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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红利(159905)

深红利: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查看PDF公告

 
 
 
 
 
 
深 证 红利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暨 开放 日 常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登记 人: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1 年 01 月 11 日 
公告时间 :2011 年 01 月 06 日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 市交 易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 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 简介 .......................................................................................................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10 七、基金财务状况................................................................................................................. 10 八、基金投资组合................................................................................................................. 11 九、重大事件揭示................................................................................................................. 1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 诺 ......................................................................................................... 14 十二、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14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22 附件: .................................................................................................................................... 24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深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暨开 放日常 申购 赎回 公告 依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1 号〈上 市交易 公告书 的内 容与格 式〉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的规定 编制,本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上 市交易公告 书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 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中国 农 业 银行( 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本上市 交易 公告 书中 基金 财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承诺 其 中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 证 券交 易所 对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 事项的 意见 , 均 不表 明对 本基金 的任 何保证 。凡 本上 市交 易公 告书未 涉及 的有 关内 容, 请投资 者详 细查 阅 2010 年 10 月 13 日登 载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icbccs.com.cn ) 的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二 、基 金概览 1.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简称 : 深红 利 。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159905 。 3 、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 深红利 。 4 、申 购、 赎回 代码 :159905 。 5 、标 的指 数简 称: 深证 红利 6 、标 的指 数代 码:399324 7 、2011 年 1 月 4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 :607,443,951.00 份。 8 、2011 年 1 月 4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1.0158 元 。 9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607,443,951.00 份。 10 、上 市交 易的 证 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 11 、 上市 交易 日期 :2011 年 01 月 11 日。 12 、基 金管 理人 :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13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14、 申 购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光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 三 、基 金的募 集与 上市交 易 (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2010 年 6 月 13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0]808 号 文批 准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 式 。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 、 发售 日期: 自 2010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0 年10 月29 日 进行 发售, 其中, 网 上现金 认 购的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0 年 10 月 29 日,网 下现 金发 售的 日期 为 2010 年 10 月18 日至 2010 年10 月 29 日,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 网下 股票 认购 的日 期为 2010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0 年 10 月 29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进行网 下股 票认 购的 日期 为 2010 年 10 月 29 日 至 2010 年 10 月 29 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 6、发 售期 限:2010 年 10 月18 日至2010 年 10 月29 日。 7、发 售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 择 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 3 种方式 8.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投资者可 通过 工银瑞 信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的直 销网 点办理基 金的 网下现 金认 购 和网下 股 票认购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网下 股票 认购 的代 理机构 包括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方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广 发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红塔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融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联 讯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 公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厦门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 证券有 限公 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本基金 网上 现金 发售 通过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 75 家 证 券公司 办理 ,包 括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财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同证 券经 纪 有 限责任 公司 、 德 邦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海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西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鑫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民生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民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京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西 部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 藏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 西 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金 通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验 资 , 本 次募 集的 募 集金额 总额 为 607,445,724.86 元 人民 币(含 募集 股票 ), 其中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 的利 息共 计 49,742.86 元 人民币,根据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约 定 ,折合为 47,969.00 份基金份额,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4 1,773.86 元 为利 息折 算基 金份额 的小 数部 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本次 募集 资金 已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募集 股票 已 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办理 过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4,519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设立募 集 期间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607,395,982.00 份 基金 份额 ;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47,969 份 基金 份 额。 两 项合 计共 607,443,951.00 份 基金 份额 , 已 全部 记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归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 本 基金管 理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从 业人 员 没有 认购 本 基金 。 本 次募 集期间 所发 生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 等费用 不 从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根据《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以 及《深证 红利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 简称 “ 《 招募 说明 书 》 ”)、《 深 证红 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的 有 关规定,本 基金 募集 符合有关条件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已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 并 获书面 确认,基 金合 同自 2010 年 11 月 05 日起 正式 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 人开始 正式 管理 本基 金。 ( 三) 基金 上市 交易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 和核 准文 号: 深证 上【2011】1 号 。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1 年 01 月 11 日 。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4 、.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深 红利 。 5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159905 。 投资者 在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6. 基金 申购 、赎 回简 称: 深红利 。 7. 申购 、赎 回代 码:159905 投资 者只能通 过指定的代办证 券公司参 与基金申购、赎 回。目前, 申购 赎回代办券 商 包 括 招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等。 8.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607,443,951.00 份。 9. 未上市交易 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 所有 的基金份额 均可进行交易,不存 在未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5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1 年 01 月 04 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 4,519 户,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为 134,419.99 份。 (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1 年 01 月 04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 下: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350,035,309 份,占 基 金总份 额 的 57.62% ;个 人 投资者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为 257,408,642 份, 占基 金总 份额 的 42.38% 。 (三) 前十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情况 : 截止 2011 年 01 月 04 日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 份) 占场内 总份 额比 例 (% ) 1 人民人 寿保 险 50,004,999 8.23 2 太平洋 财产 保险 40,004,599 6.59 3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0,003,600 4.94 4 新华人 寿保 险 30,002,599 4.94 5 合众人 寿保 险 20,002,400 3.29 6 平安人 寿保 险 20,001,799 3.29 7 长城人 寿保险 20,001,399 3.29 8 东方证 券 5 号 20,001,399 3.29 9 国信- 中行 -国 信" 金理 财"经 典组 合基金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20,000,600 3.29 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000,540 2.96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称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 、法 定代 表人 :杨 凯生 3 、总 经理 :郭 特华 4 、注 册资 本 : 贰亿 元人 民 币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6 5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 行大厦 6 、设 立批 准文 号 :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5]93 号























