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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金砖(161714)

招商金砖:基金台同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目 录
一、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五、 基金 备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六、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八、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十二 、基 金的 托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十三 、基 金的 销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十五 、 基金 的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十六 、基 金的 融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十七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八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十九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二十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二十 一、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二十 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二十 四、 违约 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二十 五、 争议 的处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二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二十 七、 基金 合同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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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一 )订 立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合同 ” )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
1、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是明 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 规 范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LOF )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 运 作,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和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20 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发布 的《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告 ( 2006)第 5 号》、 2007 年 6 月 18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200 7 年 7 月 5 日起 施行 的《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试 行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 管
理试 行办 法 〉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3、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是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 本 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本 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批准 ,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 于 证
券投 资具 有一 定的 风险 , 因 此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
低收 益。
(三 ) 本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 他 与本 基
金相关 的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均以 本基 金合 同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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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本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资 者自 依
本基 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本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四 ) 投 资 者认 购、 申 购 确认 份额 和赎 回基 金确 认份 额均 以人 民币 元计 算, 在 本 基金 存
续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汇率 变动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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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OF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 合 同 》
及对 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 说明 书: 指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OF )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 定期 更新 ;
托管 协议 :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 管 协 议 》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OF) 发 售 公 告 》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 银监 会: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外管 局: 指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
《证 券法 》: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合 同法 》: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基 金法 》: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 特指 ,指 人民 币;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境外 托管 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 业务 的金 融机 构;
标的 指数 : 指标准 普尔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或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 ( S&P BRI C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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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Index )及未 来可 能的 变更 ;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 募集 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 个月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 获得 中 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 期: 指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 日: 指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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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上市 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通 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场 外赎 回;
场内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通 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日常 交易 :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
上市 交易 等场 内基 金交 易;
基金 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本基金的转托管包
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投资 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代销 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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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机构 : 指基 金管 理人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 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 它媒 体 ;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简称 “ A 股账户 ” )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 “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 户;
基金 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又简 称为 TA 系统 ;
系统 内转 托管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跨系 统转 托管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
T+n 日: 指自 T 日后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括 T 日) , n 指自 然数 ;
基金 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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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 市场 工具 :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公司 行为 信息 :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 资的 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 大信 息;
不可 抗力 :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 流行病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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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 金名 称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OF )
(二 )基 金的 类别
股票 型
(三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 契约 型开 放式
(四 ) 基金 上市 的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五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 通 过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量 化风 险管 理, 力 求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 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 回报 。 本 基 金控 制目 标为 基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
数收 益率 之间 的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6% 。
(六 )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 标准 普尔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 S&P BRIC 40 Index ) 。
如果 标普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被停 止编 制及 发布 , 或 标 普金 砖四国 40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标普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 证券
市场 上出 现其 他更 合适 的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原 则,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 利益 及履 行适 当程 序的 前提 下, 更 换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 资对 象, 并 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流 动性 、与 原指 数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 新的 标的 指数 。
(七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为 2 亿份 。
(八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具 体费 率按 《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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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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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发 售时 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 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二 )发 售对 象
本基 金的 发售 对象 为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 ( 法 律法 规和 有 关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
(三 )募 集规 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其持 有的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核 准的 外汇 额度 状况 ( 美 元额 度需 折算 为 人
民币 ) 设 定 本基 金募 集规 模的 目标 , 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募 集 期内 超过 募集 目标 上限 时
采取 比例 配售 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具体 办法 参见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其 持有 外汇 额度 的状 况控 制本 基金 的申 购规 模 并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四 )发 售方 式
本基 金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 外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基 金 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发售 ( 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场 内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 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 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 尚 未 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 属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 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 理 投资 者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 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 认购 申请 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 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
用。
