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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100(161812)

银华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0 年3 月16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0 】302 号文 核 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份额 净值可 能 低于初 始份 额面 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合 规 性 风险 、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以 及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如 指数 化 投资 风险、 投资替 代风 险、跟 踪偏离 风险、 杠杆 机制风 险、折/ 溢价 交易风 险、 份 额配 对 转换业 务及 基金 份额 折算 等业务 办理 过程 中的 特有 风险等 )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 特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百 分之 十 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了解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0 年11 月7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0 年9 月30 日,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0 年3 季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41 七、基 金的 募集 ............................................................................................................................ 44 八、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 45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6 十、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7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6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8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66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5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 78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7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8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93 二十二 、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二十三 、 《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 102 二十四 、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103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4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7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8 附件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 109 附件二 :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121
























































3 一、绪言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银华 深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 》 是约定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 《 基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本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身即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 基金 合同 》 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件 。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本合 同、 《基 金合 同》 : 指 《 银华 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本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 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3.法律 法规:指 中国 现时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 件 及其修 订与 解释 4.《基 金法 》:指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5.《销 售办 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6.《运 作办 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7.《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8.元:指 中 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元 9.基金 或本 基金:指 依据 《基 金合同 》 所募集 的 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10.《 基金 合同 》:指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银 华深 证 100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11.招 募说 明书 :指 《银 华 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12.《 托管 协议 》 :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银 华深 证 100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13.发 售公 告:指 《 银华 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4.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指 《 银华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银 华稳 进份额 和银 华锐进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5.《 上市 规则 》:指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16.业务规则:指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17.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8.银 行监 管机 构:指 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19.基 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2.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5 销业务 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售 、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23.销 售机 构:指 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指 基 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5.标 的指 数:指 深证 100 价格指数 26.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指 本基金 的基 础份额 。 投资 者在场 外认/ 申购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不 进行 基金 份额 分 拆 ; 投资者 在场 内认 购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将 自动 进行 基金份 额 分 离; 投资者 在场 内申 购的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 可选 择进行 基金 份额 分拆 , 也 可选择 不 进 行 基金份 额 分 拆 27.银华稳进 份额:指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 份额 28.银华锐进 份额:指 本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积极收益类基金 份额 29.自动 分离 : 指 投资 者在 场内认 购的 每两 份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在发 售结 束后 按 1:1 比例自 动转 换为 一份 银华 稳进份 额 和 一份 银华 锐进 份额的 行为 30.配 对转 换: 指 本 基金 的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与银 华 稳进份 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之间按 约定的 转换 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为 ,包括 分拆 和 合并 31.分拆: 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成 一份 银华 稳进 份 额 与一份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行 为 32.合并: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稳进 份额与 一份 银华 锐进 份额 申请 转 换成 两份 银华 深 证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33.银 华稳 进份 额的 本金 : 除非 《 基金 合同》 文义 另 有所指 , 对 于银 华稳 进份 额而言 , 指 1.00 元 34.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35.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7. 投 资者: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 称 38.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39.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
























































6 并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的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 组 织 4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41.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42.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 发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的期限 43.基 金存 续期 :指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间 44.日/ 天:指 公 历日 45.月 :指 公历 月 4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7.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48.交 易时 间:指 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9.T 日:指 申 购、 赎回 或 办理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50.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51.认购 :指 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投 资者 购买 银华 深 证100 份 额的 行为 52.发售 :指 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行为 53.申购: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 场外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的行 为 54.赎回: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场 内或场 外 向 基金 管理 人卖 出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的行 为 55.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的情 形 56.场外: 指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场所 57.场内: 指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 业务 的场 所 58.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 统 5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申购 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本系 统 60.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银华稳 进份额 、银 华锐 进 份 额的 行为 61.转托管 :指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
























































7 一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62.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之间 进 行转登记 的行 为 63.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记 的 行为 64.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账 户 65.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66.基金转换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 投资者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申 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开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 的 全部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6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运 用 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 用 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70.基 金资 产净 值:指 基 金 资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71.银华稳进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本基金为每份 银华稳进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 得的收 益率 , 银华 稳进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为 1 年 期同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3% 。 1 年期 同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以 当 年1 月1 日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 存款基 准 利 率为 准 72.银华稳进 份额约定 年应得收益:银华稳进 份额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应获得的约定基 准收益 。 但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或 保证 每个 会计 年度 期末时 银华 稳进 份额 持有 人的该 等 收 益, 如 在某 一会计 年度 内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下 , 银 华稳进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应得 收益 的风 险甚 至损 失本金 的风 险 73. 银 华稳 进份 额约 定日 应得收 益 : 依 据银 华稳 进份 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计算 的每 日 收益 74.银华锐进 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
























































8 银华稳 进 份 额的 本金 及约 定应得 收益 后的 剩余 净资 产 75.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过程 76.指 定媒 体 :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 网站 77.不 可抗 力:指 本 合同 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 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联系人 :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为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29 %)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比例21 %)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 例21%) 。公司的主要业务 是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 务。公 司注 册地 为广 东省 深圳市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 会 下 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 研究公司在 经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政 策,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能 , 切 实 加强对 公司 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 行监 督。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据 经营 运 作需要 设置 投 资 管理 部、 量化投 资 部、 研究 部、 市 场营 销部 、 高端客 户部、 国际 合作 与产品 开发 部、 境 外投 资 部、 特定 资 产 管理部 、 交易 管理 部 、 固 定 收益部 、 养老 金业 务部 、 运 作保障 部 、 信 息技 术部 、 总 经理 (董 事会) 办公 室、 人力 资源 部、行 政财 务部 、深 圳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等 18 个 职能部 门 , 并设有 北京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 2 个 分支 机构。 此 外, 公 司还 设有A 股基 金 投资决 策委 员
























































10 会、 境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特 定资产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3 个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分别负 责 指 导 基金及 其他 投资 组合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彭越先 生: 董事 长, 工 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最高 人民检 察院 ; 并 曾任 银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珠林 先生 , 副 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甘 肃省 职工财 经学 院财 会系 讲师 ; 甘肃 省 证券公 司副 总经 理; 蓝星 清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经 理;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党 委 委员、 副总 裁; 中 国证 监 会发审 委委 员、 并购 重组 委委员 ; 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委员 会 委员;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 任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董 事、 总裁。 矫正中 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中国 注册会 计 师 。 曾任 吉林 省 财政厅 工 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 处级) ;吉林省长岭县副县 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 政财务处副 处长、 处长 ; 吉林 省财 政 厅副厅 长、 厅长 兼吉 林省 地税局 局长 ; 吉 林省 政府 秘书长 兼办 公 厅主任、 副省 长, 兼 吉林 市副市 长、 代 市长、 市委 副书记、 书记。 现任 东北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李兆会 先生 : 董 事, 管 理 学学士 。 先 后担 任运 城市 光彩事 业促 进会 副会 长、 运城市 工 商联副 会长 、 运 城市 民营 企业协 会会 长、 中国 光彩 事业促 进会 常务 理事 、 第 九届全 国 工 商 联执委 委员 、 山 西省 运城 市人大 常委 委员 、 山 西省 民营企 业协 会副 会长 、 山 西省工 商 联 副 会长、 山西 省青 联副 主席 、 全国 青联 委员、 全国 工 商联常 委委 员、 十一 届全 国政协 委员 等 职务。 现任 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海 鑫钢铁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副处 长;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发 部、 市场 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代 总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郑秉文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后 , 教 授 , 博 士生导 师 。 曾 任中 国社 会 科学院 培 训中心 主任 ,院 长助 理,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拉 美研 究所 所长。 王恬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 圳 天 骥基金 董事, 中国 国际 财 务有限 公司 ( 深圳) 董事 长, 首长 四方 ( 集团)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 事。现 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律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 北 京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 问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 合伙人 。现 任浩 天信 和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合伙 人。 汪贻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曾任 全 国人大 常委 会法 制工 作委 员会民 法 室主任 科员 。现 任北 京至 元律师 事务 所合 伙 人 、主 任、律 师。
























































