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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行业(160314)

华夏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


5-i 华 夏 行业 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0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i 重 要提 示 华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兴安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 依 据 中国证 监会2007 年11 月13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314 号文 核准 的兴 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兴安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 存续期 限、 终 止上 市 、 调 整投资 目标 、 范围 和 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 并更 名为 “ 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自2007 年11 月22 日 起, 由 《兴 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成 的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等。 本基 金 是 股 票基金 ,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 债券 基金 和混 合基金 , 属 于高 风险、 高收 益的品 种。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 者申 购基 金时 , 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0 年11 月22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为2010 年9月30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5 七、基 金的 存续 ......................................................................................................................................... 45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45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6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7 十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与质 押等 业务 ..................................................................... 57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7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65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6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6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二十、 风险 揭示 ......................................................................................................................................... 7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8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9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1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01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一、绪言 《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 《 华 夏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本基 金由兴 安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 兴安基 金 : 指兴安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 基金合 同: 指 《 华夏 行业 精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本 基金 合同 由 《 兴安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及其定 期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 《 华夏 行业 精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集 中 申 购期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 华夏 行业 精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本托管 协议 由 《 兴安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其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其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第 九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 并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业务规 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 基金业务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 实施细 则》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 实施细 则》 及代 销机 构业 务 规则等 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则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十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兴安基金由 封 闭式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调 整 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 目标、范围和策 略,修订 基 金 合 同 , 并 更 名 为 “ 华 夏 行 业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等一 系列 事项 的统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起 始日,本基金合 同自兴安 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上市之 日 起生效 , 原 《兴 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自同 一 日起失 效 。 存续期 : 指自《 兴安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至《华夏 行 业 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且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 不 定 期 期 限。 集中申 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仅开 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 段时间, 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 不包 括交 易 ) 的统称 。 场内销 售: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的基 金销 售业 务 。 场外销 售: 指不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各销 售机构柜 台 系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其 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 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 单 位。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简称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简称 “ 基金账 户 ” ) , 投资 者通 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交易、 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 有 深圳证 券账 户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 者以深圳证券账 户为基础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投资者办 理场 外申购、 赎 回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证券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基金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又 简称 为 TA 系统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投资 者将托管在某场 内代销机 构 (或营业网点 ) 的基金 份 额转托 管到 其他 场内 代销 机构 ( 或其 他营 业网 点 ) , 或将托 管 在基金 管理人或某场外 代销机构 的基 金份额转托 管到其他 场 外代销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投资 者将托管在某场 内代销机 构的基金份额转 托管到基 金 管理人 或某场外代销机 构,或将 托管在基金管理 人或某场 外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到某 场内 代销 机构 的行 为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的开 放时间受 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 不 包括 T 日 ) 第 n 个 工作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3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联 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0%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 国中 信 集 团 公司董 事、 总 经理 助理, 中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信 资 本 市场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信证 券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中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 理、 董事, 北京 华远 经济 建设公 司副 总经 理 , 加 拿 大枫叶 银行 证券 公司 部门 副经理 , 华夏 证券 公 司 发行部 副总 经理 ,南 方证 券公司 副总 裁等 职务 。 范勇宏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博 士。 曾任 华夏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华北业 务总 监 、 华 夏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东四营 业部 总经 理、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干 部。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 王连洲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已 退休。 中国 《 证券法 》 、 《 信托 法》 、 《 基 金法》 三部 重要 民 商法律 起草 工作 的主 要组 织者和 参与 者。 曾在 全国 人 大财经 委员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总 行印 制管 理 局 工作。 龙 涛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 士。 现任 海问 投资 咨询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 中 央 财经大 学会 计系 副 教授。 曾在 毕马 威国 际会 计纽约 分部 从事 审计 和财 务分析 工作 。 涂建先 生: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任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 曾 任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 委员会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资产 管理 中心 主任 。 滕天鸣 先生 :执 行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和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等。 王亚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 现 任华 夏大 盘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夏策 略精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方瑞枝 女 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周伟明 先生: 监事, 硕士 。 现 任西 南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研 究发 展中 心高 级研 究员 、 市 场研 究 部 经理、 副总 经理 。曾 任江 苏联合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研究发 展部 研究 员、 上海 分部经 理。 张鸣溪 先生: 监事, 学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 执业会 员 。 曾 任北 京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 银行部 执行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华夏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并 购业 务管 理部 常务 副总经 理、 计划 财 务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经 理,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注 册会 计师 。 瞿颖女 士: 监 事, 硕 士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员 。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稽核部 总经理 助理 。曾 就职 于安 永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泰 康人寿 保险 公司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罗泽萍女士,经济学硕士 。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04 年加入华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 兴 华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5 年 4 月 12 日至 2007 年 2 月 14 日期 间 ) 、 兴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 2 月 14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1 日 期间 ) 。 现担任 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2007 年 11 月 22 日起 任职 ) 。 兴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理 :2007 年 2 月 14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1 日 期间, 罗泽 萍女 士 担任基 金经 理;2006 年 5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1 日期间 ,刘 文动 先生 担 任基金 经理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06 年 5 月 24 日 期间 ,蒋 征先 生 担 任基金 经理 ;2005 年 8 月 13 日至 2006 年 2 月 15 日 期间 , 张 益驰 先生 担 任基金 经理 ;2004 年 9 月 16 日至 2005 年 8 月 13 日 期间, 程海 泳先 生 担 任基金 经理 ;2001 年 11 月 6 日至 2004 年 9 月 16 日期间 , 王 志华 先生 担任 基金经 理;2000 年 7 月 20 日至 2001 年 11 月 6 日 期间, 邹翔 先生 担任 基金 经理。