中国 银 监会银 监复[2005]105 号 7 、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 企 合国 副字 第 001126 号 8 、经 营范 围 :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9 、 股 权结 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本 的 55% ; 瑞士 信贷 占公司 注 册资本 的 25%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 公司 占公 司注册 资本 的 20 %。 10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公司设 立了 三个 专门 机构 : 执 行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执 行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常 经 营 管 理活 动 中 的 重 要决 策 , 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负责 公 司 整 体运 营 风 险 的控 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财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本公司 下设 十 七 个部 门, 分别是 : 权益 投资 部、 固 定收益 部、 专 户投 资部、 研究部、 中 央交易 室、 战 略发 展部、 产品开 发部、 渠道 销售 部、 营销策 划部 、 客户 服务 中心、 机 构客 户 部、 风 险管 理部、 法律 合 规部、 运作 部、 信 息科 技 部、 人 力资 源及 行政 部、 财务部 。 权 益投 资部负 责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 进行 股票选 择和 组合 管理 。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债 券选择 和组 合管 理 。 专 户投 资部 负 责管 理公 司旗 下除 共同基 金外 其余 资产 组合 的日常 投资 管 理工作。研 究部 完成 对宏 观 经济、 行业 公司 及市 场的 研 究。 中 央交 易室 负责 投资 指 令的交 易。 战略发 展部 从事 公司 发展 战略研 究。 产品 开发 部负 责新产 品创 新与 开发 。 渠 道营销 部及 机构 客户部 从事 市场 开发 及销 售、 项目 管理 、 客 户服 务 等工作 。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基金投 资风 险管 理及数 量研 究工 作。 法律 合规部 负责 对公 司管 理和 基金运 作合 规性 进行 全方 位的监 察稽 核 , 并向公 司管 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供 独立 、 客观 、 公 正 的法律 监察 稽核 报告 。 运 作部负 责公 司开 放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清 算和会 计工 作 。 信息 科技 部负责 公司 的计 算机 设备 维护 、 系 统开 发 及网络 运行 和维 护。 人力 资源及 行政 部负 责公 司人 力资源 招聘 、薪 酬、 考核 及培训 等工 作 。 财务部 负责 公司 财务 管理 及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等。 11 、 人员 情况 : 截止 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我 公司 共有 员 工 165 人,其中 64% 以 上人 员具 有硕士 以上 学历 ,43% 具有 海外 工作 和 学习背 景 (含 短期国 外培 训) 。 所有 人员 在最 近三 年 内均没 有受 到 所在单 位或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罚 。 12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朱 碧艳 电话:010-5869 8918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7 13 、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 截至目 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 管理 16 只开 放式 基金 ,管 理的 总资产 超 过 600 亿元 。 旗 下管 理的 基金有 工银瑞 信 核心 价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 工 银瑞 信精选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球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QDII 基金) 、 工银 瑞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证 中央 企业 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 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全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基金) 、 工 银瑞 信双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深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樊智先 生, 毕业 于天 津大 学, 获 博士 学位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任职 于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担任高 级研 究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营销 部从 事产 品开 发工 作;2005 年 12 月至 今任 职 于风险 管理 部, 历任 业务 主管、 风险 管 理部副 总监 。2009 年 9 月 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沪 深 300 基金 和工 银瑞 信上证 央 企 ETF 基金经 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本情 况 (1) 名称 : 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2) 法定 代表 人: 项俊 波 (3) 注册 资本 :32 ,479 ,411.7 万 元人 民币 (4)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5) 专门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负责人 :张健 (6)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电 话 : 李芳 菲 电话:010 -63201510 (7) 基金 托管 部人 员情 况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 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现有 员工 130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 工程 师、律 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 成员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8 专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和 高级 技 术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8) 基金 托管 业务 情况 简 介: 截止2010 年9 月 30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80 只, 包括 富国 天源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荷银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荷银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 林 国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动 股票 型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9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景顺长城 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 三) 申 购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 (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注册资 本:700000 万元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0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 四)基 金验 资机 构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233 号 汇亚 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王鸣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王 鸣宇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从基 金认购 费 用中支 付, 不由 基金 资产 承 担。 ( 二)基 金上 市前 重要 财务 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 三)基 金资 产负 债表 深证红 利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1 年01 月 04 日 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资产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期末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32,732,245.28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4,262,324.30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500,000.00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320,451,295.7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320,451,295.72 应付证券清算款 -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1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91,824.49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58,364.88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0,000,018.00 应付交易费用 246,153.99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194,776.29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63,623.00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574,307.79 其他资产 - 负债 合计 1,170,651.15