11 周兰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 建 材 研究院 财务 科长; 北京 京 放经济 发展 公司 计财 部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监事 长及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员 。 李丹女 士, 监事 ,大 学学 历。曾 任职 于长 春师 范学 院,深 圳蛇 口建 筑装 饰工 程公 司 , 深圳经 济特 区证 券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后海 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 任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李欣先 生: 监事 ,大 学学 历,注 册会 计师 。曾 任信 永中和 会计 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 上海泾 华联 合会 计师 事务 所项目 经理 、 审计 部经 理 助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行 政 财务部 总监 助理 。 石松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曾 任中国 金谷 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 公司证 券部 业务 经理 ,基 金投资 部经 理, 北京 中协 天地投 资顾 问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 理 ;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天 华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银 华 优势企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公司 投资总 监,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交 通进出 口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 证 监会信 息监 管部 主任 科员 ;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魏 瑛女 士 : 副总 经理 , 经济 法研 究生。 曾任 职于 公安 部管 理干 部学 院、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学等 单位 , 并曾 先后 担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部 经理 ,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业务 拓展 部总 经理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机 构部 总监 等职 。 现任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 公司研 发中 心部 门经 理,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周毅先 生 ,CFA , 硕 士学 位 ; 毕 业于 北京 大学 , 南卡 罗莱纳 大学 , 约翰 霍普 金 斯大学 ; 12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历任 美国普 华永 道金 融服 务部 经理, 巴克 莱银 行量 化分 析部副 总 裁 , 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2009年9月加盟 银华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 年5月7日起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 年6月21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 自2010 年8 月5 日 起 兼 任 银 华 全 球 核 心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2010 年12 月6 日起兼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监及 境 外 投资 部总监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路志刚 先生 ,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为2010 年5 月7日至2010 年9月20日。
























































12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上官 亦武 、金 斌、 姜永康 、王 华、 况群 峰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任君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行 政主 管、 交易 部 经 理, 上海华 创创 投管 理事 务所合 伙人 ,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东吴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 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员等 职。 曾任长 信 金 利 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 心价值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 理 及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 、A股基金投资 总监。 上官亦 武先 生, 大学 学历。 曾任江 苏国 家安 全厅 科员 , 深圳 发展 银行 海南 证券 部职员 , 海 南 国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君 安 证 券 北 京 知 春 路 营 业 部 机 构 服 务 部 经 理 。 1999年11 月加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筹) ,曾任 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 公司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 年8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主管 等职 。 现任 银华 优 势企业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2001 年至2005 年 就职 于中 国平 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自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2月18 日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银 华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王华先 生: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 员。 曾在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任职 。 2000 年 10 月 加盟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 先 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 金经 理部工 作。 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6 年 11 月 16 日 起任 银华 富 裕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兼 任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总 监。 况群峰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职于 招商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担任 资本 市场 策划 部 项 目经理 及战 略部 高级 研究 员;2004 年 4 月 加入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业研 究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 曾 任银 华 核心价 值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银 华 领先策 略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 9 月 14 日至 今, 任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13 4.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上述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4 1.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与 权威 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点 。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 的控制 ,进 而实 现对 各项 经营风 险的 控制 。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对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人 员, 制定严 格的 批 准程序 和监 督 处罚措 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2.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 了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负责 针对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的 风险 进行 研究 并制 定相应 的 控 制制度 。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 公司 业 务进行 一定 的干 预。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 设立 了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就基 金投 资 等发表 专业 意 见及建 议。 此外 ,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 的 合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全 面检 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司 风险 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大 风 险 事 件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 的内部 和外 部因 素, 评 估 这些因 素对 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产 生影 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并将 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理 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之 间职 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之 间又 相 互合作 与 制衡的 原则 。 基 金投 资管 理、 基 金运 作、 市 场等 业 务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15 作相互 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相 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理 、 标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每项业 务 操作有 清晰 、 书面 化的 操 作手册 , 同时 , 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 保存 完整 的 业务记 录 , 制 定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送 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检 查、 评价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内 部 管 理 制度有 效地 执行 。 监 察稽 核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 定 期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督 察 长、董 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18,823,001,989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关 悦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 1996 年1 月 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股的 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 时又 是严 格按 照 《公 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 法》 建立 的规 范的股 份制 金融 企业。 多 种经济 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足 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制 度, 使 中国民 生银 行有 别于 国有 银行和 其他 商业 银行 , 而 为国内 外经 济界 、 金 融界 所关注 。 中 国 民生银 行成 立十余 年 来, 业务不 断拓 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 保持了 良好 的 资产质 量。 2000 年12 月 19 日, 中国 民生银 行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 市 。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在 上交 所正 式挂 牌交 易。2004 年 11 月8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通过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发行 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 债券, 成为 中国第 一家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券 的商 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 行成 功完 成股 权分置 改革 ,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行 , 为 中 国资本 市场 股权 分置 改革 提供了 成功 范例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 照 “ 团结 奋进 , 开拓 创新 , 培 育人 才 ; 严 格管 理, 规 范 行为 , 敬 业守 法 ; 讲 究质 量, 提高 效益 , 健康 发展 ”的经 营发 展方 针 , 在 改 革发展 与管 理 等方面 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推 出了 “大 集中 ”科 技平台 、 “ 两率 ”考 核机 制、 “三卡” 工程、 独立 评审 制度 、八 大基础 管理 系统 、集 中处 理商业 模式 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度 创 新 , 实现了 低风 险、 快增 长、 高效益 的战 略目 标, 树立 了充满 生机 与活 力的 崭新 的商业 银 行 形 象。


2006 年 , 中 国民 生银 行荣 获 “扶 贫中 国行2005 年度 贡献奖 ”、 “中 国最 受尊 敬 企业 ”
























































17 称号、 “上 市公 司董 事会 治理价 值排 名 ” 榜首 。


在“20 06 民营 上市 公司 100 强 ”中 位列 第一 名, 并 在市值 、社 会贡 献两 项分 榜单中 名列第 一。 在 《福 布斯》 中 文 版评 选 的 “20 06 中国 顶尖 企业 十 强榜 ” 上, 民生 银行 位列 第七名 。 2006 年11 月8 日 , 中 国民 生银行 获得 由中 央电 视台 、 北 京大 学民 营经 济研 究 院、 《环 球企业 家》 颁发 的中 国企 业社会 责任 调查 百家 优秀 企业奖 。 2007 年3 月, 中国 民生 银行获 得2006 年度 “中 华 慈善奖 ”提 名奖 。 2007 年 10 月 ,中 国民 生 银行通 过了 SAI 国际 组织 颁布的 SA8000 体系 认证 ( 即企业 社会责 任管 理体 系) ,成 为 中国金 融界 第一 家通 过该 项认证 的商 业银 行。 2007 年 11 月, 民生 银行 获得 2007 第 一财 经金 融品 牌价值 榜十 佳中 资银 行称 号, 同 时荣获 《21 世 纪经 济报 道 》等机 构评 选的 “ 最 佳贸 易融资 银行 奖 ” 。 2007 年12 月, 民生 银行 荣获 《 福布 斯》 颁 发的 第 三届 “ 亚太 地区 最大 规模 上市企 业 50 强 ”奖 项。 2008 年4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第四 届中 国上 市公 司董 事会 “ 金圆 桌奖 ”。 2008 年7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 “20 08 年中 国最 具生 命 力百强 企业 ”第 三名


