由中 国结 算深 圳分 公司负 责办 理。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 赎 回成 功后 , 中 国结 算深 圳分 公 司在 T 日 收市 后为 投资 者 办理组 合证 券的清 算交 收以 及基 金份 额、 现 金替 代的 清算 , 在 T+1 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现 金替代 的交 收 以 及现金 差额 的清 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 并将结 果发 送给 代办 证券 公司、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如果 中国结 算深 圳分 公司 在清 算交收 时发 现不 能正 常履 约的情 形, 则 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登 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处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 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六)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对 价、费 用及 价格 1 、 场内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额 及 其他对 价。 场内 赎回 对价 是指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交 付给 赎回人 的组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场 内申 购对 价、赎 回对 价根 据申 购赎 回清单 和投 资 者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2 、投 资者 在场 内申 购或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代办 证券 公司可 按照 不高 于 0.5% 的 标准收 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 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在 当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 如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场内申 购、 赎回 以基 金份 额申请 ,佣 金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 回佣 金= 基金 份额 面值× 申购/ 赎回 份额× 佣 金 比率 (七) 场外 申购 、赎 回的 费用及 价格 1 、投 资者 在办 理场 外申 购 时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用,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 元) 每笔500 元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场外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需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用 。 申购费 用 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场外 申购 价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端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场外 申购 价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 一 : 假 定T 日的 场外 申购 价格 为1.200元, 若三 笔 场外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 100 万元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500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 的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场外 申购 金额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5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500.00


场外 申 购份 额(D=C/1.200 ) 8,332,916.67


2 、投 资者 在办 理场 外赎 回 时需交 纳赎 回费 用, 赎回 费率为 赎回 总额 的 0.5% 。 所收取 赎 回费用 的 25% 须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余 用作 销售 机构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手 续费 。 场外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需 交纳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场外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二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 该 日 场 外赎 回价格 为1.250 元 , 则 其获 得的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 基 金管 理人 与销 售机 构 商定后 , 可 以调 整场 外申 购 费、 赎回费 的费 率水 平或 收 费方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后 公告 。 4 、 场外 申购 、 赎 回价 格由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T 日 场外 申购 价格 的计 算 公式为 根据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确 定的 申购对 价在 后续 交易 日内 的买入 成本 除以 对价 的申 购份额 ,T 日场 外赎回 价格 的计 算公 式为 根据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确 定的赎 回对 价在 后续 交易 日内的 卖出 价 值 除以赎 回份 额, 场外 申购 、赎回 价格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入 。T 日 场外申 购价 格最 迟 于 T+4 日公告 ,T 日 场外 赎回 价 格最迟 于 T+3 日 公告 。 如 遇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 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 八)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证 券 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预 估 现金部 分、T-1 日现 金差 额 、T-1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 他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 告 最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禁止 ” ) 、 可以 现金 替 代(标 志 为 “允许 ” )和 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 必须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全 部或 部分 该成 份证 券的替 代 , 但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者无 法在 申购时 买 入 的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 经除 权调 整 的 T-1 日收盘 价× (1 +现 金替 代 保证金 率 ) 收取现 金替 代保 证金 的原 因是, 对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需在 证券恢 复 交 易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时 的参 考收 盘价 可能 有所差 异。 为 便 于操作 ,基 金 管 理人 在申 购赎回 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代 保证 金率 ,并 据此 收取替 代金 额 。 如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高于 基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多 收取 的 差 额;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者 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率,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 简称 为 T+2 日 ) 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2 日 日终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 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若 未 能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本 加上 按 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 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到 20 日而 该证 券 正常交 易 日 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最近一 次收 盘 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 补交 的 款 项 。 除权调 整: 若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在 现金 替代 日(T 日 )至 T+2 日 (若 在特 例情况 下 , 则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易 日 )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 股 ( 转增) 、 配 股等 权益 变动, 则基金 管理 人 将对替 代金 额的 处理 进行 相应调 整。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 发送给 登记 结算 机构 ,登 记结算 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 多退少 补资 金 的 清算 , 并 将结 果发 送给 代 办证券 公司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 T+2 日后 第 2 个 工作 日 (若 在特例 情况 下, 则为 T 日 起第 22 个 交易 日) ,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补 资金 的 交 收。 ④ 替代 限制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 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现金 替代比 例的 计 算 公式为 : 现金替 代比 例 (%)= ? i 第 i 只替代 证券 的数 量× 该 证券经 除权 调整 的T-1 日收 盘价 × 100% 申购基 金份 额×T-1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 ; 或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持 有人利 益等 原因 认为 有 必 要实行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 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即 “ 固定 替代金 额 ”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该证 券 的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数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 整 的 T-1 日收盘 价。 本基金 管理 人于 2007 年 1 月 11 日发 布《 中小 企业 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申 购赎回 清 单现金 替代 设置 方法 调整 的公告 》 , 对中 小板 ETF 每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现金 替代设 置方 法 进 行调整 ,调 整后 的现 金替 代设置 方法 如下 : ① 除按 照目 前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设置 为 “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成 份股 外, 其他 成份股 均 设 置为 “ 允许 ”现 金替 代。 ② 通过 规定 现金 替代 比例 上限, 控制 投资 者申 购时 采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股 的总 额比例 。 现 金替代 比例 不得 超过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设置 的现 金替 代比例 上限 。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于 计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 代办证 券公 司预 先冻 结申 请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 金 , 由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现 金差 额预 估值。 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必 须 用现金 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经 除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价 乘积之 和+ 申购赎 回清单中 禁止用 现 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 数量与 经除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 价乘 积之 和) 其中, 经除 权调 整 的 T-1 日收盘 价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供 。另 外, 若 T 日 为 基金分 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 相应的收益 分 配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 数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 现 金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赎 回 清 单中 可以 用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收 盘价 乘 积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 收盘 价乘 积之 和 ) T 日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需 按 T+1 日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则 投 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 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赎 回 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支付 相 应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的现金 。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0-12-8 基金名 称 中小企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159902 标的指 数代 码 399005 2010-12-7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37,583.05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元) 1,617,637.05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3.235 2010-12-8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39,825.05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500,000.00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分红 金额( 单位: 元) 0.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35%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证券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可以现 金替 代 保证金 率 固定替 代金 额 002001 新 和 成 900 允许 21.0%


