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年十二月
鹏华中国 50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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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4年 3月 9日证监基金字 [2004]26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根据当时有效的法规,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 2004年 5月 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请 投资 者 根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产 品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充分考虑 投资人 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 机 、 数量等 投 资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 在 投资人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0年 11月
12日,有关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10年 9月 30日 ( 未 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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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3
二 、 释
义 .............................................................4
三 、 基金管理人 .........................................................6
四 、 基金 托 管人 ........................................................13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16
六 、 基金 份额 的 场外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38
七 、 基金 份额 的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44
八 、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47
九 、 基金的投资 ........................................................47
十 、 基金的 业绩 ........................................................53
十 一 、 基金的财产 ........................................................54
十二 、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55
十三 、 基金的收益 分 配 ....................................................60
十四 、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61
十五 、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64
十六 、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65
十七 、 风险 揭 示 ..........................................................67
十八 、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68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70
二十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79
二十 一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87
二十二 、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88
二十三 、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方 式 ........................................89
二十四 、 备查 文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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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 格 式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招募说明书 ,并根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 合 自己 的基金产 品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 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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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具 有 以下 含 义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指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合同的 任 何 修订 和 补 充 ;
《 托 管 协议 》: 指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该 协议 的 任
何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每 六 个 月对 原 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内容更新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 时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文件、 地 方 法规、 地 方 规 章 及 规 范 性文件 ;
《基金法》 : 指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于 2004
年 6月 1日生效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有 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 及 有 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有 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有 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 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交 通银 行 ” ) ;
注册登 记 人 : 指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指 依 据有关 销售 代 理 协议办 理基金 销售 的 代 理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销售 代 理人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 办 法》规 定
的 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 场 ,并 取得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额 度 批准的中国 境 外 基金管理 机 构 、保 险 公司 、证券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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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以及 其 他 资产管理 机 构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合同 达到 生效 条 件 后 ,基金管理人 宣告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
设立募集 期: 指 自 《招募说明书》 公告之 日起 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止 的时 间段 ,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存 续期: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 存 续 的不 定 期之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
工 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
开放日 :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的 工 作日 ;
T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 转换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 的日 期;
T+n日 : 指 T日起 第 n个工 作日 ;
认购 : 指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份额转
换 为 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卖 出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场 内 申购 :
指 投资 者 通 过 具 备办 理证券 交易 所 场 内 申购业 务 资 格 的会 员单位
和 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 交易 系统 ,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场 内 赎回 : 指 投资 者 通 过 具 备办 理证券 交易 所 场 内 赎回 业 务 的会 员单位 和 交 易 所 开放式基金 交易 系统 , 申请 卖 出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非交易 过 户 : 指 不 采 用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方 式, 将 一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转 移到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基金 账 户 : 指注册登 记 人 为 基金投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
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所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本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款 项以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
不 可抗 力 : 指 任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件 或 因素 , 包括 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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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于 :地 震 、 洪水 等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用 、
没 收, 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变 更 ; 证券 交易场 所 暂 停 或 停 止交易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它 突 发 事 件 ;
指 定 媒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证券投资基金 用 于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纸 、 互 联网站 等 媒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 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第 43层
3、设立日 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5、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第 43层
6、 电话 : 0755-82021233
传 真 : 0755-82021155
7、 联 系 人 : 罗娜
8、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1.5亿元
9、 股权 结 构 :
出资人 名 称
出资 额( 万元 ) 出资 比例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7,500 50%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 董 事 长 ,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子器 件 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 委 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行
长 助 理、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 副董 事 长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胡继 之 先 生, 董 事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武汉 市
分 行 办 公 室科 长 、金 融 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所 长 ,中国人 民 银 行 深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责 人, 深圳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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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交易 所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主 任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策 划 总 监、 纪 委 书 记 、 党 委委员 、 副总
经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孙煜扬 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 府 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主 任 科 员 、中 共 深圳市委政 策 研究室 副处 长 、 深圳 证券 结 算 公司常 务 副总 经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香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公司 助 理 总 经理、 香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 业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Massimo Mazzini先 生, 董 事 ,经 济 和 商学学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 管理和资产管理 工 作, 历 任 CA AIPG SGR投资 总 监、 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 行 官 和投资 总 监、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 份 有 限公司 ( CAAM
SGR) 投资 副总 监、 农 业信 贷 另 类 投资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 执 行 委员 会 委员 、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
案部 投资 总 监、 Epsilon 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首席执 行 官 和 总 经理,同时 兼 任 欧 利 盛 AI资产管
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 行 官 。
Alessandro Varaldo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和 商 业 管理 博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任 米兰德
意 志 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债 券基金和 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 级 经理, IMI Fideuram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固 定 收益 组 合和 现 金管理 业 务 负责 人,
圣 保 罗 银 行投资 公司 (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财 务及 营 销 策 划部 负责 人, Capitalia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S.p.A.) 产 品 和 销售 部 负责 人, Capitalia 投资管理 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 风险 管理 部 意 大 利 企 业 法
人 风险 管理 业 务 负责 人,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
席 市 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董 事 。
史 际 春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安徽 大 学 讲 师 、中国人 民大 学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 家 , 兼 任 中国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委 会和法 制 委员 会 委员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顾问 。
李 相 启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高级 经 济师 、 研究 员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陕西省 委 办 公 厅秘 书、
省 委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 处处 长 、 副 主 任 , 陕西省 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副 书 记 、 副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主 任 , 陕西省 证券监管 委员 会 主席 ,中国证监会 济 南 证管 办 党 委 书 记 、 主 任 、 济 南稽 查 局局长 , 山东 证监 局局长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理 事 会理 事 、产 品 委员 会 主 任 。
宋泓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问 学 者 , 并 在 陕西省社科院 工 作,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 院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主 任 、 研究 员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籍 : 中国。 现 任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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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经 济 贸 易大 学副 校 长 兼 国 际商学 院院 长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 家 , 全 国 MBA教育 指 导 委员
会 委员 ,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 FCCA) , 澳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
2、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 成员
孙枫 先 生,监 事 会 主席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
国。 历 任 武汉 市 经 济 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武汉 市 轻 工 业 局 副 局长 , 武汉友谊 复 印 机 制造 公司 副 经 理, 深圳市 财 政局 企 财 处处 长 、 办 公 室主 任 、 副 局长 , 深圳市 商 业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总 支 书 记 ,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会 主席 。
Andrea Vismara先 生,监 事 ,法 学学士 , 律 师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在 法国 农 业信 贷 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 理资产管理 股 份 有
限公司 ( CAAM SGR) 法 务 部 、产 品 开发 部 工 作, 现在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 与 股权 部 工 作。
黄俞 先 生,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正 大 财 务 公司工 作, 曾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圳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高 鹏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理。
刘慧红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本 科 学 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深圳 分 行、 平 安 证
券 公司工 作, 1998年 12月 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登 记 结
算 部 副总 经理。
3、 高级 管理人 员 情 况
何 如先 生,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前 。
邓召 明 先 生,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 讲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 院讲 师 、中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司 主 任 科 员 、中国证监会 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裁 、 党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副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CFA,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债 券投资经理, 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博 时价值 增 长 基金基金经理、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理、基金 裕泽 基金经理、基金 裕隆 基金经理、 股 票 投资 部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曹毅 先 生, 副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 ,中国
人 民 银 行 深圳 中 心 支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 拓 展 部 副总 监、 渠道 部 总 监,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吴伟 先 生, 督 察 长 ,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深圳市 分 行法 律 部 副 科
长 。 2001年 3月 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公司 法 律 顾问 、 社 保基金 独 立 稽 察 员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督 察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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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工 学硕士 , 8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在 民 生证券 公司 证券投资 部 、 长 城 证券 公 司 研究 所 从 事 研究 工 作 ; 2004年 10月 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从 事 行 业 研究 工 作, 曾 担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 构 理财 部 理财经理 助 理和理财经理。 2007年 8月 至今 担 任 鹏华
中国 50 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具 备 基金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
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
自 2004年 5月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06年 3月 由 黄钦 来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06年 3月 至 2006年 9月 由 胡 建平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06年 9月 至 2007年 7月 由 黄敬 东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7年 8月 至今 由 黄鑫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 它 基金 情 况 :
黄鑫 先 生于 2008年 10月 至 2010年 7月 担 任 鹏华 盛 世 创 新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2010年 7月起 兼 任 鹏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本 报 告期 内本基金基金经理 未 发生 变 更。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组 成:公司 总 裁 邓召 明 先 生、 副总 裁 高 阳 先 生、 机 构 投资 部 总 经理 杨俊 先 生、 研究部 总 经理 冀 洪 涛 先 生、基金管理 部 总 经理 程 世 杰 先 生、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 初
冬女 士 、鹏华 动 力 增 长 基金和鹏华中国 50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6、 上 述 人 员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7、 上 述 为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 2010年 11月 12日 )前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截止 日 后 , 上 述 人 员 若 有 变 更, 请 以 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 公告 为 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募集、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6、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7、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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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法》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下 列 行 为 的发生 :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 利用 基金财产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者承 担 损失 ;
( 5) 法 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反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本基金合同其 他 当 事 人的合法 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除按 本基金管理人 制 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行其 他 股 票 投资 ;
( 9)协 助 、 接 受 委 托或 以 其 他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 交易 ;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序 ;
( 11) 贬 损 同行, 以 提 高 自己 ;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以 不正当 手 段 谋求 业 务 发 展 ;
( 14)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5)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4、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得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第三 者 谋 取 不当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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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4) 不 以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 遵 循 以下 原则 :
( 1) 健 全 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应 当 包括 公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 和 各级 人 员 ,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节 ;
( 2)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 科 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 独 立, 公司 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 他 资产的运作 应 当 分 离 ;
( 4)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内 部部 门 和 岗 位 的设 置 应 当 权 责分 明、 相 互 制 衡 ;
(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内 部控制 效 果 。
2、 制 订 内 部控制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下 原则 :
( 1) 合法合规性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内 控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制 度 应 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经 营 管理的 各 个 环节 ,不 得 留 有
制 度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审 慎 性 原则 : 制 定 内 部控制制 度 应 当 以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为 出发 点 ;