在《2008 中国 商业 银行 竞 争力评 价报 告》 中民 生银 行核心 竞争 力排 名 第 6 位 ,在公 司治理 和流 程银 行两 个单 项评价 中位 列第 一。 2009 年 6 月, 民 生银 行在 “200 9 年中 国本 土银 行 网站竞 争力 评测 活动 ”中获 2009 年中国 本土 银行 网站 “最 佳服务 质量 奖 ” 。 2009 年 9 月, 在 大连 召开 的第二 届中 国中 小企 业融 资论坛 上, 中国 民生 银 行 被评 为 “2009 中 国中 小企 业金 融 服务十 佳机 构” 。 在 “第 十 届中国 优秀 财经 证券 网站 评选” 中, 民生银 行荣 膺“ 最佳 安全 性能奖 ”和 “2009 年度 最 佳银行 网站 ”两 项大 奖。 2009 年 , 在 由 中 国 服 务 贸 易 协 会 、 中 国 信 息 协 会 两 大 国 家 级 协 会 共 同 主 办 的 2008-2009 第四 届中 国最 佳客户 服务 评选 中, 民生 银行荣 膺 “ 中国 最佳 客户 服务中 心” 和 “中国 最佳 电子 渠道 服务 奖” 。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 第 四届“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 会”上 ,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2009 年·亚 洲最 佳风 险管 理银 行” 。 2009 年12 月1 日, 中国 民生银 行获 得了 “2008 年 度中国 上市 公司 百强 榜 第13 名” 。 2009 年12 月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 “2009 年 第二届 最受 尊敬 银行 评选 暨 2009 年第三 届中 国最 佳银 行理 财产品 评选 ” 中 , 民 生银 行 获得了 “2009 年中 国最 受 尊敬银 行”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多 个奖项 。 2010 年1 月 22 日, 民生 银 行喜 获2009 年 度最 佳投 资 者关系 上市 公司 奖项 , 并 在获奖 公司中 名列 前茅 。 2010 年2 月 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 评选 活动 中 , 中 国民 生银行
























































18 一流的 电子 银行 产品 和服 务获得 了专 业评 测公 司 、 网友和 专家 的一 致好 评 , 荣获卓 越 2009 年度金 融理 财排 行榜 “十 佳电子 银行 ”奖。 2010 年 5 月 20 日 ,在 2010 年英 国《 金融 时报 》中 国银行 业成 就奖 颁奖 典礼 上,中 国民生 银行 从众 多竞 争者 中脱颖 而出 ,荣 获 “ 最佳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2010 年 7 月 31 日, 民 生 银行 参 加了 由《 中国 证券 报》在 北京 主办 的 “ 200 9 年度上 市公司 金牛 百强 奖 ” 颁奖 典礼 。 在此 次评 选中 , 民 生银行 名列 综合 榜十 强第 八名 (前 十 名 分别为 上海 汽车 、 苏 宁电 器、 中 信证 券、 万科 、 格 力电器 、 山 东黄 金、 保 利 地产、 民生 银 行、美 的电 器和 招商 银行 ) ,在上 市银 行中 排名 第一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陈凌: 女, 高级会 计师 。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有 色金 属工 业总 公司财 务 部, 中 国有 色财 务公 司, 招商银 行北 京分 行,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营业 部、 北 京管理 部、 西安 分行、 总 行年金 筹备 组; 历任 中国 有色财 务公 司处 长,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行营 业部 副主 任、 北京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西 安分行 行长 、 总 行年 金筹备 组 组 长 等职务 。 具 有丰富 的大 型 企业集 团、 非银行 金融 机 构及商 业银 行的 从业 工作 经历和 管理 工 作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颁布后 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银行。 为了 更 好地发 挥后 发 优势, 大力 发展托 管业 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伊始 就本着 充 分 保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为客户 提供 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原 则,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 制 度、 组 织人 员。 资 产托 管 部目前 共有 员 工 37 人, 平 均年 龄32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学 本 科 以上学 历,80% 以 上员 工具 有硕士 以上 文凭 。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 具有 基金 从 业资格 。 截 止到 2010 年9 月 30 日 , 本 行共托 管基 金8 只 , 分 别为 天治品 质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融通易 支付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精 选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治天 得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 东 方金 账簿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信 增利 动态策 略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商领 先 企 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基金 。托管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220.67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 障国 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保证 自 觉合规 依 法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稽核 部、 资产托管部 内设 稽核 监督 处 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 总 行
























































19 稽核部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的 内 部 监 督稽核 处 , 负 责拟 定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总 体思 路与计 划 , 组 织 、 指 导 、 协调 、 监 督各 业务处 室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 措 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 资产 托管部的所有 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 险控 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 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 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4、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 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应急 预案 :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产 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息 沟通 、 监控等五 个方面 构建 了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体系 。 (1)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 展同等 重要 的理 念 。 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和 托管业 务的 快 速发展 , 新 问题新 情况 不 断出现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20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 有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托管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将风 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处室和 业务 岗位, 每位 员 工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 向多处室 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处室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4)以制度 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 视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 包 括业 务管 理办法 、 内 部 控制制度 、 员工 行为 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作 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制 度 随 着 外部环 境和 业务 的发 展还 会不断 增加 和完 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 查是风 险控 制管 理的 有力 保证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职 稽核 监督处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每两 个 月对 业务 的运 行进行 一次 稽核 检查 。 总 行稽核 部 也 不 定期对 资产 托管 部进 行稽 核检查 。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 风险更 加可 靠, 可将 人 为 不确定 因素 降至 最低。 托 管业务 系统 需求 不仅 从业 务方面 而且 从 风险控 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证 ,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有 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能 。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 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 基 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C2 办 公楼10 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 :李 夕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 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702 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 :孙 为君 2.代销 机构 ①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简 称: 中国 民生 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22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 全 国) 网址:www.ccb.com (5)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联系人 :滕 涛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024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 www.cmbchina.com (7)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 www.sdb.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9-9999 公司网 站: www.pingan.com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5 公司网 站: www.cebbank.com (11)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24 网址:www.bankcomm.com


(1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热 线:96528 , 上 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15)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25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1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周 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公司网 站:www.srcb.com (20)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1)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广 发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2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6 号京 城大 厦3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26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2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24)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 :梁 大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27 网址: www.nesc.cn (2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八 卦岭 八卦3路 平 安大厦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 :周 璐


联系电 话:0755-2262617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99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 ·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联系人 :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3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28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19、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http://www.gf.com.cn (3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 钟 康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29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6)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3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站:www.ebscn.cn (38)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 、 03、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 宗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30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 宝路36号 证券 大厦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金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41)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7074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 :武 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4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 景 国际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1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道3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 :022-28455588 公司网 址:http://www.ewww.com.cn (45)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6)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 西路59号 常信 大厦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 涛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 免长 途费 )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路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 南路1号 金源 中心2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 张 巧玲
























































32 网址:www.dgzq.com.cn (48)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大 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49)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50)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联系人 :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52)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33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户服 务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53)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 :水晨 公司网 站: www.njzq.com.cn (5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34 网址:www.guodu.com (5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郁 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人 :张 瑾 公司网 址:http://www.962518.com (5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南昌 市抚河 北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5 (61)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62)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63)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13号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津 客户服 务电 话:0351-4167056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65)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路18 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37 层
























