所有 者权益:





实收基金 607,443,951.00


未分配利润 9,589,680.44


所有者权益合计 617,033,631.44 资产 合计 618,204,282.59 负债 与持有人 权益总计 618,204,282.59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当日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情况 ,包括 :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20,451,295.72 51.84 其中:股票 320,451,295.72 51.8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0,000,018.00 17.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6,994,569.58 5.98 6 其他资产 150,758,399.29 24.39 7 合计 618,204,282.59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41,708,789.20 6.76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2 C 制造业 169,544,152.52 27.48 C0 食品、饮料 23,462,140.00 3.80 C1 纺织、服装、皮毛 2,478,960.00 0.4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3,541,440.00 0.57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5,909,348.00 2.58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77,121,420.17 12.50 C7 机械、设备、仪表 47,030,844.35 7.62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10,082,744.00 1.63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7,438,805.00 1.21 G 信息技术业 24,552,930.00 3.9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8,325,750.00 1.35 J 房地产业 57,998,341.00 9.40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799,784.00 0.13 合计 320,451,295.72 51.93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三)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明细 ; 指 数基 金若 兼具积 极投 资和指 数投 资的 ,应 分别 按积极 投资 和指 数投 资列 示前五 名股 票明 细。 1、指 数投 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4,997,800 43,980,640.00 7.13 2 000983 西山煤 电 884,000 24,513,320.00 3.97 3 000063 中兴通 讯 762,200 20,731,840.00 3.36 4 000527 美的电 器 987,763 17,236,464.35 2.79 5 000568 泸州老 窖 396,000 16,129,080.00 2.61 6 000792 盐湖钾 肥 239,960 15,909,348.00 2.58 7 000060 中金岭 南 592,000 13,722,560.00 2.22 8 000630 铜陵有 色 347,400 12,179,844.00 1.97 9 000039 中集集 团 500,000 11,520,000.00 1.87 10 000012 南