( 4)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 当 随着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调 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化 进行 及 时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内 部控制 体 系
( 1) 董 事 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 与 合规 审计 委员 会, 主 要 负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 风险 控制 战 略 和 控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大 风险等 事项 。
( 2) 公司督 察 长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业 务 环节 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金管理人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并 可 向 董 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 直 接 报 告 。
( 3) 经 营 管理 层 、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司 各 部 门 负责 人 定 期 召 开 风险 管理会 议 对 各类 风险 予 以 充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险 进行 通 报 、 讨论 ,并 及
时 采取 防 范 和 控制 措 施 。
( 4) 监 察 稽 核 部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 门 的 风险 控制 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控制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 检 查 ,并 适
时 提 出整 改 建 议 并监 督 整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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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业 务 部 门 : 对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的 业 务 风险负 有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务 。
( 6) 员工: 依照 公司 “全面风险 管理、 全 员 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 公司每个员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 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每 一 个 业 务 环节 当中,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发 现 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 题 及 时进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务 。
4、内 部控制 措 施
( 1) 公司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充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监 督 职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正当关 联 交易 、 利 益 输 送 和内 部 人 控制 现 象 的发生,保 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 益。
( 2) 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 着 力 培养 全 体 员工 的合规 及 风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文 化 氛围 ,保证 全 体 员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规和 公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合规 及 风险 意 识 贯穿 到公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节 。
( 3) 公司 依 据 自身 经 营特 点 建 立 了 包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权 责 统 一 、 严密 有效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建 立并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 体 系 及 内 部控制制 度: 自 成 立 来 , 公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组
织架 构 、 控制 程 序 、 控制 措 施 以及 控制 职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更新, 公司 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公司 建 立 了 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 信 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及 包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的 业 务 流 程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 6)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采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实 现 了 基金投资 与 交易 、 交易 与 清算 、 公司 会 计 与 基金会 计 等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同 岗 位之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风险 。
( 7)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公司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位员工 都 能 明确 自己 的 岗 位 职责 和 风险 管理 责 任 。
( 8)构 建 风险 管理 系统:公司通 过 建 立 风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制 以及 监 督 程 序 ,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 估 、 预 警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运作有关的 风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 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制 , 使 部 门 和管理 层 即 时 把握 风险状况 并 及 时、 快速 作出 风险 控制 决策 。
( 9)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制 系统:公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易 系统 以及 自 行开发的投资 指 标 监
控 系统 等 计算 机 辅 助 控制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 “禁 止 投资 股 票 库 ”、 交 叉 交易 等 方 面 进行
电子 化 控制 ,有效 地 防 止了 运作 风险 和 操 守风险 。
( 10) 不 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股 票 库 制 度:公司 不 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 加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 , 各 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比例 、基金经理 个股 投资 授权 、基准 仓 位 等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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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同时,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资 股 票 制 度 ,并 由 研究 小 组 负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资 必 须 完 全 从股 票 库 中 选择 。 公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合规 控制 书的 声 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 立、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控制制 度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
( 2)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 体 系 和内 部控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 况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概 况
公司 法 定 中文 名 称 : 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交 通银 行 )
公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住 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仙 霞 路 18号
邮 政 编 码 : 200336
注册 时 间: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 资本 : 562.59亿元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 系 人 : 张 咏 东
电话 : 021-32169999
交 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年, 是 中国 历 史 最 悠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国发 钞 行 之 一 。 交
通银 行 先 后 于 2005年 6月和 2007年 5月 在 香港 联 交 所 、 上 交 所 挂牌 上市 , 是 中国 2010年 上海 世 博 会 唯 一 的 商 业 银 行 全 球 合作 伙伴 。根据 英 国《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布 的 2009年 全 球 1000家银 行
排 名 , 交 通银 行 总 资产 排 名 位列 第 56位 , 一 级 资本 排 名 位列 第 49位 。 截止 2010年 6月 末 , 交
通银 行资产 总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3.7万亿元 , 2010年 上 半 年实 现净利 润 人 民 币 203.57亿元 。
交 通银 行 总 行设资产 托 管 部 。 现 有 员工具 有 多 年基金、证券和 银 行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及 经 济师 、会 计 师 、 工 程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级 专 业 技术 职 称 , 员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分 布 合理, 职业 技 能 优 良 , 职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勉 、 积极 进 取 、开
拓创 新、 奋 发 向 上 的资产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伍 。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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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锡 明 先 生, 交 通银 行行 长 , 哈尔滨 工 业 大 学 经 济学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 2009年 12月起 担 任交 通银 行 副董 事 长 、行 长 。
王滨 先 生, 交 通银 行 副 行 长 , 主 管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业 务 , 南 开 大 学 经 济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交 通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银 行 天 津 分 行行 长 、 交 通银 行 北 京 分 行行 长 。 2006年 1月 至今 任交 通银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兼北 京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谷 娜 莎 女 士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总 经理。 大 学学 历 ,经 济师 。 曾 任交 通银 行 研究 开发 部主 任 科 员 、 交 通银 行 信托 部 代 理 业 务 处副处 长 、 交 通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规 划 处副处
长 、 交 通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内 控 巡 查 处处 长; 2001年 1月 任交 通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总 经理 助 理, 2002年 5月起 任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副总 经理, 2007年 12月起 任交 通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总 经理。
(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10年 10月 末 , 交 通银 行 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50只 , 包括博 时 现 金收益 货 币 、 博 时 新 兴 成长股 票 、 长 城 久富 股 票 (LOF)、 富 国 汉 兴封闭 、 富 国 天 益价值 股 票 、 光 大 保 德 信 中 小 盘 股 票 、国 泰 金 鹰 增 长股 票 、 海 富 通 精 选 混 合、华 安安 顺封闭 、华 安 宝 利 配 置 混 合、华 安 策
略 优 选 股 票 、华 安 创 新 股 票 、华 夏蓝筹 混 合 (LOF)、华 夏 债 券、 汇 丰晋 信 2016周 期 混 合、 汇
丰晋 信 龙腾 股 票 、 汇 丰晋 信 动 态 策 略 混 合、 汇 丰晋 信 平 稳 增 利 债 券、 汇 丰晋 信 大 盘 股 票 、 汇
丰晋 信低 碳 先 锋 股 票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封闭 、金 鹰 红 利 价值 混 合、金 鹰 中 小 盘精 选 混 合、 大 摩
货 币 、 农 银 恒 久 增 利 债 券、 农 银 行 业 成长股 票 、 农 银 平 衡 双 利 混 合、鹏华 普惠封闭 、鹏华 普 天 收益 混 合、鹏华 普 天 债 券、鹏华中国 50混 合、鹏华 信用 增 利 债 券、 融 通 行 业 景气 混 合、 泰
达 宏 利 成长股 票 、 泰 达 宏 利风险预 算 混 合、 泰 达 宏 利 稳 定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周 期股 票 、 天 治 创
新 先 锋 股 票 、 天 治 核 心 成长股 票 (LOF)、 万 家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 (LOF)、 易方 达 科 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易方 达 科 瑞封闭 、 易方 达上 证 50指 数 、 易方 达 科 讯 股 票 、 银 河 银 富货 币 、 银 华 货 币 、 中 海 优 质 成长 混 合、 兴 业 磐稳 增 利 债 券、华 富 中证 100指 数 、 工银 瑞 信 双 利 债 券。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保 险 资产、 企 业 年金、 QFII、 QDII、 信托 计 划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 计 划 、 ABS、产 业 基金、 专 户 理财 等 12类 产 品 , 托 管资产规 模 超 过 七 千 亿元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 一 ) 内 部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规、行 业 规 章 及 行内 相 关管理规 定 , 加强 内 部 管理,保证资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通 过 对 各 种 风险 的 梳 理、 评 估 、监 控 ,有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险 的监 控 和管理,确保 业 务 稳 健 运行,保 护 基金 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二) 内 部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通 过 各 个 处 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 处 室 的 风险 监 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级 人 员 ,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节 , 建 立 全面 的 风险 管理监 督 机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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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 立性 原则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独 立 负责受托 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 交 通银 行的 自 有资产 相 互 独 立,对不同的 受托 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
3、 制 衡 性 原则 : 贯 彻 适 当 授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设 置 上 确保 各处 室 和 各 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有效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
4、有效性 原则 : 在 岗 位 、 处 室 和内 控 处 室 三 级 内 控 管理 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理
的内 部控制 决策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效的 控制 流 程 、 控制 措 施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 程 序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 执 行。
5、效益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与 基金 托 管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作 环节 的 风险 控制 要 求 相 适应 , 尽量 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 本实 现最 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 部控制制 度 及 措 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商 业 银 行法》 等 法 律 法规,基金 托 管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密 、 高 效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管理规 章 制 度 ,确保基金 托 管 业 务 运行的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包括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业 务 管理 暂 行 办 法》、《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项目 开发管理 办 法》、《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信 息披露 制 度 》、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则 》、《 交 通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理 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监 察 守则 》 等 ,并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基
金 业 务 的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理,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业 务 管理 制 度 化 ,核
心 作 业 区 实行 封闭 管理,有关 信 息披露 由 专 人 负责 。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基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节 风险 的 事前揭 示 、 事 中 控制 和 事 后 稽 核的 动 态 管理
过 程 来 实 施 内 部 风险 控制 , 为 了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 执 行,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行进行内 部控制 评 审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与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等 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予 以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 及 时核对确 认 并进行 调 整。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及 时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须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四 、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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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近 一 年内 交 通银 行 及 其 负责 资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级 管理人 员 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 未受
到 中国人 民 银 行、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 有关 机 关的 处 罚 。 负责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理人 员 在 基金管理 公司 无兼 职 的 情 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 机 构 :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第 4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第 43层
电话 : ( 0755) 82021233
传 真 : ( 0755) 82021155
联 系 人 : 罗娜
网址 : www.phfund.com.cn
( 2)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 京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号 502室
电话 : ( 010) 88082426-178
传 真 : ( 010) 88082018
联 系 人 : 赵晓蔚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33号 801B室
电话 : ( 021) 68876878
传 真 : ( 021) 6887682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武汉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 武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4312 室
联 系 电话 : ( 027) 85557881
传 真 : ( 027) 8555797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 珠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0号 富 力 中 心 24楼 07单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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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020) 38011004
传 真 : ( 020) 38010789
联 系 人 : 袁桢
2、 代 销 机 构 :
( 1)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电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联 系 人 : 曹 榕
网址 : www.bankcomm.com
热 线 电话 : 95559
( 2)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33
传 真 : 010- 67598409
联 系 人 : 曲 华 蕊
客 户服务 热 线 : 95533
网站 : www.ccb.cn
( 3)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www.boc.cn
( 4)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深 南 中 路 504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遂宁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深 南 中 路 5047号
电话 : 0755-82088888-8811
传 真 : 0755-82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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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周 勤
网址 : www.sdb.com.cn
热 线 电话 : 95501
( 5)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建 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 行 大 厦
电话 : ( 0755) 25859591
联 系 人 : 霍兆 龙
客 服 电话 : 40066-99999或 ( 0755) 961202
网址 : www.18ebank.com
( 6)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联 系 人 : 田 耕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www.icbc.com.cn
( 7)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 波
联 系 电话 : 010-68297268
传 真 : 010-68297268
联 系 人 : 蒋浩
客 户服务 中 心电话 : 95599
( 8) 上海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 山东 二 路 585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中 山东 二 路 58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辛
联 系 电话 : 021-63371293
客 服 热 线 : 021-96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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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电话 : 021-63370777
联 系 人 : 张 浩
网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9)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秦晓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电话 : (0755) 83198888
联 系 人 : 万 丽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55
网站 : www.cmbchina.com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电话 : ( 010) 58351666
联 系 人 : 吴 海 鹏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www.cmbc.com.cn
( 11)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联 系 人 : 金 蕾
电话 : 010-65557013
传 真 : 010-65550827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 12)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胡 蓉
电话 : 010-68098783
客 服 电话 : 9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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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 13) 宁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宁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华 裕
电话 : 021-63586189
传 真 : 021-63586215
联 系 人 : 钱庚旺
客 户 电话 : 96528( 上海地 区 962528)
网址 : www.nbcb.com.cn
( 14)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内 大 街 131号
注 定 代 表人 : 刘 安东
客 户服务 电话 : 11185
联 系 人 : 陈 春 林
传 真 : 010-66415194
网址 : www.psbc.com
(15)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 系 人 : 王光 伟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北 京 )
022-96269( 天 津 )
021-53599688( 上海 )
029-85766888( 西安 )
( 16)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若 虹
联 系 人 : 詹 全 鑫 、 张 大 奕
电话 : 020-38322542、 38322974
传 真 : 020-87311780
公司 网址 : http://ebank.gdb.com.cn
(17)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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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号
办 公地 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达 洋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 真 : 0571-87659188
联 系 人 : 毛 真 海
全 国 统 一 服务 电话 : 95527
(18)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传 真 : 021-63604199
联 系 人 : 徐 伟 、 虞 谷 云
客 户服务 热 线 : 95528
公司 网站 : www.spdb.com.cn
(19)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32号
办 公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3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 江波
客 户服务 热 线 : 4008888508
公司 网站 : www.hzbank.com.cn
( 20)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建平
电话 : ( 021) 62677777-218937
