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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需(690005)

民生内需: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基金合同 
 1 
 
目


录 一、前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7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8 五、基 金备 案


.................................................................................................................................... 10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1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18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4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1 十、基 金的 托管


................................................................................................................................ 33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34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35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6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1 二十、 违约 责任


................................................................................................................................ 64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 65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66 二十三 、其 他事 项


............................................................................................................................ 67基金合同 2 一、前 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1.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保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明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3.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基金 相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如与 基金 合同 有冲突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三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之外 披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内容 涉及 界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如 与基 金合同 有冲 突, 以基 金合 同为准 。 基金合同应 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之规定 ,若因法 律法规 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 的内容 与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的 规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的 规定为 准,基金合 同应 及时 作出 相应的 变更 或调 整, 同时 就该等 变更 或调 整进 行公 告。 基金合同 3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民生加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指 《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指 《 民生加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指《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基金合同 4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现 行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直销机 构: 指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3 . 代销机 构:指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4.销售 机构 : 指基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25 . 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6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指 办理本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 基金账 户: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基金 管理人 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止的不定 期期 限 基金合同 5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 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 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同 一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指 投资人通 过向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扣 款日、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4 . 巨额赎 回: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 基金 负债 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基金合同 6 51.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2 . 不可抗 力:指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生 的,使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事 件,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府征 用、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 法规变 化、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基金合同 7 三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的名 称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主 要投 资于 受益 于内需 增长 行业中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金 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六) 基金 份额 面值 和认 购费用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具体费 率情 况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基金合同 8 四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发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发售方 式 通过基金销 售网点 (包括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 网点及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 点,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等相 关公 告)公 开发 售。 3.发售对 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不 得超 过认购 金额 的 5%。本 基金 的认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认 购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募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若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将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的 具体 金额及 利息结 转的基 金份 额的具 体数额 以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


3.基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份额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认购的 受理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功 ,认购申 请成功 受理的确 认以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三) 基金 份额 认购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 9 1.投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款 。 2.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基金交 易账 户的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 参看 招募说 明书 等相 关公 告 。 4.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募 集期间的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 处理 方法请 参看 招募 说明 书等相关公 告 。 基金合同 10 五 、基 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具体见 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 如基金募 集期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决定停 止基金 发售 ,且基 金募集 达到: (1)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2)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金 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认购 款 项 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 息 ,若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的 具体 金额 及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的 具体 数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如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 债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 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如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 到 200 人,或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基金合同 11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基金份 额 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 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 另行 公告 。 (二) 基金份 额 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转 换。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或转换 的 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2.申购、 赎回 开始 日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 赎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赎 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三) 基金份 额 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 行 计算。 2.“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基金合同 12 3.赎回遵 循“先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在 当日 的 开放时 间结 束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基金份 额 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 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用 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 申购和 赎回 有效 申请的当 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以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 机构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基 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或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 功,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或 赎回 申请的 确认以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 在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 功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把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基金份 额 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1.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人 每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以及 每笔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等相关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等相 关公 告 。 3.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基金合同 13 书等相 关公 告 。 4.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按照 规定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申购 的 有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申 购的 有效份 额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3.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算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赎回金额 单位 为元。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4.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5.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6.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申 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计 算方法 和收费 方式由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确 定,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促销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 易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此时,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基金合同 14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5.基金资 产规 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此 时, 本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将 按同 样方式 处理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按照规 定公 告。 已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 但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 15 1.巨额赎 回的 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停 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合同 16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1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新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 5.