(六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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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基 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为 :
(1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1+认购 费率 );
(2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 净认 购金 额;
(3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场外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场 内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1 )净 认购 金额 =挂牌 价格 ×认购 份额 ;
(2 )认 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 认购 份额 ×认购 费率 ;
(3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
(4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利息 /挂牌 价格 。
场内 认购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利 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将按 照《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的规 定, 参照 行业 惯例 ,结 合
市场 实际 情况 收取 。具 体费 率详 见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 发售 公告 》。
(七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
人不 得动 用。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八 )基 金认 购的 具体 规定
投资 者认 购原 则、 认 购 限额 、 认 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认 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等 事项 , 由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 露。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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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备案 五 、基金备案 五 、基金备案 五 、基金备案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 案
手续 :
1、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二 )基 金的 备案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
十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交 验资 报 告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以 公告 。
3、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四 )基 金募 集失 败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不 能满 足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的 , 则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 息。
(五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财产 净 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 不满 两百 人或 者基 金财 产净 值低 于 五千 万元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 说明 原 因
及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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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 请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基 金 上市 后,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 转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一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1、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2、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 定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后,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3、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为 10%,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4、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5、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 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 情 发布 系统 同
时在 T+2 日揭 示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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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 本基 金应 暂停 上市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1000 人;
(2 )基 金总 份额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2 亿份 ;
(3 )违 反国 家法 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本基 金上 市;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暂 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暂停 上市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后 , 应 立 即在 至少 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 告。
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 上市 。
7、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发生 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本基 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由 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 金 管理 人报 经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8、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 基 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并 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 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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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投资 者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场内 代销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 资
者还 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场 外 代销 机构 柜台 系统 办理 场外 申购 、 赎 回
业务 。
投资 者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 场 外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 金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 时除 外。 如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 包 括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纳 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 证券 交易 所和 伦 敦
证券 交易 所 遇节 假日 同时 休市 或暂 停交 易, 本 基 金将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本 基 金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 理。 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本基 金的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 理。 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时 间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 于开 始申 购或 赎回的 3 日前 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折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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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 民币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需遵 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 回 业务 规则 有 新
的规 定, 将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对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基 金投 资者 交付 款项 后, 申
购申 请方 为有 效;
6、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在当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7、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最迟 应在 新
的原 则实施 3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者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 点) 必 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 投资 者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 申 请
无效 。
(2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 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2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资 者应在 T+3 日 ( 包 括该 日) 后 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因投 资者 未及 时进 行该 查询 而造 成的 后果 由其 自行 承
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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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销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2、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交款 方式 , 若 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 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投 资
者银 行账 户。 如 果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休 市 , 赎 回 款项 将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 请
之日 起不 超过 十三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详 见 《 招 募
说明 书》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
3、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 回 业务 应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将 按新 规定 执行 。
(1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 投资 者须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 务规 则, 在 开 放日 的交 易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其 账 户内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 成
交。
(2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 常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在 T+ 2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 的 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3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 投资 者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业务 办理 单位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 业务 办理 单位 确 实
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 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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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 回
款项 ,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 十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 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如 果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休 市 , 赎 回 款项 将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十 三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2、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调整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场 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截尾 法保 留至 整数 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本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 赎 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的金 额, 各 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
方法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 总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用
(七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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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净值 应当 在估 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 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
2、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用 在扣 除手 续费 后余 额不 得低 于赎 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当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 低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3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经 代 销机 构同 意后 , 针 对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 金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并在 不迟 于促 销活 动开 始日 前公 告。
(九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注 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 +3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 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3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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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额 后