传 真 :( 0755) 83195049, 82090817
联 系 人 : 陈 晓瑾
客 服 电话 : 95561
网址 : www.cib.com.cn
(21)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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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建
联 系 人 : 郑 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 真 : 010- 85238680
客 服 电话 : 95577
网址 : www. hxb. com. cn
( 22)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关金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联 系 电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 010-66568532
联 系 人 : 李 洋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23)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湖贝 路 1030号 海 龙王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电话 : ( 010) 84864818— 63266
传 真 : ( 010) 84865560
联 系 人 : 陈 忠
网址 : www.citics.com
( 24)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 唐 山 路 2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国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电话 : ( 021) 23219000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962503
网址 : www.htsec.com
( 25)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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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延 平 路 135号
客 户服务 电话 : ( 021) 962588、 800-820-6888
传 真 : ( 021) 62583439
联 系 人 : 芮敏祺
联 系 电话 : 021-62580818-213
网址 : www.gtja.com
( 26)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原 华 夏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君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联 系 电话 : (010) 85130577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108(免 长 途 费 )
网址 : www.csc108.com
( 27)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21层
联 系 电话 : ( 0755) 82133066
传 真 : ( 0755) 82133302
联 系 人 : 齐晓燕
客 户服务 电话 : 800-810-8868
网址 : www.guosen.com.cn
( 28)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陆 家 嘴 东 路 166号中保 大 厦 19楼
电话 : ( 021) 38565775
传 真 : ( 021) 68419867
联 系 人 : 杨 盛 芳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68419125
网址 : www.x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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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华 泰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办 公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电话 : ( 025) 84457777-950
联 系 人 : 李 金 龙
网址 : www.htsc.com.cn
( 30)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青岛 市 东 海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史 洁 民
办 公地 址 : 青岛 市 东 海 路 28号
联 系 电话 : 0532-85022026
联 系 人 : 丁韶 燕
网址 : www.wtzq.com.cn
( 31)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9— 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40层
电话 : 0755-82943511
传 真 : 0755-82943237
联 系 人 : 黄健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址 : www.newone.com
( 32) 东 吴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十 梓 街 2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办 公地 址 : 苏 州 市 石 路 爱 河 桥 26号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联 系 人 : 方 晓丹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www.dwjq.com.cn
( 33)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湖 北 省武汉 市 新华 下 路 特 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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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汉 口 路 130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5F
电话 : ( 021) 63219781
联 系 人 : 李 良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318、 027-65799883
网址 : www.cz318.com.cn
( 34) 湘 财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学 荣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5楼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 系 人 : 钟康莺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www.xcsc.com
( 35) 国 元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 号国 元 大 厦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办 公地 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 号国 元 大 厦 11楼
联 系 电话 : 0551- 2207936
传 真 : 0551-2207935
联 系 人 : 程 维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777
网址 : www.gyzq.com.cn
( 36) 广 发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省 珠 海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广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天 河 北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6、 38、 41、 42 楼
电话 : ( 020) 87555888
传 真 : ( 020) 87557985
联 系 人 : 肖 中 梅
网址 : www.gf.com.cn
( 37)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常 熟 路 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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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常 熟 路 171 号
联 系 电话 : 021- 54047892
联 系 人 : 曹 晔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962505
公司 网址 : www.sw2000.com.cn
( 38)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4、 25层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客 户服务 热 线 : 400-8888-555, 95513
联 系 人 : 盛 宗凌
公司 网址 : www.lhzq.com
( 39) 山西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地 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侯巍
联 系 电话 : 0351-8686703
联 系 人 : 张治 国
网址 : www.i618.com.cn
( 40) 长 城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耀 华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联 系 电话 : 0755- 83516289
联 系 人 : 匡婷
网址 : www.cc168.com.cn
( 41)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司
住 所 : 山东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办 公地 址 : 山东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电话 : ( 0531) 8128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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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王 霖
客 户服务 电话 : ( 0531) 82024184
网址 : www.qlzq.com.cn
( 42) 国 都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 100007)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 100007)
法 定 代 表人 :常 喆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www.guodu.com
( 43) 国 盛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管 荣 升
办 公地 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信 达 大 厦 10-13楼
电话 : ( 0791) 6285337
传 真 : (0791)6289395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网址 : www.gsstock.com
( 44) 财 通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号
办 公地 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继 宁
电话 : ( 0571) 87925129
传 真 : ( 0571) 87828033
联 系 人 : 乔骏
客 服 电话 : ( 0571) 87828018
公司 网址 : www.goodyou.com.cn
( 45) 金 元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4001时 代 金 融 中 心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涛
联 系 人 : 金 春
联 系 电话 : 0755-83025666
传 真 : 0755-83025511
客 户服务 热 线 : 400-88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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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 : www.jyzq.com.cn
( 46)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办 公地 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联 系 人 : 张 建平
电话 : ( 0769) 22119426
公司 网址 : www.dgzq.com.cn
(47)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 33 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甲 43号金运 大 厦 B座 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汤 世 生
联 系 人 : 韩梅
电话 : 010- 62294608-6240
咨询 电话 : 010-62267799-6789
网址 : www.ehongyuan.com.cn
( 48) 东 北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长 春 市 人 民大 街 138-1号
办 公地 址 :长 春 市 自由 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矫 正中
联 系 电话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0431-5680032
联 系 人 : 潘锴
网址 : www.nesc.cn
( 49) 上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上海市 九 江 路 111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 系 电话 : 021- 62470157
传 真 : 021-65081434
联 系 人 : 黄 枫
客 服 热 线 : 800-6200-071
公司 网站 : www.962518.com
( 50) 东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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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989 号中 达 广 场 13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电话 : 021- 50586660-8644
传 真 : 021-50586660-8880
联 系 人 : 霍晓 菲
客 服 热 线 : 021-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 网站 : www.longone.com.cn
( 51)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108号国 信 房 产 大 厦 9-12楼
办 公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大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联 系 电话 : ( 0571) 85776115
传 真 :( 0571) 85783771
联 系 人 : 俞 会 亮
客 服 热 线 : ( 0571) 96598
公司 网站 : www.bigsun.com.cn
( 52)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浩 明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电话 : ( 021) 22169081
传 真 : ( 021) 68817271
客 服 电话 :( 021) 68823685
联 系 人 : 刘 晨
公司 网站 : www.ebscn.com
( 53) 平 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 系 电话 : 0755- 22627802
传 真 : 0755-82433794
联 系 人 : 袁 月
客 服 电话 : 0755-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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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 www.pa18.com
(54) 西部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层
办 公地 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建 武
电话 : 029-87406172
传 真 : 029-87406387
客 服 热 线 : 029-87406132
联 系 人 : 冯萍
网址 : www.westsecu.com.cn
(55)中 航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抚 河 北路 291号
办 公地 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抚 河 北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联 系 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电话 : 0791-6789414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www.avicses.com
( 56) 华 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安徽省 合 肥 市长 江 中 路 35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汪永 平
办 公地 址 : 安徽省 合 肥 市长 江 中 路 357号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 真 : 0551-5161672
联 系 人 : 甘霖
咨询 电话 : 0551-5161670
公司 网址 : www.hazq.com
( 57)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电话 : 0755- 82558323
传 真 : 0755-2398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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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余 江
咨询 电话 : 0755-82825555
公司 网址 : www.axzq.com.cn
( 58) 渤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 一 大 街 2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志 军
地 址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 022) 28455588
传 真 : ( 022) 28451892
( 59) 财 富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地 址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周 晖
电话 : ( 0731) 4403343
传 真 : ( 0731) 4403439
联 系 人 : 郭 磊
客 户服务 热 线 : ( 0731) 4403343
网址 : www.cfzq.com
( 60) 中国 建 银 投资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国 际商 会中 心 48-50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国 际商 会中 心 48-5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小 阳
电话 : 0755-82026521
传 真 : 0755-82026539
联 系 人 : 刘 权
客 户服务 热 线 : 400-600-8008
网址 : www.cjis.cn
( 61) 万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7层
办 公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舫 金
电话 : 020- 37865031
传 真 : 020- 3786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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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刘广
联 系 电话 : 02037865026
网址 : www.wlzq.com.cn
( 62)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办 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王 力 洲
客 服 电话 : 0755-25832583
网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 63) 中 山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6009号新 世界 中 心 29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6009号新 世界 中 心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泳 良
业 务 联 系 人 : 李 珍
咨询 电话 : 0755-82943750
公司 网址 : www.zszq.com.cn
( 64)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 广 场 主 楼 5楼
办 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 广 场 主 楼 5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志 明
联 系 人 : 樊刚 正
联 系 电话 : 020- 87322668- 347
网址 : www.gzs.com.cn
( 65) 国 联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办 公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建 辉
电话 : 0510-82832919
传 真 : 0510-82833124
联 系 人 : 袁丽 萍
联 系 电话 :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 : www.glsc.com.cn
(66) 世纪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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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1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0-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 真 : 0755- 83199545
联 系 人 : 刘 军 辉 、 王 飞
咨询 电话 : 0755- 83199511
网址 : www.csco.com.cn
(67) 浙 商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纪 广 场 A座 6-7楼
办 公地 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纪 广 场 A座 6-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吴 颖
联 系 电话 : 0571-87902080
网址 : www.stocke.com
(68) 华 林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珠 海市 拱 北 夏 湾 华 平 路 96号 二 层 202-203房
公司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民 田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6楼
法 定 代 表人 :段 文 清
联 系 电话 : 0755-82707888
传 真 : 0755-82707700
联 系 人 : 杨 玲
网址 : www.chinalions.com
(69) 日 信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8号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洪 明
联 系 人 : 张 利 军
电话 : 010- 88086830-652
网址 : www.rxzq.com.cn
(70)方 正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公司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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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彭 博
联 系 电话 : 0571-5832343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址 : www.sunsc.com.cn
( 71) 江 海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办 公地 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电话 : 0451- 82269280-221
传 真 : 0451-82269286
联 系 人 : 刘 丹 梅
全 国 统 一 热 线 : 4006662288
公司 网站 : www.jhzq.com.cn
( 72) 华 西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西 街 239号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4001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8楼 ( 深圳 总 部 )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炯 洋
电话 : 0755-83025046
传 真 : 0755-83025991
联 系 人 : 王 京 红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www.hx168.com.cn
( 73) 红 塔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办 公地 址 :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况 雨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电话 : 0871- 3577942
客 户服务 电话 : 0871-3577930
网址 : www.hongtazq.com
( 74)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办 公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 毅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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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75)银 泰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8 楼
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8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颂
联 系 电话 : 0755-83703759
咨询 电话 : 0755-83710885
公司 网址 : www.ytzq.net
(76)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翟 立 权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77)爱 建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法 定 代 表 : 张 建 华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话 : 021-62171984
传 真 : 021-62878783
服务 热 线 : 021-63340678
公司 网站 : www.ajzq.com
(78)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办 公地 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号
法 定 代 表 : 雷 波
联 系 人 : 金 喆
电话 : 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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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28-86690126
服务 热 线 : 4006-600109
公司 网站 : www.china598.com
( 79)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 : 张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476
传 真 : 010-88656290
服务 热 线 : 400-800-8899
公司 网站 : www.cindasc.com
( 80)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公地 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定代表人 : 李 晓 安
电话 :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 81)民 生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法 定 代 表 : 岳献 春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 85252656
服务 热 线 : 400- 619- 8888
公司 网站 : www.mszq.com
( 82) 广 发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 黄 金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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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服务 热 线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公司 网站 : www.gfhfzq.com.cn
( 83) 东 兴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 崔 海 涛
联 系 人 : 黄 英
电话 : 010-66555835
服务 热 线 : 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 网站 : www.dxzq.net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金 颖
电话 : ( 010) 58598839
传 真 : ( 010) 58598907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12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12层
负责 人 : 王 丽
电话 : ( 010) 66575888
传 真 : ( 010) 65232181
联 系 人 : 苏 文 静
经 办 律 师 : 陈 静 茹 、 苏 文 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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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话 : ( 021) 61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薛竞 、 陈 熹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 常 交易 包括 场外 的 申购 、 转换 、 赎回 和 深 交 所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两 种 方 式。本
章 主 要 说明本基金的 场外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的 相 关规 定 。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 法 律 、法规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禁 止 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除 外)以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
(二)申购、转换与赎回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设 在 深圳 、 北 京 、 上海 、 武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具 体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内容 ) ;
2、 交 通银 行的 指 定 网 点 和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其 他 代 理 销售 机 构 营业 网 点 ( 具 体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内容 ) ;
3、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的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统 。 目前 ,本 公司 已开 通 农 行金 穗卡 、 建 行 借 记 卡 、 浦 发 银 行 东 方 卡 、招行 借 记 卡 、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和 交 通银 行 借 记 卡 的基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具 体 业 务 规 则与 说明 参 见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网 上 交 易相 关 公告 )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 构 或 办 理本基金 申购 、 转换 与 赎回 的 场 所 ,并 予 以 公告 。
(三)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4年 6月 23日起开始 办 理日 常 申购 、 赎回 业 务 。
基金的 转换费率及转换 业 务 规 则等最 新 相 关规 定 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 公告 》。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的开放日 通常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日。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通常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时 间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 场 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 或 各 销售 机 构 特 殊 业 务 安 排 , 或 其 它 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 公告 。投资 者 办 理 转换 业 务 时 应 以 各 销售 机 构 的 业 务办 理时 间 及 程 序 为 准。
投资 者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申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转换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转换 、 赎回 时 间 所在 开放日的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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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如 果 对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四)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 采 用“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 计算( 本基金 与 鹏华 货 币 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 之间 相 互 转换 的,鹏华 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元 ) 。
2、 “ 金 额 申购 , 份额转换 和 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 额 申请 , 转换 和 赎回以份额 申请 。
3、 仅 在 转 出的基金正 常 开放 赎回 , 以及转 入 的基金正 常 开放 申购 的 前 提 下 , 方 可 实 现 投资 者 的 转换 申请 。基金 转换 后 ,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 期将 自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 确 认 之 日 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4、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转 出、 转 入 基金 份额 只 能在 同 一 销售 机 构 进
行, 且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 代 理 销售 机 构 须 同时 具 备 拟 转 出基金 及 拟 转 入 基金的合法 授权代
理资 格 ,并开 通 了相 应 的基金 转换 业 务 。
5、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转 出其 账 户 内鹏华 货 币 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 转 入 本 基金时,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自 动结 转 投资 者 待支 付 的收益。
6、基金 份额 在 转换 成 功 之 日起, 按 照 注册登 记 机 构 最 新的 业 务 规 则 计算转 入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 期间 ,并 按 转 入 基金的 费率计 收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相 关基金 费 用 。
7、当日的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申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规 定 的时 间 以前 撤 销 。
8、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 况 更 改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于新规 则 实 施 日 前 的 三 个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五)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日的 业 务办 理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提 交转换 、 赎回 申请 时,其 在 销售 机 构( 网 点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所提 交 的 转换 、 赎回 申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申购 、 转换 与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基金投资 者 T日 提 交 的 申购 、 转换 与 赎回 申请 ,正 常 情 况 下 可 于 T+ 2日 到 其 办 理 业 务 的 销售 网 点 查 询 确 认 情 况 。
3、 申购 、 转换 与 赎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购 不 成 功 。 申购 不 成 功 后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该 退 回 款 项 产生的 利 息 等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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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以份额 申请 ,投资 者 转换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根据 转换 结 果 对投资 者
的 权 益做出 相 应 转换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指 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关规 定 将 赎回 款 项 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人有效 赎回 申请 之 日起不 超 过 7个工 作日 划 往 赎回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申购 本基金, 单 笔 最低申购 金 额 为 1,000元 。 通 过 我 公司 直 销 中 心 申购 本基金, 首 次 最低 金 额 为 10万元 , 追 加 申购 单 笔 最低 金 额 为 1万元 ( 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统暂 不 受 此 限 制 )。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以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方 式 申购 本
基金 每次 最低 扣款 额 为 200元 ( 含 ) , 客 户 在 各 代 销 机 构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时 应 遵 循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
2、转换 的 最低 份额 为 2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转换 。
单 笔 转换 申请 不 受 转 入 基金 最低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3、 账 户 最低 余 额 为 30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 笔 转换 或 赎回 将 导 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 单 只 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 30份 时,该 笔 转换 或 赎回 业 务 应 包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金 份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基金 份额 将 被 强 制 赎回 。
4、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 申购 基金 份额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入 基金资产。
5、 转换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 转换 所 得 份额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入 基金资产。
6、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由 赎回份额 乘 以赎回 申请 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扣 除 赎回费 用后 确 定 。 赎回 金 额计 量 单位 为 人 民 币元 , 赎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入 基金资产。
7、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购 、 转换 、 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及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调 整 前 3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的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七)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率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 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对 应 费率 为 1.5%, 假 设 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 其 可 得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
申购 费 用 = 5,000/ ( 1+ 1.5% ) × 1.5% = 73.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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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 金 额 = 5,000-73.89= 4,926.11元
申购 份额 = 4,926.11/1.128 =4367.12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份 基金 份额 。
2、基金 转换份额 的 计算
转换 公 式 如 下 :
转 出金 额 = 转 出 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转 出 份额 × 转 出 净 值 × 转 出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率
补 差 费(外 扣 ) = (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率 /( 1+ 补 差 费率)
转换费 用 = 转 出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转换费 用
转 入 份额 = 转 入 金 额 /转 入 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如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份 基金 份额 一 年
后 (未 满 2 年 )决定 转换 为 鹏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假 设 转换 当日 转 出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638 元 , 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 值 是 1.060元 ,对 应 赎回费率 为 0.30% , 申购
补 差 费率 为 0.2% , 则 可 得到 的 转换份额 为 :
转 出金 额 = 500,000× 1.638= 819,000元
转 出基金 赎回 手 续 费 = 500,000× 1.638× 0.30%= 2,457元
补 差 费(外 扣 ) = ( 819,000-2,457) × 0.2% /( 1+0.2% ) = 1,629.83元
转换费 用 = 2,457+1,629.83= 4,086.83元
转 入 金 额 = 819,000-4,086.83=814,913.17元
转 入 份额 = 814,913.17/1.060= 768,786.01份
即: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500,000 份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定 转换 为 鹏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假 设 转换 当日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638 元 , 转 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60元 , 则 可 得到 的 转换份额 为 768,786.01
份 。
3、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 :某 投资 者 持 有本基金 10,000份 基金 份额 一 年 后 (未 满 2年 )决定 赎回 , 赎回费率 为 0.3%, 假 设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48元 , 则 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费 用 = 1.148× 10,000× 0.3% =34.44元
赎回 金 额 = 1.148× 10,000-34.44 = 11,445.56元
即: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 当日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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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11,445.56元 。
4、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日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八)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 者 增加 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后 (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转换 基金 成 功 之 后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权 益 转换 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 含 该日 )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或 就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再 行 办 理 转换 业 务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或未 明确 禁 止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 业 务办 理时
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开始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九)拒绝或 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的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下 列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或 拒绝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
( 1) 基金财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 2) 不 可抗 力 ;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情 况 ;
( 4)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 5)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暂 停 申购 情形 ;
( 6)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某 笔 申购申请 会 影响 到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可 拒绝 该 笔 申购申请 。
发生 上 述( 1) 到 ( 5)项 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告;
发生 上 述第( 6)项 拒绝 申购 情形 时, 申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生的
利 息 等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发生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金 申购 ,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实 施; 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申购 的 方 式 包括 :
( 1) 拒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数 笔 申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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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拒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个 或 某 数 个工 作日的 全 部 申购申请 ;
( 3) 按 比例 拒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个 或 某 数 个工 作日的 申购申请 ;
( 4) 法 律 法规 未 明文 禁 止 或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方 式。
在 上 述 暂 停 或 拒绝 的 情形 消 除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 的 办 理。
( 十 ) 暂停 转换、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下 列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的 转换 或 赎回 申请 :
( 1) 不 可抗 力 ;
( 2)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 3) 因 市 场 剧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 益的基金 转换 或 赎回 行 为 ;
( 5) 发生本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情 况 ;
( 6)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本基金发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日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 转换 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 能力 足 额 兑 付 或全 额转换 的,基金管理人 足 额 兑 付 或全 部 予 以
转换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兑 付 或全 部 予 以转换 , 应 当 按单个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 转换 申请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 、 转换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 部 分在后 续 开放日 予 以 兑 付 ( 基金 间 转换 申请 当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的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赎回 金 额 。投资 者在申请 转换 、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 十 一) 巨 额赎回的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指 在 单个 开放日内,本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本基金 赎回 申请 总 份额 扣 除 申购申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与净 转 出 申请 份额( 本基金 转换转 出 申请 总 份额 扣 除 转换转 入 申请 总 份额 之 余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情形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1) 全 额转换 或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转换 或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 转换 或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的资产 变现 可 能 对基金的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 基 金 间 转换 申请 当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对于当日的 转 出 或 赎回 申请 , 按单个账 户 转 出 或 赎回 申请量 占 转 出和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转 出 或 赎回 的 份额 ; 未受
理的 赎回 投资 者在提 交 申请 时 可 选择 延 期 或 取 消 , 选择 延 期 的, 将 自 动 转 到 下 一 个 开放日 办
理。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日的 赎回 申请 不 享 有 优 先 权 ,并 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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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金 额 。 若 投资 者在提 交 申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择或选择 矛盾 的,基金管理人 可 将 其 按 自 动 延
期 赎回方 式 办 理,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但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3、 巨 额赎回 的 公告: 当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时, 在 三 日内 通 过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或 销售 机 构 的 网站 刊 登公告 ,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 开放日 或 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进行 公告 。
( 十 二) 重新 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 告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 为一 天 , 暂 停结 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后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1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 换 或 赎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刊 登暂 停 公告 一 次;
当 连 续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时, 可 将 刊 登暂 停 公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结 束 后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 新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 常 交易 包括 场外 的 申购 、 转换 、 赎回 和 深 交 所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两 种 方 式。本
基金已于 2005年 9月 12日开 通 了 深 交 所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业 务 。本 章 主 要 说明本基金 在 深 交 所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 相 关规 定 。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 法 律 、法规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禁 止 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除 外)以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
(二) 使用账 户
投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应 当 使 用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的人 民 币 普 通股 票 账 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 账 户 。
(三) 通 过 深交 所场内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单位
根据 深 交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规 定 ,经 深 交 所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审 定 的 深 交 所 会 员单位 可 以办 理本基金的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业 务 。 深 交 所 场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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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赎回 业 务办 理 单位 的 名 单 ( 有 可 能 进行 调 整 或变 更 ) 可 在 深 交 所 网站 查 询 ,本基金管理
人 将 不 就 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四) 深交 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年 9月 12日起开始 办 理 深 交 所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业 务 ,本基金的 转换 业 务 在 场 内 暂 未 开 通 。 若 有 所变 更,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指 定 媒体 上 进行 公告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开放日 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日。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时 间 。
(五) 深交 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和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 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以 金 额 申 报 , 申 报 单位 为一 元 人 民 币 ; 赎回以份额 申 报 , 申 报 单位 为一 份 基金 份额 ;
3、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可 以 在 当日 交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销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六) 深交 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需 遵 循 深 交 所 场 内 申购 赎回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在 开放日的 业 务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 须 按 业 务办 理 单位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应 确保 账 户 内有 足够 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赎回 申请 无 效。
2、 深 交 所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以 收 到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 作 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 T日 ) ,并对
该 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投资 者 通常 可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向 业 务办 理 单位 查 询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 情 况 。
3、 深 交 所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投资 者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关规 定 将 赎回 款 项 于 T+ 3日 从 托 管行 划 出。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 况 下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场 内 赎回 将 自 动 撤 销 。
(七) 深交 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单个 基金 账 户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2、基金管理人、 深 交 所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可 根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首 次 申购 的金 额 , 赎回 的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要 求予 以 调 整的,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个工 作
