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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500(165511)

信诚500: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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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9 四、基 金份 额分 级 ......................................................................................................................... 10 五、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3 六、基 金备 案 ................................................................................................................................. 14 七、信 诚中 证 500 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15 八、信 诚中 证 500 A 份 额 与信诚 中 证 500 B 份额 的 上市交 易 .................................................. 23 九、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登 记等其 他相 关业 务 ................................. 25 十、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26 十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28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35 十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3 十四、 基金 的托 管 ......................................................................................................................... 45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46 十六、 基金 的投 资 ......................................................................................................................... 47 十七、 基金 的财 产 ......................................................................................................................... 52 十八、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九、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二十、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折 算 ................................................................................................................. 62 二十二 、信 诚中 证 500 A 份额与 信诚 中 证 500 B 份 额的终 止运 作 .......................................... 69 二十三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70 二十四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二十六 、违 约责 任 ......................................................................................................................... 79 二十七 、争 议的 处理 ..................................................................................................................... 80 二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80 二十九 、其 他事 项 ......................................................................................................................... 81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一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金合同为准。 二 、释 义 在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 指《 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信诚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信 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5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中证 500 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5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编 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并发布 17. 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信诚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 信诚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 其中, 信诚中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 信诚中 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18. 信诚中证500 份额:指信诚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9. 信诚中证 500 A 份 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0. 信诚中证 500 B 份 额:指本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1.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相 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可 以投 资于中 国 证券市 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27.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 直销机构: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31.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 场外: 指以 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 易系统 以 外的方式 、通 过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3. 场内: 指以 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 易系统 的 方式、通 过销 售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场所 34.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5. 注册登 记机 构:指 办理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信 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36. 注册登 记系 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开放 式基金 注 册登 记 系统 37.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 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8. 基金账 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 基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40. 深圳证 券 账 户:指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2.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43.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4. 存续期 :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合法 存续的 期 限。本基 金的 存续期 间 为不定 期 45. 日/ 天 : 指 公 历 日 46. 月:指公历月 4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50.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51.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 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的 行为 5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 投资人通过场外或场内 申请购买信诚 中证500 份额 的行为 54.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通 过场外或场内 申请购买 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行为 55.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通过场外或场内将信诚 中证500 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6. 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 中证 500 份额与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 中证5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个方面


57. 分拆: 指根 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其持 有的每 十 份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与六份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的行为


58. 合并: 指根 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其持 有的每 四 份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与六份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9.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0.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 资人通 过 场内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 价的方 式买卖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2. 系统内 转托 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 的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 跨系统 转登 记: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 的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照本基 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6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6.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8.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9.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4. 不可抗 力 :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并 不能克 服 的客观 情况 三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 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 对中证5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 500 指数的有效工具。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基金 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率最 高 不超过 5% ,具 体费率 情况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 金份额 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 信诚中证500 份额” 、 “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 ” 与 “ 信 诚 中证 500 B 份额” 。其中,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信诚中证 500 份额;场内认 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4∶6 的比例确 认为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 (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信诚中证500 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信诚中证 500 份额与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 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 配比不变。


(三)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


2.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 例不变。


3.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 诚中证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信诚中证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本金及信诚中证500 A 份额的 约定收益,本基 金在优先分配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本金及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税后) 加上 3.2%。其中计算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年利率 是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生效后每个 运 作 周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中 国 人 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例如: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1 月21 日, 则以2011 年 1 月21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 整取基准年利率 (税后) 加 计3.2% 作为第一个运作周年 (2011 年1 月21 日至2012 年1 月20 日 ) 的约定年 收益率。 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 年 1 月 20 日 ,则以 2012 年 1 月 20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 利率(税后)加计 3.2%作为下一个运作周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的约定年 收益 率 除以 运 作周年实 际天 数得到 信 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约定日 收益率。信诚中证5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1.000 元为 基础, 采用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 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 利计算。 其中, 运作周 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 每满一周年的运作期间,运作周年实际天数为该期间内的实际天数。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 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约定收益, 如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 )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信诚中证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包括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 最 近 一个份额折算日 次日 至 T 日),NAV 500 t 为 T 日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NAV A t 为T 日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T 日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 t 运 作周年 实际天 数