的余 额) 与 净 转出 申请 (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 和 超过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 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 格 。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三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4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2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所 或外 汇市 场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 节假 日, 并可 能影 响本 基金 正
常估 值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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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 券发 生重 大事 项可 能导 致净 值的
较大 波动 等原 因, 使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6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7 )基金 资产 规模 或者 份额 数量 达到 了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上 限(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外
管局 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
(8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9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 ( 1) 到 ( 7)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的 交易 所 或外 汇市 场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的公 众节 假日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正
常估 值时 ;
(4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6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7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已 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 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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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支 付, 应 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个开 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个 开放 日但 少于 十个 开放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 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十个 开放 日,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十个 开放 日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 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二 十个 开放 日时 , 可 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工 作 日在 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 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 供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基 金
转换的 程序 及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 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 确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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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 托 管、冻结与 质 押
(一 )非 交易 过户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 司法 强 制
执行 、 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 机 构 合并 或分 立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1、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2、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4、 “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 指因 管理 体制 改革 、组 织形 式调 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 因引 起的
作为 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国有 产权 主体 之间 的无 偿转 移;
5、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指因 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 向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 请 人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二 )转 托管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 认购 、 申 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本基 金的 转托 管包 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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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或 场内
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 席 位) 时 , 可 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 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2、跨 系统 转登 记
(1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三 )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 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按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 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 被 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 被 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四 )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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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 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成立 日期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字 [2002]100 号
经营 范围 :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币 2.1 亿元
存续 期间 :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 同意 延长 的其 他期 限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 费、 基 金 赎回 手续 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 它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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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代销 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
登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1 1)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 1 2)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
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 4)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师 、 审 计 师、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 费率 ;
( 17)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18 )选 择、 更换 基金 投资 顾问 ;
(19 )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 算等 业务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 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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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 投资 ;
( 6) 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0 )编 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 11 ) 采 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 7)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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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的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 方机 构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二 )基 金托 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肖钢
成立 日期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 24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 兑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 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 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 外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 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 际 贵
金属 买卖 ; 海 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 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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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选 择、 更换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 管( 或委 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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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8 )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0 )对 其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 任。
(21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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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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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
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12、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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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7、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四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含百 分之 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 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 含 百分 之十 )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 十
日内 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
面答 复的 , 代 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 少提 前三 十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五 )通 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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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投票 委托 书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8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投 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 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9、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六 )开 会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 人确 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通 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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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 含 50 %)。
2、通 讯开 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
方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告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或 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4 ) 上 述 第 (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 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如 果出 现任 何不 符合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 件的 情况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4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再 次 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 条件 , 才 能 视
为有 效。