日 至 少 在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 申购 份额 由申购 金 额 扣 除 申购 费 用后 除 以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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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 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部 分 将 以 现 金 形 式
直 接 退 还 给 投资人。
4、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由 赎回份额 乘 以赎回 申请 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扣 除 赎回费 用后 确 定 。 赎回 金 额计 量 单位 为 人 民 币元 , 赎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入 基金财产。
(八) 深交 所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 式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申购 手 续 费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场 内 申购 份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额 对 应 的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
者 资金 账 户 。
例 1:某 投资 者 通 过 场 内投资 10,000元 申购 本基金,对 应 的 申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 申
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25元 , 则 其 申购 手 续 费 、 可 得到 的 申购 份额及 返 还 的资金 余 额 为 :
净申购 金 额 = 10000/( 1+ 1.5%) = 9852.22元
申购 手 续 费 = 10000- 9852.22= 147.78元
申购 份额 = 9852.22/1.025= 9611.92份
因 场 内 申购 份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资 者申购所 得 份额 为 9611份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购 份额 对 应 的资金 返 还 给 投资 者 。 具 体 计算 公 式 为 :
实 际 净申购 金 额 =9611× 1.025=9851.28元
退 款 金 额 = 10000- 9851.28- 147.78= 0.94元
即: 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 从 场 内 申购 鹏华中国 50基金, 假 设 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25元 , 则 其 可 得到 基金 份额 9611份 , 退 款 0.94元 。
2、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手 续 费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手 续 费
赎回 总 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例 :某 投资 者 从深 交 所 场 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率 为 0.5%, 假 设 赎
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48元 , 则 其 可 得 净 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 总 金 额 = 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 手 续 费 = 11,480× 0.5%= 57.4元
净 赎回 金 额 = 11,480- 57.4= 11,422.6元
即: 投资 者 从深 交 所 场 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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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148元 , 则 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11,422.6元 。
3、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4、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日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九、 深交 所场内基金份额的 分红方 式 为现 金 分红,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 遵循深交 所及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十 、 有 关基金 深交 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业 务 , 及相关的转托管 业 务 ,
按照深交 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公 司 的 有 关 规定 办理 。
十 一、 有 关拒绝或 暂停 基金 深交 所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 务的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参见 基金 合
同 、 本招募说明书第 六 章中 关 于“ 拒绝或 暂停 基金申购、赎回 业 务 ” 的相关内 容以 及 深交
所 有 关 规定。
十 二、 本章未尽 事 宜,请参见本 基金管理人 于 2005年 9月 9日 刊 登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及 《证券 时 报》上 的 《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鹏华中国 50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普天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开 通深交 所场内申购、赎回 业 务的公 告》 相关内 容。
八、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遗 赠 以及 经 注册登 记 人 认 可 的其 他 形 式财产 分 割 或
转 移 引 起的基金 份额非交易 过 户 。其中, “ 继 承”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由 其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只 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形 ; “ 遗 赠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外 的其 他 人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相 关资 料 。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业 务 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 时, 销售 机 构( 网 点 ) 之间 不 能 通 买 通卖 的, 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转 托 管。
(三)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和转托管 业 务的办理
办 理 以 上 业 务 的 具 体 条 件、 程 序 及 收 费标 准 以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 或 相 关 最 新规 定为 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以 价值投资 为 本, 通 过 集中投资于基本 面 和 流 动 性 良 好 同时收益价值 或 成长 价值 相 对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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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估 的 股 票 , 长期 持 有 结 合 适 度 波 段 操 作, 以 求 在充分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分 享 中国经 济 成长
成 果 和实 现 基金财产的 长期 稳 定 增 值。
(二)投资理 念
淡 化 指 数 , 重 视 价值,集中 持 有。
(三)投资 方 向
本基金 以 股 票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债 券 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为 主 要 投资 方 向 。
(四)投资 策略
在 正 常市 场 状况 下 , 股 票 投资 比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0%~ 95%,国 债 投资 比 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 70%,中 央 银 行 票 据投资 比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 50%,金 融债 投资 比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 50%, 企 业 债 投资 比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 25%, 可 转 债 投资 比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 25%,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如 有投资 需 要 可 通 过 回 购 参 与 有价值
的新 股 配售 和 增 发。
1、 债 券投资 方 法
本基金 债 券投资 以 降 低 组 合 总体 波 动 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险 构 成 为 目 的, 采取 积极 主 动 的
投资 策 略 , 谋 取超 额 收益。 如 投资有 需 要 则 可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回 购 参 与 有价值
的新 股 配售 和 增 发。
2、 股 票 投资 方 法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中, 精 选 个股 , 长期 持 有 结 合 适 度 波 段 操 作, 注 重 长期 收益。 将 类 指 数
的 选 股 方 式 与 积极 的 权 重配 置 相 结 合, 从 而 在 保 持了 收益 空 间 的 前 提 下 一定 程 度上 降 低 了 投
资 风险 。 股 票 价值 分 析 兼 顾 收益性和 成长 性。
具 体 流 程 是: 首 先 选择全 市 场 基本 面 流 动 性 较 好 、 流 通市 值 较 大 的 100只 股 票 ; 由 行 业
研究 小 组 运 用 鹏华财 务 评级 系统 对其财 务 指 标 和资产质 量 的真实性进行 评 估 ,进 一 步筛 选 到
80 只 ; 基金经理 再 根据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情 况 , 动 态 分 析 其价值 低 估 程 度 , 选择 收益价值 或
成长 价值 相 对 被 低 估 的 50只 左右 的 股 票 长期 投资 ; 为 避免 行 业 配 置 过 于集中, 由 金 融 工 程
研究 员 对 拟 投资 组 合进行行 业 比例 测 算 , 如 果 个 别 行 业 的投资 比例 过 高 , 则 进行 适 当 之 调 整。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平 衡 型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 范 围 属 于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中 风险品 种 。 长期 平均 的 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低 于 成长 型 基金, 高 于价值 型 基金、 指 数 型
基金、 纯 债 券基金和国 债 。
(六) 风险 控制
本基金 使 用“ 北 方 之 星 债 券投资 决策分 析 系统 ” 进行 债 券投资的收益 分 析 和 风险 监 控 , 评 估 内容 包括 : 价 格 - 收益 率 分 析 、 债 券 组 合收益 率 分 析 、 利 率 期限 结 构 分 析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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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使 用“ 鹏华 风险绩 效 评 估 系统 ” 进行 股 票 投资的 动 态 风险 监 测 , 评 估 内容 包括 :
投资 组 合的 VaR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与 评 价、 业绩 的 归 因 分 析 等 。
(七)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上 证 180指 数 涨跌幅 × 65%+ 深 证 100指 数 涨跌幅 × 30%+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 5%
本基金 主 要以 基本 面 和 流 动 性 良 好 同时收益价值 或 成长 价值 相 对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为 投资
对 象 , 且 股 票 投资 数 目 有 限 , 适 合 用 成 分 指 数 作 为 比 较 基准。 而 上 证 180 指 数 和 深 证 100
指 数分 别 是上 交 所 和 深 交 所最 重要 的 成 分 指 数 , 分 别 代 表 了 这 两 个 交易 所 中 总 市 值、 成 交 量
最 大 的 一 部 分 A股 , 成长 性 强 , 估 值 水 平 低 , 具 有 很 高 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 充分考虑 本基金 各 资产投资 比例 要 求 从 而 构 建 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八) 决策 程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确 定 本基金 总体 资产 配 置 和投资 策 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定 期 召 开会 议 ,
如 需 及 时做出 重大 决策或 经基金管理 小 组 提 议 , 可 临 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
金 融 工 程 研究 员 及 行 业 研究 员: 对于 宏 观 经 济 、行 业 、 上市公司 、投资 策 略 、金 融 工 程 、
可 投资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投资 风险 控制 与 基金 绩 效 评 估 等与 投资 决策 有关的内容进
行 全面 深 入 的 研究 ,作 为 投资 决策 的 依 据。
基金管理 部 : 构 造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设 计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 要 考虑 的基本 因素包括 :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决 议 、 每 日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净现 金 流 量 ; 基金合同 所 设 定 的投资 限 制 和 比例 限
制 ; 研究 员 的投资 建 议 ; 基金经理的 独 立 判断 ;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建 议 等 。
集中 交易 室 : 基金经理 向 集中 交易 室 下 达 投资 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 经理 向 交易 员 分 配交易 指 令 , 交易 员 执 行投资 指 令 。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 : 对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绩 效 评 估 ,对 各 种 投资 风险 指 标 进行 测 量 并
向 基金管理 小 组 提 出 预 警 和 调 整 建 议 。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投资 流 程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控 。
(九)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 票 、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总 值的 80%;
2、本基金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3、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 的 股 票 的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总 和,不 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6、法 律 法规和监管 机 关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本基金 可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由 于基金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合理 期限 内进行 调 整,并 达到 标 准。
( 十 ) 禁止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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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基金不 得 进行 如 下 行 为 :
1、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2、 以 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的资金 买 卖 证券 ;
3、 将 基金财产 用 于 担 保、资金 拆 借 或者 贷 款 ;
4、进行证券 承 销 ;
5、 从 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进行 房 地 产投资 ;
7、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财产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8、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 ;
9、进行内 幕 交易 、 操 纵 市 场 , 通 过 关 联 交易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10、 从 事 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关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 为 。
( 十 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不 谋求 对 上市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市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十 二)基金投资 组 合报告 ( 未 经 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基金的 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 ,已于 2010年 10月 26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010年 9月 30日, 未 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4,289,098,926.95 80.00
其中 :股 票 4,289,098,926.95 80.00
2 固 定 收益投资 335,427,444.00 6.26
其中 : 债 券 335,427,444.00 6.26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627,505,847.09 11.70
6 其 他 资产 109,473,256.83 2.04
7 合 计 5,361,505,474.87 100.00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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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259,044,420.45 5.22
B 采 掘 业 - -
C 制造 业 2,924,622,415.62 58.89
C0
食 品 、 饮 料 930,519,973.02 18.74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 毛 - -
C2
木 材 、 家具 41,226,486.16 0.83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335,803,236.34 6.76
C5
电子 24,563,822.00 0.49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13,569,214.85 2.29
C7
机 械 、设 备 、 仪 表 874,817,672.21 17.62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604,122,011.04 12.17
C99
其 他 制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20,203,531.77 0.41
G 信 息 技术 业 87,551,000.00 1.76
H 批发和 零 售 贸 易 252,216,596.03 5.08
I 金 融 、保 险业 471,109,083.86 9.49
J 房 地 产 业 159,678,053.80 3.22
K 社 会 服务 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5,862,606.42 0.12
M 综 合 类 108,811,219.00 2.19
合 计 4,289,098,926.95 86.37
3、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000527 美 的 电器 15,079,656 230,718,736.80 4.65
2 000858 五 粮 液 6,499,808 223,138,408.64 4.49
3 600519 贵州 茅台 1,299,845 219,322,846.85 4.42
4 000418 小 天 鹅A 10,791,508 216,369,735.40 4.36
5 600887 伊 利 股 份 4,097,844 171,822,598.92 3.46
6 000792 盐 湖 钾 肥 2,699,906 165,234,247.20 3.33
7 600036 招 商 银 行 10,999,987 142,449,831.65 2.87
8 000513 丽珠 集 团 3,200,000 132,800,000.00 2.67
9 002086 东 方 海 洋 6,999,753 132,645,319.35 2.67
10 600015 华 夏 银 行 11,999,794 129,597,775.20 2.61
4、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304,140,000.00 6.12
3 金 融债 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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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 业 债 券 11,960,935.90 0.24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19,326,508.10 0.39
7 其 他 - -
8 合 计 335,427,444.00 6.75
5、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 % )
1 0801047 08央 行 票 据 47 3,000,000 304,140,000.00 6.12
2 113002 工 行 转 债 164,630 18,377,646.90 0.37
3 126011 08石 化 债 131,830 11,960,935.90 0.24
4 128233 塔 牌 转 债 6,980 948,861.20 0.02
注:上 述 债 券明 细 为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全 部 债 券。
6、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7、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报 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中 没 有发行 主 体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或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股 票 。
( 2) 报 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1,781,305.76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98,224,361.18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6,078,881.51
5 应 收 申购 款 3,388,708.38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09,473,256.83
( 4)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 5) 报 告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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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 6)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项 之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十 、基金的 业 绩
1、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的投资 业绩 及 其 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示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04年 5月 12日 至
2004年 12月 31日
-4.90% 0.68% -13.42% 1.09% 8.52% -0.41%
2005年 1月 1日 至
2005年 12月 31日
5.15% 0.89% -7.45% 1.28% 12.60% -0.39%
2006年 1月 1日 至
2006年 12月 31日
157.92% 1.30% 115.20% 1.34% 42.72% -0.04%
2007年 1月 1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127.81% 1.98% 149.71% 2.18% -21.90% -0.20%
2008年 1月 1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48.86% 2.08% -63.21% 2.89% 14.35% -0.81%
2009年 1月 1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73.87% 1.57% 92.86% 1.97% -18.99% -0.40%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9月 30日
-0.59% 1.14% -16.88% 1.45%
16.29% -0.31%
自 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0年 9月 30日
419.40% 1.52% 153.99% 1.90%
265.41% -0.38%
2、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变 动情 况 ,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进行 比 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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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2004-5-12
2004-8-19
2004-12-3
2005-3-24
2005-7-8
2005-10-24
2006-02-10
2006-5-29
2006-9-5
2006-12-19
2007-4-5
2007-7-19
2007-10-31
2008-2-14
2008-5-28
2008-9-5
2008-12-22
2009-4-10
2009-7-23
2009-11-9
2010-2-24
2010-6-7
2010-9-17
鹏华中国 50混 合 基金基准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 1: 业绩 比 较 基准 ( Benchmark) :上 证 180指 数 涨跌幅 × 65%+ 深 证 100指 数 涨跌幅
× 30%+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 5%。
注 2: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4年 5月 12日生效 ;
注 3: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0年 9月 30日 ( 未 经 审计) 。
十 一、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产 包括 基金 所购买 的 各类 证券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款 项 和其 他 应 收 款 项以及 其 它 投资 所 形 成 的财产。
(二)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以 “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的 名 义 开立基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形 式开立证券 账 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的财产 账 户以及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财产 账 户 独 立, 各 基金财产的 账 户 也 相 互 独 立。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固 有财产,并 由 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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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本基金财产 归入 其 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本基金财产不 属 于 其 清算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以 其 自 有的财产 承 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本基金财产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本
基金财产 强 制执 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 本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十 二、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 的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而 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等 资产。
(四) 估值 方 法
本基金 按 以下方 式进行 估 值。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上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2)未 上市股 票 的 估 值 :
1)首 次 发行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第( 1) 小 项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行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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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 方 式发行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该 上市公司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流 通股 票 的 以第( 1) 小 项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行 估 值。
