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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需(690005)

民生内需: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基金合同摘要 
1 
目


录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2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7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14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15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 16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 18 七、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 19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 21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22基金合同摘要 2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或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基 金份 额; 基金合同摘要 3 4.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经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基金合同摘要 4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其他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基金合同摘要 5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合同摘要 6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合同摘要 7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机 构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赎回 费等 费率或收 费方 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基金合同摘要 8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称“召集 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基金合同摘要 9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召集 人可综 合考 虑实际 情况选 择提交表 决意见 方式的 其他 具体形 式,例 如以网 络、 电话等 ,并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中载明 。 3.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和计 票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出席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书面 通讯 等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但 决定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下 ,在 符合会 议通 知载明形 式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其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 2)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基金合同摘要 10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 (4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基金合同摘要 11 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未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30 日前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 议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 理人 为召集 人的 ,其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况 下,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不 影响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的有 效性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2 )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 过。 (2)特别 决议 基金合同摘要 12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 4.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对投 票数 重新 组织 监票 人清点 ;如 大会主 持人 未组 织监 票人 进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立 即组织 监票 人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合同摘要 13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合同摘要 14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收益 每年 最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且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3.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6.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人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 利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7.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三)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订,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基金合同摘要 15 四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 以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基 金合同 生效 前所发 生的信 息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基金合同摘要 16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其中, 权证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 3% , 待 交易 结算模 式等 细则 确定 后, 本基金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股 指期货 纳入 本基金 可投资 的权益 类资 产范围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禁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基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基金合同摘要 17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5)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7 )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


(8)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致 使本 款前 述规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 或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取 消,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或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规 定。 基金合同摘要 18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公 告方式 1.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摘要 19 七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与基 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基金合同摘要 20 (5)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8)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基金合同摘要 21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 订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上海分会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基金合同摘要 22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