NAV B t =(NAV 500 t -0.4×NAV A t )/0.6 信诚 中证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 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3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 并在下一日内与 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信 诚中证 500 A 份额 与信 诚中证 500 B 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信诚中证500 份额、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 持 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 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五、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 售基金份 额的行 为(具 体名单见 本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或 相关业 务公告 ) 。尚未取 得基金代销资格, 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信 诚中证500 B 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参与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 是指通 过基金 销售网点(包括 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 。本 基金 的认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及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各自具体的 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经确认的信 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六、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 基金 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金募 集份 额总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 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 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 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 、信 诚中证 500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诚中证 500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 受申购与赎回。 (一)信诚中证 5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办 理信 诚 中证 500 份额场外 申 购与赎 回业务的 场所 包括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投资人办 理信 诚 中证 500 份额场 内申 购与赎 回业务的 场所 为 具有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 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 构 开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 行 信 诚 中证 500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 回 的 开放日 是 指为投资 人或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信诚 中 证500 份额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 基 金管理人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公告暂 停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申 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信诚中证 500 份额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 理信诚 中证 500 份 额的 场外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 理信诚 中证 500 份 额的 场外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信诚中证 500 份额 场内申购、 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信诚 中证 500 份 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并被受理 的, 其 信诚中证5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信诚中证 500 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信诚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信诚中证 500 份额时, 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信 诚中 证 500 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信诚 中证500 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办理信诚 中证5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信诚 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 但 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信诚中证 500 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信诚 中证500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如投资人未进 行前述查询,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五)信诚中证 5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和每 次 申购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的最 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人每 个 基金 交易 账 户的最低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信诚中证500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2 日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信诚中证 5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信诚 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的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式 :信诚 中证 500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份额的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 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 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采 用截尾 法保留 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 部分对应 的申购 资金将 返还给投资 人。 3.信诚 中证500 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赎 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明书 》 ,赎 回金额 单位为元 ,计算 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 4.信诚 中证500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信诚 中证500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的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信诚中证 500 份额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 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信诚中证 500 份额 的申购申请: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1. 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信诚中证500 份额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 支付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 人在场外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对于 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信诚 中证 500 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 )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 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有 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按照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事 先 选 择 的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区 别 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信诚 中证 500 份额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信诚中证 5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包 括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信诚中证5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且相关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展信诚 中证500 份额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信诚中证 500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信诚 中证500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八 、信 诚中证 500 A 份额 与信 诚中证 500 B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 (四) 项 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 2.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 各自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 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4.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 数倍; 5.信诚中证500 A 份额、 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九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转 登记 等其他 相关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 记从场内 转入的 信诚中 证 500 份额 登记在 注 册登记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 通过跨系 统转登 记从场 外转入的 信诚中 证 500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可以 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 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信 诚 中 证 5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已持有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中 证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中证 500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 转登 记是指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 信诚中证 500 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信诚中 证 500 份额 跨系统转 登记 的具体 业 务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基 金的份 额配 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信诚中证5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四份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六份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六份信诚 中证500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 基金管理 人将在开 始办理 份额配 对转换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 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见 招募说明 书,在 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上述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 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 “ 分拆 ” 的信 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 “ 合并 ” 的信 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6。


4.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 分拆” , 须跨系统转登 记为信 诚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 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 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 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 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 高于 0.3% 的 标准收 取 佣金,其 中包含 证券交 易所、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收 取的相关 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 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 代销机 构,并依 据基 金销售 服 务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 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师、 证券 经纪商 或 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 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比例和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 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依据《 基金 法》 等 的规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 清 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 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 赎 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 益和赎 回 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应 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1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向 基 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人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依法 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 信诚中证 50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 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变更而有所改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 表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行使权利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中证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 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 合计持有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运作;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 申购费 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3.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单独或 合计持 有信诚中 证 500 份 额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4.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信 诚 中 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 电话表 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而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 决事项的 投票 以召集 人 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方式开会 应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 但更换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 信诚中证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 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含50%,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份额的 50%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信诚中证 500 份 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 集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信诚 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 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信诚中证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 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中证500 份额、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信诚中证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 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中证500 份额、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信 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在五日内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三、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条 件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者 单独或合 计持 有信诚 中 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 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 照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在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 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如 果 原任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者 单独或合 计持 有信诚 中 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 善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 照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信诚中 证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获 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上联合 公告。 (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四、 基金的 托管 基金财产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法》 、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 订立《信诚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 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 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 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六、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 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 对中证5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500指数的有效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 股、新 股(一级 市场初 次发行 或增发)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 中证 5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数 量化指 数 投资方法 ,按 照成份 股 在中证 500 指数 中的 基准权 重为基础, 以抽样复制的策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 踪误差。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本面 替代 :按照 与被替代 股票 所属行 业 ,基本面 及规 模相似 的 原则, 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关性 检验 :计算 备选库中 各股 票与被 替 代股票日 收益 率的相 关 系数并 选取与被替 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 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建替 代股组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更 好 地 达 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 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 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中证500 指数是 由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5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 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证系列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 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 的所有版权归属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中证 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 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500 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 标 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 有代表性更强、 更合适投资的指数 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 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 500 指数 收益率+5%× 金融同业存款利 率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 信诚 中证500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 份股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90%;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资产配 臵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七、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八、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估值 价;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 根据1. (1)确定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信诚中证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 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信诚中证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包括 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2.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 最 近 一个份额折算日 次日 至 T 日),NAV 500 t 为 T 日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NAV A t 为T 日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T 日信诚 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中证500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 t 运 作周年 实际天 数