4)非 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 4)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易 的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易 的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 净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净 价 )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3)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4)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根据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5)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1)- (4)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1)- (4)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6)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1)上市 流 通权 证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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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2)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3) 停 止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4)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证, 以配 股除权 日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则 按 收 盘 价和 配 股 价的 差 额 进行 估 值,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 5)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1)-(4)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1)-(4)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 6)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4.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估 值 方 法
( 1)交易 所 以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2) 全 国 银 行 间市 场交易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根据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 3)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5、其 他 资产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产 按 国 家 有关规 定 进行 估 值。
6、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上 述估 值 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上 述估 值 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各因素 的基 础 上 ,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时,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程 序 和 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进行 估 值, 以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理人
有 权按 照 其对基金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本基金 管理人进 一 步 明确 了 本基金 持 有资产的 估 值 方 法, 具 体 内容 详 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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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旗 下 基金 估 值 业 务 的 公告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 一 同进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时
间 、 程 序 进行复核,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T日基金资产 净 值 /T日基金 总 份额 余 额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第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七)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1、当基金财产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 含 第三 位 )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
财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当 估 值 或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2、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 记 人、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 失 的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 按 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 力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当 得 利 的 义务 。
3、 差 错 处 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予 以 承 担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责 任 人 追 偿 。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 人 应 将按 照 以下 约 定 的 原则 处 理基金 估 值 差 错 。
( 1) 差 错 已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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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 差 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失 有 差 错 责 任方 和 未 更正 方 依 法 分 别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确
保 差 错 已 得到 更正 ;
(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关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当 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差 错 责 任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 5)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行 政 法规、
本基金合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4、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关的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当 事 人,根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责 任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进行更正,并 就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
( 5)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 估 基金财产价值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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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4、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九)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股 票 估 值 方 法的 第 (3)项 或 债 券 估 值 方 法的 第 (5)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的 第 (5)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第三方 的 原 因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或 对基金财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造 成 损失
的,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 三、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2、基金投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3、 买 卖 证券已实 现 价 差 ;
4、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5、已实 现 的其 它 合法收 入 。
运 用 基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二)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 分 配 按 照 以下 原则 进行 :
1、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按 有关规 定 制 定 ;
2、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3、基金当年收益 先 弥 补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行当年收益 分 配 ;
4、 如 果 基金投资当 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进行收益 分 配 ;
5、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
6、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 条 件的 前 提 下 ,基金收益 可 进行 分 配 ,但 若 成 立不 满 3个 月 可
不进行收益 分 配 ;
7、本基金收益 分 配 采 用现 金 方 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选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转 为 基金 份额 ;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明 示选择 , 则 视 为选择 了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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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须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 净 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 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的 确 定 与公 告
本基金的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公告 。
(五) 收益分配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益 分 配 时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 担 。
十 四、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 运作 有 关的 费 用
1、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 证券 交易费 用 ;
( 4) 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 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 审计费 、 验 资 费 和 律 师 费 ;
( 7) 其 他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费 用 。
上 述 基金 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 相 应 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 用 的实 际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2、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2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5‰ 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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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2.5‰÷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2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 本 条 第 1款 第( 3) 至 第( 7)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 关合同 等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3、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磋 商 酌 情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二)与基金 销 售 有 关的 费 用
1、 申购 费 用
基金的 申购 费 由申购 人 承 担 ,不 计 入 基金财产。投资 者 通 过 场外 、 场 内 申购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率相 同, 具 体 申购 费率 如 下 :
申购 金 额 M 申购 费率
1000元 ≤ M< 10万元 1.50%
10万元 ≤ M< 100万元 1.0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0.50%
M≥ 500万元 0.02%
注: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 别 计算 。
场外计算 公 式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率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场 内 计算 公 式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申购 手 续 费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场 内 申购 份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额 对 应 的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
者 资金 账 户 。
2、 赎回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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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扣 除 由 基
金管理人 等 相 关当 事 人收 取 的 注册登 记 等 费 用后 归 基金资产。本基金的 场外赎回费率 按 持 有 年 限 逐 年 递 减 , 具 体 赎回费率 如 下 :
持 有年 限 ( Y) 赎回费率
Y< 1年 0.5%
1年 ≤ Y< 2年 0.3%
2年 ≤ Y< 3年 0.1%
3年 ≤ Y 0
说明 : 赎回费 由 赎回 申请 人 承 担 ,其中 60%作 为 注册登 记费 用由 基金管理人收 取 , 40%
归 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 场 内 赎回费率 为 固 定 值 0.5%。 赎回费 由 赎回 申请 人 承 担 ,其中 60%作 为 注册登
记 等 费 用 , 40%归入 基金财产。
场外计算 公 式 :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场 内 计算 公 式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手 续 费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手 续 费
赎回 总 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3、 转换费 用
本基金已经开 通 与 本基金管理人 旗 下 其 它 基金的 转换 业 务 , 相 关基金 转换费率 、 计算
公 式、 使 用 方 法 及转换 业 务 规 则等 相 关规 定请 查 看 相 关 业 务 公告 。
说明 : 转换费 由 转换 申请 人 承 担 ,不 低 于 转换费 总 额 25%的 部 分 归 相 关基金的基金财产,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注册登 记 等 费 用由 基金管理人 等 收 取 并 使 用 。
4、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 述费率 ,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本基金 可 在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按 国 家 的有关规 定 增加 其 他 种 类 的基金 费 用 。 如
本基金 仅 对新发 售 的基金 份额 适用 新的基金 费 用 种 类 ,不 涉 及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述费率 如 发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应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费率 还 将 在最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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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 地 域 范 围 、 特定 行 业 、 特定职业 的投资 者 以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对 部 分 投资人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 对其 他 投资人的同 等 义务 。
(三) 其他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 他费 用 根据 相 关法 律 及 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 定 列 支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 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披露费 用 不 得从 基金财产 列 支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五)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售服务费 、 转换费费率 的, 应 事
先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在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后 , 应最 迟 于 调 整 后 新
费率 实 施 日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等 媒体 刊 登公告 。
(六) 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历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按 如 下 原则 :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2、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3、基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 制 度按 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基金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 原 始 凭 证 由托 管行
保管 ) 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6、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 认 。
7、本基金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也 可 以 委 托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独 立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担 任 基金会 计 ,但该会 计 师 事务 所 不 能 同时 从 事 本基金的 审 计 业 务 。
(二)基金的 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基金进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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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基金管理人 (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须 在 5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十 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 的 形 式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 信 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编 报 规 则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进 行。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二) 信息披露 的 种类 、 披露 时间和 披露 形 式
1、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 募集 公告 与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4年 3月 26日 公告 了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份额 募集 公告 ,
已于 2004年 5月 13日 公告 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2、 定 期 报 告
本基金 定 期 报 告 包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体 公告 ,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或 核准。
年 度 报 告: 本基金的年 度 报 告 经 注册 会 计 师 审计 后在 本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本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本基金会 计 年 度 前 6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
季 度 报 告: 本基金 季 度 报 告每 季 度公告 一 次 , 在 每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公
告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每 开放日的 次 日 披露 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有关规 定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45日内
编 制 并 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 按 规 定 报 中国证监会 审 核,并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体 公告 。
3、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基金 在 运作 过 程 中发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时,基金管
理人 须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及 时 报 告 并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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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 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变 更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
(20)基金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 构 ;
(21)开放式基金开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开放式基金 申购 、 赎回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23)开放式基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开放式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25)开放式基金 暂 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请或 其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4、 澄 清 公告 与 说明
在 基金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 或者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 放与 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基金投资 组 合 公告 、 临 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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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文本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投资 者 可 在营业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件的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 市 场 风险 与 对策
证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 要 包括 :
1、 政 策风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等 )
发生 变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 市 场 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市公司 的 股 票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 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股 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 上市公司 经 营风险 。 上市公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分 散这 种 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购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针 对 以 上市 场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努 力 通 过 加强 对 宏 观 经 济 与 国 家政 策 的 分 析 , 研究
并 预 测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水 平 的 走 势 ,作 为 投资的 依 据 ; 同时, 通 过 可 投资 股 票 备 选 库 制 度 ,
加强 对 上市公司 和 所在 行 业 的 研究 , 采 用 财 务 分 析 、实 地 调 研 等 多 种 方 法 判断 上市公司 的经
营风险 , 选择 具 有 长期 投资价值的 上市公司 。
(二)投资 风险 与 对策
本基金作 为 偏 重 股 票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特 点 , 股 票 投资的 风险 包括 资产 配 置 风险 、行 业 配 置 风险 、证券 选择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 、收益性 风险等 。
依 据对 超 额 收益的 贡 献 大 小 ,本基金 债 券投资的 风险依 次 可 划 分为 久 期 风险 、 期限 结 构
风险 、 类 属 配 置 风险 和 个 券 选择风险 ,国 外 和国内的 研究 表明 久 期 风险 占 债 券投资 总 风险 的
85%以 上 。 如 果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与 基准 久 期 相 差 太 多 , 一 旦 市 场 利 率 发生明 显 不同于 预 期 的 变 化 , 将 导 致 组 合收益 率 与 基准收益 率 出 现 较 大 偏 差 。
为 控制 上 述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使 用 了 “ 北 方 之 星 债 券投资 决策分 析 系统 ” 进行 债 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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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收益 分 析 和 风险 监 控 , 使 用“ 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系统 ” 和 “ 鹏华 风 险绩 效 评 估 系统 ” 进行 股 票 投资的 动 态 风险 监 控 。
(三)管理 风险 与 对策
在 基金管理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的收
益 水 平 与 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 关性 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为 控制 此 类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高 度 重 视 提 高 研究 能力 和管理 水 平 , 将 投资 建 立 在 研究 的基 础 上 ,对 宏 观 经 济 、行 业 发 展 、 上市公司 和 市 场 走 势 四 个 层 次 进行 深 入 研究 ,不 断 总结
投资经 验 ; 同时 通 过在 实 践 中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和完 善 , 以及 加强 自身 的 业 务 学 习 和 与 国 外
同行 交 流 ,不 断引 进新的管理 技术 和 方 法, 提 高 投资管理 水 平 , 努 力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带 来 更 好 的投资 回 报 。
(四) 流动性风险 与 对策
本基金 属 于开放式基金, 在 基金的 所 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 义务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和 赎回 。 由 于开放式基金 在 国内 尚 处 于发 展 阶 段 , 应 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国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下 跌 时经 常 出 现 交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基金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 则 使 基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险 。
