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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300(160807)

长盛300:收益分配公告查看PDF公告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收益分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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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沪深3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收 益 分 配公 告 
 
 
 
 
 
 
 
 
 
 
 
 
 
 
 
 
 
 
 
 
 
 
 
 
公告送 出日期:2011 年 1 月13 日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收益分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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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 基本 信息 
基金名 称 长盛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简 称 长盛沪 深300 指数(LOF) 
场内基 金简 称 长盛 300 
基金主 代码 160807 
前端交 易代 码 - 
后端交 易代 码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0 年8 月4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长 盛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2010 年12 月 31 日 
截止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相 关指 标 
基 准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单
位:元 ) 
1.057 
基 准 日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单位 :元 ) 
14,090,958.56 
截 止 基 准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红 比 例 计 算 的 应
分配金 额( 单位 :元 ) 
2,818,191.71 
本次分 红方 案( 单位 :元/10 份 基金 份额 ) 0.5000 
有关年 度分 红次 数的 说明 2010 年度 第一 次 
注:1 、本 基金 合同 中约 定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基准日 可分 配收 益的 20% 。 

2、 基 准日 可分 配收 益折 合每份 基金 份额 为0.0567 元, 本 次每 份基 金份 额分 配的收 益占 该可 分配
收益的 比例 为88.18% 。 

3、本 次为 本基 金首 次收 益分配 。 
2 与分 红相 关的其 他信息 
权益登 记日 2011 年 1 月 17 日 
除息日 2011 年 1 月 18 日 2011 年 1 月17 日 
现金红 利发 放日 2011 年 1 月 19 日 
分红对 象 权益登 记日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其 深圳分 公
司登记 在册 的本 基金 全体 持有人 。 
红利再 投资 相关 事项 的说 明 
1、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下 , 所 得红利 将按 场外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折 算为 基 金 份额 。 
2、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的 投资者 , 再投 资所 得的 基 金份额 将
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直 接 计入其 基金 账户 ,2011 年 1 月 19
日起可 办理 查询 、赎 回等 业务。 
税收相 关事 项的 说明 根据财 政部 、国 家税 务总 局的财 税字[2002]128 号 《关于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有 关税 收问题 的通 知》 , 基 金向 投 资者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暂 免征 收所 得税。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收益分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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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相 关事 项的 说明 1、本 基金 本次 收益 分配 免 收手续 费。 
2、红 利再 投资 所得 的基 金 份额免 收申 购费 用。 
注:2011 年1 月17 日为 场外除 息日 ,1 月 18 日 为 场内除 息日 。 
3 其他 需要 提示的 事项 
一、相 关提 示 
1 、 权 益登 记日 申请 申购 的 基金份 额不 参与 本次 收益 分配,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参
与本次 收益 分配 ;权 益登 记日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参与 本次收 益分 配, 权益 登记 日卖出 的基 金份 额不
参与本 次收 益分 配。 
2 、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的分 红 方式固 定为 现金 红利 , 场 外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或 红利 再投
资,其 中现 金红 利为 默认 分红方 式。 投资 者成 功变 更过分 红方 式的 ,以 投资 者选择 分红 方式 下发
红利; 投资 者未 变更 过分 红方式 的, 以本 基金 默认 分红方 式下 发红 利。 
3 、 投 资者 所持 有本 基金 的 分红方 式以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为 准, 投资 者可 通过登 陆本 公司
网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电 话进行 查询 ,如 需变 更分 红方式 ,请 于权 益登 记日 (不含 )前 到销 售机
构办理 。 
4 、投 资者 如在 多个 场外 销 售机构 持有 本基 金, 则 2009 年8 月7 日 及以 后在 某 一销售 机构 成
功变更 的分 红方 式仅 适用 于该申 请机 构, 投资 者在 其他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本基 金份额 分红 方式 不会
同步变 更 , 而 是以 投资 者 在 2009 年8 月7 日 ( 不含 ) 前 最后 一次 设置 的分 红 方式为 准 。 且 投资 者
于2009 年8 月7 日 及以 后 通过申 购或 转托 管等 业务 在新场 外销 售机 构取 得的 本基金 份额 , 分 红方
式为默 认的 现金 方式 。如 投资者 需要 变更 本基 金在 所有销 售机 构的 分红 方式 ,应分 别向 这些 销售
机构提 交变 更分 红方 式申 请。 
5 、本 基金 权益 分派 期间 (2011 年1 月 13 日至2011 年 1 月 17 日) 暂停 跨系 统 转托管 业务 。 
二、风 险提 示 
本公司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本公司 提醒 投资 者,
因基金 分红 的行 为导 致基 金净值 变化 ,不 会改 变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会 降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因基 金分红 的行 为导 致基 金净 值调整 至 1 元初 始面 值 或1 元附 近,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三、咨 询办 法及 销售 机构


1 、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010 )62350088 ,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全 国统 一 客户服 务号 码:400-888-2666 。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收益分配公告 第 4 页 共 4 页 2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


3 、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招 商银行 、 中 信银 行、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民生 银行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第一 创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德邦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特此公 告。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