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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ETF联接(460220)

中小ETF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泰柏瑞上 证中小盘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华 泰柏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 4-2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原则和解 释 ............................................................................... 4-4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4-5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4-7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4-8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4-11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4-13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4-16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4-19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4-20 
十一、基金 费用 ......................................................................................................................... 4-22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4-24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4-25 
十四、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 4-26 
十五、禁止 行为 ......................................................................................................................... 4-27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4-28 
十七、违约 责任和责 任划分 ..................................................................................................... 4-29 
十八、适用 法律与争 议解决方 式 ............................................................................................. 4-31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4-32 
二十、托管 协议的签 订 ............................................................................................................. 4-33 
 托管 协议 
 4-1 
鉴于 华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是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合 法 成立并 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 任
公司,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备担 任基金管 理人 的资格和能 力; 
鉴于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是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 行,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 能力 ; 
鉴于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华 泰 柏 瑞 上证 中 小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的 基金管理 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 华泰柏瑞 上证中小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的基 金托管人 ; 
为明确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 系,特 制 订本协议 。 
 托管 协议 
 4-2 
一、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 17 层(200135 )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4】17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 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伍佰叁拾 捌亿叁仟 玖佰壹拾 陆万贰仟 零玖 元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 险托管 协议 4-3 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 汇 担 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托管 协议 4-4 二、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 华泰柏 瑞上证 中小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 的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 金财产的 保管 、 投资 运作、 净值计 算 、 收益分 配、 信 息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的 原则,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协 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的 所有术语 与《基金 合同 》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 同含义。 托管 协议 4-5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股票库、 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 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管 人 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 基 金 的投资 进 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3、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 。为 对 基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其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 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 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 投资银 行存款,基 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 上述名 单 进行监 督 ; 7、对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 ( 二 )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 ( 三 )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 法 律法托管 协议 4-6 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拒 绝执行 ,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 相关 规定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 、 本协议 约定 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依照 相关 规定 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托管 协议 4-7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 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托管 协议 4-8 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 财 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 理人 宣布 停止募集 时, 募 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的, 由 基金管理 人 在法定 期限 内 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 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托管 协议 4-9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 管人 认可 的 存 款银 行 的 指定 营 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 账户的日 常管理以 及 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基 金管理 人 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 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 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基金托 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 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 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 有 价凭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 管 。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 的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 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托管 协议 4-10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托管 协议 4-11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 及 执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 名单(以下 称“指令发 送 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指 令发送人 员的人名 印鉴 的预留印鉴 样本和签 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授权通知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若由授 权 签字人 签署, 还应附 上法定代 表人 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 通知 后以电话确认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 通知及其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 发 送人员及相 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 任何 人披 露、泄露 。 (二)指令 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作基金 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 登记结算公 司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的结算 通知视为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 令。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 发送人员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 他 双方确认的 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对于 指令发送 人 员发出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 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 对指令发 送 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 托管人 已 收到该 通知 , 则对于此 后该指令 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 送 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 限内, 并依据 相关业务 规则发送指 令。 指令发出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 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 指令的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知 相符 等 进行表面真 实性的检 查, 对合法合 规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规 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 不 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银 行间 同业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权人员签字并 加 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 指令时 , 应为基 金托管人 执行指 令留出执行 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 间。托管 协议 4-12 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 的执行时 间, 致使指令 未能及时执 行所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主要包 括: 指 令要素 错误、 无 投资行为 的指令 、 预留 印 鉴错误等情 形。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错误 时, 有权 拒绝 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对基金管理 人更正并 重新发送 后的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 核对确认后 方能执行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 》 约定 , 应当 不予 执行, 并立即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要求其 变更或撤 销 相关指令, 若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 知后仍未 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应当拒绝 执行, 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 指令时, 应确保基 金的 银行存款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 额, 确保基金的 证券账户 有足够的 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 的 指令, 以及超 过证券账 户证券余 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但 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因未正确 执行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 , 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 , 基 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 的责任。 除 此之外, 基 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 。 (七)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权限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若对授权 通知的内 容进行修 改(包括 但不 限于指令发 送人员的 名单的修 改, 及/或权限的 修改) , 应 当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通知 基 金托管人; 修 改授权通 知的文件 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 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 授权 签字 人 签 署, 若由授权 签字人 签 署, 还应附 上法 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基金 管理人 对授权 通 知 的修改 应当 以加 密传真 的形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同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收到 变更 通知后 应向 基金管理 人 电话 确 认。 基金 管理人对授 权通知的 内容的修 改自基金 托管人 电 话确 认后于通知 载明的生 效时间 起 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 此后 3 个 工作日内 将对授权 通知修改 的文 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 人。 托管 协议 4-13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 安排 (一)基金 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机构 。 1、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 标准: (1 )资金雄 厚,信誉 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 关 的处 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 全的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 要 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 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 交 易的需要, 并能为基 金提供全 面的信息 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 机构和专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 基 金提供宏观 经济、 行业 情况、 市 场走向、 股票分析 的 研究报告及 周到的信 息服务, 并 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 ,提供专 题研究报 告。 2、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根据以上 标准进行 考察后确 定证券经 营机 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 人与 被选 择的 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 托协议, 并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委 托协议(或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的原件 及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3、相关信息 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 金专 用 交易单元 的号码、 券商名称 、 佣 金费率等基 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 更情况, 其中 交易 单元 租用应至少 在首次进 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 基金托管 人, 交易 单元 退租 应在次日 内通 知到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 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 场内、场外交易 的清算 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根 据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 则办理 。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致基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 由 责 任 方承担相 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同意在 发生以上 情 形时,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托管 协议 4-14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 因导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方 应对 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 损失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在交收日 (T+1 日)10:00 前 基金银行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用 于交 易所的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如 基金 的 资金头寸 不足则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 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 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 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 指令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偿。 基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 令时 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 当 天到帐的指 令, 应在当 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 点到账, 则指令需 提前 2 个 工作 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 款条件已 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 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 务, 投资管 理人应在 网 下申购缴款 日(T 日) 的前一日 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 令发送给 托管人, 指令发送 时间最迟 不应 晚于 T 日上 午 10:00 时。 对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 购权证行 权交易, 投资管理 人应 于行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交付 的行 权金额及费 用书面通 知托管人 ,托管人 在 16:00 前支 付至登记结 算公司指 定账户。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的指 令不得 不 合理 拖延 或拒绝执 行。 (三)资金 、 证券账 目 和交易 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对 本基金的 资金、证 券账 目及交易记 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 、赎回 和 基金转换 的资金清 算 1、T 日,投 资者进行 基金申购 、赎回和 转换申请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 算 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 核对;基 金管理人将 双方盖章 确认的或基金 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 基金 份额净值以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的形式传 真至相关 信息 披露 媒体。 2、T+1 日, 注 册登记机 构根据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申购份额、 赎 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 , 更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据库 ;并 将确认的申 购、赎回 及转换数据向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 人传送。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 确认数据 进行 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清算 账户”间 实行 T+3 日 清算。 4、 基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清算 账户”间 的资金清 算 遵循“净额清 算、净额 交收”的 原 则,即按照托 管账户当日 应收资 金(包括申 购资金及 基金转换转入 款)与托 管账户应 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 换转出款及 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 或净托管 协议 4-15 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 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负 责将托管 账户 净应收额在 16:00 前从“基 金清算 账 户”划到 基金 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 到账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 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 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 基金 托管 行按管理 人的 划款指令将 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 在 12:00 前划到 “基金 清算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金划 出后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 处理。 5、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 管账户净应 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 由 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未能 按上 款约定 将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 额、及时汇 至 “基金 清算账户”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 6、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 购、赎回、转换 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 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放 式 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 及时划付赎 回款项。 托管 协议 4-16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开放日对 基金财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 在盖章后 以传真方 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 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并 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 财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三 位(含第三位) 内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 当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按 其规定处 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金 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 人 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 基金托管 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托管 协议 4-17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 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 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 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 进行。 托管 协议 4-18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 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核对 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 一份。如 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 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 备案。 托管 协议 4-19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依据 1、 基金收益 分配是指 将该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根据 持 有该基金份额 的数量按 比例向该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分配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 资产负债 表中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2、收益分配 应该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规 定制定。 2、基金管理 人应于收 益分配日 之前将其 制定的收 益 分配方案提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应于 收到收益 分配方案 后完成对收 益分配方 案的 复核,并 将 复核 意 见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 通过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收 益分配方 案报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 备案,并 及时 公告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 于收益分配日 之前就收 益分配方 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将 收益分配 方案及相 关情 况的说明提交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 提交完毕 之日起基 金管 理人有权利对 外公告其 拟订的收 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 协助基金 管理人实 施该 收益分配方 案,但有 证据证明 该方案违 反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 的除外 。 3、基金收益 分配可采 用现金红 利的方式 ,或者将 现 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 资的方式(下 称“再投资 方式” ) ,投资者可以选择 两 种方式中的一 种;如果投 资者没有明 示选择,则 视为选择 现金红利 的方式处 理。 4、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收益分 配方案和 提 供的现金红利 金额的数 据,在红 利 发放日将分红 资金划 入 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户 。如果投 资者选择转购 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则应当 进行红利 再投资的 账务处理 。 托管 协议 4-20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除为履行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 之外, 不得为其 他目的使 用、 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 金的 信息, 并且应当 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 在为 履行前述义 务而需要 了解该信 息的职员 范围之内。 