(七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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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 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3)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 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前 公告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 0 % (含 10% ) 或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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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 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由 大会 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员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在 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 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份 平等 的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作出 。
(2 )一 般决 议
对于 一般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上述第 1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
式通 过。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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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决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九 )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 督员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 会或 拒不 配合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 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 4)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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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有 关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 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个工 作日 内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十 一)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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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的更换条 件 和程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1 )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 格;
(2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1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 格;
(2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 金管 理人 退任 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 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 人。 在 新 基 金
管理 人产 生前 ,中 国证 监会 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 过。
( 3 ) 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4 )核 准并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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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 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
产总值 和净 值。
(7 )审 计并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本基 金应
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 金托 管人 退任 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 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 人。 在 新 基 金
托管 人产 生前 ,中 国证 监会 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表 10 % (含 10 %) 以 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 过。
( 3 ) 临 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4 )核 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 接
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7 )审 计并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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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提名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 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 行;
(3 )公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4、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 理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前 ,原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 保 证不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 原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 有
权按 照本 合同 的规 定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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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基金的托管
(一 ) 本 基 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
管协 议》 , 以 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登记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产 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委 托符 合 《 试 行办 法》 规 定 条件 的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负责 境外 资 产
托管 业务 。 境 外 资产 托管 人根 据托 管人 的委 托履 行其 相应 职责 。 托 管 人与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签
署相 应的 协议 ,用 以规 范基 金托 管人 与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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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基金的销售
(一 ) 本 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 受投 资者 申请 为其 办理 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
(二 )本 基金 的销 售业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业务 的, 应 与 代理 机构 签订 委托 代 理
协议 , 以 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 义
务,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销 售 机构 应严 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业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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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二 )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
务根 据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等 相 关 业
务规 则办 理。
本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原则 。 投 资者 通过 证券 经营 机构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购 或 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 以 投 资者 证券 账户 记载 ; 投 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及场 外代 销机 构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在 基金 登记 系统 ,以 投资 者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记载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 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注册 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投资 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注 册登 记机 构履 行如 下职 责:
1、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4、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5、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记录 二十 年以 上;
6、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带 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 披露 的情 形除 外;
7、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为 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 服务 ;
8、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9、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注 册登 记机 构履 行上 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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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 通 过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量 化风 险管 理, 力 求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 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 回报 。 本 基 金控 制目 标为 基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
数收 益率 之间 的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6% 。
(二) 基准 货币
人民 币元 。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全球 证券 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存托 凭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 银 行存 款、 可转 让存 单、 回 购 协议 、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政府 债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以及 基金 、 E T F s 、金 融衍 生品 和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在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 前
提下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保 证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 足基 金赎 回、 支付 管理 费、
托管 费、 手续 费等 需要 ,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四 )投 资理 念
金砖 四国 良好 的经 济发 展前 景和 巨大 的市 场潜 力凸 显其 投资 价值 。 指 数化 投资 可以 以 较
低的 成本 获取 良好 的市 场长 期回 报。 本基 金通 过对 标准 普尔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的跟 踪, 寻求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四个 新兴 市场 ( 巴 西、 俄 罗 斯、 印 度 和中 国) 的 平 均收 益率 , 给 投 资者 提
供参 与金 砖四 国新 兴经 济体 经济 快速 增长 过程 中产 生的 投资 机会 ,实 现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五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至少 80% 以上 的资 产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进行 指数 化投 资, 即 按 照标 准普 尔金 砖四 国
40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构 建指 数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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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 整。 在 因 特殊 情况 导致 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 管理 人将 采用 优化 方法 构建 最
优投 资组 合的 个股 权重 比例 ,以 求尽 可能 贴近 目标 指数 的表 现。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尽可 能追 求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市场 上的 充分 投资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 产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1 )股 票组 合构 建原 则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该
部分 资产 本基 金将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复 制指 数进 行投 资, 即按 照标 准普 尔金 砖四国 40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构建 指数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化 进行 相应 调整 。
(2 )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和调 整
本 基 金 在 建 仓 期 内 , 按 照 标准 普尔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 重对 其逐 步买 入 ,
在力 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 本 基 金可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降 低买 入成 本。 当 遇 到以 下情 况
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的具 体情 况, 对 指 数投 资部 分进 行适 当调 整, 以 便 实现 对 跟
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
a )预 期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将调 整时 ;
b)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分拆 、拆 股、 增发 、分 红、 并购 等公 司行 为时 ;
c )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流动 性问 题或 者可 能发 生停 牌、 退市 等情 况时 ;
d)其 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
本基 金指 数组 合的 调整 按照 定期 调整 和不 定期 调整 的方 式进 行。
1)定 期调 整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将定 期根 据所 跟踪 的 标普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对其 成份 股
的调 整而 进行 相应 的跟 踪调 整。 本基 金在 目标 指数 成分 股定 期调 整信 息公 布前 一个 月内 , 根
据对 调整 方案 的分 析预 测以 及成 分股 调整 对股 价影 响的 分析 , 在保 持较 小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 决定 采取 提前 调整 还是 事后 调整 的策 略, 增 持 可能 进入 目标 指数 的股 票, 剔 除 可能 被 调
整出 目标 指数 的股 票。 并 在 目标 指数 成分 股定 期调 整信 息公 布后 一个 月内 按照 调整 后的 指 数
成分 股及 权重 构建 投资 组合 。
2)不 定期 调整
在以 下情 况出 现时 ,本 基金 将对 指数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a ) 当成 份股 发生 分拆 上市 、 拆 股 、 增 发 、 分 红 、 并 购等 情况 而影 响成 份股 在指 数中 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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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 行为 时, 本 基 金将 根据 指数 公司 的指 数调 整公 告及 时对 指数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 应
调整 ;
b) 根据 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情 况, 对 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从 而 有效 跟踪 标 的
指数 ;
c ) 若个 别成 份股 因停 牌、 流 动 性不 足或 受到 法规 限制 等其 他因 素, 使 得 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按 照其 所占 标的 指数 的权 重进 行购 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考 虑跟 踪误 差最 小 化
和投 资者 利益 ,决 定部 分持 有现 金或 买入 相关 的替 代性 组合 ;
d) 当成 份股 退市 的, 相应 成份 股从 指数 计算 中剔 除, 本基 金将 做相 应调 整;
e ) 其他 需要 调整 的事 项。
3)跟 踪误 差的 监控 与管 理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 ”和“跟踪偏离度” 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控与
管理 , 其 中 , 跟 踪 误差 为核 心监 控指 标, 跟 踪 偏离 度为 辅助 监控 指标 。 基 金管 理人 将建 立 对
事后 跟踪 误差 的两 级监 控体 系, 实 施 严格 的事 后跟 踪误 差管 理, 同 时 通过 对组 合事 前跟 踪 误
差的 估计 与分 解获 取有 效的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组 合调 整方 法, 以 求 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相对 于 目
标指 数的 偏离 风险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作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本 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仅为 辅助 性投 资手 段。 本 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以 降
低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 管 理 基金 的流 动性 为目 的, 同 时 考虑 金融 衍生 品保 证金 管理 的需 要, 采
用主 动投 资策 略构 建海 外债 券投 资组 合, 并且 个券 的选 择不 限于 金砖 四国 市场 。
3、金 融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使 用金 融衍 生工 具的 目的 是尽 量实 现在 中国 交易 日的 连续 交易 , 减 少指 数的 跟 踪
误 差 , 在流 动性 较差 时减 少集 中交 易带 来的 冲击 成本 , 而不 是通 过金 融衍 生工 具来 投机 获 利 。
可以 不使 用金 融衍 生工 具时 , 尽 量 减少 衍生 工具 的使 用。 任何 金融 衍生 工具 的使 用将 严格 遵
守指数跟踪的目标。 金融工具的初始保证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基金运行不使用杠杆操
作, 即 投资 组合 的杠 杆比 例最 高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 100% 。
本基 金至少 80% 以上 的资 产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来追 踪标 的指 数。 然 而, 考 虑到 实际 投资 操
作的 各种 情况 ,我 们将 适当 参与 金融 衍生 产品 的投 资,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
(1 )利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跨市 场交 易的 特点 ,减 少 因为 限制 投资 、 交易 假期 和时 差对
跟踪 指数 的拖 累。
(2 )利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杠杆 作用 ,减 少现 金头 寸或 者某 些成 份股 的交 易流 动性 可能
带来 的跟 踪误 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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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来 对冲 一些 外汇 市场 汇率 的波 动造 成的 跟踪 误差 ;
(4 )适 当利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组 合的 持有 收益 覆盖 一定 的基 金固 定费 用。
本基 金对 金融 衍生 产品 的投 资将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标 准 普尔 金砖 四国 40 总 收 益 指 数 ( S&P BRIC 40 I n d e x ( Net
TR) ) 收 益 率
标准 普尔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由世 界知 名指 数编 制商 标准 普尔 ( Standard & Poor ’s)编
制并 发布 。 指 数 成份 股为 巴西 、 俄 罗 斯、 印 度 和中 国四 个国 家的 40 家蓝 筹公 司, 所 有这 40
家公 司均 在发 达市 场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包 括香 港证 券交 易所 、 伦 敦 股票 交易 所、 纳 斯 达
克 及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 。
如果 标普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被停 止编 制及 发布 , 或 标 普金 砖四国 40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标普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 证券
市场 上出 现其 他更 合适 的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原 则,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 利益 及履 行适 当程 序的 前提 下, 更 换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 资对 象, 并 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流 动性 、与 原指 数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 新的 标的 指数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是 被动 管理 的指 数型 基金 ,主 要投 资方 向为 标普 金砖 四国 4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 属 于 具有 较高 风险 和收 益预 期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其 预 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 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并 且 ,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以金 砖四 国为 代表 的新 兴市 场, 其 风 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投资 于海 外成 熟市 场的 基金 。
(八 )投 资决 策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 1)须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公司 章程 ;
( 2)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准 则。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提 出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指导 意见 ;
( 2)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指 导意 见确 定具 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 3)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单 位公 布的 指数 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 建;
( 4)基 金经 理及 风险 管理 部对 投资 组合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 行持 续跟 踪和 评估 ,风
险管 理部 对风 险隐 患提 出预 警, 基金 经理 采取 措施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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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 金经 理根 据指 数成 份股 或权 重变 化情 况、 基金 申购 赎回 情况 、指 数成 份股 派息
情况 等,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
( 6)在 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作 风险
等投 资风 险进 行监 控, 并在 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提 供给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九 )投 资限 制
1、投 资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但 指数 基金 不受 此限 。
(3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 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 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4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但 指 数基 金不 受
此限 。
前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合并 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 时 应当 一并 计算 全 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资 产。
(6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7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 8)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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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超过上述 (1)—(8)项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2、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 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 易,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 证金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投 资柜 台交
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4)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本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 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机 构评 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 和分 红 。
一旦 借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 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 或品 种:
1 ) 现金 ;
2 ) 存款 证明 ;
3 ) 商业 票据 ;
4 ) 政府 债券 ;
5 )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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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5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 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 求归
还任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 回 购交 易, 并 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
(1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 出
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
分红 。
(4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
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 金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 置
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5、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 已售
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的 50 %。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 基 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 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 不 得
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十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 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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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 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1、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 资 产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12、 买 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 资产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 资产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3、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4.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 不同 投资 组合 。
15.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6、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 一) 若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致 使 现行 法律 法规 的 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 金可 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十 二)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十 三)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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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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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基金的融资
为了 应付 赎回 、 交 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 可以 借入 现金 。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此外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进行 融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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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 资产 总值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的应 收款 项和 其他 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 币和 外币 资金 账户 , 在 境 外开 立
