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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货币(162206)

泰达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12月)查看PDF公告

1 1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于 2005 年 9 月 21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61 号文核准 ,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11 月 1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但不保证 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复核, 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11 月 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0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37 七、基金的转换 .................................................... 43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风险 揭示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4 3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 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泰达 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指《 泰达 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 指《 泰达 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法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发售公告: 指《 泰达 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达 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 次 会议通 过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及 立法 机关 对其所作的修订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 会议通 过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信托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暂行规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5 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并 承担 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 并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及相 关法律 文件 合法取得 并 持有 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合法 募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包 括但 不限 于中国 境外基 金管 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 金 的 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 易确认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人 为 泰达 宏利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泰达 宏利 基 金管 理有6 6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要求 的条 件并与 本 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销 售 服务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基金 合同的生效 : 指 本基 金募集 完成 ,符合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指 法律 法规及 有关 规定规 定的 或者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基金 终止事 由出现 时, 按照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程序终 止 本 基金 合同 募集 期限 : 指 本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及 相关 公告中 规定 的本基 金份 额的 发售时间 段,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终止 日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受 理投 资者 对 本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基 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 投资者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投资者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7 7 管理人购回 其所持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在 本 基金存 续期 间, 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额 转换为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 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包括 基金 间转换 导致的 本基 金减少 的份 额)扣 除 本 基金 申 购份 额和 其它基 金转换 为本 基金份 额后 的总余 额超 过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 金支付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佣金以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营销 广告费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费 等的 费用, 该笔 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注册登 记人 为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其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 基金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等业 务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投资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财产 进行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 资产总值: 指 本基 金购买 的各 类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 财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 本基金财产总值减去 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 资 产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行为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 按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余 存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8 8 基金收益: 指 本基 金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本 基金 合同 之 日后 发生 的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法 预见 、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 的, 使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政 府征 用、没 收、 法律变 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9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 名称: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人 :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 邢颖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 ;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 长。 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 经济学学士学位, 高级经济 师。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01 年起担任天 津 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 有 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 董事。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 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士 学位, 律师、 经济师、 项目数 据分析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 限 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孙泉先生,董事。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1989 年任职天津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 部;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现任天津泰达投 资控股公司 资 产管理部经理。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 美国国籍。 自 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2 月 间 在 宏利 金融 有 限公 司策 划开 拓 中国 (大 陆 、台 湾及 澳门 ) 及 越 南市 场, 并自10 10 2000 年起掌管宏利台湾;在 2002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负责宏利金融有限 公 司在中国 (大陆及台湾) 与越南的业务, 同时也负责宏利金融有限公司的区域 人 力招聘及发展计划;自 2004 年起 至今 ,作为宏利金融有限公司高层管理委员 会 成员负责在中国大陆与台湾的业务, 同时亦为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 的 董事会董事,并自 2005 年起担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柏剛 (Robert Allen Cook ) 先生, 加拿大国籍 。 自 1978 年至 2005 年间在 宏利金融有限公司分别于美国、 加拿大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出任 多个管理要职, 在 策 略 性规 划、 保 险及 年金 产品 管 理、 销售 及 市场 推广 等方 面 拥有 丰富 经验 ;在 2005 年至 2006 年间 , 为美国保险业务部的行政副总裁, 负责管理恒康人寿保 险、 恒康长期护理及恒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自 2007 年起掌管宏利金融有限公 司 于亚洲的保险及财富管理业务, 以及于日本、 中国 (大陆、 香港、 台湾 、 澳门 ) 、 印尼、菲律宾、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泰国的业务运作。 王裕闵先生,美国国籍。自 1987 年起分别在 M&T Bank New York, USA 、 FGIC New York, USA 、General Reinsurance Stamford, USA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New York, USA 、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New York, USA 担任 分析员及投资组合经理的职务; 自 2000 年至 2009 年 , 在美国美联证券公司担 任 董事总经理兼结构信贷产品主管及亚洲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主管的职务; 自 2009 年加入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北亚洲区投资主管之职。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 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 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 博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 济 系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 位,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 非 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清华大学 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 安信信托投 资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信托法》 、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起草小组成员。 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 君泽君 律11 11 师事务所合伙人。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 法学硕士学位, 一级律师。 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至 1999 年任 香港 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 职律师、高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师、高级合 伙 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 。 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 副教授。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 学 系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南开经济研究 》 副主编。2005 年起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业 于天津干部管理 学院财会专业,会 计师。1995 年 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 2000 年任 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 主 任 。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杜汶高先生, 监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 2001 年加入宏利,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于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 的 开发工作, 之后掌管宏利于亚洲区 (香港出外) 的投资事务, 现为宏利金融环 球 投资管理(亚洲)的亚洲投资部主管,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拥有 22 年 的资本市场经验。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公司工作, 历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计、 基金 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 部总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 总经理。 