为 控制 这 类 风险 ,基金管理人 充分 借 鉴 国 外 证券 流 动 性理 论 , 建 立 了 本基金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系统 , 用数量化 指 标 衡 量 基金 流 动 性,对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流 动 性进行监 控 。
(五) 技术风险 和 对策
当 计算 机 、 通 讯 系统 、 交易 网 络 等 技术 保 障 系统 或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金日 常 的 申购 赎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 算 系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生 净 值、基金的投资 交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风险 。
这 类 风险 的 控制 和 防 范 主 要 依 赖 于 系统 的 可 靠 性 以及 完 备 的 备份 策 略 。
(六) 其他风险 和 对策
战争 、 自 然灾害 等 不 可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等机 构 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 有 影响 基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险 。
为 控制 这 类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建 立 了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计 划 , 通 过 每个工 作日对 业 务 数
据的 异 地 备份 , 防 范 和 控制 不 可抗 力 因素 造 成 的 风险 。
十 八、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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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
2、 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本基金合同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
3、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的基金管理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 及义务 ;
4、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的 托 管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的基金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 及义务 ;
5、本基金 被 其 他 基金合并 ;
6、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止 的其 他 情 况 ;
7、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基金合同 终止 的其 他 情 况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告 并 按 《基金法》 等 法 律 法规 及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 对基金进行 终止清算 。
(二)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之 日起 3个工 作日内 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 在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财产 安 全 的 职责 。
(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具 有 从 事 证券法 律 业 务 资 格 的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 2)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 4) 将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 5) 公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6) 进行基金 剩 余 财产的 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4、基金 清算 剩 余 财产的 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财产 扣 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选择 将 其 清算 分 配 所 得 财产 转 入 本基金管理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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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其 它 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公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3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清算 的 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 九、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根据法 律 法规 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运 用 本基金财产 ;
( 2) 依 据有关法 律 法规 及 本基金合同 决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 3) 依 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 , 获 取 基金管理 费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费 用 ;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 5) 在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开放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决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
( 6) 选择 和更 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并对其 销售 代 理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处 理 ;
( 7) 代 表基金对其 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 依 法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 8) 担 任 注册登 记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担 任 注册登 记 人,更 换 注册登 记 人 ;
( 9) 监 督 本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行 为 ,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10) 依 据有关法 律 法规, 代 表基金行 使 因 运 营 基金财产 而 产生的 债 权 及 其 他 权 利 ;
( 11) 在 基金 存 续期 内, 依 据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 暂 停 受 理 申购 、 赎回
申请 ;
( 12)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
( 3)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4)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业 务 ,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该 项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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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 立,保证不同基金 在 财产运作、财 务 管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6) 除 依 据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 依 法进行的监 督;
( 8)计算 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9)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0)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 除 法 律 法规、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1) 按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2) 依 据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3) 严 格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 本基金合同, 办 理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办 理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 务 ;
( 14)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受 理 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
( 15) 保管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15年 以 上;
( 16)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17)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财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18)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应 采取 适 当、合理的 方 式 向 基金投资 者 进行 赔偿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9) 因 计 价 错 误导 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基金 托 管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 代 表基金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但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赔偿 责 任及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
( 21) 确保 向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 文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发出 ;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 22) 不 谋求 对 上市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上市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 23)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24)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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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1) 依 法 持 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
( 2) 获 取 基金 托 管 费 ;
( 3) 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 4)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5)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和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 得 为自己或 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设有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 事 宜 ;
( 4) 除 依 据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 得委 托 其 他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6)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的基金 在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7)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 8)以 本基金和基金 托 管人 联名形 式设立证券 账 户 , 以 基金 名 义 开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等
基金财产 账 户 , 负责 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负责 名 下 的资金 往来 ;
( 9)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0) 按 规 定 出 具 业绩 和基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
( 11) 采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事项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有关法 律 文件的规 定 ;
( 12) 采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件的规 定 ;
( 13) 采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件的规 定 ;
( 14) 在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内出 具 基金 托 管人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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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 了 适 当的 措 施;
( 15) 按 有关规 定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 录 等 15年 以 上;
( 16)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7)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规 定 支 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8)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和 终止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财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 银 行,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应 采取 适 当、合理的 方 式 向 基金投资 者 进行 赔偿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基金管理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2)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23)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1)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行 使 表 决 权;
( 2) 取得 基金收益 ;
( 3) 获 取 基金 业 务及 财 务 状况 的 公 开资 料;
( 4) 按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并 在 规 定 的时 间取得 有效 申请 的 款 项
或 基金 份额 ;
( 5) 取得 基金合同 终止清算 后 的 剩 余 财产 ;
( 6) 监 督 基金运作 情 况 , 知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有关 信 息披露 内容 ;
( 7) 提请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按 本合同规 定应尽 的 义务 ;
( 8) 因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 记 人、 销售 机 构 的 过 错 导 致利 益 受 到 损 害 ,
有 权 要 求 赔偿 ;
( 9)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及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 2) 缴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 , 承 担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5) 返 还 持 有基金 过 程 中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
( 6) 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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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法的 授权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 事 由
( 1) 当出 现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持 有 10%以 上
( 不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修 改 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提 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但根据法 律 法规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5)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 对基金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8)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及 其 它 有关法 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它事项 。
( 2)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变 更,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在 法 律 法规 ( 包括 证券监 督 管理 部 门 的 要 求 , 下 同 ) 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 转换 、 转 托 管 等 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发生 变 动 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 更 ;
4) 对基金合同的 变 更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金合同的 变 更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它 情形 。
3、会 议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 日、开会时 间 、 地 点 由 基金管理人 选择 确 定 , 在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 2)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 定 开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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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 不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 通 知
( 1)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会 议 通 知 ,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的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事项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登 记 日 ;
4)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6) 其 他 注 意 事项 。
( 2)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5、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
2) 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出 席 ;
3) 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表 决 ;
4)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事 宜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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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以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2) 现 场 开会
必 须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现 场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1) 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应 当 大 于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不 含 50%) ;
2) 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文件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3) 通 讯 方 式开会
必 须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 相 关 提示 性 公告;
2) 召 集人 在 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不 含 50%)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 交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6、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 本基金合同本 章 “ ( 一 ) 、 召 开 事 由” 中 所 指 的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事项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4) 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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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审议 。
( 2)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会
在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的监 督 下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大 会时, 由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大 会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召 集 大 会时,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 不 含 50%) 多 数选 举 产生 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者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同时 公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7、表 决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不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通 过 方 可 作出。 涉 及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终止 基 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 。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取 记 名 方 式进行投 票 表 决 。
( 4) 对于 通 讯 开会 方 式的表 决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规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无 效表 决 。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8、 计 票
( 1) 现 场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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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三 名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没 有 怀 疑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其 他 人 员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 若 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9、生效 与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五 日内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起 两 个工 作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 合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止 :
1、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
2、 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本基金合同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
3、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的基金管理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 及义务 ;
4、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本基金的 托 管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的基金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 及义务 ;
5、本基金 被 其 他 基金合并 ;
6、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7、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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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对基金进行 终
止清算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并 予 以 公告之 日起,本基金合同 终止 。
(六) 争议 的 解决 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 律 管 辖 。
本基金合同 各 方 当 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经 友 好 协 商 或者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或 调 解 未能 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华 南
分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定在 深圳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
(七)基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本基金合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但内容 应 以 本基金 合同正本 为 准。
二 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第 43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第 43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注册 资本 : 1.5亿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发起设立基金 ; 基金管理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营业 期限: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交 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仙 霞 路 18号
邮 政 编 码 : 200336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注册 资本 : 562.59亿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经中国 银 监会批准的 所 有 相 关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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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 期限: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 间的 业 务 监督 、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 1) 监 督 和核 查 内容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对
基金投资 范 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产核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基金
管理人管理 费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和 赎回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 督 和核 查 。
( 2) 处 理 方 式和 程 序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 1) 监 督 和核 查 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 部 财产、 是 否 及 时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向 注册登 记 人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对基金 托 管人进行监 督 和核 查 。