外币 资金 账户 及证 券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基 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或 境外 市场 惯例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自 身相 应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7、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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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目 的是 客观 、 准 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 确 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 并 为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 值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T+1 日完成 T 日估 值。
(三 )估 值对 象
本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四 )估 值方 法
(1 )上 市 流通 股票 估值 方法 :
按估 值日 当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估 值方 法:
送股 、 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 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 公开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估 值。
(3)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上市 流通 衍生 工具 按估 值日 当日 其所 在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未上 市衍 生工 具按 成本 价估 值, 如 成 本价 不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 则 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
公开 挂牌 的存 托凭 证按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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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估 值方 法:
(a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b )其 他基 金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6 )债 券估 值方 法:
( a )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 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证 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 后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b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参 照主 要做 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其
中成 熟市 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 价估 值; 新 兴 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价 和卖 价 的
均值 估值 。
(7 )非流 动性 资产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估值 方法 :
对于 未上 市流 通、 或 流 通受 限、 或 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 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 如
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7 ) 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7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的 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 估值 。
(10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五 种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 以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外币 交易 涉及 人民 币与 上述 五种 货币 以外 的其 他货 币之 间折 算的 , 以 指定 数据 服务 商 提
供的 当日 各种 货币 对美 元折 算率 采用 套算 的方 法进 行折 算。
(11 )税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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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 的各 项税 金, 本 基 金 将
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 算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五 )估 值程 序
1、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或 其他 双方 约定 方式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2、 在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不改 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 自应 承 担
的责 任。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的 中国 内地 遇法 定节 假日 时;
3、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4、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5、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无
法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6、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将计 算的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人 民币 , 小 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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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 四) 估 值方 法中 的第 ( 8 ) 项 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交易 机构 或独立 价格 服务 商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以及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 制进 行
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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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含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
3、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 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证券 经纪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8、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9、 基金 进行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0、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等;
11、基 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年 费 ;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投 资顾 问, 包 括 投资 顾问 费) 按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8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8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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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包 括 向其 支付 的相 应 服
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标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与 指数 所有 人标 准普 尔指 数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 议
的约定 向标 准普 尔指 数公 司支 付指 数使 用费 。指 数使 用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计
提 ,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6 %年 费率 计提 , 且 指 数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年 3 万美 元 ,
即若 不足 3 万美 元则 按照 3 万美 元收 取。
H=E ×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指数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及 其后的 12 个月 为第 一个 指
数使 用费 的支 付周 期, 依此 类推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45 天内 支付 首个 支付
周期 的指 数使 用费 下限 ( 3 万美 元) , 在 首 个支 付周 期到 期后 , 若 根 据上 述公 式计 提的 指 数
使用 费大于 3 万美 元,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天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将超
出部分 的指 数使 用费 支付 给指 数所 有人 。以 后各 个支 付周 期的 指数 使用 费支 付方 法依 此类
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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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指数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 计 算
指数 使用 费。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 此
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本 条 第 ( 一 ) 款第 4 至第 13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
(四 )基 金费 用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披露 。
(五 )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 义
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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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指 按规 定将 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 认 的分 红方 式 为
现金 红利 ; 选 择 红利 再投 资的 , 现 金 红利 则按 除权 日经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只 支持 现金 红利 方式 ,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 分
红方 式, 具 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的 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5、 在 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 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多 12 次; 每 份 基金 份额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20% ;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7、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红 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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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载 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除权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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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6、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 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 金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机构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在 2 日内 披露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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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少 3 个工 作
日, 将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 当 在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并披 露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估 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 通
过网 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指定 媒体 , 披 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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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2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
(六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定 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 内 容
进行 复核 。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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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过 50%;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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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更 换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27、 基 金 运作 期间 如遇 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 能对 基
金投 资产 生重 大影 响;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公 开澄 清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 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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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的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事项 的。
2、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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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 1 ) 、 ( 2) 、 (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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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二 十年 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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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四、违约责任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规定 或 者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 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 偿
责任 。