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 获得理学学士、 经 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 处 长;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2 12 刘青山先生, 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史学学士 和管理学硕士。1997 年就职 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 金管理公司 ,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 年 起参与筹建湘财合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投 资 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 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 事 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 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 管 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任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 。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胡振仓先生,毕业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6 月就职于国联证券公司, 从事债券交易工作;2006 年7 月至 2008 年3 月就 职于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2006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任益民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3 月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2008 年 4 月加盟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自 2008 年8 月起至今担任 泰达 宏 利 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7 年证券从业经验,4 年基金从 业 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梁钧先生,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3 月管理本基金 ; 彭泳先生,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3 月管理本基金 ;沈毅先生,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5 月管理本基金。 5、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3 1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 理刘青山,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 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 交 易 部负责人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半年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4 14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15 15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必须覆盖公司 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设立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监 察稽核 部、风 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 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 构的设计上要形成 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原则: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 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 公司的内部控制政 策, 对内部控制负 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 )督察长:独立行使 督察权利;直接对 董事会负责;及时 向合规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 的运作、制定本基 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 部和 风险 管理部: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 风 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风险管 理是每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16 16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 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 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 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 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 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 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 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 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 任制:建立、健全 了岗位责任制,使 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 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 别、评估、报告、 提示程序:分别建 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统,如电 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手段:采取数 量化、技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 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 计划,为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 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7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F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 经国 务院 批 准, 中国 农业 银 行整 体改 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 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 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 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 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 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 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 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 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 银行 是中国 第一批 开展 托管业 务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 中 国农 业 银行 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 制审 计 ,并 获 得无 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18 18 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 保 障处 、 营运中心 、 委托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 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 其中高级会计 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 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 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0 年 11 月 1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 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大 成积极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阳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大 成创新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盛同 德主题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裕阳 证券投 资基金 、汉盛 证券投 资基金 、裕隆 证券投 资基金 、景 福证 券投资基 金、鸿 阳证券 投资基 金、丰 和价值 证券投 资基金 、久嘉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长 价值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益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债 券投资 基金、 银河稳 健证券 投资基 金、银 河收益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信 全债指 数增强 型债券 投资基 金、长 信利息 收益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动态精 选证券 投资基 金、景 顺长城 内需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万 家增 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精选增 值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长 信银利 精选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 天瑞强 势地区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基 金、中 海分红 增利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新华优选 分红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精 选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泰 达 宏 利 货币市 场基金 、交银 施罗德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景 顺长城 资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天时货 币市场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 弹性市 值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场 基金、 长城安 心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 核心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19 19 资基金、 景顺长 城内需 增长贰 号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交 银施罗 德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价 值成长 双动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宝盈策 略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牛创 新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益 民创新 优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复兴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 天成红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利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 深化价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申万巴 黎竞争 优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金 元比联 成长 动 力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治稳 健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中 海蓝筹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长 信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 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景顺长城能源 基建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工 银瑞 信中 小盘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 信用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易 方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富 国汇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 律法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 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稽20 20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 现异 常交易 行为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1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延慧、 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 电话:010-85109211 传真:010-85109219 22 22 联系人: 蒋浩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3 23 6)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深圳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8)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4 24 9)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 话:0769-9622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 25 25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2)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英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4)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26 26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5) 中国 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李洋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7 27 18)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www.PINGAN.com 20)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1)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28 