( 2) 处 理 方 式和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对基金 托 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产、 因 基金 托 管人的 过 错 导 致 基金财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 危 险状 态 的,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予 以 纠 正和 采取 必要 的 补
救 措 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行 为 违反 《基金法》、《 试 点 办 法》、《基金合同》和其 他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监 督 、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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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基金财产, 应 安 全 保管 全 部 所 收 到 的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自 有财产。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设立 独 立 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财产 及 其 他 基金的财产实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不 应 对 此 承 担 任何 责 任 。
对于基金 认购过 程 中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 , 基金 托 管人不 应 对 此 承 担 任何 责 任 。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基金募集 截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注册登 记 人 应 将 募 得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名 义 开立的 银 行 账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当日出 具 基金财产 接 收 报 告 。
3、投资 者认购 资金的 归 集和 赎回 资金的 派 发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查 收基金投资 者 的 认购 资金 是 否 到账 ,对于 未 准时 到账 的资金,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负责 催 收。 因 认购 资金 未 及 时 到账 而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
金 托 管人不 应 对 此 承 担 任何 责 任 。
投资 者 赎回 的资金,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进行 划 拨 。
4、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的开设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全 权 负责 。基金 托 管人 要 确保 所 收 到 的 全 部
基金 存 款 的 安 全 。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支 付 。本基金的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和 使 用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 务以外 的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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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证券 账 户 和资金 账 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和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开设证券 账 户 用 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 清算 和 存 管。基金 托 管人 要 负责 管理证券 账 户及 对 账 户
业 务 发生 情 况 进行 如 实 记 录 。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 务以外 的 活 动 。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 用 于证券资金 清算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开立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用 于国 债 的 交易 和 清 算 。
根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同意,基金 托 管人 还 可 开设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资金 清算 账 户 和 托 管 账 户 。
6、国 债 托 管 专 户 的开设和管理
(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代 基金 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申请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上海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开设同 业 拆 借 市 场交易 账 户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开设国 债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基金进行国 债 及 资金的 清算 。
( 2) 同 业 拆 借 市 场交易 账 户 和国 债 托 管 账 户 根据中国人 民 银 行、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的有关规 定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签 订 协议 ,进行 使 用 和 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时 代 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回 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托 管 银 行的保管 库 ,但 要 与 非 本基金的其 他 实 物 证券 分 开 保管,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司 、 交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司 或 其 他 由托 管人 选定 的 代 保
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8、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合同 原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保管 期限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执 行。
(四)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与 复核
( 1)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 按 以下方 式进行 估 值。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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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上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② 未 上市股 票 的 估 值 :
A. 首 次 发行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B. 首 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第 ① 小 项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行 估 值。
C.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 方 式发行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该 上市公司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流 通股 票 的 以第 ① 小 项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行 估 值。
D. 非 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③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④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①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易 的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②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挂牌 交易 的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 净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净 价 )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③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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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根据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⑤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① - ④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① - ④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⑥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① 上市 流 通权 证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②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③ 停 止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④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证, 以配 股除权 日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则 按 收 盘 价和 配 股 价的 差 额 进行 估 值,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⑤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第 ① -④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第 ① -④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⑥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4)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估 值 方 法
① 交易 所 以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② 全 国 银 行 间市 场交易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根据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③ 国 家 有 最 新规 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 值。
5) 其 他 资产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产 按 国 家 有关规 定 进行 估 值。
6)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上 述估 值 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上 述估 值 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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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各因素 的基 础 上 ,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时,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程 序 和 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进行 估 值, 以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理人
有 权按 照 其对基金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2、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当发生 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先 行 支 付 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 根据实 际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行 赔偿 。
1) 如 采 用“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与 复核 ” 中 估 值 方 法的 第 1) - 6) 进
行 处 理时, 若 基金管理人 净 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没 有发 现 ,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由 双 方共 同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中基金管理人 承 担 50%,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50%;
2)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 和核对,
尚 不 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布 ,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股 票 估 值 方 法的 第 ③ 项 或 债 券 估 值 方 法的 第 ⑤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的 第 ⑤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由 于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有关会 计 制 度 变化或由 于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证监会有新的规 定 , 则 按 新的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做法,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规 且 不 损 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 提 下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则 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则 。
3、基金 账册 的 建 账 和对 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对,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4、 会 计 数 据和财 务 指 标 的核对
双 方 应 每个 交易 日核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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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保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 公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5、基金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了 后 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 定 期 报 告 文件 应 按 中国证监会 公布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要 求 公告 。 季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季 度 终了 后 1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6个 月 公告 一 次 ,于 截止 日 后 的 45日内 公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基
金会 计 年 度 前 6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0日内 公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内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章 后 , 以 加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 2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表完 成 当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章 后 , 以 加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 5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20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内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行 调 整,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 告上 加 盖 公
章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财 务 报 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核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复核确 认 书, 以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文件 审 核时 提示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的登记与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基金设立募集 期 结 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每 月 最后
一 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注册登 记 人 处 取得 并进行保管。
(六) 争议解决 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先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 律 管 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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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止
1、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有实质性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生效。
2、发生 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 1) 基金合同 终止 ;
( 2) 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财产 ;
( 3)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其基金管理 权;
( 4) 发生《基金法》规 定 的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事项 。
二 十 一、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列 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资 者提 供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化 ,不 断 完 善 、 增加 和 修 改 服务项目 。
(一) 营销创 新 及 网 上交易 服务
为 丰富 投资 者 的 交易方 式和 渠道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 者提 供 包括 基金的 转换 、 定 期 定 额 交易 等 多 种 形 式的 交易服务 。
在营 销 渠道创 新 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 大 力 发 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并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投资 者 可 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phfund.com.cn),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定 期 定 额及 信 息查 询 等 已开 通 的 各 项 基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术 系统 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提 供 更 加多 样 化 的 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
(二) 交易 资 料 的 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交易 对 账单 、《鹏 友 会》 通 讯 等 资 料 。
(三) 信息 定 制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phfund.com.cn)、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请 , 在申请 获 基金管理人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MAIL等 方 式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定 制 的 信 息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每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 笔 交易 确 认 、月 度 短 信 账单 、 公司 最 新 公告 、新
产 品信 息 等 ;通 过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财经资 讯 、 电子 对 账单 、 客 户 活 动 等
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实 际情 况 , 适 时 调 整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容。
(四) 在 线咨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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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基金 公司 网站 进行 信 息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 户 号 ( 或 证件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易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修 改 、对 账单 打 印 、 查 阅等 服务 。
投资 者 可 通 过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具 进行 业 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 在 工 作日的 工 作时 间 内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询 服务 。
(五) 客 户服务 中 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 语 音 系统 提 供每 周 7× 24小 时基金 账 户 余 额 、 交易 情 况 、基金产 品信 息 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每 周 五 天 , 每 日不 少 于 7小 时的 座 席 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服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修 改 等 专 项服务 。
(六) 客 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金管理人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 构 所提 供 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电话 、 电子 邮 件、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 专 人 负责 管理投
诉 电话 ( 0755-82825700)、 信 箱 、 网 络 服务 。 现 场 投 诉 和意 见 簿 投 诉 是补 充 投 诉渠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我 公司 跟 进 处 理。
(七) “鹏 友 会 ” 俱乐 部
凡 购买 公司 开放式基金的 份额持 有人 均 自 动 成 为 鹏华投资 者 俱乐 部 “ 鹏 友 会 ” 的会 员 。 “ 鹏 友 会 ” 俱乐 部 旨 在提 供 一 个 良 好 基金投资 互动 平 台 , 通 过 举 办 丰富 多 样 的 客 户 活 动 促 进
投资 者与 基金管理人、投资 者 之间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八)服务 质量 监督 员
为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 公司 建 立 “ 服务 质 量 监 督员 ”机 制 , 聘 请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对 客
户服务 工 作 提 出意 见 和 建 议 。
二 十 二、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将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运作 办 法》、《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 法》 等 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内容 与 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至 少 在一 种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向 交 通银 行 借 记 卡 持 卡
人开 通 基金 网 上 交易 直 销 业 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5月 24日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6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华 夏 银 行开 通 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6月 28日
鹏华中国 50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新 增 华 夏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6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 与 交 通银 行 网 上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6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继 续 参 与 邮 政 储蓄 银 行 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6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股 票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6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股 票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7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 京 分 公司 搬迁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7月 9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申购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首 次公 开发行 A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7月 10日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2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7月 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7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继 续 参 与 上海银 行 网 上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7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股 票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8月 3日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8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9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9月 3日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股 票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0月 20日
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3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0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0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设立 广 州 分 公司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 》
2010年 11月 12日
上 述披露事项 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0年 5月 12日 至 2010年 11月 12日 止 。
二 十 三、 招募说明书 的 存 放与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处 ,投资 者 可 在营业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
鹏华中国 50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 四、 备 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中国 50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与 登 记 过 户 委 托 代 理 协议 》
4、《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5、法 律 意 见 书
6、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 照 和 公司章 程
7、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 照
上 述备查 文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在 合理时 间 内 获 取上 述备查 文件的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2010年 12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