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同 一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 及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十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基金合同 17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合同 18 七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东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代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有 价证 券;买 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 有价证 券;资 产托 管业务 ;从事 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财务 顾问、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基金合同 19 务;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以 上范围 凡涉及 国家专 项专 营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 同、招募 说明书取 得基金 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完全承认 和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 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合同 2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应 当承担赔基金合同 21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其他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 经营 管理; 2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基金合同 22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规 定监 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基金合同 23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或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基金合同 24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 规 、监 管机 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赎回 费等 费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 变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外 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基金合同 25 1.除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称“召集 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基金合同 26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召集 人可综 合考 虑实际 情况选 择提交表 决意见 方式的 其他 具体形 式,例 如以网 络、 电话等 , 并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 中载明 。 3.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和计 票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书面通讯 等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决定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更换 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下 ,在 符合会 议通 知载明形 式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其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 基金合同 27 2)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 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关联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基金合同 28 行审议 。 (4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未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30 日前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2.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 议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 理人 为召集 人的 ,其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况 下,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不 影响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的有 效性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基金 份 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基金合同 29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 4.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对投 票数 重新 组织 监票 人清点 ;如 大会主 持人 未组 织监 票人 进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立 即组织 监票 人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方 式开 会 基金合同 30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合同 31 九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3)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任基 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 ( 包 括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交接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5)审计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6)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 公告 ; (7)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如 果原 任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基金合同 3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布破 产; (3)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 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 ( 包 括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 任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交接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审计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6)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任基金 托管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 公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包 括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获 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四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 基金管 理业 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基金合同 33 十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订立 《 民生 加银 内需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订立 托管 协议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之 间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登记、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基金财 产的管 理和运作 及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同 34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一)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 登记、 存管、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 户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 责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应 与代理 人签 订委托 代理协 议,以明 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 理机构 在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义 务,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如 下权 利: 1.建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2.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如 下义 务: 1.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人或 基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情 形除 外; 5.按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和有 关公 告的 规定 为投 资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 并提 供 其他必 要服 务; 6.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基金合同 35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控制 基金资 产风险、 保持基金 资产流 动性的前 提下,主 要投资 于受益于 内需增长 行业中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其中, 权证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 3% , 待 交易 结算模 式等 细则 确定 后, 本基金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股 指期货 纳入 本基金 可投资 的权益 类资 产范围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中国向内需 导向型 经济转变 是中国经 济发展 的必然趋 势,内需 的长期 持续增长 将成为未 来经济发 展中重 要的主 题和 亮点。 本基金 坚持价 值投 资理念 ,通过 投资于 在这 一深刻 变革中 受益的 行业 中处 于优 势地 位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以及 产业 政策 ; 3.股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4.中 国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转 变状况 、内 需增 长情 况以 及各行 业受 益情 况; 5.上 市公 司在 行业 中的 竞争地位 。 (五) 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 本基金在资 产配置 的过程中 ,将综合 考虑宏 观经济形 势和证券 市场风 险收益状 况等两方 面因素。 具体而 言,首 先, 本基金 将通过 对各项 宏观 经济指 标,包 括政策 指标 和金融 指标等基金合同 36 的跟踪、 观察与 分析, 判断 宏观经 济在经 济周期 中所 处的阶 段及其 变化趋 势; 其次, 本基金 将通过 对各 项市 场指 标, 包括全 市 场 PE 、PB 、A-H 股溢价 、 市 场成 交量 等指 标的跟 踪、 观 察 和分析, 判断股 票、债 券等 资产的 风险收 益状况 ,作 为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券 等大类 资产之 间进行 配置 以及 动态 调整 的依据 。 2.股票投 资 (1) 行业 配置 根据推 动经 济增 长的“三驾马车”—— 消费 、 投 资和 出 口在推 动经 济增 长过 程中 的不同 作用 和构成比 例,经 济发展 模式 有两种 :如果 经济体 主要 依靠国 内需求 来实现 经济 增长, 则称为 内需导向 型经济 ;与之 相对 应的则 称为出 口导向 型经 济。就 我国的 经济发 展历 程而言 ,自改 革开放以 来,我 国成功 实施 了鼓励 出口的 经济发 展战 略,实 现了举 世瞩目 的经 济增长 ,经济 总量已经 跃居世 界第三 ,但 过度依 赖出口 的发展 模式 使我国 经济增 长中潜 伏了 两大风 险:当 出口需求 旺盛时 ,容易 引发 经济过 热的局 面,当 出口 需求萎 缩时, 则容易 造成 总需求 不足的 局面,使 得生产 和投资 收 缩、产能 过剩矛 盾凸显 ,对 经济稳 定健康 发展造 成极 大危害 ,特别 是 2008 年以 来全 球经 济危 机的爆 发更 是宣 告我 国过 去的经 济发 展模 式已 经无 法适应 新环 境 下 的要求。 为此, 党中央 、国 务院明 确提出 把转变 经济 发展方 式、扩 大内需 、促 进消费 确立为 促进国民 经济发 展的长 期战 略方针 和基本 立足点 ,并 已经采 取了一 系列政 策措 施。可 见,中 国向内需 导向型 经济转 变是 中国经 济发展 的必然 趋势 ,内需 的长期 持续增 长将 成为未 来经济 发展中 重要 的主 题和 亮点 。 因此,本基 金认为 ,受益于 中国向内 需导向 型经济转 变以及内 需增长 在中国经 济增长中 的作用 逐渐 增大 ,受 益于 内需增 长的 行业 将获 得良 好的发 展机 遇, 从而 存在 投资机 会。 基于行业的 发展, 往往既有 外部需求 增长的 刺激因素 ,也有内 部需求 增长的推 动因素的 现实,本 基金在 投资管 理中 对于受 益于内 需增长 的行 业的界 定,将 通过分 析行 业发展 的主要 受益因 素的 方法 去识 别和 判断 ,即 从行 业的 产品 和服务的 市场 、未来 增长 的动力来 源等 方面 , 分析营业 收入、 净利润 、现 金流等 指标, 判断行 业发 展的主 要驱动 力是否 是中 国内部 需求增 长,将主 要受益 于中国 内部 需求的 增长的 行业界 定为 受益于 内需增 长的行 业。受益于 内需增 长的行 业 可 以分 为以 下两 大类: 第一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消费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本基金认为 ,内需 包括国内 消费需求 和国内 投资需求 ,向内需 导向型 经济发展 模式转变 意味着国 内消费 需求和 国内 投资需 求的加 大投入 ;进 一步分 析消费 与投资 的关 系,由 于投资 的最终目 标是服 务于消 费, 内需长 期持续 增长的 基础 和最终 动力是 消费的 长期 增长。 伴随着 国内消费 在国家 经济和 社会 生活中 重要性 的逐步 提升 ,服务 于国内 消费需 求的 行业将 从中受 益。受益 于国内 消费需 求的 行业是 指以下 两类行 业: 其一是 面向消 费终端 的行 业,例 如食品 饮料、房 地产、 医药、 家电 、金融 保险、 批发零 售、 传媒、 社会服 务等行 业, 其二是 为消费 终端行 业提 供原 材料 、中 间产品 和服 务的 行业 ,例 如化工 、交 通运 输、 信息 技术等 行业 。


第二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投资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 国内消费在 国民经 济中成分 的提升, 不仅需 要也会促 进国内投 资需求 的相应增 长。因为基金合同 37 消费需求 和投资 需求在 一定 程度上 具有互 相影响 、互 相促进 的关系 。此外 ,与 消费需 求增长 相对稳定 、不易 发生急 剧变 动的特 点相比 ,投资 需求 具有变 动幅度 较大的 特点 ,在总 需求不 足,特别 是国家 经济形 势不 好、消 费不足 或者短 时间 内难以 迅速提 升消费 需求 的情形 下,欲 扩大总需 求,推 动经济 发展 ,必然 要刺激 投资需 求, 由此推 动相关 行业发 展。 受益于 国内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指工 程建筑 、工 程机 械、 建材 、煤炭 、石 油等 行业 。 本基金在进 行受益 于 内需增 长 行业 的 具体行 业配置时 ,将 综合 考虑由 宏观经济 形势和国 家政策导 向等因 素决定 的内 需增长 趋势、 各行业 受益 程度以 及行业 估值水 平等 因素, 确定和 动态调 整股 票资 产在 各行 业中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将至少 80% 基金股 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 增长的行业。为了增强投 资收益,本 基金可以 对于受 益于外 需增 长行业 进行配 置,但 对受 益于外 需增长 行业的 配置 比例最 高不超 过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在进 行受益 于外需增 长行业的 具体配 置时,首 先,将从 实体经 济的角度 ,分析全 球经济发 展形势 、世界 各国 对中国 产品和 服务需 求的 增长趋 势;其 次,考 察人 民币相 对于世 界主要货 币的汇 率变化 情况 ,并分 析其对行业整 体产 生的影 响;最 后,考 察国 际贸易 环境, 即全球贸 易自由 化、签 订双 边或多 边自由 贸易协 定等 有利因 素以及 发生贸 易摩 擦、贸 易保护 主义抬头 等不利 因素对 中国 出口的 影响。 本基金 将在 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资产配 置比例 的基础上 ,综合 考虑包 括以 上三方 面在内 等 多种 因素 ,判断 各行业 在外需 增长 过程中 的受益 程度,并 结合行 业估值 水平 ,确定 和动态 调整股 票资 产在受 益于外 需增长 行业 的整体 配置比 例和相 关具 体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2)个股 选择 1)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认为 ,中国 向内需导 向型经济 转变以 及内需增 长在中国 经济增 长中的作 用逐渐增 大,将为 许多行 业在整 体上 带来良 好的发 展机遇 ,但 是,在 日益成 熟的市 场经 济环境 下,对 处于该行 业的各 个上市 公司 而言, 却往往 意味着 更为 激烈的 市场竞 争,受 益于 内需增 长的程 度各不一 样。因 此,本 基金 将首先 考察上 市公司 在行 业竞争 中所处 的地位 ,从 中挑选 出处于 优势地位 从而充 分受益 的上 市公司 ;其次 ,本基 金认 为,上 市公司 要在变 革的 时代中 把握机 遇,从 而长 久地 保持 优势 地位, 还需 要具 备应 对变 革环境 的自 身特 质。 通过以上两 步优选 出处于优 势地位的 上市公 司之后, 本基金将 通过财 务指标的 分析,验 证和补充 优选的 结果; 最后 ,本基 金将对 拟投资 股票 进行估 值水平 分析和 流动 性筛选 ,筛选 出具有 估值 吸引 力和 足够 流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①上市 公司 竞争 地位 分析 上市公司竞 争地位 分析,是 指从静态 角度和 动态角度 分析上市 公司在 行业所处 的地位, 判断上市 公司是 否在竞 争中 处于优 势地位 ,是否 可以 比行业 中竞争 对手更 能充 分的享 受内需 增长给中 国经济 增长带 来的 投资收 益机会 。从静 态的 角度分 析,影 响上市 公司 竞争地 位的因 素包括行 业内部 竞争格 局、 上市公 司议价 能力、 上市 公司规 模经济 、替代 品的威胁等 ;从动 态的角 度分 析, 则主 要指 潜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 壁垒。 A 行业内 部竞 争格 局 行业内部竞 争格局 ,是指上市公司在 行业内 竞争对手 的数量、 规模和 市场份额 的分布情 况。本基 金认为 ,如果 行业 处于分 散竞争 状态, 上市 公司和 竞争对 手力量 相当 ,即使 行业整基金合同 38 体由于内 需增长 而获得 发展 机遇, 上市公 司也容 易因 为价格 竞争、 加大广 告投 入、争 夺分销 渠道等行 为增加 竞 争性 支出 、减少 受益程 度;反 之, 如果上 市公司 在行业 中处 于垄断 地位、 或者和竞 争对手 处于寡 头竞 争状态 ,或者 由于地 域区 隔等因 素形成 保护, 则上 市公司 在享受 市场规 模增 长时 ,无 须过 多增加 竞争 性支 出 ,受益 程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将着 重优选 在行业内 处于垄断 地位或 者寡头地 位,或者 由于受 到地域区 隔等因素 保护, 从而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作 为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对象 。 B 上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上市公司议 价能力 ,指上市 公司相对 于上游 供应商和 下游顾客 的议价 能力,即 上市公司 是否掌握 处于优 势地位 的选 择权和 主动权 。本基 金认 为,如 果上市 公司相 对供 应商和 顾客处 于弱势地 位,即 使行业 整体 由于内 需增长 而获得 发展 机遇, 也容易 由于供 应商 的抬价 行为或 者顾客的 压价行 为减少 受益 程度; 反之, 如果上 市公 司相对 供应商 和顾客 处于 强势地 位,拥 有较强 的议 价能 力, 则受 益程度 将更 加充 分。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议 价能 力强 、处 于优 势地 位的 上市公司 ,作为 本基 金的 股票投资 对象 。 C 上市公 司规 模经 济 规模经济是 指在特 定阶段内 ,公司生 产的产 品和提供 的服务绝 对量增 加时,其 单位成本 下降的情 况。这 主要是 由于 公司在 一定的 前期投 入基 础上, 随着经 营规模 的扩 大、产 能利用 率的提高 ,使得 每单位 产品 和服务 的固定 成本下 降, 从而得 以提高 整体利 润水 平。本 基金认 为,如果 上市公 司不处 于规 模经济 阶段, 即使行 业整 体由于 内需增 长而获 得发 展机遇 ,也容 易由于成 本的同 步提升 减少 受益程 度;反 之,如 果上 市公司 处于规 模经济 阶段 ,则受 益程度 将更加 充分 。 本基金将着 重优选 处于规模 经济阶段 、从而 处于优势 地位的上 市公司 ,作为本 基金的股 票投资 对象 。 D 替代品 的威 胁 上市公司除 了面对 同行业企 业的竞争 外,还 可能由于 其所生产 的产品 与其他行 业的产品 互为替代 品而面 临来自 其他 行业中 企业的 替代品 的激 烈竞争 。本基 金认为 ,如 果上市 公司面 临替代品 的强烈 威胁, 即替 代品价 格低、 质量好 、用 户转换 成本低 ,则来 自替 代品生 产者的 竞争压力 越大, 即使行 业整 体由于 内需增 长而获 得发 展机遇 ,也容 易由于 替代 品生产 者的竞 争行为减 少受益 程度; 反之 ,如果 上市公 司不存 在来 自替代品的威 胁或者 受到 的替代 品威胁 较小, 则受 益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本基金将着 重优选 行业中不 存在来自 替代品 的威胁或 者受到替 代品威 胁较小、 从而处于基金合同 39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作 为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对象 。 E 潜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壁垒 上市公司竞 争地位 分析,除 了对来自 行业内 现有竞争 对手以及 行业外 替代品生 产者等竞 争行为进 行分析 之外, 还需 要从动 态和发 展的眼 光, 分析潜 在竞争 者进入 行业 给公司 竞争 地 位带来的 影响。 公司 抵御潜 在竞争 者进入 行业的 能力 ,主要 是指 关于潜在 竞争 者进入 行业所 涉及的资 金壁垒 、资源 壁垒 、技术 壁垒、 人才壁 垒、 渠道壁 垒等方 面,公 司具 有的抵 御潜在 竞争者的 能力 。本基金 认为 ,如果 上市公 司抵御 潜在 竞争者 进入行 业的能 力较 弱,即 使行业 整体由于 内需增 长而获 得发 展机遇 ,上市 公司也 容易 由于新 竞争者 的加入 、竞 争加剧 而减少 受益程度 ;反之 ,如果 上市 公司抵 御潜在 竞争者 进入 行业的 能力较 强,则 上市 公司可 以轻易 摆脱潜 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威 胁,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将着 重优选 行业进入 壁垒较高 、从而 处于优势 地位的上 市公司 ,作为本 基金的股 票投资 对象 。 ② 应对变 革环 境的 自身 特质分析 本基金认为 ,向内 需导向型 经济转变 是中国 经济发展 模式的深 刻变革 ,对于上 市公司而 言,要在 变革的 时代中 把握 机遇、 战胜挑 战,需 要具 备相应 的应对 变革环 境的 自身特 质,主 要是前 瞻性 的发 展战 略和 良好的 创新 能力 。 A 发展战 略分 析 公司发展战 略是公 司整体性 、长期性 、基本 性的谋略 ,包括明 确市场 定位、树 立战略目 标、 制定 战略 措施 等方 面。本 基金 认为 ,在 变革 的时代中 ,公司 面临 的市 场规模 、竞 争对 手、 利润来源 都可能 发生巨 大的 变化, 如果公 司能够 以前 瞻性的 眼光正 确判断 、提 前布局 ,则能 够占据主 动,保 持和不 断增 强竞争 地位; 反之, 如果 一味因 循守旧 、被动 应对 ,即使 目前处 于有利 位置 ,未 来也 可能 被竞争 对手 超越 ,丧 失优 势。 因此,本基 金将通 过分析公 司的发展 战略、 发展计划 ,判断上 市公司 发展战略 是否具备 足够的 前瞻 性, 从中 挖掘 出能够 在变 革环 境中 保持 长期优 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 B 创新能 力分 析 公司创新, 既包括 内部的管 理模式创 新、技 术创新, 也包括外 在的产 品和服务 创新等方 面。 本基 金认 为, 面对 市场环境 的迅 速变 化,如 果公司具 备良 好的 创新 能力 ,能 够顺 应趋 势、 及时发现 机遇并 先于竞 争对 手进行 创新, 则能够 抢占 先机、 成为引 领行业 发展 的领导 者,从 而保持和 不断增 强竞争 地位 ;否则 ,如果 缺乏创 新能 力、处 处落后 ,则注 定只 能成为 行业的 追随者 ,甚 至是 被淘 汰。 基金合同 40 因 此,本基 金将通 过分析公 司管理模 式创新 、技术创 新等内部 创新情 况,以及 公司产品 和服务的 创新速 度和力 度, 判断上 市公司 是否具 备足 够的创 新能力 ,从中 挖掘 出能够 在变革 环境中 保持 长期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 ③ 财务指 标分 析 本基金认为 ,各类 财务指标 是分析上 市公司 最直接和 最重要的 方法之 一,因此 ,本基金 将通过财 务指标 分析, 验证 通过上 述步骤 筛选出 的上 市公司 的竞争 地位。 具体 而言, 本基金 将通过公 司净资 产收益 率、 每股营 业收入 等指标 与行 业平均 水平的 比较, 分析 上市公 司在行 业中所处 的地位 ;通过 主营 业务利 润率、 收入现 金比 率等指 标,分 析上市 公司相对上 下游的 议价能力 ;通过 分析上 市公 司每股 收益增 长率、 每股 经营性 现金流 增长率 等指 标,分 析上市 公司发 展战 略、 创新 行动 的实施 效果 。 此外,根据 反映行 业特性的 关键指标 的不同 ,本基金 在财务指 标分析 过程中, 还将通过 比较分析 方法, 重点关 注关 键指标 居于行 业前二 分之 一的上 市公司 ,以及 趋势 分析的 方法, 重点关 注关 键指 标改 善趋 势明显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对上述 优选 结果 的补 充。 ④ 估值水 平分 析和 流动 性筛选 本基金对于 经过上 述标准筛 选出来的 上市公 司,进一 步考察股 票的估 值水平和 流动性, 以构建股 票组合 。本基 金将 结合绝 对估值 和相对 估值 方法, 分析投 资的安 全边 际,并 通过估 值水平的 历史纵 向比较 和与 同行业 、全市 场横向 比较 ,筛选 出具有 估值吸 引力 的上市 公司; 此外,为 了保持 投资组 合的 流动性 ,本基 金还将 对拟 投资股 票的流 通市值 规模 和交易 活跃程 度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2)受 益于 外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在严 格遵守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资 产配置 比例的基 础上,将 通过投 资于受益 于外需增 长行业中 的优质 上市公 司, 以增加 组合超 额收益 、分 散组合 风险。 其中, 本基 金将从 拥有自 主知识产 权、掌 握核心 生产 技术、 在国际 上具备 品牌 认可度 、拥有 成本优 势等 角度, 重点选 择能够提 供高附 加值产 品和 服务、 具有比 较优势 的产 品和服 务,从 而保证 足够 的利润 空间, 并且估 值合 理、 流动 性充 分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3.债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 策略采用 自上而下 进行分 析,从宏 观经济和 货币政 策等方面 分析,判 断未来的 利率走 势,从 而确 定债券 资产的 配置策 略; 同时, 在日常 的操作 中综 合运用 久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期管 理 本基金通过 宏观经 济及政策 形势分析 ,对 未来利率走 势进行判 断,在 充分保证 流动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曲线 形状的 变化将直 接影响本 基金债 券组合的 收益情况 。本基 金将根据 宏观面、基金合同 41 货币政策 面等综 合因素 ,对 收益率 曲线变 化进行 预测 ,在保 证债券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适时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本 基金 重点考虑 个券 的流 动性 ,包括是否 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等 要素 , 还将根据 对未来 利率走 势的 判断, 综合运 用收益 率曲 线估值 、信用 风险分 析等 方法来 评估个 券的投资 价值。 此外, 对于 可转换 债券 等内嵌期 权的 债券, 还将通 过运用 金融 工程的 方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 剩余 期限 和信 用等 级 等因素 基本 一致 的前 提下 ,运 用收 益率 曲线 模型 或 其他相 关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公 司基 本面 良好 ,具 备良好的 成长 空间 与潜 力,转股溢 价率 合理 、有一 定下行保 护的 可转债 。 4.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的权 证投资 将以保值 为主要投 资策略 ,以充分 利用权证 来达到 控制下跌 风险、实 现保值和 锁定收 益的目 的。 本基金 在权证 投资中 以对 应的标 的证券 的基本 面为 基础, 结合权 证定价模 型、市 场供求 关系 、交易 制度设 计等多 种因 素对权 证进行 定价; 利用 权证衍 生工具 的特性, 通过权 证与证 券的 组合投 资,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险 收益特 征的目 的, 包括但 不限于 杠杆交易 策略、 看跌保 护组 合策略 、保护 组合成 本策 略、获 利保护 策略、 买入 跨式投 资策略 等。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以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基金严格 实行研 究支 持投 资决策机 制,加 强研究对 投资决策 的支持 工作,防 止投资决 策的随意 性。研 究员在 熟悉 基金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的基础 上,对 其分工 的行 业和上 市公司 进行综合 研究、 深度分 析, 广泛参 考和利 用外部 研究 成果, 拜访政 府机构 、行 业协会 等,了基金合同 42 解国家宏 观经济 政策及 行业 发展状 况,调 查上市 公司 和相关 的供应 商、终 端销 售商, 考察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定 期或 不定 期提 供宏 观经济 分析 报告 、 证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 债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策委 员会将 定期分 析投资研究 团队所 提供的研 究报告, 在充分 讨论宏观 经济、股 票和债券 市场的 基础上 ,根 据基金 合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 ,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管理 制度, 确定 基金的 总体投 资计划 ,包 括基金 在股票 、债券 及现 金等资 产上的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投资组 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资产 投资比 例等决议 ,参考研 究团队 的研究成 果,根据 基金合同 ,依据 专业经 验进 行分析 判断, 在授权 范围 内构建 具体的 投资组 合, 并进行 组合的 日常管 理。 (4) 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交易指 令 基金管理人 设置独 立的交易 部,由基 金经理 根据投资 方案的要 求和授 权以及市 场的运行 特点,作 出投资 操作的 相关 决定, 向交易 部发出 投资 指令。 交易部 接到基 金经 理的投 资指令 后,根据 有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合 规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进 行检查 ,确保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规的前 提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对 交易情 况及时 反馈 ,对投 资指令 进行监 督; 如果市 场和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理对 投资管 理策略进 行评估, 出具自 我评估报 告。金融 工 程员 就投资管 理进行持 续评估, 定期提 出评估 报告 ,如发 现原有 的投资 分析 和投资 决策同 市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立即向主 管领导 和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报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金 经理和 金融 工 程员 的 评估 报告,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进 行调 整。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包 括 投资集 中度 、 投资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 投资权 限等交 易情况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根据市 场变 化对基 金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在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有 权根据投 资需要 和环境变 化,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 基金合同 43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80%+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20%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采用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 国债指 数加 权组 成的 复合 型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更权 威、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则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公告 ,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通 常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预期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限制 1.禁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基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基金合同 44 (4)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5)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7 )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


(8)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致 使本 款前 述规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 或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取 消,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或 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规 定。 (十)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十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及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基金合同 45 有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二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基金合同 46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设 基金银 行账户( 即基金托 管专户 )和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的固 有财 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费用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互抵 销;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资 产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合同 47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基金合同 48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于每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照 规定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同 49 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 方的直接损 失,并在 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基金合同 50 财产的损 失,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 直接 损失 的,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赔 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基金合同 51 4.