(二 ) 由 于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给 基 金财 产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三 )当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或 规章 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在 无过 错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 不投 资造
成的 损失 或潜 在损 失等 ;
3、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因 不可 抗力 不能 履行 本合 同的 ,可 根据 不可 抗
力的 影响 部分 或全 部免 除责 任, 但 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任 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 可抗 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四 ) 在 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基 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五 ) 本 合 同当 事人 一方 违约 后, 其 他 当事 方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
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 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 守 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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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本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应首 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 当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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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 本 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的 法律 文件 ,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基 金 合同 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的 款 项
时成 立, 于基 金募 集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二 ) 本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 本 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 份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各 持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五 )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 资者 查阅 ,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 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成立 日期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2]100 号
经营 范围 :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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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2.1 亿元
存续 期间 :五 十年 或股 东一 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 费、 基 金 赎回 手续 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 它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 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代销 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
登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1 1)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 1 2)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
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 4)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师 、 审 计 师、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 费率 ;
( 17)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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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18 )选 择、 更换 基金 投资 顾问 ;
(19 )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 算等 业务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 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 投资 ;
( 6) 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7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0 )编 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 11 ) 采 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 7)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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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 21)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的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 方机 构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二 )基 金托 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肖钢
成立 日期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 24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 贷 款 ;
外汇 汇款 ; 外 币 兑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 外汇 拆借 ; 外 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 外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组 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 海 外 分支 机
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 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 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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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选 择、 更换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
益;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 管( 或委 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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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8 ) 因 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0 )对 其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 任。
(21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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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业 务规 则;
(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
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12、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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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四 )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含百 分之 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 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 含 百分 之十 )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 十
日内 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
面答 复的 , 代 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 少提 前三 十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五 )通 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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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投 票 委托 书内 容要 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8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投 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 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9、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六 )开 会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 人确 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通 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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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 含 50 %) 。
2、通 讯开 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
方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告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或 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 4 ) 上 述 第 (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 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如 果出 现任 何不 符合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 件的 情况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4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再 次 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 条件 , 才 能 视
为有 效。
(七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 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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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3)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 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前 公告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 0 % (含 10% ) 或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 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 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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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由 大会 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员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在 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 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份 平等 的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作出 。
(2 )一 般决 议
对于 一般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上述第 1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
式通 过。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决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九 )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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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 督员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 会或 拒不 配合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 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 4)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十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有 关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 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2 个工 作日 内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十 一)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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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 行 方式
(一 )收 益分 配原 则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指 按规 定将 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 认 的分 红方 式 为
现金 红利 ; 选 择 红利 再投 资的 , 现 金 红利 则按 除权 日经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只 支持 现金 红利 方式 ,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 分
红方 式, 具 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的 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5、 在 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 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多 12 次; 每 份 基金 份额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20% ;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7、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红 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载 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四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3- 1- 90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 、基金的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 付 方式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投 资顾 问, 包 括 投资 顾问 费) 按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8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包 括 向其 支付 的相 应 服
