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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需(690005)

民生内需: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4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7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1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6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7 十一、 基金 费用


........................................................................................................................ 29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1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2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3 十五、 禁止 行为


........................................................................................................................ 35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6 十七、 违约 责任


........................................................................................................................ 38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9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0 二十、 其他 事项


........................................................................................................................ 41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2 托管协议 2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具备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资格和 能力, 拟募集 发行民生加 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 照中国 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 效存续 的银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拟担 任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拟担任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民生 加银内 需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有 约定 ,《民 生加 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 同” )中 定义的 术语在 用于 本托管 协议时 应具有 相同 的含义 ;若有 抵触应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并 依其条款 解释。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东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托管协议 3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 款;办理 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代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有 价证 券;买 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 有价证 券;资 产托 管业务 ;从事 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财务 顾问、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以 上范围 凡涉及 国家专 项专 营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托管协议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 《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民生加 银内 需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托管 协议 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在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投资运 作、净值 计算、 收益分 配、 信息披 露及相 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权 利义务 及职 责,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托 管协 议 。 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95% , 其中, 权证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3% ,待 交易 结算模 式等 细则 确定 后, 本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股 指期 货纳 入本基 金可 投资 的权 益类 资产范 围;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0%-35%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3.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5. 股票 、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0%-35% ;


6.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托管协议 6 券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1.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12.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或 变更,致 使本款 前述规定 的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被修 改或取 消, 基金管 理人在 依法履 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十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七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准 的、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托管协议 7 算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理 人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承 担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责 任。 (五)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3.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风险控 制等 规章制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基 金的投 资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合 理安排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例, 并在相 关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基金 管理人 还应提 供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制 情况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4.本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书 面资料 ,并保 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托管协议 8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5.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披露所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以 及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6.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流 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情况进 行监 督,并 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出具 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因上述 原因 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并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无法达成 一致, 应及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没 有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基金 管理人 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托管协议 9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九)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托管协议 10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二)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 函,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托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托管协议 11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3.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 存款。 该基 金托 管专 户是 指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托管协议 12 2.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托管协议 13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定期 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托管协议 14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财产 时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资金 划拨及其 他款项 付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面 授权 文件, 内容包 括被授 权人 名单、 预留印 鉴及被 授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 件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 权限。 3.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4.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其 内容不 得向 被授权 人及相 关操作 人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但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包 括赎 回、 分红付 款指令 、 回购 到期 付款 指令、 与投 资有 关的 付款 指令、 实物 债券 出入库 指令 以及 其他 资金 划拨指 令等 。 2. 基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到账时 间、 金额、 账户 等,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其 合法的经 营权限 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 指令;被 授权人 应严格 按照 其授权 权限发 送指令 。对 于被授 权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指 令,基 金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交 易指令 发送 人员的 授权, 并且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本托管 协议 确认后, 则对于 此后 该交易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的 指令, 或超权限 发送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承担 责任, 授权 已更改 但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确认的 情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束后 将银行间 同业市 场债券交 易成交单 加盖印 章后及时 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电 话确认 。如 果银行 间簿记 系统已 经生 成的交 易需要 取消或 终止 ,基金 管理人 要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协议 15 基金管理人 应于划 款前一日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投资划 款指令并 确认, 如需在划 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 款指令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基 金托管 人留 出执行 指令所 必需的 时间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划 款时间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的 确认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预先 通知基金 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 定指令 发送和 接收 方式。 指令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 指定 专人立 即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 名,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指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管人 对指令 验证后, 应及时办 理。指 令执行完 毕后,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下 达指令时 ,应确 保基金资 金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余额 ,对基金 管理人在 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投资指 令、赎 回、分 红资 金等的 划拨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可不予 执行 ,但应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审 核、 查明原 因,出 具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指 令无效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未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责 任。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 误指令的 情形包括 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 监督职能 时,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错误时 ,有权 拒绝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 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指令执行 并对基 金财产或 投资人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赔偿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更换被 授权人、 更改或终 止对被 授权人的 授权,应 当 至少 提前 一个工作日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同时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新 的被授 权人的 姓名、 权限 、预留 印鉴和 签字样本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授权 文件原 件并经 电话 确认后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被授 权人变 更通知 生效 前, 基金 托管 人仍应 按原 约定 执行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托管协议 16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管人 在接收 指令时, 应对指令 的要素 是否齐全 、印鉴与 被授权 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 容相符 进行检 查, 如发现 问题, 应及时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管 理人的合 法指令 对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不 承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管 人未执 行或 未及时 执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导 致基金 财产 遭受 损失 的, 由基金 托管 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托管协议 17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应设计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 基金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使用其 交易 单元作 为基金 的交易 单元 。基金 管理人 和被选中 的证券 经营机 构签 订委托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并将被 选中证 券经营机 构提供 的《基 金用 户交易 单位变 更申请 书》 及时送 达基金 托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人 申请接收 结算数 据。交 易单 元保证 金由被 选中的 证券 经营机 构交付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有关 规定,在 基金的 半年度 报告 和年度 报告中 将所选 证券 经营机 构的有 关情况 、基 金通过 该证券 经营机构 买卖证 券的成 交量 、回购 成交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予 以披露 ,并将 该等 情况及 基金交 易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算与 交割 根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办 法》 ,在 每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公司 对结 算参与 人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限额 进行重 新核算 、调 整。基 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公司 调整最 低结算 备付金 当日 ,在资 金流量 表中反 映调 整后的 最低备 付金。基 金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付 金,并 根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公 司确定 的实 际下月 最低备 付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证券 资金结算 业务指 南规定,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于季度 初,调 整互 保基金 基数,基金 托管人 在调整 当日, 在资金流 量表中 反映互 保基 金调整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应预留 足够头 寸。 若 基金 管理人 参与权 证交易, 应按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要 求缴 纳权证 交收履 约保证 金,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于 每月 第一个 交易 日调 整交 收履 约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 预留足 够头 寸。 根据《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关于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权证 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 细则》 规定 ,上 海交 易所 权证行 权实 行 T+0 非担保 交收,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行 权申报 当日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行 权申报 应付 资金划 款指令 ,同时 将权 证申报 明细单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托管人 进行电 话确认 ,保 证当日 权证行 权资金 交收 的顺利 进行。 若基金管理 人未及 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有关 行权信 息 而导致行 权失败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当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大 宗交 易系统 进行 买入 大宗 交易 时, 最 晚于 当日 15:30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协议 18 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算 交收。 场内资金 结算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结 算数 据办理 ;场外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 金托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人 对直接损 失负责赔 偿;如 果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未事先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增 加交易 单元等 事宜 ,致使 基金托 管人接收 数据不 完整, 造成 清算差 错的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如 果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未事先 通知需要 单独结 算的交 易, 造成基 金资产 直接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违反市 场操作 规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超 卖等原 因造 成基金 投资清 算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解决 ,由此 给基金托管 人、本 基金和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上 海分公 司目 前实行 T+0 预 交收制 度, 因此 基金 管理 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 足当 日上 海市 场交易 担保 交收 需支 付的 资金头 寸, 以便基 金托 管人履 行 T+0 预交 收职责 ;若 有大 宗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还需 于 T 日 15:30 之前通 知基金 托管人 交易金额 。 若由 于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 导致 预交收 失败 ,由此 引起 的后果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理 措施 ,确 保在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 T+1 日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圳 分公司 的资金 结算 。若由 于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导致 基金 托管人交 收失 败,由 此引起 的后果 由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的行 权交 收日 为 T 日,为 避免 交收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须 在 T 日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将划款 指令 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对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 实行非 担保 交收的 品种, 由于非 基金 托管人 的原因 导致交 收失 败,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若结算 机构 的交收 规则发 生变化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新 的交收 规则作 出相 应变 动, 基金 管理人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为完成 交收 提供 必要 的帮 助。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 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银行 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 户(除登记公 司收 保或冻 结资金 外)上有充 足的资 金。基 金的资 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划款指 令时 应充分 考虑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理时 间。 在基金 资金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执 行。 2.交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 按日进 行交易记 录的核对 。