002003 伟星股 份 400 允许 21.0%


002004 华邦制 药 200 允许 21.0%


002005 德豪润 达 700 允许 21.0%


002007 华兰生 物 1,000 允许 21.0%


002008 大族激 光 1,600 允许 21.0%


002009 天奇股 份 500 允许 21.0%


002010 传化股 份 400 允许 21.0%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002011 盾安环 境 300 允许 21.0%


002014 永新股 份 300 允许 21.0%


002015 霞客环 保 500 允许 21.0%


002017 东信和 平 300 允许 21.0%


002018 华星化 工 700 允许 21.0%


002019 鑫富药 业 400 允许 21.0%


002022 科华生 物 1,300 允许 21.0%


002023 海特高 新 500 允许 21.0%


002024 苏宁电 器 12,600 允许 21.0%


002025 航天电 器 600 允许 21.0%


002028 思源电 气 900 允许 21.0%


002029 七 匹 狼 500 允许 21.0%


002030 达安基 因 600 允许 21.0%


002032 苏 泊 尔 300 允许 21.0%


002037 久联发 展 400 允许 21.0%


002038 双鹭药 业 500 允许 21.0%


002039 黔源电 力 300 允许 21.0%


002041 登海种 业 200 允许 21.0%


002045 广州国 光 500 允许 21.0%


002047 成霖股 份 700 允许 21.0%


002048 宁波华 翔 1,100 允许 21.0%


002051 中工国 际 300 允许 21.0%


002052 同洲电 子 500 允许 21.0%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002053 云南盐 化 400 允许 21.0%


002054 德美化 工 500 允许 21.0%


002056 横店东 磁 600 允许 21.0%


002060 粤 水 电 700 允许 21.0%


002062 宏润建 设 500 允许 21.0%


002063 远光软 件 400 允许 21.0%


002064 华峰氨 纶 1,100 允许 21.0%


002065 东华软 件 500 允许 21.0%


002067 景兴纸 业 1,000 允许 21.0%


002068 黑猫股 份 400 允许 21.0%


002069 獐 子 岛 400 允许 21.0%


002073 软控股 份 1,700 允许 21.0%


002078 太阳纸 业 1,200 允许 21.0%


002080 中材科 技 200 允许 21.0%


002081 金 螳 螂 300 允许 21.0%


002083 孚日股 份 1,300 允许 21.0%


002086 东方海 洋 600 允许 21.0%


002088 鲁阳股 份 400 允许 21.0%


002089 新 海 宜 400 允许 21.0%


002091 江苏国 泰 500 允许 21.0%


002092 中泰化 学 1,700 允许 21.0%


002093 国脉科 技 400 允许 21.0%


002096 南岭民 爆 100 允许 21.0%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002097 山河智 能 900 允许 21.0%


002104 恒宝股 份 800 允许 21.0%


002106 莱宝高 科 800 允许 21.0%


002109 兴化股 份 700 允许 21.0%


002110 三钢闽 光 500 允许 21.0%


002121 科陆电 子 400 允许 21.0%


002122 天马股 份 1,500 允许 21.0%


002123 荣信股 份 600 允许 21.0%


002128 露天煤 业 900 允许 21.0%


002129 中环股 份 600 允许 21.0%


002133 广宇集 团 900 允许 21.0%


002140 东华科 技 300 允许 21.0%


002142 宁波银 行 3,700 允许 21.0%


002146 荣盛发 展 900 允许 21.0%


002152 广电运 通 500 允许 21.0%


002153 石基信 息 200 允许 21.0%


002155 辰州矿 业 1,100 允许 21.0%


002161 远 望 谷 400 允许 21.0%


002172 澳洋科 技 700 允许 21.0%


002179 中航光 电 500 允许 21.0%


002181 粤 传 媒 700 允许 21.0%


002183 怡 亚 通 500 允许 21.0%


002185 华天科 技 700 允许 21.0%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002186 全 聚 德 100 允许 21.0%