36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 罗 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联系人 :吴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7)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8)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1 电话:0731-8583234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9)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客户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37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徐 世旺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 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敏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72)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73)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07
























































38 联系人 :楼 斯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先烈 中路6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6)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7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潘 鸿 联系电 话:010-66045446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 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www.txjijin.com (7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010-63080978
























































39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联系传 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80)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1)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 :张婷 网址:www.csco.com.cn (82)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刘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40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和 基金 合 同等的 规定 , 选择 其他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②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和 《 基金 合同 》 等的 规定, 选 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 本 基 金,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系人 :任 瑞新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 号 投资 广场23 层 电话:(010) 58598835 传真:(010) 5859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安永 大楼 (即 东3 办 公楼 ) 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 王珊 珊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王 珊珊
























































4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银 华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 简 称 “银华 深证100份额” )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银华稳 进份额” )与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银华锐进份 额” ) 。 其中 ,银 华稳 进份 额、银 华锐 进份 额的 基金 份额配 比始 终保 持1 ∶1 的 比例不变 。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基 金将 投资者 在场 内 认 购的 全部 银华深 证100 份额 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 分离 为 预 期收 益与 风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即 银 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份 额 。 根据银 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 银华稳 进份 额 在 场内 基金 初始 总 份额中 的 份 额占 比为 50% ,银华 锐进 份额 在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 比为 50% ,且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金 代码 ,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 与 场 外的申 购和 赎回 , 但 不上 市交易 。 银 华稳 进份 额 与 银华锐 进份 额 交 易代 码不 同 , 只可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可单 独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投资 者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按1:1 的 比例 分拆成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进 份额 。 投资 者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 其持有 的银 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锐 进份 额申 请合并 为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后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场外 申购的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不进 行 分拆, 但 《 基金合 同》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投资 者可 将其持 有的 场外 银华 深 证100 份 额跨 系 统转托 管至 场内 并申 请将 其 分拆 成银 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锐 进份 额后 上市 交易 。 投资者 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其 持有 的银 华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 额 合并 为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后赎 回。 (三 )银华稳进 份额 和 银 华锐进 份额的 净值计 算规则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和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净值计 算规则 ,即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华 锐进 份额 的风 险 和 收益特 性不 同。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将 在每 个工 作日 按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 对 银华稳 进份 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分别 进行 净 值计 算 , 本 基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银华 稳进份 额 的 本金及 银华 稳进 份额 累计 约定日 应得 收益 , 则银 华稳 进份额 为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稳 定 的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在 优先 确保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 本金 及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后 的剩余 净 资
























































42 产 计为 银华锐进份额 的 净 资 产 , 则银华锐进份额 为 高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较 高 的 基 金 份 额。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 银华 稳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如下 : 1.银华 稳进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1 年期 同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3% ” , 1 年期 同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以 当 年1 月1 日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 存款基 准 利 率为 准。 年基 准收益 均 以1.00 元 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 银 华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 额 进行 净值 计算 。 在进行 银 华稳 进 份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的净值 计算 时 ,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先 确保 银华 稳进 份额 的本金 及 银 华稳进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益,之 后的剩 余净 资 产 计为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净 资产。 银华 稳 进份额 累计约定 日 应 得 收 益 按 依 据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计 算 的 每 日 收益率和 截至计 算日 银华 稳进 份额 应计收 益的 天数 确定 ; 3.每2 份银 华深证100 份 额所代 表的1 份 银华 稳进 份额和1 份 银华 锐进 份额 分别计 入 银华稳 进份 额总 额和 银华 锐进份 额总 额 进 行净 值计 算, 并将 分别 按分 离后 的银 华稳进 份 额 和银华 锐进 份额 的份 额 数 享有获 得 份 额折 算 的 权利,每 2 份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所代表 的 资 产净值 等 于1 份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 1 份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 4.若在 本基 金存 续的 完整 会计年 度内 未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份 额折 算事 项, 银华 稳进份 额 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按该会 计年 度年 初至 计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 在 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 会 计年 度, 或者在 某一 会计 年 度 内本 基金依 据 《 基金 合同 》 之 规定进 行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的, 银 华稳 进 份额 在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天 数 应 按照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或 者最近 一次 该会 计年 度内 份额折 算日至 计 算日 的实 际天数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银华 稳进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 某 一会计 年度 内 本 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 银华 稳进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能 会 面 临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具体份 额折 算 方 式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七部 分和 相关的 公告 。 (四 )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银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 式分别 计算 并公 告T 日 银 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1.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银华 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 总 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总数 为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 华锐 进份额 和 银华深 证100 份额 的 份额 数之和 。 2.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43 N t R NAV ) 1 ( ? ? 稳进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 ?N;N 为当年 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自 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内 份额 折算 日至 T 日} ;NAV100 为 T 日每份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稳进 为T 日 银华 稳进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NAV 锐进 为 T 日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R为 银华稳 进份 额约定 年 基准 收益率 。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 银 华 稳进份 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留 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44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0〕302号文 核准 募 集 。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45 八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1.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3 个 月内,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 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 生 效。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 告。 3.本《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资 者 的 认购 款 项 只能 存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折 成 投 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 归 投 资者所 有。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合同 》不 能生 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息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0 年 5 月 7 日 正式 生效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之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4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 申 请银 华稳 进份 额 与 银华 锐进 份额上 市交 易 。 (二 )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进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进 份额 于2010 年6月7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四 )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上市规 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所分 离的银 华稳 进份 额与 银华 锐进份 额以 不同 的交 易代 码上 市 交易, 两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日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 2. 银 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实 行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 日起实 行; 3. 银 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买 入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 整数倍 ; 4. 银 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申 报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 银 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上 市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 用 银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 (六 )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银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示 。 行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 金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银 华 稳进 与银 华锐 进 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基 金法 》相 关规定 和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 ) 、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 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47 十、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的 银 华稳 进 份 额、 银华锐 进 份 额不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投 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两 种方 式对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投资者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 投资 者需 使用 深圳证 券 账 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者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 外代销 机构 。 投 资者 需使 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深圳 )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办 理 银华深 证100份额 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银华深证100份额 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 基金 场内 、 场外 代销 机 构 名单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本 招募 说明书 、 发 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 (二) 基金销售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三) 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办理银华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 账户 (账 户开 立、 使用的 具体 事宜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 (四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场内 业务 办理时 间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交易 时间 , 场外 业务 办理 时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在 《基 金合同 》 约 定时 间外 提交 的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申请 处理。 2.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6 月3 日 起开始 办理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申购 业务 。 本基金 自 2010 年8 月6 日 起开始 办理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赎回 业务 。 (五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 银华深证100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48 算的银 华深 证100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银华深证100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间 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5.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六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 银 华深 证100份额余额。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正常 情况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在T+1 日 内为 投资 者进 行 有效性 确认, 投资 者应在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结果为 准。 3.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确 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方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4.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投 资者T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 办理登 记结算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2) 投 资者T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3) 基金 管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49 (七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办理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申 购 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1,000 元,追 加申 购每 笔最 低1,000 元人 民币 。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 首 次申 购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 银 华深 证100份额 时,单 笔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500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 单个 交易 账户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500 份的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本基 金不 对单 个 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前 述调整 须按 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种 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八)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 费率 场外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500 万元 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 0.4% 5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 0.8% 申购金额<50 万元 1.2%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 随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的 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 定赎 回费 率0.5%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 期<2 年 0.2% 持有期 ≥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 。 3.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4.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投 资者 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结 算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
























