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3、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 资 )成 员 范勇宏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王亚伟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 夏 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文动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 华 夏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 、 华 夏优 势增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程海泳 先生: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总经 理 、 国 际 投资总 监 , 华夏 复 兴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巩怀志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华 夏优 势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 郭树强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总监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 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 利 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 立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防 火墙 原 则和 成 本 收 益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 整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 部 控制体 系由 一系 列业 务管 理制度 及相 应的 业 务 处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操 作控 制、 信息 沟通 、内部 稽核 等要 素。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 文 化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 公 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 早 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 前有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 会下 设资 格审 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 会 、 审 计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 其中审 计委 员会 负责 评 价与完 善公 司内 部控 制体 系。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等专 业 委 员 会 。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 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 合 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 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结构 。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 和 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 职 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 布了《员工 合规 行为守 则》 ,并 进行 持续 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 于 不 可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 或减少 相关 业务 ; 对 于可 控风险 , 风 险评 估 的 目 的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 估还包 括各 业务 部门 对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 风 险进行 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中 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险 控制 制度 。 3、操 作控 制 公司对 投资 、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 上,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格 的检 查、 复 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 岗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置 , 相 互检 查 、 相 互制约 。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例 , 在 债 券 基 金投资 方面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负 责制 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久 期和 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 决 策 委员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 负 责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进行具 体的 证券 选择 、 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并 下 达投资 指令 ,交 易管 理部 交易员 负责 交易 执行 。 ② 投资 决策 权限 控制 。 基 金经理 对单 只证 券投 资超 过一定 比例 的, 须提 交书 面报告 , 经 投 资 总 监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视 投资比 例而 定 ) 批准 后才 能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交易 管理 部对有 问题 的交 易指 令进 行预警 , 并 在投 资组 合中 各类资 产的 投 资 比 例将达 到法 规和 公司 规定 的比例 限制 时进 行预 警。 有问题 的交 易指 令包 括有 操纵股 价嫌 疑、 有 与 市 场特定 价位 委托 单大 量对 倒嫌疑 的交 易指 令等 , 交 易管理 部发 现该 类指 令时 , 向投 资总 监和 监 察 稽 核部门 及时 提出 警示 , 基 金经理 须及 时向 投资 总监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说明 情况 , 投资 总监 和监 察 稽 核 部门判 断是 否违 规及 是否 停止交 易。 对投 资比 例的 预 警是通 过交 易系 统设 置各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的 预 警线, 在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的 某一 数值 时, 系统 自动预 警, 交易 管理 部及 时向基 金经 理反 馈 预 警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情况。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 据法 律 、 法规和 公司 规定 的禁 止 行为 , 制 定证 券投 资限 制 表, 包括 受限 制的 证券和受限制 的行为 (如 反向交易、对敲和单 只证 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 ) 。基 金经理构建组合时 不 能突破 这些 限制 , 同 时交 易管理 部对 此进 行监 控, 通过预 先的 设定 , 交 易系 统能对 这些 情况 进 行 自 动提示 和限 制。 ⑤ 一致 性控 制。 对基 金经 理下达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 交易员 输入 交易 系统 的交 易指令 和基 金 会 计 成交回 报进 行一 致性 复核 ,确保 交易 指令 得到 准确 执行。 ⑥ 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 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 制) 。交 易管理部本身 同时 受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及 监察稽核的三重监 控 :投 资总监监控交易指 令 的正确 执行 和交 易管 理部 监控职 能的 有效 发挥 ; 基 金经理 监控 交易 指令 的正 确执行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监控有 问题 的交 易。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业务的 相互 核 查 监督制 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 硬件的 维护 、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 制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训 制度、 考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 力 资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的法 律监 察部门 , 负 责公 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括 违规 行 为 的 调查程 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员 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恐 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 体 系 外, 公司 还制 定了 《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 确 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 反洗钱 义务 。 4、信 息与 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稽 核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内部 稽核 人 员定期 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 理 性、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 督公司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并提 出相 应的 修改意 见。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先 生批准 ,中 国银 行正 式成 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 先 后 行使中 央银 行、 国 际汇 兑 银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 职能 , 坚持以 服务 大众 、 振兴 民族金 融业 为己 任 , 稳 健经营, 锐意 进取, 各项 业务取 得了 长足 发展 。 新 中国成 立后 , 中国 银行 成 为国家 外汇 外贸 专业 银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 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 展 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 重 大贡献。1994 年,中国银 行改为国有独资商 业 银行。2003 年, 中国 银行 开始股 份制 改造 。2004 年 8 月,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挂 牌成 立。2006 年 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所 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成功挂 牌上 市, 成为 首家 在内地 和香 港发 行 上 市的中 国商 业银 行。 中 国 银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 化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 中 国内地 、 香港 、 澳门 及 29 个国家为 客户 提供全面 的金融服务。主要经 营商 业银行业务,包括公 司金 融业务、个人金融 业 务和金 融市 场业 务, 并通 过全资 附属 机构 中银 国际 控股集 团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 过全 资子 公 司 中 银集团 保险 有限 公司 及其 附属和 联营 公司 经营 保险 业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基 金 管理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银 集团 投资 有限 公司 从事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 业务, 通过 中银 航 空 租 赁私人 有限 公司 经营 飞机 租赁业 务。 按核 心资 本计 算, 2009 年中 国银 行在 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 “ 世 界 1000 家 大银 行 ” 排名 中 列第十 一位 。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稳健 经营 的理 念, 客 户至 上 的 宗 旨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树立 了卓 越的 品牌形 象, 中国 银 行 被 The Banker (英 国《 银行 家》 ) 评为 “2009 年 中国 年度银 行 ” ,被 Euromoney ( 《欧洲货币》 )评 为 “2009 年 度最 佳私 人银 行 ”,被 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融 》 ) 评为 “2009 年 度 中国最 佳外 汇交 易 银行 ”,被 Trade Finance ( 《贸易 金融》 ) 评 选为 “中 国本土 最佳 贸易 服务 银行 ”,被 The Asset ( 《 财 资》 ) 评为 “ 中 国最 佳贸 易 融资银 行 ” ,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 中国最 佳私 人银 行、 中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 行、 中国最 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 。 面对 新的 历史 机遇 , 中 国银行 将坚 持可 持 续 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肖钢先 生, 自 2004 年 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自 2003 年 3 月 起任 中国银 行董 事长、 党委 书 记、 行长 , 自 1996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行长 助理 , 期 间曾 兼任 中 国 人民银 行计 划资 金司 司长 、货币 政策 司司 长、 广东 省分行 行长 及国 家外 汇管 理局广 东省 分局 局 长 。 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政策 研 究室 副主 任、 主任 、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总 裁、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等 职 。 肖先生 出生 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 毕业 于湖 南财 经学院 ,1996 年 获得 中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 士学 位。 李礼辉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党委 副 书记 、 行 长 。 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 担任 海南省 副省 长。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副 行长 。 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 、 新 加坡 代表处 首席代 表 、 福 建省 分 行 副行长 等职 。 李 先生 出生 于 1952 年 5 月,1977 年 毕 业于厦 门大 学经 济系 财政 金融专 业,1999 年获 得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金融学 专业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和经 济学 博士 学位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李早航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2000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银 行并自 此担 任中 国银 行副 行长。 于 1980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 曾 工作 于多 个岗位 , 先 后担 任分 行行 长、 总 行多 个部 门的 总经 理及副 行长 。1978 年 毕业 于南京 信息 工程 大学 。 2002 年 6 月起 担任 中银 香 港控股 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经 理 。 