002187 广百股 份 200 允许 21.0%


002191 劲嘉股 份 600 允许 21.0%


002194 武汉凡 谷 500 允许 21.0%


002202 金风科 技 3,400 允许 21.0%


002217 联合化 工 500 允许 21.0%


002218 拓日新 能 300 允许 21.0%


002230 科大讯 飞 300 允许 21.0%


002232 启明信 息 400 允许 21.0%


002233 塔牌集 团 400 允许 21.0%


002237 恒邦股 份 200 允许 21.0%


002242 九阳股 份 700 允许 21.0%


002244 滨江集 团 1,000 允许 21.0%


002249 大洋电 机 400 允许 21.0%


002251 步 步 高 300 允许 21.0%


002252 上海莱 士 200 允许 21.0%


002254 烟台氨 纶 500 允许 21.0%


002267 陕天然 气 300 允许 21.0%


002269 美邦服 饰 400 允许 21.0%


002294 信立泰


200 允许 21.0%


002304 洋河股 份 100 允许 21.0%


002309 中利科 技 200 允许 21.0%


002320 海峡股 份 200 允许 21.0%


( 九)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 2 、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 制。 3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以上 数额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 十)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基金 管理 人或 场外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间 提 出 场外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在申请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 之前 ,投 资者 须确 保已在 基金 管 理 人或场 外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办妥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 册或注 册确 认手 续 。 投 资者 申购本 基金 时 ,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者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场 外申 购的 清算 交收 与 登记 (1)T 日, 投 资者 提出 申 购申请 并缴 纳申 购款 项。T 日日终 , 中国 结算 对申 购 申请数 据进 行处理 ,并 将合 格的 申购 申请数 据发 送基 金管 理人 。 (2)T+1 日,基 金管理人 将申购确认数 据发送中 国 结算。中国结 算根据申 购 确认数据, 将失败 申购 回报 以及 成功 申购的 资金 确认 回报 发送 销售机 构。 (3)T+2 日 , 中国 结算 完 成申购 资金 交收 。 在T+2 日至T+3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运 用申购 资 金根据T 日申 购赎回 清单 买 入相应 的组 合证 券对 价 。 期间若 有成 份股 发生 除息 、 送 股 (转 增) 、 配股等 权益变动,基金 管理人将 基于还原原则进 行相应调 整。对于因停牌 或流动性 不足等原 因未能 买入的部分成份 证券或因 标的指数调整即 将被剔除 的部分成份证券 ,基金管 理人可按 照T+3 日 收盘 价进 行计 算。 (4) T+3 日 日终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组 合证 券的 买入 成本 ( 含交 易费 用) 计算T 日场外 申购 价格, 并于 次日 公告 。中 国结算 根据T 日场外 申购 价 格办理 申购 份额 的清 算和 登记。 (5 )T+5 日 ,投 资者 应 通过 办 理申 购业 务 的销 售网点 查 询申 购确 认 情况 。自T+5 日 起, 投资者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3 、场 外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与 登记 (1)T 日, 投资 者提出 赎 回申请 。T 日日 终, 中 国结 算对赎 回申 请数 据进 行处 理, 并 将合 格的赎 回申 请数 据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2)T+1 日,基 金管理人 将赎回确认数 据发送中 国 结算。中国结 算根据赎 回 确认数据冻 结赎回 份额 ,并 将失 败赎 回、拒 绝赎 回以 及冻 结回 报发送 销售 机构 。 (3)在T+1 日至T+2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T 日申 购 赎回清 单卖 出相 应的 组合 证券对 价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期间若 有成 份股 发生 除息 、 送股 ( 转增 ) 、 配 股等 权 益变动 , 基 金管 理人 将基 于还原 原则 进行 相应调 整。 对于 因停 牌或 流动性 不足 等原 因未 能卖 出的部 分成 份证 券, 基金 管理人 可按 照T+2 日收盘 价进 行计 算。 (4) T+2 日 日终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组 合证 券的 卖出 价值 ( 扣减 交易 费用 ) 计 算T 日场 外赎 回价格 , 并于 次日 公告 。 中国结 算根 据T 日场 外赎 回 价格办 理赎 回份 额的 清算 , 生 成赎 回待 确 认数据 发送 基金 管理 人。 (5)T+3 日,基 金管理人 将赎回确认数 据发送中 国 结算。中国结 算根据赎 回 确认数据将 赎回确 认回 报发 送销 售机 构。 (6)T+4 日,投 资 者应通 过办理赎回业 务的销售 网 点查询赎回确 认情况, 赎 回资金从基 金托管 账户 划出 ,经 销售 机构划 往投 资者 账户 。 4 、为降低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T 日场外申购、赎回 进行轧差 处理。在 净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不进行 组合 证券 的卖出,T 日 场外赎 回价格 为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净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不进行 组合 证券 的买入,T 日 场外申 购价格 为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另外,在T 日净申购 、净赎回数量较小(不超 过上个交易日基金总份额 的1%)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不进 行组 合证 券的买入 和卖出 ,T 日场外 申购、赎 回价格 皆为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此 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 政策允许 的条件下为场外 申购提供 垫款服务,以提 高场外申 购的处理 效率。 5 、 如 遇收 益分 配等 权益 变 更事项 , 场外 申购 赎回 价 格计算 公式 将相 应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清 算交收 和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 式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情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赎回 。 2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决定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赎 回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由于 技术系统设置 原因,在发 生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情形 之一时,本基 金的申购和 赎回可 能同时 暂停 。 发生 上述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当足 额兑付。在暂停 申购、赎 回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时恢复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此外 , 在 发生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上 市公 司重 大行 为 ( 如兼并 重组 ) 、 成份 股市 场 价格异 常波 动(如 连续 涨/ 跌停 )等 异 常情形 时, 为避 免 现 金申 购、赎 回对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临 时决定暂停接受 场外申购 、赎回申请,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公告 。 (十二 )集 合申 购与 其他 服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开 放集 合申 购 , 即 允 许多个 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合 证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进 行申 购。 根据 投资需要(如 变更标的指 数)或为提高 交易便利, 基金管理人可 向登记结算 机构申 请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与 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 后,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总 额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额 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 额占 基金份额 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 额折算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 影响。基 金份额折 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基 金管理人 应就其具 体事宜 进行 必要 公告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 代理机构可 依据基金合同 开展其他服 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 代理协 议,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其 具体 事宜进 行必 要公 告,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十、基金的转托管和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系统 登记 本基 金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投资者 使用深圳证 券账户认购、 申购或通过 二级 市 场买入 的基金份额,由 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负责 办理登记 结算;投资者使 用开放式 基金账户 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 ,由中国 结算负责办理登 记结算, 登记在开放式基 金账户中 的基金份 额只能 申请 赎回 或转 托管 ,不能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对于 登记 在深 圳证 券账 户内的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不 同会 员单位 (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 在申请 办理 转托 管之 前, 投资者 须确 定其 基金 份额 拟转入 证券 营业 部的 席位 代码。 