NAV B t =(NAV 500 t -0.4×NAV A t )/0.6 例: 假设t=99 , 运作周年实际天数为 365 天,R 年=5.70% ,NAV A 0 =1.000,NAV 500 99 =1.400 : NAV A 99 =1.000+5.70%×99/365=1.015 NAV B 99 = (1.400-0.4×1.015)/0.6=1.657 信诚 中证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 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按照十八(四)所述的计算方式确 定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 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臵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九、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 为本基金 的资 产净值 的 0.02%/年, 标的 指 数许可使 用基 点费的 收 取下限为 每季 人民币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5 万元收取) 。


在通常情况下,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 标的 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 万/季度*4 季度/年÷当年天数(365 天或 366 天)≈550 元/天 H=Max(E×0.02%/ 当年天数,5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除管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前述十九(一)所列之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后,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 十、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信诚中 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 折算日 每个基金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次 日 起 每 满 一 周 年的运作期间。若该运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工作日,则定期份额折算日为该日; 若该运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 则定期份额折算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工作日。 如, 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1 年1 月21 日, 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运作周 年的运作期间为 2011 年 1 月 21 日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假设 2012 年 1 月 20 日 (周五) 为工作日, 则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 2012 年1 月20 日 ; 第二个运 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 2012 年 1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 月 20 日,假设 2013 年 1 月 20 日 (周日) 为非工作日, 在其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1 月18 日 (周 五) ,则第二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 2013 年 1 月 18 日;第三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 间为2013 年1 月19 日至2014 年1 月18 日, 假设 2014 年1 月18 日 (周六) 为 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1 月 17 日(周五) ,则第三个 定期份额折算日为 2014 年1 月 17 日; 其他运作周年 和定期份额折算日 的计算类 同。 2.定期份额折算的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和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信诚中证500 B 份额 不参与定期折算, 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 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 件 。 3.定期份额折算的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 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中证500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超出1.000 元 的部分将折 算为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持有人。 信诚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十份信诚中证 500 份额将按四份信诚中证500 A 份额获 得新增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信诚 中证500 份额折算 NAV 后 500 =NAV 前 500 -0.4×(NAV 前 A -1.000) 信诚中证5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500 份额数=0.4×NUM 前 500 ×(NAV 前 A -1.000) /NAV 后 500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其中: NAV 前 500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后 500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前 A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UM 前 500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信诚 中证 500 份 额的场外 份额 的持有 人 将按上述 折算 方式获 得 新增信 诚中证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 持有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 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信诚中证 500 份 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 额数采用 四舍 五入的 方 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 折算 后信诚 中 证 500 A 份 额的 份额 数=定期 份额 折算前 信 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份额数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数=[NUM 前 A ×(NAV 前 A -1.000)] /NAV 后 500 其中: NUM 前 A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折算成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折算 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 后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 份额数+信诚中证 5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数+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数。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 时,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 当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1 )当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2.000 元 时 1.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 折算日 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 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 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 2.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和信诚 中证500 B 份额。 3.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 折算方式 当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时, 本基金将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比 例仍保持 4:6 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信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 诚中证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 出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信诚中证 500 份额分别分配给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持有人。 1)信诚中证 500 份额折算 信诚中证 5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信 诚 中 证 500 份 额 数 =[NUM 前 500 ×(NAV 前 500 -1.000)] /1.000 信诚中证 500 份 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 额数采用 四舍 五入的 方 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数=[NUM 前 A ×(NAV 前 A -1.000)] /1.000 其中, NUM 后 A :折算后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折算成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数=[NUM 前 B ×(NAV 前 B -1.000)] /1.000 其中, NUM 前 B :折算前 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 后 B :折算后 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折算成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中证500 份额 的份额数+信诚中证5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500 份额数+信诚中证5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数+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 诚中证500 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中 证 500 A 份额 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1.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 折算日 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 于或等于0.250 元, 基金管理人 即可 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 2.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和信诚 中证500 B 份额。 3.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 折算方式 当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或等于0.250 元时, 本基金将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 500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 比例仍保持 4:6 不变 。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 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信诚中证500 份额、 信 诚中证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 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 1)信诚中证 500 份额折算 NUM 后 500 =(NUM 前 500 ×NAV 前 500 )/1.000 信诚中证 500 份 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 额数采用 四舍 五入的 方 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4:6 不 变 ,即:NUM 后 A = 2 3 ×NUM 后 B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数=(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1.000)/1.000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折算成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折算 NUM 后 B =(NUM 前 B ×NAV 前 B )/1.000 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4)折算后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 份额 的份额数+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十二 、信诚 中证 500 A 份 额 与信诚 中证 500 B 份 额的终 止运 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 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 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二)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或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或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 日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或信诚中证 500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 准日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或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或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份额数×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或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 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全部转换为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和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 在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十四 、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1.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 信 诚 中证 500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信诚中证500 份额、 信诚中 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 信诚中 证50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信诚中证500 份额、信诚中 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以及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信诚中证 5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信 诚中证5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信诚中证5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信诚中证5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信诚中证 500 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 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终止运作; 30.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1.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及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信 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 十五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中证 500 份额的 申购费 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 信诚中 证5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信诚 中证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基金的信诚中 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六 、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 定或者 本 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 理人和/或基 金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 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 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 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二 十七 、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二 十九 、其他 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