自 2005 年 9 月起 任 中 国银 行天津 市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 历任 中 国 银行深 圳市 分行 沙头 角支 行行长 、 深 圳市 分行 信贷 经营处 处长 、 公 司业 务处 处长、 深圳 市分 行 行 长 助理、 党委 委员 等职 。董 先生出 生 于 1962 年 11 月 ,获得 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设 置及员 工情 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根 据不 断 丰 富和发 展的 托管 对象 和托 管服务 种类 , 中 国银 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 基 金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覆 盖集合 类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 品、 投资 分析及 监督 服务 、 风 险 管理与 内控 、 核算 估值 、 信息技 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 收等各 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 另 外, 中 国银 行在 北京 市分 行、 上 海市 分行 、 深 圳市 分行、 广东 省分 行、 江苏 省分行 等重 点分 行 已 开 展托管 业务 。 (四)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 6 月末 ,中 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势 混 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 周期混 合 、 大 成蓝筹 稳健 混合 、 大 成优 选封闭 、 大 成景宏 封闭 、 工银大 盘 蓝筹股 票、 工银 核心 价值 股票、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 、 国泰 金鹿 保本 混合 、 国 泰金鹏 蓝筹 混合 、 国 泰 区位优 势 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增 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 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 精选贰 号混 合、 海 富 通 收益增 长混 合、 海富 通中 证 100 指数 (LOF ) 、华宝 兴业大 盘精 选股 票、 华宝 兴业动 力组 合股 票 、 华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华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 精选混 合、 华夏 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 混 合 、 华夏行 业股 票(LOF)、 嘉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实 成长 收 益混合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 业混合 、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LOF)、 嘉实 货币 、 嘉实稳 健混 合 、 嘉 实研 究 精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混 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 混合、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 实价值 优势 股票 型、 金鹰 成份优 选股 票、 金鹰 行业 优势股 票 、 银河 成 长 股 票、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混 合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债 券、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 易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易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接、 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 华优 势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 银 华领 先 策 略 股票 、 景 顺长 城动力 平衡 混合 、 景 顺长 城优选 股票 、 景 顺长 城货 币、 景顺 长 城鼎益 股票(LOF)、泰 信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 信优 质生活 股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 商先 锋混 合 、 泰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达宏利 精选 股票、 泰达 宏 利集利 债券、 泰达 宏利 中 证财富 大 盘 指数 、 华泰 柏 瑞盛世 中国 股票 、 华泰 柏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 柏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 柏瑞货 币 、 华 泰柏 瑞量 化 现行股 票型 、 南方 高增 长股票(LOF)、国富 潜力 组合股 票、 国富 强化 收益 债券、 国富 成长 动力 股票 、宝盈 核心 优势 混 合 、 招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 方 核心动 力股 票、 华 安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 摩根 士丹 利 华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 德 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工 银全 球 股票(QDII) 、 嘉 实 海外 中 国股 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等 8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 盖了股 票型 、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市场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和理 财品 种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 的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 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 (五)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人 员 核 准资格 管理 。中 国银 行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以 及监 管部 门 的 监管要 求 ,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逐 步完 善了 包括 托管 业务授 权管 理制 度 、 业务操 作规 程、 员工 职业 道德规 范、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 工作环 节 ; 在 敏感 部位 建 立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 安 装了 录音 监听 系统 , 以 保证 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建立了 有效 核对 和监 控制 度、 应 急制 度和 稽查 制度,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 托 管资产 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全 ;制 定了 内部 信息 管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 信息披 露规 定和 要 求 , 及时准 确地 披露 相关 信息 。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六)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田 耕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滕涛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 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0755-82090817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电话:010-65557035/65557066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 :朱 庆玲 、 刘 新安 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徐 伟、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法 兰克 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刘玲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1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1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甲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 甲4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 联系人 :李 群 网址:www.cmbc.com.cn (13)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6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翟 鸿祥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陈 宇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霍 兆龙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9999 (1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 东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服 电话 :96528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7)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达洋 客户服 务 电 话:95105665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吴 军阳 网址 :www.czbank.com (18)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办公地 址 :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 电 话:0769-96228 (19)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508 (20)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佳 网址:http://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2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潘 鸿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韩 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88 、400-888-8666 (23)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2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 国际 信托 大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2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19 、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营 业网 点 (2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2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2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0)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10 、24、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10、24、25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 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400-888-8555 (3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3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号标 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99号 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419393 转1098 (3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6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3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22-25层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22-25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客户服 务电 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 :杨 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36)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1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11 号 万凯 庭院 商 务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 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3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38)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 号广东 电信 广场36-37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37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 :罗 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777、安 徽地 区:96888 (4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8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 :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4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4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 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44)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 崔 海涛 电话:010-66555835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29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黄 英 网址 :www.dxzq.