T 日开放 时间内 ,投 资者在 转出方证 券营业 部提交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的转 托 管申请;T 日日终, 中国 结算 深圳 分 公司进 行清 算处 理; 如 确 认成功, 则自T+1 日 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转入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方证券 营业 部申 请卖 出或 赎回基 金份 额。 2 、 对于 登记 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中 的基 金份 额 , 投 资 者可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不同 场外申 购赎 回代理 机构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在申 请办理转托管 之前,投资 者须确保已在 转入方销售 机构办妥开放 式基金账户 注册或 注册确 认手 续。 T 日 开放 时间 内,投 资者 在 转出方 销售 机构 提交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申请;T+1 日内, 中 国结 算进 行清 算 处理; 如 确认 成功, 则自T+2 日 起, 投 资者 可通 过转 入方销 售机 构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 3 、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不得 办理 系统 内转 托管 。 (三) 跨系 统转 托管 投资 者如需将登记 在深圳证券 账户内的基金 份额转托管 到开放式基金 账户中,或 需将登 记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内的 基金份 额转 托管 到深 圳证 券账户 中, 则应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 1 、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只限 于在深 圳证 券账 户和 以其 为基础 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之 间 进 行。 2 、如 投资 者需 将登 记在 深 圳证券 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到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中: (1 ) 在 申请 办理 转托 管之 前, 投资 者须 确保 已在 转 入方销 售机 构成 功办 理开 放式基 金账 户注册 或注 册确 认手 续, 并获知 该销 售机 构代 码。 (2)T 日开放时间内,投 资者在转 出方证券营业部 提交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申 请;T 日 日终 ,中国 结算 深 圳分公 司进 行清 算处 理, 并将相 关数 据发 送中 国结 算;T+1 日, 中 国结算 进行 清算 处理 ; 如 确认成 功 , 则 自T+2 日起 , 投资者 可通 过转 入方 销售 机构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 3 、如 投资 者需 将登 记在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内 的基 金份 额转托 管到 深圳 证券 账户 中: (1) 在申 请办 理转 托管 之 前,投 资者 须确 定其 基金 份额拟 转入 证券 营业 部的 席位代 码 。 (2) T 日 开放 时间 内 , 投 资者在 转出 方销 售机 构提 交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申请 ; T 日 日终 ,中 国结算 进行 清 算处理 ,并 将相 关数 据发 送中国 结 算 深圳 分公 司;T+1 日 ,中 国结 算深圳 分公 司进 行清 算处 理; 如确 认成 功 , 则 自T+2 日起 , 投 资者 可通 过转 入 方证券 营业 部申 请卖出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4 、处 于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份额 不得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 (1)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 。 (2) 分红 派息 前R-2日至R 日(R 日 为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金份 额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3) 处于 质押 、冻 结状 态 的基金 份额 。 (四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 就 基金 份 额的转 托管 业务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用 。 (五 )登记结算机 构可依据其 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 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冻 结与解 冻等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 用。 (六 )登记结算机 构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其业 务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 基金相 关业务 操作 将按 登记 结算 机构最 新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标的 指数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中 小 企 业 板 价 格 指 数 ( 指 数 代 码 为 399005 ,简 称为 “中 小板 指”)。 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 所变更或停 止中小企业板 价格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 或中小企业 板价格 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发生 重大变更 等原因导致中小 企业板价 格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的 指数, 或市场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 原则,进行适当 的程序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其 中,若标 的指数 变更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 质性影 响 ( 包括 但不 限于 编制机 构变 更、 指数 更名 等)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 份股。为更 好地实 现投资 目标,本基 金可少 量投资 于新 股、 债券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四) 投资 理念 中国 经济和资本市 场尤其是中 小企业将长期 快速增长, 指数化投资可 以在有效分 散中小 企业较 高的非系统风险 的基础上 ,以最低的成本 和较低的 风险获得其平均 水平的回 报。标的 指数具 有良好的代表性 、流动性 与成长性,通过 完全复制 法实现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 化,可 以满 足投 资者 多种 投资需 求。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基 金股票 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 相 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 况(如流 动性不 足等)导致无法 获得足够 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 人将搭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 当的替 代。 1 、决 策依 据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标的指数的相 关规定是基 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的 决策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 金实行投资决 策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金经 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决定 有关指 数重大 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 大组合调整决策 以及重大 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 理负责决 定日常 指数 跟踪 维护 过程 中的组 合构 建、 调整 决策 以及每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编制决 策。 3 、投 资管 理程 序 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投 资绩效评估 、组合维护的 有机配合共 同构成 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 序。严格 的投资管理程序 可以保证 投资理念的正确 执行,避 免重大风 险的发 生。 (1) 研 究支 持: 基金 经理 、 研究 人员 依托 公司 整体 研究平 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等 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 果开展指 数跟踪、成份股 公司行为 等相关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 、流动性 分析、 跟踪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作 为基 金投 资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 投资 决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依据 研究 报告 , 定 期召开 或遇 重大 事项 时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 会的决 议,每日进行基 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 决策。 (3) 组 合构 建: 根据 标的 指数情 况, 结合 研究 支持 , 基金 经理 以完 全复 制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方法构建 组合。