50 付注册 登记 费 和 其他 手续 费。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或计 算方 式。 费率 或计 算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前按 照 《 信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经相关 销售 机构 同意,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九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 金 银 华深 证100份额申购份 额的 计算 : 银华深 证100份额 的 申购 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 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 资100,000 元申 购银 华深 证100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1.2% , 假 定 申购当 日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100=89,831.19 份 2.本基 金 银 华深 证100份额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银华深 证100份额 赎回 采 用 “份 额赎回 ” 方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银华深证100 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 为0.5% , 假 设赎回 当日 银 华深证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是1.100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100=11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 ×0.5% =5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0,000.00 -550 =109,450 元 3.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51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 截位 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十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银华 深证100 份额 的份 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 场 外申购 的 银 华深 证100份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持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可通过基 金销售 机构申 请赎 回, 但不 可卖 出。 3.投资 者申 购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4.投资 者赎 回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5.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于开始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 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告 。 (十 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3.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 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2 5.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基 金合 同》 约定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7.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 上述1 到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二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对 银华 深证100 份额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发生 巨 额赎 回; 4.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基 金 合 同》 约定 、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 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20个 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 赎 回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三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银 华 深证100 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
























































53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 回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 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享 有赎 回 优先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 限 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媒 体 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银华深 证100 份额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十 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暂停 申购 、 赎回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 , 在 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束 ,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前 依法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银华深 证100 份额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 银华深 证100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1个开 放日 的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净值 。 (十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银华 深 证 100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制 定,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 托
























































54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六)基金转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申 购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 申 购的银华深 证100 份额 或 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银 华稳 进 、 银 华锐 进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但不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银 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份额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能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但可 按 1 :1 比 例申 请配 对合成 为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后再 申请 场内赎 回 。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 银 华深 证 100 基金 份 额既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外赎 回,也 可以在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后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转至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经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进行 申请 按 1 :1 比例 分离 为银 华稳 进 份 额和 银华 锐进份 额 后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 易。 2.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 进行转 登记 的 行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时 , 须 办理 已持 有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场 内赎 回或 银华 稳进 份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上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 时, 须 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2)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 行为 。
























































55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司 法 强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项 业务 。 (十八)基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按 照我国 法律 法规、 监管 规 章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 国 家有权 机关 作 出决定 之前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 配 。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等 业 务 , 并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 (十 九)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 实施方 法以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告 为准 。 (二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还 可办理 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特 殊交易 业务 。 (二十一) 如法律法规、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 生变 化, 本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 、冻结与解冻 的有关 规则 将相应调整 。
























































56 十一、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银 华稳 进份 额 、 银 华锐进 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 基金管 理 人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 基金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与银华稳进份额 、 银华锐进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括 以下 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 一份银 华稳 进份 额与 一份 银华锐 进份 额的 行为 。 2.合并 合 并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与 一 份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申 请 转 换成两份 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基金登 记结 算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 减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6 月17 日开始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 对 转换时 除外 ) ,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午 9 ∶30-11 ∶30 和下 午1∶00-3 ∶00 。 在此 时间之 外 不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申请分拆 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必须是 偶数。 3.申请 合并 为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银 华稳 进份 额 与 银华锐 进份 额 必 须同 时配 对申请 , 且基金 份额 数必 须同 为整 数且相 等。 4.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场 外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 为银 华 深证1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 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
























































57 在正式 实施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 公 告 。 (六 )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份 额配 对 转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可 酌情 收取 一定 的 佣金,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 办 理机构 公告 。
























































58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运用 指数 化投 资方 式, 力争 将本 基金 的 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均 跟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控制 在0.35%以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4% 以内 , 以实 现对 深证 100 指 数的有 效跟 踪, 分享 中国 经济的 持续 、稳 定增 长的 成果 ,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值 。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 认为 , 中国 经济 持 续稳定 的增 长为 中国 证券 市场的 发展 奠定 了坚 实的 基础。 本 基金以 复制 、 跟 踪深 证 100 指数 为原 则, 进行 指数 化 长期投 资, 指数 化的 投资 方式可 以获 取指数 所代 表市 场的 平均 收益 , 并 通过 充分 的分 散化 投资实 现非 系统 风险 的有 效降低 和 流 动性的 提高 ,为 投资 者谋 求利益 最大 化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深 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 新股(首 次公开 发行或增 发) 、债券、债券回购 以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 本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 深证1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 现 金、 债 券 资产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 -10% (其 中 权 证资 产占基 金 资 产比例 为0-3%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深证100 价格 指数 。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布,或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 指 数替 代 ( 单纯 更名 除外) ,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标 的指 数 , 或 证券 市场 上有代 表 性 更强、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 推出,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依据审 慎性 原则 和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依 法变 更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 资对 象, 并依 据 市 场代表 性、 流动 性、 与原 指数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由于上 述原 因变 更标 的指 数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 深证100指数中的组成及其 基准 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 深证100指数的收益表现 ,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
























































59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 深证1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采取 合理 措施, 在合理 期限 内进 行适 当的 处理和 调整 , 以力争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限定的 范围 之内 。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深 证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并根 据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 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 例为90% -95% , 其中 投 资 于 深 证100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 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基金管理人 将综合 考虑 市场 情况 、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要求 等因 素确定 各类 资产 的具 体配 置比例 。 2.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1) 组合 构建 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 基准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2)组 合 构建 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 深证 100 指 数中 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 当 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 整,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 , 以 及因 基金的 申购 和 赎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深证 100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采取 合理 措施, 在合理 期限 内进 行适 当的 处理和 调整 , 以力争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限定的 范围 之内 。 (3) 组合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中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申 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股票 增发 因素等 变化 ,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进 行实 时调 整, 以 力 争实现 基金净 值增长 率与 深证100 指数 收 益率之 间的 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①定期 调整 根据深证100 指 数的 调整 规 则和备 选股 票的 预期 ,对 股票投 资组 合及 时进 行调 整。 ②临时 调整 A.当上 市公 司发 生增 发、 配股等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 中权重 的行 为时, 本基 金 将根据 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及 时调 整股票 投资 组合 ; B.根 据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 踪 深
























































60 证100指数; C.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 成 份股在 深证100 指数 中 的权重 因其 它原 因发 生相 应变化 的,本 基金 将做 相应 调整 ,以保 持基 金资 产中 该成 份股的 权重 同指 数一 致。 ③其他 调整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 购, 认购 的 非 成份股 将在 规定 持有 期之 后的一 定时 间以 内卖 出。


(4) 投资 绩效 评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争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 他因素 导致 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范 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 跟踪 误差进 一 步 扩大。 (六)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流程 1.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标的 指 数编制、 调整 等相 关规 定, 以及基 金管理 人事 先制 定的 指数 复制和 跟踪 策略 ,并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最高准 则; (2) 国家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 势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管理 部金 融工 程 小组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结 合公司 内外研 究报 告, 对市 场预 期 风险和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依 此提 出研究 分析 报告 ; (2)A 股基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依 据投 资管 理部 提供 的研究 报告 , 定期 召开 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进 行基 金 投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 根据 标的 指数 ,结 合 研究报 告, 基金 经理 原则 上依据 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 构建组 合, 在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 化的前 提下,基 金经 理将 采 取适当 的方 法, 以降 低交 易 成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的 交易; (5) 投资 管理 部绩 效与 风 险评估 小组 根据 市场 变化 定期和 不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进行投 资绩效 评估,并 提供 相关 绩 效评估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对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 常监督 和实 时风险 控制 ;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跟踪 标 的指数 变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 本面情 况、 流动 性状 况、 基金申 购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投资管 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提供的 绩效 评估 报告 以及 对各种 风 险 的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密 切跟踪 标的 指数 。
























