28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2)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3)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9 29 25)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程高峰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7) 华泰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 17 层、 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30 30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8)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0)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1 31 31)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32)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3)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 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2 32 34)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5)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6)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 :0591-87383333 ,96326 (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33 33 37)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8)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www.jyzq.cn 39)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4 34 40)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 ,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2)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办公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35 43)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4)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5)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6 36 46)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47)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 三)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37 37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六、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 本招募说明 书 “五、相关服务 机构 ”所列 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 以 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申购、 赎回的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 场所 交易日,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 赎回的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两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38 38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 用 “ 确 定价 ” 原则,即 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价 格为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 基金余额时, 其账 户内待结转的基金 收益将全部结 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 补 其当前累计收 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 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则。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 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日前 的三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 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 金的申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 的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 3、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1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 +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 通过销售机构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 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 2、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39 39 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 最低保留份额为 100 份, 当持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低 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该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申购 金额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 日的 3 个工作日之 前至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份额份数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 和收益 归属基金财产 所有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 份 额按 照一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 算的 价值 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40 40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 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 者 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或网站 上 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出 现 以下 情 况之 一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或 拒 绝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 场所 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41 41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 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或拒绝赎回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 场所 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确认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 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 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 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期间, 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 基金 管理人应公告本基金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 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 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42 42 (2 )部分顺延赎回:巨额 赎回申请发生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 提下,可以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 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份额; 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基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 做 延迟处理, 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转入 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 转 换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通 知和 公 告的 时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三 个 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日。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规 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 会 指定 报刊 或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43 43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报 刊或 网 站上 连续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 公告 并在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日 收益 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七 、基 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44 44 八 、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和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 承、 捐赠、 遗赠、 自愿离婚 、 分家析产、 国有资产无偿转让 、 股权变更、 机构 合 并与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司法 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 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 “ 继承 ” 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捐赠 ” 指受 理基金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 “ 遗赠 ” 指基 金持有人 立遗嘱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赠给 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 其他人; 4、 “ 自愿 离婚 ” 指原属夫 妻共有财产 的基金份 额因基金持 有人自愿 离婚而使 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 分家 析产 ” 指原属家 庭共有(如 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 等)的基 金份额从 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 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 国有 资产无偿 划转 ” 指因管理体 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 整或资产 重组等原 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 机构合并或分立 ”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 资产售卖 ”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 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 机构 清算 ” 是指机构 因组织文件 规定的期 限届满或出 现其他原 因解散, 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 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 他 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 序(破产清算程序除 外) ,清算组(或 类似组织, 下 同) 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 务 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 企业破产清算 ”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 行)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 章的有关规定被宣 告破产,清 算45 45 组 依 法将 破产 企 业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直 接分 配 给该 破产 企业 的 债权 人所 导致 的基 金份额的划转; 11 、 “ 司法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并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2 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 业 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 选 择的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 金 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 46 46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 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财产流动性 的基础上 , 力争为投资者 获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主要包括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债券回购、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 实施稳健的投资风格和 谨慎的交易操作。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数量分析为支持, 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 资 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程序, 运用 供求分析、 久期偏离、 收益率曲线配置 和 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 投 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率和预期 风险均低于股票、混合和债券型基金 。 (六)投资程序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流程。 47 47 首先采用 MVS 模型对包括宏观市场、价值 、市场气氛等进行分析,确定投 资 组 合的 久期 并 进行 资产 配置 。 