在 追求跟踪误差和 跟踪偏离 度最小化的前提 下,基金 经理将采 取适当 的方 法, 以降 低买 入成本 、控 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 金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 并 提供相 关报 告。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 组合跟 踪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标 的指 数变 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本 面情 况、 成 份股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公司行 为、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 购和赎回的现金 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投资绩 效评估的 结果等, 采取适 当的 跟踪 技术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 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 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 上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4 、衍 生品 投资 为有 效管理投资组 合,基金可 投资于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的各种金融衍 生产品,如 期权、 期货、 权证以及其他与 标的指数 或标的指数成份 股相关的 衍 生工具。基金 投资于衍 生工具的 目标, 是使得基金的投 资组合更 紧密地跟踪标的 指数,以 便更好地实现基 金的投资 目标。基 金 投 资于 各种 衍生 工 具的比 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10% 。基 金拟 投资于 新 推出 的金 融 衍生产 品的 ,需 将有 关投 资方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公告。 (六) 投资 组合 管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 管理人构建投 资组合的过 程主要分为三 步:确定目 标组合、确定 建仓策略和 逐步调 整。 (1 ) 确 定目 标组 合: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方 法确定 目 标 组合。 (2) 确 定建 仓策 略: 基金 经理根 据对 成份 股 流 动性 、 公司 行为 等因 素的 分析 , 确定 合理 的建仓 策略 。 (3) 逐步 调整 : 根据 完全 复制法 确定 目标 组合 之后 , 基 金经 理在 规定 时间 内 采用适 当的 手段调 整实 际组 合直 至达 到跟踪 指数 要求 。 本 基 金跟 踪 标的 指数 的 投资 组 合资 产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90% 。本 基金 将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3个 月的 时间 内 达到这 一投 资比 例 。 此 后 , 如 因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 基金 申购 或 赎回带 来现金等因素导 致基金不 符合这一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将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2 、每 日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的跟踪 与分 析: 跟踪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如: 股 本变 化、 分红、 停牌、复牌等) 信息,以 及成份股公司其 他重大信 息,分析这些信 息对指数 的影响, 进而进 行组 合调 整分 析, 为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2)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与 分 析: 跟踪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 法的变 化 , 确 定指 数变 化 是否与 预期 一致, 分析 是否 存在 差异 及差异 产生 的原 因, 为投 资决策 提供 依据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3) 每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 跟踪与 分析 : 跟踪 本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信息 , 分析 其 对组合 的影 响。 (4) 组合 持有 证券 、 现金 头寸及 流动 性分 析 : 基 金 经理分 析实 际组 合与 目标 组合的 差异 及其原 因, 并进 行成 份股 调整的 流动 性分 析。 (5) 组合 调整 : ① 利 用数量化分析 模 型,找出 将实际组合调 整到目标组 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组合 调整及 交易策 略。 ② 如 发生成份股变 动、成份股 公司合并及其 他重大事项 ,可提请投资 决策委员会 召开会 议,决 定基 金的 操作 策略 。 ③ 调整 组合 ,达 到目 标组 合的持 仓结 构。 (6) 复制 标的 指数 并核 对 ,同时 根据 最新 的公 司行 为信息 预测 下一 交易 日指 数结构 。 (7) 对比 指数 与组 合的 每 日及累 计的 绩效 数据 , 检 测跟踪 误差 及其 趋势 。 分 析由于 组合 每只股 票构成与指数构 成的差异 导致的跟踪误差 的程度与 趋势以找出跟踪 误差的来 源,进而 决定需 要对 组合 调整 的部 分及调 整方 法。 (8) 根 据指 数跟 踪研 究结 果及 当 日最 新组 合情 况进 行指数 分析 及组 合分 析并 进行组 合 调 整计算 ,进 而制 定明 日交 易内容 与策 略。 (9)以 T-1日指 数成 份股构 成及其 权重 为基 础, 考虑T 日将会 发生 的上 市公 司变 动等情 况, 设计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并 公 告。 3 、定 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每月 每月 末,根据基金 合同中基金 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的 支付要求,及 时检查组合 中现金 的比例 ,进 行支 付现 金的 准备。 每月 末,在基金经 理会议上对 投资操作、组 合、跟踪误 差等进行分析 。分析最近 基金组 合与标 的指 数间 的跟 踪偏 离度情 况, 找出 未能 有效 控制较 大偏 离的 原因 。 每月 末,投资决策 委员会可对 基 金的操作进 行指导与决 策。基金经理 根据公司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 策开 展下 一阶 段的工 作。 (2) 标的 指数 调整 根据 标的指数的编 制规则及调 整公告,基金 经理依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在 指数成 份股调 整生效前,分析 并确定组 合调整策略,尽 量减少成 份股变更带来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1) 每日 ,基 金经 理分 析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 (2) 每月 末, 风险 管理 部 对本基 金的 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评 估。 (3) 每月 末, 基 金经 理根 据评估 报告 分析 当月 的投 资操作 、 组 合状 况和 跟踪 误差等 情况 , 重点分 析基金的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产生原因 、现 金控 制情况、标的指 数成份股 调整前后 的操作 以及 成份 股未 来可 能发生 的变 化等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金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过0.1% , 年跟 踪误 差 不超过2% 。 如因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 采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属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 益高于混合基 金、债券基 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 金为指 数型基 金,采用完全复 制策略, 跟踪反映中小企 业板市场 的标的指数,是 股票基金 中 风险较 高的产 品。 (九) 投资 限制 1 、投 资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各种 衍 生工具 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总 值的10% 。 (4)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 的投资 组合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5) 本基 金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6)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 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情形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1)- (5)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2 、禁 止行 为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但若该 证券为标 的指数成 份股或 备选 成份 股, 则不 受此限 )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商议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 2 、 所有 参与 行为 均应 在合 法合规 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进 行 , 并谋求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和增 值。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 带责 任。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定,于2010年10 月22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0年9月30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 1 权益投 资 3,825,784,828.11 96.99 其中: 股票 3,825,784,828.11 96.9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762,929.68 2.9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069,291.79 0.03 7 合计 3,944,617,049.58 100.00 注:股 票投 资的 公允 价值 包含可 退替 代款 的估 值增 值。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2,314,924.47 2.86 B 采掘业 136,568,975.86 3.48 C 制造业 2,224,910,597.31 56.68 C0