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三 )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与 指数 所有 人标 准普 尔指 数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 议
的约定 向标 准普 尔指 数公 司支 付指 数使 用费 。指 数使 用费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计
提,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6 %年 费率 计提 , 且 指 数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年 3 万美 元 ,
即若 不足 3 万美 元则 按照 3 万美 元收 取。
H=E ×0.06 % ÷当年 天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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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指数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及 其后的 12 个月 为第 一个 指
数使 用费 的支 付周 期, 依此 类推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45 天内 支付 首个 支付
周期的指数使用费下限( 3 万美元) , 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
使用 费大于 3 万美 元,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天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将超
出部分 的指 数使 用费 支付 给指 数所 有人 。以 后各 个支 付周 期的 指数 使用 费支 付方 法依 此类
推。
如果 指数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 计 算
指数 使用 费。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 此
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 投 资限制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 通 过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量 化风 险管 理, 力 求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 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 回报 。 本 基 金控 制目 标为 基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
数收 益率 之间 的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6%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全球 证券 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存托 凭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 银 行存 款、 可转 让存 单、 回 购 协议 、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政府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可 转 换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以 及 基金 、 ETFs 、 金 融 衍生 品和 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股票 等权益 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其 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现 金 及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在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 前
提下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保 证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 足基 金赎 回、 支付 管理 费、
托管 费、 手续 费等 需要 ,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
(三 )投 资限 制
1、投 资比 例限 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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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但 指数 基金 不受 此限 。
(3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 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 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4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但 指 数基 金不 受
此限 。
前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合并 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 时 应当 一并 计算 全 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7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的 20 %。
(8 ) 为 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 1) —( 8)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2、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 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 易,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 证金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投 资柜 台交
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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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 价
值终 止交 易。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4)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本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 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机 构评 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 和分 红 。
一旦 借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 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5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 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 求归
还任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 回 购交 易, 并 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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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 出
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
分红 。
(4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
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 金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 置
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5、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 已售
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的 50 %。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 基 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 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 不 得
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四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 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 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1、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 资 产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12、 买 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 资产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 资产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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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承 销的 证券 ;
13、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4.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 不同 投资 组合 。
15.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6、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 若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致 使 现行 法律 法规 的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 金可 相 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 法 和公告方式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式
(1 )上 市流 通股 票估 值方 法:
按估 值日 当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估 值方 法:
送股 、 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 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 公开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估 值。
(3 )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上市 流通 衍生 工具 按估 值日 当日 其所 在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未 上 市衍 生工 具按 成本 价估 值, 如 成 本价 不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 则 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 挂牌 的存 托凭 证按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a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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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b )其 他基 金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6 )债 券估 值方 法:
(a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证 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 后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b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参 照主 要做 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其
中成 熟市 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 价估 值; 新 兴 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价 和卖 价 的
均值 估值 。
(7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 未上 市流 通、 或 流 通受 限、 或 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 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 如
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7 ) 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7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的 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 估值 。
(10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五 种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 以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外币 交易 涉及 人民 币与 上述 五种 货币 以外 的其 他货 币之 间折 算的 , 以 指定 数据 服务 商 提
供的 当日 各种 货币 对美 元折 算率 采用 套算 的方 法进 行折 算。
(11 )税 收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 的各 项税 金, 本 基 金 将
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 算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公告 方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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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 当 在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并披 露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估 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 通
过网 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指定 媒体 , 披 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2 个工 作日 内 , 将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 事 由、程序以 及 基金财产 的 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的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事项 的。
2、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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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 1 ) 、 ( 2) 、 (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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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 上。
八 、争议的处理
(一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本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应首 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 当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 取得合同的 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 资者 查阅 , 基 金 合 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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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签署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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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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