61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95%× 深 证 100 价格 指 数 收益率 +5% ×商 业银 行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 由于 本基 金 的投资 标的 为深 证 100 价格 指数 ,且 本基 金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因此 ,本基 金将 业绩 比较 基准 定为 95 %× 深证100 价格 指 数收 益率 +5%×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目前 能够 忠实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上 出 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 基 金可以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应 与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并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以 及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及 时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完全 复 制指 数的 股票型 基金 , 具 有 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和 混合型 基金 。 从本 基金 所 分离的 两类 基 金份额 来看 , 银 华稳 进份 额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的 特征 ; 银 华锐 进份 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九)禁止行为和投 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 活 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
























































62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 投 资比 例等 内容 的 约 定 ;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券 。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项下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0 年 10 月 26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收 益表 现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331,355,467.69 92.23 其中: 股票 2,331,355,467.69 92.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3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6,151,715.35 6.18 6 其他资 产 40,324,940.60 1.60 7 合计 2,527,832,123.6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2,300,312.80 0.50 B 采掘业 159,943,532.47 6.44 C 制造业 1,319,667,806.12 53.13 C0 食品、 饮料 227,151,448.69 9.15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7,347,916.80 0.30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19,508,602.27 0.79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07,351,753.86 4.32 C5 电子 29,181,414.15 1.17 C6 金属、 非金 属 305,675,071.62 12.31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19,336,190.34 16.88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82,666,140.24 7.35 C99 其他制 造业 21,449,268.15 0.86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35,036,402.11 1.41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9,325,276.30 0.78 G 信息技 术业 92,911,333.79 3.74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56,107,689.07 6.29 I 金融、 保险 业 170,220,386.45 6.85 J 房地产 业 234,972,213.39 9.46 K 社会服 务业 32,298,968.70 1.3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3,570,532.44 0.95 M 综合类 75,001,014.05 3.02 合计 2,331,355,467.69 93.87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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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 称





数 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2 万


科A 15,638,466 131,363,114.40 5.29 2 002024 苏宁电 器 7,536,153 120,352,363.41 4.85 3 000858 五 粮 液 3,281,236 112,644,831.88 4.54 4 000001 深发展 A 4,909,293 79,628,732.46 3.21 5 000063 中兴通 讯 2,615,970 64,483,660.50 2.60 6 000983 西山煤 电 2,820,680 58,670,144.00 2.36 7 000651 格力电 器 3,800,898 53,896,733.64 2.17 8 000527 美的电 器 3,361,246 51,427,063.80 2.07 9 000423 东阿阿 胶 975,990 48,096,787.20 1.94 10 000792 盐湖钾 肥 783,988 47,980,065.60 1.93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 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2009 年9 月 9 日宜 宾五 粮 液股份 有限 公司 (下 称: 五粮液 ,股 票代 码:000858 )发 布 《宜 宾五 粮液 股份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公告 》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决 定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五粮 液涉 嫌 违反证 券法 律法 规对 该公 司进行 立案 调 查。





在 上述 公告 公布 后,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该上 市公 司进行 了进 一步 了解 和分 析, 认 为该 调 查不会 对五 粮液 投资 价值 构成实 质性 负面 影响 , 因此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该上 市公 司的投 资 判 断未发 生改 变。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九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
























































65 调查或 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情 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12,106.4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8,055,824.9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8,639.48 5 应收申 购款 489,480.9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28,888.85 8 其他 - 9 合计 40,324,940.60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8.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8.5.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66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7.1 至 2010.9.30 21.64% 1.36% 22.66% 1.36% -1.02%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0.5.7)起至 2010.9.30 13.00% 1.37% 8.47% 1.66% 4.53% -0.29%
























































67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应收 申购 款; 6.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
























































68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6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公允 价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净 值, 是计 算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申购 与赎 回 价格以 及计 算银 华稳 进、 银华锐 进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工作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工 作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70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71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银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公 式 分别计 算并 公 告T 日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1.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银 华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为 银华稳 进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和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之和 。 2.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N t R NAV ) 1 ( ? ? 稳进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N 为当年 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T 日, 自 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 份额 折算 日 至T 日};NAV100 为T 日每 份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NAV 稳进 为 T 日银华 稳进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NAV 锐进 为T 日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R 为银 华稳 进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份 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72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 资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73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 到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 稳进份 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 到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华 锐进 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十)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74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7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 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 利润 为 本 期已 实现 收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本 期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其 他收入 (不 含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 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 。 基 金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采 用 期末 资 产 负 债 表中 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 现部 分 的 孰 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 当期 发生数 ) 。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进 份额 、 银 华锐 进 份 额)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7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8.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9.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上述基金费 用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场 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77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对于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公 告 。 (六)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 费、 转换 费等, 上述费 用 具体的 费率 、 计 算公 式、 收 取使用 方式 等内 容请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金 的 募集 ” 、 “ 十、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78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计 年度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所在 会计年 度外 ) 第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行 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一)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二) 基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三)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四) 基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银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按 照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净 值计 算 规 则进 行 净 值计算,对 银华稳 进份 额的 应得 收益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 每 2 份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将 按 1 份银华 稳进 份 额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新 增折算 份额 。 对于银 华稳 进份 额期 末的 约定应 得收 益 , 即 银华 稳进 份额每 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31 日份额 净值超 出本 金 1.000 元部 分,将 折算 为场 内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分配 给银 华稳 进份额 持有 人 。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 2 份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将按 1 份 银华稳 进份 额获得 新增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外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 得新增 场外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内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分配 。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银华 稳进份 额和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每 个会 计年 度 第 一个 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 本基金 将 对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 的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 个会 计年 度 第 一个 工作 日进行 银华 稳进 份额 上一 年度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时 , 有 关计算 公式 如下 : 1.银华 稳进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稳进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稳进 份额 的份 额 数
























































79 ? ? 前 前 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银华稳 进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 ? 后 前 稳进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0 - NAV NUM ? 其中: 后 100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 前 100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稳进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额 的份 额数 银华稳进 份额 新增份 额折 算成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2.银华 锐进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银华 锐进 份额 净值及 其份 额数 。 3.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 ? 前 前 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银 华 深 证 1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后 前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 000 . 1 - 2 NAV NUM ? 定期份额 折 算后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 定期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份 额 数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其中: 后 100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 前 100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 截位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银 华稳进 份
























































80 额净值 等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举例 :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后 第 3 个 会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当 天折 算前 资产 净值 为 7,458,000,000 元。 当天 场外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 场内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份 额数 分别 为 50 亿 份、5 亿 份、30 亿 份、30 亿 份 。 前 一个 会计 年度 末每份 银华 稳进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 1.058000000 元, 且 未进 行不定 期份 额 折算 。 (1)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对 象 为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 银华 稳进份 额 和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即 30 亿 份和 55 亿 份。 (2) 银华 稳进 份额 持有 人 折算后 持有 银华 稳进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稳进 份额=30 亿份 ? ? 前 前 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 )/2 ×5,500,000,000]/5,500,000,000=1.327 元 新增的 场内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份额 数 = ? ? 后 前 稳进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0 - NAV NUM ?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1.327=131,122,833.46 份 银华稳进 份额 新增份 额折 算成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此新 增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为 131,122,833 份 ; 持 有 的银华 稳进 份 额为 30 亿 份。 (3)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持 有人 场外 新 增 的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后 前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 000 . 1 - 2 NAV NUM ? =5,0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88 份 定期份额 折 算后 场 外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场外 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 额 数+ 场外 新增 的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5,000,000,000+109,269,027.88 =5,109,269,027.88 份 场内 新 增 的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 后 期末 稳进 前 100 100 000 . 1 - 2 NAV NAV NUM ? =5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9 , 取 整 后为 10,926,902 份
























