食品 、饮 料 68,350,644.46 1.74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89,977,749.46 2.29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69,313,856.53 1.77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347,044,583.06 8.84 C5








电子 341,735,026.78 8.71 C6








金属 、非 金属 135,765,039.67 3.46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729,471,815.10 18.58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370,806,197.13 9.45 C99








其他 制造 业 72,445,685.12 1.85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32,983,274.50 0.84 E 建筑业 74,531,456.64 1.9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41,942,738.82 1.07 G 信息技 术业 245,641,788.53 6.2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56,548,362.53 16.73 I 金融、 保险 业 116,798,464.47 2.98 J 房地产 业 66,547,349.42 1.70 K 社会服 务业 90,187,465.46 2.3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6,794,814.10 0.68 M 综合类 - - 合计 3,825,770,212.11 97.4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2024 苏宁电 器 34,874,570 556,946,882.90 14.19 2 002202 金风科 技 9,182,025 176,845,801.50 4.51 3 002007 华兰生 物 2,695,733 137,482,383.00 3.50 4 002142 宁波银 行 9,737,153 116,748,464.47 2.97 5 002073 软控股 份 4,816,636 101,197,522.36 2.58 6 002155 辰州矿 业 2,843,575 84,454,177.50 2.15 7 002106 莱宝高 科 2,063,506 76,143,371.40 1.94 8 002123 荣信股 份 1,657,678 67,235,419.68 1.71 9 002092 中泰化 学 4,915,848 65,331,619.92 1.66 10 002152 广电运 通 1,338,339 58,217,746.50 1.4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 也 没有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39,877.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414.2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9,291.7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 基金业绩指标 不包括持有 人认购或交易 基金的各项 费用,计入费 用后实际收 益水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6 月 8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9.40% 0.98% 21.08% 1.47% -1.68% -0.49%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49.25% 2.23% 153.17% 2.29% -3.92% -0.0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2.62% 2.88% -54.16% 3.02% 1.54% -0.14%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94.19% 2.00% 96.64% 2.06% -2.45% -0.0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11.95% 1.65% 12.44% 1.69% -0.49% -0.0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 金需按有关规 定开立基金 专用银行存款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 代理机构 和登记 结算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1 、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 售代理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费 用。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 利。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本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本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6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 合同生效后, 每开放日 以 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开 放日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等有价 证券 。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② 送 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等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③ 首 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流通受限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 充分的理 由认为按 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 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 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至估值 当日的利 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计算 的净 价估 值 。 (3)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 充分的理 由认为按 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在综 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 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因素 的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未上 市交易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充分的 理由认为 按本项第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6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估值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估值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 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2 、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 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2)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较大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赔偿仅 限于因差 错而导致的基金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直接 损失。基 金管理人 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给基金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带来不 当得 利的 ,基 金管 理人保 留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者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 估值日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或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2 )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本基金 管理 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 偿 责任。但 本基金管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 、其 他收 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当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超 过 同期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达到1% 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3 、在符合上述 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 多分配2 次,若自基金合同 生 效日起 不满3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为 不低 于符 合上 述基 金分红 条件 的可 分配部 分的90% 。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方式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可分 配数 额的确 定原 则 1 、每 个开 放日 日终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为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之 比减 去100%;标 的指数 累计 报酬 率为 当日 标的指 数收 盘价 与基 金上 市前一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价 之比减 去100%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此计 算截 至当日 基金 超过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 数 累计报 酬率 )× 当 日发 售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上 市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日 重新 计算 上述 指标 。 2 、计 算截 至当 日本 基金 的 可分配 收益 。 3 、 基金 收益 可分 配数 额为 上述计 算的 基金 超过 标的 指数的 收益 、 本基 金可 分 配收益 中的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较小值 乘以 收益 分配 比例 。 4 、 每基 金份 额的 可分 配收 益为上 述确 定的 基金 收益 可分配 数额 除以 当日 发售 在外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采用 截尾 法保 留至小 数点 后第3位。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六)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2 、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布后(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 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4)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5)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9)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上述 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按 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4) 本 条第 (一) 款第1 项中第 (3) 至第 (10 )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 募集期间 所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 金 场内申购赎 回的对价、 费用及价格和 场外申购、 赎回的费用及 价格的介绍 请详见 本招募 说明书 “九、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六 )场内申购赎回 的对价、 费用及价 格 ”与 “( 七)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费 用及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三)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如 果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 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 行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须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 应 事先 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 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备案 后2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按规定将基金 信息披露 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编 制招 募说 明书 , 并 在基金 份额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发售的3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登载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6个 月结 束之 日起45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 自网站 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告 。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 份额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 少3个 工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七 )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公 告、申购赎 回清单公告与 场外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 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4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 放日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5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T+4 日公告T 日场 外申购 价格 , 最迟于T+3 日 公告T 日 场外 赎回价 格。 如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个 月的, 可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 临时 公告 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 发生如下可 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的事 件时 ,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2日 内编 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暂停 办理 申购 、赎回 后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3、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 24、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5、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同存续期 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 合 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 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临时公 告、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 报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有关销 售代理机构及其 网点,供 公众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 者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 将主 要面 临以 下风 险, 其中 部分 或全 部风 险 因素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交 易价 格、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收益率 、总 回报 和/ 或实 现投资 目标 的能 力造 成影 响。 1 、市 场风 险 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将受到证 券市场波动的 影响,投资 者可能因市场 波动承担短 期或长 期损失 。 2 、资 产类 别风 险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 中小企业板 股票,与市场 上其他股票 板块相比,中 小企业板可 能有时 投资回 报相 对较 高, 有时 也可能 相对 较低 。 3 、指 数化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采取指数化 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 指数。