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5号 中商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路5号 中商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 :400-800-8899 (4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48)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侨 国际 大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13857135668 传真:0571-87782011 联系人 :邢 铁英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4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 :匡 婷 网址:www.cc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5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 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51)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5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潘 锴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53)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号 办公地 址 :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5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55)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 :戴 荻 网址:www.xsdzq.cn (56)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13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青年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苏 妮 网址:www.dtsbc.com.cn (5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58)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 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7777 (5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60)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61)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4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 :覃 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100、广 西:96100 (62)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63)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6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经 三路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经 三路15 号广 汇国 贸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5 (6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100007 )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6)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400-888-8588 (67)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68)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楼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6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69)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 :王 京红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7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建 设路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甲43号 金运 大厦B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电话:010-62294608-6240 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 :李 茂俊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294600 (71)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 :吴 阳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7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7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73)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74)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36号 证券 大厦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金 春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7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8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76)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 平路96 号二 层202-203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 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 :骆 扬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客户 服务 电话 (77)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号城 建大 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罗 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78)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39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79)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 :www.gf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80)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8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0 (8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5 号 深业 大厦25 层2512 、251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电话:021-64339000-826、021-64374864 传真:021-64374864 联系人 :杨 小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83)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 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752 、010-58328725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谢 亚凡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84)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华 三路 交界 处深 圳国 际商会 中心48-5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至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 人 :刘 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85)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B 座1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B 座15 层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1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 良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刘 军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943750 (86)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 :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87)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8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89)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9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联系人 : 楼 斯佳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91)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92)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9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梁 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94)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zse.cn )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及 时公 告 。 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2-23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系 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 电 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 杨科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 单峰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兴安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2007 年 10 月 25 日 ,兴 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大会 讨论 通 过 了兴安 基金 转型 议案 , 内 容包 括 兴安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调整 存续 期限 , 终 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 围和策 略以 及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11 月 13 日证 监 基金字[2007]314 号 文核 准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依据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管理 人 向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申请 提前 终止 兴安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 并获 得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深证 复[2007]56 号 《 关于 同意 兴 安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 并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的批复 》的 同意 。 自 2007 年 11 月 22 日兴 安 基 金终止 上市 之日, 由原 《 兴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 的 《华 夏行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生效 , 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 存 续期 限调 整 为不定 期 , 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和 策略 调整 ,同 时基金 更名 为 “ 华夏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七、基金的存续 (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兴安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取得 终止 上市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并 进行 基金 份额 更 名以及 必要 的信 息 变 更之后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提 供的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登记 。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基 金。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3、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11 月 13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314 号 文批 准, 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向 全社 会开放 集中 申购 ,基 金集 中申购 工作 于 2007 年 12 月 13 日结 束。 根据 《 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集中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的 相关 规定 , 本次集 中申 购期 申购 申请 全部确 认后 本基 金资 产总 规模未 超 过 150 亿元 , 集 中 申购期 内所 有有 效 申 购申请 全部 予以 确认 。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 363,538 户 ,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本 次集中 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 计 12,424,077,400.57 份, 已分 别计 入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 即 本 基金 集中申 购验 资完 成日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兴安 基 金进行 了基 金份 额折 算。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确认 , 基 金份 额 折算基 准日 折 算 前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1,823,143,906.76 元, 原基 金兴 安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 3.646287813 的 折算 比例 进行 折算,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为 1,823,143,906 份。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登 记结 算机构 提出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申请 , 登记 结算 机 构已 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进 行了 基金 份额 的 变更登 记。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一)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具备下列上市 条件,经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于 2008 年 1 月 14 日起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 交易 代 码:160314 ) 1、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低于 2 亿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 3、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二)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7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 三)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停 基金 的 上 市 交易: 1、基 金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 一) 款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基 金违 反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 上市 。 3、基 金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暂 停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发布 基金 暂停 上市 公告。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核准 后可 恢复 本基 金上 市,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发布 基金 恢复 上市 公告 。 ( 四)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的 上 市 交易: 1、基 金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的 。 2、基 金合 同终 止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发布 基金 终止 上市 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 和 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场内 代 销 机 构为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 资者还 可使 用开 放 式 基金账 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构 、场 外代 销机 构柜台 系统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 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 场 所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司 、杭 州分 公 司 , 设在北 京、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心 以及 网上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 传真:010-684585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崇 文区 广渠 门内大 街幸 福家园 4 号楼 一层(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49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路 甲 35 号 (100089 ) 电话:010-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68460232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上 海 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 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0 (15) 广州 天 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6) 网上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申购 及赎 回等 业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易 网址 :www.ChinaAMC.com 。 2、场外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中 “ ( 一)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zse.cn )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 金 在 开放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 场 外申 购 、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销售机 构约 定 ,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等业 务。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1 月 14 日上 市交 易并 开放 日常 赎回业 务 ,2009 年 1 月 14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购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基 金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 ,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 束 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办理 场内 、场 外 申购时 , 每 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00 元 (含 申 购费, 定期 定额 不受此 限制 ) 。 2、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 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 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 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 调整 必须 提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 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 则,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基金 管理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 、登 记结算机构最迟须于 受理 申购、赎回申请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 投 资 者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将基金赎回款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 经销 售机 构划 往投资 者银行 账户 , 赎回 款项在 自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请 之日 起不 超 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 和 有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2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 人 承担,用于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 用 。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 费,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 如下 : 申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前端申 购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元 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 以下 0.8%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率 为 0.5% 。 其中 , 须 依法扣 除所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 费 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或计算方式 。 费率或 计算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 金 促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经相 关销 售机 构 同意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 前端 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3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 应 的 申购资 金将 返回 给投 资者 。 对于 办理 场外 申购 的投 资者,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或 收益 归入 基金 资产。 例 一: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1.200元, 若三 笔场内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内申 购份额(E=C/1.200 ) 821


823,451


4,133,597


若场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场内 申 购份 额 (D=C/1.200 ) 8,332,500


例 二: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元, 若三 笔场外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场外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场外申 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三: 假定某 投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该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50元, 则其 获得的 净赎回 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 基 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 销。 2、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 登 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 相 应 的登记 结算 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 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为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 期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 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5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价 格,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媒体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告 。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形 。 (5)因基金收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 某 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 原 因,使基金管理 人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 、 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 金 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 增 加,或使得基金 管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 能 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损害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 。 (8)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的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全部 或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的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 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 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 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 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 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关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提供本 基金 与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冻结与质 押等 业务 ( 一) 本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原 则。 投资 者通 过证券 经营 机构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购 或 交 易买入 的基 金份 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系统, 以 投 资 者证券 账户 记载 , 托管 在 证券经 营机 构处 ; 投资 者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机 构 及场 外代 销机 构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登记 在基 金登 记系统 , 以 投资 者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记载 ,托 管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或场 外代销 机构 处。 投资者 可将 登记 在深 圳证 券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不同 会员 单位、 或同 一 会 员 单位的 不同 营业 部之 间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 也 可将 登记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内 的基金 份额 ,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机 构 或 不同 场外 代销机 构之 间办 理系 统内 转托管 。 投资者还可将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跨系统 转托管 。 ( 二)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 理基 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 冻 结 与解冻 、 质押 等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经 济发 展趋 势和 市场 运行特 征, 以行 业投 资价 值 评估为 导向 , 充 分利 用行 业 周期轮 动现 象, 挖掘在 经济 发展 以及 市场 运行的 不同 阶段 所蕴 含的 行业投 资机 会, 并精 选优 势 行业内 的优 质个 股 进 行投资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权 证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60% ~9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3% ;债 券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40%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范 围 为 0~20% ;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理念 国际经 验表 明, 受 经济 周 期影响, 产业 发展 存在 周 期轮动 现象 。 一般 来说 , 在经济 周期 的不 同 阶段, 不同 行业 受影 响的 程度往 往存 在差 异, 某些 特定行 业能 够在 经济 周期 的特定 阶段 获得 更 好 地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8 表现, 从 而形 成阶 段性 的 优势行 业。 因 此 , 借 鉴国 际产业 周期 轮动 规律 , 并 结合对 我国 经济 周期 不 同阶段 产业 发展 特征 的考 察, 有 助于 把握 我国 经济 周期的 阶段 特征 及其 对应 的优势 行业 , 从 而 实 现 对行业 景气 度和 行业 成长 前景的 前瞻 性认 识和 挖掘 , 充分分 享行 业景 气度 提高 和业绩 成长 所带 来 的 价值增 值收 益。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采 用 “ 自上而 下 ” 的多 因素 分析 决策支 持系 统, 综合 定性 分 析和定 量分 析 手 段, 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策形 势、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综合 分析 , 主 动判 断市 场时机 , 进 行积 极 的 资 产配置 , 合 理确 定基 金在 股票、 债券 等各 类 资 产类 别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 各类资 产风 险收 益 特 征 的相对 变化 , 适 时动 态地 调整股 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以最 大限度 地降 低投 资 组 合 的风险 、提 高收 益。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遵循 行业 间优 化配 置和行 业内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股 票投 资策 略, 其中 行 业间优 化配 置 以 宏观经 济周 期分 析为 基础 , 重点 关注 特定 经济 周期 阶段下 的优 势行 业; 行业 内个股 精选 着重 考 察 个 股的行 业发 展获 益程 度, 重点关 注行 业内 的优 势个 股。 本 基金 将对 行业 和个 股投资 价值 进行 持 续 评 估,以 准确 把握 优势 行业 及优势 个股 的变 化趋 势, 并据此 对组 合的 行业 和个 股配置 进行 及 时 调 整 。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从 定性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两个 角度 进行考 察, 依据 行业 周期 轮 动特征 以及 行 业 相对投 资价 值评 估结 果, 精 选行业 景气 度趋 于改 善或 者长期 增长 前景 看好 且具 有良好 投资 价值 的 行 业进行 重点 配置 。 ① 定性分析方面,以 宏观 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 期 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 国 行业周期轮动特 征的考 察, 从经 济周 期因 素、 行 业发 展政 策因 素、 产业结 构变 化趋 势因 素以 及行业 自身 景气 周 期 因 素等多 个指 标把 握不 同行 业的景 气度 变化 情况 和业 绩增长 趋势 。 本 基金 重点 关 注行业 景气 度趋 于 改 善或者 长期 增长 前景 良好 的优势 行业 。 ② 定 量分析 方面, 主要依据 行业相 对估值 水平 ( 行业 估值/ 市 场估 值 ) 、 行业相 对利润 增长 率 (行业 利润 增长 率/ 市 场利 润增长 率 ) 、行业 PEG ( 行 业估值/ 行业 利润 增长 率 ) 三项指 标进 行筛 选, 上述三 项指 标的 数值 均大 于 1 的 行业 将是 本基 金的 投资重 点。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优势 行业 中获益 程度 最高 的优 势个 股。优 势个 股的 评价 标准 包括: ① 公司主营业务鲜明 ,行 业地位突出,具体的考 察 指标包括公司的主营业 务 收入不低于行业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平均、 主营 业务 收入 占公 司总收 入的 比例 高 于 50% 等 。 ②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盈 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 较 好,具体的考察指标包 括 成长性 指标(过 去三年 的平 均主 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 过去 三年 的平 均息税 折旧 前利 润增 长率 ) 不低 于行 业平 均 、 盈 利指标 (过 去三 年的 平均 净资产 收益 率、 过去 三年 的平均 投资 回报 率 ) 不低 于行业 平均 。 ③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管 理水平较高,拥有市场 自 主品牌并具有较强的自 主 创新和市场拓展 能力 。 ④ 公 司的 预期 股息 回报 率 高于行 业平 均和 预期 动态 市盈率 低于 行业 平均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多 种积 极管 理策略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发现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投 资机 会 , 构 建收益 稳定 、流 动性 良好 的债券 组合 。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 上 升 带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 哑铃 型策 略 或 梯 形策略 , 在 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 以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 如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平行 移动 或变平 时, 将采 取哑 铃型 策略;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将采 取子 弹 型 策 略。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 价值被 相对 低 估 的 债券板 块, 减持 价值 被相 对高估 的债 券板 块, 借以 取得较 高收 益。 其中 , 随 着债券 市场 的发 展 , 基 金将加 强对 企业 债、 资产 抵押债 券等 新品 种的 投资 , 主要 通过 信用 风险 的分 析和管 理, 获取 超 额 收 益。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 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 进 行积 极操作 , 追 求在 风 险 可 控的前 提下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益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积 极参 与风险 低且 可控 的新 股申 购、债 券回 购等 投资 ,以 增加收 益。 未 来 ,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 金 融 工具 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新 等, 基金 还将 积极 寻求其 他投 资机 会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投 资策 略。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0 ( 五)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司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投 资总 监负 责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 机 构, 负 责资 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决 策等 ; 投 资总 监全 面负责 公司 的投 资、 研究 、 交易 工作 , 向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基金 经理 负责所 管理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运作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所有交 易的 集 中 执 行 。 (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 交 易、 评 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 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究 力 量 的研究 成果 。 公 司研 究员 按行业 分工 , 负 责对 各行 业以及 行业 内个 股进 行跟 踪研究 。 在 财务 指 标 分 析、 实地 调研 和价 值评 估 的基础 上, 研 究员 对所 研 究的股 票 、 行 业提 交投 资 建议报 告 , 供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 析消 费、 投 资、 进出 口 、 就 业、 利 率、 汇率 以及 政府 政策等 因素 , 为 资产 配置 决策提 供支 持。 公司 还设 有固定 收益 部, 专 门 负 责债券 投资 研究 。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 资 产 类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决定 基金 的 具 体 资产配 置。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 买 卖 时机,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决定需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对于 拟投 资的 个股 ,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 长 期 关注、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 控 制投 资风险 。 对 于买 入的 股票 ,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 一 般 较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 略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 费用和 变现 成本 ,从 而提 高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 个 股投资 比例 等。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 风 险 报告使 得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能够 随时了 解组 合承 担的 风险 水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 估 能 够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 讨 投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 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 流 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投 资 程 序做出 调整 ,并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公告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债券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上证 国债 指 数 。 整体业 绩比 较基 准构 成为 : 基准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80% + 上证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20% 未来, 如 基金 变更 投资 比 例范围, 或市 场中 出现 代 表性更 强 、 投 资者 认同 度 更高的 指数 , 或原 指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 止原 指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 基 准 指数或 权重 构成 。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基 金、 债券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属于高 风险 、 高收 益的品 种。 (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2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时,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 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 止 行 为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549,273,028.00 75.84 其中: 股票 8,549,273,028.00 75.8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16,038,527.50 7.24 其中: 债券 816,038,527.50 7.2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5,000,262.50 0.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93,109,139.59 15.91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8,833,608.72 0.17 7 合计 11,272,254,566.3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44,725,952.66 0.41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566,683,286.26 41.50 C0








食品 、饮 料 1,032,025,617.69 9.3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02,251,821.14 0.93 C2








木材 、家 具 232,472,560.47 2.11 C3








造纸 、印 刷 47,501,073.36 0.43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171,325,191.65 1.56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257,488,776.35 2.3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735,804,488.10 6.69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818,338,473.33 16.53 C99








其他 制造 业 169,475,284.17 1.54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255,957,440.40 2.33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74,892,838.97 1.59 G 信息技 术业 803,223,258.73 7.3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934,240,517.95 8.49 I 金融、 保险 业 1,325,929,060.46 12.05 J 房地产 业 120,248,381.53 1.09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K 社会服 务业 318,970,691.04 2.9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4,401,600.00 0.04 合计 8,549,273,028.00 77.7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107,443,195 547,960,294.50 4.98 2 000858 五 粮 液 11,609,825 398,565,292.25 3.62 3 000423 东阿阿 胶 6,776,165 333,929,411.20 3.03 4 002437 誉衡药 业 3,999,936 313,994,976.00 2.85 5 000729 燕京啤 酒 12,447,070 282,050,606.20 2.56 6 000061 农 产 品 13,143,626 279,959,233.80 2.54 7 600196 复星医 药 19,999,947 275,399,270.19 2.50 8 600765 中航重 机 14,410,125 259,382,250.00 2.36 9 000939 凯迪电 力 17,999,820 255,957,440.40 2.33 10 600271 航天信 息 11,968,209 232,781,665.05 2.1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97,280,000.00 3.61 2 央行票 据 352,505,000.00 3.20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66,253,527.50 0.60 7 其他 - - 8 合计 816,038,527.50 7.42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801035 08 央行 票据35 2,000,000 202,400,000.00 1.84 2 019011 10国债11 2,000,000 199,740,000.00 1.82 3 020028 10贴债02 2,000,000 197,540,000.00 1.80 4 1001042 10 央行 票据42 1,500,000 150,105,000.00 1.36 5 113002 工行转 债 585,010 65,304,666.30 0.5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也没 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962,206.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67,436.72 3 应收股 利 1,933,698.06 4 应收利 息 9,215,889.08 5 应收申 购款 53,702.40 6 其他应 收款 675.78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833,608.7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765 中航重 机 259,382,250.00 2.36 筹划重 大资 产重 组事 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要 低 于 所列数 字。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7 年 11 月 22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0.12% 1.38% 5.67% 1.63% -5.55% -0.25%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4.51% 1.84% -56.18% 2.44% 11.67% -0.60%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8.61% 1.75% 73.60% 1.64% 5.01% 0.1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14.47% 1.37% -22.77% 1.27% 8.30% 0.1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2.50% 1.29% -13.71% 1.21% 11.21% 0.0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 应收款 项和 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上 述账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 财产和收益,归 基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提供 计价 依据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个开 放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 市价估 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 价 值 。 (3)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2 )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 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 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3)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7)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 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 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 , 按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 值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 认为 按本项第 (1)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 进 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 资者的利益,已 决定延 迟估 值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69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7)项或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 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 入。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 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 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 的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 4、其 他收 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4、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20%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选 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 利 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 采 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 分红 资金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具体以 届时 的基 金 分 红 公告为 准 )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则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投 资 者 需 注 意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帐 户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 不 能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 配 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 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 应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登记结 算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 红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公 告为 准 ) 。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3)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 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 括 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 、证管费、过户 费、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8)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 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4 ) 本 条第 (一 ) 款第 1 项中第 (3) 至第 (10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 款第 1 项约 定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十、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 中的 “ ( 六) 申购 费与赎 回费 ”与 “ ( 七) 申购份额 与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公 告。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一)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 3 日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 二)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期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 1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公 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集中 申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 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容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编制 ,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 内容进 行复 核。 基 金 定 期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七)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件 , 包 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0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5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 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 者 可免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 投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 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资 所带 来 的 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 额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 净 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 资 者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 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 基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 基 金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 投 资 者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资 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引 导 投 资者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 但 是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 基 金 投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投 资 者 获得 收益 ,也 不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 方式。 投资 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 者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 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 详见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在集 中申 购期 内 按 1 元面 值发 售并 不改 变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者按 1.00 元面 值 购买基 金份 额以 后, 有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 风 险 可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 险和 债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 政 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 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 场 、技术、竞争、管理、 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 、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 差 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属 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 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 合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 金 头 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 带来 的收益 下降 风险 。 3、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影 响其 对 相 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个股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 持续优 于其 他股 票。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5、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 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 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 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 金 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 投 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 自行 负担 。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 十 条第 (二) 款约定应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 事 项属于基金合同第十条 第 (三)款约定的情形,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资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 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0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的前提下,制订、修改 并 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 、转托管、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 ,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 结 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 取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经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 其 他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公平、合理 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 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 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 金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8) 选择 、更 换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 证 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 、 审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 关 资料;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2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大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当 事 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件 。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2)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登 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 基 金业务的相关规 则及规 定。 (3)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6)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 机构及其他基金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 事项 ; 9、基 金合 同、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 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除特 别说 明, 以上 含本 数,下 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 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 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 3、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地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 权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持 不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 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有效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事 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 案 进行修改,应当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7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知 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第 二个工 作日 , 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 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决议 报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多数 ( 不含 50% ) 通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 有效,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即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 出 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 集 人,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 会主持 人可 自行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8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 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的 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 督 ,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 照《基金法》和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 律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资产 中获 得 补偿 的权 利。