81 定期份额 折 算后 场内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场内 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 额数+ 场内 新增 的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500,000,000+10,926,902 =510,926,902 份 (五) 基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银华 稳 进 份 额 与银 华 锐 进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折算 结果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七)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某 一会 计年 度最 后一 个工作 日发 生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本基 金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根据 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定 期份 额折 算的规 则或 者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二、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 种情 况进行份额折算,即 : 当银 华 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2.000 元; 当银 华锐 进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 。 (一) 当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进行 份额折 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时 ,基金 管理 人 即 可确 定折 算基 准 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锐进 份额 和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达到 2.000 元 后, 本 基金 将分别 对 银华 稳进份 额 、 银华锐 进份 额和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 额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银 华稳进 份额 和 银华锐 进份 额的 比例 为 1 :1, 份额 折算 后 银 华稳 进 份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和银 华深 证 100 份
























































82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均 调整 为 1.000 元。 银华稳 进份额、 银 华锐 进份额 、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三类 份额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 (1) 银华 稳进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稳进 份 额 的份 额 数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稳 进份 额 的 份额 数相 等; ② 银 华稳 进份 额持 有人 份 额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 份额 数,即 超出 1.000 元以 上 的净值 部 分 全部 折算 为场 内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前 稳进 后 稳进 NUM NUM ?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 ? ? 000 . 1 000 . 1 - 前 稳进 前 稳进 NAV NUM ? 其中: 前 稳进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后 稳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稳进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净值 (2) 银华 锐进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锐进 份 额与银 华稳 进份 额保 持 1 :1 配 比; 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锐 进 的 资 产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锐 进 的 资 产 及 其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深 证 100 份 额的 资产 之和 相等 ; ③ 份额 折算前 银华锐 进的 持有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银华锐 进份 额与新 增场 内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 前 锐进 后 锐进 NUM NUM ?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 ? ? 000 . 1 1.000 - 前 锐进 前 锐进 NAV NUM ? 其中: 后 锐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83 后 稳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锐进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锐进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锐 进份 额净值 (3)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 , 场 内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前 100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 前 100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用 截位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银 华稳进 份 额净值 、银 华锐 进份 额净 值 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 持有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银 华稳 进 份额 、 银 华锐进 份 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 金 的 不定期 份额 折算日 ,三 类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如 下表所示 ,折算 后,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 银华稳 进 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三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均 调整为1.000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 银华深证100 份 额 银华稳进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银华稳进份额+ 新增 300 份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84 银华锐进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银华锐进份额+ 新增 20,100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银华 稳 进 份 额 与银 华 锐 进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相关 等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折算 结果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当银 华锐 进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 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锐 进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人 即 可 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锐进 份额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本 基金将 分别 对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 华 锐进份 额和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进行 份 额折 算 , 份 额折 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银 华稳 进份额 和银 华 锐进份 额的 比例 为 1 :1 , 份额折 算 后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进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均 调整 为 1.000 元 。 银华稳 进份额、 银 华锐 进份额 、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三类 份额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 (1) 银华 锐进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锐进 的资 产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锐进 的资产 相等 。 000 . 1 前 锐进 前 锐进 后 锐进 NAV NUM NUM ? ? 其中:
























































85 后 锐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锐进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锐进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锐 进份 额净值 (2) 银华 稳进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银华 稳进 份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始终 保持 1 :1 配比 ; ② 份额折算前银华 稳进 份额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 后银 华 稳 进 份额的资产及 其 新增 场 内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资 产之 和相等 ; ③份额折算前银华稳 进的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 将持 有银华稳进份额与新 增场 内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 后 锐进 后 稳进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100 ? ? ? 后 稳进 前 稳进 前 稳进 场内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稳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后 锐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锐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场内 100 NUM :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所 持有的 新增 的场 内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 份额 数 前 稳进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稳进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净值 (3)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深 证 100 的资产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深证 100 的 资产 相等 。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86 后 100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前 100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前 100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 截位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银 华稳进 份 额净值 、银 华锐 进份 额净 值等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 持有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银 华稳 进 份额 、 银 华锐进 份 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 金 的 不定期 份额 折算日 ,三 类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如 下表所示 ,折算 后,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 银华稳 进 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基 金份额 净 值均 调整 为1.000元。 折算 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0.614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40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银华稳进份额+ 新增8,320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 额 银华锐进份额 0.19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银华锐进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银华 稳 进 份 额 与银 华 锐 进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折算 结果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8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他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当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 性。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披 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 。 两种 文 本 发生歧 义 的 , 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议 》 登 载在 网站 上 。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89 内容。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公告 内 容 的 截止 日 为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每 6 个月的 最 后1 日 。 (2)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 基金 合同 》 登 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 2.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4.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 5.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 在 银华 稳进份 额 和 银华锐 进份 额 两 类份 额开 始上市 交易 或者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银 华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银华稳进份额和 银华 锐进 份 额 两 类 份 额 上 市交 易 或者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 稳 进 份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 银 华锐进 份额 各自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以及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进 份额 各
























































90 自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6.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8.临时 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1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净值计 价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 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发 生变 更; (23)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连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接 受或 暂停 接受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8)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 折算 ; (29)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锐进 份额 上市 交易 ; (30)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锐进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31)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2)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9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
























































93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深证100 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同 时适 度 参与债 券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融 工具 投资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与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销,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7.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中 必将 面临 来自 国际 市场上 具
























































94 有同类 技术 、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争 而导 致业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另 外,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证 券交 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 、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交易 量不 足, 将 会导致 证 券交易 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例如该 投资 品种 的买 入成 本提高 ,或 者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 , 从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金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 赎回而 不断 波动 。 若 由于 基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数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 标的 为深 证100 价格 指数 ,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系统 性风 险
























































95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 重 点投资于 深证100指 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 份股 。 在具 体投资 管 理中,本 基金 可能面 临深证100 指 数成份 股以 及备选 股 所具有 的特 有风险 ,也 可能由于 股票 投资比 例较 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被动 跟踪标 的指 数 。 当指数 下跌 时, 基金 不会 采取防 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布 等原因 , 导 致原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 作为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能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 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 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 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⑥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96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 率可能 存在 偏离 。 2. 基金 运作 的特 有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银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露 导 致基金 停牌 ,投 资者 在停 牌期间 不能 买卖 银华 稳进 份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产 生风险 ;同 时 ,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进 份额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完 全复 制指 数的 股票型 基金 ,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 银 华稳 进份 额具 有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征 ; 银 华锐 进份 额具 有高风 险、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由于银 华锐 进份 额内 含杠 杆机制 的设 计 , 银 华锐 进份 额净值 的变 动幅 度将 大于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和银华 稳进 份额净 值的变动 幅度 ,即银 华锐 进份额净 值变 动的波 动性 要高于 其 他两 类份额 。 (3)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银华稳 进份 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 由 于受 到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份 额的 交易价 格与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出 现偏离 并出现 折/ 溢 价风险 。尽管 份额配 对转 换套利 机制的 设计已 将银华 稳进份 额和 银华锐 进份额 的折/ 溢价风 险降至 较低水 平,但 是该 制度不 能完全 规避该 风险 的存 在。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算 的 设计 , 在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 后, 本基 金将进 行份 额 不定 期 份 额折 算 。 原银 华锐进 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 得一定 比例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因此 原 银华锐 进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 变。 由于基 金份 额折算 的 设计 , 在银 华锐 进份 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 后, 本基 金将 进行份 额 不 定期 份 额折 算 。 原银 华稳 进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例 的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 因此 , 原 银 华稳进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对 银华 稳进 基金 份额 在会计 年度 初 , 把 约定 收益 折算为 场内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设 计, 使原 银华 稳进份 额持 有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 因此 , 原 银华 稳进 份
























