当中 小企业板股票 市场下跌时 ,基金 不会采 取防 守策 略, 由此 可能对 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4 、跟 踪偏 离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基 金有 投资 成本 、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 而指 数编 制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 这 将导致 基金 收益率 落后 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产生 负的 跟踪 偏离 度 。 (2 ) 指 数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 股市 值配 售收 益 等因素 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标 的指 数收益 率, 产生 正的 跟踪 偏离度 。 (3)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构成 ,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 该成份 股在 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 指数变更编制方 法时,基 金在相应的组合 调整中可 能暂时扩 大与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差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扩 大 。 (4)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可 能带来 一定 的现 金流 或变 现需求 , 在 遭遇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停牌 、 摘牌或 流动性差等情形 时,基金 可能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导致 跟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 (5) 在 基金 进行 指数 化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能 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平 、 技 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 益产生影 响,从而影响基 金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 (6)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 如 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 的限制 ,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个别股 票的 持有比 例与标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不完全 相同;因 缺乏卖空、对冲 机 制及其 他工具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产生 的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5 、交 易对 手风 险 与基 金交易的对手 方可能因财 务状况或其它 原因不能履 行付款或结算 义务,对基 金资产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价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6 、流 动性 风险 (1) 对 于场 内投 资者 而言 , 本基 金只 接受 组合 证券 赎回, 而且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设置 较高( 目前 为50 万份 ) , 一 般投资 者只 能在 二级 市场 上按交 易价 格卖 出基 金份 额 。 (2) 基金 将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但 不保 证 市场交 易一 定活 跃 ; 基 金 的交易 可能 因各种 原因 被暂 停, 当基 金不再 符合 相关 上市 条件 时,基 金的 上 市 也可 能被 终止 。 (3) 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受 市场 供求 的影 响, 可能高 于 ( 称为 溢价) 或 低于 ( 称为 折价) 基金份额净值。 但是,由 于投资者可以按 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申购、 赎回,基 金一般不 会持续 出现 大幅 折溢 价情 况。 (4) 对于 场外 投资 者而 言 , 不 能直 接参 与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 而只 能在 场 外赎回 基金 份额, 或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后在 场内进行交易和 赎回。本 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价格 是基于组 合证券 的实际买入成本 或卖出价 值计算的,与申 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或 有不同, 投资者须 承担其 中的交易费用和 冲击成本 ,也可能因建仓 或变现期 间的市场波动遭 遇损失 。 投资者如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 将发生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并承担 在业 务处 理期 间市 场波动 的风 险。 7 、参 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计算并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 投资 者 交易 、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IOPV 与 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可能存 在差 异,IOPV 计算 可能出 现错 误 , 投资者 若参 考IOPV 进 行投 资决策 可能 导致 损失 ,需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8 、申 购、 赎回 风险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 , 可 能仅 允许 对部 分 成份股 使用 现金 替代 , 且 设置现 金替 代比例 上限,因此,投 资者在进 行申购时,可 能 存在因个 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 等原因而 无法买 入申 购所 需的 足够 的成份 股, 导致 申购 失败 的风险 。 (2) 本 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组合 证券 , 在 组合 证券 变现过 程中 , 可 能由 于市 场变化 、 部 分成份 股流动性差等因 素,导致 投资者变现后的 价值与赎 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 异,存在 变现风 险。 (3) 投资 者在 赎回 时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内 可能 不具 备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组合 证券 , 而 面 临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4) 当发 生不 可抗 力 、 证 券交易 所临 时停 市或 其他 异常情 况时 , 本基 金可 能 暂停办 理赎 回,投 资者 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的 风险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 据 成份股 流动 性 情 况 、 市 值 规模变 化等 因素 调整 最小 申购 、 赎 回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 资者按原 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申购 并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能 无法按照 新的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全部赎 回, 而只 能在 二级 市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9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 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如 出现变更标 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 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 政策可能改变, 投资组合 需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10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 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因 多种原 因, 导致 代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受到 限制 、暂 停或终 止,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能 调 整结算 制度 , 对投 资者 基 金份额 、 组合 证券 及资 金 的结算 方式 发生变 化,制度调整可 能给投资 者带来理解偏差 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他代 理机 构。 (3)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构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代理 机构 可能 违约 , 导 致基金 或投 资者利 益受 损。 11 、 管理 风险 与操 作风 险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管 理水平与内 部控制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 存在影 响。因 业务扩 张过快、 行业内过 度竞争、对主要 业务人员 过度依赖等可能 会产生影 响投资者 利益的 风险 。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可能 因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风险 ,例如,申购赎 回清单编 制错误、越权违 规交易、 欺诈行为 及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12 、技 术风 险 在本 基金的投资、 交易、服务 与后台运作等 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 障或差 错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 13 、不 可抗 力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有 遭受损 失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和销售代理机 构等可能 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从而影 响基金 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完 成。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二) 声明 1 、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销售 代理 机构 销售 , 但是, 本 基金并 不是销售代理机 构的存款 或负债,也没有 经销售代 理机构担保或者 背书,销 售代理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 基金 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意。但出现 下列情况 之一时,变更基 金合同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 (2)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或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3)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注 册地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 人分 立、 合 并等 原 因导致 基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2 、基金合同变 更后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 公告;基金合同的 变 更内容 自公 告之 日起 生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 3 、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 ,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发布 基金 清算公 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并根 据基 金财 产 的情况 确定 清算期 限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加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4)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经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3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中小 企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合 同》 :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 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 形,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7. 选择、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 对登 记结算 机构 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选择、 更换 销售 代理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理 协议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对价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 2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9.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10.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12.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5.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 。 17.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9.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0.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对 价及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代理 机构及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十 ) 本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的 权利义务以本 基金合同为 依据,不因基 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 改变。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下同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 (8)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 交 易所 和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的 规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7)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 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由 基金管理人选择 确定。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前30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30 天在指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 (6) 授权 委托 书 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 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的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 部有效的凭证 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② 到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 权委托代 理手续完备,到 会者出具 的 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未能 满足上述条件 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 (至少 应在25 个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 通讯 开会 方式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②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基金 管理 人( 分别 或共 同地称 为 “ 监督 人 ” )以 及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③ 本 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 ④ 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 与登记结 算机构记 录相符 。 如果 开会条件达不 到上述要求 ,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定 有 权参与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及 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40 天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前30天公告。 (3 )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① 关 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 程 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 主持人可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决 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 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修 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 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的,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托管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召集 的,大会 主持人为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 选举的代 表。如果大会主 持人未能 按前述规定确定 ,则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 不含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或 住所 地址 )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 前至少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2日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 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 上 多 数 ( 不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 等重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 但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 可自行选 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监督 人派出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的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督员 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 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 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临时公 告、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 报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有关销 售代理机构及其 网点,供 公众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 者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 , 基金 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并根 据基 金财 产 的情况 确定 清算期 限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加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4)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经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3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 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在争 议处 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中小 企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托管协 议》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3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成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因 特网 信息 服务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 实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新 股、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因特 殊情况(如流 动性不足等 )导致基金无 法获得足够 数量的成份股 票时,基金 管理人 若进行 替代而投资于除 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新 股以外的 其他股票时,应 将投资对 象名单提 前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予以 说明。 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投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投资组 合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0% 。 本 基金 将 在基金 合同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生效之 日起3个 月的 时间 内 达到这 一投 资比 例。 2. 为有 效管 理投 资组 合, 基金可 投资 于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各 种金 融衍 生产 品,如 期权 、 期货、 权证以及其他与 标的指数 或标的指数成份 股相关的 衍生工具。基金 投资于衍 生工具的 目标, 是使得基金的投 资组合更 紧密地跟踪标的 指数,以 便更好地实现基 金的投资 目标。基 金 投 资于 各种 衍生 工 具的比 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10% 。基 金拟 投资于 新 推出 的金 融 衍生产 品的 ,需 将有 关投 资方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公告。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证券 投资 ,不 得有 下列情 形: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各种 衍 生工具 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总 值的10% 。 (4)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 的投资 组合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5) 本基 金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6)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情形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1)- (5)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4.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商议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三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 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存 在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四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名单进 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 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五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及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六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的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七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 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 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 资金 应 当 存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及其 深圳分 公司预先开立的 认购专户 ;募集的股票由 登记结算 机构予以冻结, 并在募集 期结束后 划入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预先开 立的 组合 证券 认购 专户。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含 募集股 票市 值)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和 股票划入 基金的银行账户 和证券账 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和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冻结股 票的 解冻 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 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管原件。在基 金运作中签 订的重 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保 管,包括 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签订的 上市协议书、与 登记结算 机构签订 的《登 记结 算服 务协 议》 等。上 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开放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 管理人每开放 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 按相关 法规承 担责 任。 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编 制并保管。 在编制半年报 和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由基金托 管人按相 关 规定 负责 保管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 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 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按 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 金可通过销售 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的服 务,即投资者 可通过固定 的销售 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 方式申购 基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资 不受日常最低申 购金额限 制。定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公告 。 (二) 基金 转换 投资 者可在同时销 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 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 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的投 资者可获得一定 的费率优 惠,具体业务规 则和办理 时间详见我公司 发布在指 定信息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公 告。 (三) 网上 交易 持有 中国建设银行 储蓄卡、中 国农业银行金 穗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 借记卡、招 商银行 储蓄卡 、交通银行太平 洋借记卡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兴业借记卡、民 生银行借 记卡、浦 发银行 东方 卡/ 活期 账户 一 本通、 广东 发展 银行 借记 卡(理 财通 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在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与本公 司达成网上交易 的 相关协 议,接受本公司 有关服务 条款并办理相关 手续后, 即可办理 基金账 户开立、基金申 购、赎回 、资料变更、信 息查询等 各项业务。有关 基金网上 交易的具 体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四)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 者在申请开立 本公司基金 账户时如预留 电子邮件地 址并通过本公 司网站订制 电子邮 件服务 ,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者 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五)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 每天24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 客户 可 通过电 话查 询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周 七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 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 为8:30~21 :00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休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六)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 金账户查询 ” ,查询基金 账户情况、更 改个人信息 、订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服 务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 进 行咨 询或 留言 。 在 线客 服的 人工 服务 时间为8: 30~17 :00 ( 法定 休假 日除 外) 。 3 、资 讯服 务 投资 者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 者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呼叫中心 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 电话、 在线 客服、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议。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0 年6月12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开放 式基 金网 上下 单转账 支 付 业务的 公告 。 (二)2010 年7 月20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 (三)2010 年7 月21 日发 布 中小企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2010年第2 季度 报 告 。 ( 四) 2010 年8月23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卡 基 金 网上交 易优 惠费 率的 公告 。 ( 五)2010 年8 月26 日发 布 中小企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2010 年 半年 度报 告 及摘 要 。 ( 六)2010 年10 月13 日发 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 ( 七 )2010 年10月22 日 发布 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下单转 账支付业务增 加指定 银行收 款账 户的 公告 。 ( 八)2010 年10 月26 日发 布 中小 企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2010 年第3 季 度 报告 。 ( 九)2010 年11 月27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新增中 小企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基金 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 公司的 公告 。 ( 十)2010年12 月11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新增中 小企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基金 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 公司的 公告 。 (十 一 )2010 年12 月25 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中小 企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 金申 购赎 回代 办证 券公司 的公 告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售代理机构和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投资者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小 企 业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 2 、 《中 小企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务 协议 》 。 4 、 《中 小企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托 管协 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在 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 备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一年 一月 二十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