但 是, 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 反保密义 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 导致保 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 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 信息披露职 责。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负有积 极配 合、 互相督促 、 彼此监 督, 保证 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 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 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 括《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 报 告、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及其他必 要的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予 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必须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 进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 的内 容应当一致 。 5、信息文本 的存放与 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 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为文 本存放、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查询有关 文件提供 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 利。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托管 协议 4-21 6、 对于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导 致基金信息 的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如暂 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采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失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恢复 办理 信息披露 。 (三)基金 托管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于每个上半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在基 金半年度 报告及年 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 托管人报 告。 托管 协议 4-22 十 一 、 基金费用 由于本基金 管 理人和托 管人同时 为华泰柏 瑞上证中 小 盘 ETF 的管 理人与托 管人,为 避 免重复收费 ,本基金 管理人、 托管人对 本基金财 产 投 资于 华泰柏 瑞 上证中 小盘 ETF 部分不 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 。本基金 制定了以 下的收费 标准 。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 调整后的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管 理费 E 为调整后的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调整后 的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本基金 持有的 上 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前 一日公允 价值, 金额为 负时 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管理 人应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上月 基金管理 费的计算 结果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做 出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应 在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从该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基金管理 费给该基金 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户。 基金管 理人如需 要变更此 账户, 应提 前10个工 作日向托管 人出具书 面的收款 账户变更 通知。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的托管费 按调 整后 的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0.10% 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调 整后的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本基金 持有的上 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前 一日公允 价值, 金额为 负时 以零计。 托管 协议 4-23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 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 , 按 月 支付。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上月 基金托管 费的计算 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做出划 付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次月 首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从该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托管费 给该基金 托管人。 (三)经双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 或托管费。 (四) 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 金费 用,应当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执行 。 (五) 对于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 金费用的 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支 付方式等 ) 的基金 费用,不 得从 任何基金财 产中列支 。 托管 协议 4-24 十 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 几类 :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 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每 半年度 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 保管费 给予补偿 。 托管 协议 4-25 十三、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基金 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 (二)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第十 条的 约定对各自 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 履行 保密义务。 托管 协议 4-26 十四、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的更 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资料, 并 与新任基 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 及 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 手续 。 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 任基金管理 人 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和 净值。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并与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 托管人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应 给予积极配 合,并与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 临时基金 托管 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三)其他 事宜见 《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 托管 协议 4-27 十 五 、禁止行为 (一) 《基金 法》第二 十条、第 三十一条 禁止的 行为 。 (二) 《基金 法》第五 十九条禁 止的投资 或活动 。 (三)除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 兼职。 (五)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托管 协议 4-28 十 六 、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进 行变更 。 变更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当 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托管 协议 4-29 十 七 、 违约责任 和责任划 分 (一)本协 议 当事人 不履行本 协议或履 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二) 因 本 协 议当事人 违约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 各 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三)一方 当事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 责任。 ( 四 ) 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 行本协议 的, 根据不可 抗力 的影响, 违约方 部分或全 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 发生 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 除责任。 (五) 当 事人一方 违约 , 另一方 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 务 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 尽力 防止 损 失的扩大。 (六) 违 约行为虽 已发生 , 但本 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 的 , 在最大 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继续 履行本协议 。 (七) 为 明确责任 , 在 不影响本 协议 本 条 其他规定 的 普遍适用性 的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由于 如下行为 造成的损 失的责任 承担 问题,明确 如下: 1、由于下达 违法、违 规的指令 所导致的 责任,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 权限范围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即使 该人员下 达指令并 没有获得 基金管理 人 的实际授权 ( 例如基金 管理人在 撤销或 变更 授权权 限后未能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


3、 基金托管 人未对指 令上签 名和印鉴 与预留签 字样本 和预留印鉴 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 核, 导致基金托 管人执行 了应当无 效的指令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由该 基金托管 人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基金财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该基金托 管人 承担; 5、 基金管理 人未能将 其收取 的相应基 金份额认 购款项 及时汇至本 基金开设 的银行账 户,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该基金管 理人承担 ;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 管理费数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 核 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 担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相应 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 应收取的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托管 协议 4-30 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相应 责任; 8、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 的, 由责任 方承担由 此给基金 财 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受损害方 造成的 直接损失, 若由 于双方原 因导致本 基金不能 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 按照各自 的过 错程 度对造成 的直 接损失合理 分担责任 ; 9、 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 金首先用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 交收完成后 资金余额 方可用于 新股申购。 如 果因此资 金不足造成 新股申购 失败或者 新股申购 不足,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因此提出 赔偿要求, 相 关法律责 任和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 10、 由于 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 , 造 成其管理 的基金资 金 透支 等情形 , 基金 管理人同 意基金 托管人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办理。 由此给 基金或基 金托管人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承担相 应责任 。 以上责任划 分仅指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责 任划分, 并不影响 承担 责任一方向 其他责任 方追索的 权利。 托管 协议 4-31 十 八 、适用法律 与争议解 决 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按其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托管 协议 4-32 十九、托管协议 的效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 经 托管协议双方 当事人 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 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 监会核准的 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 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生 效。 本 协议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协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对 双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四) 本协议正 本一式陆 份, 协议双 方各执贰 份, 上报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 份, 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 托管 协议 4-33 二十、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 文) (本页为 《 华泰柏瑞 上证中小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 签 署页,无正 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 人 :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 人 :


签订日: 签订地: