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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500(165511)

信诚50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目


录 一 、本 次基金 份额 发售基 本情 况 .................................. 7 二 、募 集方式 与相 关规定 ........................................ 9 三 、场 外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 12 四 、场 内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 13 五 、直 销中心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4 六 、代 销机构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8 七 、清 算与交 割 .............................................. 20 八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0 九 、本 次份额 发售 当事人 和相 关机构 ............................. 21 附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及各 代销 机构联 系方 式名录 ................... 22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3 【重要提示】 1. 信诚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的 募集 已获 中 国证监 会 2010 年 12 月 21 日 证监 许可[2010]1877 号文 批准 。 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 准并 不代表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2. 本基 金类 别为 股票 型, 运作方 式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3. 本基金 的管 理人为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 或“ 基金管 理人 ” ) ,基 金 托管人 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中国建 设银行 ” )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4.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信诚 中 证500 份额 ” 、 “信诚 中 证500 A 份额 ” 与“信 诚中 证 500 B 份额 ” 。其 中, 信 诚中 证 500 A 份额 、 信 诚 中证 500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 4∶ 6 的比 例 不 变。


5.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符合 基金 上市 交易 条件的 ,信 诚中 证 500 A 份额与 信诚 中 证500 B 份额 将 申请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上市交 易的 有关 事项 将另 行公告 。


6. 本基 金 自2011 年1 月6 日起 至2011 年1 月28 日 发售 , 其中 , 场 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 销 中心和 代销机 构( 详见本 公告 的 附件) 公开 发售; 场内通 过具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会员 单位公 开发 售。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募 集情况 适当延 长或缩 短本 基金的 募集期 限并及 时 公告, 但整 个募 集期 限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个 月 。 7. 本基 金募集 对象 为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军 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 公 民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 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 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场 并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国 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8. 投资 人可通 过 场 外认购和 场内 认购两 种方 式进行认 购。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 和各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 办理或 按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代销机 构提供 的 其 他方式 办理本 基金 场外认 购业务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认购的 销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可 在深 交所 网站查 询。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9.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若 投资 人欲通 过场 外认购本 基金 ,需开 立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 账户。 若已经 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的 ,则不 需要再 次 办 理开户 手续。 认购 期内本 公司直 销 中心 、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和 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同时 为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4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认购 的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若 投资 人欲通 过场 内认购本 基金 ,需持 有深 圳证券账 户。 其中, 深圳 证券账户 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人 民币普 通股票 账户( 以 下简称 “ 深圳A 股 账户 ” )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认 购期内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交 所会 员单 位 可同时 为投 资 人 办理 场内 认购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10.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一个 投 资 者只 能开 设和 使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不得 非法利 用他 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 不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11. 投 资者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 的资金 来源 合法 ,投 资者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不 存在 任何法 律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12.本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 13.在 募集 期内 , 通过 代销 网点场外 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 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含 认购费 ) 。 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50 万 元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 认购 业 务 的不 受 直 销中心 最低 认购 金 额的限 制,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通过 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交所 会员 单位 场内 认购 基金, 单笔 最低 认购 份额 为 1,000 份, 超过1,000 份 的须 为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 笔认 购最大 不超 过9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对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高累 计认 购金额 限制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认购申 请一 经销 售机 构受 理,则 不可 以撤 销 。 14.为 进一 步方 便投 资人 通 过网上 交易 方式 投资 本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本公 司与中 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为 “ 农业银 行 ” ) 和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为 “招 商银行 ”) 合作, 面向中 国建设 银 行 龙卡持 卡人、 农业 银行金 穗卡( 借记卡 、准 贷记卡 )持卡 人和招 商银 行一卡 通持卡 人推出 基 金 网上交 易业务 。持 有以上 银行卡 的投资 人, 通过登 录本公 司网站 ,按 照网上 交易栏 目的相 关 提示即 可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的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 务。 15.销 售网 点 ( 指代 销网 点 和/或 直销 中心 和/或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平台 ) 对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表 示 对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而 仅代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接受 了认购 申请, 申请 的成功 确认应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登 记为准 。投资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到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购成 交确认 情 况。 13.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有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说 明。投 资人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细 情况 , 请详细 阅读 刊登 在2010 年 12 月31 日 《证 券 时报 》 、2011 年1 月4 日 《中国 证券报 》 和2011 年 1 月 6 日 《 上海 证券 报 》 上的 《 信诚 中证 500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 。 14. 各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业务 办理 日期 和具 体时 间等事 项以 各代 销机 构在 其各销 售城 市 当地的 公告 为准 。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5 15. 在 募集 期间 , 除本 公告 所列的 代销 机 构 外 , 如 本 基金增 加其 他代 销机 构的 , 本 公司 将及 时公告 。 16.投 资人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66-0066 或021-51085168 咨 询购买 事宜 。 17.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 情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 18.本 发售 公告 中未 明确 指 明仅适 用于 “场 外认 购” 或 “场 内认 购” 的 相关 内 容, 对 于 “场 外认购 ” 、 “ 场内 认购 ”均 适用。 19.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示 投 资 人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审慎 选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品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金 为跟踪 指数 的股票型 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 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金 。从本 基金所 分离 的两类 基金份 额来看 , 信诚中 证 500 A 份 额具 有 低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信诚 中证 500 B 份 额具有 高风 险、 高 预 期收益 的特征 。 投 资于本 基金 面 临的主 要风 险有市 场风险 、投资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上市交 易风 险 、 技 术风 险 及其他 风险 等 。 本 基金 以1.00 元初 始面 值发 售 ,但在 市场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 能出现 亏损或 基金 净值仍 有可能 低于初 始 面 值。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 人 做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 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 基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包 括: (1) 指数 投资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标 的指数 为中证 500 指 数, 在基 金的 投资 运作过 程中 可 能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基 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中 证 500 指数 的成 份 股 及其 备选 成 份股, 因此 中 证500 指数 的市场 表现 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的 表现 , 当 中 证 500 指数出 现收 益变 动 、 波动提 高时 ,本 基金 的收 益可能 会受 到影 响。 2)指 数复 制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分层 抽样 的方 式来复 制中 证 500 指数 , 能否有 效地 复制 指数 并将 跟踪误 差控 制 在 可接受 范围内 ,对 本基金 的收益 将产生 影响 。当复 制方法 由于市 场条 件受到 限制或 者替代 股 的选择 存在 错误 时, 本基 金的收 益可 能会 受到 影响 。 3)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风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表整 个股 票市场 ,标 的指数的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场的 回报 率可能 存在偏 离。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6 4)标 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因标 的指 数的编 制与 发布等原 因, 导致原 标的 指数不宜 继续 作为本 基金的 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 绩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可能 变更标 的指 数,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 基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可能 发生变 化, 投资 者还 须承 担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2) 分级 结构 运作 的特 有 风险 本基金 为分 级基 金, 信诚 中证 500 A 份 额和 信诚 中 证 500 B 份额 的运 作有 别 于普通 的开 放 式基金 和封 闭式 基金 ,投 资于本 基金 还将 面临 以下 基金运 作特 有的 风险 : 1)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 和 信诚中 证 500 B 份 额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交 易。 由于 上市 期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 产 生风险 ;同时 ,可 能因上 市后交 易对手 不足 导致基 金流动 性风险 ;另 外,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将 份额转 向场外 交易 后导致 场内的 基金份 额或 持有人 数不满 足上市 条件 时,本 基金存 在暂停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2)杠 杆机 制风 险 本 基金 为跟踪 指数 的股票型 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 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金 。从本 基金所 分离 的两类 基金份 额来看 , 信诚中 证 500 A 份 额具 有 低风险 、收 益相 对 稳 定的 特征; 信诚 中证 500 B 份 额具有 高风 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由于信 诚中 证 500 B 份 额 内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信 诚中证 500 B 份额 的净 值 变动幅 度将 大 于信诚 中 证 500 份额 和信 诚中 证 500 A 份 额的 净值 变动幅 度, 即信 诚中 证 500 B 份额 的净 值波 动性将 高于 其他 两类 基金 份额。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信诚中 证 500 A 份 额和 信 诚中证 500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 由于 受市 场供 求关 系的影 响,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价 格与 基金 份额净 值可 能发 生偏 离而 出现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尽 管份额 配对 转换 机 制有助 于将 折/ 溢价 交易 风 险降低 至较 低水 平, 但信 诚中 证 500 A 份 额和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的 某一级 份额 仍有 可能 处于 折/溢 价交 易状 态。 此外 , 由于份 额配 对转 换机 制的 影响 , 信 诚中 证 500 A 份额 和信 诚中 证500 B 份 额的交 易价 格可 能会 相互 影响, 尤其 是在 临近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 理时点 的时 候。 4)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 险 根 据本 基金份 额折 算的设计 ,本 基金将 进行 定期份额 折算 和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在实 施基金 份额折 算后 ,信 诚中 证 500 A 份额 持有 人或 信诚 中 证 500 B 份额 持有 人将 会 获得一 定比 例的 中 证5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因此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 出现 变化的 风险 。 当信诚 中 证 500 A 份 额和 信诚中 证 500 B 份额 终止 运作后 ,信 诚中 证 500 A 份额和 信诚 中 证 500 B 份额 将全 部转 换 成信诚 中证 500 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7 也将面 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出 现变化 的风 险。 5)份 额转 换的 风险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信诚中证 500 A 份 额和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的净 值 增长将 全部 折 算成信诚 中证 500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 当信诚 中证 500 A 份 额和 信诚 中证500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和信诚 中证 500 B 份 额将 全部 转换成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由 于 在 二 级 市 场 可 以 做 交 易 的 证 券 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而只 有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证 券公司 才可 以办理 投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的业 务。因 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 面临 会员 单位不 具备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而 导致 的不 能直 接赎 回 信诚 中证 500 份 额 的场内 份额的 风险 。此风 险需要 引起投 资者 注意, 投资人 可以选 择在 份额折 算前将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或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卖出 ,或 者将 新增 的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通过 转托 管 业务转 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一、本次 基金份额发 售 基 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 码 信诚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165511) 场外基 金简 称: 信诚 中证 500 指数 场内基 金简 称: 信诚 500 ( 二)基金类别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五)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七) 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数量 化指 数投 资,通 过严 谨的 数量 化管 理和投 资纪 律约 束, 实现 对中 证 500 指 数的有 效跟 踪, 为投 资者 提供一 个投 资中 证 500 指 数的有 效工 具 。 ( 八)募集对象 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8 ( 九)募集方式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 内发 售是指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基 金代销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发售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尚 未取 得基 金代 销资 格,但 属于 深交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信诚 中 证 500 A 份额 、信 诚 中证 500 B 份 额上 市后 , 代理投 资人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场外发 售是 指通 过基 金销 售机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 具 体名单 见本 公 告的附 件) 场外 公开 发售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 此产生 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 承 担 。 本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信诚中 证 500 份额 ;场 内 认购的 全部 份 额将 按4∶6 的比 例 确认 为 信诚中 证500 A 份额 与 信 诚中 证 500 B 份 额。 若投资 人欲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持 有 信 诚中 证500 份额 , 应 选择 认购 信诚 中 证500 场 外份 额; 若投资 人欲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持 有 信 诚中 证 500 A 份额 或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应 选择 认购 信 诚中 证500 场内 份额 。 ( 十)销售渠道与销 售地 点 1、 直 销中 心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以及本 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电话:021-68649788 传真交 易专 线:021-50120895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或021-51085168 发 售期 间,客 户可 以通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进 行募 集相关 事宜 的问询、 开放 式基金 的投资 咨询 及投 诉等 。 网上交 易平 台地 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的 联系 方式 请见 本公告 的附 件 , 如在 募集 期间新 增代 销机 构, 则另 行公告 。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信诚 中证 500 指 数 分级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9 ( 十一)基金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 十二)募集时间安 排与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2011 年1 月6 日至2011 年1 月28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认购的 情况 ,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募集 期,但 整个募 集期 限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 起不超 过三 个月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募 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自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基 金合同 生 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 规定 募集期 间,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认 购本 基金 。 (一)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 购 1、 本 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 民币 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人民 币 1.00 元/份。 2、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购 方法 , 投资 人在 认 购本基 金时 缴 纳 认购 费 , 认购费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 5.0% , 实际 执行 费率 结 构如下 表: 单笔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0% 100 万 ≤M<200 万 0.6% 200 万 ≤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认购 金额 ;单 位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3、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信诚中 证500 份额 。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投 资 人 在认 购 基 金时 缴纳认 购费 。 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单次认购 的实 际确认 金额 确定每次 认购 所适用 的费 率并分别 计算 ,具体 计算公 式如 下: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10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场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 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认购本 基 金 10,000 元, 所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1.0% 。假定 该笔 认 购金额 产生 利 息7.25 元 。则 其 可得 到的 信诚 中 证500 份额 计 算如 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 (1+1.0 % )=9,900.99 元 认购 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 (9,900.99+7.25 )/1.00 =9,908.24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在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经确认 的信 诚 中证500 份额为 9,908.24 份。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外认购 (1) 场外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 资人 可在募 集期 内前往本 基金 场外销 售机 构的网点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手续, 具体 的业务 办理时 间详 见本 公告 或各 代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 投资 人场 外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手续 投 资人 场外认 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 具体的 办理 手续详见 本公 告 或各 代销 机构的相 关业 务办理 规则。 (3) 场外 认购 的方 式和 确 认 1)投 资 人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投 资 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投 资 人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 常应 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 点查询 认购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4)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 购 申请。 认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 额 的 确认情 况,投 资 人 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 任何 损失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4 ) 在 募集 期内 , 除 份额 发售公 告另 有规 定外 , 投 资人在 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每笔认 购最 低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11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 含认购 费) ; 投 资人 在直 销 中心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50 万 元人 民币 (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业 务的不 受直 销网 点最 低认 购金额 的限 制, 最低 认购 金 额为单 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销 网点 单笔 认 购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情 调整 。 ( 二)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购 1、 本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挂牌 价 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2、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场内会 员单 位应 按照 场外 认购费 率设定 投资 人的 场 内认购 费率 。 3、 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内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 按4∶6 的比 例 确认 为 信 诚中 证500 A 份 额与 信 诚中 证500 B 份 额。 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 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其 中利 息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计算公 式为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牌 价格 认 购金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利息 折算 份额的 计算截 位保 留到 整数 位, 剩余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认购份 额总 额 =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经确认 的信 诚中 证500 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4 经确认 的信 诚中 证500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6 信诚中 证500 A 份额 、信 诚中 证 500 B 份 额的 计算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购本 基 金 20,000 份, 若会员 单位 设定 发售 费率 为 1.0%,假定 该笔认 购产 生利 息20 元 。则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为: 挂牌 价 格=1.00 元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 格× 认购份 额=1.00 ×20,000 =20,000 元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1.00 ×20,000 ×1.0% =200 元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12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20,000+200 =20,2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牌 价格 =20/1.00 =2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 =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20,020 份 经确认 的信 诚中 证500 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4 =20,020 ×0.4 =8008 份 经确认 的信 诚中 证500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6 =20,020 ×0.6 =12012 份 即: 该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购 20,000 份基 金份 额 , 需缴 纳20,200 元, 加 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获 得的 利息 , 在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 经 确认 的信 诚中 证 500 A 份 额为8008 份、 信 诚中 证 500 B 份额 为12012 份 。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内认购 (1) 场内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 资人 可在募 集期 内前往具 有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办理基 金份 额的场 内认购 手续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时 间详 见本 公告 或各 代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 投资 人场 内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 资人 认购本 基金 所应提交 的文 件和具 体办 理手续详 见本 公告或 各代 销机构相 关业 务办理 规则。 (3) 场内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 认 1)投 资 人 认购 前, 需按 办 理场内 认购 业务 相关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 额。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 申请 的认 购不 允许 撤销 。 3) 投 资 人 在 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询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情况 。 4) 办 理场 内认 购业 务的 相 关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办 理 场内认 购业务 的相 关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 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 人 任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4) 场内 认购 的限 额 场内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 1000 份, 超过1000 份的须 为1000 份的 整数 倍 , 且每 笔认 购 最大不 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份 额。 三 、场外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外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时 , 需具 有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 账 户 。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13 2. 已有 深圳证 券账 户的投资 人 , 可直接 办理 开放式基 金账 户注册 手续 。办理时 ,请 提交深 圳A 股 股东 代码 卡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 3. 尚无 深圳证 券账 户的投资 人 , 可直接 办理 深圳开放 式基 金账户 的开 户,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为 其配 发深圳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深 圳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对 于配发 的深圳 证券 投资 基 金账户 ,投资 人可 持基金 管理人 或代理 销售 机构提 供的账 户配号 凭 条 ,到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的 开户代 理机构 打印 深圳证 券投资 基金账 户 卡。 4. 已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 理销售 机构 或直销网 点办 理过深 圳开 放式基金 账户 注册手 续的投 资 人 ,可 在原 处直 接认购 本基 金。 5. 已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 理销售 机构 或直销网 点办 理过深 圳开 放式基金 账户 注册手 续 的投资 人 ,拟 通过 其他代 理销售 机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基 金的, 须用 深圳开 放式基 金账户 在 新的代 理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册 确认 。 (二)账 户使 用注 意事 项 1. 投资 人已 持有的 通过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不能用 于认 购 信 诚中证 5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若 已开立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深 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则 可直接 认购 信诚 中 证5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拥有 多个 深 圳 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 人, 只能 选择 其中 一个 注册为 深圳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为了 日后方 便办理 相关业 务, 建议投 资 人在 通过深 交所 认购、 赎回及 买卖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时也 使用 该注 册账户 。 3. 对于 通过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配发深圳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投资 人, 为了日 后 方便办 理相关 业务 ,建议 投资 人 在通过 深交 所认购 、赎回 及买卖 上市 开放式 基金时 也使用 该 配发账 户。 四 、场内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内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 投资 人办理 场内 认购时, 需具 有深圳 证券 账户。其 中, 深圳证 券账 户是指投 资 人 在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即 深圳 A 股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2. 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无 须再 办理 开户 手续 。 3. 尚无 深圳证 券账 户的投资 人 , 需在认 购前 持本人身 份证 到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分 公司的 开户 代理机 构开立 账户。 具体 账户开 立手续 请参见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深圳 分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以 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各开 户代理 机 构网点 的说 明。 (二 ) 场内 认购 的程 序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14 1. 受理 场内 认购 的时 间: 2011 年1 月6 日至2011 年1 月28 日9:30-11:30 和13:00-15:00( 周 六、周 日和 节假 日不 受理) 。 2. 开户 及认 购手 续 (1) 投资 人应 开立 深圳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2) 投资 人应 在场 内销 售 机构的 业务 网点 开立 资金 账户, 并在 认购 前向 资金 账户中 存入 足 够的认 购资 金。 (3)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内 销 售机构 认可 的各 种方 式在 投资 人 开立 资金 账户 的 场 内销售 机构 各 业务网 点申 报认 购委 托 , 可多次 申报 认购 ,但 不可 撤单, 申报 一经 确认 认购 资金即 被冻 结。 具体业 务办 理流 程及 规则 参见办 理场 内认 购的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说 明。 五、直销中心 办理场 外认 购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





1 、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2011 年1 月6日至2011年1 月28日 , 上 午9:00至 下午17:00 ( 周六 、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业 务)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 基金的 开户 手续 : A.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B. 填妥的 经投 资人 本人/代 办 人签字 确认 的申 请表 ; C.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 号 的相 关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D. 委托他人代办 的,还需 提 供经公证的委 托代办书 原 件、代办人 的有效身 份证 明文件原 件及复 印件 。 本公司 需要 留存 的材 料为 : 投资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复印 件; 填妥 的经 投资 人本人/代办人 签 字确认 的申请 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号 的相 关文件 复印件 ;委托 他人 代办的 ,还需 留存经 公 证的委 托代 办书 复印 件和 代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2) 认购资 金的 缴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列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A. 中国建 设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 商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正 大广 场支 行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15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 卢 湾支 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信银 行上 海分 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 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购 手续 : A. 《基金 交易 申请 表》 ; B.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 复印件 ; C. 《基金 授权 委托 书》 (适 用 于代理 情况 ) ; D. 《基金 传真 交易 申请 书》 ( 适用于 传真 交易 ) 。 投资人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5:00 之前, 若投 资人 的认 购资 金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金 专 户,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顺 延受理 。申 请受 理日 期( 即有效 申请 日) 以资 金到 账日为 准。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将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资人 已划 付认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资人 已划 付 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在募集 期截 止日 下午 5 :00 之前认购 资 金未 到指 定 基金销 售专 户的 ,也 不接 受 顺延 受 理认购 申请 的 ; E. 本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 金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3) 在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无效 认购 后, 本公 司将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将 认购 资 金退回 , 投资人 可在 退回 的认 购资 金到账 后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 除外) 。 (二) 机构投资者 1、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2011 年 1 月 6 日至2011 年1 月 28 日 , 上 午9:00 至下午 17:00 (周 六、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业 务)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 基金的 开户 手续 : A. 加盖单位公 章的企业 法人 营业执照复 印件(应有 有效 的年检记录) ;事业法 人、 社会团 体 其他组 织 需 提 供加 盖单位 公章的 由民政 部门 或 其他 主管 部 门颁发 的注 册登记 证书复 印件 ;如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16 为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还应 提交中 国证 监会 颁发 的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证 券投 资业务 许可 证 》 ; B. 加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C. 加盖单 位公 章 的 机构 代码 证和税 务登 记证 的 复 印件 ; D.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复印件 ; E. 填妥并 加盖 公章 的 申 请表 ; F.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G. 加盖公章和 法定代表 人章( 或负责人章) 的授权委 托书 原件;(非 法定代表 人亲 自办理 时提交 ) H. 预留印 鉴卡 ;





本 公司 需要留 存的 材料 为: 有效企 业法 人营业执 照 或 注册登 记证 书 的复印 件( 加盖单 位公 章 ),如 为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还需《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证券 投资 业务许 可证》 复印件 ; 加 盖公章 的法定 代表 人身份 证明文 件复印 件; 加盖单 位公章 的机构 代码 证和税 务登记 证的 复印 件 ;指定 银行出 具的 开户证 明复印 件;填 妥并 加盖公 章的 申 请表 ; 经办 人有效 身份证 明文件 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负责 人章) 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 (非 法定 代表 人亲 自办理 时提 交) ; 预留印 鉴卡 。 2) 认购资 金的 缴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列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A. 中国建 设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 商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正 大广 场支 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 卢 湾支 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信银 行上 海分 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17 3) 认购申 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购 手续 : A. 《基金 交易 申请 表》 ; B.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 复印件 ; C. 《基金 授权 委托 书》 (适 用 于代理 情况 ) ; D. 《基金 传真 交易 申请 书》 ( 适用于 传真 交易 ) 。 投资人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5:00 之前, 若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销 资 金专户 ,则 当 日 提交 的申 请顺延 受理 。申 请受 理日 期(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 金到账 日为 准。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将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资人 已划 付 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在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5:00 之前认购 资 金未 到指 定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E. 本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 金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3) 在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无效 认购 后, 本公 司将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将 认购 资 金退回 , 投资人 可在 退回 的认 购资 金到账 后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 的 除外) 。 (三) 直销网上交易流程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1年1 月6日至2011年1 月28日(周 六、 周日 照常 受理 认购)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开户流 程: (1) 登陆 信诚 基金 网上 直 销网址,选择"新 开户"选项 (2) 阅读 风险 提示 函,并 签订网 上直 销协 议 (3) 选择 银行 卡,输 入个 人信息 (4) 用户 将连 接至 指定 银 行的专 门页 面进 行资 料验 证操作 (5) 完成 验证 后输 入个 人 信息, 开户 成功 (6) 新用 户第 一次 登录 时 ,系统 会要 求投 资人 进行 风险测 评 认购流 程: (1) 登陆 信诚 基金 网上 直 销系统 (2) 选择 需认 购的 产品, 点击" 认购" 选项 (3) 输入 认购 金额 (4) 确认 认购 金额 (5) 农业 银行 、建 设银 行 卡用户 将连 接到 银行 验证 银行卡 密码,招 商银 行卡 用户将 自动 扣款 ,认 购完 成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18 3 、信 诚基 金网 上直 销网 址 为 : https://trade.citicprufunds.com.cn/ 4 、支 持的 银行 卡种 类: (1) 建设 银行 银行 卡(该 银行卡 需办 理USB KEY 证 书 并开通 网上 交易) (2) 农业 银行 银行 卡 (3) 招商 银行 银行 卡 5 、注 意事 项: (1)认购申 请当日下 午5 :00之前, 若投资人 的认 购资金未到 本公司指 定基 金直销资金 专 户,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顺 延受理 。申 请受 理日 期( 即有效 申请 日) 以资 金到 账日为 准。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 资人 已划 付认 购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B .投 资人 已划 付认 购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C .投 资人 已划 付的 认购 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D . 在募 集期 截止 日下 午5 :00 之前 认购 资金 未到 指 定基金 销售 专户 的 , 也 不 接受顺 延受 理 认购申 请的 ; E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六 、代销机构 办理场 外认 购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中国建设银行 1、个人投资者 1) 受理开户和认 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 —17:00 (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 日不办 理业务 ) 。 2) 开户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 ① 请事先 办妥 或持 有中 国建 设银行 理财 卡或 龙卡 通并 存入足 额开 户和 认购 资金 ; ② 请到网 点提 交以 下材 料,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基金 账户: A.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包括: 居民 身份 证、 军官 证、士 兵证 等) ; B. 本人的 中国 建设 银行 理财 卡或龙 卡通 ; C. 填妥的 “个 人开 通/ 取消 证 券交易 申请 表” 。 ③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证 券买 入(基 金认 购/ 申购 )委 托 单” 。 3) 认购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 A.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B. 填妥的 “证 券买 入( 基 金 认购/ 申购 )委 托单” 。 4) 注意事 项: (1) 请个 人投 资者 本人 到 中国建 设银 行指 定的 代销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19 (2 ) 有 关详 细的 办理 手续 , 请 查阅 代销 网点 摆放 的 《中 国建 设银 行证 券业 务 系统个 人客 户 操作指 南》 。 2、机构投资者 1) 受理开户和认 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 的 9:30 —15:30 (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 日不办 理业务 ) 。 2)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 ① 事先办 妥或 持有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机构 活期 存款 账户 并存入 足额 开户 和认 购资 金; ② 由被授权人到 开户会计 柜 台提交以下材 料,办理 开 户手续,开 立信诚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基 金账 户: A. 机构活期存款 账户的 印 鉴 卡及印鉴、营 业执照或 事 业社团法人 证书及复 印件 、军队或 武 警开户 许可证 及复 印件、 组织机 构代码 证及 复印件 。开户 单位为 分支 机构的 ,还应 提交法 人 授权其 开户 的书 面证 明; B. 证券业 务授 权书 ; C. 被授权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及 复印件 、印 鉴; D. 填妥的 “机 构开 通/ 取消 证 券交易 申请 表” ,并 加盖 公 章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③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请填 妥并 提交 “证 券买 入(基 金认 购/ 申购 )委 托 单” 。 3) 认购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 A. 被授权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B. 填妥的 “证 券买 入( 基金 认购/ 申购 )委 托单” 。 4) 注意事 项: (1) 机构 投资 者请 到原 机 构活期 存款 账户 开户 会计 柜台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 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请 以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证券 业务 系统 机构客 户操 作 指南》 为准 。 (二) 中信银行 1、个人投资者 1) 开户( 或账 户注 册) 及认 购的时 间: 上 午9:00 至下午 15:00 ( 周六 、周 日照 常受理 , 与下一 交易 日合 并办 理) 。 2)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 ① 事先办 妥中 信理 财宝 并存 入足额 认购 资金 ; ② 到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 理开户 手续 : A. 中信理 财宝 (办 理账 户注 册时需 要 ) ; B. 本人法 定身 份证 件原 件( 包括居 民身 份证 、护 照或 军官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下 同 ) ; C. 填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③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 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 申请表 。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0 3) 注意事 项: (1)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中 信银 行的 说明 为准 ; (2) 个人 投资 者如 到网 点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需 本人亲 自办 理。 2、机构投资者 1) 开户( 或账 户注 册) 及认 购的时 间: 上 午9:00 至下午 15:00 ( 周六 、周 日不 受理) 。 2)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 ① 加盖单位公章 的企业法 人 营业执照复印 件及副本 原 件;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 织提供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② 办理基 金业 务法 人授 权委 托书; ③ 业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或法 人授 权书) ;