玻A 508,000 10,175,240.00 1.65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3 2 、积 极投 资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积 极投资 部分 。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五)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券 明细 。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六)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 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 本期未 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194,776.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623.0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0,758,399.29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股票 投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无 积极 投资。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 。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4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 以下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 知 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以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 二)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 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申 购赎 回价 格的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 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 用的支 付、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过程 中的 组合证 券交 割 、 现金 替代 和现金 差额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 、 基 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将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 将 及时 核对确 认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将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十 二、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5





自2011 年01 月 11 日起,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开放 时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在 此时 间之 外不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 易时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 日、 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 二)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 者应 当在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目前,基 金申购 、赎回 代办 证券公司(一级 交易商)包括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为 50 万份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其进 行更 改, 并在 更改前 至 少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四) 申购 赎回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深 交 所《业 务细 则》 的规 定。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必须 按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规定 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开 放时 间提 出 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备足 相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 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6 则 申 购 申 请 失败 。 如 投 资者 持 有 的 符 合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不 足 或 未能 根 据 要 求准 备 足 额 的现 金,或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对 价,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 申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组合证 券 的清算 交收 以 及 基金 份额 、现金 替代 等的 清算 ,在 T+1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现 金替代 等的 交 收以及 现金 差额 的清 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申 购赎回 代理 券 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清算 交收 时发 现不 能正 常履约 的情 形 , 则依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登 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处理 。 登记结 算 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 据申购赎 回清 单和投 资者 申购、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申购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 赎回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2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 金管 理人编制 。T 日的申 购赎 回清单在 当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开 市 前公告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 遇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申 购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 格式 见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3 、投资 者在申 购或赎 回基 金份额时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可按 照不 超过申 购或 赎回份 额 0.5% 的 标准 收取 佣金 ,其 中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 T 日预 估现 金差 额、T-1 日 现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他 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回 清单 将公 告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7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采用现 金替 代是 为了 在相 关成份 股停 牌等 情况 下便 利投资 者的 申购 、 提高 基金 运作的 效 率, 基 金管 理人 在制 定具 体的现 金替 代方 法时 遵循 公平及 公开 的原 则,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为出 发点 ,并 进行 及时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 标志 为“禁止 ” )、 可以 现金 替代 ( 标 志为“ 允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代 (标 志为 “必须 ” )。 禁止现 金替 代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 申购 基金份额时, 允 许 使用 现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成 份证 券 的 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为 替代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指 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在申 购时买 入 的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额 =替 代证券 数量 ×该证券 经除 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 价×(1 +现 金替 代保证 金 率) 对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易 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格 加上 相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购 赎回 清 单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保 证金率 ,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保证 金率 ,并 据此 收 取 替代金 额 。 在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2 个 交易 日 ( 简称 为 T+2 日 ) 内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 收到的 替代金 额买入 被替 代的部 分证券 。T+2 日日 终,若 已购入 全部被 替代 的证券 ,则以 替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购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与 交易 费用 ) 的 差额 , 确 定基 金应 退 还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项 ;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加上 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8 特例情 况: 若自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 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的 部 分 被 替代 证 券 价 值 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 还 投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款 项。 T+2 日后 第 1 个工 作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 交易 日) ,基 金管理 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数 据发送 给登 记结 算机 构 , 登 记结算 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 多退少 补资 金 的清算 ;T +2 日后 第 2 个 工作日(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 交易 日),登 记结 算 机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 补资金 的交 收。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 ?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 T 1 - T i % 1 ? ? ? ? ? n i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n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将 被剔 除, 或基 金管理 人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 公告替 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即 “固 定替代 金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该证 券的数 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 整的 T-1 日 收盘 价。 4 、预 估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差额 是指由 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估 现金 差额=T-1 日最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用现金替 代的 固定替 代金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的 前收 盘价乘 积之 和+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禁止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 的前 收盘 价乘 积之 和) 其 中,T 日 经除 权调 整的 前 收盘价 由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另外, 若 T 日为 基 金分红 除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19 息日,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需扣 减相 应的收 益分 配 数额。 预估 现金 差额 的数 值可能 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 与 T 日 收盘 价相 乘之和 )。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者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0-12-24 基金名 称