每日 对外披露 净值之前 ,必须 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托管协议 19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果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责任方 承担 。 (2)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每 交易日结 束后核 对基金证 券账目, 确保双 方账目相 符。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理 人应对 传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 真实性 负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应 通 过与基 金托 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统 发送 有关 数据 ( 包 括电子 数据 和盖章生效 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 ,如 因各 种原 因, 该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双 方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数 据, 双方 各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 5.如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关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的 需要,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资金清 算的专用 账户,该 账户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管理。 7.对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生的应 收款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应收款 没有到 达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 8.赎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 ,基金 托管 人应按时 拨付 ; 因基金资 金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时 拨付,如系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托管协议 20 9.资金指 令 除申购款项 到达基 金资金账 户需双方 按约定 方式对账 外,回购 到期付 款和与投 资有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基金清 算账户”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循“ 全额清 算、 净额交 收”的原则, 每日 按 照托管账 户应收 资金与 应付 资金的 差额来 确定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或 净应付 额, 以此确 定资金 交收额 。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3 日 15:00 之前 从基金清 算账 户划 到 基金托管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在资金 到账后 应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将有 关书 面凭证 传真给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2 日将 划款 指令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划往 基金清 算账户 ,基 金托管 人在资 金划出 后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将 有关书 面凭证 交给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 应付额时 ,如基金 银行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 基金托 管人应按 时拨付; 因基金银 行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时 拨付,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因 造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垫款义 务。 (五) 基金 转换 1.在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基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定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基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托管协议 21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规 定 对外公布 。 3.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确托管协议 22 定公允 价格 ; 3)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托管协议 23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当 发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成 的直接 损失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直接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建 议执行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直 接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人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就 实际 向投资 人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 额,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和 托管费 的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多 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 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直 接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3.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托管协议 24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基金 管理人 独立地设 置、记录 和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会 计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财 务报表后 ,进行独 立的复 核。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表 的复 核 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完成 报表 编制,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托管协议 26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收益分 配是指 按规定将 基金的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下同) 可供 分配 利润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本基金收益 每年 最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且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3.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6.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 或 将现金红 利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7.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收益 分配方案 公告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就 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托管协议 27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息披 露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进 行信息 披露外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律 、法规、 规章 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的要 求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 披露内 容主要包 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 募集 情况 、基 金合同生 效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基 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露 过程中 应以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为宗 旨,诚实 信用,严 守秘密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办理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于本章 第(二 )条 规定的 应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复 核的信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互相 监督,保 证按照法 定方式 和限时 履行披露 义 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或 基金 管理 人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根 据法律 法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托管协议 28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 ; (2)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有关规定 须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信 息披露 文件,由 基金管理 人起草 、并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 基金管 理人公 告。 发生基 金合同 中规定 需要 披露的 事项时 ,按基 金合 同相关 规定 规 定公布 。 3.信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获得 上述文 件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托管协议 29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1.5%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三)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证券 交易 费用 、基 金财 产划拨 支付的银 行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基金 费用 。 (四)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核程 序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等, 根据本 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支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托管协议 30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七)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时 ,基 金托管 人可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予以 说明解 释,如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托管协议 31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 因编制 基金定期 报告等合 理原因 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相关 资料时,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规 章另 有规 定,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托管协议 32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记 账凭 证、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规 章另 有规 定, 有权机关另 有要 求。 托管协议 33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3)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任基 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包 括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交接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 管理业务 的移交 手续,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接收, 并与 基金托 管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5)审计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审计费 用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6)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 公告 ; (7)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如 果原 任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托管协议 34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被依 法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布破 产; (3)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 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包 括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 任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交接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 金财产 和托管 业务 移交手 续,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及时接 收,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审计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审计费 用从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6)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任基金 托管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 公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包 括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 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四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 基金管 理业 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托管协议 35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他 人泄 漏基 金运 作和管 理过 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不独立, 其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 员相互 兼职 。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的投 资;(4 )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十)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托管协议 36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 确定清 算期限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5)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托管协议 37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8)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托管协议 38 十 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托管 协议 或履行 本托 管协 议 不 符合 约定的 ,应 当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违 反《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 当对直接 损失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直接 损失的 ,应 就直接 损 失进 行赔偿 ;给 基金财 产造 成直接 损 失的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 赔偿 ,另一 方当 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代 表基 金向 违约方 追偿 。但 是如 发生 下列情 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不可抗 力;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为 而造成 的损 失; 3.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损 失等 。 (四)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 的,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偿 。守 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因履 行本托管 协议 而被起 诉, 另一 方应 提供合 理的 必要 支持 。 (六)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托管协议 39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托管协 议产生 或 与之相 关的争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协 商、调解 不能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上海 分会,仲 裁 地点 为 上 海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托管协议 40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 协议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托 管协 议 一 式八 份,协 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备存二 份,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各 一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 托管协议 41 二 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冻 结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 账户或基 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配 合, 承担 司法 协助 义务。 除 本托管协 议有明 确 定义外 , 本托管 协议 的用语定义 适用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托管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 人依 据基 金合同 、有 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协 商办 理。 托管协议 42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