之后 在收 益 率和 定价 研究 的 基础 上进 行个 券选 择, 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构建建立在金融工程的组合测试基础上, 并 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和投资限制保证组合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组合的资产配置分为两层, 即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 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主要指组合久期的配置 范围, 战略性资产配 置 一般每年/ 半 年确定, 每月进 行跟踪 ,特殊 情况发 生时也可 以临时 调整。 基金 经 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确定具体的久期并根据对各资产类别相对价 值和价格变化的判断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波段操作。 2、个券选择 (1 )收益率曲线分析法 我们认为对于普通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 主要基于收益 率曲线的拟合。 在正确拟合的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偏离市 场 收益率的债券, 并帮助我们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 同时, 基于收益率 曲 线我们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 资。 (2 )优先选择流动性好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 优先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 并 且, 在关注组合中债券的流动性的同时, 关注债券市场其他品种的流动性的变化, 并适时地进行流动性换券。 例如, 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考虑新发行的债券, 因 为 新券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3、组合构建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类属配置将基于对各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和走势预测, 在基准资产分布的基 础上增持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 属。各类 属的相对价值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资产类属的信用风险比较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 国债的信用风险最小, 金融债次之, 企业债的信用48 48 风险最高。 金融债则属于政策性质, 由国家担保 , 因此金融债的信用风险也很 小。 在企业债投资中,本基金将只投资 AAA 级以上及政策允许投资的品种。 2)资产类属的流动性风险比较 不 同 类属 的 债券 流 动性 风险 差 别较 大, 国 债是 目前 国 内最 为 活跃 的交 易 品 种 。 债券现券存量和二级市场的交易量的绝对数都比较大, 也可以使得其保持 较 好的市场流动性。 3)各类属收益的预期 a. 历史收益分析及未来收益预期 历史收益 主要分析各类属指数收益率, 未来收益主要分析到期收益率和未来 利率变化。 b. 预测利差变化 利差是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补偿, 利差的变化反映各类属相对价值的 变化。 利差的变化有其时间性, 利差变化将与该期间因收益率曲线平移效应导 致 的类属固定收益一起考虑, 组合将超额持有利差变化和固定收益导致的总回报较 大的类属。 利差分析主要集中于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的变化。 对债券类属供需的变化也将 引起利差的变化, 本组合将重视分析影响各债券类属供需的因素, 包括市场参 与 主体行为分析、 税收、 交易制度、 其它投资机会的影响等。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类 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管理模式来运作债券组合。 (2 )收益率曲线配置 即在不同期限债券间进行的配置。 在期 限配置方面, 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 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 以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 从 不同 期 限的 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首先根据利率水平预期决定久期偏离 度, 然后根据对收益率的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决定集中、 两端、 梯形策略的 应 用。在该策略的使用中,将重视运用利率的期限 结构理论,包括利率预期理论、 流动性偏好理论及市场分割理论的具体运用, 结合考虑利率的期限结构及其它影 响 各期限 债券价格变化的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并 决定各期限品种债券的配置及调整。 (3 )组合优化 49 49 根据我们自行开发设计的组合优化模型,在满足拟定组合收益和久期要求, 整个类属债券组合久期相等、 个券集中度、 组合分散度等的条件下, 得出最优 资 产配置方案,使得组合在未来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 (4 )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回购策略 进行套利。 回购在债券投资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一方面逆回购可以代替短期债券, 另一 方面, 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 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 我们 将 精确计算回购操作的风险和收益,积极利用 回购操作进行套利,获取收益。 (5) 组合调整 1) 市场短期失衡 当由于资金供给等原因导致市场发生短期失衡的情况下, 我们将根据对收益 率水平短期波动的预期进行波段性操作。 另外, 由于市场的短期波动也可能会 造 成不同类属资产之间的利差波动, 使我们可以有机会在不同类属之间进行波段性 类属配置操作。 2) 品种置换 由于新券上市之后, 其流动性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因此未来保持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 需要对投资组合中的个券进行调整。 而同时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 不 断提高和加入 WTO 以后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 我国的债券的 投 资品 种也不断增加, 新的投资品种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 我们也将相应在价 值 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组合的调整,参与新品种的投资。 4、 投资执行 设置独立的 交易部 , 基金经理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 交易部 递交投资计划 书或发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经理 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或投资计划书后, 将 交 易计划分配给具体交易员执行。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 交易完成后, 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 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与绩效评估 进行债券回报评估与归因分析, 首先将债券组合在某一阶段的资本损益和 息 票收入进行计算, 然后将总回报分解, 找出市场上的关键因子变化而带来的相 应50 50 损益。 (1) 衡量 债券 投资 组合 业绩, 首先 要考 虑资 金进入 、流 出后 ,连 同债 券价值 及累积利息, 计算组合的每日回报率。 其次, 采用 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 作为债券投资组合的基准,与组合每日回报率相减,得到组合的超额回报率。 (2) 在对业绩进行衡量之后,对债券投资组合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七)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 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 、 投资 于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短期 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巨 额赎回致使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持有 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十个工作日 内 进行调整, 以 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 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的禁止行为 51 51 1、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九)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计算公式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包 括现金 类资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备 付金 、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 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 以52 52 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 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 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 允 许 投资 的 浮动 利 率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以 计 算日 至下 一 个利 率 调整 日的 实 际 剩余天数计算。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中 央 银行 票 据的 剩 余期 限以 计 算日 至中 央 银行 票据 到 期日 的 实际 剩余 天 数 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买 断 式回 购 产生 的 待返 售债 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 回购 协 议到 期日 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所投资证券产生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 权 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3 53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 人的 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74,652,652.38 59.17 其中:债券 374,652,652.38 59.1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9,800,664.70 25.2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94,014,327.95 14.85 4 其他资产 4,661,707.20 0.74 5 合计 633,129,352.23 100.00 2 、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6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4,999,857.50 7.6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54 54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 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 180 天的情况。 (2)报告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43.24


7.67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3.4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25.5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21.2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3.6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06 7.67 55 55 4 、报告 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 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39,635,665.08 6.75 3 金融债券 174,866,521.33 29.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4,866,521.33 29.7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0,150,465.97 27.28 6 其他 - - 7 合计 374,652,652.38 63.82 8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注:附息债 券的成本 包括债券 面值和折 溢价,贴 现式债券 的成本包 括债券投 资成本和 内 在应收利息 。 (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90223 09 国开 23 1,500,000 150,036,284.19 25.56 2 1001021 10 央票 21 400,000 39,635,665.08 6.75 3 100221 10 国开 21 250,000 24,830,237.14 4.23 4 1081050 10 京热电 CP01 200,000 20,032,296.14 3.41 5 1081232 10 天音 CP01 200,000 20,031,478.96 3.41 6 1081069 10 武水务 CP01 200,000 20,023,966.97 3.41 7 1081257 10 稀土 CP01 200,000 20,017,666.37 3.41 8 1081003 10 中航重 CP01 200,000 20,010,522.45 3.41 9 1081336 10 华润 CP02 200,000 20,004,519.45 3.41 10 0981220 09 渝建工 200,000 20,000,073.64 3.41 56 56 CP01 5 、 “影子定价 ” 与“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7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50%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2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的计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 商 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没有 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 (3)本报告期内 没有需 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 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658,607.20 4 应收申购款 3,1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661,707.20 57 5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 11 月 1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1.9697% 0.0065% 1.8799% 0.0003% 0.0898% 0.0062% 2007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3.0564% 0.0083% 2.7268% 0.0019% 0.3296% 0.0064% 2008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2.9010% 0.0060% 3.7725% 0.0012% -0.8715% 0.0048% 2009 年1 月1 日-12 月31 日 1.3487% 0.0046% 2.2500% 0.0000% -0.9013% 0.0046% 2010 年1 月1 日至 9 月 30 日 1.2641% 0.0034% 1.5169% 0.0000% -0.2528% 0.003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至2010 年9 月30 日 11.2433% 0.0124% 12.6267% 0.0021% -1.3834% 0.0103% 注:本基金 收益分配 按月结转 份额