深红利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159905 标的指 数代 码 399324 2010 年12 月 23 日 信息 内 容


现金差 额( 单位:元)


¥-1,259.60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元)


¥505,030.4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元)


¥1.0101 2010 年12 月 24 日 信息 内 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单位: 元)


¥-3,837.60 可以 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最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500,00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分 红金 额(单 位: 元) 0.00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志 可以现 金替 代保 证金率 固定替 代 金额


000002 万


科A 7900 允许 10%


000012 南


玻A 800 允许 10%


000021 长城开 发 500 允许 10%


000022 深赤湾 A 100 允许 10%


000027 深圳能 源 600 允许 10%


000039 中集集 团 800 允许 10%


000060 中金岭 南 900 允许 10%


000063 中兴通 讯 1200 允许 10%


000088 盐 田 港 400 允许 10%


000089 深圳机 场 500 允许 10%


000402 金 融 街 2200 允许 10%


000488 晨鸣纸 业 800 允许 10%


000511 银基发 展 600 允许 10%


000527 美的电 器 1600 允许 10%


000528 柳





工 400 允许 10%


000539 粤电力 A 600 允许 10%


000541 佛山照 明 500 允许 10%


000550 江铃汽 车 200 允许 10%


000559 万向钱 潮 600 允许 10%


000568 泸州老 窖 600 允许 10%


000630 铜陵有 色 500 允许 10%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1 000652 泰达股 份