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89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五 、争 议的 处理 (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 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二十六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五)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网站 查询 。 ”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 范 勇宏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等有权 机关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府 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 兑 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外 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用 卡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 务 ;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切 银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 ,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 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 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 行 监 督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 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 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 交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高 的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 况 的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行 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 按 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 基 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 人 的固定收益总监 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 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二 ) 项 的监 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基 金合同》及本 协议 的约定,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 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 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 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 基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 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 名义变更本基金的银行 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 理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 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 三)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 款账 户, 并负 责该 账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应派 专 人 协 助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 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变 更证 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 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金账户,用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 的 规 定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 交 易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变 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 手 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 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值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 日 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 真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 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该 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 行 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偿 金额 , 则 双方 按照 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 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 其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 情 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 应 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 应立即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 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账 务 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 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 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职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 基 金 管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补 偿。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 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 会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8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将 其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收 申购 费用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售 机 构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定 期定 额具 体 实 施 时间和 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公 司网 站公 告。 (三)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 基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投 资 者 可 获得一 定的 费率 优惠 , 具 体 业务规 则和 办理 时间 详见 我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公 告。 (四) 网上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兴业 借记 卡 、 广 东发展 银行 借记 卡 ( 理财 通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活期 账户 一本通 、 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等银 行卡 的个 人投 资者 , 以及 在华 夏基 金 投 资 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 者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 ,与 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 的相关 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后 , 即 可办 理基 金账 户开立 、 基金 定期定额 申购、 赎回 、 资 料变 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项 业务 。 有 关基 金网 上交易 的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99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服 务。 (六)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 务,客 户可 通 过 电话查 询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 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呼叫中心系统 提供每周七 天的人工服务 。 周一至周 五的人工电话 服务时间 为 8:30~21 :00 , 周六至 周日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休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七)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更改 个人 信息、 订制 个 性 化 服务。 2、在 线客 服服 务 投 资 者 可 点 击 本 公 司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 : 30~17 :00 ( 法定 休假 日除 外)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 人 最 新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话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者 还 可 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或 提出 建议 。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0年5月27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在 部分销售机构开 办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 (二) 2010 年6 月1日 发布 关于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暂停申购 业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 (三)2010年6月12 日 发布 关于华夏平稳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行 业 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暂停申 购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四)2010年6月12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开通开放式基金网上 下 单转账支付业务 的公告 。 (五)2010年6月12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开通中国建设银行龙 卡 借记卡基金网上 交易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及 调整旗 下基 金费 率优 惠事 项的公 告 。 (六)2010 年6 月18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 ( 七)2010年6月25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A 股配 股发 行的 公告 。 ( 八)2010年6月26 日 发布 关于华夏平稳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行 业 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暂停申 购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 九)2010 年7 月20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 (十)2010 年7 月21 日发 布 华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2010年第2季 度报 告。 ( 十一 )2010 年8月12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设 立南 京分 公司 的公 告 。 (十 二)2010年8月23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 金 穗借记卡基金网 上交易 优惠 费率 的公 告 。 (十 三 )2010 年8月26日发布华夏 行业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0 年半年 度报告及 摘要 。 (十 四 ) 2010年9月7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A 股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公开 发行 的公 告 。 (十 五 )2010 年10 月13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十 六 ) 2010年10月22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下 单转 账支 付业 务增加 指定 银 行 收款账 户的 公告 。 (十 七 ) 2010年10月22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部分 销售 机 构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开办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十 八 )2010 年10 月26 日 发布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2010 年第2 季度 报 告 。 (十 九)2010年11 月4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增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二十 ) 2010 年11 月17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A 股 配股 发行 的 公告 。 (二十 一) 2010 年11 月26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A 股配 股发 行 的公告 。 (二十 二 ) 2010 年12 月10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代销 机 构 的公告 。 (二十 三 )2011 年1 月5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设立 杭州 分公 司的 公告 。 二十 六、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住所 ,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兴 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公告 。 2、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兴安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 3、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 4、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 5、 《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务 协议 》 。 6、 法 律意 见书 。 7、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8、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一年 一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