(二) 泰达宏利货币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 11 月 10 日-2010 年9 月 30 日) 58 58


注:本基金 合同于 2005 年 11 月 10 日生效, 本基 金已于基 金合同规 定的期限 内完成建仓 并达到基金 合同规定 的投资比 例。 59 59 十 一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运用基金募集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 以本 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 所 托管 的包 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 券交 易 场 所进 行 证券 投资 所涉 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 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注 册 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本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 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 分。 60 60 十二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 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 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 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 满 时, 若双方都能履约, 则按协议进行交割。 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 持 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61 61 3 、为了避 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对基金 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 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 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 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 价 值的方法估值。 5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 本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 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基金七 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62 2 、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人、 或 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了 赔偿责任的,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 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 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63 63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7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64 64 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 场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65 65 十三 、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 “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 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 为 0.01 元, 第 三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 益 等于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 则 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收益将 立即结清, 若 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每月结转66 66 时, 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 现 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6、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 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日前一工作日 (含节假日) 日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 确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 总额] ×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 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7 1 ( ) 365 10000 100% 7 i i R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日( i =1, 2…. . 7 )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基金七日 年化 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分配 方案实施前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7 67 十四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 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33% 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68 68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 付给各代销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但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0.25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家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上述 (一)4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5、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及基 金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出 或 本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 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69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本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相 独立并 具有相 关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具 有证 券 从业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并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 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在 2 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 报告,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0 70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暂行 规定》 、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71 71 益、前一日的 基金七 日收益率。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于 每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 在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披露开放日基金 日收益和 七日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基金日 收益和 七日收益率。 3、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72 72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 %以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 )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 )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 )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73 73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日 收益 、 基金七 日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等公告 文本在编制完 成后, 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中心、 基金销 售 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74 74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 险。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 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 由于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 减少 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75 75 (四) 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衡量上, 我们还应该区分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绝对风 险主要是指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各种风险, 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 投资者可能 会 承担资本损失。而相对风险主要是指单位收益所对应的风险。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人员配 备、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6 76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清算组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 日 起, 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7 77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 2、基金财产的清理 ; 3、基金财产的确认 ; 4、基金财产的 评估 ; 5、基金财产的分配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8 78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9 7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80 80 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 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 的利益; (4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 准的,从其规定; (5 )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 )委 托合 法的销 售代理 机构 ,并对 其销售 服务 代理行 为进行 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 ) 在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情形 出现时 ,决 定暂停 受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12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 )于 基金 终止时 ,组建 或参 加基金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 金财产; 81 81 (3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 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 规定 计算并 公告基 金份 额的认 购、申 购、 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 价格 的方法; (11 ) 按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和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法 律、法 规、规 章及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 裁决、 决定、 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 金 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 )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约定 受理申 购、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申 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 照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82 82 以上; (1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当 面 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由 接管 人接管 其财产 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处分 基金 财产, 或者因 违背 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 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 应采 取 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 金托 管人因 违约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3 83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 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 )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以托管人和本 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和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 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开放式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基 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 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基金 管理 人用以 计算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84 84 (12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基金投 资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律文件规定; (13 )按 规定 出具基 金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银 监会 和中 国证监会; (14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在定 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 )参 加基 金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违 约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5 8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授权的代 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 式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进行修改: 1)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基金间转换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6 86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 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 少 一种 报刊 和 网站 上公 告通 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87 87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 址; (7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 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88 88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 身 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 应 向 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 时 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审议事项 的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 提案)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 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89 89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 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 具体通 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等。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 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90 90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 议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都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 特别决议事项,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 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91 91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 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2 92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 方 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就 涉及本基金的 事项提议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 并在变更后 两日内公告。 3、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清算 组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 之 日起, 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 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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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 )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 各方 当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协 商或 调解 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 点在北京,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 同存 放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注册登 记中 心、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94 9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名称: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法定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金: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 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95 95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行为,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 对 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如基金托 管人 认为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 基金托管 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暂行规定》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 资 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基 金托管人保 管的基金资 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 人 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 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 《暂行规定》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96 96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 金托管人的 作为或不作 为违反了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 利 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 管 理 人 的任 何及 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 施, 以保 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代表基金 对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对 方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 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购置 并保 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 托管 所必 要 的设 备和 设 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 ,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 维护和更换, 以保持设备和 设 施的正常运行。 97 97 (4) 除依据 《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 反 此义务,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 易, 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 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除依据 《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 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98 98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 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经 另一 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 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 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 人 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但要与非本 基金的其他实99 99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率,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该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收益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100 100 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季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季终了后 15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新 并公告一次,20 日内编制完毕, 于该等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 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 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相应的基金托管 人复核; 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101 101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 之 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 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 行 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 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规 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 议, 报中国证监 会 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102 102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人 应 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 基 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持有 人 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 可通 过 销售 人为 投 资者 提供 定 期投 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 计 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的 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四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 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 的定期在线交流的 服 务。 (五)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有农业银行 卡、 建设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 招商 银 行卡 、 民生银行卡 的客户, 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103 103 的客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六 )资讯服务 泰达 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 或 010 -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 司 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 或 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 二 、其他应披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5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在光大证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6 月 4 日发布《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开通 泰达宏利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6 月 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7 月 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0 年 第 2 季度报告》 。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8 月 2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0 年 半年度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9 月 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秋” 、 “国庆” 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 公告》。 104 104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9 月 1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对网上直销农行卡客户开展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0 年第 3 季度报告》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1 月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客服电话停机维护的公告》 。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告当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其查阅方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报纸( 《中 国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报》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查阅。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 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05 105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 基金 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或登陆本基金管 理 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查阅。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