必须


1556.000 000667 名流置 业 1600 允许 10%


000690 宝新能 源 1100 允许 10%


000709 河北钢 铁 3000 允许 10%


000726 鲁


泰A 400 允许 10%


000778 新兴铸 管 900 允许 10%


000792 盐湖钾 肥 400 允许 10%


000800 一汽轿 车 700 允许 10%


000807 云铝股 份 500 允许 10%


000825 太钢不 锈 1900 允许 10%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10%


000895 双汇发 展 100 允许 10%


000898 鞍钢股 份 1300 允许 10%


000900 现代投 资 300 允许 10%


000933 神火股 份 500 允许 10%


000937 冀中能 源 300 允许 10%


000959 首钢股 份


必须


442.000 000983 西山煤 电 1400 允许 10%


002142 宁波银 行 1000 允许 10%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接受 申购 、赎 回; 2 、 因 特殊 原因 (如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决 定临 时停 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未 公 布申购 赎回 清单 ; 4 、根 据基 金合 同、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的 约定 暂停 申购 、赎回 ; 5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6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赎 回; 7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2 由于技 术系 统设 置原 因,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时 暂停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时 公告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额 兑付 。 在 暂停 申购 、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九)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进 行申 购。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 赎 回方 式, 并于 新的 申购、 赎回 方式开 始执 行前 的至 少三 个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根据投 资需 要 (如变 更标 的指数 ) 或为 提高交 易 便 利, 基金 管理 人可向 登记 结算机 构 申 请办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记 。 基 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 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折算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的 对应 关系参 见届 时 的公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定 期更新 。 对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保 留 到整数 位(小 数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计 入基金 财产) ,由此 产生的 误差归 入基 金资产 。基金 份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 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其具 体事 宜进 行必 要公告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服 务 , 双 方需 签订 书面 委托代 理 协议,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等 其他业 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与 解冻 等业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三 、 备查文 件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 深 证红 利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 议》及 附加 协议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3 (四)《 深 证红 利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五)《 深 证红 利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六) 法律 意见 书 (七)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七)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八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01 月 06 日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4 附件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5 6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登记结算 机构 的相关 交易 及业务 规 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4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5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 决定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 理费 之外的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7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当事 人的 利 益; 8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 9 )自行 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或选 择、 更换登 记结 算机构, 并对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2)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4)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6 15)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资 ;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它法 律文 件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5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由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价 格以 及申购、 赎回 对价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 按规 定受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交 付投 资者申 购之 基金份 额 或 赎回之 对价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7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6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 法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7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8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交 付赎回对 价; 16 ) 按照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履行 其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29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3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 代表 共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出 席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其持 有的 享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决 票数 为 , 在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 联 接基 金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该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 数,下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0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3)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4)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6)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人 、交 易所和 登记 结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 交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的 规则 ; (7)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 情形的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1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2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终止 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② 亲自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出具 的身份 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授 权委 托证 明等 文件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及 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登 记 结算 机 构 记 录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3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证明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4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构和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加 收取 和 统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5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8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 决 结果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6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关于 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的第(1)-(9) 项 召开 事 由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0) 、 (11)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 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3 ) 当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同期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上 时 , 可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行收 益分 配。 在符 合上 述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5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不须 以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 有可 能低 于面 值; 6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 定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 益评 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 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标 的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为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与基 金份 额 折算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此计 算截 至收益 评价 日基 金超 过标 的 指数 的超 额收 益率 , 即超 额收益 率 =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 的指 数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当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7 2 ) 计算 截至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的 可分 配收 益, 并根据 前述 原则 确定 收益 分配比 例 。 3 )每基 金份额 的应分 配收 益为上述 基金 的可分 配收 益乘以收 益分 配比例 ,计 算基金 收 益分配 金额 ,然 后除 以基 金收益 评价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保留 小数 点后 4 位,第 5 位舍去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4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对 相关 数据 进行 复核 ,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3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的 其他 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 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10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按照 合理 价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8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年费 率 ÷ 当年 天数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供 应商签 订 的相应 指数 许可 协议 的规 定,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年费 率 为0.03%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计 提 , 按 季支付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与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签订 的相应 指数 许可 协议 的规 定,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 收取下 限为 每 季 ( 自然 季度 ) 人 民 币50,000 元 , 当季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不 足50,000 元的 , 按照 50,000 元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将上 季度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39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6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力 争实 现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相 一致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 2 、投 资理 念 运用指 数化 投资 , 跟 踪深 证红利 股票 指数 , 有 望在 有效分 散风 险的 基础 上, 以低成 本 和 较低的 风险 获得 良好 长期 投资回 报。 3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 备 选成 份股 票 、 一 级市 场新 发股 票、 债券、 权证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中 , 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及备 选成 份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即 按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票 的构成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应 调整 。 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备 选成 份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在一般 情形 下 , 本 基 金 将根 据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的 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股 票资 产投资 组 合,但 在特 殊情 况下 ,本 基金可 以选 择其 它证 券或 证券组 合对 标的 指数 中的 股票加 以替 换 ,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情形 : (1 ) 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严 重不 足; (3 ) 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票长 期停 牌; (4) 其它 合理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对标 的指 数的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40 跟踪构 成严 重制 约 等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 是: 力争使 得基 金日 收益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日收 益率 偏离 度的 年度 平均值 不超 过0.1%, 偏离 度年化 标准 差不 超过2%。 5 、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遵守 下列 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4 )如果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股票 指数期货 及其 它金融 衍生 工具时 , 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6、 禁止 行为 依照 《 基金 法》 及 《运 作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41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42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43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2、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公告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44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暨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45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部 门两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办公 场所 查阅 。 基 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