④ 印鉴卡 一式 三份 ; ⑤ 指定银行账户 的银行《 开 户许可证》或 《开立银 行 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 复印 件(或指 定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 明) ; ⑥ 填妥的 相关 基金 开户 申请 表和基 金认 购申 请表 (加 盖预留 印鉴 章) 。 3) 注意事 项: 开 户同 时可办 理认 购手续, 需填 写并提 交基 金认购申 请表 。若有 其他 方面的要 求, 以中信 银行的 说明 为准 。 (三) 其他代销 机构 投资 人 在其 他代 销机 构办 理开户 及认 购手 续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七 、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全部 认购资 金将 被冻 结在 本基 金募集 专户 中 , 认 购资 金 冻结期 间的 利 息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不收 取利 息折 算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2、 投资 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进 行认购 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效 之日 起 三 个工作 日内向 投资 人的指 定银行 账户或 指定 券商资 金账户 划出。 通过 直销机 构进行 认购时 产 生的无 效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结束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向投 资 人 的 指定 银行 账户 划出 。 3、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成 。 八 、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在 本基 金募集 结束 后,由银 行出 具基金 募集 专户存款 证明 ,由基 金管 理人委托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认 购资 金进 行验 资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起十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办理 基金 备案手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1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 办理完 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 若 本基 金募集 失败 ,本基金 管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的债 务和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后30 日内 返还 基 金认购 人 。 九 、本次份额发售当 事人 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尹 东 网址:www.ccb.com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四 )律师事务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务所 住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萧 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附:本 基金直销机构及各 代销机构联系方式 名 录 一、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3 联系人 :殷 宇飞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 申 购及 赎回 等 业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2. 代销 机构 :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东莞 运河 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东莞 运河 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4)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4 5)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6)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200040 )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7)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8)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9)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5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 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0)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 www.essence.com.cn 11)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38、41和42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www.gf.com.cn


12)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或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13)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14)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15)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 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 :周 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网址: www.pingan.com


16)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7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7)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 18A、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5 层、17 层、18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 话:95513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场 内 销 售机 构 场内销售 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本基金募集 结束前获 得基 金代销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可通 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业务。 具体名 单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 〇年 十二 月三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