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 规定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金合同 52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依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基金合同 53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除管理 费、 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基金合同 54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 是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的收益 分配比 例以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为 基准计算 。基金期 末可供 分配利润 是 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列原则 : 1.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收益 每年 最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且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的 时间不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3.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6.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人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 利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7.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基金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订,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基金合同 55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基金合同 56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行 审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经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合同 57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组 织。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按规定 将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 本。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编 制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基 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基金合同 58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收到基金合 同生效 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基金合同 59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 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0%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金更 换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基金合同 60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年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季 度报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 地,供 公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基金合同 6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以下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监 管机 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赎回费 等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 变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外 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变 更基 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基金合同 62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合同 63 (9)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 用;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公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基金合同 64 二 十、 违约责 任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过 程中,违 反《基 金法》规 定或者本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的直 接损失 依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带 赔偿责 任, 对直接 损失进 行赔偿 。但 是发生 下列情 况的,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不可抗 力;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为 而造成 的损 失; 3.基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损 失等 。 (二)基金 合同当 事人违反 基金合同 ,给其 他当事人 造成经济 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 任。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履 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三)本基 金合同 一方当事 人造成违 约后, 其他当事 人应当采 取适当 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 大;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扩 大的, 不得就 扩大 的损失 要求赔 偿。守 约方 因防止 损失扩 大而支 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承 担。 (四)因一 方当事 人违约而 导致其他 当事人 损失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 获得赔 偿。 (五)由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基金财 产或投 资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金合同 65 二 十一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 订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上海分会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基金合同 66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加盖公 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 章 ,在 基金募 集结束 ,基 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并 获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 )本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 )本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 八份, 除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各持两 份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 四 )本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但 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合同 67 二 十三 、其他 事项 本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