97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生 改变 。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场 内份额 进行 份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最 小 单位 为1 份 ) , 整数 位以 后部分 采取 截位 法,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因此 , 在 基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由 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 ②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 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 法赎 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 购买 银华稳进份额或银华 锐进 份额的一 部分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的风 险。 由于 在二 级市 场可 以做 交易的 证券 公司 并不 全部 具备中 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 颁发 的基 金代销 资格 , 而只 有具 备基 金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才 可以允 许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 此, 如 果投资 者通 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购买 银华稳 进份 额 或银华 锐进 份额 , 在 其参 与份额 折算 后 , 则折 算新 增的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并 不能被 赎回 。 此 风险需 要引 起投 资者 注意 , 投资者 可以 选择 在份 额折 算前将 银华 稳进 份额 或银 华锐进 份额 卖 出, 或者 将新 增的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通过 转托 管业 务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金 份额 。 (6) 份额 配 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 进 份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存 续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办理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与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 额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 一 方面, 份额 配 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可能 改变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 而可能 影响 其 交 易价 格; 另一方 面 , 份 额配 对 转换 业务可 能出 现 暂 停办理 的情 形, 投资 者的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 可能 存在不 能及 时确 认 的 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 额 ) 将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年 ( 除成 立当年 外)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本 基金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和 银华 稳进 份额 实施定期 份 额折 算。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 如 果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者 可通 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后 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资 回报 , 但 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 折算 后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不 仅须 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本 ,还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卖 出或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98 (七) 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99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标的 指数 变更 名称 或 指数公 司调 整指 数编 制方 法;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
























































100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101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银 华稳 进份额 与银 华 锐 进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由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进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102 二十三、《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 合同 》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一。
























































103 二十四、《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 协议 》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10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资讯服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注册登 记人 为 投 资者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 投资 者 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者 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 公司 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 码。 2.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咨 询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基金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人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直 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电 话 直销 交 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 关公 告。
























































105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自上 次招 募说 明书 公告日 以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公 告: ? 2010 年 11 月 2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银华 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参加 部分 代销 机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0 年 10 月 29 日 ,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 停网上 交易 等系 统服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10 月 27 日 ,银 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 2010 年 10 月 13 日,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办 理机 构的 公告 ? 2010 年 9 月 28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广发银 行为 银华 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办 理机 构的公 告 ? 2010 年 9 月 27 日, 银华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基 金经理 离任 的公 告 ? 2010 年 9 月 20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在 华泰 证券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及 参加 定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0 年 9 月 6 日,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银华 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参加 中信 建投 证券 定期 定额投 资及 网上 申购 业务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0 年 9 月 6 日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广 发华 福证 券网 上申购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0 年 9 月 3 日,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暂停 网上交 易等 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 2010 年 8 月 30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齐 鲁证 券网 上交 易系统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8 月 23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国农 业银 行借 记卡 网上 直销 申购费 率的 公告 ? 2010 年 8 月 20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增加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的 公告 ? 2010 年 8 月 18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国 泰君 安证 券网 上申购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0 年 8 月 12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增加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的 公告
























































106 ? 2010 年 8 月 3 日,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银华 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 8 月 2 日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持中 国建设 银行 借记 卡的 投资 者开 通网上 直销 智能 投资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7 月 28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增加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的 公告 ? 2010 年 7 月 13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增加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的 公告 ? 2010 年 7 月 6 日,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银华 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增加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的 公告 ? 2010 年 6 月 11 日 , 银 华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通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公 告 ? 2010 年 6 月 7 日, 银华 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之 银华 稳进 与银 华锐 进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提示 性公 告 ? 2010 年 6 月 2 日, 银华 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之 银华 稳进 与银 华锐 进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2010 年 6 月 1 日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中信银 行、 红塔 证券 为银 华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2010 年 5 月 31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基 础份 额开 放申 购、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 5 月 8 日, 银华 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2010 年 4 月 14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2010 年 4 月 13 日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2010 年 4 月 3 日,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浦发银 行为 银华 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2010 年 4 月 2 日, 银华 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网发 售提 示性 公告
























































107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者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108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关于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募集 设立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法律意 见 书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余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处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109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 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及更 换其 他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费 用,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 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0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111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8)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 (29)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3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12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 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10)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113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14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 华锐 进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银 华深证 100 份 额、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华 锐进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115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 华锐 进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银华 深 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锐 进份 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 意 见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1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银华 深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集 人通 知的非 现 场方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提交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通知 的非 现 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银华 深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117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四)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 银华稳 进 份 额、银 华锐 进份 额各 自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至少 30 天 前提 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进 份额 、 银 华锐 进份 额各自 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118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银华 深 证100 份 额、 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华锐 进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 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五)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在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有 平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 华锐进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银华 深 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锐 进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为有 效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119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三、 《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 终止 的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120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 同 》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121 附件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 托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 称“管理人” )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人” ) 名





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823,001,989 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101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本行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可以 经营 结汇 、售 汇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 之间的的业务监 督 、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22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 明 确约定 基 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 品 种池 和 交 易 对手 库 ,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金 合同 》 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深 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首次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 权 证、 债 券、 债券回 购以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的内 容包括 但不限 于: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 资限 制、 股票 申购 限制、 基金 投资 比例符 合《基 金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时 间要求 、法 规允许 投资比 例调整 期限 等。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 中投 资于 深证 100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90% 。 现 金、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5% -10% (其 中 权证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0-3%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①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②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等 内容 的约定 ; ③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标准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123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的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相 互提 供 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 事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
























































124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面 的风 险 。 本 基金 的存 款的核 心银 行应 当是 具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或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失 时 , 先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安 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 性风险 。 上述 规章制 度须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 度经董 事会 通过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及 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度 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2 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125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程 中, 如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送 相关 数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或者 出现 其他 影响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人监 督职责 的行 为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履 行 托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承 担相 应法 律后 果, 包括但 不限 于承 担基 金托 管人可 能遭 受的 监管部 门罚 款以 及基 金托 管 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赔 偿 。 因 投资 流动 受限 证券产 生的 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的之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上 述损失 。如 因 基金 管理人 未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方 案以及 投资额 度和比 例限 制要 求的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出现 风险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126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10.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 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 金财产 ,
























































127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 二) 基金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和入 账 1.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基 金托管 专户 中, 并确 保实 收基金 金额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 管专户 , 用于 基金 交易 的资 金清算 和 保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 基 金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账 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与 本基 金无 关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 开设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设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128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设 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结 算备 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变 更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本 《托 管协 议 》 生效 日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进 行 报 备 。 2.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和债券 托管 账户 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和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议 , 进 行使 用和管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 《 托管 协议 》 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由 基金 管理 人移 交托管 人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对其 合法 性和 真实性 负责 。
























































129 基金托 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责任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发 生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八)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 份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取 得,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上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总 份额。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并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或 双 方 约定 的 其 他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 其 他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3.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承担。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和负 债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130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131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 三)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 差
























































132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133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 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 到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 银华 锐进 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协 议生 效后 , 应按 照相 关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相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 行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 告编制 ;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 结束 后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的 编 制;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编 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134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4.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 由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保 管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30 日 、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次 月开始 后的 前 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日 等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 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135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根据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 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 托管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一) 《托 管协 议 》 的变 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 托管 协议 》 的 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托 管协 议 》 终止 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